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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息服务报告

金融信息服务报告

金融信息服务报告范文第1篇

现有的财务报告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而财务会计包括四个基本假设条件: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币值稳定和货币计量。其中会计主体假设要求财务会计工作与财务报告的主体明确而具体,能够显著与其他主体区分开;持续经营假设是要求该会计主体在可预见的将来能够持续存在;会计分期假设要求该会计主体定期提供财务报告;币值稳定和货币计量则要求货币市场环境稳定,财务报告应该恰当反映所有能够被货币计量经济业务的信息。前三个假设条件界定了现有财务报告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某个特定主体在某段时间内的损益和现金流量、某个时间点上的资产负债状况。第四个假设条件是界定了现有财务报告信息性质。传统的工商企业基本能够符合这四个基本假设要求:以企业作为现有财务报告的主体;企业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能够继续经营;企业具有较强的经营能力,能够容忍货币价值的波动;而货币衡量的信息基本覆盖了企业所有重要领域。

对于影子银行体系业务来说,现有的财务报告所依赖的四个假设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都被突破。如前所述影子银行系统业务有众多主体参与,而且很多主体只是在很长的融资链条中完成一小步就退出,并不参与整个业务的全部活动。因此影子银行体系业务的主体并不明确具体。从整个影子银行业务链条来看,众多的机构形成了松散的联盟。按照现有的财务报告标准来衡量,相关业务分散为许多不同会计主体的常规交易和事项,只能分别体现在这些主体的财务报告中。由于影子银行体系的很多参与者可以通过常规的交易业务,如证券买卖、票据交易、资金借贷等方式来进入或者退出影子银行系统,因此对于某个具体机构来说影子银行体系的业务不一定会持续下去。可见影子银行体系的时空范围在不停地变化着。它的收益依赖市场行情波动,影子银行体系通过极高的杠杆率发现市场的微小波动,并产生巨大收益。极高的杠杆率也使得影子银行体系业务对市场波动反映十分敏感。即使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来说可以容忍的货币价值波动,如利率小幅度波动、汇率小幅度波动等,均有可能带来影子银行体系业务损益的巨大变化。换而言之,稳定影子银行系统业务比稳定商业银行传统业务需要更高的市场稳定程度。在当今世界经济中,影子银行体系涉及的市场波动往往十分剧烈。原因在于市场波动既是推动影子银行体系业务发展所需要的条件,同时也是抑制甚至是是摧毁影子银行体系的因素。因此,对于影子银行体系来说只能容忍极微小的货币价值变化。

可见,影子银行系统经济活动方式完全不同于传统经济组织活动方式。影子银行系统业务突破了传统财务报告要求的假定条件。因此应该根据影子银行体系业务的特点来设计专门的财务报告,建立独特的工作系统、报告格式和内容。为表述方便,将针对影子银行体系业务的财务报告称为影子银行体系财务报告(Financial Report of Shadow Banking System)简称FRSBS,而将现有的财务报告(Financial Report)简称为FR。

二、应要求影子银行系统业务的主导者单独提供财务报告

FRSBS的主要目标是帮助信息弱势者和监管者获得有关影子银行系统业务的风险和损益的相关信息,从而降低其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影子银行系统业务的信息不对称主要特定表现在:①金融创新资产与基础资产之间的距离很远;②金融创新资产杠杆倍数;③融资链条隐藏于一系列独立交易之中。

尽管影子银行系统的业务涉及众多主体,但是这些主体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存在巨大差异。可以按照对业务的控制能力将这些主体划分为主导机构和追随机构。主导机构负责设计影子银行体系业务规则并组织实施这些规则。尽管主导者并不一定全程参与影子银行系统的业务,但是能够通过设计影子银行体系业务活动的程序和规则来影响和控制整个业务。因此,主导者在影子银行体系业务中占据信息优势,是信息优势方。追随机构只是在主动者已经设计好的规则中完成交易。追随者可能在参与影子银行系统业务的交易中产生巨大损失,也可能获得巨大利润。但是不论损益如何它们只是规则的接受者。因此,追随者在影子银行体系业务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是信息弱势方。主导者可以有两种基本途径直接从影子银行体系业务中获利:①为其他参与影子银行体系业务的机构提供服务而收取服务费;②直接进行影子银行业务相关交易来获利。主导者可以选择其中一种基本途径或者同时使用两种基本途径来获利。在市场行情看好的情况下,主导者希望将两种基本途径组合形成更好的收益。在市场行情不看好的情况下,主导者希望通过提供服务或者直接参与交易使得自身能够从中获得巨大收益,因为这样可以避免直接参与交易带来的巨大风险。美国影子银行体系中从事融资的众多中介业务机构在2008年金融危机前获得丰厚的回报,如美国商业银行在次级债券业务中通过SPE收取高额服务费,同时获得净收益分享。这些中介机构在次级债券危机中是主动者,而按揭借款人和次级债券购买者都是追随者。主导者是信息优势方,追随者是信息劣势方。为降低影子银行业务的信息不对称性,应该要求主导者单独提供FRSBS,以便追随者和监管者获得更多信息。

对于影子银行体系业务的追随者,现有会计准则已经要求其对金融工具进行相关会计核算。从监管者的要求来看,追随者作为影子银行系统业务的参与者也应该提供一些信息,但不必提供专门的财务报告。因此应该要求这些追随者在其财务报告中披露所投资的金融创新产品,并指明这些金融工具所属的主导者及其FRSBS。

三、影子银行体系财务报告的基本结构

影子银行体系业务突破了FR依赖的四个假设条件,因此FRSBS需要建立新的时空范围:①FRSBS应该按照影子银行体系具体融资链条来编制。每个主导者应该将融资链条上基础资产至本机构设计的金融创新产品为止的所有金融创新产品均作为报告的内容。②FRSBS的时间范围应该是应该将融资链条上基础资产至本机构设计的金融创新产品为止所存在的时间,并且按照信息弱势者的决策习惯进行分期提供当期信息和相关累计信息。③FRSBS的空间范围应该包含融资链条上基础资产至本机构设计的金融创新产品为止的所有主导主体。除了要求特定个体的主导者提供自身这个环节的财务报告外,还需要该特定主导者另外提供将融资链上之前其他主体的合并财务报告。④FRSBS不应要求所有信息均以货币计量,也不应要求币值稳定。风险与收益相对。影子银行系统业务包含的高额收益,也蕴藏巨大风险。货币市场的微小波动就会被影子银行系统的极高杠杆率迅速放大。这也是众多机构参与其中的重要原因。FRSBS不能、也不应该以消除风险作为目标。FRSBS的目标在于降低影子银行体系存在信息不对称性程度,从而能够尽早提示信息弱势者影子银行系统业务存在的风险。

FRSBS的各项主要报告项是以金融创新产品为基础的经济活动,存在活跃的市场交易,价格敏感度极高。因此FRSBS应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充分反映市场对影子银行体系业务的影响。

主导者应该提供某个时点上业务链条的财务状况。因此FRSBS应该设置资产负债表。FRSBS资产负债表也包含资产、负债和主导者盈余三个大项目,详见表1。资产项目包含持有的金融创新产品和非金融创新产品,其中金融创新产品应该按照距离基础资产的远近进行排列,距离基础资产最近的金融创新产品放在最前面。负债项目包含发行的金融创新产品和其他负债项目,其中发行的金融创新产品也应该按照距离基础资产的远近进行排列。主导者盈余是主导者在融资链条上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负债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这部分盈余由主导者享有。

对于那些只承担了中介服务的主导者,也需要提供FRSBS,并且将融资链上基础资产至该主导者最后中介服务金融创新产品的全部业务均纳入报告范围。

FRSBS的损益表反映融资链上主导者业务中的损益。由于FRSBS的资产负债表均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因此损益表可以分为已实现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两个部分,详见表2。其中已实现损益包含主导者在业务中各项交易和事项中形成的损益,如出售金融创新产品的收益和成本、收取的服务费收入、支出工作人员的薪酬、办公费用、销售金融产品的费用等等。交易收支。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则包含资产负债表中全部资产和负债在报告时点的公允价值与上一次报告时点的公允价值的差额。

由于FRSBS的空间范围涵盖了从基础资产到该主导者为止的全部业务,这其中可能包含融资链上其他主导者的金融创新产品,因此主导者应该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对属于自身的金融创新产品进行特别说明。

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FRSBS还应该提供现金流量表和金融创新产品权属关系表来说明影子银行体系融资链条资金和利润传递规模和路径。

金融信息服务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财务报告;会计环境;发展趋势

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企业财务报告条例》指出,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根据2006年2月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30号》,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等。

在西方,财务信息的披露经过了以账本披露为主体(12世纪到15世纪)、以财务报表披露为主体(15世纪到20世纪)和以财务报告披露为主体(20世纪六七十年代至今)的三个时期,财务报告的产生及每一次发展变化无一不是会计环境变化的结果。当经济、法律、社会文化、政治、科学技术以及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的时候。同时也对财务报告的实质内容及形式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他们对财务报告的影响或早或晚、或多或少,使得财务报告不断发展变化。以更好地适应财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一、会计环境的含义和内容

财务报告在现实应用中的缺陷是它不能够满足环境的变化。会计环境是指会计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各项条件的综合。它包括存在于会计主体内的会计内环境和存在于会计主体外的会计外环境。生产实践中与会计相关的内容称为会计外环境,而会计实践则称为会计内环境,会计环境是会计内环境与会计外环境的有机结合。内环境决定了会计本质、职能、程序和方法;外环境决定了会计目标、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影响会计的程序和方法。

二、现行财务报告存在的局限性

现行财务报告披露偏重于财务信息的披露,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不足。

由于企业间竞争的加剧,诸如产品销售渠道、市场份额、用户满意程度、新产品开发和服务、企业经营业务、资产范围与内容、主要竞争对手及企业发展目标、企业管理当局的分析评价、有关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信息、企业管理能力、职员结构及主要职员素质等非财务信息显得越发重要。非财务信息不仅是企业管理者有关政府部门了解企业并加强对企业管理所需要的信息,也是投资人、债权人等其他利害相关者分析企业未来发展前景所必需的信息。缺少了这部分信息,他们对企业未来的盈利分析必然会受到影响,也就难以达到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反映财务状况的目标,从而无法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作出全面揭示,所以企业应该将相关的非财务信息作为我国财务报告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现行财务报告偏重于反映企业历史经营活动的财务信息。而对未来经济活动的披露不足,缺乏前瞻性财务信息对经营业务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的反映。现行的财务报告主要提供以历史成本为主的财务信息,缺少有关企业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风险与报酬机会以及种种不确定性的财务信息的披露。缺少能够对决策有用的、体现企业现在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预测性信息的披露。这使得现行财务报告无法反映企业未来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由于顾及和判断的客观存在,“不确定性”充斥着整个会计处理过程。

现行财务报告很少涉及社会责任方面的内容,不能全面反映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忽视了企业与周围自身环境方面的信息。只侧重于反映企业自身的经营业绩。知识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兼顾经济的增长与社会责任的承担。要求企业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要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资源损耗、人员消耗、土地利用和环境污染等问题进行核算和计量。并对这些信息予以披露。而这样导致的管制成本足以影响企业日后长远的经营业绩。甚至导致企业破产,所以,企业财务报告中应加入经济责任观念。从会计角度来讲。较为系统地研究作为“可持续发展”问题核心之一的自然资源形成、开发、运用、存储、保护和再生产的经济效益核算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三、财务报告的发展趋势

会计环境的变化导致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求变化。而财务报告的目标就是要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财务信息需求。会计环境的变化诱致了新的会计信息需求,在这一需求的拉动下,会计披露得以发展。因此会计披露发展的动因在于不断满足会计环境变化所导致的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扩大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增加对知识产权、人力资源、自创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财务信息的披露,使财务报告由解释有形资产为主向解释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并重转变。从现有的情况看。无形资产在企业持续经营中的地位至少在目前还没有重要到可以完全取代有形资产的地步。因此,会计系统在解释无形资产的同时不能忽视有形资产的计量显得十分必要。鉴于当前各方面条件尚未成熟。为解决信息使用者的燃眉之急,可以借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准则委员会(1ASC)在金融工具问题上的做法:首先着重解决相关信息披露问题,暂时绕过确认与计量问题,待时机成熟之后再研究确认与计量的实务操作。在未解决之前,可以遵循充分揭示原则,即凡是为达到公正表达企业经济事项所必需的信息,均应完整提供。使用户易于理解。

适当增加财务报表附注的信息量,提高非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及数量。现行财务报告仅仅对财务定量信息予以揭示,不能够完全分析出给企业长期价值创造带来影响的具体因素。现行财务报告体系自财务报告中揭示了大量包括定性信息在内的非财务信息,但并不是说财务会计报告披露了这些非财务信息,这只是借助非财务信息来辅助说明和解释财务信息。帮助信息使用者更准确地理解与运用财务信息,从而提升财务信息的价值。未来的会计应在拓展财务信息的深度与广度上下功夫,为增加财务信息的价值服务。

加强披露财务预测信息。可以增加预测性财务报告,使财务报告由解释事后信息为主向解释事后信息与前瞻性信息并重转变。现行财务报告模式下的财务报表基本上是一张历史数据记录的汇总表,是一种向后看的会计报表。预测性财务报告是建立在对未来经济条件和行为方案进行假设的基础上。反映企业下一年度或未来期间的主要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的报表。目前我国只要求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中公布盈利预测信息。另外,编制预测财务报告也只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需要,预测信息虽然缺乏可靠的保证,但它毕竟能克服历史信息的不足,提供有助于经济决策的会计信息,以增加使用者决策和评价的相关性,应当成为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以借鉴西方许多企业编制并对外公布的“预测财务报告”,它采用与传统财务报告相问的报表形式。这种做法无论从编制角度。还是从使用角度来讲都有极大的好处,特别是便于对比,从而进行差异分析,充分发挥预测性财务信息的作用。

金融信息服务报告范文第3篇

《银行保密法》和《金融隐私权法》确立了美国反洗钱立法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美国先后出台了《洗钱指控改进法》、《阿农齐奥――怀利反洗钱法》、《金融服务现代法》、《爱国者法案》等,在反洗钱与客户金融隐私权保护的博弈中,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一)以《银行保密法》为基础的反洗钱领域客户金融隐私信息收集与使用规定

1.客户金融信息收集层面。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呈扩张趋势。1970年《银行保密法》规定的客户信息保留范围包括:客户交易记录、所有开设账户者的身份号码(例如社会保障号码)。要求银行在三种情况下识别客户:①当大额现金报告提交时,确认和记录客户的姓名和地址;②在客户购买一些货币工具时,如现金支票、货币支票;③在某些汇款时。“9?11”事件后,《爱国者法案》规定实施新的“辨识客户”(Know Your Client,or KYC)标准:①在合理和符合实际的程度上,证实任何开户客户的身份;②保存用来证实客户身份的所有信息记录,包括客户姓名、地址和其他身份信息;③确定该人是否出现在任何政府机构向金融机构提供的已知或可疑的恐怖分子或者恐怖组织的名单上。

2.客户金融信息保管层面。金融机构报告义务呈强化趋势。《银行保密法》授权财政部决定银行的报告义务。2001年以前,财政部要求金融机构必须提交的报告主要有三类:①现金交易报告:客户超过10000美元的现金交易必须报告;②任何人携带、邮寄、航运现金或者其他货币工具超过10000美元出入美国过境,必须报告;③任何受到美国司法管辖的人,如果对美国境外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或金融账户有金融利益和权利的,其账户余额超过10000美元的,每年必须报告。美国曾有针对《银行保密法》侵犯宪法隐私权保护内容的诉讼,经最高法院审查后认定,政府要求银行报告的有关信息不属于金融隐私。Cal.Bankers Ass’n.Schultz,416 U.S.21,45-54(1974)案中,法官认定银行保密法中的记录保存和报告要求并没有构成对金融机构正当程序要求的破坏,也不构成宪法所禁止的非法搜查和没收。在《银行保密法》基础上,1988年《洗钱指控改进法》、1992年《阿农齐奥――怀利反洗钱法》拓展了金融机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规定:如果金融机构发现某项交易可疑,并且该交易涉及的金融合计达到5000美元,就必须提出报告。1986年《洗钱管制法》进一步拓展了金融交易的定义,包括任何双方之间的货币交换。此后,《爱国者法案》将反洗钱义务主体覆盖所有金融机构,并将《银行保密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信贷机构、期货商人等。

3.客户金融信息使用层面。政府部门被授予信息获取权。《银行保密法》建立的反洗钱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为执法当局创造和保存文件证据规定,有关报告制度的内容主要作用在于向政府执法机构提供信息。在有关金融机构向政府提供客户金融信息是否侵犯客户金融隐私权的典型案例United States v.Miller,425 U.S.435,443 -45(1976)中,法官认定政府机构有权检查个人银行账户记录,这不属于宪法保护的隐私权范围。《洗钱管制法》还规定,规避法律上的交易报告义务构成犯罪,进一步强化了金融机构的报告义务。

(二)以《金融隐私权法》为基础的金融隐私保护立法

《银行保密法》核心内容在于规定银行和金融公司应对其客户的金融交易情况和资本的国际性转移保存完整的资料和记录,财政部主管人员可以随时向银行和金融公司索取与客户相关的金融交易资料以协助刑事、税务诉讼的进行。该法虽然承认银行为客户保密的原则,但实质上是赋予了美国联邦政府极大的权力,因而美国国会认为有必要对此加以限制。

1.《金融隐私权法》对《银行保密法》的制衡。为防止《银行保密法》对客户金融隐私权的破坏,或说为了防止反洗钱义务侵害客户金融隐私,美国于1978年出台了《金融隐私权法》(Right to Financial Privacy Act of 1978)。《金融隐私权法》没有对什么是金融隐私进行定义,而是承认金融隐私权内容广泛,并对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的权能等作了详尽的规定。该法旨在限制联邦政府对存款人财务记录的检查与获得,规定了联邦政府获得银行客户资料的途径、程序及例外情况等。按照该法的相关规定,只有通过下列手段联邦政府才能获得有关记录:①获得客户同意;②根据合法的行政性传票和传唤;③根据一个搜查令;④根据合法的司法传票;⑤根据正式的书面请求。

2.《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金融隐私保护的强化。1999年,美国出台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GLBA),该法延续了《金融隐私权法》不对金融隐私予以定义的做法,并以专章的形式对隐私的法律保护进行规范。该法是在金融业朝着混业经营趋势发展的背景下对非公开的信息的保护,特别是对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上的有关义务和政策作出了规定。该法旨在寻求信息化时代下混业经营对信息流动的要求与个人隐私权保护要求的平衡。此外,在2000年6月,美国的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监理署、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和储蓄管理办公室根据GLBA的要求,共同制定了《消费者金融隐私保密最终规则》,该规则对GLBA关于金融隐私权保护政策作了进一步的细化。

二、我国有关反洗钱义务与客户金融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情况

纵观我国有关反洗钱义务与客户金融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呈现两个特点:一是关于客户金融信息收集、报告的规定相对详细;二是关于客户金融信息安全保护的规定相对粗略。具体表现为:

(一)关于客户金融信息收集、报告的规定较为详细

《反洗钱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范围进行了较为详细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对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范围、金融机构报告义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是金融机构可根据反洗钱义务要求广泛收集、保存客户信息资料,并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识别客户身份;二是金融机构为履行报告义务,将客户金融信息向有关部门报告;三是可获悉上述信息的机构较多,包括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司法机关。

(二)关于客户金融信息安全保护的规定较为粗略

目前,我国暂无针对客户金融信息安全保护的专门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规定中。关于金融机构对客户金融信息保护义务,《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储蓄管理条例》等均规定,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关于国家有关部门获悉的金融机构客户信息,《反洗钱法》总则规定司法机关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其他行政机构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上述规定过于原则且操作性不足,比如没有规定司法机关在哪些情形下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提供信息的范围、方式等,对司法机关超出上述范围的要求,金融机构能否予以拒绝。与此同时,《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赋予司法机关广泛的调查取证权,且并不局限于反洗钱案件刑事调查,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这两部法律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规避《反洗钱法》的限制性规定。

从金融监管部门规定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80号)主要是要求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集、保存、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不得违规对外提供客户个人金融信息;要求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规定分支机构可对金融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并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理。但是,这些规定的保护力度有限:一是内容比较原则,缺少具体的规定;二是针对的是个人客户金融信息安全保护,不涵盖非个人客户;三是对金融机构违规惩处缺少针对性的法律规定。

三、美国立法经验的启示与借鉴

(一)亟需出台《客户金融信息安全保护法》

从美国立法经验来看,正视反洗钱义务与客户金融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并在出台《银行保密法》之后,通过《金融隐私权法》强化客户金融隐私信息管理,在立法上形成相互制约、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相比之下,我国客户金融信息保护缺少专项立法,为数不多的规定散见于《反洗钱法》等规定中,客户金融信息保护立法相对滞后。建议借鉴美国经验,尽快出台《客户金融信息安全保护法》。在内容上重点明确:一是客户金融信息保护范围,包括保护对象、内容等;二是严格限制金融机构使用、对外提供客户信息的条件、程序、方式;三是严格限制包括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在内的部门,获悉和使用客户金融信息的情形、程序、方式;四是赋予金融机构对非法提供客户金融信息要求的拒绝权利;五是赋予金融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权。

金融信息服务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地方政府隐性负债;直接负债;或有负债;会计控制

一、引言

截至目前,由于统计口径不同和隐性负债的不透明,我国地方政府隐性负债统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各个机构与学者估算值不尽相同。国际清算银行显示2017年底政府债务余额约为38.8万亿元,减去官方数据显性负债29.9万亿元,可以估计隐性负债约为8.9万亿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告显示2017年底增扩概念的债务、预算内政府债务(官方数据,仅包含中央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债券和显性负债)分别为54.8万亿元、29.9万亿元,可以推出2017年底隐性负债约为两者之差24.9万亿元。中国社会科学院张晓晶等在《中国去杠杆进程报告(2017年度)》中指出,2017年地方融资平台债务约30万亿元,是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最大部分。一方面,大量的隐性负债客观存在,隐含着巨大的风险;另一方面,对这部分负债不能有效衡量和披露,也就不能有效控制。因此,借助政府会计改革的契机,全面梳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形成路径,进而找到有效控制的策略成为亟需研究的问题。

学术界对隐性负债的研究思想主要包括:一是隐性负债的界定与识别问题。学者们普遍基于世界银行经济学家Polackova的财务风险矩阵[1],从经济学视角进行定义和研究。隐性负债指的是虽然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政府职能中隐含着应当承担的“道义”责任,或者出于现实的政治压力而不得不去清偿全部或部分已经发生的债务[2]。它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形成和迫于政府职责承担两个方面[3]。由于隐性负债举债方式的多样性和隐蔽性,识别其不能仅考虑融资主体和方式等合同及法律规定,其认定的核心在于法定债务限额之外,即是否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推定构成财政兜底[4]。

二是隐性负债风险来源和后果问题。一些学者对目前隐性负债风险来源进行分析。新《预算法》颁布后,融资平台逐渐被清理或谋求转型,隐性负债风险来源发生改变。债券举债规模的限制和稳增长的需要,促使地方政府借助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继续变相融资[4]。由于此类融资仍然是地方政府引导,且较大部分不会表现在地方政府或者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会带来较大的隐性债务风险[5]。虽然部分融资平台触碰到了“防风险”的监管底线,但是地方融资平台在PPP、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专项建设基金等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整体依旧有生存空间[6]。故地方政府风险区不局限于投融资平台,来源呈现多元化的特征。另一些学者根据政府负债引发的风险后果分类型进行研究,大体分为三类:长期资不抵债造成的规模风险[7-8];短期的偿债压力造成的流动性结构风险[9-10];债务增长过快导致的增量风险[11]。

三是政府负债信息披露问题。政府会计改革对地方政府负债增长有抑制作用[12],但目前的政府负债相关准则仍有较多不完善之处,特别是未置换的政府存量负债、具有担保和救助责任的或有负债、政府的社会保险责任等尚未规范如何进行核算和反映[13]。为了反映负债资金的全貌,应该对地方政府债务按照“多元会计主体”进行重分类,形成含有项目负债、运营负债、承诺负债的债务信息体系,进而划分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14]。为了规范负债信息报告与披露,可以将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根据负债形成原因按照金融负债、运营负债和承诺负债进一步科学分类,然后细化到列报科目[15]。由于政府债务信息存在承债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的错位,建议拓展政府债务主体至部门会计主体、项目会计主体、基金会计主体、地方政府合并主体,建立地方政府独立的债务报告制度[16]。在获取政府负债信息后,针对三类信息需求者的不同需求,分别从负债决策阶段、借用还阶段和评价阶段构建政府负债信息分析体系,以便管理政府负债的全过程[17]。

现有研究成果对我国地方政府隐性负债的客观存在予以肯定,对隐性负债导致的风险分析与防控都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给出了建设性的对策。但是,现有研究也存在一定局限性:第一,采用经济学视角研究更加侧重于政府隐性负债总量和结构研究与风险计量研究,难以基于政府主体的运营和管理视角研究隐性负债的分类和管理问题;第二,现有研究存在概念界定不清晰的问题,隐性负债、显性负债和或有负债等概念在不同学科的研究中存在概念交叉和混淆的状况,需要进一步厘清;第三,隐性负债的风险控制不是只估计出一个金额就可以做到,而是需要全面梳理隐性负债的形成路径,针对不同的路径采取不同的措施予以控制,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第四,罗伯特·卡普兰曾经说过“没有衡量就没有管理”,梳理隐性负债的形成路径仅仅是第一步,全面有效地衡量隐性负债才是控制的前提。

二、隐性负债的概念界定

隐性负债是涉及政府的道德义务或预期责任的负债,这些债务并非法律或合同规定,而是基于公众的期望、政治压力以及社会对其理解的国家的整体作用而由政府承担的义务[1]。隐性负债是没有统计披露出来的政府义务,是和显性负债相对应的概念,是经济学范畴的概念。从管理学范畴来认识负债是基于一个主体研究义务的承担与偿还,这不是隐性和显性的问题,而是确定与不确定的问题。确定的负债是一个主体应该承担的偿还义务,不确定的负债是一个主体不一定要承担的债务。负债是一个会计要素,其信息由特定主体的会计信息系统予以确认计量和报告。确定的负债是按照其确认的标准以确定的金额在相应的会计期间中确认和报告,不确定的负债按照导致负债不确定的因素进行分析,以当期负债发生的可能性为判断依据确认为预计负债或作为或有负债予以披露。隐性负债和或有负债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一是从两者的定义内涵来说,“隐性”强调的是没有显露出来的政府应该承担的道义责任或其他义务,或有负债是会计学的概念,“或有”强调的是负债发生的不确定性,一个主体是否要确认一项债务需要根据未来某个条件发生与否才能确定。二是从两者的范围来说,隐性负债既包括政府确定承担的负债也包括政府可能承担的负债,可以划分为“直接负债”和“或有负债”两部分,在范围上二者具有部分重叠性。三是信息披露不同。隐性负债的“隐性”是指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的、没有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出现的负债,也包括没有在会计信息系统中确认和报告。“或有负债”部分可以根据其发生的概率确认为预计负债或在政府财务报告中披露,“直接负债”部分在满足了会计确认三个条件之后,即可确认为当期负债。考虑到隐性负债和或有负债存在既相互包含又相互区别的关系,从管理学视角研究隐性负债,一是根据负债发生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将隐性负债划分为“直接负债”和“或有负债”部分,更有利于对隐性负债进行完整的信息披露和流程管理;二是对确定和不确定的负债按照会计标准进行报告并纳入政府负债信息系统,可以为经济学视角研究隐性负债的风险和控制提供信息依据,或者说为经济学视角的隐性负债显性化提供方案。

三、我国地方政府隐性负债形成路径的梳理

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债券举借债务,基于限额控制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政府的债券融资规模、融资平台公司置换和清理存量债务,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导致大批融资平台转型或者被关闭。由于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制约和地方政府资金需求的内在驱动力,目前地方政府隐性负债来源已不局限于原来的投融资平台,呈现出更加多元化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路径:

(一)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农村社会保障缺口等形成隐性直接负债

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农村社会保障缺口等途径形成的政府负债,由于政策原因没有纳入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核算或披露。以养老金为例,2019年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的《中国养老金精算报告2019—2050年》,通过精算预测了养老金“大口径”当期结余(包括财政补助)将于2028年出现赤字-1181.3亿元并不断扩大,累计结余将于2017年达到峰值并在2035年耗尽。对于养老金耗尽之后的缺口,势必形成政府隐性直接负债,增大了财政压力。从管理学视角来说,“统筹+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制度客观上已经形成了地方政府应该支付未付的养老金,而现金制的核算方式没有在会计信息系统中反映该项负债,从而形成政府受托和运营管理养老金过程中的隐性负债。

(二)投融资平台违规举债形成隐性或有负债

根据新《预算法》和国务院43号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的限制,投融资平台需要进行分类转型为国有企业、剥离政府融资职能或者撤销,其产生的存量负债也在2014—2018年逐渐置换完毕。从2015年开始,全国1.2万家地方融资平台要转型,但目前转型较慢,且部分转型后的融资平台仍然存在违法违规举债现象,形成地方政府隐性负债。如财政部查处巴中市政府2014—2015年为支持四川巴中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借款融资,由市政府、市财政局向相关单位出具承诺函,共涉及合同金额23.12亿元,其中14.13亿元在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后继续到位;驻马店市政府2015年9月通过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承诺将驻马店市公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息列入市财政中长期规划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涉及资金6.4亿元。尽管融资平台会随着转型管理力度的增加而逐步减少政府融资额,但是目前为止仍然是政府隐性负债的形成路径之一。

(三)利用政府与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形成隐性或有负债

随着政府融资平台的逐步转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也不断多样化,主要包括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一方面转变政府财政资金管理模式,通过合作治理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另一方面通过吸引或撬动社会资本在公共领域的投资而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数量,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质量,进而拓展社会资本在公共领域的投资渠道。然而,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也在形成不同形式的隐性负债。

1.利用假PPP项目形成隐性或有负债

PPP的兴起与规范源于2015年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明确了在多个公共服务领域里推广PPP模式,但PPP在迅速发展中也埋下了隐患。根据财政部PPP中心的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2018年年报,2018年12月管理库中的PPP项目比2017年12月净增1517个、投资额净增2.4万亿元,截至2018年12月末,管理库项目累计8654个、投资额13.2万亿元。与此同时,财政部等部委也因为PPP项目存在的多种问题对入库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清退项目个数和投资额分别为2557个、3.0万亿元,通过清退不合规PPP项目来减少地方政府隐性负债的形成。

2016年财政部、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坚决杜绝PPP项目各种非理性担保或承诺、过高补贴或定价,避免通过固定回报承诺、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2017年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要求集中清理已入库项目,警惕运用PPP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规范PPP项目运作。可以说,这些政策都是对PPP项目实际运营中导致的隐性负债问题的回应。

2.利用假政府购买服务形成隐性或有负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作为重要改革任务,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理念在于有效利用市场主体和社会非营利组织主体运营管理的优势,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之进行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非常广泛,科技、养老、教育和医疗等领域都有涉及,好的合作可以有效促进相关领域的发展和繁荣。然而实践中,存在大量合作不规范形成隐性负债的问题。2017年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不能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虚构或越权签订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3.建立承诺回购、明股实债的政府投资基金形成隐性或有负债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和《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的颁布与实施,旨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实践中随着政府投资基金规模的扩大,也存在产生隐性负债的隐患。以政府引导基金为例,根据投中研究院数据,截至2018年6月底,国内共成立1171只政府引导基金,总规模达到5.85万亿元(含引导基金规模和子基金规模),政府引导基金本身总规模约1.46万亿元~1.76万亿元。高速增长的政府投资基金也隐藏着较大地方政府隐性负债风险,其主要通过承诺回购、明股实债的形式,形成了地方政府隐性或有负债。

(四)政府隐性担保形成隐性或有负债

此路径主要包括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国有企业未弥补亏损、行政事业单位无法偿还需要兜底的负债、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国有银行掌握着大量居民存贷款业务而不能倒闭,国有企业与国民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事业单位为国家教育、卫生、市政管理等方面的正常运行提供支持,这些机构一旦出现巨额负债无法偿还,可能转变成政府的隐性负债。如2018年5月,天津最大的国有房企天房集团爆出信托兑付风险,在四大行等多个机构负债总计1830多亿元,这些负债政府并没有承诺和担保,一般需要企业自己偿还,属于个体风险。但个体风险将会影响公共风险,如果最终确实无法偿还,政府基于风险、公共责任的考量很难不兜底,此时属于其他主体的负债就转化成了政府隐性负债。由于此途径负债是否转化、转化多少形成政府隐性负债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而清理难度很大。

(五)其他违规举债项目形成隐性或有负债

此路径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利用融资租赁、违规承诺、信托理财产品、信托贷款、私募债等渠道违规融资,形成隐性或有负债。与路径(四)相区别,此类含有地方政府违规担保形成的隐性负债。以财政部专项查处案为例,2013—2015年成都市新都区政府批准其区属国有公司利用银行贷款、信托产品、私募债等形式融资23.22亿元,2015年将其中22亿元继续划拨给街道办、行政事业单位等;2017年3月,来宾市人民政府同意该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利用售后回租方式将没有收益的市政道路、防洪堤等公益性资产融资15亿元。

四、按照形成路径对隐性负债进行重分类

由于隐性负债覆盖的范围很广,将隐性负债划分为直接负债和或有负债两部分后,直接负债对应着一条形成路径,或有负债对应着四条形成路径。后者涉及投融资平台违规举债形成的、政府与社会合作形成的等,每条路径形成的隐性负债类似,但是各路径之间隐性负债差异很大,难以采用相同会计控制策略进行四条路径的隐性负债控制。按照形成路径对隐性负债重分类:一是根据各个路径采集隐性负债信息,可以覆盖几乎所有隐性负债,有利于会计信息系统初始数据的完整收集;二是隐性负债按照形成路径重分类后,可以根据路径划分为运营管理过程形成和违法违规形成两大类,对于前者应该纳入以会计信息系统为主的信息披露体系,对于后者应该全面清理使得负债显性化,形成路径决定着隐性负债形成的合规性,进而对应了该路径负债会计控制的总体策略;三是隐性负债形成的路径不同,负债的运营管理过程不同,导致了信息披露难点也不一样,需要分路径确定。

在将地方政府隐性负债按照管理学视角分类为直接负债和或有负债两部分基础上,根据隐性负债的形成路径对隐性负债进行再次分类。直接负债部分形成路径即为政府中长期政策形成的社会保障缺口等,或有负债部分形成路径即为投融资平台产生、与社会机构进行项目合作产生、隐性担保产生和其他违规举债产生。在此基础上设计总体会计控制策略。隐性负债并不都是违法违规形成的,仍然有政府运营管理过程中正常形成的隐性负债。对于政府中长期政策形成的社会保障缺口和政府隐性担保形成的隐性负债,需要分为直接负债和或有负债予以确认、计量和报告,纳入信息系统;而对于违法违规形成的隐性负债,属于投融资平台违规举债和其他违规举债形成,不属于政府正常运营管理形成的负债,应建立清理和问责机制,并完善后续的监督评价制度。

五、我国地方政府隐性负债的会计控制策略

(一)分路径设计隐性负债具体控制策略

解决我国地方政府隐性负债控制的方案就是建立可以纳入几乎所有形成路径隐性负债的、以政府会计信息系统为主体的信息披露体系。明确了控制各路径隐性负债总体会计策略之后,需要根据各路径隐性负债具体情况,确定负债清理或信息披露策略,如图1。

1.设置基金主体核算政府中长期政策形成的隐性负债

此类隐性负债为政府运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如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此类负债长期存在,应该为此类隐性负债按照基金类型设置基金主体核算,如养老保险基金主体,按照权责发生制完整核算负债资金运动过程。负债信息通过报告和附注披露进入个别主体财务报告,一级地方政府作为会计主体合并自身负债和托管负债,形成本级政府负债报表,最终纳入政府综合债务报告体系。

2.全面清理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隐性负债

此类隐性负债为违法违规产生的,是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负债,需要清理。主要由两条路径产生,一是投融资平台未清理完成的存量隐性负债或者投融资平台新增的隐性负债,二是利用融资租赁、违规承诺、信托理财产品、信托贷款、私募债等渠道违规融资,形成隐性或有负债。对于这两条路径产生的负债,如果是2014年之前形成的,应该通过债务置换使其显性化,确认为政府直接负债中的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应付短期政府债券等项目,通过报告和附注披露纳入政府主体财务报告,最终纳入政府综合债务报告体系;如果是2015年及之后形成的,应该进行隐性负债清理和违规情况问责,要求清除所有违规的隐性负债,如通过融资平台违规融资的需退回所有资金,违规出具承诺函的需撤回承诺函并提前兑付本息,并倒查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3.与社会机构合作形成的隐性负债项目化核算

由于此路径隐性负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目前财政部查处问责的此类违规融资形成隐性负债案例较少。根据海通证券2018年9月底统计结果,目前审计署和财政部披露违规原因的举债案例有33笔,其中违规承诺案例17笔,通过融资平台举债6笔,与社会机构合作形成隐性负债的案例较少,主要涉及财政部披露依托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违规融资案例。

即使此路径隐性负债隐蔽监管难度大,但是出于信息公开的需要,如果不纳入信息系统,将会造成更严重的违规举债问题。应先将与社会机构合作产生的所有负债项目化核算,纳入信息系统,如果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再进行隐性负债全面清理和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如政府投资基金签订回购协议的,终止协议,不再回购。具体会计控制策略如下:

(1)PPP形成的隐性负债,由于债务决策主体、承债主体、资金使用主体和资金运营主体的不一致,无法仅通过政府会计主体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负债信息报告与披露,虽然财政部的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可以预警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但这种预警系统是通过计算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占比是否超过红线10%来粗放地判断,无法给出PPP融资形成的负债规模与负债结构详细信息,也无法反映PPP项目负债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所形成的资产情况等。在此情况下,建议进行项目化核算,考虑引入项目会计主体,形成项目负债,在个别主体财务报告上详细报告与披露此路径形成的隐性负债信息。(2)政府购买服务形成的隐性负债等,运用部门会计主体核算,形成运营负债。(3)政府投资基金形成的隐性负债,运用基金会计主体核算,形成承诺负债。虽然变成了多元主体,但各个主体都通过政府会计准则的规范进行负债核算,之后可以进行报表合并。一级地方政府作为会计主体合并自身负债和托管负债,形成本级政府负债报表,最终纳入政府综合债务报告体系。

4.分类揭示政府担保形成的隐性负债

此路径负债只有得到足够证据判断已转化成政府隐性负债,才能确认为政府主体的负债,故确认时点问题较为关键。对于未披露能否偿还或者没有足够证据表明不能偿还的,不能纳入政府会计信息系统,应该通过国有银行年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及其他分析报告加以揭示负债规模、结构和风险等情况,通过此类分析报告纳入其他债务报告体系。

对于有足够证据表明不能偿还的,应该分类揭示: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确认为预计负债,进而报告和披露;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在政府主体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通过报告与附注披露,负债信息进入政府主体财务报告,最终纳入政府综合债务报告体系。

其中,对于国有企业未弥补亏损纳入政府报表的问题,政府会计准则有一定涉及和规范。根据《关于〈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政府合并财务报表主要以预算领拨关系,辅之以行政隶属关系判断合并主体范围。那么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属于合并主体范围入表,不论是独资、控股还是参股的国有企业,不需要考虑控制概念来判断是否进入政府财务报告的合并主体范围,应该将国有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入表[18]。那么,国有企业未弥补亏损正常情况就可以通过报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监控。如果未弥补亏损过大,导致国有企业自身无法偿还,政府若选择救助,未弥补亏损就转化成了政府的承诺负债。

(二)完善隐性负债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体系

2018年颁布的《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要求进行预计负债的确认和或有负债的披露。2018年,《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将逐步形成并完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因此,权责发生制的政府会计改革为隐性负债的“显性化”提供了条件。但是,目前的政府会计准则和制度存在两个局限:一是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基础尚未涵盖政府资金运营管理的全部,比如社会保障基金的会计核算尚未实行权责发生制,也就无法全面确认和计量政府所承担的相应负债;二是以部门为主体的政府会计核算系统尚无法对政府合作事项所形成的或有债务进行确认和报告。这两个局限致使多条路径形成的隐性负债无法显性化。因此,为全面客观地反映政府负债信息,政府会计的后续改革策略包括:

第一,拓展权责发生制会计确认基础。所有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都应采用权责发生制,一方面清晰地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所形成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另一方面形成基金会计主体的个别财务报告,进而在政府层面进行报表合并形成一级政府负债报表。统一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纳入统一的会计核算框架,一级地方政府得以运用基金会计主体的资产负债表信息,合并所有自身负债和托管负债如社会保险基金缺口,最终才能正确衡量隐性负债的总规模,将此部分隐性负债信息纳入政府综合债务报告体系。

第二,拓展会计核算主体。将政府会计主体拓展至多元会计主体,通过部门会计主体、项目会计主体、基金会计主体归集地方政府隐性负债信息,形成个别主体财务报告,完整反映各个主体隐性负债资金的融资与运用情况,最后通过一级地方政府予以合并,形成一级政府的债务报告,纳入政府综合债务报告体系。

第三,拓展政府会计信息披露范畴。将所有路径形成的隐性负债纳入负债信息披露体系之后,需要新增相应的信息披露规范来完善负债信息系统。信息披露上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隐性负债基础信息,举债初期就需要加以披露,包括举债目的、融资计划、负债资金偿还计划等;隐性负债资金运用情况信息,运行期间加以披露,反映资金的来龙去脉,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和占用形态、项目建设情况、实际还款情况、形成资产情况等;隐性负债风险监控和使用绩效评价模块,通过指标监控负债风险,在负债资金使用结束后评价绩效。

金融信息服务报告范文第5篇

在国际传媒发展方面,金融电视类节目的生产和经营有比较快的发展,在某些国家,金融电视节目已经成为电视节目的重要分支。日本的一些城市银行就开通了以电视为媒介的金融服务,其中,樱花银行和三和银行开通了二十四小时服务的电视金融节目。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金融业高速发展,老百姓与金融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金融问题、理财知识都成为大家关注的话题。为了确保各自在市场中的地位、塑造金融品牌、开掘潜在客户,金融企业在改革内部管理机制的同时加大了在大众传播媒介上的宣传,金融业与媒体特别是电视媒体的合作日趋深入和紧密。2004年,陕西电视台《金融时间》节目开播,在节目的生产与经营方面进行了不同角度的探索与尝试。

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以及金融业电视宣传需求的增长

在金融业高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一方面,金融机构的新产品新服务层出不穷,广大观众却不甚熟悉;另一方面,银行里沉淀着大量的储蓄资金,却苦于找不到投资理财的渠道,这是令金融机构和银行客户都非常困惑的问题。金融机构逐渐意识到,要想让更多的人了解自己的金融产品、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服务水准和品牌效应成为竞争中的利器,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形象宣传和产品推介也是必由之路。

金融业为了挖掘个人业务、理财业务以及国际业务,各银行纷纷打出“服务牌”,争先恐后地推出特色服务、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同时对于电视宣传的需求就飞速增长。按照品牌攀附的原则,银行企业要树立品牌,必须在地位上找到与之相匹配的高端强势媒介,以帮助本土银行品牌的快速成长。以中央电视台为例,2004年,仅在央视黄金时段出现的商业银行品牌广告就有三支以上,而2005年,在中央电视台投放广告的银行、保险、基金等超过了八支,而在央视黄金时段出现的商业银行品牌广告就有三条以上。与此同时,金融企业的新闻、专题节目等也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经济信息联播》、《经济半小时》等栏目频频亮相,金融节目显示出强劲的上升势头。同时,在央视频道各个经济栏目中,金融题材和选题占据的比例也在增长。

虽然电视金融广告投放和金融题材的电视节目都呈上升趋势,但是专业的、观众喜闻乐见的电视金融节目仍然比较缺乏。央视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为地方电视媒体开辟了新的视野,将推动金融机构的品牌建设以及地方金融类电视节目的发展。地方金融节目要与金融业的发展同步,必须结合双方的行业特点,改变观念,创新合作模式,开拓金融与电视的紧密合作的前景广阔。《金融时间》节目就是这样的背景下出炉的,在硬广告和经济新闻的夹缝中,收费类电视金融节目如何生存与发展,如何更好地适应金融市场和观众日益增长的金融理财需求,这是要媒体和新闻传播理论研究者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电视金融节目要构建适合目标客户需求的节目样式

如果说报纸在宣传金融产品上具有一定优势,那么电视媒体也有它不可替代的传播特色。在形象宣传、激发金融客户认同感方面,电视媒体有着强大的影响力。要改变金融机构对电视传媒的某些偏见,就必须根据目标客户的特点和他们的宣传需求确定节目样式、构建节目版块。在电视节目和广告形式中,硬广告适合于宣传金融企业的企业形象,经济类新闻适合于宣传金融企业的动态发展和大型活动,而金融企业的新产品、新服务、系列的营销活动还要靠像《金融时间》这样的专业节目来展现。

《金融时间》是一档电视金融杂志,追踪金融热点、传播金融信息,推介金融产品、展现金融服务,站在全球金融和经济发展的前沿,为金融机构量身订做系统、科学、高效的传播套餐。目前,《金融时间》开设有广告类版块、消息类版块(国际国内金融热点,陕西金融业动态等)、专题类版块(话题评述,金融事件,金融产品,理财服务等)、金融人物版块、金融文化版块等。节目表现手法灵活多样,不同的题材内容采用不同的表现形式:活泼的小型专题、新颖的情景剧、深入的案例调查、真实的随机采访、权威的热点评论,再加上FLASH动画、平面漫画、三维效果、二维特技、主持人现场等等,充分调动剪辑、特效、节奏、色彩、音响等手段,使深奥专业的金融知识变得深入浅出、生动活泼,符合观众的收视胃口,进一步加深观众对金融机构企业形象的认同。

三、电视金融节目要制定适应市场规律的营销策略

只有按市场规律进行经营和管理,电视金融节目才有生存的机会和进一步发展的可能。《金融时间》节目面对的客户都是资产几十亿、上百亿的金融机构,他们的形象品位高、宣传要求高,传统形式的收费信息节目难以满足他们的宣传需求,而单纯的硬广告又不能详尽地介绍和推介他们的金融产品以及服务,所以,只有综合性、专业化、高水准、精制作、传播效果好的金融节目才能得到金融业界的普遍认可,也才会有持久的魅力和旺盛的生命力。针对目前陕西金融业的发展现状和宣传需求,《金融时间》节目制定了不同以往的市场营销策略。

1、高品位策略

大多数银行的总行以及保险公司的总公司都对他们的分支机构平时投放的媒体有较严格的要求,叫卖式的宣传为他们所不齿。《金融时间》的目标客户就是这些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必须考虑到他们的投放习惯和媒介喜好。《金融时间》创造了一种公益与收费相结合的节目运行模式:既不像传统收费节目那样,所传播的内容及传播的方式都以客户为中心,一副“王婆卖瓜”的“广告脸”;也不像一般公益性节目那样,以媒体本位为核心,较少考虑金融机构具体的宣传意图,一副“高高在上”的“新闻脸”。《金融时间》节目的版块结构和内容设置介于两者之间,力争站在为公众服务的角度,中立、客观,不做过度的渲染,尽量淡化节目的广告意味。

实践证明,陕西的金融机构非常认同在这样一个品位高、亲和力强的电视传播平台上展示自己的形象和产品,同时也十分尊重《金融时间》为他们策划的电视节目形式。可以说,在《金融时间》的运营模式中,经济效益的增长必须以社会效益作为基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赢得金融机构和观众的双重认可和信赖,也才能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一句话,《金融时间》节目的任务就是要构架金融企业与金融客户沟通的桥梁,为电视观众增加金融和理财知识、传递国际前沿的金融信息,同时也为陕西的金融业保驾护航,最终实现金融机构、电视媒体、观众“三赢”的目标。

2、高价位策略

目前,全国各家电视台的收费节目都在萎缩,而陕西电视台的收费节目却呈上升趋势,这也是陕西电视台广告经营的一大特色。但是,陕西电视台的所有收费栏目都在“非黄金时段”播出,普遍都面临低价位的困扰,虽然有人说“只有不好的节目,没有不好的时间”,但时段不好价位就很难提高,再加上客户层面的多样化,要想提高栏目的创收额度,通常只能靠增加收费内容的占比。但是这样做是不是会影响节目品牌、是不是有利于长远发展,这个问题仍然值得探讨。

《金融时间》节目走的是一条介于收费和公益之间的中间路线,必须“牺牲”一定的时间播出公益性节目,合理配置公益性内容和服务性内容(收费节目)的比例,提高节目品位、树立节目品牌、力争在目标市场站稳脚跟。《金融时间》的品牌形象已经基本确立,因为在陕西金融业,《金融时间》节目就是惟一的电视专业平台,《金融时间》节目值得目标客户的信赖。基于这个思路,《金融时间》作为一个享有较高声誉的专业电视金融节目,以较少的收费内容占比、较高的基础价位来完成创收任务是完全可能的,《金融时间》高价位策略的实施既是保证节目高品位、高质量的前提,也是实现节目经济效益增长的有效手段。

3、高回报策略

俗话说,“客户是上帝”,这是市场营销的真理。实施《金融时间》的高价位策略并不意味着单纯地抬高价格,更不意味着损伤客户利益。“我们到底能为客户做什么”,这是《金融时间》节目的落脚点和营销工作的核心问题。只有给客户提供最大限度的回报,才能与他们建立荣辱与共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除了订立节目单价外,《金融时间》节目还专门为长期客户设计了多种“广告套餐计划”,为他们量身定做全年的宣传方案。在《金融时间“广告套餐计划”中,既有合同播出的内容,也有赠播的内容,包括片头支持播映标版广告、硬广告、消息类节目、专题类节目、形象广告、片尾鸣谢字幕广告等多种形式,内容可涉及金融机构企业形象宣传、新产品推介、新服务介绍、人物专访、文化理念、企业活动掠影等各个方面,能够配合金融机构全年的市场营销方案与宣传规划,为金融机构量身定做切实有效的有特色的电视传播方案,为金融机构挖掘潜在客户群体、扩大市场占有率提供有利支持。

除此以外,播后服务和回访也是必须加强和重视的。长期以来,金融机构的宣传主要依赖平面媒体,习惯利用报纸进行宣传,各家银行的总行以及保险总公司对电视宣传普遍不够重视。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报纸擅长表现图表、数字等信息,能详尽介绍金融产品的细节,并可以长期保存以便读者查阅研究,而电视属于线性传播媒体,不易保存查阅,对于数字等金融信息不擅表现;二是金融机构在报纸上宣传非常方便向上级主管机构汇报,而电视媒体的广告服务则相对落后,很少向客户提供科学完善的播后汇报材料,即使有监播单也看不到电视宣传的本来面目。针对这种状况,《金融时间》节目除了为客户提供所播出全年节目的详尽、系统的文字报告材料外,还向他们提供复制所播出全年节目的VCD光盘,这样金融机构就可以像报纸一样进行查阅、汇报、积累资料。这也是根据市场调查所改进的重要的客户服务项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