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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范文精选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

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

第三章建设程序

第十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十一条建设前期根据国家总体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批准,项目投资来源基本落实,可以进行主体工程招标设计和组织招标工作以及现场施工准备.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面应严格履行合同.

1.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工的关键技术问题.从整体效益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好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2.监理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同时,监理单位要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3.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由建设单位决定.如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问题,应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

4.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签定的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要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工程验收要严格按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验收规程进行.

1.工程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凡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均应进行阶段验收,如:截流(包括分期导流),下闸蓄水,机组起动,通水等是重要的阶段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基本竣工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规程要求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有关报告,并按规定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文件,图纸造册归档.

(2)在正式竣工验收之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由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对初验查出的问题应在正式验收前解决.

(3)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4)根据初验情况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决定竣工验收有关事宜.

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水利部主持验收.

部属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水利部主持验收.部属其它水利建设项目由流域机构主持验收,水利部进行指导.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会同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验收.

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其中,大型建设项目验收,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派员参加;重要中型建设项目验收,流域机构派员参加.

第四章实行三项制度改革

第十六条对生产经营性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它类型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1.工程建设现场的管理可由项目法人直接负责,也可由项目法人组建或委托一个组织具体负责.负责现场建设管理的机构履行建设单位职能.

2.组建建设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各方负责;

建设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形式.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2)经济上独立核算或分级核算;

(3)主要行政和技术,经济负责人是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七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的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都要实行招标投标制:

1.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国际采购导则进行,并根据工程的规模,投资方式以及工程特点,决定招标方式.

2.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1)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建设已列入计划,投资基本落实;

(2)项目建设单位已经组建,并具备应有的建设管理能力;

(3)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批准;

(4)施工准备工作已满足主体工程开工的要求.

3.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招标管理按第二章明确的分级管理原则和管理范围,划分如下:

(1)水利部负责招标工作的行业管理,直接参与或组织少数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并做好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其他国家和部属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流域机构负责管理;

(3)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要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

1.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选择,应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

3.要加强对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监理单位必须持证营业.

第十九条水利施工企业要积极推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走向市场,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的一种科学的管理方式.

1.施工企业要按项目管理的原理和要求组织施工,在组织结构上,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在经营管理上,建立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项目独立核算管理体制;在生产要素配置上,实行优化配置,动态管理;在施工管理上,实行目标管理.

2.项目经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最高组织者和责任者.项目经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章其他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水利建设项目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1.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责,项目建设各方(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必须接受和尊重其监督,支持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

2.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按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设计合同文件,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部施工质量管理规定,质量评定标准.

4.发生施工质量事故,必须认真严肃处理.严重质量事故,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各方联合分析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督促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条款,所有的工作计划都要有安全生产措施.

第二十二条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信息交流管理工作.

1.积极利用和发挥中国水利学会水利建设管理专业委员会等学术团体作用,组织学术活动,开展调查研究,推动管理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加强水利建设队伍联络和管理.

2.建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

(1)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其中:重点工程情况应在水利部月生产协调会五天前报告工程完成情况,包括完成实物工作量,关键进度,投资到位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月报和年报按有关统计报表规定及时报送,年报内容应增加建设管理情况总结.

(2)部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流域机构和水利部直接报告;地方大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在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和水利(水电)厅(局)应将所属水利工程建设概况,工程进度和建设管理经验总结,于每年年终向水利部报告一次.

第六章附则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范文第2篇

近年来,中央加大了水利建设投入,各地抓住机遇,积极向上争资争项,使一大批水利工程开工建设,且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建设管理和资金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为抓紧对存在问题的整改,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特作通知如下。

一、当前水利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去冬今春,国家审计署对我市5县(市)的7座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今年二季度还将对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专项审计。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审计反馈意见,以及平时对水利项目稽查情况看,当前水利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中央补助资金用于非主体工程建设;有的挪用、挤占、套取中央资金;有的大额现金提现;有的白条、假发票入账;有的擅自变更设计;有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与计划下达情况不相符;有的把集中供水工程项目改为分散式供水,对农户简单地发放单户水泵或水塔(铁筒),水质和水压力达不到自来水标准;有的农饮土建项目没有实行招标、管材设备由乡村及工程承包人自行在市场上购买,产品质量反映较差;有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不规范,没有按规定设立专户;有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扩大资金使用范围,降低了规划项目区内人均补助标准和工程质量标准;个别地方20*~20*年的农饮项目至今还没有完工;有的集中供水工程建后管理主体不明确,供水工程不能正常供水等等。对这些存在的问题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抓紧整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水利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从现在起对已实施的建设项目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自查自纠工作:一是中央补助资金是否用于非主体工程建设;二是是否按批准的实施计划建设;三是是否挪用、挤占、套取补助资金,财务建账是否规范;四是建设程序是否规范;五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补助标准是否达到国家规定;六是建后管理是否落实到位,已建工程能否正常发挥效益。

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各地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到位。

三、加强领导,强化工作措施落实,进一步强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水利建设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本辖区水利项目规范建设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分管责任人,按照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行政和建设管理责任人,明确各责任人的职责。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积极筹措水利建设资金,强化工程建设调度,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二)严格要求,规范管理。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制度。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各类项目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财务建账,确保中央补助资金使用在计划项目上,确保中央补助资金用于主体工程建设,严禁挤占、挪用、滞留、套取建设资金;严禁大额现金提取和白条、假发票入账。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策略

水利基本建设是推动国家发展的重要工作,政府对其关注度比较高,所以加强其资金管理工作势在必行。但是有与各种因素的限制,相关工作的开展或多或少会遇到一些问题,有关单位必须结合自身实际,探寻科学的解决方案,保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相关概述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在资金管理过程中,通常以稽查作为主要手段,将项目稽查细化为四个部分,分别为会计处理、资金筹措、资金使用、竣工决算。其中,会计处理工作涉及会计岗位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内部控制执行等。资金筹措主要包括资金筹集和资金下拨,资金使用主要指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经过预付款、工程结算支付、质保金扣留与支付等环节,实现对项目资金的使用配置和支出进度监管。竣工决算则指工程完工验收环节,财务人员需要按照要求编制竣工决算报表,客观反应工程项目收支情况。自中央一号文件出台以后,提出了科学的治水思路,在国家加大水利基本建设投入的同时,我国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呈现出投资力度大、投资渠道多、投资覆盖广、单项工程投资体量大、征地移民投资占总投资比例升高、项目投资建设周期长等特征。加强资金管理能够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积极响应政策号召,推进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发展。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投资多元化提高资金管理难度。一方面,为了缓解财政资金压力,部分基层政府引入了PPP融资模式。投资主体多元化使得PPP项目核算主体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即水利基建项目由原来的单一政府投资变为政府主导下的社会投资,财务核算主体的变化必然会给资金监管带来一定的风险。另一方面,市场上的建筑施工领域正逐步推行建管模式,即工程总承包模式和项目管理承包模式。项目管理承包模式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项目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量,但项目管理承包单位也代替了项目建设单位的核算主体,在不同的核算主体下通常会出具两套会计账目,这显然与新政府会计制度“一套账”的核算模式相背离,进而使项目资金管理工作也更加复杂。

(二)资金管理制度衔接性不强。首先,在新政府会计制度引导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需要在行政事业单位一个账套中开展核算工作。但由于项目建设投资审批与部门预算审批机构不一致,资金下拨和到账时间无法统一,造成后续并账核算工作不能及时展开[1]。其次,国家水利部门在2014年出台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对水利工程项目的报表编制内容及方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决算报告要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资金情况、待摊投资情况、交付使用资产等。但在新政府会计制度实施以后,由于资金管理制度衔接不足,使得部分报表的编制依据发生变化,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最后,部分预算部门在水利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缺乏统一的规章制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资金支付进度方面存在分歧,这也是造成资金管理不严的主要原因。

(三)会计基础工作不到位。一方面,由于项目建设单位自身的风险意识淡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例如,部分建设单位在费用报销环节,仅由项目负责人和报销经办人签字确认,工程价款结算没有现场管理人员的负责和签字,项目资金支出关口把控不严,部分单位的业务招待费远超过上限10%的比例。另一方面,会计核算存在不规范现象,包括会计科目适用错误、核算数据不完整等。例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收到的财政拨款收入在核算时以实际财政拨付资金作为基础数据,忽略了财政应返还资金额度,在财务报表信息数据不完整的情况下,影响了会计核算信息的准确性。

(四)筹资渠道较为单一。我国大部分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都是由国家主导的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大多来源于政府拨款。但由于部分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地方财政存在困境,政府无法及时落实水利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专项资金无法落实到位。例如,以中西部省份为主,地方资金配套不到位现象比较严重,部分地区以银行贷款作为地方配套,但贷款利息需要在项目中列支,这也增加了项目实施成本。另外,我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在资金筹集方面尚未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资源调配机制,社会资本流入空间较为狭窄,筹资渠道的单一性制约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也增大了国家财政压力。

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优化资金管理的策略

(一)优化水利基本建设投资机制。当前,必须尽快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机制进行优化,发挥市场调配的作用,在确保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的情况下,通过严格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核环节等方式,由市场来调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的资源配置,将项目建设资金能够科学投入到增值环节。同时,由地方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以及水利部门等针对水利项目建立完善的协调联动机制,明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实施以及审计等流程,要求各建设单位要统一项目概算编制依据,为投资机制优化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此外,引入市场机制还能够对专项资金的落实、支出等进行实时监督,确保项目预算计划能够顺利开展。

(二)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基于新政府会计制度下要求单位要在“在建工程”科目当中明确反映并核算水利基建项目投资情况,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新政府会计制度进行项目核算时,还需要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框架体系下,设置辅助项目对水利基建项目投资进行单独核算、竣工结算以及绩效评价等,并在财务报表的附注披露信息中予以说明,满足财政部门及水利部门的资金监管需求。最后,行政事业单位要结合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水利工程基建项目总承包、项目管理承包、代建制等协调一致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为后续的项目核算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

(三)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设。首先,项目建设单位需要为水利基建项目工程建设配备相应的会计岗位和复合型人才,贯彻落实单位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的行为。其次,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对水利基建项目工程建设进行建账核算,结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反映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往来款项情况,并按照规定处理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核算,避免给项目建设增加成本压力。最后,项目建设单位还需要针对项目组建财务决算编制小组,明确各岗位的职能分工,及时采集相关信息,做好项目决算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为后续的决算报告编制提供信息依据。

(四)实现多渠道筹资。只有打通多条资金来源渠道,才能解决水利基建项目的资金紧缺问题,提升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需要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以项目申报为起点,结合工程造价、预算评审等报告内容对项目开展事前评估,综合考虑地方财政的资金储量,对刚需项目要保证适量资金投入。除了国家财政拨款、省级立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等,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充分利用利好政策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进行合作,通过低息贷款解决资金缺口。此外,PPP合作模式、专项债券发行、专项过桥贷款以及水利企业IPO上市等,都是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的有效方式。通过渠道筹资,既能够减缓国家财政压力,也能够使得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公益项目,发挥市场投资机制的协调配置作用,有效提升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增强施工成本的控制。水利工程的建设是带动农村区域经济发展的关键,而且水利设施会影响到乡村区域农作物的种植、畜牧业养殖。同时,水利工程也是实现减少洪涝干旱灾害的重要工程。水利工程建设中包含的施工环节较多,各个施工作业环节都会牵扯到工程费用、进度控制。加强建设成本控制,在水利工程施工中,施工合同成本包含了施工成本和管理费用,施工成本在整个合同中占有70%以上的资金占比,控制好施工成本就能够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使建设资金得以高效地使用和分配。增强工程建设成本的控制,也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拓宽公司项目的利润空间。

(六)明确资金使用的方向。为了能够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地开展,首先就要确保单位的资金合规使用,在项目建设期间,明确资金支出的方向,以及确定资金使用的重点内容,保证资金可以科学分配。由于水利工程建设是一个惠民工程,在建设中,要遵守国家的管理制度,并将建设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身上。在签订项目建设合同中,要在合同中明确地去规定项目完成到哪个阶段,需要支付多少比例的资金。工程建设人员确定好项目建设重点内容以及关键环节,把控建设关键环节中的资金使用,进而实现资金科学地管理控制,为项目的顺利实施而提供保障。

四、结语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大规模的资金投入。因而,解决融资问题、加强资金监管对于基建项目的开展尤为重要。各建设单位应当充分意识到自身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优化投资机制、建设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会计处理以及实现多渠道融资等方式,实现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益最大化,推动我国水利工程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鑫.浅谈水利基建资金管理[J].财经界(学术版),2018(04):42-43.

[2]李国蕾.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J].齐鲁珠坛,2018(05):14-15.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研究实践

龙滩水电站是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十大标志性工程和“西电东送”的战略项目之一,是红水河梯级开发的控制性工程。工程已于2001年7月1日开工建设。

龙滩水电站位于红水河上游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境内,设计总装机容量630万千瓦,是目前国内已建和在建的仅次于三峡工程的特大型水电站,该工程分两期建设,其中第一期装机420万千瓦,概算总投资243亿元。1999年12月26日,由原国家电力公司(出资33%)、(出资32%)、广西开发投资公司(30%)、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公司(出资5%)共同发起组建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全面负责龙滩水电站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电力体制改革后原国家电力公司和原广西电力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划给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为保证龙滩水电站的顺利建成,项目业主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深化改革,对在当今社会环境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的方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研究与实践。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原则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1.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模式

项目的管理组织在建设这样宏大的工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按照传统的工程建设的管理组织方式,业主班子将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组织机构。在设计项目管理组织时,项目业主以市场经济的思维方法构思项目管理组织的模式,形成了按投资多元化、管理社会化、经营市场化建立工程项目管理组织的总体构想。这一构想就是要充分利用改革的成果,运用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实行龙滩水电工程建设的社会化管理。

作为电站建设的业主,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电站的建设及运营,对水电站总体规划与设计实施强有力的管理。公司在各参建主体中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倡导管理创新,通过贯彻对合同主线实施“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思路,促进各参建单位形成自觉的质量品牌意识、市场竞争意识及顾全大局的观念,使工程进展较顺利,质量、工期、投资等方面均得到有效的控制。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更好地发挥公司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的作用,加快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运作,科学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公司管理机构设置为“九部”,即:工程建设部、计划合同部、机电物资部、工程技术部、财务管理部、党群工作部、总经理工作部、环保移民部、人力资源部。目前,正式职工85人。除此之外,充分借用和发挥社会专业力量,将部分专业工程委托社会化的专业部门或机构对其的实施进行管理。这样,形成了水电站项目业主与社会专业机构是以经济关系建立起来的具有特色的大型项目的工程管理组织结构模式,实现了工程项目的社会化管理。在工程的具体事务管理中,水电站项目业主又是按市场化经营的方法进行运作,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为水电站建设管理提供服务,使水电站建设得到有力的社会支撑。如水电站项目中某些设备的采购、货物的仓储、设备和大宗材料的运输、有关的辅助服务等均按市场原则通过经济合同来实现。社会化管理使业主的工程事务管理工作量大大减少,业主班子的人员规模可以降低至最低点,项目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提高,降低了建设成本。水电站项目业主由此可以集中精力管理重大问题,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定思路、定标准、定制度,一手抓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一手抓工程招标和合同管理,这样在总体上就把握住了水电站建设的方向。各社会专业机构在统一的规范和规则下,各司其职,负责相应专业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实行社会化管理,还可得到社会上最优秀的各方面的专业人才为水电站建设服务。

2.工程招标采购的方法

2.1.项目招标

龙滩水电站工程项目分标按照标界清晰,便于合同管理,优化施工布置,减少施工干扰的原则。

针对招标项目规模大、技术要求高,项目业主在2001年初即制定了招标管理办法,并报原国家电力公司备案,规范了招标工作程序。对项目立项、招标组织、招标程序、招标方式及投标条件、标底编制、评标委员会、保密事项等都作了规定,明确了责任。对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建筑安装项目,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对象为目前正在龙滩工地施工的六家大型施工承包人投标。对部分监理等服务项目和零星机电设备项目,采用询价后的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投标人不少于三家。

招标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2.1.1.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保证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严密性。

2.1.2.认真组织开标工作,保证竞争的公平和有序性。所有的招标项目,均采用公开开标,开标时有公证员现场公证,公司监事会和广西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派员过程监督,保证开标过程的公正。

2.1.3.认真组织评标工作,保证评标过程的合法、公平、公正、合理。公司在评标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7部委联合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来执行,外聘合格专家在评标委员会专家总人数的2/3以上,评标办法在开标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给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专家采用综合评分法和独立评标。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2~3命中标候选人,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定标的程序确定中标人。招标评标的整个过程有广西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派员监督,监督全体评标人员都能遵守评标纪律,避免外界干扰,使整个评标工作都能按照既定合法程序进行,保证了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

2.2.无标底工程招标实践

无标底工程招标是在龙滩水电站建设中采用的一套完整的工程招标方法,它的核心是在工程招标时不编制招标的标底。它不是以“标底”作为工程招标的衡量准绳和评标尺度,而是通过一套严密、科学的招标操作程序和评标办法来决定工程合同的授予者。实施无标底工程招标,按市场规律组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排除了任何人为因素的干扰,保证了评标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实施无标底工程招标,实质上对招标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在市场发育不完善的条件下,其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必须要有真正坚持“剥夺每一个人的特权”的精神和勇气,要敢于战胜自我。其次,实行无标底工程招标,需要很高的条件,它要求招标者必须具有十分丰富的工程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相当高的技术水平和对工程所具有的深刻的判断能力。即在无标底招标条件下,招标者应具备的评标方法和指标参数的合理确定、招标文件的严密编制、工程招标的有序组织、以及对投标单位资质管理和选定等的综合能力。

通过对大量工程招标经验的总结和思考,水电站项目业主认识到只有从管理制度上、管理方法上采取措施,才能铲除腐败的温床,彻底消除工程招标中的负面影响因素,真正地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招标与采购。由此,龙滩水电站形成并确定了工程招标采购的总体构思,其核心思想和总则是:在工程招标采购中要“剥夺每一个人的特权”;工程招标采购中的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水电站项目业主根据龙滩水电站的实际,进一步对工程招标采购的方式和方法进行了探索,研究如何从制度上、技术上清除各类消极因素存在的可能性,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设计出一系列有关工程招标采购的组织方法、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具体包括:无标底工程招标的方法;科学公正的评标办法;承包商资质信用的预审控制方法;招标采购的组织机制;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方法;工程招标中的技术要求;以及实施闭口总价和固定单价合同的措施等。

3.合同管理

3.1.合同管理的特点

龙滩水电站建设管理完全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进行,合同管理制是建设管理的主线,其主要特点是:

3.1.1.严格合同的预管理。所谓合同的预管理,就是合同签订前,合同项目的计划立项、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审查等,这是合同签订后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查要以技术要求合理,商务要求严谨、公平,整体规划可靠为原则。

3.1.2.严格合同的签订程序。每一份合同的签订之前,合同文本都经各业务职能部门会审把关,然后甲乙双方要进行平等协商,就双方关心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这样减少合同执行难度

3.1.3.严格按合同办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按合同约定办事,对质量、进度、安全、造价、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都遵从合同约定。合同双方是平等的合同主体,一切事务的处理都以合同为准绳。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以及其他服务单位,都在合同规范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对于设计变更和自然因素造成的费用增加,依据合同条款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3.1.4.完善合同清算工作。合同履行结束,逐一对合同进行清算,一方面,合同竣工资料要求齐备并符合国家档案管理要求,另一方面对合同费用问题要有最终决算,双方对决算结果都要签字认可。

龙滩水电站建设的合同管理只刚刚开始,随着工程的进展,必然有许多新问题新情况,还有待于项目业主去研究去解决和实践。

3.2.强化工程合同管理的核心地位

随着我国的经济由计划机制向市场机制的转轨,大型建设项目的管理也势必由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发生变化。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水电站项目业主认识到,龙滩水电站建设必须实行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必须以合同为主线、以合同为核心实施工程项目管理。

3.2.1.从组织上采取措施,实施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合同管理,制定一整套合同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度和规定,对合同管理的组织、合同管理的程序以及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签订、履行、检查、清理等每一个工作环节均作出明确规定。

3.2.2.树立水电站建设管理中的一切行为均以合同作为惟一依据的意识,合同运用于项目管理的各个方面,以合同、经济手段管理和实施水电站工程。

3.2.3.选择确定符合水电站建设特点的工程承发包模式和合同结构,通过合理的合同结构实现和保证水电站项目管理组织的目标结构和运作。

3.2.4.根据水电站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现实的社会经济环境条件,在龙滩水电站的前期大部分主要工程项目上均实行闭口总价合同,锁定建设成本。强化合同准备工作,从技术上和经济上采取措施,创造和建立实施闭口总价合同的前提条件:坚持以施工图进行工程招标,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和随意性;强化工程招标中的合同意识,努力完备和详细一切技术资料和现场环境条件,使承包单位能够以最小的风险在完全公平的环境中进行投标竞争;严密制定合同文件,合理确定工程合同的界面与工程范围,事前分析可能存在的不确定事件和风险,有针对性的采取保护措施;充分考虑和保证承包单位的利益,引导承包单位注重技术方案的竞争,集中力量用于工程的实施,从而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4.工程管理方法的研究与实践

通过对项目目标控制方法的不断研究和实践,龙滩水电站在工程管理和控制的具体方法方面形成了一些较有特点、较为成功的做法。

4.1.通过规划设计、科学技术、工程招标控制项目投资。在龙滩水电站的投资控制工作中,从工程的规划设计、工程技术、工程招标等方面入手,控制工程的投资,节约建设成本。水电站项目业主坚持以设计为重点进行项目的投资控制,以极大的精力投入于工程的设计工作,进行设计方案的比较和改进,由此才有左右岸导流洞洞形设计方案的改变,经过设计优化的导流洞洞形设计方案,节约了大量的投资。控制水电站项目投资的另一思路是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先导,依靠科技来实现投资控制的目标。在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设备选型等各项工作中,均设立相应的研究课题,投入科研经费,开展了大量有关工程建设的科学研究、试验和实验,取得许多科研成果。这些研究成果的应用既解决了工程难题,又为节约投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通过严格、严密的工程招标是控制投资的又一思路。通过重点强化工程招标工作,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良好环境,以最合理的合同价获得最好的施工队伍和最强的工程保障能力以及可靠施工技术方案。此外,前期工程通过实行工程闭口总价合同,充分依靠和发挥监理的作用等一系列控制措施和方法,使龙滩水电站的实际投资被控制在计划的目标投资值以内。

4.2.独立平行的工程质量监理。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而且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水电站项目业主以制度建设作为抓好工程质量的根本保证,建立层层负责的质量责任制,形成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尤其是对于工程监理工作,在具体的做法上采取了特殊的措施,即在所有的工程监理合同中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同时与施工单位各自独立平行地进行全部工程的质量检测,包括必须使用独立平行的检测仪器和工具;独立平行地实施质量检测;获取独立平行的检测数据和资料;提交独立平行的检测报告等。这样在每一个工程上,都能同时得到分别来自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各自独立的两套质量检测与评估报告,可以切实掌握工程质量的真实情况,确保得到一流的施工质量。

4.3.依靠科技缩短建设工期。对于为期6.5年左右的建设工期,首先是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论证进度目标实现的可能性以及存在的主要影响因素。针对关键问题,事先研究制定解决的方案,超前采取措施进行了一系列技术实验和系统研究等。在得到了解决所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难题的系统方案之后,水电站项目业主紧紧抓住2007年7月1日水电站第一台机组发电的进度控制总目标不放。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集中力量做好项目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抓紧工程的设计工作,为后期项目实施阶段工程的顺利展开积极创造条件。在进度控制工作中,以进度大节点作为控制的关键,保证落实大节点目标;建立工程协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协调各参建单位之间的进度关系;实施工程进度的动态控制,及时调整进度计划。科学的进度规划和有效的进度控制,为确保了龙滩水电站发电目标的按期实现。

4.4.文档资料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为加强水电站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龙滩水电站制定了有关工程文档资料、工程竣工资料等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实行文档资料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其中,采取的一个有效管理方法是赋予业主档案资料室在档案管理中的一项特殊权力:工程合同尾留款的支付签发权。水电站项目业主在工程合同中均约定,预留合同价款3%~5%的工程尾留价款,作为工程保证金和工程竣工资料、项目档案的保证金。合同规定,工程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收集、整理、归档工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工程竣工资料、项目档案经业主档案资料室认可接收,签发归档交接单之后,才能获得最终尾留款的支付。通过经济制约手段,有效、及时、规范地健全了龙滩水电站的前期工程项目档案。

运用上述这些管理思想与方法组织与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使龙滩水电站的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成绩:

4.4.1.水电站的设计起点高、意识超前,通过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滚动开发的构想,圆满成功地解决了远期与近期建设的有机协调,实现了规划设计的可持续发展。

4.4.2.通过水电站总体规划的不断优化和调整、通过合理的设计来节约投资;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手段,提高项目建设各阶段、工程各方面的科技含量,实现了项目的投资控制目标,节省了相当的建设资金。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范文第5篇

第二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发改委(局)、国土、交通、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立项、城市规划建设、道路建设、国土整治、环保审批等方面负责把关,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审批同意之前,有关部门不得进行审批。

第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对所辖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施管理,负责征收堤防修建维护管理费;

2、组织编制河道规划,审查河道开发与利用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审查有关河道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有关的活动,并对工程设施建设和使用以及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防汛安全监督管理,审查入河排污口的设置论证;

4、负责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淘金、取土、石翻动土石方等生产作业活动的管理,负责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

5、负责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协调处理河道纠纷。

6、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它职责,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它事项。

市堤防建设管理处受委托负责怀化市区的防洪规划、堤防建设与管理。堤防建设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第四条河道分级管理的权限:

1、沅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管理;

2、渠水、舞水(包括太平溪)、巫水、溆水、辰水、酉水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3、沅水、渠水、舞水、巫水、溆水、辰水、酉水等河道的一级支流及以下流由县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由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河道,可以委托下级河道管理机构根据河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技术要求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加强河道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河道防洪安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加强河道监察,所需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全额安排列支。

第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建设单位依法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河道管理范围红线图、位置界限、审批同意书或许可证后,发展改革、交通、建设、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方可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在沅水干流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渠水、舞水(包括市区的太平溪)、巫水、溆水、辰水、酉水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在其它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七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的初步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成果等文件、图纸、以及建设项目所处河段上、下游各1~5公里河道地形图(比例尺1/500~1/10000);

4、最高洪水位时,建设单位拟占用河道情况,包括拟占用河道宽度、顺河长度、平面面积、行洪断面面积;建设项目坐落地现有河道宽度、行洪断面面积,并绘制项目建设前后河道横断面图(标注尺寸与高程);

5、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6、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包括河道行洪、蓄滞洪、水位壅高和影响范围的论证,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水水质影响的论证,以及应采取的防洪补救措施。

对于怀化市区的涉河建设项目,一律要求建设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第八条在江河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该涉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在江河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口,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资源论证报告,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进行取水许可审批。

第九条河道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按照防洪编制大纲和有关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或审查,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以及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8、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审查时需要勘测论证的,勘测论证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河道采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召集,水利、国土资源、交通、(海事、航道)、公安等部门参加,定期通报河道采砂管理情况,研究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具体措施。河道采砂管理联席会议日常管理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砂许可证。

第十条怀化市区舞水自红岩电站至三角滩电站划定为禁采区,各县(市、区)要明确河道采砂的可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生产活动的,必须事先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它管理范围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采砂、取土、翻动土石方等生产活动;

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它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5、围垦河道造地的。

采砂人在接到准予采砂行政许可决定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河道防洪安全责任书》,并按照许可采砂量的30%预交河道采砂管理费和交纳弃料处置备用金(年采砂量×2~4元),采砂后按季度及时缴纳,年底结清。采砂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地点、范围、时间、开采数量、开采深度等要求进行开采,不得影响防洪安全、通般安全及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

第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在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时,须提交经有资质的单位论证的下列有关论证资料:

1、对河道行水及河势影响的分析;

2、对水质影响的分析;

3、对堤防、河岸和沿线建筑物影响的分析;

4、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河道清障坚持“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等活动的,要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和废弃物。对于拒不清除尾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临时工程设施或停(堆)放物料。确因工作、生产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设施或停(堆)放物料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严禁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阻水障碍物或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或改建、拆除:

1、严重壅水、阻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码头、栈桥、泵站、船台、渡口、丁坝等;

2、严重阻水道路、阻水渠道;

3、弃置的矿渣、砂石、渣土、垃圾等;

4、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等;

5、行洪通道的树木或高杆作物等;

6、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和河势稳定的障碍物。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措施。

1、擅自修建建筑物、实施开发项目,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补偿的;

2、未经达成协议或批准,擅自兴建边界水工程的;

3、擅自设置阻水、捕鱼设施和入河排污口的;

4、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设施及从事各类活动的;

5、拒不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

第十七条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或设置厂房、围堤、道路以及其它生产、生活设施;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等阻水作物;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以及建房、开渠、打井、挖窖、造墓、堆放物料、挖筑鱼塘、非法采砂等影响防汛抢险和河道工程安全运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恢复工程原状,并处罚款。逾期不停止、不清除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简称河道工程)是指河床、直接依附河道兴建的堤、坝、防护林草、护坡、桥、涵、闸、泵站等与河道配套发挥作用的除害兴利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