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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范文第1篇

我国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证券市场监管严重滞后。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虚假信息、操纵价格、内幕交易、极限投机等方面的问题已经危害到证券市场自身的发展,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在行使职能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头痛医头。方法单一、法规不完善、措施不到位、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充分说明其存在的问题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深入分析,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因此,研究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证券市场监管基础建设包括:法律法规建设、监管体制重塑、市场规律运用、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内容。本文将通过中外证券市场监管的比较分析,来研究探讨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

一、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

现代证券市场监管起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1929年的股票市场大崩溃根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带来了大量的证券发行,同时也带来了整个20年代的经济过热和银行信用的滥用。金融危机和股灾导致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也导致了现代证券市场监管的产生。

大危机后,美国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从立法开始的。现在,证券业是美国最严厉的立法领域,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规范形成了一个覆盖广泛、巨细无遗的完整体系。可分为两个历史阶段:一是30年代关于银行和证券业的立法,以《1933年银行法》、《193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代表,精髓是银行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与管理,将证券市场置于政府的监管之下,强调信息公开。3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的名言:“公开是治疗社会病和产业病的最佳药方,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证券市场立法和信息公开成了证券市场监管的两大法宝。二是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顺应金融发展的要求,从法律上确认了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的原则,结束了30年代《银行法》以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实行功能监管。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由国家统一颁布的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二是由各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1.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分析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有两个:《公司法》和《证券法》。但是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从形式上看是滞后与不完备,从内容上讲则是不能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很多方面存在内容过时或者无法可依的现象,在实际运用中则存在缺少程序性规定、有法不依和有法难行的问题,甚至存在较多的法律法规互不配套、相互矛盾的问题。其原因可归纳为:首先,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在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等很多方面还存在问题,证券市场的实践还不能为立法概括抽象提供应有的深度和广度。其次,我国证券市场立法存在着法理研究和立法经验不足的问题,一些法律条款有明显的法律漏洞,缺乏必要的法理支撑。第三,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改革中设立与发展的,将在深化改革中发展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立法不完善有其客观上的原因。

例如,《公司法》是1996年颁布的,1999年底曾作过一次修订,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在明确企业组织形式、规范企业行为、推进市场经济主体的改革与发展等方面曾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法律规范不完整,存在条款粗疏。内容空缺、缺少必要的程序性规定等问题,在公司行为、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都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规定为五条,完全没有涉及监事会议事方式、表决方式等程序性的内容,目前我国公司实践中出现的监事会普遍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状况,应当说与公司法的不足有直接的关系。第二,对有关权利的实现缺乏必要的救济方式。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涉及众多相关主体的利益,这就决定了《公司法》在调整相关主体间利益关系时,要制定具体有效的法律规范。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设置必要的权利救济措施。我国公司法在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在公司章程违法侵害相关主体权利时,少数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不被董事会接受,董事会、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股东大会决议出现瑕疵,法律缺少相应的救济措施,实践中出现这类情况时,权利人往往投诉无门,从而使公司法规定的权利形同虚设。

再如《证券法》,从提议制定到颁布实施,经历了一个一拖再拖,反复修订的过程,终于出台了,其存在的问题也暴露了,一些条款内容过时,一些条款与其他政策规定又相冲突。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分业管理,在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投资运动等具体规定中,存在明显的相互不配套不协调的问题。

在我国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中,还有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在证券市场的很多领域,法律规范还是空白。如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公司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法等等都暂付阙如。此外,证券市场的法律规范有一个不断修订,不断完善的过程,证券市场在发展变化,新的问题、新的矛盾不断出现,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也必须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作出修订。国外的证券市场立法已经经过这样的历史过程,我国现在则正处在对证券法、公司法作出修订最为迫切的时机。

2.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与行业自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分别制定。中国证监会是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各种规章制度由其制定;证券行业协会是自律机构,制定有关自律的各种规章制度;证券交易所不仅仅是一个证券交易市场

,也是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及证券交易的各项制度;证券商则制定内部风险管理的制度。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对证券市场机构、证券市场行为进行着全方位的规范。

例如,2001年为中国证券监管年,中国证监会有 19个制度办法先后出台。内容涉及对证券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与合规监管;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和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新股发行。证券交易;亏损公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等。这些规定、办法和指导意见,涵盖了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在规范市场。防范风险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所有的证券行为都可以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的现实则是,在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各种法律是最高层次的。最重要的,却既不健全又缺乏可操作性,而各种规章、制度、办法则相对要全面完整一些。

3.健全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制度的措施

(1)加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渤》《投资顾问或咨询法》等法律的制定,填补我国证券市场法律的空缺,健全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

{2)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对已有的《证券法》《公司法》进行修订,以增强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商的权限职责,对所有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办法等进行清理、修订、完善,以确保其与法律规范的配套,以及实践中的可运用性和权威性。

(4)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使各类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者懂法、守法。

二、监管体制的重塑

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体制,监管框架由三个层次构成:一是设立专门的政府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进行监管;二是自律性监管;三是社会监管。图 1可以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框架:

从监管体制方面来分析,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表现在:(1)证券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不够明确协调;(2)在证券监管体制、监管机构设置、职责划分等方面不完整明确: (3)在政府机构监管与自律监管方面,更多地依赖政府机构监管,且存在监管缺乏权威性、独立性,监管不规范运动式的监管多于持之以恒前后一贯的常规监管等缺陷;(4)在自律监管方面,缺乏合适的制度安排使之有约束力、行之有效;

(5)未能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

如何健全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改变分业监管模式,建立混业监管体制。在重新确立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方面,我们要综合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从整个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及金融监管的高度及证券监管的目标来考虑证券监管的体制,从保障证券监管的效率。促进市场的发展来考虑证券监管的机构设置及职权划分。

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是混业经营,这是不容置疑的,与之相应的监管体制应是混业监管,这是摆在世界各国金融监管者面前的共同课题。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明确的分业监管模式。今年设立了银监会,银监会根据授权统一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为保证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方面的超然地位,将货币政策制定、执行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开,这是必要的。但从金融监管方面来讲,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构成了真正的三架马车体制,这与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不符。我们需要选择的是:成立金融监管局,把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作为监管局的下属机构;或者仍保留现在的三足鼎立的体制。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会有差异,多重监管机构分别监管业务交叉的不同金融机构,必然导致一定的混乱。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有利于我们确定统一的监管目标,进行统一的权责划分,提高监管的效率。

2.从机构、业务两个方面来划分不同监管者的监管对象与范围,明确监管者的职责与权利。对中国证监会要明确其监管的市场机构与市场业务活动,确定哪些方面是该管、可以管好的,哪些方面是不该管。也管不好的,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保持市场的活力,促进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这对我国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尤其重要。

3.在证券监管方面更多地发挥自律机构的作用。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提供制度方面的保证,为自律监管发挥作用提供一个良好环境。

4.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对证券市场的社会监管包括社会媒体、投资者,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等多方面。财经媒体是为广大读者、包括投资者服务的,而监督从来都是其最重要的基本职能。市场参与者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也非常重要,成熟的市场上总有相互对立的利益主体,相辅相成,相克相生,各种利益主体、各方的分析师和媒体一起形成强大的市场合力,推动了市场透明度的提高。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社会监管曾经发挥过很好的作用,如蓝田集团的问题因为社会监督而被揭露。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如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市场服务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包庇造假者;如市场参与者相互勾结,形成“买卖一家”的垄断局面等。因此,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首先要规范其行为,其次要保证其发挥监督作用的渠道畅通。

5.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对监管者实施监管,是规范证券市场监管行为、保证监管措施行为的合规合法、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

三、市场规律运用

证券市场是一种市场机制,证券市场监管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从而促进并保障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不是替代市场机制。

根据有效市场理论,证券的价格是其价值的反映,证券价格不可能长期偏离其价值,当证券价值被高估的时候,卖出证券的行为能使其价值回归;当证券价值被低估时,买入证券能使其价格上升。市场运行。市场发展能纠正市场的无效性,证券市场有自我稳定机制。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有实证研究得出结论,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弱效市场,虽然如此,我们不能否认证券市场运行中市场规律的作用。过去我国的证券市场的每一步发展都是行政力量促成的,今后证券市场则应更多地顺应市场规律来发展。对于各类证券市场机构,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竞争和强化信息披露,以完善市场机制。

发达国家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要强化政府的作用,增强行政的力量。我国则不同,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要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市场规律,是要实现监管方式手段的市场化。这是由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特点决定的。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

各国证券市场在运行中表现出来的问题具有共同性,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世界性的课题,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和市场风险在国家间的传递,使得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更为必要。国际证监会组织于1983年成立,现在共有来自81个国家的134个会员机构。

国际证监会组织于1998年5月制定了证券监管目的和原则,包括有三项目标:保护投资者原则(基本原则),确保市场公平和有效透明(核心原则),减少系统风险。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制约跨国界的欺诈、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2)协调资本充足度要求,加强对跨国金融联合企业的监管合作,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3)建立证券跨国发行和 上市的统一的信息披露及会计标准,降低发行与上市的运行成本和管制成本,促进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配置。(4)协调解决信息技术和电脑网络发展对国际证券监管带来的新挑战,以维护全球证券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5)降低国际清算风险,保证国际证券市场运行的安全性、流动性,维护全球市场一体化和市场的运行效率。

对于我国来说,加强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控制风险,特别是控制风险在国际间的传递;二是可以促进我国证券监管的规范化、国际化、现代化,这一点更为重要。

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是做好证券监管的前提条件,它决定证券监管的目标取向,规范证券监管的方式方法。完整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高效的监管体制,有效的市场机制和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必能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黄运成,申屹,刘希普。证券市场监管:理论、实践与创新[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范文第2篇

我国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证券市场监管严重滞后。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虚假信息、操纵价格、内幕交易、极限投机等方面的问题已经危害到证券市场自身的发展,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在行使职能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头痛医头。方法单一、法规不完善、措施不到位、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充分说明其存在的问题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深入分析,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因此,研究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证券市场监管基础建设包括:法律法规建设、监管体制重塑、市场规律运用、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内容。本文将通过中外证券市场监管的比较分析,来研究探讨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

一、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

现代证券市场监管起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1929年的股票市场大崩溃根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带来了大量的证券发行,同时也带来了整个20年代的经济过热和银行信用的滥用。金融危机和股灾导致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也导致了现代证券市场监管的产生。

大危机后,美国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从立法开始的。现在,证券业是美国最严厉的立法领域,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规范形成了一个覆盖广泛、巨细无遗的完整体系。可分为两个历史阶段:一是30年代关于银行和证券业的立法,以《1933年银行法》、《193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代表,精髓是银行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与管理,将证券市场置于政府的监管之下,强调信息公开。3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的名言:“公开是治疗社会病和产业病的最佳药方,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证券市场立法和信息公开成了证券市场监管的两大法宝。二是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顺应金融发展的要求,从法律上确认了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的原则,结束了30年代《银行法》以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实行功能监管。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由国家统一颁布的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二是由各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1.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分析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有两个:《公司法》和《证券法》。但是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从形式上看是滞后与不完备,从内容上讲则是不能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很多方面存在内容过时或者无法可依的现象,在实际运用中则存在缺少程序性规定、有法不依和有法难行的问题,甚至存在较多的法律法规互不配套、相互矛盾的问题。其原因可归纳为:首先,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在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等很多方面还存在问题,证券市场的实践还不能为立法概括抽象提供应有的深度和广度。其次,我国证券市场立法存在着法理研究和立法经验不足的问题,一些法律条款有明显的法律漏洞,缺乏必要的法理支撑。第三,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改革中设立与发展的,将在深化改革中发展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立法不完善有其客观上的原因。

例如,《公司法》是1996年颁布的,1999年底曾作过一次修订,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在明确企业组织形式、规范企业行为、推进市场经济主体的改革与发展等方面曾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法律规范不完整,存在条款粗疏。内容空缺、缺少必要的程序性规定等问题,在公司行为、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都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规定为五条,完全没有涉及监事会议事方式、表决方式等程序性的内容,目前我国公司实践中出现的监事会普遍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状况,应当说与公司法的不足有直接的关系。第二,对有关权利的实现缺乏必要的救济方式。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涉及众多相关主体的利益,这就决定了《公司法》在调整相关主体间利益关系时,要制定具体有效的法律规范。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设置必要的权利救济措施。我国公司法在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在公司章程违法侵害相关主体权利时,少数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不被董事会接受,董事会、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股东大会决议出现瑕疵,法律缺少相应的救济措施,实践中出现这类情况时,权利人往往投诉无门,从而使公司法规定的权利形同虚设。

再如《证券法》,从提议制定到颁布实施,经历了一个一拖再拖,反复修订的过程,终于出台了,其存在的问题也暴露了,一些条款内容过时,一些条款与其他政策规定又相冲突。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分业管理,在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投资运动等具体规定中,存在明显的相互不配套不协调的问题。

在我国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中,还有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在证券市场的很多领域,法律规范还是空白。如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公司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法等等都暂付阙如。此外,证券市场的法律规范有一个不断修订,不断完善的过程,证券市场在发展变化,新的问题、新的矛盾不断出现,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也必须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作出修订。国外的证券市场立法已经经过这样的历史过程,我国现在则正处在对证券法、公司法作出修订最为迫切的时机。

2.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与行业自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分别制定。中国证监会是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各种规章制度由其制定;证券行业协会是自律机构,制定有关自律的各种规章制度;证券交易所不仅仅是一个证券交易市场,也是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及证券交易的各项制度;证券商则制定内部风险管理的制度。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对证券市场机构、证券市场行为进行着全方位的规范。

例如,2001年为中国证券监管年,中国证监会有19个制度办法先后出台。内容涉及对证券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与合规监管;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和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新股发行。证券交易;亏损公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等。这些规定、办法和指导意见,涵盖了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在规范市场。防范风险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所有的证券行为都可以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的现实则是,在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各种法律是最高层次的。最重要的,却既不健全又缺乏可操作性,而各种规章、制度、办法则相对要全面完整一些。

3.健全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制度的措施

(1)加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渤》《投资顾问或咨询法》等法律的制定,填补我国证券市场法律的空缺,健全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

{2)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对已有的《证券法》《公司法》进行修订,以增强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商的权限职责,对所有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办法等进行清理、修订、完善,以确保其与法律规范的配套,以及实践中的可运用性和权威性。

(4)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使各类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者懂法、守法。

二、监管体制的重塑

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体制,监管框架由三个层次构成:一是设立专门的政府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进行监管;二是自律性监管;三是社会监管。图1可以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框架:

从监管体制方面来分析,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表现在:(1)证券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不够明确协调;(2)在证券监管体制、监管机构设置、职责划分等方面不完整明确:(3)在政府机构监管与自律监管方面,更多地依赖政府机构监管,且存在监管缺乏权威性、独立性,监管不规范运动式的监管多于持之以恒前后一贯的常规监管等缺陷;(4)在自律监管方面,缺乏合适的制度安排使之有约束力、行之有效;

(5)未能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

如何健全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改变分业监管模式,建立混业监管体制。在重新确立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方面,我们要综合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从整个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及金融监管的高度及证券监管的目标来考虑证券监管的体制,从保障证券监管的效率。促进市场的发展来考虑证券监管的机构设置及职权划分。

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是混业经营,这是不容置疑的,与之相应的监管体制应是混业监管,这是摆在世界各国金融监管者面前的共同课题。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明确的分业监管模式。今年设立了银监会,银监会根据授权统一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为保证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方面的超然地位,将货币政策制定、执行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开,这是必要的。但从金融监管方面来讲,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构成了真正的三架马车体制,这与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不符。我们需要选择的是:成立金融监管局,把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作为监管局的下属机构;或者仍保留现在的三足鼎立的体制。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会有差异,多重监管机构分别监管业务交叉的不同金融机构,必然导致一定的混乱。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有利于我们确定统一的监管目标,进行统一的权责划分,提高监管的效率。

2.从机构、业务两个方面来划分不同监管者的监管对象与范围,明确监管者的职责与权利。对中国证监会要明确其监管的市场机构与市场业务活动,确定哪些方面是该管、可以管好的,哪些方面是不该管。也管不好的,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保持市场的活力,促进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这对我国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尤其重要。

3.在证券监管方面更多地发挥自律机构的作用。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提供制度方面的保证,为自律监管发挥作用提供一个良好环境。

4.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对证券市场的社会监管包括社会媒体、投资者,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等多方面。财经媒体是为广大读者、包括投资者服务的,而监督从来都是其最重要的基本职能。市场参与者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也非常重要,成熟的市场上总有相互对立的利益主体,相辅相成,相克相生,各种利益主体、各方的分析师和媒体一起形成强大的市场合力,推动了市场透明度的提高。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社会监管曾经发挥过很好的作用,如蓝田集团的问题因为社会监督而被揭露。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如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市场服务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包庇造假者;如市场参与者相互勾结,形成“买卖一家”的垄断局面等。因此,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首先要规范其行为,其次要保证其发挥监督作用的渠道畅通。

5.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对监管者实施监管,是规范证券市场监管行为、保证监管措施行为的合规合法、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

三、市场规律运用

证券市场是一种市场机制,证券市场监管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从而促进并保障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不是替代市场机制。

根据有效市场理论,证券的价格是其价值的反映,证券价格不可能长期偏离其价值,当证券价值被高估的时候,卖出证券的行为能使其价值回归;当证券价值被低估时,买入证券能使其价格上升。市场运行。市场发展能纠正市场的无效性,证券市场有自我稳定机制。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有实证研究得出结论,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弱效市场,虽然如此,我们不能否认证券市场运行中市场规律的作用。过去我国的证券市场的每一步发展都是行政力量促成的,今后证券市场则应更多地顺应市场规律来发展。对于各类证券市场机构,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竞争和强化信息披露,以完善市场机制。

发达国家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要强化政府的作用,增强行政的力量。我国则不同,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要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市场规律,是要实现监管方式手段的市场化。这是由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特点决定的。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

各国证券市场在运行中表现出来的问题具有共同性,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世界性的课题,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和市场风险在国家间的传递,使得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更为必要。国际证监会组织于1983年成立,现在共有来自81个国家的134个会员机构。

国际证监会组织于1998年5月制定了证券监管目的和原则,包括有三项目标:保护投资者原则(基本原则),确保市场公平和有效透明(核心原则),减少系统风险。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制约跨国界的欺诈、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2)协调资本充足度要求,加强对跨国金融联合企业的监管合作,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3)建立证券跨国发行和上市的统一的信息披露及会计标准,降低发行与上市的运行成本和管制成本,促进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配置。(4)协调解决信息技术和电脑网络发展对国际证券监管带来的新挑战,以维护全球证券市场的稳定和秩序。(5)降低国际清算风险,保证国际证券市场运行的安全性、流动性,维护全球市场一体化和市场的运行效率。

对于我国来说,加强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控制风险,特别是控制风险在国际间的传递;二是可以促进我国证券监管的规范化、国际化、现代化,这一点更为重要。

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是做好证券监管的前提条件,它决定证券监管的目标取向,规范证券监管的方式方法。完整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高效的监管体制,有效的市场机制和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必能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黄运成,申屹,刘希普。证券市场监管:理论、实践与创新[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范文第3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体系

Abstract:This paper comes up with the directions to strengthen and improve our securities market supervision system based on researching the subjects of the stock market supervis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security market,supervision system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10)06-0073-04

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包括监管体制重塑、法律法规建设、市场规律运行、证券监管的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具体来说,要求进一步加强股指期货软硬件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股指期货健康发展;重视对投资理财实证研究;健全新股发行上市机制;推动B股、基金、权证、债券市场与A股市场联动平衡发展;加强法制建设,纠正非法行为,维护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利益;进一步完善中小板,为创业板的正式推出创造有利条件等,这些任务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健发展面临的长期选择。本文将通过对证券市场监管内容的分析,研究探讨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方式与途径。

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与体系建设

对证券市场进行严密监管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历史性必然选择。从理论上讲,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市场失衡与信息非对称,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显得尤为必要。证券交易的虚拟性与实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根本不同、证券市场巨大的利益驱动、价格的巨幅波动以及市场波动对实体经济运行造成的巨大影响,也决定了国家必须对证券市场进行严密的监督管理。

现代证券市场监管起始于二十世纪30年代。之后,加强市场监管是从立法开始的。现在,证券业是最严厉的立法领域,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规范形成了一个覆盖广泛、巨细无遗的完整体系。其精髓是商业银行和证券业分工合作基础上的经营与管理,将证券市场置于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下,强调信息公开。立法和信息公开成了市场监督管理的两大法宝,并从法律上确认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原则。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由国家统一颁布的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二是由各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一)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分析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有两个:《公司法》和《证券法》,二者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形式滞后、不完备,内容也不能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求,在很多方面存在内容过时或者无法可依的现象,在实际运用中则存在缺少程序性规定、有法不依和有法难行的问题,甚至存在较多的法律法规互不配套、相互矛盾的问题。这是因为:首先,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在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等很多方面还存在问题,市场的实践还不能为立法概括抽象提供应有的深度和广度。其次,我国证券市场立法存在着法理研究和立法经验不足的问题,一些法律条款有明显的漏洞,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第三,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改革中设立与发展的,其过程中贯穿着创新与完善,立法不完善有其客观上的原因。例如,《公司法》是1996年颁布的,1999年底曾作过一次修订,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在明确企业组织形式、规范企业行为、推进市场经济主体的改革与发展等方面曾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法律规范不完整,存在条款粗疏、内容空缺、缺少必要的程序性规定等问题,在公司行为、治理结构等方面都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规定为5条,完全没有涉及监事会议事方式、表决方式等程序性的内容,目前我国公司实践中出现的监事会普遍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状况,应当说与公司法的不足有直接的关系。第二,对有关权利的实现缺乏必要的救济方式。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涉及众多相关主体的利益,这就决定了《公司法》在调整相关主体间利益关系时,要制定具体有效的法律规范。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设置必要的权利救济措施。我国公司法在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在公司章程违法侵害相关主体权利时,少数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不被董事会接受,董事会、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股东大会决议出现瑕疵,法律缺少相应的救济措施,实践中出现这类情况时,权利人往往投诉无门,从而使公司法规定的权利形同虚设。再如《证券法》,目前一些条款内容陈旧,或与其他政策规定相冲突。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分业管理、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投资运动等具体规定中,存在明显的相互不配套不协调的问题。

在我国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在证券市场的很多领域,法律规范还是空白。如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公司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法等等。此外,证券市场的法律规范有一个不断修订、不断完善的过程,证券市场在发展变化,新的问题、新的矛盾不断出现,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也必须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作出适当的修订。国外的证券市场立法已经经过这样的历史过程,我国现在则正处在对《证券法》、《公司法》作出修订的紧迫时机。

(二)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与行业自律规则由中国证券会、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分别制定。中国证监会是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市场监管的各种规章制度;证券交易所不仅仅是一个交易市场,也是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及证券交易各项具体的制度;证券商则制定内部风险管理的制度。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对证券市场机构、证券市场行为有全方位的规范功能。

随着中国证券监管制度的逐步完善,中国证监会有多个制度办法先后出台。内容涉及对证券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与合规监管;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和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新股发行、证券交易、问题公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证券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证券行情分析等。这些规定、办法和指导意见,涵盖了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在规范市场、防范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知,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所有的证券行为都可以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的现实则是,在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各种法律是最高层次的,但仍存在法律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而各种规章、制度、办法则相对要全面完整一些。

(三)健全和完整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制度的措施

1. 加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或咨询法》等法律的制定,填补我国证券市场法律的空缺,健全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

2. 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求,对已有的《证券法》、《公司法》进行修订,以增强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 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协会职能。证券交易所、证券商的权限职责,对所有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办法等进行清理、修订、完善,以确保其与法律规范的配套,以及实践中的可动作性和权威性。

4.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各类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者懂法、守法。

二、重塑证券监管体制

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体制,监管框架由三个层次构成:一是设立专门的政府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进行监管;二是自律性监管;三是社会监管。

从监管体制方面来分析,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证券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不够明确协调;二是在证券监管体制、监管机构设置、职责划分等方面不完整明确;三是在政府机构监管与自律监管方面,更多地依赖政府机构监管,且存在监管缺乏权威性、独立性,监管不规范,运动式的监管多于持之以恒前后连续的常规监管等缺陷;四是在自律监管方面,缺乏合适的制度安排使之有约束力;五是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

为此,应从以下几项措施入手,健全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一)改变分业模式,建立混业监管体制

在重新确立我国的证券监管体系方面,要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借鉴香港的经验,从整个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及金融监管的高度及监管的目标来考虑监管的体制,从而保障监管的效率、促进市场的发展来考虑证券监管的机构设置以及职权划分。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是混业经营,这是不容置疑的,与之相应的监管体制应是混业监管,这是金融监管面临的共同课题。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明确的分业监管模式。自从设立了银监会以后,银监会有权统一管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为保证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方面的重要地位,将货币政策制定、执行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开,这是必要的。从金融监督管理方面来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构成了真正的既独立运行又相互协调配合的体制。四套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会有差异有分工,多重监管机构分别监管业务交叉的不同金融机构,有利于我国明确的监管目标,划分权责利范围,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与水平。

(二)从机构、业务两个方面来划分不同监管者的监管对象与范围,明确监管者的职责与权利

对中国证监会要明确其监管的市场机构与市场业务活动,确定哪些方面是该管、可以管好的,哪些方面是不该管、也不好管的,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保持市场的活力,促进市场的改革与创新。这对我们这样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尤其重要。

(三)在证券监管方面更多地发挥自律机构的作用

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提供制度方面的保证,为自律监管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的市场与舆论环境。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

对证券市场的社会监管包括社会媒体、信用评级机构、投资者、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等多方面。财经媒体是为广大读者,包括投资者服务的,而监督从来都是其最重要的基本职能。市场参与者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也非常重要,成熟的市场上总有相互对立的利益主体,相辅相成,相克相生,各种利益主体、各方的分析师和媒体一起形成强大的市场合力,推动了市场透明度的提高。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社会监管曾经发挥过很好的作用,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如不同证券市场服务机构发挥作用时有过于强调自身利益的现象,忽略了自己应尽的义务,缺乏社会责任感。因此,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首先要规范其行为,确保监管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其次要保证其发挥监督作用的渠道畅通。

(五)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

对监管者实施监管,是规范证券市场监管行为、保证监管措施行为的合规合法、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三、充分运用市场规律

证券市场是一种市场机制,证券市场监管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从而促进并保障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不是替代市场机制。

根据有效市场理论,证券的价格是其价格的反映,证券价格不可能长期偏离其价值,当证券价值被高估的时候,卖出证券的行为能使其价值回归;当证券价值被低估时,买入证券能使价格上升。证券市场运行、市场发展能纠正市场的无效性,有自我稳定机制。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我们不能忽略证券市场运行中市场规律的作用。过去我国证券市场的每一步发展都是行政、立法等力量促成的,今后证券市场则应更多地顺应市场规律来发展。对于各类证券市场机构,要么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竞争和强化信息披露,以完善市场机制。

发达国家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要强化政府的作用,增强行政的力量。我国则不同,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要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市场规律,是要实现监管方式与手段的市场化,这是由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特点决定的。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区域合作

证监会组织制定了证券监管目的和原则,包括三项目标:保护投资者原则,确保市场公平和有效透明,减少系统风险。证券监管区域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制约跨区域的欺诈、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2)根据资本充足率要求,加强对区域金融联合企业的监管合作,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3)建立证券区域发行和上市的统一的信息披露及会计标准,降低发行与上市的运行成本和管制成本,促进资本在全国范围内的有效配置。(4)协调解决电脑网络相关的信息技术发展对证券监管带来的新挑战,以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和健康稳定的发展。(5)降低清算风险,保证证券市场运行的安全性、流动性,维护全国市场一体化和市场的运行效率。

加强区域合作,可以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控制风险,特别是控制风险在区域间的传递;可以促进我国证券监管的合理化、规范化、现代化。

加强基础建设是做好证券监管的前提条件,它决定证券监管的目标取向,规范证券监管的方式方法。完整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高效的监管体制、有效的市场机制和证券监管的区域合作,必然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高效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黄运成,申屹,刘希普.证券市场监管:理论、实践与创新[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周小川.中国资本市场导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

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范文第4篇

证券监管是证券市场管理机构以消除由于市场机制的失灵而对整个社会所造成的负面效应为目的,以经济、政治、法律等机制为手段,在证券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采取规划和组织、协调和控制等各项活动的过程。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20世纪90年代初的时期内,股票只是限制在少数地区的试点企业发行,证券监管是由地方政府主要负责的形式,证券市场处于区域性试点阶段,这一阶段被称为我国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1992年开始,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成立。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被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了此项工作,并且对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实行了垂直领导,形成了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这一阶段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工作从地方监管转移到了中央监管,从各地各部门的分散监管转移到了中央的集中监管,这是一个重要的转变过程。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的发展时间较短且不成熟,仍存在着很多问题。不断出现的虚报利润、操纵股市、欺诈上市等违反证券市场规范的现象,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虽然证券监管部门不断出台各种法规、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加大整治力度并严肃处理了一批违规操作的公司和机构来规范证券市场,但是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来看,这些惩治效果并非十分理想,证券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和质量的提高势在必行。 一、我国证券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配套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尽管近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我国初步形成了中国证券法规的基本框架,证券法律体系趋于完善,但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却并未得到实质性的改善。正如2005年8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十八次会议上《证券法》的全面修订,虽然在原主体框架上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证券法》的不完备,但48条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仅有4条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条款。这说明证券投资交易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明确,对权力被侵害时的救济规定也并不完善,这种法律上的忽略必然造成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过轻、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弱效化、最终难以有效监控和遏制此种违规行为的现象。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证券市场又出现了许多新的诸如关系企业收购和资产重组的法律问题、“大小非”在无企业基本面支持下的减持套利等现行法律法规无法解决的问题。 (二)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 我国相关法律虽然明确了证监会在国家证券市场中的监管地位,但证券市场存在着监管主体较多的显著特点,除了中国证监会之外还存在着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等多个涉及证券业务的行政部门,并且各部门还存在着部门之间权利重叠、监管主体多元化等重大问题。这些问题必然造成证监会缺乏权威性、监管权力分散等严重不利于监管反应速度和监管效率充分发挥的因素。另外,中国证监会的监管目标并不明确,为了维护证券市场准则的良性运行,证券市场的涨跌反倒成为证监会最为关注的重点和中心,由于市场变化的滞后性,往往是证券市场发生重大风险之后,证监会才能做出相应的反应。 (三)自律监管较薄弱 自律管理是以证券交易所为中心而建立起来的。我国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均实行会员制,是非盈利性的法人。全国的证券商为这两个交易所的会员,接受这两个证券交易所各自制订的自律性规则,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虽然明确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但是证券交易所在实践中并非能够有效地发挥自律监管作用。这一缺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证券交易所对于监管范围的不明确。如暂停或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等很多自,依照《证券法》是由交易所直接决定,不再由证监会决定或者由证监会授权交易所决定;证券上市交易申请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不由证监会核准。但是上述情况授权不明确。另外,对证券公司违法违规操作行为的调查和处罚权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都是存在的,并且并未明确规定具体操作问题,这就更容易造成监管措施的多次重复实施或监管责任的相互推诿。第二,交易所治理结构受政府干预较为严重。与英美地区不同,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要由官方的规划和筹办而设立,如理事长和副理事长都是证监会提名而设置的。从《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可以看出,证监会同时决定了总经理的设置。证券交易所内部由于政府的直接介入,会员制或公司制的治理结构就无法真正建立,独立性也无法得到保证,自律监管最终难免成为一句空话。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 《证券法》应有的条款细致、内容公平的特性说明了它是一部统一的权威性立法,而且是便于操作的法律责任制度。依法治市是证券市场规范化的前提,而要做到依法治市必须要有法可依。因此,完善与证券市场监管有关的证券立法,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备性与配套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的增强等方面都具有时代的紧迫性,从而真正促进相关法制内容的时效性、可行性和权威性。比如,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代表人在选定以后,要代表股东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时都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征得其同意,这在股东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很难实现,即便实现,也要付出极高的成本。所以,相关法律法规应简化诉讼环节及规定。我国的《证券法》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具体规定什么样的行为将处以多少罚款及期限,如果逾期没有履行又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二)强化证监会的核心地位和工作重心 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证监会的独立性和公平性问题是重点解决的问题。证监会的负责对象除了国务院和被监管对象,还必须首先对法律和投资者负责,这就要求监管权力的独立性和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来作为根本保证。然而,由于国务院对证监会的直接领导,国务院承担的职能在证券市场实际运行中难免会影响监管权的行使,证监会的独立性也必然无法实现。因此,建议对证监会的机关性质从行政管理体制上开始改革,把证监会从其他行政部门的干扰中解放出来,成为直接隶属权力机关的独立监管主体,改变以往隶属行政机关的事业单位的现状。另外,要使证监会成为准立法权、执法权、准司法权集于一身的统一和独立的证券监管机构,从机构的设置、人事任免、职责、制度回避等方面保证证监会的独立性。证监会应该具有绝对权威的监管地位,形成真正的独立监管主体。证监会的工作重心应该是增加证券市场的宏观管理,减少对市场的参与程度。在政府的监管和市场宏观调控机制的作用下,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监管的职能和权力,依托市场机制,使证券市场的发展迅速找到切入点和平衡点,保障市场的平稳和协调,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以证券业运行的高效率和创新能力来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p#分页标题#e# (三)加强自律监管力度 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有待进一步的加强。首先,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应该在证券市场的实际运营中进一步明确。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监管组织进一步在2005年的《证券法》中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性质和地位进一步提高。证券交易所必须有充分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彻底改变证券交易所对政府监管的过分依赖状况,使其成为真正意义的自律监管组织,才能更好地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履行监管的职能。第二,在上市问题上赋予交易所更大的权力。新《证券法》第48条规定“申请证券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第50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中国证监会在新《证券法》中被赋予发行审核证券的责任,而证券交易所负责上市审核,并且规定了证券上市的条件和上市条件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之间有所差异,这就使证券上市更加市场化,不同的证券交易所之间才能形成良性竞争。由此看来,新《证券法》赋予了证券交易所对证券的上市核准,这就必然强化了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

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范文第5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 证券监管 证券法

国内外证券市场一般是由证券经营机构和上市企业及各类市场参与者和市场投资者组成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关系证券市场能否正常运行,为了更好地发展证券市场,更好地维持证券市场的秩序,应具有与之相应的法规和法律。为此,必须要规范和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律及证券市场的有关制度。必须建立建全证券市场惩戒机制、证券市场援助机制、证券市场纠纷解决机制、证券市场威慑机制,最关键还要建立建全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机制,本文将从制定保护投资者的法律和制度、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及加强对证监会立法权行使的行政监督等方面加以论述,说明健全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对发展证券市场的重要性。

1 证券监管法规制度必须保护投资者利益

要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在制定证券监管法制时要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要,司法体系要具有处理复杂证券案件的足够经验;同样必须保持正直诚实的工作作风,并且允许集中证券市场众多投资者诉求的集团诉讼方式或其他类似方式,法律和制度应让民众有机会发现问题。

1.1 建立财务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应被独立审计,法律应规定范围广泛的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会计和审计规则制定机构应胜任其职,并具有制定良好规则的意愿并保持规则的独立性先进性。会计和审计制度应对证券市场投资者及时披露真实而完整的信息,满足证券市场投资者对证券投资信息的需求。

1.2 中介机构的信任度。证券法或其他法律能让会计师承担相应的投资者责任风险,中介机构的信任度在证券交易中所起的作用也是很关键的,会计师应该拥有技能和经验,这样会计师就会顶住客户要求不严格审计或者不作不利披露的压力。这样就会对中介机构的信任度起到不利的影响。若会计师支持虚假或有意误导的财务报告。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的交易行为,因为投资银行业的声誉取决于向投资者销售的证券价格是否过高,投资银行业应具有调查证券发行人的丰富经验,如果投资银行销售了披露虚假,误导性信息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证券律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声誉,确保公司发行文件与信息披露规则一致的丰富经验,对所有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完全平等。证券法或其他法律让投资银行承担足够的投资者责任风险,迫使投资银行顶住客户要求进行有利披露的压力,以提高中介机构的信任度。

1.3 追究披露虚假信息公司的责任。在证券交易中,对蓄意披露虚假信息以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及有关人员要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证券法或其他法律应明确规定内幕人士蓄意误导证券投资者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证券法或其他法律应明确规定对披露虚假或误导信息的公司和内幕人士追究责任并对其进行其他民事制裁。股票交易所应制定有效上市标准,并能通过对违反披露规则的公司处以罚款或予以摘牌来实施这些标准。

1.4 证券市场的透明度。要公开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时间、数量、价格,确保证券交易规则中证券市场“透明”,禁止操纵交易价格的交易规则应真正执行。

2 明确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

证券监管机构对发展证券市场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法律上讲,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应有地位尚未确立。价格发现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功能之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投资者获取及时准确的信息,提高市场信息有效性,是证券市场发挥价格发现功能以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的基础条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监管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重要地位,确保在执法过程中合理性和合法性及畅通性。通过以上制度建设给投资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信息环境,使股东能够通过股价变动迅速了解公司信息,及时对管理层责任履行情况作出评价并采取相应行动,从而加大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力度,激发管理层努力提高治理水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监管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但《证券法》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未作明确指定,上述情况表明,监管主体地位的真正确立,首先必须从法律上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我国立法部门应把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名称用专门的条款加以明确。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证券监管机构在执行监管职能的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这一点对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来说尤为重要。

3 加强对证监会立法权行使的行政监督

应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体、程序和备案等进行全面规定,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国务院主动或应申请审查的范围。增加国务院应有关机关和公众的审查建议而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时限规定。加强对证监会立法权行使的行政监督,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强化证券市场监管,加强和改善对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的监督,当前我国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在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使其成为证券市场投资主力的同时,按照市场规律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来规范和约束机构投资者行为,他们能够在一个有序的环境下进行市场操作,抑制市场操纵和内部交易等不当行为,提高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真正成为公司治理的有效监督主体。

参考文献:

[1]柯湘.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立法权问题研析,财经理论与实践,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