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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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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概念

电子支付概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 电子货币 电子支付

一、引言

自2005年支付宝的出现以来,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专业化程度、市场规模、风险监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而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概念也越来越被消费者和企业机构所认同。根据艾瑞咨询网站统计,截止到2016年第二季度,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达到4.55亿。部分学者认为,第三方支付属于我国特殊国情下的电子货币或电子支付的特有形态。但如果⒌谌方支付视作为电子货币或电子支付,或以第三方支付的视角研究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那势必会影响研究结论的准确性。

因此,深刻剖析我国第三方支付、电子货币与电子支付各自的范畴,理清这三者之间的区别于联系,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电子货币的范畴

欧洲中央银行(ECB,2000)对电子货币的定义是:“电子货币指存储于某种技术设备上的货币价值,可广泛用于发行人之外的交易主体,且在交易中不一定要访问银行账户。”该定义中 “发行人之外的交易体”实际上将单一用途的电子货币排除在外,比如电话卡等等。而“某种技术设备”则包含了各种基于互联网的智能设备。

国际清算银行(BIS,2000)的定义如下:“电子货币指消费者所拥有的储存有资金或货币价值的储值型或预付型产品,包括预付卡和可通过计算机网络访问的预付软件产品。”这个定义排除了依赖于银行卡等工具进行支付的卡基货币。根据国外对电子货币的定义,总体可以分为卡基型型和网基型。其中卡基型仅包括多种用途的类型。而网基型主要是指客户通过互联网将资金储存在相应的远程计算机终端中,使用时再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智能设备发出资金转移的请求,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

综上所述,依照电子国际上电子货币的定义,第三方支付属于网基型电子货币。而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以银联为代表的卡基型支付方式也属于第三方支付,但却未必属于电子货币。

三、电子支付的范畴

汉弗雷(Humphrey, 2001)经过研究认为,电子支付是借助电子媒介进行资金交易的一种方式,而电子媒介就包括互联网和其他数字手段。他进而分析这种支付手段的特点,认为其可以使人们直接通过银行系统支付账单,而不必去银行领取现金。这一定义类似于我国第三方支付的部分特点,但也同时包含了各个银行所成立的“网络银行”系统,没有强调第三方的作用。

我国电子支付的历史可以追溯1991年,我国央行成立全国电子联行系统。此后至2002年,全国各大银行相继开设网上银行,通过互联网向各合作的商家提供支付接口。2002年3月,中国银联的成立归结了多银行的支付接口,当客户在网上进行支付时,通过银联的支付网关直接跳转至相应银行的支付接口,进而完成资金支付。从形态上看,中国银联符合第三方支付的某些特点。

综上所述,所谓电子支付,实质是将银行“电子化”,将需要用现金支付的模式转变为通过电子媒介直接与银行清算。这其中,既可以借助第三方平台进行网关选择(例如中国银联),也可以直接通过银行网上银行进行支付。因此,不能将第三方支付直接视作为电子支付。

四、第三方支付的范畴

根据第三方支付的支付方式和不同特点,笔者采用马梅(2014)等国内大部分学者的观点,将其分为六类:

(1)互联网支付。以电脑为载体,利用互联网进行资金转移。其基本的运行逻辑是建立在商务电子化的基础上,个人将第三方支付账户与银行绑定,再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及企业机构对接,例如支付宝。

(2)移动支付。移动支付是以手机等移动终端作为工具,以通讯网络为通道,以大数据和云计算为基础的支付方式。例如微信支付等。

(3)银行卡收单。以POS机为介质,持卡人在银行签约企业机构直接刷卡消费的支付模式。例如银联等。

(4)预付卡支付。我国的预付卡使用途径由指定的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分为卡片和密码两种形式,例如中国移动、卡通中国等。

(5)电话支付。电话支付媒介主要是固定电话和手机,无需添加其他终端,直接与银行或者通信运营商连接。例如通联支付等。

(6)数字电视支付。包括传统的广电有限运营商和互联网智能电视运营商两种,例如银视通等。

如图1所示,目前第三方支付的运作机理,通常是账户模式。用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注册相应的账号,然后绑定个人银行卡。在支付时,可以预先在第三方支付账号里充钱,然后直接结算,也可以选择通过银行卡支付,再由第三方机构同银行结算,扣取银行卡内相应的活期存款。

可以看出,我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没有直接发行电子货币,而是运用账户内的现金或银行卡内的活期存款进行支付。当然,在需要的时候也可以将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的现金提取到相应的银行卡中。

五、结论

通过对电子货币、电子支付、第三方支付各自范畴的研究,可以看出这三者演进过程中各自的特点,如表1所示。

1.区别

电子货币、电子支付与第三方支付的区别主要有一下3点。

(1)电子货币的形态必须具备多种用途,而第三方支可以有单一通途。即类似于电话卡等只能在某一种场合下使用的卡基型货币,并不属于电子货币,但属于第三方支付。

(2)电子货币不包含银行卡收单,而银行卡收单属于电子支付和第三方支付。根据电子货币的概念,银行卡收单属于电子现金而非电子货币。但是银行卡收单既包含电子媒介,又包含资金交易,因此符合电子支付的范畴。另一方面,以POS机为介质,将不同银行的不同支付网关统一在第三方平台,这一特质也符合第三方支付的范畴。

(3)在执行电子支付的过程中第三方机构并非必要,而第三方支付则必须借助第三方平台。单纯借助银行网关结算的商业银行网上银行属于电子支付不涉及第三方系统,因此不在第三方支付的范畴中。

2.联系

电子货币、电子支付与第三方支付存在的种种区别上文已有阐述。但也有其内在联系也值得研究。

(1)子货币所包含的多种用途的卡基型货币及网基型货币,也属于第三方支付的范畴。例如通过卡通中国注册充值的储值卡,因具备多种用途而可被视为电子货币或第三方支付。网基型货币则是普遍意义上的第三方支付的账户模式。

(2)电子支付的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统一转接到各自银行的网关进行支付,而这一形态也属于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既可以选择使用账户的余额,也可以选择使用所绑定的银行卡。而当第三方支付选择使用银行卡结算时,也就符合了电子支付的定义。

(3)电子货币、电子支付及第三方支付都包含目前利用智能手机进行的线下电子交易,即所谓“扫码支付”。这是因为“扫码支付”的二维码必须通过第三方机构识别,而支付所需的资金则属于电子货币的网基型货币,同时,资金将从所绑定的银行卡中扣除,即符合电子支付的范畴。

参考文献:

[1]European Central Bank. Issues arising from the e-mergence of electronic money. ECB Monthly Bul-letin,November,2000.

[2]CPSS. Secretariat to the Committee on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ystems, Bank for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Survey on Electronic Money Developments",Publications 38, May, 2000.

[3]Humphrey, David B., Kim & Vale.“Realizing the Gains from Electronic Payments: Cost, Pricing, and Payment Choice” Journal of Money, Credit, and Banking, vol. 33, No. 2, 2001, pp. 216\234.

[4]马梅.支付革命――互联网时代的第三方支付[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17.

电子支付概念范文第2篇

关键词 铁路客运 电子支付 创新

随着铁路的高速发展,铁路客运电子支付业务发展迅猛,2015年客运电子支付实现交易量14亿笔,金额约1700亿元,约占客票总收入的60%。铁路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积极拓展铁路支付业务领域,是铁路部门响应国家“互联网+”计划,推进铁路行业与互联网融合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创新铁路服务方式,提升铁路服务水平,方便人民群众出行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现有的铁路电子存在着支付方式不够丰富等局限,难以满足广大旅客的需求,影响了旅客体验,铁路客运电子支付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创新。

一、铁路客运电子支付现状

(一)铁路客运电子支付基本概念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通过电子终端,直接或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铁路客运电子支付是指旅客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旅客接受铁路客运服务向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货币支付的行为。

(二)铁路客运电子支付方式分类

1.按支付指令发起方式。(1)站点POS和TVM支付。旅客持银行卡在车站受理窗口、代售点窗口、TVM或其他渠道购票需要支付时,通过POS设备或银行读卡设备刷卡支付。(2)互联网支付。业务系统使用互联网调用电子支付平台网上支付网站,通过网上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实现电子支付。(3)手机WAP支付。旅客通过手机WAP功能,完成铁路相关业务的电子支付。(4)闸机支付。安装在铁路进站检票口的闸机可以受理中铁银通卡,完成旅客乘车的电子支付。

2.按实际结算方式。(1)银行卡直接转账模式。铁路电子支付平台已经实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招行、中国银联直连接入,开展线上和线下业务。(2)第三方平台结算模式。第三方支付是指具有信誉保障、采用与相应各银行签约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和通道服务并能够实现资金转移和网上支付结算服务的机构。第三方支付将多种银行卡支付方式整合到一个界面上,负责交接结算中与银行的对接,使网上购物更加便捷。2013年11月,铁路客运电子支付平台新增支付宝付款渠道,截至2015年12月,支付宝已经成为铁路客运电子支付重要的收单机构,每日客票收入进款达上亿元。(3)电子现金支付模式。电子现金是一种以数字形式存储并流通的货币,它把用户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转换成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数,存放在以硬件形式存在的电子钱包里,具有安全、匿名、方便、成本低等特点。电子现金的脱机交易,利用加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来保证电子现金的真实性。2012年7月铁路开通京津城际中铁银通卡的刷卡进站上车业务,截至2015年底银通卡已广泛应用于全国多个高铁车站,卡内电子现金账户支持持卡人在铁路指定的区段内直接刷卡乘车的脱机消费功能。

(三)铁路客运电子支付方式现状

铁路客运从2011年起陆续开通POS/TVM机银行卡购票、互联网购票业务、中铁银通卡刷卡进站乘车业务,交易量和交易金额逐年稳步增长,特别是2013年12306手机客户端的开放和支付宝付款渠道的开通以后,客运电子支付方式发生了结构性转变。2015年11月26日,铁路开始发售2016年春运火车票,40天的数据显示,互联网售票稳步增加,手机WAP售票量增长显著。电子支付主要方式为手机WAP支付,约占电子支付总交易量50%,其次为互联网购票,约占47%,其余支付方式分别为POS机支付和TVM购票。从支付指令发起方式来看,手机WAP已经成为旅客购票的重要渠道,2014年通过手机客户端购票交易量占电子支付总交易量23%,2015年交易量占比上升到38%。随着手机等移动的设备普及,互联网逐渐从桌面形态发展为移动形态,铁路客运电子支付发展趋势是移动支付。从电子支付结算方式来看,铁路客运电子支付平台2013年底引入支付宝以后,支付宝结算交易量迅速增加,2015年支付宝结算交易量约占电子支付总交易量60%,进款金额达1000亿之多,说明第三方支付的需求巨大。

二、铁路客运电子支付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铁路客运电子支付面临的机遇

1.第三方支付潜力巨大。第三方支付利用支付场景的优势,发展线上线下一体化。2015年,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依靠用户口碑和商户低成本,加速布局线下移动支付,广泛运用于出租车、超市、菜场水果摊,改变了消费者的支付习惯。

2.扫码支付悄然兴起。在移动金融环境下,我国的小额零售支付已悄然变化,除了现金结算和POS机刷卡的传统支付模式,消费者开始使用快捷方便的扫码支付。扫码支付在技术配置上对智能手机无特别要求,无须下载银行的APP,可以在各种场景下实现快捷的支付。

3.近场支付加速创新。近场支付,即使用进场通讯技术进行支付。近场通讯技术NFC(Near Field Communication)是指通过频谱中无线频率部分的电磁感应耦合方式传递信息,能够实现各种设备在几厘米范围内的通信。消费者使用具有NFC功能的手机下载手机银行APP,靠近具有闪付功能的POS机即可完成支付,近场支付技术安全性更高,通过动态密钥等技术可以有效保护持卡人隐私。近场支付的运用需要协调好银行、手机厂商、运营商三方关系,随着金融科技发展和智能终端的普及,中国银联在2015年底推出了一款基于“智能手机+NFC+金融IC卡”模式的“云闪付”产品,并宣布与苹果公司和三星电子达成Apple Pay(苹果支付)、Samsung Pay(三星支付)合作,开始了近场支付新一轮的技术创新。

(二)铁路客运电子支付面临的挑战

1.支付快捷程度有待改善。铁路客运电子支付目前支付的快捷程度有待改善,线上支付主要通过网上银行和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并未引入新的第三方支付;线下支付主要是传统的pos机刷卡消费,需要刷卡、输入密码、打印凭条、消费者签字等一系列程序,支付过程比较复杂。目前铁路客运pos机消费进款量较少,且经常被用于互联网购票取票后的退票环节,也说明客票支付的快捷程度有待改善。

2.支付技术装备有待提升。支付方式的创新需要以技术装备提升为前提。一方面,如铁路客运电子支付平台引入新的第三方支付,或其他银行作为收单方,需要硬件更新、软件接口更新、存储空间扩容等提升;一方面,如铁路线下售票引入扫码支付、近场支付等新技术,需要对pos机进行升级换代、为售票窗口配备扫码枪等扫码设备,甚至需要改造售票窗口的基础设施,是技术、采购、资金等多方面配合的过程。

3.支付风险防范有待加强。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电子支付中消费者隐私缺乏保护等问题时有发生,铁路客运电子支付也应注意支付风险,更好的保护消费者隐私,促进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新技术的引入也会带来新的支付安全风险,如客票订单生成含有旅客信息的二维码,会带来消费者隐私泄露的风险,进一步威胁支付安全;铁路客运电子支付的风险管理和安全措施的建设,是行业不可回避的挑战。

三、铁路客运电子支付创新的展望

(一)加快支付方式创新

1.合理有序扩展第三方支付。在与支付宝合作近3年的基础上,铁路客运可以考虑引入微信支付,为旅客购票增加另一个安全、快捷、高效的途径。电子支付平台可以尝试线上和线下接入微信,即旅客可以通过手机客户端购票在线上支付时选择微信支付,也可以在车站用微信进行扫码支付。

2.逐步尝试开发扫码支付。铁路可以尝试开发线下扫码支付技术,具体有两种实现方式:第一,旅客在车站窗口购票时,订单生成以后客票系统生成二维码,旅客可以使用手机扫二维码,手机识别二维码的交易信息并传递至第三方交易平台或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二,以支付宝手机钱包APP为例,旅客打开支付宝APP付款功能,出现条形码和付款码,售票员用扫码设备扫描条码即可完成付款。

3.审时度势合作近场支付。智能移动终端、4G网络、移动互联网应用的普及,近场通讯、IC卡芯片技术的成熟,为近场支付应用提供了技术保障,铁路应跟上移动金融的发展趋势,考虑合作近场支付技术。旅客购票时持具有NFC功能、Apple Pay(苹果支付)、Samsung Pay(三星支付)的智能手机,在标有银联“云闪付”标志的POS终端上进行现场非接触式支付。智能手机与银行卡结合形成手机钱包,旅客买票时候只需在POS机上挥动一下手机,不刷卡,不输入密码,就可以完成购票支付,非常方便快捷。

(二)推进技术装备升级

技术装备升级应优先电子支付创新的重点领域,循序渐进的开展。

1.设备升级可以选择一些铁路局进行试点,从试点过程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时机成熟再全面铺开。开展近场支付需要更新POS机终端,截至2015年底,全国铁路客运售票有16000余台POS机,全面更换成本较大,试点更换可以控制成本。

2.支付创新要配合必要的基础设施改造。为方便开展扫码支付,售票窗口需要改造成开放式窗口,试点车站可以选择一定数量的窗口进行改造,同时配备相应的安保措施,保证资金安全。

3.技术装备的升级要考虑国家的相关政策。按照人民银行的部署,到2017年5月底,中国所有POS机都将完成由磁卡向非接触式IC卡的改造,改造完成之后的POS机都会支持NFC技术,因此铁路客运电子支付设备的升级应结合政策要求制定时间表。

(三)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电子支付既涉及国家金融和个人经济利益,又涉及交易隐私安全,对电子支付过程的风险防范是确保电子支付顺利发展的关键因素。

铁路客运电子支付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包括如何应对用户密码盗用,如何在使用二维码技术时保护消费者隐私,如何降低支付过程安全隐患等方面的内容,从而完善电子支付服务方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风险防范机制应该结合业务特点,从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控制以及风险监控几个方面进行建设。

在“互联网+”政策背景下,互联网发展浪潮高涨、移动支付线下流程将不断简化。铁路客运电子支付在铁路客运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只有不断创新和发展支付方式,才能顺应潮流,更好地为广大旅客服务。

(作者单位为中国铁路总公司资金清算中心电子支付处)

参考文献

[1]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年第23号)[S].

[2] 李洪心,马刚.电子支付与结算(第2版)[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5.

[3] 曹红辉,等.中国电子支付发展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

[4] 覃敏.移动支付大战将至[J].财新周刊,2016(3).

电子支付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电子支付 安全 网络

所谓电子支付,是指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关键环节。电子支付的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即因特网)之中,使用的是最先进的通信手段,用户只要拥有一台上网的PC机,便可足不出户,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整个支付过程。

一、电子支付安全问题

从我国当前的电子支付实践来看,由于开展网络银行业务的支付业务时间不长,结合具体国情在中国实施电子商务支付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社会信用度欠缺,用户对电子支付的安全性信心不足

互联网具有充分开放的特点,网上交易双方互不见面,交易的真实性不易考察和验证,对社会信用有较高要求。我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发展程度低,经济活动缺乏可靠的信誉基础,社会诚信观念有待加强。另外,企业和个人客户资信资料零散不全,海关、税务等部门与银行信息不能共享,银行对客户的资信情况不能完全了解,也制约了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发展。

(二)电子支付产业发展迅速,但市场秩序仍不规范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上金融服务在世界范围内部如火如荼地开展了起来。银行纷纷发展自己的网上银行业务,大大小小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都在为用户提供着各种不同的电子支付服务。电子支付市场呈现一片“繁荣”景象。与以往相比,用户可选择的支付手段和方式丰富了许多。然而,电子支付的巨大市场前景与目前整体产业环境形成较大落差,造成了这一产业方向不明的现状。

(三)网络侵权行为和网络信息恶意被盗行为

时有发生网络侵权行为主要有: (1)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 Internet ServiceProvider)的侵权行为。(2)互联网内容提供商( ICP InternetContent Provider)的侵权行为。ICP是通过建立网站向广大用户提供信息,如果ICP发现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 ICP构成侵害用户隐私权。(3)由于电子现金可以实现跨国交易,税收和洗钱将成为潜在的问题。网络信息恶意被盗,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交易各方的利益。

二、提高电子支付安全性的策略

为推动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提高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需要从以下范围构筑防范体系:构建严密的电子支付监管体系,防范系统性风险;构建覆盖全社会范围的信用评估体系,防范道德性风险;完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构建统一的电子支付安全认证平台,防范技术性风险;加强电子支付的立法工作,从根本上规范电子支付产业的市场。

(一)构建严密的电子支付监管体系

由于我国对电子支付提供商监管的缺失,少数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在处理电子商务过程中庞大的资金流时,突破经营限制,从事吸收存款等违法活动。构建安全高效的电子支付流程监管体系,可以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以防范与电子支付相关的金融风险。

(二)构建覆盖全社会范围的信用评估体系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权威公正的信用体系。为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构建安全高效的电子支付信用评估体系,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制定与研究、建立支付信用信息系统、落实账户实名制。制定相关统一的第三方支付标准,实现与传统支付清算的对接,采用类似银联的模式,解决用户、商家、银行之间的相互选择问题,提供透明、便利的电子支付服务。

在此之上,继续研究电子支付信用数据交换模型和网络服务方案,结合目前人民银行的征信体系数据,客观、公正、全面地提供电子信用评价服务,完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设计与其他相关系统和部委之间的网络服务平台,设计数据交换模型,制定与其他相关诚信系统互联互通的服务方案。

(三)完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技术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解决电子支付安全性问题: (1)架设防火墙。它是近来发展的最重要的安全技术,它的主要功能是加强网络之间的访问控制,防止外部网络用户以非法手段通过外部网络进入内部网络。(2)数据加密技术。数据加密被认为是最可靠的安全保障形式,它可以从根本上满足信息完整性的要求,是一种主动安全防范策略。数据加密原理是利用一定的加密算法,将明文转换成为无意义的密文,阻止非法用户理解原始数据,从而确保数据的保密性。(3)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是将摘要用发送者的私钥加密,与原文一起传送给接收者。接收者只有用发送者的公钥才能解密被加密的摘要。在电子商务安全保密系统中,数字签名技术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在电子商务安全服务中的源鉴别、完整、不可否认服务中都要用到数字签名技术。(4)数字时间戳技术。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文件中,时间是十分重要的信息,是证明文件有效性的主要内容。在签名时加上一个时间标记,即有数字时间戳数字签名方案:验证签名的人或以确认签名是来自该小组,却不知道是小组中的哪一个人签署的。指定批准人签名的真实性,其他任何人除了得到该指定人或签名者本人的帮助,否则不能验证签名。(5)还可以通过设置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协议来进行。现有的电子商务交易协议有多种,但是目前常用的只有SSL和SET两种。安全套接层协议(Secure Sockets Layer, SSL),SSL协议向基于TCP/IP的客户、服务器应用程序提供了客户端与服务的鉴别、数据完整性及信息机密性等安全措施。

(四)构建统一的电子支付安全认证平台

为确保电子支付信息的真实性,还需要有相应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为买卖双方提供值得信任的认证服务。为电子支付业务应用提供保障的安全认证技术在我国已经了较好的研究与应用。我国自主研制出入侵容忍PKI系统、PMI权限管理系统、电子证书认证系统、PKI中间件等一批认证产品和支撑系统。这些技术和产品在在人民银行多个主要业务系统中得到应用。CFCA证书及各商业银行的CA证书已经在银行业务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实施近两年来,认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性得到了规范。但我国认证体制缺少一个全国认可的、最权威的国家级机构。

(五)加强电子支付的立法工作

在电子支付立法方面应该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对目前电子支付存在的问题的研究,清楚每个问题的症结所在,哪些是引用现行法律可以解决的,哪些是有赖于修改现行法律才能达到对电子支付合理规范的,而哪些又是需要制定新法律才能解决的问题,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2)认真学习国外成功的立法,参照国际惯例,努力做到和国际接轨。(3)电子支付法律及监管政策的建设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不能脱离我国实际的金融市场现状,我国电子支付立法不能一味照搬别人的一套,而是应该在立法上充分考虑我国目前金融体系建设的情况和速度,不能过于严格,同时又应该体现出一定的前瞻性。

参考文献:

电子支付概念范文第4篇

我的问题是关于数字货币,央行此前说正在研究发行数字货币,请问进展如何?对于数字货币的正式问世是否有时间表和路线图。请问周行长,您如何看待未来数字货币的应用前景?谢谢。

周小川:

可能大家也注意到,人民银行在三年多以前就开始组织了关于数字货币的研讨会,随后成立了央行的数字货币研究所,最近的动作是和业界共同组织分布式研发,依靠和市场共同合作的方式来研发数字货币。在概念上来讲,大家头脑当中的数字货币概念都是不一样的,央行用的研发的名字叫“DC/EP”,DC,digital currency,是数字货币;EP,electronic payment,是电子支付。实际上电子支付的是什么呢?支付的东西实际上也就是通过移动通信或者是其他的网络系统传输的数字的东西,并不是纸面的货币,所以电子支付本身也是有数字货币的属性。

电子支付概念范文第5篇

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

1第三方支付的内涵界定

1.1第三方支付以及支付机构的定义

本文所指的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指电子支付一类,狭义的电子支付主要是指电子资金划拨业务,是指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通过非银行的第三方机构支付平台在买方、卖方和银行之间建立连接,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由第三方电子支付向买卖双方提供交易资金代管、货币支付和资金清算服务的一种担保支付形式。本文仅指狭义。

1.2借助第三方支付产生的法律关系

第三方支付机构非银行,自身不具有支付结算功能和存贷及货币业务,只是提供一个接入平台,由银行授权第三方平台从事资金清算业务,实现不同用户的开户行之间资金的划转。所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之间应当是委托关系。网络消费者须经网上银行付款实现网购,故须持有某商业银行的信用卡或储蓄卡,并开通网银功能,由商业银行提供网关服务。消费者与商业银行之间是信用委托关系。而网络卖家也须有相应的银行账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关联,实现资金的划转,与商业银行之间仍是信用委托关系。网络消费者(持卡人)与网络商品提供商之间是商品买卖合同关系。

2第三方支付中存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2.1支付平台的大量滞留资金存在资金风险

虽然第三方支付机构充当着支付中介,但平台用户群范围广、数量大,交易频繁,有大量的资金划转暂存于支付平台,从发货到收款之间存在一定的时滞,这使得平台上滞留了大量的资金。大量的客户资金沉淀可能引发资金流动性风险或引发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非法挪用巨额沉淀资金甚至卷款外逃等非法活动,造成资金安全隐患。

2.2支付安全性方面仍有漏洞

虽然我国在网络支付上的技术研发已有了巨大突破,但应用中仍然存在诸多漏洞。尤其是当未直接登录支付页面,由网络搜索引擎检索,可能进入到仿冒的钓鱼网站,造成用户信息的泄露和资金的损失。此外,网络黑客也可能入侵支付平台或支付系统,修改客户资料甚至划转账户资金。银联和第三方支付集合了各家银行网关,却未对业务和技术整合,因此使用界面和用户的方便性都没有改进。

2.3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保障

网络支付中,消费者只能通过网页查询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但这仍停留于虚拟化的了解,容易遭受经营者故意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提供虚假价格、实施虚假服务承诺的欺骗。繁杂的退换货手续或举证原则也不利于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支付平台复杂的免责条款,也不利于消费者更好的理解和运用。

2.4消费者的隐私权难以保障

电子商务为经营者提供了成本低廉的广告方式,经营者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利润,往往利用互联网的强大的信息整理和分类功能,将在线消费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加以收集。当这些信息被经营者扩散时,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就不可避免地遭到侵犯。而在支付平台注册的大量个人信息,可能被支付平台利用,将信息转售于他人。

3完善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3.1尽快落实电子支付相关的立法规范

首先应当完善电子支付中有关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划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其次可以规范电子支付、结算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标准,着重解决支付手段、支付方式的确认和规范问题,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问题,以及对电子支付数据的窃取、伪造、涂销等问题的处理办法。再次,对电子货币、电子交易服务商应采取的程序和措施作出明确的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及时和准确无误,以及违反该种规定应负的赔偿责任等。

3.2加强电子商务主体的市场准入规则,并加强工商部门与支付平台的合作

应当对电子商务主体的确认制定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市场准入规则,对网上商店的开设、运营实行强制性登记许可制度并备案,以确认电子商务主体身份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其次,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负责对商家进行调查、验证和鉴别,以维护网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和整个电子商务交易秩序。

3.3加强对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首先要明确网络隐私权利的概念及其具体内容,明确侵犯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应负的法律责任,对具体的处理办法做出规定。比如在网络交易中,收集消费者信息应征求消费者同意并说明使用的目的。一旦未经消费者授权,擅自将消费者资料转售或转让给第三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加强网络支付的安全性

支付平台应加强安全技术的开发,联合网银共同防范系统漏洞和黑客攻击,提供并保证一个良好的网络交易环境。在支付网页上,张贴近期的仿冒的钓鱼网站,增加消费者的谨惕性,减少支付风险,并作出明显的防伪标志。明确规定发生不可抗力时,消费者资金保全的措施,加强消费者的信任度。以及由于银行系统故障,所造成的支付延迟或失败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明确这些情况下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才能增加支付平台的使用信用。

参考文献:

[1]饶林,周鹏博.有效实现第三方支付风险监管的几点建议[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9):110-111.[2]王茹.第三方支付及其金融监管[J].湘潮,2008(3):54-55.

[3]李燕.由支付宝看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J].经济与管理,2008(2):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