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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论文范文精选

逻辑学论文

逻辑学论文范文第1篇

1.1“意义”与内涵以模型理论(model-theory)为基础的逻辑语义学试图用集合、函项这类纯集合论的概念去解释意义。由此,逻辑上所假定的语言表达式的内涵是否可以和意义等同起来,这一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逻辑语义学的理论基础是否牢靠。具体讲,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把它们同世界或世界中的实体相联系,这种联系有时具有复杂的形式。例如,一个谓词和世界中能够被它称谓的实体的集合相联系。如果要在逻辑语义学中避免假定抽象的、不可捉摸的实体,方法之一就是假设“如果一个人是讲表达式的外延,那么就可以避免讲表达式的意义”(Frege1980:134)。然而这样做就意味着必须把具有相同外延的非同义表达式(non-synonymousexpression)如“现任美国总统”和“奥巴马”看作是相同的,这就相当于把表达式的内涵和意义等同起来。事实上,了解一个表达式的外延并不必然地包含着了解它的内涵,因为非同义表达式可能具有相同的外延。

反之,如果一个人知道一个表达式的内涵,也并不意谓着他一定知道这个表达式的外延,例如,我们完全了解表达式“是聪明的”的意义,可是并不确切知道谁是聪明的,谁是不聪明的。换言之,了解一个表达式的外延必须知道两点:表达式的内涵和现实世界中的事实。这可以说是用内涵规定外延的尝试。用外延来解释内涵的概念可以把内涵看作一个“外延决定原则”(extension-determiningprinciple)(Allwood1977:183)。这个原则是一个考察可能世界并找出一个表达式外延的规则。然而,把内涵等同于从可能世界到外延的函项会产生很多困难。例如,模型论语义学(model-theoreticalsemantics)一般不会碰到这样的困难:假定有某些逻辑上可能的世界,在那里司各特(W.Scott)没有写《威弗利》,那么作为两个名词短语‘司各特’和‘《威弗利》的作者’的内涵的函项由于并不是对所有主目都有相同的值,因而彼此不同。然而,假如我们换一个弗雷格(1980:67)的例子:数学表达式“3+1”和“2+2”虽有相同的外延(“Bedeutung”)即“4”这个数,但有不同的内涵(Sinn)。隐藏在这背后意思是,“3+1”和“2+2”表现了获得相同结果的不同方式或程序。可是,如果像算术中对一个真值为真的语句所通常认为的,“2+2=3+1”是一个逻辑真理,那么“2+2”和“3+1”的值在所有逻辑上可能的世界里都是相同的“4”这个数。换句话说,表达式“3+1”和“2+2”相当于从可能世界到数的相同的函项,因此必然具有相同的内涵。概言之,如果我们把内涵理解为从可能世界到实体的函项,那么逻辑上相等的表达式就表现为具有相同的内涵。这一结论显然就不再支持弗雷格内涵是获得外延的途径的观点。学术界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出很多方法,比如,Car-nap(1947)认为,语言上的同义(linguisticsynonymy)不应该定义为模型论意义上的内涵同一,而是应该包括他称之为内涵同构(intentionalisomorphism)的某种较强的东西。如果某种“组合表达式”(constituentexpressions)具有相同内涵,并且它们也同样是由具有相同内涵的成分构成的,那么由这种组合表达式构成的语言表达式就具有相同的内涵。可以看出,这一观点接近于弗雷格用Sinn所表示的意思。

1.2“意义”与真值条件在语言学中,把意义转化为“真值条件”遭到很多学者的反对。很多从事语言哲学和逻辑学研究的人对“语句S是真的,当且仅当……”这一观点非常熟悉,然而,很多语言学家一听到“‘Snowiswhite.’当且仅当‘雪是白的’……”,就立即表示反对并指出,“真同语言学研究毫无关系”,并且,“说明哪个语句是真的,哪个语句是假的,不是语言学家的任务”。这种反对事实上混淆了两种完全不同的东西:一个语句的真值和一个语句的真值条件。说明一种语言中哪些语句实际上是真的确实不是语言学研究的任务;然而说明语句为真的条件,即这个语句在何种条件下是真的就须要考察语言的意义问题。如上文所述,假设我们把一个语句的内涵看作一种原则,依据这种原则,我们可以在每个可能世界中赋予这个语句以真值,并且希望我们的理论具有某种“心理实在性”,即语言表达式所描写的成分在某些方面与出现在语言使用者的心灵中的东西相对应。

如果事实如此,就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在赋值于一个语句以作为它的解释,以及在了解一个陈述(statement)的实际表述时我们所做的,这二者之间是否具有任何相互关系。以语言表达式具有真值条件为基础,我们可以期望当听到一个陈述句时,就可以观察这个世界并对在这个世界中这个语句是真的还是假的进行考察。我们甚至还须要想象一下,当这个语句是真的时候这个世界应该是什么样子;并且,如果我们认为说话人是值得信赖的,我们可以相应地改变我们所想象的世界的观念。这样,似乎在真值条件语义学(truthconditionalsemantics)中关于语句的解释和语句的了解过程之间并不是十分符合的。虽然如此,逻辑学家对这一点还是做出了相应的研究。其中,这两个观点是值得借鉴的:“把可能的语言或语法作为抽象的语义系统来描写,因而符号是与世界的各个方面相联系的”,以及“关于心理的和社会的事实的描写,因而这类抽象系统中的一个特殊系统是由个人或人群使用的系统”逻辑语义学只讨论第一个问题,而关于语言表达式的运用问题则与它无关。按照Lewis的观点,“混淆”这两个问题“只能引起混乱”。当然也有人反对这一观点并认为,相关研究只有从语言符号使用的研究中进行抽象才有可能实现,因此应该把语言作为联系符号和世界各个方面的一种系统来研究。事实上,逻辑语义学很少或者根本没有明确说明应该怎样对一个简单表达式的意义进行解释;相关研究仍然沿袭了传统逻辑学中的观点,这就使得意义看似很抽象。然而逻辑语义学对传统逻辑的发展就在于,它对语义问题研究的推进使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从简单表达式的解释获得复杂表达式的解释的方法。这可以说是形式对语言意义研究的最重要贡献。正因如此,“我们不应该希望逻辑语义学确切地告诉我们在什么情况下‘下雨了’这样的语句是真的;但是它能告诉我们在这个语句和它的否定‘没下雨’为真的各自情况下,它们之间的关系”(Allwood1977:188)。

2逻辑与自然语言分析

以对语言意义的形式转化为基础,逻辑学研究构造了形式语言,它是进一步分析自然语言意义的工具。随着谓词逻辑的局限性逐渐暴露,逻辑对于自然语言分析的适用性曾经一度遭到质疑,这直接导致了与形式逻辑相对立的自然语言逻辑研究的兴起与发展。

2.1作为工具的形式语言我们普遍接受的观点是,构造自然语言语句的逻辑具有“隐性特征”。这就意味着,如果要把只关注语句形式的演绎规则加以形式化,就不能用自然语言为这些语句构造这些演绎规则公式,而必须构造一种用以翻译自然语言的“形式语言/理想语言”(李洪儒2006:29)。弗雷格与罗素都曾明确提到,这就是创立形式语言的主要动机之一(Frege1980,Russel1995)。隐性结构的概念在乔姆斯基的转换语法中也很受重视,这是因为在转换语法里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之间的区别对于构造转换规则具有重要作用。在乔姆斯基的“标准理论”(standardtheory)(1965)中,一个语句的深层结构是处在底层的语法结构,它决定这个语句的语义解释。标准理论所带来的语义研究热潮导致了生成语义学派的形成。这一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Lakoff,McCaw-ley,Postal,Ross等。这些学者认为,语句的深层结构同它的“语义表现”(semanticrepresentation)(Lakoff1987)是相同的。这种“语义表现”与谓词逻辑中的公式非常相似。进一步讲,Lakoff等人所提出的“语义表现”和“语义解释”具有显著区别。一个语义表现是显示一个语句的意义的方式,而不是意义本身。因此,一个语义表现实际上往往是使用另一种语言的表达式。特别是当我们把谓词逻辑中的公式看作英语或其他人类语言的表达式的语义来表现的时候,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这些表现也是一种具有自己的语法和语义的语言———谓词逻辑语言中的表达式。换言之,同语义表现和表层结构形式有关的规则必须由解释语义表现的规则来补充。由于把语义表现没有歧义看作区别语义表现和表层语法结构的主要特点之一,我们可以说,当我们提供语义表现而不管它们的实际语义到底是什么的时候,一种无歧义的语言就被创造出来了,这种语言不是为一个语句提供语义解释的最后结果,而仅仅是中间的一个必要的步骤。因此,应该遵循的过程是“语法结构———无歧义语言中的表达式———语义解释”。此处可能产生的疑问是,中间步骤是否完全必要,我们为什么不能用“语法结构———语义解释”的简单模式来代替。

事实上,语义解释规则可以不受任何限制而使一个语句具有不同的输出。对于中间步骤这一问题,可以提出几种可能的解释,比如,语言表达式的语义分析要求能够建立形式演绎规则(Carnap1947)。本研究认为,使用一种无歧义语言从根本上是因为,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某种论及语义解释的方法,从而必须构造一种无歧义的语言来达到这一目的。这是因为“语义表现”或无歧义语言中的表达式仅仅是一种具有辅助作用的工具性设计,它们本身并没有独立地位。在使用这种形式语言时,我们须要注意的是不能把无歧义语言的语法范畴,即“语句”、“谓词”等,和语义解释的范畴,即“命题”、“属性”等概念混为一谈。在后来的逻辑语义学研究中,把形式语言作为赋予英语语句以语义解释过程中的一个中间步骤,这已经被蒙塔古在他的一些论文中所验证并使用。在他的著作中,无歧义的形式语言的辅助性质,即工具性被十分清楚的展现出来。

2.2谓词逻辑的局限性自然语言研究的不断发展引出这一问题,即由谓词逻辑所构成的形式语言作为辅助自然语言分析的语义模式并不完善。因为一阶谓词逻辑常常被看作一种古典的逻辑系统,所以我们可以尝试对自然语言中的某些区别在谓词逻辑中有无相应的体现作出判断,并且进一步思考这些区别是否具有语言意义上的相关性。相关研究早已发现,只有少数自然语言的“语句联接词”(并列连词)和“量词”(数词、表示量的形容词等)可以直接翻译到谓词逻辑中。并且很多研究已经证明,对“所有女孩子都是漂亮的”这类语句的形式化始终存在着一些疑问。其中主要有,自然语言的主要词汇类别(名词、形容词和动词)之间的区别没有在谓词逻辑中得到确认;专有名词被译为个体名词;普通名词、形容词和动词则合在一起作为谓词。有些逻辑学家和生成语义学的支持者主张,这既是谓词逻辑的一个优点,也是传统语法的一个缺点。然而词汇类型显然是在语义上具有相关性的。怎样才能掌握它们中间的区别,仍然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此外,普通名词的次类(可数名词和物质名词)在谓词逻辑中也没有对应的部分。一般来说,带有物质名词的语句很难用谓词逻辑的语言加以公式化,例如:①GoldisscarcethesedaysbutIboughtsometoday.还有一些词类在逻辑中甚至完全没有相应的部分,如从属连词、介词以及各种副词等。除了语义相关的词类对应上的空缺,谓词逻辑最严重的局限大概就是它只能讨论直陈句,命令句和疑问句则完全排除在系统之外,因为这些类型的语句在言语活动中具有完全不同的功能———它们不是用来传达关于世界的知识的。

虽然逻辑学领域相关研究已经作出了建立“命令逻辑”和“问题逻辑”(Montague1974)的努力。但是,相关研究在如何正确处理这些语句的类型上产生分歧。有些逻辑学家和语言学家认为,把这类语句作为特殊类型的直陈句是可能的,并且,这种尝试将有可能赋予这些语句以真值条件。一个广为流传的理论与“假说运用”相关。按照这一理论,所有语句都应该有底层结构,在底层结构中最高级别的从句(clause)是说话人说出的关于他正在进行的言语活动的一个陈述;例如,一个命令语句可能具有底层结构“我命令你S”。然而,陈述句的意义就是我们在一般情况下所了解的意义,有些很难解释其真值条件。例如,很难设想这样一种情况,虽然②a里的一个语句可能是真的,同时②b是假的,但是二者还是在意义上有明确的区分。②a.这只玻璃杯是半空的。b.这只玻璃杯是半满的。另外,还有人提出直陈句语义的哪一方面可以看作真值条件也是存在分歧的。我们可以提出③和④这类表示价值判断的语句,而这类语句通常无法判断真假。③没有结婚而发生性关系是不道德的。④弥尔顿是一位伟大的诗人。虽然谓词逻辑具有诸多局限性,但是逻辑学家和语言学家现在仍然力求扩展谓词逻辑,或者建立更加适用于作为自然语言的语义模式的其他系统。当然,对于他们的工作到底能否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以及逻辑语义学的基本概念是否适宜于处理自然语言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2.3自然语言逻辑研究“语言逻辑”一词最早出现在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中。只是前期维特根斯坦所说的语言逻辑主要针对理想语言而言,并不是此处所讨论的“自然语言逻辑”。目前,学术界普遍把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蒙太格语法作为自然语言逻辑诞生的标志,这大概是因为蒙太格在范畴语法的基础上,采用模型论方法构造自然语言的语义解释,开创了全面系统运用现代逻辑工具研究自然语言的方向,即自然语言的形式语义学研究方向。也有学者认为(夏年喜2004),最先明确提出建立自然语言逻辑的是美国当代语言学家Lakoff在Lin-guisticsandnaturalLogic(1989)一文指出,“自然逻辑,一种为自然语言建立的逻辑,其目标是表达所有可以在自然语言中加以表达的概念,说明所有可以用自然语言做出的有效推理,而且结合这些对所有的自然语言进行适当的语言学描述”。然而,无论以哪位学者的研究为开端和标志都不可否认的是,运用现代逻辑工具研究自然语言在逻辑学界、语言学界已成为一种时尚。由于和数学、计算机科学、人工智能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形式语义学已经处于逻辑学、语言学、数学、计算机科学、人工智能等研究的交汇点。这使得自然语言逻辑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而且具有实用价值。在形式逻辑不断受到质疑的同时,逻辑学界和语言学界共同展开对自然语言逻辑的研究。因此可以说,“自然语言逻辑是逻辑学和语言学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的产物,是介于现代逻辑和形式语言学之间的交叉学科。它既不同于通常意义下的逻辑学,不属于纯逻辑;也不同于通常意义下的语言学,不属于纯语言学。但它蓬勃发展的态势、强劲的生命力,却是逻辑学和语言学的其他分支所不能比拟的”(夏年喜2004:28)。目前,关于自然语言逻辑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定成果。就国内学术界而言,首先提出研究自然语言逻辑的是周礼全先生。在他的倡导下,一批学者埋头于相关研究并形成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如马佩(1987)《语言逻辑基础》、胡泽洪(1991)《语言逻辑与言语交际》和(1995)《语言逻辑与认识论逻辑》、张惠民(1995)《语言逻辑辞典》、周晓林(1999)《自然语言逻辑引论》。邹崇理(1995)《逻辑、语言和蒙太格语法》、(2000)《自然语言逻辑研究》和(2002)《逻辑、语言和信息》不仅全面系统地介绍了国外自然语言逻辑,尤其是逻辑语义学的研究成果,而且还尝试性地对汉语时态范畴做出形式语义学处理。

3结束语

逻辑学论文范文第2篇

胡塞尔的《逻辑研究》问世之后,“心理主义”成为西方哲学文献中经常出现的一个时髦词汇,尽管它通常是以被批判的形象呈现在大家面前的。一般而言,哲学中的心理主义主要是一种方法论立场,即认为知识论或形而上学领域的研究依赖于人类心理活动的相关经验事实。具体到逻辑学领域,心理主义是指将逻辑学术语的意义及其规则看做人类心理活动的特征。

(一)20世纪初德国哲学界的心理主义。根据MartinKusch对《胡塞尔全集》中所提及的“心理主义者”概念的考察,他认为从1866年到1930年间,德国哲学界关于“心理主义”一词究竟指什么并无定论。当时很少有人会在正面的或者中立的意义上使用“心理主义”一词,多数情况下,给一个人的理论贴上“心理主义”的标签就等同于认定他的理论是错误的。从1866年正式出现“心理主义”这一说法开始,以马堡学派、南德学派为代表的不同学派之间以及学派内部围绕哲学界中的心理主义思想展开了持续的批评与反批评,并在胡塞尔和弗雷格的思想中形成高峰。笔者认为,德国哲学在19世纪下半叶面临的内部与外部挑战是引发关于心理主义持续争论的根本原因。一方面,1831年黑格尔去世之后,当时的德国哲学界陷入一种不稳定状态,不少哲学家面对自然科学的快速发展,开始逐步接受“自然主义”或“实证主义”的哲学态度;而另一些哲学家坚持认为,人们应该在哲学和(自然)科学之间划清界限,以保持哲学自身的“纯粹性”。Jo-hannEduardErdmann作为一名黑格尔主义者,他在其1866年的著作《黑格尔之后的德国哲学》里面第一次使用到“Psychologismus”(心理主义)一词,他所针对的心理主义者是FriedrichEduardBeneke。Beneke希望用一种新的心理学来取代费希特、谢林和黑格尔的哲学,他所谓的“新的心理学”旨在“研究人类的内在经验,将其分解为最简单的成分并用这些成分之间的相互作用来说明复杂的心理现象”。Beneke认为心理学知识是其他知识的基础,逻辑学是对于心理学的具体应用。文德尔班对于Beneke的这一看法提出了批评,在他看来,心理主义者所理解的、具有普遍性的原则其实只不过是所有人都接受的原则,他们可能会走向相对主义或人类中心主义。另一方面,从1870年到1914年这段时间,实验心理学在德国迅速兴起。不仅很多德国大学的哲学系开设了实验心理学课程,甚至出现了单独的心理学系,其中最著名的要数冯特在莱比锡大学创立的心理学研究所。当时很多实验心理学的支持者发现,生理学在德国大学中享有比哲学更高的地位;同时,他们在哲学系中面临的竞争压力要小于在生理学系中的压力。因此,这些人极力希望扩展心理学在哲学领域的影响。作为实验心理学的重要开创者,冯特认为,哲学必须奠基于科学的研究成果之上,哲学的任务是将各个具体学科的真知灼见统一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所以,它需要对科学方法和获取知识的条件进行研究。在他看来,“心理学是研究人类实际上如何思考,而逻辑学是研究人类为了获得科学知识应当如何思考”;但是他同时认为,对于逻辑思想的心理学研究是提出任何科学逻辑的必由之路,只有通过对思想进行心理学研究才能揭示逻辑思维方式的根本特征。逻辑思维具有自发性、自明性和普遍性三大特点,逻辑思想常常与人类的心理活动联系在一起,而对于逻辑规律的表述和说明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诸多心理学术语。

在冯特看来,心理学和其他自然科学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心理学研究的对象是直接被给予的,心理学的因果性在性质上不同于物理的因果性。心理学的因果性具有目的论和价值性的偏向,心理的因果链条和物理的因果链条之间是平行关系,不能进行还原。心理学作为其他科学的基础和前提,研究心理活动的内容是心理学的核心任务。同时,心理学作为哲学的基础,它研究那些符合逻辑(规律)的行为以及非逻辑的行为。常识心理学和实验心理学是对于之前的唯心主义哲学的超越。有趣的是,这一时期越来越多德国大学哲学系主任成为心理学的支持者或实践者。这一趋势遭到狄尔泰、文德尔班、胡塞尔等人的强烈抵制,他们主张对于哲学进行纯化,排除心理学因素的干扰。比如,狄尔泰就质疑心理学的假说—演绎方法对于哲学思考的有效性,即,“所有复杂的意识现象都能还原为像原子一样有规律地联系在一起的要素,所有心理现象都是源自感觉和知觉”。而面对狄尔泰的这一批判,心理学家艾宾豪斯在1895年10月写了一篇45页的长文予以反驳,他认为狄尔泰的批判是源自对心理学的历史和发展现状的误解,狄尔泰所攻击的目标是旧的联想主义心理学,而处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个阶段的、新的心理学在研究主题和方法上都有了很大进步。由此我们不难看出,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德国哲学界围绕心理主义的争论,既是源自黑格尔之后唯心主义式微所引发的思想焦虑,也是源自以实验心理学为代表的自然科学对哲学在研究主题和方法论上的冲击。

(二)逻辑学中的心理主义。英国哲学家密尔(JohnStuartMill)对于逻辑学的心理主义解释在20世纪之初的德国哲学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在密尔看来,逻辑规则是关于人类理性推理方式的经验概括,他认为对数的定义是关于事实的经验描述,这些都植根于人类的心理活动。因此,逻辑规律是从属于心理学规律的。受到密尔的影响,当时的德国哲学界也有不少人提出了对于逻辑学的心理主义解释。比如,TheodorLipps在1893年的《逻辑基础》中提出:“逻辑学是心理学的分支,因为获得知识的过程发生在心灵之中,它本身就是一个心理学的过程。心理学不同于逻辑学的地方在于,它并不是特别关注知识与谬误的区别,也并不意味着心理学将这两种心理状态等量齐观。这仅仅意味着心理学必须按照同一种模式来说明知识与谬误的(产生)。显而易见,没有人会认为心理学将消解逻辑学。将两者区分开的事实在于逻辑学是作为心理学的分支。”

二、弗雷格对逻辑学中心理主义的批判

在《算术基础》一书中,弗雷格对密尔的心理主义逻辑学提出批评。弗雷格认为,心理学和逻辑学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数学和逻辑不属于心理学的一部分,它们的研究对象和规律不是通过心理学观察和规律来定义、解释或证明的;第二,数学是所有科学中最为精确的,而心理学本身充满很多不精确的地方;心理学是从发生学的角度关注思想如何产生,而数学关注思想内容的定义及其真值;第三,数学研究的对象是客观的、理想化的,而心理学研究的对象是主观的、特异性的。他认为康德对于“‘理念’这一概念的使用混淆了两种不同意义并且这种混淆导致了哲学与逻辑学中的唯心论和心理主义的倾向”。在弗雷格看来,尽管人们需要借助经验来学习数学知识,但是数学运算不涉及任何具体的物理学知识,数学真理的证明也不依赖于归纳。此外,数不是具体的物理对象或者对象集合的性质,而是作为抽象对象的集合的性质。在《算术的基本规律》一书中,弗雷格进一步对心理主义逻辑学展开批判。一方面,他认为心理主义逻辑学错误地把逻辑真理等同于心理学意义上的“视其为真”(takingtobetrue);另一方面,心理主义逻辑学错误地将“非实在的领域”等同于“主观的领域”。值得注意的是,弗雷格并不认为心理学规律和逻辑学规律之间的差别只是“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差别。在他看来,即便那些以规范形式表述的心理学规律也只是告诫我们必须遵循当下的思维习惯,它们并没有刻画这些思维习惯与真值之间的关系。描述性的心理学规律至多只涉及“视其为真”的规律,而逻辑学关注的是独立于任何心理学规律的、恒真的规律。弗雷格不仅反对主观唯心论、唯我论,甚至反对任何形式的人类中心论,因为在他看来,对于一切有理性的生物而言,逻辑学规律的真都是一致的。

三、胡塞尔对逻辑学中心理主义的批判

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批判是20世纪之初德国哲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他认为逻辑学是一门实践性、规范性的学科,其理论基础既不是心理学也不是生物学,而是应该奠基于“纯粹逻辑”,即“一门新的、先验的、纯粹证明性的科学”。胡塞尔认为逻辑的实践性与规范性具体是指它能够对科学辩护的方式进行评价,即,在什么条件下能够成功地运用有效的科学方法,具体科学的基础是什么,它们如何划界,科学家应该如何避免犯错,等等。在胡塞尔看来,每一个规范性的判断都预设了一种评价性的态度,它将某个领域内的对象分为好的和坏的;其次,一个规范性的判断表达了满足某个价值性谓词的充分必要条件。胡塞尔认为,以往那些规范性的反心理主义立场并没有形成对心理主义的充分反驳。它们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入手:要么指出心理学规律是关于人类实际如何思考的,它们在本性上是因果性的;要么认为将逻辑奠基于心理学在方法论上会陷入循环。但是在胡塞尔看来,心理主义者能够回应上述质疑。首先,思想发生的“应然”状态只是思想发生的“实然”状态中比较特殊的一种而已,逻辑学规律本质上也是因果性的;其次,逻辑学关注的是在何种条件下人类能够感觉到他的判断具有自明性,而自明性的产生与其他心理事件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因此,规范性的反心理主义立场也可能会陷入方法论的循环,而且要么是心理学将逻辑学规律作为其理论基础,要么是心理学把逻辑学规律当作它必须遵循的(外在)规律。胡塞尔所要批判的心理主义者主要是指Erdmann,在他看来,Erdmann关于心理主义的论证可以概括如下:a.如果逻辑是相对于人类的,那么一种不同形式的逻辑对于人类而言就是不可理解的。b.一种不同形式的逻辑对于人类而言是不理解的。因此:c.逻辑是相对于人类的。胡塞尔认为这一论证犯了“肯定后件”的错误,并且前提a本身也是假的,Erdmann混淆了心理学的模态概念和逻辑学的模态概念。心理规律是变幻莫测的、存在例外的,而逻辑学规律是不变的、没有例外的。进而,根据胡塞尔的理解,逻辑学中的心理主义会导致三个方面的后果:首先,逻辑规律会被看做和心理学规律一样是模棱两可的,但是事实上并非所有逻辑规律都是模棱两可的;其次,逻辑规律会被看做和心理学规律一样是经验的,但是事实上逻辑规律是先天的;再次,逻辑规律会预设心理学对象的存在,但是事实上逻辑规律不必承认这一假设。胡塞尔进一步指出,自然规律是归纳性的概括,它只能通过经验的方式进行把握。而逻辑规律是自明性的,它是通过范畴直观的方式进行把握。他特别强调,逻辑规律并非描述正确的人类思维。因为这种看法仍旧将逻辑规律视作服从于人类心理活动的因果性规律,从而不具有确定性。心理主义的逻辑学家错误地将心理行为的性质视作心理行为的对象和内容。胡塞尔认为,即便人们对于逻辑规律的把握的确需要借助经验性的思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相关的规律就是心理学的。逻辑规律的真是永恒的,它们并不会随着认知主体的心理变化而变化。胡塞尔认为,心理主义者旨在将心理学作为科学与哲学的基础,而这一做法是自我反驳的(self-refuting)。从心理学规律中推导出逻辑规律并不意味着要将这些逻辑规律作为推导的前提;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样的推理过程会将逻辑规律本身作为推导的规则。因此,胡塞尔希望研究并确立的是人类思维活动所依赖的、并且必须遵循的纯粹逻辑,他理解的纯粹逻辑是将表达、概念、判断、推演、证明等内容作为研究对象。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在胡塞尔的早期著作中经常出现的“自明性”概念所描述的是一个心理学现象,一种感觉。自明性在逻辑学中至多只是一种对真理的感受,而不是真理的标志。胡塞尔后来意识到这一问题,因此他强调真理作为理想的个体,它是先于自明性的。纯粹逻辑是将科学可能的理想条件作为研究对象,从主观方面来看,它研究的是任何有理性的存在物如果希望获得理论科学的知识需要满足何种条件;从客观方面来看,它研究的是理论知识可能的理想条件。

四、重估弗雷格和胡塞尔的反心理主义思想

(一)弗雷格和胡塞尔驳倒了心理主义么?关于“弗雷格和胡塞尔是否真的驳倒了哲学中的心理主义”这个问题,答案似乎比较明确:蒯因提出了自然主义的认识论,MichaelDevitt、RuthMillikan等人提出了自然主义的语义学,逻辑学和数学哲学中的自然主义立场也甚嚣尘上。因而,就像达米特(MichaelDum-mett)指出的那样:“弗雷格和胡塞尔共同的失误之处在于,他们过于严苛地将逻辑学术语同心理学术语区分开来。这一失误使得哲学面临着打着‘认知科学’旗号的心理学的再次入侵。而胡塞尔和弗雷格所采取的防御策略不再奏效:只有通过纠正这两位前辈的失误才能够赶走入侵者。”在某种意义上,弗雷格对于心理主义的理解过于狭隘。在他看来,不同的人各自所具有的心理学状态存在巨大差异,哪怕他们是在观察同一对象。但事实上,当代心理学研究表明,不同的人所具有的心理学特征具有相当多的共性。而针对“心理学是描述性的而非规范性的”这一看法,GilbertHarman指出,“与心灵的活动相关的那些规则是一切运行正常的时候的状态:即它如何按照最理想的方式运作”。

(二)对弗雷格反心理主义思想的批评。在一些与弗雷格同时代的德国哲学家看来,弗雷格的数理逻辑在方法论上是循环的。Natorp甚至认为,“数理逻辑的运算使用的是一些毫无意义的符号,这样的机械运算对于逻辑哲学家而言一点用处都没有”。胡塞尔也认为数理逻辑缺乏哲学上的意义,它们仅仅是一些技术性的工作,只有逻辑哲学家才能提供关于数学思考的本质性洞见。MartinKusch指出了弗雷格和胡塞尔批判心理主义方式上的差异:首先,胡塞尔明确地使用了“心理主义”一词作为他的批评对象,而弗雷格没有明确这么做;其次,胡塞尔认为他的反驳是彻底的,而弗雷格保持了较为谨慎的态度,因为他认为逻辑论证主要是针对演绎推理才有效;第三,弗雷格将心理主义还原为唯心论或者唯我论,而胡塞尔将心理主义视作一种极端的经验主义。与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对于心理主义展开系统性批评的策略不同,弗雷格批判心理主义的文字相对分散,这使得他更希望毕其功于一役,胡塞尔则更为耐心地展现了他如何从心理学家布伦塔诺的弟子逐步转变为一个反心理主义者。在具体的写作技巧上,弗雷格对心理主义的批判直截了当,胡塞尔则显得更为婉转。弗雷格没有明确地将任何哲学家作为他反心理主义的盟友,因为他将希望寄托在数学家身上。而胡塞尔更善于在他的著作中将众多哲学家视作反心理主义的盟友,因此也赢得了哲学界内部的更多支持。如果说心理主义者希望将逻辑学看做心理学的一个分支的话,反心理主义就是希望斩断这种企图。然而,弗雷格的反心理主义思想面临着如下质疑:即便人们像他一样接受某种柏拉图式的观点,认为逻辑结构存在于心灵之外、时空之外的某个“第三领域”,但是我们在思维过程中实际运用它们的时候,这些逻辑结构必须在人类的心灵中以某种形式被现实化。因而,许多人认为心理学不可能和逻辑学完全脱钩,我们的逻辑直觉是植根于人类心灵的某些特征,而当代的发展心理学和认知心理学都对研究这些特征充满热情。许多心理学家认为,逻辑规则是习得性的,即一个人并非天生就会进行逻辑运算和推理。而JohnMacnamara指出,心理学家对于逻辑学的传统看法夸大了普通人和逻辑学家之间的差别。“形式逻辑的训练对于学术背景的确定是必须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接受过训练的头脑就缺乏相关的技能、直觉和理念。”逻辑学家研究的是理想状况下的推理活动,而心理学家研究的是现实状况下的推理活动。因此,通过类比乔姆斯基所作出的语言能力和语言表现之间的区分,JohnMacnamara在逻辑能力和逻辑表现之间也作出了相应的区分。在他看来:“如果逻辑学家和普通人分享相同的逻辑概念,那么他们也应该分享相同的逻辑规则,这样的话,逻辑学家的逻辑和普通人的思想就并非像心理学传统所描绘的那样是截然二分的。因而关于普通人的思维的心理学理论就必须为逻辑学留下更多的空间。”

(三)对胡塞尔反心理主义思想的批评。在评价胡塞尔《算术哲学》一书时,弗雷格认为胡塞尔的理论前提仍旧是心理主义的,他抹杀了主观与客观之间的界限,使得定义变得不可能,这也妨碍了我们对同一性的理解。具体而言,胡塞尔对于概念、对象和观点的混淆抹杀了主观与客观的界限,而观念是主观的,概念、对象和思想是客观的;其次,胡塞尔将语词的意义同观念相混淆会导致下述错误看法,即,将定义看做要么是循环的要么是错的。对于那些坚持心理主义的逻辑学家而言,他们不得不否认我们可以对诸如“数”这样的概念进行定义,也没法恰当地理解“同一性”或者“等值”这样的概念。弗雷格认为,至少在数学中,人们对相关概念的外延性定义是充分的,语词的内涵和外延是不同于观念的、客观性的事物。“与胡塞尔不同,弗雷格并不认为我们可以随意将无关的内容统摄于同一个观念之下,他也不认为我们可以将两个内容不同的观念的所有差异都抽离而保持它们在数字上的差异性。”与此同时,另外一些人认为胡塞尔批判心理主义的相关论证并不成立,他所使用的一些术语意义含混,而《逻辑研究》的《导言》至多只能算作“对于赞成和反对心理主义的相关论证的总结”。胡塞尔认为很多所谓的“新康德主义者”实际上是伪装的心理主义者。不少人对胡塞尔反唇相讥,认为他本人也是心理主义者,因为作为其纯粹逻辑之基础的“自明性”概念带有很重的心理学色彩;其次,尽管胡塞尔理解的逻辑规律是关于理想存在物的规律,但是不少人认为胡塞尔的这种柏拉图主义立场仍旧属于心理主义的变形,胡塞尔没有说明理想化的规律和真理如何能够被认知者所把握。此外,还有一些人认为胡塞尔的现象学所强调的先验自我没能从根本上摆脱心理主义的色彩。比如,胡塞尔认为任何规范性的学科都是奠基于理论科学的。对此,新康德主义者Schultz指出,胡塞尔将纯粹逻辑视作规范性逻辑之基础的做法是错误的。Schultz认为,逻辑规范只有在其有效性受到质疑的情况下才需要进行辩护,而辩护的方式无外乎两类:表明某个特定的规则是人类心理学或生物学结构的必然产物,或者表明某个特定的规则对于科学知识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在他看来,依靠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获得必然真理。只有通过分析人类的自我意识,我们才能获得关于逻辑必然性的发现。“人们在推理的过程中会犯错”这一事实本身就表明心理活动并非严格地遵循逻辑规律,或者说应然的规则与实际的运作之间总是存在偏差。而胡塞尔认为真理是客观的,并且独立于认知者,某些真理可能永远都没有被某个具体的人所把握。

他不认为自明性是真理的标志,因为纯粹的逻辑语句和自明性之间并没有直接关联,自明性是指一种直接经验中的主观心理感受,而这种主观的心理感受不仅可能因人而异,甚至可能会被后来的经验所推翻。但是很显然,胡塞尔认为现象学比心理学能够更好地回应这一问题。有趣的是,胡塞尔对于心理学的态度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他认为实验心理学不能作为哲学的分支,因为心理学自身包含严重的问题与不足。在他看来,“现象学的目标是为我们提供一个足够宽广的、对于心理经验的描述性理解,这对于确定所有重要的逻辑学概念的意义而言是必须的”。现象学的分析和描述工作不仅和逻辑学紧密相关,而且现象学的目的和知识论的目的是一致的,即规定逻辑学作为一门严格科学所须满足的条件。另一方面,他认为现象学和心理学面临着类似的难题,即某人在考察自身的心理经验的时候可能会改变这些经验原本具有的性质,而意识活动自身的局限性也限制了一个认知者在某个具体时刻能够反思的经验的数量。在读了胡塞尔的《逻辑研究》之后,冯特批评胡塞尔不仅是一个心理主义者,而且还希望将心理学变成逻辑学的分支。胡塞尔则批评冯特完全误读了《逻辑研究》,他是“最糟糕的心理学家”。胡塞尔认为关于事实之科学的心理学不能为逻辑学这样一门规范性科学提供坚实的基础,包括心理学在内的所有自然科学在知识论上都是“素朴的”,而同时代的实验心理学事实上是“非科学的”。实验心理学的错误在于,它将自然科学作为模仿对象,而忽视了在心灵领域中特殊和一般之间的重要区别。现象学研究纯粹意识,它关注的是事实所例示出来的本质,换言之,即千变万化的意识活动所共有的本质。对于现象本质的把握是通过现象学家关于其自身的意识活动的反思来达成的。现象学的反思和(心理学的)内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涉及本质的,而后者关注的是事实。因而,通过现象学的反思,我们不仅确定了纯粹意识活动的本质,而且为知识论和描述性的心理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对于胡塞尔的这一观点,心理学家提出了异议。比如Anschütz就不赞成胡塞尔将实验心理学的概念看作是“粗糙的”,事实上,精确科学一直在进一步区分其使用的重要概念,而实验本身也有助于对相关概念的区分和精细化。Messer也认为胡塞尔的批评是由于他对实验心理学的新近发展缺乏了解,因此有些无的放矢。(四)心理主义、心理学与当代逻辑学。心理主义并不是心理学的一个具体理论分支,而是基于心理学的一种哲学意识形态。在哲学史上,密尔被看做逻辑心理主义的重要源头之一。他认为逻辑是一门内省的科学,它是对那些被看做成功的推理的高度概括,逻辑学规律并不具有必然性。很多哲学家认为心理主义在哲学方法和研究对象的选择上都是错误的,比如康德,他提出的先验逻辑表达了判断何以可能的先验条件,同时,他提醒人们不要将逻辑规则奠基于实际的推理活动,这就好比从实际的生活中得出道德(规范)一样荒唐。而弗雷格认为“真”是逻辑学中最核心的概念,能够确定某个句子真值的事物是独立于心灵的客观之物。他批评Erdmann将逻辑上的有效性解释成确定性,而确定性是一个心理学意味很浓的概念。同时,他认为从心理学角度阐明一个信念如何产生并不等同于对于这个信念内容的表达,更不是对其真值的证明。一般而言,许多人认为胡塞尔和弗雷格对于心理主义的批评使得逻辑学和数学中的心理主义思潮成为陈年往事,“心理主义”甚至成为哲学中一个带有贬义的标签。但是在20世纪下半叶,蒯因提出的自然主义认识论、福多提出的心理语义学,等等,都似乎预示着哲学中某种新的心理主义的复活。我们之前已经提到,人们对心理主义的反驳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逻辑是精确的,而心理学不那么精确;第二,逻辑是先验的,而心理学是经验性的;第三,逻辑是规范性的,而心理学是描述性的;第四,逻辑规律具有普遍性,而心理学依赖于物种或者个体;第五,逻辑规律是被发现的,而不是被构造的;第六,逻辑是包括心理学在内的一切科学的基础和前提,而非相反;第七,逻辑学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具有特异性;第八,逻辑学是客观的,心理学是主观的,等等。然而,以上这些批评都没有彻底驳倒心理主义,因为心理学和逻辑学的关系并不是截然二分的。从根本上讲,心理主义是想把人类认知的偶然事实看做逻辑学的基础,而反对心理主义并不必然反对从心理学角度来研究逻辑。密尔将心理学和逻辑学之间的连续性看做同一门科学的研究内容,即关于有效思维方式的学问。换言之,密尔认为“心理学研究提供了对逻辑学之规范性的辩护”。密尔既认为人们对逻辑的辩护来自于成功运用逻辑规律过程中的归纳性概括,也认为逻辑规律具有普遍性,这就体现出他对逻辑的心理主义说明中存在着某种内在张力。对于胡塞尔而言,人们应该在心理学和逻辑学之间作出描述性科学和规范性科学的区分,但是他并不认为这两者之间毫无关联,恰恰相反,逻辑学的规范预设了逻辑学的真理,而发现这些真理必须依靠对推理活动相关的心理学事实的把握。我们既要说明人们是如何把握逻辑学规律并且能够将其运用到实际的推理过程之中,又要避免借助经验来说明逻辑规律的有效性。JohnMacnamara认为,人类具有某种心灵逻辑(mentallogic),“它既包括心灵之中能够表达命题的那些语言学资源,也包括理解这些语句的能力,还包括在这些语句之间进行推理的能力”。而逻辑错误源自这些心灵逻辑之外的因素在推理过程中产生的消极影响。心灵逻辑首先是一种抽象(能力),即理想化的认知者在理想状态下应该具备的能力,也就是对基本逻辑规则的把握,就像乔姆斯基所指的、对普遍语法的把握一样,它并不涉及任何具体的信念。这样的心灵逻辑具有心理学意义上的可实现性,即它应该和人们的逻辑直觉相吻合,并且在实际的推理活动中发挥作用,不论认知者本身是否有意识地察觉到这些规则。所以,在JohnMacnamara看来,逻辑学不仅研究有效的推理规则,也考察能够在心理学上实现的能力,而基本的逻辑能力是能够说明逻辑直觉的那些心理特征,它对于所有正常状态下的人类心灵都是一致的。逻辑规律并非思维本身所体现的规律,而是关于人类应该如何进行判断的相关真理。“逻辑直觉是获得基本逻辑真理最可靠的指南。”人类的运算能力受到生理—物理条件的限制,而基本的逻辑能力包含一系列程序化的机制,它们对相关的符号表达式进行说明并且检验使用这些表达式进行推理的有效性。WernerStelzner也指出,“在逻辑学发展的历史图景之中,心理主义并不应该受到过分的指责,因为许多逻辑哲学理论关于如何研究逻辑的观点都可以纳入到心理主义的名号之下,它们不仅与逻辑学的发展轨迹和重要思想是一致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比那些所谓的纯粹客观的研究态度更为有力地推动了逻辑学的发展”。事实上,许多非经典逻辑的理论都或多或少和逻辑学中的心理主义存在联系。而针对胡塞尔和弗雷格的反心理主义思想,BarrySmith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独立于心灵的意义和真理如何能够和心灵的心理学活动产生联系?

第二,我们如何能够把握住意义和真理?”R.Hanna也指出,胡塞尔认为只有非经验性的理性洞见才能为一个认知者合乎理性地相信逻辑真理提供证据,但是胡塞尔所给出的、具有自明性的经验并不必然保证一个命题为真。因此,胡塞尔面临的问题是在心理学之外找到一条可行的路径来对我们关于逻辑真理以及意义的认知过程进行充分的说明。JosephMargolis批评说:“胡塞尔和弗雷格都错误地认为事实上与思想规律相关的必然性和绝对普遍性在知识论上是确定的或难以改变的。因此他们也认为对于思想过程的任何心理主义的处理都会使必然性面临威胁,甚至变得不可能———对于人类心理活动的任何心理主义或自然主义的态度都会在哲学上站不住脚。”在许多人看来,对于真理或知识的心理主义理解与人们对于这些词汇的日常理解之间存在差异,真理或知识通常和必然性、客观性这些概念联系在一起,而心理学通常和主观性、偶然性联系在一起。弗雷格和胡塞尔都将真理看做先天的,所以他们认为对于真理的心理主义的说明可能会走向相对主义。当代逻辑学中的心理主义思想重新受到重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看法:“第一,逻辑研究具体的思维规律,而心理学研究各种思维规律,因而逻辑学是心理学的一部分;第二,逻辑学的规范必须奠基于心理学的描述之上;第三,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心理的;第四,作为逻辑真理之基石的‘自明性’概念是心理的;第五,我们不能设想其他形式的逻辑学,逻辑学受限于我们心理理解力的界限。”在康德之后,逻辑学就被看做理性或知性活动的法则,它们对于任何思维活动都具有规定性。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逻辑学规律绝对不可能从任何具体的经验活动中获取,因此只有通过先验的方式。但是在当代的自然主义者看来,对于逻辑学之规范性的理解或多或少地与人类实际能够进行的思维活动相联系,或者说至少与人类正确地、成功地运用逻辑学规则的实践相联系;否则,那些先验的逻辑规则究竟是否具有可实现性就成为问题。这也是为什么当代哲学家在“是”与“应当”的区分之外还加上了“能够”这一思考维度。DaleJacqueete指出:“我们有必要在好的心理主义和坏的心理主义之间作出区分,即在有利于哲学发展的心理学和不利于哲学发展的心理学之间作出区分。”在他看来,不加限定地就说“逻辑学与心理学之间事实上不存在联系或者不应该存在联系”是众多流行的反心理主义理论的口头禅,但是这种说法过于极端。逻辑学中的形式主义者走的路线是希望远离心理主义,但是形式主义本身在逻辑学中也存在争议,因为它在形式规则以及符号的意义说明方面面临困难。人们不知道那些无意义的符号究竟代表什么,它们在逻辑上是否融贯,也不知道那些规则为什么要按照它们实际所是的方式那样运作,那样的运作方式和我们心灵的思维方式是否一致。而这些问题对于康德、胡塞尔这些先验逻辑的支持者而言也同样棘手。在DaleJacqueete看来,蒯因的自然主义认识论是好的心理主义的代表,“他正确地将求知看成一个心理学意义上的认知主体的心理活动的一部分,这些活动可以被当成心理学现象来研究,进而通过对我们求知活动中所涉及的一些认知原则的抽象和提炼来提升相关方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五、结论

逻辑学论文范文第3篇

经省自考办批准,1998年下半年普通逻辑自考增加非形式化试题。试题内容涉及自然和社会日常思维的各个领域,但是,这类试题既不是考核有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也不是考核逻辑的专业知识,而是考核考生对各种信息的理解、判断、分析、综合、推理和类比等日常逻辑思维能力。题型是单项选择题,每一题由题干和五个备选答案组成。共有15题,每题2分,合计30分。考生完全可以调动自己日常逻辑思维能力,只要知其然,即使不知其所以然也能答对得分。显然,整套逻辑试题的难度比过去有所下降,考生会感到对自己今后的学习工作很有用。我相信这种新变化会受到有关领导和广大考生欢迎的。

我国有些外资企业招聘员工也用这类试题来考核员工的逻辑思维能力。许多应聘者感到很陌生,无所适从,结果不是在外语和计算机,而是在逻辑考试中被淘汰。今年开始江苏逻辑自学考试一改,今后应聘外资企业遇到的这种尴尬就会越来越少了。

对于这类非形式化试题,虽然都是单项选择题,但从题干中所问的问题,可以分为六类:

一、由前提确定结论型

题干所给已知条件是前提,要求考生在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定它合乎逻辑的结论。

例1、某汽车司机违章驾驶,交警向他宣布处理决定:“要么扣留驾驶执照三个月,要么罚款1000元。”司机说:“我不同意。”

如果司机坚持己见,那么,以下哪项实际上是他必须同意的?

A、扣照但不罚款。

B、罚款但不扣照。

C、既不罚款也不扣照。

D、既罚款又扣照。

E、如果做不到既不罚款也不扣照,哪么就必须接受既罚款又扣照。

[题析与答案]交警的处理决定,其形式为“pq”,司机不同意,即(pq)。(pq)等值于(p∧q)∨(p∧q)(见《普通逻辑自学指导》第49页)根据《指导》第50页和第224页所讲之蕴析律,上式又等值于(p∧q)→(p∧q)。所以,本题的答案是E。

例2,某珠宝店失窃,甲、乙、丙、丁四人涉嫌被拘审。四人的口供如下:

甲:案犯是丙。

乙:丁是罪犯。

丙:如果我作案,那么丁是主犯。

丁:作案的不是我。

四人口供中只有一人是假的。

如果以上断定为真,则以下哪项是真的?

A、说假话的是甲,作案的是乙。

B、说假话的是丁,作案的是丙和丁。

C、说假话的是乙,作案的是丙。

D、说假话的是丙,作案的是丙。

E、说假话的是甲,作案的是甲。

[题析与答案]乙和丁的口供矛盾,根据矛盾律,其中必有一假。四人口供中只有一假,所以,甲和丙口供是真的。甲口供真,作案者为丙,加上丙的口供,根据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前件式,丁也是作案者,由此也断定乙和丁中,丁讲假话。所以,本题答案是B。

二、由结论寻找前提型

题干所给的是结论,要求考生在五个备选答案中寻找能得到此结论的前提。

例3,如果张英获得了吴玉章奖学金,那么,他一定是人民大学研究生。

上述断定是基于以下哪个前提作出的?

A、张英一定是人民大学研究生。

B、张英获得吴玉章奖学金。

C、人民大学研究生都能获得吴玉章奖学金。

D、只有人民大学研究生才能获得吴玉章奖学金。

E、人民大学研究生中一定有人获得吴玉章奖学金。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D。因为由D推得:“只有张英是人民大学研究生他才能获得吴玉章奖学金”,根据《指导》第50页和第224页中必要条件假言判断与充分条件假言判断转换的公式,就可得题干中的结论。

例4,如果一家企业的员工人心涣散,那么该企业的领导肯定不懂管理心理学。

若要上述断定成立,必须以下列哪一项为前提?

A、企业没有好的经济效益就会人心涣散。

B、领导干部不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企业就没有凝聚力。

C、运用管理心理学的有关知识进行管理,就能使企业形成凝聚力。

D、企业管理人员都应该学点心理学。

E、不学心理学的管理者也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C。根据《指导》第50页和第224页中的假言易位律,C就能得到题干中的结论。

三、加强前提型

题干中有前提有结论,但题干中之前提尚不足以推得结论,要求考生在五个备选答案中寻找补充前提,才能得出题干中之结论。

例5、小王和小李关于抽烟有如下对话:

小王:“我想,你不应该反对我抽烟。”

小李:“这很难说。”

小王:“至少我没有反对你抽烟啊!”

小王的话中隐含着的前提是什么?

A、抽烟有害健康。

B、抽烟对健康没多大危害。

C、抽烟者对不抽烟者没有多大影响。

D、如果我不反对你抽烟,那么你也不应该反对我抽烟。

E、如果我反对你抽烟,你就可以反对我抽烟。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D。因为有了D,加上题干中小王的第二句话,根据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才能得到题干中小王第一句话这个结论。

例6、在一项实验中,实验对象的一半作为实验组,食用了大量的味精。而作为对照组的另一半没有吃这种味精。结果,实验组的认知能力比对照组差得多。这一不利的结果是由于这种味精的一种主要成分——谷氨酸造成的。

以下哪项如果为真,则最有助于证明味精中某些成分造成这一实验结论?

A、大多数味精消费者不象实验中的人那样食用大量的味精。

B、上述结论中所提到的谷氨酸在所有蛋白质中都有,为了保证营养必须摄入一定量。

C、实验组中人们所食用的味精数量是在政府食品条例规定的安全用量之内的。

D、第二次实验时,只给一组食用大量味精作为实验组,而不设不食用味精的对照组。

E、两组实验对象是在实验前按其认知能力均等划分的。

[题析与答案]题干中所述之实验为差异法(求异法)实验,其特点是同中求异,也就是其他先行条件相同,只有一点不同,即实验组食用大量味精,对照组不食用。所以,本题答案是E。因为有了E,这实验才可靠。

四、反驳型

前面三种类型都是用推理进行证明。原来题干中的前提真或者经补充前提而使前提充分真,那么,可以演绎证明结论必然真或者归纳证明结论非常可能真。由结论真寻找前提也是一种证明。反驳可以反驳论题(推理的结论)、反驳论据(推理的前提)和反驳论证方式(推理形式):

(一)确定选项以反驳结论。

例7、一种对许多传染病非常有疗效的药物,目前只能从一种叫ibora的树皮中提取,而这种树在自然界很稀少,5000棵树的皮才能提取1公斤药物。因此,不断生产这种药物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该种植物的灭绝。

以下哪项为真,则最能削弱上述论断?

A、把从ibora树皮上提取的药物通过一个权威机构发放给医生。

B、从ibora树皮提取药物生产成本很高。

C、ibora的叶子在多种医学制品中都使用。

D、ibora可以通过插枝繁衍人工培育。

E、ibora主要生长在人迹罕至的地区。[题析与答案]本

题答案是D。A、B和E都可以减慢该种植物的灭绝,但最能削弱上述论断的是D,既然可以人工培育,该种植物就不会灭绝了。

(二)确定选项以反驳论据。

例8、地球外有没有生命是科学家长期探索的课题。1996年美国航天局对火星陨石的研究中,正式提出了表明火星上36亿年前曾经存在生命的证据,并向全世界科学家挑战,欢迎他们证明这一论点是错误的。科学界对此反映不一。以下是一些专家的意见:

在这些意见中,哪个是对美国航天局的挑战?

A、这是证明地球外生命的最令人深思和浮想联翩的事情。

B、德国一研究员说,36亿年前太阳系中有众多陨石,很难确切断定哪一块真正来自火星。

C、对陨石上取下一小片金色样品进行化学、显微和组织检查表明,36亿年前这里有过原始生命、微生物生命的存在。

D、如果已发现36亿年前火星上有生命的存在,我不会特别感到意外。

E、我们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生命从火星来到我们所在的这颗行星。

[题析与答案]这题的答案是B。因为B对美国航天局论证的论据——这块陨石提出了质疑。

(三)确定选项以反驳论证方式(推理形式)

例9,只有患了肺炎才发高烧,小红患了肺炎,所以她一定发了高烧。

以下哪个推理最有力地说明上述推理的不成立?

A、只有学习好,才有资格当三好生,我学习好,所以,我一定有资格当三好生

B、只有学习好,才有资格当三好生,我有资格当三好生,所以,我学习一定好。

C、只有学习好,才有资格当三好生,我没有资格当三好生,说明我学习不好。

D、只有学习好,才有资格当三好生,我学习不好,因此,我没有资格当三好生。

E、只有学习好,才有资格当三好生,因此没有资格当三好生的,不见得学习成绩一定不好。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A。因为它与题干中的推理一样,都是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B、C、D和E均不是这种推理式。A这个推理的两个前提均真,结论明显不必然真,因为有可能学习虽好而其他条件不够而没有资格当三好生。这种反驳可称类比反驳,即按照相同推理形式构造一个前提真而结论假的推理,从而表明原推理式是非普遍有效式。

(四)确定的选项虽不直接反驳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但会削弱整个论证。

例10,全校的湖南籍学生都出席了周末的“湘江联谊会”,李华出席了周末的“湘江联谊会”。因此,李华是湖南籍学生。

以下哪项最有力地削弱上述论证?

A、“湘江联谊会”实际上是湖南籍学生同乡会。

B、有不少非湖南籍的学生要求出席周末“湘江联谊会”。

C、如果缺乏办事人员,周末“湘江联谊会”将邀请非湖南籍学生出席担任办事员。事实上周末“湘江联谊会”当时确实缺少办事人员。

D、李华曾经出席过其他联谊会。

E、李华对组织“湘江联谊会”提出过许多合理建议。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C。由C根据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前件式,可得出:“周末的‘湘江联谊会’事实上邀请了非湖南籍学生出席”,它虽不直接反驳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但将C加入题干原前提中去,显然就削弱了结论和整个论证。超级秘书网

五、类比型

(一)推理形式的类比

例11、凡物质是可塑的,树木是可塑的,所以,树木是物质。

试分析以下哪个推理的结构与它最为相近?

A、凡真理都经过实践检验,进化论是真理,所以,进化论经过实践检验。

B、凡恒星都自身发光的,金星不是恒星,所以,金星自身不发光。

C、凡公民必须遵守法律,我们是公民,所以,我们必须遵守法律。

D、所有坏人都攻击我,你攻击我,所以你是坏人。

E、凡鲸一定用肺呼吸,海豹可能是鲸,所以,海豹可能用肺呼吸。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D。因为D与题干一样,都是三段论第二格AAA式,它是非普遍有效推理式。

(二)逻辑错误的类比

例12、世间万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我是人,所以,我是世间万物中第一个可宝贵的。

这个推理中的错误,与以下哪项中出现的最类似?

A、作案者都有作案动机,某甲有作案动机,所以,某甲一定是作案者。

B、各级干部都要遵纪守法,我不是干部,所以,我不要遵纪守法。

C、群众是真正的英雄,我是群众,所以,我是真正的英雄。

D、人贵有自知之明,你没有自知之明,因此,你算不得是个人。

E、想当翻译就要学外语,我又不想当翻译,何必费力学外语。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C。C和题干中都出现“偷换概念”的错误。

(三)逻辑方法的类比

例13,在50年代,我国森林复盖率为19%,60年代为11%,70年代为6%,80年代不到4%。随着森林复盖率的逐年减少,植被大量破坏,削弱了土地对雨水的拦蓄作用,一下暴雨,水卷泥沙滚滚而下,使洪涝灾害逐年严重。可见,森林资源的破坏,是酿成洪灾的原因。

以下哪项使用的方法与上文最类似?

A、敲锣有声,吹箫有声,说话有声。这些发声现象都伴有物体上空气的振动,因而可以断定物体上空气的振动是发声的原因。

B、把一群鸡分为两组,一组喂精白米,鸡得一种病,脚无力,不能行走,症状与人的脚气病相似。另一组用带壳稻米喂,鸡不得这种病。由此推测带壳稻米中某些精白米中所没有的东西是造成脚气病的原因。进一步研究发现,这种东西就是维生素B1。

C、意大利的雷地反复进行一个实验,在4个大口瓶里,放进肉和鱼,然后盖上盖或蒙上纱布,苍蝇进不去,一个蛆都没有。另4个大口瓶里,放进同样的肉和鱼,敝开瓶口,苍蝇飞进去产卵,腐烂的肉和鱼很快生满了蛆。可见,苍蝇产卵是鱼肉腐烂生蛆的原因。

D、在有空气的玻璃罩内通电击铃,随着抽出空气量的变化,铃声越来越小,若把空气全抽出,则完全听不到铃声。可见,声音是靠空气传播的。

E、棉花是植物纤维,疏松多孔,能保温。积雪是由水冻结而成的,有40%至50%的空气间隙,也是疏松多孔的,能保温。可见,疏松多孔是能保温的原因。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D。因为D和题干都使用求因果联系的共变法。

六、语义分析型

这类题目要求考生对日常语言表达的较为复杂的内容和含义有敏捷而准确的理解、分析和推理能力。

例14、,“我倒不是对知识分子有偏见,实在是你们把他们捧得太高了,他们有什么了不起?大学毕业才几天。”

下述哪句语句的意义结构与上述最不同?

A、我倒不是主张平均主义,实在担心这样下去“两极分化”,拿多了会不会变资产阶级,拿少的岂不叫人可怜?

B、我倒不是反对改革,这一班新人太嫩,缺乏经验,我看他们步子一点不稳,大刀阔斧会带来巨大的危险!

C、我倒不是说他犯了错误,但他的行为确实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他应负直接责任!

D、我决不是反对这本书的论点,只是觉得其表述方式上尚有欠缺,希望进一步改进。

E、我决不是对政策有抵触,但不能忽视“另外一点”,砸掉大锅饭,操之过急不太好。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D。A、B、C、E与题干一样,所断定的形式是:“我倒不是认为p,但我主张p”,自相矛盾。只有D与题干最不同,不反对这本书的论点,反对的是这本书表述方式上的欠缺。论点与表述方式是两个不同方面。

考生把握以上六种类型题的特点和解题方法,对正确的答题是十分有利的。

逻辑学论文范文第4篇

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势是用符号语言取代自然语言,建立以符号为基础的数理演算系统。逻辑学实质上是研究关于思维外在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数理逻辑在剔除思维内容研究思维形式的方向上走到了极致,在此影响下许多人把逻辑学称为形式逻辑。西方逻辑学说在引入中国的过程中,当时相当多的学者不能正确认识形式逻辑和形而上学的关系,因而,从20世纪20年代末开始,一些学者对形式逻辑进行了错误的批判。1929年许兴凯在《“演绎法”、“归纳法”与“辩证法的唯物论”》一文中指出:“演绎和归纳法有一个共同的错误,都是静止的、固定的、孤立的、绝对的方法观察一切自然和社会的现象……”王特夫在《论理学体系》中指出,演绎逻辑就是“把事物当作孤立的、永久如一的、静止的东西去思维”。邱瑞五在《形式逻辑与辩证法的逻辑》一文中断定:“形式逻辑只在事物的静态中、事物的表象中观察事物。把一切事物看作不变的、形而上学的隔离着的。”从批判者的言论中不难看出,这场批判的实质是把形式逻辑当成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杜国庠并未参加这场对形式逻辑的批判,不过他显然是赞同上述批判言论的。杜国庠认为,一方面形式逻辑不研究思维的具体内容,只研究思维形式,以孤立的、静止的观点看问题,会导致出现僵化、封闭的倾向;另一方面形而上学的认识论往往和唯心主义相联系,不注重历史地考察逻辑学和认识论的关系,使二者相割裂。尽管杜国庠认为形式逻辑存在问题,但是他并不因此认为形式逻辑可有可无或一无是处。杜国庠指出:“‘将丰富的感觉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工夫’,是离不开比较、判断、类比以及其他推理等具体的逻辑工作的。这就需要逻辑学的具体知识了。并且,这里不但需要演绎逻辑,而且也需要归纳逻辑。”

二、逻辑学和认识论统一的基础

逻辑学和认识论,从产生时起就是一致的,并在发展过程中相互作用、相互渗透。杜国庠确信客观世界运动的法则是客观辩证法,人类的意识反映客观世界的认识成果也应该是符合辩证法的,意识对客观世界规律的反映形成了“思维的辩证法”,即“概念的辩证法”。杜国庠认为,意识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过程同时也是认识的过程,在认识过程中所得到的客观世界的运动法则,概括起来便成为逻辑的法则。认识的发展规律是对客观世界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反映,逻辑学的范畴体系正好展示了这一发展规律。所以,“由于逻辑与认识论都是实在世界的运动之意识的反映,在实质上是同一的东西。”在杜国庠看来,逻辑学和认识论都来源于“实在世界的运动的意识”———客观辩证法,换句话说,客观辩证法是逻辑学和认识论统一的基础。客观辩证法存在于客观世界的发展变化之中。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认识和把握,并通过认识活动把客观辩证法转化为主观辩证法,用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的辩证法来表现思维内容。因此,离开人的认识谈逻辑是不现实的。所以杜国庠强调指出,真正的逻辑一定建立在对于实在世界的正确认识的根基之上,没有对客观辩证法的认识,就谈不上有真正的逻辑思想。

三、流动的认识,定式化的逻辑

虽然杜国庠认为逻辑学和认识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他认为认识论与逻辑学并不是无差别的完全的同一,而是在表现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区别。杜国庠把人类的认识看作一个不断流动发展的过程。“认识是一个过程,不是一次就可以完成的;实践产生了认识,同时认识也要经过实践的检验,才能证实它是否正确。”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是具体的、历史的,总的来说,人们对世界的认识永无止境;同时,在实践中产生的认识是否正确,也有待于实践的验证。人们的实践水平在具体时空中总是有限的,实践对认识的检验也不可能一次完成,而是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认识在实践检验的推动下不断得到修正和发展,呈现出波浪式前进的图景。逻辑是人类认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作为思辨、理性化身的逻辑,其发展体现了人类的认识水平。在杜国庠看来,逻辑是从人类认识成果中提炼出的具有规则性的东西。唯物辩证法包括客观的辩证法和主观的辩证法两个部分。客观辩证法以一种不可阻挡、必然的方式蕴含在客观世界的发展变化之中,独立于人的意识、思维而存在;主观辩证法则是人类对呈现在思维中的客观辩证法进行抽象、概括的结果,表现为观念的、逻辑的形式。逻辑离不开认识的发展,只有在人们思辨能力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会产生逻辑。人们在实践的过程中获得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对认识结果进行反思,从中得到思维的一般规则———逻辑。杜国庠把主观辩证法称为“思维的辩证法”,即“概念的辩证法”。杜国庠认为,客观辩证法和“概念的辩证法”的差异表明,“没有对于实在世界的正确的认识,便没有方法建立起真正的逻辑。逻辑的概念、范畴乃至法则等等,事实上无一不是人类认识过程所获得的结果之被定式化了的东西”。

四、三大逻辑传统中的认识论因素

杜国庠认为三大逻辑传统都具有非常丰富的认识论因素,并以此来说明逻辑学与认识论在本质上的“同一”。杜国庠专门论证这个问题的文章有以下三篇:《为什么逻辑学离不开认识论》《墨家的逻辑也没有和认识论分家》《“因明”没有脱离认识论的立场》。杜国庠以荀子和墨家学派为例说明先秦逻辑思想富有浓厚的认识论色彩。杜国庠认为先秦逻辑的最大特色表现为其和认识论交织在一起。杜国庠指出,荀子在哲学上主张“明天人之分”,而“物之理”是可知的,人们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来认识“理”,从而“制天命而用之”。在“名实”问题上,荀子主张“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此主张说明名的产生离不开人类社会,离不开人们的认识。杜国庠又以墨子的三表法和《墨经》重视实践为例证明墨家逻辑也没有离开认识论。杜国庠认为墨子主张的三表法要求人们的一切言行“必须以经验为根据并以事功作为检证”,形成了基本符合唯物主义反映论的认识论思想。杜国庠还认为墨子提出的“类”与“故”的概念,是在认识论基础上对思维形式的进一步发展,使思维从类推走向归纳逻辑。杜国庠看到“因明”同样具有认识论的因素。唐玄奘的弟子窥基所作《因明入正理论疏》,是国人研究因明的重要典籍。杜国庠指出,其开宗明义的颂文表明:“能立与能破,及似,唯悟他。现量与比量,及似,唯自悟。”论旨破、立的目的是悟他;而要“悟他”、论胜,必须“自悟”。求真以“现量”(对客观世界的感性认识)和“比量”(对感性认识推理分析得到的理性认识)基础,而认识“现量”和“比量”,无疑离不开“悟”,离不开人们的认识。同时,在因明中,“宗”能否确证,不仅要看“因”“喻”和“宗”的逻辑关系,还需要考察“因”“喻”和“宗”的现实关系。因此,杜国庠得出结论:“由此可见,因明的宗旨,不仅限于研究思维和辩论的理法,同时也兼重真理的追求;不仅限于研究正确的推理,同时也注重准确的感觉,换句话说,在因明的整个体系里面,逻辑并没有和认识论分家。”对于西方逻辑和认识论的密切关系,杜国庠没有专门撰文论述。不过,这并不影响我们了解杜国庠对此问题所持的态度。杜国庠认为,既然“概念的辩证法”是对客观世界运动规律反映的结果,那么没有对于客观世界的正确的认识,就不能建立真正的逻辑。概念、判断、推理以及逻辑规律,事实上都来自人类认识过程所获得规律性的知识。所以,在杜国庠看来,尽管三大逻辑源流由于地域、政治、人文等诸多因素的差异,有着自身的特点,但都或多或少地具有认识论的因素。西方逻辑当然也不可避免具有认识论的成分。

五、历史主义的研究方法

杜国庠注重从认识论和逻辑学发展的历史中探究逻辑学与认识论的关系。古代农耕文明生产力低下,人们缺乏先进的生产工具和实验手段,各学科自然地融合在一起,学科之间往往缺乏明确的界限,逻辑学和认识论呈现出朴素的结合和统一的状态。近代工业文明的实践方式,多借助精密的实验设备和分析的方法对客观世界进行细致的考量,最终使形式逻辑和认识论相分离。“随着人类的实践活动向更广阔的领域进军,向更广泛、更有效的社会化大工业方式转变,客观世界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辩证本性鲜明地呈现在人们面前”,体现逻辑学和认识论相一致的辩证逻辑得以产生。作为一个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杜国庠不仅积极主张以历史主义的研究方法来考察逻辑学和认识论的关系,而且身体力行,用历史主义的方法来研究先秦逻辑。杜国庠以历史主义的研究方法,对名实问题、公孙龙和墨家逻辑思想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得到了许多有价值的结论,对后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他始终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观,把逻辑思想的演变看作不断发展、变化而又错综复杂的历史过程。杜国庠强调:“研究逻辑,就应该在认识史的基础上来研究它。如上所述,逻辑是认识史的概括的、总合的表现,在这意义上,过去的逻辑(及逻辑思想)便成为认识史上的里程碑。”杜国庠主张坚持历史主义研究方法的三个理由是: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使逻辑真正成为认识客观现实性的工具;对历史正确的理解,能够帮助人们掌握理论;以历史主义的观点看问题,不仅能认识已知(过去和现在),还能达到未知与未来。

六、结语

逻辑学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人工智能,常识推理,归纳逻辑,广义内涵逻辑,认知逻辑,自然语言逻辑

现代逻辑创始于19世纪末叶和20世纪早期,其发展动力主要来自于数学中的公理化运动。当时的数学家们试图即从少数公理根据明确给出的演绎规则推导出其他的数学定理,从而把整个数学构造成为一个严格的演绎大厦,然后用某种程序和方法一劳永逸地证明数学体系的可靠性。为此需要发明和锻造严格、精确、适用的逻辑工具。这是现代逻辑诞生的主要动力。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20世纪逻辑研究的严重数学化,其表现在于:一是逻辑专注于在数学的形式化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二是逻辑采纳了数学的方法论,从事逻辑研究就意味着象数学那样用严格的形式证明去解决问题。由此发展出来的逻辑被恰当地称为“数理逻辑”,它增强了逻辑研究的深度,使逻辑学的发展继古希腊逻辑、欧洲中世纪逻辑之后进入第三个高峰期,并且对整个现代科学特别是数学、哲学、语言学和计算机科学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是:21世纪逻辑发展的主要动力将来自何处?大致说来将如何发展?我个人的看法是: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将至少是21世纪早期逻辑学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并将由此决定21世纪逻辑学的另一幅面貌。由于人工智能要模拟人的智能,它的难点不在于人脑所进行的各种必然性推理(这一点在20世纪基本上已经做到了,如用计算机去进行高难度和高强度的数学证明,“深蓝”通过高速、大量的计算去与世界冠军下棋),而是最能体现人的智能特征的能动性、创造性思维,这种思维活动中包括学习、抉择、尝试、修正、推理诸因素,例如选择性地搜集相关的经验证据,在不充分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尝试性的判断或抉择,不断根据环境反馈调整、修正自己的行为,……由此达到实践的成功。于是,逻辑学将不得不比较全面地研究人的思维活动,并着重研究人的思维中最能体现其能动性特征的各种不确定性推理,由此发展出的逻辑理论也将具有更强的可应用性。

实际上,在20世纪中后期,就已经开始了现代逻辑与人工智能(记为AI)之间的相互融合和渗透。例如,哲学逻辑所研究的许多课题在理论计算机和人工智能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AI从认知心理学、社会科学以及决策科学中获得了许多资源,但逻辑(包括哲学逻辑)在AI中发挥了特别突出的作用。某些原因促使哲学逻辑家去发展关于非数学推理

的理论;基于几乎同样的理由,AI研究者也在进行类似的探索,这两方面的研究正在相互接近、相互借鉴,甚至在逐渐融合在一起。例如,AI特别关心下述课题:

·效率和资源有限的推理;

·感知;

·做计划和计划再认;

·关于他人的知识和信念的推理;

·各认知主体之间相互的知识;

·自然语言理解;

·知识表示;

·常识的精确处理;

·对不确定性的处理,容错推理;

·关于时间和因果性的推理;

·解释或说明;

·对归纳概括以及概念的学习。[①]

21世纪的逻辑学也应该关注这些问题,并对之进行研究。为了做到这一点,逻辑学家们有必要熟悉AI的要求及其相关进展,使其研究成果在AI中具有可应用性。

我认为,至少是21世纪早期,逻辑学将会重点关注下述几个领域,并且有可能在这些领域出现具有重大意义的成果:(1)如何在逻辑中处理常识推理中的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2)如何使机器人具有人的创造性智能,如从经验证据中建立用于指导以后行动的归纳判断?(3)如何进行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特别是基于已有的知识库以及各认知主体相互之间的知识而进行的推理?(4)如何结合各种语境因素进行自然语言理解和推理,使智能机器人能够用人的自然语言与人进行成功的交际?等等。

1.常识推理中的某些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

AI研究的一个目标就是用机器智能模拟人的智能,它选择各种能反映人的智能特征的问题进行实践,希望能做出各种具有智能特征的软件系统。AI研究基于计算途径,因此要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符号模型。一般而言,AI关于智能系统的符号模型可描述为:由一个知识载体(称为知识库KB)和一组加载在KB上的足以产生智能行为的过程(称为问题求解器PS)构成。经过20世纪70年代包括专家系统的发展,AI研究者逐步取得共识,认识到知识在智能系统中力量,即一般的智能系统事实上是一种基于知识的系统,而知识包括专门性知识和常识性知识,前者亦可看做是某一领域内专家的常识。于是,常识问题就成为AI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常识表示和常识推理,即如何在人工智能中清晰地表示人类的常识,并运用这些常识去进行符合人类行为的推理。显然,如此建立的常识知识库可能包含矛盾,是不协调的,但这种矛盾或不协调应不至于影响到进行合理的推理行为;常识推理还是一种非单调推理,即人们基于不完全的信息推出某些结论,当人们得到更完全的信息后,可以改变甚至收回原来的结论;常识推理也是一种可能出错的不精确的推理模式,是在容许有错误知识的情况下进行的推理,简称容错推理。而经典逻辑拒斥任何矛盾,容许从矛盾推出一切命题;并且它是单调的,即承认如下的推理模式:如果p?r,则pùq?r;或者说,任一理论的定理属于该理论之任一扩张的定理集。因此,在处理常识表示和常识推理时,经典逻辑应该受到限制和修正,并发展出某些非经典的逻辑,如次协调逻辑、非单调逻辑、容错推理等。有人指出,常识推理的逻辑是次协调逻辑和非单调逻辑的某种结合物,而后者又可看做是对容错推理的简单且基本的情形的一种形式化。[②]

“次协调逻辑”(ParaconsistentLogic)是由普里斯特、达·科斯塔等人在对悖论的研究中发展出来的,其基本想法是:当在一个理论中发现难以克服的矛盾或悖论时,与其徒劳地想尽各种办法去排除或防范它们,不如干脆让它们留在理论体系内,但把它们“圈禁”起来,不让它们任意扩散,以免使我们所创立或研究的理论成为“不足道”的。于是,在次协调逻辑中,能够容纳有意义、有价值的“真矛盾”,但这些矛盾并不能使系统推出一切,导致自毁。因此,这一新逻辑具有一种次于经典逻辑但又远远高于完全不协调系统的协调性。次协调逻辑家们认为,如果在一理论T中,一语句A及其否定?A都是定理,则T是不协调的;否则,称T是协调的。如果T所使用的逻辑含有从互相否定的两公式可推出一切公式的规则或推理,则不协调的T也是不足道的(trivial)。因此,通常以经典逻辑为基础的理论,如果它是不协调的,那它一定也是不足道的。这一现象表明,经典逻辑虽可用于研究协调的理论,但不适用于研究不协调但又足道的理论。达·科斯塔在20世纪60年代构造了一系列次协调逻辑系统Cn(1≤n≤w),以用作不协调而又足道的理论的逻辑工具。对次协调逻辑系统Cn的特征性描述包括下述命题:(i)矛盾律?(Aù?A)不普遍有效;(ii)从两个相互否定的公式A和?A推不出任意公式;即是说,矛盾不会在系统中任意扩散,矛盾不等于灾难。(iii)应当容纳与(i)和(ii)相容的大多数经典逻辑的推理模式和规则。这里,(i)和(ii)表明了对矛盾的一种相对宽容的态度,(iii)则表明次协调逻辑对于经典逻辑仍有一定的继承性。

在任一次协调逻辑系统Cn(1≤n≤w)中,下述经典逻辑的定理或推理模式都不成立:

?(Aù?A)

Aù?A→B

A→(?A→B)

(A??A)→B

(A??A)→?B

A→??A

(?Aù(AúB))→B

(A→B)→(?B→?A)

若以C0为经典逻辑,则系列C0,C1,C2,…Cn,…Cw使得对任正整数i有Ci弱于Ci-1,Cw是这系列中最弱的演算。已经为Cn设计出了合适的语义学,并已经证明Cn相对于此种语义是可靠的和完全的,并且次协调命题逻辑系统Cn还是可判定的。现在,已经有人把次协调逻辑扩展到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多值逻辑、集合论等领域的研究中,发展了这些领域内的次协调理论。显然,次协调逻辑将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③]

非单调逻辑是关于非单调推理的逻辑,它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0年,D·麦克多莫特和J·多伊尔初步尝试着系统发展一种关于非单调推理的逻辑。他们在经典谓词演算中引入一个算子M,表示某种“一致性”断言,并将其看做是模态概念,通过一定程序把模态逻辑系统T、S4和S5翻译成非单调逻辑。B·摩尔的论文《非单调逻辑的语义思考》(1983)据认为在非单调逻辑方面作出了令人注目的贡献。他在“缺省推理”和“自动认知推理”之间做了区分,并把前者看作是在没有任何相反信息和缺少证据的条件下进行推理的过程,这种推理的特征是试探性的:根据新信息,它们很可能会被撤消。自动认知推理则不是这种类型,它是与人们自身的信念或知识相关的推理,可用它模拟一个理想的具有信念的有理性的人的推理。对于在计算机和人工智能中获得成功的应用而言,非单调逻辑尚需进一步发展。

2.归纳以及其他不确定性推理

人类智能的本质特征和最高表现是创造。在人类创造的过程中,具有必然性的演绎推理固然起重要作用,但更为重要的是具有某种不确定性的归纳、类比推理以及模糊推理等。因此,计算机要成功地模拟人的智能,真正体现出人的智能品质,就必须对各种具有不确定性的推理模式进行研究。

首先是对归纳推理和归纳逻辑的研究。这里所说的“归纳推理”是广义的,指一切扩展性推理,它们的结论所断定的超出了其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因而前提的真无法保证结论的真,整个推理因此缺乏必然性。具体说来,这种意义的“归纳”包括下述内容:简单枚举法;排除归纳法,指这样一些操作:预先通过观察或实验列出被研究现象的可能的原因,然后有选择地安排某些事例或实验,根据某些标准排除不相干假设,最后得到比较可靠的结论;统计概括:从关于有穷数目样本的构成的知识到关于未知总体分布构成的结论的推理;类比论证和假说演绎法,等等。尽管休谟提出著名的“归纳问题”,对归纳推理的合理性和归纳逻辑的可能性提出了深刻的质疑,但我认为,(1)归纳是在茫茫宇宙中生存的人类必须采取也只能采取的认知策略,对于人类来说具有实践的必然性。(2)人类有理由从经验的重复中建立某种确实性和规律性,其依据就是确信宇宙中存在某种类似于自然齐一律和客观因果律之类的东西。这一确信是合理的,而用纯逻辑的理由去怀疑一个关于世界的事实性断言则是不合理的,除非这个断言是逻辑矛盾。(3)人类有可能建立起局部合理的归纳逻辑和归纳方法论。并且,归纳逻辑的这种可能性正在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的研究推动下慢慢地演变成现实。恩格斯早就指出,“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④]有人通过指责现有的归纳逻辑不成熟,得出“归纳逻辑不可能”的结论,他们的推理本身与归纳推理一样,不具有演绎的必然性。(4)人类实践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相应的经验知识的真理性,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归纳逻辑和归纳方法论的力量。毋庸否认,归纳逻辑目前还很不成熟。有的学者指出,为了在机器的智能模拟中克服对归纳模拟的困难而有所突破,应该将归纳逻辑等有关的基础理论研究与机器学习、不确定推理和神经网络学习模型与归纳学习中已有的成果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在已有的归纳学习成果上,在机器归纳和机器发现上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⑤]这是一个极有价值且极富挑战性的课题,无疑在21世纪将得到重视并取得进展。

再谈模糊逻辑。现实世界中充满了模糊现象,这些现象反映到人的思维中形成了模糊概念和模糊命题,如“矮个子”、“美人”、“甲地在乙地附近”、“他很年轻”等。研究模糊概念、模糊命题和模糊推理的逻辑理论叫做“模糊逻辑”。对它的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其代表性人物是L·A·查德和P·N·马林诺斯。模糊逻辑为精确逻辑(二值逻辑)解决不了的问题提供了解决的可能,它目前在医疗诊断、故障检测、气象预报、自动控制以及人工智能研究中获得重要应用。显然,它在21世纪将继续得到更大的发展。

3.广义内涵逻辑

经典逻辑只是对命题联结词、个体词、谓词、量词和等词进行了研究,但在自然语言中,除了这些语言成分之外,显然还存在许多其他的语言成分,如各种各样的副词,包括模态词“必然”、“可能”和“不可能”、时态词“过去”、“现在”和“未来”、道义词“应该”、“允许”、“禁止”等等,以及各种认知动词,如“思考”、“希望”、“相信”、“判断”、“猜测”、“考虑”、“怀疑”,这些认知动词在逻辑和哲学文献中被叫做“命题态度词”。对这些副词以及命题态度词的逻辑研究可以归类为“广义内涵逻辑”。

大多数副词以及几乎所有命题态度词都是内涵性的,造成内涵语境,后者与外延语境构成对照。外延语境又叫透明语境,是经典逻辑的组合性原则、等值置换规则、同一性替换规则在其中适用的语境;内涵语境又称晦暗语境,是上述规则在其中不适用的语境。相应于外延语境和内涵语境的区别,一切语言表达式(包括自然语言的名词、动词、形容词直至语句)都可以区分为外延性的和内涵性的,前者是提供外延语境的表达式,后者是提供内涵性语境的表达式。例如,杀死、见到、拥抱、吻、砍、踢、打、与…下棋等都是外延性表达式,而知道、相信、认识、必然、可能、允许、禁止、过去、现在、未来等都是内涵性表达式。

在内涵语境中会出现一些复杂的情况。首先,对于个体词项来说,关键性的东西是我们不仅必须考虑它们在现实世界中的外延,而且要考虑它们在其他可能世界中的外延。例如,由于“必然”是内涵性表达式,它提供内涵语境,因而下述推理是非有效的:

晨星必然是晨星,

晨星就是暮星,

所以,晨星必然是暮星。

这是因为:这个推理只考虑到“晨星”和“暮星”在现实世界中的外延,并没有考虑到它们在每一个可能世界中的外延,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一个可能世界,在其中“晨星”的外延不同于“暮星”的外延。因此,我们就不能利用同一性替换规则,由该推理的前提得出它的结论:“晨星必然是暮星”。其次,在内涵语境中,语言表达式不再以通常是它们的外延的东西作为外延,而以通常是它们的内涵的东西作为外延。以“达尔文相信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这个语句为例。这里,达尔文所相信的是“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所表达的思想,而不是它所指称的真值,于是在这种情况下,“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所表达的思想(命题)就构成它的外延。再次,在内涵语境中,虽然适用于外延的函项性原则不再成立,但并不是非要抛弃不可,可以把它改述为新的形式:一复合表达式的外延是它出现于外延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外延加上出现于内涵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内涵的函项。这个新的组合性或函项性原则在内涵逻辑中成立。

一般而言,一个好的内涵逻辑至少应满足两个条件:(i)它必须能够处理外延逻辑所能处理的问题;(ii)它还必须能够处理外延逻辑所不能处理的难题。这就是说,它既不能与外延逻辑相矛盾,又要克服外延逻辑的局限。这样的内涵逻辑目前正在发展中,并且已有初步轮廓。从术语上说,内涵逻辑除需要真、假、语句真值的同一和不同、集合或类、谓词的同范围或不同范围等外延逻辑的术语之外,还需要同义、内涵的同一和差异、命题、属性或概念这样一些术语。广而言之,可以把内涵逻辑看作是关于象“必然”、“可能”、“知道”、“相信”,“允许”、“禁止”等提供内涵语境的语句算子的一般逻辑。在这种广义之下,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问题逻辑等都是内涵逻辑。不过,还有一种狭义的内涵逻辑,它可以粗略定义如下:一个内涵逻辑是一个形式语言,其中包括(1)谓词逻辑的算子、量词和变元,这里的谓词逻辑不必局限于一阶谓词逻辑,也可以是高阶谓词逻辑;(2)合式的λ—表达式,例如(λx)A,这里A是任一类型的表达式,x是任一类型的变元,(λx)A本身是一函项,它把变元x在其中取值的那种类型的对象映射到A所属的那种类型上;(3)其他需要的模态的或内涵的算子,例如€,ù、ú。而一个内涵逻辑的解释,则由下列要素组成:(1)一个可能世界的非空集W;(2)一个可能个体的非空集D;(3)一个赋值,它给系统内的表达式指派它们在每w∈W中的外延。对于任一的解释Q和任一的世界w∈W,判定内涵逻辑系统中的任一表达式X相对于解释Q在w∈W中的外延总是可能的。这样的内涵逻辑系统有丘奇的LSD系统,R·蒙塔古的IL系统,以及E·N·扎尔塔的FIL系统等。[⑥]

在各种内涵逻辑中,认识论逻辑(epistemiclogic)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认识论逻辑研究与感知(perception)、知道、相信、断定、理解、怀疑、问题和回答等相关的逻辑问题,包括问题逻辑、知道逻辑、相信逻辑、断定逻辑等;狭义的认识论逻辑仅指知道和相信的逻辑,简称“认知逻辑”。冯·赖特在1951年提出了对“认知模态”的逻辑分析,这对建立认知逻辑具有极大的启发作用。J·麦金西首先给出了一个关于“知道”的模态逻辑。A·帕普于1957年建立了一个基于6条规则的相信逻辑系统。J·亨迪卡于60年代出版的《知识和信念》一书是认知逻辑史上的重要著作,其中提出了一些认知逻辑的系统,并为其建立了基于“模型集”的语义学,后者是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先导之一。当今的认知逻辑纷繁复杂,既不成熟也面临许多难题。由于认知逻辑涉及认识论、心理学、语言学、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等诸多领域,并且认知逻辑的应用技术,又称关于知识的推理技术,正在成为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的重要分支之一,因此认知逻辑在20世纪中后期成为国际逻辑学界的一个热门研究方向。这一状况在21世纪将得到继续并进一步强化,在这方面有可能出现突破性的重要结果。

4.对自然语言的逻辑研究

对自然语言的逻辑研究有来自几个不同领域的推动力。首先是计算机和人工智能的研究,人机对话和通讯、计算机的自然语言理解、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等课题,都需要对自然语言进行精细的逻辑分析,并且这种分析不能仅停留在句法层面,而且要深入到语义层面。其次是哲学特别是语言哲学,在20世纪哲学家们对语言表达式的意义问题倾注了异乎寻常的精力,发展了各种各样的意义理论,如观念论、指称论、使用论、言语行为理论、真值条件论等等,以致有人说,关注意义成了20世纪哲学家的职业病。再次是语言学自身发展的需要,例如在研究自然语言的意义问题时,不能仅仅停留在脱离语境的抽象研究上面,而要结合使用语言的特定环境去研究,这导致了语义学、语用学、新修辞学等等发展。各个方面发展的成果可以总称为“自然语言逻辑”,它力图综合后期维特根斯坦提倡的使用论,J·L·奥斯汀、J·L·塞尔等人发展的言语行为理论,以及P·格赖斯所创立的会话含义学说等成果,透过自然语言的指谓性和交际性去研究自然语言中的推理。

自然语言具有表达和交际两种职能,其中交际职能是自然语言最重要的职能,是它的生命力之所在。而言语交际总是在一定的语言环境(简称语境)中进行的,语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语境仅指一个语词、一个句子出现的上下文。广义的语境除了上下文之外,还包括该语词或语句出现的整个社会历史条件,如该语词或语句出现的时间、地点、条件、讲话的人(作者)、听话的人(读者)以及交际双方所共同具有的背景知识,这里的背景知识包括交际双方共同的信念和心理习惯,以及共同的知识和假定等等。这些语境因素对于自然语言的表达式(语词、语句)的意义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这具体表现在:(i)语境具有消除自然语言语词的多义性、歧义性和模糊性的能力,具有严格规定语言表达式意义的能力。(ii)自然语言的句子常常包含指示代词、人称代词、时间副词等,要弄清楚这些句子的意义和内容,就要弄清楚这句话是谁说的、对谁说的、什么时候说的、什么地点说的、针对什么说的,等等,这只有在一定的语境中才能进行。依赖语境的其他类型的语句还有:包含着象“有些”和“每一个”这类量化表达式的句子的意义取决于依语境而定的论域,包含着象“大的”、“冷的”这类形容词的句子的意义取决于依语境而定的相比较的对象类;模态语句和条件语句的意义取决于因语境而变化的语义决定因素,如此等等。(iii)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在语境中会出现一些重要的变化,以至偏离它通常所具有的意义(抽象意义),而产生一种新的意义即语用涵义。有人认为,一个语言表达式在它的具体语境中的意义,才是它的完全的真正的意义,一旦脱离开语境,它就只具有抽象的意义。语言的抽象意义和它的具体意义的关系,正象解剖了的死人肢体与活人肢体的关系一样。逻辑应该去研究、理解、把握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当然不是去研究某一个(或一组)特定的语句在某个特定语境中唯一无二的意义,而是专门研究确定自然语言具体意义的普遍原则。[⑦]

美国语言学家保罗·格赖斯把语言表达式在一定的交际语境中产生的一种不同于字面意义的特殊涵义,叫做“语用涵义”、“会话涵义”或“隐涵”(implicature),并于1975年提出了一组“交际合作原则”,包括一个总则和四组准则。总则的内容是:在你参与会话时,你要依据你所参与的谈话交流的公认目的或方向,使你的会话贡献符合这种需要。仿照康德把范畴区分为量、质、关系和方式四类,格赖斯提出了如下四组准则:

(1)数量准则:在交际过程中给出的信息量要适中。

a.给出所要求的信息量;

b.给出的信息量不要多于所要求的信息量。

(2)质量准则:力求讲真话。

a.不说你认为假的东西,。

b.不说你缺少适当证据的东西。

(3)关联准则:说话要与已定的交际目的相关联。

(4)方式准则:说话要意思明确,表达清晰。

a.避免晦涩生僻的表达方式;

b.避免有歧义的表达方式;

c.说话要简洁;

d.说话要有顺序性。[⑧]

后来对这些原则提出了不少修正和补充,例如有人还提出了交际过程中所要遵守的“礼貌原则”。只要把交际双方遵守交际合作原则之类的语用规则作为基本前提,这些原则就可以用来确定和把握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语用涵义)。实际上,一个语句p的语用涵义,就是听话人在具体语境中根据语用规则由p得到的那个或那些语句。更具体地说,从说话人S说的话语p推出语用涵义q的一般过程是:

(i)S说了p;

(ii)没有理由认为S不遵守准则,或至少S会遵守总的合作原则;

(iii)S说了p而又要遵守准则或总的合作原则,S必定想表达q;

(iv)S必然知道,谈话双方都清楚:如果S是合作的,必须假设q;

(v)S无法阻止听话人H考虑q;

(vi)因此,S意图让H考虑q,并在说p时意味着q。

试举二例:

(1)a站在熄火的汽车旁,b向a走来。a说:“我没有汽油了。”b说:“前面拐角处有一个修车铺。”这里a与b谈话的目的是:a想得到汽油。根据关系准则,b说这句话是与a想得到汽油相关的,由此可知:b说这句话时隐涵着:“前面的修车铺还在营业并且卖汽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