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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安全的意义

网络空间安全的意义

网络空间安全的意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意识;现实挑战

在2014年11月召开的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明确提出了“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新理念,他指出:“互联网真正让世界变成了地球村,让国际社会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1]在2015年12月召开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进一步以“互联互通、共享共治――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主题,提出了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五个主张。“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命运共同体”的外交新理念在具体领域的延伸和发展,是中国政府面对时代挑战的智慧结晶,它代表着中国政府对马克思主义的时代性探索,代表着中国政府与时俱进的发展精神。

一、“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现实吁求

当今社会,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互联网成为促进世界发展的先驱性力量,它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先导,因而世界各国共同掌握着网络空间的命运前景,享有在网络空间的和利益,承担维护网络空间生态发展的责任和义务。中国作为互联网大国,主动承担起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责任,倡导“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2]这是中国适时应务,对时展与自身发展的国情做出的回应。

首先,中国处于信息化快速发展的历史进程之中,庞大的市场规模使得中国在国际互联网市场中的地位不断上升,我国将在国际互联网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有利于塑造中国的大国形象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目前,中国有四百多万家网站,中国网民约占中国人口的一半,规模居于全球首位,互联网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之一,我国已然成为名副其实的互联网大国。“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提出将本国利益与世界人民的利益紧密相联,促进我国和世界的和平发展,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使得中国在国际事务上将发挥重大影响力。

其次,随着社会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使得各国家之间相互依存,关系结构愈发紧密,互联网问题的日益突出,例如:网络空间秩序混乱,规则制度的不健全,以及发展的不平衡性等,造成了网络空间的浑浊,需要国际社会各个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当前,国际社会中依然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若处理不当,就会加剧世界冲突,为了谋求世界和平与发展,国家之间应该以全世界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互联网领域,树立“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新理念,形成共同治理,互尊互信的网络治理精神,共同构建开放、绿色、安全、和谐的网络空间。

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马克思主义的时代性发展

首先,“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在社会现实中寻求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时展。马克思曾说:“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3]时刻保持理论敏感性,关注社会现实,在实践中不断推进理论的创新与丰富,是马克思主义永葆活力、经久不衰的动力源泉。在以互联网为主导的信息社会中,我国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探索解决现代化社会的新问题,“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体现了中国的大国担当意识,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时代性坚持和发展。

其次,“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自由人的联合体”的时代性表达。资本主义社会的快速发展使社会生产力获得了解放,但社会化大生产和生产资料私有制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导致了严重的两极分化,社会机制处于异化的状态。《共产党宣言》指出:“代替那存在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它表达了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发展的统一。“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也表达了这种理念建构,全世界只有联合起来共同维护网络安全,加快网络信息沟通,建设生态的网络环境,才能实现网络空间生态发展,促进世界和谐。

三、创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现实挑战

创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主要面对两方面的挑战。首先是从网络本身的特性来看,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一些人利用网络的匿名性特点,不良信息,影响了社会的安全稳定,政府对此很难做到完全的监管,是国家监控力度薄弱的地方。要保证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实现良好的网络秩序是保障,这就需要政府既要尊重网民的言论自由,也要保持网络秩序的良好运行,网民身份虽然是虚拟或匿名的,但网络主体是我们现实存在的个体,因此我们都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维护网络秩序的义务,并不断加强技术支持和政策规范。

其次,从全球的层面来看,“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蓝图是建设开放、合作、和谐的网络空间,核心是世界各国要互相尊重网络,促进国家间的信息开放与合作,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但有些国家仍然坚持霸权主义,通过网络监控别国国家领导人或者人民的信息,排斥别国进入网络空间,试图通过互联网的霸权主张掌握国际主导权。平等的原则是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这同样也适应于网络空间,各个国家都享有平等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坚持不干涉他国内政,不搞网络霸权,不做危害其他国家网络和安全的活动。

四、结语

“凡益之道,与时偕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提出和构建有着重要的国际价值。在不断变化的世界形势下,中国政府与时俱进,倡导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新理念已融入到外交理念之中,网络空间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反映出世界人民追求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愿望。诚如在2015年6月召开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所言:“互联网虽然是无形的,但运用互联网的人们都是有形的,互联网是人类的共同家园。让这个家园更美丽、更干净、更安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推动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共享共治,为开创人类发展更加美好的未来助力!”

【参考文献】

[1] 新华网.致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贺词(全文) [EB/OL].

[2] 新华网.在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

[3] 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2.

网络空间安全的意义范文第2篇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及时明确了网络空间经济社会各项活动的最高法律准则,将有效规范网络空间秩序,为我国拓展网络经济新空间、建设网络强国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新鲜出炉的《网络安全法》有六大亮点,体现出我国在互联网空间治理上的智慧与担当。

强化国家网络空间

《网络安全法》强化了国家对网络空间的。《网络安全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在网络安全问题上只有全国人大决定和各类部门规章制度、没有基本法的历史,用法的形式向全世界宣示和明确我国对国家网络空间各项基本权利,对推进国家网络空间治理、打击国外势力危害我国网络空间安全、保障国家网络空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明确网络空间活动

《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空间经济社会活动的。《网络安全法》的出台明确指出了网络空间哪些行为活动不可为,划定了网络空间活动的法律,消除了网络空间活动法制灰色地段,明确了合法与非法之间的清晰界限,为政府、企业和个人网络空间经济社会活动大胆创新和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亮明了网络空间经济社会活动的高压线,为依法治网和依法管网提供了法律依据。

明确运营者的权利义务

《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网络安全法》的出台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设施运营,以及网络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网络安全事件应急等各个环节的权利和义务,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参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提出了明确责任要求,对于规范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将起到有力的法制约束作用,将对网络空间安全运行提供强有力法制保障。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网络安全法》加强了对个人网络空间活动信息法律保护。《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对从事个人信息采集、存储、开发、利用等活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利用网络窃取、出售、贩卖个人信息法律惩治措施,对当前网上个人信息窃取和贩卖乱象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将极大推进网络经济时代个人权利的保护,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加强关键设施安全保障

《网络安全法》加强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保障。随着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智能化改造的推进,关键基础设施网络化和智能化趋势势在必行,联网已经成为了一种标配,此次《网络安全法》提出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明确了这些关键基础设施保障的要求,将对保障国家安全起到巨大促进作用。

网络空间安全的意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网络政治 国际体系 体系变革

【作者简介】 刘杨钺,国防科技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国防科技大学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中图分类号】 D8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1568-(2017)04-0015-18

【DOI编号】 10.13851/ki.gjzw.201704002

世界秩序正处在新的转型中,部分是过去的延伸,部分则毫无先例。 在这些“毫无先例”的因素里,网络技术发展无疑是当今时代的显要变量。对于国际关系研究而言,如何弥合网络技术带来的新现象新特点与传统理论框架之间的沟壑,成为检验理论有效性和推动理论创新的重要问题。国际体系是从宏观层面把握国际关系整体运行规律的核心概念,因而也是思考网络空间国际政治内涵理所当然的逻辑起点。当前,关于网络技术变革性政治意义的论点日益增多。网络技术发展是否意味着国际体系将迎来根本转型?网络技术是否颠覆和挑战了现有国际秩序的基本原则?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应当是网络信息时代国际关系研究不容回避的课题。

一、网络空间与国际体系变革:既有理论之争

随着网络技术普及化和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网络空间对于国际政治的意义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围绕网络技术的变革作用出现了日益激烈的争论。从军事和战略角度看,争论的焦点在于网络空间安全互动是否会彻底打破传统的安全互动模式,从而为国际冲突增加新的刺激性因素。网络攻击,即通过网络手段入侵和渗透他者的系统或设备,在本质上是由信息流动实现的,因此具有高度的瞬时性,并使得地理或距离的障碍变得毫无意义。同时,对网络攻击及时准确溯源十分困难。 这些都为先发制人的网络攻击提供了激励,使网络技术被认为是破坏国际体系攻防平衡,并推动军事力量朝向进攻占优转化的重要动力。 而威慑、军备控制等传统安全机制则被认为难以在网络空间有效施行。但另一方面,批评者认为上述观点不过是依据网络技术固有属性做出的主观臆断,多少带有技术决定论的色彩。实际上,网络攻击造成的战略影响极为有限,也很难从根本上扭转传统的力量结构对比。加茨科(Erik Gartzke)指出,“这样考虑的话……互联网并不会带来什么军事上的革命,只不过会拉大现有国家间的权力和影响力的鸿沟。”

从政治和治理的角度看,网络技术的民主效能也引发了广泛争议。网络空间为普通人参与政治、发表意见并凝集群体力量创造了新的平台,从其发展初期起便笼罩在一种“网络即自由”的理想化情愫里,乃至于戴蒙德(Larry Diamond)将互联网称为“解放的技术”。 新世纪以来从东欧到西亚北非的一系列民主化运动,更加使这些学者对一场全球范围的网络政治革命笃信不疑。如果网络技术引发的民主效应真的是全球性的,那么将意味着国际体系内主导行为体的基本属性和治理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其效应将体现在体系层面而不仅仅是单元层面。反对上述观点的人则认为,网络技术同样加固了政府的治理能力,威权主义国家有着多种多样的方式来干预和控制网络空间的政治生活, 甚至在成熟的民主国家里,网络技术赋予大众的民力也不过是一种幻象。 最后,从经济和生产力角度看,网络技术可能带来生产方式的全新变革,特别是众筹众创的产业模式和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的虚拟货币,或许将重塑人类创造和分配财富的方式。

在某种程度上,上述分歧仍在进一步扩大。 事实上,这些理论分歧都触及了当代国际关系最顶层架构,即国际体系的特点与变革问题。网络安全互动如果导致了国际冲突模式的根本性转变,造成了新的战略不稳定,或是改变了国际政治中权力的基本含义,那么都将意味着体系性的改变,即构成国际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主导行为模式发生了改变。同样,关于治理模式和生产方式的讨论也涉及国际体系的根本特性。也就是说,关于网络空间政治意义的探讨在很大程度上都与体系理论直接相关。但现有的研究却很少从体系层面对网络政治的新态势进行系统分析,也缺乏对网络空间与国际体系互动关系的深入理解。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学者在探寻网络政治的系统效应上做出了有益尝试。例如,舒克丽(Nazli Choucri)将网络空间视为与自然环境系统和人类社会系统平行的第三个互动空间,她认为网络空间的许多特性,诸如瞬时性、非物理性、渗透性、流变性、参与性、匿名性和去责任性等,深刻挑战了对当代国际关系理论、政策与实践的传统理解。“这些特蚀了国际秩序的基本原则,例如、管辖权、边界等”。 辛格(J. P. Singh)则将信息技术通过加深互动来改变全球政治中行为体身份和议题意义的能力称为“元权力”,这种新的宏观权力范式“能够带来多样化的行为体和观念,扩大公共领域,通过互动来改变全球政治中的行为体身份及其利益”。 但这些研究对网络时代国际体系的变革并没有给出全面的评估。如辛格所定义的“元权力”在某种程度上与布赞(Barry Buzan)等人所言的“互动能力”,或者鲁杰(John Ruggie)所指的“交往密度” 具有相似之处,而后两者并不能涵盖国际体系的全部内容。因此,笔者认为,在网络空间与国际体系变革之间需要建立起有效而系统的分析框架,以全面视信息时代国际关系基础结构的延续与变化。

对于国际体系的分析,本文将沿用沃尔兹经典的三分模型,从排列原则、单元特性和能力分配三方面来分析网络空间对国际体系的影响。但这种使用是有限度并有所调整的。自沃尔兹确立结构现实主义的基本主张以来,他关于国际体系的论述受到了来自不同学派的诸多批评。批评的核心在于他的体系理论对国际体系的构成要素理解过于狭隘。本文吸收了这些批评中的一些有益元素, 在使用沃尔兹分析框架的同时,与他关于上述概念的最初理解有着重要区别,这一点将在后文进一步说明。

二、网络技术与国际体系的排列原则

排列原则是国际体系的首要特征,是关于系统内各部分安排的问题。 以沃尔兹为代表的结构现实主义认为国际体系处在平等国家组成的无政府状态中,由于没有超越其他国家的权威主体,体系内的国家必须遵循自助原则来确保自身安全。排列原则对于国际体系或许至关重要,但其他主流理论在排列原则的内容指向上却莫衷一是。自助原则下的国家行为体如同原子一般彼此孤立,但这些行为体同样可能形成相互依赖的有机社会体系,使自助原则被互助原则所替代,行为体从相互排斥逐渐走向高度融合。 不平等的相互依赖可以构成一种权力关系。事实上,国际体系并不必然拒斥某种形式的权威,不同程度的等级制同样是国际体系排列原则的可能形态。 在此基础上,有学者进一步将国际体系的权威关系区分为四种类型,包括等级制、异质多元制、同质多元制和无政府状态,并认为围绕全球互联网治理形成的机制安排便体现出多元制的特点。

去中心化被认为是网络技术的核心属性,但网络空间作为一种社会技术体系,并不简单地以无中心的分布式结构为全部内容。就政治而言,网络空间的排列原则呈现多种形态并行发展的特征。

第一,网络技术在某些领域的确增强了网络空间的无政府性。这一点在两类行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一类是那些旨在规避国家法律法规束缚的活动,例如犯罪分子可以利用匿名通信技术(如Tor)构建的“暗网”,“自由地”进行、枪支、人口贩卖等非法交易。企图颠覆政府的异见分子也常常采用类似方式相互交流或策动集体行动,以绕过政府管控。为网络通信加密的技术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密码的力量保护公民在网上阅读、汇款或购物,(但同时)密码的力量也保障间谍、和犯罪分子,使他们易于渗透、密谋或窃取”。 另一类则是通过自发合作能够更加有效地实现共同目的的行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就是其中的典型,没有中心化的管理方和操作方是这一技术的核心所在。部分国家和政党甚至开始尝试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选举和投票之中。 这两类行为都将网络技术的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点发挥到了极致,并在很大程度上挑战着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政治权威形式。无政府结构在这些行为中得到了最有力的体现。

第二,在事关网络空间日常管理的治理层面上,网络空间的多元制态势得到了维系甚至增强。受到网络技术历史发展的影响,“多利益攸关方”模式――即建立在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等多元行为主体共同参与基础上的协作治理――成为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主导范式。 这种模式从全球角度而言并不公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网络空间的既得利益。 但当前维持全球互联网正常运转的核心功能,如资源分配、标准设立、内容管理,甚至于部分全球性网络安全突发事件的解决,仍然是由多元行为主体共同承担并实现的(表1)。在这些功能领域里,单一行为主体往往没有绝对的排他权,协商与协调常常是问题得以解决的必要途径。这就将多元制与等级制或无政府状态区别开来,在网络空间形成了一种共同参与但权力相对分散的排列结构。

第三,在高政治领域,特别是关系到国家军事与战略安全的问题上,等级化趋势发展迅速,对整个网络空间的运行也构成一定影响。随着网络冲突和战争的风险不断加大,网络空间成为陆海空天之后国际政治博弈的又一新高地。在此背景下,各国均开始从立法、制度、政策、军备建设等一系列环节加强对网络安全事务特别是网络攻防对抗的治理。这使得民族国家的传统身份认同重新在网络空间集聚,等级式的权威关系在网络空间获得了显著发展。 当然,网络空间的等级化发展尚不会产生超越国家权威的新的权力主体。但伴随着美国网络霸权在网络军事化趋势下不断凸显(强制性)、各国对于网络空间安全形势紧迫性的认识不断加深(共同利益)、围绕网络安全行为规范的共识不断凝聚(合法性),赫尔德所提出的权威关系形成的基本条件正逐渐具备, 等级制也正成为网络空间新的结构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空间结构的排列原则并不能简单转换为国际体系的排列原则,但前者对后者的影响不容忽视。一方面,网络空间将多元行为主体更加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极大地增强了国际体系的相互依赖程度(交往密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无政府状态下的安全困境。由于网络空间行为主体(特别是国家行为体)高度依赖网络技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而这些行为主体栖身于同一个边界模糊、相对开放的网络体系之中,这为国际体系的主要行为体约束自身行为,并进一步形成普遍接受的规则创造了一定的条件。网络空间的无政府性更多地体现在非国家行为体逃避传统权威控制的行为当中,而国家行为体在网络空间的互动则并不依照你死我活的丛林法则。在一个极端的案例里,“震网”攻击虽然破坏了伊朗核设施的正常运转,但“震网”病毒中仍有大量代码是用于确保不会造成对其他系统的连带损害, 这说明国家行为体在网络空间能够保持一定的行为克制。从这个意义来说,网络技术不会使国际体系退回到“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无序状态,秩序和规则同样能够在网络空间生长。

另一方面,过往研究大多单向地聚焦于网络技术产生的政治影响,从而潜在地将网络技术视为国际政治的外部变量,忽略了网络空间本身内嵌于国际体系之中的可能性。从网络空间结构的排列原则上看,复合性而非单一性主导着结构的总体安排。其中,多元制的形成受到技术发展轨迹及其相关机制演化的影响,可以说为国际体系注入了新的元素。 而无政府状态和等级制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都源自于国际体系自身的互动进程,如跨国犯罪的泛滥和国家间控制权争夺的持续等。因此,可以认为,网络空间在重新塑造国际环境基本特征的同时,也更多地受到国际体系基本要素的影响和s束。网络空间应被视为国际体系自身诸多进程的组成部分。

相反,至少有两项其他因素有利于国家认同在网络空间的巩固。其一,网民的上网习惯和互动偏好始终受到语言文化等因素的重要影响,互联网的本地化趋势不容忽视。由于这些传统因素的排他性,网络互动有可能形成新的文化边界和文化群落,这种边界易与国家物理空间界线耦合。其二,社交媒体的迅速发展也可能加强传统社会空间的集聚模式,特别是考虑到线下的人际关系网仍然是社交网络的重要基础。从总体上看,网络技术发展的确为非国家行为体创造了更多的活动空间,但这并未使国家行为体过时,新的行为主体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政治的影响力存在局限性,而网络技术对民族国家认同的影响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四、网络技术与国际体系的能力分配

单元行为体的相对能力大小也是决定体系内各部分联系方式的重要因素。虽然能力禀赋是每个单元的自身属性,但能力在不同单元之间的总体分配状况则属于系统用娴奈侍狻D芰Ψ峙渫往被简化为体系内的大国数量,单极、两极、三极和多极体系分别催生出不同的行为模式和互动特点。 不同极数的变化(如单极体系向多极体系的转型)固然意味着体系结构的重要调整,但如果某种方式导致体系中的大国、中等国家、小国之间的权力差异被迅速拉近,甚至权力结构发生翻转,那么这同样意味着国际体系的能力分配出现了根本性变化。网络技术为后面这种情况提供了可能。如前所述,由于发起网络攻击的成本极低,弱小国家只需要招募少量黑客,或者购买或复制各类病毒工具,就可以对大国的关键系统和设施进行网络打击。而越是经济发达国家,对网络技术的依赖程度越高,网络攻击导致的预期损失也越大。因此,网络技术有可能深刻改变国家间的力量对比。这一点早已被提出警示,“当美国继续发展其常规武装时……其他国家则着眼于其他方面以寻找非对称的优势”。

但实际上,网络技术对国家间能力分配的影响或许并没有理论假设的那么大。网络攻击的门槛和成本虽然较低,但也受到国家总体层面的人力资源、技术水平、组织效率等因素的影响,传统意义上的大国在这些因素上的结构性优势并不会轻易消失,仍然会增强它们在网络安全互动中的有利位置。越是手段复杂、威胁程度高的网络攻击,所需要的技术、资源和组织方面的支撑也越多,这就意味着那些战略意图明显、隐蔽性和破坏性兼备的网络攻击活动,更可能是由体系中的强者所发动的。美国和以色列针对伊朗核设施发动的“震网”攻击充分体现了这一点。“震网”病毒是一个精心设计的程序集,能够针对目标系统的杀毒软件类型来调整自身行为模式,准确找到工业系统内部网络定的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在保持隐蔽的情况下调整离心机的运转速率,并阻止其发出异常警报。其复杂性和多模块体系超出了普通黑客组织的能力范围。要使这一复杂的“武器”发挥效力,还必须获得关于伊朗纳坦兹核设施以及内部具体设备、环境、流程等环节的大量准确情报,必须具备物理渗透手段(例如收买内部人员)来将病毒植入与外部网络绝缘的内部系统,必须在类似或模拟环境下进行事前的反复演练。 这些要求事实上为复杂的网络攻击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只有技术先进的大国才更有可能利用网络手段达到战略目的。

类似的结论在更大范围的样本中同样成立。笔者曾考察国家间网络冲突中的物质能力对比,结果发现虽然强国和弱国发动网络攻击的可能性大致相似,但深层次持续性威胁的攻击活动却大部分是由传统实力较强的一方发起的。 也就是说,网络技术可能降低了普通攻击行为的门槛,但在更具战略性和政治性的安全互动中,强者主导仍然是不变的基本规律。

就体系中的大国关系而言,网络技术也不足以改变其能力结构的现状。以中美关系为例,美国政府官员和许多学者认为中国是网络空间的重要威胁,中国政府支持的黑客攻击活动会导致美国机密信息严重泄露,削弱美国在经济和军事上的全球竞争力, 并使得中国更容易对美国发起不对称的军事行动。 姑且不论这些观点在多大程度上来自主观臆断,也不管美国如何贼喊捉贼地秘密侵犯着世界各国的网络安全和,上述观点所渲染的中国网络威胁在客观上很难站得住脚。中国的网络安全基础设施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显著差距,而加强网络能力所依托的信息化建设进程,会增大中国的网络依赖程度以及随之而来的脆弱性。林赛(Jon Lindsay)指出,“对任何一种所谓的中国网络威胁,实际上中国都存在严重的弱点,而西方国家则有着显著优势,这便加固了(权力分配的)政治现状”。 而且单纯的网络攻击很难产生持久效应,只有作为传统军事力量的辅助工具才具有战略意义,因此网络安全互动并不能从根本上打破既有的权力格局。上述分析只考察了能力分配中最重要的军事维度(或者说强制性权力),相似的结论也可以应用到网络空间的其他权力类型上。例如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网络空间的制度性权力上同样掌握着优势。

与此同时,对能力分配的理解不应仅仅停留在国家之间相对权力的大小上,还应关注体系结构为能力分配赋予了何种含义。斯奈德对不同结构特性下能力分配的意义差异作了形象的比喻:“在高速路上跑着一辆、两辆还是四辆卡车并没有本质差别,只要每辆车都是朝着相同方向行驶”。虽然无政府社会和有机社会都存在竞争,但后者的不同在于,“单元间竞争性的自我利益受到整体稳定性的共同利益的调节”。 从这个角度看,网络技术倒是对国际体系的能力分配产生了重要影响。这种影响表现在对能力分配含义的改变上。网络空间本质上是一个开放、一体、共享的系统,是国际行为体(无论强弱)实践活动的共同场域。网络空间的安全稳定受到威胁或破坏,影响的不只是单一国家的利益,而是具有全球的普遍效应。因此,网络空间存在着调节能力分配竞争性的积极因素,也就是这一公域之内各个国家对于安全稳定的共同诉求。正如主席所言,“网络安全是全球性挑战,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置身事外、独善其身,维护网络安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建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不仅是美好愿景,更具有一定的客观基础。网络技术的融合作用为国家行为体之间的利益聚合提供了条件,因而可能弱化能力分配差异所诱发的冲突模式,在这层意义上,网络技术可被视为推动国际体系向合作演变的积极力量。

五、体系互动进程与中国网络空间的战略选择

网络与政治的交互发展仍然处于不断演进之中。特别是在网络安全问题上,要准确获得网络空间国际安全互动的完整图景并不容易。但从本文分析来看,网络技术并不会深刻颠覆国际体系的现有结构和规则。在排列原则上,网络空间展现出多重结构并行发展的态势。其中多元制的形成与网络技术本身发展历程息息相关,而无政府状态和等级制的演进则主要受到体系内在进程的影响。在单元特性上,网络技术使更多的非国家行为体参与到国际事务之中,但这种赋权作用存在很大局限,国家行为体在网络时代的国际体系中仍然扮演着主导角色。而网络技术对国家认同的影响同样有限,认为削弱或增强民族国家认同的观点都能找到一定的支持。在能力分配上,网络技术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传统权力结构的现状。在某些领域,传统空间的能力对比差异甚至出现了进一步扩大。但就能力分配的政治意义而言,网络技术代表了一种进步的力量,有助于增加国际体系内的共有利益规模和合作的可能性。总体来看,网络技术无疑为国际政治带来了新的现象和元素,但其变革意义仍存在一定限度。当前,关于网络空间国际政治的研究中不乏没有事实依据的主观想象,当务之急是要加强系统的实证研究,以还原网络政治的本来面目。

上述认识为进一步理解网络空间与国际体系的互动关系提供了新的基础。过去网络技术往往被视为国际体系的外部因素,从这一逻辑起点出发的研究往往单向度地思考网络技术带来的变化和影响,却忽略了这些变化和影响可能源自体系结构的塑造。从上文分析来看,网络空间的政治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际体系总体进程的约束或推动,具化了国际体系的结构特征而不是相反。因此,网络空间与国际体系不应被视为彼此独立的系统,而是相互影响的两种社会进程,其中网络空间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新场域,在一定程度上内嵌于国际体系并在互动中推动后者的演化发展。对上述问题的认识或许有助于重新思考中国在网络空间的战略选择。

第一,中国应充分认识全球网络治理体系的复杂性,并提出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的治理主张。网络空间排列原则多维形态并立,导致现有网络空间治理模式在应对不同层次的议题时存在矛盾。多元制强调自下而上的协商治理过程,在解决一些高度全球性、公共性的网络治理问题时具有一定的优势。例如,安全企业、技术专家社群和政府部门的密切协调与合作,是处置突发性网络病毒蔓延或类似问题的重要途径。然而对于网络军备竞赛和网络威慑等高政治领域的安全问题来说,多元行为主体的存在不仅可能挑战国家的核心利益,也阻碍了有效国际共识和共同行动的产生。就目前而言,无论是“多利益攸关方”模式还是纯粹的国家治理模式,似乎都难以完全兼顾和调解上述矛盾。更具现实性的治理原则应当有效结合多元制与治理的不同诉求。对于全球网络治理,主席提出了包括“尊重网络”和“促进开放合作”在内的重要原则 ,为网络治理体系的调整改进指明了方向。与此同时,实现这些原则的有机统一则需要进一步的思维和理念创新。可以考虑将“有限”或“弹性”的主张作为凝聚各方共识的起点,即一方面将管辖限定在国家网络空间核心利益(主要是有效维护政治秩序)上,另一方面则在网络治理的多数领域认可共享管辖和多元管辖的合理价值。总之,只有正确把握网络空间国际政治结构的本质特征,才能在此基础上实现战略利益和可行策略主张的有效结合。

第二,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同时,应当重视从国际体系层面入手破解网络空间战略安全面临的现实难题。行为主体在国际体系中的互动关系,是网络空间政治意义的根本来源。单纯围绕网络空间探讨安全问题的解决途径,可能会错置网络空间安全的因果链条。例如,信任缺失往往被认为是网络空间(乃至其他新战略空间)的内在困境,因而建立网络空间的战略互信尤为重要。 但倘若信任不足本身是源于际体系中大国互动的结构性矛盾, 那么新战略空间的信任缺失可能仅仅是这种体系性矛盾的延伸体现。从这个意义上看,单方面强调加强网络空间战略互信可能难以取得预想的效果。事实上,利用相对技术优势来推动攻防对比朝于己有利的方向发展,是国家行为体在国际体系中谋取安全保障的理性选择。这导致高新技术蕴含的安全“红利”极具吸引力,而围绕这些技术产生的军备竞赛和安全困境变得难以避免。因此,在网络空间、外层空间、人工智能等诸多领域,军备控制动议和安全机制建设均举步维艰。在此情况下,可以考虑推动建设新的国际对话交流机制,将技术变革对国家安全利益的影响放在统一的合作框架下进行探讨,降低技术不确定性引发的威胁认知,为国家间技术竞争和风险管控建立新的规范,并以此为基础寻求跳出技术安全困境的创新之道。

网络空间安全的意义范文第4篇

网络自由主义的式微

互联网是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它使人类社会从工业文明步入互联网文明。网络使世界变成了地球村,拉近了人们的距离。在键盘和鼠标的敲击声中,国界不再成为人们联系的障碍,人们可以轻易地跨出国门实现信息的交流。互联网时代的勃兴恰逢冷战结束和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网络的开放性和跨国性使其成为全球化的推进器,而网络的去中心化特征,也使其被认为是国家主权的挑战者。这样,在互联网兴起之初,网络对国家主权、政府管理构成了严峻的挑战,成为网络自由主义兴起的背景。

巴罗的《网络空间独立宣言》是网络自由主义的极端表达。它呼吁政府离开网络空间,认为网络空间没有主权,网络空间也不存在于任何国家的边界之内,而政府对网络的管制是徒劳的。①在网络自由主义论者看来,网络空间的出现将带来一个去权威、去政府的时代。在国内政治层面,网络空间的存在将使权力个体化和社会化,国家的权威在网络空间也将因此让位于个人和公民社会组织。在网络技术的影响下,传统的代议制政府模式也将发生改变,个体的直接参与将成为新的政治形式;在国际政治层面,网络的跨国性和去中心性将使国家主权边界越来越模糊,对传统的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机制构成挑战。

正如海洋强国倾向于否定国家领海主权而海洋弱国为维护自身海洋权益而强烈主张领海主权一样,网络自由主义对个体的强调和对国家主权的否定,使其成为网络强国挑战其他国家网络主权的方便工具,得到网络强国的有力支持。美国关于网络空间的“全球公域说”就是建立在自由主义理念之上的,这种观点认为网络空间是全人类共享的空间,没有主权,私营部门和全球公民社会应当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这样,自由主义思维主导了人们对网络政治效应的早期认识。

但是,网络空间是现实世界的反映。没有约束的空间必然是混乱无序的。网络的隐匿性和开放性方便了网络谣言的流行,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通过互联网进行网络诈骗、毒品走私等跨国犯罪更加具有隐蔽性和危害性;②网络的发展也方便了一些国家利用网络对别国内政的干涉,不论是东欧、中亚的“颜色革命”,还是中东、北非的“阿拉伯之春”,不论是马来西亚、新加坡、伊朗的选举变局还是缅甸、泰国等地的政治风波,都和借用“公共外交”的名义干涉他国内政有关;③还有一些对主权国家的网络攻击,使主权国家的国家安全面临实实在在的威胁;网络也成为国际恐怖主义组织招募人员、下达指令的方便帮手,等等。面对网络空间失序给现实世界带来的混乱,各国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强化网络治理,网络空间出现了“再主权化”趋势,网络自由主义式微,而网络现实主义则强势回归。

网络空间的“再主权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和政府行为体对内通过法律化和制度化的途径,确立自己在网络空间的权威;二是国家对外推行网络安全化,明确敌友关系,确立了国家行为体在网络安全中的主体地位。

通过法律和制度来规范国内网络空间的各类行为体的行为是世界各国的普遍作法。例如,亚洲的韩国不仅在2002年推行网络实名制,还从1995年起通过修改旧的法律如《电信商务法》和通过新的法律如《国家信息化基本法》《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等强化了政府在网络空间治理中不可动摇的地位;即便是高擎“网络自由”大旗的西方发达国家,也通过法律和制度强化国家或政府在网络空间治理的作用,如欧盟成立后陆续推出了《信息安全框架决议》《关于合法拦截电子通讯的指令》《网络犯罪公约》等30多项政策法规。

除了法律体系,世界各国还成立了相应的机构来管理网络空间,例如,美国政府下属有六大网络安全专制机构,包括隶属国土安全部的美国计算机应急响应小组、隶属国防部的美国联合作战部队全球网络行动中心、隶属联邦调查局的国家网络调查联合任务小组、隶属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的情报界网络事故响应中心、隶属国家安全局的网络空间安全威胁行动中心、隶属国防部的国防网络犯罪中心等。

奥巴马上台后还成立了“网络空间政策评估小组”“白宫网络安全办公室”“全国通信与网络安全控制联合协调中心”等机构。法国成立了网络和信息安全局,作为发达国家集团的欧洲一体化组织欧盟在2004年3月就成立了“欧洲网络和信息安全局”,2013年1月成立“欧洲打击网络犯罪中心”,泰国设立了“预防和打击信息技术犯罪办公室”,印度设立了“电脑应急反应工作组”。日本早在1998年就提出了设立“网络警察”体制的设想,1999年日本警察厅在其信息通讯局下设立了信息技术解析课,以指导各都道府县警察本部在侦破网络犯罪安全中的技术问题,而在各级警察本部则设立了网络犯罪对策室。在中央层次,日本在2000年建立了信息安全对策推进会议,2005年成立内阁官房信息安全中心,在此基础上于2015年1月建立了网络安全战略本部和内阁网络安全中心。以上事实说明,国家已经通过法律和制度构建起了自己在网络空间中的权威,确立了对网络空间的有效管辖。

网络空间的安全化也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展开。网络攻击在互联网被发明之初就已经出现,但进入新世纪之后几次大规模的网络袭击凸显了其军事和政治价值。2003年伊拉克战争中由于打印机被预先植入病毒而导致网络瘫痪;2007年爱沙尼亚因受网络攻击而使社会生活处于瘫痪;2010年伊朗的数处核设施被发现感染一种名为“网震”的蠕虫病毒,导致离心机组运行速度异常并被迫暂时关闭。事实上,西方网络强国率先认识到网络空间的军事战略意义。

早在2003年美国就发表了“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奥巴马上台后则继承了前任的网络安全战略,并于2011年了“网络空间的国际战略”,2012年12月美国宣布了对于网络战适用的10条法律原则。2005年德国开始实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计划”,瑞士2006年制定了加强互联网安全的计划。爱沙尼亚在2007年遭受大规模网络攻击之后也公布了自己的国家网络安全战略。

此后,欧盟又有十几个成员国陆续公布了自己的网络安全战略。在公布各自的网络安全战略的同时,各国还着力推动网络空间的军事化和武器化。美国自小布什政府时期就开始推进网络攻防能力建设,其资金支持直接来源于美国政府。美国国防部下属的先进研究项目局2011年获得5年总计5亿美元的经费用于网络武器的研发,美军甚至在研发能够用无线电信号实现对非联网系统入侵的技术。英国是首个承认发展网络攻击能力的国家,与荷兰一起呼吁增强网络战的能力。

日本被披露正在研发能够在遭受网络袭击时对攻击源进行反向打击的病毒。同时,世界网络强国还纷纷组建网络司令部和网络部队,据统计,至少有美国、以色列、英国、韩国、俄罗斯等国已正式组建网络部队。⑨北约的《塔林文件》也确认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提出以传统的国土疆界划分网络空间主权。⑩网络空间的安全化以不可阻挡之势全面展开,其对于国家行为体的意义在于,它使“网络威胁的主观建构由模糊的、超国家的非传统安全概念向具体的、以国家性为内涵的传统安全概念转变”,⑪使民族国家间的敌我身份在网络空间得以明确,使民族国家为界的身份认同在网络空间得以重构,而国家和政府将以其无以伦比的资源垄断和动员能力迅速成为网络战的主体。

网络空间的“再主权化”对网络自由主义的式微做了注释,表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需要安全和秩序,而安全与秩序的获得,需要网络空间的治理。正是在这一层意义上,国际社会有了基本的共识。虽然国际社会围绕空间治理博弈在加剧,同时也说明,网络技术的发展迫使世界主要国家围绕网络空间治理认真坐下来谈一谈。

在矛盾和分歧中不断拓展共识

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空间治理的现实说明强化网络空间治理是大势所趋,网络自由主义不符合网络空间的需要,网络空间需要“建章立制”成为当前国际社会的共识。但越是在这种情况下,基于争夺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的需要,不同国家关于网络空间治理的立场分歧也更加鲜明。世界主要国家都在努力搭建各种平台,广泛建立同盟,试图在议题和议程设置上抢占先机。从目前争论的情况来看,除了在网络空间的基本属性即网络空间属于“全球公域”还是“国家主权”这一基本理念性的问题之外,国际间围绕网络空间治理的许多具体问题上也存在严重分歧,最突出的问题包括技术标准问题,主要涉及政府在互联网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其次是互联网重要资源的分配问题,还有互联网信息内容的治理问题。⑫而这三个问题和网络主权有分不开的联系。

首先,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网络强国主张由技术专家、商业机构和民间团体来主导网络空间治理,政府不应该过多干预,甚至国家间政府组织例如联合国也应该被排除在外。这种主张又被称为“多利益相关方模式”。美国的这种主张遭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发展中国家更倾向于政府主导,主张通过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这种主张也被称为“多边主义模式”。网络强国特别是美国坚持“多利益相关方模式”的目的在于否定政府的作用,否定网络主权,而发展中国家坚持政府主导型的“多边主义模式”则是以网络主权为基础的。

其次,由于历史的原因,美国掌握着互联网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资源的主导权,但这种掌握却是以私人部门和非营利组织的名义隐秘进行的。例如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简称ICANN)负责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空间分配、通用顶级域名与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系统的管理以及根服务系统的管理,可以决定某个网址、计算机以及相关设备在网络空间的“出现”与“消失”,与美国商务部有着特殊的合作关系。长期以来,包括中俄以及欧盟在内的国家和组织一直呼吁ICANN监管的国际化。2014年3月,在斯诺登曝光“棱镜门”事件之后,美国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巨大压力,被迫宣布有条件放弃对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的监管,但其仍设定了基本前提条件就是把管理权交给一个遵循“多利益攸关方”原则的私营机构,反对交给主权国家政府主导的多边组织,其目的仍然是排斥政府的参与,希望在全球范围内推进多利益相关模式,取代政府主导模式,削弱政府控制。⑭发展中国家则一直在推动ICANN的国际化,一些国家希望由联合国接手管理权。

再次,由于价值观方面的原因,西方国家一致倡导人权高于主权,主张公民的自由等基本人权不可侵犯,在网络空间则坚持网络自由主义,反对国家对互联网的管制,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妨碍公民获取信息的自由。美国一直宣扬互联网世界的“公开、透明、人权”,互联网自由是其2011年公布的《网络空间国际战略》的核心概念和重要构成部分,主张“美国的国际网络空间政策反映了美国的基本原则,即对基本自由、个人隐私和信息自由流动的核心承诺”⑮;欧盟委员会2013年颁布的《欧盟网络安全战略》主张要确保每个公民都能自由地接入互联网,依法获得未经过滤和审查的网络内容,认为全球联系的加强不应带来审查制度和大范围的监督管制。⑯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其社会现代化程度不同,国家建构和身份认同也有差异,维护政府的合法性和保持社会稳定是重要任务,大多都主张对网络实行一定的监管,强调自己的网络主权。

可见,网络自主主义的式微,并不意味着国际社会能够在网络空间治理上能够达成一致,各国在网络空间治理问题上的矛盾和分歧,有些和价值理念有一定的关系,但更多是根源于国家利益的盘算。网络强国之所以否认网络主权,并不是否认自己的网络主权,而是通过否认别国的网络主权,确保本国对全球网络的“统治权”或者“治网权”。由于互联网的关键资源和核心技术控制在这些国家的互联网公司和非营利组织手里,而这些非营利组织是遵守这些国家的法律的,通过这些私营公司和非营利组织,网络强国能方便地控制这些资源。“美国只是不希望其他国家运用数据主权这种观念武器来构建阻挡美国网络霸权扩张的壁垒,而不是真的不关注数据主权。”⑰通过网络霸权的建立,网络强国利用垄断网络资源和核心技术建立了对网络弱国的垄断价格,对网络弱国进行经济上的盘剥;网络强国通过否认网络主权,反对对信息内容的管制,侵害他国的文化权益,更方便其进行意识形态渗透,能够更加有效地干涉他国内政,甚至实行网络殖民主义,⑱使发展中国家在政治和经济上形成对网络发达国家的依附,损害发展中国家的长远利益,维护自己的全球霸权。

“天下大势,浩浩荡荡。”网络自由主义的式微和主权在网络空间的回归是大势所趋,不会因为个别国家的主观愿望而发生改变。国际社会,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应对网络空间治理问题都要采取行动,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网络空间主权回归的推手,这主要是因为虚拟网络空间是现实物理世界的反映,并不能摆脱现实物理世界中国家间政治的基本逻辑。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历史进程来看,尽管国际社会关于网络空间治理存在巨大的分歧,但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在网络空间国际博弈的进程中,国际社会在网络治理上取得共识的基础得到了不断拓展。

尽管20世纪90年代全球互联网已经发展成型,但网络空间的国际治理却是进入21世纪以后的话题。在国际电信联盟的倡导下,2003~2005年,联合国全球信息社会峰会分两个阶段分别在日内瓦和突尼斯召开,启动了网络空间治理的以政府主导为内涵的“联合国平台”。会议首次就互联网要不要治理、怎样治理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并推动联合国秘书长设立互联网治理工作组,该工作组在2005年提出的报告中明确了互联网治理的工作定义,肯定了政府、私营公司和社会在互联网治理中的各自角色。⑲国际社会还纷纷要求取消美国对互联网域名的支配权,要求在国际互联网治理中,所有政府应该拥有平等的作用与责任。之后,国际电信联盟还主导了于2006年开始的互联网治理论坛,首届互联网论坛就展开了对互联网关键资源管理问题的讨论。2010年10月召开的国际电信联盟全权代表大会以及同年12月召开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都再次讨论了把互联网管理权交给国际机构的议题。2012年召开的国际电信大会重申了所有政府应该拥有平等的作用与责任,重申了国际电信联盟及其成员国在互联网治理中的作用。联合国主导的上述多个平台推动着有关互联网治理的讨论,美国单边控制的局面逐步被打破。

共识在分歧和矛盾中得到不断拓展。现在,包括在政府的角色、互联网关键资源的国际化、互联网内容的管理等方面,国际社会共识的基础正不断夯实。事实上,除发展中国家外,包括欧盟成员国在内的一些发达国家也支持互联网关键资源的国际管理,当斯诺登曝光美国政府的“棱镜门”事件之后,德国总理默克尔甚至考虑建立欧洲自己独立的通信网络。

就政府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作用而言,包括政府在内的多元行为体参与治理的立场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欧盟在2009年提出网络空间的“多主体治理路径”,强调政府、个人和企业都是网络治理的利益攸关方,其立场与美国尽力排除政府影响的做法存在较大的差别,而发展中国家尽管缺乏掌握核心技术的人才和企业,但也肯定私人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网络治理中的作用。而对于网络内容的管理,各国也都依据本国的国情在不同程度的实行,其中欧盟、美国都在加强对互联网内容的管理,例如在记者无国界组织的《互联网之敌报告2014》(Enemies of Internet)中,包括美国、中国、俄罗斯、英国在内的20个国家,都处于强化对网络内容审查和过滤的榜单之上。当然,在方式、方法、程度上,国别之间存在各自的不同与特点。只不过,由于存在基本价值理念上的差异和具体国际利益的考虑,这种共识的基础转变成国际社会的共识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网络空间治理的未来:在博弈中谋求合作

当前,全球网络空间的治理仍然处于美国的掌控之下,但是经过国际社会十余年的推动,美国的这种优势地位正受到严峻挑战,网络空间治理体系正处于演变的关键阶段,而各国对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的争夺也更加激烈。由于垄断网络核心技术和关键资源的需要,加上存在基本价值观念上的分歧,在网络空间治理需要建章立制的关键时期,短期内国际社会关于网络空间治理的矛盾可能会加剧。在联合国主导的网络治理进程不断获得进展的同时,网络发达国家则在2011年启动了“伦敦议程”,经历了“伦敦会议”“布达佩斯会议”和“首尔会议”。两种治理路径在多种场合展开交锋。

2012年,在第66届联合国大会上,中俄两国联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向大会提交了“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提出网络空间主权概念,指出网络空间治理要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也要尊重各国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的多样性等,但遭到西方国家的强烈抵制。2012年召开的国际电信联盟大会上,89个发展中国家和55个发达国家就“成员国拥有接入国际电信业务的权利和国家对于信息内容的管理权”这一条款出现严重分歧,导致发达国家拒绝在大会通过后的《国际电信规则》签字,这说明了当前国际社会在网络空间治理上展开合作的难度。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指出了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四项原则,即“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建立良好秩序”,表达了中国的原则立场。面对复杂形势,中国作为网络发展中国家,需要认真谋划,维护自身权益和构建全球互联网治理的良好秩序。

首先,中国应该高举“网络主权”大旗,捍卫自己的网络空间。当前围绕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争论的核心议题就是网络空间是否具有主权属性,如果网络主权不能得到确认,就意味网络空间只能是有利于网络发达国家的“全球公域”,在发展中国家既缺乏核心技术又缺乏关键资源的情况下,就没有任何参与国际合作的资格。中国应该利用各种机会,积极声言并主张自己的网络主权,争取他国的认可,在此基础上维护好利用好自己的网络主权,对任何侵犯自己网络主权的行为要坚决反击并大声疾呼,寻求国际社会对自己网络主权的尊重。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模式选择上,应该支持以联合国为主导的治理模式。

其次,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努力构建网络空间治理的统一战线。由于各国在网络资源和核心技术占有份额不同、价值观念不同、针对的问题不同,在互联网治理上的立场会有很大不同,例如在反对毒品走私、人口拐卖等网络犯罪问题上,中国与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能找到共同立场,很容易在网络空间展开联合治理;在网络关键资源如ICANN管理权的国际化等问题上,包括欧洲国家在内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对美国独揽全球互联网的控制权感到不满,很容易展开合作;而在价值观念问题上,中国与主张文化多样性的非英语国家更容易找到共同语言;由于发展阶段相近,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在网络主权、经济利益、网络技术等方面更容易找到共同立场。要善于在分歧和矛盾中找到共同利益,拓展共识。

再次,利用好现有的制度平台,推动网络空间新型机制建设。当今世界在联合国主导下的国际电信联盟是推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主要制度平台,具有广泛性和较强的合法性,是宣传自己主张、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舞台。同时,也应该利用包括西方网络发达国家主导的林林总总的机构和论坛,表明自己的立场。中国还应该利用好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等现有机制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价值和作用。此外,还应该创设自己主导的国际网络空间治理平台。中国从2012年起创办新兴国家互联网圆桌会议,并从2014年起召开了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这些论坛的定期化和常态化表明中国正在积极参与网络空间的新型机制建设,这对国际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完善、对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网络空间安全的意义范文第5篇

一、主张与共识: 网络主权问题的提出

大国网络安全博弈,不单是技术博弈,还是理念博弈、话语权博弈。2015 年12 月16 日,习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要坚持尊重网络主权,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不搞网络霸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从事、纵容或支持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网络活动。尤其是,习主席提出的以尊重网络主权、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核心的四项原则五点主张赢得了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赞同。其实,2010 年我国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中就指出: 互联网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中国境内的互联网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中国互联网主权应受尊重和维护。2014 年,在全球互联网治理大会和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习主席都曾阐发过网络主权的观点。可以说,中国提出网络主权的理念,既代表了多数国家关切网络问题的立场和视角,也反映了中国对革新全球治理体系的担当和贡献。

网络主权也是国际社会深化对网络空间认识形成的基本共识。联合国于2004 年2005 年、2009 年2010 年、2012 年2013 年三度成立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研究信息安全领域的现存威胁和潜在威胁以及为应对这些威胁可能采取的合作措施,并达成了和平利用网络空间、网络空间国家主权原则等重要共识。2013 年6 月24 日,第六次联合国大会了A/68 /98 文件,通过了《从国际安全的角度来看信息和电信领域发展的政府专家组的报告》。该报告第19 条认为,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宪章》适用于各国使用信息通信技术,对维持和平与稳定及促进创造开放、安全、和平和无障碍信息通信技术环境至关重要; 第20 条明确指出,国家主权和源自主权的国际规范和原则,适用于国家进行的信息通信技术活动,也适用于国家在其领土内对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的管辖权。2015 年,政府专家组再次研究报告,重申并丰富了网络空间国家主权的内容。这些共识是国际社会对传统主权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取得的重要进展。基于此,一些国家逐渐认同并采纳了网络主权概念。2012 年,经合组织( OECD) 对美、英、澳、加、日、荷、法、德等10 国的网络安全战略进行了系统研究,发现大多数国家在制定网络安全政策时,逐渐体现了一种所谓的主权考量( Sovereignty considerations),即网络安全越来越多地被纳入了军事、外交、情报等国家主权因素。2016 年12 月5 日,经普京签署命令颁布的新版《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学说》认为: 推动建立国际信息安全系统,以阻止使用信息基础来达到破坏战略稳定性的目的,强化信息安全领域平等战略伙伴关系,并对在信息空间的主权进行保护,是在信息领域的一项重要国家利益;保护俄罗斯联邦在信息空间中的主权是在战略稳定、平等伙伴关系领域保障信息安全的主要方向。国家主权原则是形成近代国家体系的理论基础,也是近代国际法的首要原则; 网络空间是否延续和发展这一原则事关重大,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国际法、国际关系的颠覆和重构。

二、解构与重构: 国家主权观的嬗变与发展

网络空间被称作是继陆地、海洋、天空、外空之后的第五空间; 但是,网络空间是一个纯粹的人造空间,它的虚拟性、非物理性和无界性颠覆了人类对土地、疆域的传统理解,对已有观念和常识形成挑战,带来了思想和理论上的混乱。更为严峻的是,网络空间安全威胁日趋严重,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公害。如何应对这一新情况,使网络空间更好地为人类服务,是摆在世界各国面前一个难题。

( 一) 传统主权观的嬗变

主权( Sovereignty) 在国际法上也被称为国家主权( State Sovereignty) ,其肇始于1577 年出版的法国思想家让博丹名著《论共和国》。此前,主权在法国是指一种自己之上没有其他权威的政治或其他权威。博丹赋予了主权新含义,将之界定为国家内绝对和永久的权力,即这种权力是国家内的最高权力,除受上帝的戒条和自然法的限制外,不受任何限制。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首次确定了国家的主权权利,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及基本国家主权原则的确立。

四百多年来,伴随着国际关系客观现实、价值观念和法律体系的发展,主权观历经岁月淘洗,发生了巨大变化。今天,传统主权观受到了四个方面的冲击: 来自上面的超国家或准超国家行为体,来自旁边的跨国行为体,来自下面的亚国行为体,以及来自国际社会内部的一个总倾向于总体霸权的超级强国。特别是,在全球化大背景下,经济、政治、文化诸领域的主权权威受到不同程度的侵蚀和削弱。经济上,国家制定经济政策与目标、调控经济资源与信息、管理经济活动与行为的能力,受到国际经济组织、跨国公司的制约; 政治上,国家的独立自主、安全和领土完整受到来自国际社会强行干预的风险; 文化上,各国的文化传统、伦理价值、意识形态、风俗习惯处于高度相关互动中,自主进行文化选择与文化建设的文化主权受到制约与影响。于是,传统主权观受到强烈质疑和不断修正,主权的绝对性持续减弱,相对性持续增强,主权的内容更加丰富,出现了货币主权、信息主权、文化主权、食物主权等新概念。当然,国家主权过时论虚无论的观点依旧存在。二) 网络主权观对传统主权观的继承和发展网络是人类文明进化里程碑式的成果,它彻底改变了人们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推动了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巨大变革。但网络空间就像一处荒蛮之地,自由有余而秩序不足,正常的网络行为受到严重侵害; 而主权正是以往改变混乱无序、建立法律秩序的成功模式。

从历史看,国家主权的适用范围随着人类活动空间的延伸和国家职能的拓展不断扩大,而网络空间能够延续这一规律,成为主权适用的新领域。最初国家主权仅指向陆地,随着航空、航海和航天技术的发展,其行使空间相应拓展。国际法认可了这一现象并通过新的国际立法保障和规范了相关行为。以互联网为核心的网络空间向全球拓展,网络正在全面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成为信息传播的新渠道、生产生活的新空间、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文化繁荣的新载体、社会治理的新平台、交流合作的新纽带以及国家主权的新疆域。为保障国家、社会和公民在网络空间的正常活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体现国家基本职能,保证网络空间的健康有序,国家主权的触角应当也必须进入网络空间。从目的看,国家主权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工具,国家需要通过构建网络主权制度来维护网络空间的国家利益。可以说,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利益诉求全方位映射于网络空间网络空间不但成为现实世界国家利益的重要依赖和平台,而且使国家利益的边界得到极大延伸和扩展。在此情况下,国家不得不去寻找恰当的形式,宣示在网络空间的利益存在,展现建立规则维持秩序的决心,调整法律关系,确保国家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我国《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确定的第一项战略任务就是坚定捍卫网络空间主权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管理我国主权范围内的网络活动,保护我国信息设施和信息资源安全,采取包括经济、行政、科技、法律、外交、军事等一切措施,坚定不移地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坚决反对通过网络颠覆我国国家政权、破坏我国国家主权的一切行为。

三、内涵与外延: 网络主权的理论基础

2013 年,北约卓越合作网络防御中心的《塔林网络战国际法手册》试图对此作出阐释,其第一条主权称,一国可对其主权领土内的网络基础设施和网络行为实施控制。该条的评注指出,一国可以对位于其领土内的任何网络基础设施和与这些网络基础设施有关的活动行使主权上的优先权。尽管该手册没有明确提出网络主权,但很清晰地提出网络活动与现实世界有着密切的联系主权是武装冲突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先决问题,否认网络空间主权,就无法对使用武力、中立、人道保护等问题进行探讨。有学者认为: 网络空间国家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环境下的自然延伸,是国家在网络空间的自主权、独立权和自卫权,即一国独立自主不受他国干涉地进行网络空间活动、处理网络空间事务并对网络攻击行为实施自卫的权利,它包括对本国网络系统的管辖权、对网络空间信息跨境流动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平等享有网络空间资源的权利以及防范和打击网络攻击行为的权利等。笔者认为,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网络空间仍是一个变化不居的事物,对其所做界定应是开放、包容和简明的。因此,应以传统国家主权的内涵为依据,结合网络空间的基本特征,对其如此界定: 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拓展延伸,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表现为国家在网络空间的平等权、自主权和自卫权,对内表现为国家对网络空间的最高管辖权。

( 一) 平等权

国家主权平等是一项基本的国际法原则,它是指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完全平等,在国际社会中都是独立和平等地进行交往,在交往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处于平等地位。在国际关系中,一国对他国强行发号施令,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国,或者以表面上合法的方式侵夺他国的权利,就是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侵犯。因此,在国际互联网治理和确保互联网的安全性、连贯性和稳定性以及未来互联网的发展方面,各国政府应平等发挥作用并履行职责,以推动建立多边、透明和民主的互联网国际管理机制,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方便所有人的接入,并确保互联网的稳定安全运行( 联合国大会第A/69 /723号文件《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 。此外,国际社会也清楚地意识到,网络技术水平的差异会导致事实上各国无法平等地享有网络带来的福祉和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对此,在2013 年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报告和2015 年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同提交联合国大会的《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中,都提出了弥合数字鸿沟的问题,即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推动其提升信息安全能力建设水平。

( 二) 独立权

独立性是国家主权的根本体现,是指国家享有自主和平等处理国际事务的权利: 一方面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另一方面国家处理这些事务不应受到外来的干涉。[7]( P7) 正如荷兰诉美国帕尔马斯岛仲裁案( 1928 年) 和科孚海峡案( 1949 年) 的裁决所述,主权意味着排除其他国家干预的独立权。2013 年,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报告指出: 与互联网有关的公共政策问题的决策权是各国的主权。也就是说,基于网络空间对国家利益的重大影响,主权范围内的网络事务必须由国家独立处理,不受外部干涉。习主席阐释的尊重网络主权、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问题,其核心要义是尊重各国的独立自主权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反对网络霸权,反对干涉他国内政,反对从事、纵容或支持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网络活动。

( 三) 自卫权

依据《联合国宪章》第51 条规定,当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国家可以行使自卫权。二战后,该项国家主权受到了严格限制,但国家仍享有特定条件下的自卫权利。尽管在网络空间援引第51 条行使自卫权目前尚存在理论和现实困难( 如何判定网络环境下的使用武力和武装攻击行为,如何追溯攻击方,如何把握自卫的时机和程度,等等) ,但这并不妨碍国家主张乃至行使自卫权。《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明确主张: 各国有责任和权利依法保护本国信息空间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威胁、干扰和攻击破坏。美国在其2011年《网络空间国际战略》中宣称: 必要时,美国将会对网络空间中的敌对行为作出回应,就像我们回应对我们的国家其他威胁一样。为了保卫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盟友、我们的合作伙伴和我们的利益,我们保留使用一切必要手段的权利外交、信息、军事、经济,以及适当的和适用的国际法律。我国《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规定的首要战略任务就是采取包括经济、行政、科技、法律、外交、军事等一切措施,坚定不移地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

( 四) 最高管辖权

最高性是国家主权的本质特征,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享有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国家可以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经济、军事、文化等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政治要求,而不受任何其他力量的干预和限制。诚如凯尔森所言: 说国家是主权的,这就意味着国内法律秩序是一种在其上没有更高秩序的秩序。鉴于网络混乱与无序,各国纷纷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予以规制。美国已经建立了管制网络空间的体系化组织和系统化法规。2010 年6 月,美国国土安全部对网上公共论坛、博客、留言板等实施常规监控,包括知名社交媒体及热门博客。2005 年,澳大利亚政府成立了通信与媒体管理局,专门负责对本土网站的内容进行限制,严禁传播涉及儿童色情、性暴力、教唆犯罪、种族仇恨、恐怖主义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被称作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确立了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的原则,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健全了网络安全监管体制,强调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完善了网络安全义务和责任,加大了网络空间违法惩处力度。

四、实质与表征: 网络主权的基本特征

( 一) 网络主权是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产物

网络主权绝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军事问题,是主导和影响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大问题。事实上,网络主权观念并非没有争议。以美国为代表的网络发达国家一度认为网络空间属于全球公域,后来又认为主权有限适用于网络空间; 广大网络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网络空间具有主权属性,主张网络主权; 大量非政府行为体则认为应当由市场和社会对网络空间的运营和管理国际社会的争论,实际上是互联网治理模式之争,是政府主导的多边治理模式与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之争。对中国而言,建设网络强国,不仅体现在网络资源的分配权、核心技术的控制权,还在于掌握国际制度规则的话语权。这是中国推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转型的重要途径,而网络主权的提出为我们赢得制度性话语权打下良好的基础。

( 二) 网络主权兼有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特点

绝对性和相对性是国家主权的基本特征,网络主权也是二者的统一。绝对性体现为: 网络空间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享有在网络空间的固有权利,任何国家、国际组织和外部势力都无权限制、剥夺、替代国家的这一权利; 国家独立自主地行使网络空间主权,进行网络空间活动和处理网络空间事务,不受他国干涉; 国家有权利对损害其网络主权的行为进行反击。我国《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主张: 各国主权范围内的网络事务由各国人民自己做主,各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制定有关网络空间的法律法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管理本国信息系统及本国疆域上的网络活动; 保护本国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免受侵入、干扰、攻击和破坏,保障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防范、阻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有害信息在本国网络传播,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相对性体现为: 网络主权必须受到国际法的限制,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尚未产生专门的网络国际条约之前,国家行使网络主权要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 网络主权的实现受制于国家的信息通信技术水平,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存在数字鸿沟短期内无法改变,因此不同国家能够实现的网络主权的程度差距较大; 不同于现实世界中国家对物理资源的绝对占有,在网络空间中国家对信息资源的掌控是相对的,由于信息的流通和共享能够扩大其价值甚至创造出新的价值,因此国家应提供分享其占有的信息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