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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与思维方式

逻辑与思维方式

逻辑与思维方式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文艺理论 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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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跨世纪的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建构中国特色的文艺理论体系,已经提到了文艺理论研究的日程。笔者以为,未来中国特色的文艺理论结构体系应该是多种多样的。从理论视角和方法来说,可以从人类文化学、文艺心理学、文艺社会学、文艺形态学、符号文艺学,甚至更新的角度和方法去研究和探讨文艺的规律,作出理论的概括。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是从人类生命最基本的生产实践层面出发,以整体性的方位来考察文艺现象的,有它不可取代的优越性。但是,它的结构体系也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新时期以来就有“美学—历史”相统一的各种体系模式、艺术生产论模式,还有人主张艺术反映论、审美创造论等等模式,这都是应该鼓励的。强求一律,要建构“大一统”的“范式”,不符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的精神,不利于学术的繁荣和发展,也不利于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文艺理论。

诚然,为了社会主义文艺的健康发展,在新的文艺实践中,文艺理论研究要花力气建构新的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体系形式。这需要从多方面着手。我以为,起码要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科学地总结人类的文化实践经验,特别是社会主义文艺的丰富经验。因为这种文艺实践经验,乃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更高阶段,把人民群众的审美需要同他们在改造世界中的审美活动重新结合的伟大实践,有着许多新的美学特征和优秀的思想的、艺术的传统;同时,它又是不断汲取人类文化一切有价值的思想艺术成果创造出来的文艺,有它的辉煌的成功经验,也有挫折的深刻教训。无论是前者或后者,都是我们进行新的理论思维的宝贵财富,它理应是建构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体系的实践基础和主要理论概括内容。第二,广泛研究、分析西方从古到今的文艺理论思维材料,特别是西方现当代文艺理论的思维成果,去其糟粕,取其优秀合理的成分,以拓展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的理论思维角度和内涵。比如,“西方马克思主义”者面对资本主义现实,提出的一些新观点、新命题,欧美一些被称为“新马克思主义”者、文化上的“新保守主义者”,像弗雷德里克·杰姆逊、伊哈布·哈桑、丹尼尔·贝尔等,对“后工业社会”或称“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后现代主义文化存在和精神的评论和分析,都是值得我们关注和引为鉴戒的。第三,要认真梳理我国古代文艺理论的优秀成果。这是一份十分宝贵而且丰富的理论遗产,有它不同于西方文艺理论的思维方式、体系、范畴和命题,需要我们进行艰巨的分析和转化的工夫,吸纳融会到马克思主义的文艺理论中去,从而建构出有中国特色的当代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新体系。以上这些工作,我们在20世纪都在做,但显然没有做完。在上述这些工作中,我认为关键的一环,是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的文艺理论思想,学习他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文艺学说的鲜明态度,以及善于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建设现代化的实践相结合,建构当代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的思路和思维方法。本文就这方面阐述一些个人的见解,请方家与同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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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理论体系都必须有它建构的逻辑起点。黑格尔说,“作为一个体系,需要有一个原理被提出并贯穿在特殊的东西里面”(注1)。这个基本“原理”,笔者以为就是体系建构的逻辑起点。马克思主义的逻辑起点,从理论建构的根本层面来说,就是实践;从理论展开的层面来说,是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由此出发,它从宏观的人类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基本实践中,从人类社会大结构中,确定文艺是人们“艺术的”掌握世界的方式,是一种审美性的社会意识形态,从而科学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文艺学说的逻辑起点。列宁从俄国革命的实践条件出发,根据历史唯物论的阶级斗争学说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基本原理,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文艺学说,提出无产阶级文学的党性原则;十月革命后又提出建设无产阶级文化和“艺术是属于人民的”思想。我认为,这就是列宁文艺思想的逻辑起点。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条件下,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以“为群众和如何为群众”的问题为中心,提出文艺“首先是为工农兵的”、“文艺服从政治”的观点,以此展开他的文艺思想,这也就是文艺理论思想展开的逻辑起点。

邓小平的文艺理论,是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中建立起来的。它集中表现在邓小平同志在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上的《祝辞》里,也展开在他关于反对思想战线的错误思想倾向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讲话与报告之中。在《祝辞》里,他第一次用明确的语言,阐述了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任务。正是在这一理论命题的前提下,他指出:“在这个崇高的事业中,文艺发展的天地十分广阔”(注2),从而系统地阐述他的文艺思想和一系列理论命题以及原则。在笔者看来,这就是他的文艺理论展开的逻辑起点,就是由这一起点出发,他论述了文艺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现实任务和长远目标,整个文艺工作的“是非标准”和社会主义文艺属于人民的根本性质与一系列思想原则。这一理论逻辑起点是很高的。就理论上说,它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关于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学说,丰富了马克思关于“艺术的掌握世界方式”的命题,把实现社会主义的思想、理想,同社会主义文艺的历史使命联系起来。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文艺学说的重要发展,在理论上明确了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文艺的崇高任务,把马克思主义文艺学说从适应无产阶级革命实践需要的形态,转变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高度文明的形态;在实践上又给新时期的文艺创作与发展、艺术生产体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开创了发展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新的里程碑。这一理论价值,我们是必须充分认识的。

众所周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时代,是无产阶级、人民大众进行革命斗争,争取建立无产阶级或人民民主的时代。他们在具体指导建设无产阶级社会主义文艺的过程中,更多的是关注文艺的革命性、阶级性,以及文艺为无产阶级和人民革命斗争服务的课题,对这些课题作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概括,自然也没有忽视社会主义文艺的根本性质和历史使命。他们指出要注意描写人民群众的革命代表,要歌颂坚强的叱咤风云的革命的无产者,要求工人阶级的反抗斗争应当在现实主义的领域占有自己的地位,以至于列宁提出文学的党性原则,提出文艺首先为工农兵、文艺从属于政治等观点。这些都是根据无产阶级人民大众的革命利益和实践需要提出的思想理论原则。列宁和在革命胜利以后,虽然曾经提出了建设和发展无产阶级社会主义文化与文艺的任务和一系列思想原则,但是,由于种种主客观的原因,他们未能在整体上把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从概括文艺为革命实践服务的理论形态,推进到为全面建设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形态,而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认为,人类的发展有着三大生产,即生命的生产、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只有后两种社会实践,才能推动人类的文明和进步,使每个人得到全面发展,开始人类“真正人的历史”。社会主义要代替资本主义,就要极大地发展社会生产力,获得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物质生产水平,同时进行艰巨的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建设,经过长期的发展阶段,才能达到共产主义的理想境界。邓小平同志正是继承了他们的理论思想,创造性地提出同时建设“两个文明”的理论命题,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确立理论内容和现实道路,也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学说。他在这一理论和现实高度上建构的文艺理论思想,把文艺的创作与发展同建设有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社会主义事业有机地联系起来,不只给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文艺指明方向,同时也把马克思主义文艺学说推进到一个新的理论形态,即讨论文艺如何为全面建设有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社会服务的理论形态,从而大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文艺学说的理论内容,也给我们探索新的理论命题、范畴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所以,它也是我们发展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的新起点。这当中所体现出来的对社会主义理想的坚定信念,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既坚持又根据现实实践加以发展的学风,都是我们在建构当代中国特色的文艺理论中,需要深入领会和继承的。

正是从以上的逻辑起点出发,邓小平同志明确反对“把精神产品商品化的倾向”,指出“‘一切向钱看’的歪风在文艺界也传播开来了,从基层到中央一级的表演团体,都有些演员到处乱跑乱演,不少人竟用一些庸俗低级的内容和形式去捞钱”(注3)。这种批评,是对上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精神生产和艺术生产理论内容的继承和发展,也是为社会主义文艺生产,防止西方发达的后工业社会所带来的后现代主义文化精神消极面影响确定了正确的指针。这是我们需要深入领会和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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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说过,“体系要求方法”(注4)。我理解就是要有一个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或方法。马克思主义的思维方式,是整体把握事物的唯物辩证的思维方式。邓小平同志坚持运用这一思维方式来解决新时期社会主义文艺的一系列基本课题。它突出地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在文艺创作和发展中,把为建设社会主义的长远目标同现实的任务统一起来。在《祝辞》中,他在指出了文艺在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意义后说,“不论是对于满足人民精神生活多方面的需要,对于培养社会主义新人,对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文艺工作都负有其他部门所不能代替的重要责任”。这就把文艺在建设高度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崇高使命和新时期社会主义文艺的现实任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了。“满足人民精神生活多方面的需要”,主要是涵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起始阶段的现实任务。它应该从当前人民大众的审美需要和审美水平出发,进行艰苦的审美创造,既要有现实的丰富性,又要有前瞻性。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我国“不同民族、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经历和不同教育程度的人们,有多样的生活习俗、文化传统和艺术爱好”。社会主义文艺应该满足这种不断发展的多样的审美需要。但是,随着人民大众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文艺又要适应和引导这种审美需求的提高和发展。“培养社会主义新人”,是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关系到党和国家命运和前途的重大问题。它既是文艺当前不可推卸不可代替的现实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的任务,是社会主义文艺的历史使命。“提高整个社会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既是前两项任务的具体内涵,也是建设高度发展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求取社会全面发展的根本要求,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提出的建设共产主义的理想境界。马克思和恩格斯说过,“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定的活动范围,每个人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发展”(注5)。这种人的全面发展状态,是需要每个劳动者都有高度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才能做到的。社会主义文艺不能排除或忽视这一崇高的历史使命。邓小平同志指出文艺这三方面“责任”,就是把社会主义文艺的长远理想目标与现实任务统一起来的范例,是我们发展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建构中国特色文艺理论不可忽视的宝贵财富。

把文艺的一般规律与特殊规律统一起来,是邓小平文艺理论辩证思维的又一特征。马克思主义的文艺学说,从来就把文艺的一般规律,同文艺的特殊规律结合在一起。马克思批评拉萨尔在《济金根》中,“席勒式地把个人变成时代精神的单纯的传声筒”,提出要“更加莎士比亚化”;要描写时代“更加突出的性格”,反对把人物“写得太抽象了”(注6)。恩格斯则认同戏剧应“具有较大的思想深度和意识到的历史内容,同莎士比亚剧作的情节的生动性和丰富性的完美的融合”(注7),他还曾经反复说明,他是从“美学观点”和“历史观点”相结合的“最高标准”(注8)去批评文艺作品的,也就是既首先尊重文艺的审美规律,又把文艺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来审视。列宁的文学党性原则,明确指出在文艺这个事业中绝对必须保证有个人创造性和个人爱好的广阔天地,有思想和幻想、形式和内容的广阔天地(注9)。在讲到文艺创作时,详细地阐述了生活美与艺术美的关系和要求(注10),还指出“我们的要求则是政治和艺术的统一,内容和形式的统一,革命的政治内容和尽可能完美的艺术形式的统一”(注11)。这一切都表明,马克思主义的文艺学说,既唯物地揭示文艺能动地反映历史生活的一般规律,又注重文艺审美创造的种种特点和规律。邓小平的文艺思想继承这一理论思维传统,创造性地解决了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文艺创作与发展的一系列课题。例如,在阐明新时期社会主义文艺的基本创作原则时,他重申列宁“艺术是属于人民的”思想,继承关于“接近工农兵群众”、“去表现工农兵群众”(注12)的观点,针对当时出现的鄙弃歌颂人民丰功伟绩和平凡劳动的错误思潮,具体阐述了我国人民千百年来表现出来的优秀品质和革命精神,以及一次又一次写下的光辉灿烂篇章的历史事实,明确要求“文艺创作必须充分表现我们人民的优秀品质,赞美人民在革命和建设中、在同各种敌人和各种困难的斗争中所取得的伟大胜利”。这当然并不意味着文艺不能批判落后思想和丑恶现象。邓小平同志在阐述文艺要在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作用时,便提出除了要在意识形态领域清除、“”的政治思想影响以外,还要“同各种妨害四个现代化的思想习惯进行长期的、有效的斗争”,明确提出要批判“剥削阶级思想和小生产守旧狭隘心理的影响,批判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克服”。这些都是根据建设发达的社会主义的需要,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文艺思想关于歌颂革命无产者和人民,批评人民内部缺点以及暴露人民敌人观点的新阐述,是新时期社会主义文艺创作的基本指导原则。

但是,如同以上马克思主义导师和革命领袖那样,邓小平文艺理论也总是充分注意把文艺创作的一般规律与特殊规律结合起来。邓小平同志在阐述了上述基本创作原则之后,就十分具体地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文艺,要通过有血有肉、生动感人的艺术形象,真实地反映丰富的社会生活,反映人们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本质,表现时代前进的要求和历史发展的趋势,并且努力用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人民,给他们以积极进取、奋发图强的精神”。这实际上是用新的语言、新的观点,精要地概括了文艺创作中艺术的形象性与真实性的统一,反映生活的丰富性与揭示社会关系本质和历史发展规律性相统一,艺术的真实性与用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人民的倾向性相统一这些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的思想原则,并在新时期文艺创作中作出的新阐述。他还从文艺的题材、内容、形式、风格等方面论述了创作多样化的要求,其落脚点是使人民获取两个“得到”:即“得到教育和启发,得到娱乐和美的享受”。这也是对文艺审美作用的马克思主义的新概括。

从以上这些论述里,我们可以看到,邓小平文艺思想在解决文艺的创作原则时,总是把一般规律同文艺的特殊规律多方面、多层面地统一起来。这是我们建构新时代有中国特色的文艺理论时,需要坚持的思维方法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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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艺的创作与发展中有种种不同性质、不同层面、不同范围的矛盾。矛盾对立面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重要原理。邓小平同志也是坚持这一原理的典范。就文艺的方向和政治思想倾向来说,他历来坚持文艺是思想战线、意识形态重要部分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坚决反对在这个领域的精神污染和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但是,他同时又提出学习和借鉴资产阶级文化的课题。他指出,“我们要向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方法以及其他一切对我们有益的知识和文化,闭关自守、固步自封是愚蠢的”(注13)。在这一思想指导下,他接着指出,“属于文化领域的东西,一定要用马克思主义对它们的思想内容和表现方法进行分析、鉴别和批判”(注14)。这是在对待资本主义文化问题上,把对立面统一的唯物辩证法观点贯彻始终的突出表现。此外,对作家与人民、创作主体与生活客体、文艺的内容与形式及其多样性等等对立面的统一,他都作了马克思主义的分析和阐述,为我们在理论与实践上进一步解决这些课题确立了基本原则。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讲对立面的统一,不是矛盾双方的均衡和无原则的调和。唯物辩证法说的矛盾对立,有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它们主导着事物的性质,并在与对立面的斗争中,求得事物的进步与发展。邓小平同志在阐述坚持“双百”方针中,就体现了这些思想。他坚定地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还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提出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作为贯彻“双百”方针,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重要指针。但是,他也明确指出,“把开展批评同‘双百’方针对立起来,却是一种严重的误解或曲解。‘双百’方针的目的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他还说,“有些人把‘双百’方针理解为鸣放绝对自由,甚至只让错误的东西放,不让马克思主义争。这还叫什么百家争鸣?这就把‘双百’方针这个无产阶级的马克思主义的方针,歪曲为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的方针了”(注15)。这些论述,除了坚持马列主义、思想的基本观点之外,也都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关于对立统一的基本思想。它对于我们处理和解决文艺其他层面和范围的对立统一关系,也是有启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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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以上这些思维方式的特点,归根到底就是把马列主义文艺学说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当代建设社会主义的实际和文艺发展的实际相统一。这一理论建构特色,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文艺学说的基本原理,又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文艺理论。邓小平同志说过,“真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必须根据现在的情况,认识、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注16)。又说,“世界形势日新月异,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很快。现在的一年抵得上过去古老社会几十年、上百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不以新的思想、观点去继承、发展马克思主义,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注17)。这里提出,一是要“根据现在的情况”去“认识、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二是要以“新的思想、观点”去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邓小平文艺理论就是这方面的范例。首先是要“根据现在的情况,认识、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我理解,这就是说,要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去研究和把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实质,而后加以继承和发展。不能离开当代中国的现实实践,去照搬马列主义的“本本”来硬套现实的发展情况。例如,文艺与政治的关系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文艺学说中的重要课题。马克思列宁主义历来明确认为,文艺作为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独特部分,与政治有着密切的相互关系。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指出“文艺服从于政治”,这在阶级斗争激烈的时代,是有它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和重要意义的。可是,在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矛盾基本解决以后,到了需要以社会主义建设为中心的历史时期,这种理论观点就需要调整和发展了。因为无论从文艺反映生活的整体性特征来看,或是从文艺影响人的整个精神世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层面来说,文艺都不能局限在与政治联系的领域;加上长期的实践表明,“文艺服从于政治”的提法,容易成为对文艺横加干涉的理论根据,对文艺的创作与发展利少害多。在《祝辞》里,邓小平同志就首先说明,“党对文艺工作的领导,不是发号施令,不是要求文学艺术从属于临时的、具体的、直接的政治任务,而是根据文学艺术的特征和发展规律,帮助文艺工作者获得条件来不断繁荣文学艺术事业,提高文学艺术水平”。以后,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讲话中,又明确阐述“不继续提文艺从属于政治这样的口号”(注18)的理由,给调整社会主义文艺的“二为”方向作了理论准备。不久,以他为领导核心的党中央,便把“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确定为社会主义文艺的根本方向。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文艺学说和文艺思想的继承和重大发展。

第二是,要根据变化了的新情况,出现的新问题,以新的思想、新的观点去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这就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观点、立场和方法为指导,去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新的思想、新的观点,从而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邓小平同志在改变了文艺服从于政治的口号之后,并没有排除文艺与政治的相互关系。他接着指出,“任何进步的、革命的文艺工作者都不能不考虑作品的社会影响,不能不考虑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党的利益”。还进一步说,“培养社会主义新人就是政治”(注19)。70年代末又曾经指出,“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搞好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就是高举思想伟大旗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们当前最大的政治,因为它代表着人民的最大的利益、最根本的利益”(注20)。这就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出发,以新的思想和观点,阐明了社会主义文艺与政治相互关系的新内涵。特别是他指出,“培养社会主义新人”就是社会主义政治的内涵,就帮助文艺工作者找到了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文艺与政治的联结点,把文艺的历史使命同文艺的审美创造对象及其塑造人的美好灵魂的审美特性连接起来。这无疑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文艺学说和文艺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坚持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发展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相统一的范例。其他如上述关于文艺要为建设高度发展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积极的贡献,关于社会主义文艺“不能代替”的历史使命,关于文艺创作的“三个统一”原则和两个“得到”的审美要求,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文艺工作的领导和反对精神污染、反对自由化、反对把精神产品商品化,以及教育服务部门和精神产品生产都要以社会效益为一切活动的最高准则等等论述,都是从当代中国的实际出发,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文艺学说的光辉成果。

诚然,邓小平的文艺理论,只是提供我们建构中国特色的文艺理论体系一个带根本性的指导思想和理论思维方法。它的重要观点和思想,也应该成为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体系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文艺理论科学还有它需要提出和阐明的具体概念、范畴及命题,需要如前所说的通过总结人类文化发展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总结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的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以及汲取中外古今一切文艺创作和理论思维的有益成果,发现新问题、新经验,提出新命题。新观点,解决新问题,才能建构起有新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的文艺理论体系。只要我们认真学习和善于运用邓小平文艺理论,这个艰巨的任务是一定能够实现的。

(注1)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384页。

(注2)邓小平:《在全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上的祝辞》,载《邓小平文选(1975—1982)》,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79—186页。以下引自此文均不注出处。

(注3)(注13)(注14)(注15)(注16)(注17)《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3页,第44页,第44页,第46—47页,第291页,第291—292页。

(注4)转引自阿尔麻·古留加《康德传》,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82页。

(注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7页。

(注6)(注7)(注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340—341页,第343页,第347页。

(注9)《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648页。

逻辑与思维方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创新思维;逻辑思维;非逻辑思维;辩证统一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8-0098-02

“突破传统思维习惯与逻辑规则,用新颖的思路去阐明问题和解答问题的思维方式”[1]4。我们称其为创新思维。它是人类所独有的,人类也正是凭借创新思维在不断认识世界并改造世界,也正是由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充分地运用了创新思维,才创造出了文明高度发达的人类社会。关于创新思维发生问题,当前我国理论界依然从脑生理和心理基础为着眼点,研究创新思维发生、发展的问题,仍从创新教育即右脑潜能开发、经验启迪、功利诱惑等方面开展研究。而对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在创新思维发生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其实,创新思维发生的过程中交织着逻辑思维和非逻辑思维这一主要思维形式,二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创新思维的发生和形成。

一、逻辑与非逻辑思维的内涵

逻辑思维是人们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和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等思维方法能动地反映客观现实的理性认识过程,又称抽象思维。逻辑思维是按照严格的规则进行,具有单一过程的严密性、不可逆性和确定性。人们在认识客观事物的过程中,只有将逻辑思维和非逻辑思维统一起来,才能达到对客观事物的新的认识,进而产生认识世界的新的思维(创新思维)。逻辑思维是思维的一种高级形式,指符合事物之间关系、合乎自然规律的思维方式,我们通常说的逻辑思维主要是指遵循传统形式逻辑规则的思维方式。逻辑思维具有确定性,而不模棱两可;具有前后一致性,而不自相矛盾;是一种有条理、有根据的思维。

非逻辑思维通常是逻辑程序无法说明和解释的那一部分思维方式。其主要表现形式是直觉、灵感、想象(直觉是指不以人类意志控制的特殊思维方式,它是基于人类的职业、阅历、知识和本能存在的一种迅捷而又直接的思维形式;灵感是人在研究问题时,瞬间产生的富有创造性的突发思维状态;想象是人脑对已储存事物的某种属性、状态、规律及结构形式进行加工、改造从而创造新形象的过程)。非逻辑思维没有严格的规则,具有偶然性、可逆性、不确定性。非逻辑思维在创新思维的发生过程中是不可缺少的,非逻辑思维不受各种框架的约束,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灵活性很强,在创新思维过程中是离不开直觉、灵感、想象等非逻辑思维因素的。

二、创新思维的发生始终渗透着逻辑与非逻辑思维

(一)科学创造四阶段结构模式渗透着逻辑与非逻辑思维

关于创新思维发生的结构模式有很多人进行研究和探索。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心理学家澳勒斯(G.Wallas)。1926年,他提出科学创造的“准备期、酝酿期、豁朗期和验证期”四个阶段的结构模式。

准备期是对从事创造活动所需的材料进行整理和加工的阶段,主要是发现问题、搜集资料的过程。在这一阶段中,主要是逻辑思维发挥作用,思维主要停留在显意识层次;酝酿期是对问题进行各种试探以求解决的过程;豁朗期是经过酝酿期的准备过程以后,借助各种逻辑的、非逻辑的思维手段,或在外部事件的触发下,提出新的认识成果、产生新观念和新思想的阶段。

酝酿与豁朗阶段系创新思维关键的阶段,科技工作者们在创新思维成熟酝酿的前提下,通过直觉,顿悟与灵感到解决问题方案。此两个阶段需充分发挥人类想象、直觉同灵感等非逻辑思维从而产生新观念和新思想,在此阶段对潜意识思维的应用较多。当科学工作者确立一个创新性的课题之后,在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时,总是在绞尽脑汁、冥思苦想里捕捉思维灵感,此时思维状态有着很高的无序性与自由性,在这些无序思维的运行中在某一节点上会忽然产生突破性的思维。此种瞬间顿悟系无数思维过程高度浓缩,为各种思路重新组合,系未经逻辑性、渐进的精细推论却越过无数中间环节并找到答案之过程。

可见,在创新的孕育和豁朗阶段,思维过程不是单纯的按照思维程序循序渐进的过程,亦非单纯的非逻辑或无逻辑的突变、跃进的过程,而系逻辑的循序渐进与非逻辑跳跃之有机统一。非逻辑性思维和逻辑性思维在创新里互相作用,互为补充,一起构建成完整的辩证思维。然而,非逻辑思维创新特征在该阶段里比较凸出,其在创新过程里的独创性、突发性及模糊性特征,为理性逻辑思维所无法具备的。

验证时期指在创新的过程之后,创造者还要对新的思想和新概念进行验证,主要是在逻辑思维的指导下,对主要由非逻辑思维产生的结果进行逻辑性的分析、鉴定、验证工作。验证阶段主要就是运用有逻辑性的科学实践方法,对创新成果进行较严格的证实与检验,探索它是否合理并使它日益完善。科学实践为科学认识之基础,是检验科学知识真理性的标准[3]200。

(二)创新思维是逻辑与非逻辑的互补

创新思维发生过程常常为逻辑思维借助非逻辑思维之直觉思维、灵感思维与形象思维来实现突破,且得到具体化。并且逻辑思维也令直觉思维、灵感思维与形象思维明确了方向与目标,来加快创新思维之发生。非逻辑思维之顿悟、直觉等思维,亦无脱离判断、推理及概念等逻辑思维活动,其以某种逻辑思维活动做基础。在创新思维形成之过程里,不存在脱离逻辑之纯粹非逻辑思维;亦没有脱离非逻辑之纯粹逻辑思维。创新思维的发生是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二者思维形式之协作互补,两者为互相渗透、互相联系、不可分割辩证统一的关系。德国心理学家韦特海默(Max Wertheimer)和美国心理学家吉尔福特(J.P.Guilford)都明确提出过。韦特海默认为,“创造性思维就是打破旧的完形而形成新的完形”[4]3。他认为,对目的、情境与解决问题途径等方面互相关系新的理解系创造性解决问题之基本要素,过去之经验亦唯有在一有组织之知识整体里才会有意义且获得有效使用。因此,创造性思维都是遵循着旧的完形被打破,新的完形被构建的基本过程进行的。韦特海默对传统逻辑进行批判性分析之同时,确立了非逻辑思维之地位。非逻辑思维无非指违反了常规逻辑的直觉和想象,尤其为直觉这种思维形式。从韦特海默之分析里能够看出。非逻辑思维并非无关紧要,亦并非和传统逻辑方法背道而驰,两者互相补充、相互作用,一起实现创新思维。

1967年,吉尔福特对创造力进行了详尽因素分析,在这个前提下,他提出了“智力三维结构”的模型。他说,人类的智力由3个维度多种因素构成:第一维指智力内容,包括有符号、语义、图形、行为四种;第二维指智力操作,包括有记忆和认知产物,有类别、发散思维、聚合思维、单元、评价五种;第三维指产物,包括有关系、系统、转化、蕴涵、单元、类别六种。创新思维核心系上述三维结构里处在第二维度之“收敛思维与发散思维”,且把创造力定义成“多种能力的组织方式”[5]140。

三、创新思维主要是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相互作用的结晶

创新思维的发生有其自然因素,即脑生理和心理等方面的因素;但也有其自觉性因素。就是强化创新教育,有理性培养、经验启发、理论诱导、功利诱惑、问题意识、形象教育、音乐艺术教育等因素。创新思维的发生也有其发散思维与收敛思维,逆向思维与顺向思维,形象思维与抽象思维等形式在起作用。但对创新思维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是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逻辑思维和非逻辑思维在创新思维发生的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逻辑思维和非逻辑思维的相互作用,创新思维就不可能发生。

创新思维的发生具有高度的、严密的逻辑思维参与,其中的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形式往往起作用,但它不能仅仅根据某种逻辑形式来解答问题,同时还要具有高度灵活的非逻辑思维参与其中,以给人灵感和启迪。非逻辑思维不受固定形式化之约束,不受任何空间和时间上的限制,所以可以灵活的渗透进各种思维的过程之中,对传统的思路进行整合、重建,使人得以开拓新的意识领域。当创新思维得以发生之后,逻辑思维就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大显身手。人们在掌握大量的专业知识,科学思想的基础上,使用分类、比较、综合、分析等方法,从感性材料里概括抽象出一般的结论,从而使发现的问题得到解决。

可见创新思维发生的过程中,既不是单纯的按逻辑思维程序循序渐进过程,亦非唯独依赖非逻辑思维之突变、飞跃的过程,系逻辑思维和非逻辑思维之循序渐进和跳跃式有机统一之过程。非逻辑思维之创新特征在创新思维发生阶段里比较凸出,其独创性、模糊性、突发性特征,系理性逻辑思维无法具备的。非逻辑绝不是“不逻辑”,它渗透于逻辑里边,创新思维过程系“由逻辑与非逻辑两种思维形式协作互补来完成”[2]279,共同建构了一种完整的、具有辨证性的思维模式。

综上所述,“创新思维系创造内在动因,无创新思维就无能动之创新性思维活动,亦无发现、发展、发明等创新性成果。要想有所发现、发展,有所发明有所创造,就必须提高人类创新思维能力,”在遵循人类本性,且遵循自然规律的同时,遵守非逻辑思维和逻辑思维相统一之创新思维发生逻辑。创新思维的发生系逻辑与非逻辑思维的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结晶。

参考文献:

[1]王跃新.创新思维学[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0.

[2]傅世侠,等.科学创造方法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3]舒伟光.自然辩证法原理[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

逻辑与思维方式范文第3篇

由于辩证逻辑学术界的不懈努力,近年我国的辩证逻辑研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在我国尚无公认的辩证逻辑科学体系。所以如此,原因有种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我国辩证逻辑学界存在着两个学派,一个是辩证逻辑的逻辑派,该派主张辩证逻辑应是逻辑而不是哲学,其对象是辩证思维形式而不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它是人们思维、认识的工具而不是认识论(笔者本人属于这一学派)。另一个则是辩证逻辑的哲学派,该派主张辩证逻辑是哲学而不是逻辑(或者说不是“狭义的逻辑”),其对象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或辩证法的认识论)而不是辩证思维形式。为了促进我国辩证逻辑科学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促使我国公认的辩证逻辑科学体系早日形成,本文特对2003年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的金顺福先生(笔者按:金先生是我国辩证逻辑哲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主编的《辩证逻辑》(以下简称“金著”)一书进行评析①,以引发我国学术界对辩证逻辑的对象、科学性质、科学体系的广泛讨论。

一、应该怎样理解“辩证逻辑乃是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这一定义?

“金著”说:“目前在中国,对辩证逻辑的对象已有共识,普遍认为它是人类的辩证思维……并采纳给出的如下定义:辩证逻辑就是一门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关于辩证逻辑的这个定义,首先它是依据人类思维发展的两个阶段(或类型):知性思维和理性思维,后者又称之为辩证思维。”“其次,这个定义也就规定了辩证逻辑的研究范围,以区别于辩证法、认识论和形式逻辑。”②笔者认为,根据上述“金著”所谓的对辩证逻辑的对象的共识,应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即“金著”所谓的形式逻辑)不同,辩证逻辑的对象是人类思维发展的高级阶段——辩证思维,是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什么是辩证思维(的)形式?亦即辩证概念(辩证思维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思维命题)、辩证推理(辩证思维推理)等。因此,辩证逻辑就是关于辩证思维形式(辩证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推理等)、辩证思维规律、辩证思维方法的科学。相应地,普通逻辑的对象是人类思维发展的初级阶段——普通思维(即“金著”的“知性思维”),是普通思维形式(普通概念、普通命题、普通推理等)、普通思维规律、普通思维方法的科学。第二,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有同也有异。其同在于二者都是逻辑科学——都是研究思维形式的(不研究思维的具体内容);其异在于普通逻辑的对象是普通思维形式及其规律,辩证逻辑的对象是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因此,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不同,根本在于研究对象的不同,不能说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研究对象相同,只是研究的角度、侧面不同。第三,辩证逻辑与辩证法、认识论不同:辩证逻辑与辩证法、认识论(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有密切联系,辩证逻辑是辩证思维的逻辑总结,辩证思维是完全自觉地按照辩证法进行的思维,因此,辩证逻辑必然与辩证法、认识论相一致,或者说,辩证逻辑必须以辩证法、认识论作指导。但是,辩证法、认识论是哲学,是世界观,它们研究自然、社会、思维(认识)的一般规律,具有阶级性。辩证逻辑是逻辑,它只研究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不研究自然、社会、思维(认识)的一般规律,它不是哲学,不是世界观。辩证思维形式具有全人类性,辩证逻辑所揭示的正确运用各种辩证思维形式的规律、规则,是服务于全人类的,它没有阶级性。

但是,“金著”却不是这样看的。“金著”在谈到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不同时说:“虽然它们都研究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但它们却从不同侧面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研究。辩证逻辑从形式与内容的密切结合中考察思维形式的相互联系及它们运动和发展的规律性。形式逻辑则撇开内容而仅考察思维或理论的形式结构。”③笔者认为,“金著”的这种说法是不能令人同意的。第一,说辩证逻辑和普通逻辑都研究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固然可以,但是,辩证逻辑所研究的是人类思维发展高级阶段——辩证思维的思维形式,普通逻辑所研究的是人类思维发展初级阶段——普通思维的思维形式,而作为人类思维发展的两个根本不同的阶段④,其差别不仅表现在思维具体内容的不同上,也表现在思维形式的不同上。而作为辩证逻辑,其作用正在于总结出辩证思维形式所以不同于普通思维形式的根本特征,总结出与正确运用普通思维形式的普通逻辑规律、规则不同的正确运用辩证思维形式的逻辑规律、规则,以指导人们正确运用各种辩证思维形式。第二,说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不同在于普通逻辑是撇开内容而仅考察思维或理论的形式结构,辩证逻辑则不是撇开内容而是从形式与内容的密切结合中考察思维形式,这显然是不妥的。我们知道,任何思维都包含着思维具体内容和思维形式两方面,而逻辑学之所以是逻辑学正在于它研究思维形式而不研究思维具体内容,并且要真正研究思维形式就必须撇开思维具体内容。因为,一则思维形式正是指的思维撇开思维具体内容后所有的那个东西⑤;二则思维具体内容千差万别,无限复杂,逻辑学在研究思维形式时如果还要兼顾思维具体内容,逻辑学就将成为包罗一切科学的科学了。进一步说,说普通逻辑研究思维形式在于研究思维形式的形式结构,而辩

转贴于

证逻辑研究思维形式不研究思维形式的形式结构,这也不妥。辩证逻辑既然研究辩证思维形式,而辩证思维形式也具有自己特有的形式结构,辩证逻辑自然也同样要研究辩证思维形式的形式结构。在拙著《辩证思维研究》中,正是根据辩证命题、辩证推理在形式结构方面的不同,对辩证命题、辩证推理进行分类的⑥。不仅如此,应该说只有通过对辩证思维形式在形式结构方面的分析,才能真正弄清楚辩证思维形式与普通思维形式的区别,并进一步弄清楚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区别。

二、究竟存在不存在不同于普通思维形式的辩证思维形式?

“金著”在介绍国内的辩证逻辑观点时说:“还存在一种观点,就是认为辩证逻辑在思维形式上之所以有别于形式逻辑,就是它研究的是辩证概念、辩证判断和辩证推理等,以区别于普通概念、普通判断和普通推理等。这种用意是好的,也下了不少功夫,但多少有些牵强,因为无论概念也好,还是判断也好,它们的本性本来就是辩证的,形式逻辑只因为撇开了这些部分而只研究它们的纯形式结构罢了。所以没有必要把同一个概念分别写作普通概念和辩证概念,等等。”⑦这里必须弄清楚如下两个问题:(一)究竟存在不存在不同于普通思维形式的辩证思维形式?(二)即使概念、推理的本性是辩证的,是否辩证逻辑的任务就只能是研究它们的这种辩证本性,而不应该去研究辩证思维形式?下面我们先论述第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确实存在着与普通概念、普通命题、普通推理等不同的辩证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推理等。先讲概念问题。试看下面普通概念与辩证概念的对比:

1.物体的运动是物体在一个地方,然后移动到另一个地方。(“运动”的普通概念)

运动就是“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一个地方又在另一个地方,既在同一个地方又不在同一个地方”⑧(“运动”的辩证概念)

2.真理就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真理”的普通概念)

“今天被认为是合乎真理的认识都有它隐蔽着的、以后会显露出来的错误的方面,同样,今天已经被认为是错误的认识也有它合乎真理的方面,因而它从前才能被认为是合乎真理的。”⑨(“真理”的辨证概念)

真理跨过一步,就会变成谬误。(“真理”的辩证概念)

3.祸是祸,福是福,祸不是福,福不是祸。(“祸”、“福”的普通概念)

“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祸”、“福”的辩证概念)

根据上述普通概念、辩证概念的对比可知,普通概念是对事物在相对稳定状态之下的某些规定的反映,它强调的是概念内涵、外延的确定性,强调事物之间的差别。普通概念不能具体反映事物内部矛盾、事物之间的矛盾以及它们的发展、转化。辩证概念是能够具体反映事物内部矛盾、事物之间的矛盾,以及它们的发展、转化的概念。这也是人们之所以称普通概念为具有确定性的概念,而称辩证概念为具有灵活性的概念的原因之所在。

4.人是能够制造生产工具的动物。(“人”的普通概念)

人是从猿进化而来的;自古及今人也是有发展变化的;人有种族、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之分,特别在阶级社会,人分属于不同的阶级,不同阶级的人的立场、观点、思想、感情是不同的。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⑩(“人”的辩证概念)

由上述“人”的概念可知,普通思维“人”的概念只反映自古及今人和动物的共性(都是“动物”)以及人与其它动物的根本差异(“能够制造生产工具”),而辩证思维“人”的概念则要反映人在不同历史、不同社会条件下的特殊性。前者反映的是“人”的某种特征,后者反映的是“人”的多种规定性的统一。普通概念只反映事物的某种抽象的同一性,而辩证概念所反映的则是体现着差别的同一性。列宁说:“不只是抽象的普遍,而且是自身体现着特殊、个体、个别东西的丰富性的这种普遍。”(11)这句话完全适合辩证概念的根本性质。由于普通概念对事物的反映是抽象的、空洞的,辩证概念对事物的反映是具体的、丰富的,人们称普通概念为抽象概念,称辩证概念为具体概念。

概念是思维的细胞,是思维的最基本的形式,两种不同的概念也决定了普通思维和辩证思维的不同的性质——普通思维为抽象思维,辩证思维为具体思维。

普通概念和辩证概念的根本差异也决定了两种思维在逻辑上的一系列差异。

1.表现在思维基本规律上的差异

普通思维基本规律同一律: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关系下,每一思想都具有同一性(确定性)。公式:a(思想)是a(思想)。

2.表现在概念种类方面的差异

人们根据外延的差别将普通概念区分为单独概念(如:中国)和普遍概念(如:人)。

人们根据辩证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矛盾问题将辩证概念区分为隐性辩证概念(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矛盾在该概念的语词形式中未能明显表现出来,如:真理)和显性辩证概念(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矛盾在该概念的语词形式中明显表现出来,如:民主集中制),对偶辩证概念(这种概念是成对的,它们反映两个具有对立统一关系的事物之间的矛盾,如:真理、谬误)和非对偶辩证概念(这种概念不是成对的,它反映某个对象内部固有的矛盾,如:可持续发展、生态系统)。

3.表现在概念的关系上的差异

人们根据概念外延之间的相容与否将普通概念之间的关系区分为全同、真包含、真包含于、交叉和全转贴于

异五种关系。这种关系所反映的是事物的同、异关系。

人们根据辩证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辩证关系将辩证概念之间的关系区分为:普遍联系关系、对立差异关系、相互依赖关系、相互转化关系、扬弃关系。

4.表现在给概念下定义上的差异

普通概念主要是通过揭示邻近属和种差下定义。辩证概念主要是通过揭示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矛盾下定义。如:运动就是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一个地方,又在另一个地方。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

5.表现在给概念进行划分上的差异

普通概念划分时各个子项之间是毫无关联的和互相平列的。辩证概念划分时各个子项之间是由此及彼的、从低级形式发展成高级形式的。如:真理分为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认识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普通概念划分有一条重要规则:子项不得相容,而辩证概念划分各个子项之间却恰恰是可以相容的: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之间就是相容的——无数相对真理之和就是绝对真理(13)。

再谈辩证命题问题。什么是辩证命题?辩证命题就是对事物的矛盾及其发展、转化进行具体断定的命题。例如:

(1)光既是粒子又是波。

(2)没有生,就没有死;没有死,就没有生。

(3)坏事可以变成好事。

例(1)对“光”的内部矛盾进行了具体断定。例(2)对“生”和“死”之间的矛盾关系进行了具体断定。例(3)对“坏事”和“好事”之间的矛盾转化关系进行了具体断定。

辩证命题所以能够对事物的矛盾及其发展、转化进行具体的断定,关键在于它是由辩证概念构成的。譬如,在上述三个辩证命题中,“光”、“粒子”、“波”、“生”、“死”、“坏事”、“好事”都是辩证概念。作为普通概念,“粒子”、“波”、“生”、“死”、“坏事”、“好事”都是不相容的。因此,上述三个命题如果是由普通概念构成的,它们就都是自相矛盾的。只有有了“光”、“粒子”等的辩证概念之后,才能形成这样的辩证命题。

由于人类已经进入了辩证思维时代,随着各种科学的发展(现代科学从根本上都是辩证思维的科学),辩证命题大量涌现,为了对它们进行逻辑研究,在辩证逻辑中我们也完全可以对之进行科学的分类,并且对它们的逻辑结构进行分析(14)。为了节省篇幅,下面笔者只以“光既是粒子又是波”为例,说明确实存在着不同于普通命题的辩证命题。

一些否定辩证命题形式的人认为,“光既是粒子又是波”根本不是什么辩证命题。他们说,这一命题形式无非是普通逻辑中的联言命题,具有“p∧q”的命题形式。难道真的是这样的吗?

试看下面的公式:

(p∧q)→p

p→r

r

∴p

∴(p∧q)

学过普通逻辑的人都知道,上述公式是一有效式,亦即只要前提都是真的,按照这一形式进行推理,结论必然是真的。现在我们假定“光既是粒子又是波”就是普通思维联言命题,具有“p∧q”的命题形式。试把这一命题代入上述公式如下:

如果光既是粒子又是波,那么,光是粒子;

如果光是粒子,那么光透过微孔射在帷幕上应当显现为一个光点:转贴于

光透过微孔射在帷幕上并不显现为一个光点(事实是显现为一个亮环和一个暗环);

所以,光并非是粒子;

所以,光并非既是粒子又是波。

从上述“光既是粒子又是波”的例子完全可以证明,确实存在着不同于普通命题形式的辩证命题形式。

令人不解的是:“金著”一方面怀疑辩证思维形式的存在,一方面又多次对它们有所论述。例如:“金著”第四章“概念和概念体系”中“概念的种类”部分,就有“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这种分类,其中说“由知性思维形成的概念就称作为抽象概念,由理性思维形成的概念就称作为具体概念”,“抽象概念就是在抛开对象的差别、矛盾和联系的情况下,而对对象本质的孤立、片面的反映”,“具体概念就是包含普遍性、特殊性与个别性(个体性)于一身的概念,就是理性思维反映对象多样性统一的概念。须知,这种统一乃是在反映对象本质基础上的多样性的统一,也即是包含差别、矛盾于一身的统一”(16)。这里所谈的抽象概念不就是普通概念,具体概念不就是辩证概念吗?在“金著”第五章“判断”中,又多次谈到矛盾式判断形式,它以马克思《资本论》中的“资本既在流通中产生又不在流通中产生”为例,指出:“马克思的这个表述包括这样两个部分:资本‘既在流通中’和‘又不在流通中’产生。它的内涵决不是形式逻辑矛盾律所表示的两个命题(或判断)不能同真,其中必有一假的意思。”“在(流通中)”和又“不在(流通中)”乃是一辩证矛盾,“作为矛盾双方是相互依存的,它们是缺一不可的”,“形式逻辑的矛盾律管不了辩证矛盾”。这种判断形式为“矛盾式判断形式”,这一判断形式尽管从形式逻

“金著”第六章“推理”第三节“推理的基本形态及类型”,用相当大的篇幅对“由一面导出其反面的推理”、“同异互见的推理”、“矛盾传递推理”、“矛盾对比推理”四个辩证推理类型(马按:虽然该书讳言“辩证推理”而只言“辩证逻辑推理”,而实际上讲的就是辩证推理)进行了论述,并且还对这些推理形式用一定的公式加以刻画。究竟这些辩证推理类型的分类和刻画科学性如何,姑且不论,但无论如何,“金著”肯定了辩证推理形式的存在却是无法否定的。

三、是否因为概念、判断的本性是辩证的,辩证逻辑就不应该研究辩证思维形式了呢?

“金著”说:“无论概念也好,还是判断也好,它们的本性本来就是辩证的。”这句话对不对呢?是对的。辩证法规律普遍存在于自然、社会、思维之中,自然也存在于概念、判断之中。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就精辟地论述过这一问题,对此笔者是没有异议的。但问题在于能否因为概念、判断的本性本来就是辩证的,辩证逻辑就只能研究概念、判断的这种辩证本性,而不应该研究辩证思维形式呢?笔者的答复是否定的。应该看到概念、判断的辩证本性问题,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问题,是辩证法研究的对象。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谈到任何一个命题中都存在着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等等时,就是把它作为辩证法来谈论的,是在于说明辩证法的普遍性的(他的《谈谈辩证法问题》的标题就是明证)。思维形式的辩证法不是辩证逻辑的对象。辩证逻辑的对象是辩证思维,更具体来说是辩证思维形式(有人说是“辩证思维的形式”,其实,“辩证思维的形式”也就是“辩证思维形式”)。辩证思维是人类思维发展的高级阶段,只有到了西方的希腊时期和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辩证思维才开始产生(当时也还只是辩证思维的萌芽时期),而思维形式的辩证法却是自有了人类思维就一直存在了(19)。固然,研究思维形式的辩证法需要运用辩证思维,但是,这只能叫做“用辩证思维去研究”,而不能叫做“研究辩证思维”。“金著”反复强调辩证逻辑的对象是辩证思维,却又把辩证逻辑的对象归结为思维形式的辩证法,这难道不是在偷换概念吗?同样,“金著”把辩证逻辑对“辩证思维(的)形式”的研究,解释成对“形式的辩证思维的研究”,也是偷换了概念。

不错,在“金著”中也谈到了“思维辩证法”和“辩证思维”的区别,谈到“思维辩证法……无论在知性思维,也无论在理性思维中都客观地存在着”,“辩证思维就是人们在思维过程中通过一系列对立统一概念、范畴来把握处于普遍联系中的运动着的对象整体性的思维”(20)。但又同时强调:“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并没有明确区分过思维辩证法与辩证思维。”并且说:“你越想精确区分,你就会觉得越不好区分,因此,要明确这样一点,即思维辩证法与辩证思维的区分是相对的,不能看做绝对。因为它们在人的思维中本来就是紧密相连的。”(21)正是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金著”竟然把本来是“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辩证逻辑科学,变成了辩证法(不是主要讲辩证概念、辩证判断而是主要讲概念的辩证法、判断的辩证法,不是主要讲辩证思维方法而是主要讲思维方法的辩证法)、认识论(不是主要讲辩证概念、辩证判断的认识作用,而是主要讲概念的形成、判断的形成)、逻辑史(不讲辩证判断的分类,而是讲亚里士多德、康德、黑格尔判断的转贴于

逻辑与思维方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非形式逻辑;批判性思维;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B819;B804;G423.0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2.05.028

20世纪60年代末 70年代初,北美大陆兴起了“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的运动,这一运动也波及了中国的学术界。关于“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有人认为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也有人则认为二者实为一体。尽管迄今为止,关于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的确切的定义或者一个广为国内学术界认可的界定尚未达成共识,但关于 “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的大致内容、性质和特征还是形成了较为一致的看法。

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都十分关注实际的论证。非形式逻辑“虽然以经验的和用自然语言表述的实际论证为对象,但它的重心和基点在于对实际论证的一般进程及一般形式的明确认识、抽取与建构。批判性思维则不然,它对论证的关注是多角度的和批判性的。所谓角度,是指它不限于逻辑学,还涉及伦理学、认识论、辩证法,乃至论证所牵涉的具体知识领域;它不限于客观因素,也涉及前文谈到的一些主观因素。所谓批判性,是指它更多地不是从正面去识别、抽取、重建论证以及分析评价论证;它关注对论证作多方面的、反思性的分析与考察”[1] 。

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还有其他的一些称谓,诸如“实用逻辑”、“逻辑自卫”(Logical self-Defense)、“日常逻辑”、“论证逻辑”、“自然语言逻辑”、“论辩逻辑”等等,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被看作是与形式逻辑乃至形式化逻辑并行不悖的又一种逻辑,它的兴起源于反对不恰当地夸大形式化方法尤其是符号逻辑的倾向。

逻辑学作为一种学说,从一开始就与人们的日常论证活动关系紧密。早在亚里士多德的巨著《工具论》里,业已大量论及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的内容。通过对《工具论》进行认真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在亚里士多德那里,非形式逻辑的内容多于形式逻辑的内容:《范畴篇》阐述了作为谓词以及实体的规定性的种类的范畴的性质、数量等等的特性问题,广泛讨论了同义词、引申词等语言学问题;《解释篇》论及名词、动词以及语句的定义问题,并阐述了命题之间的各种关系;《前分析篇》讨论的是推理有效性问题;《后分析篇》主要研究证明的问题;《论辩篇》讨论了谓词分类和定义等问题,认为其目的就是探寻一种对一些普遍接受的思想进行论证的方法,而这也正是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要解决的问题;《辩谬篇》还广泛地讨论了歧义、双关、含混、以偏概全、误为因果等非形式谬误,总结了各种反驳的形式,提出了揭穿诡辩的不同方法。纵观逻辑学的历史,不仅是亚里士多德逻辑及古希腊其他逻辑学说,中国古代的名辩学说和古代印度的因明学,也都是应论辩的需要而产生发展的。尤其是在中国先秦时期,不同阶层及学派的代表,为了各自的利益,著书立说、演讲辩论,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故而产生了专门为提高论证说服力,以阐释说理论证方法为目的的演说术与雄辩术。由此可见,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由来已久。

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都源于实际思维的需要,也因实际的思维实践而受到挑战和得到发展,这在当下的实际思维活动中尤为突出。柯亨在《逻辑与当代修辞学》一书前言中论及自己对批判性思维的切身经历:“在几年前的一次课上,正当我要讲授那些吸引人的(对我来说),复杂的谓词逻辑的量词规则的时候,一个学生反感地问我,他花了整整一个学期的时间所学的那些东西与约翰逊总统的对越战争升级的决定究竟有什么关系。我说了一些约翰逊政策的坏话,然后又说逻辑导论这门课程不处理这类问题。他又问,究竟哪一门课程处理这一类问题。我不得不承认,到目前我还不知道这样的课程”。“他和大多数学生一样,要学一门与日常说理有关,与他们每天听到、读到的种族歧视、污染、穷困、性犯罪、核战争、人炸,以及人类在20世纪后半叶所面临的其他问题有关的课程”[2] 。

无独有偶,弗舍也说过:“我希望实际论证的逻辑通过讲授逻辑能够帮助我的学生能够更好地论证。但我的这种希望常归于破灭。因为能够很好地掌握逻辑技巧的学生们,似乎发现这些技巧在实际论辩中几乎没有太多的帮助。”[3]这种感受,正是说明了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的现实化迫切性。

这是两位逻辑学家的感受,也是诸多逻辑学教育工作者的共同的经历和感受,正如弗舍所言:“在过去的20年间,许多逻辑学者和哲学教师都有着非常相同的经历。”[3]这种经历让大家意识到,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们更急于了解和掌握那些和工作、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的实际论证。正因为有着大量的这样的需要和渴求,才推动了非形式逻辑和批判性思维运动的兴起和发展。

正因为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在人们的日常思维中须臾不离,在人们的自然语言中比比皆是,故而三大传统逻辑都不同程度地探讨了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的特点及内容,尤其是亚里士多德还广泛而深入地探讨了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的具体内容,也充分说明了何以在20世纪中后叶北美又兴起了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运动乃至影响了整个世界。对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的具体问题的分析和研究,无疑会增加逻辑学的活力,拓宽逻辑学的研究范围,使逻辑成为人们生活及思维实践的便利并且有利的工具。回顾国内逻辑学教学与研究从改革开放到如今的际遇,我们更深切地体会到深化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研究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逻辑与思维方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律;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1.强调逻辑自律意识,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老师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2.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3.以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4.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5.课堂辩论,引用事例,设计游戏,激发学生的兴趣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6.辩证的讲解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科]

【参考文献】

[1]陈颖.浅论法律思维与法学教育的关系[J].嘉兴学院学报,2003(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