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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保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定点医保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定点医保药店医保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定点药店 问题 对策

作者简介:

姓名:罗卫国 工作单位:中国药科大学医药产业发展研究中心;职称:讲师; 研究方向:药店管理。

姓名:张俊虎工作单位: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研究方向:药店管理。

前言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是我国医疗保险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其初衷是促进医院药房和定点药店之间的竞争,以改善药学服务,合理降低药价。定点药店管理办法能否真正起到相应的作用,能否给参保人带来便利和实惠,在当前实施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本文通过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对当前江苏省定点药店的管理现状进行了分析。本研究的资料来源:(1)定量资料来源于对江苏省南京、镇江、泰州、无锡、扬州、盐城六城市拥有定点药店购药经历的城镇居民进行的问卷调查。(2)定性资料主要来自对上述6城市的21家定点药店进行的深度访谈。(3)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的实施期间:2008年6月30日―9月30日。

一、我国定点药店管理政策的历史沿革

定点药店是中国医疗体制改革过程的新生事物。长期以来我国的医院自办药房,既提供医疗服务又提供药品服务,患者在医院看完病后只能在医院进行配药。以后即便出现零星的社会药店,但由于当时的政策限制使得享受医疗保险的居民到社会药店配药不能计入公费与劳保报销,这种政策造成了我国公立医院对药品销售的垄断地位,也使得我国药品费用快速上涨。

根据医药分开管理的思路,1998年12月国务院在《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提出通过建立定点药店制度,鼓励医院药房与定点药店的竞争[1]。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1999]16号文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各地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批、日常管理、服务规范等工作的指导性文件。随后江苏省于1999年9月10日正式制定和施行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将定点药店的管理引向规范化的道路。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建立、实施使得医院药房多年垄断药品销售的利益分配格局被打破。有资料显示,2003年参保人员到医保定点药店购药的比例已达到17.6%[2]。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获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确定并与之签订有关协议和发给定点零售药店标牌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零售药店[3]。

二、医保定点药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定点药店监管部门的监管现状

(1)药店准入管理方面的问题

目前江苏省医保中心在药店准入方面实行两步走政策:第一步由药店向行政审批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并规定申请药店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年营业额不得少于20万、开业必须在1年以上、必须配备至少1名执业药师、营业范围明确不得经营生活用品等,同时药店必须要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第二步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药店进行打分,分数高者优先,同时要考虑定点药店布局是否合理[4]。但是很多地区在实际操作中并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在泰州市调研时我们发现在方圆一百米以内有好几家定点药店。在南京市我们也看到了同样的现象,尤其是在中华门附近,在很小的范围内林立着几家定点药店。定点药店过于密集显然会加剧竞争,使得定点药店收益下降。另外我们发现很多定点药店的营业面积只有三四十平米,未达到规定标准。还有些地区由于对医保定点药店的审批不严格,导致该地区基本所有的药店都成为了医保定点药店。

(2)有些地区监管部门的检查频率较低

本次调研发现各地区的相关政府部门对医保定点药店的检查频率差别较大。规定一个月进行一次检查,但有些地方由于定点药店的数量太多,使得相关管理部门检查的难度较大,因而检查频率变为两个月一次甚至是半年一次。这会增加定点药店违规操作的发生。

(3)网络系统不健全

江苏省要求医保中心通过网络对定点药店药价进行实时管理,以确保药品的销售价格不能超过最高限价。一般国家发改委会定期公布最高限价文件,医保中心会将最高限价录入到网络系统,如果定点药店上传价格超过最高限价就则无法使用定点药店系统。上述做法是为了保护参保人利益。但目前江苏省内只有南京拥有比较完善的网络监管系统。而在其它地区的网络系统不能完全覆盖每一家定点药店,使得应用网络进行实时监控无法实现。

2、定点药店内部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

(1)以物代药进行销售

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主要表现为在药店中摆放一些滋补品、保健品甚至是一些食品、日用品等,以药品代替它们进行医保结算。一方面药店可以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吸引顾客,并且能够提高自己药店的利润;另一方面对于某些患者来说能够用医保卡买到保健品等非常划算。

(2)采用附赠药品或者有礼销售的方式销售药品

我们通过走访定点药店发现了上述现象的存在。很多店面经常打出有奖销售或是买一赠一的促销广告。

(3)销售医保目录以外的药品

主要的方式就是用置换的方式来销售一些医保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然后刷医保卡进行结算。这样的现象在明面上是比较难看出来的,而且在查账时也是比较难查到,只有在购药者的结算单能很明显看出来。此做法是比较隐蔽的违规行为。

(4)违反凭借处方配售药品的相关规定

主要表现为违反凭借处方配售处方药的规定或者是使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配售药品并且进行医保结算。违反凭处方配售药品的现象大多主要发生在抗生素的销售中,很多患者习惯性的以为比如像头孢类药物还像以前那样可以随便进行销售和购买,所以要求药店营业人员配药,有部分营业员为了药店的利益便在无处方的情况下配售处方药,并且用医保卡进行结算。上述现象的发生,除了药店贪图利益的原因外,还有药店的营业人员并不清楚所在地区哪些医疗机构属于医保定点医院的原因。

(5)超量销售药品

表现为违反医保药品限量销售的有关规定,超量销售药品。在镇江市该现象不存在。该市的参保人员都有统一的病历,他们到药店购药或者到医院看病时除医保卡和身份证以外必须携带该病历,每次买完药或看完病都要在上面做好记录,以避免超量销售药品。但在江苏省的很多地区没有没有控制参保人员一天的购药量的有效措施,而只能确认每天的最高刷卡额。

(6)医保柜台和非医保柜台未分开

按照有关规定,镇江市的定点药店医保柜立设置于专门划出的区域,在这个区域中的药品都是用医保卡进行结算。这样做有利于更好地进行药品分类,整理账目以及盘点。但在其它地方,定点药店并未将独立设置医保柜台,只是在医保药品的商品标签上表明“医保”字样。

(7)药店营业人员的构成存在问题

定点药店管理办法硬性规定了定点药店的营业人员构成,强调在营业时间内至少要有一名药师在岗。但我们访问的部分规模较小的定点药店在营业时间无药师在岗。事实上药师在岗有利于提高服务水平,对药店的长远发展是有好处。某定点药店的店长告诉我们[5]:“药店中有执业药师或者药师会比没有药师营业收入更加可观,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店内可以给患者(顾客)提供更多的服务,只要到店购买过一次药的顾客,之后还会因为全面优质的服务再次光顾。”

另外我们在问卷调查中也发现,具有定点药店购药经历的60名居民中,大部分人能够得到药师的药学服务,但仍有约四成的受访者表示未得到药师服务,这说明当前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提供仍不完善。

(8)定点药店24小时营业的执行情况

在走访过的21家定点药店中,虽然大部分表示能够24小时不间断地提供医疗服务。但问题是其中部分药店在夜间无执业药师或者药师在岗,因此夜间只向顾客提供OTC药品的服务,并且不能提供刷卡服务,顾客购药只能通过现金支付。而此次的问卷调查结果也显示,拥有在定点药店夜间购药经历的18名城市居民中,约半数人未能购买到药品。这说明当前相当多的定点药店实际上未能提供24小时服务。

(9)定点药店对顾客的身份核对执行不力

目前江苏省内操作比较规范的是镇江市,在那里我们通过对定点药店的暗访以及与店员的面对面交流,了解到他们在患者购药过程中一定要人、证、卡统一才会向患者售药。这样做能够避免医保卡乱用、盗用情况的出现。但在江苏省其它城市,大部分定点药店的店员并未严格检查顾客的相关证件,只要其携医保卡便可刷卡。

3 参保人购药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们通过对医保中心官员以及定点药店店员的访谈,发现当前参保人在购药环节存在以下问题。

(1)冒用、出借医保卡

表现为有些参保人将自己的医保卡和医疗保险证借给自己的亲戚和朋友等进行就近配药;同时有些人冒用其他参保人员的医保卡和医疗保险证购药。上述现象归根结底还是因为现阶段的参保率不高而导致。

(2)非法贩卖医保药品

使用自己的医疗保险证件以及医保卡,将从医保定点药店或定点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非法卖给收药人或者其他人,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3)滥用医保卡进行购药

有少数参保人员持自己的医保卡和医疗保险证,频繁就医购药,有的人一天之内跑多家医院进行就医购药,或是到多家定点药店进行购药,从而造成了药品的浪费和医保基金的浪费。

三、完善医保定点药店管理的若干建议

我们认为当前医保定点药店管理方面存在的绝大部分问题与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有关。因此在改进建议中首先强调须加强监管力度。虽然许多监管部门强调监察人员数量不足。但通过对违规现象采取从严从重的的惩罚措施同样也能达到很好的监管效果。具体建议如下:(1)鉴于有些地区对定点药店的准入审查不够严格,有必要对江苏省所有的定点药店进行重新审核,对一些不符合规定的定点药店取消其原有资格。这样做一方面能够减少定点药店的数量,便于管理;另一方面有利于缓减定点药店之间的过度竞争。(2)加大对定点药店监管力度。一方面要提高检查频率,并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另一方面需要采用暗访方式。(3)对于存在严重违规现象的定点药店直接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并剥夺其今后重新申请定点药店的资格。(4)应规定参保人使用特制的医保病历本。(5)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参保人及定点药店对违规现象进行举报。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省略/banshi/2005-08/04/content_20256.htm

[2] 曹俊山.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5,209(11):665.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与管理.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999年:23.

定点医保药店医保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现象一:医保卡变成购物卡

医保卡不但能买到医保药品目录中的药品,还能买到非医保目录中的药品,而且还能买到与医疗完全不相关的食品、化妆品、保健品,甚至还有避孕套等,无所不包。也就是说,只要医保定点药店有出售的商品,均可以用医保卡来刷卡消费,最后由社保局来统一“买单”。

现象二:医保卡套现

在一些医保定点药店或医疗机构门口,经常可以看到有些医保卡持卡人成天在那寻寻觅觅。如有人想买药品,就以其医保卡先帮其刷卡买单,然后再由购药人向持卡人支付等额的现金,有些还可以享受折扣。这样,消费者购得了所需的药品,而持卡人套取了现金。

以上现象,零零总总,在不断地侵蚀着医保卡原有的功能和使命,在不停地透支着我们的未来。各部门虽然屡出重拳打击违规,但效果却差强人意。

不可否认,医保卡在医疗保障方面曾经确实起到过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弊端越来越明显,在监管成本节节攀升的同时,监管效益却每况愈下。时至今日,医保卡成了让社保局“头疼”、让药店“垂涎”、让参保人群“不爽”的鸡肋。但是,当我们在审视这些违规现象的的时候,必须深究“原罪”是什么?背后的驱动力是什么?要厘清这些现象,必须审视激发这一现象的核心关联因素:

一、 医保卡

我国医疗保险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费用,而个人帐户主要用于门诊、药店的日常购药。也就是说前者是用于治“大病”,后者是用于头疼脑热的“小病”。医保卡就是作为个人账户的结算工具,是为了方便参保人员日常购药之用。但是这一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被设置了诸多障碍,导致“便民措施”不“便民”。使其原定的约束功能、监管措施却成了起“反向刺激作用”的重重障碍。

1、 医保卡同类不同“命”,中看不中用

据陕西日报和人民网报道 :住在西安和平门附近的李师傅,日前终于拿到了医保卡,他高兴地想,以后有头痛脑热小毛病,直接上药店刷卡买点药吃就行了,可以省不少看病钱。不料他去家旁边一药店买药时被告知不能使用,原来该店是省医保刷卡指定药店,他是西安市医保用户因此不能刷卡购药,他又问了几家药店都是如此,最后在土门才找到一家市级医保刷卡指定药店。

听了李师傅的述说,记者连续跑了安东街、东羊市、东大街、北大街、环城南路等七八家药店,仅有一家同为省、市医保刷卡指定药店,其余都只能刷省医保卡或碑林区医保卡购药。据了解,目前西安市医保卡可以刷卡的医院有94家,已可满足参保患者就近看病;而西安药店早已超过千家,西安市医保卡可以刷卡的药店却只有29家,最近一些药店又陆续被批为西安市医保指定药店,但这对占享受医保人数多数的西安市医保参保人员来说,还是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采访中记者随机就医保的实施,同十多位参保人员交流看法,多数人表示:医保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受惠于参保人员,为参保者提供医疗保障。医保政策不可能没有限制,那样就会有人钻空子,趁机损害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设立相应的规定、限制,进行监督管理是完全必要的。然而随着医保覆盖面扩大、医疗需求变化,医保的许多政策规定也应不断改进完善。如医保本、医保卡发放本是为了就医方便,而现在时常发挥不了作用成了摆设。许多常规检查不在特检范围,一些参保人员因此漏检贻误病情。医院不公布医保规定用药和自费药目录、医生开药不作说明,使参保人员盲目多花钱。一些医生开的处方,在医保定点药店却寻不到药。医保中心对这些现状能否采取新的对策,使医保真正发挥其医疗保障的作用,而不是“中看不中用”。

2、 医保卡“画地为牢”,不可跨区使用

在现行医疗体制中,医保卡不可以跨区使用,不但不能跨地区,更不能跨省区。更有甚者连同一个城市的市区和郊区都不可以通用。这种“画地为牢”的医保体系至少对两类人非常不利:

A、 年轻参保人群:这类参保人群由于刚刚走出社会,尚未“落叶归根”,居无定所,更因为他们的事业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注定了他们这一辈了都要漂泊,当他们离开某地到另一城市寻求发展时,有可能一辈了都不再回来,医保卡也就自然作废,他们唯一的选择就是“套现”。要么卖给药贩子,要么在快离开当前居住地时购买“非药品”;

B、 离退休人员:他们投奔儿女常年居住在全国不同的大中城市,而医保卡只能在办理当地购药,因此他们选择在偶尔“返乡”之时购药,当然也可能顺便捎上一些日常用品,然后再大包小包搬到现居住地。

由此观之,医保之伤是“伤”在其医疗体制本身的束缚和约束障碍。

二、 医保定点药店

对于医药零售业,医保定点药店是一个绝对稀缺的行政资源,只要取得了医保定点资格,基本上可能解决药店的生存问题。正因如此,各零售药店才极尽其所能,削尖脑袋也想钻进“医保行列”。以广州为例: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要成为医保定点药店必须具体三个起码条件:第一,经营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第二,能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第三,所经营的医保目录品种在1500个以上。如果按这三个条件来衡量,广州市够格的药店至少在1000家以上,但是到目前为止,广州市的医药定点药店还不到四百家。其竞争程度可想而知,药店能否取得医保定点的资格可能不再是凭硬件,而是拼“公关能力”。有些医药连锁有上百家的门店,但医保定点只有区区十几家,而广州有一家医药连锁公司旗下的8家药店有6家是医保定点。而现实又确实出现了专门帮人办理医保定点的中介公司或个人。这已经暴露出医保定点药店的审批过程中所出现的“权力寻租”和“滋生腐败”的空间。既然如此,医保定点药店的违规刷卡购买医保目录之外的商品的现象就不然解释:

首先是监管不力,因为腐败程度与监管力度是成反比的。监管职能是否能落实到位,并不是技术问题,也不是力度问题,而是政治决心问题。

其次,医保药店的铤而走险,自从处方药双轨制以后,所有的处方药必须凭处方药方能购买,而在《医保目录》中,处方药占有很大比例,同时各大医院又加强处方监管,力图“肥水不流外人田”,因此医保定点药店可收到的处方寥寥无几,这就削落了定点药店凭“医保”增收的经营能力。再者,在药店多过米铺的时代,药店与药店的竞争已经是刺刀见红,药店的经营经受到空前的压力,为了生存,为了赢利,不少的药店选择了铤而走险,不管是购买《医保目录》的药品,还是普通药品,不管是保健品还是化妆品,甚至是避孕套,只要你有医保卡,一律“刷”。

三、 医保目录

医保目录,是现行医疗保险体系的又一“硬伤”,在我国市场流通的药品多达上万个,而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仅2400个。这无法满足参保人群的用药需求。有可能出现列入医保目录的药品患者不想要,而患者想要的药品却未列入医保目录,这也是导致违规“刷卡”的一大驱动力。

对此,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要有《医保目录》?《医保目录》是否可以废止?是否可以将所有的药品都纳入《医保目录》?这似乎是个“哥德巴赫猜想”,是个伪命题。但我们回过头来想想:1、《医保目录》是谁制定的?是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2、药品是由谁注册和批准上市的?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医保目录》下的药品使用决定权在谁手中?在卫生部管辖下的各医保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

这三大部门围绕《医保目录》形成了一个“铁三角”,这不但是职能分配的平衡,同时又是利益分配的平衡,这种部门职能和利益的“平衡”不但导致行政效率低下,而且导致“公共利益失衡”:

1、 而为什么药监局已经批准上市的药品进入医保时还要重新筛选一遍?

2、 为什么同一成分、同一功效的药品有的可以进入医保而有的却被排除在《医保目录》之外?

3、 为什么同一成分、同一功效的药品,A厂生产的产品可进入医保目录,而B厂生产的产品却被拒之门外?

4、 为什么同一个药厂生产的同一规格的同一药品在这个省被列入医保而在另一个省却被拒之门外呢?

5、 为什么《医保目录》无法全国通用?

6、 从中筛选的依据是什么呢?

这在考查这个药品的品质和疗效的同时,同样需要考验一个药厂的“公关能力”。当全国的医保系统被支解成许多零碎的板块,当各地的主管医保的机关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各自为政,这种权力的分割和利益的搏弈在不断地推高制药企业的经营成本的同时也极大地推高了社保系统的行政成本。

以正常的逻辑,既然医保体系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是为了救死扶伤,是为了治疗头疼脑热,那么只要是合格的药品,也就是说只要经国家药监局批准上市的药品都可达到这一目的。尽管药监系统出了郑筱萸这样的“硕鼠”,尽管药监系统的药品审查体系曾经面临崩溃的边缘,但我们相信经过整改后,批准上市的药品都是合格的,都是可以救死扶伤的,都是可以治疗头疼脑热的,那么《医保目录》的存在还有必要吗?

如果这些根本性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医保之伤”永远都存在“内伤”。要治医保之伤,只有从“内伤”下手。

一、 定点药店只卖医保药品

既然《医保目录》在现阶段客观存在,那么理所当然必须得到尊重,参保人所持的医保卡不但不允许购买非药品,而且只能购买《医保目录》药品。必须规定所有的医保定点药店只许经营《医保目录》的药店,才有可能确保无虞。既然药店成了医药保定点,就必须“挥刀自宫”,才能“六根清净”。当然,也可以批准定点药店配备具有处方权的医师,以缓解“处方之缺”。

二、将医保卡的刷卡单据与销售小票并轨

现在医保体系下,医保卡的使用采取了“只管建帐,不管去向”的初放型管理模式。采取了与银行卡相同的刷卡方式,只显示金额,不显示药品名称和价格等要素。应当与销售小票并轨,在医保的刷卡单上显示品名、规格、单价、金额等多项要素;

定点医保药店医保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

定点医保药店医保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看病难、看病贵是我国医疗卫生领域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严重制约了老百姓的医疗健康水平的提高。原有的“以药养医”医疗卫生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对医疗健康服务的需求,更不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虽然近年来我国各地在积极探索医药分业的模式。但由于医药分业的复杂性以及体制性的障碍.现有的医药分业模式从其实施效果来看都不是很理想。基于此,本文在分析现有医药分业模式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一种新的医药分业模式——医院药店超市模式。具体论述该模式的基本构架、运行机理、创新之处以及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进而探讨该模式实施的体制保障和资金来源问题。该模式的提出及实施,旨在突破“以药养医”的体制,实现真正的医药分业,为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新的视角和路径,以促进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解决。

二、我国公立医院医药分业现有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

1.我国公立医院医药分业现有模式概述

(1)药房改建模式。药房改建模式是药房权力几乎没有让渡的一种模式。该模式指医疗机构把所拥有的药房从医疗体系中独立出来。以药品零售的角色参与市场竞争。但医疗机构仍拥有药房所有权和经营i权。改建模式带来了一定的积极效果,如株洲市医院实行药房改建后。有效抑制了处方外流现象,医院收入不降反升(黄兴华,2007),同时大大降低了患者的医疗费用。但该模式在推进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由于药房还是属于医院经营.没有从根本切断医院与药品收入之间的联系,所引入的先进企业管理理念只是提高了“以药养医”的效率,并没有真正实现医药分业。

(2)药房托管模式。在药房托管模式中,药房权力有了一定的让渡。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课题组(课题组,2007)将药房托管定义为,医院药房实行企业化托管经营。即医院所有者通过契约形式。将医院药房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去有偿经营,是一种通过明晰医院药房所有者、经营者权利关系。保证医院药房财产保值增值并创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经营活动。药房托管模式的特点是药房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医疗机构不再过问药房经营细节,只分享企业利润。该模式同样拥有改革阻力较小、医药相互促进的优点。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例如,由于医院在药品采购目录上还拥有很大的决定权.政府补偿机制没有实施到位.存在供货的及时性与连续性以及托管企业的选择等问题。药房托管模式虽然实现了药房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但医院与药房仍然存在隶属关系.并没有完全分离。(3)药房剥离模式。与前几种模式相比,药房剥离模式权力的让渡更为彻底。医疗机构采取出售、招标、重组等方式将药房分离出去,完全交给企业经营管理,使之成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自主经营,照章纳税。与社会药店展开公平的竞争,医院不再参与药品利润的分成。其特点是完全取消了医疗机构对药房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药房与医疗机构在经济利益上完全分离。该模式打破了医疗机构对药品消费的垄断,切断了医药之间的经济利益联系。具有明显的改革效果(宋芳,2007)。但同时剥离模式也存在一些发展的问题.如改革难度较大、药房产权不清、药品供应不足,以及管理、经营理念与原医务人员的融合、医药流通监督、如何形成规模效应等。

2.我国公立医院现有医药分业模式存在的问题

(1)医生和药品销售的利益关系难切断。现有医药分业模式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从根本上切断医生处方和药品销售的利益关系,医药分业并不彻底。“改建”模式中,医疗机构仍拥有药房所有权和经营权,只是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医药分业;“托管”模式中,医院享受托管企业的利润分成。在药品采购目录上拥有很大的决定权,决定了医院、医生和药品销售仍存在利益关系。

(2)政府补偿及税收问题。在“医药养医”体制下,公立医院维持正常运营的费用主要来源于药品销售收入。医药分业面临的一个直接问题就是:如何解决分业之后公立医院的资金来源问题。事实上这是制约医药分业的重要瓶颈,也是影响到能否真正实现医药分业的关键之一。此外,在分业之前,公立医院销售药品是无须纳税的,但实行医药分业管理后,药房就成了自负盈亏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照章纳税。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压缩药品销售的利润空间,进而削弱医药分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医药分业的顺利进行。

(3)老百姓的医药费用负担并未实质性减轻。医药分业的出发点是要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从目前几种医药分业模式实施的效果来看,尽管老百姓的医药费用支出有了一定的降低,但是由于上述几种医药分业模式并未真正实现医、药分业,公立医院和药品销售之间仍然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各种利益联系。医和药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它们之间仍然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其必然的后果是:医疗费用居高不下,老百姓的医药费用负担并未实质性减轻。

(4)药品供给难以得到保障。实施医药分业之后,药品的销售渠道由医院转为社会零售药店。医药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个别药品缺货或供应不及时,特别是那些利润低、用量少的药品,难以保证及时供应:另外,特需急需药品储备不足,无法保证患者及时用药。因此,在实施医药分业的同时。应建立合理的药品流通体系,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

三、医院药店超市模式是我国公立医院医药分业的一种新模式

1.医院药店超市模式的构架鉴于当前我国医药分业模式存在的诸多问题和不足,以及老百姓对医疗卫生服务的现实需求。迫切需要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医药分业道路.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医药分业涉及到政府、公立医院、患者与药品经营企业等不同主体的利益。医药分业模式能否取得成功.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协调好四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现有模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关系以及实际可操作性,本文提出一种新的医药分业模式——“医院药店超市模式”。该模式的框架如图l所示。.医院药店超市模式的运行机理从图1可以看出,医院药店超市模式中,医院和药品销售是相互独立的。公立医院采取招标的方式出让店面,将药房分离出去,完全交给企业经营管理,使之成为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医院不再参与药店药品销售利润的分成,只向药品经营企业收取药房场地的租金。在医院药店超市模式下.患者到医院就诊,医生对其开通用名处方。采用药品通用名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制订的合理用药指标之一(李欣,2006)。通用名处方不仅切断了医生开处方与药品销售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制约医生开单提成、收受回扣的行为,使医生能够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合理用药;更重要的是将药品的选择权交还给了患者自己。患者凭借通用名处方既可以在就近医院药店超市购买相应的药品,也可以在其他社会药店购买。另外.对门诊患者购买药品实行两条线分别管理,即患者获得医生处方后,不同性质的药品通过不同途径和方式进行购买结算。对于一般药品,患者需要凭处方到医院药店超市内购买。药店超市至少由3家药店组成,并且药店超市内的每家药店都实行药品集合报价竞价智能销售系统。智能货架实际是信息化物流管理,患者的电子处方传至药店,经确认后,同种通用名的药品在相应的货架位置上的指示灯亮,患者自行选择需要的药品。患者凭购药单证,结算时统一开具医院发票。而如果患者需要的是特殊药品或门诊输液药品,则需要到医院专门设置的中心药房购药。设置医疗机构中心药房,主要是基于特殊药品的规定和用药安全的考虑。医院药店超市模式不仅通过出租门诊药房。在药房所有权方面体现了医药分业,而且通过开通用名处方,鼓励处方外流等措施,在患者的就诊环节也实现了医药分业。

2.医院药店超市模式的创新之处

(1)采用出租门诊药房的方式,彻底切断了医院与药品经营企业的利益关系,使其在经济利益上完全分离,符合国际上关于医药分业的要求和趋势。真正实现了医生和药师的分工、药品处方权和调配权的分离。

(2)规定门诊医生在开处方时,统一书写药品的通用名。在我国已有的三种医药分业模式中,均未提出采用通用名处方,在这种情况下,医生还是可能和社会药店的销售人员有利益关系。本模式中患者持有通用名处方可以自主选择药品.彻底切断了医生和药品销售的利益关系。通用名处方的规定,使在医生开处方这个环节实现了医药分业。

(3)智能销售系统是一种信息化的物流管理,目前国内实施该系统的药店还比较少。实行这个系统有两个好处:一是方便患者购药,患者不用亲身步入每家药店.就可以知道每家药店药品的价格,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减少差错。二是防止了药店人员销售高价药行为。因为患者在购买药品时,通常情况下药店人员会凭借信息优势,向患者推荐价格比较高的药品。在实施智能系统的情况下,系统会自动显示出每家药店同种药品的价格。供患者自己选择,使患者在选药购药的过程中做到了医药分业。

(4)医院药店超市模式在实施初期允许药店开具医院发票。在实施新模式初期,由于我国医保政策体系的限制.患者在一般的药店购买的药品不能报销。为了避免医药分业之后给患者医保报销带来不便,药店在销售药品时统一开具医院发票:同时这也使药店享受到免税优惠,这也是该模式不同于剥离模式的地方。

3.医院药店超市模式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医院药店超市模式兼顾了患者、公立医院、政府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等多方利益.能够达到“共赢”:

(1)医院药店超市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传统的医疗服务过程中,患者在用药方面只能是被动的接受者:既不能享有药品的选择权,在药品购买时又不能讨价还价。由于医院药店超市模式通过开通用名处方、实行智能销售系统,给予患者更多的主动权:在选择购买药品时。既可以选择这个品牌的药品,也可以选择那个品牌的药品;此外,对于同一品牌的药品还可以货比三家,买到性价比最高的药品。由此可见,医院药店超市模式给老百姓带来了真正的实惠,可以有效缓解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2)医院药店超市模式有利于公立医院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将门诊药房完全出租给药品经营企业之后,医院可以将更多的精力和资金投入到医院的经营管理中,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医院的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另外医药分业后,如果医院招标的药店药品价格下降,也会吸引更多的患者到该医院就诊.在获得医疗收入的同时,也增加了医院的知名度。有利于促进公立医院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医院药店超市模式的实施有利于政府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在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公立医院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个重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院药店超市模式的实施有利于还原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为老百姓提供价廉物美的公共医疗服务。本文所提出的医院药店超市模式具有很强的现实可操作性.对于打破固有的“以药养医”体制具有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对于政府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具有建设性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4)医院药店超市模式有利于提高药品销售企业的专业化经营水平。医药分业之后,整个门诊药品市场交给了药品销售企业,通过专业化经营管理,在正常的市场竞争下销售药品,市场空间的扩大使药品经营企业有机会获得更高的利润。此外该模式实施初期。进驻医院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可以开具医院发票。即可以享受免税待遇,降低了药品经营企业的成本,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药品经营企业进驻医院的积极性.有利于医药分业的顺利推行。

四,我国公立医院药店超市模式实现的体制保障我国公立医院要实施药店超市模式。真正实现医药分业.还需要从相关体制上予以保障:

1.相关政策的支持

(1)医保政策。目前我国的医保报销体系是以医院为主体的报销体系。不能满足医药分业的要求。实行药店超市模式后,患者购药的主要途径由医院变为社会零售药店。以医院为主体的报销政策意味着大多数在药店购买的药品不能报销,从而给患者医保报销带来了问题。另一方面,如果在药店购买的药品不能报销。不利于药店药品销售和市场竞争,会降低零售药店参与医药分业的积极性。因此,在实行彻底的医药分业之后,应该对医保政策进行改革,由原来的以医院为主体的报销体系转变为以社会零售药店为主体的报销体系——在现有数量的基础上。适量增加定点药店的数量。将尽可能多的药店纳入医保体系中。

(2)税收政策。在该模式实施的初期阶段,允许药店开具医院发票,意味着药店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表面上看来这与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是不吻合的,但本质上与税收政策是一致的。因为在医院药店超市模式实施初期,之所以允许药店开具医院的发票,主要是考虑到方便患者报销医药费用。另一方面,药店可以将减免税收的资金用于自身规模的扩大,形成规模经济。有利于降低药价。所以在该模式实施初期,需要税收部门的支持,应该改变传统的观念,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调整相应的财政税收政策。同时对药店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其将减免的税收用于其他不利于医药分业的途径。医院可以取消其通过开具医院发票获得的免税资格。

2.建立合理的药品流通体系现阶段,我国药品流通体系不健全。药品经营销售市场非常不规范,基本上处于无序竞争的状态。为了保障公立医院药店超市模式的顺利实施.必须建立健全药品流通体系。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速整合医药批发企业。目前,我国药品批发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缺乏规模经济效益,不能满足全药品零售的庞大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加速整合医药批发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应当通过重组、合并、联合等方式做大规模.优化资源配置.集中力量升级管理水平和硬件水平。保证自身具备满足零售药店对药品运输和仓储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2)扩大零售药店的规模,加强零售药店管理。医药合业背景下。社会零售药店在药品销售方面一直处于劣势地位,导致目前的大部分零售药店规模小,资金分散,在药品种类、硬件条件、执业药师等方面和医院门诊药房差距很大。因此,医药分业后需要建立一大批上规模的、规范的药店。政府部门可以在政策上支持零售药店的发展,比如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同时应该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避免出现零售药店恶性竞争的局面。

3.资金来源保障

要保证公立医院药店超市模式的顺利实施,除了要有医保、税收等方面政策体系的支持外,还必须要有充足的资金来源,以保障公立医院的正常运营。在医院药店超市模式中.用于补偿公立医院的资金来源可以分为五部分(如图l所示):(1)政府财政补助,(2)医疗服务合理定价,(3)中心药房收入,(4)民间资本的引入。(5)药店租金。其中,中心药房的收入主要来自于特殊药品和门诊输液药品的收入,药店租金就是通过出租门诊药房获得的收入。医药分业后。公立医院的资金来源主要体现在政府财政补助、医疗服务合理定价.以及民间资本的引入三种形式。(1)政府财政补助。实施医药分业的同时,政府要承担应有的责任,加大对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以保障公立医院的正常运行。首先,要合理确定公立医院的补助范围。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其次,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财政补助核算方法,探索具有激励作用的补偿方式。对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要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方法进行。最后,要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对补助前的预算、财政补助资金的流向、用途以及财政补助的效果进行监督管理。(2)医疗服务合理定价。当前我国的医疗服务价格存在扭曲现象,即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与医疗服务成本的背离:一是大多数体现医务人员技术价值的项目收费价格较低甚至低于成本;二是少数大型设备检查和新特项目定价较高,远远超}{{成本。对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适当调整:一方面提高基本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比如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化验费等:另一方面适度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项目的收费标准。(3)民间资本的引入。公立医院医药分业后政府需加大财政投入,对于经济发达地区,财政投入的加大或许并不存在困难。然而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政府财力有限,所以引进民间资本是保障资金来源的一种重要选择。引入民间资本具体可以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民间捐赠,政府部门应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为慈善活动提供必备的法律和经济支持,鼓励其向公益性的医疗卫生领域投入,壮大卫生资源总量。二是股权融资,通过股权改造,不但可以引入增量资金用于医院发展建设,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和医院经济压力.还可以通过治理结构的变革促成医院内部管理体制的改变。借鉴企业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提高医院的运行效率(万劫、吴可、史录文等,2010)。三是建立公立医院发展基金,可以充分借鉴财团法人的模式,将所筹集的资金成立基金会.按照财团法人的形式进行管理。在民间资金与医院之间设立一个缓冲带。规定投入该基金会的资金,只能按照非营利性组织的模式进行管理,基金取得的收益不能回馈给个人,医院解散后的资产也应交由基金会共同处理,或者作为新增资产投入到新的非营利性医院的建设中。

定点医保药店医保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医药零售企业 药品零售市场 连锁经营 核心竞争力

2004年,是我国医药体制改革继续向纵深发展的一年。对医药商业企业来讲也是改革力度最大,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最多的一年。按照加入WTO的承诺,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我国医药商业领域已逐步开放。同时,WTO还规定,要在正式加入后3年内零售市场完全放开,医药零售企业一方面面临加入WTO的挑战,面临网络经济的发展机遇,面临具有雄厚资金实力、超前经营理念、高超管理水平、现代化经营手段的跨国商业集团的冲击。另一方面,还将面临国家GSP认证的实施,药品降价的冲击的压力。据专家预测,就目前的状况看,有50%的药店亏损。在这种严峻的形式下,医药零售企业如何走出困境,逆风扬帆,笔者意从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策。

我国医药零售业的现状

纵观过去,国内的医药零售行业呈现出连锁药店圈地、平价药店突起和外资药店挑战三大特征。目前,医药零售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经营模式散乱,形成不了规模竞争力

目前我国有医药零售企业16万多家,其中大的连锁店就有300家左右,但每个零售企业拥有的门店数量不多,与发达国家几千家门店比起来小得多。从全球范围来看,医药零售市场的集中度越来越高。目前国内医药行业在生产环节积累了一定的国际化竞争经验,但在流通领域却面临强有力的挑战。

进入壁垒不高,加剧了市场竞争度

自从国家放开药品零售审批制度之后,“门槛”降低了,零售药店就成为中小投资者趋之若骛的投资热点,行业内外的资本对医药零售业的潜在市场的容量有着过分高估,以及对潜在市场变现速度的有着过于乐观的期望,于是在医药零售业进入壁垒不高的环境下,过度地对城镇医药零售业进行低水平、大规模地开发,有限的市场份额与过多的零售企业形成冲突。一时间,各种商号、各种店式的药房遍地开花,各大中心城市医药零售资源过度饱和的状况比比皆是。

恶性价格竞争严重,零售行业利润受创

药店数量多,并不意味着需求增加。目前我国医药零售企业在营销手段上尚不成熟,药店数量多,势必导致价格的无序竞争。为了吸引顾客,不少药店只好利用降价来进行恶性竞争。一批“平价药店”的出现,给本来竞争激烈的药品零售业雪上加霜。平价药店是一个含糊的概念。老百姓不知道究竟什么是“平价”,只知道便宜,所以,就出现了“平价药店”熙熙攘攘,其它药店冷冷清清的反常现象。没有顾客,就没有销售额,亏损在所难免。单纯追求“薄利多销”,只能说明销售额的增大利润的下降。

当前医药零售业的恶性降价,能否造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将直接影响未来整个行业利润水平高低,影响未来零售业态的格局和模式,这种影响程度目前仍然难以估算。

连锁药店管理水平较低,有名无实现象突出

管理滞后也是影响我国零售药业发展的原因。时下,很多行业、企业以资本或品牌优势大开药店,先行建起销售终端,这固然有助于与即将全面进入的境外医药零售巨头相对抗,但由于药店的“附加条件”比较多,决定了其成本必然居高不下。另外,作为医药零售业重要环节的物流业也没有真正“上路”,物流业的不畅通,增大了经营的成本。如果没有较高的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如同水中望月、镜中观花。

所谓“连锁”=“连接(联盟)”+“锁定”。“连”是外在的,“锁”才是其精髓,“连”而不“锁”,只是形似而已。目前,大多数企业的管理还是粗放型的。一部分企业还没有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总部与分店之间的信息沟通不及时,没有构筑起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核算和统一形象的连锁品牌体系,还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连锁。

医药分业不到位,药店面临不公平竞争

造成药店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医药不分家。表面上看,市场已经放开,实际上根本没有放开。国家虽然已经明确要求医药分家,像发达国家那样,医生只开药方,不许卖药(只允许有10%至15%的药品用于住院病人),患者持医生的处方到药店买药。但我国现在的情形是,医院既看病又卖药,卖药的收入占医院总收入的80%至85%。医药不分业,使医院一直扮演着垄断的角色。这样,对于十几万家医药零售店来说,销售份额微乎其微,只有15%左右,亏损是一种必然。

对医药零售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要改变当前医药零售企业处于寒流的局面,笔者认为以下几点是关键:

医药零售企业应向大型化、规模化、连锁化的方向发展

医药零售业面向普通消费者,必须考虑遵循零售商业的运作规律,即在经营业态上形成规范的连锁“大卖场”,我国医药零售企业“多、小、散、乱”的状况严重,未来的趋势只有通过行业的快速整合,将规模较小的独立药店逐渐淘汰出局,让少数几家全国性的连锁药店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才能提高行业素质,应对外资的进入。连锁经营是药品零售业发展的一大趋势,连锁的根本目的在于降低采购成本,提高企业的综合价格竞争优势。从这一点来说,现代药品零售商能否具有足够的网络资源,从而增强其在价格谈判席上的影响力,成为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第一要素”。为此,各级地方政府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打破地方保护,支持我国连锁药业的发展。各连锁企业在做大规模的同时,也要严格准入条件,吸收那些管理模式先进、有成熟管理经验的企业加盟,并维护好已经构筑起来的营销网络。再者,国内医药零售业正在加速分化,传统的药品零售企业正面临无法逃避的变化。但从与海外药品零售巨头的抗衡的角度来看,这种变革是远远不够的,应该进一步加大医药零售业的优势整合,让大型企业集团各有专攻,避免同质化竞争的延续,树立市场分层意识。

优化竞争环境,建立完善的药品零售市场

首先,政府应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的条件。这些法规的实施严格了准入条件,对维护行业竞争秩序意义重大,各级地方政府应严肃对待,认真执行,而不是流于形式。

再者,加快医改和医药分业的步伐,将医药零售业的市场从“潜在”的状态推向现实状态。长期以来,城镇医药市场基本超过85%的比重在于医药一体化的各大小医疗单位中卖出,药店所占有的比例极低。因此我们可以说,医药零售业只是城镇公费医疗用药和劳保医疗用药的一种补充,是药品消费市场的一个配角。医保改革使医药零售业增加新的市场机会,这是市场变现的具体例子。但是,目前推行医保的城市都反映有共性的特点,就是持卡人凭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的机会很小,数量很少,医院普遍控制处方外流,这种现象更引人注目到千呼万唤的医药分业改革这块坚冰上。所以,医药零售业要获得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或者说医药零售市场真正能形成,需于医改和医药分业完全推开之后。

多管齐下,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加强信息化管理 针对上述医药连锁零售企业的管理特点,医药连锁零售行业的信息化管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药品信息统一管理。医药药品种类繁多,进行统一管理可防止编码混乱;药品和化学制剂作为一种特殊的药品,进行统一管理可在销售时对特殊药品进行控制;药品对批号和有效期的要求相当高,进行统一管理,管理者可及时了解哪一种批次号的药品是否超过有效期,给企业挽回许多不必要的损失。

价格信息统一管理。价格信息统一管理可使企业对各个零售店的利润率进行控制,防止造成地区性价格差异,还可防止出现零售店追求高销售额不顾及利润的情况。

进销存相关数据进行网络信息集成。采购配送信息统一,使企业可以实现采购统一配送,降低了采配成本;销售数据的集成可使企业及时了解各零售店的经营状况,进行相关的销售分析,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有力的保障。

统一财务核算。连锁零售的财务管理基本上都是采用统一财务核算,因为各零售店基本上都是非独立核算单位,所以零售店的财务都是由企业总部进行统一管理。

符合医药连锁零售企业管理特点的信息管理系统必须具备以下功能:基础数据设置、药品价格管理、订货计划管理、零售店订退货管理、零售店库存管理、VIP客户管理、零售管理、零售店销售分析、零售店数据传输和交换。

管理信息化将为医药连锁零售企业面对入世所带来的挑战提供有力帮助。医药连锁零售企业实施管理信息化后在工作环节方面,减少了以前手工整理、复核、汇总单据的繁琐环节,工作效率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一笔业务的完成时间将缩短,人工成本也随之降低。

引进GPP,全面提升药房经营服务水平 GPP是《优良药房工作规范》的英文缩写。与目前国家强制执行的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不同的是,GSP是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硬性规范,而GPP则是一种行业自律规范,是在GSP的基础上建立的一个竞争平台,是全面提升药房经营服务水平的软件。

GPP作为行业自律规范,对药店主要有四点要求:药店的药学技术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首先关注的是患者的健康;药房所有活动的核心是将合适、合格的药品和健康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客户,并为患者提供适当的建议,监督药品使用的效果;将合理和经济地指导大众使用药品作为药师的一项重要职责;药房应该提供优质的、明确的、多样化的服务。

制定GPP,是适应我国深化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形势的需要,能满足广大群众自我保健、自我药疗观念日益增强的要求,它将充分发挥社会药房在医疗保健体系中的作用。

内外并重,培育品牌价值 品牌价值包括品牌外延和品牌内涵两个层面的内容。品牌外延,是指消费者对于该品牌的认知度;而品牌内涵,则表现为消费者对该品牌的综合满意度。品牌价值将会受到该品牌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价格、促销、广告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个企业如果要创造最佳的品牌价值,需要实现两者的和谐统一,一方面通过品牌内涵的提升拉动品牌外延的增加,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发挥品牌外延对于品牌内涵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