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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想建设

法治思想建设

法治思想建设范文第1篇

引言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1. 1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1. 2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1. 3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 4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 5 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 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2. 1 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2. 2 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着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2. 3 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2. 4 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2. 5 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 1 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3. 2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3. 3 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3. 4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力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而法家之所以强调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①。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

4、结语

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型地主 阶级的立场,具有进步和革新意义。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法家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对以“法”治国的推崇,尤其是其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对推动社会进步有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有不能相容之处。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与法家思想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从这个层次上讲,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正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法制改革学术讨论会发言摘要》载于《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第12页。

  2.张国华着《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任建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

法治思想建设范文第2篇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从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入手,提高法院队伍素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挖掘人的最大潜能,激发创造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既给人民法院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考验,要保证人民法院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推进法院工作与时俱进和科学发展,必须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建设,突出加强“以思想政治建设为主线”的队伍建设,为实现人民法院工作与时俱进和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一、强化思想引导,保证法院高举旗帜信念不动摇

思想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根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自觉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确保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方向。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始终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坚持“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要从思想上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加强经常性思想教育,坚持正面引导,弘扬正气,强化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使队伍能经得起改革发展的考验,案件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审判工作能经得起人民的评判。

二、切实改进作风,保证法院工作让人民群众认同

作风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关键。优良的工作作风是人民法院赢得民心、树立形象、树立权威的必要条件。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感受转化为改进法院工作的重要依据,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转化为改进法院工作的最终目标,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同转化为改进法院工作的不竭动力。着眼服务民生,维护民权,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真正做到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深入群众,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心关心群众疾苦。要健全完善民意表达诉求机制,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反对形式主义和做表面文章,以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认同不认同为标准,切实做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

三、创新党建工作,保证法院法官队伍高素质

组织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组织保证。总书记指出:“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组织保证”。要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绝对领导的原则,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的党组织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强化党组织制度建设,加强党员党性教育,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切实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在司法工作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绩、业绩考评体系,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原则,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让想干事的人尽施才华,为能干事的人提供舞台,严格按照程序选人用人,大力培养使用创新、创业、创优的年轻干部。要坚持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倡导人人做贡献,人人都成才,努力营造尊重创新、崇尚创业、支持创优不拘一格选人才的良好环境,为法院科学发展提供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支持和组织保证。

四、提高司法能力,保证法院高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司法能力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基础。要培养既懂政治又懂法治的法官队伍,必须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要提高认识和把握全局的能力,将审判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考量,从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去谋划和思考,不断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促进社会整体和谐发展。要健全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加强政治和业务理论知识学习、训练,不断增强法官接受新知识的能力,提高认识新情况、分析新问题、解决新问题的能力。要提高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要准确把握社情民意,正确认识理解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提高法官处理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

法治思想建设范文第3篇

“仁政”理论在当初并未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儒家思想成为古代中国的治国思想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春秋战国时期的战乱和社会阶层的剧变要求理论立足于现实,而众多繁杂的理论要求思想家们合理地解释现实以完善各自的理论体系。秦王朝的迅速解体和汉初分封制的弊端迫使统治者需要加强中央集权,此时汉儒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他的《春秋》大一统思想得到汉武帝赏识,儒学遂从三教九流中脱颖而出。董仲舒把儒家思想与阴阳家的思想结合起来,他认为德为阳,刑为阴。两者的关系是:“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辅也。”[7]“圣人多其爱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8]这就是“德主刑辅”。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经过历代儒家学者与统治阶层的不断交媾,这种刚柔相济的“仁政”成为历代王朝的治国之道。儒家思想吸引统治者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强调宗法伦理观念。儒家思想最根本的就是宗法伦理思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9]这种君臣父子关系是皇权统治中的“大伦”。皇帝掌握统治国家的最高权力,然后通过分封、诏赐等方式对权力、财产进行分配,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主的家长式统治。在宗法制度中,君臣、上下、贵贱都有明确的界限和等级秩序。借“亲亲”、“尊尊”之规则,来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家族伦理关系和以君权为中心的社会秩序。秦二世矫诏秦始皇赐秦太子扶苏死,扶苏说,“父而赐死,尚安敢复请?”[10]可见向百姓灌输宗法伦理观念有助于臣民接受家长式的统治,从而维护国家安定,社会和谐,达到天下长治久安之目的。

二、宣扬“性善论”。儒家认为人具有“善端”,具有为善、成圣的潜能。孟子曰:“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11]此“四端”即“仁、义、礼、智”四种“善”的萌芽状态,是人“不学而能”、“不虑而知”的“良能”、“良知”。 [12]孟子强调,“仁义礼智根于心”。[13] 性善论把人心视为一切美好价值的观念的源头,从而把治理国家看作是“修身、养性、治国、平天下”的道德修养过程,就人的本性而言,是不需要的,以德治国是最好的统治方式。统治者就是道德楷模,对他不需要防范。臣民需修身养性,使人的“善”得到保存和,并向着仁义礼智等圣人君子的人格目标而迈进。

三、主张贤人治国。按照儒家理论,如果人性恶,那就不可能有“仁人”,也就不可能有“仁政”。人为善的潜能是仁政的基础。所谓“仁政”也就是为政者“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14]儒家认为个人不能离开社会而存在,个人只有作为国家和家庭的成员才有存在的意义。但儒家认为人与人是不平等的,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区别是“治人者”与“治于人者”的区别。孟子曰:“然则治天下,独可耕且为与?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15]孟子还断言这是“天下之通义”。[16]那么,谁应为“治人者”,谁应为“治于人者”?孟子以为“天下有道,小德役大德,小贤役大贤。天下无道,小役大,弱役强。斯二者,天也。顺天者存,逆天者亡。”[17]据此推理,政治上至高之位,必以最大之德居之。所谓天子,必圣人乃可为之。圣人的责任是确立“天道”和“替天行道”,即施行仁政。臣民惟有听从圣人和君子的教诲,循礼守法,安居乐业。儒家认为,“爱人”仅仅是对为政者的要求,而被爱的对象则是普通的老百姓。只有为政者才需要讲“爱人”的仁政,只有得道的君子才能行“爱人”的仁政。所以孔子说:“君子学道则爱人,小人学道则易使也”。[18]

由此可以看出,儒家主张的仁政即为德治,由贤人来治理国家。实施“仁政”的统治者要求臣民接受统治理由是:第一,我是天子,是最优秀的人,道德高尚无边。第二,我为社稷鞠躬尽瘁,是出于对臣民的无私的爱,会给臣民带来安全和财富。孔子说,“为政以德”、“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9]他们认为,人在社会上的贵贱和在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差异是天生的,每个人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必须符合他们的身份和政治、社会地位。不同的身份有着不同的行为规范。人人要遵守固有的行为规范,便可维持理想的社会秩序,国家便可长治久安。而人心的善恶取决于德治,同时德治又取决于统治者的个人魅力,因为统治者的人格具有绝对的感召力。所以儒家所主张的“仁政”最终都衍变成为“人治”。

儒家实施“仁政”的前提是人的本性具有先天的善性,肯定人自身具有可向高尚道德发展的潜在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人格的培养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的产生。但儒家又认为人与人是不平等的,每个人的生活环境、生活历程具有具体性,因而道德水平必然存在差异。统治者必然是善的代表,由他实施仁政,在他的领导之下,被统治者才能保存原有的善性,然后继续修身养性,以达到自身人格的完美。因此,从本质上看,儒家的“仁政”理论就是把国家的发展和社稷的安危完全托付给一个理想化的圣人。从历史实践看,儒家的这一理想从未实现过。相反,“仁政”成为了统治者实施暴政的遮羞布。 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如果还寄梦于以“仁政”来维护社会秩序,必然重蹈覆辙。笔者认为,“仁政”理论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存在以下负面影响。

一、“贤人治国”的理论违反了权力制约原则。

儒家强调人的自身修养,即“内圣”,只要诚心修身,既可成圣成仁,无往而不胜。“内圣”可致“外王”,修身是手段,“内圣”是目的,而前提是人有根本的善端。整个儒家文化的精神方向,就是以圣贤作为理想的人格典范和人生追求的目标,鼓励人们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因此,政治上崇尚“贤人之治”便成为一种必然。

董仲舒对儒家学说的进一步发挥使其符合了当时的统治需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成为官方的统治思想。董仲舒把君主神化为“天子”,统治者鼓励民众加强道德修养,修回善性。从而加强了君主的至上权威。董仲舒思想的核心目的在于强化君主统治地位,在民众都有“善性”的基础上推行“仁政”。使“性善论”成为政治上有力的思想统治工具。统治者利用民众崇尚“贤人之治”的思想在神化自身的同时提倡民众向善,致使百姓对权力意志的盲从和普通的从众心理。对于皇权,百姓总是希望是善良的,皇权是最后的善的权力,皇权因此不受制约,事实上也无法制约。

中国古代的权力制约机制,都是维护皇权的需要,预防宰相的权力过大威胁皇权。隋唐时设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三省制度,宰相的权力由三省分掌,分工明确而相互制约:中书省掌管决策,门下省掌管审核,尚书省掌管执行。三省分工制约,确实预防了宰相滥用权力。但对最高权力的皇权却没有完备明确的制约监督,这与认为皇帝是至善化身而不会为恶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当然,形成这种情况的其他原因也是存在的。制度方面行政司法合一使行政长官本身兼有司法权,权力本身没有分离造成制约机制的不健全。行政权与司法权本应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但置于长官一身,只能自己监督自己,这又体现为儒家的“内圣”思想,强调个人的自省和道德修养,去修善性。对于社会主义法治而言制度方面的阻碍已不存在,关键还是干百年来造就的民众心态,希望统治者积极向善,为政以德,如此便能安心生产。事实上,离开制度的力量,脱离法律的约束,就很难保证人性向善,“善性”造成民众对权力制约的“惰性”,民众缺乏权力制约的观念,对最高权力的制约匮乏,必然贻误中国法治进程。

二、“仁政”造成泛道德主义,不利于法制建设。

“善”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完善和补充了道德之善的内涵。道德之所以谓“善”,是因为它能给人们带来实际的利益。人们之所以要遵循仁义道德,就在于仁义礼智人之固有,克己遵循,则能“尽性事天”;就在于仁义是正路坦途,遵循之可富家保身;就在于得民心则得天下,而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以仁义待民等等。符合道德的便是“善”的,导致了道德越位扩张,矛盾的解决不是依靠,而是依靠道德手段。

道德的越位造成泛道德主义。“泛道德主义就是将道德意识扩张,侵犯到其他文化领域(如文学、、法律、)去做它们的主人,而强迫其他文化领域的个性,降于次要又次要的地位;最终极的目的是把各种文化的表现,统变为服役于道德和表达道德的工具”。[20]儒家推崇“仁政”,构建了“善”的价值体系,却造成宽、信、孝、惠、敬、勇等一切道德观念都归于“善”的统慑。“为政以德”、“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突出表现道德越位扩张而成为法学领域的主人,侵犯了法律的个性。另外,儒家认为人性本善,只须加强个人道德修养,通过道德教化,弘扬人的善端,便可达到平天下的目的。统治者对民众采用道德教化手段,使他们保住善性并扩而充之。籍此,上出现矛盾即可诉诸于道德途径解决,道德泛化也就顺理成章了。

道德泛化不利于法治建设。道德和法律作为管理社会的主要手段,彼此在各自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道德是一种软约束,依赖的是人的自觉及良心,是一种自律性的东西,其功能是为了扬善;而法律则是一种硬约束,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其功能是为了制恶。两者虽因用力方向不同,但共同维系着社会的稳定,但毕竟由于各自本质不同,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不能互相代替。一旦道德代替了法律,这样势必引起疏于立法的建设,而不利于法律制度的健全。所以,道德作用的发挥应以法律健全为基础。同时,泛道德主义注重人的善性完善,不可避免的为人治奠定了基础。

三、“仁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

“性善”多指良心本心是伦理方面的孝亲敬长的是非之心,孝敬为善,反之为恶。孟子反复强调,人人均知爱亲敬长,主张“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亲亲,仁也;敬长,义也;无他,达之天下也”。[21]董仲舒认为的至善即“圣人之善”为“循三纲五纪,通八端之理,忠信而博爱,敦厚而好礼”。[22]在儒家宗法伦理观念的诱导下,民众在内心形成了一套伦理标准,在这个标准之下,人们不断的实践伦理,以此作为自己的向善。

儒家实施“仁政”前提是强化伦理道德观念,重申宗法规则,遏制了民众独立人格的产生。以“性善”为基础构造的宗法社会注重身份规则,身份规则界定了每个社会成员在家庭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同时也就界定了其在社会的地位、权利、义务,藉此成为在立法、司法诸方面衡量人们的罪与非罪、罪刑轻重的根本尺度。宗法伦理注重的身份规则之所以不会产生独立自由的市民身份,是因为在专制时期,身份规则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个人从来是作为宗族的“零部件”而存在的。表面上看 ,虽曾有过家庭、行会、帮会(江湖)、僧道等民间团体,但它们通行的都是人身依附规则即个人人格被吸附消溶于集体人格中的规则,具体的说,都是家族的摹本,即便是国家也是如此,个人的人格被家族人格吸附,势必造成个人人格的不独立,不利于民法的,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对法治建设的意义十分重大。然而由于传统“仁政”思想的影响,使民众对个人人格的独立缺乏必要的思想准备,在他们的法律意识中最多的还依然是与生俱来的“善”性。对于民主、自由、人权、平等、权利等法律观念的培养,“善”性的土壤显得如此贫瘠。一直以来,皇权统治之下的民众在“人性善”的驱使之下不断的体现伦理,实践伦理,都被看成一种没有理性的动物,一种被统治者珍惜爱护的客体。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人性已被扭曲。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应该是更尊重、顺应和完善人性,同时充分重视人的社会性,二者不可偏废。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首要的仍是改造民众思想意识中的“善”性。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平竞争等西观念的基本精神的宣传是必要的。只有重视提高全民的理性,才是法治进程的根本动力。

众所周知,西方的法制传统以“人性恶”为逻辑起点建立了先进的法治模式;而中国的法制传统以“人性善”为逻辑起点建立了人治的模式。推进现今中国的法治进程,必须借鉴西方法文化的精髓,克服“性善论”的弊端,摒弃传统法文化的糟粕,中西结合,是中国法治的必经之路。

首先,树立依靠理性、的法律制度制约权力的观念。西方人认为人性是恶的,沿用至今的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防恶的目的,公法之设,在于防范公共权力的滥用,私法之设在于抵御公共权力对社会个体权利的侵犯。西方的这种价值理念从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开始,经基督教“原罪说”的深化,至洛克、孟德斯鸠集大成。对人性的不信任,依靠理性、科学的制度约束权力贯穿了法治的始终。传统中国受“性善论”的影响,相信人性本善,崇尚道德修养,对权力依靠道德约束,认为掌权者是道德至善的化身而不会为恶。但是,人性在现实中受客观环境的限制及自身各种欲望和心理素质的限制,使人性的向善之力较之趋恶之力要脆弱的多。所以,中国的法治必须借鉴西方的法治经验,树立依靠法律制度约束权力的观念。以理性、正义、科学为依归的法律制度是推进法治进程的有效工具,因为制度的趋善要比个人的趋善要坚强的多。只有在制度的约束下,权力为恶的可能性才降至最小。在法律制度健全的前提下,才能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其次,克服泛道德主义的流弊,合理界定指导法律的道德范围。在西方,占主导地位的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是达到一定道德目的的手段。因而法律必须服从道德。不道德的法律被称作“恶法”,西方的道德至上,一开始就强调它是“自然正义”,是如自然科学定律一样的纯粹理性。所以指导西方法律的道德是理性、正义、公平,体现于法律之中则在于重视个体之间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与西方相比,受“仁政”影响,传统中国认为“善”是一种价值体系,符合善的便是道德的和合法的。所以,中国的道德与西方的道德有本质的不同。中国的道德至上,一开始就是宗法至上,是重亲疏贵贱尊卑长幼之分而否定平等、自由、权利的道德。它首先是人的情感、本性而非客观,以此为基础的法律自然缺少理性。克服泛道德主义的流弊,必须把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不能脱离道德,指导法律的道德只能界定在公平、正义、理性而非其他。社会主义法是从国家立场出发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包含着立法者关于什么是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的价值判断。必须纠正人性善造成的不重视个人正当利益,轻视个人尊严、价值和权利的错误倾向。同时也要认识到法与道德不是孤立存在的,是经济基础的反映,重视法治建设的前提是加大经济基础的投入,这样才会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

第三,克服人格的附属,不独立、不自由之弊,建立自由、平等的市场经济下的人格制度。西方的法律秩序,从古希腊罗马到近代,虽然有变革,但基本上可以视为商业性、市场性法律秩序。这种法律秩序注重人的独立、自由、平等,人生来都应有基本的权利,任何人只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则处于可与任何人订立契约,独立处理自己的权利义务,互相有偿给付利益的平等地位。这种法律秩序是西方商品生产关系的反映,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中国则不然,在专制社会里,长期的小农经济所造成的自闭体系,根本无法形成正常的商品生产交换关系。经济条件本身不具备,“仁政”统治思想长期对民众的麻木,造成中国法治的积弱积贫局面,因此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人身份或人格从未在中国真正确立。因为这种身份或人格不存在,所以现今的法治才要靠外力来改变。借鉴西方法文化,重心在于强化个人权利意识,培养民法所要求的人格独立。个人独立、平等、自由的人格观念确立,必然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长足进步。同时也要注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意识及价值形态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由经济基础决定,是经济基础的反映,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法律意识的根本转变。

国家的富强,民族的昌盛,法治环境是必不可少的。传统中国受“仁政” 思想的影响贻误了法治进程。在新世纪之初,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写入庄严的宪法。在摒弃传统法文化中糟粕的同时,我们要借改革之春风,大胆吸收借鉴西方法文化的精髓,博采众长为我所用,以此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1] 《孟子·公孙丑上》;

[2] 《左传》;

[3] 《礼记·哀公问》;

[4] 《孟子·离娄上》;

[5] 《孟子·公孙丑上》;

[6] 《孟子·公孙丑上》;

[7] 《春秋繁露·天辩在人》;

[8] 《春秋繁露·基义》;

[9] 《论语·颜渊》;

[10]《史记·李斯列传》;

[11]《孟子·公孙丑上》;

[12]《孟子·尽心上》;

[13]《孟子·尽心上》;

[14]《孟子·公孙丑上》;

[15]《孟子·滕文公上》;

[16]《孟子·滕文公上》;

[17]《孟子·离娄上》;

[18]《论语·阳货》;

[19]《论语·为政》;

[20] 郝铁川,《中华法系》,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6页;

法治思想建设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马克思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但其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引言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1. 1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1. 2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1. 3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 4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 5 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 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2. 1 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2. 2 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2. 3 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2. 4 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2. 5 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 1 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3. 2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3. 3 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3. 4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力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而法家之所以强调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①。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

4、结语

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型地主 阶级的立场,具有进步和革新意义。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法家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对以“法”治国的推崇,尤其是其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对推动社会进步有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有不能相容之处。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与法家思想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从这个层次上讲,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正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法制改革学术讨论会发言摘要》载于《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第12页。

2.张国华著《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任建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

法治思想建设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家;法治思想精神;法治建设;借鉴意义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5-072-02

一、法家法治思想的精髓

法家学派内部虽各有侧重,但均从“人性恶”的观点出发,主张以法治为本、以法、术、势为手段从而达到其富国强兵的政治目的。这些思想不仅在当时起着一定的作用,同时在当下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功效。总的来说,这一思想流派在法治方而的精髓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惟法为治的必要性

一方而,从“法治”产生的客观原因上看,法治”是为解决“民争”而产生的。在韩非子看来,纷争产生于资源的供给不能满足人口的增长。在古代,人口稀少,自然资源丰富,即使男不耕、女不织,靠草木之实、禽兽之皮也能维持基本的需要,没有纷争,故而不需要法治。随着人口的增长,财富逐渐稀缺,“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法治是解决纷争的重要手段。因而在古代社会,由于开发的资源甚少,故易使民争,民争必然会引起纷争,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和统治危机。

另一方而,从“法治”产生的主观原因上看,法家将人性论作为理论支撑,认为人性本恶,人生来就拥有趋利避害的属性。“饥而求食,劳而求逸,苦而索乐,辱而求荣,此民之情也……故民生则计利,死则忧名,名利之所出,不可不重也”就是商鞅对人性恶的详细解释,认为人在生时要追名逐利,死后还要担心名誉。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更是对人性持极恶且不能改造的态度。

正是对基于古代资源现实状况分析和人性为恶的假定,法家认为人们会因为自身趋利避害,白私自利的属性而争夺资源、争名夺利,从而会引起纷争四起,社会秩序的混乱。那么在人性无法改造的前提下,如何规避这种纷争和混乱?法家提主张“唯法所在”“事断于法”。

(二)如何实施法治

1.积极普法,法与时移

法家主张积极“普法”。韩非子强调“明主言法”的重要性,他认为,如果能让妇孺老少皆知法并人人服从法律,那就能营造良好的民众“懂法、守法”的“法治”环境。而具体怎样普及法律?法家认为,应着力培养一批熟悉法律的官吏来法律进行一定的宣传和解释。

法家主张“法与时移”是在其认证的历史进化观基础上强调“法”的时效性。法家将人类历史发展分为四个阶段,即上世、中世、下世和今世,正是这种历史进化观直接导致了法家喊出时代的最强音:“不法古,不修今”,主张“先王当时而立法,度务而制事。法立其时则治,事适其务教有功”,即不能使法律一成不变,而要根据历史发展情况,社会现实状况,适当的调整法律内容,保证“法治”的顺利开展。

2.尚法贵公不尚贤

法家慎到认为,法是本体“道”的社会化、人事化体现,因而法具有包容万物和对万物一视同仁的特点,同时法又要而向现实,即法是建立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之上的。法家认为立法要考虑人情好利的特点,要在人的利害关系中找到一个共同原则,而这个共同的原则为“贵公”,具体手段是“去私”。“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这里的“公”与“私”相对,强调共同的准则,而“私”不是指自私,而是指与法相违背或破坏法规定的行为,私应该服从公。“立法”只有做到了“贵公”,才能使民众自愿遵从。

古代社会的正常运作以封建君主统治为主,贤人管理为辅,即依靠贤明之人对国家和社会进行二次治理。战国时期崇尚贤人政治,不过,法家认为,法治的精髓在于“贵公”,即公平,无论是谁,都应一视同仁,即“上法不上贤”,旨在于告诫君主,尚贤是非常危险的。理由有二:一是尚贤会危及君主的统治地位,影响一元化政治;二是尚贤与尚法是相互矛盾的,尚贤的后果就是降低了法的地位,容易使贤者之言大于法的规定,造成法弱贤强,导致“法治”的偏移,因此要杜绝尚贤。

3.明法判民,严格执法

一方而,法家认为法必须由君和臣“共操”。对此,法家主张法要“明”,即明确易知,使“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而为了使人人都能遵法守法,法家提出法要详细,“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事”。惟有“明法”“细法”,才能使官吏在审判民众时有章可依,才能使民众认同并执行判决结果,从而保证“法治”的持续运行。

另一方而,法家认为有法必须执法,有法不执法,如同无法。对此法家主张:首先,“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即执法者必须将法作为察言、观行、任事的唯一准绳,不能依靠自己的意志,随意执法;其次,法家认为执法必须要严格,须遵循“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原则;最后,强调执法须赏罚分明,罪行法定。此外,法家还主张轻罪重罚,“故行刑重其轻罪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

二、法家法治思想精髓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自 2013年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和要求到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而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用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见,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进入了依法治国的实施阶段。因此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整合有限的中国传统“法治”文化资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当前中国具体国情,借鉴性的吸收法家法治思想精华的养分,在具有中国特色的沃土上孕育出美丽的法治之花,结出丰厚的法治之果。

(一)坚持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法治之路

从治国理政的方略上讲,法家崇尚“法治”是毋庸置疑的,虽然法家的“法治”是用“法律之治”维护封建君主的统治,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其与当代的法治具有共同点,即依靠法律来治国理政。因此,这要求我们在目前全而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在全而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在应对国际、国内的挑战中,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发挥好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而法家主张“法治”原因之一是基于对当时社会资源及其分配状况的分析。由此表明,当前中国的依法治国不能实行西方“”的那一套,也不能固守不适应时展的那一套,而要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积极稳妥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现。

(二)坚持法与时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法家一直是积极倡导变法的学派,因而主张要根据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进行变法,使法律跟上时代的脚步,满足社会的需求。法治运行的首要环节是立法,这就要求我们在而对新形势新任务时,要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法律不适应国情、社情的部分,在时机成熟时果断对法律进行修改废释,促使法律的与时俱进,做到科学立法。

此外,法家主张“法”要细。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分工越来越细,利益关系也越来越复杂,怎样用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这要求我们根据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社会、军事等重点领域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而健全和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让法贯彻到社会生活中的方方而而,让执法者有法可依,让违法行为无处可逃,从而保证人民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严格执法,保证法律前人人平等的地位

法家强调在“执法”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主张严格按照“法”来裁定罪行,其中秉承的相关执法原则更是当前我国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准确把握的。

法治运行的第二个环节是执法。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依法制国到十八届四中全会中的依法治国,从“制”到“治”的这一字的变化,可以看出,前者强调健全建立法律法规,后者在法制体系逐渐完善的基础上强调执法。在当前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较大成就的同时,仍然存在着部分因为涉案人员的经济实力、政治背景、社会地位的不同而造成执法结果不同的情况。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而前人人平等。因此,这要求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应本着“法不阿贵,绳不绕曲”的原则,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对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的个人、组织、政党都要严格依法追究其责任,做到不包庇、不隐藏、不徇私、不枉法,真正的实现严格执法,从而让法律在依法治国的第一线赢得人民群众的真正的尊重和信仰。

(四)加强法律普及,营造良好法治文化坏境

法家主张要用一批熟悉法律的官吏积极普及法律,使让妇孺老少皆知法。作为法治运行的第三个环节,普法能够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促使社会孕育法治精神。这要求:首先,应发挥法律人的对立法的优势,使其所立之法彰显人民主体地位,使法律的内容明确易懂并应以成文法的形式公之于众,以供公民学法;其次,要组织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利用各种渠道、适当的场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公民自觉学法,懂法,守法;最后,要更好的将法律普及和新媒体技术相结合,创新普法宣传平台,寓教于乐,让公民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了解法律内容,熟悉法律知识。

只有营造好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公民在遇到侵权时才会敢于扛起法律的武器与侵权势力做斗争,另一方而,只有当法律成为公民信任的维权手段,法律的价值才算真正的体现,法律的才算有了真正的权威。

三、走中国特色法治之路,圆中华民族复兴之梦

自建国以来的六十五年里,中国的法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健全到健全,中国的法治也经历了从依靠传统治理手段到逐渐实现治理手段和能力的现代化过程。有成就总是可喜的,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当前我国法治建设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大力度进行解决。

法家的法治思想虽然带有历史的局限性,但是其主张的以“法”治国,其强调的执法公平以及以法治代替人治的思想等,与当前在过的法治建设有相通的地方。因此,我们要在构建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借鉴性的吸收法家法治思想精华之处,继承法家优秀的政治思想,延续中华传统文化合理的部分,同时又要同当前的政治文明相融合,使法治建设中国化、现代化。唯有如此,法治的文明之光才会照亮中国现代化的前进之路,法治的英明之举才能扬起伟大中国梦的豪迈之帆。

参考文献:

[1]刘泽华,葛荃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第二版)[M]南开: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

[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人民出版社,2014

[3]王磊.略论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对现代依法治国理念的启示[J]焦作大学学报,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