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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范文第1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七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第九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第十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第十三条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公告;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换发新证的通知并说明理由,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公告注销。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十八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可以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书面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原发证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公告。被收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

(三)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同意变更的,将变更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同意变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

(二)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三)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法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批准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此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范文第2篇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

传真:010-66012374

电子邮件:law@miit.gov.cn

地址:北京西长安街13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服务相关的产品(以下简称“相关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或者诋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二)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实施不兼容;

(三)因正当理由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不兼容的,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做出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选择;

(四)干扰或者影响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参数;

(五)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卸载、关闭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用户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进行评测,应当客观公正。

评测方公开或者向用户提供评测结果的,应当同时提供评测组织者、评测方法、数据来源、用户原始评价、评测手段和评测环境等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评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与测评活动相关的信息应当完整全面。被评测的服务或者产品与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相同或者功能类似的,评测结果中不得含有评测方的主观评价和处置建议。

被评测方对评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就评测结果进行再评测,评测方应当予以配合。

本规定所称评测,是指提供平台供用户评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性能等进行评价和测试。

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卸载、删除、修复、拦截有关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等服务的,应当提供该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用途、性能缺陷、对操作系统的影响、停止使用该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影响等具体信息。

第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二)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三)以欺骗、误导、强迫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四)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宣传或者对用户承诺的服务质量;

(五)擅自改变服务协议或者业务规程,降低服务质量或者加重用户责任。

(六)其他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擅自在用户终端上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或者以欺骗、误导、强迫等方式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

(二)未提供与安装方式同等或者更为便捷的卸载方式,或者在未受其他软件影响和人为破坏的情况下,未经用户主动选择同意,卸载后仍然有可执行代码或者其他不必要的文件驻留在用户终端;

(三)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者其他设置,迫使用户访问特定页面,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产生其他妨碍用户正常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后果。

第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客户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示用户,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或者关闭方式,且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弹出广告或者其他与终端软件功能无关的信息窗口的,应当向用户提供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明显标识。用户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不得再次弹出同一内容的窗口。

第十二条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以下简称“用户个人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只能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用户个人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用途,并不得超出上述用途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或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系统安全防护,维护用户上载信息的安全,依法保障用户对上载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删除。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用户上载信息;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上载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擅自或者假借用户名义转移用户上载信息,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转移其所上载信息。

(四)其他危害用户上载信息安全或者妨碍用户对上载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删除的行为。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公布联系方式,在有关规定限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投诉。

用户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生服务争议的,用户有权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解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拒不解决或者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有关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受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因本规定禁止的行为发生争议,可能对用户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争议双方应当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对争议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在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要求其暂停有关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依照其有关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评测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不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暂停有关行为要求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互联网信息;信息服务;发展策略

一、前言

近年来,伴随着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运用网络来获取自己所需要的各类信息。各种类型互联网平台的出现着实为人们的生活带来的诸多的便利,例如社交交友网站、信息搜索引擎、网络在线购物以及文档在线分享等等,然而,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与精神要求标准的不断提高,对互联网信息的内容与服务也开始制定出了更多的要求。因此,为了能够更好的满足人们的信息需求,各个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也需要针对自身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之处进行深入的剖析和整合,进而争取早日制定出完善且科学的发展策略。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所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的获取过程过于复杂

互联网技术具有着便捷、开放以及简单的操作特点,然而某些信息服务商家却并没有充分利用好互联网所应有的优势,反倒是将信息的获取过程设计的过于繁琐,具体表现如下:首先,一些网页的界面十分繁琐零乱,用户需要先运用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去学习操作方法后才能进行信息搜索,十分影响用户满意度;其次,一些网页必须要用户运用指定浏览器或是阅读软件才能够进行信息查询,让用户不得不运用较多的时间去一一下载安装;再次,有的网页必须要用户完成注册后才能开展信息搜索;最后,还有部分网页经常性的出现页面崩溃和页面丢失等情况,不仅严重影响到了用户的搜索质量,同时还浪费了很多不必要的时间。

(二)信息质量难以保证

互联网的信息内容着实种类繁多且内容广泛,但是在这些涵盖多个领域的信息中,不乏存在着很多负面且错误的垃圾信息,此种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到了使用者的满意度,同时还让互联网信息的质量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拉低。

(三)互联网系统的稳定性较差

通过统计数据可知,绝大多数的互联网用户都极为看重系统的稳定性,然而纵观我国当前绝大多数的互联网应用系统来看,类似于泄漏用户隐私信息、系统运行瘫痪、页面打开时间较长等问题比比皆是,不仅严重打击了用户接下来的使用积极性,同时还让用户面临着不容小觑的安全问题。此外,当前的互联网系统中缺少在线咨询与客服导航等人性化的服务,很多用户在遇到使用问题时不知道找谁咨询和投诉,即使是拨打网站预留的客服电话也是鲜有人接,因此,网络信息服务商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的信息服务质量。

(四)个性化服务信息过于匮乏

互联网之所以会受到这么多人的关注,其中一个较为重要的特征即为信息更新的速度较快。近年来,互联网用户的信息技术、知识水平以及社会观念等各个方面均表现出了较为明显的提升,进而开始对信息知识的深度与广度均提出了不一样的标准。而国内很多互联网信息服务商均没有构建出一套完善的个性化服务体系,进而让信息服务水平难以出现质的飞跃。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发展策略

(一)降低信息获取过程的操作难度

首先,互联网信息服务商要尽可能多的开发一些具有特色的信息获取服务,简化用户的操作过程。例如在用户中深受好评的百度与谷歌都有自己的特色化搜索功能,百度推出的相关搜索能够为用户呈现出更大范围的搜索内容,而谷歌所推出的网页推荐则可以让用户在第一时间找到最符合自己需求的网站页面,进而大大节约了信息的获取时间;其次,信息服务商还要对自身存在的等待时间过长和网页打开过慢的问题妥善解决,让用户可以利用最短的时间就能够精准的获取自己想要的各种信息。具体操作流程如下:第一,信息服务商要经常性的对信息数据的下载链接进行检查,如若发现界面丢失或是信息失真的情况要及时更换和调整;第二,同QQ、微信、微博、豆瓣等各大知名的社交网站展开合作运用,让用户可以直接应用以上的注册帐号来登录网站,省去注册的麻烦与时间;最后,在网站首页放上内容简便清晰的操作指南,让用户可以一目了然的知道网站的操作流程。

(二)重视信息质量,提高用户满意度

首先,信息服务商要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信息质量监督部门,从源头上来筛选信息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在第一时间将那些虚假信息和错误信息隔离出去。例如58同城就建立了企业自有的信息质量管理部门,同时配合系统审核、资金认证以及用户举报等监督途径来全面治理虚假和错误信息;其次,服务商还要尽快找到最为适用的排列算法,将那些匹配度较高且内容优质的信息放在搜索前列,有效降低由不相干信息对用户所带来的干扰。

(三)经常性的更新和维护系统,保证其稳定性

信息服务商应对原有的技术人才队伍进行优化和升级,并同时加大对网页维护与信息更新的管理力度,从根本上为互联网信息系统的稳定性与快速性提供保障。除此之外,服务商还要进一步丰富信息系统的服务方式,在传统模式中加入视频、音频、资源上传、下载、转发以及评价等服务,让用户能够在出现使用问题时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客服的解答,有效提高用户对系统的忠诚度。

(四)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的精准性

信息服务商要经常性的搜集和整合用户的实际需求信息,通过发放网络调查问卷或是有奖问答等方式来掌握用户对操作平台的意见与建议,另外,服务商还可以通过对用户的访问痕迹进行挖掘和分析,在用户完成搜索的过程中向他们精准的推荐一些匹配度的高的信息和网页。例如人大经济论坛就会在信息注册时向用户推荐一些例如金融、管理以及SPSS等关注标签,以便能够让用户得到更加完美的使用体验。

参考文献

[1]胡磊.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自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情报杂志,2010(02).

互联网信息服务范文第4篇

客户名称(甲方):_________

信息公告单位名称(乙方):_________

甲方为推广企业形象,产品或服务,根据乙方互联网信息公告版面和收费标准,拟在乙方网站上公告信息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信息公告网址和形式

1.信息公告媒介为乙方网站:_________。

2.信息公告形式:横幅旗帜信息公告,图形链接,跳出式网页或者其他形式的信息公告;

第二条 信息公告文件

1.甲方须于信息公告前三日将信息公告文字,图形以gif或者jpg文件格式提供给乙方;

2.甲方可委托乙方为其设计制作信息公告样稿,在甲方决定采纳乙方为其设计制作的信息公告样稿,并支付设计制作费用后,该信息公告样稿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第三条 信息公告

1.在信息公告期间内,甲方更换其互联网信息公告图形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2.在信息期间内,乙方若更新网站且使甲方原信息公告位置不复存在的须保证置甲方信息公告图形于新网站同等重要位置;

第四条 信息公告时间和费用

1.信息公告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信息公告费用:

信息公告图形设计制作费用:_________元

信息公告费用:_________元/月

其他费用:_________元

第六条 付款方式和期限

1.信息公告委托设计制作费用支付

甲方须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现金,银行转帐或支票的方式向乙方支付;

2.信息公告费用支付

甲方须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现金,银行转帐或支票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月信息公告费用;

甲方逾期未支付信息公告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信息公告服务;

第七条 保证与责任

1.甲方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公告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不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2.甲方未履行第七条第一款之保证,由甲方自行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乙方保留向甲方追索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权利;

3.为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乙方需定期或不定期对网站进行停机维护,因此类情况造成的服务器正常中断,甲方应该予以理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则有义务尽力避免服务器中断或将服务器中断时间限制在最短时间内;

4.因不可抗力引起的违约或者延误,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1.本协议期满或者互联网信息公告达到协议约定的实际时间,本协议自行解除;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九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条款范围内发生纠纷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条 其他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互联网信息公告样稿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之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互联网信息服务范文第5篇

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政务信息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切实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与实效”。加快探索“互联网+”背景下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新途径,对于丰富社会信息资源,提升政府服务效能,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推动互联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政务服务 政务信息 资源共享

1 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本情况

“十二五”期间,我市电子政务取得长足进步,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仍存在“三大瓶颈”亟需突破。一是数据质量差,标准不统一。公开数据少且价值不高。居民和企业所关注的大量定期收集的核心数据多未公开。政府数据公开呈现单次性、文本化,多为静态数据,质量较差,更新缓慢。缺乏标准体系支撑,制约了部门之间的共享。二是数据分散无序,横向协调困难。全市统一的政务大数据库尚未形成,海量的政府信息数据散落于各部门。三是数据需求量大,深度应用不够。有些部门和单位业务应用单一、系统利用率不高。习惯以部门为主进行应用,跨部门协同的关联业务应用、数据分析应用较少,综合分析有待加强。针对以上制约因素,近年来,我市在提升数据质量、促进数据社会化开发、完善数据开放机制下功夫,推动了我市电子政务加快发展。

2 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措施

2.1 加强“内部整合、数据归集、标准统一”,提高数据质量

2.1.1 加强业务系统内部整合是基础

强化各部门的业务系统的资源整合,尤其是加强对公安、社保、税收等涉及民生的重点部门数据资源的整合,从源头上“正本清源”。从设计层面就要加强云计算中心的内部的深化整合,将云计算中心转向资源利用的数据中心。加强县区信息资源整合,推进各县区以及市直二级单位的机房、数据资源、应用系统的整合。

2.1.2 数据归集是根本

加速数据资源梳理,按照责任清、需求清、权限清、资源清、对象清的“五清”要求,开展各部门业务数据资源梳理,形成可观、可用的数据集。加速数据资源的清洗比对,结合国家的“五证合一”计划,开展公安、民政、人社、计卫等部门的人口库资源对比,工商质监、民政、编办、税收等部门的法人库对比和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的地理信息数据对比。加速规划建设包括五大数据库在内的市级政务大数据库,依托市政府云计算平台,开放政务数据,形成政务大数据发展格局。

2.1.3 俗纪骋皇枪丶

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范,加紧制订地理、法人、人口、信用、统计等基础数据库规范文件。加紧推进我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两大标准制定,建立健全全市信息资源共享“标准基石”。按照目录体系标准,对原来标准不统一的信息资源进行标准化,坚持应用一批、规划一批、公布一批、利用一批。

2.2 强化“数据开放、创新开发、产业发展”,加快数据社会化开发

2.2.1 数据开放是核心

尽快组织公共数据开放需求调查,在跨部门及公众协商基础上,公布数据公开“负面清单”,在确定的期限内,除了明确不开放的数据,其他数据必须公开共享。优先开放“三高”数据资源。优先开发企业法人类、金融税收类、人口资源类、地理空间类、医疗卫生类、统计类、社会信用类、交通和基础设施类、能源环境类等10类高价值、高利用率、高需求度的数据。尽快建成数据服务网。坚持“三是三不”,即“是数据公开不是信息”、“是搜索引擎,不是展示平台”、“是双向互动不是单一开放”。

2.2.2 创新开发是方向

通过在经济发展、政务服务等领域的跨部门应用,促进政务数据的创新开发,积累高质量的、可使用的数据资源。逐步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政府数据集,对所积累的政务数据资源进行迭次开发和挖掘。通过数据服务网或数据交易平台,向互联网大数据应用开放平台,提供政府专项数据,进行二次开发,建立大数据应用开发的生态链,形成数据滚动开放。

2.2.3 产业发展是目标

将“云应用”服务作为我市大数据发展的着力点,加速公有云、私有云、商业云、产业云的融合发展。培育好“众创空间”,通过提供丰富的数据资源和良好的数据开放环境,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3 强调“政府带头、政策扶持、保障安全”,健全数据开放机制

2.3.1 政府带头是动力

政府部门带头学习政务数据开放和大数据产业的新形势、新理念、新发展,开展数据开发和产业化发展专题调研,尽快规划政府数据开放和产业发展的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将大数据培训列为日常培训项目,带头开放数据、共享数据、开发数据,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带头树立大数据意识,形成示范作用。

2.3.2 政策扶持是保障

加大资金扶持,整合我市各类工业和科技专业资金、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专业扶持资金,建立大数据产业专项引导基金。同时,采取PPP模式,设立大数据产业风投基金,形成“政策+市场”的双向驱动。培育大数据市场,考虑对政务信息资源实施资产管理,建设“数据资源交易中心”或“数据银行”,加强数据资源供给,优先购买大数据服务,促进大数据产业化开发。加大政策倾斜,引导“互联网+”和“+互联网”企业组成大数据产业联盟,在运行成本、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一系列政策支持,积极争取政策优惠。

2.3.3 保障安全是根本

严格划定“底线”,对直接或间接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数据以及未经脱密的具有识别出个体属性的数据,不得开放。完善组织保障,目前,沈阳、广州、上海等城市都已经设立专门的大数据管理局(中心),我市应提早研究和建立专门的数据开放和大数据开发的管理机构,统筹全市大数据的规划、管理,消除大数据管理分散、主体责任不明的安全隐患。健全安全机制,建立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和开放审查机制,针对随意采集、过度采集、擅自提供、保管不善等四类问题,制订严格的法律法规。

3 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方向

按照“纵向全贯通、横向全覆盖、业务全流程、部门全协同、效能全监督”的要求,全面深化“一张网”建设,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3.1 分析发展需求,构建目标图像

分析新时期我市“十三五”期间政务信息化建设面临的发展机遇和重大使命。基于发展需求分析,构建业务框架、标准规范、基础设施、应用建设、信息资源、大数据服务、信息安全、运维管理、总体框架等十张目标图像,为我市“十三五”政务信息化建设内容提供全景视图。

3.2 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目标

围绕“一个目标”:以促进政务服务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坚持“三个服务”:服务人民群众、服务行政办公、服务社会管理;着力“四个方面”:加强顶层设计、加快系统建设、强化保障体系、提升应用成效。建成“以数据管理平台为中心,以专有云和开放云为支撑,以五大发展体系为纽带,以打造一个政务云数据中心、构建一个‘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实施N项专项工程应用为重点,以安全、运维和人才队伍为保障”的信息化系统;到2020年底,强化大数据管理与服务平台功能,推进全流程全业务的应用平台建设向县乡村延伸拓展,基本实现支撑政务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3.3 提出发展任务,合理推进建设

障体系、应用成效等四个方面重点建设任务。

3.3.1 以发展规划为牵引,加大资源整合

加强顶层设计,统一数据标准与技术规范,充分整合现有各级各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实现各类政务信息上下左右无障碍互联互通,按需流转。通过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对各级各部T政务网站、业务系统等实行多层面、深层次整合,最大限度实现权力事项集中进驻、网上服务集中提供、政务信息集中公开、数据资源集中共享。进一步拓展完善网上办事大厅(政府权力清单运行平台)的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应用功能,推动建设政务大数据库,全面实现行政审批在线申请、在线办理、在线监管、在线评估。

3.3.2 以拓展融合为重点,加快系统建设

构建全要素一体化信息基础设施等建设任务,基于政务专网、移动专网、外部专网、互联网和内网,构建专有云、开放云和云,提升各类基础设施配置水平,通过隔离交换技术实现网间信息共享。构建全业务全流程业务应用平台等建设任务,以现有各类应用系统为基础,以打通数据接口、集成应用界面、拓展和完善业务功能为目标,构建以行政政务为中心的融合各类应用系统的内部融合平台,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融合政务公开、服务、宣传等各类应用系统的外部服务平台,并贯通内部工作融合平台和外部服务融合平台,形成“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标准化的基础上,打造实体综合服务窗口和网上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大力抓好镇(街)、村(居)基层一门一网模式建设和网上办事大厅主题服务建设,真正实现“一站在基层、服务在网上”,全面提升政府服务质量和效率。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持续拓宽在线服务领域,切实加强人性化设计,确保群众使用方便。进一步加快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行政流程再造。继续完善政府权力清单运行平台建设,推进跨部门网上并联审批,切实加强网上审批标准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