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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意识的目的和意义

环保意识的目的和意义

环保意识的目的和意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当代人类中心主义 生态决策 公众参与 存在问题 解决路径

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包含了代际之间的社会公正,同时,每一代人内部的公正也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意。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的生存环境紧密相连。人类的生存环境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自然环境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的总和,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在当前人类社会发展中生态资源遭受极大破坏的背景下,以当代人类中心主义为视野探究如何更好地通过公众参与的途径保护生态环境,无疑对改善人类生存的自然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当代人类中心主义简述

当代人类中心主义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具有本质区别。自上世纪中期以来,从全球范围来看,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条件空前恶化,生态失衡、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资源短缺的问题成为全世界共同关心的话题,生态环境的恶化使人类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挑战。人们在发现这些问题的时候,将目光投向了人类中心主义,使人类中心主义一时成为生态伦理学当中非常热门的话题。人们普遍认为,全球生态环境迅速恶化的“罪恶之源”是人类活动中一切以自己为中心的倾向,人类中心主义破坏了人类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而引发生态困境。当代人类中心主义在承认人的主体地位的同时,高度重视人和自然之间关系,通过人类的具体行动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以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当代人类中心主义以价值论作为基础,将“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进行诠释,认为人类是自然进化的最高产物,只有人类才可能和自然结成对象性的关系,才是自然价值的主体,人们对自己与自然的关系和实践的关系有着正确的定位,这为我们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充足的理由。

社会公众参与生态决策

现实中产生的许多重大环境污染案件之所以导致生态的极大破坏,和民众的环境参与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密切相关,这严重违反了当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比如,2010年河南省发生了严重的铬污染事件;2011年,被众多媒体曝光的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的镉污染导致的“癌症村”事件。这些生态环境污染案件中,之所以最后产生了严重的污染后果,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就是社会公众的环境决策参与权没有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民众缺乏从信息源获取准确信息的保障,并且在整个和生态环境相关的项目实施中民众并未有效地参与进来。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由于部分投资者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不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建设对生态环境具有巨大危害的项目,而政府的监测部门、监督部门由于技术限制等因素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污染生态环境的项目的建设,这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人们通过对诸多污染案件进行总结之后发现,要有效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巨大破坏,就必须通过环境法治的方式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生态环境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成为环境法治的必然要求。

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决策存在的问题

发达国家在做出关于生态环境重大决策的过程中,普遍确立了必须保障社会公众广泛的知情权、参与权的原则,我国环境法治中也早已确立了民众对生态环境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并将此作为一项必须遵循的原则。生态环境法治中的公众参与,也就是社会公众有权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和程序,参与和其本人生态环境权益有关的活动,公众参与的目的在于对政府行使和生态环境有关的权力进行保障和制约,避免政府做出的决策影响公众合法权利。①以当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为标准,对当前我国生态环境决策中公众参与问题进行审视,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民众对生态环境决策的知情权保障不力。环境决策知情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主体有从公共机构、环境保护义务者、生产经营企业和其他主体获得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料、信息的权利。生态环境决策的知情权是民众生态环境参与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前提,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那么民众对生态环境的参与权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民众要实现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权,就必须首先保障其知情权,如果民众无法获得环境信息的公开资料,社会公众就失去了参与生态环境决策的基础和条件。我国政府对生态环境民众的参与历来高度重视,2008年制订出台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是我国政府的第一部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决策的公众参与已经通过政府法规的方式予以正式确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政府生态环境信息以及企业生态环境信息的具体公开原则、公开办法、公开程序等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办法”仍具有诸多缺陷,缺陷之一就是只规定了政府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没有对生态环境相关的企业提出环境信息公开的强制性要求。虽然“办法”规定了企业鼓励公开相关的环境信息,但是并没有要求排污企业强制性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更没有规定任何制裁措施。这样的规定显然对企业的制约力度严重不足,民众对生态环境决策的知情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民众对生态环境决策的参与权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决策的问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比如,按照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专项规划编制的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且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范,应当在该规范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除了国家规定的需要保密的内容以外,建设单位也应该通过相应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上述相关规定还不够具体,容易导致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作秀”、“走过场”,缺乏必要的程序制约,难以使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落到实处。比如,在建设单位主导下进行的生态环境保护的信息公开工作,在建设单位主导下的所谓听证会、论证会的效果就值得怀疑。现实中,政府做出生态环境相关决策之前的信息公开工作往往不到位,在项目已经实施的过程中遭到新闻媒体曝光之后重新来进行所谓的听证、论证的情形时有发生,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等公众参与的实践大大滞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生态环境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的目的,是要把即将决策的项目让更多的社会公众所知晓,从而广泛接受社会公众对决策科学性、合理性特别是项目的实施是否会破坏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质疑,社会公众对有疑问的项目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之后向决策机构提供意见建议,从而由决策机构组织讨论、听证、论证,从而使所组织实施的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但是,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中公众参与缺乏必要程序保障的情况下,生态环境参与权成为难以落实到位的“纸面上的愿望”。

公众的参与动力不足和决策者的不当干预。生态环境决策中公众参与要发挥良好的作用,社会公众就必须积极主动参与和生态环境相关的决策活动。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相关的决策机构不够重视社会公众的参与,社会公众和行政决策机构、企业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决策的积极性、主动性严重不足。同时,因为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决策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使生态环境决策的公众参与失去了实际意义,在极少数地方完全成为一种 “作秀”。即便公众所表达的意见建议是合理的,但极少数决策机构对公众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甚至不予理睬,严重打击了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决策的热情。积极主动参与生态环境决策过程的社会公众在付出时间和精力后没有收到任何效益,这会导致公众对决策机构和企业失去了基本的信任,只能选择不参与生态环境的决策。还有部分公众本身参与生态环境决策的主动性不足,甚至还缺乏这方面的意识,致使这部分民众无法参与到生态环境决策的过程中去。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生态环境决策,在通常情况下涉及多个方面的利益主体,这些利益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对生态环境决策的公众参与进行干预,存在封锁信息、省略公众参与程序、不予理会群众合理意见建议等情况。

公众参与生态决策的实现路径

当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已经成为推进我国环境法治的重要思想基础,然而,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可操作性、程序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在政府机构、公民、企业等诸多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利于实现生态环境决策公众参与的问题,为此我国生态环境决策中公众参与的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完善。

当代人类中心主义视野下生态决策中公众参与的实现路径为:

在宪法中确立公民生态环境决策参与权。生态环境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推进环境法治中的共同做法和经验,同时也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是民主法治理念在生态环境领域内的延伸。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在宪法中规定社会公众的环境决策权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的迫切要求。环境权是一项人们的重要基本人权,正因如此,把包括生态环境决策参与权在内的环境权在《宪法》中予以确立,是世界上各法治国家(下转123页)( 上接75页)的通行做法,已经成为现代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得到国际法的认可,同时也是我国环境保护发展的必然趋势。环境权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比如关系到公民的采光权、日照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饮食安全权等,这些公民的合法权利和每一名公民的生产、生活、工作和学习密切相关。如果生态环境决策失误,就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就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在《宪法》中明确生态环境决策公众参与在内的公民环境权,有利于推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有利于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稳步推进,是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甚至是人权保障的丰富和发展。

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决策参与意识。在国家政策法律制度相同的情况下,民众的意识就是决定性的重要因素,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决策参与意识决定了能否顺利实现民众参与决策的目的。如果民众拥有较高的生态环境意识,能够积极主动参与到行政机构、企业的生态环境决策过程中,那么,就可以及时发现项目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制止可能产生重大生态环境污染的项目实施。在当前我国公众环境意识还有待提高,社会公众生态环境决策中参与积极性、主动性也有待提高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民的环境意识,使他们能够以主人翁的姿态、对自己的生存环境高度负责的积极主动性参与到生态环境决策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还比较差,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居民的环境意识十分薄弱。为此,要切实加强对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教育、生态环境知识教育,尽快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向广大社会公众特别是农村居民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知识,着力培养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友好行为。在具体的宣传普及过程中,注重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黑板报、知识讲座、环境保护具体实践活动提升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形成人人积极主动参与到生态环境决策中的良好氛围。

改革现有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按照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而侵害了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组织或者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极大进步。但是,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完善。比如,对诉讼主体规定为“法律规定的组织或者机关”,这就比较模糊、不够明确、过于宽泛。我国知名的环境公益律师赵京慰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规定不明确,可能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倒退。②对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为环境污染案件、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益的行为,除了这两种情况之外是否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需要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确定。针对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明确诉讼主体的资格,明确某些特定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侵权行为也进行具体界定。同时,健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保障公民环境决策参与权。

确定民间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民间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自发组成一个团体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非营利性组织。民间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是在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管理的现实要求下而产生的,该类组织力量的良好发挥,有利于使民众的环境诉求得以顺利实现,能够使民众反映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的治理,使环境行政管理工作接受民众的全面监督制约,实现共同达到解决环境问题的目的。民间环保组织作为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在司法实践界已经获得了重大突破。被与污染企业“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之友”和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状告铬污染并被媒体曝光的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已被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立案调查,这是环境NGO第一次获得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③由于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机构,其目的是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具有公益性质,所以我们应该对其成立的条件进行特殊的规定并明确其法律地位,保障其能够依法参加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等各类和环境保护相关的活动。

(作者单位:延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注释】

①陈开琦:“公民环境参与权论”,《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9期。

环保意识的目的和意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大学生;低碳环保;培育

2015年的冬天,我国的大部分地区雾霾连天,北京甚至在12月8日了首次空气质量红色预警,空气质量预报中不少城市的PM2.5超标上百倍以上。2015年12月12日,法国巴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上,196个《公约》缔约方国家一致同意通过《巴黎协议》,制定了1.5℃的减排愿景。世界各国第一次承诺共同控制碳排放,以增强地球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共同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可见,低碳环保思维、低碳行为已成为全世界人民的共识,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和生力军的当代大学生更要具有低碳环保意识。

1 大学生低碳环保意识内涵及意义

1.1 低碳环保意识内涵

低碳环保意识具有丰富内涵,它包含生态平衡理念、可持续发展及平等观念、正确合理的消费观和创新发展理念等多重含义。所谓低碳,就是尽量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以低能量、低消耗进行正常甚至高效的生产,提倡人们对自己的生活方式或消费习惯进行简单易行的改变,厉行节约,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理念。它是一种全新的价值观念和消费观念,也是一种新的行为习惯。低碳生活是一种简约时尚的生活方式,不以降低人的生活质量为前提,它通过个体的适度减低碳排放量来达到总体碳排放的控制,以达到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目的,从而促进整个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可以说低碳生活是生态文明的前提与基础。

培育低碳环保意识是高校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未来,我国政府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十三五”规划重要内容,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据报道,中国将在2016年开展10个低碳示范区、100个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项目及1000个应对气候变化培训名额的合作项目。而做为教育主要阵地的高等学校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对大学生的低碳环保意识的教育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1.2 培育大学生低碳环保意识重要意义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具有低碳环保意识和素养的合格高校毕业生,而大学生在校期间的低碳环保意识培育就显得尤其重要。众所周知,十报告指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人类生存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产生存理念,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实现“五位一体”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目标。党的十五中全会上又提出了“健康中国”理念,健康中国的建设离不开给青山绿水的生态环境,更需要具有社会责任感和低碳环保思念的高素质大学毕业生。

1.3 高等学校要注重培育具有低碳环保意识的高素质人才

高等学校具有教学、科研、服务社会的职责,大学生是未来中国建设的生力军和主力军,而培育适应社会发展的,具有低碳环保意识的合格大学生,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久健康发展,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到工厂、企业,各个方面的工作都需要具有低碳环保意识的人才,只有全社会都积极主动地倡导和践行低碳行为,生态文明和健康中国建设才能落到实处,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才会畅通,才会卓有成效。

2 培育大学生低碳环保意识有效途径

高等学校应积极主动全面地培育大学生的低碳环保意识,以适应国家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健康中国建设的全面需要。大学生的低碳环保意识的培育,应该贯穿在大学生学习、生活和实践的整个过程。

2.1 利用媒体平台宣传

学校建立低碳环保教育官方网站、微信平台,充分宣传低碳环保理念,宣传国家在生态文明建设和健康中国建设的会议精神和思想,不断加大低碳环保教育宣传力度。还要充分利用学生自媒体,在学生微信、QQ等多种自媒体交流中,宣传低碳知识,相互促进低碳理念和低碳行为的形成。

2.2 优化低碳育人环境

教育育人,首先要做到环境育人。而低碳意识的培育更需要一个低碳的环境,这对学生的低碳行为是很好的示范作用。在校园绿化和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到低碳环保的因素,如学校的所有建筑物都建设成为具有绿色环保标志,实质性地在用电、用水方面考虑到环保的因素。校园照明路灯尽量多地使用太阳能灯具,教室走廊、图书馆张贴低碳环保的宣传画,大学生在校园环境中处处能感受到低碳行为的重要,节约水电的必要和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责任意识。同时也使大学生在思想意识中逐渐加深生态文明的理念,为未来建设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强国做好思想准备。

2.3 开展各种低碳活动

活动是教育的载体,要做好低碳环保思想意识的渗透,可以“春雨润物细无声”,可通过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学生喜闻乐见的低碳环保教育活动来实现低碳环保意识入眼、入耳、入心。如组织开展系列低碳环保知识讲座、大学生低碳环保主题演讲比赛、大学生低碳环保主题征文比赛,让全体学生都知道什么是低碳,什么是环保,什么样的行为才是低碳环保行为。组织全校学生低碳环保知识竞赛,进一步加深大学生对低碳环保理念的理解和把握。评选低碳环保校园之星活动。

2.4 低碳环保走进课堂

课堂教学永远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主阵地,对大学生进行低碳环保意识的培育,更要充分利用这个平台。学校在开学初备听评审过程中,教学管理机构、学生管理部门要对任课教师和辅导员提出关于低碳环保教育方面的明确要求,在教学中不但是教会学生知识,还要让学生明礼、学会生活、学会交际;并进一步做到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紧密联系,在教学中必须渗透低碳环保理念,提倡低碳生活方式,形成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好习惯。

2.5 成立低碳环保社团

指导学生成立低碳环保社团,有计划有目的的宣传低碳环保理念,倡导低碳环保行为。大学生社团成员具有爱心,对环保具有高度热情,并且分布在各专业和班级中,他们的低碳的言行,对其他学生能起到很好地示范作用,能有力地促进低碳环保行为进班级、进宿舍、进餐厅。低碳环保志愿者和低碳环保社团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有力地增强了大学生的低碳环保意识,促进了低碳环保行为的落实。

【参考文献】

[1]杜悦英.气候谈判的巴黎新局[J].中国发展观察,2015(12):5-6.

[2]北京中工干教职业教育研究中心.节能减排工作・低碳环保生活[M].中国言实出版社,2011,136-138.

环保意识的目的和意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环境公平 构建 可持续发展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逐步提高,作为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环境公平日渐受到世界各个国家的广泛关注。环境公平不仅关乎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还关乎社会公平与可持续发展。对此,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构建我国的环境公平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1 环境公平的内涵解析

1.1公平的含义与原则

“公平”一词,古已有之。《战国策•秦一》:“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汉书•杨恽传》称:“恽居殿中,廉无私,郎官称公平。”古代所称的“公平”实际上主要是指用同样的态度去看待所有的事物,努力做到不偏不倚。

到近现代,国内外学者也对“公平”这一词的释义作出了多角度的理解:早在1965年,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亚当斯的公平理论阐述了这样一个观点:人们不仅关心个人努力所得到的绝对报酬量,而且还关心自己的报酬量与别人的报酬量之间的关系,即相对报酬量[1]。显然,亚当斯向我们表明,公平首先是一种在比较状态下的由于差异而形成的一种感受。

美国新公共行政学家弗雷德里克森认为:公平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公正、正当和公道的精神或习性……它与自然权利或正义同义[2]。弗雷德里克森强调了公平是一种权利。

夏文斌通过从人类交往实践的角度得出,公平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有属性,公平是对某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评价的基本尺度[3]。

由上可见,公平的本质意义,其实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平等互利关系,在社会交往实践中,每个人都应被平等地相互对待,彼此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有相等的义务。当然,公平的外在表现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体现在人与人的直接关系,也可以表现在人与物,比如人与自然的公平关系。但人与物的关系,不过是一种在物掩盖下的一种人与人的实质关系而已。因此人与自然的公平关系,就外在表现上而言,要求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而实际上,就是处理好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如何利用自然方面的人与人的公平利益关系。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将其公平与正义原则表述为:

第一个原则: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的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

第二个原则: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4]。罗尔斯正义和公平原则,对于指导建立环境公平具有借鉴意义。

1.2 环境公平的内涵界定

环境公平这一概念是美国环境运动发展到特定阶段提出来的。1991年10月27日,美国有色人种环境领导人在华盛顿举行峰会,提出了环境公平的17条原则,并一致同意将其作为他们行动的宗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997年,经过艰苦的谈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终于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它第一次为发达国家规定了明确且具有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美国国家环保局(EPA)对环境公平作出如下界定:在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遵守和执行等方面,全体人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收入、原始国籍和教育程度,应得到公平对待并卓有成效地参与[5]。

日本学者户田清则认为:“所谓环境公平,其实就是指在减少整个人类生活环境负荷的同时,在环境利益(享受环境资源)以及环境破坏的负担(受害)上贯彻‘公平原则’,以此同时达到环境保全和社会公平这一目的。”[6]

曾建平在《环境正义:发展中国家环境伦理问题研究》一书中指出:“环境正义”或“环境公正”在广义上是指人类与自然之间实施正义的可能性问题,即种际正义;狭义上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所有主体都应拥有平等享用环境资源、清洁环境而不遭受资源限制和不利环境伤害的权利,二是指享用环境权利与承担环保义务的统一性,即环境利益上的社会公正[7]。

综上所述,环境公平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环境公平所涉及的是环境资源的利用和保护问题;二是它主张人们在环境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方面地位一律平等,享有相同的适用权利,负有同等的保护义务;三是环境公平应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全球性的概念,它关乎地球上每个生物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所谓环境公平,就是人们平等利用自然和平等保护自然的一种享用环境权利与承担环保义务的统一性关系,其实质是人与自然掩盖下的一种人与人的社会平等关系。

2 当前我国环境有失公平的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国家逐步加大了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而在环境政策方面,中国目前也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政策体系。但是,当前仍存在着一些有碍环境公平的现象:首先是经济效益与环境公平的关系处理不当。例如,山西作为我国的煤炭大省,煤炭的大量开采虽然给当地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效益,但是也造成了当地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其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在我国的环境法中,有关环境公平的内容并未得以凸显;第三,环境公平教育缺失。从我国目前环境教育的发展来看,环境公平方面的内容仅占很小的一部分,在地方环境教育中,甚至处于空白的状态;第四,公民的环境公平意识薄弱。就目前状况而言,不仅企业缺乏环境公平的意识,只污染不治理,普通民众在这方面也缺乏正确认识,意识到危害却想不起维权;第五,污染者付费制度不完善。我国从1997年开始主要向排污者征收排污税,但是存在税率偏低且税种不全的问题。

3 积极构建环境公平,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环境公平关乎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关乎社会公平,更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实现环境公平,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3.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环境公平意识

在进行环境保护工作中,如果工作的组织者、参与者及利益相关者不能切实意识到环境公平的意义重大,也就不能真正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那么再好的计划指标或技术手段都不能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果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者政府人员缺乏环境保护意识,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永远就成为理想;如果环境教育的参与者学生、城乡社区居民、家庭,认识不到环境保护和优化环境的意义,那么即便是政府环境教育计划设计如何周密,也不能真正使之落到实处;如果环境教育的利益相关者――企业,认识不到环境教育对国家、对自身企业的现实意义,那么,污染的企业还会越来越多,国家提出的节能减排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目标永远无法实现。鉴于此,我们可以通过举办环保宣讲或环保展览、成立环保团体以及环保宣传站等方式来扩大环保和环境公平的宣传力度,而且还要注意对城乡居民进行针对性的环境宣传教育,以确保全社会环境公平意识的普遍提高。

3.2 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努力做到平衡区域经济发展与保护地区生态环境同行。一直以来,经济的发展与环境的保护处于不平衡的状态,要改变这种状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改变以往只重效率而忽视公平的经济发展方式,发展循环经济,同时更多地关注发展中的公平问题,坚持以人为本[8]。以陕西镇安县为例,2004年就提出了“既要金山银山、实现突破发展,又要青山绿水、保护生态环境”的发展目标,并于当年启动了40多个循环经济重点建设项目。现如今,镇安县已经初步形成了“区域大循环、产业中循环、企业小循环”的发展格局[9]。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合理处理,是实现环境公平的首要条件。

3.3 完善污染者付费制度

20世纪70年代初期,国际经济与合作组织环境委员会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Pollution Pay Principle),其旨在针对过去所存在的环境污染者将外部不经济性转嫁给社会的不合理现象,通过由其来负担削减污染措施的费用的方式,来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10]。国家环保部副部长潘岳在2007年9月11日的“第十二届绿色中国论坛”上指出,从发达国家的实践历程可以看出,建立和实施一套全方位、多领域、全局性的宏观环境经济政策,能以较低的成本达到有效控制污染的目的,污染者付费是国际惯例。因此,我们应进一步完善污染者付费制度,尤其是在税种和税率方面做出一个科学合理的规定。

3.4 积极开展环境教育,尤其是环境公平教育

1994年3月,国务院第16次常委会议讨论并通过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了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思想,实现人口、经济、社会、生态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国家战略。但是,没有通过教育手段来提高全民族的思想文化素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也将是不可能的。

从我国目前开展的环境教育现状来看,环境公平方面的内容在环境教育中所占的比重很小。我国现阶段所开展的环境教育一般不是集中式的,而是分散在各个学科之中,主要由各相关学科承担,教育内容也主要包括环境科学教育、环境法制教育、环境伦理教育三大部分。在中小学环境教育中开展的主要是环境科学教育。在普通高等教育与成人教育中,除哲学、社会学等少数学科与专业外,其他学科与专业都极少涉及有关环境伦理方面的教育。由此可见,以环境公平为核心的环境伦理教育在当前的环境教育中实际上处于缺失的状态[11]。针对当前环境公平教育缺失的问题,我们应将环境公平教育视为环境教育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加强环境公平教育,不仅要增强公众的环境公平意识,还要引导公众将环境公平理念付诸于实践,努力实现环境公平。

3.5 加强法制建设,为实现环境公平提供保证

法律作为对预防和消除社会无序状态起到关键作用的重要手段,对于调节人与环境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相处同样具有基础性作用,科学认识自然、合理开发和保护环境,不断调整人类自身的行为是环境法制化的重要内容。但是,我国现行环境法的主体部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总共有19个条款,但其中只有一个条款简单涉及了农业环境保护,一个条款涉及海洋环境保护,一个条款涉及城乡建设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其余条款全部都是关于工业和城市环境保护以及污染防治的规定,严重忽视了社会实际中存在的环境不公平问题[12]。因此,我们应该将保障环境公平的实现作为环境法的基本立法目的,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在各项法规制度中贯彻环境公平的思想,以确保环境公平的实现。

3.6 积极实施生态补偿机制

所谓生态补偿机制是指运用国家的宏观调控、法律、市场调配等手段来解决在享有环境权利方面的不公平。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就是要根据不同地区的资源、人口、经济、环境总量来制定相应的发展目标与考核标准,让生态脆弱的地区更多地承担保护生态环境而非经济发展的责任。通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可以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一种补偿,实现相对公平[13]。从2009年4月开始,河北省政府对子牙河流域河流污染治理经验进行了广泛推广,在全省七大水系的主要河流、断面实行了跨界断面水系目标责任考核,并试行扣缴生态补偿金政策。这一政策,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补偿”的原则以及“河流水质超标,扣缴上游财政资金,补偿下游地区损失”的办法,通过财政结算的方式,对上游地区实施扣款,并将所扣款额分配拨付到受污染的下游地区。目前,河北省七大水系水环境质量正在逐步得以改善。

3.7 延伸社会救助内涵,创建环境救济制度

在我国近年发生的几起影响较大的环境污染事件中,受害者都曾面临无法得到赔偿的问题。如2005年11月的松花江重大污染事件。据资料显示,在该起污染事故中,仅哈尔滨的直接损失就达到了15亿元左右,如果再加上间接损失,这个数字应该在几百亿到上千亿之间。由于损失数额巨大,污染企业往往无力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14],使得一部分人的生活因此受到严重影响,有些甚至失去了基本的生存条件,从而成为急需社会救助者。因此,在当前状况下,我们有必要对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的内涵加以适当延伸,扩大社会救助范围,把环境难民的救济问题也纳入到社会救助之中,加大政府在这方面的财政投入,同时要进一步加快民间救助团体的发展,以求给予环境难民更多的救济,实现环境公平。

对于环境公平问题的探讨包含多角度多方面,角度不同,相应的对策建议也会有所差异。环境公平的实现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却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因而我们必须将其放在十分显要的位置,并进行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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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意识的目的和意义范文第4篇

一、环境教育的必要性

(一)环境保护的需要

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十分复杂,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依赖于对环境和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然而正是在人类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种种环境损害行为归根结底是由于人们缺乏对环境的正确认识。“要消除对人类生存的威胁,只有通过每一个人的内心的革命性变革。”也就是说,欲使人们正确认识环境,解决各种环境问题,加强环境教育,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使人的行为与环境相和谐则是必由之路。

(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丰富创新了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并把这条发展道路概括为“文明发展道路”。十六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是“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迸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并把它的基本内涵概括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十六届五中全会概括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根据这种发展观和发展道路方针的指引,我们党和人民努力实现的目标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可持续的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然而,无论是文明发展道路的实现,还是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也不论是可持续的协调发展或是人的素质(环境素质是个人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的提高,都有赖于环境教育的贯彻和开展。

(三)我国的现实国情的推动

我国公众对环境状况恶化的严峻形势缺乏充分认识,对我国环境状况的变化趋势持盲目乐观态度,同时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较低;公众的环境知识尚处于较低的层次,环境道德意识较弱,参与环保活动的总体水平较低。人们对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有一定的认识,然而,只有当环境污染直接侵害到个人利益时,才会有较多的人愿意采取行动;调查结果显示,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水平明显高于成人。这个发现对我们很有启发意义。

此外,我国的环境法律中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如在环境行政许可中,环境行政听证制度是典型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表现,此外,公众也是对其他社会主体履行保护环境义务的主要监督者。然而,公众环境意识的高低和对环境法律知识及环境科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决定了公众参与的效果和水平,决定着这一制度作用的真正发挥。

当今法治建设的发展要求赋予和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不论国家为保护公民的环境权作了多少立法上和执法上的努力,公民的环境维权意识是决定公民能否真正享有这一权益的决定性因素。

从以上各个方面都可以看出,我国加强环境教育不容忽视,且迫在眉睫。

二、环境教育的含义和基本内容版权所有

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教育逐渐受到各国以及国际社会的重视,但是对环境教育的概念理解一直存在着分歧,时至今日,尽管环境教育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开展得颇为普遍,但人们对环境教育的定义仍然没有达成共识。

要探讨环境教育的定义,需要清楚地界定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环境包括社会、物质和生物三个方面,因此,其内容必然涉及各个领域。环境内容之广,决定了环境教育的过程必定是一个整体过程。因此,环境教育也必定具有跨学科性质。

第二,环境教育研究的对象是各级各类教育领域中的环境方针和政策,环境教育的规划、课程、教学方法和手段等。

第三,环境教育的构成要素包括四个方面:意识、理解、技能和价值观与态度。也就是说,在环境教育进程中,要逐步唤起受教育者对环境问题的意识,随着教育层次的提高使人们理解人类活动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复杂性。在培养起受教育者的环境意识和理解力之后,还必须培养他们掌握解决环境问题的技能,然而这种技能的运用取决于人们的道德观念和经济、社会的知识。因而,环境教育还必须使人民树立环境道德观念和环境责任感,进而形成正确的积极的环境价值观和态度,这是环境教育成败的关键所在。

第四,环境教育的学科归属,笔者认为,它是对教育领域的冲击和挑战。这体现在:首先,传统的学校教育通过再生产当前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以维护当前社会的稳定。而环境教育则强调“从目前有助于环境恶化的价值观转变到有助于人类尊严地生活在支持可持续发展的地球上的价值观的革命性目的。”其次,学科课程倾向于学科基础和抽象理论的传授。通常比较注重于叙述事实、概念和特征等,教师的角色是知识的分配者。然而在环境教育中,必须有特定的教学实践,学生是知识的发现者和积极的思考者。最后,大概也是在我国表现的更为明显,也就是环境教育中,如何合理处理知识的传授与考察之间的关系。传统教育中,为了考察接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年对知识的掌握情况,我们通常采取的并认为是比较有效的方式是考试,但是环境教育的效果则体现在环境意识是否提高,是否掌握了一定的处理环境问题的技能,环境价值观是怎样的,以及其环境行为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理念等等。然而,这些内容都不是通过考试能够测试出来的。

综上,我们尝试对环境教育做如下的定义:环境教育是以唤起受教育者的环境意识,使其能够理解人类与环境的相互关系,获得解决环境问题的技能,树立正确的环境价值观和环境态度的跨学科的教育科学。

环保意识的目的和意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众环保 环保工作 意识 影响

[中图分类号] X-4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11-159-1

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的环保工作还没有取得好的效果,法律制度也有待完善,还存在资源的严重浪费现象。这时,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是必要的。政府、教育机构、环保部门应该采取措施去培养公众的环保意识。公众的环保意识提高了,就会自觉保护环境,这是一股强大的力量,势必会将环保工作做得越来越好,给人们创造一个清洁,幸福的家园。

1环境保护工作现状

1.1技术水平低,资源浪费问题严重

近些年来,我国生产技术水平显著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我国目前还是发展中国家,生产力和生产技术都不高,再加上管理不合理,民众的环保意识差,这就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废气,废液大量排放,严重污染了环境。我国在这方面虽然采取了治理措施,但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

1.2法制不够健全,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不能有效制止

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从整体上看我国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还需要更加详细制定,所以执行缺乏依据。对于一些污染环境的行为不能给予有力度的警告和惩罚,因此破坏环境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止。

1.3人口多,民众素质有待提高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而环境问题与人口问题紧密相关,在某种意义上人口问题可以作为其它一切问题的根源。我国虽然资源丰富,但人均资源占有量非常少,这就使人们运用各种方法去开采资源,人民文化水平不高,民众素质差,缺乏保护环境的意识,因此经常对自然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2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对环境保护的作用和影响

2.1促进环保工作的开展

人类生存在世界上,行为活动都在自然环境中进行。人类又可以通过思维和行动对自然环境进行改造。但环境污染、资源浪费、气候异常,都是人类改造环境时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所引起的。虽然环保工作已经开展,但人们本身缺乏环保意识,一边在治理,而另一边又在破坏,因此我国的环保工作没有做出成效。只有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他们才会自觉保护环境,不会破坏环境,这样才有利于环保工作的开展。每位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都应该严格要求自己,自觉保护环境,从生活小事做起,不随意丢弃垃圾,合理利用资源,不浪费。每个人的一点点努力,将会使环保工作迈出一大步。

2.2有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

我国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需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要想持续发展,必须做到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环境不被破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使人们过上幸福、富裕的生活。而做到这些的前提就是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环保部门应在广大人民群众中间进行好环保工作的宣传,并定期组织环境保护意识培养活动,提高人民素质和环保意识,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

2.3推动我国现实国情的改变

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严重是我国目前的国情。而我国公民对当前严峻的环境形势不够重视,环保意识薄弱,大多数人只想现在过得幸福,不做长远考虑,大量使用资源,不懂节约。对环境造成了严重地破坏。还有些人对当前的环境形势盲目乐观,对环境污染不够重视,缺乏必要的环保知识,从不参加环保活动,这样也不利于环保工作的开展。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是改善我国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现象的必要措施,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势在必行。

2.4有利于创造清洁、优美的生活环境

我们经常能听到这样一句话: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只有人们有了环保意识,才会自觉地保护环境。近些年,正是由于大多数人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因此环境破坏现象不断增多。人们也正在为他们的无知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由于二氧化碳过度排放形成了温室效应,全球气温变暖,海平面上升,沿海低地被淹没;乱砍乱伐造成水土大量流失,洪水灾害时有发生;工厂废气大量排放,造成了酸雨的降临。人们正在破坏着他们的生活环境,这样下去人类必定会付出更加惨痛的代价。要想建立一个优美、幸福的家园,必须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让他们自觉保护环境。

3培养公众环保意识的策略

3.1积极设立环保教育机构

目前,世界上有些国家已经设立了专门的环保教育机构,例如英国和美国。在我国,环保教育工作是由教育部门和环保部门开展的,因此有一定的限制,环保教育工作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由教育部门和环保部门进行的环保教育工作降低了环保在公众心中的地位,因此重视度不高。要想取得良好的环保教育效果,我们可以效仿美国、英国,设立专门的环保教育机构,由这些机构专门负责公众的环保教育工作,公众的环保意识应该会显著提高。

3.2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环保机制

公众参与环保工作,不但有利于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同时也为环保工作的顺利完成奠定了基础。有些公众并不清楚他们自身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以及如何行使这些义务。因此,相关的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并且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使公众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义务,并且提高环保意识,获取环保知识。另外还应该做好宣传,使环保意识,环保行为更加全面化。从而使更多的人参与到环保工作当中来。

3.3在学校增强环保教育力度

青少年是祖国建设的接班人,做好青少年的环保教育工作,有利于未来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青少年有极强的好奇心,有强大的学习能力,对他们进行环保知识教育,一定会使我国未来的社会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并且青少年时期形成的意识和能力对他们的一生都是有深远影响的。因此,增强学校环保教育力度,提高青少年环保意识是非常重要的。

4总结

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可以提高环境保护的整体水平,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能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建设我们幸福的和谐家园。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全民努力保护环境是我们今后的努力方向。

参考文献

[1]李杰.试论环保意识与环保行为[J].资源节约与保护,2013(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