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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总结

知识产权保护总结

知识产权保护总结范文第1篇

按照国、省知识产权局部署,我局结合本市实际,紧紧围绕“设计未来”这一主题,精心制定宣传方案,认真落实活动内容,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氛围,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活动准备工作

我局于20XX年4月13日召开了“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筹备会议,成立了以副局长了范涪为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对“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作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要求市知识产权联席办公会各成员单位、县(区)局按照《xx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在全市开展20XX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统一配合、统一行动、统一宣传,搭建知识产权的宣传平台,扩大知识产权宣传的覆盖面,提高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的效果。

二、措施得力、重点突出,创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新局面

本届“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加强了部门协调联动,按照筹备会议的总体部署,各部门及县区局责任明确、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广泛宣传、充分发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使活动开展得丰富多彩、有声有色。

1、悬挂宣传横幅、派发知识产权宣传册。xx市、县知识产权局都在城市中心,繁华路段悬挂宣传横幅、发放知识产权宣传资料。开展知识产权成就图板展示,设立咨询点,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咨询和投诉。让广大公众了解知识产权就在身边,引导他们学习知识产权知识、树立创新理念、形成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活动周期间全市共发放知识产权宣传资料10000多份。

2、邀请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在4月25日到29日期间深入我市三县二区及市级各园区企业,开展了5场知识产权专题讲座。帮助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创新型企业因地制宜的制定了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普及了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共计培训企业及县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260余人次。

3、与xx日报联合开展“创新促发展?记者走企业”的主题活动,采访我市高金、美宁、柏狮、回春堂等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及农业产业化农头企业,展现我市企业在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新技术新管理理念推动下实现快速发展的鲜活事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持续增长,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正在遂州大地上茁壮成长。

4、4月25日-27日期间在xx日报上连载发表了“xx专利知多少”的主题文章,宣传报道我市“十一五”时期知识产权工作成就,让全市人民了解科技创新已成为遂州大地的主旋律。创新理念已深入人心,单纯依靠发展劳动密集型实现利润增长、企业发展的传统经营理念早已摒弃,注重科技创新、以创新促发展被作为企业的动力源泉。实现了从“要我创新”到“我要创新”的巨大转变,昭示着我市的企业已步入了一个健康、可持续的发展轨迹。

5、4月26日,为隆重庆祝世界知识产权日,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创新人才队伍,我局和市经信委联合举行了企业自主创新研讨会。全市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通过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规模以上生产型企业等共计90余家企业、县区科知局、经信委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了研讨会。会议特别邀请了来自北京东鹏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师,为大家全面介绍了当前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保护及措施、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状况以及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方面的知识。今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xx局以联合举办大型培训会的形式隆重庆祝,旨在使全市广大公众了解知识产权,增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全面认识,提高对知识产权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知。

6、围绕知识产权宣传周主题:“设计未来”,我局通过xx科技信息网平台在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设立了宣传专栏,及时全面地反映知识产权知识和信息,宣传专利制度在促进xx经济、科技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三、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宣传周期间,xx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知识产权联席办公会议14家成员单位对我市摩尔春天百货、家福来电器、回春堂药业连锁等5家重点商贸企业开展了“雷雨”、“天网”执法专项行动现场检查。

本次现场检查是在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展开的,执法人员结合问题商品,就如何防止专利、商标假冒侵权行为,如何识别和防止盗版图书、音像、软件等进行了现场讲解。

知识产权保护总结范文第2篇

在本市全面推进科教兴市战略,贯彻《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落实国务院为期一年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背景下,在我们即将跨入新的一年之际,又恰逢我局搬迁至新的大楼,我们在这里召开商业系统专利试点工作总结大会很有意义。前面陈耀忠同志对一年来商业系统专利试点工作作了全面的总结,我很赞同。示范单位、先进个人、区县知识产权局的四位代表介绍了试点工作的经验,都说得很好。我代表市经委、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对37家示范单位和22位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下面我就当前的知识产权工作形势以及今后的试点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把握当前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形势

我国加入WTO已满三周年。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的贸易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附着在商品中的知识产权也越来越国际化。当前,以美国、欧盟、日本为首的发达国家不断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我国进行磋商,要求我国加大保护力度,来华投资的外商也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反映强烈,知识产权问题成为我国与发达国家经贸关系的一个焦点。随着我国企业出口产品技术含量的逐渐提高,美国频频使用"337"条款,以侵犯知识产权为借口,对我国出口企业进行打压。今年前8个月我国遭美国"337"调查的案件有7起,相当于去年一年的数量。专家认为,这是比反倾销更有杀伤力的贸易壁垒。11月10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其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计划。欧盟经过调查,确定了一份存在严重侵权现象的国家名单,中国被列为侵犯知识产权的重灾区和首当其冲的打击目标。日前,欧盟委员会贸易总司司长万多能先生来我局访问,向我局递交了____年度中国欧盟商会知识产权工作组报告,系统地指出了中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并提出具体的立法和执法建议。近一年来,日本各种名义的考察团多次访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主管机构,希望以此加强日本企业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影响力度。近期72家日本在华企业还成立了一个名为IPG的知识产权联盟组织,互通信息,加强合作,加大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中国企业的打击力度。

从国内情况看,今年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就知识产权发表重要讲话,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4月份吴仪副总理在中美商贸联委会期间、5月份总理在意大利首都罗马访问时都就知识产权问题发表重要演讲。6月下旬总理在山东考察时高瞻远瞩地提出了"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的科学论断。在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要支持企业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打造知名品牌,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今年4月19日至26日,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8月份,国务院又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召开了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并决定从今年9月至明年8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日前,高法、高检公布了司法解释,降低知识产权的刑事惩罚标准,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这一系列重要讲话和重大部署表明,知识产权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不断上升,成为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全局和改革开放大局的一项战略性工作。据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正在抓紧制定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战略。

二、认清上海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当前,上海知识产权工作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一是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书记曾经批示,把知识产权作为上海科教兴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今年5月份韩正市长到我局调研时指出,知识产权是生产力,是竞争力,也是投资环境。近日接到市委宣传部通知,市委中心组织将在近期组织一次以知识产权为主题的学习活动。二是科教兴市战略的深入推进。当前本市科教兴市主战略正向纵深推进,一大批科教兴市科技攻关项目正在实施,包括知识产权平台在内的公共服务平台正在加紧建设,创新体系正在不断完善,创新成果不断涌现,这为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大环境。三是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启动实施。今年9月本市出台了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了今后7年的战略目标和战略举措,这是本市知识产权工作乘势而上的重要抓手。我们计划推动政府、行业、企业三个层面分别制定战略推进计划,确保《战略纲要》落到实处。

但是上海的知识产权工作也面临挑战,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压力大。上海外国驻沪领馆众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集中地,也是国际影响较大的城市,国外对上海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非常关注。在这次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中,上海被国务院列入重点地区之一。如何处理好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的关系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点课题。二是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竞争压力加大。与广东、浙江、江苏等地相比,上海的国有企业比重大。由于体制等原因,一些国有企业存在短期行为,对知识产权这项需要长期投入的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内在动力不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集团、大企业较少,面对拥有知识产权优势的跨国公司

,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相对较弱。三是知识产权工作优势尚未充分显现。近年来广东、浙江、江苏、北京等地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迅速。比如:从专利情况看,虽然今年本市专利申请的结构更加合理,发明专利申请量明显增加,上海高校、企业申请量处于全国前列,但与外省市相比,上海的专利申请总量不太稳定。今年前11个月上海的专利申请总量不到广东的四成,落后于浙江、江苏;今年以来上海发明专利申请增长较快,但落后于北京、广东等地。从人才情况看,上海的知识产权人才短缺。以专利行业为例,目前上海专职专利人270多人,是北京的1/4,而且54.4%年龄在60岁以上,懂技术、懂法律、懂外语的复合型人才很少。

三、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继续搞好商业系统专利试点工作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根本保证。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更是法制经济,一个市场能否健康运转,取决于游戏规则的确立与恪守。随着各种商品附加值的提高,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存在,不但直接损害消费者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广大科技工作者、企事业单位创新的积极性,而且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投资环境,危害经济发展,损害国家形象。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上海作为一个国际大城市,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软环境,建立协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我们在商业系统开展专利试点工作,是上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前一阶段试点工作很有成效。下面我对下阶段的试点工作再提几点希望:

1、纵向指导与横向沟通相结合,三家政府单位要形成新合力

一年来,商业系统专利试点工作在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三家单位的密切配合下,并且得到了区、县知识产权局、商委(经委、经贸委、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的支持和协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今后的工作中,三家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市级机关要加强对区县的纵向指导,而区、县知识产权局、商委(经委、经贸委、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也要加强横向沟通,形成互相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

2、专利保护与诚信建设相结合,全市试点工作要再上新台阶

在前面的总结中,不少商业单位都把专利试点工作作为企业诚信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专利制度和社会诚信体系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违法、专利侵权行为不仅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而且也是缺乏诚信、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表现之一。虽然上海市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为增强本市科技创新能力、吸引外商投资以及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冒充专利、专利侵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某些领域群起侵权现象时有发生,此外本市涉外侵权现象也呈上升趋势。以上种种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上海的城市形象和软环境的建设,同时对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起到了负面的影响。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将成为虚无飘渺的"海市蜃楼";而脱离城市社会信用体系的制约,来谈知识产权保护无疑又是"纸上谈兵"。知识产权保护与城市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辅相成的关系。

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引导试点单位将专利保护与诚信建设结合起来,使全市的试点工作要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3、专项行动与试点工作相结合,商业试点单位要树立新形象

这次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从国内到国外,从中央到地方都予以高度重视。国务院专门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下发了《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本市为落实国务院的专项行动方案,也制定并下发了《上海市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这次专项行动中,我们将组织开展"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十佳卫士"、"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家先进单位"双十佳(家)活动。我认为这次评选出的首批"商业系统专利保护工作示范单位"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如果能将专项行动的要求与试点工作结合起来,那么我想我们商业试点单位就很有希望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十家先进单位,这样不仅提升了试点工作水平以及自身管理的含金量,而且将树立起本市商业单位保护知识产权新的良好形象。

知识产权保护总结范文第3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法律手续审查三处 北京 100000)

摘要当今是互联网时代,商业、生活、生产等领域都引入了互联网技术,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各类形式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事件也非常常见,这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了我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不完善。在2015 年3 月份的两会上,李克强总理提出了“互联网+”的经济形态,呼吁要积极发挥互联网作为生产要素在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所以必须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本文针对我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并基于互联网知识产权特点,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措施和思路。

关键词 互联网 知识产权保护 产权管理

一、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有着开放、共享、交互、虚拟等特点,正是由于互联网的这些特点,使得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必然面临着一定的问题。

1.互联网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增加了保护难度。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载体一般都是有形的,不管是工业领域的专利权、商标权,还是出版业的著作权和版权,这些都是有实实在在的载体的,这些载体在知识产权的确认、授权、处分、转移和保护等多个环节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互联网知识产权是以数据的形式展现出来的,具有不确定性和无形性特征,在进行产权保护的时候具有一定的难度。比如,2014 年阿里拟将双十一注册为自己的商标,这一事件引起了人们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极大争议。

2. 互联网知识产权突破地域特征难以界定。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效力只存在于一定的范围内,而且只有经过一定区域内的法律认定才能发挥法律效力,如果产权法律效力要想在国际范围内发生效力,就必须要参加国际协定或是进行国际申请。在互联网空间里,一旦有新的互联网新技术被创造发明出来,借助互联网传播的速度可以迅速传播开来,再加上网络无国界的特点,很快就能够被处于不同法律环境下的主体所接受和使用,相比传统知识产权来说,已经超越了地域性,所以即使出现了侵权的行为,也难以去界定,难以明确执法主体。

3.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难以被控制。知识产权是具有私权性质和专有性质,产权人的利益会受到排他性的保护。但是在互联网这种虚拟空间中,知识产权的载体是无形的,在知识产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和保护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网络空间里,一旦智力新成果被放到网络上,就成为了公开的、共享的信息,人人都可能拿来使用,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是难以实施控制的,所谓的产权也成了一个虚名,这会在极大程度上打击人们创造的积极性。

4. 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认定程序不适用互联网知识产权的认定。对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的法律程序的,大概需要经过申请、公示、审批和批准等流程,这个流程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而且对知识产权做了很多保护性限制,以保证产权保护的公平公正性。而互联网技术的更新周期和更新速度是比较快的,如果按照上述传统的知识产权认定和保护程序来走,但由于互联网技术更新速度快,可能产权认定的法律程序还未走完,这项技术生命已经结束,所谓的侵权行为、产权认定也失去了意义和必要性。

二、互联网知识产权的解决措施

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但是目前关于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还相对滞后,侵权成本低、维护成本高,因此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提出解决措施和思路。

1.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首先,互联网技术有着周期短、更新速度快的特征,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不能完全适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所以需要制定针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以此作为传统知识产权的延伸手段。其次,适当缩短审批流程、保护年限,不断完善检索数据库等手段来保证互联网技术的专利申请能够尽快授权成功,确保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法律保障。最后,针对互联网技术侵权行为发生时,现有诉讼框架下取证难、审期长、执行难等问题,可以尝试建立专门的互联网执法队伍,以打击侵权行为。

2.加大国际间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力度。互联网技术侵权行为在国际范围内是普遍存在的,所以打击互联网侵权行为需要国内互联网企业和国际组织的协作,首先,在互利共赢、相互信任理解的基础上,展开执法、培训、宣传等领域的合作;其次,推动国际性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规制的制定,构建起更加清晰、完善的互联网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法律框架。最后,针对地区间互联网发展存在的问题,构建适用于某一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

3.采用堵疏相结合的策略。互联网盗版、侵权行为是比较分散、普遍化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应该做到堵、疏相结合。首先,要加强立法,让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有法律基础;其次,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组建起反侵权联盟,采用法制和自制相结合的策略,从而建立起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生态圈;最后,建立互联网诚信档案机制,将有侵权行为人员的信息记录在案,增加他们侵权行为的代价,才能从源头上堵住侵权行为的发生。

4.采用合适的方式对待互联网产业发展不均衡问题。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会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时指出,中方愿意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强合作,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向着更加宽容、普惠的方向发展。在我国,如果对互联网知识产权在商业方法领域下保护过度,则反而不利于相关产业发展。因此,在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过程中,要考虑到互联网产业发展不均衡的问题,不能再仅是按照谁先创新发明,就能获得全部利益的原则,而是要综合考虑各个地区互联网技术以及国家整体经济利益,采用分步放开的做法,采取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三、结束语

李克强总理提出的“互联网+”这一经济形态,更让人们深刻地认识到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促使人们进一步探讨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路和解决方法。所以,在采取措施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时要结合好传统知识产权和新兴互联网技术的特点,这样才能使措施能够发挥全方位的作用,从而形成具有战略性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杨长海.挑战与因应: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J].前沿,2015(15):32

知识产权保护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启示

知识产权制度自建立之时,就具有地域性的特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一般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以及受到法律保护,其他国家一般对其没有必须给予法律保护的义务。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并不是认可并保护依外国法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更不是单纯地以国际公约或地区性协定代替国内法,它是指在遵守国际公约与协定的“最低要求”的基础上,履行一个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协定规定的义务,以本国国内法对于外国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产生是源自于18世纪英国与法国的版权立法。由于英法两国对国内创作给予了版权的保护,在国内创作被鼓励的同时,国外盗版大量出现。为了遏制这一现象,英法两国纷纷确立相应的国际保护制度:法国采用了“单一国家保护制度”,英国同时也确立了“互惠制度”。

19世纪初期,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被逐渐突破,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协定大量涌现。这缓解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存在的本国知识产权在外国得不到有效保护和外国的知识产权在本国也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尴尬局面。尤其是在普遍适用的国民待遇原则确立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队伍中,大量的知识产权双边协定的签订有力地推动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个国际公约,开启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保护的时代。《巴黎公约》在生效后的100多年里经过了八次修订,逐步完善起来,越来越适合各国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现在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使用的是第八次修订的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文本。该文本共有30条,按其结构分为实质性条款、行政性条款和最终条款三部分。其中实质性条款规定了工业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的核心部分。它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独立原则和强制许可原则;界定了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式样、商标、服务商标、商店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对于工业产权做了广义的理解,适用于工业和商业、农业和采掘业以及一切制造品或者天然品;它还规定了专利包括联盟成员国法律所承认的各种权利,如输入专利、改良专利、增补专利等。

《巴黎公约》所确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几项基本原则是各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是各成员国制定和修改本国工业产权法的重要依据。《巴黎公约》中规定的知识产权,尤其是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标准的初步确立和在各成员国的贯彻执行,标志着专利制度国际化和工业产权制度国际协调的初步确立,对于促进各国工业产权制度的协调统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版权的国际保护领域,《伯尔尼公约》是第一个,也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国际条约。《伯尔尼公约》规定了版权国际保护领域适用的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和最低限度保护原则;详细地规定和说明了保护的作品的范围;明确了作者应受保护的权利,包括经济上的权利和精神方面的权利;并将版权的保护期限按照普通版权、电影作品、匿名作品或假名作品、摄影作品及适用艺术品、共有作品分类为依据分别做出了明确的保护期的规定等。《伯尔尼公约》首次确定了版权领域的国际统一保护标准,为各国合理安排国内的版权保护制度提供了基础和依据。

《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缔结和生效,标志着工业产权和版权这两大知识产权主要领域的国际保护体系正式开始形成。工业产权和版权的国际保护标准初步确立,此后逐渐得到发展和完善。

1987年贸总协定回合谈判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订立,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最终得到确立并且被提升到了新的高度。TRIPS协议由序言和七个大部分组成,共73个条款,是WTO所有文件中最长的一个协议。它确立了广泛的保护范围,几乎涉及到当今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确定了更高的保护水平,把关贸总协定关于有形商品货物贸易的原则和规则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并且确定了最低保护标准,要求各成员的国内立法不得低于协议的保护水平,对高于协议保护水平的国内立法不做强制性规定;确定了保护的原则和待遇,最主要的有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TRIPS协议与以往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规定相比还有一些区别。比如在专利的保护方面,把保护范围拓展到了对未公开的信息,即技术秘密的保护;保护的强度也增强了,规定了对专利侵权的惩罚。在版权和邻接权的保护方面,TRIPS协议只保护作品的形式,而不保护作品所传达的思想;只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而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将版权的保护范围拓展到计算机程序,要求必须把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中所指的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在商标的保护方面,把对商标的保护范围拓展到了对驰名商标和原产地的保护,而且对保护措施增加了司法程序等等。

TRIPS协议的通过标志着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新的国际标准已经正式确立。

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迅速发展。以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并不断日臻完善。与此同时,中国还积极参与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性组织,逐渐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世界要求接轨。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在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总结上也取得了丰硕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司法、执法、行政诸多方面取得的成绩也是举世瞩目的。可以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成就,它既注意结合了我国的实际,又注意到同有关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一致,与我国的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基本同步,实施的效果是很明显的。

但是,相对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国际保护,才刚刚起步,无论是在法律制度方面,还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面,都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必须结合我国参与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合我国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战略,切实提高我国企业参与对外贸易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冯晓青主编.知识产权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2] 董升.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的考量与应对――以发展中国家为视角[D].吉林大学,2006.

知识产权保护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边境保护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识码:A

一、权利自愿备案

知识产权备案是中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特色之一,目前国际上实施备案制度的国家仅有美国、中国和韩国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修订时取消了强制备案的要求,实行自愿备案。之所以作这样的修改,是因为备案只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报告,以备海关执法查考的制度,权利人即使没有履行这种报告的义务,他的权利依然是客观存在的,依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实行备案的自愿原则,更能反映备案制度的本来面目。

但权利备案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中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备案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这种中央备案体制为全国海关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执法基础,也避免了知识产权权利人要向每一个侵权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供有关权利证明的繁琐程序。 备案也有助于海关发现和查处侵权货物。实践中,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日常监管是目前发现侵权货物的主要途径。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备案,不仅使海关可以启动主动保护程序,而且使海关能够在对货物的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及时与权利人联系办理确认、申请、担保、扣留等有关手续,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备案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中另一个重要的作用在于,发现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并要求海关扣留时,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只需要按货值的一定比例提供担保,而不需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

关于知识产权的海关备案,权利人或人只需登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http://202.127.48.151/applyrecord/),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使用指南》的要求申请备案即可。

二、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模式

国外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遵循被动保护的原则,即必须以尊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选择为前提,在权利人未提出保护申请的情况下,执法机构不主动查缉;另一种是遵循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除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进行保护外,执法机构还依职权主动查缉。

进出境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而且也侵害了一国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海关作为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管机关,对于禁止进出口的知识产权侵权货物具有主动查缉权。但客观上海关为了保证通关效率,也不可能为了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货物的进出口而对每一票货物进行查验,基于这样的立法思想,并参照国际上的惯例,我国实行的是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主动保护的场合,只有在知识产权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情况下,海关才将发现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的情况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有权进行调查处理。在被动保护的场合,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侵权货物有关的信息进行查缉。

三、不受理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

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范畴,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海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受理民事争议。

实践中,当事人如果希望以自己的意愿解决纠纷,则要在海关作出无法认定是否侵权的决定后,由知识产权权利提出侵权之诉或由涉嫌侵权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启动司法程序,从而通过上述方式予以解决。

四、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相结合的责任承担模式

知识产权侵权货物进出口行为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民事权利的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错误申请等不当行为也可能对货主构成侵权,使其蒙受因货物不能及时进出境等造成的损失,货主也有权要求权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权利被侵犯的一方可以追究侵权一方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货物进出口行为也是一种违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行政违法行为,海关可以依法对侵权人实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知识产权侵权货物进出口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进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此类案件,海关自身没有侦查权,要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

(作者: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释:

厉宁.刍议的修订——兼议美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我国企业的对策.南京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