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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范文第1篇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范文第2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 现状 思考

【 abstract 】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is our country in the town of carrying out the wages of staff and workers a housing safeguard system, to advance our country the constructio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play a pivotal role. In this paper, the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management and use of problems in the relevant analysis, and put forward some ideas and opinions.

【 key words 】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of thinking

中图分类号:TU113.5+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商品化改革衍生出来的,他是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建立的。在我国,上海市率先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市,1991年5月1日,上海学习借鉴了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成熟经验,成为住房公积金的试点城市,由于住房公积金在住房资金的筹措方面取得的积极作用和为城镇住房提供了资金的援助,各地市纷纷效仿,从而在全国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3月,国务院,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在实践的基础上,重修了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过二十年的努力,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日臻完善,为推进城镇住房商品化和解决城镇人口住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在某些方面显露出它的一些弱点: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现状

1、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还需扩大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但目前就全国范围内来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绝大部分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国企的正式职工。非公有制企业、民办企业职工占很少一部分,至于合同工和临时工基本就丧失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补贴和住房低息贷款的权力。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让制度惠及每个城镇居民,让“住有所居”不再是梦想,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发展管理最应重视的一点。

2、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不平衡

住房公积金从使用角度来看,低收入贷款人因为还贷风险问题、单位效益不好缴存不及时,缴存数额低,很难申请到公积金贷款,而高收入和中高收入人群因为良好的信用,稳定的收入保障,作为贷款优质客户成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最大收益人群。收入的不对等化,导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的厚此薄彼,妨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同时也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

3、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多而杂,不明晰

目前,监管的组织体系大致分为三种:一类垂直主管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部级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省级有监管办、市级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类是专业监管住房公积金的部门,是国家、省、市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建设部门以及人民银行等;第三类是对于监察纠风等方面的的违纪监管部门,如各级纪委。由于监管机构的复杂,住房公积金在运行中出现了监管的混乱和矛盾,甚至出现一个问题不同指导意见的情况。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多,反映出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视,但是,同样,指导监督的多头化,也使没有一个部门能统一为住房公积金的前景和未来考量,为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探析,求得出路,也就没有一个规范的指导意见,建立一个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避免多头管理,并且能使公积金管理强而有力。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思考

1、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范围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民营、股份制企业一步步在发展壮大,公积金的归集要看到这个方面,将他们作为主攻对象,寻求新的增长点。向他们宣传住房公积金的优越性,引导单位负责人主动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向税务部门学习,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列入“优秀企业家”等评选内容,对有能力缴纳,却拖欠不缴或少缴的企业,联合税务部门代扣等方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要维护正式工的权益,还要维护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的利益,海口等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相继出台了政策,来规范单位对于“三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但住房公积金对于这几类人员的缴存还是依靠个人举报,才能执法处理。可见这个问题的解决还需很长的时间来调研探讨出治本之法。

2、让更多的人受益于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推进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过程中,我们要意识到住房公积金不能仅仅让中高收入人”居者有其屋“,也要“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让低收入人群也能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低息贷款。

目前,国家政府在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保障房建设中,住房公积金也投入了不少资金来支持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建设。面对低收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些地市已经意识到,并出台了相关措施。如南平市和临沂市等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他们相继出台了《实行城市低收入家庭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办法》,《办法》提出,发放适当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以帮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职工减轻还贷压力,改善住房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在不断探索中,应让更多的人享受到政策的优惠。面对低收入家庭,我们还应采取更多的手段来让他们有居住的处所,贴息、免税、贷款利率浮动、抵押等政策上都应倾斜一下。因人而异、因地制宜,让政策更人性化,更好的为百姓服务。

3、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更明确。

住房公积金管理应明确统一的管理部门,在国家建立不分属任何机构,不合署办公的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辖所有各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颁布政策,筹划运作。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无法有效地对住房公积金进行资金管理运作,应改变住房公积金与他们的从属关系。住房公积金虽是国家政策性部门,但也存在市场运作、商业金融,对于资金的管理监管,由银监会协管为宜。

参考文献:、

【1】王铭:住房公积金更应关照中低收入者。中国社会报,2007.1.1

【2】顾爱怡:中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商场现代化,2008(6)

住房公积金范文第3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13.5+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推行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消费问题而推行的一项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制度。作为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机制转换的重要形式,它已成为基础性制度和核心制度。2002年3月,国务院修改并重新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改革发展,鞍钢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也日趋完善,并成为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如何认识鞍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有效管理呢?本文从以下方面作以探讨。

一、鞍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定义及主要内容

鞍钢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和义务性的职工个人长期性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要采取属地化、社会化的管理方式。属地化管理即按照社区城市设置管理中心,专门承担住房公积金的运营和管理;社会化管理即依法设立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金融部门,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有效运行。

1994年以来,鞍钢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条例要求,成立了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封顶管理、抵押担保贷款管理等8个通知,以及《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和《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操作规程》、《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并于2006年8月装订成册,形成了鞍钢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章制度体系。

通过几年的工作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是公积金管理的基本要求,而结合实际将管理制度具体化。对于鞍钢公积金管理而言,管理中心负责办理鞍钢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和使用等业务,依法检查各成员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情况。各成员单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及时调整信息,办理相关业务,定期统计上报。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鞍钢集团所属各单位都必须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鞍钢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计算方法

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个人上一公历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工资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五倍以上部分,不在计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本市社会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统计公告为准)。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核定、调整。每年的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6月30日)前,对各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月缴存基数核定后在住房公积金同一缴存年度内,每月不变。每年7月份按照新核定的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单位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不包括特殊补贴),月缴存基数核定后至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前,每月不变。

从外埠调入鞍钢的职工,从调入鞍钢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不包括特殊补贴),月缴存基数核定后至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前,每月不变。

从鞍钢所属单位调入的职工从调入新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每年缴存基数调整前的月缴存基数仍按原单位缴存基数执行。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目前,鞍钢职工个以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均为15%。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x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x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精确到元,元以下小数四舍五入。

三、鞍钢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尽管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已达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但在公积金核算模式等具体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现实问题。主要表现在:

(1)存在重复劳动现象。成员单位将汇缴信息分别交与中心确认录入记账和银行录入系统操作,致使中心人员与银行重复录入,工作量较大。

(2)中心系统、单位系统与银行系统数据核对难度较大。由于从上缴,记账到银行录入个人明细账,需要一定时间,如遇到职工调转,时常会出现单位人员已转出,而中心、银行还没有记账等问题,处理不当就会出现当月余额核对不符的情况。

(3)难以实现跨行转移。目前,鞍钢公积金在建行开户,鞍山市的其他企业不在建行开户。当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办理住房公积金跨行转移业务时,由于各行使用不同的管理系统软件,无法实现及时转移,只能采取全额提取方式,致使转移业务等同于支取业务处理,背离了公积金转移业务的实质。

住房公积金管理是一项涉及国计民生的系统工程,其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应采取有力措施不断解决运行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制订了相应的对策:

(1)数据联网,避免重复劳动。就鞍钢住房公积金管理而言,对于单位(职工)开户、补缴、调整及调转等业务,应采取数据联网的形式。成员单位可以按规定格式将本单位变动情况随时通过局域网转递给中心,中心再将数据及时传给银行录入银行信息系统。这样就提高了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重复劳动。

(2)定期核对余额数,及时发现问题。由于鞍钢各单位调动人员比较频繁,应按月或季度核对一次公积金余额,并将变动情况及时与单位、银行核对和校验。发现不等及时查找原因,并根据原始凭证和清册进行账务调整,从而确保数据相符。

(3)开发统一规范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实现跨行转移。要大力开发能够实现跨行转移、简捷适用的公积金信息、操作系统和管理模式,不断减少各个管理环节的工作量,实现中心、单位与银行同时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五、鞍钢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1、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利用住房公积金信息网监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并利用媒体提高住房公积金信息的透明度,让全体职工共同监督其使用情况。

2、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化。互、保障性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显著特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条例》,科学、规范管理,一些业务委托相关银行办理,充分利用委托银行的各种资源,减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费用成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主要精力放在管理上,进行规范、科学管理。

3、加强宣传,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严格执法和监督,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大众化。

住房公积金范文第4篇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住房基金进行强制储蓄,并由政府集中支配定向用于住宅建设和住宅融资的管理制度,它具有社会性、互助性、保障性、政策性的特点,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从1991年在上海市率先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至今已有了15年的发展历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根据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多次制定下发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面的条例、规定等,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有序、快速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1999年4月3日,国务院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了公积金的性质、缴纳比例、管理机构、使用主体、使用范围、存贷利率等,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强化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国务院于2002年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先后制定并实施《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等。特别是2005年1月10日,建设部和人民银行等部委颁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意见》对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作出规定,确定了公积金住房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功能之间的转化关系,对有关住房公积金重大政策制订、作出相关民主程序要求的规定,在强化和巩固公积金制度现有框架和强化职工维权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新措施。

另外,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条例》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及相关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政策,大大促进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

总之,经过15年的发展,我国住房公积金归集额有了大幅度增长,个人贷款额逐年稳步增加,贷款资产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快速发展。据国家建设部办公厅2004年8月19日的《二四年六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的通报》(建办金管[2004]68号)数据,截至2004年6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为6367.6亿元,归集余额为4306.7亿元,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5987.5万人。按照国家统计局2003年统计年鉴在岗职工人数口径计算,覆盖率为56.6%,个人贷款总额为2817.2亿元,累计向376.54万职工发放了个人贷款。《东方早报》2005年9月22日 报道“上海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总额达到1000.54亿元,上海成为全国首个归集突破1000亿元的城市。”以上数字能够充分说明我国公积金事业的发展。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顺利,发展迅速、成绩显著,但在具体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除了由于地区差异存在的具有局部性的个别问题外,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有:

(一)公积金发展不平衡

公积金各项业务在大城市、沿海发达地区发展较快,中小城市、欠发达地区发展较慢。公积金归集方面,上海、北京市和江苏省的归集总额超过500亿元,广东、浙江省超过400亿元,五省市合计数占全国归集总额的44%。陕西、青海两省年增长率低于9%。上海、北京市和江苏、浙江、广东、山东、辽宁省的归集余额超过200亿元,七省市合计数占全国归集余额的51.7%。公积金提取方面,上海、北京市和山东、江苏、浙江、广东、辽宁五省的累计提取额超过100亿元。其中,上海占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的50%。公积金贷款方面,截至2004年6月,全国累计向376.54万职工发放了个人贷款。其中,上海74.8万人,江苏、浙江、天津、北京超过20万人……上海、北京、天津市和浙江省的个人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比例均超过70%。资金运用方面, 全国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归集余额的比例)为54.5%。其中,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苏、福建等六省市超过60%,河南、甘肃、河北、贵州的资金运用率不足30%,海南、西藏甚至不到12%。

(二)公积金归集额不足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公积金缴存覆盖率低。《条例》中规定的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应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但是,目前各地区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外,很大一部分单位未缴公积金,虽然在一些大城市的公积金覆盖率在90%以上,但全国仍有相当一部分省市的公积金覆盖率不到50%,还有不小数量的职工尚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二,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来源仅为城镇在职职工,没有建立自愿式住宅储蓄制度,融资渠道狭窄。第三,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均,特别是经济落后、欠发达地区和小城镇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低、数额少。第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场意识不强,市场宣传推广力度弱,很多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公积金贷款的市场。

(三)公积金贷款手续复杂,风险多

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手续复杂、步骤多、拖延的时间长。另外,公积金贷款存在一定的风险。随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喻凤平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及防范对策》一文中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总结为物产权风险、信用风险、欺诈风险、贷款条件风险、流动风险、运作风险、小可抗力风险、法律风险等八种,分析的比较全面、准确,因此本文中不再作详细的分析。 (四)管理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处罚力度不够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隶属关系不明确。《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但不少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直接隶属城市人民政府,而是隶属于城建部门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2.不少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缺乏内部管理,资金管理分散,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个管理中心的现象,职责不明。

3.资金管理不规范。《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不少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用公积金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坐吃利差、或把住房公积金大量用于城市建设或挪用到与住房无关的项目的现象,甚至有些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规通过委托机构用公积金购买国债。

4.监督不严,处罚力度不够。虽然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比较健全的管理规定和监管机制,但实际执行中确实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国家还制定实施《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但执行不严,力度不大。加之由于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短,目前尚未形成一个有效运作体系,监督机制不健全,违规使用公积金的现象屡有发生,对查出的违规行为处罚不严,严重抑制了公积金作用的正常发挥。

(五)管理手段落后,员工素质亟待提高

绝大多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公积金管理工作中虽然实现微机化管理,但有的管理软件老化、功能不全,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中小城镇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不管是硬件还是软件均有较大差距,大大落后于当今金融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挑战。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员年龄、学历、职称比例不合理的问题,有些员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影响工作效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干部职工要转变观念,调整思路,强化金融意识,主动学习新知识,不断充实自己,加强对经济发展态势的观察和分析,拓宽思维,为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建言献策。

对于公积金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公积金管理工作者和金融业人士从不同角度作了不同程度的分析并提出了很多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在这里不一一列举。各地区也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例如,郑州市将对应缴住房公积金但未给职工缴纳的单位采取严厉制裁措施,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外,还将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南京市下发《市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农村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为农村教职工建立公积金账户,要求未完全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各区县必须从今年1月起为农村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0%,等等。

三、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趋势

分析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缺陷,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不断完善经营体系,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健康发展是摆在政府面前的迫切任务,也是每个公积金人的神圣的使命和严峻的考验。从发展的角度理性思考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趋势,提出以下见解:

住房公积金范文第5篇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第四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分中心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第六条 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可以适时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或者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 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

单位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依法退回。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本市的住房价格、政策、职工购买能力及公积金的资金状况等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以及按照规定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所需资金。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管理中心进行年度审计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可以对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检查。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性质特点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特点

住房公积金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