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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科技

金融服务科技

金融服务科技范文第1篇

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必然呼唤着金融的参与,催促着金融的创新。任何一个国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必须依托于强大的金融扶持,实现高新技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紧密结合。目前,风险投资已被一些发达国家证明是支持高科技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但在我国,风险投资基金及其运行机制尚在起步阶段,对高科技企业的支持作用有限。

此外,我国技术市场发育迟缓,科技成果的转化远远落后于高科技产业的需要,使风险投资面临巨大的技术和市场风险。同时又缺乏高效的信息交流网络,使企业界和投资者存在信息不对称,技术和资金不能有效结合的问题。而且观念上也存在误区。多年来,人们一直认为风险投资是政府的事,而非一种商业行为;把风险投资当做一次性投入,而非多阶段、多层次的持续资金投入。这些因素严重阻碍了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实践与发展。

风险投资具有风险性、长期性的特点,而作为融资重要来源的信贷资金却有“将本求息”的特征,这决定了银行贷款必须坚持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因此,银行信贷资金当前很难进入风险投资领域,这也制约了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资金实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高科技企业发展的特点是科技创新迅速,产业竞争激烈,在企业创办的初期往往只有作为无形资产的研究成果,这就决定了高科技企业的融资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资金需求的长期性,从产品研制、开发到投产,都需要资金的支持;二是融资风险大,高科技企业未来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三是逆向选择问题突出,融资时企业只有科研成果,出资者不了解企业家的才能,信息不对称;四是缺少抵押担保。这些特点使高新技术产业很难符合银行稳健经营所需的贷款条件。

目前,商业银行以信贷资金支持高科技企业的最大障碍,是风险同收益不对称。对高科技企业的投入风险大,投入成功后收益也高。但银行以贷款投入高科技企业,一旦投资失败,银行会损失贷款的全部本金和利息;如果投资成功,则不论投资的收益有多高,银行也只能收回本金和利息。也就是说,在目前的管理制度下,银行对高科技企业贷款尚缺少风险补偿机制。要吸引银行贷款投入高科技企业,首先要解决银行高风险贷款的风险补偿问题。目前,尚缺少相应的政策法规,明确商业银行对高科技企业发放贷款,并按规定在一定的时期内持有和转让其股份,以促进建立高风险贷款的补偿机制。同时,由于高科技企业和高新区自身体制、机制所限,有的不具备法人资格,信用评级和落实担保较难,良好的信用环境尚不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尚未形成。

当前,我国正在努力创造一个适合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局部优化的环境,以促进有市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得以成长和发展。因此,创新金融服务方式,促进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是当前国家金融部门的神圣职责。

第一,要积极探索银行信贷借鉴风险投资机制,拓展、完善银行为高科技企业融资的渠道。

由于高科技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风险程度不同,风险逐次降低,因此商业银行可以对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融资方式、给予不同的融资限额控制,以分散风险。对于处于扩张期和成熟期的高科技企业,可纳入正常的企业信贷评价体系,但应考虑企业技术更新较快、风险较大的特点,在信用评级时区别对待。对于处于开发期、创业期和成长期的高科技企业,风险要远高于一般的成熟企业,如果银行对这类企业发放贷款,必须有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

在目前条件下,一是以高科技企业的未来收益作为贷款的抵押品。若项目投资成功,银行有权取得超过贷款本息的收益,以形成对银行高风险贷款的补偿机制。例如可以由企业同银行订立股权转让和回购协议,以此作为银行贷款的担保条件。项目投资成功之后,企业按协议购回股权,银行以取得的收益补偿贷款本息和贷款风险损失。

二是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商业银行通过建立无形资产评估体系,将知识产权(如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纳入抵押担保范围,扩大抵押担保领域。对提供贷款担保存在困难的高科技企业,可以由借款人提供符合担保规定的企业有效资产、个人财产以及保证担保组合,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组合担保方式,尽量满足其贷款需求。

三是创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的担保方式,形成贷款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为银行对高科技企业增加贷款提供外部保障条件。

四是探索银行对风险投资公司融资的方式,以增加风险投资公司向高科技企业投资的总量,由风险投资公司以综合收益归还银行借款。

第二,加快建立市场导向型的商业银行服务体系。

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的首要目标是客户价值最大化,要在客户满意的前提下获得利润。这也为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确定了方向。在传统体制下,银行形成的是以产品为中心的组织体系和业务流程,这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当务之急,是在改革产权制度的同时,加快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市场导向型商业银行服务体系。因此,商业银行要根据市场的发展、客户业务的需要以及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要求,为其筹资、投资、分配和发展决策提供全方位、多功能服务。积极创新对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服务方式。密切跟踪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变化,建立针对高科技企业的评价标准体系和服务体系。对各类中小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择优扶持,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的风险评价、授信管理及有特色的服务体系,提高政策、金融服务和业务监控的专业化水平,健全客户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各类客户日益增加的金融服务需求。

第三,逐步完善商业银行网络化的市场营销系统。

现代商业银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地区,客户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多,要求银行提供多样化、一揽子的产品和服务,并希望服务的方式更加灵活、高效、便捷。当前,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正在由存款为主向资产、负债、中间业务并重转变,力求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产品和服务;由柜台服务、等客上门向“3A服务”转变,建立超时空的分销体系;由大众化、同质型的服务向个性化、人性化服务转变,对客户实施分层服务;由被动适应市场向主动开发、培育市场转变,通过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引导、激发新的潜在需求;由单纯的市场开发向加强客户维护与风险管理转变,挖掘客户深度价值,加强客户风险监测与分析;由传统的竞争型营销向多层次的战略联盟营销转变,与同业和客户建立持久的合作关系,共同开发相关市场。同时,要对经济发达的金融安全区实施重点发展战略,提高经营授权,提升服务层次,提供更加灵活的服务,加大资金的倾斜力度。

第四,建立和完善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特点的项目运作和信贷政策体系。

一是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那些担负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科技成果商品化及产业化较成熟的中小企业,要积极予以信贷扶持。

二是不断加强与科技部门的密切合作,在项目筛选过程中,充分听取科技部门对企业的资信状况、盈利能力、技术水平和发展潜力等方面的意见,必要时聘请科技部门和中介评估机构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咨询小组,界定中小企业的科技含量、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从中确定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目标范围。

金融服务科技范文第2篇

[关键词]科技金融;科技保险;青岛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9066

创新发展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有效引导资金向科技领域配置,实现政府对科技型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扶持重点和力度是践行创新发展的重要途径。科技型企业大都存在信用等级不高、可抵押资产轻等缺点,当前金融市场的信贷以间接融资为主,企业直接融资比例低、股权投资退出机制不健全,导致企业无法有效与信贷资金对接。青岛作为创新之城、创业之都、创客之岛,需要把脉青岛科技金融服务现状,找寻科技金融服务规律,提升科技金融服务水平,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服务水平对策。

1青岛市科技金融服务现状

青岛市就银行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实行风险补偿、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规定财税方面的补贴措施、加大信贷投放、中小企业发放集合债券等方面做出规定,使中小企业融资有法可依。2013年出台《青岛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与各银行机构签署《青岛市科技金融战略合作协议》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获得科技创新授信额度400亿元。青岛银行提供的“青易贷”“科易贷”“特色贷”等创新金融产品,是在科技金融服务方面的有力探索。

由青岛市财政注资1亿元成立青岛首家政策性科技金融担保机构――青岛高创科技融资担保公司,构建了担保公司、金融超市、企业家俱乐部三位一体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自成立以来,已发展成为以财富管理、券商主导、蓝色经济、外向金融为特色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在中小科技企业融资方面作用日益凸显。2016年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新增挂牌交易企业252家,围绕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打造的“三大平台”全面开花,成效显著。财富管理产品交易平台备案“金珩财富”系列产品402期,备案金额216亿元;挂牌基金总规模超过500亿元。“信蓝筹”平成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和产品众筹项目32个,募集资金近6000万元。通过“三大平台”聚拢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和合作伙伴近500家、合格投资人超过5万个。

截至目前,自2016年青岛首批6支孵化器种子基金已全部完成组建,资金规模合计6000万元,其中最早成立的市南创联孵化器种子基金现已完成首个200万元项目投资,这是青岛市创新科技资金投入方式的又一次新尝试。

出台《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拟面向在孵企业和创客团队发放科技创新券2500万元,企业、创客可使用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资源,实时抵扣服务费用。2017年全社会研发经费占GDP比重力争达到287%,孵化器建设专业技术平台达到20个,服务创业企业5000家。

2青岛市科技金融服务存在问题

21融资需求与金融服务信息不对称

我国企业长期以来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信贷对企业金融支持起到决定性作用。目前青岛银行为全市科技企业在金融服务方面进行许多努力和探索,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但依然存在着银行提品与企业金融需求方面的信息阻塞和不对称。从银行方面看,对于市场上的新发明、新创造、新材料以及未来市场的不确定性知之较少。从企业方面看,不清楚哪家金融机构提供何种金融融资产品、时限长短、申请难度等信息,加上初创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薄弱,会有提报材料不规范导致审核不通过的担忧。

22社会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尚不健全

科技创新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包括产权交易市场、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投资评估机构等。目前科技创新服务的中介机构发展相对滞后,不但数量少,而且种类不齐全,尤其是与投融资密切相关的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估值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等科技中介相当缺乏。缺少行业龙头机构,资源无法有效整合与配置,中介机构独立性不强。

23企业直接融资能力不强

从证监会网站获取的数据来看,青岛本地上市公司逐年增加,但与国内其他发达地区相比差距明显。在国家大力引导资金流向实体企业的背景下,上市公司的多寡直接表现出青岛本地企业竞争力不强、融资能力弱等问题。24科技金融产品与服务针对性不够

科技企业在金融支持与需求方面存在着千差万别的区别,由于科技企业具有可抵押物少、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规范性差,以及新技术、新产品市场前景不明朗等特点,导致金融服务机构对其金融需求了解不透、支持力度不强,缺乏创新性、差异化的优化调整。

3改善青岛市科技金融服务的对策

31健全科技金融支撑体系,实现全链条服务

科技金融体系对于一个地区的科技创新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支撑引领作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汇集企业、金融、创投等机构,完成信息、资金、项目、人才、园区、平台、政策等优质资源的有效对接,在科技初创型企业及二次创业企业在发展初期、高速发展期、上市前、上市后等各个阶段,提供孵化、天使、VC、担保、资金融通、PE、并购、管理咨询等多维度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形成全链条科技金融服务支撑体系。

32完善资本金融市场建设,拓宽科技金融融资渠道

资本市场对于提高企业直接融资起到重要支撑作用,完善资本金融市场,降低金融门槛、扩大民间资本融资,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科技企业。完善资本金融市场,依法设立包括中小型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丰富金融机构多样性,增强金融对科技企业的支持。完善资本金融市场需在强监管的前提下积极防范和化解各种金融风险,既要防止一抓就死、一放就乱,又要保持资金活跃度。

33明晰政府职能定位,发挥政府引导监管服务作用

政府在科技金融发展中兼有宏观管理和微观经营的职能,政府既是科技金融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政策执行管理的监管者,政府需要协调与企业、市场之间的关系,若政府越位将降低科技金融使用效率,若监管力度不够则易产生管理混乱、政策执行不力的现象,为此必须明晰政府定位,发挥政府在科技金融要素市场的建立、监管职能,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应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构建良好的科技金融运行基础;推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结合、信用贷款与财政贴息结合,丰富资金投入机制,发挥政府引导监管服务作用,切实降低科技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

34加快科技金融模式创新,提高金融产品针对性

科技日益成为我国发展的驱动力,科技金融则是产生动力的燃料,必须探索和建立全方位适应科技企业发展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建立以“互联网+科技金融+交易”模式的科技银行,对科技企业在初创期、成长期、加速期的金融支持,特别是在抵押、质押权上进行实质性的突破,可借鉴沪、深两市的做法,在私募、债权、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等方面进行政策制度突破,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和风投进入科技金融体系,针对科技企业千差万别的融资需求,提高科技金融产品针对性、普适性。

参考文献:

[1]谢泗薪,张志博基于互联网思维的科技金融服务业发展模式与攻略[J].中国科技论坛,2016(3):55-61

金融服务科技范文第3篇

关键词:科技金融;知识产权质押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9)-0004-02

一、陕西科技金融发展情况

近几年,在监管部门的引导和推动下,陕西辖内银行业机构围绕科技支行建设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以科技型企业为核心目标客户,积极探索科技型企业特色金融服务模式,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特点:一是起步比较早。2010年在全国较早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开始在辖内大力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2013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科技支行监管办法,推动科技支行建设,自2013年第一家科技支行挂牌成立至今,辖内共有持牌科技支行12家。二是发展比较好。截至2015年6月末,辖内银行业机构科技型企业贷款401亿元,户数1887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余额达到10.3亿元。三是业务品种较多。针对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缺少抵押物的特点,各银行机构积极进行产品创新,比如工行陕西省分行推出了“蹬羚计划”科技金融品牌融资服务方案,浦发银行西安分行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推出了“投联贷”产品,长安银行结合企业销售情况推出了“订单贷”产品。四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开办范围较广。全省22家银行业机构开办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占比逾60%,并覆盖了几乎所有银行业机构类别;全省10个地市中,有7个地市的银行业机构已经开办该业务,占比70%。

二、陕西科技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辖内科技金融服务水平有了一定的提升,但是在科技支行建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投放等方面,与实体经济发展相比,也还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

(一)专业水平不足。科技型企业多为专业人才创业型企业,生产经营技术性强,产品有许多属于“高精尖”,其面向的市场与传统企业有较大的区别。在调研过程中,多家科技支行表示,虽然已经配备专门的营销队伍,但是欠缺专业化人才和知识,不熟悉科技型企业的产品和市场,难以判断科技型企业技术的先进性和持续性,特别是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业务时,无法对商标权和技术专利的价值和市场前景进行准确判断,一定程度上导致经办机构和人员心存畏惧,办理业务热情不高。

(二)信息不对称。一是客户信息不对称。从各园区管委会获得企业融资信息是开发科技型企业客户的重要途径,但多家银行反映,通过园区管委会等官方渠道获取的融资信息,银行上门后,部分企业明确表示无融资需求;部分企业信息失真、少数企业信息错误,如存在企业地址不准确、联系人电话错误等情况。二是资信信息不对称。科技型企业大部分处于投入期、孵化期,经营管理规范性较差,财务制度不健全,银行机构无法有效掌握企业财务、资信等情况,无法判断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三是价值信息不对称。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时,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知识,银行机构主要依赖第三方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但市场上缺乏权威评估机构,不同评估机构对于同一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经常差异较大,如某企业同一知识产权在两家机构进行评估时,评估价格相差10倍,银行莫衷一是。四是权属信息不对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存在依赖于法定条件的满足,以商标权为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权有效期限一般为10年,而在有效期内可能因诉讼、仲裁等被确定为无效、侵权,最终导致被质押商标权失效。

(三)风险缓释措施有限。一是企业难以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辖内银行业机构针对科技企业轻资产特征,推出了无抵押的信用贷款产品,这类产品无其他风险缓释措施,一旦出现风险,信贷资金就会损失。二是政府补偿资金撬动作用有限。陕西省科技厅、财政厅建立了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科技贷款逾期最终本金损失金额的50%为限,给予银行业机构风险补偿,但是根据补偿协议,一家银行5年内获得风险补偿额上限为1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的撬动作用非常有限。三是知识产权变现处置困难。

(四)直接融资介入少。对于初创阶段的科技企业,除从银行获得信贷支持外,更应尝试从市场直接融资,但因地处内陆,辖内直接融资市场发展较慢,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比例不高,较少通过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机构融资;此外,通过新三板上市融资的科技企业也较少,截至6月末,辖内新三板上市企业32家,占辖内科技企业比例极低。部分银行机构也尝试通过“投联贷”等方式,将创业期科技企业推荐给基金、风投等机构,为企业引入直接融资,从整体情况看,科技企业还是更多依赖银行信贷支持,对直接融资重视和利用不够。

(五)配套机制不到位。一是银行考核机制不到位。根据监管要求,各银行应给予科技支行一定的倾斜政策。但从调研情况来看,相关要求并未落到实处。如,10家设立科技支行的机构中,仅个别银行在支行等级评定、绩效考核、不良容忍等方面给予了专项优惠政策,其它大部分银行并未倾斜,对科技支行的业绩考核仍按照普通支行对待;不良容忍方面,也比照普通支行执行,未出台相应的免责措施,影响了经办人员的积极性。二是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机制效率较低。目前,相关登记权限未下放,对知识产权进行登记质押的部门分别是国家版权局、专利局、工商总局等,相关手续需在北京办理,程序复杂,耗时较长,登记费用较高,影响了银行和企业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积极性。

三、对策建议

(一)提高认识。一是银行业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服务科技企业,既是支持“双创”的具体措施,也是转型发展、拓展新业务领域的有力契机,要克服畏难情绪,提高主动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二是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科融结合是推动科技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积极牵线搭桥,向企业宣传政策,向银行推荐客户。三是监管部门要把发展科技金融服务,作为解决融资难,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积极引导推动。

(二)统筹协调。建议政府相关部门,一是牵头构建统一信息平台,集中提供扶持政策、风险补偿、企业信用、纳税、社保等相关信息,便于银行业机构综合判断。二是通过互联网搭建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咨询、专业辅导,以及开展相关培训。三是进一步扩大相关风险补偿基金的范围和额度,在地市层面设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基金,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四是细化知识产权评估标准,提高评估的公允性和准确性,降低评估收费。同时建立完善识产权交易市场,有效解决知识产权处置难的问题。五是简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方便企业就近办理知识产权登记和质押,节约时间和费用。

(三)完善机制。各银行业机构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对科技支行进行垂直管理,并充分考虑科技企业信贷特点,在计划管理、资源配置、信贷审批、考核评价、激励约束等方面实行有效的倾斜政策,适度放宽科技贷款的不良贷款容忍度。二是逐步增强科技支行独立性,下放业务审批权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流程,建立科技贷款信贷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三是强化科技金融创新力度,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帮助企业发债、引入风投、基金、投行等机构,提供股权融资、传统信贷、IPO等多元化金融服务。

(四)积极推动。监管部门要发挥引领作用,一是积极搭建银政企三方交流合作平台,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融资洽谈会等形式,共享信息,宣讲政策,推介产品,对接需求,共同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发展。二是要进一步完善统计体系。针对科技企业融资额度小、期限短、周转快的特点,在进行数据统计时,除统计时点数外,更应统计时期数,如累收累放数等,更准确地反映银行业机构对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

(五)防范风险。科技企业面临的风险种类较多,风险程度高,除了一般意义上的风险外,还有生产试验风险、价值判断风险、市场交易风险、权属异议风险等。因此,各银行业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要强化贷前调查,通过认真研究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资金情况、资信情况、市场前景等,注重分析第一还款来源,综合考量是否给予支持;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将知识产权质押与其他抵押担保手段相结合,采用组合增信等形式,提高风险缓释能力。

参考文献

[1]戴彩霞.福建省科技金融服务业发展建议[J].海峡科学,2015,(3):64-65。

[2]胡N荣.南京银行科技金融服务创新工作探讨[J].江苏科技信息,2015,(1):7。

[3]简慧.我国科技金融服务的现状、不足与对策[J].南方金融,2015,(4):95-98。

[4]王永红.创新科技手段,普惠金融服务,助推经济发展[J].中国金融电脑,2015,(6):27-29。

[5]张雅雯.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案例分析[J].现代商业,2015,(11):64-65。

The Investigation on the Financial Services for Shaanxi’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U Ruqiang

(Shaanxi Office,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Xi’an Shaanxi 710075)

金融服务科技范文第4篇

关键词:科技进步;金融服务;融合;互动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3-0009-05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高新技术(IP技术、通信技术、信息技术等)对传统金融业渗透不断加强,导致传统金融业的边界不断变化和调整,现代金融服务业的创新层出不穷。本文从探讨科技进步与金融创新内在关系的机理、互动机制出发,从金融促进科技进步以及科技进步促进金融创新与发展两个视角研究在新形势下如何推动技术金融一体化以及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增长过程中更好地发挥金融体系的机制和功能。

一、科技进步对金融业的影响

及金融创新服务的功能

(一)科技进步对金融创新的影响分析

以信息与通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金融服务部门的服务生产和提供的方式,极大地提高了生产率和经营效率。金融部门是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装备程度最高的少数服务行业之一,从而金融服务业具有较高的资本密集度,其人均占有的固定资本投资很高。金融部门的要素投入结构决定了其具有相对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大量的实证研究也支持了以上的结论,即金融部门持续的技术投入和信息通讯设备的运用使得其具有持续稳定的生产率增长速度,这与服务业其他劳动生产率增长缓慢的行业,例如政府组织、社区服务业、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同时,金融服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机制、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创新会改善业务分工不合理的状况,从而提高经营效率。

1.基于科技进步基础上的交易成本不断降低极大地促进了创新型金融工具与服务的出现。降低交易成本既是金融创新产生的动机,也是金融创新的结果。如果没有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将因为交易成本太大而无法进行。Silber(1983)在一项早期的金融创新研究中指出,与在实体经济领域通过增加产出增进经济福利的技术创新类似,金融创新通过以下途径增强金融系统的功能进而增进经济福利:改善风险承担能力(例如期货市场)、降低交易成本(例如自动取款机)、规避过时的管制(例如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可见以降低交易成本为直接结果的科技进步是促进金融创新工具和创新活动产生的主要推动力之一。以信息化技术和传统银行相互结合的创新产物-银行卡为例,银行卡不但适应了客户对新的支付手段的需求,而且其本身就是在信息化技术支持下产生的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的金融创新方式。从1985年中国银行发行我国第一张银行卡长城卡开始,我国的银行卡业务发展迅速。据VISA国际组织对中国信用卡市场的调查分析,中国目前信用卡潜在目标人群为3000万至6000万人;而据高盛的预测,2006年中国信用卡的信贷余额可高达800亿元,仅利息收入一项就可能超过140亿元,信用卡存在巨大的市场空间(注:数据引用信息化:现代金融服务的命脉――我国金融业信息化发展现状与趋势调查报告,省略ii.省略,2006-04-26)。

2.专业化分工导致的金融服务外包改变了金融业的生产方式和经营体制。亚当•斯密认为劳动分工是技术进步的源泉。经济史上许多新产品、新工艺和新市场是由劳动分工的深化引起的。在金融服务业,专业化分工已经达到高度发达和精细的程度,极大地促进了金融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因为分工提供了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能够进行的具有一定广度和规模的市场。同时,分工导致的金融创新极大地促进了金融部门效率的提高。金融服务业中专业化分工的主要体现之一是金融服务外包的迅速兴起。根据国际外包机构的第五届年度外包指标的统计数据,金融服务业的外包活动占其业务额的20%,仅次于信息技术服务业、行政管理、分销与后勤,处于第四位。美国未来5年内将把金融服务业中3560亿美元的外包业务委托给离岸的金融机构,占美国金融服务业成本基数的15%。(注:引用The Joint Forum, Business Credit October 2003)目前最主要的金融服务外包业务有设备管理、数据处理等等,这些业务既可能在跨国金融机构体系内部不同部门进行,也可能在独立的金融企业之间进行。

3.高新技术导致金融行业与其他行业的界限进一步模糊,金融市场竞争加剧,导致了金融机构创新与金融工具创新。在金融行业竞争愈演愈烈的环境下,金融中介向业务多元化和功能复合化方向发展。激烈的金融竞争导致了传统的金融中介之间的业务界限开始模糊,不同金融机构开始向传统业务以外的领域渗透,金融中介可能既是贷款资金的发放者,又可能提供债券承销、收购兼并、保险产品等其他金融服务,从而成为推动金融创新的主要因素之一。

4.技术进步尤其是基于IP技术的互联网技术的出现,不但深刻地改变了传统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式和组织结构,而且也极大地削弱了传统金融服务业的进入壁垒,从而有利于金融机构创新和金融品种创新。进入壁垒是市场结构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指阻止新企业从“潜在性进入”变为“现实性进入”的因素。传统金融服务业具有规模经济壁垒、必要资本量壁垒、绝对成本壁垒、产品差别壁垒等进入壁垒形式,由于信息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出现,这些传统上对新进入者构成进入壁垒的因素基本不存在或者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因为信息通讯技术极大地降低了经营金融业务的固定资本投入和运营成本,开展某些网络金融业务的边际成本甚至为零,因此会导致进入的金融机构迅速增加,可开发的金融服务种类也大大增加,同时也加剧了金融服务市场的竞争强度。以改变传统银行业经营模式的网络银行为例,信息化技术支持下的网络银行业务不但改变了银行业务的成本结构,而且改变了金融服务业的产业组织结构,增强了金融产业的市场竞争程度。

5.新技术在金融部门的运用使金融中介传统的业务和垂直结构的管理模式不再适应全球金融网络时代的要求,而以金融功能为核心的组织结构模式悄然兴起,因此未来将会导致金融机构的重大调整,有利于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创新。

(二)技术进步推动型金融创新服务的功能

1.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提高了市场效率。金融创新虽然带来了即期市场的波动,但是能够促使投机者和其他市场主体更加积极地参与,因而使金融工具价格向真实价值收敛的时间大大缩短。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金融的创新包括衍生产品的出现稳定了市场交易,减少了摩擦和交易成本,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市场效率。

2.通过风险的转移和定价,稳定了市场交易者的收益。金融创新主要通过增强金融系统基本功能发挥其对长期经济增长的积极影响。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的创新都与金融系统的这一功能有关。以资产证券化为例,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将资产负债表内的贷款转化为市场化的证券(债券),这使得金融机构可以在二级市场该债券的价格对其贷款进行风险定价,并且使得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出售贷款将风险转移出去,这一创新既增强了金融机构资产的流动性,也使得市场化债券的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的投资风险大大降低,极大地便利了市场各方对风险的转移。

3.便利了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国际清算银行(1986)的一项研究表明,信用创造的金融创新活动拓宽了进入特定金融市场的机会,因此具有增加信用总量的能力。例如,垃圾债券给那些不能在正规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的企业提供了进入金融的机会,也反映了创新的金融增强了金融系统动员储蓄的功能。

4.促进了金融中介效率。由于金融创新具有较大的未来潜在收益(价格优势、降低的成本优势、增加的客户群、增强创新者的信誉、增加市场份额、拓宽相关的其他市场等),创新机构会时刻保持提供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动机,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金融中介效率。金融创新通过以下方面促进了金融中介效率:第一,使借款主体挖掘其在不同市场上借款的比较优势并进入更广泛的市场,以及使不同金融机构挖掘其在不同金融业务上的比较优势;第二,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在金融的运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中介的生产率和经营效率。

5.金融创新促进了各国资本市场的一体化进程。金融创新通过提供跨越国界限制的新型金融工具,便利了资本在国家之间的流动,从而促使各国在市场定价、交易机制和监管制度等方面的逐渐统一,极大地促进了各国资本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另外,先进的技术手段,例如电子交易和通讯网络在金融交易和发行市场的使用,更大程度上便利了金融工具的跨国交易,这既包括金融交易品种的跨国交易,也包括经营机构交易网络的跨国化,因此,从理论上讲,除了当今各国政府金融交易的政策和制度壁垒以外,限制金融跨国界交易的技术壁垒在迅速发展的新技术面前已经不复存在。

(三)技术进步和信息化为我国金融业发展带来的机遇

1.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趋势需要技术进步及信息化为金融机构提高竞争力提供驱动力。我国金融行业在分业经营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正在相互渗透,互相竞争。2002年以来,出现了中信、光大、招商、民生等金融控股集团。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范围非常宽泛,例如中国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有限公司,管理着银行、证券、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等金融企业。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模式迫切需要金融机构通过实施信息化建设,建立综合金融交易、金融产品超市,并能提供一揽子高附加值的综合金融服务。

2.我国金融机构建立高效的内部管理体制需要信息化支撑。在服务手段上,西方金融机构已形成了以客户为中心服务至上的服务理念,金融技术手段为客户提供了热情周到、高效快捷、准确负责的服务,并树立了良好的公众形象。技术品种不断创新,业务电子化,办公自动化水平较高。而我国金融电子化起步较晚,整体水平不高,技术环境和技术设施不完善,金融电子产品品种少、创新缓慢,办公自动化水平较低,金融业加入WTO后会受到大的冲击。因此必须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积极发展和利用电子化信息技术,建立以业务处理自动化、管理决策科学化为目标的金融电子化新格局,合理开发和使用综合业务软件,实现管理、控制、业务、服务、结算的网络化,形成跨时空、全方位的服务体系。

3.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实施全能客户服务战略需要信息化的带动。在西方商业银行,传统的信贷业务已不再是银行的核心而退居次要地位,各类业务都与高科技手段结合在一起,如手机银行、网络银行等日益成为银行业务发展的趋向,成为银行利润新的增长点。树立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为客户提供全功能、个性化、全天候的金融服务,已成为金融行业信息化的必然趋势。而我国金融机构在通过信息化提供满足客户全方位需求的创新型金融品种和服务方面与国外同业存在很大差距,因此通过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改造传统金融业务的流程、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显得尤为必要。

4.信息化提升我国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在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拉动下,金融服务要在全球范围内不间断提供。花旗集团的分行、子公司、附属机构、合资企业和办事处分散在全球100多个国家;高盛、摩根斯坦利和美林公司在全球资本市场上成为主要的交易商、承销商和购并顾问;保险巨头AXA集团在全球60多个国家雇佣着14万名员工。金融全球化成为21世纪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而金融全球化得以实现的前提是信息技术的应用,特别是数字化、网络化环境的构建。我国金融机构已经开始走出国门,在国际市场与外国金融机构同台竞争,如果在信息化网络建设方面保持较强的优势,就会大大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二、金融支持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理论与现实

(一)金融支持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必要性和内在机制

技术创新包括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商品化、产业化等多个阶段的复杂环节,具有高投入性、高风险性和高收益性的特点,从而为金融支持和金融介入科技进步提供了可行性的依据和空间。技术创新及其大面积推广应用无一不是和资本积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许多情况下,资本积累往往是新技术应用的必备前提。金融资本能够迅速地集聚并集中投入到技术创新中,促使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社会财富,并在其中实现自身的获利增值。在现代经济中,技术创新作为一个新范式的技术经济发展过程,更加依赖于良好的金融支持,金融资源动员与配置效率决定着一国技术创新的发展路径、质量和效果(李建伟,2005)。

现代金融体系通过以下功能促进技术创新:第一,金融体系通过自身较强的流动性化解技术创新活动的流动性风险以及通过资产组合来分散技术创新的收益率风险。第二,金融体系(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通过提供信息处理功能影响技术创新。第三,金融体系为技术创新起到资源配置作用。第四,金融体系通过便利交换,促进分工和技术创新(吕光明、吕珊珊,2005)。

同时,金融产业愈来愈依靠技术创新所创造的发展空间。以技术创新为过程与内容的高技术项目或企业,因其相对更高的生产力与成长性,相对更高的投资价值、更广阔的增值空间,吸引了大量金融资源的进入。例如,花旗银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每一个环节都设计、提供出了企业所需要的金融工具,为其提供满意的金融支持。正是技术创新给企业带来的高增值性,增强了其产权的流动性,扩大了金融支持介入的理由与空间。从而,技术创新客观上成为资本流动的重要动力。根据李建伟(2005)的一项研究,89%的风险投资公司选投了在高新区和创业服务中心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美国的普华永道公司在2000年第二季度,对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状况进行了调查。其结果显示,风险投资的95%是投向技术型企业的。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高新技术的应用领域迅速扩展,风险投资面临空前的发展规模(注:李建伟,《技术金融一体化趋势及其相关启示》,省略/ctqk/103.htm)。

(二)我国金融支持技术创新的现状

我国金融业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证券融资、创业投资等多种科技投入方式支持技术进步和创新产业的发展。但是存在着科技贷款在企业外源融资中的相对重要性下降、中小型企业获得科技融资困难、金融市场在支持科技投资方面的作用有限以及缺乏健全有效的政策性金融符合此机制等问题。

1.金融业科技贷款对创新性产业的支持力度逐渐下降。主要原因是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使发放风险较高的科技贷款更加审慎,企业和政府对科技投资的力度增强使金融机构贷款的重要性相对弱化,科技贷款随我国宏观经济周期的波动而变化使其在紧缩周期阶段占金融机构贷款的比重大幅度下降。

2.金融业科技贷款的投放对象结构不均衡。我国间接融资体系中针对大企业融资渠道较为畅通,而对中小企业以及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资金需求满足程度低。在我国近年来科技贷款的50%流向了大中型企业,而中小企业对科技融资贷款的比例极低。

3.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发展的金融市场机制严重落后。在我国针对科技融资的金融市场严重落后于经济发展。在金融市场中股市融资相对落后,而银行贷款仍是科技融资的主要渠道。

4.缺乏有效的政策性金融扶持机制。政策性金融扶持机制和风险投资服务体系是有效克服科技投资高风险和消除市场在满足中小型科技企业初创投资存在严重缺陷等市场失灵的重要机制。虽然国内已有多种类型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对部分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但资金实力有限,覆盖面狭窄,远未形成区域或全国范围的政策性金融扶持机制。

三、促进科技进步与金融业互动与融合的战略举措

(一)加快高新技术对金融业的支持

第一,加快现代金融服务技术工程的建设。开展大型实时金融服务知识工程系统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示范,促进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快速发展。通过研究金融宏观调控计量经济模型和分析预测模型,建立金融宏观调控系统的指标体系。建立基于企业、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信用咨询服务平台,最终实现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

第二,加快金融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服务和产品的推出步伐。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技术含量高、交易工具复杂与专业化的特点,金融衍生产品不仅有利于规避市场风险,而且有利于价格发现以及提高市场流动性。近期,央行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了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的有关事项,我国人民币利率互换市场开始诞生。未来应在法律制度建设、加强监管和配套改革方面加大改革力度。

第三,在加强对创新型金融服务的金融风险监管的同时,鼓励金融创新,引导金融机构从事创新活动和创新业务开展。在一国确保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条件下,金融创新需要一定程度的较为宽松的环境。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多数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为适应微观金融主体的金融创新要求,逐步放宽了金融管制,金融创新得以迅速发展。

第四,积极稳妥地发展网络金融业务。一是要明确网络银行的发展模式,积极稳妥地发展网络银行业务。从国外经验看,网络银行的模式有两种,发展新的单纯网络银行或传统银行的网络化,两种模式各有利弊。我国商业银行应遵循突出自己的服务特色及与网络技术公司合作的原则加以选择。二是在加强对网络银行监管的同时,要从政策上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的网络化金融创新。

第五,大力推进金融市场制度创新。从总体上讲,我国过去20年已有的金融制度创新是一种强制性、渐进式的制度创新,它依赖并滞后于经济制度的创新变迁。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包括体制创新、金融市场创新、金融机构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摒弃束缚金融创新的各种制度障碍和不合时宜的机制,才能为创新型服务业带来良好的发展空间。

第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改革,为推进金融创新型服务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强网络银行的立法工作。一方面要根据技术发展修改现行的法律规范与规则,另一方面要制定有关规范电子货币和网上金融服务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网上电子商务、电子资金流动的安全标准和程序,强化对网络银行和网上电子支付结算中心的资格认证,为网络银行发展和网络化金融创新提供法律保障、安全保障。

(二)加大金融对科技进步和创新型产业的支持

1.大力发展风险投资,拓宽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渠道。通过设立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风险基金鼓励民间投资设立风险基金等方式打通社会资本投资创新型产业的通道。同时成立专门服务于科技创新的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增加对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信贷支持。

2.筹建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型服务的政策性银行,扶持科技创新。核心问题是要明确其非商业银行性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政府财政在其资金来源上予以支持。

3.大力发展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和信息咨询的中介机构组织。担保机构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融资资金需求的瓶颈,为使其健康快速发展,在政府财政逐渐加大资金投入的基础上特别要发展资金实力雄厚的民营信贷担保机构。

4.适度增加民营银行设立的数量,鼓励科技创新。进一步迈开步子,考虑民间资本已经有相当大的规模,应先行试点组建纯民营银行,而不仅仅限于对现有地方银行进行股权结构的改造

5.试点发行科技创新债券,促进债券市场发展。

6.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要在金融工具、管理理念和信贷政策方面大力推进金融创新,解决高技术企业在成长期和成熟期的融资难问题。

参考文献:

[1]J.A.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0年

[2]李建伟.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理论与政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

[3]李建伟.技术金融一体化趋势及其相关启示.省略/ctqk/103.htm

[4]何德旭.中国金融创新与发展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

[5]施建淮.金融创新与长期经济增长,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讨论稿,2004年

金融服务科技范文第5篇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9-0011-05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加快其发展有利于实现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解目前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我们组织力量对天津市3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50多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了专题调查。从调查情况看,在政策支持下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通过机构、产品和服务创新初步形成了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但受政策、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支持作用的发挥。

一、金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为大力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天津市委市政府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并部署实施了科技小巨人计划。金融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积极探索、着力创新,不断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快速增长

近年来,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从我们的调查情况看,2008年全市银行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为113.21亿元,2009年、2010年分别增长到192.55和261.52亿元,平均增速达52.96%,比全市贷款增速高出23个百分点。到2011年一季度末,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达到265.96亿元。从新增贷款看,增速更快。2008年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贷款7.54亿元,到2009年新增79.97亿元,2010年这一指标突破80亿元,达到85.06亿元。2008年至2010年的三年间,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和新增额占全市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额的比例分别提高了0.3个百分点和9.79个百分点。

(二)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机构、产品和机制创新,提高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针对性

目前天津市共有近20家商业银行在分行层面设立了中小企业专营部门,其中天津银行、浦发银行和渤海银行等三家商业银行设立了专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支行。2009年天津银行与市科委建立了全面的科技金融合作关系,相继推出“科技展业贷款”、“科技成长贷款”和商标、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目前该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达到48.52亿元。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走在前列,截至目前该行审批通过了13户企业的专利权质押融资申请,授信额达1.07亿元。同时该行积极与各区县联系,在武清区试点建立“科易贷”融资模板,以较为明确的标准,精选区内优秀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区担保公司作为主要风险缓释措施。渤海银行作为总部设在天津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把推动《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秉持“产品带动业务”的经营思路,2010年以来陆续推出了“携手展业”、“快捷贷”、“省息账户”、“1+N”模式上下游客户融资方案、船舶抵押、保理业务等产品,有效支持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金融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逐步形成了从初创到成熟阶段的集担保抵押贷款、产业链融资、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票据融资、投资银行等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差别化的服务,比如针对为大中型企业服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向其推广订单融资、保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对技术成熟且拥有专利技术的中小企业,推广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质押模式;对资金需求频繁的中小企业,推广最高额抵押循环额度贷款、应收账款池融资等。

同时金融机构还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需求。如浦发银行、大连银行推出与股权投资基金合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债权融资方案,即当借款企业无法按期偿付贷款时,股权投资基金将以股权收购等形式进入该企业,为企业带来现金流并保持企业持续经营和价值增值。截至目前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已对近20户风险投资或私募股权基金已投资或拟投资的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近5.2亿元的融资支持。上海银行与天津信托及海泰投资担保公司合作发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理财产品,以信托理财方式集公众理财资金投资于高科技、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目前已为8家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1.3亿。

(三)加大与财政政策结合力度,提高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有效性

2009年以来,金融部门积极与天津市科委沟通,加大合作力度,通过银企对接放大财政资金支持作用,在全国率先启动科技计划项目与商业贷款结合的打包贷款工作。截止目前,通过4批次的打包贷款,财政部门共投入资金7025万元,商业银行累计向338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贷款金额13480万元。继打包贷款之后,商业银行还对很多企业增放了贷款,增放金额达到5.5亿元,财政资金放大了近10倍。同时,在市有关部门的协调下,金融资本联合实业资本、社会资本、财政资金积极组建各类融资平台,2006年以来,相继成立了科创天使投资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融资控股集团等科技融资平台和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全程化的投融资服务。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稳步发展

截止2011年6月末,天津累计注册内外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1769户,注册(认缴)资本达3234.59亿元人民币,已成为全国风险投资机构和资本的聚集地。它们先后投资了曙光高性能计算机服务器产业化基地等20多个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红日药业、赛象科技等一批科技型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截至目前,天津共有9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成功登陆中小板和创业板,另有1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上市申请及辅导阶段,有上市意愿且具备一定条件、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28家。债券融资方面,目前采用“政府牵头、企业自愿、集合发行、分别负债、统一担保、统一组织、市场运作”模式的天津中小企业集合性债权融资计划已经试点成功,已成功为23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8300万元。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问题

尽管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在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中采取了许多措施,但从实际效果看,金融服务体系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目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还呈现点、散的状态,即金融服务多是点对点的形式,缺乏有效的、系统性的平台和长效工作机制,在信息透明度、风险分担体系、中介服务等方面还未形成合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服务的有效性。

(一)信息不对称问题较突出

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规模较小,经营历史较短,特别在初创期,往往内部治理不健全、财务管理不规范,不能为商业银行提供真实透明的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造成企业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而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计信息缺乏加剧了信息不对称问题。

为了给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天津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即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只能看到本区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录及注册经营等基本信息,市级层面无法掌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总体情况,不利于银企对接长效机制的建立。调查中金融机构普遍反映,无法获知哪些是市委、市政府支持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因此无法开展针对性的营销;单个机构在向某科技型企业授信时无法得知其他机构是否已经提供了授信,从而无法控制总体风险。此外,天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尚未建立起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和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在企业融资、市场准入和退出等制度安排中,缺乏信用激励和惩罚制度,无法调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征信系统的积极性,也使得商业银行无从获知企业基本信用情况,增加了审查难度。

(二)风险分担机制有待完善

从调查情况看,获得政府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补贴支持、能够提供抵押保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更容易获得银行信贷支持。金融机构也希望能够与政府部门、担保机构、贷款企业共同建立合理的风险补偿机制。但从目前情况分析,天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分担机制还很不健全,主要表现为担保机构多而不强,受担保资金来源渠道有限,资本金补充机制不健全,担保资金不充足等问题制约,担保放大倍数有限。同时,担保机构主要是各区县、科技园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以及商业性担保机构,缺乏市级层面的再担保机构,也没有担保与保险分担风险的机制与产品创新,规避风险能力弱。

(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有待转变

当前银行信贷依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而商业银行现有的经营机制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信贷支持。首先,商业银行强调抵押、担保的做法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轻资产、重技术”的矛盾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九成以上是抵押、保证类贷款,或者是两种方式的组合贷。而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具备抵押资产、担保等硬性条件,其他担保方式贷款如权利凭证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开展的不多,远不能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其次,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视客户的综合贡献度,而科技型中小企业没有存款、业务结算量也不大,基本属于“为贷款而贷款”的资金需求对象,且贷款需求急、频率高、数额小,商业银行对它们贷款的风险大、收益低、成本高,因而利率水平也高。根据调查,天津银行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普遍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30%,与全部贷款的平均利率相比要高出近2个百分点,企业融资成本较高。

(四)资产评估转让等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

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为主,相比于有形的固定资产来说,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很难评估,加上针对科技企业的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转让、交易体系发展滞后,缺乏权威、专业、能够取得银行信任的评估机构,使得无形资产的认定、评估、侵权、变现等困难,严重制约了银行开展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行业协会或联盟是连接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必要桥梁,其作用的发挥,对于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升城市自主创新能力,至关重要。目前,天津还没有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行业协会或联盟,不利于政府部门与科技型中小企业之间建立上下通达的沟通机制。

(五)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直接融资市场还不完善

科技型中小企业往往发展历史短、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较难满足证券市场对上市或发债企业的规模、净资产、资信等级、利润额等诸多要求,很难通过债权和股权等直接融资渠道获得资金。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还未能达到上市条件,能够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总量中所占比例极小,同时对于资金需求规模较小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上市成本太高。

风险资本和高新技术企业有着天然的互补性,这种融资方式能够有效解决技术创新活动的不确定性与金融追求安全性的矛盾。在发达国家,风险投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重要的外部融资来源,天津的风险投资业虽然居于全国前列,但由于规模有限以及对企业的高成长性要求,远远不能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三、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建议

(一)发挥政府及有关部门主导作用,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外部环境

首先,应充分发挥科技主管部门的信息资源优势,建立完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系统,探索建立常规的信息交流与融资联动机制,进一步促进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对接。其次,应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建立财政支持体系,包括设立各类扶持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通过对科技企业及相关金融支持机构如风投、科技支行、担保机构的税收减免和补贴,推动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向科技领域倾斜。再次,应充分发挥现有的科技融资控股集团、科创天使投资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综合性、专业性科技金融融资平台的作用,构建汇集银行、担保、保险、风投、租赁、证券、信托、评估、咨询等各类金融和服务机构的综合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科技金融服务。最后,应协调工商、税务、环保、科技等部门,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全社会形成鼓励创新创业的氛围,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发挥银行业间接融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推动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创新,建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新型信审体系、风险控制体系和激励考核机制。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实行差异化监管,在科技贷款的风险拨备、贷款损失准备、风险容忍度等方面设定新的标准。加快研发和推广适合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推广应收账款、订单、仓单、出口退税账户、股权、保单、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质押等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此外,还应加强与政府、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创投机构的合作,创新融资方式,建立各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机制。

(三)建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推进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与发展。在目前已有的基础上,在高新区、产业示范园等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推动成立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专营机构。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应实行专门的客户准入标准、信贷审批机制、风险控制政策和专项拨备政策,同时研究专营机构营业税等税收减免政策。

支持保险公司设立科技支公司,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科技创新中的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功能,探索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研发失败保险等新险种,尽快形成科技保险服务体系和产品体系。探索科技型企业、政府公共财政、科技贷款、科技股权投资、科技担保、科技保险机构有机结合的金融创新体系。

(四)加快金融创新,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风险资本和科技型企业有着天然的互补性,这种融资方式能够有效解决技术创新活动的不确定性与金融追求安全性的矛盾。天津的风险投资发展居于全国前列,应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投向科技型中小企业。

融资租赁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目的,既能以较低的成本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又能保持企业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在融资租赁合同期内,不改变租赁物的所有权,对企业的信用度要求较低,较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天津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处于全国领先地位,23家注册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占全国总量的24%。应借鉴国外经验,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大力推广融资租赁。

发展OTC市场,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孵化器”。依托天津股权交易所、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的场外交易市场,构建天津股权交易市场到主板及创业板的“绿色通道”,同时为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基金提供退出通道。

继续推进科技型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发行工作,以及创新集合债转股权、信托基金等金融工具,研究开发适合科技型企业风险收益特点的高收益债券。鼓励并创造条件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融资,鼓励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创业板,鼓励处于成熟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主板上市。

(五)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进一步加快多层次风险分担体系建设尤其是担保体系建设,解决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应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用于科技贷款、科技担保、科技保险补贴;同时以政府投入为引导,逐步形成企业资金、民间资本和金融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重点扶持一批经营业绩突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整合、引资、并购等多种方式做大做强。抓好市区(县)两级担保机构建设,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建再担保公司,形成伞型担保体系。创新担保模式,加强担保业务品种的研究和实践,探索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加大对担保机构的免税、补助、资本注入、贴保费等优惠政策,提高担保能力。

大力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由政府牵头整合各方信息资源,将银行、工商、民政等信息数据纳入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摸索建立一套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依托该信用系统,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优质企业筛选推荐机制,定期公布信用评价高、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增信,引导信贷资金投向。

大力培育中介机构发展,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全方位服务。建立科学权威的科技成果鉴定、评估、定价等方面的中介机构,大力引进信息、财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以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天津知识产权交易所为依托,建立全国性的技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完善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确权、价值评估、流转、贷款质押程序,促进知识产权资本化。

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行业协会或联盟,发挥协会或联盟的沟通作用,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引导与管理,及时反映其发展的政策诉求。同时协会或联盟应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好服务,促进企业之间人才、技术、管理、资金等方面的交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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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玉荣,《科技型中小企业各生命周期阶段的特点及融资策略》,《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7),P91-93。

[3]房汉廷,《科技金融:理论、实践与政策》,《风险投资》,2010(6),P28-33。

[4]韩杰等,《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分析及政府政策供给模式》,《上海管理科学》,2010(2),P96-99。

[5]张明喜,《论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建设》,《海南金融》,2009(12),P76-79。

[6]苏植权、方秀文,《广东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研究》,《科技管理研究》,2007(5)。

[7]中共天津市委金融(综合经济)工委课题组,《关于加快解决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调查报告》,《华北金融》,2006增刊,P13-19。

[8]宋等,《科技与金融结合模式的比较研究》,《商业研究》,2005(22),P5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