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加强水上安全生产意见

加强水上安全生产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强化水上安全监督,防止和减少水上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及《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抓好水上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充分认识水上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我省水系发达,江河湖泊众多,水网分布广泛,现有各类船舶、水上浮动设施近两万艘,随着我省水上运输、旅游业的发展,水路运输、水上作业、水域旅游等水上活动涉及面广,从业人员及参与者众多。水上安全工作是我省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涉水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充分认识水上安全形势的严峻性。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了反水上运输超载、治理“三无”船舶非法运输、运砂船施工船违法违规作业等水上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维护了水上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一些地方对水上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贯彻不力、执行不好;一些货船、渔船、农民自用船随意载客营运,冒险、冒雾、夜航现象时有发生,“三无”船舶屡禁不绝,非法营运仍较突出;一些渡口受利益驱动和侥幸心理影响,超载、人货混装、冒险蛮干、抗拒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水上安全形势仍然严峻。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把水上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得力措施,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工作,努力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水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三)强化水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从事水上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船主及经营人(以下统称水上生产经营单位)是水上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及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承担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水上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所属人员遵守水上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严格落实水上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从事水路运输、渡运、水上游览、渔业捕捞养殖和水上农业作业的船舶,其所有人必须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船舶办理相应手续后可从事水上生产经营活动。所有或所经营船舶长度超过5米的必须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船舶检验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

在通航水域从事水上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载货、载客条件,向交通运输部门海事机构申请办理入籍手续;在非通航水域用于其他用途的船舶,应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手续;从事经营性运输船舶、农用船舶建(修)造的单位,应当符合《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相应级别船厂的标准,并取得工商行政许可和合法经营权。

渔业船舶(机动渔船)必须由船舶所有单位(个人)向有管辖权限的渔政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检验、丈量、核定航行区域和装载定额,发给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准航行;渔船作业,必须持有渔政管理机构发放的渔业许可证和渔船牌照方准捕鱼生产;渔业船舶只能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渔业船舶等农用船舶应喷涂表明用途的醒目标识。

从事经营性运输的码头必须按照交通行业标准,完善安全设施,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开业。

(五)严格落实渡口安全管理。渡口设置、撤销和管理严格按照《省渡口管理条例》、《公路渡口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渡口渡船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具有国家规定的渡船专用识别标志,标明载定客额和安全注意事项;船员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适任证书。

(六)严格落实水域旅游和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水上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旅游区、森林公园、库区及园林区域内水上旅游项目和游览船舶(含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水上摩托、水上餐厅、水上飞机、快艇、漂流船、气垫船等)等设施,按照“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其经营单位或经营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紧急救护制度,保证安全运营。

(七)严格落实水上群众活动安全管理。漂流和水上体育活动举办单位或经营人应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措施,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水上漂流等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应当在活动进行前,报海事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开展经营性水上体育项目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审批;开展公益性水上体育活动(含农村划龙舟比赛等),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三、强化安全监管,切实保障水上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八)各级负有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搞好协调配合,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深化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取缔“三无”(无有效的船名号、无船舶证件、无船籍港)运输船舶,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违法渡运,整治渡运秩序、取缔非法造船、非法采砂行为。

(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积极做好涉水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及本级交通、农业、水利、旅游、建设、体育等部门落实水上安全责任制、加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通航水域内运输船舶(含渡口渡运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港航、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内河交通安全统一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水上运输企业、运输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实施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员考试和发证、运输许可和监督检查;维护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辖区政府报告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情况和问题,提出工作和管理建议;主动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水上安全综合治理活动;建立水上交通安全信息通报与沟通协调机制;参与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农业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和农用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农用船舶(指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船舶、水上浮动设施等)的安全管理,标明用途及登记备案;指导和建立渔业和农用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渔业和农用船舶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整治渔业和农用船舶非法载客等重大安全隐患;开展渔业和农用船舶安全调查研究,向当地政府提出改进渔业和农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渔业船舶、农用船舶(包括无证渔船和无证农用船舶)安全整治工作;重要时期和农忙期间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水域、渔业养殖水域渔业船舶安全监管。负责对渔业捕捞船、养殖渔船、渔业辅助船等渔业船舶(含从事水上垂钓、游乐船舶或浮动设施等渔业船舶)的船舶检验、登记及进出港登记;负责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和监督管理;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国防科工部门负责船舶修造企业行业管理。规范船舶修造企业管理,加强船舶修造企业资质管理,组织开展整治非法造船专项活动,取缔非法造船。

(十三)水利部门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超许可范围采砂并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和采区业主制止可采区超载行为;负责采区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取缔非法采砂。

(十四)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消防监督管理。加强船舶治安、消防监管,监督水运企业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指导开展防火安全演练自救;贯彻船舶治安法律、法规,参与水上安全综合治理和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十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乡(镇)营运船舶的监督管理。对无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四、强化组织领导,着力形成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强大合力

(十六)进一步健全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全省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协调管理的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当地政府负责日常安全管理、综合安全部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行业管理部门实行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水上安全管理格局。

(十七)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县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水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水上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分析水上安全形势,研究制定辖区水上安全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水上安全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建立健全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船舶所有人四级水上安全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经费、技术装备“四落实”,确保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开展;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以政府应急救援组织为中心、以专业应急机构为骨干、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为基础的水上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并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习,提高水上安全应急反应保障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管理,凡辖区内拥有船舶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设置配备船舶管理机构或专职船舶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在通航、通渡水域的沿岸村庄、渡口配备船舶安全管理员,落实渡口船舶、船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村民委员会要督促本村船舶所有人、船员、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证照、保险等有关手续,做到村所辖范围没有无牌证或证件不齐的船舶、船员从事水上生产、运输、旅游、渔业、水上施工等活动。

(十八)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水上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水上安全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和协助新闻单位做好水上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一些违法违规、疏于管理、监督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和严肃批评,提高水上交通参与者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群众在从事水上旅游、水上作业活动中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全社会的水上安全生产意识,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水上安全生产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