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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保药店管理制度

定点医保药店管理制度

定点医保药店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一、定点药店监督管理的现状

(一)准入制度管理

我国对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准入制度管理分为申请和批准两个阶段,提供申请的药店在经营面积、年营业额、社会反响、开业时间、营业范围和营业人员上都有相应的要求,比如江苏省所以规定的定点药店年营业额不得少于20万、至少1名执业药师,在学历与资格上有明确的考核制度;医保单位根据各地的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分布进行考核,考核分数较高者优先布局。但现实情况却反映了准入制度在执行上的欠缺,很多地方在方圆一百米以内有好几家定点药店,且有些营业面积只有三四十平米,既加剧了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恶性竞争,又影响了医保人员的购药体验,这充分反映了我国定点药店的准入监督管理制度存在执行不实、审批不严格的现状。

(二)监督检查频率

在本论文的研究过程中,通过对部分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在一定时期内的被监督检查次数进行研究发现,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定点药店被监督检查次数存在较大的差别,与政府物价监管部门或医保单位较近的定点药店被检查的频率较高,这也是因为监督检查较为方便的原因,而距离较远的定点药店颇有山高皇帝远的意味,被检查的频率通常是一季度一次。同时由于社会参保人员越来越多,医疗保险的形势也发展为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造成定点药店的数量越来越多,使得相关管理部门检查的难度加大,从而造成对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频率越来越高。

(三)网络信息监督

现如今我国医保中心对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存在药价实施监督的价值,通过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以统一确保药品的销售价格不能超过最高限价,而医保中心的物价信息监督管理系统一般会根据国家发改委定期公布的最高限价文件进行录入补充,如果定点药店上传价格超过最高限价则无法使用药店信息系统,这种做法是为了保护参保人对药物购买的过程中不至于在价格上受到欺骗,因为使用医保卡消费的群众对价格的重视心理比较弱,容易使定点药店在经营过程中违规操作的可能。但随着定点药店的数量规模越来越大,需要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也越来越多,这也对物价部门与医保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完善医保定点药店监管的措施分析

我们国家的大部分地区虽然制定了相应的定点药店监督管理办法,但在执行的过程中效果甚微,这也使得监管条例仅仅停留在表面上,还无法在实际市场中产生效果,这需要政府物价部门和医保单位进行更深入的监管体制改革与更强的监管力度尝试,以适应对定点药店的监管需求。

(一)完善定点药店准入与考核制度

鉴于有些地区对定点药店的准入审查不够严格,造成市场混乱,有必要对地区内的定点药店进行重新审核,对一些不符合规定的定点药店取消其原有资格,这样做一方面能够减少定点药店的数量,便于管理;另一方面有利于缓减定点药店之间的过度竞争,同时对定点药店的监督考核进行创新,对销量突增或较大的药店进行重点监督,以防其在价格与经营上违背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管理规定,比如太高的药物价格或者以药物易物、过分通过物质奖励促销等,违反者进行评级下降、限期整改或付款的处理措施,严重的甚至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经营资格。

(二)规范监管程序及完善信息系统

根据地区特定的定点药店配备一定数额的监督管理人员,专人监督特定区域,同时形成负责制。对于监督信息系统强制实行条形码自动录入模式,减少操作流程上的手工输入,建立完备的医疗保险药品信息库,包括药品种类以及相应的价格,对于参保人员的信息也应在信息系统中详细记录,规定各种药物购买的频率及数额,严禁超出规定数额的购买行为。

(三)发动社会监督的作用

在政府部门适当加大对定点药店监督频率的同时,也需要采取适当的暗访模式,可以发动社会群众对周围的定点药店进行监督,设置举报奖励制度,呼吁社会公众和媒体共同对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监督行为。通过全方位的监督架构来确保定点药店的规范经验,使医保人员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

定点医保药店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状态:有效 日期:2007-12-29 生效日期: 2007-12-29

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 冀法审[2007]6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城镇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定,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外配和非处方药购买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定点、支持连锁;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经营范围为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器具)〔(食)药监械、管械准字号〕、计划生育用品、保健品(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健字号)、消毒用品(*卫消*字号)、中草药个具(原枝、原具)等与治疗保健、辅助治疗有关的商品,不经营食品、日用百货、日用杂品、健身器材、日用化妆品、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实施《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

(五)开业满1年(以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实际营业面积8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省直定点药店100平方米以上,其它地区自订),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3年;

(六)至少有1名以上具有执业或从业药师(含执业或从业中药师)执业资格、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药品从业人员须经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购销员、中药调剂员),持证上岗;

(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备药率在60%以上;

(八)能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

(九)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具备以上条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三)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书);

(五)《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执业或从业药师以上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参保人员名单;

(八)营业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职业资格证书;

(九)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十)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契或租房协议书。

第六条 审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办法及程序。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工作采取本统筹地区审批的办法,省劳动保障厅、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审批省直、市本级、县级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及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零售药店申请定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零售药店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核查,劳动保障部门应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审查合格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定点的药店。

(三)对审查合格符合定点条件的药店,发放《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证书》。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中确定定点零售药店,被确认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配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安装规定的医保软件,并按要求进行药品数据库的对照和调整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报本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并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协议到期后定点零售药店应及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续签协议。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有效期为自批准之日起3年,到期验证续效。定点资格有效期期满前2个月内,定点零售药店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续效申请,并按本办法第 五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到期不提出续效申请的视作放弃续效。

续效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本办法第 四条、第 六条有关规定。准予续效的零售药店继续作为定点零售药店。不予续效及放弃续效的零售药店,自动丧失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与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地址、经营范围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的,定点零售药店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及本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人代表等变更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定点零售药店不按时办理以上手续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 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公开向社会作出药品质量、价格、服务“三承诺”,在所有药品实行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应在“商品标价牌”上对医疗保险药品作规范化的明确提示。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为确保医保网络的安全,定点零售药店的电脑必须安装病毒防火墙,定期查毒、杀毒;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接的服务器不能与互联网(INTERNET)相联;服务器IP地址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定后,不得擅自修改;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保证医疗保险软件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的畅通,保证参保人员的正常配药,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现恶意攻击医保网络的行为时,应立即切断该定点零售药店的网络联接,并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包括处方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处方药品外配服务是指定点零售药店药师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处方药品的行为;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是指定点零售药店药师根据参保人员医疗需要,指导其购买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非处方药品的行为。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供药行为。定点零售药店应对外配处方进行审核,外配处方上的姓名应当与医疗保险凭证上的姓名一致,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向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时,应有药师审核签字。凡发现外配处方的姓名与医保卡不一致,无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签章(签字),有配伍禁忌或字迹不清、涂改,以及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应予退回并做好记录。

向参保人员提供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时,应有药师指导并签字,同时做好记录。 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员用药服务的处方及相应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对药品流转及参保人员的药品费用单独建账,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供参保人员的药品费用等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名义进行药品促销广告宣传;不得以返现金、礼券、日用生活品、积分、赠物、换取购物卡、旅游及抽奖等进行医疗消费的促销活动。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综合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联合检查。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内容变更未及时上报的;

(二)营业期间无药师在岗的,营业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低于60%的;

(四)药师未按规定审方、验方,擅自更改处方的,无处方配处方药的;

(五)非法获取处方,并伪造医师开方配处方药的;

(六)为参保人员进行配药服务时“搭车配药”的;

(七)对医保药品的使用采用现金或礼券返还、赠品等促销手段,诱导过度医疗消费的;

(八)利用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IC卡,采用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手段,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日用品、食品、家用电器、医疗器械等,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九)采用空划卡、划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为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

(十)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IC卡划卡服务的; (十一)将定点药店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十二)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危害参保人员健康的;

(十三)恶意攻击医保网络,造成网络瘫痪或数据破坏的;

(十四)少报、瞒报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和基数的,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 (十五)参保人员与非参保人员购药不执行同一价格的;

(十六)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的。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推行定点零售药店诚信备案制度。

(一)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执业(从业)药师(中药师)、管理负责人、营业员等相关人员的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报本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定点单位违规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有关情况记载于相关备案单位及人员的名下,进行跟踪管理;

(四)被依法取消定点的零售药店,不得重新确定为定点单位。

定点医保药店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一、细化医保协议,健全医疗管理

协议管理既是对医保政策、医保法规尚未完善的补充,也是将医保改革的普遍原理与不同地区、不同医疗机构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有效实现形式。医改实施三年来,我们将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作为医保定点的“准入”条件,每年与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2003年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通知》印发后,我们组织定点医院分管院长和医保机构负责人认真学习,将部里要求与原协议逐一对照,查找不足之处,使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服务协议是规范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双方责任与义务的法律文书,是处理好双方关系,尤其是进行医保服务质量考核和费用结算的重要依据。我们坚持把规范目录管理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医保“三目录”,要求各定点医院要认真抓住诊疗和用药环节,细化管理措施,严禁擅自将非医保目录范围项目对应成医保范围项目。2001年,省里增补了乙类药品目录,调整了部分药品和治疗项目的自付比例,市医保中心积极配合并督促定点医院认真做好医保药品目录的对应工作,提高定点医院医保药品备药率,严格控制医院向参保人员提供非医保项目服务。通过协议中明确要求定点医院《医保目录》内的西药备药率应达到本院西药总量85%以上,中成药达50%以上,专科医院备药率应达到本院药品总量90%以上;定点药店目录内非处方西药供应率应达到85%以上,中成药达75%以上,基本满足了参保人员的需求。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已达1300多个品种、剂型达1800多种,比原公费二版目录分别多出40个品种和171个剂型。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已达2280项。医保非处方药315种、489个剂型(可直接在定点药店购买)。

二、优化结算办法,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医保费用结算是医改的重要环节,也是医疗管理的关键措施。××市从实际出发,认真分析定额结算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适时采取完善定额结算和改进结算办法的措施。医保实施第二年起,我们即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结算实行定额管理,2003年对全部门诊费用也实行定额管理。我们邀请定点医院共同测算费用定额,根据各定点医院上年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测算其费用标准,将同类医院医疗费用标准加权平均计算费用定额,对超定额部分按比例支付,医院自负30%。节约的费用由医保中心专户管理,用于分类弥补定点医疗机构超支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节约的费用可跨年度结转使用。我们将定点医院费用情况定期(每季度)在报刊公布,为了防止定点医院分解收费,还对定点医院人均医疗费用情况进行分析通报。2004年l一6月,××市本级门诊(含特殊病种)次均费用130.87元,住院次均费用9072.81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14%和4.31%,有效控制了不合理费用的流失,较好地解决了医患保三方矛盾,使医疗管理更加理性化、服务化,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三、强化稽核手段,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和完善医疗费用稽核监控制度,是促进医疗服务管理的重要手段。为确保服务协议落到实处,我们制订了《基本医疗服务协议落实情况考核办法》,通过问卷调查、抽查病案、抽查药品库存品种等多种方式对定点医院协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定点药店的服务态度、质量以及备药率等进行考核,并定期通报、交流;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就医购药实行多侧面、全方位实时跟踪监控,重点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种就医实施费用和次数进行监控;定期对定点医院部分用药进行归类分析比较,通报乱开大处方情况。发现违规后,立即发出稽核通知书,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定点单位和参保人员视不同程度采取重点监控、提示教育直至取消定点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手段。2003年以来,市医保中心共向医疗定点机构和定点药店发出违规整改通知288份,金额达58.52万元。我们还坚持探望制度,定期探望住院医保病人、拨打“问候电话”,重点核查卡与人、人与病、病与药、药与量、量与价是否相符,并为患者宣传有关政策,提供咨询,听取病人意见,协调医患分歧。同时,我们还定期召开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工作会议,邀请市纠风办、市卫生、药监、财政等部门参加,力争通过医疗卫生、药品流通领域的交流与协调促进医疗保险服务不断进步完善,努力营造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强化自律管理、医保患者配合支持管理、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化管理的医保管理新局面。

四、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基础建设

定点医保药店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摘要】河北省的医疗保险参保率已达到95%以上,城镇医保制度已基本实现了对全省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全覆盖。但调查发现,现行的医疗保险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欺诈骗保、基本医疗服务不够规范、定点药店违规销售药品等涉及医保基金安全问题,需要通过加强和完善信息化监管手段有效遏制或消除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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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保险管理;安全;信息化

【基金项目】河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项目名称:“信息化条件下医疗保险管理安全与对策研究”。(134576146D)。

【作者简介】常淑凤,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研究方向:计算机应用;侯红军,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任医师,研究方向: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李晶,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计算机软件。

当今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随着医疗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也有了长足发展。1992年,国务院成立了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有关领导主持,国家有关部门参加,领导医疗改革和推进试点工作。从1994年开始,国务院决定在江苏省镇江市和江西省九江市进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试点。经过两年多的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扩大试点积累了经验。1996年,国务院决定扩大试点,1997年扩大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此后,各地先后建立并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了医疗保险全覆盖。到目前为止,河北省基本医疗参保职工参保人数926 万,居民参保人数748 万。医疗保险参保率已达到95%以上,城镇医保制度已基本实现了对全省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全覆盖,参保人员真实感受到了医疗保险的实惠,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等问题,医疗保险的保障作用得到了切实的发挥,基本实现了“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但由于现行的医疗保险体制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在运行中还存在一些管理安全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以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安全合理有效平稳运行。

一、医疗保险管理存在的安全问题

在多年医疗改革基础上建立的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我们调查发现,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基金管理安全问题。

(一) 存在欺诈骗保行为

1.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套取基金。医院违规的主要表现:一是通过虚假住院、虚报费用等手段来骗取基金;二是把本不属于住院的病症采取收入住院或人不在医院的挂床住院方式来套取基金;三是将非医保项目换成医保项目申报费用。有的药店则利用医保卡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提供方便,从中提取一定的手续费。

2.医保卡持卡人特别是享有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将本人的医保卡转借给他人冒名顶替去医院就医或到药店买药,造成一人持卡多人使用。

3.多头重复报销。目前,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等不同医疗保险险种实行属地管理,且统筹层次较低,结算系统尚未联网,一些人乘机在各险种或地区之间重复参保、重复报销,在审核时很难发现,造成医保基金流失。

(二)“两定单位”的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不规范情况

1.过度医疗。医生诱导患者过度就医,一是进行无指征检查①、重复检查,或滥用高档医疗仪器进行检查等;二是不合理地使用处方和用药,多用药、滥用药、用贵药。住院不合理,降低出入院标准,诱导可在门诊治疗的患者住院治疗,小病大治大养。

2.弄虚作假,串换项目。主要表现为将医保不予报销的项目串换成医保报销的项目,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以外的项目换成目录以内的项目骗取医保,将不属于医疗报销范围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交通肇事、医疗整形美容等费用纳入医保结算。

(三)“两定单位”的一些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规现象

1.串换药品。一是将自费药品、保健品甚至是各种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医药器械等换成医保药品名称结算医保资金,吸引参保人员刷卡消费,获取不当利益;二是有的特殊病定点药店将非特殊病用药申报为特殊病药品结算。

2.违反药品配售规定。有些单位不按医保外配处方规定剂量数量调剂药品、另行调换调剂药品或者伪造处方。经常出现的情况,一是超量、重复、超适应症、超物价规定配售药品;二是部分药店处方管理不规范,存在调配不合理处方、无处方、编造处方以销售处方药等问题。

3.医保管理不到位。一是一些药店未对医保药品单独建立进销存账,造成实际销售与医保结算对账困难;二是有的药店结算费用只传输药品总金额,不传输明细数据。

二、信息化条件下医疗保险管理安全对策

(一) 对于欺诈骗保行为的对策

对于一人持卡多人拿药或者就医的行为,目前是采取加大医保监管力度,开展实地稽核、明察暗访、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受理举报等多项检查,不断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以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权益,但这仍难以达到较好的效果。因此,可以利用基于指纹识别的身份认证医保管理系统。身份认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数字身份的操作者即这个数字身份的合法拥有者。身份认证可以防止没有访问权限的人访问网络资源,这是保护网络资产的重要关口。在现有的多数应用系统中,用户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是采用传统的要求即用户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的模式。这种模式密码人们容易忘记或被别人盗用,用户忘记了密码就无法进入系统,必须持有相关证件并通过系统管理员进行查询重置密码才能解决,如果系统管理员也忘记了密码,那么整个系统可能都无法使用,必须重新安装或用更复杂的方法才能解决。他人如果盗取用户密码冒用了用户身份就会给用户和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指纹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指纹具有惟一性,到现在为止全世界仍然找不出两个具有完全相同指纹的手指;二是指纹具有稳定性,即从人出生六个月指纹长成到死亡后尸体腐烂,指纹纹线的结构、类型、统计特征的分布等都不会有太大变化。现在有关指纹识别的算法越来越成熟,不断出现新的指纹识别算法。通过用指纹识别来代替传统的身份认证方法,可以有效地解决传统医保系统身份认证中存在的问题,避免一人持卡多人就医或买药,就能为医保管理提供更好的安全性保障。

(二) 进一步开发完善住院医生工作站系统和医保付费监管系统

针对过度医疗及弄虚作假骗取医保资金的情况,一是应进一步开发完善住院医生工作站系统,除了可以共享各科室信息、促进临床资源的合理组织与分配、达到快速诊断和治疗的目的外,还可以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控预警,医生能实时从医保中心数据库中调取参保患者的门诊医疗信息,包括就诊次数、就诊时间、就诊医院、就诊诊断、发生费用等基本就诊信息以及医师处方明细,以便出具合理的后续治疗方案,防止参保职工采取多次变换定点单位、定点科室和医生过度利用医疗服务套取药品变卖获利,从而减少对医保资金的浪费,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二是进一步开发或完善医保付费监管系统,在数据库中把药品目录进行分类,把医保、新农合目录内和目录外的药品区分开。增加一些警示功能,如果医生选择范围外药品,则弹出消息框提示此药的使用范围,可有效防止医生乱开药、开贵药等,避免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如果参保人员取药费用超过规定金额,则弹出消息框提示医师超量。添加管理部门对医生诊疗过程的审查功能,监督人员可根据监控系统筛查的疑似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稽核,对某些医生违反医保相关政策对患者不合理检查、用药等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能够更加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

另外,还要进一步开发或完善医保付费评价系统。目前,社会普遍存在趋利思想,医生很难自觉主动地采用经济的治疗方案,除了完善医保付费方式外,还应增加医保付费评价系统,从患者年龄、性别、疾病诊断治疗、费用结构等方面进行分析,同时在不同地区、不同等级医院之间进行比较,根据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疾病诊疗付费标准,为今后医疗费用的预测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制定医保政策和完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三) 加强对定点药店的监督管理

对定点药店要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实时监控程序,利用进销存管理系统管理药品、客户、供应商信息以及进行药品采购、药品销售、库存盘点、销售退货、客户回款等,并完善这些功能,这样就能方便管理者了解药店运营的情况,也能对药品进行统一管理,杜绝药店向参保人员销售化妆品、保健品、日用品、酒和食用油等物品并用医保卡结算的违规行为。

三、加强医管稽核组织,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一) 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与管理

可抽调具有医学临床经验并且熟悉医保业务、法律、网络的专业人员组成医管稽查小组,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与管理。监督管理人员主要利用这些信息系统,通过调取医院的病历、药店的售药处方及药店的进销存账目等原始数据,注重检查“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及合理售药”等方面内容,对“两定”机构进行监督。同时,也对“两定”机构的药价、检查、医疗和经营的合规性进行监管以及医、患、保三方之间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并负责对“两定”机构每年度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

(二) 加强对医保管理基金监管软件的应用

针对医保基金管理运行中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应结合医保监控工作的实际需要,借鉴各地进行医保实时监控的经验,加强对医保管理基金监管软件的监测应用,注重从汇总数据和可疑数据的分析中发现问题。同时,要加强对软硬件的升级、管理、维护,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特点不断完善软件功能,为加强医保监控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

四、结语

我国医疗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在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一是要提高医务工作者及参保人员的诚信意识;二是随着医疗保险管理政策的不断完善,应进一步加大医疗保险监管力度。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化是医疗保险精细化管理的必由之路,加大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软硬件的投入,使医疗保险信息系统逐渐成熟和完善,将有助于减少医疗保险管理的漏洞。

注释

①无指征检查是指没有做某项检查所需要具备的指征。这种情况一般不具备做该项检查的条件或没有检查的必要。这类词语在医学上较常用,比如无指征检查、无指征用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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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陈良.医保基金监管的主要成效及当前重点工作[J].中国医疗保险,2013,(7):7-9.

定点医保药店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探索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办法

(一)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多方筹集资金,采取不同方式,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单位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要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三)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要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用水平和年龄结构等因素,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原则,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金。对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已经再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继续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五)各地要适应就业形式灵活多样化的需要,根据当地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可采取由个人缴费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并根据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给予相应待遇。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职业介绍中心等劳动人事机构代办医疗保险的方式实现整体参保,同时做好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二、完善和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六)根据医疗保险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定点资格条件。要按照方便职工就医购药、促进充分竞争的原则,打破垄断,取消各种不合理的限制,将符合条件的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各类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定点范围,特别是要逐步扩大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等基层医疗机构的定点范围。对定点零售药店要强化药师配备、处方管理等资格条件的审查。对从医院门诊药房剥离出来的零售药店,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定点范围。

(七)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医疗保险管理措施。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签订定点协议。在定点协议中要根据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要求,明确医疗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费用的控制指标。对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将管理措施落实到具体科室和医务人员;要明确考核指标和办法,考核结果要与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挂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违规行为和违规费用要明确

违约责任。

(八)强化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服务项目及费用支出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协议中,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和专科特点,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提出具体指标;在诊疗项目管理中要重点明确对新增诊疗项目、

大型设备检查和一次性医用材料使用的控制措施;对住院医疗服务要明确人均住院费用和人均住院天数的控制指标。

(九)建立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制度。要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监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建立医疗保险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要通过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和药品价格信息、建立医药专家委员会、聘请义务督查员等措施,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服务质量和收费等情况进行舆论和社会监督。

对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经办机构要依据协议落实违约经济责任、必要时可与其终止协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三、妥善处理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问题

(十)加强宣传,提高广大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义及政策的理解和认识,坚持建立合理的医疗费用分担机制的改革方向。要对医疗费用增长趋势、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一)妥善解决少数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对高额医疗费用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要通过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办法,妥善加以解决。对部分费用较高的门诊慢性病导致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支付一定比例费用。

(十二)切实加强管理,杜绝滥开药、滥检查等不规范医疗行为。要依据临床诊疗规范和用药规范,不断完善用药、诊疗等医疗服务项目的管理措施,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强化医疗服务行为监督检查,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减少浪费,切实减轻个人负担,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权益。

四、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十三)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和简化业务流程。在同一城市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逐步实现统一定点。加强对异地安置人员和转诊、转院等异地就医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可通过跨地区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委托异地经办机构管理等办法,按规定及时为异地安置和异地就医人员支付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