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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根源

网络暴力根源

网络暴力根源范文第1篇

网络舆论监督与网络暴力之间的距离近在咫尺。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让网络有效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而不至于产生网络暴力呢?

首先,传统媒体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网络媒体由于缺乏把关人,其公信力显然不能和传统媒体相提并论。作为党和人民喉舌的传统媒体如果在事件发生之后能迅速地利用自身的优势,调查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并及时准确地对该事件进行相关的追踪报道,就能确保网络媒体信息来源的可靠性,也能利用自己的公信力正确地引导舆论向有利于事情解决、有利于社会发展稳定的方向发展。

其次,必须加强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

网络暴力根源范文第2篇

关键词:网络;语言暴力;成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02-0280-01

网络语言暴力的产生需要三个因素,即:载体网络媒介、产生语言的主体网民还有网络网民共存其内的社会,从这三个维度可窥见其产生带有深刻的社会根源,唯有对该现象的成因进行全方位透视,才能更好的找到解决问题的策略。

一、网络语言暴力成因分析

(一)社会客体

1.社会矛盾在虚拟网络世界的演化

网络语言暴力展现了社会舆论形成机制当中非理性的层面,反映了人们在情绪上存在的盲从心理,而我们发现执行网络语言暴力的人大都具备缺乏个体判断力、盲从且情绪化的特征,这些都是在当前社会矛盾冲突下产生的个体病态心理特征。

2.社会文化诟病的体现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当前商品经济的巨浪袭击下我国文化界出现了由较为纯粹的精神理性活动转变为肉体感官活动的审美异化,而这种异化直接在影响力深厚的文化界作家圈反映出来,更引发众生效仿。再转看非本土社会的文化影响,譬如音乐文化中的Rap元素,原本取材西方黑帮文化,当中带有较多暴力、反体制、性滥交、以及无政府主义思想。美国好莱坞电影、外国研发的暴力电子游戏,这些文化产业的附属产品都明带着各类暴力语言的元素。

3.社会经济及法律层面的缺陷

网络语言暴力最为直接的体现就在“人肉搜索”上,而这一方式无疑是众多依赖网络营销盈利的网络最成功的商业操作,因为每次成功的“人肉搜索”,都将造成网民的大肆跟帖和点击,这为网站所带来的影响度和收入不可估料,这些非正当的商业动机致使网络语言暴力频繁出现。当前社会层面对网络语言暴力所特定的法律法规并非完善,而且由于网民的虚拟身份以及网络自身的特性,造成了诸多法律法规存在盲点,因此未能真正从法律的层面彻底解决网络语言暴力的存在。而“人肉搜索”对网络外和法律外的社会自由人所形成的危害亦是无法估料的。

(二)网民主体

语言无主体则构不成语言源。当前我国社会的网民主体,大部分都是具备计算机网络基础,即知识基础的群体,其间以年轻人居多,结合这类群体的年龄特征和个人心理机制(譬如爆发阴影原型之说、自卑感影响、社会无意识的释放等),标新立异的出格行为和网络暴力语言成为他们不良情绪的宣泄形式。在网络语言暴力的形成过程中,网民盲目从众心理也是关键的心理因素,道听途说而后人云亦云,往往加大网络舆论的效果。

(三)网络媒介

分析网络语言暴力现象产生的原因,除了从主体和客体方面论述,还需要联系到主客体间的衔接者,即网络媒介。网络媒介所带有的特性,也会成为衍生语言暴力的因素。譬如网络文化的大众性质,使其具备娱乐性,因此网络语言也被增添游戏、夸张的成分,若这类语言未能有序正常的展现出来,被居心不良的网民肆意粗暴利用,则会产生暴力性语言。网络媒介的本质属性便是其虚拟性,这也是其与现实社会区分的最大特性,由于其虚拟,因此为网民们无形间套上防护罩,使其隐蔽自己的真实身份进而肆意对正常规范造成破坏。这是网络媒介的固有弊端,也是社会管理在法制法规上存在盲点的根本所在。网络媒介的管理涉及到网络信息技术的层面,因此网管在传播内容审核监控方面的工作不到位,也是致使该现象蔓延的重要原因。

二、网络语言暴力对策略谈

网络语言暴力介于其存在的复杂性,无法完全根除只能加以预防和稀释。首先必须完善对网络管理法规的制定,在《信息通信网法施行令修正案》中也有体现,争取以后台实名制的方式来避免网络匿名所带来的各类麻烦,特别是当前各大高校的BBS论坛,以广州大学的惠风和畅论坛为例,多采取实名学号和个人信息登记的方式来维护网络的安全环境;其次是不断完善网络语言的监管机制,定期监控和检查网络页面中出现的污言秽语内容,加强对网络编辑人员的语言规范培训,提高网络技术升级的管理,采取类似“防火墙”的网络语言过滤程序;此外还要对网络传播教育进行普及和强化,引导社会上的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网络语言观念,家长和教师应当密切关注网络语言的传播现象并及时加以疏导,网络媒体自身亦要关注文明网络的建设,集体摈弃“愤青型”的言论方式,利用专业媒体来营造文明空间,在校园网络社区方面可以多设一些权威性专业学术站点,如中国知网和维普、万方等网站镜像,开设网络讲座及名师专家的谈话内容,组织带有民族优良文化传统的网络语言环境。

三、结语

本文主要从社会客体、网民主体和主客间网络媒介三个维度简单论述网络语言暴力现象产生的原因,并就现行网络环境和社会情况略谈网络语言暴力处理的有效对策,旨在提供解决该问题的思考方向。

网络暴力根源范文第3篇

一、学术界关于网络暴力概念内涵的讨论

根据传统逻辑学我们可以知道,一个概念的定义就是对于其内涵和外延的确切表述,而内涵是一个概念所包含的本质属性的总和,外延则是该概念所包含的对象数量和范围。学术界关于网络暴力的定义,既表现在概念内涵的分歧上,也表现在概念外延的分歧上。从概念的内涵界定上而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一部分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网络舆论暴力:网络暴力是网民利用网络手段营造舆论,对他人进行道德审判和语言攻击、辱骂,甚至通过“人肉搜索”暴露个人隐私,从而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为。有些学者认为,网民的行为只要符合以下几个特征就是网络暴力:一是网民在意见表达中使用侮辱、谩骂与人身攻击等语言暴力,二是舆论对当事人构成直接或者间接伤害;三是表现为网民的群体性行为,是多数人对少数人意见的压制。主张网络暴力是网络舆论暴力(语言暴力)的人在人数上占据多数,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以新闻传媒界的学者和媒体人居多。值得注意的是,以网络舆论暴力为网络暴力的学者们一部分以网络舆论事件为网络暴力,另一部分则以网络中的暴力性语言为网络暴力。

2.—部分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网络侵权行为:网络暴力是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对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以及财产权进行侵犯的群体性侵权行为。根据网络暴力的侵权领域,可以区分为“网上暴力”和“网下暴力”:“网上暴力”包括在网上公布当事人隐私和用语言侮辱、诽谤、攻击当事人等行为:“网下暴力”包括非法利用当事人私人信息,侵扰当事人及其亲友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及财产权的行为。咐寺有这种观点的人主要是一些具有法学背景者,当然并非所有具备法学背景者都赞同这一观点,比如网络暴力第一案的主审法官徐娟就认为,网络暴力是“网民在网络语言和文字上对他人构成损害的过激行为。”

3.还有部分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网络失范行为:网络暴力是一种作为行为施方的网络行为主体以其隐蔽性、强制性、极端性和侵犯性的网络行为给行为受方造成实质性伤害的网络行为失范。也有学者采用风险社会理论将网络暴力定义为“网络技术风险与网下社会风险经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而发生交叠,继而可能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系列网络失范行为。”持有这种观点的主要有两类人,一是新闻传播学的研究者,二是社会学者。

从学者们对网络暴力的内涵界定来看,有同也有异:相同之处在于都把网络暴力认定为发生于网络的一种不怡当行为,没有人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网络正当行为;不同之处在于,按照下定义的“属+种差”的办法,学者们在属概念的认定上有所不同,既有网络暴力事件和网络暴力行为之别,在网络行为的认定上也有网络舆论暴力行为、网络侵权行为与网络失范行为之异。

二、学术界关于网络暴力外延的讨论

从网络暴力的外延上而言,到底哪些行为可以归于网络暴力范畴,学者们也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1.关于网络暴力是否包含网下暴力的争论: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m,尽管网络暴力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构成伤害,甚至可能衍化为现实的行为暴力,但这种暴力伤害并非现实中的流血受伤之类的肉体伤害,而主要表现为网民群体的语言暴力和舆论压迫,因而网络暴力实质上是“网络舆论暴力。”也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不仅包括在网上的语言攻击、侮辱、谩骂等“网上暴力”行为,也包括在现实生活中对当事人及其亲友进行侵扰的“网下”暴力行为,如南京的“烧狗门”事件导致对当事人全家及其工作单位的冲击行为都属于网络暴力。

2.网络暴力是否应该具有强制性的争论:多数学者同意,网络暴力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主要是通过“无形的舆论压力,造成被害人心理上被强制,进而导致其生理上也被强制的状态”,从而导致被害人受到直接或者间接的伤害,主要包括使用语言暴力进行网络围攻、采用人肉搜索手段曝光当事人隐私和侵扰当事人的现实生活三种形式;但是也有学者扩大了网络暴力的范围,把不具有强制性特征的网络传播色情和暴力影视作品、提供网络暴力游戏等均归于网络暴力行为。

3.网络暴力是群体行为还是个体行为的争论:不少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网民的群体性行为,是多数人对少数人意见的压制,是多数人的暴力;M但是也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可以是群体行为,也可以是个体行为,,网络暴力是由使用互联网的个体或群体实施的,基于一定的目的,借由虚拟社会中的非理性表达,采取诽谤、攻击、谣言、诬蔑、骚扰等方式介入现实社会,对网络以及现实中与之对应的个人、集体施加压力、造成影响、形成威胁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针对欧美国家网络暴力主要产生于熟人之间的特点,有学者在综合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把网络暴力确定为种使用现代通讯技术,例如电子邮件、计算机、手机、摄像机等进行的恶意骚扰,使对方无法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从而在身心两方面造成了较大伤害的网络侵犯活动”很显然这种网络侵犯活动既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群体的。

4.关于网络舆论监督是否为网络暴力的争论:网络舆论监督是指普通公民通过网络对政府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的行为。有学者认为网络监督已经成为我国公民畅达民意、维护权益、鞭挞腐败的便捷而有效的手段,不能将网民的舆论监督权与网络暴力等同;也有学者认为网民在实施网络舆论监督时有侮辱、漫骂等语言攻击行为以及人肉搜索等侵权行为,因而也是网络暴力。人民网组织的一项网上调查显示,参与调查的网民有87.9%非常关注网络监督,当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93.3%的网民选择网络曝光,但也有40.8%的网友认为网络监督不具备合法性,只是一种网络暴力。

三、“网络暴民”对“网络暴力”概念的质疑

由于近年来网络暴力屡屡伤及无辜,政府、主流媒体对网络暴力持批评和打压立场,大多数学者也是从反对和治理网络暴力的角度来界定网络暴力,但是不少学者和媒体人在未界定网络暴力概念的情况下就开始大张挞伐,导致网民的不满。其实,早在2006年《纽约时报》等海外媒体和国内的主流媒体批评中国“网络暴民”之后,被称为“网络暴民”的网民们就开始发帖反击,力图为他们掀起的“网络暴力”正名。其主要观点如下:

1.网络暴力只是言论或者舆论,不是暴力。有网友根据汉语词典对暴力的解释,认为暴力和言论根本沾不上边,把言论或者舆论称之为暴力是无稽之谈;其次从历史上来看,言论和文字从来就不是暴力,哪怕是错误的文字也不是;真正的暴力是如同秦始皇焚书坑儒、清王朝兴文字狱之类的行为;暴力的特点是蛮不讲理,把毫无权势的网友的声音视为暴力太荒唐,只能说是别有用心。也有网友认为“群众的舆论,白眼,口水,指背脊骨……”等软暴力是维护社会道德的基本方式。

2.网络暴力是维护道德的义举,促进了社会进步。如有网友写道“在公车上你看到小偷流氓不敢吭声,我理解你,怕挨打;在网上你看到小人流氓也不敢吭声,我BS你,你是帮凶;……从‘网络虐猫’事件到钱军先撞后打事件,从女白领的‘死亡博客’到‘铜须门’事件,乃至前两天的林嘉祥同志被揪出。到底是利远胜于弊还是利弊相生还不清楚吗?……你打人不暴力,你贪污不暴力,你猥亵幼女不暴力,俺们揭发揭发讨论讨论就暴力了?”“我不认为网络暴力是暴力,而是—种新生的力量,我要为这种‘暴力’摇旗呐喊”;“网络暴力其实针对的都是违反了伦理、道德以及法律的,从虐动物事件、小三儿‘菊花香香’、政法大学杀师事件,再到杭州市委书记‘APPLEKING’的救房事高论,无不是触动了草根阶层的道德底线后进行的正义行动。”

3.网络暴力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手段,这是面对残酷现实的无奈之举。有网友写道“如果凡是在网络上曝光了一些官员的恶行,就要被冠之以‘网络暴力’,或者是‘网络攻击’,然后在权力的驱使下,由公安机关进行跨省抓捕,再失去了网民的舆论干预,那么,徐梗荣的惨案会不会被曝光?等待邓玉娇的结局会不会是被以‘故意杀人罪’而遭冤杀?”“我们还应该注意到,被拿到网络上当做恶人的,又有几个是白丁、老百姓?这些人中又有几个人是良善之辈?如果没有广大网民的谴责和舆论千扰,他们会被查处吗?”

4.网络暴力是比较安全的发泄方式,比走上街头的现实暴力好。有网友认为“在实际暴力面前,网络暴力只是一种情绪的宣泄,他不会造成即时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至少具有一定时间来缓冲,进而进行验证和筛选”;“网络的暴力给民意提供了一个发泄口,心理学角度看,发泄之后的怨气一般会减少,这种怨气直接面对现实的强度就会相对减少。”

5.有网络暴力,但没有“网络暴民”。所谓网络暴民,其实是有正义感的网民,这比整个社会的冷漠好得多。有网友写道“网络暴力的确存在,我们必须正视;但我一直坚持互联网上从来没有暴民”“每一个虚拟的ID背后其实都是一个活生生的、具体的个体。他们在这块土地上工作、交往、哭泣、欢乐,他们在现实的生活中关爱亲友、帮助他人,怎么可能是网络暴民呢?如果说他们有“组织”的对暴力的话,那只不过他们同时而又不断对一系列不平之事发出共同的良心怒吼;所以看起来,他们是有组织的。”

对于“网络暴民”的自我辩护,一些学者和媒体人也认为要理性对待网络暴力,如着名社会学家夏学銮就认为网络的集体声讨、讨伐行为般是出于正义的义愦”“是一个社情民意的窗口”。着名媒体人曹林在“史上最毒后妈”之谜解开后认为“并不存在什么源于网络某种属性所特有的暴力,网络暴力是评论者臆想出的一个伪问题”;“网民激烈的反应,怡怡表现出社会一种可敬的疾恶如仇道德感。着名记者闾丘露薇也认为,所谓的网络暴民“其实也算是弱势群体,除了网络,他们的声音又在哪里可以被听到,又在哪里可以表达?其实网络给了这些人一个出口,仔细想想,对于社会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情,因为他们的这种语言的暴力,如果要真正转化成为行动,距离实在是太遥远了。而如果没有一个地方让他们抒发,积聚的太久,反而不是一件好事情。”

从“网络暴民”的自我辩护可以看出,他们在本质上都是有着强烈的道德正义感、社会责任感的人,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无力或者无机会伸张正义,因此通过网络开展维护道德底线和社会正义的活动,目的是希望达到激浊扬清、净化社会的目的。但是,网络暴力在鞭挞丑恶、维护社会正义的同时,的确也存在情绪化、极端化、片面化的问题,有时还会伤及无辜,是一把真正“双刃剑”,不能简单视其为贬义词。

四、网络暴力是迫使当事方屈服的网络攻击性行为的总称

纵观学术界和媒体对网络暴力的分析,以及网民对“网络暴力”的辩护,可以发现几个共同点:一是网络暴力不是真实的、现实的暴力,而是通过语言文字进行的讨伐行为,往往带有侮辱、谩骂等人身攻击特征;二是网络暴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攻击性,因而可以称之为软暴力;三是网络暴力的起因多为道德义愦,因此大多数受害者在网民的眼中都有一定的道德污点;四是网络暴力的强制力大小在于其人数的多寡,产生重要影响的网络暴力事件往往是网络群体性事件,从而构成“多数人的暴政”。

根据“网络暴力”争辩双方的论述,以及近年来的所谓网络暴力事件,我们将网络暴力的内涵确定为:网络暴力是网民对当事人或者组织实施的以制造心理压力为手段,以迫使当事人或者组织屈服的网络攻击性行为的总称;因这种行为带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与现实中的暴力类似,故而称为网络暴力。

1.网络暴力的主体、客体和实施方式。

网络暴力作为网络攻击性行为,有其特定的主体、客体和实施方式。网络暴力行为的主体即网络暴力行为的实施者,是各种类型的网民。网络暴力行为的客体即这种行为的承受者,既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某个群体(如中国人针对日本人,也可能是某个组织(如钓鱼执法部门)。网络暴力的实施方式一般有如下几种:一是人身攻击行为,包括侮辱谩骂、造谣诽谤、曝光个人隐私等;二是舆论攻击行为,包括道德谴责、群体围攻、形成舆论压力等;三是黑客攻击行为,包括邮件攻击、篡改主页、瘫痪网站等;四是网络勒索行为,通过网络恐吓等手段,以获取财物为目的网络犯罪行为。

2.网络暴力的强制性主要体现为心理压力。

网络暴力作为一个未经严格定义就广泛使用的概念,是因为其行为表现让当事人和社会不由自主地想到现实暴力的基本特征。那么,现实社会中的暴力具有什么基本特征呢?根据《辞海》对暴力的解释,暴力具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在阶级斗争和政治活动中使用的强制性力量,既有革命的暴力,也有反革命的暴力,而且无产阶级只有使用革命暴力才能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可见这里的暴力并不是一个贬义词;二是指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从《辞海》的解释可以看出,暴力在作为阶级斗争和政治活动中使用的强制性力量时是一个中性词,是表述集体行为的集合词;当暴力作为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强暴行为时,暴力是一个带有明显贬义的词,既可能是个体行为也可能是群体行为;无论暴力从哪种意义上使用,暴力都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因此,网络暴力借用现实的“暴力”这个词来表述网络中的某种特定行为,就是因为网络中的暴力同样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因此,判断一种网络行为是否属于网络暴力,关键看是否具有强制性特征。网络欺诈、网络色情、网络暴力游戏、网络偷窥等网络失范行为和网络侵权行为尽管违反了道德和法律,但是这些行为并没有对当事人构成强制性,因而不能认定为网络暴力行为。与一般的网络侵权行为和网络失范行为不同,网络暴力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攻击性。

网络暴力的强制性并不是通过现实生活中的直接暴力取得,而是通过制造心理压力实现,通常用这样几种形式表现出来:一是通过群体的道德谴责发动舆论攻势,形成舆论压力,促使当事人或者组织认错并承担相应责任;二是通过侮辱谩骂恐吓等人身攻击语言迫使当事人屈服;三是通过人肉搜索曝光当事人隐私从而伤害其名誉的方式迫使其屈服;四是以娱乐心态对当事人进行恶搞,在事实上对当事人产生精神压力的行为;五是黑客通过侵入当事人的网络私人空间以迫使当事人屈服,或者通过篡改主页、瘫痪网站等方式以迫使当事组织屈服;六是网络罪犯通过网络恐吓等手段迫使当事人或者组织付出财物;七是从网络暴力延伸到现实暴力,通过电话、信件、围堵、骚扰家人等方式侵扰当事人的生活,或者千扰当事组织的正常秩序,其目的仍然制造心理压力而非直接的暴力攻击以迫使当事人或者组织屈服。

3.网络暴力是个体行为还是群体行为。

从近年来发生的各种网络暴力事件可以看出,大多数受到关注的网络暴力事件都是在网络上发生的群体性人身攻击行为,参与的相关网贴动辄以万计,有些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网贴甚至超过百万个。如2010年云南省高院将杀死2人(其中1名死者为3岁幼童的李昌奎从死刑改判为缓刑,网民群情激奋,对云南省高院领导展开了猛烈的人身攻击,发帖数超过10万,达134387个;回帖数更是超过150万,高达1528001个。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网络暴力行为是在网络论坛、聊天室、博客(包括微博)留言中看到的影响并不大的侮辱谩骂行为,这一点也得到了多数网友的肯定。人民网的网友投票显示,论坛和聊天室的攻击和辱骂最易让人联想到网络暴力,在网络暴力行为中排名第得票率达到25%。由此可见,网络暴力行为可以是个体行为也可以是群体行为,凡是形成网络公共事件的网络暴力事件都是群体性行为,而大多数在论坛、聊天室、博客留言、私人邮件或者交友聊天中发生的网络暴力都是个体性行为。

4.网络暴力在现实生活中的延伸可以归于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否应当包含现实的暴力,在学术界存在很大的争议。我们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软暴力,本应当只限于网络中发生的攻击性行为。但是,从网络暴力延伸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攻击性行为,如电话骚扰、信件骚扰、侵扰当事人家庭、扰乱当事组织的工作秩序等行为,是从属于网络暴力的附生性行为,并非现实的自生性行为,如果没有网络暴力就不会发生,因此可以归于网络暴力。

5.带有人身攻击性的网络监督行为也是网络暴力。

在当今中国,网络监督已经成为网络反腐的利器,这一点已经受到党中央的充分肯定,因此有学者认为网络监督不是网络暴力。事实上,否认网络监督是网络暴力的观点已经先入为主地把网络暴力置于贬义词的地位,担心网络监督带上网络暴力的烙印有亵渎网络监督。但是,从周老虎事件、周久耕事件、林嘉祥事件到钓鱼执法、躲猫猫、邓玉娇案、李昌奎案、乃至最近发生的“表哥”、“房叔”、“房婶”“房妹”事件,哪一个当事人没有遭遇过包括侮辱谩骂、曝光隐私的人身攻击,哪一个当事组织没有受到包括道德谴责、网络围攻在内的网络舆论攻击?根据前述的网络暴力的定义,只要是有着明显的强制性特征的网络攻击性行为,都是网络暴力,大多数的网络监督都带有网络暴力特征,因此也可以算是网络暴力。

从理想状态而言,政府官员、公众人物本来应当接受监督,无论网民的监督方式如何,网络监督都是广大网民的权利,接受监督是广大官员、公众人物和各级政府的义务。当然,网民在开展网络监督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网络暴力。不过,一些网民的确带有强烈的羡慕嫉妒恨情绪,因而在网络监督中往往会伴有道德质疑、侮辱谩骂、曝光隐私、舆论围攻等攻击性行为,我们的当事人不能以拒绝网络暴力为由拒绝接受监督,而是应当把网络暴力当作一个反应社情民意的窗口、一面考察自身得失的镜子。只有这样,才能化解百姓心中的怨气、戾气,才能真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6.网络暴力是一把“双刃剑”,不能简单视其为贬义词。

网络暴力根源范文第4篇

一位同事加了很多学生在自己好友里,虽然有分组,还是会偶尔记不起谁是谁,同样,有时学生也记不起他是老师。一次一位学生把他当作同龄人邀请加入了一个学生群,出于好奇,他没有表明身份,并热情地参与他们的话题。在大家谈论网游时,他故意说LOL是无聊者的游戏,这一下可不得了,激起众怒,引火烧身,所有人都把矛头指向了他,不是辩论,而是辱骂。一时间,各种各样的国粹缩写,各种形式的人身诋毁,还有变态的暴走漫画,裸的语音谩骂,充斥着整个屏幕。网络瞬间变得乌烟瘴气,呛得他吐血而退。而向他泼出这些污言秽语的孩子中,恰恰还有邀请他加入的学生好友――在班上表现很好的学生。

因为有自己学生的参与,这样的伤害让他痛彻肺腑,第一次感受到来自网络的心灵戕害。

其实,类似的网络暴力由来已久。2009年8月27日,央视“朝闻天下”栏目批评了一款名为“摩尔庄园”的网络游戏,引发一场儿童网络暴力事件,小玩家们在“朝闻天下”贴吧里群起而攻之,很多声讨用语粗鄙,言辞肮脏,向成人世界发起没有底线的反击和抗争。这一次,“他们表现得不像天使”,引起了社会对网络暴力的关注。

与现实生活中类似,在网络上也难免会有人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当这种行为具有针对性时,便有了“暴力”的特征。因为网络匿名的特点,无需担心自身形象和承担后果,没有追究和惩罚,网络暴力常常会被轻易地激起,并很容易打破道德底线,常常还伴随着名誉侵权行为。受到侵害的个体也只能同样还以网络暴力,互相诋毁和谩骂,形成恶性循环。2011年的美国电影《网络欺凌(CyberBully)》中,女学生Taylor就是典型的网络暴力受害者,同时她也在网上对别人使用过侮辱性言辞。影片中的Taylor,所受伤害之深,承受压力之大,几乎要用结束生命的方式以求解脱,残酷而无奈。

从施受双方的特点来看,网络暴力仍然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当双方一明一暗时,注定便是一强一弱的不均衡的对抗。因此,真实和私密信息的泄漏,便可能成为受害的根源,而网民的低素质则是网暴的催化剂。

现实社会的游戏规则很难移植到网络上,网络暴力的肆无忌惮,正以其独有的我行我素的方式破坏着公共规则。无人匡扶正义的江湖上,自由地上演失控的网络欺凌。没有拳脚相加,没有血肉相搏,所需的工具,可以简单到仅仅是语言。语言是刀,伤人无痕。现实世界的语言暴力,可能会遭受到其他方式的抵触,而网络上的语言暴力,则是明目张胆的戕害和杀戮。即使不配合图片、视频,也可以尖酸刻薄、恶毒偏激、残忍粗暴,践踏社会公德,跨越人类底线。

网络暴力根源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媒体;群体;暴力

[中图分类号]F203;F4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6)12-0028-05

伴随互联网技术在我国的普及应用,新媒介平台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社交活动体系,构建出了一个与现实生活世界相匹配的群体活动空间。网络新媒介平台在带给人们极大生活便利的同时,我国社会转型期产生的一系列矛盾问题也在这一空间不断凸显,最近几年,网络空间的暴力事件呈现出高发、易发的态势。可以说,每一起网络公共事件的背后都有着不尽相同的情境因素,其发生的过程、指向的对象以及利益的诉求均存在不同,但是在这些事件的背后,一个基本的趋势开始逐渐清晰起来,那就是事件本身的影响越来越超出一个阶层的范围,事件所造成的扩散效果越来越重大。很多产生于网络的公共事件对互联网秩序产生了极大的冲击,有些甚至造成破环性影响,面对不断增多的新媒介,有必要探讨的是,在当前网络平台暴力事件触发因素日渐趋于同质化的前提下,作为一种情绪化的表达,群体暴力行为背后深层次的社会根源是什么,以及针对这种社会现实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加以应对。

一、互联网群体行为的新特征

在互联网空间进行社会活动的各个群体,一方面,基本遵循网络平台运行的一般规范,另一方面,现实社会情境的个体经历和生活经验也同时作用于网络世界。一般来说,网络社会中活动的主体是每一个单独的个体,人们根据个人的工作需要、生活需求、个人兴趣进行相应的网络社交活动,同一类型的主题可以吸引大量的群体参与,但是这一参与的集群活动不一定能形成群体行动。事实上,个体参与的网络活动,只有在特定公共事件的主题影响下,借助特定因素才有可能形成相对一致的群体性行动。

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时候网络平台的群体活动往往呈现出松散无序的状态,但是,最近几年,伴随新媒体移动终端在社会各个群体中间的广泛普及,新媒介作为一种新型社交平台,开始迅速凝聚大量群体的关注与聚焦,而特定公共话题在网络新媒介平台往往容易触发群体行为。在这一背景下,网络群体行为表现出三个新特征,“即时性”、“面具型”和“暴力化”。这三个特征从基本共性来看,具有一定的共性,其一,从对象上来讲,网络群体行为具有较为明确的针对目标,或者是具体人物、或者是具体组织机构,诉求目标一致,大多数引起网络群体行为的公共话题源自于现实社会的问题,新媒介起到极大的信息扩散效应;其二,从方式上来讲,网络群体行为主要借助新媒体平台传播、扩散、组织、行动,有特定的组织者或者团体,表达的手段主要在网络平台,也包括部分转化到现实社会;其三,从过程上来讲,网络群体行为大多经历三个阶段,首先是群体情绪的酝酿阶段,特定话题引发社会各方参与讨论,其次是主题聚焦阶段,针对社会话题的争论、探讨与协商开始形成各种博弈集团,参与的网络个体开始分化不同的阵营,再次是行动爆发阶段,随着事件话题的发展,网络群体的行动开始形成相对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并不都是建立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很多时候实际上是每一个个体情感迸发的显现,群体行为容易进而演变成暴力行为。

“即时性”、“面具型”和“暴力化”三个特征也具有各自特点。“即时性”特征充分反映出互联网社会社交活动的基本特性,大量的信息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有效的传播到社会各个群体中去,信息的这种即时传播性同时也影响了人们参与社会话题的行动方式。一方面,社会不同群体关注的话题本身存在不同,但是新媒体凭借“嵌入”人们日常生活的技术优势,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将特定话题推送进所有人的信息关注视线里,这样,某些社会现实问题在网络空间就得以超越现实地域、时间、阶层的局限,引起社会各个群体的关注;另一方面,随着新鲜话题的不断出现,人们的关注兴趣也变得越来越即时性,这意味着,所有社会公共话题都没有办法在网络新媒介空间里得到长久的关注,即使某些话题一度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讨论。

“面具型”特征则与网络空间的基本属性密切相关。网络空间的个体在进行社交活动时可以具有更大的自由性,这种自由性是现实社会人际交往所不具备的。首先,网络社交打破了人与人面对面交往的限制,借助移动终端,一个人可以同时与多个人进行交流,而不必亲身经历,这使得交往个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社会规范的依赖与顾及;其次,虚拟空间的个体尽管可以通过视频展现面容,尽管存在网络实名制的规范制度,但是,个体在心理层面上仍然感受到比现实世界强大很多的无拘束感,在这种因素影响下,个体的情绪性表达更容易得到尽情的展现;另外,特定话题一旦形成大量个体关注之后,人们在“面具化”情感因素的影响下,容易形成情绪共振效果,即每一个个体都在互相鼓励表达感情,同时又较少的受到现实规范的约束。

“暴力化”特征则是在前两种特征的影响下呈现出来的,在当前阶段,网络公共话题往往引发,而则更多的借助暴力的方式表达出来。第一,群体行为的暴力表达往往具有随机性。事实上,许多话题的公众参与并不必然引发暴力情绪与暴力行为的产生,然而,在当前中国网络平台,公众参与话题讨论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共识,这就使得很多社会议题很容易变成社会不满情绪的宣泄口,进而引发非理性的暴力行为。第二,网络平台的暴力行为危害逐渐增强。以往的网络暴力主要以语言攻击为主,现在则演变成大规模的人肉搜索,并在网络组织人员参与现实社会的实际身体攻击,暴力手段表现为线上、线下交织进行。第三,网络暴力行为发生突然、过程快速、结果震撼。从2016年发生的数起网络暴力事件来看,所有暴力事件发生时具有突然性,出乎人们的预料,这与事件的发起者为虚拟化的单独个体密切相关,公共治安管理不可能对每个个体进行有效的监控,而事件的发生过程不具有持续性,过程简单快速,但是其产生的结果却影响巨大。

二、互联网群体暴力行为的演变轨迹

网络群体行为的新特征与现实社会不同群体的生态环境紧密相关,群体暴力的演变轨迹也与该群体的生活现实与个体经历交织在一起。近年来我国网络空间的发生,往往伴随大量的暴力情绪与暴力行为,这种公共事件的暴力化表达主要受到三个层面因素的交织影响。

(一)网络社会主流群体新变

但互联网在20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社会时,最早参与网络活动的群体还主要局限与技术精英,随后是社会中间阶层,而新媒介的应用,这使得社会大众几乎全部纳入进新媒体平台。在这其中,网络社会的群体划分受到社会现实变化的影响,当前中国社会的阶层变化衍生于社会结构的转型与调整,社会中低收入群体的内部构成与传统社会相比表现出更多的复杂性与动态性。“低收入”有其特定的时空指向意义,具体说来,弱势、下层和边缘突出的是社会各部分同在一个结构之中,只不过地位或位置有强弱、上下、中心与边缘之分。[1]而在网络社会中,主流的参与群体在虚拟世界中是积极的中坚力量,而在现实社会中可能就是收入偏低群体,学界一般认为是指占有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较少的群体,将具有上述特征的贫困农民、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和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划入“低收入群体”的范畴之中,同时新生代农民工、城市中无固定工作或住所的群体( 甚至大学生“蚁族”)等也应当包含在内。[2]

“新失业群体”以及“蚁族”现象已经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大学普及化在推动中国教育提升的同时,由于就业的地区差异以及个体因素,也产生了大量未能充分就业的年轻大学生劳动力,这一群体中的绝大多数人来自经济欠发达西部地区或者农村,他们家庭条件一般较差,通过个体勤奋努力考上大学,在承担着家庭期望的同时,却往往在毕业后,因为缺少相应的职业培训而在求职中处于弱势地位,同时,近年来校园内就业竞争激烈,未就业大学生本身承受着心理与生活上的多重压力,这些很容易在特定情境中导致大学生行为的失控。

“新生代农民工”则是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社会流动的另外一种代表。当前,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进城农民工的主体,高达1.6亿的群体广泛分布于城市社会建筑、制造、与服务行业中。他们中的很多人几乎没有务农经历,城市成长经历远远超过农村,也是城市“土生土长”,对城市的适应度与认同度超过了他们的父辈。但是,在融入城市过程中,新生代农民工主要面临收入低、技能低、缺乏住房和难以落户等一系列障碍,城市社会“本外”文化的偏见使得他们难以交往城市同龄人,同时从事职业的低端分布也进一步影响了他们的社会流动。农民工在城市中的秩序建构过程体现为一种“自愿性隔离”和“自我封闭”的过程、一种社会道德隔离和一种道德基调确认的过程、一种底层生存秩序建构的过程和城市秩序建构的过程[3],城市与农村的两种生活现实张力造成他们自我认同的模糊与未来预期的迷茫。

(二)网络暴力行为的多重触发

现实社会与虚拟空间的差异使得网络社会中的主要参与群体经常处在一种个体情感的焦虑状态中,这为暴力行为的触发增添了更多的潜在诱发性与不确定性。

其一,公众的理解偏差。对普通大众来说,“社会边缘群体”具有双重性认知,也即是说,在公众的脑海中,存在“想象的边缘群体”与“现实的边缘群体”这样一种差异。以往在提到“边缘群体”时,人们第一反应可能是那些衣衫褴褛、穷困潦倒个体形象。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尤其是在当前中国社会,实际情况出现了很大的不同,一些以往人们认为不属于边缘群体的社会群体却正在成为边缘群体,诸如未充分就业的大学生等等。当普通公众没有完全了解到当前中国社会低收入群体的新变化时,对于一些个体暴力事件就产生了不能理解与不能接受的认知差异问题。同时,这种认知差异所造成直接效果就是心理与行为上的无防备性,而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暴力事件的突发性与扩散性。

其二,虚拟生活的隔阂。大部分网络空间的积极活动者在日常生活处于一种相对封闭化与单一化的环境中,简单的工作――宿舍“线性”生活方式,实际上隔绝了大量的现实人际交往,这不仅与他们个体职业属性有关,也与网络虚拟社会空间形成的模式化生活方式相关。无论是大学生、打工者还是失业者,他们的日常生活都极为简单固定化,社会交往的关系圈也非常狭窄,他们中的很多人习惯于通过网络来进行日常的人际交往与娱乐消遣,网络世界往往提供给他们更为强大的心理支撑和情感满足,尽管这种慰藉与现实反差极大。

其三,社会极端思潮的推动。网络空间的非常容易与三种极端社会思潮相结合,即民粹主义、民族分裂势力以及公民运动。这三种社会思潮本身在现实社会中就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在网络事件特定因素的刺激下,进一步的扩大影响,放大了社会破坏力。这其中,民粹主义在中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具有很强的破环性和煽动性,“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中国的社会转型是在特定背景下开始的,转型在给中国带来巨大积极变化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腐败、分配不公、道德沦丧等弊端。所以,中国的民粹主义影响越来越大,而且较少积极意义。”[4]民粹主义善于利用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阶段所出现的新问题与新情况,借助扭曲的传统文化、革命理想等历史遗产,宣扬所谓的“完全公平”,鼓动底层群体仇富、仇官,增强阶层之间的敌意与对抗,希望引发大规模的社会骚乱从而实现其特殊目的,民粹主义与暴力行为紧密相连,这是最应该引起警惕的社会思潮。

(三)暴力事件产生的社会效应

首先,公共舆论对于每个事件倾注有广泛的讨论与关注,并表现出强烈的社会情绪,从每一个网络造成的结果来看,社会效应的产生表现为三个阶段:态度、情绪、反思。事件爆发的最开始,其传播速度通常超越了时间、地域、阶层的范围,也即是无论社会任何阶层、无论是否是事件的直接受众,普通群众最开始的反应是“态度性”的,多表现为震惊、恐慌、疑惑等等;其后,随着事件具体细节的不断呈现,普通群众对事件的反应开始转换为“情绪性”,多数是愤怒的、谴责的,针对具体事件的不同,也有表现为冷漠、同情、心痛等等;最终,暴力行为产生的社会效应是引起全社会的思考,并反思其产生的内在根源。

其次,媒体播报的负面效应。一些媒体在特定事件发生之后,出现了不同的声音,而以新媒体为平台的网络公共空间内更是经常出现与主流媒体不同的观点,形成强大的民间舆论场,有时观点与主流媒体强烈对抗;同时一些媒体针对暴力性本身具体细节的报道,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传播了暴力事件的效果,报道立场的模糊以及对应急安全防范的过度解读,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公众的恐慌情绪与疑惑。

第三,传播模仿与类型化。借助现代化传播工具的应用,网络群体性暴力事件容易形成示范效应,进一步催生新的暴力事件出现,这在现实社会的暴力犯罪中表现明显,比如近年来连续发生的公交车纵火事件、针对幼儿园、中小学学生的砍杀等,都已经成为一种类型化犯罪,不断有人在现实生活模仿与复制。

在这样的社会效应影响下,网络空间参与群体矛盾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征,社会主流核心价值观念时刻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质疑与挑战,而普通群众社会信心的塑造主要依托于政府的信息的权威性与社会治理的公信力,因此,短期内发生的多起、密集的网络不断的挑战的政府的权威性,同时又因为其造成的巨大社会伤亡,严重的影响了群众日常生活安全并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长此以往势必造成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加重网络舆论的暴力化程度。

三、互联网群体行为的社会治理

每一起网络的发生都有清晰的诱发因素与明确的个体诉求,这些诱因看似仅仅与参与者的个人生活遭遇相连,实则反映了社会群体之间的相互判断以及对公共利益价值的理解,同时,在一定时期内多发的同质化暴力事件也反映出了某些社会政策的缺陷。更进一步说,暴力事件的发生是群体社会情绪的体现,而事件本身的影响又改变着整体社会阶层的心态与情绪。

事实上,如果网络社会中的不同群体能够借助合适的渠道来规范性的表达利益诉求,那么就会减少其走向群体暴力行动的可能性。我们应当看到,在当前中国的网络社会中,真正重要的是社会信任与共同价值的重建,基本的底线是人们应当达成认识暴力和反对暴力的共识,而以及暴力情绪的化解不仅需要从顶层制度设计上予以考虑,同时也要通过分析个体以及群体社会行动的逻辑,在过程中调整政策设置,缓解社会矛盾、弥合阶层差距,构建法治化的网络社会。

(一)突发事件与个体行动

网络公共事件向群体性和暴力性方向的转化后,事件首先影响的是网络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个体,一方面,暴力行为的产生往往有个体主导因素存在,“暴力的爆发可能成了个人或群体释放不堪忍受之紧张并获得意义感的唯一方式,我们经常会说,暴力倾向是在个体内部建立起来的,但是,它也是对外部情境的反应,它是在其他反应方式都被阻断的情境下所做出的一种反应。”[5]另一方面,在一个互联网公共场所中,信息流动快速、网民身份复杂、关系陌生,遭遇突发的暴力行为时,个体如何采取行动方式十分关键。我国公民应对公共安全事件的个体能力明显落后于欧美国家,提升个体有效行动要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以往对安全常识的忽视。通过相应的宣传引导,使人们注意网络场所的各类安全提示,熟悉各种网络暴力的应急办法,并重视日常生活中的各类网络安全培训、信息知识讲座,在闲暇时间适度演练并实践操作基本的个体防护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在面对突发暴力行为时,保持个体的冷静判断,并能理解并遵从相关职能部门的统一部署安排,降低群体暴力行为的破坏效果。

(二)应急预警与治安防范

针对网络的有效治理更为重要的还是在日常工作的充分准备上,应急预警是避免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并进一步恶化的重要途径之一,是针对事件进一步发展状态的高度警示,合理有效的应急预警方案的编制应当是政治科层体系与社会结构相关要素的有机整合,并且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加以反复演练补充。一般而言,预警不可能对社会生活面面俱到,特别是在网络新媒介平台,群体行为在特定事件的影响具有情绪脆弱性、民意敏感性、暴力易发性等特点,“新媒体对于社会和政府的双向赋权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网络形成的虚拟关系在社会抗争中的作用还有待研究;媒体表面的多元化和信息自由表达,有可能导致言论和观点的极端化,这并不利于理性的沟通和问题的解决。”[6]因此,合适的做法是结合风险指数进行评级分类,对风险高发与暴力易发的公共话题进行重点预警。围绕“立体化治安防控网”的建设,以群众满意度与参与度为标准,以网格化为中心枢纽,有规划、有重点、有质量的推进新媒体平台治安网络全覆盖,做到信息掌握到位、矛盾化解到位、治安防控到位、便民服务到位,从而实现多部门内部联动,警情、舆情平动。

网络的现场处置与应急管理涉及党和政府各个部门的工作实施方法与协调调度能力,在暴力行为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时候,要立即有效控制事件的发起组织者,遏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一方面,在正在进行的时候,首先是将网络现场控制好,开辟新的信息空间,隔离疏散参与的网络群众,其次调动好各种力量,公安、网监、信息、宣传等各个部门责任到位、部门联动,布置有效并果断采取行动;另一方面,在事件已经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况下,要注意将网络中各类群体的情绪安抚好,相关政府部门要第一时间做好舆情引导工作,信息要准确及时,适时召开权威部门新闻会,统一口径,及时辟谣;最后将后续工作安排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法处置,同时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总结反思事件的经验教训。

(三)法治建设与公正维护

网络空间内转化为暴力行为的根源在于,部分群体对当前社会法治与公正存在不满与失望,这突出反映在我国当前法治建设上面对的两组矛盾,群众维权意识强与法治观念弱的矛盾――利益诉求强烈却对法律规范了解不够;政府法规精细化不足与干部法治化水平不足――一些领域法规尚有空白,部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不强,习惯人治。而在互联网空间,群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情感共振加剧了社会戾气与暴力情绪的生长,“透过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态度、情绪状态的感知、比较、自我归类、社会认同等心理过程,人们将自身与他人、群体以及社会关联起来,不断强化、修正自己的感受,调整自己的价值观,形成群体或类别成员感之后,也会连带形成群际关系,包括相互冲突的社会关系。”[7]

面对现实矛盾在网络空间造成的影响,一方面要大力加强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设,核心是充分保证社会各类群体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与规则公平,尤其关怀与保障底层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情况,以公平正义为基础的社会并不是绝对公平的社会,而是人们能够在其中正常生活的社会,是基本保持底线公平的社会。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党员干部的法治教育与法规培训,使社会治理者群体认识到,依法维权是前提,严格依法办事是矛盾源头治理的关键,依法处置是必要手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执法制度标准化体系,以覆盖全面、简明管用为准则;进一步提升执法管理精细化水平,对社会矛盾的综合治理更加强调在源头上化解;进一步增强执法主体专业化能力,加大专业培训与考核力度。

(四)价值培育与文化融合

从长远来看,网络新媒介平台中群体暴力行为的化解需要更深层次的社会建设与情绪疏导,需要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持续宣传与有效实践,需要以城市生活共同体为基础塑造文化融合的力量。全面深化改革阶段,群体社会焦虑情绪将会长时间的存在,会在不同时段、不同事件中得以表现是释放,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各类社会安全阀机制调节与减少社会焦虑与不满情绪。以新媒体为代表的网络平台同样也可以成为有效释放与规范引导底层群体的重要载体,如针对新生代农民工普遍上网的特点,可开设相关论坛,扩大政府和社会其他阶层与他们的交往联系面;可开展网络调查,及时掌握他们的政治态度、利益诉求和思想动向;也可通过网络宣传,加强对这一群体的舆论引导,传播“好声音”,凝聚“正能量”;更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在维权、咨询等方面为他们提供多种更为便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