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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行业报告

互联网金融行业报告

互联网金融行业报告范文第1篇

过去的5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市场极速发展的5年。金融科技创业公司、创新的业务模式与解决方案的不断涌现,使这一市场在短时间内成为中国金融界备受瞩目的“处女地”之一,也引起了全球著名智库的注意。

今年5月,麦肯锡公司以中国银行业创新为主题的系列报告,其中《颠覆与连接――解密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这一子报告,就专门对中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进行了研究。报告认为,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即将走过多方混战的“战国时代”,未来该市场有六大趋势值得关注。

市场强势兴起

2013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元年。这一年,余额宝和微信支付的诞生让普罗大众对互联网金融有了最初和最直观的概念与感受。随后,百度、京东、苏宁等也宣布进军互联网金融市场,并围绕第三方支付(中国互联网金融最早、最大和最成熟的细分市场)、财富管理、融资以及互联网保险等四个细分板块“开疆拓土”,直至今日也是风头不减。 2013年,余额宝和微信支付的诞生让普罗大众对互联网金融有了最初和最直观的概念与感受。

麦肯锡报告统计,截至2015年底,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市场规模达到12-15万亿元人民币(占GDP的近20%),互联网金融用户人数超过5亿,为世界第一。其中,P2P网贷交易额(数千亿元人民币)居全球首位;第三方支付交易额(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亦为全球领先,远超Paypal等欧美领先者;理财领域以阿里的余额宝为代表,在短短两年内资产管理规模达到7000亿元人民币,一跃成为全球第二大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互联网金融产业也深受资本市场青睐,相关企业的估值远超其他行业。报告显示,在全球上市的互联网企业前10名中,中国占据4席(腾讯、阿里、百度、京东);互联网金融公司不断刷新估值纪录,如蚂蚁金服(600亿美元)、陆金所(185亿美元)、微众银行(55亿美元)等。

互联网金融市场在中国的勃然兴起并非毫无来由。经济新常态下,传统工业产能过剩、信贷需求紧缩,新兴产业、新型消费群体和消费模式不断壮大,客户端的金融需求随之发生深刻变化。加之,创新的业务模式与解决方案不断蚕食和分解银行传统业务,金融科技在强势资本支持下迅猛发展,报告认为,这对金融生态圈产生彻底、颠覆式的影响,是可以预见并形成可追踪趋势的。

谁能成为领航者?

面对如此巨大的“蛋糕”,并不是所有参与者都能有幸分一杯羹。从近年的成功案例来看,报告称,以下三类具备独特定位及成功要素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参与者,更有机会成为领航者。

“来自门外的野蛮人”――互联网新军。当新年来临之际,微信群中“红包”满屏飞舞,当“双十一”到来,过亿用户用支付宝在淘宝完成“剁手之旅”,互联网新军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力量由此可见一斑。报告指出,这些公司通过充分利用原有的核心业务(如电商和社交网络),依靠庞大的客户群和低获客成本,针对不同目标群体构建起了自己的互联网金融帝国。他们的成功之处在于:产品创意本土化、快速获客扩张、多重场景提升客户体验、互联网大数据实现客户洞察以及以企业家精神进行人才管理。

传统金融机构快速推进数字化革新。各大国有银行在这轮改革竞速中率先起跑。比如,以工行、建行等为代表的大型商业银行就在去年开始实施互联网金融战略,打造互联网业务平台。以工行的融e购交易平台为例,该平台在2015年已达到8000亿元的交易规模。为了能尽快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报告提出,传统金融机构应运用建立多方战略合作、全面的产品供应、专业的风险把控能力和实体网点成为体验店这四大优势积极投身竞争。

非金融核心企业积极跨界。这类参与者来自于与互联网和金融都不沾边的传统行业,如零售和房地产。例如,苏宁和国美作为线下零售巨头全面拓展金融业务经营版图,支持其主营零售业务;万达集团利用商业地产和文化旅游业务,为其金融业务进行引流。目前,此类参与者还不太多,但其线下引流进行低成本获客、行业优势垄断地位、全产业链数据挖掘和线下网络提升客户体验四大潜在的成功因素,对前两类市场参与者构成有力的威胁。

六大趋势值得关注

从当下中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构成来看,未来几年,仍将有不少企业投身其中。不过,报告认为,随着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逐步纳入监管体系,它即将走过多方混战的“战国时代”,进入各方利益的整合期。未来,该市场有六大趋势和机遇,值得重点关注――

第一,移动支付和理财:线上线下结合、基于手机的移动支付带来下一个热点,财富管理将进一步快速增长。报告认为,尽管第三方线上支付的市场集中度已初步形成,但作为其他诸多金融应用的基础,基于手机、连接线下的移动支付仍是各方必争之地,市场格局充满不确定性与潜在机遇。

第二,线上消费金融和小微信贷:传统的消费信贷、信用卡、普惠金融等各类业务全面线上化。消费正日益成为当前中国经济转型的关键驱动力,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和购买力的增强,中国的家庭消费将迅速增长,催生更多金融需求。

第三,B2B互联网金融:企业对银行金融服务的需求更加复杂,向定制化发展。互联网推动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发展,使交易更高效。

第四,金融云和基础设施:节约开支,建立灵活的架构,尤其有利于大量小型从业者和非金融从业者进入。与金融机构内部自建并运营其数据的传统模式不同,金融云为客户(各种金融/非金融机构,尤其是小企业)提供远程、基于需求的服务,而客户将按照服务的使用情况来付费。

第五,大数据应用:进入平台化、商业化阶段,精准预测消费者行为,建立实时、低成本的风险管理体系。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中具有战略意义,尤其是在产品创新和风险控制方面。大数据应用帮助金融机构收集并分析消费者数据获得洞见,从而能以更个性化的产品、更精准的营销体验来获取并服务客户。

互联网金融行业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场景应用 征信

对于互联网金融,应用场景化就是互联网金融与生活应用场景相结合,通过技术创新将线下投资及消费行为拉到线上,利用互联网便捷、快速的优势,给消费者提供流畅的金融服务体验。基于个人征信服务,各大互联网金融机构上线了越来越多的信贷类产品,这些金融产品在应用上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本文从征信视角,探讨互联网金融应用场景化背景下,征信系统互联网金融接入机构在征信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接入机构征信服务场景应用现状

(一)应用模式

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服务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传统金融机构借力互联网技术拓展基础金融业务,如江苏银行个人税e融、卡易贷、享e融,邮储银行的白领贷等网贷;二是以电商购物平台为应用场景的消费信贷产品,如蚂蚁金服的“花呗”、京东金融的“京东白条”、微众银行在微信钱包上线的“微粒贷”等;三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推出的借贷项目,如陆金所、人人贷、开鑫贷等。

(二)模式分析

模式一是线下业务的线上迁移和拓展,借助央行征信系统风险可控性强。模式二是在网购场景中依托消费金融大数据为满足信用评分的用户提供消费借贷金融服务。模式三是网贷平台采用线下征信或借助网络金融征信系统等第三方数据以信用中介身份提供借贷信息服务。后两种模式作为互联网金融典型业务形式,市场前景广阔,但风险较难掌控。三种应用模式本质均是信贷消费金融,难点和关键是风控。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商业征信、民间征信、大数据征信均未发展成熟,征信服务需求机构无法获取高质量信用报告用于风险管理和控制。央行征信中心数据仍是最权威、最全面的,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获得征信牌照后积极申请接入央行征信系统。

(三)接入现状

截至2016年底,蚂蚁金服、京东金融等7家消费金融公司,微众银行、网商银行等新型网络银行以及100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都已成功接入央行征信系统,为用户提供基于场景应用的征信借贷业务。人们的消费观念和行为方式也逐渐改变,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主体能力差异,使公众在享受快捷便利的同时,也越来越担心自身的信息安全。近日,“微粒贷”偷查个人信用报告事件,引发了业界对互联网金融接入机构征信服务监管问题的关注。

二、互联网金融接入机构征信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产品流程设计风险提示不充分

互联网金融借贷产品不同于一般金融产品,流程设计上不能仅考虑互联网服务简洁和便捷,而忽略流程设计本身的合规性。以“微粒贷”事件为例,申请人点击“查看额度”即视为申请开通。这种三步并两步的做法,看似快捷高效,但涉嫌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等各类信息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果用户因为好奇或不慎点击“查看额度”,而后台默认“申请开通”,显然涉嫌使用“引人误解”的介绍诱导或诱使用户开通网络贷款业务。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释义》及金融业的行规,涉及到金钱交易和个人隐私时,用户应该能获得“一眼就能看得到”的风险提示和说明。因此“微粒贷”获取征信电子授权具有形式合法性,但操作流程上存在风险提示不充分的问题。

(二)接入机构管理薄弱无完备处置机制

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征信中心加强接入机构监管,如实施接口改造、定点监测、信息安全检查及风险评估等工作,必要时自启熔断机制,确保系统合规使用。但随着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创新和征信数据需求的加大,尤其是征信应用场景多样化,机构接入数量和种类逐渐增多,对监管方式提出了新要求。对诸如买卖信用报告获取私利、征信电子授权不规范、数据质量差、异议处理不及时等违规和风险事件,目前仅是以通报或罚款的方式加以惩罚,缺乏更严格的惩戒性处罚。

(三)接入机构异议处理机制不健全

按照《征信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信息主体本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异议。在“微粒贷”网页界面上,没有设置能够引起用户足够注意的征信异议、投诉和处理的功能提示,虽然有在线客服的功能,但服务定位不明确,回复不及时,导致异议处理形同虚设。微信用户通过朋友圈和媒体发文表达对微众银行查询信用报告行为的质疑,而不是申请异议处理,反映出以微众银行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在异议受理、核查、数据纠错、网络舆情应急处置等征信异议处理机制方面亟待完善。

(四)循环贷征信上报规则易引起误解

循环贷是一次授信,可多次使用相同贷款额度,具有随借随还、重复使用的优点,可以被认为是无实体介质的信用卡。但目前,循环贷征信数据上报模式遵循的是普通贷款的规则,该种上报接口没有“授信额度”字段,只能用“发放额度”代替“授信额度”,用“余额”表示实际“使用额度”。因此,当微粒贷用户授信额度为5万元借款1万元时,会体现出发放5万及余额1万的信息。此外,循环贷结清状态栏显示为“0”,不是普通贷款结清状态下的“还清贷款”。这种上报方式容易引起误解,受信息主体辨识能力差异限制,部分人会认为负债金额被夸大,特别是在被银行拒贷或者拒办信用卡的情况下易引发争议。

(五)授信接入机构征信宣传不到位

目前,社会公众对信用报告如何查、为何查、怎样用等基础知识并不明确,而是普遍认为只有商业银行才能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忽略了微众银行、网商银行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企业作为授信接入机构同样可以查询。由于金融市场混业、交叉经营的快速发展,受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和主体能力差异,普通民众不能直接识别哪些在线产品是借贷性质的。目前已知的“京东白条”、支付宝“花呗”和“借呗”以及微信钱包的“微粒贷”等都是借贷类产品,在申请使用时要查个人信用报告,出现逾期时也会被记录征信系统反映在个人信用报告上。此事件反映出征信管理部门应加大对互联网授信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的宣传和征信知识普及教育。

三、监管建议

(一)强化风险提示,确保授权合规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但先进的科技应该有先进的监管措施作支撑。首先,应制定互联网征信电子授权的操作规范。指导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设计金融产品操作流程时,应能够体现自愿授权的意思表示,不能为了追求更高的贷款用户转化率而故意弱化风险提示。其次,尽快制订出台征信电子授权身份识别技术规范,对现有人脸识别、网银识别、数字证书验证、银行卡验证、私密性问题验证等技术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征信电子授权业务中的技术种类及执行标准,进一步明确信息交叉验证的基本条件。

(二)加强机构管理,引入准退机制

建议实行接入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制度,对接入机构进行差异化、针对性的管理。分类评级监管指标应涉及合规风险防控、客户权益保护、系统安全性、数据质量管理等方面。若接入机构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数据异常的,应及时对信息提供者实施再审查程序,调整机构分类评级等级并采取相应措施直至退出征信系统。例如,对于处于较低等级的接入机构,可暂停查询权限,限期整改并上报整改报告,并启动再审查程序,淘汰不符合要求的接入机构。

(三)贯通异议通道,落实异议处置机制

《条例》赋予信息主体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信息主体发现信息存在异议,且可确定异议信息的提供者时,可直接向该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申请。各互联网接入机构作为个人信用信息的第一手接触者,对真实情况最为熟悉,理应担负起异议处理的责任。首先,应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异议处理的内控制度,有章可循,才能管理有序。其次,提升客服功能,拓宽沟通渠道。针对互联网企业的特性,应提升客户服务功能,做到及时回复,增加异议处理的效率。再次,可参照提供不良信息告知义务的规定,强制执行短信提醒的功能,告知用户如对征信存有疑问,可以拨打客服电话或者联系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等提示性语句等。

(四)规范循环贷的征信上报规则,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一是规范循环贷的数据上报接口程序。循环贷本质类似信用卡,所以征信数据上传时应遵循信用卡的上报规则,即在信用报告上反映为“授信额度”和“已用额度”,结清状态栏显示为“已结清”,利于消除误解。二是完善危机公关及应急处理机制。由于互联网具有传播快的特性,互联网金融接入机构要有应急处理的能力和引导机制,针对不良舆论事件,可在公司官网做出声明或邀请记者及时做好解释工作,避免对征信行为的不良导向。

(五)推动互联网征信宣教,提升全民信用水平

加快推动互联网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尤其是对互联网信贷、P2P网贷等创新方式,充分揭示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风险,为促进金融消费者以合法、合理、有效的途径维护权益做好相关教育、培训工作。建议征信中心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平台、各分支中心的查询网点设置宣传栏,动态提醒信息主体知悉,同时利用好征信宣传周(月)及“6.14宣传日”等日常宣传活动。此外,征信中心也应做好网络舆论引导,针对突发的典型案例,及时官方政策解x,借助电台媒体、网络微信大V的传播力量,积极引导舆论,及时传播正确的观点,切实提升全民的信用水平。

参考文献:

[1]徐欣彦.个人信用报告涉及的信息主体权利保护问题探究[J].征信, 2011,(1).

互联网金融行业报告范文第3篇

业内人士评价:相对于2014年的 “促进” 发展、2015年的“健康”发展,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 “规范” 发展的提法表明,随着互联网金融业态逐渐走向成熟,政府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也从 “该不该进行监管” 到 “如何科学适度监管”,最后落地为 “如何完善具体的监管制度”。

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已具备

法治雏形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被列入“2016 年重点工作”,并强调要“扎紧制度笼子,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和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也在“两会”上表示,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受到各种复杂因素影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可能性也增大,而这些复杂因素主要源自互联网金融、影子银行业务等新业态发展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监管部门今年将开展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整治”。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业态,官方的总基调一直是鼓励和包容,而不是视为洪水猛兽盲目打压。同时在监管方式上也没有简单依托传统的“九龙治水”,而是突出“协调”,体现出一种创新务实的摸索精神。

2014年2月,原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在《清华金融评论》撰文《秉承包容与创新的理念正确处理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关系》,文章在描述互联网金融三个发展阶段时指出,“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是互联网金融得到迅猛发展的一年。从这一年开始,P2P 网络借贷平台快速发展,以“天使汇”、“原始会”等为代表的众筹融资平台开始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一些银行、券商也以互联网为依托,对业务模式进行重组改造,加速建设线上创新型平台。同时,政府部门也开始关注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问题。”

如果把2013、2014年算作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年的话,2015年则既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也是风险事件丛生的一年。来自第三方市场研究机构的数据显示,2015年P2P网贷市场交易规模9823.04亿元,比2014年增长了288.57%,互联网众筹平台365家,其中2015年全年上线的平台有168家。但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也首次直面信任危机――截至2015年12月,国内共有1302家P2P平台死亡,668家跑路。

伴随着风险事件连续爆发,监管亦层层加码。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边界、业务规则和监管责任,被视作互联网金融“基本法”。《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明确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指导意见》还首度明确了监管职责划分: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中国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其第22条明确“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使得P2P平台的中介地位得到了司法上的承认。

以此为背景,业内人士认为,透过今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能够清晰看到两条主线。一是发展才是硬道理,“互联网+金融”无疑有助金融行业继续深化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因此政府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立场仍然毫不动摇。二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须是在规范的法治大环境中。这包含了国家为互联网金融这个“新生儿”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是促进发展、适时监管的立法准备已基本就绪;其次是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管体系已基本成型;再次是包括准入门槛的牌照发放等监管运行程序已基本确定。相较于前两年而言,今年的“规范”体现出了法治雏形。

如何完善具体的监管制度

毋庸讳言,对于新兴行业,监管总是滞后的,政府也需要学习、完善自身的监管能力,以构建适应技术趋势和行业发展规律的监管体系和规则。诚如光大证券银行业分析师王剑所言:“监管必须是滞后的,‘先让子弹飞一会儿’,否则就管死了。”

自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法”,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顶层设计和框架安排以来,业内一直期待着监管细则的落地。2016年2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意见》第十八条指出,尽快出台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监管规则,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2016年3月12日,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一行三会”记者会上表示,互联网金融发展很快。“有些方面表现挺好的,失败率比较高、导致跑路的主要是P2P网贷这个环节,这些还都是新生事物,大家都希望加强监管,但究竟行业应该是什么样的规矩,怎么样监管还正在探索之中。”

目前,网贷监管细则尚未出台,但行业协会的规范化发展已提前展开。即将挂牌成立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3月10日公布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要求,P2P从业机构每天更新至少涉及交易总额、交易总笔数、借款人数量、投资人数量、人均累计借款额度等21项平台运营信息。

应当怎样规范互联网金融,实现规范发展?规范二字应当如何落地才会掷地有声?从“两会”的提案中不难发现,以资质审核确立进入门槛、明确退出机制、强化风控、正本清源是主导性意见。

互联网金融行业报告范文第4篇

据了解,本次调研全国行活动分为前期调研、中期报告及后期举办地方行业论坛三个阶段,将会持续到明年中旬。棕榈树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活动的首站选择万盈金融,主要基于其“互联网+金融+高新医药”的专业细分业务模式以及非常优质的国资背景。据了解,棕榈树作为第三方专业调研机构,将以万盈金融作为首站启动全国调研行系列活动,对前期筛选过的各地优秀企业进行实地走访调研,并形成每家企业的调研报告,同时通过了解当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状况,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现状,撰写《当地互联网金融现状及发展》报告。

据万盈金融首席市场官兼联合创始人姚冬娜女士介绍,万盈金融是一家专注于高新医药供应链金融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股东背景为四川省宜宾市五粮液集团宜宾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而背后则是国药集团和五粮液集团两大巨头,主要的业务是给全国排名前50的医药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提供用于厂地建设、产品研发、市场销售、物流货运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万盈金融的“互联网+金融+高新医药”的业务模式和“行业+金融”的风控模式获得了参加本次调研活动的专家们的认可。专家团队还对万盈金融平台上的产品稳赢宝、盈信宝及安盈宝等项目的资料做了详细的考察和调研,包括现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心对部分项目的应收账款的征信登记信息进行核查,确认信息准确,项目可靠。

姚冬娜认为,优质资产的争夺已经成为平台竞争的关键。

于是,就在其他平台忙着争投资人、大打价格战之时,万盈金融已率先在业内布局资产端。而且,与部分大的产业集团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为集团内部各实体提供资金支持不同的是,万盈金融的股东方宜宾制药跳出自身集团闭环,把目光锁定在医药产业资源整合上。

“高新医药产业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未来发展前景广阔。”姚冬娜说。

据公开资料显示,宜宾制药正在诸暨建立一个生物科技医药产业园,占地400亩,总投资达35亿元,其中一期投资15亿元。这里将设立动物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检测试剂有限公司等企业。建成后,产业园将年产一次性使用自动止液输液器2亿付、动物疫苗2.8亿头(份)、检测试剂2千万人 (份),年产值将达9亿元。

互联网金融行业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互联网;支付宝;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1

至今,中国改革开放已经有三十余年了,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信息技术水平也在迅猛发展,网络经济已经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快速搭建、网络经济迅速扩张的状态下,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在迅速崛起。支付宝就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领军者,它的出现给我国的网络经济打开了更多的机会窗口,同时也带来许多需要进一步思考和规范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虽然互联网已经渗透进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但是互联网金融出现时间其实较短,它是一种较为新颖的金融工具,它结合了现代互联网可移动、随时方便的特性和传统金融严密、谨慎和安全的特性。在二零一四年中国央行公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讲互联网金融定义为:包括一般的互联网金融以及利用互联网来开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顺应时代的需要的,它使得各类金融业务更加的公开化、透明化和可查阅化,更加扩大了金融业务的知晓度,同时使金融操作的成本更加低。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已经经历了多个阶段:如初步的个人和企业网上银行开放、和更加进一步的简化操作流程,直接在平台上进行个人贷款的申请和审批,到现阶段逐步深入传统金融的主要业务,向根据个人信用及抵押情况,向申请者提供各类融资业务。

互联网金融包含三个主要的部分,首先是货币的支付方式,其次是各类信息的处理和共享,最后是保证多方效率最大化的分配方式。三者相辅相成,支撑起互联网金融安全、透明和公正的平台。

二、支付宝的发展现状

1.支付宝的发展

支付宝是由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推出的,我国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它的服务口号是“提供简单、安全、快速”的支付解决方式。公司包括“支付宝”和“支付宝钱包”两个产品,根据二零一四年公司的年中报告,它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公司。

支付宝的首次亮相是在二零零三年的十月,淘宝网首次出现支付宝业务,在次年业务与淘宝网剥离。目前,支付宝的应运群体庞大,我国有超过2亿人口进行了实名登陆,每日的手机支付次数在顶峰时期超过五千次。

2.支付宝的优势

支付宝再较短的时间就从开创到获得广大的认可,它的成功在于以下几点:

首先,与网络平台的紧密结合。支付宝是依赖快速发展的网络发展而生的,作为一家提供第三方支付的公司,在无线网络畅通的地带,直接通过密码支付和二维码扫描,扩大了移动支付的使用人群,帮助个人用户安全快速的进行小额交易。

其次,实名认证,使用方便。申请一个支付宝账号非常简单,只需要提供个人的身份认证,确保使用者的真实存在。只要有了支付宝账号,你可以方便的进行消费,转账,了解自己的消费情况。

最后,与银行传统业务的结合。支付宝的CFO曾经表示,支付宝与银行业的关系,不是市场的竞争,而是业务的合作。比如支付宝中有一项业务是使用者可以直接通过平台进行信用卡还款,而不需要去银行柜台或者去超市寻找的拉卡拉。这项业务不仅具有提前提示,防止还款延误,同时也帮助了银行提高了信用卡的发行数量,实现了用户、银行和支付宝的三方获利。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1.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带给使用者诸多例如支付宝的创新产品,但是第三方支付的存在,也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一些挑战。

首先,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互联网平台属于较为新颖的金融交易模式,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全面覆盖,因为一开始的受众较少,众多创新的产品都处在合法和不合法的边缘地带,在支付宝全球最大的支付公司出现后,许多法律法规开始考虑需要重新修正,才能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

其次,缺乏对消费者的保护。在网络平台上,消费者的许多个人信息都是必须填写的,通过系统间的传输和认证,帮助金融业务开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个人信息的泄露。一部分犯罪分子在获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后,会进行欺诈、行骗或者骚扰,很严重的影响了消费者的个人安全。

最后,缺乏对金融资金流动的监管。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进行金融资金的流入和流出,规范要求低,经历的必要审核少,监管的难度高,虚拟金融的产品和效益可能因此被会被用于非法的洗钱、不正当的集资活动或者其他不合法的活动。

2.互联网金融的对策

首先,针对互联网金融建立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在2016年的两会报告中,互联网金融被多次提起,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整个行业面临着信任危机。2016年互联网金融将进入规范化的一年,在国家的指导和辅助下,互联网需要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帮助行业树立起良好健康安全的形象。

其次,建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总理在今年两会报告中明确提出: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近一年来,各种监管机构和政策逐步颁布,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最后,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的保护。互联网金融因为其数据的流动性决定了其具有独特的风险,为了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需要特别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网络信息安全。支付宝也曾在二零一四曝光过信息安全的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机构更急需要加快信息技术的发展水平,建立主动的安全防护模块,以应对不良分子的攻击,才能更好的保护好使用者的信息安全。

参考文献:

[1]张皓.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

[2]谢增波.第三方支付的风险管理研究.北京邮电大学,2014.

[3]张家娟.互联网金融O2O模式发展趋势预测,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