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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和养老基金的区别

社保基金和养老基金的区别

社保基金和养老基金的区别范文第1篇

户籍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农村居民,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条(目的依据)

为建立健全覆盖我市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原则和制度模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全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四条(管理主体)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

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和监督,农业、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养老保险费缴纳)

农村居民按以下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参保人,在区(市)县政府按以下5个缴费档次确定的具体档次中选择一档作为缴费基数,按12%费率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5个缴费档次分别为: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20%、30%、40%、50%。具体缴费金额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每年初定期公布。

(二)国务院确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农村居民,其子女参保缴费后,本人可不缴费,享受省政府规定标准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三)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在区(市)县政府按以下5个缴费档次确定的具体档次中选择一档作为缴费基数,按10%费率按年或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5个缴费档次分别为: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20%、30%、40%、50%。每年具体缴费金额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年初定期公布。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按以下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参保人,按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或50%为基数,按12%费率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金额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每年初定期公布。

(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按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或50%为缴费基数,按12%费率按年或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具体缴费金额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年初定期公布。

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参保人履行了耕地保护责任的,可用耕地保护金代缴养老保险费。

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参保人缴费期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经批准可暂停缴费;恢复缴费后,对暂停缴纳部分可以补缴,也可选择降低档次缴费。

第六条(政府补贴)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城乡居民,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后,在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计发养老金的同时,享受省政府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补贴。

(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本人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后,区(市)县政府按本人缴费基数2%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三)国务院确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本人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后,享受省政府规定标准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该缴费补贴低于本人缴费基数2%的部分,区(市)县政府给予补足。

(四)国务院确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农村重度残疾人,区(市)县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区(市)县政府确定。

第七条(个人账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缴费基数8%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省政府规定的计息标准计算利息。

(二)国务院确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享受省政府规定标准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划入本人个人账户。

第八条(养老金待遇)

(一)参保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计算办法见附件),同时发给省政府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补贴。

(二)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具备领取养老金条件。参保人距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按年或按月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参保人距年满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或按月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三)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水平。

(四)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养老金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按死亡当月养老金标准向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养老金作为丧葬补贴。

(五)参保人缴费期间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六)已按《*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领取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原养老金标准不变。

第九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全额转移,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年限分别换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

(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全额转移,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年限分别转换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

(三)农村居民因土地被依法征用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资金)全额划转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养老金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市)县级管理,今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一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可制定实施细则。

社保基金和养老基金的区别范文第2篇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国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向社会成员及所在单位征收社会保险费或通过财政拨款所集中起来,用于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医疗所需的资金。它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个人缴费、企业收费和财政拨款。社保基金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其作为社会成员的“保命钱”和“救命钱”,是关系到社会成员的生存底线与社会稳定。因此,强化市区社保基金统筹和监管,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__市社会保险市区统筹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内容,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保险市区统筹工作,确保社保基金和资产上划移交工作顺利进行,我与学习联系点的同志,共同对新浦区、海州区和连云区(以下简称三区)劳动人事局,截止20__年12月31日的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和审计调查,此次调查为社保基金市区统筹上划提供了依据。现将审计和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20__年三区社保基金情况

20__年度三区的劳动人事局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根据市区统筹方案,社保基金上划后,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管。截止去年12月末,三区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缴费人数分别为31957人、38799人、33015人、20324人、17940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8%、9%、3%、0.5%—2%、0.8%;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的人数分别为8738人、1493人、34人和292人;五项基金社会发放率均为100%。

三区上年社保基金结余22694.48万元,当年收入27224.01万元,当年支出16771.87万元,基金滚存结余33146.62万元。其中:企业养老保险结余18295.58万元、失业保险结余1636.67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结余10638.08万元、工伤保险结余257.35万元、生育保险结余325.40万元、其他社会保险结余1993.54万元。

审计及调查结果表明:三区政府能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社保基金监管,劳动人事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能够做到专款专用,在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基金管理安全,基本上实现了“基本平衡、略有节余”的目标,也符合市区统筹的要求。

二、20__年三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x区自收自支事业养老保险基金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未分账核算。该区自1993年以来自收自支养老保险的收支便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放在一起核算,征缴与发放分别按有关规定执行。截止20__年末参保事业单位在职人员399人,退休153人,每月征收养老保险费约17万元、支付约22万元,每月赤字5万元,不符合社保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

(二) 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三区社保处及医保处截止20__年12月末经费账面反映,固定资产原值总计137.57万元,通过实地盘点,实际在用资产47.36万元、已报废待核销资产价值90.21万元。不符合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三) 往来款清理不及时

某区医保处20__年垫付应由市医保处报销的费用,至20__年底仍挂账未清理,不符合相关规定。

(四) 基金收入入账不及时

某区医保处20__年预收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基金469.86万元挂暂收款未及时记入收入,直至20__年2月才将此款转记收入,不符合社保基金管理相关规定。

三、强化市区社保基金监管的建议

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实施市区统筹,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提高社会保险抵御风险能力、扩大筹资渠道、保障和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整合社会资源、提高服务水平和保障基金安全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让人民群众得实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一)扩大基金筹措渠道,努力增加收入。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做好扩面征缴工作,加大基金征缴力度。要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联系,及时勾通信息,做到应收尽收,收缴及时,不断扩大资金征缴来源。同时要积极探索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渠道,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二)加强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要定期监盘,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三)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各相关部门对基金中发生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进行清理,避免基金损失,切

社保基金和养老基金的区别范文第3篇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协调发展,加快和谐社会建设步伐,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淄政发〔*〕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研究决定,自今年起在全区开展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探索建立覆盖范围广泛、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资金来源多渠道,法制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引导农村居民逐步增强养老保险意识,逐步实现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并逐步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

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益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为辅的原则;坚持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部分积累与部分现收现付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城乡社会保险统筹发展,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相衔接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年在般阳路街道办事处、商城路街道办事处、松龄路街道办事处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2009年总结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2010年在全区推开。

本意见适用于试点范围内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其中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为缴费人员,试点工作开展前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为免缴费人员。

(二)参保办法。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以行政村(居)为单位集中参保。参保人员及参保金额,由行政村(居)集中填报收取,报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处理后,报缴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

(三)资金筹集。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试点期间缴费基数为我区*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

1、个人缴费。按照缴费基数的6%作为个人缴费最低标准。

2、集体补助。集体是否补助和补助比例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3、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为缴费补贴、领取补贴、养老补贴和计划生育养老补助四部分。

缴费补贴。政府对年满45周岁的参保缴费人员每年按缴费基数的2%给予缴费补贴。

领取补贴。参保缴费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政府按当年缴费基数的2%给予领取补贴;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按当年缴费基数的4%给予领取补贴;年满80周岁的,按当年缴费基数的6%给予领取补贴。

养老补贴。免缴费人员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政府按当年缴费基数的2%给予养老补贴;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按当年缴费基数的4%给予养老补贴;年满80周岁的,按当年缴费基数的6%给予养老补贴。

计划生育养老补助。政府对农村独女家庭和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的,给予计划生育养老补助。

政府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财政补贴资金应于次年5月底前拨至新型农保专用账户。

4、缴费人员年满45周岁未按期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可于60周岁前补缴,按补缴当年的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2%)的标准补缴,补缴时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四)领取办法和标准。新型农村保险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可申领养老金,养老金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

1、月领取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

(1)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

(2)月基础养老金分为三个档次:

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月基础养老金=当年缴费基数×(5+基础养老金奖惩点数)%/12

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月基础养老金=当年缴费基数×(7+基础养老金奖惩点数)%/12

年满80周岁的,月基础养老金=当年缴费基数×(9+基础养老金奖惩点数)%/12

(基础养老金奖惩点数=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增加点数-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扣减点数)

2、年满45周岁参保人员未按期参保或中断缴费的,按实际未参保和中断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扣减0.3个百分点。

3、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月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增加0.3个百分点。

4、农村复退军人服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月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增加0.3个百分点。

5、农村独女家庭和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的,给予计划生育养老补助。其中,对独女户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0%,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200%。

6、缴费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缴费本息总额由合法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缴费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死亡次月停发养老金,其个人缴费本息余额由合法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五)养老补贴计发。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免缴费人员享受养老补贴,养老补贴计发标准根据每个行政村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缴费人员当年的参保缴费率确定。

1、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缴费人员参保缴费率不足50%的行政村,本村免缴费人员不发放养老补贴。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缴费人员参保缴费率达到50%不足70%的行政村,对本村免缴费人员按下列标准发放养老补贴:

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免缴费人员月养老补贴=(当年缴费基数×2%)/12

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免缴费人员月养老补贴=(当年缴费基数×4%)/12

年满80周岁以上的免缴费人员月养老补贴=(当年缴费基数×6%)/12

3、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缴费人员当年参保缴费率达到70%的行政村,对本村免缴费人员按下列标准发放养老补贴:

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免缴费人员月养老补贴=(当年缴费基数×5%)/12

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免缴费人员月养老补贴=(当年缴费基数×7%)/12

年满80周岁的免缴费人员月养老补贴=(当年缴费基数×9%)/12

4、农村复退军人服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补贴计发比例增加0.3个百分点。

5、农村独女家庭和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的,给予计划生育养老补助。其中,对独女户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养老补贴实际计发额的100%,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养老补贴实际计发额的200%。

(六)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养老补贴计发比例、计划生育养老补助标准由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七)参保人及基金帐户管理

1、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负责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核算、发放、管理和指导工作;乡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参保人员的管理服务;行政村(居)负责本村(居)保费收缴、养老金发放及参保人员的日常管理。

2、行政村须于每月15日前,上报领取人生存状况,因延报造成的损失,由行政村负责。区农村养老保险处、乡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加强养老金发放和领取人生存状况核查。

3、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中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领取补贴、养老补贴、计划生育养老补助记入统筹基金。政府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年度拨付。

4、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统筹,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统一组织征缴和发放。基金一律纳入本区财政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专户储存基金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5、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发放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6、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同级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7、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8、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乡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各行政村(居)要根据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要求,建立专门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档案,进行编号,分类管理。

(八)与其它养老形式的衔接。试点工作开展前,已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尚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终止缴费,按本办法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年龄后,养老金分别计算、领取。试点工作开展前,已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原养老金继续领取,其中,年满60周岁的另外计发养老补贴,不满60周岁的按本办法规定参保缴费。试点期间暂不办理转、退保手续。

三、组织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各试点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要根据本意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好试点工作。

(二)落实目标责任。建立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对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事、农业、国土、城建、计生、审计、统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乡村农户,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优惠政策,提高农村居民对新制度的认识和参保的积极性。

社保基金和养老基金的区别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养老金;给付风险;因素

1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风险状况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是整个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其他技术历程的晴雨表,它能反映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其他技术操作环节的严密性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给付风险可以分为制度风险和管理风险两类。制度风险是由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所导致的养老金给付与预期目标不一致的风险。管理风险是指社会养老保险在给付环节所产生的风险,由管理不完善和管理缺乏效率而引起。 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的制度风险在实际的操作中主要体现为:①我国养老金替代率实际运行约为80%左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制度设计的替代率偏高,这导致基金给付总额相对偏大,产生高于预期替代水平的给付风险;②退休年龄规定偏低,“低龄退休”现象普遍,与之相反的是人口预期寿命延长趋势,因此产生高于预期支付的给付风险;③行业提前退休,产生制度设计未预期到的给付风险;④在“地方统筹、地方管理”的基础上,部分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未能及时足额发放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存在拖欠情况;⑤由于社会养老保险金随物价或工资增长率的指数调整机制的缺乏和不完善情况,导致长期处于缺乏弹性的较高位给付水平。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的管理风险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主要体现为:①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识别能力有限,许多地区出现了不遵循给付原则的欺骗性申请、“死者”领取养老金、“企业欺骗性冒领”等各种道德风险现象;②管理系统缺少效率,不能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时足额发放,同时还存在错付情形;③由于受地方主义的相关制度规定影响,社会养老保险金未能做到随劳动力的合理配置流动而正常转入或转出,使劳动者在未来退休时领取基本养老金困难重重。

2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风险因素分析

2.1 人口老龄化问题

与发达国家在“先富后老”的情况下遭遇人口老龄化问题相比,我国则是“未富先老”,在经济发展还处于工业化初级阶段的情况下进入老龄化,而且速度很快。这对我国的养老保险给付产生了巨大冲击:离退休职工人数和职工总数的比值不断上升,对养老金的需求越来越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负担越来越重。且养老金给付需求的增长速度快于经济发展速度,对企业和国家财政都产生了越来越难以承受的缴费负担,还进一步影响和阻碍经济的发展速度。

2.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扩面征缴困难、征缴率较低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并未能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普遍较低。有相当部分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游离于养老保险之外。且扩面征缴方面的法律法规尚待健全完善,对不按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和恶意拖欠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人,执法力度也应加强,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扩面征缴的质量还要付出巨大努力。

从管理角度来看,产生社会养老保险给付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不对称诱发的道德风险分析。

尽管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已经逐步实行网络化管理,但却无法完全及时掌握退休职工真实情况,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信息掌握不完全或者获取信息滞后的状况:①退休职工已经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未及时获取信息,可能存在“信息时滞”,在一段时间内有可能发生由别人代领现象;②个别企业虚报退休职工名单,多报人数,致使不受保障的人员非法获利;③提前退休诱发的道德风险:行业部门通过虚报提前退休职工的年龄,将未达到退休年龄规定的职工纳入退休计划。

(2)管理缺乏效率诱发的风险分析。

由于面临着预算约束和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管理一方面是缺乏高效率的管理信息系统,另一方面,经办人员工作积极性和服务意识不强。目前仅上海等部分城市已建立高效率的管理信息系统,在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水平、支付效率等环节产生了重大作用。其他更多地区却并未真正建立起这种对劳动者集工作记录、基金管理、养老服务于一身的信息系统,反映在给付环节上就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能及时到位和发生错付情形。另外,经办人员的工作效率低、服务意识差及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也是产生管理风险的因素之一。

(3)地方主义诱发的道德风险分析。

劳动力流动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途径。可是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过程中,由

于地方主义作祟,却未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更不要说起到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的作用。地方主义倾向致使劳动者的缴费收入不能随劳动力流动而顺利、及时地转入或转出,影响劳动者未来退休金的领取,因此产生未来的给付风险。

3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风险的防范措施建议

(1)完善养老金给付制度,严格养老保险统筹项目,逐步统一给付标准。加强养老金的征缴管理,以及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加强监督,提高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将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编制社会保障预算。

(2)立足保障基本需要,切实降低养老金替代率。我国现行的养老金替代率远远高于发达国家40─50%左右的平均替代率。国际社会保障协会在最低社会保障标准的国际公约中指出,一个人缴费30年,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相当于缴费工资的40%。给付标准与国力的不协调违背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增加了财政的压力,也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可将替代率定为养老金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之比,适当考虑物价指数,有效地控制养老金增长速度,做到退休人员养老给付的绝对值不减或有所增长的基础上,使其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稳步下调,实现养老金替代率的逐步下降。

社保基金和养老基金的区别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借鉴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对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率先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浙江省各市县结合实际情况,设计了富有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杭州、嘉兴和余姚三个城市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办法较为典型。

(一)参保对象。杭州、余姚在参保对象上规定,参保人员须为当地农业户籍。嘉兴规定参保人员须为当地城乡居民,对户籍没有要求。在年龄上,杭州与嘉兴要求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余姚要求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对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人员可一次性缴费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或选择享受由市民政局组织发放的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另外,杭州、嘉兴、余姚三市都明确规定,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有生活保障或其他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人员不列为参保对象。

(二)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在保险基金筹集上,各试点地区均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适当补贴的方法,并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等各类经济组织为农民参保提供适当补助。杭州市的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嘉兴市为上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与城镇收入的平均数。杭州市的个人缴费比例较高,为缴费基数的15%,嘉兴较低,为缴费基数的8%。政府补贴比例上,杭州与嘉兴两市均确定为缴费基数的5%。在缴费方式上,嘉兴按年缴费,杭州可按月、季、半年或1年缴纳。与杭州、嘉兴两市不同,余姚实行个人缴纳、政府兜底的方法,但政府投入不与个人缴费挂钩,市财政每年按不低于上年支付总额的35%作出预算安排,注入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设为15000元、18000元、21000元三档,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选择一次性预缴或分期预缴。

(三)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杭州、嘉兴、余姚三地均对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缴费年限等条件作出规定。其中,杭州与嘉兴均要求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60周岁(不分性别),缴费年限为15年。余姚要求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对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参保人员,杭州将其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财政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嘉兴则允许其申请延续缴费5年,延交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

二、发达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

经济发达地区在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创新了许多可借鉴的模式,除“浙江模式”外,比较典型的还有“苏南模式”、“广东模式”和“北京模式”等。虽然各地做法不完全相同,但其核心内容、基本制度框架具有诸多共性。

(一)参保对象由原乡镇企业职工、农村干部、民办教师、复员军人等为主转变为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为主。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由于纯农户参保没有相应的集体补助,因而,纯农户参保的并不多。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劳动力为主,要求农村各类企业的从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三方分担保险费的筹资机制。这是这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最显著的特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市(县)、乡镇、村分级补助补贴的资金约占一半左右,个人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0%,较好地体现了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激发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三)确立合理的筹资基数和筹资标准,确保农民的养老待遇能保障基本的生活。这些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制定较为科学的筹资数和筹资标准。如,东莞市缴费基数按每人每月400元核定,从2002年起每年递增2.5%,所缴的保险费为当年缴费基数的11%。如果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农民的养老待遇大约能达到40%~50%的替代率。这就克服了旧农保“保富不保贫”的弊端,从而保障参保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四)养老基金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大账户小统筹的模式。如,东莞市规定当年所缴的保险费为当年缴费基数的11%,其中将8%记入个人账户。苏州市规定国家、集体的补助补贴和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由个人全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的90%左右记入个人名下,建立个人账户,10%左右建立统筹基金,并适时为已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农民增发养老金,给参保死亡人员家属发丧葬补助费。

(五)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衔接。这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基本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一致,区别主要在于缴费基数不同。通过调节缴费基数可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因此,这些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通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平台。如,苏州市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明确规定,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职工可直接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具备条件的,先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根据农村各类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调节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并轨。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立法不完善。由于没有出台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专门法规,各地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在制定本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时找不到立法依据,只好各自为政,把办法确定为暂行办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长期性和稳定性。

(二)基金筹集的可持续性不强。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中,一半左右来自地方财政,特别是县、乡镇两级和村级集体积累。在目前地方财政紧张,没有国家和省级财政支持的情况下,养老基金筹集和支付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养老金保值增值困难。目前,养老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是购买国债及存银行。在目前银行低利息时期,养老基金保值困难,增值更无从谈起。以县为单位的基金管理模式在技术层面上也难以使基金保值增值。

(四)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手段落后。以县为中心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分散、运行层次低,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同时,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存在管理手段缺乏、易受当地行政干涉、容易发生道德风险等弊端。.

(五)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接轨难。尽管已确定体制转轨的目标,但并未形成合理的转轨成本筹集与分担机制,能否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把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的养老体系,试点结果是否具有推广性尚待观察。

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意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必须牵头,统一政令,加大推力,协调各方关系,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引导。目前农民收入偏低,城乡有一定差距。为改变这种现状,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投入资金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共同负担的模式,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应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资金支持。

(二)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实现全覆盖,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在农村贫困地区,养老保险必须通过政府的非纳费型社会救助养老金来进行,建立以生活救济和生活资助为主的救济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能达到温饱水平的农村,农民基本生活需求已得到满足,应为这些地区的农民提供养老和医疗方面的基本保障,同时积极进行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农村富裕地区农民收入水平高,思想观念新,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比较高,这类地区可积极实施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试点。

(三)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带来一系列困难,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为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拟定《社会保险法》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一是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地位,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是明确各级财政要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经济社会规划中,逐步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三是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基金性质。四是规定土地被征用的农村居民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征地补偿安置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