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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定义

网络安全定义

网络安全定义范文第1篇

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已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管的工作原则、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为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公安网安部门履行网络安全监管职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公安机关尤其是公安网安部门必须深入学习《网络安全法》,主动应对其带来的各种变化,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监管职能,大力推动《网络安全法》执法实践。本文从深入理解领会、把握职能定位和厘清竞合适用三个维度探讨公安机关如何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重点解读《网络安全法》与相关网络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七项管理制度上的交叉理解和竞合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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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理解领会

作为我国第一部网络安全的基础性法律,《网络安全法》贯穿了网络空间主权维护、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网络安全综合治理、网络安全重点保护四项原则,体现了我国对网络安全规律认识的逐步深化;规定了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电信、公安依法履行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的管理体制,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各部门的资源整合和行动协同;确立或重申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网络产品和服务管理、网络实名、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信息和应用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含国家安全审查、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境内存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七大制度,规定了执法协助、危害行为规制、责任追究等三大项行政立法的通用要求(见下图);总体来看,《网络安全法》形成了网络自身保护与网络服务保护相结合,网络技术安全与内容安全相结合,网络生命周期管控与网络供应链条管控相结合,教育、查处和信用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体系。

《网络安全法》的体系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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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职能定位

在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方面,《网络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目前其他规定网络安全职责问题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条例》和《办法》分别明确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主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监察工作、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综上所述,国家网信部门是网络安全的统筹协调部门,而公安机关是网络安全的法定主管部门,因而《网络安全法》中,除了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的事项,对于未列明监管部门或者宽泛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公安机关均应承担监管职责。公安机关应准确把握职能定位,推动各级公安网安部门积极开展《网络安全法》的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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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竞合适用

《网络安全法》不少制度、条款、术语与其他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存在交叉和不一致,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网络实名、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信息和应用软件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执法协助、危害行为规制等七项管理制度须重点进行关联解读和适用理解。

1)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等级保护目的在于“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从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负责人、防病毒、攻击、侵入、数据保护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强化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义务,并明确了还需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违者根据第五十九条处罚。目前,明确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做出规定的行政法规有《条例》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在第二十条规定违反等级保护制度可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的行政处罚。为落实《条例》,公安部会同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7年出台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等级保护的定级、备案、建设、整改、测评等流程以及三级以上信息系统选用安全专用产品和测评机构的要求,在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方面则指向了推荐性的行业标准。因此,违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关于流程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则违反了《条例》第九条,可以按照《条例》第二十条处罚。而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条例》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保护有关义务属于《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因此,应适用《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处罚。此外,还有《办法》中规定的安全义务,虽然未列明属于等级保护,但如其属于实体安全、运行安全、数据安全范畴,目的在于“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的,也应适用《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处罚。而根据《办法》制订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运行安全、数据安全义务,在处罚时应引用《办法》,将《规定》规定的细化要求视为《办法》中有关安全义务的解释,在此基础上运用《网络安全法》实施处罚。

2)网络实名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即时通讯等服务”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并在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则规定了接入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单位和联网单位要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信息审计功能。综上所述,网络实名的完整要求包括了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真实身份信息的核验、对真实身份信息的留存、不提供则不服务四个方面,分别在《网络安全法》、《反恐法》、《规定》作了要求,对违反者应分别适用相应依据处罚。

3)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而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相应的法律责任分别由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作了规定,存在竞合之处,前者规定的是特殊主体“网络运营者”,后者是一般主体“任何个人和组织”。对网络运营者的违法行为应依照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处罚,对其他主体(包括网络运营者内部员工的个人违法行为)则依据依照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处罚。

4)网络信息和应用软件管理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在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仅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给予处罚,并将“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纳入在内。而对违法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措施既包括了未“加强对用户的信息的管理”,还包括了“发现”违法信息但未采取措施。此外,《规定》中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提供者和联网单位要“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与《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竞合,应适用《网络安全法》。

另外,《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法律责任,其适用对象是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似乎指的是通信网络的短信息)和应用软件下载提供者,将安全义务、处置义务、报告义务全面纳入,适用的行为是发送信息及提供应用软件,而不仅仅是信息。

5)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并在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处罚。因此,第三十八条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安全义务的规定包含了第三十八条的内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第三十八条的义务,应按照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处罚。第三十八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其“检测评估”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测评”存在交叉。由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是“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因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等级测评仍应开展。

6)执法协助

《网络安全法》规定了情况报告机制、技术支持协助、配合监督检查、配合信息处置等执法协助义务,与《反恐法》、《条例》、《办法》存在复杂的竞合关系,须正确理解适用。

(1)情况报告。《网络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危害网络安全行为举报、网络产品和服务风险报告、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个人信息事件报告、违法信息报告、恶意程序报告等制度。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用户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设置恶意程序,或者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网络产品和服务风险报告、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个人信息事件报告、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对违法信息和恶意程序的报告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罚。而《条例》第十四条也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并在第二十条中规定了处罚。因此,对于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风险报告、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个人信息事件报告,以及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的恶意程序和违法信息报告等责任,未向公安机关履行报告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网络安全法》相关条款处罚,对于其他案件包括违法信息的报告,其法律责任仍适用《条例》第二十条。

(2)技术支持协助。《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罚。该条系借鉴《反恐法》第十八条所作的规定。但未明确提到十八条规定的“接术接口和解密”。《反恐法》规定了由主管部门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而《办法》第八条则规定“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并规定了公安机关对拒不如实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行为的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规定采取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具有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联网接口”,并规定了违者适用《办法》予以处罚。具体适用上,如属于防范、调查恐怖活动的情形,适用《反恐法》,如属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情形,适用《网络安全法》。如果不属于维护国家安全、侦查犯罪以及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的情形,未如实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未具有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联网接口,则适用《办法》。

(3)配合监督检查。《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行为实施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因此,拒绝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的网络安全监督检查的,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处罚。阻碍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的网络安全监督检查的,对“单位”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4)配合信息处置。《网络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并在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处罚。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反恐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并在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处罚。因此,不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给予处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落实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由公安机关依照《反恐法》处罚。至于处置措施,除了停止传输、消除外,还可使用《反恐法》所提到的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还有《办法》提到的关闭地址、目录、服务器。

7)危害行为规制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并在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违反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其目的是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相衔接,但在细节上有所不同,在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方面,《刑法》列明是“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而《网络安全法》列明“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隐含了“非法控制”这一类。

网络安全定义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网络恐怖主义是一个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新的全球性问题,是对公共信息安全的野蛮挑战。公共信息安全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安全的集中体现,我国的网络快速发展与公共信息安全保卫措施滞后之间的突出矛盾,反映了当代反网络恐怖主义的现实性和艰巨性。如何加紧这方面的科研和备战以打赢这场新形势下的特殊战争,切实维护公共信息安全,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课题。

网络恐怖主义(cyberterrorism),是指由特定组织或个人以网络为手段和活动空间,有预谋、有政治目的的软暴力攻击活动。它针对或利用信息、计算机程序和数据以及网络系统制造恐怖气氛,威胁、破坏公共信息社会和相关政府、国家利益,其危害足以导致人们心理的恐慌、财产的损失甚至人员的伤亡。

从1993年底我国首次与Internet联网以来,尤其是1999年1月我国启动“政府上网工程”以来,我国因特网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网络犯罪也呈明显上升趋势,甚至在一些案件中出现了网络恐怖主义这种新型犯罪的苗头,给我国公共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的潜在威胁。放眼世界,尤其是日本和欧美,无论是其电力、金融、能源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还是卫星、飞机、航天等军事技术,以及教育、商业、文化等等社会各方面,都日益依赖网络系统而进行,“当超过100亿美元的网络经济建立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的网络基础上时,人们有理由严肃地质疑其安全性。公共信息安全日益成为这些国家关注的重大课题。而另一方面,网络恐怖主义极有可能成为21世纪恐怖分子或犯罪组织青睐的攻击方式,成为对全球公共利益和国际安全的一种新的巨大威胁。

一网络恐怖主义的特征

与爆炸、绑架、劫持飞机自杀性爆炸和利用生化武器施毒等传统意义上的恐怖主义方式相比,初步显现的网络恐怖主义表现出如下的特征:

(一)超级恐惧性

恐怖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就在于其恐惧性,包括美国的“9·11’’事件在内,传统恐怖方式造成的恐怖效应,由于地缘以及与国家、人们生活关联度等因素的影响,其扩散规律是由中心向四周减量辐射,波及的范围和危害程度是有限的、可控制的,最终必定会限制在一定的区域和社会中,恐惧性因此适可而止。而网络恐怖主义则不同,其不仅破坏“信息社会眼睛”和“第三传媒”的网络传媒,而且直接毁损人们日益依赖的网络系统,其扩散规律必然是等量、甚至有时是增量地由事件中心向外辐射,波及的范围和危害程度是无限的、难以控制的。一次局部的网络恐怖事件,往往会在很大范围内连锁反应,从而使信息社会的大部分或全部陷入混乱盲目状态,甚至引发社会危机。这种新的恐怖方式较传统方式而言,更具有难以预测性、突发性和象征性,一旦发生,必然加剧人们心理上对信息社会的不信任感,甚至留下“核冬天”样的长期损害,从而也加剧了下一次网络恐怖事件的恐怖效应。

(二)非暴力性

暴力或暴力威胁是恐怖主义的内涵。很大程度上说,离开暴力性谈恐怖主义是不全面的。但是网络恐怖主义修改了这一传统说法。它针对或利用的是网络本身,并不以造成人身安全的危害为直接或间接追求效果,因而只有对物的破坏性而不具有对人的直接暴力性,因此也显得文明些,少有血腥味,这对于日益强调人身安全等私权的当代国际社会来说,具有很大的蒙蔽性。人们也一度模糊了它与一般犯罪行为的区别,放松了对它的打击力度,甚至有极少数人不分青红皂白地盲目崇拜,甚至以此为荣。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其非暴力性丝毫未能改变其恐惧性、政治性和被袭击目标的无辜性等恐怖主义内涵,因此,我们在确认其具有非暴力性的新特征的同时,也应透过现象看本质,用发展的眼光来看清它的恐怖主义根本属性。

(三)高度隐蔽性

网络恐怖袭击是一种非常规的破坏活动。从形态上看,是一种网络上的快速符码运动。本身就具有难以跟踪的隐蔽特征。国外的资料显示。越来越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一改传统做法,身份彻底虚拟化,在网络恐怖事件中,事前不声张,事后匿名退出。其匿名性的特点也越来越明显。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网络管理滞后,袭击手段的不对称发展和攻击目标的模糊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网络恐怖分子可以多维、多点、多次进攻,而将自身的风险降到最低。因而从网络恐怖事件的筹划、实施到完成的整个过程来看,具有难以预测、难以防范、难以取证的特点,具有高度的隐蔽性。

(四)低成本与高破坏的极度失衡性

网络系统对故障和病毒缺乏免疫力,而进入系统的程序和信息内容具有难以检测的特点,这就使得网络系统十分脆弱,易受攻击。网络科技日益普及,其全球性、开放性、共享性和快捷性的特征·,也使得那些针对网络天然弱点,逆用科技,研制、掌握攻击网络系统的成本十分低廉。一台入网的计算机、一个调制解调器,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就可以发动一场网络恐怖袭击,其进入成本十分低廉。而与低成本相对应的是巨大的破坏性。近年的“情书”、“求职信”病毒恐怖袭击,全球生产损失额高达88亿美元和90亿美元,2003年3月上旬新型蠕虫病毒SQLoverflow开始的5天内便造成了9.5亿美元的生产性损失。一次网络恐怖事件,可能超几十次其它类恐怖事件的损失总和。这种低成本和高破坏的“高效”恐怖方式极大地满足了恐怖分子所追求的恐怖效应,从而有可能刺激其制造出更多更大的网络恐怖事件,反过来加剧了这种失衡性。

二网络恐怖主义发展趋势

目前,在我国,网络恐怖主义尚处于组织联络、筹措经费等初始状态,现实的网络恐怖事件多发生于西方一些网络程度较高的国家。但是它正日益成为一个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新的、全球性的问题,并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一)个人网络恐怖主义趋势

网络袭击的武器易获得、网络目标的脆弱、攻击结果的高危害等属性,使得恐怖分子可以利用极少的个人资源对拥有强大社会资源的公共信息社会和相关政府发动灾难性袭击,恐怖分子个人行为就能达到甚至超过传统意义上的恐怖组织所追求的效果。同时,个人行为也更符合现代恐怖主义追求隐蔽的特点,因此,在某种程度上,随着多样性和信息技术的日益发展,网络恐怖主义的组织性将更加弱化,个人化的倾向将更加突出。

(二)计算机黑客恐怖化趋势

网络恐怖分子必然是利用计算机黑客技术和病毒技术等手段进行袭击,这就使得一些计算机黑客由无害的科技探索者或普通的违法犯罪者向恐怖分子堕落成为可能。甚至有一种说法:“黑客+病毒=恐怖袭击。”国外资料表明,高水平的网络攻击多数来自有恐怖主义思想的黑客。人们在迈向信息社会的进程中,些人在享受人类科技成果的同时,精神世界的改造却相对滞后,淡化了道德观念,导致人格空虚,一些计算机黑客道德缺失,其心理泛滥为仇恨、冷酷、狂热的恐怖心理,而为恐怖分子、恐怖组织所利用、雇佣或自甘堕落为反科技进步、反人类社会的网络恐怖事件的制造者。 (三)国家背景支持的网络恐怖主义趋势

2003年5月伊拉克战争结束之后,国际反恐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西方国家实行双重标准,将特定的国家、民族组织妖魔化、恐怖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打击恐怖主义时常成为强国干涉他国主权和内政的借口,甚而侵犯他国信息安全,对网络恐怖主义视作实用工具的某些强国,也很可能把它当作“挥舞大棒”、推行强权政治的一个法宝;一些欠发达国家、贫国和弱国在全球化过程中被边缘化,在受到霸权主义或强权政治的欺压时,或明或暗地支持包括网络恐怖主义在内的各种恐怖活动,甚至把支持网络恐怖主义当作反对信息霸权、对付强权政治的秘密武器。网络恐怖具有高度隐蔽性的特点,承担的政治风险几乎为零,传统的恐怖活动方式在国际社会的强力打压下,活动空间日益狭小,而国家背景支持的网络恐怖主义将得到某种程度的发展,全球反网络恐怖主义形势将更加复杂。

(四)袭击手段的多样化趋势

网络恐怖主义,从另一种角度上讲,实质上是特殊形式下的信息战。网络恐怖分子和组织可利用的攻击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恐怖分子可利用网络传播快捷的特点,直接散布恐怖信息,大打网络心理战,这种手段简单,效果有限,发展空间小,容易被排除。但恐怖分子将之与其它手段综合运用,将产生极大的威慑和破坏作用,较为常见的袭击手段是采用计算机病毒实施黑客袭击。无论是“蠕虫”、“逻辑炸弹”、“计算机陷阱”,还是“软件嗅探”等各种破坏性病毒,其传染性、变异性、潜伏性、持续性的特点,决定了其作为网络恐怖事件首选袭击武器的可能。全球最大的网络安全公司Symantec曾警示,新开发的未知病毒,尤其是极具毁灭性的混合病毒,将越来越多地在网络恐怖事件中使用。

三对策思考

网络恐怖主义是对公共信息安全的野蛮挑战,防御网络恐怖主义已成为国家安全防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将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针对网络恐怖主义难以预警等特点,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加以制约和反击。

(一)加强反网络恐怖的理论研究.建立完整的作战理论体系

公共信息安全是信息社会健康发展的保证,反网络恐怖主义,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全新的研究课题,只有高度重视,建立完整的反应机制,才能掌握主动,占据优势。目前,建立该理论体系,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第一,要针对网络恐怖主义的特征和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并借鉴我国反恐怖斗争中已取得的经验和研究成果,从法律、政策层面对网络恐怖主义进行有力的警示和惩戒,为反网络恐怖主义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如政府可出台《公共信息安全事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信息安全工作作出更加全面、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像防范“非典”一样,对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事件分类定级、调查处理和应急响应工作等提出明确的要求,做到快速反应,积极主动。第二,“因特网无国界,网络恐怖主义通常具有跨国犯罪特征,打击网络恐怖主义正成为各国的共同目标”。因此,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参与形成一套全球监控、防范和反击的安全体系,在促进、发展和落宴全球性的网络安全文化中发挥我国的影响,并注意在合作中实行“拿来主义”,借鉴国外反网络恐怖的实战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为我所用。第三,要突出我国反网络恐怖主义的主要矛盾,有针对性的进行防御。目前,境内外邪教组织、“东突”和“藏独”等民族分裂势力是我国面临的恐怖主义的主要源头。其中,个别邪教组织已针对我国卫星电视进行了多次侵扰,今后我们不排除它们与国外敌对势力相勾结,造谣煽动,发动网络恐怖袭击的可能。对此,我们要高度警惕,通过建立功能强大的监测系统,对可能的网络恐怖活动进行密切监控,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反击。

(二)加强反网络恐怖作战的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作。不断完善技术装备。加强科技练兵

反网络恐怖实质上是一场科技战,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拥有先进独特的技术和自主的知识产权的硬件、软件才是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维护公共信息安全的基本保障。和美、13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网络安全技术、反网络恐怖作战还处于初始期,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加强网络安全方面的硬件研制和软件开发力度,强化基础设施,建立自主的骨干信息网络,加强芯片和操作系统的研制,发展民族的防火墙、路由器、数据密码技术等公共信息安全产品,并密切跟踪国际反网络恐怖的科技新发展。甚至在条件适当的时候可以考虑建立更安全、独立于因特网之外的独有网络,构筑我国坚实的网上边疆。只有在网络技术方面占有先机优势,加大科技练兵,才能运用高科技保卫我国网上领土的安全和主权,打赢将来可能发生的反网络恐怖主义信息战。

(三)强化军警民联合反网络恐怖机制。多管齐下。将网络恐怖主义消灭在萌芽状态

网络安全定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网络;安全;分析

一、网络应用服务安全相关概念

虽然当前全社会关注网络与信息安全,但对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相关概念、范围却缺乏共识。当前常用的概念与说法有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与信息安全、信息系统安全、网络应用服务、网络业务等。不同的部门对上述概念基于各自的立场与利益做出了不同的解释,导致当前概念与范围相对混乱。本文采用如下定义。

信息安全:狭义信息安全是指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主要研究加密和认证等算法。狭义信息安全还可能包括意识形态相关的内容安全。广义信息安全通常是指信息在采集、加工、传递、存储和应用等过程中的完整性、机密性、可用性、可控性和不可否认性以及相关意识形态的内容安全。

网络安全:狭义的网络安全通常是指网络自身的安全。如果网络与业务捆绑,例如电话网,则还包括业务的安全。狭义的网络安全通常不提供高层业务,只提供点到点传送业务的网络。广义的网络安全除包括狭义网络安全内容外还包括网络上的信息安全以及有害信息控制。广义的网络安全通常用在提供高层业务的网络。

网络与信息安全:对于基础电信网,例如光纤网、传输网、支撑网、信令网以及同步网而言,网络安全仅仅包括网络自身安全以及网络服务安全。网络和信息安全主要强调除网络自身安全以及服务提供安全外,还包括网络上的信息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以及相关内容安全的有害信息控制。网络与信息安全范围等同与广义的网络安全。

网络应用服务:在网络上利用软/硬件平台满足特定信息传递和处理需求的行为。信息在软/硬件平台上处理,通过网络在平台与信息接收者/发送者之间传递。一些商务模式完善的网络应用服务已成为电信业务。

网络应用服务安全:包括网络与应用平台的安全,由网络应用平台提供的服务能够合法有效受控开展,还包括网络应用的信息存储、传递加工处理能完整、机密且可用,信息内容涉及内容安全时能及时有效采取相应措施。

二、网络应用服务安全分层

网络应用服务安全可以分为如下四层。

网络与应用平台安全:主要包括网络的可靠性与生存行与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可用性。网络的可靠性与生存行依靠环境安全、物理安全、节点安全、链路安全、拓扑安全、系统安全等方面来保障。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可用性可以参照计算机系统安全进行。

应用服务提供安全:主要包括应用服务的可用性与可控性。服务可控性依靠服务接入安全以及服务防否认、服务防攻击、国家对应用服务的管制等方面来保障。服务可用性与承载业务网络可靠性以及维护能力等相关。

信息加工和传递安全:主要包括信息在网络传输和信息系统存储时完整性、机密性和不可否认性。信息完整性可以依靠报文鉴别机制,例如哈希算法等来保障,信息机密性可以依靠加密机制以及密钥分发等来保障,信息不可否认性可以依靠数字签名等技术来保障。

信息内容安全:主要指通过网络应用服务所传递的信息内容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网络应用服务的分类

网络应用服务可以有多种分类方法。一些典型的分类方法如下文所述。

按照技术特征分类,点到点业务与点到多点业务;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按照是否经营分类,经营性网络应用服务与非经营性网络应用服务;按照所传递加工的信息分类,自主保护、指导保护、监督保护、强制保护与专控保护五级;按照服务涉及的范围分类,公众类网络应用服务与非公众类网络应用服务。

各个分类方式从不同角度将网络应用服务进行了分类。本文采用公众类网络应用服务与非公众类网络应用服务的分类方法。

公众信息类网络应用是在公众网络范围内信息发送者不指定信息接收者情况下的网络应用。信息发送者将信息发送到应用平台上,信息接收者主动决定是否通过网络接收信息的网络应用,信息发送者在一定范围内以广播或组播的方式不指定信息接收者强行推送信息。公众信息类网络应用通常涉及网络媒体,主要包括有BBS、网络聊天室、WWW服务、IPTV、具有聊天室功能的网络游戏等应用。

非公众信息类网络应用是公众网络范围内信息发送者指定信息接收者的网络应用以及非公众网络范围内的网络应用。非公众信息类网络应用类型中,公众网络上一般是点到点的信息传播的网络应用,主要有普通QQ应用、普通MSN应用、普通Email、PC2PC的VoIP、电子商务等应用。

四、实体划分与典型应用服务分析

网络应用服务安全分析中涉及到如下几个实体:信息发送者,通过网络发送信息的实体,可以是ICP或者发送信息的个人;平台提供者,网络应用的提供者,通信的双方(多方)通过应用平台交互信息;通道提供者,为信息发送者、信息接收着、平台提供者提供接入网络的手段以及网络层面的互通;信息接收者,网络接收信息的实体;设备制造商,为信息发送者、信息接收者、平台提供者、通道提供者提供软硬件设备;业务监管者,监管网络应用的安全,主要包括业务安全以及内容安全。

几个典型的网络应用服务分析如下所述。

普通WWW浏览应用:WWW服务器构成的服务平台。WWW页面的拥有人为信息发送者,WWW页面的请求者为信息接收者,ISP为通道提供者。公网上的WWW应用是一种典型的公众信息类网络应用服务,是信息发送者无法指定信息接收者的媒体类网络应用。在WWW应用中网络与平台安全由通道提供者ISP与WWW服务器拥有人负责;WWW服务提供安全主要体现在主管部门对服务平台的监管;信息传递安全由ISP或者信息发送者与信息接收者端到端负责,信息存储处理安全由WWW服务器拥有人负责;信息内容安全由平台提供者与信息发送者负责,主管部门监管,法定授权部门查处。

电话业务:电话网作为服务平台以及通道提供者。主叫方作为信息发送者,被叫方作为信息接收者。电话业务的信息接收者(被叫方)由信息者(主叫方)通过电话号码指定,这是一种典型的非公众信息类网络应用服务。在电话业务中,网络与平台安全由电话业务提供者负责;服务提供安全通过认证等方式提供,监管由主管部门负责,信息传递安全由电话业务提供者负责;信息内容安全由信息发送者负责,法定授权部门查处。

DNS服务:由DNS服务器以及客户机构成的服务平台,该服务平台分层架构。DNS服务器的拥着者为平台提供者,根域名服务器由ICANN拥有维护,各级域名服务器由相应组织拥有维护。DNS域名服务器信息者为DNS拥有人,DNS服务信息接收者为域名解析的请求者。公网上的DNS服务通常由通道提供者ISP提供。DNS信息接收者无法指定,因此也是一种古拙类网络应用服务。DNS服务中网络与服务平台安全由ISP与DNS服务器拥有人负责;DNS服务不涉及业务提供安全;信息传递安全由ISP负责;信息存储安全由ICANN负责;DNS服务不涉及信息内容安全。

BBS应用:由Telnet/WWW协议服务器端、BBS服务器端以及主机构成服务平台。BBS服务器的拥有者为平台提供者。BBS发帖人为信息者,访问BBS阅读的人为信息接收者。BBS服务的信息发送者一般无法指定信息接收者,因此BBS应用通常也有媒体功能,是一种公众类网络应用服务。在BBS应用中网络与平台安全由通道提供者ISP与BBS服务器拥有人负责;BBS服务提供安全主要体现在主管部门对服务平台的监管;信息传递安全由ISP或者信息发送者与信息接收者端到端负责;信息存储处理安全由WWW服务器拥有人负责;信息内容安全由平台提供者与信息发送者负责,主管部门监管,法定授权部门查处。

Mail应用:由SMTP服务器端、POP3服务器端以及主机构成的服务平台。Mail服务器的拥有者为设备提供者。邮件发送者为信息者,邮件接收者为信息接收者。邮件服务的信息接收者通过邮件地址指定,是一种典型的非公众信息类网络应用服务。在邮件服务中,平台安全由邮件服务提供者负责;服务提供安全通过认证等方式提供,监管由主管部门负责;信息传递安全由ISP或者端到端保障;信息内容安全由信息发送者负责,法定授权部门查处。

MSN应用:由MSN服务器端以及主机(群)构成的服务平台。MSN服务器的拥有者为平台提供者。发信息的人为信息发送者。聊天看到信息的人是信息接收者。聊天双方既是信息者也是信息接收者。ISP为通道提供者。MSN应用的信息接收者由信息者指定,是一种典型的非公众信息类网络应用服务。在MSN应用中,网络与平台安全由MSN业务提供者负责;服务提供安全通过认证等方式提供;信息内容安全由信息发送者负责,法定授权部门查处。

网络安全定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模拟攻击;政府网络;安全风险;评估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06-0074-01

一、政府网络安全风险分析

政府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脆弱型以及一些人为或者外在的威胁导致网络安全的存在以及发生,窃取、传播、破坏一些重要的数据信息,直接对政府电子政务的开展产生不利的影响。政府的网络安全风险分析中包括的内容有:对安全区域内信息资产、潜在威胁、信息的脆弱性进行识别,计算安全防御、安全问题发生的概率和安全风险程度等内容。

安全风险分析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数据模型基础上才能进行,对网络安全风险分析常用的方法有很多,例如专家预测方法,矩阵图缝隙以及准确度评估等。通过建立起一系列的模型以及评价指标,可以有效的对系统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而大部分的方法不具有很好的实用性,没有定量的进行风险的分析,依赖于个人经验以及经验数据,指导性不强。因此,为了更好的对网络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本文研究针对模拟攻击下的政府网络安全风险评估。

二、基于模拟攻击的政府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模型

(一)模型的体系结构。基于模拟攻击的政府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模型可以有攻击层,模拟层以及风险分析层三部分组成,具体的体系结构如图2-1所示,其中攻击层可以对攻击方以及目标系统进行分析描述安全信息参数;模拟层可以对各种安全信息与攻击方进行关联形成攻击的状态图,进行模拟攻击路线的描述;风险分析层分析各种信息对网络的影响,定性与定量的进行风险的评估,然后进行风险安全策略的实施。

(二)信息识别层。攻击层中需要对各种攻击信息进行识别,其中涉及到的数据信息主要有:(1)政府网主机信息,定义为一个集合GC={gc1,gc2,…,gcn},其中每个gc都包含了其对应的物理信息MAC地址,IP,以及系统system,网络ID。(2)电脑之间的关系指的是各个电脑进行访问与通信的关系,定义为 ,P表示该电脑的端口,R表示数据的通信传输集合。(3)主机的安全级别信息,表示其安全性与保密性的程度,可以用G表示。(4)主机脆弱性信息,通过描述漏洞过程中CAE编号、名称、日期、说明、版本、类型及其演变过程等相关信息,定义漏洞集合为B={b1,b2,b3,b4,b5,b6}。

(三)模拟层。在信息识别层建立起相关的数据信息之后,在模拟层模拟攻击者进行网站攻击过程中,根据设定的风险值F,识别攻击者的状态情况,从而达到模拟攻击政府网站。在模拟层可以进行攻击状态图形的描述与生成。

模拟攻击状态图描述。将政府网络模拟攻击状态图定义一个有向图K={N,E,N1,Ne},其中N表示含义为节点集合,E表示是有向图的边集合,N1表示状态图的开始节点集合,Ne表示状态图的结束节点集合,其中每个节点中都包含了攻击者获取受害主机的用户与主机的相关信息,包含用户的ID,名称,权限列表以及安全级别信息。

当攻击者攻击过程中,在攻击状态图的一条路径代表着攻击的线路,其开始的节点表示开始攻击,结束节点表示攻击完成,在攻击过程中经过的一条边表示攻击的方法信息,可以定义为n={n0,n1,…,nk}。

当攻击者是否进行某条线路的攻击,其代表着网络的安全性,本文定义为H,通过H定义的属性信息(采用False或者True)进行攻击线路的判断是否存在。

在政府电子政务系统中,通过设定一定的网络安全状态指标Sg进行网络线路的判断,根据模拟状态图的节点信息以及线路组成,来进行寻找到政府网络中最不安全的线路,通过一系列的攻击方式产生的状态图的变化而进行网络安全的模拟分析。

(四)风险分析层。根据模拟状态图生成后会输出相对应的参数集合,对其进行分析过程中,可以获取得到攻击者的攻击能力,进而修正政府网络安全的风险系数值。

从攻击的初始节点开始,进行攻击状态图的搜索,对于在政府网络中破坏其网络信息的线路可以有效地发现,对受到攻击的节点以及线路进行相关措施的采取。在分析攻击线路的基础上,需要对攻击风险进行定量的分析其危险级别,获取到最容易受到攻击的线路以及安全性最差的网络。在模拟状态图生成后,假如在一条攻击线路中,攻击状态从Nk-1到Nk的概率设定为pj,攻击对该线路的危险程度权值设定为λj,攻击状态的级别定义为gj,则此条路线的潜在风险值可以通过式2-1进行计算: (2-1)

在式2-1的条件下,通过将攻击成功与否,危险级别,以及原有的安全风险值进行结合,形成更为准确的政府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公式,如式2-2所示:

(2-2)

其可以针对多条攻击线路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通过模拟攻击的方式可以准确的反应政府网络的风险位置,为网络安全决策提供了依据。

三、结语

为了提高政府的电子政务网络的安全性,本文以政府网络为研究对象,提出了在模拟攻击情况下的政府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模型以及相关算法的研究,通过此方法可以定量与定性的提高政府网络的安全性能。同时可以找到一种安全潜在威胁的处理机制,在政府网络安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吕慧颖,曹元大.基于攻击模拟的网络安全风险分析方法研究[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08,28,4.

网络安全定义范文第5篇

《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相关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我国第一部网络安全的专T性综合性立法,提出了应对网络安全挑战这一全球性问题的中国方案。此次立法进程的迅速推进,显示了党和国家对网络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对我国网络安全法治建设是一个重大的战略契机。网络安全有法可依,信息安全行业将由合规性驱动过渡到合规性和强制性驱动并重。

《网络安全法》出台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构建我国首部网络空间管辖基本法。

作为国家实施网络空间管辖的第一部法律,《网络安全法》属于国家基本法律,是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础。这部基本法规范了网络空间多元主体的责任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催生一个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命运共同体”。具体包括,规定网络信息安全法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规范网络社会中不同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其地位;建立网站身份认证制度,实施后台实名;建立网络信息保密制度,保护网络主体的隐私权;建立行政机关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程序和制度,规定对网络信息安全犯罪的惩治和打击;规定具体的诉讼救济程序等。此次《网络安全法》的出台从根本上填补了我国综合性网络信息安全基本大法、核心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和专门法律的三大空白。

二是提供维护国家网络的法律依据。

《突尼斯协议》提出共识,尽管互联网是全球的,但是每个国家如何治理,各国是有自己的。一些西方主要国家为维护网络空间,很早就制定了法律法规,并将维护网络安全纳入国家安全战略,且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2014年7月,主席在巴西的演讲别提出了“信息”的概念。他强调,虽然互联网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征,但每一个国家在信息领域的权益都不应受到侵犯,互联网技术再发展也不能侵犯他国的信息。2016年7月推出的《国家安全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提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随之应运而生的《网络安全法》是《国家安全法》在网络安全领域的体现和延伸,为我国维护网络、国家安全提供了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三是服务于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和网络强国建设。

现如今,网络空间逐步成为世界主要国家展开竞争和战略博弈的新领域。作为一个拥有大量网民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不断感受到来自西方国家如美国的战略压力。这决定了网络空间成为国家利益的新边疆,确立网络空间行为准则和模式成为我国的当务之急。现代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国家行为的规制由法律来决定。《网络安全法》中明确提出了有关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和重要领域安全规划等问题的法律要求。这有助于实现推进中国在国家网络安全领域明晰战略意图,确立清晰目标,厘清行为准则,不仅能够提升我国保障自身网络安全的能力,还有助于推进与其他国家和行为体就网络安全问题展开有效的战略博弈。网络信息是建设网络强国的必争之地,网络强国宏伟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坚实有效的制度保障,《网络安全法》的出台意味着建设网络强国的制度保障迈出坚实的一步。

四是在网络空间领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精神。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也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指南。依法治国,正蹄疾步稳地落到实处,融入到国家行政、社会治理与公民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与已经相对成熟的领域和行业相比,互联网领域可以称得上是蛮荒之地,因为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才短短22年,许多监管、治理手段都是后知后觉地根据问题进行后期的补充。但此次《网络安全法》破除重重障碍,拨云见日,高举依法治国大旗,开启依法治网的崭新局面,成为依法治国顶层设计下一项共建共享的路径实践。依法治网成为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主线和引领,以法治谋求网治的长治久安。《网络安全法》还考虑到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加强法治工作的国际合作协调,让人类共同面临的网络犯罪无处遁形,通过科学有效、详细的法律进行惩罚和约束,达到正本清源的目的。

五是成为网络参与者普遍遵守的法律准则和依据。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安全法》为各方参与互联网的行为提供非常重要的准则,所有参与者都要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样,所有网络行为主体所进行的活动,包括国家管理、公民个人参与、机构在网上的参与、电子商务等都要遵守本法的要求。《网络安全法》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有了明确的规定,将现行的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制度上升成为法律,强化了安全审查制度。通过这些规定,使得所有网络行为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任何为个人利益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