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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范文第1篇

民俗文化产业化后,要继续保持活力就必须再创新,但是创新是要在原来基础上得到许可或者付费的,而企业不愿意出这部分费用,就选择将侵权产品投入市场,这便带来不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企业在民俗文化的发展中缺少创新精神,即知识产权成本的投入。在民俗文化的产业化中,加入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是比较高的,关系到一系列的民俗产品的创新研发,民俗产业化知识产权人才的引进都会增加成本,那么急功近利的部分企业不会考虑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笔者认为,从短期来看相当可观的利润是可以获得的,但是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民俗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第一,同行类的产业会在竞争中不断适应社会进步的需要,对自己产业进行创新,那么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俗文化产业就会在竞争中被淘汰。第二,从长期来看,为了维护自己民俗文化产业的品牌核心价值,著作、商标、专利的保护是有重要意义的,民俗文化产业的品牌价值就是无形的资产。

二、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民俗文化产业的风险性高

在过去的调查中,大部分地方企业对民俗文化产业的保护一般会采取商业秘密作为其保护的方式。但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企业、商家来说都是意味着存在风险。以杭州西湖的河坊街为例,各种民俗文化产品呈现出产业化发展的趋势,但其已经在传统的民俗文化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符合现在人们的生活需求。河坊街的特色茶楼、百年老店、民俗工艺品店等基本上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但对于其产品的配方和方法基本上是保密的,没有申请任何的专利保护。若是申请了专利保护就意味着要对外公开其配方和制作方法,公开的结果就是被同行业所模仿和冒名,那么民俗文化的特色性就会慢慢地流失,其赖以发展的产业便没有那么强的市场竞争力,这也是民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后知识产权保护缺乏的另一重要原因。

三、民俗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途径

现今的民俗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加之依据的缺乏,本文将从四个角度来阐述对民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从保护民俗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角度推动民俗文化产业发展。

(一)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民俗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进行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保护民俗文化的重要法规,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新兴的民俗文化产业化的规定也几乎是空白的。201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4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虽然对于知识产权的规定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目前申请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俗文化记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也会对其创新产业化有重要意义。近些年来,各国民俗文化相继入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鉴于此,中国政府近年来也掀起了“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热,以求得知识产权及重点保护,各地争相申报。《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的细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大多无法考证,创作时间无法详知,《著作权法》对此保护很难具有实际的操作性。许多民俗文化作品早已经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对其进行强注、模仿、制作等都不构成侵权。但是民俗文化要产业化就要面临对其许可、或者合理使用的瓶颈。笔者认为可以由当地成立一个专门保护民俗文化产业的组织进行管理,并由国务院出台相关的法规对其进行规范。民俗文化产业的保护属于一个比较特殊的领域,对其保护需特殊的法律法规作出适应这一行业的立法规定。由专门的保护民俗文化产业的组织对民俗文化作品进行考证研究、整理、等。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民俗文化产业可以申请集体商标、地理商标等,也可在其创新的基础上申请注册驰名商标,来保护民俗文化产业的独特价值。商标还可以续展,这对保护的期限是有利的。以贵州的茅台酒为例,2012年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初审。国酒茅台文化在民俗文化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茅台酒厂申请了商标保护。对于民间工艺美术,还可以适用我国的《专利法》进行保护,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产业化的同时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保护,有利于企业大规模发展民俗文化产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中规定:“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要求保护的品种和技艺的申请。”民间工艺美术技艺在民俗文化中是一绝,在技艺的传承上创新塑造并产业化,只要经过申请是可以得到专利权和著作权的。

(二)从借鉴国外立法对民俗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进行保护

以邻国日本为例,早在1950年其颁布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就把民俗文化遗产作为加以保护的对象。无形财产意味着其价值远远超过了有形财产所具有的潜在价值和社会认可度。韩国保护优秀民俗文化产业,韩国专门设立了“无形文化财产厅”,并大力组织专家学者评估和认证值得保护的民俗文化项目。韩国的宫廷膳食、风俗节庆、传统医药、舞蹈、造纸等传统手工艺等被当作“无形文化财产”加以保护。日本和韩国都通过立法的方式,在经济上给予民俗文化传承人一定的合理利益,这方面值得我们去借鉴。《日本文化财保护法》、《韩国文化财保护法》都规定了“人间国宝”制度来保护文化遗产传承者的权利。我国拥有几千年的文明历史,各地民俗文化丰富精深,当民俗文化产业化后其创新发展是必然要经历的过程。在立法、司法领域还相对缺乏相关依据的时候,适当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是有一定意义的。2005年,韩国申报“江陵端午祭”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确定为“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著作”。韩国的端午祭与中国的端午节有类似也有不同,由此带给我们很大的启示是可以考虑将端午节申遗,与端午节有关的一系列民俗文化产业在创新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那么我们的保护力度将更成功。

(三)企业重塑民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意识

目前,在有些地方民俗文化产业,如民俗旅游产业、民俗手工艺产业等都已做成比较大的规模,但是却忽视了对其无形的知识产权保护。杭州西湖旅游相关产业注重打造其产品特色和品牌价值,对商标的保护和外观设计专利比较重视,因此产业化创新发展较快。与此相比广东潮汕的民俗文化也是具有历史积淀的,但是在其产业化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缺乏,商标被抢注的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是企业对民俗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潮汕的茶文化是非常有名的,其技艺考究,选料精细。但是潮汕茶产业基本上缺乏包装和品牌的整体策划,知名度不高,大多数茶企业没有自己的品牌。潮汕茶业想要创新发展起来,就要提高自己的档次,树立自己的商标,申请自己的知识产权意识。企业应当有一个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制度或办法,或者说有一个知识产权发展计划,巩固和保护已有知识产权,加强新的知识产权开发,在企业内部实行科学管理,从制度上尽可能地避免企业权利遭受侵害。因此,我们鼓励企业重视民俗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目的在于使民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发挥其在市场的竞争优势,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

(四)建立民俗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机制

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范文第2篇

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强科技与经济、教育的紧密结合,全面提高科技整体实力和产业技术水平。2006年年初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进一步绘制了未来的蓝图:要用15年的时间,即到2020年,使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为在本世纪中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基础。由此可见,自主创新被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

在技术创新过程中,自主创新的对立面不是“开放创新”,自主创新不是“闭门造车”式的创新,它不排斥开放与集成,集成技术也可有自主创新,自主创新业不是鼓励从头做起,将引进的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业是自主创新的组成部分。所谓自主创新是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从而提高了创新主体自身市场竞争力的创新活动。自主创新中“自主”应该是宏观意义上的自主——国家层面上,只要是在一个国家范围内进行的创新活动,不论这种创新活动是原始性创新,还是合作性创新,还是引进消化吸收的二次创新,只要创新主体在一个国家范围内,知识产权归我们所有,都应属于自主创新的范畴。对此,要使各项制度、机制和资源配置更有利于原始创新,使之涌现出更多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要加强集成创新,使相关科技成果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与产业;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消化吸收进行二次创新。

进行自主创新的主要角色是政府和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创新环境和创新政策的主要提供者,政府应该是一个公共型的政府,为自主创新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政府参与自主创新活动,往往是缺乏监督的,是低效的,而真正的创新主体应为企业。企业是进行自主创新最活跃的力量,他们通过自主创新可以获得超额利润和相对的竞争优势,而这恰恰是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也可以说是最原始的冲动。没有利润可言企业是绝对不可能进行创新活动的,企业不是慈善机构,追逐利润才是他们进行经营活动最根本的目标。这种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必须在合适的外部环境中培育形成。

就外部环境而言,首先政府导向明确,因为基础研究的保障、产业共性知识的提供、创新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政治地位的创新行为等,有赖于政府的组织和引导。特别是自主创新法制环境的建设必须依赖强有力的政府职能;再就是要有完善的自主创新要素交易市场,自主创新要素是指人、机会、环境和资源等,在自主创新过程中伴随着资源的大量投入。企业往往在创新的起始阶段资源投入较少,随着创新过程的展开,要求投入越来越多。正由于很多企业难以保证创新过程中资金投入的持续性,造成了许多技术创新活动的梗阻或中断。一个不成熟的自主创新要素市场会使自主创新速度缓慢或者成本增高、风险增大,甚至使自主创新无法进行,削弱企业的自主创新动力;其次就是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导致企业自主创新动力受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市场缺乏公平性,整个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对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来说,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就有可能发生创新成果被仿冒或盗用的侵权行为,这就会严重挫伤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削弱其创新的动力,最终会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自主创新的影响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自主创新的影响还存在不同的看法,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自主创新观点的学者指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维护发明者的权益,促进研究开发和技术扩散的有效工具(HarperandRow,1950),而且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决定因素;反对者则认为,知识产权垄断科学研究的自由,是影响出口的障碍(PamelaJ.Smith,1999),知识产权保护阻碍了技术的合理扩散和应用,造成了社会福利的损失(CavesCrookelKilings,1993)。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就是:上世纪90年代以前的日、韩通过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帮助国内企业模仿国外技术,从而极大促进了技术进步。毕竟现在我国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与当时的日、韩所处的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为了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吸引外资,扩大对外贸易以及美国、欧盟等国家给予我国政府的政治压力,迫切需要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自主创新成果予以保护并给予一定时期的垄断权

大多数自主创新成果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的特点,例如一张正版软件几百块,而盗版仅仅几块钱就可以买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对创新成果不进行保护,不赋予其财产权,这些成果一旦被研发出来,其他人可以低成本甚至无成本的获得,从而造就了一大批“搭便车者”。创新主体在投入大量的资金和劳动,并承担了创新的不确定性等各种风险之后,而并没有达到其预想的收益,其进行再创新的内在动力就会受到严重的挫伤。据美国研究机构调查统计,如果没有专利保护,60%的药品发明,38%化学发明都不会研究出来

相反,如果国家对创新成果赋予创新主体(如企业)以一定时期的垄断权,这样创新主体就可以通过成果的商业化、许可等方式获得合理的回报,对再创新给予了资金支持,这样就进入了创新的良性循环。

2、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创新成果的商业化起着促进作用

联合国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1998年的《科技政策概要》中指出,技术创新是指发明的首次商业化应用。从此意义上说,如果一项技术发明,仅仅停留在实验室阶段,而没有走向市场,那么可以说还没有实现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的专利制度赋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资产垄断权,就是要专利权人积极的将其创新成果推广应用。专利权人为维持自己的专利有效,需要每年按时向国家缴纳专利费,且逐年递增。同时,若专利权人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实施、利用其专利技术,他不仅不能获得商业上的回报,而且其专利权会受到限制,如专利权的强制许可,这些压力的存在就迫使专利权人想方设法积极推广应用其创新成果,甚至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尽可能快的实现其创新成果与市场结合,从而激励了创新成果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3、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创新成果公开机制增进了人类技术知识和信息的公共储存,促进了技术的交流和再创新

在美国,已经建立起这样一个共享系统,一项新的创新成果可以立即加入到这个系统里来。这样如果其他人再进行相同领域的研究,就可以便捷的查阅前人研究的最新成果,避免了重复研究,大大节约了资源。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在创新活动中,利用好专利文献可以节约40%的科研经费及60%的研究开发时间,如北大的王选教授就是在查阅了大量的专利文献的基础上,发明了世界领先的“激光照排技术”。

三、知识产权保护贯穿自主创新的整个过程

由此看来,我们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穿于企业自主创新过程的每一个阶段。

1、构思和研发立项阶段

首先进行文献的检索,综合各方面的技术信息,避免可能与已获得授权的专利发生冲突,规避侵权风险,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和水平,合法的借鉴、利用已有的创新成果。

2、研究开发阶段

要密切跟踪与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动态变化的状况,密切关注竞争对手的开发进展。现在有这种趋势,更多的创新人员在进行发明创造实物的展示前就未雨绸缪,事先提出专利申请,这叫做“预期性专利申请”,相对于在发明创造完成之后才考虑申请专利更有进攻性。只有及时进行专利申请,使创新成果获得法律保护,才能有效保障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的安全进行。

3、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商品化阶段

一项新产品要想最大限度的占领市场,获取高额的利润回报,就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如果进入市场的新产品尚未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极有可能失去大量的市场份额。当获得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旦受到侵权行为的损害,就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

在经济、科技日益全球化的今天,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密不可分了。企业在重视自主创新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自主创新的每一个阶段。只有这样,才能激励企业的创新,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王瑞金、徐汉明:开放经济中的中国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培育[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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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亚斌、易先忠、刘智勇:后发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赶超[J],中国软科学,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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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虹:企业——打好“创新”牌,保护知识产权[J],华东科技,2006(7).

[11]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范文第3篇

关键词:技术 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

一、技术创新的经济内涵

当今世界,科技进步和创新对增强综合国力的作用日益突现出来。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创新是一个企业、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的灵魂,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当企业面临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时,技术创新已不再是可有可无之物――它已经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条件。

“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这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对技术创新做出的界定。简言之,技术创新是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将发明转化为商品并首次实现其商业价值的动态过程,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内在源泉。可见,技术创新不是纯技术活动,而是技术与经济结合的活动,其核心是以技术为手段,实现更大的经济目的。正因如此,技术创新的关键之一在于商业化,检验技术创新成功与否的基本标准是商业价值。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

在真实的商业环境中,一项技术创新可能因为蕴含巨大的商业价值而被竞争者迅速模仿甚至剽窃,并丧失市场份额和领先地位。在信息通信技术革命的推动下,随着日益激烈的商业竞争和经济全球化的进行,这一现象已屡见不鲜。如何鼓励并保护技术创新,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都要面对的问题。国内外长期实践证明,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竞争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政府推动技术创新的核心政策手段和长效机制。

所谓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是通过法律手段,确认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规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权利人对其在科学文化领域内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以促进知识发展,推动人类进步。在我国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实现跨越式发展过程中,认识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其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作用,具有特殊的重要现实意义。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创新的主要动力来自创新本身所带来的收益。由于创新需要前期投入大量的生产要素,而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却不能反映其原始成本,因此就需要通过对市场进行干预来鼓励创新。技术创新最根本的是要建立一种机制,为技术创新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成为知识经济运行的基本要素和重要保证,成为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和有效机制。它的出台是社会对技术创新的一种激励措施,使技术创新者对其创造的知识拥有垄断性的产权,以使其获得高额垄断收益。知识产权保护是技术创新的前提和根本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就没有创新。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它贯穿于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法律保护

当今世界各国的竞争,与其说是经济的竞争,不如说是科技和人才的竞争,而科技和人才的竞争最终是知识产权的竞争,谁在某技术领域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谁就能在这一领域取得控制权,知识产权正成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一种资源。为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发展,必须制定一个公平的竞争规则,并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本质是鼓励建立在技术创新基础上的公平竞争,它通过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建立了公平竞争的规则。如各国的专利法都对专利的申请、授予专利的条件、专利的审查和批准,专利的权限、终止和无效,专利的实施与许可等都作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犹如体育比赛的规则,对所有参加竞赛的人都是公平的,也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企业技术创新必须遵守的,这就为技术创新营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依法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实施保护。对于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行为,各国政府都通过行政的或司法的方式予以惩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法律保护。

2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速企业技术创新的过程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为技术创新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有效的法律保证,同时为合理配置技术创新资源,正确选择技术创新的方向和途径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众所周知,技术创新是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各国专利法都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将其发明内容用充分完整的说明书公开,并在法定期刊予以公布。这些最新的技术情报不仅在国内,而且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传播。据权威部门统计,世界上每年的发明成果90%~95%都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专利文献是人类技术创新的历史记载,也是人类智力成果的宝库。从古至今,从中国到国外,发明创造(专利、商标)估计已超过四五千万件之多。这样,企业通过对专利文献检索,能够了解和把握国内外最新技术创新的水平和动向,从而选择正确的技术创新的方向和途径,有效地配置技术创新资源;能够抬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避免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从而站在“巨人”肩膀上发展最新的技术和水平。不仅如此,还能使企业进一步降低创新成本,缩短技术创新时间,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质量。据有关资料统计,运用现代的信息技术可以达到减少创新时间90%、降低成本75%、减少风险60%的效果。同时,知识产权法(主要是专利法)规定:同一项发明只能授予一项专利,实行先申请原则即专利授予最早提出申请的人。这种规定,一方面鼓励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又加剧了企业技术创新的竞争,促使企业提高创新效率,激励企业率先创新而获取知识产权保护,从而加速整个社会(包括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

3 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

技术创新资源包括用于研究开发的资金、人力和设备。我国对研发的财力投入一直严重不足,一年的费用仅300多亿元,相当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只占美国的1/40。我国的科技投入本来就不足,科技资源本来就贫乏,再加上长期以来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开发,又进一步加剧了矛盾,制约了我国科技的产出成果。有时花费了巨资研制产品,但当产品鉴定时却发现国外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前就拥有了相同的专利产品,这是科技资源的一种严重浪费。因而,产权保护中的专利制度在有效配置科技资源、提高研发起

点和水平、避免人、财、物浪费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世界上许多大公司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的各个环节中充分运用专利文献进行检索,改变闭门造车的局面,做到知己知彼,在最新最高的起点上确立科研课题,站在巨人的肩上往上攀登。

4 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市场化

新技术的商品化和市场化,是技术创新活动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技术创新的根本目的。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科技政策和管理措施,诸如技术鉴定、成果奖励、等,这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系统里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直接后果是只重成果鉴定和评奖,不重市场,终究不能形成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许多新技术被束之高阁直至流失,并不能在国家的经济建设中发挥作用。当前,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这是我国科技政策和管理向强化技术发明转化和扩散转移的一个重要标志。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规则是按市场机制运作的,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把保护和鼓励技术发明的商品化和市场化作为根本出发点。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人的奖励和回报,重点不是在技术发明完成后,而是在技术发明市场化以后,从其创造的效益中提取。发明人的奖励与其发明所创造的效益挂钩,创造的效益越大,其获得的报酬也就越多。这将大大调动科技人员将其技术市场化、商品化的积极性,改变我国大多数科研单位步履维艰的局面。

三、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1 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公司内部开设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课程,对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和掌握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树立产权意识,懂得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加强对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增强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 鼓励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现代企业最主要的资产已并非厂房和设备等实物资产,而是能带来超额利润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知识财产。它们是企业获得高额利润的源泉,是企业在竞争中成败的关键。除了企业传统的职能部门和生产单位以外,企业还必须有一个科学的管理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制订企业知识产权策略,保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落到实处。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可以为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网络化的知识产权信息系统,收集、整理、研究和利用知识产权情报信息,监视与企业有关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动向。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各个阶段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检索和检验,以防止盲目开发,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业务,企业除了根据其规模、经营性质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以外,还应引进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为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事务。

3 努力获取企业自主知识产权

技术创新是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从设想、发明、生产到推广应用的过程,是一种高级的脑力劳动,它具有探索性、创造性和复杂性等特点。技术创新的过程是从无到有的过程,也是信息加工的过程,它从输入各种信息开始,经过探索性的复杂过程,最终生产出智力成果。技术创新要获得成功,不能按常规走路,不能靠强迫命令,只能靠激励、靠引导、靠良好的法律环境来调动广大从事技术创新人员的积极性,技术创新在知识经济的冲击下,创新成本越来越大,风险不断增加,企业被授予相应的知识产权后,可凭借技术上的垄断地位,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的高额垄断利润,收回投资成本,既能确保企业技术创新的顺利进行,又可促进企业投入更多的资金进行技术创新,从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企业为了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提高创新质量和创新效率,使创新成果符合有关规定。现代社会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更不能离开人才。不充分重视人才,不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就不可能进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把智力创造成果和商业标志转化为商品,并确定了如何分配利益的标准。从性质上讲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一种财产权利。因此,企业要想获得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就必须利用知识产权机制,奖励技术创新人。论技术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奉 梅

摘要:本文从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入手,论述了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国内企业技术创新提出了意见与建议。客观而全面地阐释了知识产权保护在技术创新中的效用。

关键词:技术 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

一、技术创新的经济内涵

当今世界,科技进步和创新对增强综合国力的作用日益突现出来。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创新是一个企业、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的灵魂,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当企业面临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时,技术创新已不再是可有可无之物――它已经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条件。

“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这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对技术创新做出的界定。简言之,技术创新是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将发明转化为商品并首次实现其商业价值的动态过程,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内在源泉。可见,技术创新不是纯技术活动,而是技术与经济结合的活动,其核心是以技术为手段,实现更大的经济目的。正因如此,技术创新的关键之一在于商业化,检验技术创新成功与否的基本标准是商业价值。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

在真实的商业环境中,一项技术创新可能因为蕴含巨大的商业价值而被竞争者迅速模仿甚至剽窃,并丧失市场份额和领先地位。在信息通信技术革命的推动下,随着日益激烈的商业竞争和经济全球化的进行,这一现象已屡见不鲜。如何鼓励并保护技术创新,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都要面对的问题。国内外长期实践证明,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竞争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政府推动技术创新的核心政策手段和长效机制。

所谓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是通过法律手段,确认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规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权利人对其在科学文化领域内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以促进知识发展,推动人类进步。在我国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实现跨越式发展过程中,认识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并采取有

效措施充分发挥其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作用,具有特殊的重要现实意义。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创新的主要动力来自创新本身所带来的收益。由于创新需要前期投入大量的生产要素,而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却不能反映其原始成本,因此就需要通过对市场进行干预来鼓励创新。技术创新最根本的是要建立一种机制,为技术创新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成为知识经济运行的基本要素和重要保证,成为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和有效机制。它的出台是社会对技术创新的一种激励措施,使技术创新者对其创造的知识拥有垄断性的产权,以使其获得高额垄断收益。知识产权保护是技术创新的前提和根本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就没有创新。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它贯穿于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法律保护

当今世界各国的竞争,与其说是经济的竞争,不如说是科技和人才的竞争,而科技和人才的竞争最终是知识产权的竞争,谁在某技术领域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谁就能在这一领域取得控制权,知识产权正成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一种资源。为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发展,必须制定一个公平的竞争规则,并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本质是鼓励建立在技术创新基础上的公平竞争,它通过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建立了公平竞争的规则。如各国的专利法都对专利的申请、授予专利的条件、专利的审查和批准,专利的权限、终止和无效,专利的实施与许可等都作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犹如体育比赛的规则,对所有参加竞赛的人都是公平的,也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企业技术创新必须遵守的,这就为技术创新营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依法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实施保护。对于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行为,各国政府都通过行政的或司法的方式予以惩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法律保护。

2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速企业技术创新的过程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为技术创新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有效的法律保证,同时为合理配置技术创新资源,正确选择技术创新的方向和途径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众所周知,技术创新是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各国专利法都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将其发明内容用充分完整的说明书公开,并在法定期刊予以公布。这些最新的技术情报不仅在国内,而且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传播。据权威部门统计,世界上每年的发明成果90%~95%都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专利文献是人类技术创新的历史记载,也是人类智力成果的宝库。从古至今,从中国到国外,发明创造(专利、商标)估计已超过四五千万件之多。这样,企业通过对专利文献检索,能够了解和把握国内外最新技术创新的水平和动向,从而选择正确的技术创新的方向和途径,有效地配置技术创新资源;能够抬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避免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从而站在“巨人”肩膀上发展最新的技术和水平。不仅如此,还能使企业进一步降低创新成本,缩短技术创新时间,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质量。据有关资料统计,运用现代的信息技术可以达到减少创新时间90%、降低成本75%、减少风险60%的效果。同时,知识产权法(主要是专利法)规定:同一项发明只能授予一项专利,实行先申请原则即专利授予最早提出申请的人。这种规定,一方面鼓励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又加剧了企业技术创新的竞争,促使企业提高创新效率,激励企业率先创新而获取知识产权保护,从而加速整个社会(包括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

3 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

技术创新资源包括用于研究开发的资金、人力和设备。我国对研发的财力投入一直严重不足,一年的费用仅300多亿元,相当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只占美国的1/40。我国的科技投入本来就不足,科技资源本来就贫乏,再加上长期以来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开发,又进一步加剧了矛盾,制约了我国科技的产出成果。有时花费了巨资研制产品,但当产品鉴定时却发现国外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前就拥有了相同的专利产品,这是科技资源的一种严重浪费。因而,产权保护中的专利制度在有效配置科技资源、提高研发起点和水平、避免人、财、物浪费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世界上许多大公司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的各个环节中充分运用专利文献进行检索,改变闭门造车的局面,做到知己知彼,在最新最高的起点上确立科研课题,站在巨人的肩上往上攀登。

4 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市场化

新技术的商品化和市场化,是技术创新活动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技术创新的根本目的。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科技政策和管理措施,诸如技术鉴定、成果奖励、等,这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系统里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直接后果是只重成果鉴定和评奖,不重市场,终究不能形成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许多新技术被束之高阁直至流失,并不能在国家的经济建设中发挥作用。当前,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这是我国科技政策和管理向强化技术发明转化和扩散转移的一个重要标志。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规则是按市场机制运作的,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把保护和鼓励技术发明的商品化和市场化作为根本出发点。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人的奖励和回报,重点不是在技术发明完成后,而是在技术发明市场化以后,从其创造的效益中提取。发明人的奖励与其发明所创造的效益挂钩,创造的效益越大,其获得的报酬也就越多。这将大大调动科技人员将其技术市场化、商品化的积极性,改变我国大多数科研单位步履维艰的局面。

三、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1 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公司内部开设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课程,对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和掌握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树立产权意识,懂得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加强对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增强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 鼓励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现代企业最主要的资产已并非厂房和设备等实物资产,而是能带来超额利润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知识财产。它们是企业获得高额利润的源泉,是企业在竞争中成败的关键。除了企业传统的职能部门和生产单位以外,企业还必须有一个科学的管理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制订企业知识产权策略,保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落到实处。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可以为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网络化的知识产权信息系统,收集、整理、研究和利用知识产权情报信息,监视与企业有关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动向。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各个阶段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检索和检验,以防止盲目开发,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业务,企业除了根据其规模、经营性质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以外,还应引进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为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事务。

3 努力获取企业自主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范文第4篇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升,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获得了高度的关注,并且在很多方面都将影响社会工作的开展。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该制度是为了更好的确保技术创新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是一种必要性的制度。文章针对我国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的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问题

相对而言,当前的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是很健全,存在较多的缺失和问题,导致大量的技术创新被盗用,无法快速的投入使用,影响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除此之外,在制度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时,有相当数量的新技术被搁置,甚至不愿意发表出来,这就直接影响了国家的经济意义和社会利益。为此,必须在将来的工作中,采取强力手段解决制度问题。

一、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问题

国家的发展和社会建设,都离不开技术的持续创新,但如果在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出现问题,那么后续工作则难以开展。众多的技术研究人员、知识创新人员,都希望研究成果获得应有的保护和肯定,倘若反复被人窃取,自身利益长久得不到体现,那么技术研究项目将持续减少,流入国外的数量也不断增加,对国家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一)观念落后,制度不完善技术创新是属于单位、企业、个人的一种特殊“产物”,并不是公有的。我国在长久的发展中,针对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观念比较落后,制度的内容也不是特别的完善。首先,部分人在提出技术创新的概念后,未得到相关机构的认可,导致“冒名顶替”现象持续增多,甚至是出现了案件纠纷的现象。其次,现阶段所执行的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未对技术创新开展全面的保护,出现了矛盾、纠纷以后,多数情况会采取协调的方法来解决,也就是俗称的“私了”,导致很多技术创新人才心灰意冷,不再进行创新,部分地区出现了人才流失的现象。

(二)科研投入主体多样,成果权属不清晰与其他工作不同的是,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倘若在研究之前没有进行明确处理,将会导致成果“共享”出现严重的分歧。首先,很多技术项目在研究过程中,科研投入的主体表现为多样化的特点,多个机构共同合作、多个领域人才共同研究,导致日后的项目归属出现问题,争议较大。其次,技术成果在投入生产、加工时,获得的经济效益不能被合理分配,参与者之间的矛盾、社会需求的矛盾等凸显,无法在短时间内有效的解决,促使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走向了恶性循环。

二、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物质文化需求的提升,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将成为后续工作的重点,且对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较大。为了在客观上减少问题,在主观上实现认知的纠正,未来必须要通过一系列的方法,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缺失问题彻底解决。

(一)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识当前的国际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想要在国际上获得更加稳固的地位,在内部获得更好的生存发展环境,就必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要在战略意识上加强。首先,必须在全国范围内,不断的普及教育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呼吁广大民众、技术人员自主保护,在技术创新上从实际出发,减少纠纷。其次,针对某些重要的技术创新、知识体系,国家的相关部门要开展调研和分析,采取相应的力量来进行保护。必要时,必须出台相关的政策及法律,避免出现技术外流的情况。

(二)加大原创性研究,加强护持力度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问题在于,缺乏相应的部门支持,很多纠纷和矛盾未进行深入的处理,导致同类事件不断的发生。为此,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要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原创性研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要利用专利文献,掌握最新科技信息,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优化科技资源配置。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在立项前需经过专利文献检索。对于原创性或专利性较强的项目,在组织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前,科技成果完成者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知识产权报告,取得成果后,要及时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和软件登记,提高其知识产权的拥有量,以取得法律保护。

三、总结

本文对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从目前的工作来看,相关部门已经开始投入一定的手段进行保护,制度本身有所健全,可整体上的成果仍然不是特别的理想,部分工作存在较大的争议,社会舆论压力较大。未来,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研究,投入较多的措施,更好的保护技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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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海云.关于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J].科技与管理,2010,05:75-77+82.

[3]杨震宁,李东红.政府监管,鳗鱼效应与知识产权管理:企业创新绩效的提升[J].中国管理科学,2010,06:177-184.

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范文第5篇

最近,美国总统奥巴马采取行政措施打击“专利流氓”,受到了科技、金融等行业的欢呼。这不禁让我们深思,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专利流氓”是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市场发展的产物,它并不将专利投入生产,而是通过索要高额专利许可费或赔偿费来谋取暴利。由于“专利流氓”所购买的并不都是质量低下的专利,并且还具有较强的专利组合能力,因此在侵权诉讼中往往占有议价优势。

学者马修斯・雷特兹格(Markus Reitzig)等认为,“专利流氓”对社会没有做出任何实质性的生产贡献,并对生产性企业的创新造成了损害。媒体援引的数据也证实了这一点。2011年,美国很大一部分专利诉讼的原告是“专利流氓”,被指控专利侵权的美国企业力此支付了290亿美元赔偿金或者和解金。据有关数据统计,2013年苹果公司被“专利流氓”达42次。

由于“专利流氓”将专利货币化,而非商品化,它的出现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功能逐渐从传统意义的激励发明创造转变力金融投资工具。

可以说,造成这种现象的症结在于我们忽视了对知识产权保护边界的确定,甚至认力解决创新低下的良药是无节制的知识产权保护。“专利流氓”的出现则向我们展示了它是如何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力量来限制市场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阻碍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