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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范文第1篇

关键词:森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功能监测与评价

中图分类号:X17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632175

森林因其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作用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与关注,但目前,我国对森林的各项服务功能考虑还不够充分。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水平与科学技术层次的增长,人们对生态环境提出了更高层次的需求,这就要求我国相关林业人员通过对森林的合理经营进一步提高其对空气质量的改善功能。由此可见,对森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的功能监测与评价的研究进行已刻不容缓。

1 为什么选择黑龙江省进行森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功能监测与评价研究

黑龙江省是我国的林业大省之一,其林业总面积达到3126万hm2,占到黑龙江省土地面积的68.9%。有林面积达到1919万hm2,活立木总蓄集15亿m3,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3.6%,森林相关数据位于全国首位,多年来对我国空气质量的改善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这样的林业大省开展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的研究很有典型性,且如果能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将对我国相关空气质量的改善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

2 森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功能监测体系设置

采用群状圆形样地,并在样地中按照4km2的网格间距进行抽样,设置监测因子,通过监测因子对森林本身对空气环境带来的影响定期进行监测,从监测得出的结果中对不同林木种类及其自身状态对改善空气环境功能的大小进行分析,相关研究人员应在森林中心设置永久性观测样地,为长期进行森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功能研究做好准备。在具体监测中,相关研究人员需要选择林分温度、湿度、空气负氧离子含量作为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因子,并在监测因子设置中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监测因子需要能够充分反映森林空气环境质量状况。在具体操作中,监测因子应具有可执行性,且较为便利操作。监测因子花费的费用对于经营单位应该是可以接受且合理的。

3 关于森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功能监测评价的方法

3.1 监测中林分因子与空气环境质量关系分析

在监测中,选择不同的林分类型、林分发展阶段、林分郁闭度等主要林分因子,与通过监测到的负氧离子含量、空气湿度、温度等影响空气质量的相关因素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在分析对比中了解森林不同林木种类及其自身状态的不同对空气环境质量的作用与影响以及其中的相关规律。 为了方便研究人员分析,可以根据黑龙江省林区特点将林区分类,可以将其分为未成林、灌木林、针叶林、针叶混交林、阔叶林、阔叶混交林、针阔混交论等7种林木种类。在对林木进行分类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多功能自然森林经营理论,对黑龙江林区的森林发展阶段进行分层,可以分为无林地阶段、林分建群阶段、竞争生长阶段、质量选择阶段、近自然林阶段、恒续林阶段等6个阶段,研究人员可以采用相关计算机软件程序对其进行统计分析。

3.2 监测中对森林改善环境质量功能进行评价

研究人员在对森林改善环境质量功能进行评价时,可以采用温湿指数评价体系、安培空气质量评价系数、森林空气负氧离子评价模型等评价方法对其进行评价,从多种评价方法角度考虑不同森林对空气质量改善效果的不同。其中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其参考的环境因素也有所不同。

3.2.1 温湿指数评价体系

在温湿指数评价体系中,其主要从生理气候角度评价人体对空气环境的舒适度等感受,在这个过程中,温湿指数评价体系综合考虑了温度、适度和日照等气象相关因素对森林空气环境的影响,这些因素都是直接影响人体体表对冷、暖、凉、热、干、湿等感觉的直接指标。温湿指数评价体系多用于森林空气环境评价、旅游气候环境研究中,在对森林空气监测中发挥了巨大的效用。

3.2.2 安培空气质量评价体系

安培空气质量评价体系是在国际上受到广泛认可的一种森林空气质量评价体系,在我国也经过了较多的实践监测,其能够较好的反映森林的真实空气质量,在对森林空气监测中发挥了巨大的效用。

3.2.3 森林空气负氧离子评价模型体系

森林空气负氧离子评价模型体系也是在国际上受到广泛认可的一种森林空气质量评价体系,由于空气中的负氧粒子对空气中的污染物和悬浮颗粒有着很强的吸附、聚集和沉降作用,所以说空气中的负氧离子能够起到净化空气的作用。在森林空气负氧离子评价模型体系中,将空气中的负氧离子的高低作为评价森林空气质量好坏的重要指标,在对森林空气监测中发挥了巨大的效用。

4 结论

在森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测中,很多影响监测的关键性因素会随着季节变化而变化,因此笔者建议相关人员最好在天气气候较稳定的夏秋季节进行监测,以此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邓成,张守攻,陆元昌.森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功能监测与评价研究[J].生态环境学报,2015(01):84-89.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范文第2篇

摘要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已进入关键时期。通过结合新《环境保护法》和新时期大气环境管理实践,从立法模式、目标导向、政府责任和制度逻辑等方面提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建议,指出应积极尝试改革立法方式,树立改善空气质量的立法思维,充分体现政府为质量达标负总责的立法思路,建立“质量达标—总量控制—排放达标”相互联动的制度框架,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管理体系。

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清洁空气:立法模式:环境保护法

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进入关键时期。目前,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尽管总体上与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相比有了很大改进,但与新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改善要求依然有较大的差距,科研学术界对目前的修订草案也依然有很多分歧和争议。新《环境保护法》的许多精神以及一些有意义的条款都没有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得到体现,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从立法模式、目标导向、政府责任、制度逻辑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值得商榷和改进的地方。为了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得到一个真正向大气污染宣战、让老百姓对蓝天有期待的“清洁空气法”,提出五条框架性修改建议。

尝试改革立法方式,建立科学立法新模式

尽管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但新《环境保护法》为新时期科学立法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模板。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的框架要求,环保立法工作近中期将面临着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法”的任务。为更好落实新《环境保护法》的要求,真正实现保护大气环境的目标,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需要提高到国家层面,建议尝试改革立法模式,突破部门立法的限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立法,让公众和专家充分参与立法过程。法律制定要突破传统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即使无法做到像近300页的美国《清洁空气法》那样详尽,也要尽可能成为一部职责清晰、规定详细、可实施操作的法律,为重拳治霾、铁规减排、依法行政、环境法治奠定法律基础。

如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这种惯例去制定单项法,那么上位法应该是“环境污染防治法”,而不是《环境保护法》。建议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为契机,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并吸取《环境保护法》修订的经验,将现行的以原则性要求为主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扩充成为包含详细法律规定的“清洁空气法”(以下统称“清洁空气法”),以增强法律在实施中的实用性和权威性。根据行政程序,以往的做法是先由全国人大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再制定实施细则,环保部门再制定实施办法,地方人大或政府再制定条例和规定。这样一方面造成实施时间拖延很长;另一方面留给行政部门很大的“法律空间”和“自由裁量权”。

明确清洁空气目标,支撑环境管理转型

防治环境污染是我国环境立法一直以来围绕的主题,其重点是对各种污染源的排放行为做出法律规定。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立法目标应该适时进行调整,清晰树立面向改善环境质量目标的立法新思维,为全面实现环境质量导向的环境管理转型提供法律支撑。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实现向环境质量管理转型的法律、体制和公众基础。为此,建议把《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名称直接修改成“清洁空气法”,作为面向民生、科学立法、依法治国的突破口,切实推进空气污染依法治理工作。而且,建议已经启动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准备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分别更名为“清洁水法”和“清洁土壤法”或“土壤环境保护法”,为支撑面向环境质量的管理转型提供法律保障。

清洁空气是确保公众健康的必要条件。建议把保障公众健康放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首要位置,“清洁空气法”要体现这一要点。政府部门不应回避空气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在环境保护立法过程中要加强空气污染对健康的影响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干预这种影响的有效措施。建议“清洁空气法”要在条款中具体体现新《环境保护法》第39条的要求,把大气污染的健康影响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健康效益落实到法律条文中。例如规定建立更加有效的灰霾重污染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以及根据对健康影响的干预效果评估各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效等。同时,建议增加法律条款,明确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政策的制定要求,要进行社会一经济一技术一环境综合分析,特别是费用效益分析和公众健康影响评估。落实政府目标责任,建立达标管理机制

“清洁空气法”要充分体现污染源对排放达标(包括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负责、政府对区域空气质量达标负责的总体立法思路。明确空气污染控制或空气质量改善的目标期限,真正落实辖区政府改善空气质量的责任。建议在“清洁空气法”中进一步明确大气污染防治的最终目标,通过保护大气环境减少或防范大气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生态系统产生的负面影响,从而授权政府对未来可能恶化的大气环境问题尽早进行预防和应对,以避免类似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和PM2.5污染防治工作启动太晚,错过最佳控制时机的情况再次发生。由于“十一五”期间没有对氮氧化物采取总量控制措施,导致氮氧化物排放量上升了37%。为了让百姓看到我国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建议国务院明确制定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的时间表,在“清洁空气法”中明确国家空气质量达标的期限,在“十三五”期间至少有一批城市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如果不能在法律中明确提出时间表,则建议增加一项要求“各级政府2016年6月5日之前本地区空气质量标准达标期限,并向社会做出承诺”的条款。

考虑到大部分城市目前都达不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因此不达标城市必须实行严格的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制度。这是“清洁空气法”要重点解决的根本问题,也是落实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根本途径。建议新的“清洁空气法”专门设立一章对此做出详细规定,给出全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时间表和路线图,分别对目前已经达标的、近期(如五年)能够达标的、中远期实现达标的城市提出空气质量管理要求。对于不达标地区和城市,新法律应该亮出几个“杀手锏”,如党政同责、区域限批、行业限批。考虑到目前城市群的迅速发展,法律对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和区域空气质量改善规划的协调也应做出规定。在达标规划的技术层面上,要注意空气质量改善和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之间的转换关系以及大气污染与气候变化、生态保护的协同问题,注意排放总量控制与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以及主要“双高”行业的生产总量控制的关系,明确提出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优化减排管理模式,理顺总量控制机制

污染减排是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支撑手段,是实现蓝天白云的“硬道理”。但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是基于技术可行性和基于减排潜力测算的总量控制,总量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企业达标之间存在着脱节。随着以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模式的确立,“清洁空气法”需从立法层面调整优化污染减排的手段与模式,制定、实施基于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多种污染物环境容量控制方案,提高总量减排的精确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此,建议将现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嵌入综合性大气污染防治框架中,运用污染源达标排放、超低排放、最佳可行技术改造等多重手段,共同推进污染减排。对于远距离传输的高架点源以及可监测、可统计、可核实的大型污染源,实施全国和区域总量控制;对仅限于局地影响及监测、统计基础薄弱的污染源、污染物,以治污减排工程、技术、管理、政策推动作为重点,强调地方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对排放标准实施的监管。

新的“清洁空气法”还应理顺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多种排放控制手段之间的关系。目前,上述手段之间尚存在不衔接和相互矛盾的问题。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统计,全国所有燃煤电厂若全部实现达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三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约为500万吨;而按照“十二五”总量控制要求,除烟粉尘外前两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合计为1 550万吨;若所有燃煤电厂都实现超低排放,即烟粉尘排放浓度10毫克/米3、二氧化硫35毫克/米3、氮氧化物50毫克/米3,上述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量合计为160万吨。因此,建议“清洁空气法”进一步理顺质量达标、总量控制以及达标排放三者之间的关系,以质量达标确定总量控制目标,以总量控制作为制定排放标准的依据,通过排放标准的修订来实现总量控制和质量达标。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普遍实施的一项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制度,但国务院和环保部都一直没有出台详细的法规。“清洁空气法”应该明确这项制度与企业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总量控制制度以及将来的环境税制度之间的关系。作为应对当前企业排放普遍超标问题的法律“底线”,建议“清洁空气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全面实施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同时规定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是对企业监督的关键法律依据。

强化经济激励手段,全面公开环境信息

目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没有充分体现《环境保护法》确立的“多元共治,多策并举”的思路。草案尤其缺乏对运用市场经济手段治理大气污染的法律规定。总体上看,这一立法缺陷与我们以往要求企业“必须怎么干”的传统立法模式有直接关系。因此,“清洁空气法”除了要关注不同污染防治对象之外,还要特别注意平衡好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包括媒体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关系,确立清晰的政府主责、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因此,“清洁空气法”要特别强调地方政府以及非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对清洁空气“督政”给出具体规定和法律依据。

建议“清洁空气法”要确立法律、行政、市场和信息多种手段“并举”的框架。特别是市场经济激励型政策,也是需要政府出面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因此,建议“清洁空气法”把一些目前试点证明有效、可以全面推广的经济政策予以固定化,如排污权有偿使用、环境责任保险、大气治理补偿、环境税费等制度,对于那些没有全面试点但有很好发展前景的经济政策手段给出一些鼓励性的法律条款。

环境法治最基本的保障是环境信息公开。新《环境保护法》的最大亮点也在于此,其用单独一章确立了信息公开在环境保护中的独特地位。新《环境保护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力,而且环保部门也应该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大气污染治理提供便利。建议在“清洁空气法”中,将企业排污信息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环境公益诉讼专门形成一章,并制定可操作的公众参与大气污染违法举报奖励制度。还要特别设立大气环境信息公开负面清单制度,以全面建立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常态化制度。

主要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EB/OL].2014-11-30.ht tp:// npc. gov. cn/npc/xinwen/lfgz/flca/2014-12/29/content_1891880. htm

[2]EPA. Clean Air Act[EB/OL]./ epw. senate. gov/envlaws/cleanair. pdf.

[3]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EB/OL]./npc.gov. cn/huiyi/lfz t/hj bhfxzaca/2014-04/25/content_1861320.htm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环境监测;空气质量;监测系统;注意问题

中图分类号 X8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122-0163-0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迅猛的发展,但经济增长背后却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如今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不仅危害到动植物的生存,更危害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诸多环境问题中,尤其严峻的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空气受到了污染,这无疑是人类健康的直接威胁,因此在环境监测中运用空气质量监测系统来监测空气质量,以更好的真实的反映空气污染程度,从而在掌握空气质量的前提下有针对性的进行环境护理和改善,促进生态的平衡发展。空气质量监测系统是一项专业的空气质量监测技术,在监测环境过程中注意哪些问题,采取什么措施是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在环境监测中有效运用的重点,对改善环境污染来说,也是具有重大的意义。

1 空气质量监测系统

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核心是自动监测仪器的自动监控的实现,是用以采集空气样本并对空气的质量和变化情况进行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的一套系统,在空气质量报告和空气质量预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我国重要的空气质量监测技术。空气质量监测系统主要由中心计算机室、监测系统实验室、各监测小站等部分组成,基本上能实现自动化采样空气样本、分析和对数据样本进行处理等功能,从而给各类提供各种空气指数和指标,以反映空气的真实状况。

2 在环境监测中运用空气质量监测系统需注意问题

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在环境监测和改善环境污染等问题上的重要性已经被社会各界认识和接受。为了能顺利运用这套系统以充分发挥这项技术在环境监测中的作用,需注意其通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方式对其质量加以控制,此外还需注意其设备维护等方面的问题。

2.1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建立

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运用必须先建立起一套合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具体包括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和操作指导书,以及适时的质量记录等。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下,要求技术人员熟悉和掌握质量管理体系的各项要素的内涵,结合具体工作岗位编制出规范性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在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空气质量监测。

2.2 在组织上和技术上保障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运用

1)建立具体的分工小组以提供组织上的保障。首先,建立中心控制组。这个小组主要负责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中心控制工作,并且对各监测小站监测仪器的运作情况进行控制和诊断。还负责地监测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并日报和预报等工作。其次,建立运行保障组,负责对空气质量监测系统以及各监测小站的例行监测报告工作。再次,建立仪器维修组。负责对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各设备进行维护和及时修理。最后,建立质量控制组。该组负责对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标定和校准等工作。

2)为实现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运用所需提供的技术保障。这需要吸收和采用熟悉相关环境保护知识和法规的监测人员,并且要求他们具备上岗证和良好的素质。另外,需购买稳定性好,能持续运行,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的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前需测试和调试。此外,需采用国家的标准方法作为监测方法。

3)注意标准物质和易耗材料的选取。需以标准气为空气质量监测系统仪器的标准物质,对于空气质量监测系统需用的β射线测尘仪,应采用标准膜和电子流量为校准物质。在易耗材料的选取方面,一般以过滤膜、气体管路等材料为首选。所选材料在应用前应通过国家相关的测试,以确保对空气质量监测的结果没有影响后才能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4)注意监测仪器的校准。对强制检定仪器进行强制检定,一般以一年为强制检定周期。对于目前还未能通过计量部门检定的仪器需采用自行校准的办法,一般其有效期为一年。另外在空气质量监测系统仪器使用期间也应做不定期的自校准和检查,以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另外,还需对设备仪器进行编号和归档管理。

5)注意对数据和报告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理。对于监测的数据标准,应以国家的计量单位为标准,并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对有效数据进行适当的取舍。严格遵守原始数据二级审核制度,对于上报的数据需进行三级审核。需对监测数据进行备份以保证数据的完整和安全。

3 小结

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在环境监测中往往因为一些日常工作的疏忽和小失误而影响监测效果和结果,不能真实反映空气质量和误导环境改善工作。通过建立质量监测系统仪器,提供组织上的保障,提供技术保障,注意标准物质和易耗材料的选取,注意对数据和报告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理等方面措施以顺利实现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在环境监测的有效运用,对切实提高我国空气质量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黄仁杰,张荣锁,沈钢,倪士英.我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质量管理现状及发展对策[J].辐射防护,2009,05.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范文第4篇

关键词:燃煤锅炉 燃气锅炉 污染物排放 环境效益

中图分类号:X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6(c)-0131-02

乌鲁木齐是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是新疆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是新欧亚大陆桥中国西段的桥头堡,乌鲁木齐在西部大开发中占有极大的地理优势,特别是随着新亚欧大陆桥的全线贯通,乌鲁木齐在中国西部乃至中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但由于种种因素影响,乌鲁木齐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直以来都无法达到国家对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要求,对市民的正常生活和健康以及城市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成为影响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乌鲁木齐市自1998年启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以来,大气污染防治一直是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之一,通过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强化污染治理、提升环境监管能力,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但空气环境质量并未得到根本改善,尤其是冬季环境空气质量污染突出,环境质量形式不容乐观。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属于典型煤烟型污染,大气污染物浓度受采暖和气象因素的影响,采暖期空气污染严重,非采暖期空气质量较好,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在冬、春两季节污染很重,秋季次之,夏天污染最轻,“U”字形分布的季节特征十分明显,这与原煤消耗有很大的关系。2012年根据《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会议纪要》,全面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力度,严格落实八项“铁律”,全市所有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调峰锅炉一律改用天然气供热,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燃煤小锅炉必须全部拆除,全市180家供热企业被列入供热燃煤锅炉天然气改造工程,力争完成全市燃煤供热锅炉“煤改气”工作,努力改善乌鲁木齐市环境空气质量。该文以其中一个供热站为例,通过对煤改气前后燃煤和燃气供热锅炉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比较,得出燃气锅炉替代燃煤锅炉所呈现的环境效益。

1 项目概况

该集中供热站占地面积为6 000m2,原锅炉装机容量为3台29MW燃煤高温热水锅炉,供热站供热面积约100万m2。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党委十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确保乌鲁木齐市2012年供热能源结构调整及供热体制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力争完成全市燃煤供热锅炉“煤改气”工作,根据《2012年乌鲁木齐市供热能源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市燃煤供热锅炉天然气改造工程实施方案》,该供热站根据公司锅炉房现状,于2012年在原燃煤锅炉房内拆除原有燃煤锅炉,重新安装3台燃气锅炉(1台46MW和2台29MW)及燃气锅炉附属鼓风机等配套设备。

2 污染物排放比较

2.1 大气污染物

2.1.1 燃煤锅炉

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有烟尘、SO2和NO2。该供热站原3台29MW燃煤高温热水锅炉年耗煤量约为3.5万吨,根据乌鲁木齐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011年对其锅炉烟气监测结果,该锅炉房所排烟气中烟尘平均排放浓度为37.6 mg/m3,二氧化硫平均排放浓度为164 mg/m3,氮氧化物平均排放浓度为211 mg/m3,按照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要求,该供热站锅炉均执行《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2154-2010)中规定的A区Ⅰ时段烟尘50 mg/m3,SO2 150 mg/m3标准的要求,根据烟气监测结果,该供热站抽检锅炉排放的烟尘可满足相应时段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而SO2浓度超过标准要求。按照用煤煤质硫份0.48%,灰分8.18%,烟气复合除尘率95%,脱硫效率70%,由物料衡算计算该供热站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烟尘42.9 t/a, SO280.6 t/a,NO2126.7 t/a。

此外,该供热站煤场在储煤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这也是位于市区内集中热力站普遍存在的问题。

2.1.2 燃气锅炉

锅炉燃烧天然气产生的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有SO2和NO2等。该供热站燃煤锅炉“煤改气”后,燃气锅炉年天然气消耗量为4940万m3/a,根据乌鲁木齐市环境监测站2012年采暖期对其正在运行的2台29MW燃气热水锅炉烟气监测结果,两台锅炉二氧化硫浓度未检出,烟尘浓度仅一台锅炉检出,浓度为8.1 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57~59 mg/m3之间,根据烟气监测结果,该供热站燃气锅炉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全部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中Ⅱ时段标准要求,同时也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燃气量,燃烧天然气排污系数等参数,理论计算出该供热站煤改气后燃气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07 t/a,氮氧化物排放量为91.1 t/a,烟尘排放量为14.9 t/a。

2.2 噪声

燃煤锅炉房的噪声主要来自鼓风机和引风机等设备噪声、运煤车辆噪声和上煤系统产生的噪声,其中鼓、引风机等设备均在设备间内,经隔声降噪后厂界噪声可达标,但煤场露天操作装载机和运煤车辆产生的噪声对项目区声环境有较大影响,尤其该供热站周围均有居民楼,噪声对周围居民日常生活影响较大。

燃气锅炉房噪声源主要为燃气锅炉房内补水泵、循环泵、燃烧器和鼓风机等设备噪声源,在对燃烧器及鼓风机等实施减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可达标。

2.3 固体废物

原燃煤锅炉房固废主要为炉渣及除尘器收集的灰渣,锅炉房年耗煤量为3.5万 t/a,年产生灰渣为4 242.11 t/a,锅炉产生的炉渣及除尘器收集的灰渣全部排入除渣沟,经除渣机集中输送到渣仓由汽车运走。

锅炉房煤改气后,燃气锅炉无废渣产生。

2.4 水污染物

燃煤锅炉房用水主要为锅炉补水及一、二次管网补水,设备冷却水、脱硫用水、冲渣水等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锅炉房煤改气后,无废渣产生,烟气可直接排放,减少脱硫用水、冲渣水等生产用水。

3 环境效益分析

3.1 减少原煤消耗,大大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该供热站实施煤改气工程后,原锅炉房内3台燃煤热水锅炉将被取代,由此削减原煤使用量3.5万吨左右,燃煤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都有大幅度削减,具体的削减量见表1。

从表1的数据表明,该供热站煤改气后,供热面积没变,但其主要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及二氧化氮均有大幅度削减,削减率分别为65.3%、99.9%和28.1%,对当地空气质量改善起到积极的作用。

3.2 彻底消除煤场扬尘及运煤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供热站煤场扬尘及上煤、运煤产生的噪声一直是供热站难以解决的问题,随着《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4)》、《乌鲁木齐市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新标准的出台,对扬尘治理提出更高要求,运煤及储煤需实行全封闭,不可避免的加大供热站的投资,供热站煤改气后,这些影响随之消失,同时煤场还可以进行绿化等其他用途,提升了城市景观,改善了供热站周围的环境面貌。

3.3 其他环境效益

供热站原燃煤锅炉每天产生的炉渣用重型框链除渣机将灰渣输送至高位灰渣房收集,直接由拉渣车运至城市垃圾场,项目煤改气后,燃气锅炉无炉渣等产生,彻底消除拉运灰渣时对城市环境的影响。

4 结语

综上可以看出,天然气为清洁能源,供热站实行燃煤锅炉“煤改气”后,呈现的环境效益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减少原煤消耗,有效改善燃煤供热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明显下降,实现二氧化硫及烟尘的大幅度削减,对改善当地空气质量起到积极作用,环境效益显著。

根据历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通过实施“煤改气”等一系列减煤措施后,2012年全市二氧化硫年均浓度为0.058 mg/m3,比2002年降低了43%,不再是首要污染物,首次达到了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GB3095-2012)要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为0.145 mg/m3,比2002年降低了12%,二氧化氮年均浓度稳定保持在0.05~0.07 mg/m3之间,浓度值变化不大。

乌鲁木齐市“煤改气”工程虽然极大的降低了二氧化硫的浓度,但可吸入颗粒物和二氧化氮年均值均超过标准要求,尤其是可吸入颗粒物近两年呈现出上升趋势,随着市区面积的扩大,能源使用的进一步增高,机动车保有量的急速增长,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由煤烟型污染向复合型污染转变的趋势更加突出,乌鲁木齐市空气质量改善的任务依然艰巨,开放源、机动车尾气、扬尘已成为该市空气颗粒物的主要来源之一,今后需在减排煤烟尘基础上,加强机动车尾气和扬尘污染防治。

参考文献

[1] 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会议纪要.乌党办纪[2012]13号.2012.

[2] 奚元福.环境保护计算手册[M].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评估模式

我国工业发展的步伐在逐渐的加快,产生的污染物也越来越多,导致了空气的质量在逐渐的下降,在一些严重的地区,已经危害到了人们的安全。城市空气质量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政府也出台了一些办法,但是效果并不显著,因此,人们更加的关心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评估的改进工作,为环境的改善作出贡献。

1 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评估

城市空气质量在评估的过程中,主要的目标就是能够完整的告诉各个关系人空气的环境质量,主要包括不同时段、不同地区的空气环境质量,能够对空气环境质量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揭示。本文主要是通过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和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结合具体的城市案例来进行研究,使用微观和宏观相结合的方式,以下是从宏观的角度对于城市空气质量评估模式的改进进行探索。

1.1 环境质量报告

城市环境质量的评估主要是在环境质量报告书中进行记录的,报告书对于年度环境污染物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使用年均值来表示整个城市的空气环境质量,但是经过实际的分析,发现年均值无法科学地反映出城市的空气环境质量,尤其是在北方,受到采暖期的影响,导致了冬季与非冬季出现了极大的差异,年均值的代表性出现了严重的下降,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可以利用污染物的季节标准来进行环境质量的评估,按照冬季和非冬季来进行划分,这样就可以保证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评估模式的精确性。在冬季可以使用单独的衡量标准,这一衡量标准,可以低于非冬季的衡量标准,除此之外,还要对整个四季建立独属于哥哥季节的衡量标准,有条件的城市就能够选择合适的标准进行实施。冬季与非冬季的城市,空气质量评估标准是强制性的,对于空气质量环境较差的城市,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补偿机制,对于污染源的排放进行限制,普及清洁能源,还要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力度,使得城市的居民有着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在冬季也能够保持空气的清新。

1.2 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

报告书的内容是极为丰富的,整个体系也变得十分的完整,τ谕臣频牡阄挥胧奔涠加凶畔晗傅幕分,也改变了传统的应用模式,空气的质量不在使用单一的数值来表示,这样就使得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评估模式变得更加的科学。

2 案例分析

城市空气质量评估的内容十分广泛,从宏观来将主要包括空间和时间两个方面,从微观来看,主要包括监测和统计两个方面。

2.1 对于现有的监测频率和统计方法的评估

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首先要做好的就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城市的空气环境质量能够达到标准,保证人们能够生活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下。现有的污染控制标准能够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但是却不能够改善城市的空气环境环境,这是因为在全年控制指标之下,无法体现出部分时间段的具体空气情况,例如全年中仅仅有一半的时间空气质量是达标的,而在另外的一半时间内,空气质量也没有达标,排放量也没有减少,从全年的控制情况来看,排放总量就会降低,但是从整体的控制情况来看,排放量超标的情况并没有得到一定的改善。

目前,我国大气环境质量在监测的过程中,是使用年均值来表示的,有些国家对于小时均值和日均值也有着一系列的规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所规定的年均值的具体情况如下:一级标准是0.02、二级标准是0.06、三级标准是0.01,日均值的标准规定情况如下:一级标准是0.05、二级标准是0.15三级标准是0.25,小时均值的具体标准如下:一级标准是0.15、二级标准是0.50、三级标准是0.70。一级标准主要适合用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一些特殊的地区,二级标准适合用在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级标准为特定工业区。

下面以本溪市为例来验证以年为统计分析频率是否符合统计结果。

2015年本溪市的SO2年均值为0.057,国家二级标准是0.06,0.057

从上表可以看出,检验的概率值为0.217大于显著性水平0.05,说明12月份SO2排放量与正态分布无显著差异,可以认为服从正态分布。

12月份本溪市SO2浓度的平均值是0.089985,标准差是0.057,统计天数31天。即s=0.057,x=0.089985,n=31,u0=0.15。采用左单侧检验,假定显著性a=0.05水平。

设Ho:u≤0.15

则H1:u≥0.15

Z>Za,所以不能拒绝原假设,即不能说日均值显著的低于0.15。那么本溪全年应该也是看成没有达到二级标准,这说明用年均值衡量地区的空气环境质量的代表性不强,不能充分反映出当地的空气质量。

2.2 季节频率统计法

下面还是以本溪为例来分析冬季与非冬季之间空气质量的差异。

直观上可以看出冬季的浓度远远高于非冬季,如果完全简单的求出平均值,则不能真实地反映出本溪的空气质量,容易给人造成错觉,认为环境很好,但这与当地居民的感受明显不符。把本溪市的SO2排放分为冬季与非冬季两类,为了验证冬季与非冬季是否有显著差异,采用Mann-Whitney检验。由于检验概率0.000小于显著性水平0.05,表明冬季与非冬季之间的差异是显著的,也就是说有着季节影响。

3 结论

理想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评估从时间角度看,监测必须是连续监测,实时反映当地的真实空气环境质量。《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应使用季度统计分析标准取代年均值统计分析方法。《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需要进一步分析现有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法,并且应该向大众公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