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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债务危机的解决办法

国家债务危机的解决办法

国家债务危机的解决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债务危机;高校;控制;化解

【中图分类号】F81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3)06-0166-04

随着高校扩招政策的深化和高校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多,我国高校的建设规模持续膨胀进而产生了严重的债务危机。沉重的负债压力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高校教学、行政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债务危机成为了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和高校科学发展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拟通过分析高校债务现状、债务形成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以期为解决好高校的债务问题提供启发和参考。

一、债务危机掣肘我国高校的科学发展

高校债务危机是近年来学术界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也是我国高校科学发展面临的共性问题和重要瓶颈之一。根据《2007年中国教育蓝皮书》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中国高校债务总额达到了4500亿-5000亿元,而2008年,中国仅公立高校的贷款总额就达到了4500亿-5000亿元。如果按照年平均6.5%的利率计算。全国公立高校每年需要偿还高达300多亿元的贷款利息,如果考虑利率上调因素,高校还贷成本将更高。另外,据有关调查数据统计,2008年我国吉林大学等全国贷款前十名的高校债务总额就达到了162亿元。很显然,面对如此巨大的债务规模,仅仅依靠高校自身的力量是根本无法在限期内解决债务问题的,沉重的债务负担也必然而且已经在事实上影响着高校的正常运转和科学发展。教职工工资、科研经费、教学设备、公共基础设施等都是高校的重要支出项目,在巨大的债务压力下。高校必然会控制上述项目的投入及支出。教学和科研作为高校的核心工作,该项经费投入的缩减无疑会影响教学和科学活动的正常开展,而且还可能会因为待遇、科研经费等因素把一些高水平的教师“拒之门外”。不利于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师资水平的提高,使学校由“负债的外伤”演变成为“教学、科研的内伤”,增大高校科学发展的阻力。更有甚者,出于减轻债务的压力。部分高校还可能会采取“违规手段”,向地方政府部门虚报项目费用和违规收费。由此可见。债务危机对高校科学发展的影响是多方面和深层次的。令人忧虑的是,高筑的债台已经迫使不少高校管理者由“教育者”转向了“筹资者”。而且,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一些高校已经陷入了倒闭、停止办学的绝境。如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由于债务危机的困扰,其仅招生两年就不得不于2010年宣布停止办学。鉴于此,探索防范和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有效途径已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二、造成我国高校债务风险的“三大矛盾”

(一)高校急速发展的社会需求与高校投融资体制不适应的矛盾

高校持续的大规模扩张与政府资金投入不足是大部分学者对高校产生债务危机的普遍认知,这也是事实上导致高校债务激增的直接原因,笔者也对上述观点持相同态度。这是因为,在现行的体制下,高校的经费主要是依靠财政性拨款和学费,两者之和约占了高校90%的办学经费。自1999年以来。我国高校扩招就保持急速攀升的态势。高校招生人数由2008年的108万激增到2012的689万。在这种跨越式的招生规模背景下。高校必然要投入大量资金扩建校园面积、运动场地、教室、实验室、食堂,购买教学设备,引进师资力量等。与此同时,学生人均教学与行政用房面积、宿舍面积等均是教育主管部分对高校的硬性考核指标,这也就迫使高校必须加大对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如此一来。筹集大批资金就成为了高校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难题。与之不相适应的是,近年来,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虽然有了一定幅度增长,但一直低于发达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水平,直到2012年才达到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例达到4%(世界衡量教育水平的基础线)的目标。从我国高等教育经费构成比例来看,近年来,由于我国对九年制义务教育及职业技术教育的倚重,高等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由1995年的70.9%下降到2005年的42.8%,其他事业收入、社会捐资和集资办学收入比例基本变化不大。而按照相关规定,财政拨给高校的教育经费主要是用于支付学校员工工资,对于高校的基本建设却没有相应的投资拨款;在高校所收取的学费中,要求用于返还学生、弥补教学经费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的比例分别不低于25%、20%、1%。同这就意味着,财政拨款对高校自主发展资金支持的作用十分有限,虽然近年来高校的学费有所增加,但与巨大的资金需求相比仍显得“苍白无力”,通过银行贷款以缓解学校建设和发展的资金缺口就成为众多高校的无奈之举和必然。因此,高校债务危机的出现和加剧从表面上看是由高校的扩招引起的,但实质上是财政对高校的支持体制和高校融资制度缺陷所致。

(二)高校法人主体与债务责任缺失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公立高等学校是独立的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但实质上,公立高校并非像其他独立法人一样完全享有独立的财产权自和财产支配权,政府才是公立高校的实际和最终所有者。在这种财产权主体与法人地位不相匹配的体制下,在负债中高校并不需要承担与其作为法人的债务主体责任,政府才是高校贷款的“隐形担保者”和“实际还款者”,当高校无法偿还其债务时,政府必然承担起其债务及其风险责任。这种法人主体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所产生的另一种结果是高校非理性、超标准、超预算的扩张建设,进而加剧高校债务危机的发生。因此,高校借款进行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当然还包括其他方面)一贷款规模超出高校实际偿还能力时再贷新款偿还旧债一政府“买单”的现象在公立高校普遍存在甚至形成恶性循环也就成为必然,这也是当前高校出现举债办学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高校建设政绩评价体系与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缺陷并存的矛盾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将高校建设纳入政绩评价体系内容,把高校的“规模建设”和“超越发展”作为衡量政府官员政绩的重要标准之一,通过“教育经济”的发展为“政绩”添砖加瓦。这种政绩评价体系的实质就是政府鼓励、扶持高校进行大规模建设,甚至通过降低土地价格、减免税收甚至是主动帮助高校筹措资金、跑马圈地等方式来促进高校进行投资扩张。与之并存的是,由于高校领导者任命体制的缺陷和高校并非债务的实际偿还者,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资金使用绩效的约束问责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和预警功能严重不足。在这“多矛盾”并存的情况下,一些高校领导为了使自己的政绩更加光彩,在缺乏长远科学规划和超出学校承受能力的情况下,依然大兴土木,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建设,并冠冕堂皇地以之作为“筑巢引凤”、吸引人才的理由。毋庸置疑,高校这种“空心化、形象化、规模化”的基础设施建设,必定会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及资源的极大浪费,最后导致高校借债越来越多、还债压力越来越大。

三、我国高校债务风险的控制与化解对策

(一)转变办学理念,完善高校科学发展规划

应当承认。高校的发展和债务危机的解决无法离开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但我们也必须明白,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拨款或者补贴在解决高校债务中更多的是起到暂时的缓解性作用(刘纯银、王岳斌,2011),最基础和最关键的是要减少高校债务的发生与积累。这就要求高校必须转变办学理念,通过节俭办学、抑制不合理的资金需求等方式防止债务的产生。一方面,“大学之大谓之大师而非大楼”(著名教育梅贻琦语),地方政府和高校领导要摒弃把规模大、名气大、学生多、面子大作为衡量学校好坏的观念,把学校的教学、科研、学术水平以及对社会发展的贡献和优秀人才的培养作为评价高校的准绳,把更多精力和资金投入到教学、科研和学生培养等“软实力”上。高校教育主管部门也要通过完善对高校的评估考核体系来引导高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在高校评估体系中,要把教学质量作为对高校考核的主要指标;在财政对高校的支持上。国家财政教育资金应重点支持那些教育质量好、资源利用效率高的学校和学校迫切需要的建设项目,以此引导和激励高校向内涵式方向发展。另一方面,要节俭办学,抑制不合理资金的需求。党的十以后,党中央把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再次提高到了更高层面来认识,而这也应该成为高校办学和解决债务问题的共同理念和办法。因为如果高校无规划地盲目建设,即使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再大也于事无补。因此,各高校应建立完善的预算管理机制,编制科学的预算计划和提高预算的执行效率。鉴于此,高校应建立财务咨询委员会、项目建设论证会和听证会,增强学校预算的科学性,在学校的经费安排上,增大教学、科学和师资培养等方面的经费比例,适当减少行政、交通和招待等方面的支出,确保学校经费用在“刀刃上”。大项目建设必须经过专家组的科学论证和听证会的监督,认真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减少和避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建设:对于因高校发展确实需要建设的项目,也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根据高校的实际需要进行建设,减少资源浪费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了减少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各地方政府应科学规划区域高校的总体发展规模和高校的区域布局,保证高校总体规模和布局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受教育程度相适应;各高校也要根据自身的发展技术和需求,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有计划地推进高校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明确责任主体。优化财政对高校债务的偿还扶持制度

随着扩招政策的深化,由高校基础设施扩建等带来费用支出的增加是难以避免的。教育财政加大对作为公共属性的高等教育的资金投入也是必要的。但笔者认为,高校所发生的债务都并不应该全部由国家通过增加财政教育资金来解决。这是因为,本来国家的教育财政资金本已十分有限。如果高校的一切债务均有由国家承担,暂且不说国家的偿还能力有限,而且还很可能会助长高校的各种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建设变之风,“大兴土木”也必定会更加“昌盛”。这种挤占有限的财政资金、浪费资源和对社会产生巨大负面影响的基础设施建设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必须加以禁止。为此,必须明确政府与高校在偿还债务中的主体责任。高校既然是学校的法人主体、借债人和贷款的受益者,在偿还债务中应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应该让政府成为还款的唯一主体,要坚持“谁贷款、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奖惩制度,强化高校承担解决债务的责任。对于确实是高校发展需要而发生的债务而且数额巨大的。政府可以给予一定支持,但必须制定政府与高校按照例偿还债务的办法。认真分析高校的债务对象和产生债务的真正原因,核实高校实际偿债能力,考虑债务项目对提高高校教学、科研等水平的因素,然后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帮助的高校和支持力度。而且还要加强对其偿债行为的监督。对那些不符合高校实际发展需要、跟风建设的“功利化”项目所产生的债务应不予以支持,而由高校自行解决:对于那些高校发展确实需要增加的教学设备、教室、实验室、食堂等基础设施建设也要考虑到其实际效用情况,如果存在超规模、超预算、超标准建设的。应由高校承担大部分的债务责任。此外。要进一步优化教育管理部门对高校领导的考核体系和扶持资金的监督机制。在原有高校领导考核体系中,增加不符合学校发展需求的债务情况考核内容。强化高校领导在资金使用成本上面的约束力;同时要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督,确保该项资金用在学校发展的迫切需求的项目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国家债务危机的解决办法范文第2篇

当前希腊债务危机有三个深层次原因。一是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对银行业的影响,由此产生了银行业危机。经济危机和金融重组给银行业、进而给政府财政带来巨大损失;二是欧元区内部国家发展不均衡。具体而言,北欧国家经济发展较好,南欧国家经济发展则较差。所以南欧国家缺乏竞争力,对外借贷增加,进而公共债务上升;三是欧元区公共管理体系不健全。

欧洲货币联盟(EMU)成立目的是促进较不发达国家经济发展,通过资源的自由流动实现欧洲经济整合。这一过程是漫长的,这个过程中很多政策措施的预定目标都没有能够实现。

欧洲北部和南部在经济上发展并不均衡,仅仅依靠市场是难以解决这种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此时便需要政府参与其中解决。然而,欧洲缺乏一个统一政府,导致了政治上没有意愿来推动各个领域的发展。

此外,建立欧元时没有设计其他国家履行义务来援助出现债务危机国家的机制。所以2009年希腊出现债务问题时,没有国家进行援助,解决危机停留在自救层面。

当债务危机蔓延时,欧盟援助才提上议程,可以认为正是这些国家援助措施实施较慢,导致了危机的进一步蔓延。

需要注意的是,对希腊救援方案一开始就附带债务削减条件,此后一系列援助也都附带更为严格的紧缩条件,比如要求希腊三年内大幅削减赤字,这使得希腊经济情况持续恶化,失业率和贫困率不断攀升,罢工游行时有发生,希腊前景一片黯淡。

欧洲货币联盟不应只是发达国家的俱乐部,它应当符合欠发达国家的利益,通过促进成员国的贸易合作,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关系以推动共同增长。也就是说,应该改变目前由德国一个国家为其他国家做出承诺的状况,这需要建立欧洲统一的决策机构。

目前,建设欧洲强有力大政府的愿望正面临着公众舆论的压力,对于很多欧洲国家的民众来说,自己的政府,自己的议会才是最可靠的。

如何应对当前希腊所爆发的债务危机?希腊脱离欧元区可以说是一个解决办法。目前有75%的议员支持欧盟采取措施来应对当前债务危机,50%的议员希望希腊能够留在欧元区,但是如果欧元区不能提供给希腊一个很好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希腊将不得不退出欧元区。

然而,希腊退出欧元区使用新的货币将是一个长期过程,存在很多有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如何对新货币估值;即便新货币大幅贬值,对出口占GDP比重不高的希腊而言,积极作用仍十分有限。另外,退出欧元区应如何应对与各国货币和贸易交易,如何确定汇率也将是一个复杂过程。这都不是短期能解决的问题。可能需要10到20年才能够达到稳定。

因此,希腊政府将继续与欧盟谈判,如果欧盟仍然坚持其观点,对希腊采取强硬的态度,那么希腊只能退出欧元区。然而,退出欧元区对希腊来说,是灾难性的结局。

那么依靠财政契约是否就可以解决当前债务危机呢?如果不提高国家竞争力,这一方案也不可行。我想提出两种解决欧元区南北竞争力问题方案。一是欧元区北方国家购买南方国家的产品;二是欧元区北方国家加大对南方国家的投资力度。

前一方案遭到了以德国为首国家的反对;后一方案由于这些投资项目难以赢利,在长期看来还有助长经济泡沫的风险,因此也不可行。

目前,欧元区北方国家和南方国家真正能够展开合作的,便是共同建设支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项目,比如发展地中海地区的风电设施,进一步开发可再生能源。

另外,欧盟需要进一步增强欧洲国家之间联系,使得国家间经济联系上升到新层次,在经济政策制定方面建立新的协调机制,实现经济政策的统一。同时,欧盟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治理体系和框架,将政治领导人的意愿适时的转变为行动,积极推动经济和政治的整合。

国家债务危机的解决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对策建议;高等院校;债务危机;

作者简介:王波(1964-),男,河北唐山人,中州大学财务处处长,讲师,主要从事高校财务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8)05―0033―03

收稿日期:2008―05―08

按国际惯例,高等院校的运行经费主要依靠政府财政和社会捐助。高等院校作为非营利机构,举债经营是不正常的。当前我国高等院校的债务问题既是高等教育快速发展过程中的现实存在,也是地方政府、高校、银行三方共谋利益的结果。

一、高等院校负债现状

1、2000亿债务的压力。2007年全国政协会议期间,高校债务问题成为讨论的热点之一。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200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显示,2005年以前,我国公办高校向银行贷款总额达1500亿~2000亿元,几乎所有的高校都有贷款。也有观点认为,中国公办高校贷款规模高达2000亿一2500亿元,有许多债务是以工程建设方垫资和一些单位的投资形式存在的,因此高校债务甚至会更多(李润文,2007)。部分高校贷款规模大大超出经济承受能力,导致高校贷款后遗症随之出现。以吉林大学为例,2007年3月19日,吉林大学内网上贴出了该校财务处介绍的吉大财务状况:财务困境自2005年开始逐步显现,每年仅支付银行的贷款利息在1.5个亿到1.7个亿元,资金入不敷出(李攻,2007)。

2、高等院校的资产负债状况。国家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是高等院校运行经费的主要来源(张文兵,2007)。按当前我国高校实际状况看,国家对高等院校的财政拨款基本上用于学校人员工资支出,用于教学仪器设备等方面支出的财政专项补助很少。对学费收入,全国政协常委朱永新教授认为:“国家明文规定必须不少于25%用于返还学生,不少于20%用于弥补教学经费的不足,不少于1%的比例用于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李润文,2007)。”同时还有助学贷款、社会实践、学生心理咨询、思想政治工作、“两课”专项、艺术教育等各种专项支出要求等,使高等院校原本就紧张的经费能安排还本付息的比例很小。在事业收入一定的情况下,还本付息支出的增加必然减少人员经费与其他公用经费的支出,从而严重影响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危害学校的办学声誉。有限的经费,较短的贷款期限,使高校无力也无法短期还贷。随着国家不断调高银行利率,一些学校甚至连利息都还不起。厦门大学邬大光教授(2007)认为负债经营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的一个基本特征。每年还本付息使部分高校游走在“财务破产”的边缘,存在巨大的财务风险。2007年以后,高等院校进入还贷高峰期,由于贷款规模过大,贷款结构过度集中,必将给高校可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3、高等院校发展成本分摊尚未形成合理机制。我同高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及其公益性决定了政府财政投资应该是高等院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但由于历史欠账和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仅靠政府财政投入增加来解决办学资金短缺问题,在一定时期里是不现实的。学费标准受国家经济发展和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的影响,目前高等院校的学费标准已经超出了相当多数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短期内靠提高学费标准来增加办学经费来源的操作空间基本不存在。1999年开始的高等院校整合及外向发展,使依靠政府财政和事业性收费为主要支持的高等院校运行资金短缺更为严重,形成了发展瓶颈。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高等院校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了广泛的合作,贷款筹措的资金,成为高等院校的又一办学经费重要来源,但其实质毕竟是赤字办学,贷款本息成为高等院校一个新增发展成本内容。如何分摊这个新增发展成本,让高校建设负债有一个合理的摊销准则,目前尚无一个明确合理的操作规范,使得贷款本息成为高校资产负债表上的一个沉重负担。

二、高等院校债务危机的成因分析

1、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是高校负债办学的主要动因。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使得我国全日制本专科和研究生在校人数由2000年的586万人增加到2005年的1660万人,年均增长在30%以上,2005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1%,进入大众化发展阶段,高校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10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要达到25%(国发[2007]14号),大大超过了生产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尽管各级政府财政加大了对高等教育的投资,高校自身也采取了各种措施,但办学规模迅速扩大与投资不足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相当多的高等院校基础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严重影响着教育质量的提高,也制约着高等院校持续健康发展。在这种情况下,高等学校要想抓住扩大招生规模的政策机遇,在短期内改善办学条件,举债无疑是一条非常重要的筹资渠道。事实上高等学校只有通过适度举债才能实现跨越式发展,担当起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历史重任。

2、大学城建设是高等院校债务形成的直接原因。目前全国已建和在建的大学城有50多个。大学城建设的根源大致有三个方面:一是满足广大民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目前我国处在一个经济转型期的超常规发展阶段,全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十分迫切,正是长期积累下的高等教育需求在短期内迅速释放,远超过国家对高等教育投入,一些地方政府只得以大学城的形式满足广大民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二是大学城在某种程度上是推动地方经济增长的一个支撑点。不少地方政府希望利用高等教育的超常规发展拉动本区域的经济增长,甚至拉动一座城市社会、科技、教育的综合发展。从表面上看大学城建设是对教育的投入,实质上大学城建设能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带动了周边的地产业、服务业及其他配套产业的发展。三是地方政府官员对政绩的过度重视。大学城带来的“高等教育大众化”、“毛入学率”、“万人大学”、“经济增长”等评价指标成了地方政府夸耀的政绩。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所谓的政绩,忽视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超常规建设大学城。在某种意义上讲,高等院校贷款是地方政府引导行为的结果。

3、银校合作双赢动机形成了高校“债务危机”。高校贷款始于1999年。大幅度扩招使高等院校面临教育教学资源严重不足,同时整个宏观经济偏冷,“扩大内需”、“教育产业化”等观念盛行。基于此,在高校大规模扩张引起教育贷款强劲需求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普遍认为,一方面教育是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另一方面又存在政府的担保和支持,高校还贷

不存在任何问题。商业银行普遍怀有学校贷款、政府埋单的想法,银行对高等院校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可行性和效益性充满自信,认为“有明显的信贷优势”(陈煜,2005)。同时高校和银行都认为,高校贷款以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做还款保证,以土地和设施做质押,基本属于优质资产,特别是重点大学更是一个安全可靠的资金市场,双方均缺乏风险意识。初期,金融机构对高等院校建设贷款审批把关不严,使得高校从金融机构较容易的获得了过量贷款,这就为高等院校日后的“债务危机”留下了实现基础。

三、高等院校“债务危机”的理性分析

1、高等院校“债务危机”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开发和建设大学城所需的资金少则上亿、几十亿元,多则上百亿元。建设大学城所需投资有多种筹集渠道,但无论哪种投资方式,最终资金来源绝大多数都是银行贷款,一旦资金链断裂,后果不堪设想。近年来,部分高校银行贷款规模过大,有的甚至已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加上部分高等院校对银行贷款风险认识不足,还贷责任意识不强,缺乏切实可行的还贷计划和措施,因此,目前高等院校存在着现实的或潜在的财务风险。

2、把握当前高等院校资金运行特点。在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下,高等院校资金运行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零余额帐户管理的办法,资金运行具有收入的集中性和支用的全年均衡性特点。办学经费中,财政资金因主要用于人员支出,除少数专项资金外,一般不存在结余,只有学费收入部分在预算安排中可形成高等院校的滚存结余,用于今后发展或归还贷款。跨越式发展注定高等院校不可能有大量滚存结余存在,而校跨越式发展建设的一次性巨额资金投入与其收入结余的缓慢增长。形成了与当前高校资金运行规律相悖的特征。

3、以科学发展观看待高校“债务危机”。高等院校巨额贷款作为一个现实存在是不可否认和回避的。一方面偿还本息时间到来和资金运转艰难给高等院校带来巨大财务压力,但另一方面,贷款没有成为泡沫蒸发掉,而是实实在在的形成了固定资产,成为高校可以长期使用的人才培养的物质基础,从这一点上讲,高等院校的贷款不能列为不良贷款。从银行方面讲,贷款要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按时获得贷款利息实现赢利。从高校方面讲,贷款利息大多享受政府财政贴息优惠,在保证付息的基础上可拿出部分资金做还本准备,以“时间换空间”,最终还本付息是没有问题的。由于财政拨款递增有限,教育事业收入有限,其他收入不容乐观,贷款资金利用不当等,成为高校不能按时还款的原因(宋之杰,2006)。目前高校债务危机的形成,主要原因是超规模的贷款额与贷款期限相对较短的矛盾结果,在高校控制贷款规模,完善还款计划的基础上,如果银行尊重高校资金运行规律,提供与现有贷款规模相适应的政策性长期贷款期限,那么高等院校债务危机是不会爆发的。事实上,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其收益者包括个人、国家和社会。国家作为高等学校的举办者,按高等教育法规定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在我国目前经济增长速度和综合实力基础上讲高校破产言过其实。但是高等院校如果不考虑学校的实际承受能力,不考虑负债项目的未来成效,只顾扩大规模,债务到期时无法偿付债务本息,学校必将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

4、不能让高等院校成为巨额债务的唯一埋单人。2004年7月13日,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文件(教财[2004]18号),明确规定:“贷款高校作为贷款的主体,必须承担还贷责任。”高等院校应通过整合教育资源、以合法程序置换老校园区、积极拓展筹资渠道、节约运转经费等方式筹措偿债资金。然而,《高等教育法》在第38条中规定高校只能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等。这样,从产权角度来说,政府是高校的最大投资主体,高校的所有权归属国家,高校并没有独立财产,在事实上也就不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高等院校是为实现政府的目标而办的,高等院校贷款实际是一种政府行为的延伸,应归为政府的隐性债务或归为或有债务之列(曹洪彬,2005),将高等院校界定为贷款的偿还人是不合适也不现实的。离开政府投资主渠道,没有了政府赋予的行政事业收费的权利,高等院校将无法生存,贷款也就更无从还起。在权责分离的情况下,最终贷款还是由政府来承担。当然,政府作为高等院校举办人并非无条件为贷款高校埋单,政府不能成为高等院校过度负债办学的完全承担者。

四、当前化解高等院校“债务危机”的对策建议

1、加强已有贷款监管,严格控制贷款规模。高等院校必须加强对已有贷款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保证贷款资金完全用到贷款建设的项目上。要将还款计划纳入到学校的年度预算收支中,保证还款资金来源,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控制新增贷款规模,对新增贷款的必要性、可行性必须进行科学评估,控制总量、防范风险。高校债务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范围,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经批准举借债务、截留挪用债务资金、未按计划偿还债务及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政府应加大对银行及高等院校的监管力度,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校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给出了高等院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为建立高校贷款风险防范机制提供了量化指导。这样在逐步消化已有贷款的基础上,使得高等院校贷款从资金源头得到控制。

2、加大政府投入力度,从主渠道化解高等院校“债务危机”。政府是我国高等教育投资的主体,但现有财政投入显然不能满足高等院校发展的需要。在经济持续多年稳定增长的条件下,政府对高校预算内事业费拨款和基建拨款应随招生规模扩大按比例不断增加,保证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逐年增加,努力实现政府对教育经费预算内拨款达到GDP总额的4%比例,建立财政教育投入的可持续增长机制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国家给足经费还是一个相当遥远的过程,但政府投入力度应成为解决高等院校债务问题的决定性因素。

3、设立教育银行,发挥政策性金融手段在教育融资中的作用。借贷办学是一种带有市场特征的办学形式。当前,由于高校建设投资过大,贷款规模过量,以及风险因素增加,使得商业银行对高等院校的资金需求不敢也不愿接受,甚至是无力接受。高校新增贷款十分困难,这样就中断了高校贷新还旧、逐步还债、滚动发展的资金运作链条。设立政策性教育银行可以填补商业银行在高校建设发展领域里的作用空缺(张万朋,2003)。设立政策性的教育银行,既有利于保证教育政策性资金的筹集,如教育债券、的发行会有更合法合理的载体,更好的发挥政策性金融手段在教育融资中的作用,也有利于教育政策性金融资金的运用,为高等院校跨越式发展提供长期有效、稳定可靠的资金平台,从源头上控制、解决高等院校的“债务危机”。

国家债务危机的解决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校负债 债务危机 风险化解

中国高校教育近些年无论是在量上还是质上都有了跨越式的发展,高等教育逐渐开始由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变,这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民素质,充分体现了教育的公平性。但是,在办学规模迅速扩大的同时,不少高校也背上了巨额债务。因此,如何解决高等教育发展与高校办学规模扩充产生高额负债之间的矛盾,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高校负债经营产生的原因分析

自1999年高校大规模扩招以来,许多高校为达到教育部门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开始在学校基础设施、师资力量等方面着力改进。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财政拨款远远不能满足高校资金缺口,依靠负债来解决资金不足是各高校普遍做法,这直接导致了当前较为严重的债务危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高校扩招导致的巨大资金需求。随着高校招生人数的“阶梯式”增加,高校面临基础设施的改建、扩建、新建,师资队伍的建设,教学设施的改善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二)相关法律的缺失与不完善。关于规范高校贷款行为方面的法律缺失,以致在高校财务管理中出现巨额负债时,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文件予以指导和规范;且在贷款资金使用过程中,关于资金使用、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缺失,起不到应有的约束作用。

(三)银行与高校两者互为需求,导致贷款的盲目性。一方面,高校通过贷款可以暂时缓解建设资金方面的压力,完成学校在办学规模、师资力量等方面量与质的提高。另一方面,高校本身的性质吸引着银行主动去寻求这个可靠的合作伙伴。高校本身不是以赚钱为目的的经营性单位,而是承担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当高校确实还不清债务时,也不可能效仿一般企业宣布破产,政府则是这些债务的最大“买单者”,所以银行一般都愿意跟高校合作,并且对高校贷款额度、预警机制等方面缺少有利的约束。这最终增加了贷款投放和使用的随意性,为高校财务危机的发生带来了极大可能性。

(四)从法律层面保障高校筹资多举措。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法律保障是高等院校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为保证高校资金筹措的多渠道,国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支持和鼓励,如《教育法》第七章第五十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各种渠道筹措为辅的体制。” 有法律作保障,促使高校纷纷通过金融、信贷等多种渠道增加收入。

(五)相关部门监管力度不够。高校债务危机的形成看似一个“滚雪球”的过程,在危机之初预警措施做的不到位;在危机加剧时,相关部门没有明确的责任人和有效的控制措施,一系列的监管不到位现象导致高校负债危机愈演愈烈。

二、高校负债经营可能产生的风险分析

高校在发展建设中产生的巨额债务以及后期还本付息的压力对其自身和社会都有可能带来极大的风险和危害,高校、政府、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要有清醒的认识,并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高校信用风险。高校长期负债将导致信用质量下降,这将直接造成其在后续发展中遇到再融资困难,再融资的成本增加,则不利于高校的长远发展,从而影响整个国家的国民教育质量。

(二)教育市场风险。近年来我国民办高校的飞速发展和国外众多高校招生机构的大举措招生,加剧了我国国内高等教育市场的生源竞争,高校生源的减少直接带来高校收入减少,高校偿债能力的下降,进而教学科研经费投入不足,这一系列连锁反应影响我国高等教育水平的提高。

(三)政府财政风险。在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过程中,政府是高校的最大投资者,也成为不良债务的担保者和最终“买单者”,面对这些巨额债务政府不得不去负担,对政府而言形成一种倒逼机制 ,使政府可能陷入财政风险之中,给整个社会经济建设发展带来隐患。

(四)高校负债影响学校的正常运行。在高等院校经费支出中,因物价上升等社会经济因素,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等必要性开支逐年增加,再加上因负债产生的利息支出的增加,使部分高等院校举步维艰。由此可见,高等教育的飞速发展与自身资金严重不足的矛盾已经成为了当前高校财务工作的主要矛盾。

(五)高校负债可能给银行带来不利影响。目前,部分高校对贷款存在的风险认识不够,以致还贷的责任意识不高,贷款的规模远远超出高校的经济承受能力。但是如果高校长时间不能还本付息,就会直接影响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转。

三、高校负债经营的风险防范和化解分析

高校作为非盈利机构,自身创收能力很有限,面对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的负债危机,高校应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特点,积极探寻化解负债风险的渠道和方法,保证学校正常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宏观调控。

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下,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内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加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宏观调控具有可行性。首先,目前我国主要的高校仍以公办学校为主,财政拨款自然成为目前高校收入的主要来源,政府应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资力度,并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帮助高等院校开拓融资渠道;其次,政府成立专门部门对高校的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后续管理进行监督,及时化解风险;再次,改革创新财政拨款模式,最大发挥高校所在地政府的能力和优势,加强地方政府对高校在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力度。此外,政府应建立竞争性的拨款机制,比如:尝试把扶持当地高等院校工作(尤其是非“985”、“211”工程院校),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中,分级分类制定考核指标,促进各级政府对当地高校的重视程度和资金投放的积极性。

(二)管理者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

高校管理者尤其是学校的领导层对学校的财务管理要严谨、科学,财务人员应该具备较高的财务管理经验,特别是防范、识别和治理财务风险的能力。建立科学的校内资金管理制度,并设立贷款资金使用账目表,制作资金开支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加强学校的抗风险能力和贷款资金的有效使用率。

(三)建立高校财务风险评价预警系统

建立和完善高校财务风险评价预警系统,选择科学度和灵敏度高的指标考量当前的财务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高校财务运行中潜藏的问题发出预警提示,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做到未雨绸缪,保证高校持续、健康的发展。

(四)金融部门加强对高校贷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

金融部门在贷款前,严格按照规定审查高校贷款项目内容及其可行性报告,实地考察高校办学情况,如校内硬件软件设置情况、校办产业及其偿贷能力等,科学制定贷款额度,并做好后续的贷款跟踪监督工作。

(五)解放思想,积极开拓高校资金来源渠道。

高校资金来源主要分为债务性资金和非债务性资金,要减少债务性资金,就要寻求增加非债务性资金的渠道。就目前来看,非债务资金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学生缴费和自筹收入的方式。对于学生缴费方面,国家已对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不能随意增长要保持稳定,由此可见,高校通过提高学生缴费这个渠道获得的资金很有限;而财政拨款近几年虽然也逐年增加,但跟当今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速度相比仍显缓慢,也无法满足高校建设资金的缺口。因此,自筹资金是高校解决资金紧张的主要渠道,比如可以通过发行教育国债、社会捐赠、校办产业、与科研机构或企业进行项目等渠道筹集资金。

总的来说,高校负债经营是一把“双刃剑”,在解决学校发展资金不足问题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风险,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从社会各层面综合考虑,但我们坚信,政府、社会和高校一定会妥善解决高校负债经营中遇到的阻力,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波.从教育投资角度研究我国人力资本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重庆大学学报,2005(2): 23~24.

[2] 吴开俊.我国高等教育财政体制改革略探.2002年4月10日发表于人民日报.

国家债务危机的解决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乡村债务公共危机社会

引言

乡村债务问题的严重性早已为政界和学界所共知,从1999年开始,国务院和省、市、县在数年内多次下发了各种文件,而债务危机却日益深重。2005年的法国巴黎骚乱震惊世界,导火索看起来微不足道,而存在的问题早已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只是执政者熟视无睹才造成了后来的悲剧。不但是对法国的一个警告,也是对我们的一个启示。特别是农村在乡村债务的危机还没有爆发以前,更要引以为鉴,防患于未然。

一、乡村债务越滚越大

目前湖南农村几乎是乡乡有债、村村欠钱。据省农办、财政厅1999年对乡镇负债的普查表明,全省2000多乡镇,负债面88.2%(注1)。笔者进行的涉及全省129个乡镇的问卷调查,负债面为89%(注2)。如衡阳县、衡南县、常宁市、桃源县、澧县、汉寿县等地方的乡镇负债面达100%,衡阳县和澧县、桃源县等地方的村级负债面达99%以上。

到2005年底全省的乡村两级债务的状况如何,很难准确把握。如果推断全省乡村债务总额采取中间值法则的话,根据笔者调查的六县31个乡镇的乡村债务平均值1498万元计算(同注2),按2000个乡镇,全省乡村债务总额估计不会低于299.6亿元。根据国家统计局核算审定,2004年湖南省GDP为5641.9亿元(注3),那么乡村两级债务就占2004年湖南GDP的比重的5.3%;2004年湖南省财政总收入608亿元(注4),那么乡村两级债务就占省财政总收入的49.3%。所到之处,绝大多数的乡村债务都是本级财政收入的数倍甚至数十倍,很多都成了“五十年债务”、“百年债务”,比例之高,触目惊心。

在桃源县,所调查的泥窝潭乡有1.8万多人,18个村,乡级负债是925万元。在桃源县调查时,另一个乡一个不愿公开地名和姓名的副乡长对笔者说:在桃源县,负债1亿元的乡镇有5个,最高的一个乡负债达1.7亿元。衡阳县26个乡镇负债2.9亿元,893个村负债的总额是1.33亿元(注5),对于一个在2004年国税只有4268万元、地税只有2727万元收入的衡阳县财政而言(注6),4个多亿元的乡村债务是几年的财政收入。

湖南省委、省政府在2000年提出了县乡村“五年还债”的目标,时间过去了五年,不仅旧债无减,反而新债激增。据省农办、财政厅1999年对乡镇负债的普查,全省乡镇共负债85.4亿元(同注1)。根据笔者的调查(同注2),乡、村债务两者基本接近,有的地方村级债务还远远高于乡镇债务。按照乡级债务的数据来推算村级债务的数额,全省在1999年乡村两级总负债数额最低就在170亿元以上。到2005年底全省的乡村两级债务总额就达到了笔者调查估算的299.6亿元。从1999年到2005年乡村两级债务就可能增加了129.6亿元,平均每年以近26亿元的速度在递增。

桃源县从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调查的2002年到笔者调查的2005年,不到三年的时间,负债亿元的乡镇就从1个增加到5个;在中国社科院调查时的2002年,乡镇负债最高的只有1.09亿元,到笔者调查时的2005年底,负债最高的就已经突破1.7个亿。特别是有不少乡镇,如在桃源县乡镇债务数额处于中等偏下的泥窝潭乡,仅债务利息一项就每年要增加100万元以上,其他债务严重的乡镇就可想而知了。债务雪球越滚越大,危机象火一样正在逐渐往上蔓延。

二、乡村债务形成机制

债务形成机制的根源是农村的行政体制出现了重大问题,赵树凯指出,这个体制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乡镇完全是围绕上边各种指令转,为完成超出正常的资源范围的指令,乡镇领导人要么造假,搞形式主义,要么只有“硬来”,“借钱”办事,拆东墙补西墙,造成债务的雪球越滚越大。

一是完成上级下达的财税任务而形成的债务。财税任务是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到乡镇以后就必须由乡村两级最后确保任务完成,因此而债台高筑。从全省的情况来看,乡镇基本上年年保证完成了县政府下达的财税任务,而实际征收的缺口只能由乡村两级垫付。如衡阳县尾欠税费总额为16781.4万元;全县村级债务总额1.33亿元中有9631.8万元是因垫付税费而形成的,村级垫付税费占村级债务总额的72%(同注5)。

二是完成上级下达的发展任务而形成的债务。主要是乡村举办公益事业如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包干义务教育及发展教育的建校和危房改造,以及当时发展乡镇企业和调整产业结构等所遗留债务。前些年从上到下都大张旗鼓地倡导“人民事业人民办,办好事业为人民”,有个县委书记就有一句这样的名言:有钱能够办成事是好干部,没有钱能够办成事是更好的干部!他补充说,有钱会办事不是真本事,只有没有钱能够办事才是真正有本事!由于是基于“三提五统”的收入预期而借债或垫资大上项目,没有到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而所摊派的款项又收不起来,新的政策又使还债计划全面落空,造成大量的举债无法偿还。衡阳县三湖镇(注7),教育一项镇财政就下欠了292.51万元:仅建校和危房改造就投入了500多万元,向农民集资实际收上来的只有78.89万元,加上向上面争取的资金和向社会募捐共计不到200万元。国家公路“乡乡通”工程却要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乡镇支出配套资金,三湖镇境内公路需要配套资金120多万元,在不能向农民摊钱的情况下通过向社会募捐还是负债30多万元。

三是乡村财务管理普遍混乱而形成的债务。乡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不能有效控制乡村级财务的收支,致使合理开支逐年增加,吃喝招待费、超标准租车、公款旅游屡禁不止,开支随意性很大,黑洞很多,直接导致了债务的形成。有些乡镇的干部工资一年只能发足半年,而主要负责人的公款吃喝和公款旅游却放任自流,毫无节制。一些乡镇还违规修建宿舍楼,不顾财力地购买小车,超额报销差旅费等。有不少的乡镇因公款吃喝欠下债务而造成办公大楼被法院拍卖还债,特别是有的乡镇吃喝招待居然形成了十年、甚至百年才能还清的“百年债务”。最典型的莫过于闫集镇,三届镇政府打下130张共计17万余元的欠条,105岁老人在讨债数年后竟得到了暂定每年还1000元需要170年才能还清的还款计划(注8)。

四是乡村组织维持自身生存而形成的债务。由于乡村的事权大于财权,造成收不抵支。首先是拖欠乡村干部的工资,如果上级不出台有效的政策,很多乡村干部的工资只能无限期地拖欠下去;其次是拖欠办公经费和电费等。湘南的一个镇,历年欠发工资总额200多万元,历年下欠电费9.3万元,村干部欠发工资191万元。该镇每年仅镇政府的租车费和一台小车的维修费用、油料费用就在10万元以上。上面来人需要招待费,争取项目需要经费,再加上政府办公楼的取暖费、打印费、电话费、水电费等各种行政管理费用;如果和人员工资支出两项支出相加,每年没有80多万元是维持不了镇政府的正常运转。无奈之下只得左手“拆东墙”,右手打欠条。

乡村的债务问题本来已经岌岌可危了,现在不仅不去减轻乡村负担,以让乡村从沉重的税费压力下解脱出来之后,有一个休养生息的机会,却反而在不断地增加负担。根据笔者对129个乡镇负责人的问卷调查,有75%的人认为目前的工作是上级及其部门用权力转移了属于他们自己的责任(同注2)。非常危险的是,我们地方领导人对此熟视无睹,坐视问题的严重性而无动于衷。如果产生新债务的根源没有消除,不仅使化解旧的债务越来越艰难,而且每增加一笔债务,就为我们在新农村建设的前进道路上埋下一个地雷。

三、乡村组织岌岌可危

由于巨额债务长期悬而不还,使乡村组织信用和权威陷入了前所未有的低谷。对于目前绝大多数乡村的主要负责人,一年中最发愁的时候是农历年关,躲债赖债非常普遍,普遍感到困惑无助:“欠账那么多,上级不管,集体没有,又不敢向群众伸手,就是神仙也没办法。”有的债主在毫无办法的情况下,只得将乡政府和村委会告上法庭,不少的乡镇每年要接到法院10多份甚至几十份的强制执行通知书。一些乡镇的政府办公大楼就法院被强行拍卖了,一些乡镇的财政帐户被法院冻结,造成退伍军人的优抚款甚至五保户的供养款都被法院抵押还债。且不说绝大多数的乡政府即使把办公楼卖了,相对于天文数字的债务也是杯水车薪;问题还在于,乡政府无法和企业一样破产,除了办公楼就一无所有,可一旦把乡政府办公楼查封了,作为政权的基层代表沦落到这种地步,是不是对政权信誉的一种威胁呢?对于村委会而言,绝大多数都没有办公楼,没有任何集体资产,而土地是农民的,除了债务就一无所有,是名副其实的“无产阶级”基层组织,如果法院作出判决又如何执行?乡村债务冲击着农村政治和法律制度,现存的秩序体系已经全面动摇。

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订的,政府和基层组织不仅没有超越于法律的权力,而恰恰应该是遵守和履行法律的榜样,否则法律就会失去它的神圣尊严而成为一纸空文。借贷行为是一种契约行为,乡村组织作为合同的一方,必须无条件信守承诺履行合同。一个无力承担法律责任的乡村组织怎么会得到民众的信任?一个言而无信,不履行诺言的乡村组织自然没有权威可言。更严重的是,乡村组织无力还债,失信于民,也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从长远来看,乡村债务造成的乡村组织公信力和权威的降低,将使得农村的政治生态更加恶化,造成农民对任何干部和任何组织都不相信。李昌平的“政府组织群众怕,群众组织政府怕”就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危机所在:我们究竟还能够相信谁?我们究竟还能够依靠谁?谁还会相信我们?谁还敢相信我们?

对于绝大多数的乡村而言,不仅背负着沉重的债务,甚至自身生存都难以维系,有谁会相信他们能够对农民提供最基本的服务?很多乡村为了缓解沉重的债务压力,尽可能减少正常的公务活动,尽可能压缩经费开支,少数地处偏远的村干部为了减少车费开支尽可能不到乡政府开会。在这样的情况下,乡镇面对农民的需要已经无法满足了,其所承担的社会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根本无法实现,部分乡村组织基本上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按照现在这样运转下去,他不需要被人去取消就会自我取消了!所以有些人提出取消乡政府,包括设立办事处,就顺理成章了。

根据笔者对全省129个乡镇的问卷调查,有74%的乡镇对生活困难的群众很少进行过救助,有15%的乡镇因乡镇财政无力没有进行任何救助。对乡村公路、水利等公共设施建设,有68%的乡镇财政很少有投入,有9%的乡镇财政没有任何投入(同注2)。桃源县泥窝潭乡的五马寨村支部书记和花轿坪村支部书记认为:乡村两级特别是乡政府,现在要权没权,要钱没钱,尽管有很多公益事业建设已经迫在眉睫,但群众想都没有想过要去找乡政府。如果目前的状况不得到改变,只要不发生洪涝灾害,不发生非典和禽流感,乡村两级就基本上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这样一来,曾几何时在沉重的税费压力下的乡村组织,还未来得及品味取消农业税后的喜悦,转眼就面临着合法性挑战:日益增长的乡村公共品和服务的需求与不断萎缩的乡村财政供给能力之间的矛盾,决定着如果不能满足农民基本的公共需求,乡村组织的存在就失去价值。这种合法性危机将会冲击整个乡村组织的政治权威,从而使乡村组织走向崩溃。

四、债务危及社会安全

对于包括乡村债务在内的这样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主流的观点认为,只要加快发展一切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解决只是时间的问题。然而,面对巨额的乡村债务,谁能够对乡村组织的偿还“时间”作出预期或估计呢?债权人有不少就是处境艰难的农民,对于乡村组织的偿还能力已经彻底绝望的他们,会不会手攥着“白条”有这个耐心继续等待下去?而问题更严重的是,很多债权人已经感到,即使把乡村干部杀光也不能解决问题;如果让目前的形势继续发展下去,他们会不会把矛盾直指高层?这是目前农村危机的关键所在!

而雪上加霜的是,除了乡镇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绝大多数的乡村干部本身就是债主,在债权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而且不少的乡村干部又是从亲朋好友这样一些农民的手中转借来的。在衡阳县三湖镇的村级债务中,民间债务占村级债务总额的53.2%,而下欠村干部的债务占村级债务总额的26.8%(同注7)。因此,乡村债务已经把乡村干部和很多的农民的利益捆绑在一起,这种利益捆绑为农村的引发提供了一个十分危险的动力机制和社会基础。

在税费改革前农民负担最沉重的时期,尽管农村的社会矛盾也非常尖锐,也发生了不少的,但只是小范围小规模的局部性问题,并没有造成全国性的甚至一省一市的大规模,对整个社会的破坏力不是很大。主要是因为农民缺乏组织基础和领导力量,而强大的乡村组织广泛地吸纳了农村社会精英,构成了一条保卫社会安全的“防火墙”。时至今日,在沉重债务重压之下的乡村组织,还会不会继续承担这样的责任?岁月轮回,形势却在不断逆转。乡村组织今天已经沦为真正的“无产阶级”组织,除了拥有大量的债务以外一无所有,被称为之“破产政府”,处于崩溃的边缘,乡村干部陷入了前所未有的三“穷”困境:一是在政治上命运前途暗淡:“路穷”。乡村干部与农民共同处于农村社会的最基层,为今天现代化的前期积累作出了很大的牺牲,也与农民一样并没有分享到多少现代化成果,除了身负重债一无所有。还没有来得及恢复元气立即就处于当前乡村体制改革的风口浪尖上。他们对目前农村改革的走向感到困惑,对自己的前途命运何去何从感到无奈,他们对自己的艰难处境感到非常不满。二是在经济上生存难以为继:“家穷”。乡村干部的待遇就本来低,在湖南非城郊的农村,村支书年工资在1500-3500元之间,乡镇干部工资人平在1万元左右,远远低于社会平均劳动力价格。然而,不仅本来不多的工资被长期拖欠,而且还要借钱垫付上缴税费。根据笔者的129个乡镇的问卷调查,其中有68%的乡镇历年拖部职工工资,衡阳市所调查的34个乡镇中拖欠面在91%以上,拖欠工资少者一年有余,多的长达几年。在当前巨额的乡村债务压力之下,许多乡村干部在经济上越来越感到绝望。岳阳市有一个乡镇干部问上面来的领导:“现在保稳定,你们怕群众闹事,怕不怕乡村干部闹事?”(注9)三是在社会上遭到普遍否定:“名穷”。无论是学界还是媒体,一边倒地把乡村干部当作农村“恶”的标志,贴上“丑”的标签。几乎所有的三农问题仿佛都是乡村干部造成的,成为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乡村干部一旦产生了与债权人一样的绝望,就犹如火上加油,为农村的大规模引发提供了天然的组织基础和领导力量。因为这是乡村干部的双重身份所决定的。作为乡村干部,对于群众而言,代表组织或政府,他们是干部身份;而对于县以上的各级而言,他们又是群众身份,他们的利益实质上也是群众的利益。村干部本身就是农民,而且乡镇干部的80%以上也来自农民,没有谁能够比他们更了解农民,也就比任何人更善于组织农民和领导农民。如果他们能够在中国改革开放的社会稳定中起到“防火墙”的作用,那么,他们就更知道该在绝望的时候怎么“放火”。乡村干部的影响力和组织能力,远非那些“减负代表”、“维权代表”所能比拟的。

目前农村很多债主已经索债无望,很多乡村已经拖债无招,很多基层干部积压的怨气已经由来已久。尤其是钱是集体借的或前一任领导借的,而集体的债务却由个人承担责任,一旦讨债的压力超过承受能力,转移矛盾就成了唯一的选择。根据笔者在129个乡镇负责人中的问卷调查,有42%的人认为化解乡、村债务最好的办法应是由中央转移支付解决;有21%的人认为由上级财政接管债务;包括要中央转移支付解决和上级接管债务的就有高达63%的人(同注1)。何况乡村干部在乡村债务中本身就有重大的债权利益,在绝望的情况下就可能铤而走险。

同时,我们的社会处于改革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的淘汰机已经成为了社会公共安全危机的根源。例如衡阳市的一个分管城管的副区长被残疾人点燃汽油同归于尽,1998年情人节武汉长江大桥的爆炸事件,2001年的“石家庄爆炸案”,2003年北大、清华爆炸案,以及2004年的长沙公交车爆炸等。悲剧提醒我们,如果没有处理好社会转型期的利益公平问题,无疑会形成一个利益的挫折人群,这些人的情绪将会演变成巴黎骚乱那样的社会性暴力事件,给我们这个社会的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威胁。历史告诉我们:社会各个阶层利益矛盾的激化,总会通过处于底层的群体用最为极端、最有破坏力的形式来表现对社会的绝望和愤怒。在乡村债务中,如果他们的利益在正常情况下无法无法实现,很可能就会通过不正常的方式来表达。特别是在基层的干部队伍中,人心思“乱”而不是思“安”,因为在现在的秩序下看不到希望和前途,所以,对改变现行秩序的愿望非常强烈。无论从上到下,从公务员到老百姓,不平衡的心态是我们这个社会埋藏在地下的炸药,只需导火索就会爆炸!农村不少,恰恰正是我们的干部和党员在起点火作用。如果不迅速采取对策化解危机,继续等待观望而犹豫不决,“革命和改革在赛跑”,也许时间就不在“改革”这一边,从而坐失良机。希望全社会能够对此引起高度警惕,使我们艰难前行的民族尽可能少一点波折和苦难!

结束语

2006年是新农村建设的开局之年,而乡村债务无疑是绕不过去的坎。乡村债务的问题不解决,乡村组织就难以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没有乡村组织的组织领导,新农村建设就无从谈起。更为严重和可怕的是:一方面,如果乡村债务得不到化解,一旦推进乡镇体制改革,债务难题就会成为一道难以跨越的坎,不仅会使所有的矛盾集中爆发,而且还会影响乡村组织自身的变革和新生。而另一方面,我们社会进入了矛盾多发期,特别是下岗分流、学生就业、农民工这三个问题解决路径的不确定性,这些问题与乡村社会问题交积在一起,随时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危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

后注及引用文献:

(1):《半月谈内部版》2000年第9期

(2):根据笔者对全省129个乡镇的百题问卷调查。

(3):湖南统计信息网:《经济普查新闻会稿》

/tjyw/200512230021.htm

(4):中国地方概览网:湖南

(5):根据衡阳县财政部门统计表

(6):根据衡阳县财政局2005年3月3日在县十四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的预决算报告

(7):根据在笔者任衡阳县三湖镇党委书记期间镇财务内部报表及相关调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