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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规范教育

行为规范教育

行为规范教育范文第1篇

随着网络的迅速普及和高校校园网的建设与日益完善,大学生已成为网络社会的主要群体之一。①由于大学生的文化层次及他们所掌握的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水平都相对较高,决定了他们网络社会主力军的地位,主导着网络文化的潮流。

网络时代所构筑起的新的社会生活方式,对大学生的思想和行为产生了强烈的影响。但是,由于互联网的“虚拟”特性,现实世界中的法律、道德规范在这一全新社会空间中几乎无法发生作用,而适应网络空间的新规则尚未有效建立,导致网民在思想上形成了网络是个“无规则、无道德空间”的错觉,他们网络行为规范意识淡薄、网络是非观念混乱,现实生活循规蹈矩的人一上网就处于肆无忌惮的“规则任意”状态,引发了大量网络失范行为。大学生虽然文化知识在总体上高于其他网民群体,但其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定形,文化修养、自律能力等综合素质还不高,因此其网络失范行为不仅不比其他群体少,而且失范行为的智能化程度更高,手段方法的技术性更强,违法犯罪的后果也更严重。

所谓大学生网络失范行为是指大学生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切违反道德和违法犯罪的非理,行为程度和性质从网络失德到网络违法直至犯罪。如滥用信息技术制造传播信息垃圾和计算机病毒;编造虚假信息对他人进行诽谤或制造社会混乱;利用网络进行欺诈、诈骗;浏览、下载、传播黄、赌、邪信息;窃取他人商业秘密或公开兜售、抄袭他人论文等智力成果,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非法侵入、攻击或破坏他人信息系统等。这些现象在大学生网民中的普遍程度令人吃惊。②更为严重的是,许多学生对上述行为缺乏最基本的是非认知和价值判断。比如在制造电脑病毒,破坏他人电脑系统后还到处宣扬,以为荣耀;有的学生破译他人密码,侵入他人网络后还要留下“到此一游”的标记以炫耀自己的“才华”;有相当数量的大学生对电脑“黑客”充满崇拜并渴望自己能成为“黑客”。正是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不少大学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大学生网民既可能是网络健康文化的主要创造力量,也可能是网络不良文化的制造者和受害者。

产生大学生行为网络失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大学生自身素质如是非辩别力还不强、自我控制和约束力较差等主观原因;也有各单位网络安全防护意识薄弱、管理措施不到位而给了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以可乘之机等客观原因。还有国家相关网络法律法规滞后、网络空间的许多行为无法可依等宏观原因等。但笔者认为,高校对网络行为规范教育的忽视是大学生网络失范行为得以发展、加剧的主要原因。

众所周知,我们对大学生的网络行为规范教育严重滞后于对大学生的网络技术知识教育,正是网络技术的普及与网络行为规范教育二者之间的脱节使得这种网络空间“无规则、无道德”的认识长期得不到纠正。一些高校对新形势下网络环境中法制与思想教育的新方法、新途径、新内容研究不够,实践不多。有的教师对网络空间十分陌生,根本无法知道学生在干什么、说什么、想什么,因此对大学生网民中出现各种问题无法作出快速机敏的反应,教育内容、方法缺乏针对性、实效性,更谈不上前瞻性。可以说大学生上网一直缺乏有效的正确引导,这种教育的缺位,导致了大学生网络行为规范的缺失。

因此,如何搞好大学生网络法制和和道德教育,规范大学生的上网行为,促进大学生健康发展,是新时期摆在高校德育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高校应将大学生网络行为规范教育作为学校的一项经常工作。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正面教育仍是主要方式。他们不仅在网络技术课程中结合了行为规范教育,还单独开设了网络道德教育课程,如美国许多大学就对学生开设了“伦理学和国际互联网络”的课程。

但是,当前中国高等院校对大学生的网络行为规范教育,无论是网络法律规范教育和网络伦理道德教育都非常欠缺。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教育中忽视网络文化和规则的教育。目前我国大学开设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课程中,极少涉及网络道德与规范问题。二是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忽视新技术带来的文化和规则变化,教育内容和方式不能适应网络时代的特点。

二、大学生网络行为规范教育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行为是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活动,行为不仅应当受到道德规范的调整,同时还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才能使之有利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网络行为也不例外。道德与法律都是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支柱,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因此,对大学生进行网络行为规范教育也必须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两个方面入手。

(一)网络法制教育

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民主法制传统、人民法律修养较差的国家如何建设法治社会?邓小平关于加强法制的根本问题是教育人的思想可谓高屋建瓴。邓小平早在1986年就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1]他的这一论断深刻地揭示了法制教育在建立法治国家的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对网络法治同样具有指导意义。我国自1987年以来先后制定了一批信息网络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虽然仍存在着立法滞后、笼统含糊、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但在信息网络领域并非无法可依。《电子签名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规、规章的颁行,基本建立了我国的网络管理法体系。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285条至第287条还分别就侵入计算机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和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也对网络侵权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即将制定的计算机犯罪、网上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将进一步完善网络行为规范。另外,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署等部委也分别就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制定了相应规定。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等。

然而,由于宣传教育力度不够,许多大学生对网络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或全然不知。根据一项调查显示;有53.7%的大学生对我国网络管理方面的法规不了解,另有37.6%的大学生听说过但不清楚细节。[2]许多大学生对网络违法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他们并不把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看作是一种犯罪,而仅是一种智力“游戏”或者技术上的挑战。一旦实施成功,犯罪者会得到自我满足,把自己看作“网络英雄”而以此为荣。其他同学也将他们视为“人才”,投以崇拜的目光。所以,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要实现法治,法制教育是最根本的。现实社会规范如此,网络领域规范同样如此。

对大学生进行网络法制教育的目的,一是要培养大学生的网络法制意识特别是增强网络空间的权利、义务观念。要教育学生在学习计算机和网络知识的同时,也要注意学习有关计算机网络的法律、法规,以杜绝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要让学生认识到,人类社会的任何科技(包括网络技术)成果的运用都是有限制有底线的,这个底线就是法律。网络空间作为社会的重要领域,正在受到日益严密的法律调整,对网络世界的破坏就是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二是要培养大学生网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网络法律规范是网上自我保护的重要武器,要帮助学生明辨在网络社会中由于主体的匿名隐形而导致的合法与非法、有罪与无罪等问题,提高对网络陷阱的识别能力,使学生掌握和正确运用基本的网络法律武器,以维护自己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二)网络伦理道德教育

道德作为启发人们内心觉悟的无形力量,是国家强制力无法代替的。网络空间中道德的规范作用也是十分重要的。道德不但是网络立法的基础,也是网络法律规范实施的思想保障。良法推行于世,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自觉遵守,如果广大的网民和网络工作者都不遵守,再好的法律也只是徒增法治成本而已。如果在网络文化中有成熟的道德体系,在一致认同的规范和标准衡量下,一个群体或个人的网络行为会自觉地服从社会的整体利益,从而将网络社会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集成于新型的网上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则网络失范行为的数量和程度都会大大地降低。大量事实表明,法律虽然在预防和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方面能发挥强有力的作用,但一方面立法的速度赶不上网络发展的变化,许多领域无法及时得到法律调整,总有不少网络失范行为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另一方面,网络的虚拟性的特点也使法律在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方面力度有限,存在着侦破难、取证难等客观困难。即使在号称“网络王国”的美国,计算机犯罪的破案率不到10%,能定罪的则不到3%。故从道德层面上维护网络秩序是十分必要。

所以我们在进行大学生网络行为规范教育时,必须处理好网络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关系,在进行网络法制教育的同时,必须加强“网德网风”教育,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网络技术的发展与人文精神的培养、物质文明的发展与精神文明的发展有机的结合起来,同时发挥网络法制教育与伦理教育在预防大学生网络行为失范中的作用。使伦理道德成为网络文明最坚实的深层依托。

进行大学生网络伦理道德教育,首先要求思想教育工作者要走进网络,了解大学生上网情况,对网络失范行为进行认真分析,掌握基本规律,再结合传统道德规范要求,提炼和总结网络道德规范。积极倡导“爱国守法”、“诚信友善”、“文明自律”等网络基本道德规范,提高大学生在网络空间明辨是非的能力和道德自律能力。使大学生们认识到,任何借助网络进行的恶意破坏行为都是非道德的或违法的,网络活动中应当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自觉遵守网络规范,以道德理性来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增强对网络毒素的抵抗力和免疫力,不因为网络的隐蔽性而随心所欲,忘记了起码的行为规则。比如严守网络秩序,不抛信息垃圾,不传播黄色下流的图片,不利用网络搞恶作剧、放电子炸弹,网上聊天语言要文明等,共建干净、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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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大学生网络行为规范教育的主要途径与方法

(一)选择教育途径与方法的基本原则

大学生网络行为规范教育是高校教育工作的一个全新领域,需要教育工作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考虑到网络行为规范教育的特点,在教育途径和方法的选择上,笔者认为应当遵循如下几个教育原则:

其一,网络化教育方式与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网络行为规范教育应当充分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逐步实现法制与思想道德教育的网络化。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抛弃传统教育方式,而是将其作为另一种教育手段和途径。只有使法制与思想道德教育网络化与学校其他多渠道教育形成相互借助、相互融合、相辅相成的结构,才能共同构成一个虚拟与现实、无形与有形、显性与隐性相互交融的立体法制与思想道德教育体系,增强教育的实效。

其二,灌输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大学生网民是信息化、网络化程度较高的特殊群体,具有强烈的主体意识,独立思维和自我教育能力。他们厌烦了内容陈旧、形式枯燥、盛气凌人式的道德说教,渴求与教育者进行平等双向交流与对话。教育者要顺应时代的发展,努力创建一个能将培养目标内化为个体自觉意识的宽松和谐、自由有序的教育环境,利用网络技术消除法制与思想道德教育中成人化标准、理论化形式、课堂化模式的弊端,帮助大学生进行自我教育。但大学生社会阅历较浅、人生观、价值观方面均未完全定型,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因而必要的正面灌输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是在灌输教育中也要注意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变单一的由教师“单人独奏”为师生“合奏”,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其三,个性教育与共性教育相结合。互联网极大地张扬了大学生的个性,也为更好地开展个性教育提供了可能。网络时代的思想教育,就是要改变以往按统一的标准、内容、形式、方法进行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教育模式,正视大学生的个性差异,在共性指导下寻找多样化的个人发展,达到共性与个性的和谐与完美。

其四,引导自律与实施他律相结合。一方面要大力倡导文明上网的伦理规范,通过教育引导上网者的自律。另一方面学校要依照国家关于网络管理的法律,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校园网络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

(二)加强课程改革创新,实施网络行为规范的正面教育

高等学校要将网络行为规范教育纳入大学教育的总体规划,采取多种形式,使网络行为规范教育“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切实取得实效。

1.调整高校法律与思品课的内容和结构,增加网络行为规范教育的内容。

网络发展要求将网民行为规范教育纳入正规思想教育轨道。在高校,“两课”仍然是对大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在新形势下要培养大学生的主体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对各种不良现象和诱惑的判断力、抵抗力和免疫力,用逐渐成熟的眼光看待社会,就必须将网络行为规范的教育纳入“两课”教育教学之中。要对现行的法律基础、思想品德课的教学内容进行必要的重组,收集、利用大学生网络失范的典型案例,将大学生网络行为的合法性、道德性教育作为大学生法制与思想品德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

2.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教育课程中有机融入网络规范意识的教育。

计算机及网络最本质的意义在于它给全人类提供了一个极其便利的交际工具。如果说计算机网络原理类课程是教学生如何制造或维修这个“工具”,那么电脑和网络应用类课程则是教学生如何使用这个“工具”的技术方法,但目前还没有教学生如何正确使用这个“工具”的规则的课程内容。这就像只教人如何使用枪枝却不管其何时何地因何事把枪对准谁一样,如果不从人文的角度阐释、普及计算机网络文化,网络这个人类的工具终将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高校应当在《计算机基础》《计算机应用》等相关技术课程教学大纲中提出进行相关规范教育的教学要求,在课堂教学中通过多种形式,如增设网络行为规范专章,或在技术教学通过相关案例进行网络法制、道德教育。这种融入专业技术课程中的法制与思想教育往往还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开设相关网络行为规范的系列教育课程供大学生选修。

目前,《网络伦理学》、《网络文化学》之类的课程已成为一些发达国家高等院校的必修课。我国高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大学生开设《网络法》、《网络伦理》、《网络文化》之类的课程,一方面满足不同兴趣同学的学习需要,另一方面对网络行为规范教育进行深化和强化。

(三)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实现教育手段网络化

因特网不仅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极其便利的交际工具,也已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新的重要阵地。对大学生进行网络行为规范教育,必须充分发挥网络教育的优势,利用网上内容丰富、生动直观、交流互动、时空无限、联系便捷等特点,准确及时地了解大学生的思想动态,因势利导开辟高校法制与思想道德教育的新空间。

首先要从硬件上和技术上搞好校园网建设,吸引更多学生在校内上网。校园网是大学生上网的主要出口,高校应当将校园网建设当作一个战略任务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目前有相当数量的大学生网民之所以选择校外网吧上网,除了其个人原因之外,校内上网终端供不应求、网速慢或限制多等是主要的原因。这给相关教育和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学校要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搞好校园网的建设,把校园网普及到学生宿舍和教师家庭,真正建设起一个和现实相对应的虚拟校园。在提供良好技术服务的同时,组建专门的网上监督机构,注意技术把关,屏蔽过滤一些不健康的信息。

同时,作为学校形象窗口和知识传播与思想教育的网上阵地,高校网站建设是一个高品位的文化系统工程,绝不仅仅是网络技术人员挂上几个网页而已。学校要认真组织人力物力,调动起专家学者、编辑人员、计算机信息技术人员乃至全体师生的积极性,共同努力,搞好高校网站的特色化建设,让学生喜爱自己的网上校园,赢得广大青年学生的认同和积极参与,以降低大学生接触不良网站的概率。

第三,建设和推广思教名牌和特色网站或个人主页。网络世界的竞争以注意力竞争为其显著特点。高校要发挥名师在大学生中的影响力,鼓励思想教育工作者建设并推广自己的法制与思想教育的网站,力争建设几个学生喜爱的思教品牌网站。但令人遗憾的是,在网络流行文化中,很少见到思想教育工作者的身影响,相反,“木子美”、“流氓燕”、“芙蓉姐姐”却各领,吸引着大学生的眼球。今天,我们高兴地看到已有少数思想教育工作者开始走进网络,建立自己的个人网站或主页,用正面声音引导大学生。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的施索华老师就是其中之一。作为学生在交大BBS上推选的“最喜欢的五位老师”之一,她在网上开设了以自己的个人主页,一边接待处理学生的来信、咨询和求助,一边张贴“古代二十四孝”、大学生交往礼仪等小知识小故事,深受学生欢迎。

当然,建设一个特色鲜明、内容丰富,大学生喜闻乐见、能开展丰富多彩的网络文化活动,融资料性、交互性和娱乐性为一体,点击率高的思教网站,不是一个教师的力量就可以完成的,需要广大思教工作者在实践中共同努力,共同探索。例如网站中需要有大量的优秀的课程教学软件去充实,而把有关教育内容结合学校实际编制成寓教于乐的电子软件,吸引学生主动使用,就是高校思想教育网络化的一项艰巨任务。这不仅需要教师的积极投入,也需要学校有统一的扶持政策来鼓励高校师生自主开发这方面的软件。

第四,网站建设中要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引导学生自我教育。复旦大学的思教工作者充分利用网页、BBS、聊天室、交互式界面、联网点播直播等各种网络技术手段,形成支撑网上正面教育的全方位体系。并在组织学生参与建设和维护学生宿舍局域网、建设网上舆论支持力量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形成了较好的网上正面教育氛围。[3]各校还可以组织大学生参与维护网上的道德行为规范,进行网上“环保”、“扫毒”、“扫黄”等工作,通过大学生的积极参与,使大学生接受并能自觉维护网上法制观念与道德观念,提高判别能力和防护能力。

(四)教育管理相结合,实现校园网络道德规范制度化

思想教育必须与适当的管理措施相结合才能收到好的效果。高校应当在法律规定和一般性道德倡导之外,制订更明确具体的道德准则来规范和约束大学生的网络行为,把对学生的伦理劝戒和制度约束有机结合起,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网络行为习惯。在这方面国内外高校都有了许多有益的尝试。③通过制定、完善并执行如《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行为规范》、《大学生文明上网自律公约》等制度化道德规范,将网络伦理道德指标纳入大学生德育考核体系。既有利于明确用户职责和权利,也有利于查证和追究用户责任,对减少大学生网络失范行为的发生是非常有益的。

同时,对于已经发现的网络失范行为,要认真进行处理网络违规行为本来就难于发现,如果发现了不处理,或由于无处理依据,也将产生极大的负面效应,加深网络行为失范“无所谓”的错误思想。所以对于大学生中已发生的较严重的越轨行为,不能将其视学生私人事情,应当及时地做出处理,以在学生中形成震慑力。

总之,大学生网络行为规范教育涉及教育观念、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技术的改革和创新,需要从多角度加以研究解决。高校教育工作者必须适应网络时代的新要求,更新教育观念,树立网络教育意识,掌握网络教育技术,提高大学生的网络行为规范意识和能力,使之成为尚德守法的网上健康力量。

。而另一项调查显示,目前在校大学生平均上网率达到92%,其中每周上网时间超过10小时以上的学生占在校学生总数的三分之一。

行为规范教育范文第2篇

教育行政事实行为的类型

教育行政事实行为形态多样,难以定型。本文选取了教育行政指导、教育行政资助和教育行政奖励三类常见的行为样态予以简要介绍。

(一)教育行政指导教育行政指导,就是指教育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运用指导、鼓励、协调、配合、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去指引教育行政相对人自愿地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特定的行政管理目的的教育行政管理方式。高等教育领域在中国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以后率先尝试进行了行政管理方式改革。传统的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被大量的行政指导所取代。1986年出台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扩大高等学校的管理权限”。在规定中,“指导”“配合”“协调”“鼓励”成为描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主题词。1993年在《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中规定,“改革高等教育办学和管理体制,转变政府管理部门职能,扩大学校办学自”,“进一步改革原有的国家集中计划和政府直接管理的办学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统筹协调规划和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新体制。”在这些文件的指导下,我国高等教育领域里的以“意见”为表现形式的行政指导数量逐渐增多。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极大地调动了高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教育行政资助

教育行政资助,就是指教育行政主体为实现公益目的,依法对特定对象所实施的物质上的或与物质相关的救助行为。教育行政资助的对象是出现了法定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公民和组织;资助内容是赋予给付对象一定的物质上或者与物质相关的权益。前者如对困难家庭学生提供助学金,后者如让相对人免费受教育;资助形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这些,在教育领域都可以被称之为教育资助政策。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探索,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奖、贷、助、补、免”一体化的教育资助政策体系。这个体系涵盖了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减免学费等多种资助形式,凭借国家资助政策,许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三)教育行政奖励

教育行政奖励,就是指教育行政主体为了实现教育行政目的,依法对为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育行政相对人,给予一定奖励的行政事实行为。高等教育行政奖励主要分为两种:对学生的奖励和对教师的奖励。《教育法》第13条规定:“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除此以外《,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普通高等研究生奖学金办法》、《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等高教法律、法规、规章和高教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中也有相关规定。

教育行政事实行为的规范化

(一)加强教育行政管理队伍建设

要树立现代教育行政管理理念,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指导思想,通过为社会各阶层提供充分、优质、多样的教育服务,满足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要强化服务意识,增强对社会公众需要的响应力;要促进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提高服务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首先要实现由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转变,即由政府的单一管理转向社会共同治理,完善教育咨询机构和教育中介组织,建立专家和非专家相结合相协调的决策机制。其次要实现由权力型政府向责任型政府转变。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责任制,使其各就其位,各负其责,各尽其职。

(三)加强教育行政法制建设

要实现权力运行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加强教育行政法制建设,以法律规范教育行政主体的权力限度及运行方式,权力机关以制定法律的方式,使行政事实行为型式化,从而达到对行政事实行为形式稳定性的规范;要建立独立的教育行政监督机构,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政府管理的透明度,把行政行为放在公众的监督之下,使公共权力不仅在权力制约机制内得到监督,而且必须接受整个社会的普遍监督和普遍制约。

教育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

(一)当事人合意

由于行政事实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行为主体在此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当事人合意在此具有适用的余地。这种合意性体现在:一方面行政相对人对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一定的选择权,另一方面纠纷的解决内容有可妥协性。在教育行政事实行为的纠纷解决中,当事人合意是首选方式。这种方式对于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沟通和信任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当然,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以牺牲公共利益或第三者的利益为代价来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是一种行政救济方式,它的审查范围广,除了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机关侵犯相对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一切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它的审查力度大,既进行合法性审查,也进行合理性审查。行政事实行为具有辅,、多样性和非强制性的特点,适用行政复议方式较为合适。

(三)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方式,它以合法性审查为限度,不干涉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行政事实行为尽管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毕竟是一种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为。因此,它可能产生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根据行政法治原理,行政主体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事实行为应该逐步从行政救济扩展到司法救济。

行为规范教育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紧紧围绕省、市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动员全县所有学校对照《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研究整改措施,及时制止和纠正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创人民满意的学校,树立教育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

1、规范招生行为。各中小学、幼儿园严格执行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招生秩序得到规范;严格执行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实行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

2、规范办学行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做到均衡教师和学生配置,不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快慢班,保障学生公平受教育权利;省级示范高中不在校内办复读班。

3、规范教学行为。各中小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课程方案,按规定开足开齐课程;中小学利用假期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变相补课得到控制;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学生在校活动时间符合规定;日常考试和各种竞赛活动得到规范;统筹各学科教师作业布置,控制学生作业量。

4、规范收费行为。教育局配合物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合理开支;普通高中、幼儿园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杜绝学校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

5、规范教师行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有偿补课;尊重学生,不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6、规范教辅管理。加强教辅用书的选用管理,根据市教育局近期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辅用书进校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教辅的使用。

三、实施步骤

此次集中整治行动,从二零零九年6月起至10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6月底—7月初):各校要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文件印发给每一个教师,并组织学习讨论,领会精神实质,树立科学的教育观、质量观。要利用校园网、宣传栏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文件精神。

2、调查摸底阶段(7月初—7月中旬):各校要认真对照《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已由教基函〔二零零九〕10号转发),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全面梳理。通过调查摸底,找准问题症结,确定整治重点,制定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并将自查报告于7月底前报教育局基教股。

3、集中整治阶段(7月中旬-8月中旬):教育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督查和指导各校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治,重点整治乱补课、乱办班、乱收费、乱招生、乱使用教辅资料和学生负担过重等突出问题。

4、检查督促阶段(8月中旬—10月底):在集中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教育局将对各校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深入查找薄弱环节,对措施不到位、整治不到位的学校,将下派工作组进行重整。在前期执行规范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中小学办学行为长效管理机制,防止违规现象反弹。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为切实规范我县中小学办学行为,及时纠正少数学校违规办学、学校管理松弛、办学行为无序等问题,县教育局按照省、市等有关文件要求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教股。

各校也要成立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2、落实措施。各校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办学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措施,纠正办学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行为规范教育范文第4篇

关键词:小学体育;课堂教学;提高实效

新课程的实施,给了我们体育教师更大的发挥空间。要想利用好40分钟的课堂时间,有效地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必须依据教学行为规范,通过设计相关的情节、场地、器材和情感氛围等,提高学生参与体育学习的情趣,从而发展学生基本活动的能力,丰富我们课堂教学,提高教学效率。

一、利用规范准则性提高体育课堂有效性

教师应为人师表,带头自觉地遵守纪律。不迟到,不中途离开课堂;课中不会私客,不接电话,不拖课,不任意停课,不擅自调课,因病或因事不能按时到校上课者,一般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教师进入课堂要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大方。术科教学要穿运动服装、运动鞋。不得穿短裤、背心及拖鞋、皮鞋,女教师不得穿过短的裙服及露背、脐、腰等服装,不许戴墨镜、纱巾等物。课堂上严禁吸烟,无特殊原因不准蹲、靠、坐等。对学生上体育课的常规也应提出相应要求。上下课时必须整队集合,师生相互问好和再见。教学使用普通话,专业术语表达规范,语言清晰准确,教态自然大方、具有亲和力。要尊重学生人格,教师应做到不说脏话、粗话;不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后进学生。对于迟到的学生,先让其进队伍上课,不要拒于课外或花过多的时间进行个别教育。对于在课堂中产生违纪等突发事件,教师应冷静、妥善处理,保证教学较为顺利地进行。严格考勤制度,对伤、病学生和例假女生认真做好记录。出现缺席现象下课时要及时反馈给班主任。雨、雪天要上好室内课,向学生讲授体育与健康基础知识,也可安排适当活动,不得随意上自习或让学生自由活动。所以认真做好体育课堂的教学准则性才是提高体育课堂有效性的保证。

二、履行规范安全性提高体育课堂有效性

体育教学行为规范是对教师教的行为与学生学的行为的基本要求,它构成课堂教学的基本框架。脱离了基础,摒弃了框架,体育课堂有效性找不到切入点,显得盲目和迷惘。课堂练习时,教师不仅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和洞察力,而且要有娴熟的保护技能;并且需要进行安全与与自护方法的专项教学,从方法和技能上促进学生形成安全自护能力。若出现情况教师应该及时、准确、冷静、果断处理,如果遇到大事要请其他教师配合处理,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和联系有关部门,如医院、派出所等协同处理。所以安全是提高体育教学有效性的前提。

三、借助规范指导性谋求体育课堂有效性

注重学法指导,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学生自学自练的能力。创造机会让全体学生动脑、动口、动手,鼓励学生求新、求异、求变,指导学生在动态中不断认识自身的学习特点与发展空间,调节自身的学习情绪,完善自身的知识、能力结构,最终掌握“自求自得”的本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终极目标。教师要善于灵活而协调地驾驭课堂教学的组织形式,学生个体活动、小组活动、全班活动交替自如,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教师口令、队列、队形运用符合教学要求,课的结构合理,各项训练时间分配恰当积极提高体育课堂有效性。

四、体育教学行为规范与课堂有效性相互促进

行为规范教育范文第5篇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目标,在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高教育管理水平、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深化素质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基础教育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少数学校不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作业考试偏多、违规招生、违规补课、违规收费等现象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影响了教育和教师的良好形象。下大力气规范办学行为,既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人才、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教、建设教育强市目标的迫切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质量观,自觉规范办学行为,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1、执行课程计划。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全开足课程,坚持按标准课时开课,不随意增加课程和课时;坚持按课程标准教学,不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坚持按教学计划教学,不随意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不得挤占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时。普通高中必须确保学生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共同选修课程的学习,不得提前进行文理分科。

2、规范教学时间。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校历,不得随意推迟放假和提前开学。科学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不得强制学生到校早读。

3、规范考试评价。制定科学合理的符合课程改革的考试评价办法,不得随意增加考试难度;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发展性评价,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严禁以学生考试成绩对学校、教师、学生进行排队,严禁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学校和教师的标准,严禁对高考、中考成绩进行炒作。

4、执行招生计划。中小学招生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生源分布状况和学校办学条件制定,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增减招生计划,未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小学不得跨区域招生。

5、实行规定班额。参照湘政办发[2003]13号文件精神,实行规定班额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班不超过50人,高中阶段学校每班不超过55人。

6、规范招生方式。小学分学区划片招生、免试入学,一律不准与“入园”、“入学前班”挂钩。初中严格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进行招生。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残疾及感染艾滋病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高中新生录取必须以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为依据,任何学校不准组织或与民办机构联合组织文化考试或变相的文化考试。高中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即“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严禁初中学生不参加毕业会考考试进入各类学校学习;严禁以减免学杂费、提供奖学金、组织学生旅游、夏令营、办重点班和实验班、与家长签订入学协议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招生;严禁变相利用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招生,严禁委托他人和中介机构组织生源;生源学校和教师不得隐瞒招生信息,限制、诱导、许诺、强迫、更改学生填报志愿。

7、规范招生宣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招生学校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招生广告、简章,不得在招生宣传中诋毁其他学校和夸大事实宣传本校。严禁提前启动招生宣传,提前发放录取通知和收取预录金等行为。

8、严禁违规补课。高三年级为适应高考提前要求,寒、暑假补课不超过一个月;其他各年级一律不得在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成建制补课或上新课;不得暗示家长或以家长委员会等形式收取补课费,组织补课;不得假借民办培训机构的名义进行变相收费补课。学校因设置成考、自考、中考、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考点和抽调教师担任监考人员等耽误的课时可以在双休日或假期内(寒假、暑假)如实补足,但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9、规范教学行为。严禁教师随意调课、占课;严禁教师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禁在职教师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家养或补课;严禁在职教师到民办培训机构兼职兼课;严禁在职教师替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或者向招生学校和机构提供学生信息收取“中介费”、“信息费”、“组织费”。

10、规范学生用书。按照省教育厅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科书用书目录,由市县两级基础教育管理部门统筹决定征订使用教科书;教科书一经使用,在一个周期之内未经省级基础教育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换版本,不得在用书目录外编写、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学用书。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严禁教师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资料、利用教辅资料布置作业;严禁教师通过征订教辅资料谋取利益。

11、严禁公办学校举办复读班。所有全日制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插班复读生。不得将校内教学资源出租或出借给民办机构办班补课。

12、整顿、规范学科培训与竞赛。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研机构、教育学会以及所属专业委员会、学校等不得擅自举办或协办以及组织学生参与包括“奥数”在内的所有学科培训和竞赛;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奥数”等学科竞赛或培训成绩与“小升初”挂钩。

13、清理规范民办培训机构。严格民办培训机构准入制度,重点审查民办培训机构的培训场地、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及培训收费等。民办培训机构只能在登记注册地按照批准的项目办班,未经批准,不得设分支机构和教学点,不得聘请没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不得将培训与全日制学校招生挂钩,不得向全日制招生学校提供学生信息和考试成绩,不得与公办学校联合组织学生成建制补课或上新课。

14、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严格按照收费文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公示,并出具正式票据;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非盈利的原则,不得搭车收费。

三、强化监督,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追究制

15、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督查巡视制度。市教育局成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督查巡视组,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进行明察暗访,并将督查结果与学校督导评估挂钩,与评优评先和年终绩效考核等挂钩。

16、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17、县(市)区所属公、民办学校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追究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拨奖励经费、通报批评、绩效考核工作目标降等等处理。

18、公办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个人年终考核降等直至追究其他行政责任;对学校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年终绩效考核降等等处理;

(1)不均衡编班,变相办重点班、实验班;

(2)节假日组织学生成建制补课、上新课;

(3)小学入学与“入园”、“入托”挂钩,初中招生举行考试,高中招生在初中毕业会考以外另行组织考试;

(4)违反省市物价部门规定提高标准或自立名目收费;

(5)强迫学生参与或统一为学生代购保险;

(6)将校内教学资源出租或出借给民办学校进行办班补课;

19、民办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黄牌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向媒体公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等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和教学点;

(2)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或更改培训项目;

(3)聘请没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

(4)将培训与全日制学校招生挂钩,进行虚假宣传,向招生学校提供学生信息和考试成绩;

(5)与公办学校联合组织学生成建制补课或上新课;

(6)违规举行招生考试。

20、教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发绩效工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晋职晋级资格、缓聘、解聘直至追究其它行政责任。

(1)公办学校教师替民办学校进行招生、补课宣传,替民办学校代收学生费用;

(2)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培训机构兼职兼课;

(3)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补课、搭餐或者校内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