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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安机关 公共安全
《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在2005年5月通过审议,并予次年实施,该法的出台确保了公安机关执法时有法可依,但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弊端,需加以完善,以便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在行政拘留、治安罚款、维护秩序稳定方面依法办案。
一、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足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存在着矛盾冲突
1.二法律之间存在着表述重复现象
详细探究《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可知,《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第40条第三项以及《刑法》中第24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1款与《刑法》第279条内容大同小异。又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第40条第3项明确指出:“强制性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未经本人同意,随意进入他人住宅的,或者未经本人同意,强制性搜身的,将处以不超过15日不低于10日的刑事拘留,并给予500-1000元不等的罚款;情节较轻者给予5-10日不等的拘留,并给予200-500元不等的罚款。”而《刑法》中的第245条又指出:“未经本人同意而强制性的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未经本人同意,随意进入他人住宅的,或者未经本人同意,强制性搜身的,将给予3年以下有期徒刑。
2.行为模式相同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二者在部分制度上面行为模式大致相同,其主要从“情节“”后果”两方面进行评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29条第4项指出:“对于蓄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来破坏运行程序,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法律规定判处5日以上10日以下刑事拘留”。《刑法》中第286条第3款中指出:“对于蓄意制造计算机病毒,以致于计算机程序被破坏而无法正常运行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听证制度适用问题
听证制度适用方面还存在以下弊端:第一,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听证行为和重要性认识不足,不愿听证;第二,听证时,证人不愿作证,听证效果较差;第三,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不包括行政拘留的听证与我国宪法中的维护与保障公民权利二者相矛盾。
(三)治安调解适用方面
1.重调解、轻取证
现今警察在执法时存在着严重的“重调解、轻取证”现象。部分警察认为,倘若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问题,就不是大问题,根本无必要做信息取证。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说法各不相同,最终调解失败,到时在来取证,已是时过境迁,让案件一拖再拖,无法解决,这不仅无法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还可能会降低公安机关的威信,让工作人员的办事能力受到质疑。
2.调解程序任意性较大
通常情况下,民警调解处理的案件,存在着严重的不立案、不组卷等现象,倘若调解不成功需转入治安处罚程序,才会办理相应的受案手续,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其方式步骤都不具备完整统一的程序,其调解过程具有较强的任意性。
(四)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方面
(1)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适用范围为被拘留人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在执行期间,倘若被拘留人遇到妻子生育、亲属病危、家中无其它亲人,有后代需抚养等特殊情况均满足暂缓执行的条件。但行政拘留暂缓执行适用的前提条件较为单一。
(2)当被拘留人因某种特殊原因而向相关部门提交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相关部门就以此作为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申请主体与时间条件存在着明显弊端。
(3)行政拘留暂缓执行适用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标准不明确。
二、如何完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增进《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二者的衔接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第二条指出:“对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不利于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利于社会管理的行为,均视其情况严重程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刑法》中的第37条也指出:“针对部分轻微犯罪但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可免除其刑事处分,并可根据案件情况,要求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因《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
《刑法》具有较强的保障性、权威性与补充性,当用其他法律能解决的问题就用其他法律解决,而不用刑法,刑法是解决问题的最终手段,倘若案件情节较严重,其他法律无法生效,或不在其他法律管辖的范围内,在决定使用刑法。
(二)改进和完善治安调解工作机制
1.组建和完善治安调解工作新机制
公安机关需整合多种力量,组建一支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于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将单一的民事调解转变为多方面的、综合性的民事调解确保所有主体都能够发挥作用,双管齐下,在调解的过程中,有人收集证据,有人了解案件情况,有人从事调解工作,这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步健康发展,团结一致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2.加大对治安调解的监督
虽然公安部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中明确给出了治安调解的时限性,但是部分民警依旧存在能调解就调解,不能调解就拖着的思想,他们希望当事者双方在长时间的磨合后,能够自行调解。但是长时间下去,案件却出现了久调不结、不断堆积的负面效果。针对这种现象还应不断强化对治安调解的监督,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调解,并在公安机关内部建立起奖惩制度,在规定时间内未调解成功的,又未立案的给予处罚,并追究其责任。
(三)科学、妥善解决行政拘留暂缓执行问题
1.明确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批准机关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批准机关需是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等,县级以上的内审机构均无暂缓执行的批准权,不过县级以上的铁路、交通、海关缉私部门均具有批准权。
2.明确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开始时间
倘若被拘留者因为特殊事需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得到批准后,相关部门就应该详细的记录下和了解该犯人开始暂缓执行的日期和暂缓执行结束的时间,以更好的管理。
3.确保调解的规范性,减少调解的随意性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各级政府机关。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异常上访,是指人违反《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非正常、不合法上访,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政府机关处置异常上访,必须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首访责任制、第一责任人和“谁主管、谁负责”,以及依法处置与耐心疏导教育、劝离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处置、慎用少用警力。
第五条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异常上访还包括以下行为:
(一)拒不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事项的;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上访,拒不依法推举代表的;
(三)未经批准举横幅标语、散发传单、呼喊口号上访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处置异常上访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全市异常上访事件。
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分管工作的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维稳办主任担任,成员由维稳办、、公安、民政等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了解掌握异常上访的动态,向领导小组汇报异常上访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赶赴现场疏导、处置异常上访问题及其他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异常上访处置预案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人异常上访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及时劝阻、批评、教育,必要时应及时向市政府处置异常上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市政府处置异常上访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有关部门报告或在接待中遇到异常上访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共同维护秩序。
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做好人的思想工作、劝离上访群众。
第九条人违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人员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预谋、策划、煽动、组织群众闹事者,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秩序的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由公安机关将其带离现场,会同部门通知其所在单位或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十二条在处置异常上访工作中,各级政府机关、各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对于相互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行动迟缓的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法制观念、违法犯罪、违法犯罪的成本
目前,很多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已经变得尤为重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让每个人都遵守法律、敬仰法律,更好的依照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需要加强对违法犯罪的认识,以此来增强大家的遵纪守法的法制观念。
一、什么是违法犯罪?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笼统地把一切违法行为统称为违法犯罪,但是在执法实践过程中,违法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违法:一切不遵守法律和法令规则、规章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而犯罪:总的来说,是指违反国家法律、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并根据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刑法同时还规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由此可以看出,违法和犯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违法不一定犯罪,但犯罪必定违法。区别就在于违法的情节、危害社会的后果不同。例如:同样是殴打伤害他人,打了两拳、煽了两个耳光,受害人造成轻微伤害,这就是违法,违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人员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是如果殴打他人致他人断退、断胳臂,或者丧失听力、视觉等,也就是轻伤以上的伤害,就构成犯罪,就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严重的,直至死刑。
再如:盗窃国家集体财物,这是比较常见的违法行为,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盗窃物品价值超过500元的就是刑事案件,也就是说盗窃物品超过500元,就可定为是犯罪,500元以下就是违法。违法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来处罚,犯罪按照《刑法》的规定来处罚。这只是刑法规定的最低数额,不同的地区因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对数额的规定也有所不同,这个在后面还要提到。
二、违法犯罪的成本
对于违法犯罪的成本,有的人可能不理解,违法犯罪有什么成本,其实不然,违法犯罪是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就是违法成本,只不过很少有人去计算这个成本。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和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违法必究是最后的落脚点,不管什么人、什么单位,违了法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或者处罚。违法犯罪要付出沉重的代价,也就是说,其成本很高,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并对以下权利给予剥夺:
1、生命权。这是法律最严厉的处罚,全国每年被判处死刑的有2万人左右。
2、人身自由权。限制人身自由也是一种较严厉的处罚。
3、财产权。剥夺财产权有罚金、罚款、没收财产。在这里再来算一笔账,还是以殴打他人和盗窃公私财物案为例,首先以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为例,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第一赔偿受害人的医药费用及误工补助,一般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第二依治安拘留拾天计算,假设我们职工每天工资平均在50元左右,那么10天就是500元。第三是并处罚款500元。第四是拘留期的生活费用在200到300元左右,那么这个案件处理下来在3000元左右,也就是两个多月的工作白干了。
4、政治权利。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通信自由等等,这是很痛苦的事情。
5、从事一些社会活动的限制。比如有犯罪记录的人不能参军、不能贷款、不能报考公务员等等。
6、下岗失业。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构成犯罪的,一律开除公职。实际上就等于失业。公司员工一般都被单位开除或者辞退。目前我国就业形势很严峻,得到一份好的工作非常不容易。有的人因为一次违法犯罪,能够从此改变自己一生的道路,改变整个家庭的道路。
7、给家庭带来的各种影响。社会的歧视等等,都给家人和自己带来终生的影响。有句话说的很好:“管好自己就是对家庭、对父母最大的爱。”
由此可以看出,违法犯罪所带来的成本不是简单的用数字和金钱能算出来的,有社会的、法律的、家庭的因素,谁也不能用数字来算清楚,这个成本是昂贵的,是没法弥补和还清的。
三、增强法制观念,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有一个误区,认为法律是政法部门或者是执法部门的事,与普通百姓没有多大关系,其实这是一个非常错误的认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飞速发展,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先后制定颁布并日益完善。我们的生活一天也离不开法律,人的一生从上学到就业、从生活到就医、从走路到行车,无不与法律打交道,但是人们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的观念还待于进一步增强,法律的概念在一些人的脑子里还相当薄弱。例如道路交通法,这是每个人每天只要出门就要运用的法律,但是闯红灯、酒后驾车、无证开车、超速行驶、不系安全带等等违法行为比比皆是。其实道路交通法是从人的生命和血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是为了保护更多人的生命安全。全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在十几万以上。他们的这种违法行为是对自己生命的不珍惜,是对家庭的不负责,是对老人最大的不孝,是对法律最大的蔑视。这是缺少法制观念,是在拿自己的性命开玩笑,有时也会因一念之差导致而终生的遗憾。在日常生活当中,与法律相关的还有很多,例如:同事之间、邻里之间发生矛盾纠纷、磨擦是很正常的,通过组织、法律的途径,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但是有些人就是因为缺少法律这根弦,争气斗狠、互不相让,甚至大打出手,轻则受伤住院,重则导致伤残甚至死亡。这样会毁掉人的前途的,因此人们要学会运用法律解决问题。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宣传活动有效开展。
镇对三月法制宣传月工作提前进行了安排部署,并召开了全镇各村(社区)、司法所负责人员会议,进一步动员部署。动员会上,镇领导要求“本次宣传活动形式要多样,内容要丰富,宣传氛围要浓厚”,并且要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公民道德建设宣传月”、“3.15”维护消费者权益宣传日活动有机结合,广泛动员发动,使全镇上下明确目标,统一认识,积极响应,将三月法制宣传月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确保了整个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扎实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活动。
1、集中街头设点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活动。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为《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是在宣传点、各移民安置点和交通要道悬挂多条法制宣传标语;二是集中人员发放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资料;三是摆放禁毒、安全、防盗、防火等宣传展板,悬挂防邪、《义务教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法律六进等宣传图画。宣传活动有声有势,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其间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接受咨询200余人次。
2、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一是积极开展法制讲座,不断提高村、组干部、机关公职人员法律素质,为村组干部系统讲解了《婚姻家庭法》;二是各村组充分利用专栏、传单、标语等形式宣传了与群众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镇共办法制专栏、板报5期,主要宣传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三是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镇特地组织人员向过往群众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次活动,接受群众咨询100余人次,散发宣传资料1000余份,宣传教育面达3000人次。四是有效整合利用村上的法律图书资源,持续不断地为老百姓进行法制宣传,同时也为“四下乡”活动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五是以案说法式宣传活动,开展现场调解活动,吸引了广大群众驻足观看,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三、存在问题和不足。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拘留所担负的任务也越来越重。在当今社会环境下,如何建立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现代化文明拘留所,完善监所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治安大局,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分析拘留所的工作特点入手浅析其工作方法:
一、被拘留人员存在的主要特点
(一)关押期限短,人员流动频繁。与其他行政处罚措施相比,被拘留人员的处罚期限较短,由于拘留时间短,造成拘留所人员进出频繁。往往来不及做非常细致深入的教育工作,只能针对被拘留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所规、所纪等方面的教育以及针对被拘留人员的具体情况做好思想教育,这给拘留所的生活卫生管理、组织劳动生产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被拘留人员成分复杂。被拘留人员中,有治安拘留的,有其它行政拘留的,还有司法拘留等各种人员,他们的违法行为各不相同,基本上涵盖社会的方方面面.被拘留人员的个人成分也很复杂,表现在年龄结构、文化程度、职业、生活习惯、志趣爱好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拘留所的教育方式提出了挑战。
(三)工作弹性较大。被拘留人员大多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入所的,而治安案件往往带有季节性。比如夏天**较多,秋冬季偷窃较多。同时受公安机关专项整治的影响,往往集中打击交通违章时,交通违章拘留人员大幅增多;集中打击黄、赌、毒时,因黄、赌、毒被拘留的人员就增加,造成治安拘留所押量变化大,甚至出现超负荷运转,给规范化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二、提高拘留所工作水平的几点建议
提高拘留所整体工作水平,推进规范化建设进程,需要注重思想观念的转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积极探索建立突出行政性、强制性、人情性和教育性特点的拘留所管理教育工作模式,从而使拘留所成为对拘留人员的法律教育基地。以达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教育转化的目的,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具体可考虑如下做法:
(一)合理编制教材、安排课程,确保教材的合理性和针对性。组织管教民警以“所规所纪”、“行为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制教育为纲线,以被拘留人员年龄结构、文化层次、职业等相关特点以及公安机关季节性专项整治工作为参考,合理配置出有实践意义的教学内容。
(二)注重入所教育,深化分类教育,加强两者有机结合。被拘留人员关押期限短,流转快,要在短短几天中使其稳定情绪,适应关押环境,达到行为规范化、内务标准化的要求,必须强调入所教育。在入所时即告知其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了解其基本情况和个性特点;帮助其剖析违法原因;启发其从主观方面查找违法根源。同时,根据在拘人员的各自不同情况开展个别教育,因人而异,又对其存在的共性问题选择相应的教育内容和方法,做到点面结合,加大教育工作力度。
(三)结合形势,强化狱政攻势教育。结合当前严打整治形势,分析违法犯罪恶果,拉近执法者与被拘人员的心理距离,使其对法、执法者有正确的认识,以动员启发其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自觉接受管理教育,将狱政攻势教育工作纳入日常管理教育活动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