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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作业安全方案

水上作业安全方案

水上作业安全方案范文第1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整顿方案

1、棠溪乡、刘街乡、解放乡等有方解石矿的乡镇要成立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并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方解石矿安全专项整顿工作方案。

2、全区所有方解石矿要结合本矿实际制定详细的安全专项整顿工作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由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集中会审。方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生产现状、证照及人员资质情况、开采设计与现行开采方法是否相符合、管理体制情况、多水平及多主体开采情况、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安全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情况、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安全措施及整改意见、整改时间计划、整改资金投入、整改责任人落实等内容。

二、排大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3、各方解石矿立即自行摸排重大安全隐患,对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必须立即停产整顿: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及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开采方法与设计方案严重不符合的矿山;存在多水平并分属不同开采主体(指上下水平由不同的人员承包开采,施工方案年度生产计划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同时开采,以及上下水平未形成生产系统且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矿山;对大面积采空区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矿山;矿井、中段、采场的安全出口数量、位置和设施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矿山;通风、提升运输、排水系统不完善,安全设施不齐全,措施不落实的矿山;矿山开采岩层移动圈定范围内有水体,影响其他矿山、村庄和建、构筑物,而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矿山。

4、对存在上述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必须立即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区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5、针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企业要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企业无能力制定整改方案的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制定。整改方案必须经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审查同意后,企业按“三定”的原则落实整改,整改结束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合格,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并返还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

6、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没有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摸排上报,且3个月内发现有2次或2次以上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仍然进行生产的矿山,由区非煤矿山安全整顿办公室报请区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三、加强技术管理,规范企业行为

7、根据非煤矿山安全整顿工作要求,所有方解石矿山应至少配备1名工程技术人员,一时不能配备的企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人员进行技术服务和指导,双方必须签定技术服务协议。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人员承担该企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8、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开采,现行开采方法与开采方案严重不符合的,必须立即停止开采,由技术服务人员与原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和现场会审,制定符合规程要求的切实可行的开采方法。变动设计方案必须经原设计单位进行调整,并经区安全监管等部门审查。所有矿山必须按规程要求及时测绘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图纸。

9、整治多硐口和多水平生产。硐口的设置以开采设计方案为依据,企业不得自行新增硐口,超出设计外的硐口必须立即自行封闭,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检查验收。多水平生产是指两个以上水平同时开采且上下水平不联通,安全出口不具备,生产系统未形成,强行违章开采的行为。按照上级整改要求,方解石矿开采水平原则上不超过3个,且最上水平只能作为回风水平和安全出口,即生产水平原则上不超过2个,按开采顺序开拓矿量不能满足开采要求时方可开拓下一水平。

10、整治前进式大暴露面积空区采矿法,改变职工长期处于不安全生产环境中作业方式。前进式、大暴露系统开采的企业必须立即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对现有生产水平编制单体开采设计(施工图设计),经区安全监管等部门审查后,在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采掘施工,按规程要求开采。现存大暴露面积空区应根据矿岩的稳固性进行分析论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应按顶板管理要求采取合理措施。人员需要通过空区作业,应设防护隔离通道。

11、整治多主体开采。矿山企业全矿必须实行统一主体开采,对外发包的,承包方应有相应的资质,并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不准多头承包和二次发包,不准以内部计件核算的名义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开采。

四、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

12、企业要按照法规要求提足用好安全费用。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上年度销售收入2%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进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保证安全生产和隐患整改所需的资金投入。

13、企业要按照法规要求完善安全设施。在通风设施方面,要实行地面主扇抽出或通风,逐步改变局扇替代主扇的现象。在供电系统方面,要集约输电线路,逐步淘汰发电机供电,同时要保证备用电源可靠和能力足够。在提升运输方面,要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并符合规程要求,厂内机动车辆必须做到证照齐全。在工业生产方面,要引水源上山,采取湿式作业和洒水防尘措施。

五、强化基础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14、矿长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及安全专项整治负全面责任,对严重违法违章生产行为负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15、矿山负责人(矿长、副矿长、工区负责人、承包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矿山企业必须设立安全机构,每个方解石矿至少配备3名安全管理人员。

16、矿山所有职工进矿必须经矿长审查同意,企业必须按照法规要求对新工人进矿不少于72学时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年度再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非煤矿山还必须按照规定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同时,企业还要按有关法规要求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7、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矿长驻矿时间每月不得少于15天,矿长出差超过3天必须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坚持矿山负责人带班下井工作制度,企业安全员必须跟班现场检查。凡企业正常生产,必须有负责人现场指挥管理,否则不准生产。

水上作业安全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承包商;安全管理

1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水泥企业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主管部门规定,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合法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并将承包商纳入自身安全管理体系,明确从入场选择到完工退场的管理程序,确保安全管理覆盖全过程,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承包商识别

水泥企业常见承包商主要是设备设施安装、调试、检修、维护单位、包装运输、施工单位等。

3承包商安全管理要求

3.1承包商的选择

严把准入关,选择有资质、各项条件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承包商进驻水泥企业。由水泥企业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对拟用承包商进行安全综合能力评估,审核内容包括企业资质能力、相关工作业绩、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合规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安全投入和资源保障情况、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资料完善情况、到厂作业人员是否依法缴纳各类保险、入厂作业人员是否全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等。综合能力审核通过后,承包商方可进入招、投标的程序。

3.2招、投标

通过招、投标流程,对准入企业优中选优,选择工期短、造价低、质量高、信誉好的承包商承接企业项目,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招、投标工作由水泥企业分管负责人组织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人员共同完成。招、投标文件中要求承包商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明确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明确变更后的报备,确定安全管理信息沟通的方法和渠道,施工期间的安全奖惩办法等,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3.3安全管理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水泥企业应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具体内容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与承包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实际,共同协商确定安全管理协议内容和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安全管理协议应把施工资质或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人员参保凭证和体检证明、施工装备和工器具的完好性检查记录、近三年同行业安全施工业绩等材料作为附件备查。

3.4施工安全方案

由承包商基于项目特定风险编制施工安全方案,方案符合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之后,组织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全面交底。

3.5安全教育培训

承包商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作业。由水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级培训,就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事故案例等进行培训;项目属地主管部门负责部门级培训,包括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危险作业管理要求、项目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等内容;承包商负责作业前培训,针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施工方案等内容的培训,所有的培训要进行相应的考核并合格。承包商应将培训记录交到水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3.6开工安全审查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承包商进行开工前安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承包商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并组织施工。开工安全审查包括项目施工安全方案是否经过企业相关部门审查通过;作业人员是否熟悉施工安全方案具体内容和要求;作业人员是否熟悉项目安全风险及相关控制措施;作业人员是否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且齐全有效;设备、工器具是否完好;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配备,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3.7现场管理

企业应将承包商纳入统一安全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明确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要求承包商按照施工安全方案的要求组织施工,落实各项安全控制措施。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指定安全员负责对承包商施工期间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考核,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承包商进行整改。安全员发现承包商作业人员变更后,要求从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在危险性较大或与正在生产运行设备、区域施工或存在交叉作业的情况下,双方应设置专职的安全监护人员。

4评估与续用

水泥企业应制定承包商安全绩效评估制度,在作业过程当中,定期对企业开展安全绩效评定,通过安全绩效评定的方式促使承包商安全管理达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管理协议要求,根据安全绩效评定结果对承包商进行奖励和处罚,形成激励机制,并将安全绩效评定结果作为承包商续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

5结束语

水上作业安全方案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水上作业安全方案范文第4篇

一、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意识较为淡薄。单位领导对特种设备档案管理不重视,没有意识到档案管理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部分技术人员档案管理的意识较为淡薄,随用随取,甚至没有专人负责保管。特种设备档案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思想认识方面不足,企业员工不知道档案管理与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关系紧密,不清楚开展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工作的意义所在。(二)档案管理力量不足。档案管理人员配备不足,部分单位未设立特种设备档案管理专(兼)职岗位,有的单位档案管理人员退休后,没有及时补充,在工作需要时临时指定人员管理档案;人员不固定,岗位变动较快,做不到特种设备档案管理专人负责的规范要求。在档案管理专业方面,很大一部分人员不具备档案管理专业水平,单位长期不安排学习和培训,档案管理人员工作缺乏主动,工作中还存在着不懂不问、不会不学现象。进而导致单位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十分混乱,特种设备检测到期不申请,原始档案遗漏,检测报告丢失的现象时常发生。给企业的安全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三)档案归档不完整。由于特种设备档案管理人员责任心较弱,档案归档不及时不完整,甚至有些没有收集或者是收集后丢失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刚上岗的管理人员业务不熟练,不知及时整理档案,或是整理出来档案不能统一归类,一方面导致许多技术档案积压严重,另一方面档案归档混乱,给档案的查找带来困难。还有一些单位由于历史档案管理不到位,存在着档案断代和断层的情况。个别档案管理人员私自保管档案,不愿意上交集中管理,进而造成档案资料丢失和毁坏。

二、管理特种设备档案的对策

(一)加强培养员工的责任心。首先要提高员工的认识,档案管理属于对人类活动进行记录,从而使人们能够正确地认识并且把握一些客观定律的主要依据。通过管理档案,可以使人们更加清楚自己的过去,并且还能更好地把握现在,最主要的是能够预见未来。因此,必须要认识到档案工作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对其始终要紧抓,不能懈怠,将档案管理这项工作直接列入日程当中。(二)加大培养人员业务素质的力度。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属于档案和其使用者之间的连接纽带。因此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将会对档案管理的水平造成直接的影响,甚至有时会对单位的形象以及安全生产造成极大的影响。所以说,必须要进一步提升相关管理人员的素质,对于档案管理采取科学的方式,并且对档案服务及其安全生产方面进行充分的利用。同时还需进一步提升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可以采取选送档案管理员工去参加档案部门所开展的业务培训,同时还要对其自主学习档案管理方面的知识给予鼓励,并且给其充分的学习时间以及经济方面的补助,使档案管理者实际操作的能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三)做好档案监交工作。不管是对特种设备档案单位管理者交接,还是具体负责档案人员进行交接,都必须要指派专门的负责人进行监交。并且要求负责档案监交的人员必须要做好其自身的工作,遵循其工作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管理档案者在交接时,需要由档案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监交。而大机构的管理者在进行交接时,可以由分管档案工作管理者或者是行政部门安排人员进行监交。并且要求交接的双方必须要在监交人员监督的过程当中去移交以及接收工作,尽量做到账务统一,且手续齐全。

三、结束语

水上作业安全方案范文第5篇

过去的一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档案局工作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全区大局、服务“一个中心、两个基地”建设,扎实工作,在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手段、加大服务力度、增强服务效果,运用档案促进全区各项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05年档案局被评为市档案工作先进单位,“我与共成长征文活动”获市档案特色工作,档案局的一名同志被市档案局评选为先进个人;这一切都凝聚了全区广大档案工作者的辛勤劳动,也得益于市档案局的大力支持和监督指导。成绩已经属于过去,我们要抓住新机遇,谋求新发展,再创新业绩,为此我就年全区档案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把握大局,找准定位,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全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

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将步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同时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的第一个中长时期,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新阶段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任务,为“十一五”期间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头、起好步。佘区长在区委八届八次全会的报告中明确了年全区重点推进的五个方面工作:一是构筑区域经济新优势,加快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二是构筑城区环境新优势,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三是构筑和谐建设新优势,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四是构筑思想政治保障新优势,大力推动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五是构筑党的建设新优势,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目标已经明确,任务更加艰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景更加宏伟;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巩固“十五”创下的大好形势,努力工作,以人为本,继续开创“十一五”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档案工作涉及各个领域和行业,是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在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希望我们的档案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区委、区政府的工作决策和部署,全面了解、准确把握全区工作大局,更加自觉地把档案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之中,进一步找准档案工作与全局中心工作的结合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新形势下的档案工作。要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奋斗目标,形成服务大局的共识和合力,充分发挥档案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优势,夯实基础工作,为全区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全面提升档案工作的水平

做好年的档案工作,要抓住重点,以重点突破带动全局工作上水平、上台阶。我想要突出的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好档案基础业务建设。区档案馆和各单位档案室要按照《档案法》和《市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收集、保管等各项基础工作,并继续将建档工作向全区企业和社区延伸,争取确保全区建设的各个方面、各种载体和各种形式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保存齐全完整、保管安全可靠、管理科学规范,丰富和完善档案信息资源,为全区档案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要重视和改善基础条件,并要依法加强规范和管理,通过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二是不断提高服务全局、服务社会的水平。服务全局是档案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档案工作可持续发展的生命力所在。从某种意义上说,服务全局的水平,体现了档案工作的水平。因此,必须准确把握全区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重点任务,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领导急需的档案资料,主动围绕大局,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各项服务。凡是对推动全局工作有利、与档案工作有关的,都要采取认真、积极的态度,尽可能提供档案资源、档案技术、档案人才等方面的服务,努力延伸档案的服务触角。要增强服务工作的敏锐性、主动性,加强与各工作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各项重点工作的进展和动态,了解对档案信息的需求,积极主动地提供服务。要抓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档案工作,真心实意为广大城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特别是要切实做好公民档案利用的服务工作。要在服务方式上大胆创新,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网络资源,为党政机关、社会单位和老百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档案信息服务。

三是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数字化建设进程。档案信息化建设是政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定不移地抓紧抓实。要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切实抓好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管理。要坚持统筹规划、协调配合,有计划、有步骤地作好档案馆馆藏数字化工作,力争在档案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实质的进展和突破,争取年内档案馆工作现代化评估通过市级二级以上标准。

四是大力加强档案队伍建设。事业要发展,干部队伍是关键。档案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要作好新时期档案工作,成为一名合格的档案工作者,不仅要有坚定的信心、无私奉献的精神,还需要有扎实的业务功底和一定的政策法规水平。因此,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把稳定队伍、提高素质作为事关档案事业长久发展的大计,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提高档案工作者的创新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努力把档案人员队伍建设成学习型和事业型队伍。要注重营造良好的工作风气和氛围,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良性用人机制。

五是高度重视档案安全,切实负好历史责任。确保档案安全是档案工作永恒的主题,全区各级领导和档案工作者必须高度重视档案安全工作,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确保档案万无一失。档案局和各单位要经常开展有关教育,适时搞好培训,强化档案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使各级领导和广大档案工作者深刻认识档案安全的极端重要性,自觉从思想上、行动上把确保档案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全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好档案安全责任制,将档案安全责任到人。要把档案安全作为主管领导、档案人员各项考核的一项指标,鼓励先进。主管领导要定期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发现影响档案安全的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堵塞漏洞;要特别注意档案的防火和丢失。凡是出现问题的单位,要依照《档案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保证各项任务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