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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方案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方案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方案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方案范文第2篇

费县是“百湖之县”, 有大小河流123条,大中小型水库98座,其中大型水库1座,中型水库7座,小(一)型水库18座,小(二)型水库72座,塘坝等各类民营水利工程15000余处,总蓄水达5.3亿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46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900平方公里,全县水资源总量达12.3亿立方米。今年以来,我们按照省市要求,本着“除害兴利并举、生态景观并重”的原则,紧紧抓住有利时机,加大投入,强化措施,突出重点,狠抓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情况

我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指导下,通过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工作中规范程序,严把质量,加快进度,加强管理,工程建设进展顺利。截止目前,有1座中型水库、33座小型水库全面开工建设,共动用机械300余台套,累计完成工程量140万立方米,投资1900万元。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责任到位。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水利、发展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十几个部门和有关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河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县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河道治理工作的意见》,明确小(一)型水库由县里负责,乡镇协调配合,小(二)型水库由乡镇负责,县、乡两级层层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考核和新乡村建设考核。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实行县级领导干部包乡镇责任制和县直有关部门、水利技术人员包工程责任制,水利部门抽调52名同志组成了3个工作督导组和15个技术组,实行分乡镇督导和包水库技术负责,有效推动了工作的开展。

(二)科学规划,设计到位。全县7座中型水库计划今年完成1座加固主体任务;90座水库计划利用3年时间加固完成,其中2008年计划完成33座,小(一)型6座,小(二)型27座;2009年计划完成30座,小(一)型6座,小(二)型24座;2010年计划完成27座,小(一)型6座,小(二)型21座,计划投资26000万元。我们严格按照《山东省病险水库安全排查办法》,从2007年12月份开始,抽调县水利局所有技术力量,对全县小型水库进行了拉网式排查,逐座水库进行了现场会诊,查找问题,全面准确地查找出了水库存在的隐患,形成了详实的安全排查评价报告和实事求是的安全鉴定结论。并本着“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和“精心设计、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的要求,对小(一)型水库委托市水利设计院设计;小(二)型水库由县水利局抽调40名业务骨干设计,并由7名高级工程师组成专家组,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分析论证,避免由于设计不合理造成新的工程隐患。经过两个月的紧张工作,完成了33座小型除险加固初步设计,为汛前完成水库加固工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抓好了业务技术培训工作。县政府先后举办了 “全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培训班”和“全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技术培训班”,邀请市水利局副局长任广云等水利专家进行讲课,使项目经理、技术人员熟悉和掌握了水库加固工作的程序和工程施工技术要领,进一步提高了施工人员的业务技能水平。

(三)落实“四制”,规范到位。我们严格执行《山东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临沂市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注重加强“四制”管理,严格规范建设管理程序的落实。一是落实项目法人制。县政府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经市水利局批复组建了费县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下设办公室、财务科、工程质检科、招标科、保卫科,县水利局局长任项目法人,同时下设6个水库项目部,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级干部任项目部主任,乡镇分管副乡镇长任副主任,水利局技术人员和水利站长任技术负责人;各乡镇政府也均成立了小(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由各有关乡镇长任项目法人,分管领导和水利站技术人员任技术负责人,形成了县乡联动、机制协调的工程建设网络。二是落实招投标制。招标前严格筛选具有水利水电三级以上资质或路、桥、建筑二级以上资质的企业参与公开招投标。对全县6座小(一)型水库,委托山东三阳水务招标公司采取最高限价、合理低价中标的办法,由纪检、检察、财政、审计等单位实施全程监督,保证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对小(二)型水库由乡镇负责招投标工作,由水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下发水库除险加固招投标的程序说明,并派出工作人员进行指导,择优级选择施工队伍,明确施工进度和质量要求,以确保水库除险加固任务保质保量完成。三是落实建设监理制。全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成立一个监理部,委托市水利水电监理中心监理技术人员,实行捆绑式监理,进行流动巡查,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理和技术指导,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直至达到设计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四是落实合同管理制。在确定施工企业后,县、乡工程建设管理处分别与各施工企业签订了施工合同,明确了工程内容,完成实现以及双方的权力义务。为加快工程进度,我们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备足备齐料物,坚持放水清障同时进行,坝前坝后同时施工,保质量,抢时间,争速度;对施工任务较重的病险水库,实行分区域施工,环环相扣,压茬进行,确保在汛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四)严格管理,建设到位。为确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我们严格按照病险水库加固标准要求,重点抓好了三个环节:第一,严把质量标准关。制定下发了《费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技术标准》,重点对水利工程施工技术细则进行了详细规范,要求每个水库施工企业、技术人员、督导组成员、监理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施工、检查和监督,明确责任人,确保施工组织合理,施工方法符合规范,工程建设质量控制体系健全。第二,严把材料设备关。对工程所需的钢材、水泥和石材等各种物料,严格监理考察认定后方可进场,从而保证材料质量。第三,严把工程验收关。验收实行审核制,每道工序必须完成设计批复的内容,经监理验收同意报批并签字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避免不按设计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现象出现,真正实现“整治一座、达标一座、销号一座“的目标。同时,加强了工程建设的档案管理工作,对所有工程档案资料分类归档并有专人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管理档案的真实、齐全。

(五)健全机制,投入到位。我县对于小(一)、(二)型水库的上级补助资金进行统筹安排,捆绑使用,目前,省市补助资金已按市里安排的计划落实到位。小(一)型水库不足部分有县级配套解决;小(二)型水库县里预拨部分建设启动资金,不足部分由乡镇和受益村统筹解决。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投资水库加固,积极推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多种形式积极筹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资金。强化了资金和财务管理,搞好资金监督管理和审计,确保水库加固资金专款专用。

(六)强化安全,防范到位。进一步强化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工程建设安全责任,各工程建设项目部和施工企业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施工重点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做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安全管理,坚决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的度汛安全防范,正确处理工程进度和防汛的关系,对每处在建工程根据水库实际,制定了应急防汛方案,确保所有工程都能安全度汛。

二、水利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水利厅安委会《关于印发省水利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安排方案的通知》和市水利局《关于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意见》以及全省水利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我们立足实际,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大措施,狠抓落实,主要做好了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4月30日市局督导组来我县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水库除险加固、在建工程度汛、水利反恐等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按照市局督导组的指示精神,连夜召开党组会议贯彻省市通知要求,调整充实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制定了《费县水利局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机制和有关规章制度,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出发,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做到抓安全生产工作各负其责,相互协调,互相监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二)积极行动,搞好自查。我们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结合汛前检查,要求全系统各单位、工程参建单位和企业,根据各自实际,本着“纵到底、横到边,不留死角”的原则,积极行动,对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运行、水源保护地、水利旅游场所等重点部位,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形成详细的自查报告上报水利局安全生产办公室。局里组成督导组,加大督查力度,并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整改,确保将问题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一是水利工程建设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以及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要求各施工企业严格施工规范,加强施工管理,对施工人员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对施工机械加强安全管理和维护,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特别是对小型病险水库加固工程千方百计、科学周密的搞好组织施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做到时间服从质量、服从安全,抢时间、争速度,确保工程安全。二是水利工程运行方面,重点抓好大中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建立健全了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和水库安全运行规章制度,安排专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巡视检测和水雨情测报,合理调度控制水库蓄水。完善修订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积极落实防汛抢险队伍和抢险料物。加强了大中小河道安全管理工作,抓好了5处水力发电站设备的检查维修,确保工程运行安全。三是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方面,严格工程项目法人对在建工程度汛负总责,明确了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层层签订了工程安全度汛目标责任书,制定了工程度汛方案、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和险情应急抢险措施,并按权限分别报各级审批备案。各施工项目部均成立了工程度汛领导小组,落实专人对工程重点部位严防死守,做到工程监测有重点,巡回检查有记录,应急抢险有料物,安全撤离有秩序,确保在建工程度汛安全。

三、水利反恐工作情况

根据中央、省、市、县各级部署安排,我们立足水利工作实际,积极做好了水利反恐怖应对工作。

一是健全水利反恐怖领导机构,成立了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有关领导和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水利反恐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

二是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根据水利工作特点组成水库工程组、重要堤防和闸坝组、水源地保护组、防汛指挥、水文监测组,制定严密的工作制度,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加强对重点工程部位的安全排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逐一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三是制定完善《水利部门反恐应急预案》,水利局制定反恐综合应急预案,各水库管理单位制定《水库反恐应急预案》,并从实战出发进一步修订完善,适时组织实施对重点水源地、水库大坝进行预案演练,切实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

四是突出重点,严密防范,对大中型水库水面、大坝主体实行24小时巡查,采取每天水盆、水缸养鱼观察水库水质变化情况等有效措施,加强水源安全防范,组织水库管理人员在大坝设岗放哨、巡逻,严防爆破水库大坝等恐怖活动发生。对位置和环境比较复杂、受益人口密集的饮水水源地进行重点防范,采取定期化验水质、监测水源地保护区等措施,严密防守,严防水源地被污染,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

五是加强值班值守,认真落实值班备勤和领导带班制度,要求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防汛期间实行24小时值守,一旦发现水利恐怖事件,快速反应,快速出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高效有序的开展救援和处置行动。强化信息收集处理,确保第一时间报告上级党委政府和反恐组织机构,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的发生。

我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帮助下,做了一定工作,但离上级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水库除险加固方面,存在工程建设进度开展不平衡、个别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等问题,工程质量有待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等等。水利安全生产方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和健全,个别工程还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彻底排查和处理,在建工程度汛安全措施有待进一步加强,度汛方案有待进一步细化。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省市领导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一是进一步加快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步伐。加强各级各部门的工作协调配合,督促各乡镇倒排工期,工压茬进行,加快工程施工进度,加强工程施工管理,严格工程建设程序,跟踪技术指导,严把工程施工质量,确保汛前完成33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

二是进一步落实好在建工程的安全度汛措施。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到工作到位、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坚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完善在建工程的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好抢险机构、抢险力量、抢险物资储备等各项措施,确保在建工程度汛安全。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方案范文第3篇

2014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思路:按照县委县政府、省水利厅、市水利局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和部署,深入贯彻落实、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着力加强水利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和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我县水利改革发展和“五水共治”提供安全保障,不断推进水利建设安全管理水平上新台阶。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红线”意识,着力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水利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上来,用安全发展的理念统领水利工作。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深刻领会、坚决贯彻,必须着力强化“红线”意识,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正确处理进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辩证关系,努力抓好安全生产。

2、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明确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明晰单位内部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的要求,强化对项目法人和施工、监理企业的监管职责。

3、切实落实水利项目法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检查其安全投入、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应急救援、标准化建设等基础工作,切实加强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4、加大生产安全事故督导和责任追究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督导,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对事故单位与责任人进行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上报上级水利部门进行暂扣、收回相关水利资格证书。

(二)强化风险防控,着力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5、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继续做好水利行业重要管线工程专项排查整治和冬春水利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适时开展汛前、汛期和重点时段的安全检查。

6、进一步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努力推动各级水利部门与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隐患信息报送制度,严格执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并建立重大隐患台账。

7、继续开展“防坍塌”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打击并取缔水利领域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

8、加大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全时段、全过程和全员安全监管,强化在建工程安全巡查。以中小河流治理、水库除险加工、小农水重点县、水土流失治理等水利建设项目为重点,督促水利施工企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严格落实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高处坠落、坍塌、滑坡、淹溺、触电等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强化施工现场交通安全以及雷管炸药和成品油等危险品管理。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要求安排施工,防范溃坝、围堰溃决等事故发生。

(三)强化长效机制建设,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

9、推进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抓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督促落实县水电实业公司、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完成标准化建设并通过三级评审,开展农村小水电企业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

10、加强事故应急管理。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管理和预案报备制度,开展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检查,定期演练与修订完善。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做好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与救援工作,明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分类指导和有效协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的应急救援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安全事故。

(四)强化安全保障,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方案范文第4篇

企业中很多人不了解档案管理在企业管理和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因而档案意识薄弱,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有的人甚至认为档案管理可有可无,可强可弱,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各项工作影响不大,因而导致档案管理工作在企业中处于边缘化状态。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当前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过去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在企业所有制形式多元化,产权结构不断变动和调整,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下,如果部分企业领导仍然缺乏应有的档案意识,对档案管理重视不够,就难以保证强化档案管理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等条件。如果档案管理人员也普遍存在对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自身岗位定位不准的问题,满足于“看好门、管好物,交什么、收什么”的管理方式,强化档案管理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企业档案管理应该服从、服务于中心工作,积极主动地与安全生产和企业各项工作紧密配合,实现档案管理与企业管理的有机融合。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导致档案管理与中心工作存在脱节现象,档案管理人员对服务中心工作缺乏主动性,满足于看门守摊得过且过,很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资料束之高阁无人问津。

二、加强企业档案管理,做好科技档案的收集

档案资料中的科技档案就包括了生产矿井瓦斯、水文地质资料。档案管理部门有责任收集、保存生产矿井瓦斯、水文地质资料,并为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分析、利用提供服务。从保障安全生产的角度来说,档案管理工作理应与企业同时诞生和同步发展,同时企业发展进程中产生的包括矿井瓦斯、水文地质资料在内的不少值得保存的资料,无法全面收集保存到档案部门,其中流失和散存于个人手中的为数不少。在采取得力措施尽可能广泛全面地收集矿井瓦斯、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保护好和利用好现有档案资源,认真总结分析档案查阅的规律和特点,针对直接服务于安全生产、利用率较高的矿井瓦斯、水文地质资料的特殊重要性,创新工作思路、工作内容和工作手段,拓展服务方式,更加注重开发利用,激活休眠中的档案资源,提高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率,使有价值的档案资料进入领导的决策视野,不断提升档案工作的影响力,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更为专业、具体、周到的服务。企业档案工作创新要有融入企业全方位管理的“大档案”思想,一是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与企业各项工作“互联”,解决企业档案工作的“孤岛”问题;二是企业档案工作者必须从社会和企业的大视野中,重新认识自己的工作性质,跳出档案圈子看档案。改变过去与企业其他部门缺少交流、沟通,导致很多人都不了解档案工作的状况。今后档案部门必须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把档案管理工作融入企业主体,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相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策划。同时,档案工作者要学会换位思考,站到档案利用的角度重新认识自己的工作。目前仍然存在的档案分类繁琐、查阅手续复杂、规章制度不合时宜和服务方式不适应等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通过推行工程建党工作与工程计量工作相结合的做法来保证重点工程档案的及时归档,积极主动加以整改。

三、积极作好档案宣传工作

加大对档案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各级领导、中层干部到全体职工都充分认识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档案管理与各项工作特别是安全生产的密切关系,在工作中更好地支持档案管理工作,从而增强全员档案意识。要通过深入宣传,把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上升到企业生产安全、员工生命安全和干部政治安全的高度,促使各级干部和档案管理人员进一步提高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加重视发挥档案工作在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档案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企业安全生产和各项工作提供利用,所以档案管理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在保管好档案资料的基础上,多途径、多渠道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尤其要特别注重收集事关安全生产的矿井瓦斯、水文地质资料,使档案资料更多地为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服务。同时还要积极开展编研活动,对档案信息进行深层次开发和加工,编写各种专题汇编,为利用者提供多层次、全方位、有实效、有价值的信息。针对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主动地为相关业务部门提供专业、专题服务,在确保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完整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热情接待基层单位和专业人员查阅、利用相关档案资料,使档案资料在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继续教育

档案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是实现档案信息化成功的根本,决定着档案信息化的发展速度和质量。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信息化意识。信息时代文件的自动登记、辅助立卷、归档、著录、检索、信息网络传递和安全利用都是在计算机上实现的。要不断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素质,

1.要进一步提高档案意识。

要正确贯彻落实国家档案法和有关的规定,提高和增强重点项目参加人员的档案意识和法律观念。可以通过拟定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办法,通过用制度的方式约束、监督、指导档案管理人员。

2.要建立保障档案数字化制度。

明确目标,通过建立数据库的方式把档案工作纳入与工程建设同步发展的轨道,将其写进工程管理规章制度之中。通过电脑数据汇总,建设指挥部很快将整个工程的案卷目录编排和打印出来。一方面,大大加快了档案室整理、编目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电脑保存的案卷和卷内文件2个层次的条目数据,可一次输入,多次输出,既能满足业主、使用单位、建设单位的要求,还能满足城建系统不同格式的打印需求,为工程档案的移交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同时也为档案的利用打下了基础,为集团创建档案目录中心提供了原始数据。

3.要建立重要档案数据库,保证档案数据的安全。

针对重点工程施工情况复杂的特点,建设单位要制订与工程建设同步发展、相互促进与制约的档案管理机制。要健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任何档案工作的开展都必须严格执行《档案法》及行业内的档案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方案范文第5篇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为核心,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以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落实责任、依法治理,强化科技支撑、应急处置、基础建设(以下简称“一树立、三坚持、三强化”)为抓手,全面落实水利安全生产各项责任与措施,继续坚持和完善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坚决杜绝重特大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圆满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促进我市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以水利安全生产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胜利召开。

二、主要任务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和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安监[2012]57号)精神,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引领水利建设和管理工作,把安全生产摆在水利发展的重中之重的位置,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与水利又好又快发展相适应的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抓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2、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教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文化载体和宣传手段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传播水利安全文化。开展好水利“安全生产年”和以增强水利行业全员安全意识为主要内容的第11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普及安全知识到基层、进工地、入班组活动,积极组织和参加水利安全生产演讲、讲座、征文、知识竞赛等活动,营造“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

(二)坚持预防为主,突出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3、切实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全面检查和重点督查在建和已建水利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危险因素和管理漏洞,严格执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运行安全监督检查,明确检查责任,规范检查内容,加强检查记录,落实整改措施,提高检查成效。

4、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进一步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做好隐患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三)坚持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

6、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各生产与管理岗位安全职责,切实做到“一岗双责”,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安全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

7、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做到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具体抓,层层分解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落实水库大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建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和大规模水利建设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水利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建立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机制,继续抓好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合2012年度各县(市)区水利局水利工作任务绩效考评,试行对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促进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四)坚持依法治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安全生产秩序

9、深化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专项整治。抓好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落实水库、水闸和泵站等水利工程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工程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监测观测和巡视检查、管护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对各类在建水利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全时段、全过程和全员安全监管,确保施工安全。深入推进在建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管全覆盖工作,强化安全监管手段和能力。做好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农村水利、水文测验、水利科研与检验、人员密集场所和水利风景区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11、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大水利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治理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水利建设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条件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在建项目,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和严重影响河道防洪的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侵占河道行为,依法强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重处罚和厉行问责的“四个一律”打非措施,将“打非”专项行动进一步引向深入。

12、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省、市的要求结合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汛前各县(市)区水利局、局属各单位要结合汛前检查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抓好整改,5月份市局根据各水利局和局属单位的自查情况,组织一次专项检查,8月份市局将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迎接党的十胜利召开,11月中旬结合2012年度各县(市)区水利局水利工作任务绩效考评和局属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组织各县(市)区、局属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制度,吸取事故教训,强化预防措施。

(五)强化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13、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明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完善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和突发事件信息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大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力度,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管理、救援和处置能力。

14、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及时修订和完善水利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水库水闸、堤防泵站、在建水利工程、农村水电、农村供水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机制,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管理和预案报备制度,开展应急预案制度和落实情况检查,做好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强化基础建设,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5、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省水利厅《福建省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深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成果,按照市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全市水利行业要在2013年实现整体达标。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各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督促,确保本单位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16、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施工生产人员,特别是一线作业人员、新职工和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做到安全培训经常化、制度化。举办水利安全生产监管、水利施工安全等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班,切实提高各级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监管水平。加强对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全面落实。

17、加强水利安全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水行政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明确监管职责,充实监管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为做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各县(市)区水利局、局属各单位要把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到有关部门,落实安监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机构负责、有人员管理、有经费保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和全国水利、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一树立、三坚持、三强化”工作措施,始终将安全生产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正确处理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保障机制,扎实有效地抓好水利安全生产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