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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双减政策的对策建议

针对双减政策的对策建议

针对双减政策的对策建议范文第1篇

2013年我将继续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坚持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区政法部门的精心指导下,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落实领导责任制为主线,扎实推进“平安__*镇”建设。具体措施如下:

一、扎实推进治安双保工作

继续认真贯彻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推进“治安双保”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惠民政策摆在前,宣传发动走在先”的工作思路,对治安双保工程进行全面宣传,重点发动,扎实做好每个具体环节的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全力做好各级会议及春节期间的安保稳定工作

深入实施“固本强基维稳”工程,确保中央、省、市、区各级会议和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以及重要敏感时期的社会和谐稳定。继续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五个防止发生”和“两个尽最大努力”的工作方针,按照思想上的弦绷得紧而又紧、对策上的准备细而又细、工作上的力度强而又强的要求,全力以赴做好维稳各项工作,确保全镇的和谐稳定,为建设“有机农业镇、生态旅游镇、和谐新城镇”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积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是进一步做好稳定工作的重要举措,是确保我镇政治经济发展稳定的迫切需要,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作出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前,都要慎重对待风险评估意见,使风险评估制度成为重大决策部署的一项“刚性门槛”。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注重从决策、政策、项目、改革等方面加强利益协调、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等机制建设,力争做到凡是得不到绝大多数群众理解和支持的举措坚决不施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四、集中化解积案老案

全面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分包、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着力提高积案化解质量,帮助协调办推动矛盾隐患和积案的减少。

1、扎实开展大走访活动。结合大走访活动,把化解矛盾纠纷、解决问题作为重要内容,通过带案下访、上门走访、预约接访等多种方式,主动走访、联系、帮助群众,千方百计缓解、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以实际行动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积极构建和谐关系。

2、切实建立回访制度。由、司法、综治部门主动上门回访所办案件,向当事人进行解疑释惑,耐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减少群众对案件办理的误解和对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发生。

3、加大督查督办力度。一是建立台账,综治部门对所有问题及时登记,建立台账,转交给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办理,限期完成。二是跟踪管理。对转交办的件,每周进行梳理排查,对重点案件建立专门档案,掌握问题解决的时限和进度。

针对双减政策的对策建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DSB;被诉:过渡期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9)05-0057-06 收稿日期:2008-12-28

入世五年过渡期已经结束,相比于入世之初,如今我国的国内市场更加开放,更多行业的保护措施已被取消,国际市场竞争环境也因此更加激烈。同时,近年来我国出口持续增长,贸易顺差不断扩大的现象也导致了美欧等贸易大国对华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这些现象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对华国际贸易摩擦的不断升级。总体而言,自2007年至今,我国国际贸易摩擦频发,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并且我国被诉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争端数量也呈不断上扬趋势,这种态势都充分提醒我国政府以及国际贸易实务界必须要警惕重视WTO过渡期后我国国际贸易环境的发展和变化,并在深化对国际贸易环境认识的基础上抓紧制定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和方案。

一、被诉情况介绍

入世至今,WTO成员方针对我国共启动争端解决机制11次。其中,2001年12月11日至2006年12月11日是我国入世后的五年过渡期,在这期间,DSB处理的我国作为被诉方的争端一共是4起。过渡期后至今,我国的被诉案件总量则为7起。

(一)过渡期内我国被诉于DSB的情况

2004年3月18日美国提起的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政策案(china-Value-AddedTax on Integrated Circuits)(案件编号:DS309)是我国加入WTO之后首次作为被诉方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该案起因于我国2000年开始实施的对国内集成电路企业部分增值税的退税政策。2004年3月18日,美国针对该政策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了磋商请求,认为这一政策违反了GATT1994第1条和第3条、中国入世议定书以及GATS第17条,从而正式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之后,欧共体、日本、墨西哥和中国台北相继提出了加人磋商的请求。该案最终以双方和解结案,没有启动专家组程序。

2006年3月30日,欧盟、美国分别针对我国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向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磋商请求,(China-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Automobile Parts)(案件编号分别为DS339、DS340),认为我国的这一政策违反了GATFl994第2条和第3条、TRIMS第2条、SCM第3条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4月13日,加拿大也就上述同一问题向DSB提出磋商请求(案件编号:DS342)。争端解决机构根据DSU第9条第l款针对这三个案件成立了单一专家组进行审理。最终,专家组报告裁定我国的上述政策违反了WTO规则。这是人世以来我国首次败诉的案件。

(二)过渡期后我国被诉于DSB的情况

2007年2月2日和26日。美国和墨西哥分别针对我国当时执行的对于国内企业给予退税、减税或免税的行为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了磋商请求(China-Certain Measures Granting Refunds,Reductions0r Exemptions from Taxes and Other Payments)(案件编号分别为DS358,DS359),认为我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SCM协议、GATTl994第3条、TRIMS第2条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争端解决机构根据DSU第9条第1款将这两个案件合并审理,最终该案以和解结案。

2007年4月10日。美国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特定措施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了磋商请求(China-Measures Affecdng the Protection andEnforcement 0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案件编号:DS362),认为我国的行为违反了TRIPS协议的相关条款。2007年8月13日,美国请求设立专家组。2007年12月13日,专家组正式成立。目前该案件正处于专家组的审理阶段。

2007年4月10日。美国针对我国当时采取的影响特定出版品与视听娱乐产品之贸易权及配销服务的措施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了磋商请求(China-Measures Affecting Trading Rights andDistribution Services for Certain Publications andAudiovisual Entertainment Product)(案件编号:DS363),认为我国的措施违反了GATYl994。GATS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2007年10月10日,美国请求成立专家组。2007年11月27日,专家组正式成立。目前该案件正处于专家组的审理阶段。

2008年3月3日,欧盟、美国分别就我国金融信息服务及其提供者的措施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磋商请求(案件编号分别为DS372,DS373)。6月20日,加拿大也就同一问题向DSB提出磋商请求(案件编号:DS378)。目前,这三案都处于磋商阶段。

二、特点分析

与过渡期内发生的被诉案件相比,过渡期后我国的被诉案件无论是数量还是具体内容都呈现出明显的特点,具体而言:

(一)数量明显上升是过渡期后我国被诉情况的最大特征

具体而言,过渡期5年内我国的被诉案件总量为4起。然而,过渡期至今不到两年,我国被诉的案件数量就上升到了7起,这一差别充分说明过渡期后我国国际贸易环境的严峻性。

过渡期后导致我国被诉案件数量明显上升的原因除了过渡期结束后我国国内市场更加开放,众多暂时性贸易保护措施被取消外,还与近年来我国出口持续增长,贸易顺差不断扩大这一现实相关。出口持续增长,贸易顺差扩大招致国际市场对华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国际贸易摩擦的发生。例如,2007年我国贸易顺差2622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一,2007年我国共遭受各类贸易救济调查70余起,处于全球贸易摩擦漩涡的中心位置。在连续12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5年成为遭受的337调查的全球之最之外,我国又成为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共遭受8起反补贴调查。(许翰文,2008)而以我国最大的顺差来源国美国为例,美国从2007年开始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做法,以及最近接连出现的美国等国家对我国的汽车零部件进口政策、出口补贴政策以及知识产权保

护政策在DSB提出的质疑就是贸易摩擦加剧的典型范例。

(二)争端起因不再局限于法律法规本身不符合WTO规则

过渡期内我国4起被诉案件都起因于WTO成员方认为我国制定的某些法律法规政策不符合WTO规则,过渡期后发生的7起争端中,成员方除了基于我国的法律法规政策不符合WTO规则而提起争端外,还基于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不符合WTO相关协议的制定初衷及相关要求而启动争端解决机制。例如,2007年4月10日美国发起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特定措施案,美国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有关蓄意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刑事程序和处罚“门槛”不符合中国在TRIPS协定第41,1条和第6l条下的义务等原因而启动争端解决机制。换言之,美国并不否认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本身符合TRIPS协议,但是,美国对我国制定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置规定存在异议,即对知识产权法律的执行存在异议,从而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

(三)首次出现发展中国家作为申诉方针对我国启动争端解决机制

过渡期内我国4起被诉案件的申诉方都为发达国家,具体而言,美国2次作为申诉方提起争端、欧盟和加拿大各1次作为申诉方针对我国提起争端。过渡期后虽然我国被诉案件的申诉方仍主要是发达国家(美国4次、欧盟1次、加拿大1次),但开始出现发展中国家作为申诉方启动争端解决机制的情况。例如,2007年2月26日,墨西哥就我国部分退、减或免税(费)措施向DSB提出了磋商请求。该案是我国入世以来发展中成员方首次针对我国正式启动DSB。

(四)美国是我国被诉案件中最大的争端启动方

过渡期内美国作为申诉方两次启动争端解决机制,在我国4起被诉案件中的比重为50%。过渡期后针对我国提起的7起案件中,美国作为申诉方共有4起,其比重已超过一半。另一方面,从美国自2007年至今发起的启动争端解决机制的情况看,美国作为申诉方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共有6起,其中针对我国的就达到4起。显然,过渡期后我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美国无疑是与我国交锋最频繁的国家。

三、我国的应对措施

(一)在法律制度管理层面,要进一步清理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政策,谨慎制定未来法律法规,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执行的监督,真正做到“执行要实”

1,进一步清理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政策。

从上述我国被诉案件类型看,虽然过渡期后我国被诉的原因不再局限于法律法规本身被认为不符合WTO规则,但是因这一原因而发生的案件仍占据了我国被诉案件数量的绝大部分。我国国内某些法规仍需要进一步地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和顺利地与WTO规则接轨。(姜作利,2007)因此,对现存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大规模的清理,是我们首先应当关心的任务。实际上,早前我国对现行法律、法规曾有过一些专项清理。例如。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自1999年下半年开始,对一些法律、法规中与加入世贸有关的部分条款进行了清理、修改。公开资料显示,共清理各类文件1413份,其中外经贸法律6部,行政法规154部,部门规章887件,双边经贸协定191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72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93份。另外在2007年2月,国务院开展了对行政法规的清理。在2008年1月,国务院根据清理结果,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共有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其中包括《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滞后于社会现实的行政法规被废除。然而,虽然我国已努力修改国内法律法规以与WTO规则接轨。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限制,立法人员尤其是地方立法人员对WTO规则的熟悉程度有一个过程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国内的一些法规政策仍需要进一步地修订和完善。

值得欣喜的是,根据上海WTO咨询中心报道,我国将首次启动大规模的法律清理活动,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相关的专题研究,包括怎么清理,清理范围、内容、程序。笔者认为,此举不但标志着我国的立法活动将进入构建高质量法律体系的新阶段,而且对我国应对WTO频繁被诉的现状也将有积极的作用。目前关于法律清理活动正处于调研阶段,笔者建议在进行调研时除了咨询国内法律专家意见外,也要充分注重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对现行法律的态度和观点。“春江水暖鸭先知”,企业作为国际贸易的一线当事人。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效果通常有着更感性的认识和更实际的态度,因此在进行法律清理时必须要充分注重战斗在国际贸易一线的企业观点,这样才能使法律清理活动立足于最坚实的基础之上。同时,进行法律清理时,应将侧重点放在地方政府所制定的影响外国企业利益的政策法规,这是因为地方性法规政策内容繁多,且规定往往更加具体明确,法律法规之间容易出现矛盾或违反上位法律的现象,而且,国际贸易投资通常指向一国的某一地区,地方性法规更能引起外商关注,因此地方性的政策法规很可能成为过渡期后WTO成员方向我国进一步发难的对象。此外,在推进大规模全面法律清理活动时,我国也要逐步建立专项清理法律的长效机制,定期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检查和监督,这样不但能有效减少我国被诉于DSB的现象,而且也能推动我国建设成为拥有高质量法律体系的创新型社会。

2,谨慎制定未来法律法规。

在立足国情基础上逐步构建符合WTO规则的高质量的法律体系,除了需要进一步清理完善现有法律外,我国还应谨慎制定未来政策法规,同时加强对新法律法规政策的检查监督工作。笔者建议政府部门专设一个工作部门或小组负责对新法规政策实施后公众,尤其是相关外国政府、当地外商的反应进行调研工作,形成综合意见后及时反馈。这是因为虽然目前我国的立法程序规定已比较完善,而且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如上海,在制定规则时通常寻找WTO专家学者进行该法规政策是否违反WTO规则的论证。但是,法律法规政策的立法效果如何、对问题的调整规范是否准确有效,是否会衍生出其他问题这些都是实证课题而非理论课题。因此,需要对新出台的法规政策进行后续跟踪,并进而提出建立在调研基础上的中肯意见,从而修补在立法时因无法预测等原因而存在的漏洞,使我国今后尽可能地减少发生如上述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这样的纠纷,将我国在国际上被诉的可能降至最低。这种建立在平时调研活动基础上的意见,也可以为定期的法律清理活动提供重要参考佐证。

3,加强对法律执行的监督。

法律执行力弱是我国一个突出的法律问题,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例,虽然入世之前我国进行的大规模法律清理活动已对我国当时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进行了大换血,废除了众多不符合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代之以与TRIPS高度接轨的新法规,有的条款甚至与TRIPS协议规定完全一致。然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成效却仍然不尽如人意,大小城镇

街面上随处可见的盗版物便是有力例证。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特定措施案是WTO成员方首次以我国执行不符合WTO规则为由启动争端解决机制,目前该案仍处于专家组审理阶段。然而,无论该案走向何方,我们都必须要重视此案传递出来的信息,也许在将来,我国成为WTO被诉方的原因主要不再是法律规则本身不符合WTO协议,而是法律的执行有悖于规则本身。因此,我们必须要重视加强对法律执行的监督,将未来可能的争端类型的发生风险降到最低,并可以此为契机逐步解决我国法律执行力弱的老大难问题。

(二)切实执行中央扩大进口、平衡国际收支战略,以优化我国国际贸易环境。降低被诉风险

如上所述,我国巨额外贸顺差是造成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贸易摩擦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切实执行2006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扩大进口,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战略目标,在减轻因贸易顺差增长给我国带来的政治压力的同时,也可优化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从而降低被诉风险。笔者认为,从扩大进口平衡国际收支战略角度看,目前越演越烈的起源于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金融风暴为我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例如,我国可以通过购买国外先进技术、专利和高科技产品,一方面提高国内产业竞争力,同时可减少因出口低成本低附加值的产品而导致的反倾销调查,逐步实现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转型;另一方面通过进口技术,部分缓和贸易顺差,也可优化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从而降低被诉风险。

(三)切实执行中央自由贸易区战略,积极推动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以减少国际贸易摩擦,降低被诉风险

所谓自由贸易区是指按照WTO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通过签署协定,在WTO的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地开放市场,来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在服务业领域,也要进一步改善市场准入的条件,在投资方面也要进一步实现自由化。通过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形成一个覆盖成员之间全部关税领土的自由贸易区。(易小准,2008)一般认为,自由贸易区是WTO的一种例外,它既是超越WTO的深入开放,又是对WTO自由贸易体制的补充;它既遵循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又在协定伙伴国家之间提供更加自由的经贸空间,实现互利。在目前WTO多边贸易谈判举步维艰的情况下,自由贸易区的设立不仅是我国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新方式和新平台,而且可以缓解我国因出口高度集中而导致的种种问题,有利于减少国际贸易摩擦。降低被诉风险。迄今为止,我国已与亚洲、大洋洲、拉美、欧洲、非洲的29个国家和地区建设12个自贸区,涵盖2007年我国外贸总额的四分之一。目前正在谈判的自由贸易区包括中国一海合会自贸区、中国一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区、中国一冰岛自由贸易区、中国一秘鲁自由贸易区、中国-挪威自由贸易区以及中国-南部非洲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

(四)全面建立动态预警和监视机制,重点关注美欧日等主要贸易伙伴国内政策及措施,为被诉时的磋商赢得谈判资本

进一步清理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政策,谨慎制定未来政策法规,加强法律执行的监督是我国应该处理好的“家务事”。同时,在处理好自己“家务事”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关心其他WTO成员方的“家务事”,尤其是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家务事”,并对其进行及时的研究和监督,从而为我国在遭遇被诉时的磋商赢得谈判资本,达到围魏救赵的效果。

动态预警和监视机制是监督和审查其他WTO成员方的眼睛,是我国提起针对其他WTO成员方争端解决程序以及有效应对针对我国而提起的争端解决程序的有利工具和武器。目前,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分别以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和主要进出口货物类别为标准,对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对华政策内容、动向,各种主要进出口货物的国际最新情况建立了比较成熟的动态预警和监视机制。这不仅有助于为我国的出口贸易提供政策导向,而且能在了解这些法律法规政策的同时考察他们是否与WTO协议相符,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贸易纠纷积累谈判资本。此外,笔者建议全面的动态预警和监视机制还可考虑针对我国主要进口国建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动态预警和监督机制,及时把握他们的市场状况和产业分布状况,不仅能够有效预防我国出口企业因市场过于集中、价格过低而频繁遭遇两反一保措施。而且也能有效防止这些国家对我国出口的产品随意提起两反一保措施的可能。并且。如果我国的出口产品真地遭到进口国发起的两反一保并决定将其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通过这一预警和监督机制积累起来的资料也能为作为“原告”的我国政府提供充分的证据资料,提高胜算。

此外,在建立全面地动态预警和监督机制时,要充分重视国内企业的参与程度。这是因为作为国际贸易的直接当事方,企业才是感受其他WTO成员方贸易政策和法规的最灵敏的一方。因此,笔者建议逐步建立起方便法人和公民因WTO成员方采取了违反国际义务的措施而遭受损害从而向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诉的机制。这样,通过受不正当外国贸易行为直接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的投诉,我国政府机构能够更加感性地了解到WTO成员方制定的政策或者采取的措施对我国国内产业的影响,可以全面而及时地掌握其他WTO成员方违反WTO规则的政策和立法活动,从而变被动为主动、变消极为积极、变防守为进攻,以真正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李双元,2003)

(五)更新观念,积极应诉,并注重运用各种诉讼技巧

上述四点建议的目的在于尽量降低我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被诉机率。在尽力减少被诉可能的前提下,如果出现了我国被诉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我国也应积极应诉,同时运用各种诉讼技巧,以求将对我国利益的伤害减少到最低。

1,更新观念,摈弃传统的“息讼”和“厌讼”心理。

随着我国国际贸易大国地位的确立,以及WTO诉讼经验的积累,我们应当摒弃传统的“息讼”和“厌讼”心理,当出现被诉情况时不以为耻,而应在充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做好积极应诉的准备。就笔者看来,是否胜诉并无所谓,关键是国家利益是否得以维护。如果舍弃国家利益来换取所谓的和平相处。虽胜而无功;反之,以国家利益为重,在国际舞台上努力争取权利,则虽败而犹荣。因此,在遭遇被诉时,笔者建议我国政府不要急于“私了”,而应在充分研究论证诉讼成本利益基础上决定是否应当积极应诉。实际上,作为世界贸易第三大国并稳步向第二贸易大国挺进的中国,我国频频被诉于争端解决机制也乃正常现象,而且可以预见的是,将来我国仍将经常遭遇被诉。在这种情况下,一味息诉宁人绝对不是长久之计,相反,积极应诉,在符合国际规则的前提下努力维护国家利益才是我们应该选择的正确途径。

针对双减政策的对策建议范文第3篇

我从事教学工作 20 多年来,对学生课业问题和校外培训问题深有体会,随着全社会对教育的重视,家长对“知识改变命运”的重视,学校对升学率的重视,种种重担都压在了孩子的身上,作业越来越多,学校周边被各种"托管班”、“培训班”包围,家长们不得不掏出高额的“补课费”,孩子们在放学后、节假日不情愿地走进这些培训班,我们的孩子越来越累。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作为一名教师,我认为这个意见的出台非常及时必要,对于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提高教师课堂教学效率,避免校外办学机构“喧宾夺主”、还学生快乐健康的童年,减少学生近视率、肥胖率、心理疾病都有积极的意义。我们一定不折不扣积极贯彻落实“双减”政策,做好课后服务等“五项管理”,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中之重。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一直以来对教育和对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关心关注,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的集中体现。

“双减”政策的出台,让作为教师的我看到了国家对教育改革的决心和力度。政策的出台,将减轻家长的负担,让“还孩子一个快乐的童年"有了希望。同志也督促着教育者,要想更多办法去努力提升

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希望加大力度将政策落地落实,切实取得实效。

今后,我们要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服从国家大局,努力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贡献一份力量。

“双减”政策落地,师生、家长这样说……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在我区引起广泛热议和强烈反响,广大教师、家长、学生和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纷纷表示,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的工作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共同为营造和谐健康的教育环境贡献力量。

关于“双减”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 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主要指导思想是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构建良好的教育生态。

作为一名在职教师,我认为“双减”政策坚持学生为本,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学生休息权利,让学生的学习回归学校,整体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减轻家长负担,缓解家长焦虑情绪,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是利好政策。“双减”政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这就要求学校的教学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科学利用课余时间,开展体育、阅读、文学、艺术等教育,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提升学校课后服务质量,增强课后服务的吸引力。作为一名普通教师,

就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时时刻刻把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放在心上,承担起立德树人、铸魂育人的使命任务。

落实“双减”工作

提升育人品质

“双减”政策与“五项管理”均是以“小切口”撬动“大改革”。包钢实验一小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双减”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多措并举提升校内教育教学质量。

一是抓好课堂主阵地,教师上好每一节常态课。做到每节课准备充分、知识储备丰富、能力训练到位,打造充满“掌声、笑声、辩论声”的生命高效课堂,向课堂 40 分钟要效率,保证学生“吃饱”“吃好”。

二是加强课后服务,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学校发挥本校教师自身优势,丰富课后服务供给,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科学实践,丰富学生的校园生活,帮助家长解决放学后接送学生的实际困难。

三是完善作业管理,深化评价改革。形成并完善学校作业系统,减少作业总量,提升作业质量。同时,探索探究性、实践性、综合性、跨学科作业。

看似一个点切入,实则是需要课前课中课后、学校家庭社会,全链条、全过程、全员的系统工程,根本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心实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扎实推进“双减”工作

构建良好教育生态

作为一名教育人,从事教育工作 30 年,深刻体会到此次“双减”工作是我党为人民服务的深刻体现。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大力推进减负工作,但由于社会现象和一些培训机构等的虚假宣传,造成家长焦虑,被裹挟给孩子报补习班,导致校内减负校外增负的现象非常严重。此次党中央关于“双减”工作的决策部署,就是要减轻学生校内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彻底治理“校内减负、校外增负”和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借教育之名侵害人民利益的问题。体现了党中央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决心和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

“双减”政策后的我们

针对双减政策的对策建议范文第4篇

周刊473期《政策传闻几多真假》一文谈了近期围绕着房产、股市中的真真假假的传闻,导致投资者摸不着头脑,处于迷茫状态。

关于市场被传闻牵着鼻子,传闻绑架投资者的现象,在投资市场上已长期存在,相信有经验的投资者都已经见怪不怪了。为什么会这样呢?我个人以为,其原因在于管理部门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和机制。老百姓对股市、房市的看法,对政策的意见,甚至于对上市公司、黑庄、黑嘴的违规、违法的检举、揭发,找不到有效的渠道。同样,管理层对推出政策解释,对投资者建议的反馈,也无法做到及时快速。这样的双向沟通渠道的缺乏,导致了股民对后市的把握不定,对政策和管理层的怨言满天,从而造成了信心危机。

我觉得,无论是房市,还是资本市场,建立有效的上下沟通渠道,对于政策的制定和有效落实是十分有益的。建议相关部门,除了尽快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之外,还可建立官方网站、有关报刊媒体等,定期传达信息。同时,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交流平台,通过解答问题、信息、政策解释等方法,让投资者了解管理层对股市的看法和意见,以及政策出台的目的。相信这种双向交流机制的存在,会使传闻大幅减少。

上海 徐晋方

不给不良中介留机会

在目前房市低迷的状况下,一部分中介关门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理财周刊》473期《四招防范中介关门后遗症》一文对我们读者来说,作用非常大。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买卖房产的人,很容易被中介牵着鼻子走。因而一旦中介破产关门,势必受到牵连导致财产损失。所以,对读者来说,掌握一点知识和化解招数,是避免损失的有效措施。

不过,防范中介关门造成损失,固然是我们这些普通老百姓要做的分内之事,但我以为。只有依靠法律制度,才最有保障。房产中介服务行业膨大,人数众多,因此对这个行业进行约束和规范十分有必要。虽然现已出台了一些管理条例,但我觉得还不够,特别是对中介关门可能给买卖双方造成的损失,并没有制度性的保障。例如,文章中建议的有关资金交第三方监管问题,转变为有制度规范,对房产中介强制性的要求就更高了。又比如,针对房产中介关门倒闭产生的后遗症,如果实施了国家对房产中介保证金制度,或许能够将买卖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

不给不良中介留机会,最好的办法唯有通过法律制度进行规范。

南京 程集

差别化信贷政策不能放松

近期,有关商业银行放松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传闻成为社会焦点。

民众之所以关注这个传闻,其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正处于调控关键时期。如果商业银行在这个时候突然改变态度,甚至暗渡陈仓违规放贷,那么,楼市调控的预期效果到底能不能实现?就不得而知了。

银行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调控的效果。去年,房价之所以再次出现暴涨行情,除了刚性需求爆发这个主因之外,与银行在二套房政策执行力度减小有着直接关系,因为银行把关不严,以至于投机性购房比重大幅上升,炒作风行,房价不暴涨也难。

再说传闻出来之后,住建部、银监会、国资委等部门纷纷出来辟谣。北京、上海也出台了二套房标准的地方细则,以便于各商业银行在执行过程中实施操作。其实,制度早就有了,二套房政策自2007年三季度颁布之后,主管部门一直强调要求严格执行。但由于商业银行的不配合,使得政策效果大大削弱。

针对双减政策的对策建议范文第5篇

我国流域水环境现状令人堪忧,据《2010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地表水污染依然较重,其中,海河为重度污染,黄河、辽河为中度污染,松花江、淮河为轻度污染,湖泊(水库)富营养化问题突出。虽然企业排污是造成这些流域水环境恶化的主体,但是由于这些企业也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贡献,如果只是简单地将一切环境责任归结于企业,则不利于环境问题的最终解决。

环保部周生贤部长在《第一次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6年12月)指出,“既要研究制定环境管理政策、环境技术政策、环保产业政策,又要研究制定环境经济政策……形成优势互补、合理配置的环境政策体系”。由于传统的环境管理制度是以命令控制方式向排污者提出具体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发放排污许可证,这种自上而下的管理手段在实施过程中已暴露出许多局限性,如,所需信息量大,且信息不对称、政府反应迟缓、控制污染的费用效果不理想、缺乏刺激污染削减的动力等[1-2]。因此,研究制订激励性的环境政策和环境管理制度是推动我国污染减排、降低流域水污染风险的重要保障。

1研究方法

本研究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从我国流域水环境污染状况出发,分析现有环境政策与管理制度的不足,提出推行环境行政合同制度和环境督查制度以及污染公共处理政策等建议。主要研究方法包括文献收集、比较分析、问卷调查、专家访谈以及统计分析等。

2现有环境政策与管理制度分析

2.1政策体系

按通常的分类方法,环境政策包括环境管理政策、环境经济政策、环境技术政策、环境产业政策和环境国际合作与交流政策等[3];本研究按环境政策主体之间的关系将环境政策分为管制性环境政策、引导性环境政策和自愿协议性环境政策(环境协议)3种。其中,管制性政策是政府环境管理的基础,并决定着其他环境政策的框架和方向,而且环境管理效果明显,但是管理效率低,可接受性差;引导性政策和自愿协议性政策作为政府管制不可或缺的补充,主要的功能是提高政府管制的灵活性、降低政府管制的成本和扩大政府管制的影响力,通过激励企业研发新的技术和产品,使用减少环境破坏和污染的生产技术或工艺方法,来减少污染排放量,因此,具有较高的环境管理效率和可接受性。

2.1.1管制性环境政策

是指具有强制约束力或强烈要求的环境政策,是我国不可或缺和处于主导地位的环境政策。大部分是通过制定和实施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强制性地规定经济活动主体在资源开发和各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如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限期治理、总量控制、节能减排等。此外,行政调节也是政府管制的一种方法,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等。该类政策的优点是: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容易形成社会共识,对企业的影响力大;政策内容具有很强的稳定性,管理措施规范、透明度高,应用时不会出现随意,能使企业形成稳定的预期;政策效果明确,管理方式可操作性强。但是,管制性环境政策一旦制定不能轻易更改,其效果取决于政府执行力度和企业接受程度,执行过程需要庞大的执法队伍和大量的执法经费,而且因为针对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地区的企业采取统一的标准而缺乏公平性。

2.1.2引导性环境政策

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倡导和要求,主要基于指导、激励和教育,其目标是通过影响经济当事人决策和行为,使资源配置达到“双赢”的状态,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政策、环境技术政策、清洁生产政策以及排污收费、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环保核查(绿色证券)、绿色贸易、绿色税收等正在探索中的经济政策。引导性环境政策的优点是:政府监督成本更低、企业选择空间更大、实现“双赢”的可能性更大、政策发挥作用的持续性更强。然而,引导性政策也有局限性,这是因为并非所有的环境问题都能转化为市场问题,而且引导性政策是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基础上的,而现实中可能存在市场扭曲,在这种情况下,引导性环境政策也很难发挥作用。

2.1.3自愿协议环境政策

是鼓励企业实现比现行环保标准更高的环境表现,它不仅能调动起企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而且还可以降低环境成本,这是对传统管理政策的重要补充和发展,已成为西方国家广泛运用的一种重要环境管理方式,有企业自己制定、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商定、企业与NGO商定以及企业与政府和NGO共同商定等多种形式。目前在我国以企业与政府的协议为最主要方式,协议的内容包括具体的环境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时间表,以及签约方的责任与义务。在企业实现协议目标以后,经政府有关部门评估认可,将给以鼓励(奖状、环境标识、新闻媒体宣传等),甚至给以资金补贴,企业从中可以得到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如果违约,也要受到约定的处罚。

2.2环境管理制度

我国在污染源管理方面的主要制度有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限期治理、集中控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综合整治与定量考核等八项基本制度以及总量控制、排污交易、企业环境监督员三项新环境管理制度。这些环境管理制度虽然性质不同、功能各异,但相互之间存在着十分重要的内在关系,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时间的渐进关系、内容的层次关系以及整体的网络关系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中“预防原则”最直接的体现,这项制度改变了以往末端治理的思路,转而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我国在2002年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一项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年《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环境保护法》重申了该项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污染源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去向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它是在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事先调控制度,是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的结合体,是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在每一个排污口的具体体现;排污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由政府确定排污价格,由市场决定总排放水平,是我国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项环境经济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是督促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在一定限期内治理污染,是对已有污染源进行有效控制的一项事后补救性管理制度,具有行政管制的性质;集中控制制度是以改善流域、区域的环境质量为目的,根据污染防治规划,按照污染物种类、性质,来集中处理污染,用尽可能小的投资获得尽可能大的环境效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通过采取环境保护责任书的形式,将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内容、任务具体化、明确化、定量化,并据此进行考核奖惩;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是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量化过程和具体实施过程。

总量控制制度是在浓度控制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一项比较新的环境管理制度,包括目标总量控制和容量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相比,污染物总量控制能更真实和直观地反映进入环境的污染物数量、有利于防止浓度控制中不合理的稀释排放现象;排污权交易制度是由政府确定总排放水平,由市场确定排污价格,有利于优化污染治理责任配置,在降低环境管理成本、促进企业达标排放、促进企业超量减排、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优越性;从2003年起,原国家环保总局就开始试行一种全新的环境管理制度—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希望通过该制度达到企业自主实施环境管理的目的,目前该制度还处于试行阶段,还没有成为日常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

2.3不足分析

2.3.1政策执行力度不够

蒋洪强等对我国主要环境政策执行效果定量评估后得出,目前我国环境政策总体执行效果一般,分数为2.9(总分5分),其中,执行效果较差的环境政策是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4]。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为地方保护主义、重视经济发展。由于污染控制成本过高同时又缺乏相应的激励,出现了地方污染防治条例的缺失和监管不善的问题。同时,面对既定的污染管理条例和环境标准,不同企业采取的对策不同,如服从、隐性抵抗或技术创新等。一般来说,贫穷地区的环境政策执行力度和环境改善程度要落后于经济发达地区。

2.3.2对环境风险的科学评估和预警不足

我国环境管理制度虽然在控制污染恶化趋势等方面发挥了卓有成效的作用,但在应对空前的环境风险方面也表现出一些不足之处:一是对环境风险的科学评估不够。如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制中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常规指标不能真实反映复杂的环境污染状况和风险;基于单一介质的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不能真实反映多途径暴露对生态和人体健康的风险;一刀切的环境管理方法难以实现对具有不同环境风险污染源分类、分级的科学管理;二是对环境风险的预防和预警性不足。大部分地区仍然沿袭“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方式,环境管理仍主要以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被动模式为主;环境监测主要采用的还是常规指标和方法,不能对环境风险进行综合预测和科学预警,难以实现为风险防范服务的功能。

2.3.3工业污染防治方面仍存在制度性缺陷

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但对环境管制的经济社会影响评价制度迄今仍是空白,长期以来,我国经常以关、停、并、转中小企业为代价,寻求环境质量的改善,这一做法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加重了各地执行环境保护的经济成本,使环境保护政策难以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只有建立环境管制的成本—收益分析制度才能有效合理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权衡问题[5]。而且,我国目前环境保护政策与科技创新政策的整合性仍然不高,其结果是,工业污染防治仍以末端治理为主。

3环境管理政策与制度建议

3.1推行环境行政合同制度

命令控制型环境政策是以单方面的行政方式来约束企业排污行为,双方缺少有效沟通,无法调动企业治理环境的积极性。因此,建议推行环境行政合同制度,以合同的方式约定政府环保部门与企业在环境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一定的经济激励政策鼓励企业超越现行的环境规定和标准,从而取得更好的环境保护效果。该制度的优势体现在:通过签订环境保护协定,企业与所在地居民和地方政府之间可以建立起互相的信任,从而使当事人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更好地解决环境问题;公众对于不可容忍的环境污染损害和影响可以坚决抵制,对于可容忍的损害和影响,双方可协商一定的补偿或补救措施,也可就污染发生后的处理方式和具体解决方案做出事先约定;对于一些新出现的污染问题,在国家相关标准和规章未出台之前,地方政府可与企业在环境法、民法、行政法等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进行协商签订环境保护协定来规制排污行为。

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9条规定:“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有管辖权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法第33条进一步规定:“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这是我国首次以专门环境立法的方式将环境行政合同制度确认下来,但是对于环境行政合同的相关概念、具体内容、订立程序等在法律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极大限制了环境行政合同的具体运用。笔者认为,作为一项合同制度,环境行政合同应当包括主体、客体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要素。环境行政合同的主体包括环境行政主体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客体包括生态环境和污染治理措施等。环境行政主体在环境行政合同中除了具有对履行合同的监督指挥权和对违反合同当事人的制裁权,还应承担相应的主要义务,如对相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或支持,并按照约定给予相对方当事人物质损害补偿或赔偿。

3.2实行建设项目运营期的环境督查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法》仅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批之前的公众参与权,但对其后的公众参与途径却只字未提。为了督促建设项目的日常排污行为,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有关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的规定,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制度,对评价主体、评价内容和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从高校、研究院(所)、媒体等社会单位招聘企业环境监督员,实行一年一聘,连任不超过3年,并授权监督员反映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收集整理环保部门和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企业反映在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同时还要协助环境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所发现的各种问题。

3.3实行污染公共处理政策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在“2009年全国环保科技工作会议”上要求,“针对目前实现污染减排目标的严峻形势,面向污染源头控制、总量削减、达标排放和改善生态环境等科技需求,我国将逐步建立较完备的污染减排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开展污染治理市场化试点”。专业化治污企业承包运营政府出资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或从事治理方案、设计、工程施工、建成后的运营承包服务。我国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分散的点源治理模式,实践中造成资金上的浪费。因为污染防治设施从设计、施工到运行和管理,均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而且,许多企业对污染治理方面并不内行,污染防治设施由于缺乏技术指导往往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在某些区域,委托专门的污染治理企业进行集中治理将更加经济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