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范文第1篇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xx〕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xx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xx万元的罚款:

(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基本原则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范文第2篇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践

1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

煤矿井下地质条件复杂,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自然灾害时刻威胁着从业人员的安全,同时较低的人员素质、设备的缺陷也会经常造成一些事故,煤炭行业的事故率虽然近年来有了大幅度降低,但仍然属于高危行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煤炭行业在几十年工作实践基础上不断创新,逐步发展完善形成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方法,它突出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强调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以及安全与质量的高度统一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就是煤炭企业自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包括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等在内的每个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安全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实现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每个岗位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使煤矿生产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之下,煤炭企业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对于保障矿井长治久安和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神东天隆集团煤炭分公司质量标准化建设的实践

神东天隆集团公司所属煤矿有四座,武家塔煤矿、霍洛湾煤矿、大海则煤矿、昊达煤矿,地跨内蒙古、陕西两省(区),开采方式井工、露天并存,原来的基础条件参差不齐,前两矿条件较好,但总体来说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都较低,距离国家一级水平还有较大距离,神东天隆煤炭分公司是上述四矿的管理单位,通过采取一系列举措后,各矿先后取得并保持了国家一级质量标准化矿井称号。

2.1充分调研、对症下药

为找准症结,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提高各矿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公司对各矿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了充分调研,发现各矿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都不够重视,有质量标准化工作没有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身上的问题;检查单位不能严格按规范标准去检查的问题;查出问题不能认真落实的问题;同样的问题多次出现的问题,这些都说明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上还有以下不足:其一,存在厌倦、畏难和一定程度上的抵触情绪,起点低,要求不高,得过且过,自觉性差,责任心不强,自律意识缺失,自我满足感强。其二,要求的多、落实的少,制度定的多,执行的少。有些制度要求的不切实际,有的制度要求流于形式,有些标准不严、不细、不科学,执行难;有的有了标准不按标准做,落实难。其三,职工普遍没有养成良好的习惯,反之习惯性违章,工作马虎、对付、应付以及“三违”行为却时而存在,与精细化要求以及上标准岗干标准活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其四,考核不严、不细,有的检查人员责任心不强,检查走过场。另外,安全质量标准化与职工绩效挂钩力度不大,职工没有压力,动力不足。

2.2完善制度、明确责任

根据调研的情况,2014年年初,神东天隆集团煤炭分公司按照国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结合过去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实践经验,重新制定了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将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按照每年煤炭分公司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和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实行目标管理。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把工作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到分管部门,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所列专业和附件一《各专业所占权重及处室分工表》分工,每月由各处室自行安排检查时间,不定期、不定时,自行组织对所属煤矿每月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验收,月底将检查情况及奖罚情况汇报安监处进行统一汇总、下文,进一步将质量标准化工作责任化、精细化;露天煤矿各专业得分在90分及以上、井工煤矿在88分及以上为达标专业,对于在检查中发现有重大隐患或严重三违现象的专业,直接列为月度不达标单位(重大隐患为总则的基本条件和各专业的基本条件);煤矿有两个及以上专业不达标,列为月度不达标单位。月度不达标单位,由被检单位正职向煤炭分公司总经理进行解释,副职向煤炭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进行解释;全年月度达标次数达到十次及以上评定为年度达标单位,否则为年度不达标单位,年度不达标单位矿领导的风险抵押金和安全创水平奖励要进行沉淀;对得分在95分及以上的专业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18000元×专业权重;对各专业组查出的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评分方法所扣分值进行罚款,设单个项目扣X分,则X<1,罚款200元;1≤X<2,罚款300元;2≤X<3,罚款400元;3≤X<4,罚款500元;X≥4分,罚款600元;月度不达标专业,另外罚款1000元,由所在单位落实责任;受检单位按照各专业检查组提供的附件二《月份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责任表》格式列出不符合项目的奖罚责任人,并明确责任比例(直接责任、直接管理责任、分管矿领导三级,三级的责任比例之和为1,直接责任人为0.6,直接管理责任人为0.3,分管矿领导为0.1),由矿方现场落实相关责任人,经分管副职签字后上报各专业检查组,单位正职奖罚金额为所有副职奖罚金额的平均值;归口业务部门对未整改问题进行跟踪复查,并将复查整改结果建档,实现闭环管理,同时要求各单位必须从严细化标准,建立完善细致的质量标准化考核体系,严格对照标准对所属科室、区队、班组、车间每月进行严格验收考评并建档管理,各专业检查组在月度质量标准化检查时要煤矿将自查情况列入检查项目。

2.3强化管理,夯基固本

各矿在推进建设中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持续完善设施、设备、资料等基础管理,重点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检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突出了“一通三防”管理,紧紧抓住防瓦斯、防灭火、防治水几个重点,同步推进各专业的标准化建设,在瓦斯涌出规律研究和防治手段、监测监控系统完善、顶板支护方式改革、冲击地压治理、机电防爆、防治水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和技术装备升级上都有新的突破;现场管理有了新提高,紧紧抓住人这个标准化的行为主体,做到管理行为规范、技术行为规范、操作行为规范,实现人与机、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同时,现场管理与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管理相结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只是对安全生产最基本的要求,安全质量标准化要高于许可条件,各矿在巩固许可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矿井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促进现场管理水平的提高;通过向周边先进煤矿看齐,从“一通三防”、顶板支护、机电运输管理等各环节加强整改,持续改变面貌;紧紧抓住现场管理这个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落脚点,从基本的文明生产做起,按标准作业,注重动态达标,建立起标准示范点,从点到面,逐步推进;上齐上全基础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并用好管好这些装备;规范了基础资料,严格按照规定建立报表、台账等各类资料,优化管理。

2.4突出重点、把握关键

各矿在质量标准化建设中能够抓住安全重点,确保安全生产。①加强顶板管理。重点加强了采煤面初采、末采、采掘面过断层和老巷、沿空开采和掘进期间的顶板管理,杜绝了顶板事故;②加强机电运输管理。通过组织开展机电管理提升年和机电知识竞赛等活动,从机电人员素质到设备运行管理都有了较大提升,设备故障率得到了大幅降低,人员操作的规范性得到了很大提高;③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加强了采空区地面封堵和空巷的探测工作,加大了通风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力度,确保了工作面和各处巷道的用风量满足要求,同时认真执行了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校验工作,保证了数据上传的及时、准确;④加强防治水管理。根据各矿的特点,在做到有掘必探、先探后采的同时,加强了探放水工作,对水体下、河流旁、冲刷沟等不同的地理环境和地质构造,有针对性的制定了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督促矿上落实执行,保证了安全生产。

2.5勤俭节约、持续改进

搞标准化建设,适当的投入是必要的,但因公司的经济实力有限,因此在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中,各单位能够按照公司要求,本着“少花钱多办事,不花钱也办事”的原则,处处节减,精打细算,用最少的投入,干最多的活,没有照搬周边一些煤矿的经验,求大求全,而是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工作,通过实实在在的抓标准化,达到了促进安全生产,改善作业环境,让职工心情舒畅的目的。同时各单位在推进标准化建设时,能够本着“先抓点、后抓线,点线结合,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先易后难,先静态后动态,先解决隐患问题,后解决一般问题,按照一个峒室、一个峒室的搞,一米大巷、一米大巷的搞,一个工作面、一个工作面的搞,完成一个巩固一个,一步一步向前推进的思路,稳步进行了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提高。

2.6学习借鉴,推进创新

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推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技进步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公司经常组织各矿向周边神东、陕煤的一些先进煤矿进行学习,同时开展了多次各专业的互检活动,充分利用和发扬以往积累的好做法,同时努力学习借鉴先进矿井的经验,并根据新情况、新变化,出方法,创手段,以科学的方法促进工作的开展;同时不断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搞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活动,为提升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持;为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激励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公司专门制定了鼓励创新的奖励办法,对于在生产实践中做出发明创造的职工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物质奖励直到职务升迁,有效促进了质量标准化的创新工作;结合矿井地质开采条件实际,落实专项基金,加大了质量标准化建设投入;同时强化现场技术管理,编制切实可行的作业规程,杜绝了技术管理工作的随意性,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生产计划,通过加大技术投入,降低职工的劳动强度,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进一步推进了本质安全化建设,加大老设备更新换代、老系统的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系统、装备运行的安全可靠性。

2.7严格检查,严肃考核

公司从机关各处室到各煤矿也能够坚持把检查考核作为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一项硬措施、硬手段,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到位,分公司各业务部门在每次检查前,都认真落实检查内容、检查工器具和检查路线,检查时严格按标准要求,逐条进行检查,注重质量,讲求实效,不降低标准,同时增强服务意识,有效指导基层解决问题,保证了检查质量高、效果好;在每月的安全质量标准验收中,对于各单位存在的较大安全隐患,安监处都要现场进行拍照,然后制成幻灯片,在每月安全工作例会上进行通报,同时要求矿领导对照幻灯片照片做出相应的解释,提出整改措施,大大提高了检查的警醒和示范作用;对于查出的问题要求煤矿现场落实各级责任,逐条进行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不认真整改问题的单位进行加倍处罚;检查完后严格对照标准及办法进行评分、奖罚,将奖罚落实到具体的班组、个人;矿上也能够认真开展质量标准化自查,出台了有效的奖惩措施,对踏实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于工作停滞不前,问题较多的部门和个人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时也以图片的形式在例会上进行情况通报。

2.8弘扬安全文化,强化班组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需要齐抓共管、大家动员,只有大家思想统一了、素质跟上了,安全质标准化工作才有可能干好,神东天隆集团煤炭公司始终将安全文化教育作为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首先加强了宣传教育,购买了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关的书籍、光盘,网上下载了相关资料,对广大职工进行培训教育,同时将考核成绩直接与工资挂钩,奖优罚劣,促进了职工学习质量标准化的积极性。其次,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知识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提升月、组织召开安全例会、班前会、专题会议等形式,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一步步的深入人心;第三,在具体工作当中,针对每一个工种都制定了质量标准化应知应会工作卡片,要求每位职工都要随身携带,熟练背诵,并严格按卡片要求进行工作,公司和矿上不定期进行抽查,没有熟记、和不按卡操作的要进行处罚;第四,以班组为单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竞赛活动,从质量标准化文化建设、应知应会、现场环境、工作成果等方面全面进行考评,考核优胜的班组,在全公司进行通报表扬,并且予以职务晋升和物质奖励,大大促进了班组及每位职工学标准化、用标准化的积极性。

3结束语

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范文第4篇

什么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呢?顾名思义,是指煤矿企业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强化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在一个时期或更长时期内,没有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要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煤矿企业必须在以下六个方面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一、建立完善宣传教育体系,普及安全意识

抓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必须先从强化安全意识入手。煤矿企业要采用多形式、多阵地、多媒体,广泛、深入、持久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在安全意识教育中,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六种教育:一是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宣传教育;二是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宣传教育;三是坚持不懈地抓好“典型案例、警钟长鸣”的宣传教育;四是坚持不懈地抓好居安思危、反骄破满的宣传教育;五是坚持不懈地抓好“遵章守纪、按章操作”的宣传教育;六是坚持不懈地抓好“狠反三违、杜绝事故”的宣传教育。

二、建立完善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坚持重奖重罚

健全完善强化安全责任机制。从上到下都要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要量化、细化、具体化,并要把安全责任制汇编成册,发到员工手中。在此基础上,要分三个层次对管理干部和广大员工进行安全责任教育。第一个层次是对各级本文来源于文秘知音网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进行安全责任教育;第二个层次是对各级管理干部进行安全责任教育;第三个层次是要对广大员工进行安全责任教育。通过三个层次的安全责任教育,使他们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内容,做到知其任,明其责,尽其职。

健全完善安全责任考核机制。煤矿企业在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中,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方案。对于矿(处)长以上领导干部安全责任的考核,由集团公司安监处、人事处、组织部负责;对于区队科级管理干部的安全责任考核,由各矿、厂安全科、人事科和组织部门负责;对于班组长和安监员的安全责任考核,由各矿安全科负责;对于员工的安全责任考核,由基层区队负责。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要按月度和季度进行。考核工作一定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考核面前一视同仁、考核结果要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的监督。

健全完善安全责任奖罚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煤矿企业要搞好安全工作,离不开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为此,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责任奖罚机制。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基金,专门用于落实安全责任的奖罚。对于安全责任落实得好、安全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安全责任落实差,安全工作搞得差的单位给予处罚,对于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领导要给予重奖,对于连续发生事故的单位和领导或发生重特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和领导要给予重罚。在完善安全责任奖罚机制中,要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监督罚款办法,奖要奖得让别人眼红,罚要罚得让本人心痛,通过奖罚机制,把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到实处。

健全完善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凡是发生的各类事故,煤矿企业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分析、追查和处理。在分析、追查各类事故中,首先要从各级领导责任查起,在查清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查分析各类管理干部的安全责任,要把板子打在应负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身上,把安全工作的好坏直接与各级领导的票子、面子和帽子挂钩。

三、建立完善瓦斯综合治理体系,落实十二字方针

为了从根本上控制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了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即“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落实监测监控是瓦斯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要求和规定,配备和配齐各种瓦斯监测监控装备,高突和高瓦斯矿井要建立瓦斯抽放系统,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所有下井人员要按标准配备使用自救器,掘进工作面配备高效低耗的对旋式局部通风机,使用大直径的风筒,全面落实“一通三防”四项装备措施,健全和完善瓦斯防治装备和安全设施,该上的设备、仪器要配齐配足,对那些陈旧的、运转性能不稳定的系统和设施设备,要及时进行改造更换,使通风、抽放和监测监控三大系统更加先进,更加现代,更加完备。在此基础上,要加强设备仪器的维护、检修,不断提高矿井安全装备管理水平,从而为彻底治理瓦斯灾害奠定坚实基础。与此同时,煤矿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特别是在安全装备的投入上,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安全投入全部使用到安全装备上。

四、建立完善安全整治体系,加大整治力度

要搞好煤矿安全整治,就要加大整治力度。在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方面,要紧紧抓住关闭整顿小煤矿和国有大矿瓦斯治理这两个重点,进一步加大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力度和国有大矿瓦斯治理力度。对于小煤矿的整治,一方面要继续坚决打击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现象,严防小煤矿死灰复燃,规范煤炭开采和生产秩序;另一方面,要对照国家局下发的《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对辖区范围内的煤矿逐个进行审核,有一条达不到要求的,就要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在规定期限内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关闭,并吊销有关证照。

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范文第5篇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该局对依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坚持以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工作的原则和要求,以依法行政统筹全局工作,层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与各科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督促严格落实,并严格考核,2009年为进一步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加大法制、诚信、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力度,促进全市煤炭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向法制化、正规化迈进,该局按照市法制办的要求制定了《*市煤炭工业局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煤(2009)41号】,今年以来,局党组以及局领导班子,对我局依法行政工作长抓紧不懈,细致指导,有力地推动了该局依法行政工作。

二、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

(一)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该局专门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目标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内部考评评议制度等有关制度。年初,该局将行政执法工作作为年度目标管理的重点,与煤矿安全执法大队负责人签订执法目标管理责任书,对执法工作完成情况、执法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衡量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并由局法制科组织了法律知识考试,同时对局机关行政执法资格证进行上报。由于该局对执法工作高度重视,执法队伍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法制意识、廉洁意识、责任意识”,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始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执法大队开展工作以来,未出现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执法人员无一人因廉洁问题被举报查处。

(二)认真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制度。为规范执法行政执法工作,该局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有关要求,结合行业工作实际,专门对涉及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煤炭法》、《矿山安全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遏制重大事故的决定》(*政【20*】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条款逐项进行详细梳理,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数个处罚阶次,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制定了《*市煤炭工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和《*市煤炭工业局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执行基准》,在煤矿违法行为规划为轻微、一般、严重等阶次的基础上,细化、量化相应罚款数额,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标准,并在日常执法过程中认真遵照执行,使该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规范在法律框架之内和合理幅度之内,保证了行政执法活动高效进行。此外,按照市政府法制办要求,还制定了行政执法首查整改制度、行政执法目标管理制度等多项制度,并将使用率高的法律法规、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及执法文书式样汇编成书,使行政执法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市政府法制办要求,市局组织了全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的考试并对行政执法证进行了审核、换发,同时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进行行政执法;为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推进行政决策的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进一步增强该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专门邀请了河南省能源发展局副处长孙耀霖、市政府法制办科长洪志勋为八个县(市、区)煤炭局主管法制、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执法队队长和执法业务骨干,市局有关科室人员,市煤矿安全执法大队全体人员执法就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和煤炭法律法规等问题进行了专项培训。

(四)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该局不断完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考核和民主评议考核、奖优罚劣、激励约束等机制。对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以及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执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政(20*)1号文件)的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

(五)煤炭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以“五五普法”和《纲要》颁布5周年等法制宣传活动为载体,采取出动宣传车、悬挂横幅、举办培训班等形式,突出法制宣传主题,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大力宣传,共展出牌板60多块,发放宣传材料5000多份,营造了全局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六)积极探索服务煤矿企业新举措。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该局不断加强分类管理,为煤矿提供优质服务。一是坚持“一保一打”,保证对复工复产服务到位,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矿井,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秩序。要加大复工复产工作力度,尽快纳入正常管理。对市局批准的第一批复工复产矿井,要召开矿长会议进行大力支持和宣传,由市煤炭协会牵头,组织专家在验收、设计、办证等方面加大对复工复产矿井的指导服务力度,形成支持先进,控制中间,打击落后的氛围。二是“三个限制”:对省验收组没有定性的煤矿,要严格执行入井人数不超过5人的规定,只允许通风、排水;对技改没完成的煤矿,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对三个月内采矿证即将到期的煤矿,严格控制工作头面、入井人数和火工品供应,严防煤矿违法违规酿成事故。三是抓好“三个督促”。对“六证”齐全矿井,要督促在六月底前按程序进行复工复产,督促技改未完成矿井限期完成,督促技改已完成矿井限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后按程序复工复产。要加强“雨季三防”、监测监控管理等工作,确保查出的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三、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1、由于工作开展时间短,队员的业务知识、工作经验、执法水*还存在一些不足,对有些法律法规条文掌握不够准确,理解不透彻,运用不够熟练,有待进一步提高。

2、执法程序、文书制作不够规范,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3、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落实备案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4、法制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