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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侵权 专利技术 保护意识
0 引言
一个国家的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离不开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在吸纳劳动力、稳定经济、出口创汇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中小企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我们离真正的市场化又进了一步。不过在加速市场化的进程中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经济体。而在中小企业当中,知识产权保护更是存在诸多问题。
1 知识产权对于中小企业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决定着中小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影响企业利润。保证那些初始付出成本积极研发的企业拥有自己专利不被抄袭、侵犯,将企业在利用自己的专利获取的利润作为其创新研发费用的补偿,这有利于鼓励创新,也是对企业加快研发的激励。促进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旨在帮助中国劳动力提升自身产品在增值链中的位置。
2 目前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误区
2.1 舍得投资研发创新,却不太注意自己专利的产权保护。企业很少有自己知识产权战略。
2.2 限于中小企业本身规模较小、财力较弱,大多数企业没有对自己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一般中小企业在自身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不愿意采用成本较高的法律去维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行为,降低了侵权代价。
2.3 容易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企业本身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注意不多,经验也不够,有时企业对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浑然不知。更有甚者故意窃取他人专利,为了自身利益肆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我国的儒家传统文化曾鼓励国人共享乃至是复制发明,将发明作为个人财产加以保护是近年来才出现的理念。对于发展中经济体而言,设立实用新型制度是明智的。这为小投资者提供了发明创新的机会。更大的问题是各级政府为专利申请提供金钱激励,从而滋生了低质量乃至毫无价值的专利申请。我国企业非法获得和使用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严重破坏这些公司在中国和其他地方的经营,对其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2.4 我国的专利申请数量近年上升,但其质量并不高。专利申请数量不能说明我国目前创新水平的全貌。量的增长未能伴随质的增长。国家知识产权局称,我国颁发三种类型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和创新含量较低的专利,称为“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2012年受理200多万件专利申请,授予125万项专利。但只有21.7万项属于专利系统中的最高质量专利。
3 分析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几点对策
3.1 把知识产权意识升级到中小企业的总体战略高度。企业最初的发展规划、企业目标、企业未来整体战略布局,每一个层次都要注重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知识产权保护的好坏关系着企业未来的竞争力是不是可以持续。优秀的企业从最初开始就要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公司高层到一般初级员工,要形成一整套有章可循的制度规范。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去考量知识产权的保护,优化企业内部结构,建立一套标准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流程。
3.2 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意识。要结合员工的综合素质,开展多种活动,教育并强化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企业内部要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企业的各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纵向负责,横向管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制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管理职责、管理范围、管理办法、职工的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申请、鉴定、注册和监督管理、科技奖励、许可贸易等,处理与企业有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和纠纷,为专利创造者解除后顾之忧。良好的管理服务意识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落实的基础,一个企业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其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意识才能从根本上实施产权保护措施。
3.3 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激励约束意识。充分发挥激励作用和约束作用。对于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要不断激励。物质的激励,精神的鼓舞,对那些作出贡献的人都是一种促进。可以尝试着把专利权保护具体责任到相关负责人。与此同时还要注意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的保护。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小组,时刻监督相关保护制度的落实。而那些非相关的工作人员要注意恪守工作职能,对公司负责。关键技术研发岗位人员要鉴定技术保密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在人才的内部部门调换时要确保相关技术秘密不外泄。员工离职前要做离职审计核查工作。
3.4 提高产学研之间的合作转化效率。要尽快使科研成果应用于相关产品,加快从实验室到产品线的转化速度。合理提高科研的实效性,确保知识运用于社会。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成果转化。要创造成果转化的内外部条件,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给他们施展才能的机会,使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3.5 跟随时代步伐,制定互联网领域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我国目前在互联网领域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条文还不完善。在互联网知识产权争议纠纷日益频繁的今天,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法应尽快完善起来。
4 结语
在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经济增速下滑的大背景下,伴随经济的升级转型而来的是企业竞争的不断加剧,优秀的企业将扩大优势脱颖而出,同时也将会有大批的企业被淘汰出局。市场是残酷无情的,市场也是公平的。真正能抓住机遇并充分利用机遇的企业将逐步扩大市场占有率,整体的格局将会是强者恒强,弱者逐渐消失的一个痛苦蜕变过程。在这种环境下成长的中小企业无疑是压力很大的,如何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被洗出局外,通过本文的分析我认为只有那些真正掌握先进技术,并能将其先进专利技术加以保护的企业能够更好更快的发展。一句话,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1]韩学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思考[J].电子知识产权,2003(3).
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生物基因
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是,随着我国农业领域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深度、广度的不断增强,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滞后与农业生产、贸易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变得日益突出。因此,要应对农业领域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提高农业科技竞争力,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并加强对有重大价值的农业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
1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1.1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
1989年国务院的《种子管理条例》把种子列入农业生物技术的保护对象。2000年《种子法》的通过实施,标志着我国种质资源保护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随后农业部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规章:《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这样,我国农作物种子保护形成了从种质资源培育、种植、生产到销售的完整的规范法律保护体系。1997年国务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实施,使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有了专门的法规依据。同时,为了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农业部又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管理办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等。为了更好的对我国的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1999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对我国植物育种者的权益给予国际保护。
因此,目前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申请品种权直接保护所申请的植物新品种,另一种是通过申请生产植物品种方法的发明专利权,间接保护由此种方法得到的植物新品种。
随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框架不断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体系逐步健全,成立了各种工作机构,植物新品种保护环境不断完善,育种者申请品种权数量和品种权授权数量大幅度增长。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逐步扩大。
1.2 地理标志和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条款,并且对地理标志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允许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的方式对原产地域产品进行保护。2000年实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也有关于原产地的明确定义,可以通过强制性执行国家标准和注册登记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方式对原产地域产品进行保护和管理。这样,以《商标法》为主导地位,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为补充和辅助作用的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规则》的制定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取得了不少有益的经验。2005年实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标志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同时,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的国家保护,我国陆续参加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制止使用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志马德里协议》、《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协定。
1.3 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的法律保护
由于我国基因产品领域研究已经跟上了世界的先进水平,要鼓励国内科技人员和企业在该领域取得更多的技术成果,就必须对生物基因研究和微生物技术提供法律制度的保护。国务院在1993年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以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的新的客体。随后农业部、卫生部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有关的办法、规定,加强对基因植物、基因生物安全的保护,逐步形成了对农业基因技术、微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及传统资源的利用等方面进行保护的比较初步的法律框架。
《专利法》第一次修订后,增加了对药品和农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可以授予专利的法律规定,表明微生物、遗传物质发明和生物制品发明同样可以获得保护,这标志着我国开始重视农业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使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有了进一步扩大;化工部于1993年了《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以及《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此后我国还相继于1994年加入了国际《专利合作条约》,并于1995年正式成为《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的成员国,这进一步表明我国生物技术保护正式与国际接轨,这不仅有利于国外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人在我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权保护,而且也有利于国内农业技术领域的发明在国际上获得保护,实现农业科技的国际交流。…
2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只是国务院的一个行政法规,法律位阶低。在UPOV成员国中,除我国之外,均采用法律而非行政法规的形式进行植物品种权立法。而且,近年来许多国家均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纷纷修改本国植物品种权立法。如日本相继于2003年、2005年对其《种苗法》予以修订;新西兰在2005年8月公布新的《植物品种权法》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印度经过8年酝酿,于2001年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农民权利法》。
第二,保护的植物品种有限。农业部和林业局根据国家所公布的受保护的植物范围审查和授予新品种权,并不断公布受保护的新增加的植物种类,但是,截至2005年5月,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公布的只有140个属和种,很大一部分的植物领域即使育种者培育出新品种也不能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得不到国家的有效保护。
第三,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后,执行的是1978年文本,只对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保护。但没有规定是否对收获材料、由收获材料直接生产的产品、依赖性派生品种、与植物新品种没有明显区别的品种以及需要反复利用受保护品种进行繁育的品种进行保护,而在1991年文本下,对此予以保护。同时,1991年文本品种
权的内容扩张到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进出口、储存等流通环节。这样,我国品种权的范围和内容比较狭窄,对植物新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弱,不利于我国植物新品种的国际保护。
第四,我国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和授权总量仍然偏低,呈现地域分布不均的状态。同时,由于地理位置等原因,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和利用程度仍然相对较低。农业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品种权意识淡薄的状况还未从根本上扭转,尊重他人的品种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还不够强。申请植物种类相对单一,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花卉、蔬菜和水果等的申请量较少等。对育种方法实施专利保护,但对由该方法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我国专利法却规定不能给予专利保护。
2.2 地理标志和商标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涉及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从外国法和相关国际公约中移植过来的,采取的是有关法律和行政规定并行发生效力、商标局和质检总局管理的二元管理模式。在现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法》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实行注册管理。这两个部门所依据的法律不同、管理方式不同、甚至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地域范围的认定也不同,再加上行政机关先天具有权力的“扩张性”,在地理标志的管理权限上产生的争执和冲突给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两个部门行政审批原产地标志,所依据的法规不同且不完善,造成注册商标保护和原产地名称保护部分发生冲突,使所有人权利发生冲突并使市场使用发生混乱。
现有的商标法模式和专门法模式不仅在立法中存在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问题。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权利存在冲突和矛盾:地理标志被注册为普通商标后引发的普通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之间的冲突,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产品在保护之间的重叠。地理标志被当做普通商标注册,剥夺了该地区内其他合法生产者的使用权。
此外,由于政府和其自身管理不到位,一些地理标志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一些地理标志区域内和区域外的生产者看到地理标志能够获得较高利润,大肆将特定区域外的非地理标志产品冒充地理产品销售。
2.3 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有关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保护的办法和规定,但这些办法和规定效力层次比较低,也不系统,有些法规之间重复规定较多,甚至有些法规还有相互冲突现象。
第二,管理上存在着农业部、科技部和卫生部等多头管理现象,影响了对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不利于对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的法律保护。
3 健全和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3.1 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的完善
第一,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提升为法律。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环境中,植物品种权尤显重要。因此,提升《条例》的法律位阶,势在必行。
第二,进一步扩大受保护的植物的种类和范围,并逐步扩大到对所有的植物的属和种进行保护,同时还应进一步丰富品种权的内容,给予育种者进出口的权利,并将许诺销售纳入品种权的范围。这既有利于我国的优良品种进入国际市场,也有利于引进国外的优良品种。
第三,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制度规定。首先,建立先用权制度。先用权制度在美国、日本等国的植物品种权立法中均有规定,通过授予相同植物新品种申请在后的在先育种者以有限的权利,从而公平地维护他们的利益。其次,借鉴《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规定侵犯植物品种权诉讼的诉前临时措施,切实保障权利人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司法救济。
第四,把我国现行的农业和林业分开授予和管理植物新品种全权的方式统一到一个部门进行,避免对一个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可能由于行政机关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另外,由于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费用高、程序复杂,建议国家给予适当的补助,提高育种者申请品种专利权的积极性。同时,应加强品种权国外申请的力度,加强植物新品种的国外保护。
3.2 地理标志和商标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采取符合我国国情的保护模式来保护地理标志,解决商标和地理标志之间的冲突问题。在目前应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保护进行整合,在制定专门法的条件具备之前,采用目前的两种保护模式来保护地理标志,同时努力消除因法律、规章之间的冲突而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立法部门应在条件具备时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修改。如修改第10条,专门为含有地名的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作出例外规定;在商标法体系中确认地理标志权,或引入专门立法中确认的地理标志权,以解决整个商标法体系逻辑上的矛盾。待条件成熟后,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为蓝本建立专门保护法。
目前,如何协调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和行政规章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由于商标法体系和专门法体系注册的制度不同,必须在两个体系中确认哪个体系的确权结果为先,一些国际组织在讨论解决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的决议中提出“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TRIPs协议和欧共体2081/92号条例在其规定中均吸收了这一原则。
我国现在多头立法,同一术语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有不同的含义,将管理权分散于不同的行政部门,使注册商标保护与原产地名称保护部分发生冲撞。所以,应尽快使各类法律在行政冲突这个问题上,明确主辅关系,统一双方的保护思路。
在完善制度建设的同时,还要重视在国内、国际层面的实施,积极参与到WTO“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争论”中,减少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地理标志被滥用的现象。
3.3 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法律保护的完善
第一,提高法规的效力层次,制定统一的、完整的、专门的《生物技术安全法》。明确生物技术安全立法的目的、原则,保障生物技术的健康发展,避免可能造成的风险,坚持协调、促进原则和风险预防原则;建立基本的法律制度,包括农业生物技术安全,对农业生物技术进行规制;确立以国务院生物技术安全委员会为最高管理机关的生物技术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加强对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法律保护的研究和完善的力度,使其最大限度的与国际通行的规则相一致,防止生物基因抢注专利的现象发生。
第三,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设立科学的管理机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强化安全的监督管理。
赵华自参加工作二十余年以来,一直勤恳工作在农技推广一线,对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防治进行了多年的探索和研究。他常年深入村户、田间开展试验示范、技术研究、培训、现场会、技术指导等技术推广工作,对生产中发生严重的病虫害和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立项研究,创造性地解决农民在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难题。
作为东丰县植物保护植物检疫工作站的领头人,赵华带领全站工作人员,以“公共植保,绿色植保”为理念,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本着“立足长远,统筹兼顾,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工作原则,在抓好抓精业务工作的同时,积极向上争取支农资金,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和服务招商引资企业。在省、市农技推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在县农业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开展了植保技术推广、植物检疫、农药监督管理、阳光工程培训、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农用物资配套经营服务、拓宽经营服务领域、发展和构建新型植保服务新体系、建立健全项目工作管理办法等工作。
赵华介绍说,2012年,在全站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均取得了良好成效。
1.植保技术推广工作
1.1 植保技术推广项目 一共完成植保技术推广项目11项。其中省级推广项目2项:白僵菌生物防螟技术推广项目1项;省级农区统一灭鼠技术推广项目1项;市级推广项目2项:20万亩水稻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技术推广,15万亩玉米旋心虫防治技术推广;县级技术推广项目7项,20万亩水稻二化螟综合防治技术推广,60万亩玉米大斑病防治技术推广,10万亩粘虫综合防治技术推广,28万亩稻瘟病综合防治技术推广,23万亩水稻病虫草害综合防治技术推广,5万亩大豆田病虫草害综合防治技术推广;70万亩玉米田苗后除草技术推广。
1.2 试验、示范项目 完成试验、示范10项。其中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委托田间试验、示范4项,县级试验、示范6项。
1.3 生物防螟情况 2012年东丰县白僵菌防螟面积130万亩,占全县玉米种植面积133万亩的97.7%,超额完成省农委下达的80万亩任务。
另外,该站还积极进行20万亩白僵菌生物防螟的第二道和第三道防线的防控试验和示范工作。田间平均防效实现83.8%,超额完成65%的防治目标。白僵菌防治玉米螟面积130万亩,平均亩产700公斤,粮食损失挽回率7.5%,亩挽回玉米52公斤,共挽回玉米产量6760万公斤,每公斤按2.00元计算,新增总产值13520万元,扣除防治总投入260万元,纯增收益13260万元,投入产出比为1∶51。
1.4 农田灭鼠情况 本着“集中连片、重点防治”的原则,围绕东丰县创建省级卫生城活动,基于全县农区鼠害情况发生严重,经爱卫会协调,进行全县“减量扩面”覆盖全县14个乡(镇),229个村,以农户为单位,对重点地块进行统一投药防治,取得了很好的防治效果。
农田灭鼠调查结果显示,农田灭鼠效果达到76.6%。农舍灭鼠调查显示,农舍灭鼠效果达到82.5%。按照东丰县每亩玉米平均650公斤产量计算,每亩可挽回玉米损失35.16公斤,共挽回玉米损失1582.2万公斤,按市场价每公斤2元计算,共挽回经济损失3164.4万元。
1.5 病虫测报和技术咨询 东丰县作为国家和省病虫害测报基,担负着全县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及重大病虫害的监测上报工作。2012年3月份及时了东丰县2012年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预报,上报省、市两级业务主管部门,下发至各乡(镇)政府和农业站;常规测报报表全年共完成8种病虫害25项,195次调查与汇报,没有迟报、错报和漏报现象;重大病虫害上报17次,突发性重大病虫害监测到位,2012年东丰县一、二代粘虫和玉米大斑病均呈严重突发态势,该站及时监测并上报,同时信息,使两种病害在全县得到了及时有效控制,将危害和损失降到了最低。
2.植物检疫工作
2.1强化稻水象甲的防控工作 将疫情造成的损失控制在5%以内。
2.2 重大疫情阻截带建设工作 按照省农委部署,与阻截带乡(镇)签订了《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书》,进一步落实了岗位责任制,组织监测人员进行了培训,明确了阻截任务,重点对苹果蠹娥、大豆疫病、黄瓜绿斑驳病毒病、苜蓿黄萎病等23种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全面监测调查,并及时上报疫情报告表。
2.3 市场检疫执法检查工作 在市站领导下,出动车辆36台次,进行了5次大检查,对全县80多个种子经营业户、近40余户蔬菜、果品、花卉经营业户及基地等进行了联合检查、抽查,加强了复检和补检,加大了市场监管力度,阻断了市场传播疫情途径,防止新的外来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保护了全县的农业生产安全。
2.4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植物检疫宣传周活动 全站上下积极响应省检疫站号召,积极配合辽源市检疫宣传周活动,于2012年6月22日举办了全市检疫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在贯彻落实全国植物检疫宣传周活动的基础上,该站在不同季节根据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不同时期,向22个乡镇农业站发放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症状、为害特点、防治方法等资料;通过电视讲座、各乡镇科技文化节、专家热线答疑、疫情普查监测、种苗和果蔬市场执法检查;结合阳光工程培训、退耕还林后续产业技能培训和其他培训班,讲解、宣传检疫相关知识,并发放了植物检疫宣传单2万余份、《植物检疫法规文件选编》等宣传5千余册,进行科技、法律、法规咨询3万余人次。
2.5 强化产地检疫管理制度 产地检疫是植物检疫工作的重点,按照《条例》《细则》《办法》和《规范》,建立健全了产地检疫申报、核查登记制度,全生育期检疫监测管理和田间检疫记录档案的工作档案,规划建设了东丰县无规定植物疫情种苗繁育基地,完善了种苗繁育企业基地备案制度。
3.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3.1强化农药市场的监督管理 建立经营单位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农药经营单位管理档案制度,对经营单位的经营规模、经营品种、是否停转等情况适时掌握,及时更新档案;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农药管理站加强对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的监管,履行农药日常监管责任。与农药经营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双方的承诺和权利;建立农药经营备案制度。对销售农药,经营者须持购进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证、产品标签、质量合格证和进货凭证,及时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实填写农药经营品种备案。
3.2 加强高毒农药专项检查 在2012年3~4月对农药经营单位进行国家禁用限用高毒农药检查。在2012年4~7月对东丰县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进行了国家禁用限用高毒农药、过期农药、标签不合格农药的检查。在2012年4月对全县农药经营单位经营的种衣剂进行了检查;5月对除草剂进行了检查;6月对杀虫剂进行了检查;7月对杀菌剂进行了检查。
4. 农残检测工作
4.1 加强宣传发动工作 组织菜农等有关人员参加学习农药安全使用知识,从源头上杜绝了农药残留。利用电视广告、宣传栏、派发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使广大菜农充分认识蔬菜残留农药的危害性,让消费者自觉抵制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全年共发放宣传单5000份,使农药残留合格等食品安全知识人人皆知,家喻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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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欧洲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历程”,http:///admin/zscqgk/ep.htm。
⑤⑥杨逢珉,张永安:“欧洲共同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世界经济》1993年第11期。
⑦参见:程卫东,李靖堃:《欧洲联盟基础条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92页,第125页。
⑧参见: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1-470_en.htm?locale=en。
⑨相关资料参见:http://ec.europa.eu/governance/impact/planned_ia/docs/2011_markt_003_trade_mark_reg_ohim_en.pdf。
⑩相关资料参见: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MEMO-11-333_en.htm?local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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