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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工智能的调查报告

关于人工智能的调查报告

关于人工智能的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智能;变电站;电网;验收

【中图分类号】TM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0-0317-01

1 引言

智能电网,是新的经济增长点、新能源利用的关键、节约能源的重要举措,是公认的21世纪的发展趋势。我国自2009年启动以来,先后在全国各省市均做了试点工作,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总体部署安排,智能变电站作为全面推进阶段的重要内容之一,全部按照智能变电站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为确保智能变电站建设和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对站内设备及系统的工厂验收和现场检验都必须严格把关。针对变电站的设计特点,紧密结合国家电网公司相关技术标准,应重点从变电站智能化的角度,对站内一、二次设备智能化、全站网络总体配置、智能组件通信及传动,以及过程层、间隔层、站控层的保护、测控、在线检测、电能计量、站域控制、标准对时系统和全站一体化高级应用功能进行验收,本文对其中部分作了阐述。

2 验收总体要求

1 竣工验收。智能变电站建设或改造工程移交生产运行前,必须全面检查工程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调试和生产准备的各环节,以确保智能变电站安全可靠运行。

2 验收依据。智能变电站建设或改造工程的验收必须以批准的智能变电站相关文件、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送变电工程建设的现行标准、规程、规范和法规为依据。工程质量应按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考核。

3 验收计划。智能变电站分为过程层、间隔层和站控层。智能变电站验收应结合变电站一次、二次设备现状及不同电压等级变电站的重要性,制定相应的验收计划。

4)资料审查。智能变电站验收要进行资料审查,包括装置说明书、厂家出厂合格证、出厂测试报告、检验报告、现场调试记录等。

5 事项检查。智能变电站采用大量光缆,应对现场的分布位置与设计图纸、光缆、设备之间进行校对,同时进行屏柜、光缆及智能装置的标号和编号进行检查,检查光缆应留有足够的备用光芯,对光纤通道的衰耗进行测试并记录在册。若使用槽盒,其安装应与支架固定牢固,封堵严密,满足防火要求,槽盒端头、交叉口、电缆(光缆)引出孔洞应封堵严密。

3 验收要点

所谓智能变电站,指采用先进、可靠、集成、低碳、环保的智能设备,以全站信息数字化、通信平台网络化、信息共享标准化为基本要求,自动完成信息采集、测量、控制、保护、计量和监测等基本功能,并可根据需要支持电网实时自动控制、智能调节、在线分析决策、协同互动等高级功能,实现与相邻变电站、电网调度等互动的变电站,即是电网运行数据的采集源头和命令执行单元。

3.1 过程层验收

过程层,又称设备层,包含由一次设备和智能组件构成的智能设备、合并单元和智能终端,完成变电站电能分配、交换、传输及其测量、控制、保护、计量、状态监测等相关功能。一次设备检查:传感器外观、电气回路、机械特性、元器件固定和导线连接可靠性、绝缘性能、远程通信数据上传、下达。智能组件检查:各部分监测IED的安装接线以及软件调试,主IED与站控层的通信联调情况,控制单元传动试验。电子式互感器:合并单元输入光纤接口调试、合并单元输出接口调试、采集器调试及交流模拟量采样精度检查。

3.2 间隔层验收

间隔层设备一般指继电保护装置、测控装置等二次设备,实现使用一个间隔的数据并且作用于该间隔一次设备的功能,即与各种远方输入/输出、智能传感器和控制器通信。所有设备、线缆、元器件均应有正确标识,保护、测控等装置的出厂技术资料逐套验查,户外端子箱、机构箱、接线盒等应有个防风、防潮、防水、防小动物的措施,二次接线及二次回路验收时,应检查跳闸逻辑、出口行为与政体制要求一致,配合进行相关信号的传动试验,开关传动试验需注意各保护装置、故障录波、信息子站、监控系统以及对应一次设备动作行为是否正确,并检查各套保护与跳闸压板的唯一对应关系。

3.3 站控层验收

站控层包含自动化系统、站域控制、通信系统、对时系统等子系统,实现面向全站或一个以上一次设备的测量和控制的功能,完成数据采集和监视控制操作闭锁以及同步采集、电能量采集、保护信息管理等相关功能。对传输规约、应用功能做测试,对设备检验、测试、调试报告做审查。如,监控系统“四遥”信号功能是否完善,测控装置通流是否满足要求,逆变电源进行交直流切换是否正常,网络报文是否完整,等等。

3.4 顺序控制功能验收

验收应确认系统中指令能完成对设备(如,开关、二次设备)的控制要求,顺序操作指令中能输入操作的检查、校核条件和操作完成的返回信息。

3.5 设备状态可视化功能验收

采集存储一次设备状态信息,验收信号选择性内容及方式的显示、告警信号的逻辑关联功能,验收提前预置的事故及异常处理方案的正确性以及是否与变电站现场相符。

3.6 智能告警与分析决策功能验收

利用网络拓扑技术,根据故障(如线路故障、开关拒动)发生的关键条件,结合接线方式、运行方式、逻辑、时序等综合判断,给出故障相关信息、结论及处理方式。

4 结束语

智能变电站的建设及改造,对于我国建设智能电网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项集成度高、技术复杂的系统工程,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的协调管理和竣工投产后的运维衔接,生产、调度运行单位应提前介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加强工程的中间验收、检查,及时提出整改和优化意见,为下一步智能变电站的顺利运行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夏勇军,叶庞琪,陶骞,陈宏,王晋.湖北电网智能变电站验收技术规范[J].湖北电力,2011,S1

[2]国家电网公司《智能变电站技术导则》通过评审[J].华东电力,2009,11

[3]国内首座500KV智能变电站在浙江通过验收[J].浙江电力,2011,01

[4]国家电网公司首批变电站智能化改造试点工程工作总结报告[R].2011

作者简介

肖斌男1972年8月生,吉林省梨树县人,大学本科,高9ix_程师,1997年7月毕业于山西大学电子信息光电专业,现于长治供电公司调控中心从事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专业。

关于人工智能的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真假“疯女”之争

此案缘起《二十年“疯女”之谜》。此文发表于上海《民主与法制》月刊1983年第1期“道德法庭”专栏,署名“本刊记者沈涯夫、牟春霖”,全文约7000字。

这篇通讯宣称“谨将调查结果公布于众”:据妇女狄振智(文中化名田珍珠)诉说,二十多年前,她的丈夫杜融(文中化名屠勇)为了达到从武汉调到上海工作的目的,采取哄骗、殴打等手段,诱逼狄振智装疯,两次将她送进精神病院。想不到杜“在道貌岸然的外衣下竟藏着一颗卑鄙的心”,在私生活问题上露出马脚,被迫对狄坦白交代,又怕狄揭发,第三次将她送进精神病院,她戴着“疯女”帽子生活已逾二十年。

记者也报道了对其丈夫杜融的访问。杜认为妻子确实精神不健康。他断然否认自己有私生活问题,至于自己写的一份4000字的“交代材料”,是迫于妻子的威胁,在妻子口授下,违心写下一份完全无中生有的笔录。

记者还访问了狄振智所工作的工厂。厂方说1982年《人民日报》“内参”就曾发表过狄要求“从深渊中解放出来”的来信,引起有关方面关注。厂党委调查后认定,狄从1962年起长期患精神分裂症。狄诉说杜唆使她伪装精神病而从武汉调入上海一事,依据不足。但记者又列举理由,认为疑点重重,要求“重作认真的调查和负责的回答”。

文章结尾呼吁:“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实事求是的方针指引下,判明真相,及早结束这一悲剧”,“让田珍珠那样的当事人和我们都从不解之谜中解放出来吧!让那些该受到制裁的人不能再逍遥法外吧!”

接着,《民主与法制》1983年第2期、第3期、第4期连续发表读者来信和座谈会纪要,声称“不能让虐待妇女者逍遥法外”,指狄振智并非精神病患者,谴责杜融是“伪君子”、“暴戾之徒”、“新型流氓”,“与用拳头和刀棍虐待家庭成员、残害妇女的刑事犯罪分子没有不同之处”,要求“依法追究”。

但是社会上异议纷起。《上海精神病学》1983年第1辑发表上海精神病防治院医务科声明称:“一、该杂志(指《民主与法制》)发表此文前未与我院联系过。二、我院先后两次召开全体主任级医师学术会议,进一步分析该患者全部诊疗观察记录及以后收集的有关材料,从精神医学的角度出发,一致认为没有根据排除该患者的精神病,且估计病情可能在继续发展。”

此刊同时发表该院医生张钧贤、贾谊诚的文章,说明狄振智自1961年至1974年十三年间,在该院门诊近60次(实为57次),住院3次,经治医生有一二十位。由于她症状丰富、典型,自1963年起被诊断为“妄想型精神分裂症”。批评“疯女之谜”一文“一方面是不实事求是、哗众取宠的‘猎奇’性资产阶级新闻报道作风,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对精神病学的无知和刚愎自信”。

上海《社会》杂志1983年第4期(8月出版)也发表《〈二十年‘疯女’之谜〉之谜》一文,披露狄振智的两位女儿也认为其母亲是精神病人,她们陈述母亲经常深夜发病,给父亲造成极大的痛苦;而杜融的母亲、一名旅居加拿大的华侨,“对她的儿子和孙女难堪的处境深为忧虑焦急,强烈要求国内有关部门尽快调查处理”。

沈涯夫、牟春霖两位作者又撰写《“疯女”之谜的悬念……》,连同《二十年“疯女”之谜》的原文,在辽宁《妇女》杂志1983年第12期发表。“悬念”一文说:“许多读者都很关心田珍珠的命运:那个迫害他的屠勇,是否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强加在她头上的‘精神病’的帽子,是否摘掉了?”回答是:一、受批判者稳坐钓鱼台。二、田珍珠还被当做精神病人看待。三、田珍珠仍然有家不能归。

《社会》杂志再于1984年第1期(2月出版)刊文对“悬念”进行反驳。文中说:“《法学》1983年第11期载文说:因过失造成报道失实而又不予更正者,要追究刑事责任。”该刊当年第4期又再次发表反驳文章。

上海《新闻记者》杂志1984年第4期转发了有关“疯女”争议的材料,并发表“编者的话”:“有关‘疯女之谜’的争论,涉及到维护报道真实性这样一个原则问题。”“如果报道失实,以至在不正确的材料基础上得出了错误的结论,那就应当有勇气承认错误,并光明磊落地加以修正。”

上海有关部门也十分重视这一舆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狄振智控告,于1983年3月起对杜融的“腐化集团、虐待妻子”问题进行调查。当年11月16日调查结束,认为控告并无依据,并向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提交了书面报告。

走上法庭

1985年1月20日,杜融(时任上海宝山钢铁总厂工程师)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沈涯夫、牟春霖以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诉状指两被告人捏造事实、蓄意诽谤,其举证有:狄振智确实患有精神病,有医师诊断为证;自诉人调回上海工作并不是因为妻子患精神病,而是出于政策因素,有函调件为证;自诉人根本不存在私生活作风问题,有单位和组织的考核和鉴定为证;被告人曾来自诉人家中采访,自诉人和女儿向他们详述了真相,他们完全清楚,所以是出于故意。

长宁区人民法院对自诉人的举证材料进行了长达10个月的审查,于11月1日立案,并于11月20日、28日、29日和12月3日四次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调解要求,法庭准许,并着手进行。自诉人要求:被告人认罪;当庭赔礼道歉;公开恢复名誉、肃清影响;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人不接受。调解失败。

1986年11月,上海《文化与生活》第6期发表《“疯女之谜”的真相》,报道法院经过调查,共取得有关证人笔录150余份和原始证据180余件。法庭调查围绕三个问题展开:一、狄振智是否患有精神病?二、杜融为了从武汉调来上海,是否强迫狄装精神病?三、杜融是否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法庭的证据均于被告人不利。

两位记者在《法律咨询》1987年第1期发表来信,反驳前文。他们认为:本案的关键是狄真疯还是假疯。信中列举:狄在婚前精神正常,狄曾对别人说她要“装疯”,有人揭发杜和狄欺骗组织,一些人“不相信”狄有“疯病”,狄振智母亲也说女儿“装疯”等项材料让读者“判断”。信中说“法庭上真正的被告应是杜融”。信中透露:“法院曾多方面做和解工作,但我们坚持要杜主动撤诉,并向我们赔礼道歉,因而未有结果。”

据2008年出版的《中国新闻官司二十年》一书作者对此案主审法官的访问,长宁法院处理此案十分审慎,主审法官曾经两次赴京向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庭室寻求指导。

1987年6月29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狄振智确系精神病患者。所谓杜融骗妻装疯,逼妻装疯,为了掩盖私生活问题暴露而强行将妻子打成精神病是没有任何根据的。杜融从武汉调来上海系通过对调实现,属于正常的工作调动。所谓杜融逼妻装疯,是为了达到从武汉调来上海的说法也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杜融作风正派,根本不存在生活腐化问题。所谓“交代”,是杜在狄经常纠缠不休、寻死觅活的情况下写成的。判决书认定《二十年“疯女”之谜》一文内容纯属捏造。两被告人不顾狄振智有精神病史的事实,违反要否定精神病的诊断结论必须作司法医学鉴定的规定,拒不接受有关的医生、同事、受害人住地部分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组织、上级领导机关的忠告和规劝,故意捏造和散布足以损害自诉人人格、破坏自诉人名誉的虚构的事实,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已构成诽谤罪。判决:被告人沈涯夫犯诽谤罪,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牟春霖犯诽谤罪,处剥夺政权利一年。两被告人并分别赔偿原告人杜融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和50元。

两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他们辩称,揭露杜融逼迫狄振智装疯依据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无诽谤的故意,更不属情节严重,要求保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宣告无罪。

1988年4月11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沈、牟又提起申诉。1989年1月2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

沈、牟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4月25日通知两人:原判正确,应予维持;申诉无理,予以驳回。本案至此最终画上句号,距涉讼文章发表已逾7年。

1988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报道了本案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

判决后的争论

此案在全国新闻界、法律界和社会各界引起很大反响。

有人认为,这反映了“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有了普遍提高,公民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也日益增强”。

也有人说:“批评有一点失误就不行,一搞就是诽谤,动不动就上法院,这叫舆论监督怎么做?”

刊登“疯女之谜”一文的《民主与法制》,在沉默三年之后,从1988年第8期至1989年第2期,连续6期,在“全国第一起新闻记者被判犯有诽谤罪的案例”的总标题下,发表文章数十篇,对本案判决提出异议。除有关事实的争议外,涉及法理的,集中在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直接故意。

本案被告人辩护律师朱华荣、杨诚《如此先例 值得一议》一文说:“沈、牟两人写作、发表《谜》文的行为, 根本不具有诽谤罪的故意。所谓‘不听劝阻,坚持己见’,只能说明行为人行为决意的强弱,而不能说明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也就是说,它只能证明两位记者对《谜》文所载消息的真实性有一定程度的确信,而不能说明他们明知这些消息是虚假事实。这就好比买西瓜时,旁人对你说这些瓜不熟,而你凭自己的观察和经验,确系好瓜,执意买下。即使是真的弄错了,难道就是故意买了生瓜?进一步讲,诽谤罪的定义以‘明知系虚假事实’为发生前提,不能证明‘明知’,故意又从何谈起?”由杨诚整理的全国知名刑法学家在北京大学座谈“疯女”一案的报道称:“本案关键问题之一,是沈、牟两位记者在写作及发表《二十年‘疯女’之谜》一文时,主观上有没有诽谤的故意。我国刑法上诽谤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而决意加以捏造和散布。这是在法学理论上早已明确了的概念。本案判决书以两名记者‘不听劝阻’为根据,认定其诽谤罪的故意”,但是“不听劝阻”,“只能说明他们确信自己根据调查作出的判断是正确的,而不能说明他们明知《谜》文反映的情况是虚假事实,不能说明他们有诽谤的故意。”曾经撰文批评“疯女之谜”的医生贾谊诚也撰文称:“记者出于同情受虐待妇女的义愤,由于缺乏精神病学知识,而后据当事人所陈述的情况写成的报道……只能属于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尚难属于‘故意诽谤’的范围。”

1989年1月16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法制报》(上海市司法局主办)发表长文《〈二十年‘疯女’之谜〉诽谤案事实真相》,系统介绍了本案经过,并且按照诽谤罪的三个构成要件作了论证:

首先,在事实真伪方面,文章指出,一、二审法院在审理中,主要是以临床症状为依据,即以医学科学为依据,辅之以社会调查,认定狄振智当时确系精神病患者。同时经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反复调查,杜融根本不存在生活腐化问题。

其次,在行为人主观方面,该文认为:两被告人实施的一系列客观行为,“明显地反映了他们在主观上具有诽谤的故意”。文章列举:一、《民主与法制》有位记者在1981年即根据狄振智的控诉等材料写成文稿,在6月23日召集上海市精神病防治院等单位有关人员征求意见,到会者一致认为不能否定狄振智过去患有精神病,须再作鉴定。狄控告杜“腐化”一事没有搞清,该文稿不能发表。这位记者将此情况告知沈涯夫,劝告他不要写稿子。二、在1982年12月18日《民主与法制》召开的座谈会上,上海市精神病防治院副院长林某指出:狄振智过去是有精神病的,我们当时的诊断是有依据的,仅凭大家发言就狄过去患有精神病的结论,未免太草率。沈、牟参加了此会,但始终不去精神病防治院作调查,就撰写《谜》文,说“疯女不疯”。三、沈、牟在采访过程中,不是客观地听取被调查人的叙述,而是强要人家证明狄振智没有精神病,杜融生活腐化。四、1983年1月初,狄振智所在单位上棉一厂党委负责人看了《谜》文小样后,明确告知沈涯夫“此文与事实不符”。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陈其五也指示“不要抢新闻”,“精神病问题,一定要有医生证明”。但沈、牟坚持要发。五、《谜》文发表后,遭到一些刊物批驳,陈其五也作出批示批评。市委宣传部发出停止刊登有关《谜》文争论文章的通知。其时,有位主治医生对狄作了检查,诊断为“偏执性精神病”,并告知牟春霖。沈、牟又撰“悬念”一文,连同“谜”文投寄《妇女》杂志发表。……据此,文章指出,两被告人的诽谤行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是一目了然的,而且这种故意是持续延伸、不断强化的,明知是虚假的事实,仍然想尽办法使其散布,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是十分清楚的。

其三,两被告人的诽谤行为不仅情节严重,而且产生了恶劣影响。

与诉讼相关的媒体与主审法院这样在舆论阵地上公开辩论,在中国传媒史上可能是仅见的。

本案的历史地位

本案发生于中国开展法制建设的初期。1979年《刑法》第145条规定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是我国自1949年以来首次就诽谤(即损害他人名誉)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而规定对名誉权等人格权予以民事保护的《民法通则》则是1987年颁行。

当时,新闻记者们似乎并未理会到法律会同自己发生什么关系。但是法律既然已经生效,那么新闻报道如果触犯了法律而受到惩处,就具有必然性。根据上述刑法规定,构成诽谤罪必须具备公开传播有损特定他人名誉和人格的虚假事实、明知虚假却加以编造以贬损他人(直接故意)、情节严重这样三个要件。前述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文章,就是围绕这三点来论证本案被告人构成犯罪的。

这篇被定性为诽谤的文章以及刊物的后续文字,确实存在着一系列致命伤:

――它挑战科学所认定的事实。全文所要说明的,就是“疯女”并非真疯,是在她的丈夫出于某种卑鄙企图的引诱和威逼下的伪装,所以是蓄意迫害。然而,疯女之疯,乃是积10余年医学治疗所认定的,而文章的依据,则是女方的诉说和有些群众的同情话语。为什么不对两者的可信度作一个基本的比较呢?

――它直接对特定人进行审判。本文所刊登的栏目叫“道德法庭”,表明它的宗旨就是要像法庭般地判断是非曲直,它对杜融加上“虐待妇女”等罪名,要将他“依法惩处”,而这并非媒介的职责。

――它将“卑鄙”、“伪君子”、“流氓”、“丑恶灵魂”等极端语词横加于对方,无视对方的人格尊严。

――它坚持错误,而且不给对方发言权。杜融曾经通过不同渠道向编辑部指出文章不符事实,要求发表他的回复予以澄清,但是没有被接纳。刊物持续声讨杜的“暴行”,企图淹没一切不同意见。

今天来看这真是匪夷所思,然而在若干年前这是常态。历史上,在当权者发动的一轮又一轮的“大批判”实即“大诽谤”的运动中,新闻媒体扮演着“阶级斗争工具”和“工具”的角色。无论是谁,一旦成为媒体“批判”的对象,就必定要蒙受任何恶言毒语的贬斥。在权力操纵下,批判的武器必定发展为武器的批判,“媒体”只是正式的前奏,所以媒体永远不会犯错;反驳媒体是不可想象的,会被视为“翻案”和“反扑”而受到“迎头痛击”。

拨乱反正,中国新闻界同全国人民一起从“阶级斗争”噩梦中苏醒。在此过程中媒体功不可没,但是它深深带着旧时代的伤痕。《民主与法制》也不例外。它自1978年在上海创刊以来,发表过不少拨乱反正、推动冤假错案和普及法律知识的好文章,声誉卓著,发行量曾达185万份,但是也出现了“疯女之谜”这样的败笔。

在新生的事物中往往可以找到历史的陈迹。“疯女之谜”案的悲剧性在于,作者和杂志社致力于清除旧的东西,然而他们因袭了旧的手段。他们热情行使来之不易的权利,但他们没有意识到旧时代给予的特权已经终结,这绝不是新时代真正权利的应有内容。那时要求分清特权和权利的区别也许为时尚早,他们头脑里还没有名誉、诽谤、人格尊严这一类概念(就是连1984年出版的《大百科全书法学卷》里也查不到),但是法律既已出台,那么他们就只能吞咽过去“无法无天”时代遗留的苦果。

记者写报道也要“吃官司”?石破天惊,本案当时在新闻界引起极大震撼。

从这个意义上说,“疯女之谜”案对新闻记者和媒体不啻当头棒喝。本文作者曾经说过,“新闻官司”推动新闻媒介走出了阶级斗争的阴影。只要把今天类似题材的新闻报道同当时的流行文笔作一个简要的对比,就不难发现变化有多大,而变化正是自此案开始。人们明白新闻报道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两位记者为此付出惨重代价,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两位为中国传媒法治作出了特殊贡献,没有本案(当然会有别的案件),中国新闻媒体也许还会在“阶级斗争”的雾霾中冲撞更长的时间。

本案并非最终标尺

两位记者获刑之时,一位62岁,一位64岁。虽然没有入狱,但是被开除了党籍,受到的打击可想而知。

由他们来承担本案全部责任,未免过于沉重。他们在上诉和申诉中一再提到,他们是接受领导分配的任务,又在领导指示下深入采访,并由领导主持有关座谈会进一步核对事实,写成本文,经审核发表。事实上,两记者对狄振智和杜融都是素昧平生。狄振智到处投诉,曾有主管部门一位首长写信把她介绍到民主与法制社,由记者们接待处理。从内容看,“疯女之谜”一文相对还比较持平,毕竟还报道了杜融的申辩和狄振智厂方的意见,杜融十分反感的“在道貌岸然的外衣下竟藏着一颗卑鄙的心”这句话,据作者称只是复述狄振智的诉说。一些更加过分的话语来自刊物的后续评论、来信、座谈,显然不能算在两记者头上。

民主与法制社动用了一切可能的资源支持两记者应诉,为他们聘请了著名律师出庭辩护并组织了阵容强大的律师顾问团提供后援,向各方面发送“内参”寻求支持,以至在刊物上批驳法院的判决(这并不符合专业规范),但是也只能做到这些。

总体说来,“疯女之谜”的报道和后续文字应是民主与法制社的法人行为,两记者的采访报道应属职务行为。

两记者后来又在其它刊物上发表文章指责杜融,这是他们的个人行为。但判决书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还是“疯女之谜”一文。

在当时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和对诽谤行为的制裁只有刑事手段,本案立案时《民法通则》尚未颁布实施。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追究单位责任。这就是由两记者在法律上承担全部不利后果在制度上的原因。

如果走民事程序,按照《民法通则》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杂志社和记者应该列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按照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采纳了国际通行的替代责任原理,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就应由民主与法制社承担侵害杜融名誉权的责任。

最后,关于两记者是否具备诽谤罪的主观要件直接故意也不是无可商榷的。法院列举事实,说明被告人应该明知疯女真疯,却坚持指责自诉人迫害妇女,属于明知虚假事实而加以传播以贬损他人名誉,在逻辑上自可成立。但是作为辩护人的刑法专家、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朱华荣等提出“不听劝阻、固执己见”只能说明行为人具有很强的决意,而不是故意,也并非全无道理。接触过狄振智而认为她并非疯女的并非只有这两位记者,其中也包括前文提到的主管机关的那位首长,狄还在他家住了一段时间,我们可以批评他们缺乏精神病学知识,以感觉代替科学,但是不能说这些人都在故意造谣。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犯罪认定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确立了必须“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按此标准,两记者是否具备直接故意,尚有可疑,那么按照在1996年刑诉法确立的“疑罪从无”原则,就很难作有罪判决。

当然不可以以今天的法律来否定过去的结论,而只是说本案如果发生在法制进一步健全的今天,可能就不是这样的结局。在当时的法律制度下,本案判决也许是唯一的。

关于人工智能的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医院 就诊流程 移动智能 应用解析

在医院中,门诊挂号排队的时间长、等候检查结果时间长、缴费需要的时间长是目前我国很多医院面临的主要问题,也是并不在医院就诊最不想看到的局面。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每天上医院就诊的络绎不绝,尤其是换季、旺季时期,在医院就在仅仅挂号收费就往往需要等一个多小时,又是甚至更长时间,通过不完全统计,我院在2014年就诊人数达到412万,在2015年就诊人数达到420万。医院为了解决就诊挂号排队时间长的问题,出台了“移动智能就诊”很大程度上创新和简化了就诊流程,极大的缩短了就诊时间,提高了就诊效率。

1 移动智能就诊和传统就诊的区别

1.1 移动智能就诊与传统就诊流程对比分析

无论是传统就诊流程还是移动智能就诊流程都可分为:挂号、诊间支付、取检查/检查报告、医患互动。在流程中却存在很大差距,就挂号而言,传统就诊有现场排队挂号、预约成功后到医院现场排队取号以及黄牛收费挂号这三方式,而移动智能就诊则不需要通宵排队、不需要现场取号、还能有效杜绝黄牛问题,对维护医院秩序有很大作用。其次在诊间支付中也有很大差距,传统的就诊是通过现场排队缴费,由于医院病人较多,就需要长时间等候,导致收费大厅人流比较密集,而且收费效率比较低。而移动智能就诊通过手机就能在线支付,简单快捷,大大提高了缴费的效率。在去检验/检查报告上也有很大区别,传统就诊流程中需要到现场收取报告,而且保存不方便携带你,容易丢失。但是移动智能就可以主动提醒病了到制定的地点领取检查报告,而不需要长时间等待,同时可以通过手机直接检阅报告内容,即方便携带有利于保存。最后医院互动,传统就诊流程中医生和病人都是面对面交流,病人对医院的评价都是通过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来完成,但是移动智能就诊,可以实现医生和病人的在线交流,病人可以及时在线反馈、评价和建议。移动智能就诊和传统就诊流程示意图如图1、2所示。

1.2 传统就诊和移动智能就诊信息管理的区别

传统就诊信息管理通常情况下都是纸质的文件,无论是挂号还是缴费的凭据都是纸质,很容易丢失,给就诊带来很多不便。 而移动智能就诊则是是通过电子计算机和移动终端来实现挂号、收费通过高科技进行就诊是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趋势,移动智能就诊的信息管理,需要各个部门共同协调发展才能发挥具体的价值和意义,信息化是对医院的发展和服务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移动智能就诊的优势

2.1 避免反复排,节省病人的时间

挂号排队长、就诊排队长、缴费排队长、看病时间段,是很多医院存在的普遍现象,通过调查发现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云因是看病流程太过繁琐,大大降低了看病的效率。而移动智能就诊系统的原则就是以人为本,使得病人在医院看病更加人性化、效率更高。移动智能就是通过手机在线挂号、收费、查看检验结构、就医反馈等,是我国步入新世纪以来伟大的创新之一,即简化了就诊的环节,同时还提高了就诊的效率。我院自从采用了移动智能就诊系统以后,挂号排队长、就诊排队长、缴费排队长的现象逐渐消失,解决了困扰我院多年的问题。

2.2 移动智能就诊提高了门诊病人的满足度

通过应用移动智能系统,既能深化医院的细节管理,还能提高就诊效率,保证来医院就诊的患者能享受得到更加人性化的服务,节省了患者就诊挂号、缴费、获取检查报告的时间,病人从传统的被动缴费变成了自主缴费,很大程度了提高了医院智能就诊水平,从而促进医疗服务更加顺畅,同时还能满足病人的需要,大大提升了患者对医院的满意程度。通过不完全统计,我院在2014年以前病人的满意度不足30%,但是自从2014年应用移动智能就诊系统以后,满意度从上升到57%。今年上半年病人对我院的满意度已经上升到了61%。从这几组数据中可以清楚看出,移动智能就诊对提高了门诊病人的满足度非常有效果。

2.3 移动智能就诊能提高医院的形象和综合实力

门诊部门作为医院工作的第一线,也是病人对医院形象和综合实力认可的关键,所以说门诊部门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病人对医院的印象和评价,通过应用移动智能就诊系统,能很大程度上减小病人就诊的时间,同时还能改善病人就诊的环境,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病人也有好心情对恢复身心健康起到重要作用。提高病人对医院的满足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影院的影响力和综合实力。

2.4 移动智能就诊节省了医院的人力

移动智能就诊通过手机或者移动客户端,就能进行挂号、收费、查看检验结果、和医生交流病情,很大程度上简化了传统医院的就诊流程,即节省了病人的时间,同时减少了医院的人力,调配到需要岗位。我院自从2014年应用移动智能就诊系统以来,大大减少了挂号、收费、检查报告、反馈信息等岗位对人力的投入。通过相关的数据显示,我院在2013年门诊的数量是372万,在2014年门诊数量增加到了412万,同比增长10.8%。2014年到2015年同比增长7.5%。2015年到2016年上半年已经增长了4.3%。而医院挂号收费人减少了20多人,同时也解决了困扰我院多年挂号排队长、就诊排队长、缴费排队长的现象。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分析移动智能就诊和传统就诊的区别。以及移动智能就诊的优势,避免反复排队,节省病人的时间、移动智能就诊提高了门诊病人的满足度、移动智能就诊能提高医院的形象和综合实力、移动智能就诊节省了医院的人力。希望提高医院移动智能就诊的效率,更好的为人们服务。

参考文献

[1]王春平.面向医院就诊流程的移动智能应用的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4.

[2]沈崇德.医院数字化客户服务模式构建与规范化研究[D].南京:南京中医药大学,2014.

[3]陆忠芳.基于云计算的移动医疗服务平台的研究与开发[D].杭州:浙江理工大学,2013.

关于人工智能的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智库 评价 影响力 中国智库

党的十以来,高度重视智库建设,并强调要从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国家软实力的战略高度,把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切实抓好。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在这一背景下,辩证认识和科学对待西方智库及评价体系,对于我们加强智库建设具有重要启示。不可否认,西方智库对西方国家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其智库建设经验也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但西方智库也存在诸多问题,我们不能盲目推崇,加快推进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还要走自己的路。

《全球智库报告》反映出西方智库观念的偏颇

西方智库中比较有影响力的是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詹姆斯・G.麦甘博士主持编写的《全球智库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从2007年起,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智库与公民社会项目”每年一份全球智库排名报告。对于这一报告,国内一些媒体、学者和智库表现出高度肯定和自觉认同。该报告被称为“权威性和公信度受到业内外认可”“当下国际上最有权威的智库研究”“公认的衡量全球智库水准的重要参考”。

然而,对于报告的科学性和价值,世界银行、东欧及德国的一些学者早在2010年就公开发表了对报告中若干问题的批评。从2012年起,国内一些学者也开始关注报告中持续存在的大量不严谨甚至自相矛盾的错误,并对关于中国智库的评价有失公允提出质疑,认为“权威性”难以服众。

一是对智库独立性的看法存在偏颇。

报告一直将独立性作为智库首要的特性,热衷于宣扬智库独立于政府的身份。在他们看来,中国的智库没有什么独立性,而美国智库最强调独立性,95%的美国智库是独立的,几乎不接受政府的任何资助。

需要展开讨论的是,报告虽然特别强调智库不受政府资助所显现的独立性,但西方世界的事实也并非整齐划一。在欧洲,政府出资的智库不胜枚举,如德国莱布尼茨学会下属的一些研究机构智库,资金百分之百来源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

更为重要的是,在一般的意义上,独立性可以从资金、组织和思想等三个方面展开理解,其中思考的独立性应是智库独立性和自主性的核心。问题的关键在于,接受私有基金而不受政府资助的智库必然和思想上的独立性一致吗?事实正好相反。与人文社会科学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一致的是,智库的思想表达不可避免地蕴涵价值判断,思想产品不可避免地蕴涵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从根本上说,西方智库无论是资金的来源,还是对政府决策的影响,都没有逃脱资本的逻辑。

因此,对智库的独立性不能做片面化和绝对性的理解。其实,任何一个智库的存在和发展,都受到其所处国家的制度、体制、历史和文化背景的影响,都离不开其所处国家内政外交的政治需要,都与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益的维护和实现相联系。

二是对智库影响力的看法存在偏颇。

报告认为,智库的影响力主要在于对媒体、公众和政府决策者的影响。美国智库在全球范围内都很有名。像布鲁金斯学会这样的美国智库,长期保持着在全球范围内的巨大信任度和影响力,亚洲、拉美和非洲智库的专家都知道布鲁金斯学会,但他们可能并不太了解中国的顶级智库。

对于欧美智库来说,政策鼓动是它们产生自身影响力的重要方式,运作的一般逻辑是,首先向社会公开政策研究报告和建议,通过引导舆论最终达到影响政府政策制定。而中国智库在运作体制机制上有自身的特殊性,它们一般首先通过内部报告的形式实现其对决策服务的价值,注重“内外有别”的政策性和时效性。在一定程度上,中国智库的“孤立性”明显也受到这一运作机制的影响。

报告对中国智库运作机制了解不多,由此也影响了对中国智库影响力的科学评价。报告关于亚洲、拉美和非洲智库可能并不太了解中国的顶级智库的判断就有失公允。事实上,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世界各国智库的交流平均每年就近2000人次。

西方智库在评价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以《全球智库报告》为典型案例,西方智库在评价实践中存在的不严谨态度,导致错误和漏洞百出,严重影响和削弱了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一是评价对象不全。从纳入报告的智库评价名单中可看出,报告对智库的定义非常宽泛,非营利智库、非政府组织、营利的咨询机构、大学研究中心、政府和政府内部的研究部门等各种类型机构都被认为是智库。不过按照这个宽泛的标准,中国的智库数量远不止报告中说的429家。显然,该报告在统计中国智库实际规模方面存在明显的纰漏。

二是评价主体模糊。最重要的环节是专家小组的构成。2011年通过网络公开推荐等方式,该项目共吸收793名来自各地区和各研究领域的专家小组成员、150名具有政治学、智库和公民社会等跨领域知识的记者与学者、55位现任和前任智库的负责人、40位捐助人、150位来自公民社会的代表、100家以上的智库人员、25―30家政府间组织、120家学术机构等组成的专家小组。但是,报告迟迟不公布调查对象和专家成员区域分布统计数据,没有给出专家小组的区域分布。对此,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最大的设计缺陷恰恰就出在专家问题上。

三是评价方法单一。在开展全球智库排名的工作中,尽管报告提出了一系列量化指标,但排名采用了“整体印象评价法”,这种纯粹的主观评价法没有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统一起来,排名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来自不同地区提名者的个人意识形态和学科偏见的影响。而且,评价方法的单一性和随意性联系在了一起,这一逻辑充分体现在“谁合作,谁排名靠前”的排名原则上。

四是评价依据有限。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学者研究,从能够计算出的反馈率来看,2012年向全球各地区发放了13000份邮件排名调查表,只回收了1950份,占14.9%(2011年的23.8%是排除了其未报告的智库反馈数而直接计算个体反馈率得来,因此并不准确),甚至最低的年份为2.51%。过低的反馈率不能说明是否达到了最初设计的调查样本分布,而很大概率属于偏样本调查,这是其所依赖的宾夕法尼亚大学实习生团队获得数据能力有限的典型表现。

五是评价结果矛盾。与全球智库排名这个庞大的工程严重不相称的是,“智库与公民社会项目”只有一名全职工作人员,项目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主要依靠来自宾夕法尼亚大学和费城地区其他高校的实习生。调查没有实现尽职,报告粗陋之处频现。总体上看,评价报告中总体排名和分区域排名不一致、区域归属前后不一致、表述与所列数据不一致、同一国家数据前后不一致、同一机构名称前后表述不一致等自相矛盾的问题大量存在。比如,2014年报告中全球150强智库排名第48名与排名第99名的都是中国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探索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有效路径

《全球智库报告》的中国境遇,是西方国际话语权在智库评价领域的表现,是西方话语相对强势的缩影。这种状况反映了中国智库在西方视野中的实际地位,展现出智库力量和评价话语权的相对弱势。强调,要“重点建设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和国际影响力的高端智库,重视专业化智库建设”。因此,我们必须加快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建设。

要独立自主探索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道路。人文社会科学的社会影响有着鲜明的政治标准,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不能片面理解为“与国际接轨”,要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立足我国国情,始终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独立自主地探索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道路。这是在全球智库竞争中必须彰显的独立性。一是要为党和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智力支撑。服务决策是智库的一般功能和要求,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建设成效,以推动党和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基础性的检验标准。选题的设置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关注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而不能和一般研究机构一样,主要从学者的研究兴趣出发确立选题方向。二是要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基本取向。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道路的探索,要以推动社会主义的巩固和完善为根本价值尺度。在引入市场机制的同时,千万不要忘记不是所有的思想产品都是商品,市场化必须有严格的边界和底限。三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的发展方式与路径。既要看到自身的问题和不足,也要把握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在推动智库的多元化发展,构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发展新格局的进程中,千万不要忘记始终坚持政府智库的主导地位的极端重要性。对盲目照搬西方、智库建设完全民间化和非政府化的倾向,要保持足够警惕。

要认真借鉴和吸收西方智库建设的有益经验。《全球智库报告》的中国境遇,在一定意义上为我们正确认识自我和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提供了难得的契机。要以全球视野审视中国智库发展和建设现状,按照独立思考、适度超前和服务决策的功能要求,在智库建设中不断加以完善和强化。一是强化独立思考。智库的影响力关键是思想的创新性。要进一步强化问题意识,积极建言献策,提倡不同学术观点、不同政策建议的切磋争鸣、平等讨论。二是强化智库的前瞻性。必须承认,缺乏前瞻性的战略思想是中国智库相当普遍存在的问题。国内一些智库多是“一招一式”的应急性对策占主导,缺少适当超前服务于长远的政府决策的探索和创新,因而把握现实全局或发展趋势的成果不多。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增强战略思维能力,以富有前瞻性的政策建议,展现智库的核心竞争力。三是强化全球视野。智库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随着中国智库的不断发展,要强化全球视野,站在全球的高度,拓展思维空间,提升国际化水平,探索增强中国智库的国际竞争力与影响力的有效方式与路径。

要加快建构中国特色的智库评价体系。中国特色的智库评价体系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必然要求和有机组成部分。为在智库评价的国际话语权斗争中发出中国声音,抢占制高点,中国社会科学院2014年2月启动全球智库评价项目,组建了多语种团队,尝试构建更为公平、合理的全球智库评价体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在2015年11月了《全球智库评价报告》,提出了一套全球智库综合评价AMI指标体系。全球智库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主要从吸引力、管理力和影响力三个层次对全球智库进行评价,该评价体系不仅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而且根据该指标体系作的全球智库百强排行榜,也得到同行认同。在该领域首次发出了中国声音,“全球智库评价指标体系”与“全球智库评价报告”分别荣获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智库重大成果奖。此外,该报告的入选2015年全国智库界10大事件之一。根据《国家高端智库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要加强对高端智库的绩效考核和综合评估,以质量创新、实际贡献和社会效益为主要标准,携手相关机构与学者,进一步深化与完善智库评价指标体系。

参考文献:

1.唐钧:《社会政策:国际经验与国内实践》,华夏出版社,2001年。

2.唐纳德・埃布尔森:《智库能发挥作用吗――公共政策研究机构影响力之评估》,扈喜林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年。

关于人工智能的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智能建筑;工程监理;招标

智能化建筑工程在电气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自动控制技术和系统工程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是结合人类对建筑物要求的不断提高为基础获得了空前的持续发展,各种先进设备应用和控制措施逐步完善。随着智能建筑的不断普及,在当前的不断影响着人们在生活中生活方式的转变、居家方式的改变和办公习惯的改变。在当前的房地产公司工作中,诸多企业都不断的以智能化为主要的广告理念。智能化建筑已成为人们对建筑物追求的主要方式,已成为衡量其楼盘档次高低的重要因素。对于一个民用建筑物来说,一个较为完整的智能化系统应当包括通信、有限电视、公共广播以及紧急广播、计算机网络和电视监控等建设中需要相互兼容和继承,使得智能建筑工程科技含量较高,各种产品更新速度较快,在加上在应用中对项目工程不同的使用需求,这就造成建筑工程中监理工作的难度增加。

1.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在工程施工之前,应当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的合理性与完备性,这一要求对智能建筑工程的实施很重要。在一般施工之中,电气专业图纸会对建筑设计中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产生联动效应。因此其在施工设计中需要明确注明相应的设计思路和施工方法,其他系统若无设计会在设计总说明中注明:并且对安防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和通信系统都需要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安装,对各种设计到消防、电信和广播行业的设备在施工应用的过程中都是通过严格控制,确保设计深度、设备安装都能够满足设计需求。所以监理在前期准备阶段应注意:1)做好对公安部门提出的消防设计书的审核意见,同时更是要做好各个线路的检查图,收集齐全各种相关的资料和档案作为监理依据。2)消防自控、电信、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管线一般都应暗敷设,施工前应有完备的图纸。要协助业主组织专业安装公司做好开工前的安装图纸会审工作,明确各单位的施工界面,安排好需相互配合和协调的事情,为以后工程的顺利实施打好基础。3)审查电气专业图纸对智能建筑各系统的前端电源配置是否齐全,同时应了解建筑物的功能需求和业主的使用需求,应有扩展余量。

2. 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因智能系统的专业安装单位一般采取平行发包的形式进行承包,项目业主在选择这些单位时,有时会受到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干预,故而出现监理在现场对这些公司难以正常开展工作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监理要参与协调好有关专业安装公司的工作;要督促安装公司做好各自施工范围内成品保护,并使其树立保护总包和其他安装公司成品的意识,避免出现相互推委、扯皮、返工甚至索赔纠纷。

3. 认真进行产品质量检查,并把好产品选型关

GB50339中指出:智能建筑工程的产品包括各系统中使用的材料、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这类产品技术含量较高更新换代较快,故新材料和新产品相对较多。监理在检查时,要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规范和合同进行,还要查验生产厂家的检测报告和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必要时要实地考察生产厂家的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不但要做好产品的检查验收,还应关注产品的选型。一般来说,产品选型是在设计阶段由设计院完成的(也有专业安装公司或系统集成商承担设计并完成施工的情况),但可能由于设计院电气设计人员对智能建筑系统了解不多、设计依据往往落后于产品和行业技术的发展、智能建筑专业安装施工单位要进行深化设计,确保选型设备的性价比、有关硬件系统接口兼容性要求高等诸多因素,容易造成选型不当的情况而可能导致各子系统丧失协调控制能力。软件方面特别注意系统集成商对通信软件的开放性和配套性、稳定性。监理在处理设备选型时,要多与业主进行沟通,找出解决问题的妥善办法,帮业主完成一个高效、安全、节能、完备、稳定运行的智能化建筑系统。

4. 做好招投标工作

在招标工作中,是以业主需求为中心,满足业主使用功能为目标。智能建筑工程的投资主要体现在智能化系统中所使用的产品上。在某种情况下,业主会把智能化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全部交由有设计资质的专业安装公司或系统集成商一起完成,但由于产品价格受产地、性能、档次、质量、品牌的影响而区别很大,业主却往往缺乏可靠的可供参考的价格依据,对专业安装公司或系统集成商报价心里没底。这个时候,监理要做好咨询服务工作。笔者曾参与西北工业大学老校区消防、安防系统改造项目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业主分区段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门禁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紧急求助系统等进行招标,招标文件中提出投标人要能满足“设计最优化、系统最小化、功能最大化”的要求,且推荐了几种知名品牌供投标人选择。经过资格预审和初次筛选,业主组织数家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以便使投标人的设计更加合理实用。后经开标、评标,最终确定了中标人。由于业主引进了良好的竞争机制,监理又发挥了经验足、专业性强的优势,协助业主对一些知名品牌的产品做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并参与设计优化工作,给业主提供了很好的咨询意见,使得本项目不但有健全的系统和完善的功能,而且降低了成本,节约了投资,监理的工作也得到了业主的好评和认可。

5. 竣工监理措施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先各系统,后系统集成”的顺序进行。这是智能建筑工程不同于其他工程验收的地方。一般来讲,验收顺序为:调试(检测)试运行竣工验收。监理参与(子)系统的调试是至关重要的,小到对某个产品的调试,大到对集成系统的调试都要亲自参加,要及时发现问题并消除隐患,若合同或其他规定要求某系统由专业检测公司检测的,监理要查验检测报告。规范对各子系统试运行的时间有不同的要求,一般为1~3个月,监理要做好试运行记录。试运行正常后,由业主组织最终的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