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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范文第1篇

***市社保中心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印发了《***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市根据文件精神,积极采取措施,扩大社保参保覆盖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费基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市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梳理明确业务流程,通过公告、信息、报刊的方式积极向社会进行政策宣传,通过各种方式解读政策,确保缴费人员对各项降费率降费基政策应知尽知,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认真落实好社保费率费基降低政策。

根据《***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9〕54号)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截至目前,共为630家企业,9584人减负约875634.6元;为140家机关事业单位,2218人减负约610499元。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执行1%(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的缴费比例。根据文件精神我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暂缓降低费率,基金缺口由省级调剂逐步解决。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8年***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一是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全省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按照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执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19年保持不变,待过渡措施公布后全省统一实施,以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二是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调整基数后,为542家企业,7348人减负养老保险约154万元;为531家企业,6901人减负失业保险约5.7万元;为553家企业,13340人减负工伤保险约12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小微企业对政策理解不到位不全面,在费率费基调整上不积极,造成工作开展效率低。

(二)费率费基的调整将影响我区社保基金的收入,尤其在我区工伤保险面对巨大基金缺口的压力下,将面临新的挑战。

(三)部分参保职工认为下调费率费基后,将影响自己退休后待遇领取水平,不愿调整,社会反响较大。

(四)部门单位对企业减负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认识不够,存在临时观念,短期行为。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扩面征缴,以全区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以“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为契机,积极动员参保。让广大参保企业切实感受到缴费负担的减轻,让参保群众切实感受到社会保险降费政策的“获得感”。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范文第2篇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1、各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失业保险费的缓缴办法仍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3、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4、经核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在核准缓缴期间,发生职工流动、退休、死亡的,该职工欠缴部分应由企业和职工补齐。

5、困难企业经核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6、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支付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认真计算基金结余支付能力的基础上,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降低费率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7、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基金结余能够支付1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可申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费率调整幅度根据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全年缴费金额、申请执行期限等因素具体确定。

8、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统筹基金结余在12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一次性适当降低缴费率。困难企业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对2009年退休人员人数超过在职职工人数一定比例的困难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基金支撑能力允许其在3-5年内分期缴纳风险过渡金,2009年度可按应缴风险过渡金总额的20%缴纳。

9、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基金结余能够支付12个月以上工伤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可按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对属于二、三类行业的企业费率下浮一档或两档:2008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低于缴费总额50%的,费率下浮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支出总额低于缴费总额30%的,缴费费率下浮两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10、各地不得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11、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通过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1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两项补贴由困难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13、困难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行先缴纳后补贴、先发放后补贴的办法,于批准后的次月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困难企业银行帐户。

14、困难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稳定员工队伍的计划措施、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月企业为员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等。

15、困难企业申请岗位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稳定员工队伍的计划措施、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上月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月企业为员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等。

16、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要将向企业补贴的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安全使用。

四、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17、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困难企业可凭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在岗培训补贴申请、培训员工花名册、培训计划等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银行账户。补贴标准不超过豫财办社〔2008〕231号文件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18、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六、认真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

19、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本意见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

(2)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4)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5)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的其他条件。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率;社会保障;就业;挤出效应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费率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与国外相较起来,我国的社保费率明显高于其他国家。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交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前我国的社会保险框架总共包含了五种保险,五位一体的全方位保险体系使得众多的参保人员能够实现在年老、疾病、生育、失业各方面得到有效保障。使得广大劳动者在基本生存需求上得到满足。但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发展迅速,社会保险费率也在不断增长,其对劳动力市场上的影响也逐渐凸显,表现之一是我国的就业增长相对于劳动人口的增长显得非常缓慢。

1社会保险费及社会保险费率

1.1社会保险费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指的是涵盖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方面内容,其中社会保险是其核心内容。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当参加保险的劳动者面对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问题造成生活困难时能够给予其必要经济补偿,使这些劳动者可以维持其基本的生活水平。我国实行的社会保险框架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基本内容,目前正在进行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的试点工作,未来可能会变为四项基本保险。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为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向负有缴费责任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征收的费用。同时也可以将其认为是国家依照法律承担社会保险责任,向参保的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征收的一定比例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最主要的来源。

1.2社会保险费率

社会保险费率是指企业和劳动者依法需要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数额占其个人收入的比例。社会保险费率的确定,是根据风险发生的概率,并按照约定的给付标准,算出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费用比率。同时,社会保险费率除了要考虑风险因素外,还要加入一定的社会经济等其他因素,以求理定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费率。目前各统筹地区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上限是300%。我国社会保险缴费的比例为,企业基本养老企业缴费比率20%,个人为8%。医疗保险单位缴费6%、个人缴费2%。中外相比,我国的社会保险费率高于同等发展水平的国家,甚至超过部分发达国家。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接近的巴西(费率27.65%)、印度(费率36.11%)、墨西哥(费率8.32%)、泰国(费率10.2%)等13国费率平均水平为25.58%。

2我国社保费率过高的现状及原因

2.1社保费率过高的原因

社会保险费率的理定有一定的标准,并且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社会保险费率高于同等经济发展水平的其他国家主要由于以下因素:首先,在财政投入上,若是国家的财政投入较大的话,会相应的减少劳动者及企业的缴费。如在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除了包含几项基本的社会保险项目外,还涵盖了一项“家庭津贴”的保障内容,这项保障覆盖的群体是低收入或无收入家庭,并且在美国、德国、英国等这样的诸多发达国家都是由国家财政来负责这部分支出。而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源自于企业和个人的缴费,在我国的五项社会保险中,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都是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缴费义务,再由国家财政进行兜底。可以看出,在社会保险这一部分,我国和发达国家相比起来,国家财政的支出上还存在一定差距。究其背后的原因,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之初,我国的财政实力就还未达到西方福利国家的水平,因此也无法效仿西方福利国家那样由国家承担过多责任。除去这个原因,伴随着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的程度加深,财政实力有所提升,但是一方面仍然落后于发达国家,另一方面也受到宏观发展政策的影响,物质和政治资源都更多投放于经济的发展,而用于社会保障的投入就相对较弱。因此,社会保障制度最大的责任承担者就变成了雇主和企业。其次,是源自于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原因。因为我国最初的社会保障都是由国家来承担全部责任,直到上世纪90年代,伴随着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转轨,社会保障的模式逐渐转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这就意味着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筹集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统筹部分要用于支付当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的费用则用于未来支付缴费者的养老需求,为保证足够的社会保险基金储备应对未来的风险,确定的社会保险费率就略高于当前的待遇支付需求。最后,是由于我国目前的人口结构造成的。自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结构带来的问题越来越重。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赡养比和上世纪九十年代相比已经从当初的5:1提升到3:1,人口红利在消失,年轻人的赡养负担在加重,并且受一直以来的生育政策影响,这个问题还在逐渐加深。因此,为了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持续安全运营,我国的社会保险费率确定了一个偏高的比例。

2.2社会保险费率过高带来的问题

首先,社保缴费费率过高,造成企业负担过重,影响国内企业尤其是占到国内企业99%比例的小型企业的发展。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很多企业都会采取开源节流的方法。为企业职工定期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责任,而这一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就加重了企业的成本支出。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保险费率是偏高的,这与我国现阶段处于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情况有所偏差,因此,我国的企业来说他们所承担的社会保险的缴费负担是过于沉重的。在我国的市场份额中,对于占市场绝大部分份额的小型企业来说,在面对环境复杂、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过高的社会保险费率使得其利润点一降再降,难以生存。为了增加盈利,便不得不压缩企业职工薪酬的支出规模,因此,过高的社会保险费率也制约了这部分劳动者的薪酬。其次,社会保险费率过高对就业造成挤出效应。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险参保率在不断上升,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基金规模逐步扩大。然而,由于历史和国情的原因产生的问题,使得费率上涨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从而对就业产生消极影响。由于社会保险缴费是由企业承担,为了尽量保证企业的盈利,企业除了会采取减少员工薪酬的支出外,还会采取缩小雇员规模,降低劳动力需求的方式。并且伴随着《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正式实施,国家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于企业的社会保险缴纳行为执行情况的监督更加严格,使得社会保险缴费对市场的就业挤出作用愈加明显。最后,过高的社会保险费率还会造成企业和个人参保意愿低,逃避缴费严重。为了减少社保支出,降低成本,部分企业会选择瞒报或少报企业劳动者数量和薪酬水平的方式,甚或是采取拒缴和拖欠社会保险缴费的行为。与此相对应的,为了获得一定的企业补偿,保住工作,也为了减少自身的社保缴费,一些员工往往也会帮助企业逃避缴费。2006~2010年间,我国企业逃费金额逐年增加,逃费率由最初的2006年的12.1%上升到2010年的22.9%。造成这一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过重。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保险费率过高,不仅对企业的发展产生影响,也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3降低社保费率对就业产生的影响

就业问题是政府着力解决的重点问题,我国为了解决好这一问题,近年来通过颁布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相关政策正在形成一套积极有效的政策体系。然而,在目前我国的就业市场当中仍旧还存在着关系到我国就业政策体系的完善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和发展的问题。为响应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当中就业相关的发展要求,部分地区都陆续出台了社会保险费率下调的执行文件。仅上海一地,2016年全年就可减轻企业负担约135亿元。适度的下调社会保险费率能够对国内劳动力市场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有效减轻众多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的缴费负担,为其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生存环境。

3.1降低社保费率使得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加强

从劳动需求方面来看,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利于企业扩大劳动力规模。因为目前国内的企业市场中,小型企业占大多数,现行的社会保险费率较高,按照规定企业需要各项社会保险成本合起来占到用工成本的30%以上,加之小型企业竞争力大,利润本来就低,导致国内企业难以提供更多就业机会。面对这样的现状,企业唯有以下几种选择:(1)企业逃避社会保险缴费责任的承担,瞒报或不报真实雇员数量,以减少社保支出。但是在社会保险监督规范体系越来越完善的情况下,这样做的方式一旦被发现就面临着被处罚的结果,脱逃社会保险缴费的可能性越来越小;(2)通过压缩雇员劳动薪酬的方式将缴费负担转嫁到劳动者身上然。而由于物价上涨的发展趋势,劳动者实际工资下降,企业压低工资的策略会遇到劳动者的抵制,可行性并不高;(3)缩小企业雇员规模或是资本投资机械化来替代传统人力劳动。从经济发展的趋势上看,劳动者用功薪酬的上涨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追求更大的盈利空间,企业不得不减少劳动力需求,特别是在科技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对于一部分操作简单的工作,企业正在逐渐采用资本投资的方式替代。例如,全球最大的代工企业富士康于2011年公布的“百万机器人大军”计划,就是通过机械化代替人力。在这样的情况下,适度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能够有效地缓解这一问题,社会保险费率的降低使得用人企业的用工成本降低,在同样的预算成本下,就能够设立更多的劳动岗位,吸纳更多的劳动力,有效缓解劳动力市场失业率过高的现象。同时,更能够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增强其竞争力,有利于促进经济市场的活力和发展。

3.2降低社保费率使得劳动者就业意愿加强

从劳动力的供给来看,过高的社会保险缴费也有不利影响。一方面,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征缴比例是个人缴纳的费率超过月收入10%,企业缴纳的费率超过员工薪酬的30%,个人缴纳的部分直接从工资中扣除,减少了劳动者的当月收入,企业缴纳的部分是直接缴纳给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与劳动者没有太多联系,往往难让劳动者产生获得感而忽视其福利性。另一方面,目前我国还在加强社会保险全国联网建设阶段,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流动性差,保险关系难以转接,对于数量庞大流动性强的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劳动者来说,都难以让其产生足够的安全感和积极性。此外,国内目前的劳动者就业体系和社会保险制度都还不够完善,例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分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地居民养老保险内部的缴纳和发放又存在差异,是否参保和参保标准由参保者自主选择,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之间也存在着缴纳和发放标准的差异,有的非正规就业者也就主动或被动地被隔离在社会保险体系之外。政策的执行者也无权干预,因为权力的直接干预会引起负面效应,激发劳动者的消极情绪,造成劳动力供应减少、降低劳动效率、提前退出劳动力市场等问题。用工企业转嫁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行为,会对劳动者当前收入和未来福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从而降低其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由此可能导致社会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引起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因此,适当的调节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减轻企业负担,能够有效缓解一系列问题的产生,让广大劳动者获得更大和更为直接的福利。同时,由于社会保险费率的降低,能够让更多的劳动者被覆盖到社会保险的范围里来,如为代表农民工的收入低、缴费能力差的流动人口,更低的社会保险费率也使得劳动者可获得的收入增加,缴费负担减轻而更乐于去缴纳社会保险费。诚然,社会保险缴费的支出占据了企业成本的一部分但却不是全部,企业的成本还有其他的部分共同组成。那么抛开整体成本只针对社保支出来对企业的成本负担进行分析是较为片面的,仅仅将企业负担过高的责任归于社会保险费率过高这一观点也是有失偏颇的。跟社保费用的支出比较起来,企业直接或间接承担的税负以及行政成本,其实占到更大的比例,因此,本文只是从社会保险一个方面来对企业的成本和市场进行分析,要全面的认识还需考虑别的方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不是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竞争力的唯一途径,还应该有相配套的经济政策出台,全面的达到当前经济市场的要求,实现改革目标。2015年中央经济会议上也提出,降成本的“组合拳”除了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外,还要降低制度易成本、企业税费负担、企业财务成本、降低电力价格、物流成本。不可否认,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发展过程当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随着改革进程的加深,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在逐渐健全,劳动力市场也会逐步完善。

[参考文献]

[1]朱文娟.中国社会保险费的就业效应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3(5).

[2]刘燕斌.各国社会保险费率比较[J].中国社会保障,2009(3).

[3]吴江.“社保费率超发达国家”不只是“减负”问题[J].人力资源开发,2011(5).

[4]朱文娟,汪小勤,吕志明.中国社会保险缴费对就业的挤出效应[J].中国人口,2013(1).

[5]文利芳,我国社保缴费高费率的原因和影响分析[J].科技视界,2013(11).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

河南省是我国最大的粮食主产区,2012年粮食总产量高达1127.72亿斤,位居全国第一,连续7年超过千亿斤。但是,温带季风气候及冷暖空气频繁交流导致该地区自然灾害频发。水灾、旱灾、干热风、大风、冰雹、沙暴和病虫害等自然灾害时常发生,极大地危害了当地农业的健康发展。

河南省农业发展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该省的经济发展,而且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粮食供应安全问题。适宜的农业保险模式,对预防和分散河南省农业风险、稳定当地农民的收入、促进农业健康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运用绿箱政策参与国际竞争及降低政府农业风险救灾负担、建立有效的市场救灾机制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

(一)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的推出

河南省从2007年开始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由中国人保财险河南省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险两家公司作为政府委托的委托人共同承担河南省的农业保险业务,以一些与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主要农产品为保险标的,相关业务的营运活动不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的。政府作为农业保险的委托人在补给予投保农户适当的保费补贴以鼓励其积极投保的同时,承担一部分赔付超额风险损失的责任。

在这种模式下,合理安排政府对农业保险业务的财政补贴比例,使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不至于出现亏损成为河南省成功施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的关键。

(二)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状况

目前,河南省农业保险的区域覆盖面积仍然比较小,作为保险标的物的农业品种相对较少,对农业经营风险的分散能力相对有限,对农业生产的安全性保障程度不高。

表1显示,一方面,河南省的农业保险无论是保费收入还是赔款支出在该省相应年度的农业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都非常小。虽然自2007年到2009年以来,该省的保费收入和赔款支出整体上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但2010~2011年却又有所下降,难以有效保障河南省大规模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和赔款支出占该省全部财产保险相应项目的比例相对于农业生产总值占三大产业总值的比重比较小。因此,河南省的农业保险范围在广度和深度上都需要进一步扩大。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存在的问题

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的发展还不成熟,不完善,主要表现在:

(一)政府财政支持乏力

河南省农业生产主要以农户个体为单位,属于小规模分散经营,产出收益比较低,农民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投保意识不强、农业保险购买力较低。政府从经济、政策、行政、法律等多方面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对于处在起步阶段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成功极其重要。

但是,河南省作为自然灾害频发的农业大省,全面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赔付率、管理成本等必然很高,保费补贴将是笔不小的数目,会导致政府财政支出增加。近年来,河南省的经济实力虽然逐年提升,但较多的人口使该省的人均GDP占有量相对较少,且各年度的地方财政支出均远远超过当年的财政收入。再加上该省的县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多数县级的财政收支状况较差,最终导致地方政府适时支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经济压力很大,财政农业保险补贴支出乏力成为制约政府加大对农业保险财政支持力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保险的社会成本增加

农业保险本质上属于全体投保人之间相互帮助、共担风险的行为,它通过缴费参保的形式将投保人分散的小额保费集中起来,在农业风险发生并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已经投保且符合相应赔偿条件的受灾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实现风险转移、损失分摊。但是,河南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大量的财政补贴,这些补贴实质上是政府财政支出对农业和农民的转移支付。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不仅这种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提高农业风险管理能力的有效性有待通过实践进一步考察,这种模式存在的间接性财政转移支付,也会导致农业保险运营的施行、监督成本上升,加大整体社会损失。

(三)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增加

农业保险的保险人难以掌握农作物、畜禽等标的物的全部有效信息,只能估计各种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额度确定平均意义上的保险费率。投保人却熟知自己的投保标的,尤其是与风险有关的详细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使投保人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倾向于降低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的积极性、主动性,导致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大。这种道德风险使保险公司事先确定的保险费率相对较低,以致保费收入不足以弥补对风险损失的经济赔偿而发生亏损。

另外,当农业风险较低时,农业生产者倾向于自己承担风险;农业风险较高时,则积极投保。这种逆向选择的结果是农业保险市场集中较多面临高风险的人群,使保险公司赔付率上升,运营成本增加。

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政府给予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后,投保人自身缴纳的保费减少,但对保险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未因自身所交保费的减少而减少,使面临高风险的人群更愿意参保,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四)风险分散机制缺乏

农业风险的发生在时间、区域上高度关联,跨越数个县域甚至多个省区的保险对象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同时发生农业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使保险公司在同一地区分散农业风险的常规做法部分失效。保险公司在小范围区域集中承保的标的物越多,农业风险反而越密集,保险公司高额风险赔付的概率就越大,亏损的可能性也越大。保险公司需要在更大的空间范围内接受更加分散的农户投保业务,与其他地区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同承保或进行再保险。

河南省农业保险覆盖区域面积不全,达不到对承保标的分散化、大数量化的要求,加上缺少再保险的支持,保险公司没有广泛有效的风险转移和分散途径,面临较高的巨额赔偿甚至亏损的风险,其持续经营能力和承担农业保险的积极性遭受严重的负面影响,将会限制河南省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五)保险公司运营能力不高

一方面,河南省农业保险试点地区的保险机构设置不健全,试点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一般只设到市级或县级,难以顾及部分偏远农村地区;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中严重缺乏具备较高农业风险评估能力的专业评估人员。这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完善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的对策

针对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成功的农业保险模式,本文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资金来源和应用多元化

在经济方面降低对政府财政补贴的依赖。一方面,扩大补贴资金的来源,建立多方位的融资渠道:第一,以政府的财政支出为主要来源;第二,从产品流通环节对部分农产品征收保险税;第三,在各乡镇企业上缴的利润中提取部分资金;第四,从国家发放的救济金中留取部分资金。用这些资金构筑充沛的农业保险准备金,再通过资本市场将农业风险证券化,使社会公众在从农产品的经营与消费中受益的同时也承担部分农业生产风险。另一方面,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实现保值、增值。例如:加强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实行先保险后贷款或将保险资金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证券市场投资。

(二)发展风险分摊机制

河南省的农业保险可在全国背景下构建风险分摊机制:第一,建立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机构,专门为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提供价格合理的农险再保险业务;第二,允许经过审批的商业性保险公司或者再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第三,在遭受巨灾时,如果通过以上方式仍然不能补偿全部损失,政府应当作为兜底的再保险人,为法定的巨灾保险提供最后的损失补偿保障。

(三)完善农业保险经营组织架构

将互助保险的基层农业保险组织与政策性保险模式相结合,实现如下优势:第一,利用互助保险将一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监督管理的风险转变为农户的自主监督和管理,降低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并发挥农户从根源上管理风险的积极性、主动性,预防或降低道德风险;第二,互助保险结合政策性的保费补贴,可以有效吸引更多的农民参与农业保险,增加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提升其对农业风险的保障能力。另外,在此基础上融入再保险业务,还可以在整体上构建完善的农业风险分散与保障体系,提高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效率和赔付补偿能力,降低农业保险运行的整体社会成本。

(四)加强科学研究与人员培训

河南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必须根据河南省农业最基本、最具地区特色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当地农业保险模式的科学性研究,制定更加合理、更加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并通过更加科学、更加有效的决策程序确定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和保险赔付率。此外,还要适时就业内新知识与新技术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全面提高保险机构的经营能力与运营效率。(作者单位:兰州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黄庆河. 国外农业保险模式分析及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J]. 西部金融,2011年第3期:41-42.

[2]冯登艳. 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2009(6):97-100.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范文第5篇

一、江苏社会保险费收支失衡的拐点即将到来

江苏基本养老保险是全国为数不多的当期基金收入大于支出的省份,但收支增长“一慢一快”的趋势正在快速改变自我平衡局面。从2013年开始,江苏养老保险金增长大幅下降,由长期增长20%以上下降至10%左右。2014年末,征缴收入1447.59亿元,增长13.49%;支出1364.8亿元,增长达到17.2%。支出增幅首次反超收入,预示着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的难度和风险开始显露。综合分析当前宏观经济走势、国家政策调控、江苏人口老龄化等相关因素影响,可以预见,未来两年,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期征缴收入和支出将出现趋于失衡的艰难拐点,赤字现象在所难免,社保费缺口将呈现加速扩大趋势。

宏观经济走势的影响。近年来,宏观经济形势错综复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结构性矛盾凸显,一些企业经营困难,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企业所受影响尤为明显,中断缴费情况日益严重。到2014年末,全省中断缴费人数139.43万人,占全省参保人数的7.08%,同比增加3.9万人,增长2.9%。在中断缴费人群中,实现接续的人数为96.43万人,同比减少7.10万人,减幅6.9%。因为制造业是社会保险参保企业和保费来源的重要领域,受行业下行影响较大,全省新增欠费19.90亿元,新欠大于清欠11.39亿元,同比增加5.85亿元,增长14.6%,累计欠费46.02亿元。到2015年6月末,全省58家预算单位中有35家当期结余出现赤字,同比增加5家;赤字金额51.25亿元,同比增加15.41亿元。初步统计,到2015年底,全省有44家预算单位出现当期赤字,同比增加18家。

人口老龄化的影响。当前,江苏人口年龄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在总和生育率下降与人均预期寿命延长等因素的推动下,老年人口占比不断上升,老年人口高龄化日益突出。2014年,全省劳动年龄人口5942.44万人,较2013年末减少25.06万人,劳动年龄人口连续两年出现下降。到2014年末,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达到598.1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1.86万人,增长高达7.5%,高于参保人数增长4个百分点。近年来,江苏企业养老保险负担系数保持小幅上升趋向。2011年,全省企业养老保险负担系数为0.272;到2014年,负担系数为0.304。负担系数上升反映离退休人数稳步增长,基金支付压力逐年增大。到2015年6月末,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同比减少的地区有13个,减少金额22.48亿元,基金备付能力为21.5月,同比减少0.6个月。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影响。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和国务院为企业减负定向调控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鲜明提出“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从国家层面看,下调社保费率的工作快速推进。2015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目前,五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中,已降低三项。从部分省市情况看,广东和浙江职工养老保险费率长期分别为23%和22%,低于全国的28%;合肥市将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率由8%调整为7%,昆明市则由10%降低为9%。从江苏实际看,江苏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缴费累计,企业承担30%左右,个人缴费11%左右,综合社保费率超过40%,在全国居于高位。其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分别高于广东、浙江8%和7%。预计已经实施和预期实施的降低社保费率将对全省社保费收入总量造成新的冲击。

非正常缴费规模增长不会再现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我国还是实行单位保障的养老制度,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2003年《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颁布。经过多年努力,目前,江苏全省已经全面建立并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因清理历史欠账形成的一次性补缴、预缴等非正常缴费收入正在逐步减少。特别是近年来,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补缴政策结束,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保一次性补缴规模逐渐缩小,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预缴及一次性缴费由2012年的247.98亿元减少至2014年的167.77亿元,2015年上半年,一次性缴费更减至57.04亿元。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日趋凸显

社会保险费收支失衡,逐步凸显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设计和运行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在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这些矛盾和问题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

实际费率与名义费率严重偏离。江苏执行的社会保险综合费率为42.25%,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率28%,基本医疗保险费率11%,失业保险费率2%,工伤保险费率平均0.75%,生育保险费率0.5%。名义上,全省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合计占到工资总额的40%以上,但是现实中却没有收缴上来相应的钱,相当数量的企业和用人单位是按当地规定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比如,年收入10万元,实际是按6万元作基数缴纳,造成实际费率严重低于名义费率。据测算,全省每年社会保障费实际缴纳总额只是名义费率缴费的2/3,减少近1/3。究其根本原因,是名义费率偏高,社保费基不实。如果按名义费率缴费,企业负担较重,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下,企业普遍反映因社保费上涨造成成本上升。为规避成本压力,企业做小职工工资,即做小社保费的费基。

参保登记和缴费不足依然存在。通过企业登记数和参保单位登记数、缴社保费人数和缴个人所得税人数比对,显示参保缴费扩面还有相当大空间。一是参保登记户数不足。到2014年底,全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户数约为60万户,有税申报的企业单位户数为90万户,排除机构分设影响因素外,还有一定数量用人单位没有办理参保登记,至少还应有20%以上的扩面空间。二是参保登记人数不足。到2014年底,全省约有2200万单位职工在地税机关登记和申报个人所得税,而办理职工养老保险登记的人数约为1970万人,相差约230万人。三是参保缴费率不足。全省参保人数约为1970万人,缴费人数仅为1800万人左右,参保缴费率约为91%,缴费面不足依然存在。综上说明,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和从业人员仍然游离于社会保险之外,从实际情况看,主要集中在个体、民营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单位中。

制度条块分割,运行机制比较僵化。江苏社保费征缴采用“征核分离模式”,用人单位自行申报,人社部门审核缴费基数和应征额,并传递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按照人社部门传递的数据征收社保费。在企业遵从度较低的情况下,申报不实是普遍现象,人社部门难以核实企业单位的工资发放数,而地税部门虽然掌握企业单位真实的工资发放数,但无核实职责,税收征管优势无法发挥。同时,社保费征缴管理涉及人社、地税、财政、银行、法院、经信委等多部门,但是缺少政府牵头,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的共治效能不足。一是制度联建较慢。社保缴费登记、基数核定、日常管理、行政执法等分散在多个部门管理和操作,需要制度来规范、避免因职责不清造成的行政效能低下。二是信息互联程度较低。社保征缴管理主体信息散落在地税和人社两个部门,处于信息割裂状态,导致信息无法互联互通和实现增值应用,管理和服务缺少效率性和便捷性。三是欠费执法难度较大。在社保欠费执法环节,地税部门缺少直接有效的手段,必须依靠人行、商业银行和法院等部门高度配合。从实际情况看,由于制度障碍和部门协作运行机制僵化,形成了一定负面效应。例如,近年来,全省发生30多起社保欠费的群体性投诉和上访事件。

三、构建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险费制度的

总体思路

社会保险不仅是民生问题,也是经济和社会问题。经济进入新常态,人口老龄化和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构建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险费制度面临着严峻挑战,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循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基本规律,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着力增强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的系统性,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保障全面覆盖,补充保障协调发展,兜底保障无缝衔接,基本社会保险应保尽保,保障待遇合理增长,财政投入稳定保障,统筹城乡的更可靠、更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使广大城乡人民群众更多更公平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重点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坚持顶层设计与统筹协调相结合。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优化社会保险资源供给配置方式,全面加强社会保险制度整体设计,注重制度间的统筹衔接,加快相关制度的有效整合和成熟定型,建立内容科学、程序规范、配套完备、高效管用、公平正义的社会保险费制度框架体系。探索建立持续稳定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科学规范的宏观管理机制,推进各项制度在城乡、区域和群体之间公平公正,实现社会保险制度配置效率的最大化、公平的最优化和社会福利的均衡化,促进社会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精算平衡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按照“强富美高”新要求,统筹考虑政府财政实力、企业承受能力和社会保险管理能力,合理确定各项社会保险的筹资比例、待遇标准和保险范围,以保基本为优选目标,防止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脱离,有效避免“高福利陷阱”。持续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增强基金平衡能力,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和基金监督新机制,有效平衡国家、单位和个人负担,进一步挖掘制度内基金自求平衡能力。坚持量力而行与尽力而为相结合,精算预测基金收支平衡,建立与人口规模、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相匹配的弹性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确保基金中长期收支平衡与保险水平同步提升。

坚持促进公平与提升效率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政府和市场各自角色和职责,进一步拓展市场化配置资源的力度和广度。坚持普惠共享,以制度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重点,建立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配置方式,防止结构性矛盾和社会不公。建立参保者缴费与收益挂钩机制,提高参保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适应新型城镇化和人口流动性趋势,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参保缴费政策。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确保参保人权益。合理确定政府、企业、个人等主体之间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分担机制,防止过分增加全体纳税人负担。加快构建基本保障、兜底保障与补充保障协调发展的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科学划分政府间社会保障事权,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养老、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等服务。

坚持增保扩面与互助共济相结合。按照“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养老、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保缴费率,扫除参保“盲点”和“死角”,防止重复参保,推动社会救助和福利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培育和提升群众的社会互济意识,维护社保制度的长期稳定发展。优化整合制度,加强政策衔接,提高统筹层次,有效解决社会保障制度碎片化问题。逐步弱化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群体之间社会保障政策和待遇水平差异,进一步体现公平性。

坚持改革创新与积极稳妥相结合。探索开征社会保险税,推进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开征收的政策措施。率先推进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综合改革,打破条块分割和城乡界限,率先建立政策统一、险种协调、基金统筹运作的社会化管理体制,推进改革有步骤、有重点进行。探索通过福利公益金留成、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银行协议存款等保障增值办法。

四、加快构建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构建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险费制度,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现实任务。当前,必须以减轻企业负担为导向,以参保扩面为基础,以做实社保费基数为保障,坚持降率减负和提质增效并重,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加快构建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一是巩固已经形成的参保扩面工作机制,将法定参保单位基本纳入社保征管体系,将法定参保人员基本纳入社保体系,不断扩大参保覆盖范围。构建登记一体化体系,保障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全部纳入社保征管体系。发挥地税部门掌握全省自然人数据库的优势,加强企业登记数和参保单位登记数、申报个人所得税人数和申报缴纳社保费人数比对。二是重点关注大项目、大工程,跟进经济增长点、就业集中点,加强参保缴费扩面服务,促其全额全员参保缴费。三是高度关注经营微利的中小企业,针对其参保积极性不高、从业人员年轻且流动性大等特点,加强宣传引导,结合企业的参保需求和缴费能力,核定参保险种,提高参保缴费率。四是对经营状况较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或工伤医疗综合险时间较长的单位,加强政策宣讲,做好经办服务,促进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五是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发挥地税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征管优势,街道、社区对零散务工人员的信息优势,进一步跟踪新型业态从业人员,加强宣传服务,有效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比率。目前,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仅570万人,扩面空间较大。

做实缴费基数,推进依法缴费。一是建立科学的社会平均工资核算办法,使缴费所参考的社会平均工资更好地反映全体就业人员收入的实际情况,使其更接近真实的缴费能力。比如,目前缴费的下限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而达不到这个工资水平的低收入人员及其企业会感到负担重。二是紧密结合经济运行状态调整费基。比如,遭遇普遍经营困难时,启动临时性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三是改变江苏省社保最低工资基数和经济发展实际不相匹配的状况。可以将最低限改为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或者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暂时不逐年调高最低工资基数。四是做实缴费基数是保障依法缴费的基础。加强地税和人社部门合作,以地税部门个人所得税数据为基础,核实企业单位申报社保缴费基数的真实性。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2014年,全省企业单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性收入约为7400亿元,如果做实缴费基数,经测算,江苏社保费征缴收入约为3052亿元。

积极稳妥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研究制定制度“组合拳”,在扩面和做实缴费基数的基础上,以精算平衡为原则,测算江苏社保费率降低的空间,保障收入稳定增长和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发展。综合分析地税和人社部门的数据和当前社保基金结余情况,一是可以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按2014年全省企业单位7400亿元工资收入测算,要达到2014年基本养老保险1448亿的规模,费率可以降低6%~8%左右。二是可以适当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江苏2014年底医疗征缴收入为665亿,支出为586亿,保险累计结余400多亿。经测算,基本医疗保险降低2%左右,可维持当期平衡。如果按照条例“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则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有更大幅度的降低。三是可以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目前,江苏失业保险累计结余较多,收入远大于结余,备付期达36个月。可以按备付期12个月的原则,在2%的基础上进一步调低0.5%~1%。四是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已有的基金积余充实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