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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范文精选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范文第1篇

一、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1、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推进创新产业发展、创新主体培育、创新平台建设、创新成果转化,充分激发释放创新活力,为经济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牵头处室:发展计划处;参加处室:政策法规处、高新处、农村科技处、科技成果处、产学研合作处、专利执法处、知识产权管理处)

2、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启动实施科技企业培育“十百千”工程,大力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挥其对技术创新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在全市加快形成10家以上创新型领军企业、200家高新技术企业和1000家中小科技企业组成的科技创新主体。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引导创新要素加速向企业集聚,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牵头处室:高新处;参加处室:政策法规处、发展计划处、农村科技处、科技成果处、产学研合作处、专利执法处、知识产权管理处)

3、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推动政产学研金用各类创新组织围绕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和重大产品研发,整合各自优势创新资源,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合作联盟。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与骨干企业深度合作,积极组建产业联盟、校企联盟和产学研创新载体,联合突破产业关键技术,研发重大目标产品,转化重大科技成果,加快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加大开放合作、组织协调力度,打破区域界限,着力推进区域科技合作;打破领域界限,着力推进产业科技合作;打破项目界限,着力推进载体科技合作;打破体制限制,着力推进基地(中心)科技合作。(牵头处室:产学研合作处)

二、深化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

4、深入推进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强监督考核和政策支持,完善企业创新、人才创业、区域协同的动力机制,大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积极推进创新型县区、创新型乡镇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市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推进计划(2013-2015)》的各项任务和目标落实完成。(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参加处室:发展计划处、高新处、农村科技处、科技成果处、产学研合作处、专利执法处、知识产权管理处)

5、加快市科技创业城建设。积极帮助市科技创业城向上争取项目、政策和资金,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向科创城倾斜,推动科创城创建省科技服务示范区。加快“市科技广场”建设,制定和完善“科技广场”运作方案、管理制度,将科技广场建成具有特色和国内有影响力的科技服务品牌。(牵头单位:市生产力促进局;参加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发展计划处、高新处、农村科技处、科技成果处、产学研合作处、专利执法处、知识产权管理处、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市科技情报所)

6、推动高新区升格。做好高新区升格的跟踪、争取和协调推进工作,全力争创部级高新区。(牵头处室:高新处)

三、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

7、出台《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强化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体系,着力完善区域服务体系。推动成立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完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督查推进与目标考核工作,全力完成创建目标任务。(牵头处室:知识产权管理处;参加处室:专利执法处)

8、启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引进省内外知名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健全和完善区域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牵头处室:知识产权管理处;参加处室:专利执法处)

9、加强专利行政保护。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提升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内部规章制度,推进规范执法。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重点开展商贸流通领域检查和整治。深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预警工作。积极配合检察院、法院、公安部门加强知识产权两法衔接机制建设。(牵头处室:专利执法处;参加处室:知识产权管理处)

四、健全技术转移机制

10、完善技术转移激励机制。启动“科技创新券”试点,对中小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科技中介机构的科技服务费用支出进行补助。扩展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本市企业购买重大技术成果,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并成功实现产业化的,对购买费用予以补贴。(牵头处室:产学研合作处;参加处室:发展计划处、科技成果处)

11、加快市技术市场建设。以我市产业和企业需求为导向,搭建线上线下、场内场外融合互动的科技成果交易和转化服务平台,以科技成果信息和开放服务平台建设为依托,以技术创新公共服务为基础,以科技成果信息服务、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服务、科技培训服务为主要内容,建设全链条、多要素、网络化的科技成果交易服务体系,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生态环境,促进国内外优质科技成果资源的转移转化,推进科技创新的步伐。(牵头单位:生产力促进局;参加处室:科技成果处)

五、完善科技项目评价机制

12、探索市场化征集科技项目。面向社会征集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按研发成果评估情况给予后补助。(牵头处室:发展计划处;参加处室:高新处、农村科技处、科技成果处、产学研合作处、知识产权管理处)

13、开展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试点工作。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提高科技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科技信用氛围。(牵头处室:发展计划处;参加处室:政策法规处、高新处、农村科技处、科技成果处、产学研合作处、专利执法处、知识产权管理处)

六、构建多层次的科技投融资体系

14、加快推进省科技金融合作创新示范区建设。建成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提供投融资信息、银企自助对接、政府专项资金申请等服务。以高新区、部级产业基地、省科技金融示范区为重点,加快发展科技支行、科技小贷、天使投资等科技金融机构。全面推进“苏科贷”试点,探索采取风险补偿、贴息资助、创新支持等相结合的方式,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和科技创新风险,努力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牵头处室:高新处;参加单位:生产力促进局)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范文第2篇

发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是服务经济发展、破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的有效手段,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的重要举措。为促进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推动运用知识产权创业富民,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充分认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重要意义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专利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财富价值和融资功能日益凸显。而资金问题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推动拥有专利的企业运用专利质押贷款融资,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资源向生产要素的转化,加快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支持自主创新,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和品牌;有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破解发展瓶颈,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相继实施,为专利权质押贷款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牢固树立“科技创新带动金融创新,金融创新促进科技创新”的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对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创业富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创新思路,加大力度,全力推进这项工作。

二、积极探索,创新专利权质押贷款金融业务TTp://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带来的业务发展机遇,及时跟踪*市科技型企业发展动态,广泛收集*市专利权质押融资需求情况,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支持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项目,掌握了产业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发展前景好、产业带动力大、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和项目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应给予重点支持。同时,要不断完善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机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结合本行(社)实际,制定相应的专利权贷款实施办法和细则,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特点,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创新授信评级、信贷产品和服务手段,加强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创新担保抵押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在专利权质押贷款发放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掌握并密切关注该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及其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对专利权的价值评估,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银行与借款企业签定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时,必须按规定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知识产权出质登记手续。

三、强化服务,构建专利权质押贷款服务体系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支持,加快专利权出质登记速度,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结合*实际,制定专利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经办部门、人员职责,积极配合金融机构、企业做好专利权质押查询、质押登记等手续。

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促进专利权评估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评估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支持现有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发展专利权评估业务,逐步建立专利权评估准则体系。积极培育专利权流转市场,以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为基础,进一步整合全市资源,建立统一的专利权交易市场,不断完善服务功能,畅通专利权变现处置通道,降低金融风险。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范文第3篇

关键词:科技型企业;金融支持;建议

近年来乃至今后更长一段时间,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无疑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经济工作。而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载体和作为实体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科技型企业,无疑需要加快发展步伐和加大支持力度。可见,提升银行机构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意义十分重大。因此,银行必须重视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在服务机制完善、质押模式探索、担保体系创新、财政资金投入和资本市场建立等方面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一、科技型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地银行机构加大了对科技型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取得了较好成效。以某市为例,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该市银行业机构为150多家科技型企业授信130亿元,占全部授信的15%。然而,银行在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制约因素,影响到了科技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企业财务状况或生产经营状况无法满足贷款条件

大部分的科技企业为发展中的中小企业,经营发展不稳定,如某市一家科技研发企业,获取一个项目从研发到投入生产需要大概2年时间,期间客户只预交少量订金,研发成功即可获的全部研发资金,如不成功则合同失效,企业自行承担研发费用,企业因生产周期长、研发费用高、经营风险大,难以达到银行贷款条件。

(二)可供抵押担保的资产少

通常科技企业自有资产少,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少,缺乏有效担保,如某市科创园区为近年来科技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但大部分科技企业为租用园区工厂,自有资产不足以提供抵押担保;另一方面,科技型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因技术性强、专业性高,难以评估作押。

(三)银行服务科技型企业能力和意识有待提升

银行专业化产品和服务差异化、特色化还不够,对科技型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还不能完全得到满足。目前,大部分银行基于资金安全方面的考虑,贷款资金必须有符合条件的抵押,某市仅有商业银行在试行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且信贷产品、信贷担保、业务流程、风险评价等主要还是面向传统产业客户和传统有形资产,未根据科技企业的特点建立有区别的信贷业务系统,也没有相应提高对科技型企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考核。

(四)科技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还需完善

缺乏再担保机构以及地方担保机构能力偏弱,部分担保机构对企业发展评估专业性有待提高,仍然以企业是否有担保、抵押为评判标准,弱化了为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效果。

(五)政府对科技型企业支持有限

虽然有政府“两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的支持,但这些资金在高新技术发展资金中所占比重小、安排分散,不能对一些好项目大项目提供有力支持。

(六)融资渠道单一

调查显示,银行信贷仍是科技型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占企业融资的80%以上。社会性的投融资渠道不畅、方式不多。一方面是大量社会资本积淀,另一方面由于科技型企业投资风险大,易受经营环境的影响,变数大、资产少,相应负债能力也比较低,风险较大,难以吸引投资者。企业获取资金困难,致使一些好项目因缺少资金支持,难于做大做强,不能形成规模效益和实现产业化。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的实践

(一)加强监管引导

金融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引导银行加强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一是引导银行建立完善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信贷业务流程;二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基层机构的审批权限;三是在人力资源、财务资源和信贷规模等方面争取更多的政策倾斜;四是对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进行科学考核和及时处置;五是鼓励银行业机构创新科技型企业融资产品、融资渠道、担保机制,最大限度地满足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需要。

(二)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

各地紧紧抓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历史机遇,积极搭建科技专营支行,某市目前有2家银行机构成立了科技专营支行,并配备了相关专业人才,在建立商业可持续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机制方面进行积极探索,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

(三)大力推动风险补偿机制建设

针对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大的特点,各地政府出台了《科技和金融试点信贷融资业务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实现了科技型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建设的重大突破,对全面改善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环境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办法》通过对科技支行提供一定数额的坏账风险补偿和奖励促使银行提高风险容忍度,降低贷款门槛,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入。

(四)进一步丰富金融服务品种

根据科技型企业市场状况,各地银行业机构及时开发出满足科技型企业需求的新产品,如某市商业银行与市中小企业创新中心、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合作,推出“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并推出针对以企业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抵质押担保项下的“仓储通”贷款业务;农村信用社推广互助式会员制担保贷款,为9家科技型企业授信5200万元,累计投放资金3700万元。

(五)对科技型企业开展上市辅导

融资与融智相结合,对有上市预期的科技型企业不仅在资金上给予支持,而且在上市规划与辅导,募集资金监管与使用,后期发展规划等方面给予有效的智力支撑,帮助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以某市为例,在银行的帮助下,该市有2家科技企业将于2年内实现上市,企业发展即将步入新阶段。

(六)积极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以某市为例,为帮助企业实现融资方式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变,2014年度由浦发银行该市支行主承销的1家科技企业的5亿元中期票据成功发行,为企业拓展了低成本资金的来源渠道,有效支持了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对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对科技型企业的专业化服务机制,开展好间接融资服务

进一步推动科技专营支行管理规范化、队伍专业化、产品标准化、作业流程化、核算独立化、风险分散化,指导科技专营支行坚持重点服务科技型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理念不变。探索科技支行“一行两制”模式,坚持并完善科技支行“五个单独”管理体制——单独的客户准入机制、单独的信贷审批机制、单独的风险容忍政策、单独的拨备政策和单独的业务协同政策;推动贷款审批权限的下放;坚持信贷评估时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兼顾、重大项目的联合评审、风险管理前移、团队责任制,完善科技支行风险管理机制。

(二)探索知识产权质押模式,开发适合科技型企业的金融产品

指导专营机构不断探索和创新符合科技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进产品服务创新,满足科技企业的发展需求。组织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不断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处置方式;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流程,开通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绿色通道”;制定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和实施办法;探索“评估+担保+信评+辅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模式。建立“统借统还”融资平台的模式;探索信贷工厂模式,推进联合互保贷款;探索“贷款银行+助贷机构”的小额贷款模式。推进质押贷款创新,不断创新保理融资模式。推进股权质押贷款、合同能源贷款、应收租金保理、债权保险融资等方面的创新。

(三)完善科技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企业提供切实有效服务

大力推进科技担保机构的创新。推进科技担保在担保模式和反担保模式方面的创新,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互助担保、补贴资金贴现,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无形资产质押;推进科技担保在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方面的创新,包括但不限于创业担保、担保换分红和担保换期权。探索贷款银行、产业园孵化器、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政府专项支撑资金、科技担保机构共同担保的“科技型企业融资联合担保平台”模式。

(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与机制

统筹市县(园区)两级支持金融、科技等相关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建立政府、金融机构联动的风险共担机制,重点用于信贷风险补偿、创投风险补偿、融资担保债务发展、引导基金资本金注入和科技金融平台建设工作经费,发挥国有资本战略导向作用,以更大的政策力度,支持科技金融体系发展。探索政府购买科技创新成果、服务及采购高科技企业产品的新模式;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探索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加科技投入。

(五)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基础条件

近年来,市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科技整体实力不断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日益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截至底,全市经重新认定的部级高新技术企业107家,占全省总数的70%,科技型中小微型企业近2000家。在金融基础方面,“引银入黔”、“引金入筑”工程取得明显成效,市金融体系日益健全,金融基础设施日益完善,金融服务环境不断优化,金融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大幅增长,直接融资占比不断提升。以来,市启动实施科技金融计划,出台了《市科技金融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在搭建科技贷款合作平台、健全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这些,都为深入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指导思想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科技创新和产业化需要金融的支持,同时也为金融体系健康发展拓展了空间。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是支撑和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着力点。“十二五”期间,我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按照“坚持走科学发展路、加快建生态文明市”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我市“工业强市”和“城镇化带动”两大战略,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及战略性新兴产业跨越式发展为目标,积极探索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对接的新机制,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杠杆效应”,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搭建起有特色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全面壮大我市科技实力,把建成中国西部地区科技企业家创业的摇篮、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重要基地。

(三)基本原则

1.发挥比较优势。根据资源禀赋、产业特征、区位优势、发展水平等基础条件,有针对性地搭建高端装备制造、磷煤精细化工、铝精深加工、食品医药、电子信息等特色优势产业贷款合作平台及组建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充分利用优良的生态、气候资源和宜居、宜游、宜业环境,吸引科技领军人才带技术、带资金、带项目到创业发展。

2.整合各方资源。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放大作用,有效整合各级各部门的科技资源、项目资源、财政资源和金融资源,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投入实体经济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支持,共建共享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各类载体和平台,尽快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做大科技投融资总量。

3.着力制度创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积极借鉴发达地区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先进经验,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和特点,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努力创新金融工具、金融产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融资渠道。同时,加强科技金融运行的监测和监管,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管理的体制机制。

4.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科技金融顶层设计,建立和完善科技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财税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科技金融协调机制,加强对有关区(市、县)的指导和扶持,广泛宣传和动员企业积极参与,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五年的探索、实践,建立健全以“五公司、一中心”(“五公司”即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科技担保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企业信用服务公司、科技成果评估交易公司,“一中心”即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为引领,“五平台、一通道”(“五平台”即天使资金平台、股权投资平台、贷款合作平台、信用服务平台、产权交易平台,“一通道”即推动科技型企业进入上市融资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等场外市场挂牌的通道)为支撑,“五补助、一补充”(“五补助”即投资风险补助、投资保障补助、科技贷款补助、科技担保补助、科技保险补助,“一补充”即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风险准备金补充)为保障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服务体系,构造包含种子期、初创期、成熟期各类科技型企业,覆盖从创业到上市全过程,跨越资本市场和资金市场,统筹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的综合性投融资服务供应链,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得到有效解决,银行、创投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企业的共赢局面基本形成,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使市成为全省乃至全国中西部地区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创新示范区域。

(二)具体目标

1.科技实力大幅提升,培育和吸引一批省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分院、分所、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研发中心在我市聚集,新建部级重点实验室或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2—3个、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3个,建成现代药业研究院、工业技术研究院等一批新型研发机构。

2.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年均增幅达到30%以上,力争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6%以上。

3.完善创业风险投资体系,力争政府引导性基金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聚集和带动社会资本30亿元以上。积极引进省外天使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进入我市,新成立10支左右创业投资基金或子基金。

4.引导和促进企业通过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进行直接融资,力争发行企业20家以上,募集资金100亿元以上。

5.加快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力争5家以上企业到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20家左右的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6.构筑8—10个“科技部门、银行、企业、担保机构、评级机构”等多方参与的科技贷款合作平台,重点打造现代药业、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合同能源管理、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专业贷款平台,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可持续的金融服务。

7.通过不断创新融资模式,累计为我市科技企业提供融资300亿元以上,帮助300家左右的企业快速成长。

8.全市科技金融计划财政投入资金(含中央、省级、市级和区县级投入),力争5年累计达到5亿元以上。其中,市级财政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科技金融财政专项资金,并逐年增长。

三、工作内容

(一)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机构

加快培育壮大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科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依托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火炬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机构建立科技投融资服务战略合作联盟,共同搭建科技投融资服务平台。进一步做大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开放式创业投资市场,积极引进省外优秀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参与我市科技金融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实施投资风险补助,吸引民间资本与引导基金在筑合作设立创投机构(基金)、创投管理机构,新成立10支左右创业投资基金或子基金。加快组建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市天使投资基金,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和科技成果评估交易机构,完善成果转化财政奖补政策,运用创业投资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搭建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贷款合作平台

积极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共同搭建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贷款合作平台。重点打造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现代药业、节能环保等专业贷款平台,不断创新金融产品,为企业量身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建立科技贷款评审专家库,积极推荐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评审工作,为银行信贷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建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不断扩大市科技金融专项补助资金规模,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贷款进行贴息补助,对提供科技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风险准备金等补助补贴,对获得科技贷款的项目在无偿研发资金上给予倾斜支持,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市科技型企业贷款提供优惠利率和开通“绿色通道”,积极支持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大力发展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力争设立3—5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相关激励机制促进小额贷款机构与高新技术企业合作,探索开展10家左右科技支行试点。通过搭建贷款合作平台,形成多方参与、互惠共赢的合作模式,支持传统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做大做强。

(三)创新和完善科技担保服务体系

鼓励国有担保公司及其他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及企业创新活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通过补贴或奖励,引导银行和担保机构接受知识产权质押或知识产权的反担保。加快组建2—3个科技担保公司,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未来收益权质押、其他权益抵(质)押、金融租赁等多种担保方式,逐步扩大信用担保,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支持。鼓励民间资本设立科技担保机构,集成现有各级担保机构的资源优势,形成面向科技型企业的科技担保网络。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参股科技担保公司,促进科技担保与创业投资协同发展。积极探索和逐步完善科技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实现担保机构与科技企业互利共赢。

(四)培育和支持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

培育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启动实施“科技型企业上市培育计划”,积极开展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资源调查和分析,推动有潜力的企业进入上市企业资源储备库,加快企业直接融资步伐;推动制定《关于支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配套扶持政策》,支持高新区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力争推动5家科技型企业进入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推动20家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或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启动实施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发行工作,择优选取、优先支持有融资需求的优秀科技型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券,对参与发行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券的科技型企业,市科技金融专项补助资金给予“投资保障补助”。探索利用信托工具拓宽融资渠道,筛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信托计划,并与银行贷款、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形成组合和优势互补。

(五)积极开展科技保险工作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开发和创新科技保险产品,支持开展自主创新首台(套)产品的推广应用、科技企业融资以及科技人员保障类保险,加大对科技领军人才、科技企业核心高管人员的保险服务力度。进一步完善科技保险财政支持政策,对科技企业保险费用支出进行补助。提高保险中介服务质量,大力拓宽科技保险服务领域。建立科技保险风险准备金制度,逐步完善风险共担机制,提高保险机构发展科技保险的积极性和持续性。

(六)建立健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加快组建科技成果评估交易机构,完善科技成果定价、转移、转让机制,推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建立健全技术产权交易制度和规则,为重大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搭建平台,为金融资本、技术成果拥有人搭建合作桥梁,加快促进我市自主创新成果及省外、国外引进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建立有利于技术产权流转的监管服务机制,充分利用产权交易所,依法规范开展产权交易,为科技企业产权转让特别是知识产权质押物流转、处置等提供服务。

(七)完善科技企业信用体系

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科技贷款合作平台为抓手,加快建立健全科技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搭建科技企业征信平台,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系统;引入或组建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开展重点科技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推动建立科技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启动实施“市星级信用科技企业培育计划”,利用信用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企业诚信发展;推动科技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更新投融资观念,为深入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打牢微观基础。

(八)建立健全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积极探索科技金融服务公司化发展道路,完善科技金融服务的各项功能。成立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市科技资产控股公司,作为科技金融政府引导资金的出资主体和财政性科技资产资本运营主体。在现有火炬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基础上,鼓励设立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的管理咨询、投资咨询等公司,不断培育壮大我市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挥好中介服务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进行项目、资本对接,开展企业融资咨询、融资讲座及银企洽谈会、重点项目推荐会等活动,切实推动银企、银保、银创、投证合作。建立完善科技企业、科技成果数据库,做好科技项目的储备和筛选工作。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重大科技平台、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市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科技政策法规、科技金融产品等科技信息收集、统计、制度,逐步形成集信息共享、风险投资、银行贷款、担保、培训、产权交易、专业中介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四、计划进度和阶段目标

(一)全面启动阶段

1.启动实施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改革,增设科技金融计划,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单列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制定科技金融补助政策,针对科技型企业广泛开展科技金融宣传和培训。

2.制定出台《市科技金融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星级信用科技企业培育管理办法》、《市科技型企业上市培育计划》等政策文件。

3.加强科技金融机构建设和基础制度建设,“五公司一中心”、“五平台一通道”、“五补助一补充”的科技投融资服务体系初具雏形,两年累计为我市科技企业提供融资50亿元以上。

4.引导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和火炬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参股组建2—3支创业投资基金或子基金。

5.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加大对大学生(含硕士、博士生)创业的支持力度,为高新开发区大学生创业园等孵化器内的初创期企业提供“种子资金”;启动实施“1020”计划,加大对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支持力度。

6.力争推动1—2家科技型企业到创业板、中小板上市。

7.与有关合作银行、担保机构搭建3—5个贷款合作平台,力争为科技企业提供贷款融资30亿元以上。

8.设立1—2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1家科技担保公司,开展4家左右科技支行试点。

(二)纵深推进阶段(2013—2014年)

1.基本完成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改革,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逐年提升,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财政投入占财政科技投入的比例大幅提升。

2.调整完善科技金融各项政策和制度,“五公司一中心”基本实现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目标,“五平台一通道”搭建完毕,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五补助一补充”杠杆和放大效应明显体现,两年累计为我市科技企业提供融资150亿元以上。

3.力争推动2—3家科技型企业到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推动5—10家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4.新组建3—4支创业投资基金或子基金。

5.新搭建3—4个贷款合作平台,力争两年累计为科技企业提供贷款融资80亿元以上。

6.设立1—2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1—2家科技担保公司,设立5家左右科技支行。

7.建立科技企业项目库及科技成果库,搭建高新技术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形成科技金融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5年)

1.完全形成以“五公司、一中心”为引领,“五平台、一通道”为支撑,“五补助、一补充”为保障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服务体系,当年累计为我市科技企业提供融资100亿元以上。

2.全市(含各区、市、县)科技金融政府引导性基金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聚集和带动社会资本累计30亿元以上。

3.力争推动2—3家科技型企业到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推动5—10家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4.新组建2—3支创业投资基金或子基金。

5.新搭建2—3个贷款合作平台,力争为科技企业提供贷款融资70亿元以上。

6.设立1—2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1—2家科技担保公司,累计设立7—8家科技支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科技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科技金融结合工作的领导,在适当时候成立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保障,创造政策环境。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省直相关部门、监管部门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共同召开促进市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科技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领导有力、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体系。切实发挥政府对科技金融的规划引导、政策保障、风险管控作用和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市科技局与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对各区(市、县)科技金融工作的指导和支持,逐步形成有效的目标管理、督促检查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进一步加大财政科技投入

严格执行国家科技法律法规,落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进一步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实现科技金融引导资金投入占科技经费比例逐年增长,力争全市市域范围内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财政投入5年累计达到5亿元以上。深化科技计划和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创业投资引导、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以及后补助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加大科技投入、支持科技创新。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范文第5篇

一、激励企业自主创新

(一)鼓励加大研发投入。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88号)执行。

(二)支持建立研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国家、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国家、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向中小企业开放,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三)加快技术进步。中小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37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发明创造和标准制订。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或小企业的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维持等费用予以减免或给予资助。鼓励具有专利技术的中小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订。对中小企业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六)加快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鼓励中小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管理水平,增强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供应商、服务商和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技术支援与相关服务。鼓励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信息技术在中小企业的应用。

(七)加强人才培养。鼓励中小企业加大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技术人才培养,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八)建立人才培养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与大学、职业院校建立定向、订单式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企业职工素质;鼓励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条件和实习指导。鼓励各类院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积极参与企业的创新活动。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采取政府、企业、高校、社会投资共建等方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人才培养输送渠道,满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人才需求。

(九)建立创新人才激励机制。鼓励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机制,激励员工发明创造。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创新人才,可采取新产品销售提成、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入股等多种形式,予以奖励。

(十)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对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中小企业产品应当优先采购。

二、加强投融资对技术创新的支持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商业银行对纳入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技术创新计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计划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各地可通过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予以一定的风险补偿。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品牌建设项目等,促进银企合作,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十二)加大对技术创新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信贷原则,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对中小企业用于研究与开发所需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信贷原则的核心技术软件的进口及运用新技术所生产设备的出口,相关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十三)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中小企业特点,加大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畅通中小企业支付结算渠道,积极创造条件促使票据等支付工具服务中小企业,丰富中小企业支付和融资手段。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对资信好、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可核定相应的授信额度予以重点扶持。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为金融机构改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金融服务提供配套服务。

(十四)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持。通过税收优惠、风险补偿和奖励等政策,引导各类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或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改进服务方式,对一些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易于实现市场化的优质创新项目给予保费优惠。

(十五)加快发展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支持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设立和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政策支持和风险补偿,激励其拓展投资业务,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十六)鼓励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和推动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板制度创新,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中小企业上市进程。在条件成熟时,设立创业板市场。

三、建立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十七)加大创业服务。各地可利用闲置场地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为初创小企业提供低成本的经营场地、创业辅导和融资服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中介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孵化和公共技术服务。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的创业辅导服务,各地应给予一定的支持。

(十八)培育技术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技术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设计、研发、共性技术转移、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促进科研成果、尤其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国家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各地要加大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十九)建立公共技术支持平台。各地要根据区域中小企业的产业特点,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打破“小而全”,提倡分工协作。重点支持在中小企业相对集中的产业集群或具有产业优势的地区,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支持平台。鼓励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中小企业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公共技术平台的政策支持。

(二十)开放科研设施。鼓励大学、科研院所、大企业开放科研仪器设施,为中小企业服务。各地中小企业管理、科技、教育、知识产权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共享设施数据库,定期相关信息。要加强共享科研设施管理,简化中小企业使用手续,降低使用费用。

(二十一)加强技术信息服务。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健全信息服务网络,改善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条件,优化技术资源配置,促进中小企业间、中小企业与大学和科研机构间、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要逐步建立网上技术信息、技术咨询与网下专业化技术服务有机结合的服务系统,提高技术服务的即时有效性。

(二十二)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与管理。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配合知识产权部门落实《专利法》,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区域性专利辅导服务系统,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查询、申报指导、管理与维护等服务;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诉讼与等援助服务。加大对侵权行为的监督、处罚力度。密切跟踪国外行业技术法规、标准、评定程序、检验检疫规程的变化,对中小企业产品出口可能遭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监测,提供预警服务。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制订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促进政策。

(二十三)加强新产品认定和标准化服务。鼓励行业协会、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地方有关自主创新产品的认证评价办法,帮助中小企业申请新产品认证,提供相关服务。鼓励行业协会为中小企业提供标准化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企业申请行业标准制订的指导和服务,对涉及跨行业的技术标准制订,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简化手续,提供便利服务。

(二十四)营造公平的人才发展环境。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引导服务机构健全中小企业人才服务系统,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技术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等实际问题。对中小企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评聘以及科技人才评选、奖励、培养等应一视同仁,同等对待。

四、健全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各地可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环境建设,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与担保体系建设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