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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范文第1篇

观察定点医疗机构不规范行为发生率和患者满意度情况。统计方法采用统计学软件SPSS19.0建立数据库,针对该研究中的计数资料通过卡方检验分析,P<0.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观察组定点医疗机构不规范行为发生率和患者满意度均优于对照组,χ2=8.33、5.01、22.65、10.53,P<0.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3讨论

医疗保险作为补偿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形式,其在我国创建于20世纪50年代,参保制度主要包括国家公务人员公费医疗制度、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主要是指在医疗保险活动的过程中承办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的医疗保险业务机构和组织[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医疗保险资金的控制者,同时也是医疗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者[4]。医疗保险经办结构对医疗服务提供者和被保险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从而减少不规范行为的发生,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应用和收支平衡。该研究通过分析定点医疗机构不规范行为:用药不合理、不规范:主要是针对患者开大额处方,超过目录以外进行使用药物,选择没有必要的贵重药物,不能合理的配伍用药,抗生素和激素滥用,使用无明确疗效的药物。不合理化验与仪器检查:医务人员可能存在利用为患者检查病因的条件,过多的进行大型物理检查,造成患者检查费用昂贵。没有或不遵循操作规程:医务人员没有规范的诊疗程序或者是医务人员没有按照诊疗规范进行诊疗,发生了过多的患者未知的医疗费用[5-6]。不坚持出入院标准:一些违反入院标准的住院患者占用了过多的医疗资源,造成了医疗资源的巨大浪费。提高复诊率和重复住院率:有些定点医疗机构利用供需双方信息的不透明性,引起患者分诊率较差和重复住院率均高。推诿重危病人或人为分解住院:对于危重患者、费用较大的患者留在本院治疗,当危重患者的医疗费用达到定额标准之后就将患者劝离出院,不考虑患者的病情是否好转、药物是否合理,只是一味的参照定额标准对患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为依据,偏离了医务人员的医德和职业操守。或者是在患者没有离开医院的情况下,办理出院,然后再办住院的手续,进而过得下次住院的定额,进而弥补住院定额不足,通过差额获取合作医疗基金。医疗服务收费中的不规范行为:主要包括不能按照国家物价标准,重复收费或者违反规定自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医嘱无服务、无医嘱计费、不按照医嘱提供的服务进行收费。不能按照规定的明码进行标价,不提供收费的公示清单,对国家的定价药品进行擅自抬高或者超过规定收取药费等。

定点医疗机构范文第2篇

【关键词】医疗机构;医保费用;有效控制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5-050-01

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关乎亿万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由四个参与体构成,即政府部门、定点医疗机构、参保者、医疗保险机构。其中,医疗机构是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主要载体,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只有通过医疗机构的贯彻落实,才能传递给参保患者,因此,医疗机构是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和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医保改革矛盾的聚焦点。当前,医保改革中的一个难题就是如何使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的现状得到有效控制,这将直接影响到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控费的主体,理应积极探索,在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同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一、当前医疗保险费用增长过快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日益加快、医疗技术日新月异发展、收入水平越来越高而带来医疗需求的提高和以慢性病为主的疾病谱的变化,导致我国医疗保险费用的急剧上升。据有关资料,近年来我国医疗保险费用增长速度很快,平均每年门诊费用增长13%,住院费用增长11%,超过了居民收入增长的幅度。医疗保险费用增长过快的原因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其一,医疗机构的市场化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医疗费用的增长。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由于政府对医院补偿机制的缺失,医院要生存和发展,必须依靠提供有偿服务来维持。生存的压力使得医院必然想法设法创收,在医疗过程中往往采取过分检查、开“大处方”、 提供超标准治疗等手段诱导患者过度消费,其结果必然造成医疗费用非理性地上涨。其二,科技进步导致费用增长。科学的不断进步使得医疗设施、诊疗项目和药品不断更新和增加,这些新检查新药品在医院的广泛使用极大地提高了医院的诊治水平,能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但同时也使得整体医疗费用增长。其三,人口老龄化带来医疗费用日益加重。中国老龄人数占世界首位。截至2011年末,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1.85亿人,占总人口的13.7%,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另据中国老龄科研中心2011年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余寿中有三分之二时间处于带病生存状态。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加上带病率高,加剧了医疗费用的上涨。其四,经济增长引起对医疗需求的扩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医疗保健意识不断增强,对医疗的需求明显增加,从而造成医疗费用的增长。其五,疾病谱改变导致费用不断增长。新世纪卫生保健状况最大的变化就是人类疾病谱的改变,原来影响人类健康的传染性疾病逐步被冠心病、糖尿病、肿瘤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所代替。这些慢性病诊疗手段复杂,而且病程较长,因此,治疗费用昂贵,不可避免地造成医疗费用增长。

二、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医疗保险费用的对策

医疗保险费用增长过快具有多方面原因,其控制需要政府、医疗保险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者多方共同努力,但医疗机构在其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医疗机构应积极实施有效控制,发挥其应有作用。

(一)转变观念,树立控费意识

在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医院承担着提供医疗服务和控制医疗费用的双重作用。医院要加大医保政策宣传力度,对全体医务人员加强政策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只有医务人员掌握医保政策,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才能规范医院医保管理,剔除不合理医疗费用,更好地服务于医保患者。医院管理者也必须转变思想,摒弃简单的逐利行为,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发挥医院在控制医疗保险费中的“龙头”作用。

(二)强化医院医保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这是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基础。医疗费用发生于医疗服务的全过程,为此,医院首先必须将医保的管理纳入整体管理系统中,做到组织落实、措施到位,加强环节管理,健全和完善考核机制,并与医务人员的奖惩挂钩。其次,加大考核力度,督促医务人员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以达到减轻患者不合理费用负担和医院医保总额超支的压力。再次,安排医疗专家对医保病例进行自我检查,把检查中存在的医疗和医保问题及时反馈给临床,督促修正。

(三)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建全医保结算数据分析反馈制度

随着卫生服务市场竞争机制的逐步形成,以及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医院应充分重视成本核算这一经济管理手段,通过建立健全医疗成本核算制度,增收节支,实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并尽量减少病人的医疗费,以有效的控制医疗成本。同时,建立医保结算数据分析反馈制度。医保办应定期向医院管理层和各临床科室反馈医保结算信息,并对医保结算数据进行分析,对于医疗费用和医保超标较高的科室,帮助分析原因,提出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合理化建议。同时将医保患者的药品比例、耗材使用比例、平均住院日、医保超标额、节余额等结算信息逐一反馈,以提示科室要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

(四)加强参保人员的健康教育

医院应大力开展健康教育,通过健康教育,加强卫生知识的普及,使患者知道一般诊疗过程和常用诊疗方式的意义以及费用,尤其要加强老年、妇幼等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将小病解决在社区,大病转诊到大医院,减少患者医疗费用支出。同时,通过各种预防措施增进人民的健康水平,提高人们的身体免疫能力,降低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量,这也是控制医保费用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控制医保费用最“治本”的方法。

定点医疗机构范文第3篇

最近,有人从病人就医选择权的角度,对医疗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制度提出了质疑。首先肯定。出发点是好的。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医疗保险,都是为老百姓的健康服务。但以此为理由就要取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这个结论难以成立。

医疗保险实行定点管理,简单的理由就是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病人都是要为医疗服务买单,就必须对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选择,就要择优录取,这是其一。

其二,对拥有医疗保险基金、代表参保人利益的医疗保险机构预先进行筛选中,医疗服务提供方和医疗保险资金提供方处于对等状态,最大可能地消除医疗机构的技术垄断。

其三,对医疗机构有了定点和非定点之分,就会在医疗机构之间形成竞争。而且,定点是一个动态的构成,不是一定终身。

其四,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是政府高度垄断的结果,怪定点没有道理。而定点管理还可尽量改变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现实。

其五,参保人除了可以选择定点医院就诊以外,不满意的还可以更换定点就医单位。

当代健康报 熊先军

应全面认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药品的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的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不良反应有的只是轻度的不适,有的则可能出现严重的有害反应,甚至死亡。多数不良反应是药物固有效应的延伸,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预知的,但不一定是可避免的,少数较严重的不良反应较难恢复,称作药源性疾病,是典型的药害事件。这些严重不良反应与患者的病理因素、遗传因素、个体差异有很大关系,很难预测。

对于这类药害事件,国家应该建立的是补偿机制,而非赔偿机制。补偿是国家制度建立以人为本的表现,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赔偿是对发生过错责任者的追究,是国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责任的手段。

因药品不良反应引起的药害,补偿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强制性地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产品销售额的百分比交纳风险金:二是通过保险制度来进行补偿,由生产者向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或是建立专门的商业保险;三是由社会捐助;四是由政府进行财政支持。一旦出现了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患者就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

医药经济报 陈 静 梅旭辉

从妇产科“兼营”奶粉说起

据报道,四川一家医院的妇产科“兼营”奶粉。有个男婴喝了这种奶粉后,又吐又泻,几乎丧命。后经工商部门调查,很多奶粉已经过期。作为妇产科医生,居然把心思用在了卖奶粉上,裸地当起了商人,实在令人痛心。

当然,也有人认为:医生之所以卖奶粉,主要是因为合法收入太少,技术劳动太廉价。如果不提高医生的待遇,医生趋利现象就很难根除。

的确,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医生的收入还有很大差距。据一项关于北京、上海等8城市医生收入的调查显示,75%的受访医生年薪低于4万元,16%的医生年薪在5万到6万之间,82%的医生对收入不满。

不过,分析任何问题,都不能脱离国情国力。单就收入而言,中国的很多行业都无法与国际“接轨”。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很多制度还有待建立和完善。改变不合理的分配制度,尚需一个过程。然而,遵守职业道德,却是各行各业的一条底线。尤其是作为医生,无论遇到怎样的环境,都应该把患者利益放在第一位,而不能见利忘义。

定点医疗机构范文第4篇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取得定点资格,由市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确定,并签订协议,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在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根据参保人员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协议;审核、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负责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经总后卫生部批准有资格对社会开放的、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取得定点资格的,可以作为定点医疗机构供本单位参保人员选择。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财务管理等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有符合本市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应取得《中国人民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根据业务量配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成立由主管院长(主任)负责的医疗保险内部管理部门;有满足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第七条 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三)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市物价管理部门单独批准的医疗机构收费价格证明材料(列入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现行的《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除外)。

(五)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目录和常见病诊疗常规目录。

(六)上年度业务收支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单病种等有关资料,以及可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 能力。

(七)单价收费在200元以上的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医疗机构注册地以外的分支机构应单独提出申请。

第八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书面征求区、县卫生、财政部门的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审核意见和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时书面征求市卫生、财政部门的意见,并作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顺延3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

《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对已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后转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其原定点资格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合并,以及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医疗服务能力、医院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变更书》到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在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根据参保人员的意愿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员,并报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工作,配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出院结算单和票据;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单独建账,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统计报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监测网;严格执行本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卫生、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范文第5篇

劳社厅函〔2003〕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劳社部函〔2000〕3号)、下发以来,许多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了医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严格按协议进行管理,保证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但也有部分地区迄今尚未签订协议,或虽已签订但协议内容不够完善,在具体管理中还存在疏漏。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拟定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若干要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协议管理,及时完成协议补充完善工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是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双方权利与义务,规范双方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本,是处理双方关系,尤其是考核定点医疗服务质量和结算医疗保险费用的重要依据。强化协议管理对于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项政策规定,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改进医疗服务,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实现基金收支平衡,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协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各统筹地区工作的指导,督促其及时完成协议的签订与完善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并定期督促检查协议管理工作。目前尚未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协议的,必须于6月底前签订;已经签订协议的,要参照附件所列完善要点,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协议进行完善。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7月底前将本省、区、市协议签订和补充完善情况报送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完善协议内容,明确协议管理的重点

当前要着重从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规定,改进费用结算办法,控制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加强定点服务考核监督等方面,充实和完善协议内容。要制定和控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要加强诊疗项目管理,重点对新增诊疗项目、大型设备检查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进行控制。要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健全费用控制与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机制。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专科特点与定点服务内容等,在总额控制的前提下,明确具体的结算方式与标准,并确定审核检查及费用控制的指标。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简化就医结算流程,努力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围绕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费用控制等方面,确定考核监督办法,并对违规行为和违规费用明确违约责任。

各地要针对协议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并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管理重点,适时调整完善协议内容。要依据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标准和服务规范,细化协议指标,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医疗保险管理急需的技术性规范和标准。

三、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协议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健全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协议全面、顺利、切实地履行。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过程中,要本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促进充分竞争的原则,打破垄断,取消各种不合理限制,逐步扩大定点范围。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与之签订协议。建立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调机制,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也要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对协议签订与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要注重发挥专家作用,聘请专家为协议管理提供咨询,并对医疗服务管理中的技术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协议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强化考核监督,确保协议的执行

各级经办机构要按协议中规定的指标和考核办法,加强考核监督。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与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相挂钩。要探索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制度,依据考核情况,每年评定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的信用等级:对考核结果优异、参保人员满意率高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可简化审核结算程序,并以适当形式通告公众;对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参保人员满意率不高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审核,加强管理和监督;对问题严重、考核结果较差、参保人员满意率很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应依据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甚至终止协议,必要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要注重发挥参保人员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协议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各级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不断总结经验,以典型引路的方式推动和完善协议管理工作。今年下半年部里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协议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医疗保险司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告。

附件: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若干要点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若干要点

一、就医管理与信息系统建设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和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乙方)、要共同致力于优化医疗保险服务,简化参保人员就医手续,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二)、乙方要通过设置医疗保险 宣传栏、公布医疗保险咨询与联系电话、设置导医服务台等方式,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咨询服务。要公布门诊和住院流程,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要公布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名称和价格,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保证参保人员的消费知情权。各种清单要及时、清晰、准确、真实。

(三)、对明确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病种,乙方要根据甲方管理要求,如实向甲方提供参保人员检查诊断和治疗等有关资料,协助甲方做好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审核支付工作。

(四)、乙方应根据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配备相关设备,做好网络衔接。要按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按时、准确录入并传输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与完整,协助甲方建立和完善各种基础数据库,及时完成信息的变更和维护等工作。乙方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运转和维护以及信息传输情况,要列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内容。

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一)、甲方要及时通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政策,乙方要保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供应,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清单,包括药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甲方要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及时对医疗保险药品信息库进行变更和维护。

(二)、甲方要根据乙方级别与专科特点,具体明确乙方目录内药品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

(三)、乙方要控制参保人员药品费用支出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其中:三级医疗机构要控制在××%以下,二级医疗机构××%以下,一级医疗机构××%以下。

(四)、甲方按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和乙方业务开展情况,明确乙方业务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乙方要向甲方提供其业务开展范围内的诊疗项目清单及收费标准。遇有新增价格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时,乙方要依据物价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时向甲方提供资料。

(五)、乙方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相应的收费标准记帐、收费、申报。超项目规范及费用标准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六)、甲乙双方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管理,共同议定费用控制措施。

(七)、乙方已开展并经甲方同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目录,乙方已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内部制剂清单,可作为定点协议附件。

三、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控制

(一)、乙方提供需参保人员自付的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必须按知情同意原则,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负费用。

(二)、乙方要将所有住院参保人员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以内;将所有住院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个人总负担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以内。

四、费用结算

(一)、甲方要在协议中明确对乙方的结算方式、标准、时间以及审核检查和费用控制的主要指标。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乙方要按要求统一申报,不得遗漏。对按规定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甲方要按约定的结算办法及时足额给付,不得无故拖欠和拒付。

(二)、要加强出入院管理,保证需要住院的参保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同时及时为符合临床治愈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不能诱导参保人员住院,也不得强行让未治愈的参保人员出院。乙方出入院管理情况列入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