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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监管工作情况汇报

互联网监管工作情况汇报

互联网监管工作情况汇报范文第1篇

1.公开披露标准缺少违规性质区分,削弱了信息披露工作实际意图。《实施方案》的规定: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包括向社会公开披露、向监管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供社会公众查询、外汇局内部共享四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披露属于披露面最广泛、对涉汇主体影响力最大的披露方式。但《实施方案》对于公开披露标准只规定了5个方面,且有2个方面只是以涉案金额大小来判定,如违法金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上的,罚没款金额在100万人民币(含)以上的。由于规定细化量化不够,尤其是缺乏对案件违规性质及当事人是否属于主观恶意违规或过失违规区分的规定,难以充分体现推广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意图。如个别涉汇主体逾期未核销案件的涉案金额可能较大,但此种违规行为大多属于过失性违规,并不属于主观恶意违规行为,这类案件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披露,对涉汇主体显失公平,且意义不大。

2.信息查询方式规定与实际脱节,给查询者带来诸多不便。《实施方案》规定:社会公众可通过总局国际互联网站查询相关外汇违法案件信息。社会公众通过总局国际互联网站对违规企业或个人的案件信息进行查询时,必须准确输入企业的机构代码或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查询者很难知道被查询主体的机构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码。此规定实际上给查询者设置了一道查询障碍,影响了违法信息披露的公众效应。

3.信息采集手段滞后,工作效率不高。《实施方案》规定:对于分局辖内查处的符合公开披露条件的涉汇主体的违法案件信息,由分局上报总局;对于除公开披露外的涉汇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及个人外汇违法案件信息,由案件查处支局上报省分局,省分局上报总局备案;对于金融机构的外汇违法案件信息,由省分局收集、汇总、审核上报总局。虽然按规定填制的信息在现有外汇检查信息系统中均能够获取,但由于目前该系统未预留接口和相关功能,难以直接从该系统中剥离相关数据,致使信息采集需求与系统功能不相匹配,案件信息采集只有采取手工操作方式,降低了信息采集效率。

4.信息共享机制欠缺,影响信息披露效果。《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推广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工作,主要是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外汇管理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实现与其他政府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合监管,打击违法失信行为。但是,目前外汇局与海关、税务、工商等政府监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还处于“各自为政”的局面,即使与人民银行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互平台。外汇局与其他政府监管部门对于已掌握的外汇违法信息的共享度几乎为零,影响了信息披露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进一步细化公开披露标准,增强信息披露实际效果。建议总局结合不同区域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对公开披露标准进一步加以细化,不搞“统一标准”,以增强公开披露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公正性。尤其是应按照案件性质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公开披露标准,重点打击那些恶意违规、钻政策空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主体;对于非主观过失性违规主体,应以教育为主,尽可能不予披露,从而使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工作真正达到惩戒失信、维护外汇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

第二,进一步改进披露信息查询设置,方便查询者开展信息查询。建议总局改进社会公众通过国际互联网站实施网络查询的设定条件,取消将被查询主体的机构代码或个人身份证作为检索要素的规定,把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作为检索要素,实现披露信息查询的便利化。

互联网监管工作情况汇报范文第2篇

[关键词]支付宝研究;互联网支付;发展文献综述;海外策略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背景

2014年11月,总理在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发言中明确指出,互联网作为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工具,将有效支持中国经济“新引擎”提质、增效、升级。次年3月,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并于同年7月由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互联网+”上升为国家战略。

在“互联网+”概念深入人心之前,互联网已经在我国消费、媒体、即时通讯、信息共享、金融、物流等多个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在消费领域,伴随着淘宝、京东、亚马逊等一批中外电商平台从初创期到高速成长为具有影响力和品牌号召力的行业代表,它们也培育了如今已成为中国消费主力军的70后、80后、90后的互联网消费习惯。通过“互联网+消费”的模式植入,我国的消费环境得以改善,消费者可以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随时随地完成交易;同时消费者与商家的互动性得到了增强,提升消费参与感;更是优化了消费结构,有效的进行了资源优化,节约成本、避免浪费。凡此种种,使得互联网行业与消费行业的成长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如上文所述,在我国互联网消费行业发展的同时,我国互联网消费群体也逐渐扩大和成熟起来。他们往往接受过高等教育,学习能力和探索欲望都非常强烈,对生活品质也有更高的要求。伴随着我国消费市场与全球市场接轨的日益紧密,互联网为消费者开辟了一个崭新的消费空间――海淘。海淘即通过互联网媒介直接通过境内、外销售商购买海外产品。传统的互联网消费由于生产、销售、物流、消费等链式行为均发生在我国境内,以人民币作为货款资金的支付结算存在诸多便利,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习惯选择网上支付、线下刷卡支付或货到付款的现金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但海淘与传统的互联网消费不同,消费行为与销售行为分属两国,由于国家间法定货币不同,这就为买卖双方在货款的支付结算时带来了汇兑方式与汇率风险等诸多问题。美国在线支付公司Pay-PaI和调研公司Ipsos联合了《第二届全球跨境贸易报告》,据报告中显示,2015年有35%的中国网购消费者以海淘方式购买商品,相较于2014年上升了9个百分点;另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4跨境电商调查分析报告》预计到2018年,中国的海淘人数将达到3560万,海淘规模将达到1万亿元。这为我国互联网支付在跨境消费领域提供了巨大的想象空间。

二、文献综述

随着跨境消费激增,国内学者已经开始关注互联网支付与跨境消费的关系,并且在跨境支付方面积累了大量研究经验,取得了一定研究成果。

韩飚(1992)对国际经济交易中因汇率和利率的变动而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变化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外汇风险应分为交易风险、经济风险和储备风险。面对上述风险时,企业和国家都要做好汇率风险预测,对常用货币的汇率进行趋势分析,同时积极采取金融衍生工具和货币调换来进行交易风险管理。通过对汇率风险进行基本的分析,在互联网跨境支付场景中也应积极应用相关理论。

朱晓明(2011)研究了互联网支付公司的格局,他认为互联网支付与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并不能完全重合,只是互相有交集。互联网支付包括了第三方支付和网络银行直接支付等方式,而第三方支付的特点在于凭借第三方参与交易使得交易更加可信、安全、方便,可以通过互联网、物联网等多种手段实现。同时他将互联网支付按照支付工具划分为七类,包括电子信用卡网络支付、数字现金支付、智能卡支付、虚拟货币支付、网银支付、电子支票网络支付、电子汇票系统等。该研究的部分观点得到了市场的后续检验。根据互联网支付产业的实践,由于第三方支付占据了互联网支付中绝大部分,因此遵循市场经济用语,本文中我们将第三方支付与互联网支付作为一定程度上等同的概念。

曾刚(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支付革新是对传统金融造成巨大冲击和深远影响的关键之点。将支付手段内嵌于互联网商业模式中,为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奠定了市场基础,也必将引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互联网商业模式中凸显,正是这种征信困难催生了第三方支付的产生和发展。账户粘性对于互联网支付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支付是最显著的优势,账户粘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用户粘性,从而决定市场份额。曾刚认为互联网支付方式通过提高支付效率,倒逼整个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对我国金融体系有着深远影响。互联网支付将对我国货币体系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随着跨国贸易和国际货币间结算中应用逐步普及,互联网支付还将影响国际汇率,同时对国际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新华社金融世界栏目和中国互联网协会(2014)联合对互联网支付的创新情况与未来发展进行研究。他们认为安全性与便捷性将对互联网支付的发展产生长足的影响。相较其他支付方式,便捷性是互联网支付的内生优势,某种程度上它被定义为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的生命线。交易便捷、使用简便、良好的用户操作体验是互联网支付应用的必备要素,尤其在移动互联网支付中要求更为严格。然而在某种程度上,便捷性的实现通常需要以牺牲安全性为代价。

随着移动物联网和信息互联网的第四次工业革命陆续开展,互联网支付市场刚踏入蓬勃发展的朝阳时期,其创新发展和市场监管都将面临重大的机遇和挑战。

三、支付宝的海外策略

互联网支付是基于委托理论而形成的资金流动模式,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机构增信降低买卖双方间信息不对称风险从而促进交易达成。随着用户数量积累和业务规模扩大,我国互联网支付平台业务已迈向国际市场,其业务也不断创新。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阿里巴巴旗下的知名品牌,也是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营支付和理财业务。支付宝的战略合作金融机构超过180家,包括国内外多个银行以及银联、VISA、Master Card等国际组织,支付宝也被金融机构认定为国内电子支付领域可信赖的合作伙伴。

早在2009年,马云在阿里巴巴集团的股东大会上明确了支付宝的国际化战略。随后几年,为了使不方便出境和缺乏外币支付手段的用户可以使用人民币在淘宝网和支付宝境外合作购物网站上购买外币标价的商品,也为了使来自世界各地的商家和卖家在国内外汇管制条件下便捷的通过支付宝直接和境内消费者进行网上商品、服务的交易,支付宝一直在努力应对国际支付的挑战,创新产品与服务。

伴随阿里巴巴集团业务发展,支付宝推出境外收单业务和小额贸易担保交易,将市场拓展到俄罗斯、美国、新加坡、澳洲、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依据我国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年限额控制,通过其便捷的一站式支付解决方案让境外零售商减少为满足外汇监管而采取的繁琐手续,也让支付宝用户使用人民币支付在海外合作商家网站处购买的境外商品。同时,支付宝积极对接境内外物流公司信息系统,在资金和货物的处理上不断提高信息交互效率,提升买卖双方的用户体验。2013年支付宝移动支付金额达到9000亿元人民币,共27.8亿笔,成为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公司,其交易额是主要竞争对手Pay-Pal和Square当年交易额之和的3倍。

支付宝在2013年推出海外退税服务,支付宝用户出国购物可以领取退税单,在退税单中找到alipay填写支付宝账号绑定的手机号码,在海关完成盖章,投入退税信箱即可完成退税办理。使用支付宝退税服务,税金最快7个工作日到达支付宝账户,较统信用卡退税方式大大缩短时间。目前已有韩国、英国、意大利、法国、德国、荷兰、瑞士、西班牙等24个国家开通此项服务。

2013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同意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开展试点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业务范围包括货物贸易、留学教育、航空机票、酒店住宿及软件服务。

支付宝在2013年与支付机构Uni-pay、PeerTransfer开展合作,实现英国、美国等300多所海外大学的学费支付功能,包括麻省理工、康奈尔、利兹等知名大学的留学生朋友可以通过支付宝用人民币支付留学费用。

支付宝与上海银行合作,通过支付宝移动端在2014年推出国际汇款业务,支持用户向海外银行账户进行直接汇款,款项约3-5个工作日到账,单次最高可汇款49986.5美元,支持美元、港币、欧元、澳元、英镑、加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日元等多种货币。汇款人只需要填写收款账户的姓名、国家、地址、银行和账号,不需要填写汇款人信息,全程在线操作,相较传统银行的国际汇款,操作简单,流程便捷。该功能虽未限定汇款人,但目前主流使用者均为个人用户,企业用户不普遍。

2014年,支付宝将跨境服务延伸到境外交通出行,通过“海外交通卡”服务,出行者可提前买好旅行目的地的交通卡,到目的地兑换点领取即可使用。2016年,UBER和蚂蚁金融服务集团在全球移动出行支付领域达成重要合作,UberApp内将开通支付宝跨境支付功能,使中国内地的Uber用户在境外的用车也可以通过支付宝以人民币在线支付车费,从而进一步方便国人出境旅游,为在线跨境旅游消费提供便利。

2016年4月8日跨境电商税改政策正式实施,支付宝抢先接入新的海关总署版全国通用系统,成为第三方支付行业内首家接入国家海关总署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的支付公司。支付宝就此将对消费者提供海淘商品相关的电子化报单解决方案,消费者通过支付宝进行海淘购物,只需要一次提交支付人实名信息,由商户发起指令后几毫秒内,支付宝就能将支付信息推送海关,去完成电商企业提供的报关单、支付企业提供的支付清单、物流企业提供的物流运单的三单对比,从而缩短跨境商品通关的滞留时间。

随着支付宝用户数量增加,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宝在与境外机构合作时将拥有有更大的话语权,更高的公信力,为境外服务和商品的生产商提供一整套的资金解决方案,也帮助支付宝用户在跨境消费和出境旅游等方面享受到更优质的服务。

四、基于支付宝研究相关启示

互联网支付可谓互联网消费的基础之一,在该资金流动中有三重资金交互,一是支付平台机构与商户的账户资金循环,二是支付平台机构和平台用户的账户资金循环,三是支付平台机构与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循环。上述三重资金循环都可能涉及境外支付,衍生出不同的国际金融风险。互联网支付的发展大大丰富了我国个人的跨境消费方式,加速了传统金融业改革升级,也对国际贸易和金融体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互联网支付的发展方便境内人民消费境外商品,个人在互联网消费中可选择以人民币或外币进行支付,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人名币“走出去”战略的发展。但由于互联网跨境消费属于经常项目下的贸易收支,并非属于资本项目,所产生的外币消费往往将由个人信用卡外币额度实现,通常不包含在居民个人每年5万美元的结售汇限额。随着移动支付的网络规模效应日益显著,移动支付因其交易成本较低的优势大量减少人们对现金的需求,进一步改变了货币需求的形式,互联网跨境消费的普及将增加国家外汇储备管理压力,使外汇管制难度变大,汇率波动变强。

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支付的发展挑战了传统的国际金融格局和法律体系。国际贸易的资金往来以国际金融法律体系为框架,该体系由一系列的国际金融条约、规则、惯例、涉外金融立法构成,对国际金融秩序和国际金融交易行为起到规范性作用。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支付因其参与主体所在地域不显著、金融交易行为自发、信息交互时限短暂等特征,大大超越了传统国际金融法律体系的约束范围,导致国际互联网金融行为目前难以约束,亟待形成国际金融法律体系的新格局。这一特点也要求我国在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支付快速发展的情况下,面对挑战尽快加强国际合作,希望建立一套各主流国家能遵循的互联网支付框架和结算标准,缩小各地区间的监管差异。

互联网支付的发展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有较大区别,基于传统贸易制定的税法制度也面临重大的冲击。一方面支付宝、财付通等我国龙头互联网支付企业积极投身海外退税业务,为广大出境游和境外购物消费者提供便利。另一方面,由我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三部委联合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已于2016年4月8日起正式实施,同时调整行邮税政策,为国内营造统一的税收政策环境;该政策调整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反响,境内外各大知名电商平台均对中国境内上线的业务做出调整,在此也提示国内互联网支付企业要规范管理,配合国家政策,合法合规经营,避免巨大的法律风险。

在我国实践中,监管部门对互联网支付机构的监管力度逐步提高。支付机构若严格依据监管法规制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将降低支付业务和创新业务收入。与此同时,支付机构的管理成本和监管成本不断提升将影响地方政府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决心,并影响相关政策的执行效力。尤其全球化的互联网支付机构帮助用户通过匿名账户划转资金,或以极低的成本通过虚假商品售卖完成资金转移,甚至配合跨境电商进行网络、交易和服务买卖,均为洗钱等非法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当前国际“洗黑钱”情况频发,进一步完善虚拟商户信息监管、虚拟账户开户监管和可疑交易监测监管,提高互联网国际金融监管水平,对我国社会长治久安也有重大影响。

互联网支付是基于委托理论而形成的现实工具,是为在交易过程中解决买卖双方间信息不对称,因此互联网支付平台本身的信用风险集中体现流动性风险和外在声誉风险,互联网支付平台自身的信用评级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平台用户的数量和粘度。另外,通过将互联网支付平台上买卖双方纳入征信体系管理,在保护各方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有助于推动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推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最终将在国内外贸易中得到应用,切实降低交易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五、结论

本文通过对我国最具代表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支付宝境外支付业务的系统性回顾,对其从境外购物支付服务、境外购物退税服务到境外消费支付服务等一系列战略布局的深入研究,获得了诸多启示。伴随着我国互联网跨境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对我国的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均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对加速传统金融业改革升级提出了更具现实意义的要求。

互联网监管工作情况汇报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结售汇 展业三原则 思路 方法

当前,外汇管理正由以往的“规则监管”逐步向“原则监管”过渡,“展业三原则”(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逐渐替代了以往繁琐具体的监管规则,增强了外汇监管的适应性与灵活性。这既体现了银行真实性审核由形式性审查向实质性审查转变的要求,也将成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外汇局对银行外汇业务监管的重要准则。但随着各项改革的推进, 银行存在“展业三原则”执行力不强的现象。新形势下,如何发挥银行的主观能动性和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有效落实“展业三原则”,成为当前外汇管理领域的一大课题。

一、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贯彻“展业三原则”的必要性

(一)“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是国际上银行业已有的“规矩”,银行经营外汇业务遵守展业原则是必然趋势

“展业三原则”并非外汇局对银行提出的要求,而是银行业展业的基本要求,国际上对银行展业有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对银行展业三原则的应用并没有停留在原则表面,而是从相关定义、实施情形、审查措施、银行内控、外部执法等多个角度赋予了银行展业三原则许多具体内容和明确要求,越来越广泛应用于审慎风险管理中。所以说,展业三原则是国际银行业已有的国际惯例,外汇局只是将其引入对银行外汇业务经营及管理中并进行强调。

(二)以往的行为监管已不能适应当前涉外经济发展需要,实施展业原则是推进“五个转变”和简政放权的内在要求

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演变,银行开展外汇业务的复杂度、自由度大幅提升,以往外汇局提出明确具体要求、银行照章办事的监管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要求。为此外汇局不断简政放权,加快推进“五个转变”,其中展业三原则是原则性监管在外汇管理领域的有益尝试,有利于银行防范自身经营风险、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能够尽快适应外汇局减少或取消外汇业务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新的管理要求,是推进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和重点领域改革的必然要求。

(三)银行从表面形式审核向实质审核转变,更有利于遏制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改革以前外汇局规定银行审核具体单证,单证齐全就合规,单证不全就违规,实际上是形式性审核,实际审查效果不佳而可能导致的政策风险包揽在身。“展业三原则”的目的就是使得银行的义务与权利一致,银行办理业务时,审什么、怎么审、何时审、谁来审,都应由银行自主决定。同时,银行在审核过程中觉得交易真实性不清楚、没有把握的业务,可以向客户追加材料进行审慎审查,而不拘泥于以往外汇局所规定的单证范围,以确保进一步“了解客户”。由此审对是应该的,而审错或没审则应承担责任,保证了银行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更有利于发现外汇违法违规行为。

(四)有利于银行业务良性有序发展,避免恶性竞争

对于同一笔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结售汇业务,若按规则管理,责任心弱的银行可能只从表面真实性审核单证业务,并受理业务获得收益,而严格履职银行由于拒绝客户反吃亏,长此以往,所有银行受利益驱动都不愿意严格审核业务。而原则监管,就要求银行根据“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尽职审查,若银行仅是通过表面真实性办理业务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就促使各个银行主动进行真实性审查,使得涉外主体在任何网点都办不了异常结售汇业务,有利于外汇业务市场良性有序发展,避免恶性竞争。

二、目前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贯彻“展业原则”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展业三原则”落地缓慢渐进,落地程度不均衡

从辖区各家银行执行展业三原则的情况来看,各银行对展业三原则的重视程度逐步加深,银行对展业三原则有了认识上的提高,实际行动上采取措施深入落实情况不一,实际办理业务中完全遵循展业三原则不够,不同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效果也不同,单设国际业务岗或部门的银行对展业三原则的执行情况相对较好。不同外汇业务种类执行效果不同,如涉及到资本金、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购汇及付汇业务较个人结售汇业务审核相对严格。

(二)银行展业原则落实缺乏可行的内控制度保障

银行内部尚未针对“展业三原则”落实制定专门性内控制度,内控制度、操作规程仍停留在业务流程、业务操作表层,系统性不强,有规定无依据、直接照搬或转发其上级或外汇局文件作为业务操作规程的现象较严重,规程与实际业务结合不紧密,操作性不强,更新较为滞后。更多是为了达到外汇局要求而对制度进行罗列,没有结合银行内部的部门分工、岗位职责等实际进行细化,未建立问责机制。

(三)银行自身对展业原则认识模糊,落实比较难

展业原则落实缺乏明确标准。了解到何种程度才是“了解到位”,“尽职审查”审查到何种地步算是“尽职”,现在仍缺乏明确的界定,无指导性操作意见,银行对展业三原则义务认识不清。在此情况下,每个银行按照自己的理解各自解读“展业三原则”,对展业原则落实易浑浑噩噩,流于表象。同时,因本地区客户资源量少,银行内部绩效考核压力大,银行之间竞争激烈,导致银行在客户营销方面,容易忽视风险,未保持适度的谨慎,了解客户、了解业务不够深入。

(四)银行前台业务人员和后台管理人员分离,导致落实展业原则脱节

根据了解,地市银行客户营销与维护由经理及行长负责,前期调查了解客户的工作由其负责。业务经办、复核等业务操作人员并不参与。但营销成功的客户办理外汇业务,由前台经办、复核等人员负责。其不够了解客户,而且前台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职业敏感性、责任心、对外汇管理政策的熟悉程度均有限,在尽职审查方面只能停留在表面。另外,缺乏动态了解客户机制,银行对客户的了解基于前期营销阶段,缺乏动态、全面了解客户的机制,展业期间更注重客户业务办理满意度及银行服务质量,以此维护客户。

(五)银行内部操作系统缺乏关联性比对,银行间缺乏信息互通机制,外部缺乏有效信息共享,信息不对称导致银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的客观难度不断加大

信息不对称使得银行难以掌握客户全面真实信息,如,企业提交单证及信息是否真实,企业是否涉及民间融资,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是否为某银行重点审查企业,是否为海关关注企业等,由于缺少内外部及银行业间的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机制,银行对客户真实性审查困难较大。又如,对于非居民个人客户使用的护照、通行证等证件,由于无法进行联网核查,只能表面核对,真伪问题无法得到确认。

(六)银行尽职审查面临合规与利益的冲突

自身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收益率和风险的可控性是银行履行审查义务的出发点。因此,银行对业务的审查注重于影响资产安全、收益的单证、资料的真实性,而对交易本身的真实合法性,由于市场竞争、审查成本等因素的影响以及缺乏明显的约束机制,银行则往往关注比较少。如,对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项下提前购汇后账户资金是否挪作他用,转口贸易收、支规模、频率变化等情况的后续跟踪则较少涉及。

三、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切实履行展业三原则的总体思路及路线

(一)总体思路

银行作为贯彻“展业三原则”的实施主体,通过自身内部管理、控制、协调、分工、问责等措施建立内部实施机制,并从银行间、银行外部等获取审核涉外主体结售汇业务真实性所需的全量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涉外客户和结售汇业务,切实落实“展业三原则”;外汇局通过监督激励处罚措施指导、督促银行贯彻展业原则。

总体原则:公平性、客观性、可操作性、效率性、持续性、差异对待性、责任可追性、主动适应性、可监督性。

(二)实现路径

图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贯彻“展业三原则”路线图

四、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切实履行展业三原则的具体措施

(一)银行层面

1.如何在制度层面将“展业三原则”嵌入符合自身实际的有效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外汇指定银行在原有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的基础上,将“展业三原则”具体化,要将“展业原则”转化为“办事规则”,一是明确内部管控岗位设置、职责及管控方式。二是识别客户制度。明确识别客户的方法和依据,建立客户等级评价体系。三是识别业务制度。明确业务办理依据、资料清单、操作流程,划分业务风险等级。分类对国际贸易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结售汇业务、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对内对外直接投资等业务的各个环节制定明确的操作规范,尤其加强对贸易融资、资本金收结汇等高风险业务的风险排查。有助于银行员工深入了解所办理的业务。四是审查机制。人员之间要求经办、复核、审核分离、权责清晰,相互制约。

2.如何识别客户及业务。通过直接与沟通、侧面了解、识别证照、章程、报表等资料,对客户经营范围、规模和发展方向、财务状况等作为识别客户的依据。根据客户初次办理业务、老客户、所属行业、历史业务办理情况、客户评价结果以及业务风险等将客户由低风险到高风险分类;依据政策法规及操作规程是“了解业务”的主要方式。例如,对于贸易融资业务,加强对物权单证的审核,通过进出口合同、融资标的(如信用证、票据等)来了解贸易融资业务;对于转口贸易业务,要求提供第三方凭证,并通过网络、电话传真、查册、船公司证明等措施逐笔核实真实性;对于违规、可疑业务的认定和报告,执行更为符合外汇管理要求的大额、可疑交易认定标准。将业务由小额常规到大额关注交易分类,落实尽职审查强弱程度,采取从便利化到强制审核的松紧程度不同的审查方法与措施,将“展业三原则”内涵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真正落实到业务经营中。

图2 客户、业务识别及差异化分类管理象限图

3.如何尽职审查柜台业务。根据客户具体申请业务特点,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单证,对交易不符合以往惯例、合同、商品或发票价格严重偏离市场规则的客户,应认真核查客户结售汇交易背景,对提单、仓单、船单等单证进行认真甄别。要重点核实客户的主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进出口政策、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力、销售价格是否比较稳定、近期是否有过贸易或质量纠纷、是否存在反倾销或惩罚性关税、是否具有信用证要求出运货物的履约能力、在银行是否有不良业务记录、是否被相关涉外管理部门处罚等等,对客户相关信息,运用多样化的单证查询方法进行比对识别,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中心对客户资质进行核查,通过航运公司网站查验海运提单真伪;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进出口合同等了解经营范围、财务状况;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直接向交易对方或者单据提供方询证。严格做好审批前的业务受理、专业审核等工作,加强事前、事中风险把控。同时,做好事后监控,对客户开展持续监控,包括持续跟踪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结售汇资金的流向和用途情况等;持续跟踪货物和销售情况,包括所购货物的到货处理情况、出口货物的生产情况、货物流转情况、货款回笼情况。

4.如何管控非柜台业务风险。随着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对银行真实性审核带来挑战,企业和个人可通过互联网办理结售汇业务,无需到银行柜台办理。在互联网外汇金融及资助终端领域落实展业原则是摆在面前一项重大课题:一是加大系统非柜台业务办理系统的功能完善,使得系统能够有效识别和区分不同业务,并能够通过外汇系统间及其他部门共享数据的自动比对和异常业务识别功能,并对不合理的业务拒绝办理;二是在网上系统和自助终端显要位置进行政策和风险提示,如在业务发生前通过弹出字幕、对话框等形式告知客户的权利和义务,提示其如实填报信息,警示误报信息的后果;三是非柜台业务要有后台人员定期核查,对于可疑交易,要求企业和个人提交相关资料,进行人工审查。四是定期对互联网结售汇业务进行调查评估,排查互联网方式下结售汇业务的审查缺失功能及环节,对存在明显缺陷、不符合展业三原则要求的互联网办理方式,完善系统审核功能。

5.建立完善内部数据系统与外部信息系统综合共享平台,为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提供系统支持。为便于银行利用系统直接查询、提取内外部相关数据信息,为事前了解客户和业务真实性提供预警和参考,应整合外汇监管信息数据资源,建立和完善内部数据系统与外部信息系统。具体方法有:一是专门开发银行信息查询模块,以主体为单位对国际收支涉外收付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资本项目信息、账户资金划转等外汇业务进行全流程监测,对交易主体、资金性质、交易对手进行分析,及时甄别筛选出异常交易资金信息,并及时在外汇信息查询系统内预警,便于银行通过系统进行实时查询,以此作为“银行展业三原则”的辅佐依据。二是协调建立人行、外汇局、海关、商务、公安、工商、税务、审计、物流等多部门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提供银行信息查询渠道,促使银行准确获取企业、个人的财务经营情况和社会信用情况。

6.加强风险意识,落实可疑违规行为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外汇指定银行采取人工识别与系统识别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大额、可疑和异常外汇交易。规范内部识别、分析、报告流程、明确责任人、报告方式,确保能够根据外汇局的统一标准,及时报告可疑违规行为及重大事项。同时,规范留存客户身份资料、业务审核材料、尽职审查材料等档案备查。

(二)外汇局层面

1.制定外汇局监督规范措施,出台“展业三原则”总体纲领,给予政策指导。通过部门规章甚至更高一级的行政法规等形式出台外汇领域“展业三原则”纲领性文件,确立“展业三原则”的法律地位和权威,加快“展业三原则”在外汇领域的推广速度和宽度,引起外汇指定银行的重视,让“展业三原则”真正深入人心。纲领主要内容包括:“展业三原则”的概念、目标;外汇局和银行双方在贯彻“展业三原则”的权利和责任;外汇局对“展业三原则”落实情况的考核方式和评价标准等。

2.完善核查考核评价制度,形成对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约束机制。外汇局通过“非现场-集中分析-现场-评估评价”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外汇业务定期和不定期核查、现场和非现场核查制度,加强对核查方法的研究创新,提高监管效率;对于核查结果,不但要进行系统内通报以及列入银行考评体系,而且要作为对其调整后续外汇业务核查强度和频度的依据,从而对银行形成较强的监管压力,倒逼银行提高合法合规经营外汇业务意识,确保“展业三原则”执行效果。

3.改进外汇局检查处罚机制。理清部分法规条款,明确执法依据,切实解决核查检查中出现的取证难、定性难、处罚难问题。避免银行在执行展业原则上打球,加强外汇检查部门对银行是否有效落实“展业三原则”的监督检查。

4.协调共享信息平台的建立。建立银行间、外汇局与银行间的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公开查询各种有理由贯彻“展业原则”的数据信息,如对于审核有问题的主体,在共享平台披露,提示风险,使有问题的主体业务在任何银行网点都办不了业务。

5.加强业务准入管理,建立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外汇局审核银行开办结售汇业务备案资料的,不仅注重核对银行相关批准文件,还要着重审查银行报备的内控制度,评判银行在人员素质、场所设备、技术支持等方面是否具备依法合规办理结售汇业务的资质和能力。此外,针对外汇业务的专业性以及监管的便利化,对外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测试和备案,并建立针对银行外汇从业人员的定期培训制度,普遍提高银行人员执行外汇政策水平。

(三)其他涉外部门提供外部数据信息支持

互联网监管工作情况汇报范文第4篇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区工商、公安、通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人民银行和银监等部门积极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网络传销违法活动。通过专项行动,力争侦破一批网络传销违法大要案件,严惩网络传销组织者、领导者,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遏制网络传销发展蔓延的势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重点

重点打击以“资本运作”、“连锁销售”、“区域开发”、“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营销”、“网络”、“特许经营”等为幌子,诱骗不明真相的群众交纳“入会费”、“加盟费”等网络传销活动,并加大对网络传销违法活动的查处力度。

三、工作安排

专项执法行动于即日起至12月30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即日起至9月15日)为动员部署阶段。由区综治办牵头,会同工商、公安、通信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银行、银监等部门成立打击网络传销专项执法行动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重大网络传销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区直各相关部门要开展调查摸底,掌握本区网络传销的态势,查明打击对象的底数等情况,为集中整治打下基础。

第二阶段(9月16日至10月25日)为个案查处阶段。区直各相关单位要全面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第一阶段摸底排查的线索,采取集中行动和个案查处相结合的方式,查处一批大要案件,清理一批窝点,摧毁一批传销组织网络。同时,要广泛开展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三阶段(10月26日至12月5日)为中期督查、重案会审阶段。区直各相关单位对前阶段的各项整治工作进行梳理,同时接受省、市政府和工商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情况进行的中期检查和督导,对重大疑难案件组织会审,推动和保障案件查处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阶段(12月6日至12月27日)为总结表彰阶段。区直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专项执法行动检查总结,做好案件查办、典型案例、工作经验等情况的汇总工作。同时接受省、市政府的考评,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区委区政府领导的部门联动机制。要建立健全区传销监管执法责任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制度,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实现执法资源共享,做好行刑衔接。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屏蔽传销网站网页信息及关闭境内的传销网站;银监部门要协助办案单位对传销组织和个人所使用的银行帐户信息进行查证,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信息产业部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人才市场招聘信息及网络招聘信息的监管,及时清理以招工为名诱骗大学生进行传销活动的信息,查处虚假广告行为,堵住传销组织进行诱骗的渠道等。

(二)全面开展调查摸底,积极发现和确定线索。打击网络传销专项执法行动协调办公室要会同工商、公安、通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摸底。要充分利用“网管系统”、12315维权网站、网络即时通讯平台、微博、语音电话、手机短信等各种现代化诉求渠道,受理和处置有关网络传销的咨询、申诉、举报、投诉案件。通过群众举报、网上巡查、可疑资金交易分析等方式,及时发现涉嫌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网页,获取涉及的单位、人员、银行账户、活动范围、活动地点、服务器、网站所在地及在本地区活动情况等信息。要分析研判网络传销违法动态和整理挖掘案源线索,为传销违法证据的广泛采集提供互动渠道。

(三)加大查处力度,实施精确打击。总结推广应用诸如“页面信息判定法”、“工商登记信息反查法”、“电信信息查证法”、“备案信息查证法”、“乔装接触法”等一些简易实用的方法。在查办网络传销案件前,公安部门应派出警力配合,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现场检查,控制现场、提取固定各类案件证据,保障案件调查顺利进行。行动中要将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为核心打击目标。对涉嫌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网页,要积极开展线索经营,综合运用网络侦查、可疑资金交易分析等手段,深挖扩线,追根溯源,全力查明组织者和领导者,集中力量予以打击,彻底摧毁传销组织。要充分运用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措施,依法严惩组织者、领导者。

(四)适时采取措施,净化网络空间。对涉嫌从事传销活动的网站、网页,由工商、通信管理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散播传销内容和信息的网页,要依法查处;对传播传销内容和信息或公开销售传销制度定制版本及网络传销平台源代码的网站,要在深挖线索、确定嫌疑对象、获取证据后及时查处;对涉嫌从事传销违法活动的网站要根据案件调查进展情况适时予以查处。

(五)加大宣传力度,教育群众自觉抵制和防范。要积极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教育,适时报道专项行动成果和典型案例,营造打击声势。充分宣传网络传销的危害、特点和手法,揭露其本质,提高群众自觉抵制、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六)做好风险评估,确保社会稳定。要加强情况沟通,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切实加强苗头性、倾向性情报信息的搜集研判,开展打击、取缔传销网站行动前要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控制在萌芽状态,防止的发生。对发生的要坚决果断、依法妥善处置在当地。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当前网络传销的严重危害和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切实抓出实效。

(二)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工商、公安、通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工商、公安机关负责监控发现传销网站和服务器,获取线索和信息,依法做好网上取证、立案查处等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要根据工商、公安机关对传销网站的认定、处罚意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等对相关违法违规传销网站进行处理;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论坛、博客、微博客、社交网站等的监管,做好对传销网站、网页内容的查处工作,根据工商、公安机关的认定和处置意见对传销网站依法进行处理;银监部门对发现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查处。

互联网监管工作情况汇报范文第5篇

【关键词】纪检监察 网络舆情

一、畅通网络舆情的互通交流平台。建立预警通报机制。在分析事物中发现问题

一是主动开展网络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及时查找有无涉及举报反映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政风行风、机关效能作风、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教育乱收费、征地拆迁侵害群众利益等方面信息,随时了解最新涉及反腐倡廉网络舆情。在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敏感时期做到不间断的搜集和重点监测,全面及时关注舆论走向。监测的网站除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网上举报信箱、本地主要网站外,还包括本省和全国的一些著名网站、论坛、博客等。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汇总和归纳,认真筛选,分类处理,并在第一时间直报主要领导批阅。

二是在受理举报投诉、办理案件中,发现可能诱发网络突发舆情的,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并迅速组织人员进行分析、评判、预警、核实解决,防止问题扩大和蔓延。为了加强对廉政网络舆情的引导,必须经常性地组织反腐倡廉评论人员,撰写发表评论文章,及时权威信息,引导网络舆论。对一些不明晰的网上举报线索,及时组织人员上网跟踪,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防止恶意炒作。

三是积极拓展渠道,搞好内外联络,做到上下及时沟通、协调运作。积极加强与宣传、公安、检察等机关网络管理部门沟通联络,促进网络监督信息共享,增强工作合力。加强与公安网监部门、网络媒体沟通,集合各自网络技术优势,达到涉检舆情信息及时共享。公安机关具有网络监控及舆情技术对抗系统,能够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抑制有害舆情信息的传播,而网络媒体普遍具有自己的网站,且内容丰富,论坛、博客、微博等比较普遍,维护管理人员也多,还有审帖、删帖等管理员特权。充分发挥各方优势,配合我们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和处置工作。

二、关注网络舆情的背后腐败问题。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在接触事物中解决问题

一是要做好甄别筛选。要根据舆情信息反映的内容和性质,进行研究判断,同时要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以及、检察等部门机关的相关信息,评价该舆情信息的可信度以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可查性、成案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对涉及党员干部违纪事实明显、可查且线索清晰的舆情信息,迅速向反腐败联络小组汇报,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二是要查处快速到位。在经过甄别筛选以后,对认为有价值的信息及时转交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做到快查快结,一般性问题不超过一周,重大问题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确保情况基本查清,责任基本分清,处置基本到位。

三是要反馈客观及时。针对舆情信息所反映的不同情况,在保持客观公正基础上,采取不同的策略经行反馈。对一般性问题可以在调查处理终结以后依据调查结论进行反馈;对于短时间内传播面广、影响较大的、群众关注度高的问题,根据调查开展情况分为“着手调查、初步结果、最终结果”三阶段进行总结反馈,通过网络及时相关阶段工作信息;对不符合实情的信息,在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澄清的同时,迅速组织网络评论员跟帖,予以纠正和反驳,对带有益惑性、恶意性、攻击性的信息,组织公安部门进行追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向社会通报查处结果,消除负面影响。

三、重视网络舆情的处置综合评价。建立预防教育机制。在归纳事物中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