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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管理的意义

仓储管理的意义

仓储管理的意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仓单质押,标的物,性质,设立,效力

一、仓单质押的标的物

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所谓仓单,是指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有价证券。

从立法上看,关于仓单有三种立法例:一是两单主义(又称为复单主义),即同时填发两张仓单,一为存入仓单,另一张为出质仓单,设定质权担保。法国、意大利等采取两单主义;二是一单主义,即保管人只填发存入仓单,该仓单既可用以转让,也可用于出质。西班牙、我国台湾等采取一单主义;三是并用主义,即依存货人的请求填发两单或一单。日本、俄罗斯采取并用主义。我国《合同法》第385 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可见,我国法律所采取的是一单主义。

仓单是保管人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在我国法上,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如下性质:

第一,仓单是要式证券。要式证券是具备法定格式才能有效的证券,即法律对证券的格式有严格的要求。各国法对仓单的记载事项均有规定。我国《合同法》对仓单的格式和记载事项也有严格规定,即仓单必须有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记载规定的事项。所以,仓单是要式证券。

法律规定的仓单应记载事项是否均为绝对应记载事项,即缺少其中的任何一项是否使仓单无效?对此问题,学者间存有争议。日本旧时判例及部分学者认为,如果仓单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就足以使仓单无效。后来的判例和学说则认为,只要仓单记载了寄托物的个性及数量即为已足,其他事项的欠缺不影响仓单的效力。判例认为,如果认为缺少其中任何一项记载事项,均使仓单无效的话,则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我国台湾地区部分学者认为,除有关保管期间和有关寄托物保险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均为绝对记载事项,欠缺其一,仓单无效。但也有学者认为,法律中没有关于欠缺应记载事项应使仓单为无效的明文规定,应认为除仓库营业人的署名及足以表示仓储物的性质和交付场所的事项为绝对记载事项之外,其他均为可记载事项。关于法定记载以外的事项的记载,只要不违背仓单的本质,应认为有效力。(注:参见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7页。 )我国学者对《合同法》规定的仓单的应记载事项的理解也不完全相同。有人认为,《合同法》所规定的仓单记载事项应为指导性事项而非法定必要事项。所以,只要仓单缺乏的事项不足以影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仓储物的一致性,就应认定为无效,反之,应认定为有效。我们认为,我国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仓单的记载事项中,有的应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的则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对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若欠缺记载,则仓单不发生效力;对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若欠缺记载,则可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仓单是背书证券。背书证券是可以通过背书方式加以转让的证券。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可见,仓单可以通过背书加以转让,为背书证券。

第三,仓单是物权证券。物权证券是以物权为证券权利内容的证券。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取得仓单后,即意味着取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仓单发生转移,仓储物的所有权也发生转移。因而,仓单是物权证券。对此,《合同法》第387 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四,仓单是文义证券。文义证券是证券上的权利义务仅依证券上记载的文义而确定的证券。仓单所创设的权利义务是依仓单记载的文义予以确定的,不能以仓单记载以外的其他因素加以认定或变更。因此,仓单是文义证券。例如,《日本商法典》第602 条规定:寄存证券及质入证券制成后,仓库营业人及证券持有人间有关寄托事项,以其证券记载为准。

第五,仓单是记名证券。记名证券是在证券上记载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证券。仓单可否为无记名证券,各国规定不一,学者们的看法也不一致。日本、意大利、俄罗斯等国都规定仓单是记名证券,而瑞士则规定仓单可以是无记名证券。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仓单上应当载明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可见,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仓单属于记名证券。

第六,仓单是无因证券。无因证券是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成证券的原因为要件,证券的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的证券。仓单是否为要因证券,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有学者主张仓单为无因证券,其理出是,既然仓单为文义证券,就应当以理解为无因证券为妥,因为文义证券不宜为要因证券。也有学者主张,仓单为要因证券,其理由是,仓单上的权利不因证券的发行行为而发生,为其存在须有为发行行为基础之原因关系。我国多数学者认为,仓单为无因证券。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签发仓单后,仓单持有人对保管人即可行使权利,而对取得仓单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就是说,仓单持有人无论是否为存货人,都可以行使仓单所代表的权利。因此,仓单是无因证券。

二、合单质押的性质

关于仓单质押的性质,即仓单质押为动产质押还是权利质押,学说上有不同的看法。日本通说认为,仓单系表彰其所代表物品的物权证券,占有仓单与占有物品有同一的效力,因而仓单质押属于动产质权。《日本商法典》第575条规定:交付提单于有受领运送物权利之人时, 其将就运送物所得行使的权利,与运送物之交付,有同一效力。这里明确规定的提单的交付与运送物的交付有同一效力,系泛指就运送物所得行使的权利,所以除运送物所有权转移外,自可包括动产质权之设定。而《日本商法典》第604条规定,关于仓单准用于第575条的规定,因而,可解释为仓单质押为动产质权。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仓单质押的性质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仓单质入应解释为动产质,因为仓单系物权证券,而占有证券,即与占有物品有同一效力。(注:参见倪江表:《民法物权论》,台湾正中书局1982年版,第360页。)有人认为, 民法所规定交付物品与交付物品证券有同一之效力,乃“仅就物品所有权转移之关系而为规定”,并不及于动产质权的设定,且因物品证券所表彰之物品仅得依其证券行使权利,故仅得依其证券设定权利质权,此外当无从由以该物品设定动产质权,因此,以仓单所设定之质权在性质上为权利质权。(注: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18—819页。)

我们认为,我国法上的仓单质押在性质上应为权利质押。首先,从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看,仓单质押是规定在权利质押中的。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由此可见,仓单质押应为权利质押之一种。其次,如果认定仓单质押为动产质押,则说明仓单质押的标的物为动产。但是,仓单是一种特殊的物,并不是动产,而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是代表仓储物所有权的有价证券。仓单质押的标的物为仓单,仓单是物权证券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合法拥有仓单即意味着拥有仓储物的所有权。也正因如此,转移仓单也就意味着转移了仓储物的所有权。同时,由于仓单为文义证券,仓单上所记载的权利义务与仓单是合为一体的。从最纯粹的意义上讲,仓单本身只不过为一张纸而已,无论对谁来讲均无任何意义,有意义的是记载其上的财产权利,因而仓单质押在性质上不能认定为动产质押。再次,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此二种质押担保方式的区分标准在于标的物的不同。仓单质押作为一种质押担保方式,我们认为其在性质上为权利质押,最为关键的是仓单作为仓单质押的标的物,其本身隐含着一项权利-仓单持有人对于仓储物的返还请求权,由此,仓单设质可以“使商品之担保利用及标的物本身之利用得以并行。”(注:郑玉波:《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882页。)由是观之,可以说,仓单质押的标的物为仓单, 但实际上该仓单质押存在于对仓储物的返还请求权上。如果否认了这一点,则在质权人实行质权时便无权向仓储物的保管人提示仓单请求提取仓储物,而只能将仓单返还给出质人,由出质人从保管人处提取仓储物,然后为债务的清偿。这样一来,设定仓单质押也就形同虚设,无任何意义而言。最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7条的规定, 出质人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由此可知,在仓单质押中,提取仓储物的权利是仓单质押的标的权利。从这种意义上说,仓单质押在性质上应为权利质押而不能为动产质押。

三、仓单质押的设立

仓单质押的设立须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但我国《担保法》对仓单设立的方式并没有做出单独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精神,设定仓单质押,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仓单。仓单质押合同自仓单交付之日起生效。可见,仓单质押与动产质押一样,也以仓单的交付为成立要件,没有仓单的交付,质权就不能成立。在一般情况下,仓单应交付给质权人,当事人也可以协商交付给第三人占有,但不得以占有改定的方式,由出质人仍占有仓单。出质人仍占有仓单的,设质无效。(注:参见郭明瑞:《担保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页。)

由于仓单属于记名证券,因此,以仓单设质的,法律要求出质人在仓单上为仓单设质背书。对此,国外法律中均有明文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292条规定:“对票据或其他得以背书转让的证券设定质权的,只需债权人和质权人之间的协议并移交有背书的证券即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08条规定:“质权人以无记名证券为标的物者, 因交付其证券于质权人而生设定质权之效力;以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物者,并应依背书方式为之。”日本、意大利等国民法也有上述类似的规定。我国《担保法》对以仓单设质是否需要背书,没有明文确定,但《票据法》第35条对汇票设质有所规定,即“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通说认为,票据设质的规定,适用于仓单、提单等证券设质。因此,以仓单设质时,出质人也应当在仓单上为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此来证明该仓单是用于设质,而不是用于转移仓储物的所有权。那么,如果背书中没有“质押”等文句记载的,仓单质押是否成立呢?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德国、日本民法等均认为,以仓单等证券设定质权的,无论背书中是否记载设质的文句,质权均可成立,只是背书中未记载设质文句而成立的质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注:参见史尚宽:《物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1页。)我国台湾有学者认为,以记名证券设质的, 背书中是否记载设质之意旨,并不影响证券质权的成立。只是出质人未记载设质之意旨的,无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注: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15页。)但也有学者认为,既然以记名证券设质的背书为设质背书,与让与背书不同,就应记明设质之意旨,否则,证券质权无效。(注:参见郑玉波:《论有价证券质权》,载《司法专刊》第26卷第2期,第13页。 )我国现有法律中没有规定证券设质是否记载“质押”文句的效力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8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是说,以票据和公司债券设质的,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质权仍可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然而以仓单设质时,出质人和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仓单质押的效力如何,上述解释没有说明。我们认为,以仓单出质时,出质人和质权人背书中未记载“质押”字样的,质权同样可以成立,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质权人为质权目的以外的行为时,对第三人可发生效力。例如,质权人背书转让仓单的,善意受让人可取得证券上的权利;质权人以仓单持有人向保管人主张权利的,保管人不得以其仅有质权而为抗辩,并得因其向仓单持有人履行义务而免责。(注:参见郭明瑞:《担保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页。)

关于仓单的设立,还有一问题值得讨论,即仓单设质是否以保管人的签名或盖章为必要条件呢?对此,学者们亦有不同的看法。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仓单设质,除应依交付与背书为之外,还应有仓单营业人签名。(注: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16页。)我们认为, 从《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来看,仓单持有人以仓单质押的,无须经过保管人的签名或盖章,只需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将仓单背书并交付给质权人即可成立。

四、仓单质押的效力

关于仓单质押的效力,主要包括仓单质押担保的效力范围、仓单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仓单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及仓单质押对仓储物保管人的效力。

(一)仓单质押担保的效力范围

仓单质押担保的效力范围包括其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和仓单质押标的物范围。关于仓单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担保法》第81条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而该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仓单质押自应当准用该条之规定。据此,仓单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除仓单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这里有疑问的是,质物的保管费用是否属于仓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在动产质押中,质物的保管费用是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为保管质物所花去的必要费用。但在仓单质押中,由于转移占有的并不是仓储物,而只是仓单。而一般地说,保管仓单无须支出费用。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仓单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并不包括质物的保管费用。当然,如果质权人将仓单委托他人(如委托银行等)保管而需要支出一定费用的,该费用的支出只要是合理的,也应属于仓单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仓单质押标的物的范围即为仓单,当无疑义。唯须说明者,如前所述,仓单本身并无多大意义,有意义的是记载其上的财产权利。因为仓单与记载其上的财产权利是合为一体,不可分割的,故而仓单设质之后质押担保标的物范围限于仓单并无不妥。另外,依《合同法》第390 条的规定,仓储物的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除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做出必要的处置外,在紧急情况下,保管人可以做出必要的处置。保管人对仓储物的处置多为将其变价,从而保管仓储物的代位物。由此若该仓单已经设质,则该权利质权仍存在于该代位物上;如果仓储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没有提取仓储物,则保管人有权将仓储物依法提存,于此情况下,仓单质押的效力仍存在于该提存物上。质言之,如果仓储物有代位物或者提存物的,则仓单质押的效力仍及于该代位物或者提存物。同时,如果仓储物生有孳息的,则仓单质押的效力也及于该孳息。

(二)仓单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仓单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表现在因仓单设质而发生并由出质权人所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1.仓单留置权。仓单设质后,出质人应将仓单背书并交付给质权人占有。债务人未为全部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留置仓单而拒绝返还之。依质权一般法理,质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乃质权的成立要件,而质权人以其对标的物的占有在债务人未为全部清偿之前,得留置该标的物,其目的在于迫使债务人从速清偿到期债务。这种留置在动产质权表现得最为明显,因为动产质押的质权人直接占有设质动产,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当然首先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从而才能将该动产变价并优先受偿。而在仓单质押中,质权人占有的是出质人交付的仓单而并不是直接占有仓储物。但是,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因此仓单质押的质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留置仓单,就可以凭其所占有的仓单向保管人请求提取仓储物而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届期债权。

2.质权保全权。仓单设质后,如果因出质人的原因而使仓储物有所损失时,会危及质权人质权的实现,于此情形下,质权人有保全质权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388 条规定:“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验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第389 条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从这两条规定并结合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仓单设质后,因质权人依法占有仓单,因此质权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仓储物的保管人请求检验仓储物或者提取仓储物的样品,保管人不得拒绝,并且无须征得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在检验仓储物或者提取仓储物的样品后,发现仓储物有毁损或者灭失之虞而将害及质权的,质权人得与出质人协商由出质人另行提供足额担保,或者由质权人提前实现质权,以此来保全自己的质权。

3.质权实行权。设定质权的目的在于担保特定债权能够顺利获得清偿,因此在担保债权到期而未能获得清偿时,质权人自有实现质权的权利,以此为到期债权不能获如期清偿的救济,从而实现质押担保的目的。这在仓单质押亦同,且为仓单质押担保权利人的最主要权能。仓单质押的质权实行权包括两项:一为仓储物的变价权,二为优先受偿权。

4.质权人的义务。质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保管仓单和返还仓单。在前者,因为仓单设质后,出质人要将仓单背书后交付给质权人占有,但质权人对仓单的占有,因有出质背书而取得的仅为质权,而非为仓储物的所有权。故而因质权人原因而致仓单丢失或者为其他第三人善意取得,就会使出质人受到损害,因此,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单的义务。至于后者,乃为债务人履行了到期债务之后,质权担保的目的既已实现,仓单质押自无继续存在的必要和理出,质权人自当负有返还仓单的义务。

(三)仓单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仓单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其对仓储物处分权受有限制。仓单作为一种物权证券,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取得仓单意味着取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但仓单一经出质,质权人即占有出质人交付的仓单,此时质权人取得的并不是仓储物的所有权而仅为质权;对于出质人,因其暂时丧失了对仓单的占有,尽管其对仓储物依然享有所有权,但若想处分该仓储物,则势必会受到限制。出质人若想对仓储物进行处分,应当向质权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经质权人同意而取回仓单,从而实现自己对仓储物的处分权。在前者,表现为仓单质押消灭;在后者,表明质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持信任态度而自愿放弃自己债权的担保,法律自无强制的必要。如果此项处分权不受任何限制,则质权人势必陷入无从对质押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的境地,从而该项权利质权的担保机能便因此而丧失殆尽。

(四)仓单质押对仓储物的保管人的效力

仓单质押对仓储物的保管人是否发生效力,因现行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不无疑义。质押对人的效力一般仅限于质押合同的当事人,但在仓单质押似有不同。我们认为,仓单质押对仓储物的保管人亦发生效力,只是不如其对质权人和出质人那么强而已。仓单质押对保管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保管人负有见单即交付仓储物的义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可以凭借所持有的仓单向保管人请求交付仓储物,而保管人负有交付仓储物的义务。因而,在仓单质押中,当质权人的债权到期不能获清偿时,质权人便可以向保管人提示仓单请求提取仓储物从而实现仓单质押担保。从此意义上讲,仓单质押的效力及于保管人。

第二,保管人享有救济权。依合同法原理,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不减收仓储费。因此,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尽管仓储期间尚未届满,保管人也不得拒绝交付仓储物。但是,如果出于质权人提前提取仓储物而尚有未支付的仓储费的,保管人得请求质权人支付未支付的仓储费。当然,质权人因此而为的支出应当在仓储物的变价之中扣除,由债务人最后负责。若质权实行时,仓储期间业已届满,保管人亦享有同样的救济权,由质权人先支付逾期仓储费,债务人最后予以补偿。

五、仓单质押的实行

仓单质押的实行,也就是质权人在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为履行时,依法对质押标的进行处分并优先受偿自己到期债权的行为。仓单质押担保的最终目的和最主要的功能即在于以此种担保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如期获得清偿,因而,在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不能获得清偿时,质权人有必要实行质权以实现仓单质押担保的目的和功能。也正因如此,在仓单质押中,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实行权应当是仓单质押的最主要的效力。仓单质押的实行应当依法进行。依据我国《担保法》第71条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可见,仓单质押的实行方法也包括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

仓单作为提货凭证,一般会有仓储期间记载其上。仓单设质后,仓单质押所担保的债权会有一个清偿期,从而,两个期间的届至会有先后,当然也不排除同时届至的可能性。因此,在仓单质押实行时会因仓单上所记载的提货日期先于、后于或者同时与仓单质押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届至而有所不同。因此,在仓单质押中,质权人实行质权时须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仓单所记载的提货日期先于质押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届至的,依《担保法》第77条的规定,质权人可以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提取仓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提取的仓储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该提存物上。在此情况下,仓单质押变为动产质押。如果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另行提供了担保,则不发生质权人提取仓储物这一后果,而为质权人返还仓单给出质人,从而使仓单质押消灭。至于质权人返还仓单后出质人是否提取已届期的仓储物,则不属于仓单质押问题。

值得讨论的是,在上述情况下,如果质权人与出质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如何处理?对此,现行法上并无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于此情况下,质权人只能将所提取的仓储物予以提存,而不能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为若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则势必会损害债务人所享有的期限利益。尽管法律在制度的设计上多考虑权利人的利益如何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和实现,但随着现代债法的发展和完善并由债的平等性决定了法律在保障权利人的利益的同时更应注意保障义务人的利益。在有期限的债的关系中,债务人即享有在债务履行期届至之前有拒绝履行未到期债务的权利,这种权利所体现就是一种期限利益。既然不能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而只能向第三人提存。质权人将提取的仓储物提存之后,质权仍存在于该提存物上,这样债权人的债权依然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债务人于履行期届满时依法履行了债务后,即可以向提存人请求提取提存物,从而取回属于自己的物品。

仓储管理的意义范文第2篇

煤矿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其生产过程中,物资需求总量往往非常大,种类也相对较为庞杂。因此,物资保管的重要性极为突出。仓储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煤矿企业的管理水平,体现出管理工作的成效,对企业效益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在竞争压力越来越大的当前,煤矿企业有必要对自身的仓储管理模式进行创新,通过合理化管理的落实,来带动自身的健康、协调发展。

二、煤矿企业仓储管理现存的普遍问题

(一)重视度不够

仓储是煤矿企业生产活动正常进行的基础,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尽管这一点被反复提起,但在实际工作中,却依旧还有一部分企业没有真切意识到仓储管理的意义。由于对此项工作的认识不够,这部分企业往往以货源竞标为主要任务,忽视了收货后的处理工作。因此,经常出现的情况就是货物被随意堆放在仓库中,再加上管理理念陈旧,人工装卸在这些煤矿企业中仍然占据着很大比重。这些因素不仅不利于仓储管理效率的提升,同时还制约着企业的健康发展。因而,要想实现仓储管理的合理化,首先就要从观念上入手,科学认识此项工作。

(二)信息化水平低,细节出现问题的概率高

煤矿企业生产过程中,需要调用的物资种类繁杂,仓库每天收入和运出的物资是非常多的。所以,在企业对所需物资的基本情况把握不准的情况下,供货和采购环节就很容易出现问题,导致物资严重积压或者物资短缺,进而影响到正常的生产活动。所以,要想保证仓储的合理性,就必须确保需求计划准确,同时还要将设计变更等因素考虑在内。但目前由于煤矿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普遍相对滞后,管理效率依旧偏低。此外,仓储管理中也涉及很多细节问题,由于部分人员对自身要求不严或者工作中存在疏漏等原因,具体工作中经常出现“小错不断”的现象。

三、煤矿企业仓储合理化管理的实现途径

(一)重新认识仓储管理工作

对于煤矿企业来讲,仓储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扮演着十分关键的角色。因此,只有做好仓储管理工作,才能够保证物料集散的有序性。结合我国煤矿企业的生产特点,仓储往往聚集了企业全部的流动资产,其重要性也因此格外凸显。所以,在仓储环节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企业承担的风险是非常高的。在此类企业的仓储环节中,物料收发是最基础的部分,但同时其又与企业效益密切相关,若物料收发秩序被打破企业就很可能无法正常完成预期目标。从事生产活动是煤矿企业发展的必要手段,而在这个过程中,物料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的比例高达50%,在某些条件下,甚至可以达到70%。所以,轻视仓储管理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此类企业的生产进度取决于物料是否可以正常供应,一旦出现物资供应不上的情况,生产进度必然会被延误。所以,仓储管理中,必须重视对物料数量的把控,确保仓储的合理性。这一点需要以现代技术作为辅助,因而,企业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借助仓储自动化建设以及提高机械化等方法,来保证仓储管理工作的质量。

(二)正视需求计划的影响力

上文中已经提到过,需求计划对仓储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所以,要想实现仓储合理化,就必须科学看待需求计划的作用。在具体工作中,煤矿企业应加大对需求计划的控制力度,保证采购的合理性和及时性。要想做好这项工作,就必须首先明确物资供应内外因之间的联系,并在此基础上尽量保证需求计划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具体来讲,现实中可尝试以下措施:第一,严格把控好申报与审核环节。申报是需求计划的基础,也是决定计划准确与否的关键环节,若这个环节存在失误,后续环节将不具有实际意义。所以,在申报环节中,区队应实事求是,立足生产实际,结合预算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小误差,尽量做到准确无误。在审批环节中,负责科室应严格把关,综合考虑、细致审核,确保计划与实际需求相吻合。供应科在对计划进行审核的过程中,应结合当时的库存实际展开,以防出入过大。第二,实行例会制。煤矿企业可考虑在物资计划管理工作开展中推行例会制,以此督促各项工作进度,降低各个环节出现误差的可能性。同时,例会制的实行,还有助于计划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处理,避免信息单向传递导致的一些问题,对于提升过程中各项工作的协调性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加快推进信息化

信息化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管理工作发展的主流趋势,在提高效率、保证质量、提升水平等方面均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当前阶段的煤矿企业有必要加快推进信息化,通过信息技术的引入,来推动仓储管理模式的转变,促进仓储合理化。煤矿企业生产中会产生很多的数据,其中很大一部分都与仓储有关,再加上煤矿企业的生产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当中,若依旧沿用以往的数据处理方式,是很难满足当前工作需求的。首先,传统处理模式的速度慢,每天能够完成的工作任务有限,很容易延误采购时机,造成物资短缺。其次,传统处理模式对人力有着较高的依赖性,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很高,极易影响到生产活动的正常开展。与此相比,信息技术具有非常显著的优势,计算机不仅反应和处理的速度快,出现错误的可能性也比较低,更能保证数据的有效性。因而,企业应积极引入现代仓储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实行精细化管理、优化工作方法等方式,促进仓储管理质量的改善。

(四)强化动态管理,做好物料盘点

为了避免库存积压和物料短缺,仓储管理工作中有必要强化动态管理,做好物料的盘点工作。此种管理办法可以对仓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有助于管理人员及时掌握物料流动情况和存储余量,因而可有效防止供应不及时等问题。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管理者还应对存储物资进行分类,明确日常需求与临时需求,为采购工作提供指导和参照,保持实际库存量与需求量的协调性。库存管理应秉持“保证供给”“降低成本”两项原则,确保物资库存处于不影响生产但也不存在积压的合理状态。物资采购需提前计划好,每次采购数量不要过多,为了保证供给,可适当增加采购次数,此举对于保证煤矿企业资金正常流转具有重要意义,可降低风险。对于积压物资,企业应及时进行处理,具体操作中可通过内部调剂的方式,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此举可防止资金占用过多导致不良后果,对企业的正常运转意义重大。

四、结语

仓储管理的意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仓储管理;绩效评估;经济效益;现代化管理

仓储管理的目的是提高企业的仓储服务水平,降低仓储成本,实现仓储效益和效率的最优化目标。因此,采用相应的办法来提高仓储部门的绩效水平,并且对仓储活动的成本和费用支出进行严格的管理,才能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降低仓储成本,最终实现企业的经营效益目标。

1仓储绩效评估的概念

绩效评估(performanceappraisal)是对业绩和效率的一种事后的评估与度量以及事前的控制与指导,从而判断是否完成了预定的任务、完成的水平、取得的效益和所付出的代价。仓储绩效评估是指在一定的经营期间内,企业利用指标对经营效益和经营业绩以及服务水平进行考核,以加强仓储管理工作,提高管理的业务和技术水平。绩效评估被看做企业计划与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资源监督与配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企业要谋求大发展,就必须重视绩效管理。

2仓储管理绩效评估的意义

2.1提高仓储经济效益

经济效益是衡量仓储工作的重要标志。通过指标的考核,可以对仓储的各项活动进行全面的测定、比较、分析,选择合理的储备定额、仓储设备、最优的劳动组合、先进的作业定额,提高储存能力、作业速度和收发保养工作质量,降低费用开支,加速资金周转,以尽可能少的劳动消耗获取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

2.2推动仓储设施装备的现代化改造

仓储活动必须依靠技术设备才能正常进行,如果仓储的设施装备落后,利用率低,则会影响仓储的正常作业。因此,对效率低、消耗高、质量差的设备,必须进行挖潜、革新和改造,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高仓储的机械化水平。

2.3有利于激发管理人员管理水平的提高

仓储指标反映的是仓储部分或全部工作的一个侧面,通过对指标的对比和分析,能够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因而激发仓储管理人员自觉地钻研业务,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工作的水平。

2.4更好地落实仓储管理的各项指标

仓储的各项指标是实行经济核算的依据,也是衡量仓储工作好坏的尺度,推行仓储管理的经济责任制,实行按劳取酬和各种奖励的评定,都离不开仓储指标的考核。2.5有利于开发市场和巩固客户关系在目前的物流市场中,供需双方签定的合同通常以年为限,当合同到期时,客户会对供应商进行评价。作为服务提供商,企业服务水平良好,将有利于双方继续加强合作,扩大市场占有率。

3传统仓储绩效评估体系存在的问题

3.1可比性存在误差

传统的绩效指标体系是以会计、职能为导向的评价,不能全面测量实际投入产出的所有方面。另外,传统的仓储成本核算方法也不能真实地反映仓储成本结构,不能给仓储绩效改进提供有用的信息。

3.2测量指标过于简单

财务指标作为绩效测量的关键指标,也只能是反映过去的经营结果,不能反映当前进行的创造价值的活动。仓储绩效的改善虽然同财务有联系,但确是一种非线性关系。在复杂多变的供应链环境下,用财务指标测量仓储绩效显得过于简单。

3.3绩效测量有一定负面作用

当目标和测量方法确定后,仓储部门经理和员工就会以此为导向,围绕绩效指标开展工作而不关心公司的其他方面,形成短期行为。

3.4仓储服务系统的产出不清晰

仓储服务系统的产出与整个管理交织在一起,整个运作战略的主要目标包括质量、成本、时间、柔性等,仓储生产率与绩效标准也同样包括这些方面,难以从整个管理系统中分离出仓储绩效的贡献大小。

3.5绩效界定存在难度

目前供应链管理有2个关键趋势:一是关注传统组织边界外部的改进;二是增加客户之间服务差异性。在组织内部,过程导向的趋势模糊了职能之间的界限,也给绩效界定带来了难度,这需要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3.6绩效测量与战略之间缺乏自动联系机制

企业虽然建立了战略测量系统,但并没有对战略中描述的变量进行测量。测量活动由于没有源自战略,因而不能支持业务。由于缺乏战略与测量之间的联系,测量和测量活动只关注内部职能,而不是整个企业的绩效和客户需求,绩效测量系统没有随着战略的变化而变化。

3.7现在和未来绩效的协调问题

通常对绩效的理解是面向过去的效率或效果的反映,只是部分测量,是有局限性的。而战略的测量需要面向未来,是对未来潜在绩效的反映,需要对现在的绩效和未来的绩效以及成长进行协调。

3.8存在感知差距

由于忽视企业内部绩效和外部绩效的统一,物流生产率、效率、质量等绩效评价好,但外部客户不一定满意,客户不一定感知,存在感知差距。

4改进企业仓储绩效管理的途径

4.1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作业水平

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以及高科技物流设备的应用是现代企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为提升企业的仓储作业水平和作业效率,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进行综合信息改造,建立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是十分必要的。信息系统应用后,提高了客户服务水平,设计了库内定位码放,优化了工作流程,规范了工作程序,实现了管理者对仓储业务部门和作业环节的实时跟踪和监控,加速了信息流在企业内部和企业间的流动,实现了信息共享的统计自动化,提高了工作效率。4.1.1客户服务。由于客户对服务、价值等方面的期望越来越高,物流管理和作业必须以客户为导向,重新定义和设计客户服务的内容。企业需要通过改善物流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价格吸引新客户,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营销效果。搜集客户信息,建立客户档案,客户概况、基本生产状况、产品资料、产品市场营销状况、仓储运用情况、运输情况、物流成本支出,以及仓储、运输保险情况的基础数据输入系统数据库进行集成管理,并适时更新。引入客户关系管理,开展客户服务。对企业所有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以维系现有客户,同时提高现有客户的服务水平,扩大现有客户的业务作业量,系统要有能力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最大限度地帮助客户改进产品生产销售和物流状况,实现与客户的双赢。进行客户满意度的调查,通过系统设计各种不同的报表,对客户进行跟踪管理,计算客户的满意度。4.1.2库内码放定位设计。根据仓库具体条件,经过系统分析,规划货物的存放区域,并设计库位码放定位系统,绘出库区货物存放图,使每种货物都有明确的码放定位,账、卡、物形成对应关系,并明确标出主通道和消防通道等。4.1.3仓库作业。信息技术应用于仓库作业的全过程中,从入库作业、储存保管作业、库内包装和分拣作业及出库作业实行程序操作,在向系统输入客户资料和货物资料后,对不同客户及货物进行管理,并对所有客户货物进行分仓库、分时间、分货品、分货位或分客户实时库存管理。入库作业:根据系统提示确认送货人员身份,核对随货同行单据。从计算机中调出数据,进行货物数量确认、品种确认、及时性确认,并对条形码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货物入库过程中出现的异常并及时处理,直接修改和确认数据库文件。上架管理:输入货物信息,系统自动提示货物需要摆放的空间及货架特征,根据设备指示完成货物的定位摆放,这样既可提高上架速度,又可提高库位的利用效率以及仓库管理的整体效率。分拣管理:系统接到提货信息后,指导发货人员依照信息取货,并按照货物单元或者客户单元直接操作打包、条形码扫描并打印输出包装标签,一次性完成所有作业,提高了效率,减少由于多环节协作带来的混乱和等待。储存管理:对库内环境和货物进行各种检测、抽检,系统自动记录、统计计算并分析各种数据;对环境情况和货物情况给出指导性建议,并进行有效控制;对货物进行盘点,对多个商品或单个商品准确复核,及时检查,生成各种报表,实现实时库存管理。出库作业:根据提示确认提货人的身份,并核对提货单据和计算机所收到的提货信息是否一致;录入信息,修改和确认数据库文件;按系统提示备货装货,打印货物清单,并要求提货人确认。4.1.4统计管理。实现实时库存管理,仓库每接收或发出一件货物,所有相关方面的库存就会自动变化,相关部门和客户可及时得知货物“进、出、存”的实时情况,在第一时间内准确掌握货物的在库状况。实现统计自动化,自动生成日报表、月报表及各种有关统计报表,计算货物吞吐量、库房占用率等各种数据,汇总、统计各种经济指标,并对其销售趋势、销售地域、销售差异以及利润进行分析。

4.2以客户为中心,提高服务质量

企业经营讲究的是效益,仓储部门的效益就是工作量的大小。提高仓储部门服务水平的关键是实现以最小的支出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如果仓储管理工作仍停留在简单的收、发、管上,就会与当前物资工作的高要求形成明显落差。因此,仓储部门要提高效益和效率,就必须转变思想,以客户为中心,在提升服务水平上下苦功。

4.3增加仓储增值服务项目

随着电子商务和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扩张,与物流相关的产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企业要充分利用其联系面广、仓储手段先进等有利条件,向多功能的仓储服务中心方向发展,开展加工、配送、包装、贴标签等各项仓储增值服务,这对于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优势,提高仓储部门的效益和效率,以及提高仓储部门自身的管理水平,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海军,张建军.仓储管理[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5.

2李怀湘.仓储管理务实[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3周莹,郗亚坤.物流仓储技术基础[M].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9.

仓储管理的意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仓储管理 实践课程 改革 策略

伴随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职业教育的思想和理念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以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基于工作过程”的职业教育改革研究正在理论及实践层面悄然展开。课程改革就要打破原有的课程教学体系,重新定位课程目标、有效组织教学过程,多元整合评价体系。对于我国职业院校仓储管理实践课程改革来说也是如此。尽管我国职业院校在仓储管理实践课程教学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重大突破,但是在实际的仓储管理实践课程教学过程中,很多问题仍然存在。本文主要研究我国基于工作过程的仓储管理实践课程,创新仓储管理实践课程改革策略,为我国职业院校基于工作过程的仓储管理实践课程改革提出借鉴。

一、确定课程培养目标,明确岗位能力要求

职业院校仓储管理实践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因此,职业院校老师在对学生进行教学时应该注意明确仓储管理实践课程的培养目标,寻找和归类出与课程相对应的工作岗位是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改革的重要工作和根本前提。因此,老师应该加强仓储管理实践课程调研工作,加强同企业专家的交流与沟通,注意对于往届毕业生的工作情况,在一系列的调研工作中探讨仓储管理实践课程的教学工作任务,实现仓储管理知识与技能、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另外,老师应该明确仓储管理岗位能力要求,加强对于仓储管理学生团队协作能力、学习能力以及人际交往技能力等多方面能力的综合培养。

二、开发课程工作任务

做好职业院校仓储管理实践课程改革,相关老师还应该做好课程任务开发工作,这是做好职业院校仓储管理实践课程改革的必要条件。因此,职业院校应该加强仓储管理老师与企业技术人员的交流与合作,针对仓储管理职位对于仓储管理专业的实际需要进行课程工作任务开发。在仓储管理课程任务开发时,老师一定要弄清楚课程任务的内容与形式,弄明白课程任务在实际职业中的作用和意义。职业院校教师通过与一线技术人员的交流与沟通,探讨仓储管理课程工作任务,针对学校的师资力量以及设备条件对于以后的教学工作进行分析和总结,努力做好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仓储管理课程内容工作研究。

三、设计学习性工作任务,构建教学情境

现代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提倡的新型教学方式是教学做一体化,其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实践动手以及理论学习能力,促进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因此,职业院校在仓储管理课程改革中,也要做好教学做一体化建设,构建教学情境。职业院校教学情境创设时一定要建立在学校实训条件的基础上,做到教学情境与实际的工作情境相一致协调。另外,学校还可以与企业加强合作,在企业建立实习基地或者将企业引入到学校当中,通过这些方式的合作设计学习性工作任务,构建教学情境。

四、基于工作过程选择并有机整合课程内容

职业院校仓储管理实践课程教学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跟不上时展趋势,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物流设备的不断改进,仓储管理出现教非所用、用非所学的问题。所以,老师在进行仓储管理实践课程教学过程中,应该根据教学内容开展调研,使课程内容在选择、整合过程中得到不断更新,适应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以及物流设备更新的发展,努力提高学生都的仓储管理实践课知识积累,满足用人单位需求。

五、总结

“工作过程导向”的职业教育课程改革代表着世界职业教育课程发展的方向,它能比较成功地解决职业教育课程与职业人才培养改革中的难题。借鉴这一先进理念和模式,我们对仓储类课程进行了教学改革,克服毕业生中普遍存在的动手能力差、缺乏综合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缺点,面向职业需求,为社会培养适用的物流管理应用型专业人才。我国职业院校在仓储管理实践课程教学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重大突破,但是在实际的仓储管理实践课程教学过程中,很多问题仍然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职业院校仓储管理实践课程教学的发展。职业院校物流管理专业应该深入研究我国基于工作过程的仓储管理实践课程,创新仓储管理实践课程改革策略,为我国职业院校基于工作过程的仓储管理实践课程改革提出借鉴与参考。

参考文献:

[1]陈玉莲.高职《仓储管理实务》课程的实践教学改革[J]. 广东教育,职教版,2011(11)

仓储管理的意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仓储管理系统;优化措施;仿真技术

中图分类号:F253.8 文献标识码:A

仓储既是商品流通主要环节,又是物流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支点。传统的仓储系统正逐步转向具有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和网络化的现代仓储系统,其中信息化和以信息化做指导的先进技术就成为仓储业走向现代化的有效途径。然而,我国仓储管理信息化还不容乐观;仓储管理中的优化与仿真应用效果不太明显。本文介绍了仓储管理信息化现状,探讨了仓储管理中的优化措施、仿真应用,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价。

一、仓储管理信息化现状

仓储管理在整个供应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作为连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纽带,对整个物流系统有很大的影响。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是仓储管理信息化的管理形式,我国仓储管理信息化还处于初级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并不乐观,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信息化水平低

中国仓储协会2005年4月公布的中国物流企业信息系统的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整个物流企业有61%完全没有信息系统的支持,在有信息系统支持的部分仅有38%有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我国配送物流企业中有58%完全没有信息系统支持,而在有信息系统支持的42%的企业中,仅有40%的企业有仓储管理信息系统。

现有的仓储管理信息系统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传统的管理信息系统与人工记忆相结合,这种方式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容易出错,使得货品仓储环节效率底下,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第二种是使用电子标签完全取代货品上条码的自动化仓储管理系统,这种方式虽然增加了查询和盘点精度、加快了出入库的流转速度,但是由于现阶段标签的价格远远高于条码,使得系统应用的成本非常高,所以这种管理系统还处于概念试验阶段。

2。自动化绩效差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建成的立体仓库有300座左右,其中全自动的立体仓库有50多座,其中高度在12米以上的大型立体仓库有8座,这些自动化的仓库主要集中在烟草、医药保健品、食品、通讯和信息、家具制造业、机械制造业等传统优势行业。在此基础上我国对仓库的研究也向着智能化的方向发展,但是目前我国还处于自动化仓储的推广和应用阶段。目前我国自动化仓库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利用率低、效果不明显、规模不确定、优势不突出,使许多库场资源闲置。

3.高素质的专业人员不足

仓储管理过程环节多而且复杂,信息量大,对从业人员的技术要求很高,而多数仓储工作人员对信息化的认识不足,大部分员工不具备基本的计算机技能,很多自动化设施不能实施,使企业只能使用较传统的管理信息系统,费时费力且容易出错,使得货品仓储环节效率底下,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4.公共信息平台欠缺

要提高仓库利用率、实现仓储信息化管理,就需要有公共信息平台。而我国仓储管理系统公共信息平台尚未健全,制约着我国仓储业的发展。

二、仓储管理的优化措施

针对自动化仓库利用率低、效果不明显、规模不确定、优势不突出和大量资源闲置的问题,应采取积极的优化措施以改变现有的状况。

1. 充分利用供应链管理成果,尽可能实现仓储资源共享

供应链管理强调组织外部一体化,合作共享和资源横向集成。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展电子商务,实现物仓储手段现代化和组织网络化,充分利用外部相关产业、企业的资源,真正实现仓储经营的规模化、资源共享、风险共担,与厂商、批发商、零售商共同建设和使用自动化仓库,成为存货商、配送商、运输商、中转商、流通加工基地及其自有物流基地的后援。 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任何区域内的仓储任务,并使物流成本合理,尽可能进行横向联合,开放各自的仓储资源,提高市场占有率。

2.重视“轻资产模式”仓储企业发展,充分利用现有设备

开发闲置资源,盘活资产存量,提高设备利用率,是仓储业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措施。虽然可以出台相关的政策并通过正常渠道有偿转让、变卖、租赁、换用闲置设备,鼓励仓储企业做大做强;同时应重视“轻资产模式”仓储企业健康发展。让“轻资产模式”仓储服务企业通过提高仓储管理的专业性、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和管理流程的优质化,对资源进行有效合理的配置,扩展设备信息交流渠道,增强信息服务手段。

3. 建立学习型企业,全面提高员工素质

物流设备要实现高效能利用,需要有相适应的物流环境和科学管理,这些都要求有高素质的人才。在目前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下,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去发达国家考察学习,请专业人士或高校教师介绍经验、传授知识、办学习班等,或在技术院校招聘物流专业技术型人才,尽快解决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缺乏的局面。做好消化吸收工作,使其尽快国产化,以适应市场需要。

4. 完善仓储管理的法律法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提高,我国现有的仓储管理的规章制度不适合仓储管理的现状,缺乏完整的法律法规,仓储管理人员的观念法制不强。所以,要加快完善仓储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仓储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

三、仓储管理中仿真技术的应用

仿真技术是集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通讯技术、控制技术于一体的现代高科技术,它能以合理的成本模仿出一个真实的环境。仓储企业迫切需要提高盈利水平、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从技术上提高仓储管理系统的设计水平,仿真技术是一种有效手段。仿真技术在仓储管理系统中主要应用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仓储管理系统的设计

利用仿真技术做出仓储管理系统的仿真模型,通过运行模型,判断设计方案的优劣,对不合理的设计进行修改,从而得出最优的设计方案。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达到优化仓储管理系统的目的。

2. 仓储成本估算

通过仿真技术可以估算仓储的总成本,包括固定成本、折旧费、运营成本、库存租赁成本、保管成本、订货成本、搬运成本等,根据仿真后的数据选择最小成本的仓库布局、设施和设备数量、人员的安排等。

3. 仓储库存的控制

对库存进行有效的控制可以减少仓库建设、仓库维修、仓库管理等的费用支出,利用仿真技术建立仓储库存控制的仿真模型,模拟仓储库存的入库、库存、出库的真实状态,根据改变其中的参数,分析不同参数下效益的优劣,从而仓储库存进行正确的控制,减少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量。

4. 仓储物流操作方式的选择

仓储物流操作主要包括仓储货位的分配、不同货种的拣货物、货物的托运等,工人所选择的货物储存方法、分拣货物方法、分拣货物路径的选择方法等都是影响仓储物流效率的重要因素。利用仿真技术,比较仓储物流操作方式的优劣,从而选择合适的仓储物流操作方式。系统仿真还可以找到在仓储物流运作过程中对物流运作影响最大的环节,即瓶颈环节,通过不断的改进产生瓶颈的各项因素,比较产生的结果,选择最优的方式,达到优化仓储系统的目的。

在仓储管理中运用仿真技术,在设计过程中,这一环节可能会增加额外的成本,但长远来看,对仓储系统运行的合理、高效、低成本,有很大益处。利用仿真技术,通过仓储管理技术水平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优化与仿真应用效果评价

在仓储管理中运用仿真技术这一环节可能会增加额外的成本,但长远来看,对仓储系统运行的合理、高效、低成本,有很大益处。利用仿真技术,通过仓储管理技术水平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程锡礼和彭扬等人研究基础,本文加以补充,具体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系统仿真一般是一种非解析的分析方法,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它对复杂的仓储系统具有很好的适应性,有助于仓储系统分析。仿真模型是描述型的,仓储管理者面对的不再是一大堆枯燥无味的公式,而是活灵活现的实物图形。优化与仿真加深了仓储管理者对系统的行为的了解和对各备选方案优劣的把握,做到心中有数。通过改变各种变量(参数)来观察系统运行的变化以及对目标实现的影响,这样无需实际完成拟议的方案就能评价它们,或在不干扰现有系统的情况下对它们进行试验,还可避免无根据、无结果的争论。

第二,决策的制定与执行紧密结合,减少了执行中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决策的失败很多时候是因为对执行没有考虑或考虑不够,仿真者为了建立、运行与实际问题相符的仿真模型,在建模过程中必须全盘考虑到与业务流程相关的细节问题,模型是以实际系统为基础的,因而有效地避免了这一问题。

第三,节省时间和浪费。仿真与在真实系统上做实验相比,一般具有所需时间短,无破坏作用,花费较少的特点。通过仿真可以避免新建系统或修改已有系统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问题,这些问题若不是通过仿真可能需要数天数月甚至更多的时间才会在实际系统中遇到,那是要修改得付出相当大的代价。

第四,仿真可以帮助系统优化。仿真模型的一次运行,只是对系统的一次抽样模拟。从这一点分析,系统仿真方法不是一种系统优化方法,即它不能求解系统的最优解。但是,系统仿真可以依据对系统模型的动态运行效果,多次修改参数,反复仿真。从此意义上,系统仿真是一种间接的系统优化方法。目前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对于多目标、多因素、多层次系统,本身并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最优解,优化仅为相对。不单纯地求最优解,而寻求改善系统行为的途径和方法,应该更为有效,系统仿真方法提供了这种环境。

第五,仿真提高了仓储信息化水平。我国仓储信息化建设积累了大量的电子数据,信息化水平今非昔比。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不少仓储企业存在者重视硬件轻视软件的想象,信息利用能力低下,收集了大量的数据,却难以从中发现有助于决策的信息。仿真既要求仓储企业具有一定的信息化水平,积累了足够的用于建模的数据,又能够提高决策层的信息能力。通过仿真辅助决策,作出良好的决策措施,给企业带来好效益,反过来又促进了仓储企业对信息化的投入。

第六,优化与仿真应用正从学术成果向经济效益转变。三十年前,系统仿真在我国带点神秘色彩,只有少数科研人员在与国家安全相关的高科技领域从事研究与应用。目前,就连高校物流本科专业大多数都开设“物流系统仿真”课程,更不用说物流专业研究生。大量的学习和掌握了Automod, witness等物流仿真工具的人才深入到仓储管理第一线,并对仓储设计与管理进行可操作性优化与仿真实证研究,必将为提高我国仓储绩效产生深刻影响。

作者单位:肖桂春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物流管理系

李玲俐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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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娜.我国仓储业现状、趋势与相关建议的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7,11:84-85.

[3]林昶,黄庆,帅斌.我国现代仓储业发展现状与对策[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122-126.

[4]沈绍基.中国仓储业十大热点问题与十项对策建[J].物流技术与应用,2006, 8: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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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程锡礼.计算机仿真在物流系统管理中的应用[D]. 广州:广东工业大学,2004,66-68.

On Application of Optimization and Simulation Technology in Warehouse Management

Xiao Guichun Li Lingli

(Department of Logistics Management, Guangdong Polytechnic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