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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证券发展现状

绿色证券发展现状

绿色证券发展现状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绿色债券;贴标绿债;“漂绿”

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h境问题对经济的影响越来越深,而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所以这两者结合起来是一种很自然而然的事情。绿债作为一种直接融资工具,不仅能低成本的融通资金来支持可持续发展项目,还能优化金融系统的融资结构。近年来,国际绿债市场在全球取得了蓬勃发展,截止到今年7月份,累计融资规模已经达到6940亿美元,绿色债券成为全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融资方式。

一、绿色债券的定义

它的定义由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只要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债券就是绿色债券。而狭义是指广义上那些经过第三方独立认证机构认证过的债券,简称:贴标绿债。由此可知,贴标绿债具有更高的市场透明度和认知度,所以下面的内容大多指的是贴标绿债。

二、国际绿债市场发展现状

1.市场规模快速增长

绿债的发展是近几年的事情,世界上第一只绿色债券是由欧洲投资银行在2007年发行的,之后就经历了爆发式的增长:2007年全球绿债发行规模不到10亿美元,而2013年发行规模就超过了100亿美元,去年是424亿元,而今年则更为凶猛,截止到今年6月底,全球贴标绿债已经达到了1180亿美元,到年末数值会更大。

2.参与者日益多元化

参与者包括三类:发行人、投资人和中介机构。发行人:多边开发银行、企业、市政等。刚兴起时,多边开发银行占绝对优势,后来随着绿债市场的发展,允许公司企业准入,企业发行量也大大增加,它们两者之和超过绿债发行总量的半数。投资者:全球资产管理机构(如高盛、黑石)、世界知名公司(如微软、福特)和各国的中央银行等。中介机构:毕马威、安永等。这些中介机构的作用是对绿债进行绿色认证、评级、评估和监督,大大增强了绿债信息的透明性,使债券的“绿色”特征具有可信度和说服力。

3.类型日益多样化,其所包含的范围也越来越广

早期的绿债主要是对发行主体具有追索权的一般义务债券,后来又有了项目债券和收益债券,之后在此基础上,又有了资产证券化债券。

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主要有:能源,建筑与工业,运输,水,废弃物及污染,农林等。未来将会涉及更多领域,如海洋和通信技术领域。海洋领域跨越了几个行业,包括能源(例如,潮汐与海浪)、运输 (海运) 及渔业(可持续渔业)。通信技术虽看起来不像是一个绿色行业,但这个行业却有着大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潜力,所以未来也会把它纳入该领域。

4.具有期限长、信用高的特点

从债券的期限看,绿色债券主要是中长期债券,70%的绿券为10年期及其以上的期限,为融资者提供了中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今年6月份数据显示,贴标绿债82%为投资级债券,即使是广义绿债,投资级债券也占到了78%,所以,绿债的信用等级总体上还是比较高的。

三、国内方面

我国绿债出现的时间很晚,中广核风电在2014年5月8日发行了一只与碳收益相关的5年期中期票据,这是我国第一只绿债。2015年12月,央行了绿债公告、发改委了绿债指引,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启了绿债市场,也就是说,2016年是我国绿债市场元年,但我们在今年6月份就成为全球最大的绿债发行国,足以证明我国绿债市场发展十分迅猛,当然,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也是其迅猛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根据最新的数据,截止到11月18日,我国绿债规模已经达到了1950亿元人民币,占世界总数的40%,稳居世界第一。

由于国内绿债市场的特点和国际特点很类似,且今年是我国绿债市场元年,以年为单位进行数据统计也不合理,所以不再赘述。

四、促进我国绿债市场发展的一些建议

1.要确定“绿色标准”

在借鉴国际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推出权威性的中国标准,然后通过与国际合作促使国际国内标准“互认互通”,促进绿债市场流动性,以此来提高我国在全球绿债市场上市场地位。

2.要大力扶持绿色项目

由于绿色项目周期长且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单纯依赖市场定价会低估其总效益,因此,建议政府给予一定的激励政策,比如:贷款贴息、价格补贴、政府进行绿色采购等。这类政策能够降成本、提收益,从而提升绿色债券的吸引力。

3.要控制信用风险

绿色债券的“绿色”属性并不意味着没有信用风险,它的本质还是债券,也存在信用风险,并且国际绿债市场上已经出现垃圾债券,因此还是要对绿债的信用风险加以留意和控制。

4.防止“漂绿”事件的发生。

“漂绿”是将不是绿债漂成绿债来进行融资,融到的资金没有真正用到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项目中去。这既会挫败市场信心,又违背了绿债市场发展的初衷和目的。

为防止“漂绿”事件的发生,我总结了以下5点措施:一是发行绿债时要有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绿色认证。二是信用评级机构要及时进行评定。三是融到的资金保证专款专用,这一监督主要靠央行、证监会、交易所等机构。四是发行机构本身也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投资什么样的绿色项目、项目的筛选标准、项目决策程序和环境效益目标以及所募集的资金它的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这些内容都要进行披露。五是引入外审。如果做到了这些,“漂绿”事件就很难会发生。

参考文献:

[1]马骏.论构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J].金融论坛,2015.

[2]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债券与气候变化市场现状报告[R].CBI官网,2016.

绿色证券发展现状范文第2篇

2017年?h的“”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2017年9月15日颁布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质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我们认为,“绿色”与当前高质量经济发展的目标一致,因此未来绿色债券仍有很大发展空间。

近几年,绿色债券在国际上迅猛发展,受到投资人的热烈追捧,常常出现超额数倍认购的情况。2013年11月,美国太阳能公司SolarCity首次发行ABS产品,成功募集了5442万美元,成为全球首单光伏发电资产证券化。2016年1月21日,该公司又完成私人募股1.85亿美元分布式光伏资产证券化。在海外,能源项目的资产证券化来解决大额融资难题已很普遍。但遗憾的是,国内践行者甚少,影响发展的障碍主要是―目前国内市场上至今尚无合格而专业的绿色能源项目数据化导入式评审平台。2015年以来,中国证监会积极研究并创新绿色金融的发展机制,共有5单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占全体融资项目的约10%。2016年绿色资产证券化业务再次取得新突破。银行间共发行1单绿色信贷ABS产品,交易所市场共发行3单绿色ABS产品。截至2017年11月20日,我国债券市场存量绿色债券达261期,规模达4951.79亿元,但是在所有绿色债券类型中,绿色资产证券化的规模占比并不大,共发行了13只非金融企业绿色ABS,发行规模总计为159.1亿元。

绿色ABS的独特之处在于:其一,资产证券化涉及基础资产端和募集资金用途端,绿色ABS是否要求基础资产和募集资金用途均是“绿色”?其二,通常情况下证监会主管的资产证券化对募集资金用途是没有限制,而绿色ABS又要求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这种情况下怎样保证募集资金用于绿色用途?绿色ABS的独特之处就给其认证和发行带来困扰。

二、绿色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基础资产可行性分析

从基础资产类型来看,绿色ABS大致可分为2类:一是银行或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绿色债券,包括绿色项目贷款、绿色房产、楼宇贷款、能效贷款、绿色技术租赁和绿色消费贷款;一类是有实际生产企业作为发起人的特点实物资产收益权,主要包括绿色项目未来收入收益权和碳资产收益权等。

虽然绿色ABS基础资产种类较多,但是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绿色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缺失;二是市场不完善,很多基础资产实施较难,市场参与热情不高;三是基础资产发行总量较小,实施力度弱;四是基础资产盈利能力不足,盈利模式单一,对于碳金融市场发展尚不成熟。对此,提出一些针对基础资产发展和提高盈利能力的几点建议:首先对基础资产的绿色含义有更明确的界定,针对绿色金融进行立法,加强多方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加强第三方认证体系的完善;其次,利用国家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加以引导支持,为绿色金融的发展提供足够的市场激励;最后构建碳金融市场,解决绿色投资外部性的计量问题。将碳配额作为融资担保和增信的手段,提升社会对碳配额资产价值的认可,引导更多资源参与碳市场,强化气候政策效果。

三、绿色资产证券化发展优势分析

(一)独特的融资优势

相比于信贷融资的限制多贷款难的特点,通过资产证券化,绿色能源项目等新兴行业更易接受,能够快速获得资本市场投资者认可,迅速筹集建设资金,并且易于复制,适合作为长期融资渠道。融资门槛低,便利环保行业中小企业融资。资产证券化属于结构化融资方式,以基础资产的现金流而非企业整体资信水平为基础进行融资,因此可以通过优先/次级结构安排、超额抵押、利差账户、流动性支持等方式为产品提供增信,对于中小企业也能提供有效的融资支持,有助于绿色产业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化解了环保项目期限长、投入大等风险。

(二)有助于提高绿色产业投资有效性和精准性

提高投资有效性和精准性是供给侧改革的关键点。从资金使用的角度看,由于资产证券化本身对应确定的资产,并且需要对相关基础资产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因此通过证券化方式融资更有利于社会化监督,从源头确保资金使用到指定绿色项目,大大提高投资有效性和精准性。

(三)环保行业很多是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创新型企业,其发展往往受制于资本实力及融资能力

符合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要求,而且债券评级与主体评级分离,不依赖于原始权益人的整体资质。另外,环保行业很多是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创新型企业,与产能过剩行业形成鲜明的反差,出现违约风险的概率也会大大降低。

四、发展绿色资产证券化的路径优化建议

资产证券化以未来的现金流作为基础资产进行结构化融资,不依赖于原始权益人的整体资质,是更加高效、灵活和精准的资源配置方式。通过大力发展绿色资产证券化推动经济绿色发展有很大优势。

(一)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实现线上+线下投融资创新模式

为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探索基础设施等资产证券化,可采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绿色资产金融风控及持续运营,搭建绿色能源资产证券化融资网络平台。借鉴能金云经验,通过互联网创新思维突破传统资产投融资模式,基于全球领先的、完善的绿色能源项目实时监测、大数据评估系统,由第三方评审专业机构联手优质光伏电站项目和具实力的金融投资机构,建立绿色能源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资产证券化融资合作互动模式。

对于需要融资的绿色能源项目方,互联网金融平台一方面深入其开发、设计、建设、运营等各环节的评估、监测、质检、运维的实时数据采集、汇总,从而生成具有资产性、金融化的分析报告,实时平台化对接金融机构,使之真正成为合格的证券化产品;另一方面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资光伏电站提供资产管理、资产评级、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等专业的顾问式服务,加之依托网络平台的直观性和实时性,大幅扩充项目资产投资评估、监测报告的涉猎面和内容,同时o2o服?展岽┫呱霞嗖夂拖呦伦ㄒ低哦涌辈炱拦溃?双重保障了项目资产的数据真实性、全面性,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强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搭建绿色能源产业与金融间的最安全、最可靠、最直接的实现资产证券化对接合作之桥。

(二)进行绿色ABS第三方认证

就第三方认证而言,权威的第三方认证可加强绿色资产证券化的认可度。目前,国际上权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包括CICERO、CBI、Oekom研究中心、KPMG等。由于国内绿色债券发展时间还很短,所以本土独立的绿色认证机构仍亟待培育。建议在国内成立独立的绿色认证机构,或从国内现有行业研究机构、专业审计机构、环保组织等机构中筛选出具备认证能力的机构,作为绿色债券发行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第三方认证评估可以为发行人提供规范、全面、细化的认证评估标准,可有效促进绿色产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对投资者来说,第三方认证评估能帮助投资者更加清楚地了解相关业务或项目的环境影响,为投资决策提供更为全面的参考依据。

(三)完善优惠政策的配套设施

由于绿色资产证券化期限较长、项目收益较低。为推动其快速发展,建议设置针对绿色资产证券化的配套扶持政策。从发行人层面出发,建议各地政府对重点项目给予财政补贴。同时,政府也可以财政贴息的方式支持绿色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从投资者层面出发,为激发投资者对绿色资产证券化的购买需求,建议对国内机构投资者购买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使发行价格低于其他债券的发行价格。同时,在投资者购买绿色资产证券化时,可在资产占有、风险资本占有的时候给予一定的优惠,加强投资者宣传工作,引导和培育绿色投资理念。

绿色证券发展现状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绿色证券,经济政策,环评审核

一、绿色证券的含义

绿色证券为一种形象的说法,即证券的绿色化。现阶段是指公司发行证券之前必须经过环保核查。根据国家环保和证券主管部门的规定,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性公司、在上市融资和上市后的再融资等证券发行过程中,应当有环保部门对该公司的环境表现进行专门的核查。环保审核不通过的企业不可以上市或者再融资。

二、推行绿色证券的意义

(一)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已一跃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制造业国家。但同时也因为我国“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经济发展模式给我们的自然资源及环境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损耗。“绿色证券”的推行意味着不管是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这些高利行业还是那些跨省经营的双高行业,今后在申请首发上市或者再融资的时候都将面临着环保部门和证监会的双重监督。那些过去在股市中普遍被看好的绩优股也有可能因为自身的环评不过关而无法在股市中立足。而且环境信息及时披露政策更会对企业在证券市场中的表现产生直接的影响,从而督促企业注重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要求。这样从根本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有助企业提升社会环保责任意识

现代企业追求的不应仅为利润最大化,同时还应在国家构建和谐社会新的时代背景下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其中环境责任就是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一个重要方面。一个企业只有积极地履行自己的环保责任,才能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支持,从而提升企业的形象和竞争力。

(三)有利于保护股民的利益

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的准备机制尚未成熟,上市公司依然缺乏监管。许多上市公司利用股民的钱进行扩大生产更大程度地污染了环境,最终也会因为存在环境违规生产被叫停,那么股民也就因此直接承担了较大的资本风险。但绿色证券出台后,企业从上市到再融资都必须就自身的环境信息向股民进行披露,股民就可以根据信息进行选择从而规避了经济上的损失。股民在抛弃了“双高”企业的同时也是对其公司利益的削弱,更是股民自身环保意识等到了一次提升。

三、绿色证券对于投资者及上市公司的影响

对于投资者而言,作为一项新的环境经济政策,绿色证券的推出必然会引导社会投资者投向绿色企业。因为从投资策略来看作为市场投资者在环保政策发生变化或者政策确定之后,往往会认真的分析上市公司的环保状况。可以说环保问题已经不再只是管理层重视的问题了,更是一个企业能否成为投资者放心品牌的一个关键因素。

绿色证券推行后,短中期都会对相关上市公司形成较大的影响。企业除了首次公开募股需要环保审核外,已上市公司的环保情况也是环保部门的监管范围。无论上市公司因为环境违法受到何种处罚,可以肯定的是公司的业绩和声誉都遭到破坏。《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了对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只要、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13 类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实施严格的监管。

这些行业的上市公司一旦出现环境污染事件,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当事人刑事责任。其实不仅这13 类重污染企业将受到严格的环境监管,今后凡是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的行业及跨省经营的污染性企业,在申请首发或者再融资的夜都必须进行环保核查,否则证监会不予受理。

四、绿色证券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正如任何一个新政策的提出及施行开始都不会一帆风顺一样,绿色证券也需要一个从探索到完美运行的过程。绿色证券政策提出了我国上市公司的三项基本制度框架,其中包括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及上市公司绩效评估制度。虽然已经搭好了核心框架但是尚不够完整,而且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所以整个体系的完整构建和实践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地方保护现象很严重。在中国,环保事业已经从过去的意识觉醒阶段进入了利益博弈阶段。一项新的政策的出台必然会引起各个行业、部门、阶层之间对于利益的权衡及冲折。“双高企业”项目往往能够在短期内收到巨额的回到,这样就给当地的政府税务机关带来了大量的财税收入。所以这样的项目在当地是收到保护和扶持的。绿色证券的出台很大程度上削弱的企业的发展动力,企业的收益必然会大打折扣,这就触及了相应机关的利益。所以他们会想方设法地干预政策的施行。甚至为一些违规企业放行,开绿灯。

其次,在技术层面上我们也遇到不小的障碍。一是各部门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环境与经济信息核准和共享机制没有建立,使政策制定缺乏一些基础信息、难以准确评估政策的实施效果。二是相关基础研究远远不够。一方面缺少对行业产品的生产消费等过程的环境损害、环境代价等基础研究。另一方面,缺少可供政策实施的配套名录及相关标准,即使有也往往不能够及时更新。

最后,我国绿色证券提出了上市公司的环保监督管理的三项基本制度框架。一是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制度。二是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三是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制度。这三项制度对企业从申请上市到上市之后融资及上市后环境行为公开的全过程形成了一套监督约束的机制。但是目前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的法律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存在许多空白。很多市场主体并未被置身于明确的法律规则之下,这样就不利于政策的有效实施。[论文网 LunWenData.Com]

五、如何完善绿色证券政策

(一)加强各部门的通力合作、提高环保执法能力

新的政策的出台时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所有的部门必须协调合作才能确保实施效果。首先我们要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党风建设及环保素质的提高,让社会方方面面对这项政策达到一个理解及全力配合的程度。其次还要对基层环保人员进行环保职能培训,借此来提升他们的执法能力。

(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环保和各部门的环境与经济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还要建立国家环保与宏观经济部门的共享机制,以便环保总局能够准确及时地向各个系统提供环境信息。同时地方环境及相关部门也要建立适应当地情况的信息沟通机制来确保政策配套名录的及时更新。

(三)从立法上进行规范,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力度

1.进一步完善环保核查制度

(1)加大党政机关的环境保护问责力度。制定对于党政机关的环保问责制度,对于那些为双高企业开后门的官员加大惩罚力度。特别那些重污染企业所在的区域一定要更严格地进行核查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官员的寻租事件发生。

(2)制定上市保荐机构的问责制。上市公司的环境评价多是通过保荐机构完成的。建立对于保荐机构的问责制度可以杜绝弄虚作假,让双高企业无法混入资本市场。

(3)对于环境友好型企业进行激励。对于那些对中国生态环境贡献力量大的企业可以进行鼓励机制,在税收投资方面给予大力的扶持。鼓励这样的企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2.尽快建立完整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对于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和防范环境风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西方国家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并且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值得我们借鉴。众所周知一个企业如果被披露出有环保违法的内容,那么它的股价就会下跌,该公司的业绩就必然会受到影响。绿色证券政策对积极探索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提出了指导意见,包括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强制性公开涉及“重大事件”的基本条款、环保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都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都应该通过具体的制度和办法予以法制化。

首先,我们应该要求企业特别是那些重污染的行业上市公司第七的编报企业环境报告、专门披露企业在报告期间的环境信息及与环境有关的重大事项。其次建立企业环境会计核算体系。开展环境会计可以设立独立的环境成本科目来披露上市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成本和费用。

再次,要健全环境审计规范和评价标准。如何确保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已经引起越来越多投资者和管理者的重视。但是我国的环境审计缺乏立法支持。所以建议证监会、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联合起来,健全企业环境审计规范和标准。

3.加快开展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制度

国家环保总局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将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制度、组织研究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应当是上市公司披露的关键环境信息之一。因为科学有效的对其评估就成为了披露制度的关键了。我国的起步较晚,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我们可以选择比较成熟的板块或者高耗能、重污染行业适时地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信息系统,编制绩效指数及综合排名。

4.对于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加强环保惩罚力度

我国目前的绿色证券实施现状是企业的首发环评力度很强,不达到环境标准的企业绝对没有上市的机会。但是对于那些已经上市的企业一旦出现环境问题,往往只是运用检查、整改等手段进行警告。但是这些手段与过去我国进行环境问题处理时运用的行政手段无二,对于污染企业的警戒作用甚微。这种软性的约束最后往往被企业转化成外部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也就有悖于绿色证券的初衷“让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这也就导致了从绿色证券推行之日起,接连发生上市公司污染环境的情况发生。我们必须建立起严格的企业再融资环保核查标准。企业如果出现污染现象,可以制定更长的停牌时间。当一个企业出现重大环境污染时,可以毫不犹豫要求它退市。只有这样的强硬态度才能真正的让企业重视自身的环境社会责任。

六、结语

绿色证券的出台是我国环境保护历程的一项历史性的转变。它让每一位投资者都不再成为自己生存环境的间接破坏者,每一个企业都开始正视自己的环境社会责任。它更将成为科学发展观的有力制度支持!

参考文献:

[1]金瑞林。环境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绿色证券发展现状范文第4篇

2010年7月3日,上市公司紫金矿业的铜矿湿法厂含铜酸性污水池发生渗漏,福建汀江被严重污染,造成了大批鱼类死亡,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而紫金矿业公司在污染事件发生后9天后才正式向社会通报。实际上早在2008年2月,紫金矿业就因存在不良环境记录未能通过首轮上市环保核查,在承诺限期整改后才得以登陆A股;2010年5月,环保部发文通报批评11家存在严重环保问题的上市企业,紫金矿业以“未按承诺完成限期整改”名列榜首,但紫金矿业却早已于2008年4月上市。同样以中国最大的输液生产商科伦药业为例,国家环保部于2010年5月25日在网站上公布了“未按期完成整改和出现新环保问题的23家公司名单”,科伦药业名列其中。但是科伦药业上市提交给证监会关于环保的核查通过文件是在2008年获得的,同时对于环保部要求的一些整顿要求,科伦药业承诺后期完成,因此2010年5月13日科伦药业已经完成了招股程序,实现了6月3日挂牌上市,科伦药业巧妙地躲避了此次7月30日的环保核查“限期整改”的时间差。上述系列事件使得被称为“绿色证券制度”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受到公众的质疑。

二、中国“绿色证券制度”实施状况及政策缺陷分析

国际上的“绿色证券制度”是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以后,在可持续发展理念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背景下逐步发展起来的。中国证券市场“绿色化”始于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随后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陆续了相关政策,2008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联合证监会等部门,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中国“绿色证券制度”基本建立。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了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研究与试点;加大对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这一绿色证券的指导意见将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遏制“双高”行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绿色证券制度”在中国的施行通过把外部环境成本内部化,引导社会把稀缺的资金配置到符合社会长远发展的企业中去,有助于减少企业将风险转嫁给投资者的可能性,引导中国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但在实施“绿色证券制度”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完善的上市公司审核与监管标准、环境绩效评估标准,以及相关可实施性政策办法的缺失,再加上法律责任不明确、地方保护主义等,使得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信息披露和环境绩效评估并没有一套科学的标准和严格的程序,实施效果并不理想。1.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报告制度强制力不足目前,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工作基础,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中国证监会已出台了相关制度,对上市环保核查的内容、程序、范围、时段、分级核查等做出了系统规定,按年度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和公示,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是由于相关规定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缺乏操作性的细则出台;关于核查信息公开方面,仅规定了对环保总局进行核查的结论予以公示,对于由省地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核查的信息是否也应当进行公示未作详细规定。而且对已经上市的高污染企业,现有政策中“软约束”居多,主要是督察和敦促整改等措施,强制力不够,造成了通过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未能按期整改的事件屡屡发生。2.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亟待完善中国开展环境信息披露起步较晚,虽然对上市公司也有信息公开的规定,但是信息怎么公开,公开什么信息都没有明确规定,对企业环保不合格受处罚的信息是不是应该公开没有明确要求,不能满足公众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需求。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普遍采取的环境信息主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或重污染企业,披露形式是董事会报告和附表附注,在年报中环境信息披露少且内容和形式都很不规范,因而很难全面、直观的了解和评价企业的环境状况。同时中国企业主动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不多,且绝大多数披露都是定性描述,缺少诸如污染物排放量、资源利用效率等定量的数据。同时由于对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强制性披露涉及到公司法甚至刑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造成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形成机制进展缓慢。3.环境绩效评估工作实施存在困难首先,由于中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标准以及相关政策办法,加之基础数据来源的限制,关于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和实证研究还存在许多困难,在收集相关信息数据方面需要地方相关部门和上市公司积极配合才行。其次,虽然环保部门在企业污染程度方面有数据和经验,但由于缺乏明确而详尽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和执行,使得金融监管部门很难单凭这些数据就对某一企业进行IPO或者再融资做出合理的判断。第三,环保部门、证券监管部门与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问题,高污染的企业一般不会主动将自己的污染信息如实上报,难以对上市公司“绿”度作深度评价与分析,这就无形中加大了监管部门进行核查的难度。4. 地方保护主义助长了违规事件的发生由于很多大型上市公司的盈利和发展状况直接涉及地方政府的财税收入和政绩考核,地方政府部门对于部分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定程度使得环境执法只能走过场,环境风险问题得以被掩盖。而且当地方企业受到相关核查制度审批限制时,一些地方政府过分强调企业的对地方经济拉动的特殊性,有的甚至以此作为支持环保执法机构开展正常工作的交换条件,来规避相关“绿色证券制度”的政策限制。5.企业违规成本过低由于相关政府部门对于污染事故的处理相对宽松,相比国外对违规企业的处罚措施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企业违规成本过低。由国家环保部门单方推动的“绿色证券制度”,约束力明显不足,不能够警示各类行业对于环保的重视,督促和引导上市公司提高环保意识,减少利益相关者的投资风险。

绿色证券发展现状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绿色气候基金;特别提款权;融资构想

中图分类号:D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13)01-0048-05

一、绿色气候基金融资承诺及争议问题

绿色气候基金(Green Climate Fund),自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提出,并经2010年墨西哥坎昆会议谈判,到2011年末南非德班气候大会启动此基金的运作,已经有3年时间。虽然绿色气候基金已经宣布启动,但由于其操作细节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其中融资问题是绿色气候基金的核心问题,也是以上3次世界气候大会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根据以上3次气候大会协议和商谈内容,发达国家应当兑现绿色气候基金融资方面的共同承诺,即在2010-2012年期间,每年提供300亿美元作为基金的快速启动资金,2013-2020年期间,每年需要提供1000亿美元的长期资金,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由于2012年之前的快速启动资金的融资期限马上截止,而300亿美元的融资承诺却没有兑现,因而对快速启动资金兑现的讨论,由于时间限制,目前来看意义不大。然而,2013-2020年期间每年1000亿美元的长期资金从哪里来,应当选择或者采取怎样的融资机制,这是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因而绿色气候基金长期融资问题,不仅是2012年之后气候大会进一步商谈的重要内容,也会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问题。

目前绿色气候基金融资问题存在3个争议较大的问题:(1)融资承诺中“新的和额外的”资金,是否只能是来自发达国家政府的公共财政资金?在这一点上,发展中国家普遍要求绿色气候基金,应该属于来自发达国家公共财政的“新的和额外的”资金,但发达国家提出要将“海外发展援助金”、金融交易税、国际海运航运税以及私人部门碳关税等统统纳入气候基金。(2)哪些国家应当出资,各个国家出资的负担分摊比例如何确定?(3)是否可以由世界银行统一管理基金?为了确保绿色气候基金的持续融资能力和快速支付效率,坎昆协议委托世界银行将监管基金3年,但受到不少反世界银行人士的抗议,他们认为世界银行只是一个以华盛顿为中心的放债机构。透过这3个争议的问题,可以看出绿色气候基金融资至少需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绿色气候基金如何实现融资承诺或者融资目标的问题;一个是如何对所争议的问题作出合理回答的问题。前一个是融资机制和技术问题,后一个则是合法性或者正当性问题。

由于绿色气候基金要求提供应对气候变化挑战所需的巨额资金,发展中国家显然不具备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所需的资金,而发达国家在应对全球金融危机过程中也担负了巨额债务,给许多国家带来了财政可持续性问题。在这种现实状况下,需要创造性思维以创新的方式获得资金来源。其实,绿色气候基金的融资问题,早在哥本哈根大会(COPl5)之后,就有个人和组织提出一些设计构想,其中最具创新性的方案是基于特别提款权提出的融资构想,而这一融资构想同样需要对其所面临的技术可行性和正当性问题的质疑作出回应。

二、绿色气候基金基于特别提款权融资构想的阐释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简称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1969年创造的一种用于补充成员国官方储备的国际储备资产。特别提款权的价值根据由4种主要国际货币(美元、英镑、欧元和日元)构成的篮子确定,可以用特别提款权交换,可自由使用的货币。特别提款权不是货币,也不是对基金组织的债权,而是对基金组织成员国的可自由使用的货币的潜在求偿权。特别提款权的持有者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以其持有的特别提款权换取这些货币:一是通过成员国之间的自愿交换安排,二是基金组织指定对外状况强健的成员国,以可自由使用的货币从对外状况薄弱的成员国购买特别提款权。在2009年8月28日生效的特别提款权普遍分配和2009年9月9日生效的特别分配后,特别提款权的数额从214亿特别提款权增加到2040亿特别提款权(按2010年8月31日汇率折算约相当于3080亿美元)。

(一)三种基于特别提款权的融资构想

迄今为止,基于特别提款权构想的绿色气候基金融资机制主要有3种:(1)2009年乔治索罗斯(美国投资家)建议发达国家从2009年分配到的SDR份额中拿出价值1000亿美元的SDR作为绿色气候基金的资本金,直接支付给发展中国家。(2)行动援助组织(ActionAid)建议发达国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授权之下,将2009年分配到的SDR转换为货币现金转让给绿色气候基金,基金再基于创建治理规则将资金赠予发展中国家@。这两种融资构想都是将SDR直接或者变现后支付给发展中国家,因而不易实现绿色气候基金长期稳定的大规模融资的需要,可行性不足以令人信赖,因而下文不再展开阐述。(3)2010年3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职员报告(下文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者"IMF"指代)建议利用由发达国家注入的以储备资本(主要是SDR)的形式作为绿色气候基金的初始资本,并以这些初始资本为基础在全球资本市场发行低成本的“绿色证券”,吸引私人资本和官方投资者投资于这些“绿色证券’’,以起到大规模融资的“杠杆效应”。由于国际货币基金职员报告中提出的绿色气候基金融资机制构想考虑到了长期融资的规划设计,其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因而下文重点围绕此融资构想进行阐述和检讨。

(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基于特别提款权融资构想的设计路径

首先,需要确定绿色气候基金的储备资本。为了吸引私人资金进入全球资本市场,绿色气候基金需要对它的投资者提供安全保证。一种可行的方法是将发达国家的公共资金以储备资本的方式注入而实现资本化,作为交换,捐助国将获得基金中的股权。绿色气候基金的储备资本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1)2009年发达国家所接受的总额相当于1760亿美元特别提款权的配额;(2)发达国家捐助国政府提供的财政补贴资源。

将2009年发达国家所接受的总额相当于1760亿美元特别提款权的配额作为这一目的的储备资本,基于这种选择方式,捐助国能够在绿色气候基金中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中的出资配额扩大其股权,IMF出资配额因此成为在绿色气候基金中捐助国之间援助资金负担分摊的钥匙。如果绿色气候基金股权能够被构造而具有储备资本属性的话,大多数捐助国会发现这个方案很容易接受,因为这个交易纯粹就是储备资本的交换。这一交易对捐助国来说,不需要额外付出预算成本。

另外,绿色气候基金的关键作用在于它能够很快地调动资源,为基金的长期来源提供桥梁。由于绿色气候基金需要的很多资金最终由发达国家提供,并作为向发展中国家拨付的授予资金或者高度优惠贷款资金,因此,绿色气候基金也需要调动各捐助国的补贴资源,这就要求捐助国政府获得和转移新的财政来源。但是,捐助国可能发现制定预算转移以提供所需的补贴资源(公共资金)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在全球金融危机情况下。为此目的,应当允许捐助国来自碳税和扩大的碳交易方案获得这些新的财政来源,其中因碳交易获得的财政收入是通过政府公开拍卖预留的部分碳排放权配额获得的。这部分的财政补贴资源每年大约600亿美元@。

其次,一旦资本基础得以建立,绿色气候基金就可以发行高评级的(因此是低成本的)绿色证券,这种绿色证券可以卖给私人投资者,也可以卖给官方持有人(例如财富基金)。作为此种行动的效果,绿色气候基金可以调动多倍于所捐助的公共资本。当基金处于稳定状态后,绿色气候基金将把证券发行进程与补贴资源结合起来,利用证券和补贴资源为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活动提供授予资金和为减缓气候活动提供优惠贷款。为了更细致的技术操作,应当决定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每年所需的最小资本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过计算,认为股权捐助大约每年需要1000亿美元。为此目标,绿色气候基金每年将发行400亿美元的绿色证券,这部分资金将作为优惠贷款资源拨付给进行减缓气候活动的发展中国家;基金每年将财政补贴资源600亿美元,作为授予资金拨付给需要适应气候变化活动的发展中国家。为了达到坎昆协议中构想规模的资金,基金需要在30年内发行大约1万亿美元的绿色证券,而基金股权也需要同样的捐助数量,以保证绿色证券持有人权利的安全。

再次,绿色气候基金将把发展中国家的资金需求通过世界银行呈交给SDR基金,为了确保可动用资金拨付的公平性,世界银行将对气候变化的资金请求进行详细统计,然后上传给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形成决议予以拨付。这将有助于确保基金的拨付,既根据实际需要又符合缔约方大会建立的国际社会原则。这些评估程序将被公开以提升基金本身运作的透明度。基金管理委员会将基于银行自身作出的资金请求的统计和其他可获得的相关信息作出最终决议。随着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资金将通过世界银行执行单位予以拨付,世界银行执行单位也会对基金进行监督和评估。为了使基金的获取与对基金的监督尽量合理,世界银行将与IMF建立一个共同执行单位或者特别工作小组,以监督SDR拨付的公平、合理和透明。以IMF的建议,在国际融资市场发行绿色证券,世界银行的介入可能使得高评级的融资工具对私人投资人更具吸引力。实践证明,世界银行在调动私人资源的能力方面的确有相当大的优势。这意味着,世界银行对基于SDR的融资运作具有许多协同增效效应。

(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融资构想方案的优势.

第一,通过将发达国家捐助的SDR作为基金股权架构为储备资本,依此为基础每年有计划地发行绿色证券,并与发达国家的财政补贴资源相结合的融资方式,会较快地获得大规模的资金来源,并使得融资机制更为可靠,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不必担心资金因为一个特别项目而枯竭,这会促进发展中国家更可能将捐助资金投资在长期的适应和减缓项目上。

第二,这种融资构想较易区分出哪些捐助属于“新的和额外的”资金来源。由发达国家捐助资金的一个核心问题是,难以判断资金来源是否“新的和额外的”。由于没有一个国际气候资金登记工具跟踪全部承诺的资金捐助,因此很难评价哪些是新的和额外的,但是,利用SDR将会从一开始就会界定资金的来源属性。

第三,这种融资构想能够确定哪些国家应当出资以及各个国家出资的负担分摊比例。如前所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建议是以现存的IMF配额分配SDR,IMF出资配额因此成为绿色气候基金中各捐助国之间援助资金负担分摊的钥匙。按照这种标准,各工业化国家都负有出资的义务,例如,IMF将要求美国支付近18%的绿色气候资金,法国、英国、德国各4%-5%的负担分摊份额。

第四,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职员报告的融资构想,世界银行只是在证券发行、资金拨付、资金请求的统计和其他可获得的相关信息的搜集方面参与工作,并不能替代缔约国大会之下的绿色气候基金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相反,世界银行对信息的提供和评估程序的参与,是为了基金管理委员会形成公平、合理和透明的决议提供帮助。也就是说,绿色气候基金管理委员会,将基于世界银行作出的资金请求的统计和其他可获得的相关信息作出最终决议,随着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资金将通过世界银行执行单位予以拨付。

三、IMF基于特别提款权融资构想面临的质疑及正当性评述

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职员报告提出基于特别提款权的融资构想后,有支持者也有质疑者,质疑者既有发达国家成员也有发展中国家成员。质疑主要不是来自对该融资构想的技术可行性方面,而是主要来自该融资构想是否具有政治和合法的正当性方面。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质疑一:利用SDR(或者其他储备资本)作为基金发行绿色证券的方式,则私人资金流将作为全球气候资金承诺的~部分,那么重要的问题是,这些资金流是否被计入“新的和额外的”的资金。有人认为,如果包含着私人资金流的话,则会冲淡由发达国家提供公共资金的承诺,因为大多数的公共资金会通过“杠杆效应”使私人投资多倍于最初的公共资金的数额。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应当如何界定?通过“杠杆效应”获得的私人投资,是否可计入一个国家的气候资金捐助?简而言之,这一质疑包含的问题是:以特别提款权为储备资本发行绿色证券获得的资金,能否算作“新的和额外的”资金捐助?如果不能算作“新的和额外的”资金捐助,则该融资构想的正当性何在?

此质疑主要来自于发展中国家,引发此质疑的原因在于按照《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的规定,发达国家的供资义务属于公约法律约束,因而发展中国家坚持由发达国家缔约方提供新的、额外的、充足的、可预期的、可持续的公共资金支持绿色气候基金,以保障公约全面、有效、持续的实施。发出此质疑的发展中国家认为,绿色气候基金应当全部由发达国家拨付的公共财政资金构成才具有正当性,也就是说,绿色气候基金每年1000亿美元的资金应当全部由公共财政捐助构成。然而,这种质疑在笔者看来有失偏颇,也就是说,此种质疑对基于特别提款权的融资构想的正当性存在不全面的理解。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理解该融资构想的正当性问题:

(1)应当将绿色气候基金融资的正当性问题与发达缔约方供资义务的正当性分别对待,二者不宜等同。根据《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的规定,发达缔约方提供“新的和额外的”公共资金是公约义务,这是非常明确的,但是不能就此认为绿色气候基金的资金构成全部来源于发达国家的公共资金。由于坎昆协议是哥本哈根协议的继续,二者在内容上具有承启性,因而考察哥本哈根协议有助于进一步理解坎昆协议的规定。哥本哈根协议第8条说明,长期融资任务要求发达国家承诺至2020年前每年筹集1000亿美元,用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需要,这笔资金的来源可以包括政府出资、民间集资、双边和多边筹措以及可替代的其他融资来源。从这些表达中可以看出,全新的绿色气候基金并非是单一的公共政府财政拨付,可以包括各种资源或者其他融资来源。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国际社会已经一致认识到人类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时间紧迫性和规模空前的融资任务的艰巨性。要求发达国家提供纯粹的公共财政预算将是不现实的,否则绿色气候基金的创建也将会是一个不可完成的任务。

(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基于特别提款权融资构想中,绿色气候基金的资金构成并非单纯地来自基于特别提款权发行的绿色证券,还包括来自碳税和碳交易方面的公共财政资金。就单纯基于特别提款权发行的绿色证券的资金性质来看,发达国家向绿色气候基金捐助的特别提款权本身并非来自发达国家的公共资金,这是确定无疑的,它只是作为发行绿色证券的储备资本,以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在因绿色证券的运作损害投资者利益时,绿色气候基金保留以特别提款权向捐助国求偿“篮子货币”的权利(货币求偿权),以发挥特别提款权的固有功能,具有间接的公共资金的性质。但是,即使如此,发达国家特别提款权的捐助并非直接的公共财政资金的捐助,因而就不宜定性为“新的和额外的”资金捐助。然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来源于绿色证券的资金只有400亿美元/每年,而来源于碳税和碳交易的公共资金却占600亿美元/每年,这一部分是属于“新的和额外的”资金捐助。

(3)从坎昆协议的阐述来看,没有对“新的和额外的”资金捐助作出细节描述,但鼓励多种融资方式和渠道的开拓,以实现快速融资和大规模长期融资的目标。坎昆协议中的融资承诺在于要求发达国家每年“筹集”巨额资金,笔者认为,对“筹集”含义的理解首先需要抛开政治立场的争议。“筹集”应当是为了基金本身的资金需要,其本质在于强调“筹集”的资金最终应当归基金本身拥有并支配,而可以采取多种筹集的手段。从SDR融资架构来看,SDR归基金拥有而作为储备资本,并将发行的绿色证券所得也归基金支配。发达国家虽获得了股权但并不能支配基金,因为基金的投票权并不以股权的多少设定。因而这种架构既有利于基金发展又有利于发达国家筹集资金以实现融资承诺。正如坎昆协议中阐明的,绿色气候基金的架构应当确保有效调动各种资源,以满足长期大规模资金的筹集需要,并使这笔钱的利用获得最大回报@。

综合以上分析,结合哥本哈根协议,笔者主张,绿色气候基金中必须具有直接来自发达国家的较大比重的公共财政的“新的和额外的”资金作为支撑,这是绿色气候基金融资具备正当性的基础。但是,这不能成为绿色气候基金不能吸收私人资本加入的理由,当占一定比例的私人资本流入绿色气候基金后,这些资本在权利构架上应当完全归属绿色气候基金本身拥有和支配,此时“筹集”的私人资本作为绿色气候基金的融资也就具有了正当性。以此为标准,对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基于特别提款权的融资构想,应当是具备正当性的。

质疑二:将SDR注入绿色气候基金中作为储备资本发行证券而换得基金股权,发展中国家担心会导致“一美元对应一个投票权”的决策结构的情况出现。实际上,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在坎昆协议中,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相同数量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组成,每个组成成员都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取得和投票权并不以股权标准分配,这已经是各缔约国的共识。有的发达国家认为这个方案不透明,它造成对捐助国不公平的责任。其实,为了保证对捐助国的公平责任,这种融资构想较为全面地考虑了捐助国在基金中的资产负担分摊方式和责任分配,其清晰的治理架构和所有权架构以及合适的保护设计,都是为了这个基金资源的有效运行。因而,绿色气候基金所创设的责任不透明的理由是不存在的。

质疑三:绿色气候基金以发行绿色证券的方式引发融资的杠杆效应,假设由于绿色证券的高评级和低成本,吸引了私人投资和财富基金的官方投资者,那么,这种大规模的气候融资需求会不会进一步使已经脆弱的全球融资市场恶化或者引发进一步的通货膨胀?出于对目前世界经济发展状况的顾虑,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依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职员报告的构想设计,基金每年发行的绿色证券是400亿美元,而世界GDP大约是60万亿美元,注入绿色证券的资金每年还不到世界GDP的千分之一,因而导致通货膨胀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四、我国政府的立场与该融资构想的未来

2011年包括中国在内的13个发展中国家提交的《关于绿色气候基金建立操作细节》报告中,对绿色气候基金的融资问题提出了一些基本观点:(1)绿色气候基金在资金来源运作模式上,财政捐助应主要是以赠款的形式,以及在一定程度上提供的优惠贷款,只有此赠款以及优惠贷款才可以被计算为新的和额外的资金;(2)发达国家中的私营部门可以鼓励作出补充性的捐款和捐赠;(3)这种捐款不得包括在碳交易中公司支付的碳抵消。

以上三个基本观点,表达了中国政府对待绿色气候基金融资的基本立场:一方面,只有发达国家的公共财政资金的捐助才能算作“新的和额外的”的资金;另一方面,并不排斥发达国家私营资金捐助绿色气候基金,但是这种私营资金的捐助不得包括碳交易中私营公司支付的碳抵消,而且私营资金的捐助只能在绿色气候基金的资金捐助中占较小的比例,因而应是补充性的。不过,绿色气候基金的资金无论是来自公共财政资金还是私营资金,都应是捐助的资金,这实质上排除了私营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进入绿色气候基金的可能。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基于特别提款权的融资构想,与以上中国政府在绿色气候基金融资方面的立场或基本观点并不一致。基于特别提款权的融资构想,除了包含来自发达国家碳税或碳交易的财政收益之外,还包含着将发达国家捐助的特别提款权,作为储备资本向私营部门发行的绿色证券而获得的资金。私营资金通过购买绿色证券而进入绿色气候基金应属于市场运作的方式,尽管发行绿色证券是以特别提款权作为储备资本为基础。包括中国在内的13个发展中国家在《关于绿色气候基金建立操作细节》报告中,虽然支持私营公司以碳交易收入捐助基金,但是这种捐助不得包括在碳交易中公司支付的碳抵消,只能是通过实际出售自有剩余碳排放权配额而获得的收入,这些收入只能无偿地捐助于绿色气候基金,体现的是私营公司的社会责任,并为所在的发达国家为实现对绿色气候基金的融资承诺提供帮助。

虽然,不可否认的是,重视社会责任的私营公司的确存在,但是如果没有政府赋予其他优惠政策的话,这种资金捐助的行为是不可预期的。即便如此,这些无偿的捐助也只能是补充性的,不能占主要部分,也不属于发达国家新的和额外的资金捐助。发展中国家此主张的目的在于遏制发达国家借助私营公司的捐助,逃避国家应当负有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资金义务。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如果固守公约规则,不但会与绿色气候基金创建的目的有悖,而且无疑会阻碍绿色气候基金的实际运作和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