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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范文精选

水利工程管理

水利工程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堤防、水库、闸(坝)、涝池、渠道、机井、提灌站、水电站、村镇供水、污水处理厂及水文观测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由财政承担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

州(市)、县人民政府和海东地区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农牧、林业、环保、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有企业所属的水利工程和非国有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管理和保护,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鼓励省内外的个人、集体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租赁、承包等形式管理和经营水利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占、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

对管理和保护水利工程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管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受益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受益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者由其授权主要受益地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受益范围在一个行政村内的小型水利工程或者灌溉工程的末级渠系,由村(牧)民委员会或者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

第九条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向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正式移交时,必须同时移交相应的管理设施、工程建设档案、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文书。

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依法保护、维修和养护水利工程,确保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

(二)执行工程调度运行计划和防汛抗旱、水资源的调度命令;

(三)进行工程检查、观测,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

(四)进行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和绿化工作;

(五)严格用水管理,保障安全供水,提高用水效率,降低供水成本,按规定计收水费;

(六)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工程安全隐患,并报告主管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预防并及时处理水利工程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国有水利工程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维修养护经费,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功能部分所需经费,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经营性功能部分所需经费,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维修养护经费,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的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实行股份制改造,经营权可以依法租赁或者承包。依法取得水利工程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不得擅自改变水利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部分功能、基本功能丧失或者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确需降等使用或者报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论证,并按审批权限审批。

经批准报废的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工程所有者限期拆除、清理。

已经达到水利工程设计的使用期限,但工程的基本功能未丧失,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工程的使用期。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应当实行计量供水,灌溉用水应当逐步实行按方计量。

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应当缴纳水费。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农牧业灌溉、牲畜饮用水、生态建设用水水费的优惠或者减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未签订合同的,供水单位可以不予供水。除不可抗力外,供水单位未按合同正常供水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用水户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水费的,由供水单位通知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限制供水或者停止供水。

第三章工程保护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或者水域。

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毁水利工程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

(二)设置影响行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高秆植物;

(三)擅自盖房、圈围墙、兴建其他建(构)筑物;

(四)堆放、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

(五)非工程管理人员擅自操作蓄水、引水、输水、配水等设施或者强行放水、引水、挖渠、堵水等;

(六)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及运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害水利工程安全或者影响其运行的爆破、打井、采砂、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固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

第二十一条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方案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经批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建设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另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因建设需要,拆除、阻断或者损坏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拆除、阻断或者损坏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无法补救的,应当承担该项水利工程的改建费用和损失补偿费。

因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及造成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缴纳补偿费。

第二十三条除防汛抢险、抗旱应急、工程管理和维护外,禁止机动车辆在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行。

确需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渠岸、护堤地等兼做公路的,由公路管理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路面(含路肩)的管理、维护。因管理、维护等原因影响水利工程安全和运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暂时停止机动车辆通行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文明执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的;

(二)发现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报告的;

(三)发现水利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者报告的;

(四)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国有水利工程的;

(五)贪污、挪用水费或者水利工程管理维护经费、物资的;

(六)其他不履行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水利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非工程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操作蓄水、引水、输水、配水等设施或者强行放水、引水、挖渠、堵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固定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是指依法划定并已征用的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占地,及其运行、维护、管理和观测设施占地;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是指依法划定的自管理范围边界线向外延伸的部分。

本条例所称公益性水利工程,是指承担防洪、排涝功能的河道堤防、水库、农业灌溉骨干工程、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公益性功能的工程;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是指既承担防洪、排涝、水资源调控等公益性功能,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工程;经营性水利工程,是指承担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工程。

水利工程管理范文第2篇

【摘要】水利工程需要高素质的水利管理人才。水利工程百年大计、长久造福人类,在于拥有高素质的水利管理人才;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法律素质高,依法管理水利工程,工程安全。人在法律上的感情因素促使水利工程管理以人为本科学民主。法律法规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有益、促使水利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关键词】法律;素质;人才;管理;作用

1安全管理水利工程需要有高素质的水利管理人才

1.1水利工程百年大计需要高素质法律管理人才

水是自然界和人类赖以生存及文明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是生命存在无可替代的自然资源,从我国历史发展来看,我们的祖先就与水结下了无数的恩恩怨怨,像女娲补天、大禹治水等等,既体现了水患对人类的危害,同时又表现了人类与水患做斗争的不屈不挠的精神。我们的祖先在治理水患过程中,总结经验,用合理科学的方法使水患转变为水利,为人类的发展服务,修建了大量的水利工程。例如,都江堰水利工程、京杭大运河等大型水利工程,为华夏文明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保证。到了现代社会,我们对水的依存度更大,建国以来,我国不仅治理了淮河、黄河、松花江等造成大量水患的河流,而且还兴修了大量的水利工程设施,尤其是修建了三峡工程、南水北调等水利工程,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人类行为掌控水利工程安全命运,除了有较高的设计建设能力外,最终要有非常高的管理水平和法律素质。而法律素质主要包含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六个方面: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法律道德、法律价值、法律能力。水利工程能否百年大计、长久造福人类,就在于有没有高素质的水利管理和法律人才。如都江堰历代都注重制定法规,培养拥有高素质的管理人才,使其永葆青春,创造了富饶的天府之国直到今天。

1.2安全管理水利工程需要高素质法律人才

在水利工程管理过程中,因为涉及到许多其他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这就要求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法律素质高,能依法合理管理水利工程,做到工程安全,使用寿命长,反之工程不安全、使用寿命短。现代管理需要法律法规作支撑,以规范人们的安全行为、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做到用水的可持续发展。

2高素质法律人材在安全管理水利工程的作用

水利工程安全需要管理,离不开现代管理手段,尤其是离不开高素质的水利法律人材。随着水利工程的建设完成,依法管理提上了议事日程。影响安全管理水利工程行为加以正确导向,重视人的心理生理、工作态度、业务能力、责任意识素质培育,用法律法规制度作保障,利用现代化管理技术,以提高水利工程安全保障系数。寻求提高水利工程安全保障系数的非工程途径,就是人的法律素质在安全管理水利工程中的作用。

2.1法律存在的感情因素促使水利工程管理以人为本科学民主

水利工程安全顺利运行就是在管理上下功夫,安全管理纷繁复杂,管理主要是由人来完成的,人在安全管理水利工程中举足轻重。人类行为可使水工程生命瞬间即逝,也可使水工程焕发青春,延年益寿。所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理念。人在各种工作中,精神力量起着极大的作用,人的感情因素深深地渗透到工作行为中,所以除了有熟练的业务能力外也必须有较强的法律素质,影响着行为目标、行为方式等多方面。在水利工程管理各项工作中,安全管理工作是重中之重。管理的主体是人,客体是水利工程,管理的动力和最终目标就是水工程的安全。在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过程中,人的素质(心理与生理、工作态度、业务素质、法律意识等)占主导地位,人的行为与水利工程管理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息息相关。因此,在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过程中:①要以法律为基础,树立强力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意识。采取必要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利益,让职工有主人翁意识,最终形成安全管理“命运共同体”,推动安全管理的改善和提高;如都江堰东风渠由于渠道800多公里,渠道管理人员工作十分辛苦,单位为渠道管理人员配置车辆,渠道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了,管理也到位了,水事违法案件减少了,使水利工程安全得到了保障。②要大力推行科学法制民主化的管理方式。要重视人、激励人,人在水利工程管理活动中,职工的法律素质起着极大的作用。人的感情意识深深地影响本职工作,影响着管理目标、管理方式等多方面。只有深入了解、沟通和激发人的内心情感,才能上下和谐一致,团结协作,消除管理中的抵触情绪,保证安全管理工作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此外,水管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循序渐进,逐步建设安全管理文化,增强全体职工的凝聚力,在和睦的氛围中实现安全生产,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人是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的基础而法律是保障。

2.2制定法律制度保障水利工程管理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非常重视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特别是改革开放国家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法律,地方上如四川省人大制定了《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水利工程安全的管理提供了法律法规。做到了有法可依。而人是法律制度执行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主要以预防为主,同时也要具有监督、执行等手段,这就要求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则,法律法规制度在安全管理水利工程中作用不可低估。这就要求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质,没有较高的法律法规知识作支撑,水工程安全没有保障。就是安全管理水利工程的法律法规,不作为与作为的收获迥然不同。东风渠管理处安全管理水利工程按照法律法规作为,充分利用法律法规,成功解决了2008年新都区三河镇村民对东风渠北干渠水工程管理保护用地权属地提出异议问题,不仅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利益,更树立了水利人依法管理的形象。但是有了这些法律法规,在管理上就要有人执行,就要求执行的人熟悉法律法规:①对相关的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使职工在管理上做执法必严,能够用法律武器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有了法律武器,在管理上能做到目标明确,落实到位,水利工程安全有保证。②能做到突出预防为主,加强对群众进行水法律法规的教育,深化水利工程安全整治,着力防范水利工程安全事故,扼杀事故苗头。如某房产公司在都江堰东风渠道管护范围内勘测划线,渠道管理人员立即调查,发现他们要在渠道管护范围内修建筑,威胁水利工程防洪安全,管理人员立即依法制止,保障了水利工程安全。③加强职工管理队伍建设,做好相关的水法宣传工作,提高职工的懂法、用法的水平,与相关的地方与部门依法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水利工程安全齐抓共管的合理。④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侵犯水利工程设施、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不允许有任何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

2.3法律法规促使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制定对水利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水利工程安全全面负责的制度,同时设置相关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①对水管单位主要负责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相应的考核机制,加强他们的安全责任意识,督促他们对安全工作的认真负责。②人员到位是保证,落实责任制是措施,目标管理以总的安全管理目标为基础,逐级向下分解,使各级安全目标明确、具体,各方面关系协调、融洽,把各部门都科学地组织在目标体系之内,使每个人都明确自己在目标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制定安全管理目标要遵循以下原则:a.要有广大职工参与,共同商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b.安全目标要具体,根据实际落实到人;c.目标不宜太多,以免力量过于分散。应将重点工作首先列入目标,并将各项目标按其重要性分成等级或序列;d.各项目标应能量化,以便考核和衡量;e.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形成“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共识,切实做到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在充分发挥专业安全管理人员骨干作用的同时,吸引全体职工参加安全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安全工作积极性,从而确保安全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安全工作责任制为全员参加安全管理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同时,可以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参加安全管理的新形式,如安全目标管理等。③水利工程安全不仅指工程运行安全,从系统角度来分析,还包括规划、设计阶段的安全工作。对于一个系统而言,安全工作要一直贯穿于整个系统寿命期内。因此在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实施过程中,都要进行安全管理,检查、监测、识别、评价并控制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由此可见,安全管理水利工程需要高素质法律人才。水利人法律素质高,依法管理水利工程,工程安全。人在法律上的感情因素促使水利工程管理以人为本、科学民主水利工程。法律法规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有益、促使水利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参考文献

[1]论我国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提升的基本要素.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

[2]孙峰.水利管理单位职工队伍建设的思考和对策.中国水利.

[3]崔文艺.运用法律管好水利设施.治淮.

作者:冯晓勇 单位:四川省都江堰东风渠管理处

第二篇:农村水利工程管理研究

【摘要】国家经济发展离不开水利工程建设,在我国农业生产中,农村水利建设更是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村水利工程是农民正常生产生活的保障,做好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可以为农村农业生产提供充足的水源,有利于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本文简述了农村水利工程管理的主要内容,重点分析了村级班子在水利建设中的作用,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村级班子应如何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旨在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水利工程工程管理农村水利

一、村级班子是搞好水利建设的重要保证

新农村建设包括“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五个方面的目标,其中生产发展、生活富裕、村容整洁这三个方面都离不开水利建设。一个村庄,如果吃水不方便不卫生、浇地有困难、洪涝灾害时常发生,那一定算不上新农村。因此,农村水利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解决群众饮水、灌溉、防洪、除涝的基础设施。同时,也是衡量新农村建设程度的重要依据。一个村的水利建设能不能搞好,村级班子是非常的关键。绝大多数水利工程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没有村干部的组织发动、积极争取、带头实干,水利建设不会搞上去。村级班子建设与农村水利建设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班子强则水利兴,兴水利则强班子。哪里的村干部抓水利,哪里的干部威信高,群众就拥护。那么反过来也是同样的道理,班子弱则水利衰,水利衰则弱班子。

二、水利工程管理的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水利工程管理的特点

所谓水利工程管理,是指对已有水利工程的维修、保护、改建、配套、运用、经营等。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重要性。俗话说三分建七分管。一句话说出了管理的重要性。工程建得好,如果没有好的管理,就不能发挥正常的作用。二是长期性。农村水利工程的使用寿命多数在十五到二十年,在这漫长的管理过程中,如果有一个时段没管好,就有可能造成工程的停用、破坏、失修甚至报废。对于一个村庄来说,水利工程管理是个永不停止的过程。三是复杂性。一方面水利工程管理涉及农村的千家万户,并且与大家的经济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另一方面水利工程管理涉及经营、维护、操作、维修等多种知识,有很强的专业性。

(二)当前水利工程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水利工程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家底不明,责权不清,制度不全,经营不善,维护不力,运用不当。水利工程管理不善导致的后果:一是工程使用寿命缩短,二是工程效益得不到发挥。比如:有的工程仅使用三年五年就报废;还有一些工程虽然工程在,但并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这些情况,都造成工程投资的大量浪费。

三、水利工程管理概述

(一)水利工程管理的任务及工作内容

水利工程管理的任务有两个方面,一是延长工程使用年限,二是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水利工程管理包括三个方面的工作内容:机制管理、具体操作、监督检查。具体为:(1)机制管理是指宏观协调性工作。包括规划、协调、组织、领导、确权等;(2)具体操作包括维护、经营、服务、操作、运行等;(3)监督检查主要是指来自上级的监督、评价、指导等。

(二)当前水利工程管理的几种模式

1、自建自管式

农户自用为主的微型水利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体制。这种模式责权利统一,有利于工程管理。但是,较大规模的工程一般农户难以自建。

2、村里统管式

当前还有一些村庄,所有水利工程由村里统一管理。平时由村里组织维修和管护,使用时由村里组织人员负责工程的运行。这种模式在村经济条件好、村班子能力强的地方采用的比较多。好处是村民负担小,坏处是村集体经济负担重,并容易出现浪费现象。

3、承包制

承包制又分为公开承包和非公开承包。公开承包有拍卖、招标等方式,非公开承包主要是由村班子指定承包人。承包制是当前效果比较好的一种方式,占的比例也最大。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承包合同的签订不规范、执行不认真。

4、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国家正在大力推广的一种模式,邹城市也在探索之中。受益农户较多,特别是跨村或跨乡的小型公共工程,按水系、渠系范围,组建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以它作为工程的“业主”、设施资产的所有者,取代长期以来含糊不清的“集体建设、集体所有、集体管理”的提法。这种体制有以下特点:首先,它不按乡、村行政区划组建,更符合水利建设和管理的特殊要求,可以避开乡、村借水费名义搭车收费或截留挪用等问题;第二,明确用水户是建设主体、投入主体、所有者主体、受益主体,形成了以用水合作组织为联系纽带的利益共同体。它可以较好地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直接要求农民出工、集资越来越难,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后,新形势下农村水利基本建设谁来组织的问题;第三,机制灵活。合作办水利,就是要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有设备的出设备,可以以物换工,以资换工,以工换工,以工换水,每个成员的权利、责任和应尽义务都严格按章程办事。为使合作组织成员负担公平合理,可以把农民投入以“股”的形式量化记账,这种“入股”仍是合作办水利的方式,不宜叫“股份制井”、“股份合作制水库”,因为它的性质不是企业;第四,合作组织要按法律规定注册登记,成为有法人地位的服务实体,受法律保护,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合作组织有章程,民主选举负责人,在内部采用民主协商方法决定成员出工、出资分摊以及水费计收等大事。

四、搞好水利工程管理要转变几个观念

(一)工程建设权、所有权、管理权分离

长期以来,受原有体制的影响,一些村干部总认为水利建设管理全部是村班子的责任,始终扛着一个十分沉重的担子。随着形势的发展,水利建设与管理出现了建设管理多元化的新局面。农民个人或联户可以开展水利工程建设,也可以参与或主持工程的管理与运营。简单来说就是放开建设权,明晰所有权,搞活使用权。

(二)工程管理的核心是经营

水利建设越发展,水利工程越多;水利工程越多,管理任务越重。如果不懂经营、不会经营,就会走入恶性循环的道路。工程多是一种财富,而不是一种包袱。关键在于会不会经营。树立经营的观念非常重要。

(三)充分认识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

讲起来管理重要,做起来管理不重要。这种情况有普遍性。充分认识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关键是落实在行动上。水利工程管理长期以来就存在“重建轻管”这个局面,主要原因就在于,从来没有在管理上舍得投入人力、投入资金。搞水利工程建设,投入几万甚至几十万都舍得,可是在水利工程管理上,连几千块钱也舍不得往外拿。

(四)合理确定水价是工程长期运行的保障

按照国家要求,水费价格一般包括三大部分,一是成本,二是利润,三是税金。其中成本中又包括折旧费、维修费、人员工资、动力费四项。但是在我们农村,不少地方所收的水费只按动力费来收取。这种情况最大的好处是价格低,群众好接受,群众能受益。由于水费价格过低,同时也造成了收不抵支,工程的维修费没有着落,长期以往,就影响了工程的正常维修。另外,这种低水价也大大制约了群众个人建设水利工程的积极性。

(五)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的规划工作

1、搞清需水情况

规划灌溉工程时,要弄清有多少亩地,是什么地形,什么土质,种什么作物或蔬菜、水果,一年需要浇几遍水,浇水对产量影响是大是小,需水最多时是什么时间;规划供水工程时,要弄清多少人吃水,有多少大小牲畜吃水,有没有用水多的单位等。另外,需水还包含时间的概念。比如一片耕地是十天浇完还是二十天浇完,要求的时间长短不同,对水源与机泵的要求也不相同。

2、搞清水源情况

以邹城市为例,水源一般分为井、库塘、河道三大类。小型水利工程以井为主,东部山区多为大口井,西部平原多为浅机井,西南山区多为深井,大部分地区有小土井。了解水源,不仅要知道是哪种类型,还要搞清水量、水位,有时还要化验水质。水量方面,要大体掌握一小时能出多少方水,一般可根据周围的水源工程分析确定,也可以用水泵试抽。水位方面,要大体掌握平时不抽水时水位在哪里,用水泵抽水时,稳定在什么位置。水源是水利工程成败的关键,多数不能发挥作用的水利工程是水源不行造成的。

3、选配合适的机泵及输水设施

配套水泵首先要根据水源类型,选用不同类型的水泵。常用的主要分潜水电泵和离心泵。配套合适的水泵,一要流量合适,二要扬程合适。水泵的流量,要根据水源出水量和灌溉供水需水量综合分析后确定。水泵的扬程,要根据水源的水位、地形高差、输水设施尺寸等综合分析后确定。输水设施主要包括管道、渠道、放水口等,蓄水设施主要包括水池、水塔等。当前小型水利工程最常用的是管道,尤其是塑料管道。塑料管道有软管和硬管,家庭用多是软管,较大的工程多是硬管。管道的口径要根据水泵的流量来确定,一般10到20方配三寸管,20到40方配四寸管,40方以上配六寸管。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村级班子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今后的农业生产中,一定要加强村级班子对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做好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的规划工作,使农村水利工程更好的为农村农业经济服务,确保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实现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

作者:边贻国 单位:邹城市太平镇水利站

第三篇: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发展目标

摘要:伴随时代的持续发展与进步,人们对现代化评价标准的想法与认识明显加深。水利工程与有关的附属设施均属于水利行业持续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条件,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作为水利现代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能够促使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其进一步探究,按照工程的具体特点,建立现代化的管理方法,为自身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利条件。

关键词:水利工程;工程管理;目标

为了促使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发展目标的有效实现,此行业的管理现代化进程不断强化,利用投入力度的加大,持续引进现代化工艺、材料与技术等方式,特别是选择了信息化技术与自动监控技术,对传统的水利工程持续改造与除险加固,防洪标准显著提升,使水利工程的面貌获得充分改善。与此同时,通过进一步改革,促使水利工程的管理转变为定员定岗以及分类定性,促使管理充分分离,建立健全管理与激励机制,促使管理水平大大提高。

1管理现代化概述

水利工程管理通常是按照现阶段水利工程管理的技术以及经营理念,对现存的水利项目进行不断的完善与全方面的管理。伴随我国现代化发展速度的加快,水利工程还应该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此满足现代化的发展潮流,产生全面、合理的现代化运作理念以及管理方法。因此,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能够符合现代化水利工程的具体要求,构建先进、合理、高水平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内容包括:工程设施具有高标准性,调度监控方法具有的现代化,建立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符合的管理方法,成立现代化的管理团队[1]。对我国每一个行业的发展建设来说,水利工程具有重要的管理作用,说明我国水利工程行业管理,属于不断发展的过程。现阶段,水利工程的管理方法存在某种局限性。所以,探寻一种水利工程管理转变的模式,促使其慢慢转变为现代化的水利管理,找出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管理方法,是现阶段水利工程行业发展的重要目标。针对水利工程管理而言,应该制定一套审核标准进行规范与管理,使其具备细节化、标准化以及精确化等特点的管理模式。水利工程管理的过程中,其目的是为了提供高水平的水事服务。因此,确保水利工程施工的有效实施,促使水利工程在保证质量与工期的情况下完成,进而为日后水利工程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也是水利工程管理的终极目标,是促使水利工程事业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2达到管理现代化发展目标的措施

2.1设计应该满足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的特点

管理目标通常是水利工程建设直接决定,不管是区域性与流域性,或者是市县、省与部管工程,都需要符合设计标准,使经济使用寿命充分实现,另外,环境面貌应该充分保持,具有较高强的文化品位,使其符合基本要求。对于选择何种控制技术与设备进行工程建设,以及投资、环境等不同因素均有较大的影响,与管理目标不存在因果联系[2]。一些新型设备与工程的耐久性与安全性均比传统的好,其与转型期人们的浮躁思想存在较大联系,也就是盲目的追求现代化,促使技术显著发展,但是盲目的追求经济效益,就会导致质量明显降低。在水利工程管理中应该充分考虑此类问题,特别是新型工艺以及材料等的应用,切记不可盲目的追求技术的先进,为日后的管理工作带来较大的麻烦,虽然表面工作做的很好,但内部不具备耐久性与安全性,也不能符合管理现代化的发展目标。

2.2所有设备均需要高效、安全的运转,将其作用充分发挥

此目标与管理的水平具有较大联系,需要进行规范的维修、养护与检查、测量,确保可以对不同类型的设备具有的安全性能充分掌握,还可合理使用。另外,还应该进行规范的安全与运行管理,确保水利工程的切实发挥自身功能,例如,发电、供电以及灌溉等,其也属于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发展的关键目标。

2.3以效率和公平为原则,强化管理思想,使管理团队可履行自身职责

管理者是水利工程达到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保证,只有注重人的全面、系统的发展,才可以满足人类社会不断续发展的具体要求。传统模式在我国水利工程中,一般情况下都有人员冗余与机构臃肿等多种现象,“滥竽充数”与认真工作的人员之间互相影响。此外,水利工程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与公平分配机制还不够完善,引发水利工程的管理效率与管理水平均较低,在进行管养分离以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通常为事业单位,它内部的管理人员都十分精干,所以,管理效能较好,其充分满足历史发展与进步的具体要求。

3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发展目标实现的影响

3.1满足治水思路的有关标准

在社会生活对水利工程建设要求不断提升的背景下,政府部门对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发展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方向的新目标,在这一发展目标当中,如何在保证生态系统平衡的前提下,做好对水力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状态,为满足民生需求提供支持,成为了水利工程管理的主要目标。在这一指导方针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作为保护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状态的部门,其必须要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扩大工作范围,通过对水利工程的有效管理,来实现改善生态、提高效率、安全生产和服务民生的目标,为水利工程事业的稳定发展提供支持[3]。

3.2满足管理考核的有关标准

在水利工程现代化发展背景下,政府部门为了推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出台了水利工程考核方法,这一考核方法的出现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提供了规范标准,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带来了重要支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想要在有效管理水利工程的基础上,实现考核评分的最大化体现,就必须要不断的提高、更新工作水平,使自身的工作水平能够满足水利工程现代化发展的需求,在实现考核高评分的同时,使自身的管理工作思路、行为能够成为业内的典范,为推动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发展与建设带来良好的动力支持[4]。

3.3满足水利行业的具体发展需求

从我国当前的水利工程现代化发展效果及其未来发展目标的分析来看,我国水利工程现代化发展必然是以科学技术为第一生产力的发展模式。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大力发展自动监控、集成化信息化管理等技术的同时,也要做好对全面素质管理人才的培养,因为再高水平的科学技术也取代不了“人”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其最多只是辅助管理人员的技术手段支持而已,所以实现科学技术与专业人才的双向发展,才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现代化发展的正确道路。在确定这一发展方向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尽力实现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以此来满足水利工程现代化发展的需求,也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综合水平的进步带来支持[5]。

4结束语

水利工程要想达到管理现代化的目标,必须与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技术与全面素质的提高相符合,且不可以利用固定化的标准去衡量。此外,水利工程要想达到管理现代化的有关建设,必须加强维修经费与建设资金等相关投入,对于每一个企业达标的经验而言,需要达到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应该加大资金的支持力度,在水利工程管理时,应该对此问题进行充分的认识,并制定针对性的管理方案。

参考文献

[1]李俊鑫,孔维佳.论述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发展目标[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35):233.

[2]丁正红.探讨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发展的目标[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5(23):156.

[3]范锡山.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发展目标研究[J].农业科技与信息,2015(16):95-96.

[4]王咏梅.浅析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发展目标[J].河南科技,2014(3):243.

[5]丁正红.探讨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发展的目标[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5(23):156.

作者:马培琼 单位:云南省禄丰县中村水利水土保持站

第四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浅谈

摘要:为了使农业获得长足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基层农田水利建设是前提和基础。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更加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体制。目前,在我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存在很多问题,阻碍水利工程的发展和进步,文章对此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存在的问题

1.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存在的问题

1.1.1建设资金配套存在的问题

农业的繁荣与发展,离不开基础设施的建设,而农田水利工程则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近年来,对于农田水利建设给予了更多的关注,投资的力度也不断加大。然而水利投资的比例却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所占的比重偏低。目前,很多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较为混乱,甚至无人管理,这是由水利工程的投资主体权责不明确导致的,进而引起水利设施提前老损。此外,近年来种粮获得的收益较低,因此农民对于种地的积极性不高,不愿意投工出资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匮乏。

1.1.2规划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工作环境较为恶劣,工作条件艰苦,因此很多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愿意在基层工作,导致基层设计人员奇缺。很多并不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公司来承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设计任务。这些公司的设计水平不高,没有对设计方案进行比较认证,仅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不健全,没有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设计的标准。标准过低,使得农田水利工程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而标准过低,则会造成资金的极大浪费。

1.1.3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没有任何资质的施工企业为数不少,这些企业质量意识淡薄,专业化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紧缺,而由这类企业承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在水利工程施工中,在材料的使用上不符合要求,因此工程缺乏物质基础。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规范来约束施工过程,监督措施没有真正发挥作用,透明度较低。此外,即使制定了施工组织设计,却往往流于形式,没能切实执行,缺乏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对于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常在事后才去处理和解决。在施工的方法上也不够合理,进而影响工程的质量。

1.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

1.2.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模式基本是以农民筹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农民的建设主体的意识不强。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质量监督体系缺失,建设管理体制不健全,这些管理上的问题,使得不具有相应施工和设计资质的企业有机会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给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埋下了隐患。

1.2.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存在的问题

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在我国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中较为普遍。很多农田水利工程建成后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甚至长期闲置。管理经费严重不足,管理人员的工作任务重,水利工程建设后没有得到妥善的管理和维护,导致设备被盗和损毁,水利工程遭到破坏,无法为农业生产服务。

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对策

2.1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

2.1.1增加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

作为农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之一,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直以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主要以农民投工投劳为主,因此建设的标准较低,相应的配套设施也不完备,农田水利建设发展缓慢。因此,应从全局的角度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统筹规划城乡建设和发展,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民积极参与水利工程的管理和建设。

2.1.2整合项目资金,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

合理利用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当前,在资金的利用上,获得的效果不够理想,导致水利工程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难以实现。涉农资金来源广泛,渠道较为分散,因此,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合理安排和利用资金,确保投资的效果。

2.2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

2.2.1建立管理机制,完善建设程序,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为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向着规范化、有序化的方向发展,应加大宣传力度,完善管理机制,科学管理,根据申请、审批、施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的程序,严格管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2.2.2建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审批制度

规划是水利工程建设的前提,是搞好工程建设、合理利用资源,使工程发挥更大效益的基础依据。必须严肃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此,要求地方,如乡镇、村一级在拟建五万元以上的中小型水利工程时,对工程地点、规模、投工、投资计划等,由村、乡、镇水管站报上级水利部门审批实施。

2.2.3严格设计资质证制度和工程招投标制度

根据审批工程的规模等情况,严格执行设计资质证制度,从事水利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已经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且必须在设计图纸上加盖资质证章。完善农田水利工程的招投标制度,由招标办组织具有施工准入证的企业或单位参与投标,数量必须达到三家以上。通过竞争机制的作用,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明确工程投资,并需签订公正合同。

2.2.4建立施工准入证制度和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严格实行项目监理制,要从源头上控制住不合要求的施工队伍和材料设备进入工程实施过程。监理单位要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根据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对工程项目进行分阶段或全过程监理,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建设方案、运营方案进行咨询服务。

2.3加强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加强现有工程的管理,在保证工程建设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管理的优化和创新工作,借鉴以往的成功经验,总结出更为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做好工程的运行和维护工作,明确管理的责任,以及工程的所有权。同时,还应致力于提高灌区的管理水平,降低工程运行所需的成本,减员增效,从而加快灌区管理单位改革的步伐。明晰水利工程的所有权,推行新机制,明确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使农田水利工程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农业生产服务。

3结束语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根本是科学地建设与管理,需要在建设资金方面加大投入;在建设过程中科学管理,严把质量关,防止面子工程和豆腐渣工程,保证其成为为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的优质工程;同时要加强工程项目运行期的管理,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能够充分发挥其效益,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的正常生活。

参考文献

[1]李远华,严家适.新农村建设需要坚实的农村水利基础[J].中国农村水利电,2006(6):1-3.

[2]王学农.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管理手册[M].北京:水利水电出版社,2009.

[3]徐之甫.乡镇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东水利,2002(5):38-39.

[4]王亚亮,任玉秋.浅谈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J].中国新产品新技术,2009(2):68-69.

[5]张华波.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问题的探讨[J].农业科技与信息,2009(20).

[6]张延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J].农技服务,2012(4).

作者:白建华 单位:富裕县水务局

第五篇:水利工程维护中高效管理研究

摘要:水利工程是关乎国家民生大计的一项重要工程,文章就针对这项工程进行探究,主要讨论水利工程维护中的管理工作和造价工作,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可行性意见,就此提高水利工程的质量,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水利工程;管理;造价

引言

在人类发展的过程中,离不开水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并且随着世界人口的高速增长,我们居住的环境遭到了破坏,一些能源出现短缺的现象,生态环境也出现了恶化的现象,文章主要针对水资源的利用和开发进行探究,下面我们就对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和造价工作展开深入的探究。

1水利工程维护的工作要点

因为水利工程是涉及到国家民生的一项重要工程,水利工程在开发的过程中,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水利设施所处的气候和环境的特点,建立一套系统性、全面性的水利工程维护设备和解决方案措施,这项工作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对水利工程的维护设计进行准确的地下水资源勘测工作,对该地区的水文条件、地质条件、水文条件以及用水的情况进行准确的评估,确保周围环境的合理性,在保障灌溉的同时,有效的降低地下水位。其次,要在水利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做到对水利工程的常规性维护工作,比如对水利结构的上部分、下部分、以及附属部分进行维护,做好从整体到局部的维护工作,不断的对维护方案进行优化,在取得最优成本的控制工作的同时降低维护工作中所用的成本。其三,对水利工程中所用的设施和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工作,这项工作包括对水利建筑的清洁和养护,对已经受损的设施和设备进行性能状态的评估工作,促进水利工程在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

2水利工程维护中管理工作的现状及出现的问题

水利工程在建设的过程中,施工技术一直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但是关于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下面我们就对水利工程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在水资源和水利工程方面的管理工作缺乏协调性

在水资源和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方面出现不协调的情况,其中水利防治水灾的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并没有完全的结合,也正是由于水利工程在环境改善方面和水资源的合理化应用方面存在着不协调的现象,导致了水利工程在后期的维护工作中面临着开销较大、成本较高的情况,影响了水资源和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性。

2.2水利工程维护的管理机制并不健全

在水利工程维护工作中还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管理机制的不健全问题,就目前水利工程维护管理机制的现状来看,水利工程的管理部门很难实现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与配合,由此看来,建立一个严格的管理机制和规范性的技术实施工作具有很大的必要性,提高对水利工程养护工作的重视程度。

2.3水利工程维护工作中有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

水利工程维护工作中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对水利工程的发展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问题,比如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维护设备和相关设施逐渐的老化,在水的侵蚀下慢慢的出现腐蚀和脱落的现象,引发螺丝松动和钢铁生锈的情况。另外,在水利维护工作中,工作人员进行设备作业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由于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可能相对较低,在面对一些复杂的维修工作时,很难做到随机应变,这样就会引发一些工作人员出现伤亡的现象。这些问题都是客观存在的,导致水利工程面临着无法避免的安全隐患,需要后期管理工作的有效调节。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和技术指导工作,降低水利维护工作中的成本和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2.4水利工程的维护技术相对落后

水利工程在维护技术方面存在着相对落后的情况,阻碍了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与时俱进,水利工程在维护工作方面不仅技术相对落后,在经验方面也是有着不足的,比如在水利工程中的渠道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中,如果采用传统的衬砌和混凝土砼分块浇筑的方式,可能无法实现预期的效果,还会造成浪费资源、浪费成本的不良后果。由此可见,在水利工程的维护工作中,需要对施工技术进行及时的更新,有效的提高水利工程中维护管理的高效性和高质量性。

3水利工程维护中的造价问题探究

以上我们对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进行探究,下面我们就水利工程的造价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究工作。

3.1水利工程维护中造价问题的现状

由于水利工程在建设的过程中,可能在各种不定因素的影响下,造成水利工程设施的损耗问题出现,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其中对水利工程维护造价问题的探讨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为了减少水利工程建设的运行成本,提高水利工程的收益,同时为了提高水利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寿命,加强对水利工程中造价成本的有效控制,确保水利工程的有序进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水利工程维护造价中需要面对的问题有很多,下面我们对水利工程中维护造价的有效措施进行讨论。

3.2水利工程维护造价的有效措施

(1)加强水利工程维护的监管机制

加强水利工程维护的监管机制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它有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氛围,另外由于我国水利工程中维护工作方面的造价管理工作有一定的落后性,尚未形成一个完备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制定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维护造价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和教育工作,提高造价人员的自律性,形成一种相对诚信的水利工程维护造价管理制度,促进水利工程维护造价管理体系的有效开展。

(2)提高水利工程维护造价项目的管理

水利工程的维护造价涉及的范围较广,需要进行维护的项目有很多,在维护项目的周期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以及维护项目的落实工作不到位的情况下,加强对水利工程维护造价项目的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要立足当前水利工程维护工作的现状,细化工程中的维护项目,制定具有合理性、规范性的标准,促进维护项目的有序开展,为维护造价管理起到促进作用。

(3)坚持市场的导向作用开展造价管理工作

众所周知,我国的经济体制是由市场经济作为导向的,水利工程的建设工作虽然是一项国有资产的投资项目,但是这并不妨碍其遵循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在水利工程维护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也要坚持市场的导向作用,建立一个以市场为基准的工程价格机制,促进水利工程维护工作的细化,切实的提高维护工作的质量。

4结束语

文章对水利工程维护中的高效管理与造价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希望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针对现有的问题进行有效的措施改进,保证水利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和造价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有效的降低维护成本,提高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存活的周期。

参考文献

[1]吴明波.水利工程维护中的高效管理与造价分析[J].工程经济,2015,5:25-29.

[2]周勤.水利工程维护中的高效管理措施分析[J].江西建材,2016,8:126+128.

[3]赵俊.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路径思考[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3,2:156-157.

水利工程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

(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

(三)防渍、治碱工程;

(四)水利水电工程;

(五)水土保持工程;

(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

(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

第五条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其签订的承包、发包合同无效,并责令工程发包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和投标。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六条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跨市、县(区)、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变更水利工程的管理权,应当按照原隶属关系报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应当设置专门管理单位,未设置专门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有专人管理。同一水利工程必须设置统一的专门管理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

小(一)型水库以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管理为主,小(二)型水库以村委会管理为主。

第九条防洪排涝、农业灌排、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利工程,其维护运行管理费的差额部分按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核实后予以安排。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水利工程,要实行企业化管理,其维护运行管理费由其营业收入支付。

国有水利工程的项目性质分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当水利工程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

第十一条通过租赁、拍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水利工程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

第十二条由水利工程提供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接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制定和调整。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可根据国家规定适当调剂余缺,主要用于所属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和水费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未达设计标准的水利工程,应当进行达标加固,更新改造;虽达设计标准,但运行时间长,设施残旧,存在险情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限期加固除险,更新改造。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

第十四条经安全鉴定和充分技术经济论证确属危险,严重影响原有功能效益,或者因功能改变,确需报废的水利工程,由所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中型以上的水利工程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水利工程保护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一)水库。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至二百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堤防。工程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至五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提脚算起每侧二十至三十米。

(三)水闸。工程区: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大型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一千米,两侧宽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

(四)灌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周边:大型工程五十至一百米,中型工程三十至五十米;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用地范围。

(五)生产、生活区(包括生产及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倍计算。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

其他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征用或已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已划定管理范围并已办理确权发证手续的,不再变更;尚未确权发证的,应当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依法办理征用或划拨土地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权属不变,但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限制使用。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边界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所设界桩。

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围库造地;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九)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第二十五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照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投资总额缴纳开发补偿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已经围库造地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库。

第二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第二十八条在以供水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水体的生产经营项目,兴建旅游项目,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已经兴建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防治水质污染。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以及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该项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责令原建设单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限期验收,对责任者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或有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原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拒不缴纳水费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埋设的永久界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水利工程管理范文第4篇

为贯彻落实全省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市区县水利局长会议精神,巩固和深化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成果,进一步提高全市水利工程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管理水平,顺利完成2009年度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目标,更好地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制定2009年*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水统筹”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强化河湖、水库和水域管理,强化水利工程安全和标准化管理,强化涉水事务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继续完善和深化水管体制改革,继续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维修养护、日常管理、水利风景区建设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创新水利工程管理思路和方法,夯实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基础,建立管理规范、运行可靠、保障有力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以高水平的水利工程管理为全市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全市工程管理总目标是:巩固成果,突出重点,深化管理,提升水平。以河湖水库管理、涉水项目服务与监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等工作为抓手,巩固近几年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成果。以《*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为依据,进一步做到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科学管理,使全市水利工程管理有较大改变。

三、工作任务

1、强化河道、湖泊、水库管理

(1)加强河道管理。突出对长江河道的检查、指导和督促,促进全市河道管理水平提高。按照《*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分级实施对骨干河道堤防、岸线、滩地、水域、采砂、堤顶道路等管理保护,对已建和在建的涉河建设项目,如穿堤建筑物、桥梁、码头、取排水口等进行现状调查,并建档、分类造册。加强对全市水利工程管理行业指导,逐步完善河道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河道防汛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河道功能发挥。市属河道管理处按水系分片对全市河道(湖泊)管理进行行业管理,对河道(湖泊)现状普查资料等进行整理、汇总、造册、上报,充分发挥市属河道管理处在河道工程管理上的技术、人才优势。

(2)做好固城湖、石臼湖的管理和保护。市县湖泊管理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管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充实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和巡查养护责任,制定固城湖、石臼湖湖泊巡查管理制度和管理考核办法,对工程管理基础资料进行普查、建档,推进湖泊管理能力建设。

(3)强化水库管理。配合做好《*市水库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出台*市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促进小型水库规范化管理。制定、审批和组织落实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向社会公布。分级开展中小型水库巡查养护工作,建立巡视检查维护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并实行培训考核。

2、突出涉水建设项目服务与监管

(1)强化服务管理。主动服务涉水项目、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按照“既要守住底线,又要做好服务”和便捷、高效原则,简化行政许可程序,缩短行政许可周期。市级行政许可由20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完成,省级以上行政许可市级初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完成。提高扩大内需涉水项目的审核和行政许可效率,对急需开工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在确保防汛安全和通过技术审查的基础上,采取建设、审批同时进行的方式,跟踪服务审批。

(2)强化过程管理。严格涉水建设项目审批前的技术审查,规范建设过程管理和后续管理。加强监管力度,确保行政许可内容落实。做好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占用水域平衡方案和涉水施工方案等审查工作。建立和实施临时占用水域承诺书制度和恢复补救工程验收制度,规范监管程序,明确档案资料要求。

(3)强化考核管理。对全市涉水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形成信息月报、季报制度。区县及市属管理处每季组织一次涉水建设项目的专项检查。市水利局年中、年末对全市涉水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通报检查考核结果。

(4)强化规范管理。各区县及市属河道管理处要按照《关于*市涉水建设项目服务与管理的工作意见》,制定深化涉水项目建设服务与管理实施细则,开展“规范涉水项目管理,服务沿江(河、湖)经济发展”调研,做好主动、高效、优质服务。按照省水利厅制定的《省水利厅扩大县(市)水利管理权限实施意见》,做好市、县相关涉水项目行政许可的调整和衔接。

3、深入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考核

在2008年全市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基础上,今年要继续巩固和推进部级、省级、市级水管单位创建工作,每个区县都要有创建目标和创建计划。

(1)巩固创建成果,提高管理水平。省级水管单位要继续巩固创建成果,提高管理水平,每季度以书面形式上报(上报市水利局,下同)工作情况。市级水管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努力争创省级水管单位。

(2)继续推进工程管理考核。市三汊河河口闸管理处要争创省级水管单位,上半年完成市级初验,第三季度完成省级水管单位考核验收。朱家山河闸管理所积极创建省级水管单位。

(3)强化新建(改建、除险加固)水利工程管理。在建水利工程要完善管理设施,竣工验收要按照工程验收规程达到运行管理工作要求,并对照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做好基础工作。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管理单位要达到市级水管单位标准。同时要加大检查、指导、考核力度,抓好日常维护与监督管理。

(4)实施小型水库管理专项考核。按照建成一库管好一库的原则,对达到*市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标准的,由市水利局组织考核验收,授予市级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称号。

4、继续深化和完善水管体制改革

(1)落实“两费”。各区县要按2010年“两费”全部落实到位的要求,加大“两费”分年落实力度。各区县及市属管理处第一季度以书面形式上报2008年度“两费”落实情况,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以书面形式上报2009年度“两费”落实情况。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单位要完善水管单位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基础设施能力建设,增强水管单位竞争实力,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制度学习和人员技术培训。

(3)积极推行管养分离。流域性中型水闸、大型泵站、中型水库等按2010年“两费”全部落实到位的目标,加快推进管养分离,培育养护队伍,加强养护队伍管理。市水利局每半年对全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5、扎实开展维修养护工作

今年要在维修养护质量和养护效果上做更深更细的工作,努力提高养护水平。

(1)加大考核,规范经费使用。实行维修养护经费专项审计制度,继续执行维修养护检查、考核制度,完善养护目录,规范养护内容,统一养护标准。加大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监管力度,要集中使用并向达标创建单位和养护典型倾斜。

(2)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积极总结和推广区县维修养护工作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树立维修养护新典型。各区县及市属管理处要根据各自特点,形成不同的维修养护典型,并加以推广,每个区县及市属管理处都要有维修养护标准示范段(点)。

(3)创新思路,提高养护水平。市属管理处要在总结去年维修养护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单位部门协作,提出维修养护工作新思路和新办法,确保维修养护工作效率和养护质量提高。

(4)组织开展白蚁防治工作。制定白蚁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白蚁普查、治理、达控复查验收等工作。

6、强化水利工程日常管理

(1)规范水利工程日常管理。建立全市工程管理月、季、年度管理考核制度,强化工程管理规章、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制度的学习与培训,提升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2)做好工程管理基础工作。在2008年完成水闸注册登记、水闸安全普查和全市水利工程主体界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省管湖泊、市县骨干河道现状普查等工程管理基础性工作,完成全市中型水闸和剩余小型水库的安全鉴定。3月底前完成湫湖、蛇山、相国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前期工作(安全鉴定、可研工作),按计划完成新济州河段、三江口节点加固和八卦洲汊道整治等长江河道治理工程前期工作,配合做好水利规划及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3)做好工程管理日常工作。坚持主动、优质、高效、规范服务原则,做好涉水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按时报送水利工程管理月报等信息。做好水利宣传和水利网站信息的更新维护。开展工程管理等八个方面的专题调研。

7、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

(1)制定水利风景区规划。各区县要在《*市水文化水景观水旅游规划》的基础上,挖掘、整合水利旅游资源,制定区县水利风景区创建规划,研究加快推进水利风景区建设措施,加大水利风景区创建力度,形成串联成片、初具规模、特色鲜明的水利旅游线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人水相依、人水相亲、人水和谐的精神需求,进一步扩大水利影响力。

(2)加大水利风景区宣传。金牛湖、外秦淮河部级水利风景区要突出水利旅游宣传,塑造水利旅游特色,加强经营管理,扩大水利风景区知名度。

(3)加快水利风景区创建。天生桥河、珍珠泉水利风景区要积极争创省级、部级水利风景区,红山窑水利枢纽、汤山、赵村水库等水利风景区创建工作也要启动推进。计划通过几年的努力,建设覆盖全市主要河流、湖泊和中型水利工程及其服务区域的水利风景区。江北建成以金牛湖、珍珠泉、红山窑水利枢纽等水利工程为主体的水利风景区;城中建设以外秦淮河景观河流为主体的城市景观河流风景区;江南建设以固城湖、石臼湖、天生桥河、中小型水库、汤山温泉等为主体的水利风景区。

8、扎实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1)继续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兑现工作,及时足额发放原迁直补资金,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监管的同时,全面完成2009年度后扶项目实施工作。

(2)开展库区规划项目建设,各区县要编制、上报年度库区规划项目建设计划,组建库区规划项目法人,按行业规范开展规划项目的实施工作,完成年度库区规划项目的建设任务。

(3)严格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后期扶持项目、库区规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后扶项目、库区规划项目产生、申报、批复、实施和验收程序,严格后扶资金的使用管理。

(4)按规定做好年度移民动态人口数据的核查、上报工作,继续做好自主搬迁移民的登记、核实工作。

(5)做好信访接待和社会稳定工作,加强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制定应对措施,落实维稳责任,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信访接待工作,妥善处理移民工作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

四、保障措施

今年全市水利建设任务十分艰巨,各单位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狠抓落实,确保水利工程管理任务完成。

1、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要把水利工程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严格目标考核,建立统筹协调、组织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统筹工程建设与管理人员的配置,及时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分管领导和工管部门要全力以赴,集中力量,齐抓共管,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预见性,推动水利工程管理各项任务的开展。

水利工程管理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灌溉、防洪、排涝、乡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水利工程。

鼓励在农业灌溉区成立水合作组织。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工程建设

第七条按规定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建设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水利工程在规划、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灌溉、防洪、供水、养殖、航运、生态、景观等因素,注重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列入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由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和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经批准或备案后,如有重大变更,须重新申报批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新建的水库、堤防、水力发电站等建设项目中的主体工程,应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后,方能动工建设。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应依法办理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开工建设等行政许可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第三章工程管护

第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确定国有水利工程管理者。

非国有水利工程管理者或经营者由水利工程所有者确定,并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国有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依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本级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或经营者负担。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者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规则和操作规程,做好工程检查、观测、记录工作和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定期申请对工程进行安全鉴定;

(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保持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三)掌握气象预报和水文预报,及时做好报汛、运行调度和防汛抗旱工作;

(四)搞好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六条新建水利工程,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依法完善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等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已成水利工程没有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按照以下规定划定:

(一)水库的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为水库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线以上至与坝顶高程齐平的库区为水库保护范围。

(二)大型水库的主坝坡脚和坝端外二百米、副坝坡脚和坝端外五十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主坝管理范围以外三百米、副坝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和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库主坝坡脚和坝端外一百米、副坝坡脚和坝端外五十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主坝管理范围以外二百米、副坝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一般小型水库主坝坡脚和坝端外五十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三)河道堤防的内外堤脚外五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十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四)山坪塘堤坝以及其他挡水、泄水、蓄水、放水、发送电等建筑物的边线以外的五至十米区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的五十米区域为保护范围。

(五)引水、提水设施(含建筑物)边线,填方渠道(管道)坡脚、挖方渠道(管道)渠顶以外一米区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三米区域为保护范围。渡槽的保护范围在其两侧按其高度的百分之五十划定。

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工程管理者按照前款规定提出,经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

第十八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围库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鱼;

(三)爆破、打井、钻探、采石、取土、挖矿、建坟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六)违反规定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过设计承载能力的车辆,在工程设计未考虑交通运输功能的坝顶、堤顶行驶机动车辆;

(七)未经工程管理者同意擅自架设电线杆、放水、挖渠、拦渠堵水;

(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九)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体的爆破、打井、钻探、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出现病、险情及因防汛抗旱需要进行抢险或蓄水、放水时,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量调度指挥。

第二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定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水利工程权属单位对病、险水利工程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险情。

第二十二条经具有相应资质机构鉴定确需报废的水利工程应当报废。

水利工程报废按照同等规模新建工程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审批。

水利工程报废核准后,水利工程所有者应对报废水利工程进行拆除。因不拆除报废水利工程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由水利工程所有者承担法律责任。

报废水利工程拆除后,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因建设需要占用全部或部分水利工程及其设施,对水利工程原有的灌溉、防洪、供水等效能有不利影响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确需改变主要用途或还耕的,应报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更改水利工程名称,应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非国有的农业灌溉工程受益农户,应当根据其与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管理者的协议,参加水利工程岁修。

第四章工程经营

第二十六条国有水利工程的产权、经营权可以进行拍卖、租赁、承包或股份制改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利工程的产权、经营权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决定后,可以进行拍卖、租赁、承包或股份制改造。

水利工程产权、经营权进行拍卖、租赁、承包或股份制改造,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十七条水利工程产权、经营权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改造所回收的国有资金,按规定缴入本级财政,专户储存,用于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农村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产权、经营权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改造所回收的资金,优先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以拍卖、租赁、承包和股份合作方式取得经营权的,在其获得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继承、转让;对于购买产权的,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水利工程在确保安全及其主要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水土资源、设备、技术等优势,发展养殖、种植、旅游等多种经营,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

水利工程在发展多种经营时,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水体的水质不得低于其水体功能划分的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水利工程有人畜饮水功能的,水体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三十条以水利工程为依托发展养殖、种植、旅游等多种经营活动的,有关行政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水利工程的供水,应当实行统一调度,优先满足人畜饮水、农业灌溉用水,兼顾工业、养殖、生态和其他用水。

第三十二条国有水利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他水利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供水成本、费用和计提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按照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水利工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行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水利工程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负担: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审批或核准而未经审批或核准就开工建设的;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审批而未经审批就开工建设的,或经审批后的初步设计有重大变更,不重新申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的。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库、堤防、水力发电站的主体工程,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就开工建设的。

第三十五条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应备案而未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或经备案后的初步设计有重大变更,不重新申报备案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爆破、打井、钻探、采石、取土、挖矿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三)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情形严重的;

(五)违反规定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过设计承载能力的车辆,在工程设计未考虑交通运输功能的坝顶、堤顶行驶机动车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一)建坟、围库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鱼;

(二)未经工程管理者同意擅自架设电线杆、放水、挖渠、拦渠堵水;

(三)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行为的爆破、打井、钻探、开矿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行为的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第三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管理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要求污染方承担治理污染所需费用,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水利工程出现病、险情及因防汛抗旱需要进行抢险或蓄水、放水时,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水量调度指挥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抢险或蓄水、放水,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

拒不服从水量调度指挥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