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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定义

高层民用建筑定义

高层民用建筑定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用建筑;消防设计

Abstract: both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drawing review personnel and personnel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departments are to fire the national fire control standard as design, review the basis. But because of the standard terms have not part of the detail of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and even conflicting, cause the differences in the course of execution. Now just a few of the common problems often arguing discussed below.

Keywords: civil building construction; Fire fighting design

中图分类号: TU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住宅小区内的综合楼

近几年,民用建筑的开发建设势头方兴未艾,住宅小区的建设规模不断增大,且均以高层建筑为主。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每个住宅小区均要设有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在不将上述配套设施单独设置在一栋独立建筑物内的情况下,往往会被放到高层住宅的1~2层。此时对建筑物的定性往往会产生争论和分歧。笔者曾遇到过这样一个项目:1栋建筑高度不超100米的30层落地住宅,每层建筑面积800平方米左右。一层设有4间共计90平方米左右的物业管理办公室、2间共计120平方米左右的社区图书馆、1间30平方米左右的公共卫生间。上述单体按照高层一类住宅楼进行的施工图设计,但在施工图审查时,审查人员认为该单体应该定义为高层一类综合楼。理由是本单体是由住宅、办公、公共用房三种功能组成的,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中的规定:“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为综合楼”。对上述论断,笔者不敢认同。《高规》对“综合楼”的条文说明中有如下论述“……综合楼组合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形式为:若干层作商场,若干层作写字楼(办公用),若干层作高级公寓;若干层作办公室,若干层作旅馆,若干层作车间、仓库;若干层作银行,经营金融业务,若干层作旅馆,若干层作办公室等等”。仅从字面上理解可得到如下信息:例举了3种情况的综合楼组合形式,且每种功能均以若干层作为使用面积表述。仔细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规范定义的综合楼中每种使用功能均要占有相当的面积比例,最小也要占用一个楼层的面积,否则,该使用功能不能作为定义综合楼的依据之一。前面的举例中,办公和公用用房面积只占本层面积的1/3左右,定义为综合楼是在过于牵强。

笔者还曾遇到过另一个工程:1栋建筑高度不超100米、1~2层为每户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商服的30层住宅,每层建筑面积1680平方米。本建筑坐北朝南,在高层建筑南侧邻建(与高层主体分设墙体,中间为变形缝)建筑高度12.5米的3层地上停车库,每层面积3650平方米。停车场的长度与高层主体的长度一致。在停车库的上面有局部4层、总面积为350平方米的戊类库房(实为物业办公室)。在方案评审时,建筑专业给出的建筑性质为高层一类住宅楼。理由为:1~2层虽为商业用房,但每户的建筑面积均小于300平方米,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视为住宅的一部分考虑;地上停车库与高层主体有独立的外墙,中间设变形缝,可视为是2栋独立的建筑物;局部4层虽最终的使用功能为办公室,但出图时按戊类库房标注,可视为是停车库的一部分。对上述论断,笔者持反对态度。首先,高层主体与地上车库虽各有外墙,但两栋建筑贴邻,车库上方15米高度范围内为高层住宅,不可能设置防火窗,从而地上车库应为高层主体的裙房,即这两栋建筑不是相邻建筑,应按一栋建筑确定建筑性质。其次,《高规》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为:“居住建筑的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笔者对该条文的理解为:规范允许高层住宅的1~2层作为小型营业性用房使用,目的是满足本单体或小区的居民生活方便。虽然规范对商服网点的总面积比例没有作出规定,但规范条文中突出一个“小”字,同时隐喻一个“少”字,商服网点的概念不能无限延伸。当某建筑或某住宅小区周边临街建筑的1~2层全部用作营业性用房且总面积很大时,即使每户的面积均小于300平方米,但此时商服网点的概念将不再适用。上例中1~2层总建筑面积达到了3360米,完全具备了一般商场所需营业条件,虽可按规范字面定义为商服网点,但其最终的使用状况将大大超出“商服网点”的内涵,加大了火灾的概率和危险性。再者,规范中对戊类库房的定义为:“储存不燃物的仓库”,上例中车库局部4层的戊类库房近10间总面积达到了350平方米,一定说全部储存不燃物实在有些掩耳盗铃。并且,“戊类库房”仅是图面标注,而真实功能是物业办公用房。综上,该建筑实际上的使用功能为:住宅、车库、商业、办公,即使勉强将1~2层商业用房定义为商服网点,那么也会有三种使用功能,且每种使用功能均大于等于1层(车库局部4层物业办公室为独立的一层),应该定义为高层一类综合楼。经过长时间的争论,本工程最终按综合楼进行了各项设计。

高层居住建筑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可计入消火栓总数

这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即使是在同一座城市,不同区域的消防审批部门的意见也不相同。起因源自规范对此项内容的规定不一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8.4.3.2的条文说明如下:“……为方便消防人员向火场发起进攻或开辟通路,在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消火栓。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与室内其他的消火栓一样,无特殊要求,但不计入消火栓总数内。”《高规》对是否将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计入总数未加说明。而2009年版《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中是这样规定的:“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且该消火栓可作为普通室内消火栓使用并计算在布置数量范围内。”对同一个问题,三种不同的规定造成了从业人员的迷茫和争议。笔者现仅对居住建筑电梯前室消火栓(以下简称前室消火栓)是否可计入消火栓总数一事阐述自己的观点。

《建规》针对住宅的适用范围是“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此种类型的多层居住建筑规范不要求设置消防电梯,换言之,《建规》中对前室消火栓的规定仅适用于多层公共建筑,对不需要设置消防电梯的多层居住建筑无任何约束作用。《高规》要求消防电梯前室需设消火栓,但对是否将其计入总数未加说明。正常来讲,国家针对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分别颁布了具有法律意义的设计规范,从业人员就应该根据不同类别的建筑分别寻求法律依据,不应该互相索引,否则,颁布两套规范将失去意义。若上述认知成立,且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对工程设计实际操作的支持,笔者认为高层居住建筑中前室消火栓可以计入有效消火栓总数。

持前室消火栓不计入总数观点的另一个理由是:利用前室消火栓扑救起火房间时,需穿越电梯前室与走廊联通的防火门,造成烟气侵入,妨碍人员疏散。对此,我们可以从模拟实战加以分析:消防队员乘消防电梯到达起火楼层,第一时间在电梯前室拿到消火栓,开阀喷水、降温,在队友协助下打开通向起火点的联通防火门,边行进边喷水,打灭走廊内可能的零星火点,保证队友可以顺利地拿到设置在走廊内的消火栓。此时,前室消火栓打开通道的任务已经完成。但为了关闭联通防火门,消防队员需将正在喷水的前室消火栓移回前室、关闭联通门、关闭消火栓栓口阀门。这种操作是否会在实战中出现,笔者无法证实。但扑灭火灾的时效性是所有人都会认同的,在火灾蔓延前控制住火情是消防队员的首要任务。大多数的高层居住建筑,消防电梯前室与住宅入户门的距离都很短,前室消火栓完全可以到达火场附近,虽然其他消火栓的启动仅会滞后几分钟的时间,但对初期火灾的扑救,这几分钟是至关重要的。我们经常还会遇到这样一种户型:消防电梯前室的左右两侧分别设有防火门与左右两侧的走廊联通,此时为满足《高规》、《建规》对消火栓设置的要求,可在电梯前室、左右走廊分别各布置一支消火栓。但值得注意的是,不论左右两侧那边的住宅起火,不利用前室消火栓的情况下,另一侧走廊内设置的消火栓必须穿越2道防火门才能到达火场,防火门同样不能完全关闭。当然,在每侧走廊均布置2个消火栓是可以避免上述情况发生的,但首先,消火栓布局过于密集,提高了建造成本,更主要的是在高层居住建筑中,电梯前室和走廊的面积均比较狭小,绝大部分仅可保证规范对疏散的下限规定,可以布置消火栓的位置极为有限,一个单元(不包括通廊式住宅)每层布置5个消火栓的情况基本不可能实现。另外,除个别情况外,高层居住建筑消防电梯前室均设有正压送风系统,适当的加大送风量,可以有效的减少联通防火门开启缝隙造成的烟气侵入。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高层居住建筑中,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可作为有效消火栓并计算在总数内。

小结

在民用建筑设计中,消防设计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经济合理的进行消防设计,是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头等大事。我们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不能盲目放大火灾危险性从而增加建造成本,也不能一味迎合开发商降低造价的要求而偷换概念。当然,更希望规范组在今后的规范修订中对此类问题给予更完善的说明和解释。

参考文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定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改革;经济基础;上层建筑;辩证法

一、改革的哲学依据

(一)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基本含义

经济基础是由一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所决定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是该社会的经济结构,经济制度。马克思对经济基础的含义进行了经典的阐述,他指出经济基础是“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与马克思相比,同志对经济基础的含义进行了简要概括:“所谓经济基础,就是生产关系,主要是所有制”。

在这里,首先要明确的是,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不是某一社会现存的一切生产关系的总和,而是指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诸方面的总和。它不包括旧的生产关系的残余或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只有占有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才能直接规定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性质和整个社会的性质,才能明确区分不同的社会形态。比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有公有制经济,又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但是公有制经济是处于主导地位,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正如指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

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组织和设施的总和,上层建筑包括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政治上层建筑是指人们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建起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建立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政府部门、党派等国家机器和政治组织;思想上层建筑是指适应经济基础的社会意识形态,包括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哲学、宗教等等。上层建筑在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思想关系和政治关系的统一。

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基本含义,上述的表述也许过于抽象,如果形象地把整个社会结构比作一座房子,经济基础就像房子的地基,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则是建立在地基上的两个房间,这样的比喻一方面有助于我们掌握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基本含义,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我们理解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

对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恩格斯在致瓦?博尔吉乌斯的信中进行了说明:“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也就是说,一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另一方面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怎么理解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还是沿着上述的那个比喻,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作为建立在地基上的两个房间是建立而且只有建立在经济基础这个地基上,地基的规划形状决定着两个房间的建筑布局,地基的牢固程度决定着两个房间的建筑的高度。当然,这是便于理解而采用的形象化和直观化的比方,事实上,经济基础是变化的,当它处在相对稳定的阶段,上层建筑也相应地处于稳定的状态;当经济基础发生变化时,“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

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便印证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原理的科学性。在那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法国已相当发达,出现许多资本主义性质的手工工厂,资产阶级已成为经济上最富有的阶级,但在政治上仍处于被统治地位,农村绝大部分地区实行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由天主教教士组成的第一等级和贵族组成的第二等级,是居于统治地位的特权阶级。资产阶级、农民和城市平民组成的第三等级,同特权阶级的矛盾日益加剧。

1789年7月14日巴黎人民发动武装起义,攻占巴士底狱。8月26日制宪会议通过《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简称《人权宣言》),确立人权、法制、公民自由和私有财产权等资本主义的基本原则。议会还颁布法令废除贵族制度,取消行会制度,没收并拍卖教会财产。到1792年9月22日宣布成立法兰西共和国,法国大革命宣告胜利结束。18世纪末,由于法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取得了统治地位,当时的法国封建等级制度这一上层建筑已经不适应甚至阻碍法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法国大革命就是通过革命的手段改变上层建筑,使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与发展。

2.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主要体现在:当上层建筑沿着与经济基础发展的同一方向起作用时,就会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当它沿着与经济基础发展相反的方向起作用时,就会阻碍经济基础的发展。十月革命后的苏维埃俄国经济发展和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经济状况就充分显示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

十月革命后,俄国工农兵在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领导下了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建立了苏维埃政权,此后苏维埃政权和列宁领导实行的“新经济政策”使苏维埃俄国的经济迅速恢复,“新经济政策”探索了在小农国家里建设社会主义的途径和方法,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为在苏联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创造了条件。苏联解体后,由于俄罗斯政府当局采取针对经济转行的“休克疗法”(将国有化资产迅速转化为私有化),导致俄罗斯的经济出现严重混乱失业队伍与日俱增,居民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社会两极分化愈益严重。

(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原理的现实意义

把推动经济基础变革同推动上层建筑改革结合起来,这是党的十七大总结的我国改革开放“十个结合”宝贵经验中的第五个“结合”。经济基础的改革和上层建筑的改革本身都是内容广泛的系统工程。就经济体制改革而言,它包括所有制、分配制度、企业产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改革。所有这些改革对原有经济体制而言,都不是细枝末节的变动,而是根本性的变革。经济基础的变革要求上层建筑进行相应的改革,上层建筑的变革更加复杂,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使我国现阶段的上层建筑不断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要求。

当前,广东正在掀起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原广东省委书记吴南生说“解放思想分大、中、小三种。小解放,是小青年敢不敢谈恋爱的问题;中解放,是观念的解放;大解放,是体制的改革,让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广东曾以“杀出一条血路”的改革精神探索出一条发展的新天地,奠定了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的地位。在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广东应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改革,不断使上层建筑改革与经济基础发展相适应,努力在实践科学发展观上闯出一条新道路、开辟一条新途径。

二、改革的辩证法

同志创造性地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作为我们党和政府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要正确处理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十二个重大关系之首。进入新世纪,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维护稳定这一历史重任落到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肩上。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准确把握世界发展趋势、认真总结我国改革经验、深入分析我国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不失时机地提出了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这既是对30年来改革发展的经验总结,又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指明了方向。

总书记强调指出:“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使改革发展稳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遵循的重要原则,其中包含着关于改革的辩证法思想――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的,稳定是保障,和谐的归宿,或言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改革促进和谐、以发展巩固和谐、以稳定保障和谐。

(一)以改革促进和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正是通过改革,成功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形成了社会总体和谐的良好局面。也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任务艰巨而繁重。解决好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要求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的改革和创新,要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

1.以改革促进和谐要求我们毫不动摇地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必须坚持把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紧密结合,更好地发挥市场经济的长处,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2.以改革促进和谐要求我们进一步坚定改革的信心和决心。改革的深入推进,必然会涉及许多利益的调整。这不仅会使过去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凸显出来,而且会带来新的矛盾和问题。但是,改革不能因此而退却,要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3.以改革促进和谐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只有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才能促进生产力进一步发展,有效解决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问题;只有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才能建立健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只有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才能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只有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管理,才能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团结,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当前,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存在的产业结构不合理、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城乡区域发展不协调、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等深层次矛盾仍然突出。特别在国际金融危机等国内外因素的影响下,广东发展面临一系列新挑战:出口增速大幅回落,外经贸形势十分严峻;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生产经营面临很大困难;节能减排、节约集约用地任务繁重,资源环境约束加剧;就业形势严峻,城乡居民增收难度加大;财政减收增支因素增多,保障和改善民生及维护社会稳定压力增大;转变政府机关作风任务艰巨;体制机制改革仍需加大力度。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坚持加大改革的力度认真加以解决,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二)以发展巩固和谐

社会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取决于发展的协调性。我国是在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基础上搞社会主义建设的,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牢记发展是硬道理,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聚精会神谋建设,一心一意促发展。讲发展还必须强调转变增长方式,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到科学发展的轨道上来。以发展巩固和谐,就是在发展中坚持以人为本,要求摒弃那种“见物不见人”的发展模式,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努力实现速度、质量、效益相协调,消费、投资、出口相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通过发展让人民群众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不断巩固社会总体和谐的良好局面。

广东在经济取得高速发展的同时,首先大力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生活补助,全省176.8万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实现应保尽保。其次推进就业再就业,加强农村青年和退役士兵技能培训,补助贫困家庭子女免费入读技工学校。再次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全省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人数同比大幅增加,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均居全国首位,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全面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点,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上述一系列有力措施,改善了民生,促进了社会和谐。

(三)以稳定保障和谐

稳定是大局,“稳定压倒一切”。这是30年来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整体转型,不和谐因素增多的背景下,更需要坚持这条基本经验。应该说,在坚持稳定是压倒一切的问题上,是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才取得共识,无论国内外的社会主义发展,都有这方面的沉痛教训。邓小平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事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稳定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内部矛盾出现了新的特点。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以稳定保障和谐。

维护稳定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全面考虑政治、政策、经济、文化、社会等因素的影响,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注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的发生。应积极推进改革,不断消除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体制机制性原因,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早发现可能发生的矛盾,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应进一步健全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把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减少到最低程度。

总书记在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广东代表团的审议时强调,要下大气力保稳定,切实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局面。在当前经济发展遇到困难的情况下,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会增多,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繁重和艰巨,要切实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硬任务,及早部署,强化措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保持社会大局的稳定。在新的起点上再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辉煌。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民心所向,也是信心支撑。广东一定能在实现社会稳定的大好局面的同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不断促进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32

[2]《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319

[3]《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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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32~33

[6]《南方日报》.2008-12-11【A03版】

[7]《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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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320

[10]《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07:31~32

[11]《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461

[12]《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ews.省略/politics/2006-10/18/content_5218639.htm)

[13]《在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gd.省略/govpub/gzbg/szf/200902/t20090219_86012_2.htm)

[14]广东人民政府网(gd.省略/gdgk/jjshfzgk/200901 /t20090122_84343.htm)

[15]《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331

高层民用建筑定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土建工程;建筑施工;节能技术

中图分类号: TU7 文献标识码: A

当前,建筑节能的热潮正在全国蓬勃兴起,建筑节能施工工程也在各地迅速的开展,建筑节能工程的任务十分繁重。在此背景下,把好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关也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工民建筑中节能施工技术应用的意义

随着能源危机的出现、不断加深及世界范围内阶段性的能源紧缺,社会生活的各领域

相继向节能环保方向发展的趋势越来越高涨。同时我国节能技术在施工过程中的应用已得到了极大的关注及支持。换句话说,节能技术的应用是为时代要求和经济发展需要应运而生的。

促进环保节能材料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节能施工技术的应用绝不是单一技术种类的表现,而是引起发建筑施工其他技术种类集体爆发的一个起点,其具有连结与带动的意义和作用。节能施工技术的发展与创新,离不开对于节能建筑材料的应用。相对之下,节能材料的应用,对建筑工程整体来说,一定程度上提升节能建筑施工技术的应用水平。因此节能技术的应用,一定程度上促进建筑工程行业的节能、高效发展,同时对区域内生态环境的保护也有着极大的作用和意义。

二、建筑土建工程中节能施工技术的应用

土建工程,是对土木工程和建筑工程的总称,通常包括房屋工程、道路工程、水务工程等。作为当前社会发展的支柱型产业,建筑行业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同时其对于能源的消耗也是不容忽视的。这里以房屋建筑为例,对节能施工技术的应用进行简单分析和探讨。

1、工程概况

某高层住宅建筑位于居民小区内,包括地面22层和地下1层,整体采用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桩基础形式。在对建筑进行设计时,以智能建筑和绿色建筑为方向,为了实现建筑的节能降耗,应用了相应的节能施工技术,同时取得了良好效果,与普通施工相比,建筑的施工成本降低了约15% ,同时在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和污染情况也大大减小。

2、节能施工技术

节水技术,通常情况下,建筑工程的施工工期较长、工艺技术比较复杂、建设施工水资源需求量大,而混凝土结构的施工同样需要消耗大量的水资源。根据相关的统计分析,在建

筑工程施工中,每年大约会浪费4亿t的水,增加了施工成本,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应该在施工中合理应用节水技术,减少水资源的使用量,对污水、废水等进行循环利用,从而改善我国水资源短缺的现状。

门窗节能,要对门窗的材料进行合理选择。如果资金条件允许,应该选择新型保温节能材料,如低辐射玻璃等。这种玻璃材料的表面,存在一层半导体氧化物质,以锡氧化物为主,可以有效透过太阳光线,保证室内能够获得丰富的太阳辐射,从而起到自然照明和保温的效果。如果结合中空的双层玻璃结构,还可以有效隔绝噪音污染,相比于单层玻璃的传热系数要低40% 左右,降低建筑在冬季采暖方面的能耗。要对门窗的比例进行合理设置。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门窗的大小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建筑的保温散热和采光性能。门窗过小,不仅不方便,还会影响建筑的采光率,门窗过大,则容易影响保温效果。根据我国现行的建筑标准,在房屋建筑中,根据朝向不同,窗墙比北向≤0.25,东西向≤0.3,南向≤0.35。要确保门窗的气密性。通过在门窗部位设置泡沫塑料密封条等方式,对门窗与墙体之间的孔隙进行填充,或者使用泡沫制品、橡胶等,对门窗的框架进行密封处理,提高门窗的气密性,减少温度散失的途径,从而起到保温隔热的效果。

墙体节能,现代建筑的墙体节能,主要是利用高效保温复合墙体材料,实现墙体的保温,减少相应的能源消耗。可以采用加气混凝土加上蒸压粉煤灰,形成新型的墙体材料,切实提升建筑的保温性能。在土建工程中,外墙保温采用聚苯颗粒保温砂浆,不仅可以对废弃的聚苯乙烯塑料进行重复利用,减少对于环境的污染,同时施工较为便捷,可以有效提升工作效率,还不会受结构质量差异性的影响。同时,做好节能技术的管理工作,一方面选择质量合格的保温材料,提升节能施工的质量,另一方面对施工流程进行管理和控制,根据不同的施工方案和保温材料,选择不同的技术措施。

绿色能源的利用,通过对清洁、绿色、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可以减少其他能源的消耗,从而起到节能降耗的目的。在建筑土建工程施工中,应用的绿色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①太阳能:太阳能可以说是当前地球上最为丰富的能源,几乎是无穷无尽的,而且清洁无污染,在多个领域得到了十分广泛的应用。虽然从目前的技术条件看,太阳能在建筑土建工程中的应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施工成本较高,容易受天气条件的影响、不同地域间太阳能差异较大等,但是其在建筑的保温、自然照明、供热等方面仍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达到预定的节能目的,需要相关技术人员的重视。②风能:风能与太阳能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具有循环利用、清洁环保、方便的特点。一般来说,对于风能的利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自然通风。通过对建筑朝向、门窗角度等的合理设置,可以充分利用当地的主导风向,实现建筑的自然通风,减少通风方面的能耗;其二,风力发电。通过相应的设备,可以将风能转化为电能,用于建筑的照明等。而且,风能可以实现与太阳能的相互补充,进一步减少土建工程施工的能源消耗。③地热能:地热能同样具有清洁可再生的特点,对于地热能的利用,主要是对地壳中热能的提取,然后用于建筑的供热等。从目前的发展来看,我国在地热能的应用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缺乏地热的有效提取和运输,因此在实际应用中有着很大的局限性,一般只能在地热丰富的区域,用于建筑的供热保温。地热能作为当前建筑土建工程应用中一种新的能源,具有巨大的应用前景,相关技术人员需要不断深入研究,解决地热能的提取和运输问题,促进其进一步的发展和应用。

三、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

1、屋面节能工程

屋面的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密度、强度和压缩强度等要严格符合相关施工要求。验收方法:验证材料的技术性能报告是否合格、是否有进场验收记录。铺设基层应干燥、干净,材料的含水率不超过设计规定;铺抹找平层时,可在松散保温层上铺一层隔水物,导致强度降低,为了防止岩浆缺水;防水层施工在平层在保温层施工完成后;松散材料保温层应采取分层铺设的方式,并适当的压实;恶劣天气条件下不得铺设松散保温层。

2、地面节能工程验收

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要达到如下具体指标:建筑板下的保温浆料层要分层施工,缝隙之间严密性好,安装坚固。验收方法:采用观察法检测。使地面基层平整性好,要达到保温层施工工艺的要求。验收方法:看设计是否达标。使用在地面节能工程的隔热和保温建筑材料,要注意其厚度、密度、压缩强度及导热系数等达到有关设计标准和施工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检查材料的技术性能报告是否真实有效、其产品合格证和复验报告指数。

3、墙体节能工程验收

墙体节能工程各层构造达到具体设计标准。验收方法:观察法。冷热地区的墙体节能材料要达到施工要求。验收方法:阅读检查试验报告。使用在墙体节能工程上的粘结材料和保温材料达到检测标准。验收方法:看复验报告。采用保温砌块砌筑的墙体,注意其材料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要达到施工要求。检验方法:看施工记录和复验报告。

4、门窗节能工程验收

安装中空玻璃时,要注意其密封性能和中空层的厚度达到设计标准和设计要求。验收方法:了解相关的产品说明书。建筑门窗采用的玻璃遮阳指数、传热指数、品种等达到设计的要求,前提是正确安装。验收方法:阅读技术性能报告和施工记录。安装采用特种门时,节能要达到标准要求。验收方法:观察检查设计文件。温度偏低的地区安装外门,要注意保温和采取密封等技能措施。验收方法:观察检查法。

四、强化工民建筑中节能施工技术的发展与创新

节能施工技术的特点显著,特别是在工民建筑工程施工中,节能施工技术的应用能有效地促进工民建筑行业更节能和高效的发展,因此强化工民建筑中节能施工技术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但随着技术水平的局限性越来越突出,节能施工技术的发展的步伐日渐缓慢。为了尽快渡过节能技术发展的瓶颈期,进一步强化工民建筑中节能施工技术的发展显得格外重要。

1、加强工民建筑中节能施工技术的理论研究

国内对于工民建筑中节能施工技术的理论研究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研究体系,这是急需得到强化的关键问题之一,想要使得工民建筑施工中的节能施工技术更好更快的发展起来,还需要对施工技术理论研究和学习进行进一步的强化。

2、积极借鉴先进的工民建筑节能施工技术

我国在强化工民建筑中节能施工技术的发展与创新过程中,仍然跟国外发达国家存在着显著的差距,这种情况下,仅依靠国内的技术人员来来站和进行是不符合实际的,为了能在节能建筑技术上有所突破,还应学会借鉴国外建筑节能技术的应用,特别是在工民建筑工程施工中要不断开发和注重对节能材料的研制,且对国外先进的施工技术加以学习和运用。同时我们还应完善建筑节能技术及与之相关的发展规划,加强企业与建筑科研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工民建筑中节能施工技术的高效发展。

结语

在现代化建筑的施工过程中,节能施工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可以有效减少建筑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降低工程成本,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从而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博.工民建筑工程中节能施工技术的应用[J].科技传播,2012,(8)

[2]文治涛.工民建筑工程中节能施工技术的应用[J].中华民居,2013,(8)

高层民用建筑定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

0 引言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的越来越复杂化、多元化和综合化给消防设计带来了难度和进一步的挑战。随着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各种功能复杂的大型建筑、各类新型场所不断涌现,现行的防火设计规范要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才能更有效的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笔者结合建审工作实际,以此次规范合并修订为契机,对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一些不明确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在三处不一致的地方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②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③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④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根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公共娱乐场所是指:①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②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④ 游艺、游乐场所;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由此可见,公共娱乐场所包含的范畴较大,其中包括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因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建筑内时,也应当执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1.3条第5款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第9.2.1条第1款 按本规范第9.1.3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第9.4.1条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根据以上条款,得出结论:设置在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也可以采用自然排烟方式,且对于设置在地下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未提及。

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1条第6款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得出结论:未提及设置在地下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4.1条第10款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得出结论:未提及设置在地下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由此看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在三处不一致的地方,《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于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要求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却对于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未做要求。因此在执行规范的时候,对于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是否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存在一定的困难和困惑。

鉴于公共娱乐场所经营时间长,人员较密集,设置在地下建筑内时更加增大了火灾危险性,综合这些不利因素,对于设置在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也应当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对于防排烟问题,可以采取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相结合,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当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笔者建议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修订时,能将以上问题做进一步明确。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规定存在很多不同之处,在执行规范时容易产生混淆,应进一步提高统一性和可行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要求分散在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等五个章节里,分别是第5.1.14 条、第5.1.15条、第5.3.8条、第5.3.12条、第5.3.17条、第7.2.2条、第8.5.1条、第9.1.3条、第11.3.5条、第11.4.1条。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要求进行了一定汇总,主要集中在规范的第四章第4.1.5A 条文中。那么,设置在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防火设计方面,主要有哪些不同之处?

2.1 设置在多层民用建筑里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可以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但要满足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的要求;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能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2.2 设置在多层民用建筑的任何一层,对于建筑面积≤50m2的厅室或房间,可设置一个出口;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对于建筑面积

(高规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建筑面积≤60m2,可设置一个疏散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75m2,可设置一个疏散门,因为高层民用建筑里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能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因此,对于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参考≤60m2标准执行此项规定。)

2.3 排烟方面存在不同 相同点:不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还是高层建筑内,内走道都应按要求设置排烟设施。而对于房间就有所区别:

2.3.1 多层民用建筑:设置在一、二、三层,建筑面积>200m2的房间需要设置排烟设施;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不论房间面积大小,都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2.3.2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在地上部分,建筑面积>100m2的房间需要设置排烟设施;地下部分各房间总面积>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50m2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结论:对于设置在建筑的一、二、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房间面积高层(>100m2)较多层(>200m2)严格;对于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多层较高层严格。

2.4 疏散宽度的要求和计算有所区别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5A条中明确规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计算疏散宽度时,面积按厅室的建筑面积计算,而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此并未明确。另外,高层和多层的百人净宽度要求不同,(多层建筑:设置在一、二层按0.65米/100人计算;设置在三层按0.75米/100人计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按1米/100人计算;设置在地下建筑内又分为与地面出入口高差≤10米的按0.75米/100人计算;与地面出入口高差>10米的按1米/100人计算;高层建筑:按照1米 /100人计算。)因此,在计算疏散宽度时,存在很大的不同。

综合以上情况,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中有很大的不同,在执行规范时容易产生混淆,建议规范在合并修订时能将此问题进行进一步统一,提高规范的可行性。

3 一些新型场所的属性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5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5A条中提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括: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含洗浴部分)、网吧等。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遇到其他一些场所,在执行规范的时候有一定困难,比如:酒吧、台球厅、室、浴足房等场所。

根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酒吧、台球厅、室、浴足房等场所,均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但以上场所是否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并未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编号:GJBT-881,图集号:05SJ811)第47页第5.1.15条图示举例中,将台球厅、室也列入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范围。通过近年来发生的火灾事故情况来看,酒吧相比台球厅、室、浴足房等场所火灾危险性大得多,笔者建议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修订时,将酒吧纳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范畴,执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规定。而对于台球厅、室、浴足房等场所因火灾危险性较小,列入公共娱乐场所的范畴,执行公共娱乐场所的相关规定即可。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产生歧义的条文

高层民用建筑定义范文第5篇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以及《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是设计师做民用建筑设计必备的工具书,是我们的设计依据、立足之本。然而笔者发现,这几本规范在个别地方似有不妥之处,在此列出,以供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一.高规5.1.1规定: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一类建筑1000平米,二类建筑1500平米,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一倍。也就是说一类可以增加到2000平米,二类建筑可以增加到3000平米。而高规6.1.1.3条又规定: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两个防火分区之和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一类建筑1400平米,二类建筑2100平米,注:上述两个防火分区设有自动喷淋系统时,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仍应符合本表的规定(强条)。

自动喷淋系统也属于自动灭火系统,5.1.1条一类建筑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可以增加到2000平米,二类可以到3000平米,而6.1.1.3两个防火分区一类建筑只有1400平米,二类建筑只有2100平米,这很明显前后矛盾。如果是这样,那为何还要设防火墙分为两个区呢?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两个加起来还要大。

笔者认为6.1.1.3条应该特别列出有针对的民用建筑,不应该是所有民用建筑。应该是针对火灾危险性特别大的像歌舞游艺放映场所,超过1000平米必须划分为两个,然后两个防火分区面积之和再做相应限制,不应该针对所有民用建筑,如商场、危险级别比较低的丁、戊库房等。

二.高规8.1.3条规定: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言外之意即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以下场所不需设置排烟设施。但是建规9.1.3条(强条)规定应设排烟设施的场所也都包括了高规8.1.3所列举的场所。笔者认为,既然建规都强调特定场所需要设置排烟设施,那么32m以下的二类高层建筑有何理由不设置排烟设施呢?笔者认为这是高规的一处笔误,应该和建规统一,也改为如下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三.高规7.5.2条规定: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他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建规8.6.4条规定: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强条)。

对于高规,安全出口的定义是: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建规的定义是: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在民用建筑设计中,不论是高层还是多层建筑,一层一般都是商铺,为了不影响经济效益,甲方都愿意把消防泵房放在地下室。但是,消防泵房的的出口如何才算直通安全出口呢?是泵房的门直接对上疏散楼梯,还是只要泵房的门开向通往疏散楼梯的走道就可以呢?大多数的情况,消防泵房的门都只能做到仅开向通往疏散楼梯的走道。既然如此,不如规定为消防泵房的出口距离安全出口不应超过多少米,比如10米或者15米。这样既明确了规范,也避免了设备专业与建筑专业出现的争执。

四.高规7.6.1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平米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强条)。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的9.6.2条规定: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笔者的理解,《住宅建筑规范》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35层及35层以上的部分才设置喷淋系统,而且不管他是否有满足高规不设喷淋的条件,均需设置喷淋系统。诚然,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其建筑高度均大于100米,但是只在35层以上设还是除满足条件可不设的外,其余楼层均设,区别还是很大的。这就使设计人员处在了两难的境地了

五.《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3.4.1条规定: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平米;

2 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平米;

3 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平米;

4 单设便器的为1.10平米。

其条文解释专门列出:本条四款规定的面积不包括洗衣机的位置。

第3.4.4条又规定: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洗衣机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且洗衣机重量不轻、体积不小,不是一个可以用时摆在那里,不用可以收起来的物品。故笔者认为3.4.1条应该考虑洗衣机位置,不能只考虑洁具而忽略洗衣机的摆放,那也是影响人们生活品质的重要物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各类规范是我们设计的立足之本,不应出现前后不一致或者表述不清或者矛盾的部分,希望在下次修订时能综合考虑各个规范,尽力做到统一、一致。

参考文献:[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本)[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3] 《自动喷淋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5]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