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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如何申报

住房公积金如何申报

住房公积金如何申报范文第1篇

一、我国廉租房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次偏低

廉租房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主要是指国家以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住房以及进行租金核减等方式向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所提供的一种住房保障。我国廉租房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1999年建设部出台了《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提出由政府实施住房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权利。此后在2005-2009年间,各部委单独或联合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等10余个规章性的文件来管理我国的廉租房建设问题。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由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所决定。这些主要法律制度基本都是由相关部门以管理办法的形式进行规定的,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相对来说较低。低等级的法规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效力低下,因此在协调与保障方面都不如高级别的法律或法规。同时住房问题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会日益加剧,牵涉面会更广,层次会更深,效力低的法规恐怕难以进行有效调控。

(二)收入核准困难,监督难度大

建设部2005年制定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家庭其人均收入应符合当地实际制定的收入标准,现在的人均住房面积应该符合所在地政府确定的面积标准。根据这项规定,各地方政府规定申请人向政府申请廉租房时必须由拥有城镇户口的申请人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以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在廉租房的申请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核准因素就是申请人的收入状况,只有符合城镇低保的人才能够提出申请,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机制,所以我们很难对居民的真实收入状况进行核准。此外,申请廉租房的居民还必须没有住房或是人均住房面积不符合当地政府所规定的面积标准,但是目前这方面并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

(三)保障覆盖范围狭窄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周边出现了大量的的失地农民,这些失地农民丧失了房屋但由于基本都保留了农村户籍,因此他们不符合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此外除了失地农民外,我们在城市中还存在这样两类人,一类是收入高于低保户,但是没有固定工作,不能够购买经济适用房,同时又没有能力购买商品房,另一类是虽然拥有住房,但是住房面积达不到城市人均住房面积标准。这两类人属于城市生活的“夹心层”,这部分人群该如何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这在我们国家现行法规中是没有提到的。

(四)承租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轻微

2007年12月1日中央实施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指出:(1)对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2)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3)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4)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从这个法规中可以看出各级政府要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定期进行核查,并按核查结果确定是否对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房进行调整。如果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则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在面对承租人违反法律规定时的惩处措施是相当轻的,这就很难形成约束机制,这极容易造成了有人利用法律在审查和监管方面的漏洞利用廉租房谋利。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廉租房法律制度经验总结

廉租房问题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着,由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立法较早并且对于法律的实践检验时间较长,因此经验较丰富,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这些国家和地区是如何对廉租房进行立法的。英国于1919年英国便颁布了《住宅法》,是世界上最早实施住房保障的国家。1924年,工党政府提出《住宅金融法》,对住房建设进行大规模的投入。1950年后,英国采取房租补贴替代原来的建筑补贴政策,使穷人成为补贴的最大受益者,被称作“真实租金政策”。1962年,政府为规范当时民间兴起的建房社团的活动,颁布了《建房社团法》,规定建房社团的宗旨是为社团成员筹集资金,并以完全所有或租赁保有房地产证券形式贷给社员等。美国对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特色就在于其各项保障措施的法制化。美国政府先后通过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房与城市发展法》等,对住房保障作了相应的规定。对利用抵押贷款购买、建造和大修自己房屋的家庭,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减免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对拥有自己住房的家庭,还可以减免所得税和财产税;对出租屋的家庭实行税收减免政策。法国早在1894年,法国政府就出台了建立廉价住房制度的法律。1906年,政府颁布的法令对廉价房的建设作了补充规定。日本早在1951年6月,日本就颁布了《公营住宅法》,根据《公营住宅法》,东京都政府作为一项福利事业每年都在投资建房,由都政府建造并管理的这类公营住宅叫"都营住宅"。日本有超过220万公共“廉租房”,占全部住宅的4.7%,另这种公营住宅保障了日本的贫困家庭“居者有其屋”。可以说,法律保证了公房租赁制度的公平合理,保证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普遍受惠。在香港,政府将土地免费划拨给房屋委员会,由房委会招标建设公屋并分配给有需要的市民。法律规定只要年满18岁并且在香港居住满七年且仍继续在港居住;没有私人住宅物业;家庭月收入不超过1.6万港币,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不超过38.4万港币的就可以申请;同时实行轮候配屋制,轮候时间平均为两年左右;实行公屋退出机制,当租户户主及其配偶去世后,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必须接受全面的经济状况审查,才可获批新租约;公民住户须每两年向房屋署申报家庭资产,如家庭收入和资产净值超过指定限额,须迁出所租的公屋单位;维护公屋资源合理分配,居于公屋十年以上,并被界定为”富户”的住户,应缴交双倍租金。

三、关于完善廉租房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立法层次

如前所述美国的《国民住宅法》,日本的《公营住宅法》等,都是从法律上保证了住房保障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而我国目前关于廉租房制度的有关文件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是与“和谐社会关注最低和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战略架构是不相适应的”。同时立法层次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法的执行的效力和覆盖面。因此建议高层次的立法机关在对我国城市化进程、人口流动现状及变化趋势、居民收入和财政收入的积累、城市土地和住房供应总体状况这几方面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统的廉租房保障法规,从立法上规定廉租房的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保障资金的来源、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以及骗取保障优惠行为应当承担的补偿性和惩罚性法律责任等。从而提高保障和执行的力度。

(二)制定行之有效的收入核准方案和法律监管措施

我们可以在民政局设立一个专门的收入申报系统,要求已经登记在册的廉租户定期申报的住户人口、住房面积、个人资产、收入变化等情况,从而准确掌握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状况,同时建立全国联网电脑系统监管居民住房动态档案。这样有利于对廉租房租户进行收入核准监督。同时还应当充分发挥社区的功能,每个街道办事处每个月必须负责核准本辖区内是否有新增加的城镇低保户,如果有,那么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民政局备案;对于已登记在册的低保户要进行严格审查是否仍然具备成为申请廉租房的条件,以保障最困难的人的住房问题。此外,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如果廉租户或者是新的申请人没有按照规定对自己的收入状况进行动态登记,或是在登记过程中存在恶意隐瞒等情况,将被罚在一定年限内不得申请廉租房,同时还要处以一定的罚款。

(三)扩大保障覆盖面

我们应当在有效的核准收入状况的前提下,对在本区域内生活的住房确实面临严重的人群进行保护,因此,我们应当对现行管理办法做出相应的调整,把覆盖面扩大。比如说,将失地农民和“夹心层”纳入保障范围。并且我们要在民政局建立专门的数据库系统,对于每年城市的双低人群进行复核,将新增加的双低人群加入系统,对已经不符合条件的清除系统,并且将不符合申请廉租房条件的人但仍然居住廉租房的,及时让其搬离。

住房公积金如何申报范文第2篇

**物业管理公司:

*#楼*单元房顶漏水,申请维修。

申请人:***

*年*月*日

小编提醒:

1、请写明你是房主,何时购买,房屋维修基金已缴纳,物业管理费交到了几个月。

2、写明房屋的质量问题,比如裂缝何时出现,产生了什么问题,问题影响到你们生活多少,裂缝多长多宽,你们曾经采取什么措施,结果如何,其他房主是否受到影响,影响面有多广等等,就是越真实详细越好,目的是保留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的确不是你们引起的,是房屋建造时候就留下的隐患或者说是其他人行为导致的,与你们无关。

3、要求他们在多长时间内来查看问题,之后多久提出解决方案,总共多久解决问题,目的就是让物业公司没有故意拖延的余地,最后委婉的提出如果问题在多久内无法解决,严重影响你们的生活,你们将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

申请报告参考二

尊敬的政府领导:

本人xxx,男,19 年8月出生,现年 岁,未婚。新塘镇黄沙头村西坊社人,农业户口,五保户家庭,因年老体弱多病,生活自理能力低,无工作能力,无积蓄,日常生活靠政府供养。关于住房问题,本人现居住的唯一住房是百年砖木结构老平房,面积约40平方米,由于日久失修,天面木瓦结构腐烂严重,下雨天多处漏水,房屋地面不完整造成行走不便极为危险,实难居住,自己又无经济能力维修,苦无办法情况下,现向新塘镇人民政府申请维修住房资金,维修金额据建筑行业人士打价,天面木瓦结构全换新工料费1XX元,地面整改工料费3000元,合计资金15000元,恳请新塘镇人民政府了解实情,尽快给予解决为盼,本人致以万分感谢。

住房公积金如何申报范文第3篇

要避免住房公积金在信贷操作中出现的法律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过程中办理公证。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是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加强法制建设,实行信贷公证,通过国家公证机关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法律服务,是防范,降低和化解信贷风险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自1987年《民法通则》首次规定诉讼时效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较为普遍的认识:认为贷款逾期2年以上,如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段期间中申诉,就退出胜诉权,法院可以不受理,可以不支持追回贷款请求。公积金信贷公证是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的法律要件,逾期贷款是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违约的责任,而不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司法实践中存在误区,对有关法律条文理解有误,信贷公证也是一项解决疑难问题的有力手段。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借款人利用外出,外逃等手段钻法律空子逃避债务,可采取公证方法发催收通知书,不管借款人是否签收,一律视为送达,使诉讼时效从催收送达之日起重新计算,保全公积金信贷资产,解决个别赖帐户,难缠户拒绝在催收通知书签字使合同失去诉讼时效的问题,从实质上保证了借款合同的真实,有效,从而防止了借款当事人免责,有力维护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权益,值得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信贷管理中广泛应用。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贷款 贷款公证 贷款法律风险 仲裁纠纷

要避免公积金在信贷操作中出现的法律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公积金贷款的过程中办理公证。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贷款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贷款行为及其涉及的法律文书,审批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当前大量的贷款法律风险,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公证与公积金贷款走到一起,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积金贷款的法律风险。

一 公积金贷款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法律风险是指在具体的贷款过程中,因操作行为出现文书违法或法律瑕疵而使整个信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直接或间接导致贷款损失的风险。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法律文件不真实。公积金贷款过程中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材料内容不真实,从而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件并成为贷款审查的可靠依据。如:主体资料不真实,身份证不真实,担保人身份不真实,抵押物不真实,购买住房资料不真实,或其他文件无法或不能满足贷款条件,导致贷款失误,造成贷款风险。

2 担保方式不够充分有效。借款方提供的担保方式根本无法证明该担保方式可以从实际上满足公积金贷款资金还款的来源需要,导致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所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以保证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安全。

3 签约不真实。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在签定贷款协议及相关文件过程中,当事人假签字或使用假印鉴,假授权委托书或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代替签字。尤其是其他人冒充担保人签字,致使担保合同无效,当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能按时偿还时,公积金管理中心遭受损失。

4 贷款监督不到位。借款人是否按照借款时的约定使用资金,公积金中心往往疏于及时跟踪检查或监督不力,使贷款挪作他用而形成风险。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公积金资金专款专用,是国家为广大干部,职工提供的低息贷款,是为解决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困难的资金。所以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住房贷款,而不能挪作他用。

5 补救措施不及时,不充分。在贷款风险出现后,公积金中心往往采用耗时长,效率低的补救方式,导致许多贷款风险未能及时,高效地主张权利而公积金贷款资金遭受损失。公积金的是广大干部,职工自己的住房储备资金,是属于广大干部,职工的,所以当公积金贷款资金出现差错的时候最大的受害者是广大干部,职工。虽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但是最后归根结底还是广大干部,职工受损失。

就目前的情况看,上述公积金贷款法律风险中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

第一是签约不真实。因签约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使公积金资金直接受到损失,因签约不真实,出现贷款损失后,无法追索主体,无法在法律的保护下向有关责任人主体追偿。许多案例表明,目前公积金中心和公积金信贷人员普遍忽视签约管理,特别是和借款人的担保人签约过程中,未见面就认定担保人的签字有效,导致部分贷款过程中恶意操作,骗取公积金贷款,使公积金中心承担贷款损失。

第二是补救措施不力。补救措施是指公积金信贷风险实际产生而且是在无协商的余地的情况下,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的将风险降到最低或将损失降到最小的法律手段。当前,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补救措施只有到法院,然后申请执行。这种办法诉讼时间长,费用高。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费用,无形中大大增加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费用,浪费国家的资金。

就补救措施而言,大致可分为四类:

1 支付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法院向欠款人送达支付令,要求其还款,如被欠款人在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欠款人于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失效,公积金中心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2 仲裁。既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与欠款人或担保人仲裁纠纷解决方式的事前约定,在发生纠纷时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依据仲裁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仲裁一审终审,时间比诉讼快,但仲裁裁决须申请法院执行。

3 诉讼。即公积金中心在与欠款人及担保人纠纷产生后,直接向法院申请裁决并依据裁判结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由于法院诉讼因其诉讼与执行属同一司法机构,配合协调较好,但诉讼时间较长,费用较高。

4 公证强制执行。既公积金中心根据贷款前在公证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在纠纷产生后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并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由于公证强制执行已在事前无争议条件下达成协议有利于约束当事人,费用低,但法院执行时易受司法环境牵制。

二 公积金贷款法律风险的控制解决及公证的独特优势

公积金贷款的法律风险是可以控制并解决的,特别是法律专业机构可以为公积金提供一整套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达到有效控制公积金贷款风险之目的。具体而言:

1, 针对法律文件不真实的贷款风险,公证机构可以采取法律调查报告及法律风险分析报告的手段,帮助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公积金信贷人员更快,更准确地把握贷款风险,并确认是否同意发放贷款。

2, 针对担保方式不允许的贷款法律风险,公证机构可以提供担保方式的设计,论证的公证等法律服务。尽量避免由于担保不真实,不合适而影响贷款资金的安全。

3, 针对签约不真实的贷款法律风险,公证机构可以派专人采取签约证明的方式予以解决。这样也可以监督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信贷人员和申请贷款人相互勾结,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进一步对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资金加强管理,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的安全大大增强。

4, 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后监督不及时有效的贷款法律风险,可以通过法律专业机构资金监管方式解决。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公证机构可以根据有关约定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补救措施建议或按约定采取相应措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所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金一定要用于住房贷款,使广大职工充分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5, 针对补救措施不力的贷款法律风险,可以通过法律专业机构提供有效的仲裁法律服务或依据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跳过诉讼阶段。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风险,并且缩短了诉讼时间和减少了诉讼费用,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资金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金的安全风险降低到了最低点。

6,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提讼收回贷款,最快也要3个月,通常耗时在6个月以上,转入执行时间还会更长。目前,住房公积金的诉讼案件中,胜诉率较高,但执行率较低,这就是依法收贷效果不明显的根源所在。如果办理公积金信贷公证,若发生贷款逾期,住房公积金中心便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传唤借款人,无需开庭,无需答辩。根据实行信贷公证资料统计显示,办理公证收回的贷款平均用时10天,最长也不超过1个月。

7,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催收不成的情况下,往往采取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方法,强制收回贷款。但由于诉讼期较长,使贷款人有充分时间转移财产,虽然有判决,但执行起来是人去财空,收回无望。如果办理公积金信贷公证则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节省时间,缩短中间环节,可在最短时间内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一些恶意逃债户无机可乘,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信贷资产,提高收贷率。在办理公积金信贷公证时,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通过公证程序,可以一开始就直接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和不按期归还,由法院强制执行的后果,从而增强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的按期还款意识。并且在公积金贷款发放时,依照法律对贷款手续进行完备性审查,堵塞漏洞,消除运用法律不当而引起的纠纷。

与诉讼相比,由于公证直接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法律风险控制过程中,具有“多,快,省”的独特优势。一是多,既通过公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在执行手段上有优势,可以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回贷款资金较多。据统计,近年采取诉讼方式解决贷款纠纷,最终回款率不足30%,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申请强制执行由于缩短了中间环节,使回款率大大提高。二是快,既通过公证强制执行可以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回贷款速度加快。通过诉讼方式回收贷款,根据《诉讼法》规定,诉讼审理期限及执行时间加起来短则三个月,长则数年,通常的周期六个月左右。而公证强制执行,减少了诉讼等中间环节,快速执行到位,节省时间。三是省,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节省费用。以一审诉讼为例,每100万元标的逾期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需支付案件受理费21390元,财产保全费3080元,律师费14640元,案件执行费4640元,共计43720元。如进入二审程序费用需加倍支出。而同样数额的逾期贷款在公证强制执行时只需支付强制执行费11190元,仅为一审诉讼费用的四分之一。

公积金贷款公证虽然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接受,但并为得到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足够重视和普遍认同。究其原因,既有主观的又有客观的。

1立法不足。公证部门与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适用范围,

办理程序等方面观点不尽一致,致使贷款公证预期效果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证的积极性。

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证作用的认识尚不到位。不少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证的定位仅停留在形式上,而公证对贷款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职能以及由第三方身份引申的服务认识不多。借贷双方往往签订协议后再办理公证,致使公证部门无法对贷款全过程进行深入了解,影响了对公积金贷款协议条款真实性,合法性的判断。当合同条款出现误差时,如强制执行条款不规范,公证部门建议修改有关条款时,借贷双方往往存在畏难情绪。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证强制执行的理解不全面,往往要求公证部门在材料或条件欠缺的情况下出证,影响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在贷款风险暴露后,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将执行事项全部推给公证部门,影响了强制执行的效果。

3 公证行业正处在于不断完善发展之中,公证机构及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公证机构较为繁琐的办证程序尚有不能适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风险控制的需要。以我们驻马店市驿城区公证处为例,只有一个人有公证资格,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公证的安全,使公证出证的时间很慢,这样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申请贷款人申请公证的热情大大受挫。

4 司法环境影响了公证强制执行的力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公证部门往往通过补足诉讼费用后才能申请真正意义上的强制执行。这样大大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费用,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身的资金更加紧张。

5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公证的操作,推广,实施涉及多个部门,缺乏一个牵头协调部门。公证处公证收费,管辖的有关规定不尽合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身就一项利国利民优惠政策,为了使广大职工充分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希望公证处能够免收或减少公证费用,真正作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 结论和对策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要避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信贷操作中出现的法律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办理公证。公证在住房公积金信贷中的使用将成为一道风险“防火墙”,这一认识将随公证机构的完善及其在控制贷款风险中的作用而被公众所接受。为了更有效地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证的作用,应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贷款公证业务的运行基础。

1 公证不仅限于发挥强制执行的作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把引入公证法律服务提高到依法行政,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避免操作风险的高度来认识,自觉接受公证机关的服务和帮助,积极配合公证取证,提高公证的质量和效率。

2 进一步完善司法环境,人民法院与公证机关要密切配合,在较高层面上形成法院信贷公证方面操作的统一规范,在强制执行文书的执行上加强与公证机构的沟通,建立行之有效的强制执行机制,使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证取得预期效果。

3 公证部门要不断提高公证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改进工作方法,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公证质量和法律效力,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目前的形势很严峻,央行〈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指出,2004年底,全国缴存余额4893.5亿元,除去国债,全国仍有2086.3亿元的沉淀。专家指出,沉淀现象的原因在于金融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推介不够,使群众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势,尤其是最新的政策动向了解不多。还有专家指出,政府对公积金的管理应当实行差别贷款政策,对于购买大型住宅区项目商品房的市民可以多贷,这样才能保障中低收入群众的购房利益。

目前的现实是:房地产开发商在获得银行商业贷款时,已于银行达成某种“捆绑协议”,银行要求其在做购房贷款时,必须推荐银行自营性贷款,而银行自营性贷款利率比公积金贷款利率要高的多。所以住房公积金贷款任重而道远,我们应该为人民多服务,为广大群众购房提供更多的便利,让广大群众切身体会到国家优惠政策的服务。

参考文献资料: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2年3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50号

住房公积金如何申报范文第4篇

第二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业务或在我县注册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下同)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开发、销售的商品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

第四条县物价局是全县新建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新建商品房价格管理、监督。

同级建设、国土、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新建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将拟定的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经价格主管部门认证、备案后,方可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的其他手续。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进行新建商品房价格申报备案时,须认真详实填写《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审批表》,如实申报新建商品房价格及影响房屋价格的有关因素等项内容。

第七条新建商品房的总价款由预算成本、利润、利息、税金等部分组成。影响房屋价格的因素包括房屋位置、户型、面积、建筑结构、朝向、设备配置、环境、建筑质量和格局等。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价格申报备案时,可将预算成本、利润、利息、税金等分别列明申报,也可以按“一价制”或“成套价”形式申报。

第八条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单元防盗门、门牌、高档门窗、阳台等设施费用,应列入房屋预算成本中,不得单独在价外收费。

第九条新建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算,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罚。

第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接受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价格申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进行勘验、审核、评议、批准备案。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备案,并书面告知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新建商品房预售、现房销售时,必须通过明码标价、发放售房说明书等形式进行价格公示。价格公示的形式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价格公示的内容应包括经批准备案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承诺。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进行价格公示、广告宣传及签订销售书面合同时,所包含的房屋价格及其它相关内容,必须与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房屋价格及其他相关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除向购房者收取经批准备案的房屋价款、代收的住宅房屋维修基金外,不得向购房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新建商品房价格经批准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它原因确需调整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补偿实行政府定价。拆迁补偿户回迁时,拆迁人除与被拆迁人结清被拆迁房屋和拆迁补偿房屋差价、向被拆迁人收取房屋维修基金外,不得向被拆迁人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新建商品房交付购房者使用后的取暖费,由购房者缴纳;拆迁补偿房屋交付被拆迁人使用后的取暖费,由房屋所有人缴纳。交付使用时间以房屋验收合格后购房人、房屋所有人领取房屋钥匙的时间为准。

住房公积金如何申报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市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建设标准、计划安排、供应范围与对象、销售价格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省发改、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以成片开发为主。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依法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开发企业;建设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由政府定价回购房屋,并进行限价销售。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财政、国土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改、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企业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或60平方米两种套型。符合条件的住户限购一套,其中3人以上(含3人)户可购买建筑面积80平方米套型的住房,2人户及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单身者可购买建筑面积60平方米套型的住房。高层、小高层建筑每套可相应增加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收入在中低收入以下;

(二)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

(三)无房家庭,或国有土地上已被拆迁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原选择货币补偿、现无私房且不承租公房的家庭,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2平方米以下,或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非单人家庭。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无房单身者符合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租赁廉租房及其他公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在受理申请前15日在市区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向户籍所在地房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三)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者的住房及历次住房变更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为20日。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者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或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水平予以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款收入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财政专用帐户。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市区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并向社会公布。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采取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轮候对象。

对上一轮摇号未中的申请家庭,经审查仍符合购房条件的,按可供房源,在下一轮中优先确定为购买对象。

第二十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求申请公积金及商业贷款的,可根据公积金及商业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申请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和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土地性质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按规定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未满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在限制上市交易的期限内因法院裁判、调解或继承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收益金及有关税费后,允许提前转移。

第二十七条政府有条件时安排部分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限制年限,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违反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管理规定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