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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法律事务专业方向

中职法律事务专业方向

中职法律事务专业方向范文第1篇

关键词:律师;法律援助;职业趋向;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4-0259-02

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构建,需要制度、政策、政府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多重配合,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律师的职业特点和职业身份,决定了其必然成为法律援助实践的主体和法律援助创新的主体,如何进行良好的职业规划,树立科学的执业理念,实现高效地法律服务,不但影响着律师职业的演进,而且直接制约中国法治进程。

一、律师法律援助职业趋向的价值界定与国际比较

1.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主体地位无可替代。律师法律援助主体地位是法律所决定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对律师在公诉人出庭公诉案件中的三种情况应给予法律上的援助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中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支持律师行使辩护职能所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其提供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及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等方面的便利条件等。可见律师作为法律援助的主体地位是法律所决定并赋予的。同时,律师作为当代法治社会中公平正义与人权保障的重要标志,具有维护社会成员个体利益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双重职能。在针锋相对的诉讼过程中,律师的介入,更是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对完善国家的司法制度,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以上职业使命的顺利实现,必然要求肯定和加强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职业的独立性,也由此奠定了法律援助是律师执业的一个重要方向。

2.律师在法律援助中职业趋向的专业化。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职业视角,更多的是出于一种义务而非主动性的职业选择。在统计调查数据和案件分类上,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职业方向,还没有进入律师职业选择的主流视角。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选择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向就是从事专业的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作为专业性的职业方向。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对欧美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

英国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提供者主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与法律服务委员会签订法律服务合约的律师事务所,这类主体承担了法律援助中的大部分工作。特别是在《接近正义法》施行后,将全新的法律援助合同引入了英国法律援助体制中,以便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活动,保证服务质量。只有通过法律服务委员会质量认定,并与之签订法律援助合同的律师事务所,才能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1]。通过这一做法,从政府层面到律所层面,对法律援助服务的重视和投入,就使很多律师将法律援助作为职业方向,成为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因为在成为专业性法律援助律师后,不但在经济利益上能够得到保障,其职业价值也得到了肯定与尊重。第二类,是法律服务委员会直接雇佣的公设辩护人,也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服务委员会同样会对公设辩护人进行严格质量控制,设定一定的质量保证标准,并且要求其受法律服务委员会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制约,以帮助其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务。这一法律援助服务形式的存在,也使得这一类律师会将法律援助作为职业趋向 [2]。与法律援助委员会对法律援助案件的高标准、高质量要求相对应的,是其同样为法律援助服务提供了高薪酬,法律援助服务不再是免费和低报酬的代名词,运用市场的经济手段来引导律师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其职业专项。

参照英国经验可以发现,律师在将法律援助服务作为职业趋向时,受到两个重要因素的影响,一个是对律师职业价值的判定与尊重,另一个便是具有法律援助服务的良好外部环境。只要具备以上两方面条件,必然会吸引越来越多的职业律师投身到法律援助服务中,进而实现法律援助服务的专业化。

二、法律援助服务的职业化发展与路径优化

法制社会的深入发展,要求法律援助事业在广度与质量上的突破,随着中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实现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路径优化:

1.逐步完善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服务提供立法依据。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援助工作之所以能得到比较快速的发展,与这些国家非常注重制定并不断修改有关法律援助的立法密切相关。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明确了政府所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阐明了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和职责、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条件、程序及资金来源,使法律援助活动更加符合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法治精神的内在需要。

中职法律事务专业方向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职法律教育 实践教学体系 构建与实施

[作者简介]陈习知(1965- ),男,湖北潜江人,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及未成年人犯罪。(江苏 南京 211188)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6-0158-02

近年来,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办学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危机与困境:一方面,该专业的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严峻,部分学校甚至危及专业的生存;另一方面,有关用人单位急需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却无处可求。为适应社会对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新需求,增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的竞业能力和就业机会,就必须调整和变革以教师为主体的传统教学模式,更新教学理念,积极倡导和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以基层法律事务的岗位操作技能为导向和目标,基于相应职业岗位的实际工作过程及其对职业能力的具体需求,进行理实一体化的教学。

一、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就业岗位群和人才培养目标

结合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育教学的性质和要求,通过对部分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取向进行调研和分析,参照基层法律实务工作的业务内容和具体流程,确立当前法律事务专业的主要职业岗位(群)有:(1)律师助理。具备客户沟通能力、记录与分析案件事实和性质的能力、常用法律文书写作的能力。(2)书记员。具备口头表达与交流能力、快速记录或录入汉字能力、熟练使用办公设备并简单维护能力。(3)企事业法律文员。具备语言表达及沟通协调能力、书写、笔录和计算机文字录入能力、商务(法律)文书写作与处理能力。(4)社区法律工作者。语言表达及沟通协调能力、心理及行为矫正能力、法律咨询与服务能力、社区矛盾调解和处理能力。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可以定位为面向基层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法律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学生应具有与法律事务专业相适应的专业文化水平与素质、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具备较强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能够协助执业律师进行诉讼与仲裁、从事基层司法机关的文字速记与速录、帮助企事业单位撰写有关法律文书及公文、开展社区矫正及社区法律服务等专门性工作。

据此,文章认为应该构建法律事务专业实践体系,该体系强调法律实际操作,注重法律运用能力培养,由具体实践教学内容及管理、评价和保障等环节组成。

二、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内容

以社区矫正业务活动为例,通过实地调研,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员的主要工作内容及操作流程为:矫正对象接收、行为及心理矫正执行、矫正对象监管、矫正对象考核及奖惩、矫正解除。与此相适应,社区矫正员需要掌握的相应职业技能主要有:与矫正对象的沟通及相关当事方的协调、矫正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矫正文书的制作与填报、矫正对象行为与心理矫治方案制订与实施、矫正对象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备案、矫正对象行为及心理进步状况或变化考评、矫正解除的条件认定及申报等。这些技能既有一般性事务工作普遍需要的共性能力如沟通与协调,又包含极具专业性的特殊技能;既有针对性较强的专项技能,又有要求较高、内容丰富的综合技能。可以说,这是多数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职业岗位在职业技能要求方面的共同属性。针对岗位职业技能的共同属性,以便于教师组织实践教学的具体操作过程为依据,基于理实一体化的教学理念,按照实际工作进程和工作内容要求,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内容可以分为课内实践教学、仿真实践教学与全真实践教学三个方面。

1.课内实践教学。任课教师主要通过专业知识传授,引导和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和理解法律,让学生养成良好的法律思维习惯和树立忠于法律、坚持正义的法律信念及品格,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一般性专业技能,如在“社区矫正实务”课程的课堂教学过程中,即应该有针对性地创设单项训练项目,培养或提高学生的沟通协调、档案管理等技能,为下一步仿真和全真实践教学的开展奠定坚实的专业功底。

2.仿真实践教学。实践就是借助一定的软硬件条件和设施,模拟相对真实的实训环境,结合预订的实训主题(项目),让学生在特定的角色扮演中完成实训过程、培养实践技能的教学活动。一般而言,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以及法律文书制作、法律咨询与服务、文字录入等非诉讼法律服务和公证、调解、仲裁、社区矫正等准司法法律服务内容都可以按照理实一体化的要求进行仿真实训。在仿真实践教学过程中,经过教师事前充分指导后的学生独立走进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模拟法律服务工作室、模拟调解室、模拟矫正工作室等模拟实训场所,通过选择典型案例或素材,分组扮演或体验不同角色,直观感悟不同职业岗位及不同工作过程或阶段对职业技能的具体要求,一定程度地学习运用法律思维分析实际问题、用法律方法解决实际问题。如社区矫正员工作流程中的矫正对象接收、矫正档案建立与管理、矫正方案制订与实施、矫正效果考核与评价等,都可以在模拟矫正实训项目中体验和完成。可见,仿真实训项目应具有一定的综合性,能够较为系统地体现和反映某一职业岗位特定的职业技能要求。因此,教师从模拟项目设立及模拟活动开展的全过程均应当予以现场指导和点评。当然,高水平的仿真模拟法庭及以此为依托的系列模拟实训是目前学校利用自身有限的法律教学资源培养学生综合法律职业技能的最有效、最便捷的方式。

3.全真实践教学。包括法律诊所教育、实际面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用人单位见习、毕业顶岗实习等内容。在这一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校外实训基地,如基层人民检察院、基层法院或法庭、派出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司法所、社区等,在法律执业者或相应岗位实际工作者(学生所在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的全面跟踪指导下,让学生完全融入具体的实际工作岗位业务的操作过程中,检验、锤炼和进一步培养与提升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这一阶段是学生亲身实际体验法律执业过程和执业角色。就社区矫正的全真实践教学而言,除毕业顶岗实习外,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即可以通过协议,定期轮流选派法律事务专业高年级学生以见习身份到街道司法所进行矫正业务方面的针对性实习,同时力所能及地协助所在实习单位整理矫正档案、制作矫正文书、调查走访矫正对象等。“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让学生依靠法律援助组织、法律服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从而进行法律实务锻炼。法律援助是一项助弱扶贫、有效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很有积极和进步意义。高职法律事务专业高年级学生可以在学校专业老师或校外指导教师(主要是律师)的指导下,通过与当地有关法律援助机构联系和配合,积极参与办理相关法律援助案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既能一定程度缓解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严重短缺的局面,又能最为有效地培养学生职业情感、提升职业基本技能和综合职业素质。

随着高等职业法律教学体制改革的深入,需要专门人才的行业或单位,可采用合作办学或者委托办学的方式,同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建立“订单式”人才培养关系,充分利用用人单位与学校人才培养资源的优势互补性,与学校联手共同培养所需的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实现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实际应用的有机结合。

三、基于工作过程的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运行保障

1.实践教学管理。实践教学管理是学校建立正常实践教学秩序、保障实践教学规范化进行、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从实践教学管理的具体内容来看,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实践教学计划管理。实践教学计划就是根据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结合职业岗位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与技能要求,确定实践教学具体项目,并制定相应的实践教学课程标准。该课程标准要对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课程的主要内容(项目设置)、目的要求、进行时间、教学形式或手段、实施过程中所需的软硬件条件、实施过程完结后的学生能力考核办法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2.实践教学评价。教学评价是学校教学主管部门衡量教师教学质量、保障和促进教师提高教学水平的一种常规而有效的方法。一方面,从学生是实践教学活动的主体和教学培养对象来看,应该首先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学生学习状况评价体系。法律事务专业的仿真实践教学和全真实践教学都要加强指导和管理,否则学生容易“放羊”。因此,每次实践教学过程专业指导教师都必须做好记载并撰写实践总结,作为评定学生实践成绩及学科综合成绩的依据。另一方面,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针对教师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可以说,教师是将学生领入职业之门的第一任“师傅”,学生将来在职业岗位上的“手艺”如何,与教师这个领进门的首任“师傅”显然密切相关。因此,学校既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制定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各个环节具体明确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并通过文件形式使之制度化,检查督促教师严格规范执行;同时,还要建立一套系统的考评教师实施实践教学状况或成效的评价制度,如同行评价教师指导过程、同行评价学生实践能力水平、学生评教、实习实训单位反馈等。

3.实践教学保障。实践教学的具体实施需要有一定的时间、人力、经费、场地、设施等条件作保障。概括而言,要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水平,把实践教学真正落到实处,主要需要处理好一个关系、满足一个要求、提供相应的硬性保障。所谓“一个关系”就是要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基于工作过程的实践性法律教学是实现高职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对传统“满堂贯”法律教学模式的变革。因此,在应用型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中就必须保证有一半以上的实践教学课时。“满足一个要求”就是讲实践性法律教学对任课教师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要求。担任实践性法律课程教学的教师,必须要有法律实践经历和实际业务经验;除了在课堂传授专业理论知识外,还要传授职业岗位技能和技巧,自身确有能力把学生岗位实践操作技能的培养作为其教学的直接目的。总之,从事法律教育的人,本身不了解法律实务,就不可能培养出了解法律实务、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学生。

创建布局合理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是基于工作过程进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必要硬件保障或客观基础。一般情况下,越是相对真实的法律实践环境就越能较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因此,学校应加大投入积极规范地建立健全校内外实践基地。校内实践基地主要包括模拟法庭等仿真实训室、速录实训室、法律咨询与服务工作室等。校外方面可通过协议或合作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与学校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法庭、基层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司法所、监狱、法律援助中心、街道社区等部门或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从而构建起能够与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知识能力体系和就业岗位群相衔接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系统。

[参考文献]

中职法律事务专业方向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职 ;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就业方向及情况

我国的法律工作者分为三类: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国家对他们有统一的执业要求,统一的职业准入考试,在所有法律工作者中专业要求是最高的;半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包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仲裁员,各个行业有各自的职业准人条件,就法律专业素质而言,一般要比第一类低,但是又具有本行业的一些特殊要求;非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包括人民调解员、基层治安保卫人员,一般不需要专门的法律知识,虽然近年来国家也对他们进行过长短不同的法律培训。这三类法律工作者都是我国法律工作者的组成部分,但是他们职业化的程度不同,分别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法律需求。

中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就业方向主要为非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法学类专业毕业的专科生就业情况并不乐观。近年来, 根据部分学校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 通过走访、问卷调查、座谈、学生社会实践等形式, 法学毕业生在其选择职业发展方向时, 大多数选择与“法”相关联的新型就业岗位,根据其个人性格特点、专业特长, 选择在企业、公司的商务部任职,他们的专业知识在商务合同的签订、谈判维护企业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身的价值也在实际应用中体现出来。同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展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基层乡、镇、村、社区对具备相关法律知识以及调节能力,同时能够忍受基层工作闲杂繁琐法律工作人员需求很大。他们一般处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小城市、县城、乡镇、社区, 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 条件艰苦, 收入较低,一般本科或者高职高专法学毕业生较少考虑。但由于大量的法律纠纷发生在基层, 从法律的作用和实效发挥上来讲, 基层特别需要法律工作者以热情的笑容、熟练的法律知识为农民和社区居民提供人性化的法律服务。因此, 我们应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 对该专业的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调整。

二、中职法律事务专业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就业形势严峻

每年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的数量超过10万人,越来越多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国家和毕业生个人面前的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2002年的数据,国务院部委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就业率为77%,在全部214个专业中排在第187位,2002年以后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更加严峻,2005年成为垫底的专业。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作为法学中专毕业生出现在社会中,其就业受到来自法律行业高学历高标准职业化以及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人数居高不下的双重压力下显得格外严峻。

(二)法律职业的关系模糊

就我国的情况看,法律职业一般分为四种,即法律辅助事务型、法律执行型、基层法律实务型和法律技术型。笔者在此提到的法律职业主要是指法律辅助事务型。然而,现阶段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在促进法律职业方面,一直存在严重的偏离。概括说来,其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中职法律事务教育没有成为中职生通往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第二,中职法律事务教育并不以法律职业需要的人才作为明确的培养目标;第三,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没有自觉地贯穿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第四,中职法律事务教育缺乏应有的法律职业实践。

(三)实践性不足

长期以来,所有的法学教育都有一个特点,即:“我们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没有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剖案例的能力,我们的法律教育也许教给学生诸多的法律解释的概念,但却没有教给他们使用法律解释的技巧。”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他们只是单纯地硬搬、硬套法律条文,而对案件的具体情形缺乏全面的分析,应对突发事件、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欠缺。而且中职生由于年龄和心理不成熟,在面对职业环境和问题时更加显得措手无策,三年中职学习似乎对他们的工作起效不大。

(四)教学目标不明确

长期以来,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被划归为“德育”范畴。《职业道德与法律基础》与《哲学与人生》等中职公共课统称为“德育课”。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呈现“德育”属性。然而,这种属性归属缺陷明显: 1、容易导致概念混乱。“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内涵不同,外延也不存在重合,将“法律教育”归属“道德教育”范畴,令人费解。2、容易导致教学目标混乱。法律基础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尊重和遵守法律的公民。道德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品格高尚、对社会负责的公民。两者目标不同。将“法律教育”归属于“道德教育”,容易让施教者教学目标混乱。

三、中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

中职院校应根据不同的专业特点设计人才培养活动的具体方案。人才培养方案亦即专业培养方案, 它一般包括教学计划、课程体系和课程教学大纲三部分。笔者认为, 针对中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定位应是: 律师助理、书记员、基层社法律工作者以及社区、乡镇等的法律工作者。因此, 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当是: 培养具有高尚的法律伦理道德, 有宽厚扎实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有较强的说、写能力, 能够较好地为地方法制建设服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同时,结合学生警体相关课程的严格要求,使得学生通过三年的专业学习和系统训练,学生达到“六个一”法律人才培养目标, 即有一身刚正不阿的正气、有一个雄厚扎实的专业功底、有一种适应社会的实践能力、有一副思维缜密的雄辩口才、有一手运用文字的熟练技能、有一副制敌自卫的矫健身手。

四、中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修订教学计划,整合课程体系

1.合理设置法律专业课程。

由于中职学生的心理生理和基础知识的限制,结合中职学校特点,法律课程设置可以分为专业课、警体课、拓展课。(1) 专业课主要根据中职学生不同年级挑选适合其学习理解的法律课程以及相应的文化课程, 是学生成绩的主要来源, 是保证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理论的主要阵地, 是保证学生法律专业学习质量与规格的主要途径。(2) 重视警体课。通过体能、制敌技巧和安全防卫等的培养与训练,使得学生有强健的体魄。(3)完善拓展课的设置。让学生根据自身的爱好和特点及社会的需求等, 选择自然科学、社会人文科学等方面的知识,不断优化他们知识结构, 拓宽他们的知识面和技能, 满足学生的个性、爱好、兴趣、特长等。

2.合理选择课程内容和教材。由于教学时间短、中职生学习能力较低,而我国法律体系庞杂、法律知识繁多,确定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并非易事。要遵循两个原则: 1、目标原则。根据中职法律基础教学目标来确定教学内容。2、对象原则。根据中职生的特点和需求确定教学内容。他们知识基础较差、学习理论知识能力低、容易接受实用性和操作性较强的知识。因此,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应该做到三点: 易懂、实用、有趣。根据中职学生的特点,一方面, 我们要在坚持传授法学基础理论的同时, 结合国内现行法律、法规与政策,引导学生进行理论与实际结合的尝试, 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应变能力。另一方面, 我们要在所有课程的安排上, 紧跟法学发展的客观实际, 及时增加新的内容, 以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而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为中职学生设计一套符合中职学生的法律专业教材,这样能与高职高专、本科法学教育相区别,满足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知识需要和学习特点。

3.注重课程功能和方法。根据 “六个一”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 我们要着重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动手能力, 开设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实践性的特殊专业课程。①开设公、检、法、律师、法律顾问及其他与法律工作有关的职业道德教育课程, 以培养学生的“一颗公心”, 使学生具有较高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②在司法文书课程和法律逻辑学课程之外, 开设语文课、辩论与演讲方法课、速记课、律师实务、法律修辞学等课程, 并要求各专业课程任课教师布置旨在提高学生文字表达能力的作业( 专题小论文、案件分析报告或读书报告等) , 为学生创造更多的训练文字表达能力的机会, 练就学生的“一支硬笔”。要将学生培养成书面表达好, 逻辑缜密, 能够快速、准确、流畅、简明、规范、熟练地制作法律文书及各种现场笔录的法律职业人才。③为铸造学生“一张铁嘴”, 在语言学习方面, 应开设普通话、地方通用语言、典型方言和一般的院校方所在地邻近国家语种的训练课程。比如: 在同学之间结组进行“传”“帮”“教”活动, 邀请相关专家作专题讲座, 与当地居民共同生活。同时, 开设讲授辩论与演讲方法和技巧的课程, 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④注重学生警体课的学习,可在课程中安排散打,擒拿格斗等相应内容,培养学生强健体格。

4.实践教学应注重落实理论联系实际。(1) 改变过去那种法学实践教学依赖于法学理论教学的状况, 构建一条从一般应用基本技能到法律专业应用技能的培养主线, 突出操作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2) 在安排实习基地上, 要选择那些学生参与操作条件好, 动手机会多的地方, 创造条件, 让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尽可能到公、检、法、司各部门以及基层社区轮转一圈, 让学生了解各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3) 在确定实习内容方面, 要从增强学生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意识, 提高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入手, 制定严密的计划、可行的措施, 以加强实习的效果。

(二)推进教学改革

1.革新教学观念。要求教师树立“以学生为主体, 以培养学生主动发展为中心”的现代教学理念,尊重学生自主学习的权利, 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 激发学生的创造能力。

2.变革教学内容。要求教师压缩教学内容的总量, 要重点讲授各门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以及难点、疑点、重点。在给学生理解、消化和思考知识的余地的同时, 让学生有时间广泛涉猎课外知识; 要适当增加法学学科的前沿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 通过有一定的学术观点和学术动态的介绍, 让学生及时掌握法学的最新发展动态及其学术成果; 要加强理论联系实际, 培养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加强学生的职业技能。

3.创新教学组织形式与方法。教师应结合法律课的特点多采用引导式、启发式教学等形式, 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 还应要求教师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和需要, 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 将课堂讲授与讨论式教学、模拟法庭式教学、案例式教学、观摩式教学等方法有机结合, 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活动, 使课堂教学实现从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过程向以学生为中心的主动学习过程转变。

4.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法律专业要求每位教师时时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教学的各个环节, 教学中进行德育渗透。特别是中职学生正处于各种观念混淆的年龄段,教师应当抓住时期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如刑法课教师在讲授刑法学时, 通过实例说明任何人犯罪都必然受法律制裁, 司法人员更不能贪赃枉法、自毁前程; 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任课教师则强调程序公正的重要性, 让学生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

5.积极开展活动。积极开展一系列学术活动, 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术氛围, 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例如: 举办法学专题讲座; 开展“每月一庭”活动; 不定期地举办各种形式的演讲比赛、法学辩论擂台赛、朗诵比赛等活动; 邀请著名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社区调解员等到学校, 与法学专业学生进行座谈, 就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以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实现思想与思想的撞击, 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等。

参考文献:

[1] 时红霞. 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构建 .教育与职业.第5期.总第537期2007年2月中.

[2] 朱景文. 中国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化分析.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

[3] 杨善铭. 公民教育视野下中职法律基础教学改革与创新――从美国公民法律教育属性看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改革. 济南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4月第2期( 总第 91 期)

[4] 丁华宇.法律职业化背景下中国法学本科教育. 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21期.总第95期.

中职法律事务专业方向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 法学教育 职业能力 培养模式

21世纪最热门、最受青睐的职业中包括律师、法官、法律职业者。这些都为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提供了契机,因而许多高职院校设立了法学相关专业。但目前我国高职法学教育尚存在着教育理念滞后、教学方法陈旧、课程体系混乱、实习流于形式、教材脱离实际等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高职院校的法学毕业生将无力参与社会的竞争。那么,高职法学教育该如何打开局面,开拓一条生存之路呢?这无疑给我们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提出了一个崭新而紧迫的课题。

高职教育的目标就是培养实践能力强、能够迅速投身岗位的毕业生,实践是实现其教育目标最直接的途径。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近年来通过完善课程体系、加强实践环节,对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我国高职法律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

1、教育理念滞后,阻碍了高职法律教育的发展

高职法律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学校若一味地追求就业率,鼓励学生早就业,甚至办理预就业,就将教育变成了买卖毕业证书。因为就业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下一年的招生指标,在这样的氛围下,学校忽视了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加之应试教育理念的影响,不重视个人特长、能力、综合素质的养成,使得许多学生法学基础薄弱,动手能力差,社会责任感不强,没有团队精神,无法适应社会生活。

2、教学方法陈旧,不能适应市场法律人才需求

我国高职法律教育大多用传统的教育方法和模式,教师是教学的中心,学生是被教对象,课堂上教师讲授,学生台下听讲,师生之间缺乏必要的讨论和交流。教学的目标大多是教师完成预定教案,学生记完上课笔记为圆满。学生很少发表自己独到的见解,往往害怕自己的观点与教师相左而通不过考试。这种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走向社会时,便会发现原本明确的法律规范存在大量的伸缩余地,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现实问题,显得手足无措、无所适从。

3、课程体系混乱,缺少技能训练方面的课程

高职法学教育出现的时间不长,课程的设置还处于探索阶段,许多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安排往往是普通高校本科体系和课程的压缩,基础理论重视不够。据了解,部分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压缩法理学、法制史等基础理论课程门数、课时,增开了民商法实用性课程,甚至出现了国家颁布一部法律学校就开设一门相应法学课程而紧随立法指挥棒的奇怪现象。同时,忽视了相关学科知识的教育,很多高职院校不重视学生的文史哲教育,甚至不开设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的政治学、经济学、证券、保险等选修课程,没有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这样的结果既达不到学术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又形不成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特色,学生理论功底浅,动手能力差。

4、实习流于形式,达不到职业能力培养的目的

现行的高职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流于形式,无论是校内实践课程还是学生毕业实习都急需完善。以往学生毕业前夕由学校统一安排去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学校负责监督管理。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公、检、法等部门难以安排更多的实习学生,个别高职法律院校便以资金保障不足为由,不再统一联系实习单位,而是鼓励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允许学生去任何一个单位实习。到底在哪里如何进行的实习,学校及指导老师的安排几乎是流于形式。

5、教材脱节老化,影响了法学教育效果

我国高职法律教育尚未准确定位,高职法律院校一般是专科,专科毕业生就业的压力很大,法学专科毕业生既没有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也没有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资格,将来的生存问题使一些高职法律院校教师人心不稳。虽然一些学院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编写了一些教材,但是这些教材或多或少有一些摘抄本科教材的痕迹,甚至一些院校仍用本科教材,其内容根本不能突出高职的特点,适应不了市场的需求,跟不上法制建设的步伐。即使是一些新编的高职法律教材,教师们也没有进行专门的培训,不知道给学生讲多少内容,没有真正理解“够用”的内涵。

二、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面对高职法律教育的这些现实问题,通过市场调研,调整专业方向,找准学生就业对应岗位,完善课程体系,大力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学生职业能力,在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实践。

1、课堂教学,践行职业行为导向模式

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结合自身专业特点,课堂教学中大力推行职业行为导向教学法,遵循职业教育的基本目的,贯彻和落实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文化管理的基本理念,在教学中始终突出“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将学生推到台前,教师退到幕后,大量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法、角色转换法、案例教学法、头脑风暴法、辩论式教学法等职业导向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要求在案例中学会思考、学会分析,调动了学生自觉学习的积极性,为理论联系实际找到了结合点,使理论课教学更加切合学生的特点,夯实了职业技能培养,锻炼了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在模拟教学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全力承担整个流程的全部具体事项,从案例的选定、角色的分工与演练、法律文书的撰写到模拟法庭的组织与实施、案卷的整理归档、模拟法庭的总结等活动都由学生完成。 在这些具体的职业行为训练中,学生收集、筛选、处理资料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关系处理能力、语言表达及逻辑思维能力、实际动手能力等各方面的职业能力都得到了提高和锻炼。辩论式教学将辩论全面引入到法律专业的学习过程中, “以学生为主体”,将课前的准备、课堂的教学和课后的总结、辅导等教学环节有机地结合,结合现实深入思考、提出问题,通过辩论活动获取知识、拓展视野、锻炼口才、培养胆识。头脑风暴法则更加注重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性素质,锻炼学生的理论知识应用能力、创造思维能力、事实认证辨析能力、案例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协作应变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 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职业行为导向教学法深受学生欢迎,为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奠定了基础。

2、实训平台,开展定期法律援助(诊所式教育)

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与长沙市天心区法律援助中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雨花区人民法院、芙蓉区人民法院、雨花区雅塘村社区、香樟社区、井湾社区、湖南通程律师集团等二十余家单位建立了实习实训基地。学生每周定期深入社区,开展法律援助,教师进行诊所式教学。法律援助是在职业真实情景下的解决法律问题,成为锻炼学生职业能力的重要途径。通过法律援助活动,使学生走入社区,走向社会,接触各类人群、各种法律问题,既弥补了课堂教学的欠缺,又凸现了法律援助突出的教学优势,二者相得益彰,使学生的职业技能大大提高。同时,法律援助对象常常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更能让学生培养“爱众亲仁”的职业道德。长沙民政职院法律援助站自2005年11月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止,共接受法律咨询1000多人次,办理援助案件346起,其中刑事案件55起,民事案件218起,行政案件11起,依法调解民事纠纷62起,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0多万元,2009年、2010年连续两年被评为长沙市“社区法律援助先进单位”,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并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职业技能显著提高。

3、能力提升,工学结合的顶岗实习制度

法律事务专业根据《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顶岗实习制度》,在第五个学期的十七周起,全部学生进入为期6 个月的顶岗实习阶段,学生根据教研室的统一部署,分布到二十余个实习基地进行顶岗实习。实习期间,学生对照相应岗位需求,培养职业技能。法律事务专业制定了《法律事务专业顶岗实习规则》,内容包括实习目的、实习要求、实习纪律、实践报告要求等;每位指导教师均制定了本实习小组的顶岗实习制度方案,包括实习要求、实习规则、成绩评定等。顶岗实习阶段,要求学生掌握相关司法实践活动的主要工作内容和程序,熟悉该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纪律要求、工作方式等,并根据顶岗实习中收集的第一手资料,完成毕业实践报告;顶岗实习过程中,了解社会关注的法律问题,掌握法律热点问题,跟踪某一法律案件的全部过程,通过协助法官、检察官、律师办理案件,在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坚实的职业技能。

三、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成效与不足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近年来在课堂教学中大力践行职业行为导向教学法,搭建定期开展法律援助形式的实训平台,实现为期半年的工学结合的定岗实习制度,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1、职业能力明显增强

高职法律专业的人才目标是培养有一定法律实践能力和辅助管理能力的基层实用型法律服务人才。通过课堂的职业行为导向教学和顶岗实习,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明显提升,尤其是参加了法律援助活动的学生,具备良好的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有的毕业后短期内通过了司法考试,并直接考入法院、检察院从事审判和检察工作;也有的直接考入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和书记员的工作;有的进入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或律师助理的工作。这表明,通过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学生们成为了最大的受益者。

2、专业知识进一步夯实

在法律援助和顶岗实习中,学生接触到一个个真实的案件,面对着每一个法律援助对象,聆听着真实的法律故事,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案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答疑解惑,评估法律风险,或调查取证,寻找相关证据;或出席法庭,为其据理力争,使得专业知识进一步拓宽和夯实。同时,学生掌握了不断获取新知识的方法能力,这样既能使学生解决眼前遇到的现实问题,又能使其提升自身专业素质。

3、就业竞争力大幅提高

在法律援助和顶岗实习中,学生深入社区,走向社会,接触各类人群和各种法律问题,对于提升学生在人际交流、公共关系、组织能力、团体意识等方面大有裨益。这些恰恰是课堂教学所欠缺的一面,却又正好是实习实训活动所突出的教学优势,二者相得益彰,就业竞争力大幅提高。例如2009年7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招录5名书记员,结果4名为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专业学生。

当然,目前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仍然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

首先,高职法律教育的定位不准确。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如何理解“应用”的内涵?许多高职院校发生了偏差,因而不重视实践教学,没有将学生的实习实训作为重点来抓,实践性环节不突出。

其次,高职教育思想上的认识不足。一是认为高职是高等教育中的“次等教育”;二是认为高职是短学制专科教育层次;三是政策上不能一视同仁。这些教育思想上的错误认识,无疑会影响高职法律教育。

再次,高职教育经费上的困难。近年来虽然我国高职教育办学规模有很大发展,但办学经费短缺仍然是限制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的重要因素,政府出资十分有限,学校办学压力普遍较大。

参考文献

[1]Titim.Liu.王慧 译《亟待完善的中国法律教育——介绍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25。

中职法律事务专业方向范文第5篇

(一)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特点1.医院是毕业生就业的最主要渠道。五届毕业生到各级公立或民营医院就业的比例达20%,原因在于:第一,医院亟需医法结合的人才。“通过调查,现今只有22.7%的医院会配备医事法学专业人才,近乎68.2%医院会配备比较擅长沟通的医生,而会配备专业的律师仅仅占11.1%,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医院在人才的配备与需求上出现了严重偏差。”[1]随着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加强,医疗纠纷的投诉、调解和应诉的增加,医务部的职能范围不断扩大,人员需求也随着增大。以往仅从临床医生中吸收医务人员的方式已经跟不上形势,具有医学背景的法律人才成为医务部招录的首选。一方面由于绝大部分具有医学背景的医生都倾向选择临床实践的部门,较少选择医务部等理论性较强的部门工作;另一方面,医务部工作涉及到法律知识,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因此,仅有医学背景的医生从事医务部工作,知识结构上存在欠缺,不利于医务部的发展,而具有医学背景的法律人才成为医院医务部招录人员的首要选择。第二,医院招考条件相比公务员系统要求较低,考试竞争激烈程度远远没有公务员系统高。例如,省级三甲医院在招录时,只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这给毕业生许多留在城市的机会。与此同时,相比传统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医事法学毕业生由于具有一定的医学教育背景,在卫生事业单位考试和面试中具有一定的专业特色优势。第三,医院行政人员待遇高于基层公务员。2.法检系统和公务员系统就业单位全部为基层单位。随着国家公务员招录体制的改革,省级、市级甚至省会城市的区级单位招录公务员一是人数减少,二是法学专业学历要求都在硕士以上,大部分还要求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所以法学本科专业适合的岗位绝大部分是县(区)级或乡(镇)级单位。

(二)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问题1.用人单位招录和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到医院就业存在的问题:(1)公立医院的招录门槛较高,要参加省、市一级的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考。(2)能够单独设立法律岗的情况要求较高,多为规模大,有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投诉管理、医疗纠纷调处明确分工的三甲医院和地州一级医院;而县、乡一级医院规模较小,单独设立法律岗位的不多。(3)三甲医院和地州一级医院招录医事法律人才的编制体制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虽然医院亟需招录医事法律人才,但是长期以来医院的事业编制名额首先满足一线临床医生,而对类似医务部岗位的招聘人员则以签订合同制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如果长时间没有编制,有的医事法学毕业生会考虑换工作。(4)即使在医务部有事业单位编制,但法学毕业生在职称评定时只能走管理岗位系列,不能走专业技术岗位系列,职业发展相对于医学专业毕业生有所限制。(5)私立或民营医院招录较为灵活,但是出于医院规模、业务量和经济利益的因素,专门设立法律岗的需求十分有限,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此类医院会考虑找法律顾问或律师解决。其次,到法检系统和公务员系统就业存在的问题:(1)每年招录人数有限。(2)在法检系统考试中,与普通法学专业毕业生相比,医事法学毕业生只有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情况下才具有一定的优势,而其所具备的医学知识在招录中很难凸显优势。一般来说,进入法院工作的毕业生大部分在民事审判庭,从事人身损害、交通事故等案件审理。此外,法检系统招录考试的面试环节———模拟控辩———对考生的法律知识、实务技能要求很高,医事法学学生由于法律课程学时和实务训练比普通法学专业学生少,这对面试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3)卫生行政管理和卫生执法监督部门本来应该是医事法学学生报考公务员的主要单位,但每年招考人数比法检系统还少,有的要和医学专业、卫生管理学专业毕业生竞争,有的还要被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要求所限制。所以,五届毕业生中只有4%的毕业生能够进入该系统工作。(4)卫生行政管理用人单位希望医事法学毕业生除具备法律知识外,还具备卫生统计和信息管理的能力,能够进行卫生政策分析或立法调研。(5)一些公务员岗位,如税务系统,会将招录的法学专业限制在综合大学或政法院校,医事法学毕业生虽然也取得法学学位,但往往会在审核中不予通过。第三,到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或公司就业存在的问题:(1)人才需求量大,入职程序自主、灵活,但对学生的综合能力要求高,包括专业知识和技能、形象气质、语言表达、文字写作、办公自动化、驾驶技能、文体特长等。(2)多种职业技能证书具有优势,如司法考试、计算机考级等。(3)对毕业生的心理素质要求高,包括吃苦耐劳、抗压力、开朗外向等心理品质。(4)医事法学毕业生会出现诸如公司法、保险法等民商事法律知识、经济、管理方面知识的欠缺。(5)毕业生流动性大,两极分化明显。学习能力强、适应性好的毕业生会在公司站稳脚跟,升职较快,收入也可观;而一些毕业生则会因工作压力大、竞争激烈、淘汰率高等原因换单位或追求公务员、事业单位等相对稳定的工作。第四,报考研究生存在的问题:(1)国内专门设有医事法学方向硕士研究生招生的院校数量不多,且多为211重点院校,竞争激烈。(2)报考法学传统部门法如民商法、诉讼法等,招生院校较多,需要与普通法学专业学生竞争。由于医事法学学生的法学核心课程本质上属于通识性、应用性和应试性教育,因此,在传统部门法学,如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学等学科的理论深度和科研创新能力方面会有一定的局限。另外,研究生入学考试对英语水平要求较高,这种情况也增加了医事法学生报考研究生的难度。(3)学生考研的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有三:一是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人数较多,近年来就业竞争激烈;二是家庭经济承受能力有限;三是医学院校人文社科学术氛围稀薄,对学生把握医事法学前沿问题以及学术研究方法上的引导不够。虽然医事法学专业立足于培养应用型、实务类人才,但如果缺乏学术型研究人才,学科的重大理论、前沿或新兴问题就难以得到发展和解决。现在很多医事法学教育和研究人员的学历教育要么是医学,要么是法学,同时兼具二者的并不多,而二者兼具又恰恰是医学与法学交叉融合的基础,所以医事法学学生应当是未来医事法学的教育、研究人员的主要来源;如果高层次的医事法学教育吸引不了具有学术研究潜质的学生,这将成为医事卫生法学学科发展的遗憾。2.毕业生就业能力和心理存在的问题。第一,入学后缺乏职业规划,就业时比较盲从。有的学生入学后不了解所学专业的就业方向,通过四年学习也不能认识自我兴趣所在,不能为职业目标积累竞争优势,就业时什么单位都报名,但往往因准备不足或竞争力弱而被淘汰。第二,对专业知识学习和实践不够重视,就业时达不到用人单位需求。这是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中最突出的问题。“市场亟需专业类法律人才。尤其是近年,医事法律、知识产权类案件频出。仅有单一背景的人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以医疗行业为例,很难想象,一个涉足医疗纠纷的律师,可能对病例、病理一无所知、甚至看不懂病历。专业医事法律的从业人员,在整个上海都不到20人。”[2]医事法学就业“用工荒”和“就业难”现象并存。“就业难”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一些医事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能力有限,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3]具体来讲,学生的医学知识、法律知识是否掌握得扎实全面,两者是否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到医事纠纷的法律性质及关系分析,证据调查能力、法律服务能力等。[4]四年要实现这一目标,时间紧张,课堂教学也有限,所以学生不仅要利用课堂时间学好基础知识,还要利用一切机会进行医务管理、医疗纠纷调处、诉讼以及卫生执法流程等社会实践。根据昆医大医事法学专业就业情况看,其能够进入医事法学专业对口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大多为学习态度认真、专业知识扎实,要么通过司法考试、要么参与过教师科研工作,都具有一定的社会调查、思考和自学能力。

二、开展医事法学学生全程化就业指导的措施

当前,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强化通识基础、拓宽学科平台、凝练专业主干、灵活专业方向”[5]。就医事法学专业而言,贯彻这一教育要求,进行全程化就业指导是十分重要的,具体包括:

(一)大学一年级阶段———开展专业认识教育,尽早进行职业规划第一,通过专业介绍、师生交流会、毕业生交流会、走入工作现场等方式使学生熟悉医事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特色、培养目标、培养的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要求;了解课程体系结构和教学要求,掌握公共基础课、医学基础课、法律基础课、临床医学课、医事法学特色课之间的关系及其学习方法;了解专业就业方向、就业现状和前景。第二,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和性格测评、职业规划大赛等,引导学生认识法律职业的能力要求和自身兴趣、特长和性格特征,尽早树立职业理想,有意识地进行职业选择和就业规划。第三,对新生的不同就业期望进行深入、具体、分类、分层次的引导,使其了解不同工作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学习和实践中能有所侧重。例如,法官、律师等传统法律职业要侧重部门法学和关注司法考试;医务管理人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要强化医学知识,重视医事法学特色课程的学习和实践;公务员要突出组织管理能力、文字写作、统计和信息处理能力、人际交往能力;教师或研究人员要加强法学理论修养,对学科前沿或有争议问题应有思考力、语言表达和学术论文写作能力,提高英语水平以及关注研究生考试和学位教育等;公司企业法务或管理人员要侧重相关部门法学的学习和运用,如保险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还可以利用全校性选修课、其他专业的课程或自学补充经济学、管理学、公共关系学等知识。

(二)大学二、三年级———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拓展综合素质学生在认真学习好专业知识的同时,还应该通过课外阅读、学术讲座、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等形式,了解医事法学的社会作用和学习、研究的方法,围绕职业目标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检验学习效果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未来求职的优势所在,例如,获得本科生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通过司法考试、参加学生或社会活动获奖等。学生通过典型案例讨论会、社会调查、临床见习、法律咨询、法庭观摩和模拟法庭、假期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形式,获得以下医事法实务能力:其一,从基本案情中判断法律关系,找到适用法律的基本能力;其二,具有开展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收集、庭审准备、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等程序中的具体工作的初步能力;其三,具有规范写作各类法律文书、公文的能力和庭审控辩的语言表达能力;其四,具有综合运用医学和法学知识,查找医疗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处置不当、侵害病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了解不同临床科室医疗风险防范的基本措施;其五,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能与法律服务对象进行有效交流,能初步开展法律纠纷的咨询和调解工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