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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的业务范围

家政服务的业务范围

家政服务的业务范围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范围;标准

[中图分类号]FO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3)03—0032—04

在政府以前所未有的魄力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列为发展目标的战略背景下,学术界从经济学、财政学、管理学、法学、政治学等学科角度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范围、标准、均等化实现路径等进行了探讨和分析,但结果仍处于莫衷一是的状态,甚至将“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术语不加区别地使用,这不仅会带来理论上的混淆,进而可能导致实践中的混乱。明确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标准,是推进均等化的前提。本文立足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不同视角,审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及产生原因,进而提出界定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均等化标准的相关对策。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

现有文献大致是从公民权利、政府职责、现实需求等三个视角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进行界定的。

(一)公民权利说

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障人权是国家的义务和政府的责任,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国家(政府)提供的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公共服务,关系到公民的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的实现与否及其实现程度(邓成明、阳建勋,2009)。虽然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有赖于经济的发展,但人权的普遍实现却不可能完全交由市场机制来完成。市场竞争以经济效率为目标,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已表明,市场机制在增进效率的同时也会使得社会成员享有社会发展成果的差距扩大。而国家作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治共同体,享有,能够借助其强制力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保证一个国家的公民无论居住在哪个地区,都有平等享受国家最低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楼继伟,2006)。因此,纳入均等化目标的公共服务指具有公民基本权利性质的公共服务,任何人的这一权利不能因客观因素的差别而被剥夺(郭琪,2006)。

从公民权利出发,基本公共服务是指政府提供的保障居民最低生存权限和发展权限的服务(陆远权、马垒信,2010),是由各种保障公民生存、发展和追求幸福等基本人权的基本公共服务组成的完整体系(陈海威,2009)。因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具体体现为:全体公民在基本生存权、基本受教育权、基本就业权、基本居住权和基本健康权等领域享有获得基本公共服务机会的均等(彭健,2010)。

从上述分析可知,公民权利所强调的是机会均等,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则主要包括就业和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社会安全等。

(二)政府职责说

公共服务型政府是当代政府公共管理的基本模式,建设适合中国国情的公共服务型政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要求,是中国政府转型的主要目标(李军鹏,2004)。虽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初是作为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目标而提出来的,但作为全面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先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念已远远超出其财政分配制度层面改革的意义,它标志着国家对“发展理念”的定位从数量指标过渡到质量指标、从外延追求转变到内涵追求、从重点推进回归于系统规划(刘金程、刘熙瑞,2010)。

公共服务型政府作为与政治统治型政府和经济建设型政府相比较的一种政府范型,主要是依据政府的职能范围、履职方式来概括综合的,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这意味着政府要由原来的控制者,改变为兴利者和服务者(张成福,2001)。政府的角色不仅要从统治的角色改变为管理的角色,而且要从管理的角色改变到服务的角色上来。因此,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为全社会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以不断满足广大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诉求,在此基础上形成政府治理的制度安排(迟福林,2006)。

由于对政府职责的理解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因此学者们对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的界定也众说纷纭。总体来说,主要包括就业和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基础设施、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社会安全、环境保护、科技、文化、国防外交等,似乎凡是政府的职责,就可以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与此相比,2011年的《中国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力评价(2010—2011)》则更为务实,操作性也更强,从社会保障和就业、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基础教育、住房保障、公共交通、城市环境、文化体育等方面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力进行了评价。

(三)现实需求说

从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层面来看,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不仅受到气候、自然条件及历史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社会公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重点也有所不同。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不断增长,目前已跃居世界第二。财政收入不断扩大,伴随着这些发展成绩的同时是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群体差距、个人差距的不断加大(刘尚希,2007),正处在以生存为主的社会向以发展为主的社会转变的关键时期,全社会公共需求快速增长同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产品短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适应这个现实需求,中央政府明确提出了要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以解决不断出现的“四大差距”。

基于经济学理论和我国目前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就业和生活保障、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个别学者(张启春,2009)认为还应包括基础科研服务和行政管理服务等。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基于不同视角所形成的对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的界定虽然莫衷一是,难以统一,但三种观点均认为基础教育、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就业与社会保障、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安全应属于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口径的分歧主要在于科学技术、国防安全和行政管理等环节。

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实困境

与较为丰富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研究相比,对均等化标准的研究成果则相对匮乏。进一步实证研究发现,范围的宽窄不一和标准的参差不齐,是现实操作中各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面临的两大困境。

(一)范围宽窄不一

目前,关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相关政府文件,主要有国家层面的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省级层面的《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2008—2012)》和《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以及区域级《珠江三角洲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等。比较不同文件中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列举(见表一1)可以发现,各级、各地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的列举不仅与学界的观点差异较大,而且各级、各地之间的界定也存在较大差异。

比较一致的项目有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等七项,但对于科学技术、现代服务业、社会安全、国防安全、计生服务、行政管理等六项,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分歧则比较大。如学术界认为,科学技术、国防安全和行政管理应列为基本公共服务范围,而实际上并未进入各级各地政府的规划范围,社会安全也只有国家层面的导向性列入。生态环境保护虽一致性地被理论界认可,但并未进入广东省的规划范围;计生服务仅被列为浙江省的服务项目;现代服务业只被珠三角列为服务范围。进一步考察发现,即使是相同的公共教育,具体范围也不尽相同,如浙江省将幼儿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广东省则纳入了高等教育。

(二)标准参差不齐

以浙江省和广东省共同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的公共教育、公共就业、公共卫生作为比较对象(见表-2),可以发现,不论是选取的指标数量,还是具体指标的标准,都显示,相当大的差异。

从公共教育来看,两省指标数分别为5个和10个;相同的指标有两个,但标准不同(普及教育年限和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达标率)。从公共卫生来看,两省指标数分别为4个和9个,相同指标仅1个(城镇登记失业率)。从公共就业来看,两省指标数分别为1个和6个,相同指标也仅1个(城市两级、农村三级卫生服务机构覆盖率)。总体来看,相同指标共计4个,占指标总数的比例仅为13%;标准相同的指标仅仅只有2个。

三、原因分析和路径思考

(一)原因分析

1.理论上对基本公共服务的理念和内涵的理解尚未有定论。由于公共服务的范围不仅涵盖了所有的政府公共管理活动,也几乎涉及所有的社会生活,而理论界对“公共服务”的界定也一直处在争论之中,即使在欧美发达国家也没有一致的定论。因此,与理论界试图构建各自完整的理论分析框架相异,现实中各国对公共服务的界定却采取了更为务实和最为有效的列举法,即通过具体列举公共服务的清单来界定公共服务的范围。我国各地现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相关文件内容也反映了这一思路。从不同理论视角出发,也就有了不同的项目清单。

2.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从区域情况看,公共服务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正相关,但不同地区公共服务差距大于经济水平差距。因此,要确定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是首要依据。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高度的地区差异,各地不同的收入结构、财政转移制度、税收制度设计加剧了财政收支水平尤其是人均财政收支水平的差距。同时,自然条件、社会文化、公共服务发展水平乃至地方政府的偏好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各地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必然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

3.缺少国家标准。基本公共服务必须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我国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践上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如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施,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成,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供给能力不断增强。总体上,我国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框架已具雏形(胡祖才,2010)。但自从国家明确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战略以来,尚未明确提出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因此,各地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也就缺少应有的依据。

(二)路径思考

明确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制定均等化标准,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前提。为了有效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1.明确制定标准的原则。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可以概括为:第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现的是权利和机会的均等;第二,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均等化的标准存在地区差异;第三,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均等化的标准需要不断提高;第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体是政府。因此,界定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制定均等化标准的原则应该是职能本位、权利依据、经济可行。即以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主导,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依据经济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界定范围和制定标准。

家政服务的业务范围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邮政,普遍服务,范围,质量,定价,成本

 

邮政作为社会服务行业,以追求社会公共福利为目标。邮政普遍服务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本文在对各国邮政普遍服务的范围、质量水平和定价方法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按照标准归纳总结出各国邮政普遍服务特点,对各国邮政普遍服务约束强度进行分类,并借助三维坐标体系和理论对邮政普遍服务约束和成本进行了讨论。

一、各国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界定

邮政普遍服务在满足用户多种需求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目前,国际上一些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了普遍服务的范围,欧洲1997法令按产品资费和限重明确了邮件的范围(邮件0-2kg定价,包裹0-10kg或20kg),包括挂号信和申报价格服务等特别服务。法国、荷兰、英国、爱尔兰邮政都颁布了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详单。英国、荷兰和爱尔兰的规制机构增加了普遍服务的范围及约束。我国《邮政法》也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范围。即便普遍服务范围相同,成本和赔偿金也会存在差异。

近年来,普遍服务的范围也在发生变化,如英国的代领邮件,德国的代收货款邮件,加拿大北方食品邮递(Northern Food Delivery)的特别费率等。各国在单件邮递方面存在差异。在绝大多数国家,直接邮递属于普遍服务,但荷兰的普遍服务不包括一些大宗直接邮递。芬兰把定期投递这类二级邮件从普遍服务中剔除。英国邮政服务委员会将普遍服务分为单件邮递和大宗邮递,并认为大型邮递不需要普遍服务,因此其普遍服务只包括一项大宗邮件龙源期刊。几乎所有的邮政企业都提供非普遍服务,如日本的快递服务。美国普遍服务包括所有邮政服务。

二、各国邮政普遍服务质量和定价的差异化研究

质量是普遍服务的核心(Xavier Ambrosini,,2006)。影响普遍服务质量的因素包括,邮件投递和收集的频率、销售渠道或网点建设、投诉处理、丢失或损毁邮件的赔偿责任和邮政时限。质量直接影响成本。邮政企业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偏好在不受监管的情况下降低服务水平。因此,制定普遍服务价格定价,能有效制止邮政企业的低效率行为(Franoois Boldron,2006)。

(一)影响普遍服务质量的主要因素

各国普遍服务的质量标准存在差异,但主要因素基本相同。(1)邮件收集投递。投递邮件频率直接影响投递的成本,减少投递次数能大幅削减服务成本。各国具体投递见表1。邮件投递频率与处理邮件和非直接供应有关,与普遍服务产品转运时间几乎无关。(2)到户投递。斯洛文尼亚的普遍服务必须到户,除非用户住所超出邮路200米或基于商业惯例无法集中处理,邮件可投至附近信箱。瑞典的信件要投至住户门前,所有包裹只送至当地邮局。寄送的地点直接影响着邮件投递成本。(3)网点建设。德国拥有超过12,000个邮政营业所(retail points),每个营业所有5,000个邮政办公室,人口超过2,000的城市必须临近至少一个营业所,人口超过4,000的城市,联络点(point of contact)和居民的距离应保持在2km以内,每80km2就有一个营业所。爱尔兰规定An Post公司在每个国家至少设立一个大宗邮件的处理部门。在荷兰,超过5,000人口的城市平均每500m就有一个信箱,平均每5km就有一个联络点;其余地区每2500m至少有一个信箱。新西兰邮政拥有至少240个全方位服务窗口和880个部分服务窗口。日本每个县至少有24,700个邮局和超过186,000个信箱。而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则有相当大的差距。

表1 各国按投递次数分类

 

投递次数

不受约束

每周五天

每周六天(含特例)

每周六天

国家

美国

加拿大,意大利,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瑞典

家政服务的业务范围范文第3篇

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此前,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还出台《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财政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决定》和《意见》的意义在于,它第一次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改革提到了国家层面,“这说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正在迈向制度化。”

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在多地早有探索,不少地区的购买项目已经覆盖了较为广泛的领域。例如,江苏省已将涉及教育文化等21项的公共服务项目,列入了2013年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购买服务项目已经覆盖养老助残、社会救助、安置帮教等领域。

记者采访发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若想在全国范围落地并实现制度化,仍有多个问题待解。政府该买什么、如何打破既有利益格局,有哪些配套措施应跟进,都应成为政策制定者尽快研究的功课。

研究购买边界

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意见》从全国层面上正式拉开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大幕,在此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密集出台针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规章文件,释放政策强音。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发现,目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尚未被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从2003年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对于服务的理解仅限于政府自身运作的后勤服务,而范围更广泛、更重要的公共服务并没有被列入其中。

多位受访人士表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想实现制度化,需要修订《政府采购法》,或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社会政策研究室副研究员房莉杰建议,明确将“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明确“公共服务”一些原则性定义。

记者调研发现,“能买什么”和“买什么”是地方政府在推动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普遍关心的核心问题之一,并已引起高层领导关注。

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主任李涛表示,当前我国民生需求的多层次多样性趋势愈加明显,静态化的服务难以满足居民多元化、个性化、发展性的服务需求。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领域都适合政府购买。多位受访人士表示,假如购买边界不清晰,政府出钱再多,不是群众所需,百姓还是不满意。有关部门应对公共服务的范围加以规范和分类,避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的随意性。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有专家建议未来应灵活调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边界,如何调整,又如何界定边界,其相关政策目前正在由财政部牵头研究。

利益关系待破局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意味着打破既有利益格局。记者采访发现,未来,四类利益的调整应成为改革着力的重点,否则政策效果会大打折扣。

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首当其冲。江苏财政厅副厅长宋义武对记者表示,购买公共服务意味着政府从财政资金的直接使用者向分配、监管者的间接角色转变,难免引起行业主管部门出现“争抢”购买项目。

以购买社工服务为例,民政、团委、残联等部门都具有购买需求,是让各部门都买,还是交由一个部门主导,就成为了一个未解的难题。

二是政府与承接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记者采访发现,由于有些政府部门给的钱少、要求高,即使是那些愿意向政府提供服务的企业,也要艰难地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寻找平衡点。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原党委书记段若鹏表示,有些部门可能会借助自身的强势地位和资源优势,或是对承接主体挑三拣四,或是借购买公共服务之机牟利。

三是在既得利益者与未来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副教授王清说,既得利益者即原先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如有官方背景的行业协会等,他们容易与政府有关部门形成利益共同体,阻挠未来参与者进入“自己地盘”。甚至有的政府机构自建社会组织进行购买,资金“左口袋出,右口袋进”。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北京市某机构每年都会举办城八区市容环境的评比,其承办单位多年来都是该委员会下属某研究机构,这一评比的项目经费成为其重要资金来源。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表示,在提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后,该委员会决定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招投标,却立刻受到这家研究机构的强烈抵触。经过反复沟通,最终的招标结果还是留了下来。一起来进行招标的四五家咨询公司和外部研究机构,事后也明白了自己是来做陪衬的。

四是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与公共服务职能之间的关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马庆钰透露,他在基层调研时发现,公众在很多地方面对的不是公务员,而是雇佣协管员,这些人遍布市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领域。他担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可能成为一些政府机关推卸自己行政管理职能的借口。

亟待配套措施

记者采访发现,人才匮乏是不少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面临的首要难题之一。

武汉楚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是湖北省首家专业社工服务组织,在成立以后,招人难是负责人李华俊面临的头等难题。

李华俊对记者表示,按照实体法人的要求,社工服务组织需要在社会上招有资格证书的全职社工。“中心一共招了20名全职社工,每人月工资已达到4000多元,但很难留住他们。”

对于这种情况,广州民政局局长庄悦群建议,政府应制定出台社工人才岗位晋升、职称评聘、薪酬指导等政策文件,为优秀社工提供职称及薪酬的上升空间。落实社工人才落户、住房优待的措施,推荐社工参与各级评优表彰并重点向一线社工倾斜。

同时,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机构实行“一线社会工作—助理督导—督导”梯级配置,对机构负责人、项目主任、督导等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税收政策也是限制公益组织发展的一个障碍。不少公益组织负责人向记者坦言,他们到民政去注册,除了寻求合法性,就是为了获得免税资格。然而,按照财政部现行规定,非营利组织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在企业所得税免税范围内,需征收相关税费。

江苏省财政厅税政处综合科科长郑一鸣对记者表示,这意味着即使非营利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且通过了相关审核取得了免税资格,但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取得的这部分收入也不能免税。

家政服务的业务范围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服务外包;服务外包产业;税收政策

目前,黑龙江省的服务外包业已经进入一个新阶段,“一区一带一覆盖”的产业发展区位布局已经确立,即一个沿哈大齐工业走廊的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一条沿中俄边境的服务外包产业带,以及面向传统产业、资源产业地区全覆盖的产业发展区位布局,以全方位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一、黑龙江省服务外包税收激励政策的现状

从2006年起,商务部组织实施了旨在推进全国服务外包发展的“千百十工程”,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得到了飞速发展。黑龙江省的大庆服务外包产业园被国家认定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区”,哈尔滨市被批准为“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在哈尔滨市和大庆市的外包企业可享受到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这两个城市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所得税方面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引进年薪在12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按其所交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额度给予奖励;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研发和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同时,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营业税方面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服务外包企业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营业税;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不应征收营业税;对服务外包企业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服务外包企业股权转让不缴纳营业税;服务外包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黑龙江省现行服务外包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相对迟缓

印度拉吉夫·甘地政府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对出口导向型企业(EOU)、经济特区(SEZ)、自由贸易区(FTZ)、企业研究和开发费用(R&D)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放宽许可证、免交国内货物税、降低软硬件进出口关税等等,经过20多年的实践证明,合理运用这些政策的结果是利大于弊的。我国政府也十分重视软件产业的发展,近些年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但从中印比较看,印度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而我国则是从2000年才开始的,而黑龙江省的大庆是从2006年起才被国家认定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园”、哈尔滨市才被批准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才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比印度晚了二十年。就税收政策而言,2009年国家才将税收优惠从苏州工业园扩大到大庆和哈尔滨。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相对薄弱

2009年1月1日,国家开始对黑龙江省可以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的企业在五个年度内实行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由2.5%调整到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而且,新办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应该说,这些优惠政策对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我国对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的吸引力远比不上印度等国,其中只对列入示范城市的大庆和哈尔滨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15%的税率,而未纳入示范城市的齐齐哈尔、鸡西等这些极具发展能力的城市就只能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相对较高

虽然国家已经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哈尔滨和大庆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前所未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对软件、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门槛要求较高,这主要体现在对这些企业的认定上,既有地域上的限制(黑龙江省只有两个),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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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高学历人才、研究开发经费等的限制,这表明软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是较严格的。但从国际比较来看,印度自年月通过并实施《经济特区法案》以来,几乎平均每天批准一个经济特区,截至当年月初,该国已有个经济特区计划获批或得到政府的原则批准。其园区和经济特区内企业享受极为优厚的税收优惠。并且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几乎适用于所有服务外包及软件企业,业务适用范围包括任何介质、任何应用程序、任何数据、任何服务和任何出口方式。这充分表明黑龙江省的服务外包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较高。

(四)税负重且不公平

黑龙江省现行营业税征税方式的设计对一大批分工较细的生产性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即存在重复征税。如在现代物流业发展中,涉及运输企业、物流企业、物流信息企业等主体,究其原因,在于“一票制”的征收方式下,分工越细,营业税税负越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可能性会越大,影响了服务外包的发展。

(五)课税对象界定不明晰

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征税范围上存在重叠交叉、设置不合理的矛盾,在服务外包业中表现尤为明显。我国现行税制没有把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以及其他劳务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是征收营业税。这就导致了增值税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存在矛盾,失去了税收政策对该行业税收的制约作用。

三、促进黑龙江省服务外包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建议

(一)制定合理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建议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借鉴吸收先进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抓紧制定出优于其他竞争对手的政策措施,从而吸引更多的国外服务外包企业前来我省投资兴业。鼓励有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走出去,可通过出口退税、签订税收协定、实行税收饶让等方式,发展壮大服务外包企业。

(二)降低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

建议适当放宽软件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适度降低这些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以应对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挑战,赢得黑龙江省软件出口和信息服务外包业发展的新机遇。

(三)适当调整与完善相关税种

建议应调整征税方式,有效延长生产性服务外包的产业链条,可以采用差额征税的方法仅对服务外包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征税,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为促进企业联合承接服务外包,对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境内服务外包实行分包、转包经营的,其服务总承包方在计算营业税计税依据时,允许扣除分包、转包服务费用。对于物流企业承揽的运输、仓储、包装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四、促进黑龙江省服务外包发展的税收激励措施

(一)适度增加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期限

建议在现有的优惠期限基础上,再适当延长所得税的优惠期限。可以借鉴印度“五免五减半,随后两年减半征收”的做法,尽最大程度减轻服务外包企业的税收成本。待减免税期限结束后,再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其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办其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营期不少于年的,可享受%的再投资退税政策。

(二)合理减免营业税

对于国家鼓励和支持的服务外包行业给予激励,同时尽可能创造公平的营业税政策环境。针对金融保险业服务外包税率偏高的现状,可以先在税率上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扶持,考虑将其税率降低到%,再视金融保险业服务外包的发展适时取消对其征收营业税,同时将金融保险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实行只对增值额征税。

(三)适当调整增值税征税范围

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先扩大到交通运输业、物流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电讯业,再逐步推广到其他外包行业。对服务外包企业为生产经营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示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参 考 文 献]

姚凤民.促进我省服务外包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思考[J].税务研究,()

家政服务的业务范围范文第5篇

1997年12月15日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颁布了《关于发展共同体邮政服务内部市场并提高服务质量的一般规则》97/67/EC号指令(以下简称欧盟指令)。这是近年来欧盟各成员国邮政改革和立法的基础法律渊源。欧盟邮政指令主要涉及政企分开、普遍服务、市场准入以及保证服务质量等内容,欧洲各国邮政行业的制度建设对我国邮政改革和修订《邮政法》都有着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一、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

欧盟指令在序言中指出,在欧盟服务市场分离监管与运营职能有两重目的:一是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二是保证开放市场下的竞争不被扭曲。因此欧盟指令要求每一个成员国都必须设立国家邮政监管机构,该机构与邮政运营者必须“在法律上保持分离,在运作上保持独立。”国家邮政监管机构的职责是保证欧盟指令所规定的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得到履行,并在保障普遍服务的前提下监督竞争规则在邮政行业内的实施。

欧洲各发达国家根据欧盟指令先后修订本国的邮政法,同时改革邮政管理体制设立了独立的国家邮政监管机构。1998年7月西班牙颁布新的《邮政法》规定,最高行政当局直接管理邮政服务,负责全国邮政行业的规划和发展,并批准依法制定的“邮政普遍服务计划”。同时规定邮政监管机构负责向最高行政当局提出邮政业务发展的政策建议,发放邮政业务经营许可证,负责市场监管,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该法律还规定邮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要求警察(或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援助。

英国根据欧盟指令于2000年2月颁布了新邮政法并设立国家邮政管理委员会和省级邮政管理机构。重点保障普遍服务的前提下对邮政业(含快递)实施市场准入等监督管理。

与英国和西班牙一样,德国、法国、荷兰、意大利等欧盟成员国都依据欧盟指令结合本国实际修订了邮政法,同时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设立了独立的邮政监管机构。

二、保障普遍服务方面的制度

欧盟指令关于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实现邮政市场自由化,是邮政改革应当同时达到的两个目的。但是,这两个目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正确处理这一矛盾,在保障普遍服务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开放市场是邮政改革的关键所在,也是法律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普遍服务的范围和标准

提供普遍服务是万国邮联成员国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国家保障公民通信权的义务和责任。欧盟指令规定:“成员国应当保证用户所享有的获得普遍服务的权利。普遍邮政服务应当以一定的质量、以可承受的价格向其境内各点的所有用户永久提供。”

欧盟指令规定,普遍服务的范围至少应当包括:2公斤以内的信函和20公斤以内的包裹的收寄、处理、运输和投递。西班牙邮政规定的普遍服务范围包括:2公斤以内的信函,10公斤以内的包裹。意大利邮政法规定的普遍服务范围包括:2公斤以内的信函,20公斤以内的包裹。

欧盟指令还规定了普遍服务的最低标准:除监管当局认为确属例外的特殊情况和地理条件限制外,普遍服务提供者每周至少要保证5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至少应进行一次收寄、一次投递;根据用户需要,设立一定密度的邮政网点;提供服务不间断;保证服务质量要求;并向用户提供普遍服务的相关信息。如德国邮政法规定全国范围内邮政服务固定网点不得少于12,000个,城区用户在不超1000米之内就享有一个信筒。

(二)保障普遍服务的优惠政策

在开放的市场环境里,邮政企业有着相互矛盾的双重身份,既是承担法定义务的普遍服务提供者(注:普遍服务是政府承担的国家义务),又是邮政服务市场中的一个经营主体。从经济角度看,提供普遍服务必然要发生亏损。因此,必须为邮政企业提供相应补偿, 以免它因代替国家履行义务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邮政补偿主要的三种方式为:一是划定邮政的专营业务或保留业务;二是建立普遍服务补偿基金;三是由法律规定特殊权利或政策优惠条件。欧盟指令对三种补偿方式有较为具体的规定。

1.保留业务。保留业务通常是一些盈利性较强的业务,法律授权邮政企业独家经营。欧盟指令规定,在确保普遍服务得以维持的必要限度内,成员国可以把以下邮政业务划为保留业务:重量不超过350克、且价格不超过一类信件价格5倍的信件,包括快递;在欧美90%以上的一类信件做到次日投递,以及此限度内的跨境函件、广告函件(指向相当数量的收件人邮寄的内容完全相同的广告、促销或者宣传材料。“相当数量”由各国监管当局确定)。

如意大利邮政法规定:邮政保留业务的范围包括:重量不超过350克、且价格不超过一类信件价格5倍的信件(包括快递);此限度内的收件人数量不超过1万的广告函件。此外各级政府行政公务文件和司法文件不限重量也不限资费都属于邮政企业转营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欧洲国家邮政一般都经历了专营到保留业务的三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专营所有信函业务,即没有任何重量和资费限制的专营阶段。第二个阶段大约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进入对函件有重量限制的专营阶段。第三个阶段,即随着欧盟邮政指令颁布到2000年前后才过渡到了既有重量限制,又有资费限制的保留业务阶段。如荷兰直到2000年6月前邮政专营350克以内的所有信函。2000年6月颁布执行新邮政法依据欧盟指令才把专营改为保留业务,在保留函件重量要求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函件资费的限制。之所以有从全面专营到部分专营,再过渡到保留业务的三个阶段,根本上是与欧洲国家整体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产物。

2.普遍服务补偿基金。欧盟指令规定,当一成员国认为普遍服务义务对其提供者构成不公平的财务负担时,它可以建立一个补偿基金。只有属于普遍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才可以从中获得财务资助。该补偿基金应当由一家独立于受益人的实体管理。在遵循透明、非歧视以及成比例的原则下,各国可以要求取得邮政业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交纳普遍服务基金。

西班牙的普遍邮政服务补偿基金的运作较具典型性。补偿基金有三种资金来源:其他邮递业务经营者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年费;当前项资金与普遍服务提供者从保留业务中取得的收入之和仍不足以弥补其普遍服务亏损时,从国家总预算中拨入一笔款项;社会捐赠。

意大利通过立法直接要求进入邮递市场的经营者向财政部门缴纳营业额的1~10%作为普遍服务补偿金,由国家财政再补贴邮政企业。而英国则采取了收取行政许可费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贴邮政企业的方式。如2000年英国邮政获得了4.5亿英镑(约合人民币60亿元)的巨额补贴。

3.特殊权利和政策优惠。英国、德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欧盟各国邮政都享有法定的优惠政策,如西班牙、德国及英国等国家邮政法规定,普遍服务提供者享有以下特殊权利:其保留业务收入免予征税;邮政企业是所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公务文件的唯一法定收寄人;经营国家铁路、港口和机场的公司应当为普遍服务提供者提供普遍服务和经营保留业务提供空间;在某些紧急状态下,作为强制征收的受益人控制一切必要的工厂、设备以提供普遍服务。此外普遍服务提供者还独家拥有以下权利:依法提供信箱服务;任何情况下邮政车辆有优先通行权,邮件在海关可以优先办理结关手续;可以利用公共邮政网络销售邮票及其他邮资凭证,或者通过第三方零售;使用“邮政局”、“西班牙”等字样以及其他表明普遍服务提供者身份的标志。

(三)防止补偿的滥用

向普遍服务提供者提供各种补偿的目的,是弥补因普遍服务固有的非营利特性而产生的赤字,以维持普遍服务。为此,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防止将其用于补贴普遍服务提供者的营利性业务(经营性业务)而造成自由竞争的扭曲。这主要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会计制度加以保障。

欧盟指令确立了帐目透明的会计原则。其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 : 一是,帐目分立。普遍服务提供者必须分别设置保留业务的帐目和非保留业务的帐目;对非保留业务,还要清楚地区分在普遍服务范围之内的非保留业务的帐目和在普遍服务范围之外的非保留业务的帐目。二是,普遍服务提供者应当采用符合特定要求的会计制度。该会计制度应当以连续适用的、客观的成本会计原则为基础,并符合指令所列明的成本分摊方式,以避免不同业务成本之间相互混淆。经营者采用其他会计制度必须符合这些要求,并经监管机构批准。监管机构应当保证有独立第三方实体证明经营者的会计制度合乎这些原则。监管机构还有权要求普遍服务提供者就其会计制度提供必要的信息。

三、市场准入制度

欧盟指令规定,开放邮政服务市场应当考虑如下基本要求:保障普遍服务、维护用户的通信权益,保障通信秘密、邮件运输网络的安全以及数据保护(指用户名址等信息)特别是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定措施都是邮政市场开放的前提条件。因此,指令强调邮政市场开放应当是渐进的、有控制的市场开放,并规定了普遍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市场准入方式。

西班牙邮政法规定,提供邮政服务首先必须根据业务种类分别取得普遍授权或特别授权,要从事普遍服务范围之外的邮政服务,需要取得普遍授权。申请人应当向邮政监管当局说明所要从事的业务,提交文件明确保证满足提供邮政服务所必需的基本要求,并在国家邮政监管机构的《邮政服务公司登记簿》上登记。即可获得普遍授权。在有关信息被正式登记在登记簿上以前,申请人不得从事相关业务的经营活动。登记证书是获得普遍授权的唯一证据,足见所谓普遍授权实际上是行政许可的一种具体形式。要从事普遍服务范围之内的非保留业务,申请者应当向邮政监管机构申请取得特别许可。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中承诺遵守基本要求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要求,并提供证据表明将缴纳普遍服务补偿基金年费。取得特别许可的经营者每年应当向最高行政当局交纳其源自被许可业务的年度总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补偿基金年费。

四、对企业服务质量的保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