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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

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

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范文第1篇

关键词:投资;外资;产业转移

一、国际直接投资发展的新趋势

自1991年以来,我国国际直接投资流入量持续增长。2000年全球国际投资达到最高点1.38万亿美元,此后经历了三年下降。2004年开始回升,2006年达到1.31万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8%。国际组织预计,2007年增速有所回落但全球跨国并购已达5810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8%,预计全年总流量将达1.4万亿美元。国际投资出现新特点:

(一)发达国家仍是引资的主力。国际投资流量很多,钱都流到了发达国家。以2006年为例,发达国家吸收的外资增长了40%,国际投资吸收美国是第一名,达1700亿,英国第二,第三名是法国,第四名是中国,全部资金流量的不到40%流入发展中国家。所以说,不是有钱的地方往没钱的地方流,是有钱的地方往有钱的地方流。发达国家既是外资的提供者,又是外资的吸收者,2006年发达国家提供的外国直接投资占总流量的80%,且其中一半来自欧盟。过去人们总认为钱多的地方往钱少的地方流,而实际上往往是跨国公司多的国家互相流动,流出的多也吸收的多。

(二)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上升较快。近20年来,全球跨国公司投资更多面向服务业,其比重在不断上升。到21世纪初,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流量已从50%上升到60%,特别是以服务外包为主要形式的跨国公司和跨国转移,成为服务业跨国投资的重要形式。服务业外包市场容量不断扩大,随着电子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应用,这些领域越来越多的产品成为可贸易产品,这一行业也就成为可贸易的行业。因此,这一行业在国际直接投资领域引起了跨国公司的关注。服务外包的来源地主要是欧、美、日,美国占最大的比重是2/3,承接最多的是亚洲,约占全球外包业务的45%。上世纪90年代我国接受的是制造业的外包业务,特别是沿海地区加工贸易大量发展都是因为接受了制造业的转移和制造业外包。新一轮的产业转移是服务外包,承接最多的虽然是亚洲,但并不是中国,而是印度、菲律宾等国。在未来十年,我国面临一个重大的挑战,也就是在服务业外包中能不能赢得像上世纪90年代承接制造业转移的成就,这是一个非常严峻的考验。

(三)跨国并购是国际投资的重要形式。国际投资主要通过兼并、收购的方式来实现,还可通过绿地投资,也就是新建一个企业,但这一比重越来越低。收购、兼并的两种形式作为直接投资的形式越来越多,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并购投资占全球国际投资流量的份额一直保持在50%以上,凡是国际流量上升的阶段就是并购比重上升的阶段,凡是投资流量下降的阶段,就是并购投资份额下降时期。换句话,凡是国际投资流量上升就意味着跨国并购活动很活跃。现在正处在国际投资流量上升的阶段,达到13000亿-14000亿美元,这意味着国际跨国并购活动非常活跃。并购的双方有可能实现资源共享,能够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帮助现有企业脱困,减轻失业压力;通过收购兼并,原来的生产能力得到稳定,企业竞争力得到提高,企业也避免了下岗失业的风险。并购投资需要的基础条件,一是东道国国内市场产能过剩;二是东道国产权交易市场有一定程度的发育,存在支持并购活动的法律框架。跨国公司进行跨国并购不是在搞扶贫,不是解决弱势企业的下岗问题,而是看到企业有某种优势,甚至有的是好企业。跨国并购有可能是强强联合,不一定是强兼并弱,有的是强兼并强。这种经济现象必须这样来理解,否则容易产生误解。

二、我国利用外资的情况

2006年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达630亿美元(不包含金融类),在全球已降到第四位,过去是第二,美国第一。2007年上半年吸收外资额达230亿,11月是616亿,2007年可能会略微超过2006年。资金来源地结构没有什么变化,外资的来源地结构亚洲的比重很大,第一是香港,然后是台湾,还有日本、新加坡、东盟国家,接下来的就是美国、欧洲,美国有四五十亿,欧洲也是四五十亿,来源地结构一直很稳定。这两年有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自由港来的外资比较多,如维尔京群岛、开曼等地。这些资金来源地较复杂,还有一些是大陆自己流出去,在自由港注册又返回来,但这种情况很少。近两年也引进一些资金与技术密集型项目,如,韩国的起亚汽车公司发动机生产线及欧洲空客总装线在天津滨海新区落户,英特尔、微软、百事高公司在广州投资,这些公司都是资金密集度较高的项目。

制造业利用外资主要集中在六个行业,主要是通讯设备制造、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业、电气机械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专用和通用设备制造业。2006年,这些部门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占总额的5l%。上世纪90年代外资主要集中在轻纺、轻工业、消费品、纺织工业领域,现在明显集中在资金和技术比较密集的行业。

我国利用外资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利用外资占全球外资中的比重下降。1994年,吸收外资337亿美元,占全球比重是13.5%。后来比重一直在下降,到2000年我国只占到了3.2%。2001年后国际投资流量在下降,但我国的比重在上升。到2005、2006年比重又在下降,2006年的比重已降到5%,在全球国际投资中的流量只占到了5.1%,2007年还会下降。2007年利用外资600多亿,全球资金流量达1000亿,利用外资比重要降到5%以下。近几年,我国利用外资成绩很大,但在全球投资金额的比重逐年下降。第二,服务业吸收外资比重较低。近年来,国际投资主要流向服务业,但我国服务业吸收外资每年都只能在23%左右,服务业吸收外资这几年都没有突破。这两年的金融业、房地产业比较活跃。从行业分布看,制造业比重仍占最大。2006年制造业吸引外资的比重达400亿,服务贸易领域仅是160亿,金融业是64亿,这都是几家大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之后,吸收的国外银行战略投资,还有一些地方性的商业银行,通过股改吸收的外资,总共不超过10家,所以主要还是制造业的投资。

三、认识国际产业转移的新形势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利用国际产业转移,一些发展中经济体,包括我国,吸引了一定数量的外商直接投资,加快了自身经济的发展。从21世纪初开始,国际产业转移又有了新的发展动向,主要表现为:第一,日益向高新技术产业及服务业转移。以发达国家为主导、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为核心的高科技产业,成为产业结构调整转移的重心。同时,发达国家的金融、保险、房地产及服务业等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及发展中国家的商业、酒店业、交通业和通讯业等服务业成为多国服务业发展的主流。第二,国际产业分工向产业内分工延伸。根据工序分工理论,可将价值链增值环节划分为技术环节、生产环节和营销环节。国际产品工序调整和转移表现为:在全球的价值链分工体系中,以发达国家为主体,由生产环节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环节转移;以发展中国家为主体,在生产环节中由下游生产环节(终端的加工组装)向上游生产环节(关键零部件生产)转移。现在的分工越来越细,产业转移具有产品类分工的性质,要求更加专业化、集群化。原来条件好的地方更容易吸引外资;原来条件不具备,分工不发达的地方,更不容易吸引外资。第三,资本流动方向也更具水平性。发达国家间的相互投资和发展中国家间的相互投资,成为资本流动的两大主要方向。2005年,发达国家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占总投资的59%,且其中90%是发达国家间的相互投资。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服务业。发展中国家的资金也在相互流动,主要集中在汽车、电子、钢铁和石油化工等制造业。第四,跨国公司技术创新推动产业的整合升级和转移。跨国公司的技术创新加速了国际间的技术转移和扩散,使多国的相对技术优势发生变化,强化了国际产业的集聚效应,并不断提升产业结构的高度和虚拟化程度。跨国公司通过控制一项品牌的营销渠道,然后把其他的生产制造研发环节转移到别的国家,并促使原有产业在结构升级中整合转移。第五,跨国证券投资和并购日益活跃。现在的跨国投资越来越多的是利用兼并、收购,兼并收购很大部分是收购股权。收购股权就离不开证券市场,因此,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间的界限在模糊,或者说活动发生了很大的衔接性。如,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吸收外资,外资进来相当于收购了股权,中行、建行20%的股权卖给人家,卖完之后马上在境内境外上市,上市之后又吸收外资。第一步是直接投资,收购股权,收购资产,其目的也是希望该公司上市,上市后其资金就可置换出来,置换出来后又可投资。这种做法在国际上是比比皆是,如果不认识到这一特点,吸收外资的工作就无法做。

四、抓住机遇继续吸引外资

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范文第2篇

近十年来,外资对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一直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外商直接投资不仅带动了该地区出口的增长,而且使一些国家从农业以及原材料的供应国,逐渐转变为工业制品的出口国。研究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经验有助于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与其他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吸引外资的对比分析,找出我国在利用外资方面的差距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我国与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比较分析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依赖程度比较分析

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占GDP的比重和外商直接投资流量占固定资本形成的比重比较客观的反映了一个国家对外资的依赖程度。

首先,从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占GDP的比重来看,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自1990年以来一直呈现出持续快速增长势头,到2003年我国所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占GDP比重达到35.6%,高于发达国家31.4%的平均水平。不过与东南亚的四小龙和东盟四国相比,我国所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占GDP的比重还是存在差距。“四小龙”中的我国香港地区和新加坡所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占GDP的比重尤为突出,基本上都在100%以上,远远高于我国同期水平,表现出明显的自由港城市经济特征。东盟四国中的马来西亚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占GDP比重也远高于我国,达到了60%左右。不过,韩国和我国台湾省由于传统上比较依赖于对外借款等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占GDP的比重相对较低,韩国在2001年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占GDP的比重仅为8.5%。

其次,从外商直接投资流量占固定资本形成的比重来看,亚洲四小龙当中,香港和新加坡的外商直接投资流量占固定资本形成的比重也均大大高于我国。东盟四国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在绝大多数年份里,马来西亚和泰国外商直接投资占固定资本形成的比重都高于我国,菲律宾也在某些年份里比我国要高,而印尼则由于国内投资环境总体上消极因素比较多,外资出现了净流出现象。我国所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流量占固定资本形成的比重自1995年以来,大致保持在10~14%之间,与同期世界和发展国家的平均水平大致相当。

通过比较,我国虽然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从绝对金额来说比较可观,但如果用GDP和固定资本修正后的相对数据分析,我们发现不少东南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都颇为成功,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占GDP的比重和外商直接投资流量占固定资本形成的比重高于我国的比比皆是,我国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相对于经济规模而言,并非特别突出,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我国仍然有拓展空间。

(二)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分布特征比较分析

从产业分布来看,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服务业起点低,发展水平也相对滞后,对外开放程度有限,使得外商对我国的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尤其是工业部门,对初级产业的投资比重很低,对服务业的投资比重也相对偏低。1995年,我国的初级产业、制造业、服务业占外商直接投资存量的比重分别为1.6%、58.5%和36.1%,到2002年,则分别变为1.9%、63.2%和31.4%,相比而言,初级产业所占比重有所增长但仍然微不足道,制造业的比重得到了进一步提升,继续占据绝大部分份额,而服务业所占比重却有所下降。与同期“四小龙”相比,我们看到2002年“四小龙”所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存量中,与1995年相比在制造业领域所占比重有所降低,而在服务业领域所占比重较1995年则均有所提高,且高于我国。尤其是香港和新加坡,2002年所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存量中分别有93.0%和63.8%流向了服务业,而2002年韩国外商直接投资在制造业领域所占存量的比重为57.4%,虽然在东南亚发展中国家较高,但仍然低于同期我国所占比重,并且与1995年相比还呈下降趋势的。从东盟四国来看,1995年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三国所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存量中制造业比重均超过50%,其中印尼更是高达64.5%,而服务业所占比重相对较低,与同期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存量结构基本相同,但印尼和菲律宾在初级产业方面所占比重明显高于我国,而泰国吸引外资的结构则完全与我国相反,制造业占36.6%,服务业却占57.4%。到2002年,除印尼因数据缺失无法进行比较外,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的制造业所占比重均有大幅下降,分别为38.0%和39.3%,而服务业所占比重则分别上升至38.0%和43.9%,其中马来西亚初级产业所占比重也有了明显上升,为24.0%。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所吸引的外资均以制造业为主,服务业次之,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制造业所占比重还在逐步提高,而服务业所占比重却有所削弱。我国这种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分布状况不但与世界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分布差距较大,就是与四小龙和东盟四国相比也有很大差别,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投资方向还有待完善。

(三)外商直接投资进入模式的比较分析

从所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中并购投资所占比重来看,1990年,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仅为0.2%,此后随着1999年我国加入WTO前景逐渐明朗化之后,在国际跨国并购热潮和我国入世的驱动下并购投资在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中的比重才得以逐步上升,到2003年达到最高峰7.1%。相比之下,“四小龙”由于区内经济比较发达、金融市场相对较为完善,因此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过程中,以并购投资方式进入的外商直接投资占相当的比重,除少数年份在15%左右,其他年份均在30%以上。近年来更是达到40%以上,远远高于我国同期水平。而从东盟四国情况来看,在亚洲金融危机以前的1996年,东盟四国并购投资占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就已达11.4%,高于我国同期4.6%的水平,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东盟四国为了更多的吸引外资,加快国内经济复苏的改革步伐,继续推行经济自由化、金融自由化政策,对外资进一步开放了国内市场,鼓励跨国并购,一时间跨国并购资本纷至沓来,并购投资占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急剧上升,甚至超过100%(如2000、2001年)。

我国利用外资20多年来,由于资本市场发育缓慢、融资机制不健全、企业制度改革落后,加之我国以前对跨国并购方式采取了事实上的严格限制,外国对华直接投资一直偏向于绿地投资方式,通过跨国并购方式进入我国的外资很少,从而造成并购投资在外商直接投资中所占比重一直很低,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和发展国家平均水平,就是与东南亚四小龙和东盟四国相比,也有相当的距离,吸收并购投资有待加强。

三、促进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对策建议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我们发现在利用外资方面,我国还存在许多不足。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以及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等等一系列战略措施的实行,我国仍然需要大量外资的流入,为此我们还需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调整外商直接投资的发展战略。

1、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外资的引进步伐,大幅提高服务业引资比重。联合国贸发会议的2004世界投资报告中指出,全球跨国直接投资的构成已从制造业外包为主转向服务业外包。服务业外包和高科技、高增值的制造业环节的转移成为带动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重要引擎,也是新一轮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特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加大对服务业的引资力度,以便有效调整我国的产业结构,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

2、把并购投资作为重要的引资增长点,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并购已成为世界普遍流行的利用外资形式,它不但能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而且有利于缩小东道国的绿地投资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减少企业过度竞争,提高产业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我国20多年的绿地投资,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已经造成诸如重复建设、产业结构扭曲、资源配置不合理、环境污染、加剧能源和原材料供给紧张等一系列问题,不但需要通过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而且更需要通过跨国并购的市场竞争机制来矫正。

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范文第3篇

1 非法集资的内涵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一般来说,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方式包括3类:一类是利用人们的同情心,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一般不属于金融监管的范畴,主要是《慈善法》所讨论的问题;另一类是公开的商品买卖,通过出售商品获取资金,对公众的保护主要通过《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保护法》来达成,也不属于金融监管的范畴;还有一类则是以获得未来回报为目的,使社会公众提供资金投资,无论是固定回报承诺还是不确定的盈利预期,这一类在金融监管范畴之内。各国的金融立法都规定,以获取未来收益为由向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构成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集资行为。立法者对公众投资行为进行监管主要出发点有两个:一是公众投资者缺乏足够的能力和精力保护自己;二是公众投资者缺乏分散投资风险的能力,投资失败容易导致公共性的政治问题,使得政府最终不得不加以干预。

所谓非法集资,一般是指未经批准的上述第三类集资活动。在其他国家,第三类集资活动主要属于证券法律管辖,属于直接融资的范畴,但中国的非法集资立法以非法吸收存款罪作为非法集资的基本类型,直接混同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活动。因此,在中国其实有两个不同层面的集资均被纳入非法范畴:集资者为自己使用目的而吸收资金,以及集资者吸收资金再用于投资。集资者为自己使用而吸收资金,属于直接融资的范畴,类似于擅自发行证券。但因为其未采用股票、债券的名义或者集资载体没有被权益份额化和标准化,在中国并不将其视为证券发行,而是当作非法集资来处理,在《刑法》上则表现为非法吸收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当集资者吸收资金再用于投资时,集资者其实扮演了金融中介的功能,这种集资行为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集资者扮演了信用转换的角色,提供资金的公众投资者只向集资者追索,而没有权利直接向实际用款人追索,例如一些地下钱庄、担保公司从事的就是此类型业务。在这种情况下,集资者类似商业银行,吸收了公众存款,并承担了信用风险。

另一类是集资者宣称不承担投资风险,其风险直接由投资者承担,例如信托公司、基金子公司等。这种模式下,集资者其实扮演的是投资类金融中介,属于投资基金的范畴。当其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时,其就演化为了公募型的投资基金。

此外,还有集资者与公众投资者之间的风险安排介于固定收益承诺和风险自担之间,例如保本不保收益、保证最低收益上不封顶等。

就监管层对P2P网贷平台的定位而言,平台应该成为信息中介,也就是说不应该对在平台上发生的借款逾期风险负责。但实际上,绝大多数网贷平台通过第三方担保、风险准备金等变通方式把自己变为实质上的信用中介,这就使网贷平台实质上在商业模式上成了趋近于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这也是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银监会作为网贷行业监管机构的主要原因。

2 非法集资相关罪名

鉴于现行《刑法》对于非法集资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实践中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九条,分别规定了非法集资活动的定义(第一和第二条)、非法吸收存款罪的量刑情节(第三条)、集资诈骗罪的定罪标准(第四条)和量刑情节(第五条)、股权公开转让活动的定罪(第六条)、擅自发行基金份额活动的定罪(第七条)、相关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定罪(第八条),以及本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第九条)。

尽管“非法集资”这个词被广泛使用,但通观《刑法》,实际上并没有一个被称为“非法集资罪”的罪名。习惯上经常用以处理非法集资活动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以下简称“非法吸收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不过,《解释》的起草者认为,《刑法》中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共有7个,除了上述的“吸收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之外,还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1款)。因此,“非法集资犯罪”其实是7个罪名的总称,而网贷平台最常遇到的是“非法吸收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3 非法吸收存款罪的认定

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4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笔者认为,不少网贷平台的经营模式几乎都符合非法吸收存款罪的行为要件,原因如下:

一是现在网贷平台未实行牌照管理,不存在被依法批准的情形,一些网贷平台虽然披着民间借贷信息中介的外衣,但实际上在经营着需要金融监管的放贷业务。

二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互联网等公开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虽然有些平台采取了一些规避直接公开宣传的行为,比如先把不特定用户吸收为会员,然后在会员范围内进行宣传,但这种行为也会被认定为“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有的网贷平台虽然对外宣称自身是信息中介,但是实际上为投资人提供风险准备金、第三方担保、保险等方式的本息担保,行业内外都心知肚明,投资者之所以投资给平台绝不是因为相信素未谋面的借款人,而是相信平台的信用。而网贷平台也千方百计地使投资人相信其平台是安全的,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和承诺其可以保障投资收益。

四是网贷行业普遍存在设资金池的现象和做法,表现在出借方不是将出借款直接汇给借款方,而是通过充值、投标的流程将资金汇入网贷平台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账户,然后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平台方指令汇入其指定账户。在这个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基本上不能起到监管资金流向的作用。正是因为借款不直接从出借方汇入借款方账户,而由平台方接收出借人汇入的资金,这给了网贷平台任意支配出借人资金的空间。从这个角度来看,此类网贷平全符合“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要件,因此曾有法律界人士断言“所有的P2P都是非法集资”。此观点虽然过激,但是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网贷平台普遍的经营模式基本符合非法吸收存款罪的行为要件,说网贷平台搞非法集资,“虽不中亦不远矣”。

五是从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来看,即便网贷平台没有出现提现困难、跑路或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情形,只要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人数在30人以上,单位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公安机关都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此标准,基本上多数正常经营的网贷平台,都达到了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从上述分析来看,网贷平台普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根源在于网贷平台存在对网络借贷进行信用背书和建资金池的行为。

4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根据《解释》第四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除了要符合非法吸收存款罪的行为要件之外,还需要认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使用了诈骗方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网贷平台的经营者如果存在下列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一是平台存在虚构的借贷项目;二是平台经营者存在关闭平台、失联、携款潜逃、平台出现提现困难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状况;三是平台经营者有利用所募资金购买豪宅、豪车或者肆意挥霍等与借款项目用途不符的行为;四是平台存在账务不清、资金流向不明、隐匿销毁账目、删除平台数据等状况;五是平台经营者逃避返还资金,拒不交代资金去向。

5 网贷平台的应对之策

在非法集资类罪名的红线下,网贷平台应该痛定思痛,努力做出如下改变:

第一,做好定位,选择成为真正的信息中介或信用中介。《指导意见》规定: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也就是说,对于网络借贷平台,银监会将分别按照信息中介机构和放贷机构来进行管理。信息中介无须审批设立,而放贷机构将需要获得小额贷款公司的牌照。网贷平台必将逐渐走向分化,一部分将成为纯粹的信息中介平台;另一部分则有可能获得牌照,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第二,如果网贷平台选择成为信息中介,则应努力采取以下改进措施或避免踏入以下雷区:一是不得建资金池,借贷双方的资金流动应明晰和直接,客户资金应与平台自有资金相隔离,客户资金的使用应受到银行监管;二是对项目的合法及真实性进行审核,采取措施防止欺诈行为,不得虚构借款项目、发假标;三是规范借贷双方、平台方等利益相关方的法律文件签署,现行有效的方法是用数字签名技术解决电子合同的签署问题,文件的法律效力决定了借贷合同违约后债权人可使用的救济手段;四是做好借款项目的信息披露以及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使投资者能够根据披露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自担借贷风险;五是不要将单一融资项目设立为多个项目分别独立融资,或将融资项目的期限拆分,不要将融资项目的收益权益和基础资产相分离。简而言之,就是不要搞期限错配、金额错配,不搞资产证券化。六是不要利用本机构中介平台为自身和关联方融资。

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经济发展;贡献分析

中图分类号:F121.25文献标识码:A

自20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北京市以其具有的首都特殊地理位置和快速的经济增长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跨国公司来京投资。1980~2007年北京市累计外商直接投资376亿美元。经过1980~1983年起步,1984~1991年初步发展,1992~2000年高速发展,2001~2003年调整,2004~2007年的稳定发展;截至2007年底,北京市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总计27,984家,世界500强企业中累计有203家来京投资,累计设立的投资性公司达154家,商务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20家,累计批准设立研发功能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277家。1987年北京市外商直接投资占全国的比重仅为2.1%,2007年北京市外商直接投资占全国的比重上升为6.5%。(图1)

一、特点分析

(一)第三产业在外商直接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由图1可知,1987年北京市外商直接投资处于起步阶段,1994年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2001~2003年外商直接投资有些回落;此后,又开始稳定增长。其中原因是:北京市按照“三、二、一”产业结构发展的方针,第三产业被列为北京市经济发展的重点,外商直接投资也紧密围绕着全市三大产业的发展格局,加大第三产业投资规模和力度。北京市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产业结构与全国总体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特点完全不同,全国在吸引外资方面,以第二产业中的制造业为主,而北京市以第三产业的服务业为主。据统计,从1996年开始,外商投资中工业、建筑业占比之和已不到40%,而居民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在外商直接投资中的比例不断上升。到2000年,居民服务业已占整个外商直接投资的80%以上。按照2002年后新的统计口径,北京市外商直接投资中第三产业产值比值一直高于60%。2007年北京市外商直接投资中第三产业占比已经达到80.6%。

从产业角度分析,第三产业主要是从工业或者说制造业中分离、发展出来的。服务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制造业为服务对象的。制造业的发展水平也直接关系到第三产业的发展进程。例如,没有电子通讯设备,与之相关的第三产业的发展就寸步难行。所以说,如果制造业不发展,第三产业就不可能健康发展;制造业发展的越好,第三产业越能健康发展。

第二产业不是北京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扩大的产业,利用外资规模偏小;第三产业利用外资集中度高,大部分外资集中在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在此期间,房地产业引资拉动力又有所减弱,而第三产业绝大部分行业吸收外资规模又偏小。在这样一个时期,北京市利用外资呈现出了缓慢发展的态势。

近些年,北京市确立了大力发展现代制造业的指导方针,对现代制造业尤其是电子和汽车业的招商力度加大,出现了一批代表北京发展水平的大型外资企业。2004年北京市制造业在大型外资企业的带动下,规模迅速扩大,全年吸收外资22.8亿美元,比2003年全年规模扩大了13.7亿美元,对合同外资的贡献率达到45.8%。同时,商务服务业成为北京市第三产业最具代表性的行业,2004年利用外资21.5亿美元,对第三产业的贡献率为82.7%。此后,在商业服务业的推动下,2005~2006年外商直接投资继续大幅度增长;2007年由于房地产业的推动,使2007年外商直接投资中的第三产业投资额远远高于第二产业,达到80%以上。

(二)外商独资企业取代合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方式中占据主要地位。一般来说,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新建投资,也称为绿地投资,即在东道国建立一个新的企业,或独资、或合资;另一种是跨国并购,即通过跨国收购或兼并方式来控制东道国的企业。近年来,跨国公司全球范围进行投资常常采用并购方式,导致北京市外商直接投资中外商独资企业逐渐增多。据统计,1996~2007年10年间,北京市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一直稳定,但中外合资企业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中的占比减少;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与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中的占比均不断减少;而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与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中的占比均不断增加。(图2)

(三)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多元化,而香港仍是外商直接投资来源最多的地区。对1996~2007年的外商直接投资来源进行统计的结果显示,香港以84.24亿美元位居第一,日本以45.44亿美元位居第二。2006~2007年来自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外商直接投资排名前2位;2007年来自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外商直接投资均超过10亿美元,分别为:14.93亿美元、10.42亿美元,而均以服务业、房地产为主要投资行业,投资技术水平不高。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12月诺基亚西门子投资诺基亚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4,397万美元,用于发展通信设备制造,该项目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

总之,北京市外商直接投资发展迅速,第三产业在外商直接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外商独资企业取代合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方式中占据主体地位,合作投资从金额和占比都在减少,合资投资在占比上减少,金额上稳定,外商独资在占比和金额上都增长很快;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多元化,香港仍是外商直接投资来源最多的地区。

二、外商直接投资对北京经济发展的贡献

(一)外商直接投资对GDP的贡献。外商直接投资是外国企业在建厂过程中的资金投入,其直接增加GDP值,对GDP有直接贡献。北京市外商直接投资在九十年代后发展很快,特别是1994年、1995年投资出现过热的现象,外商直接投资占GDP的比值一度超过10%,如图3所示。2000年后有所减少,但也保持了稳步增长,2007年北京市外商直接投资达到51亿美元,占当年GDP的4%还多。(图3)

借鉴刘云在《跨国技术创新:研发国际化的组织模式及影响》中的模型,以Y表示北京市生产总值GDP,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可表示为:

Y=F(X,U)(1)

其中,X、U分别表示FDI和其他要素变量。

(1)式两边对时间t求导,可得:

(2)式中,Fx、Fu分别表示Y对X、U的偏导数。设除FDI外,其他自变量均不随时间变化,经整理可得:

YT=C1+C2XT(3)

其中:YT、XT为每年的GDP和FDI,C1、C2为常数。对(2)式两边除以Y,再进行差分后整理得:

YT=C1′+C2′XT(4)

其中:YT、XT为GDP和FDI增长率,C1′、C2′为常数。采用2002~2007年的FDI与GDP数据,采用线性回归,求出GDP与FDI的关系及GDP增长率与FDI增长率的关系。

YT=1566.885+18.538XT(5)

R=0.982,调整后的R2=0.965,F=111.125,TC1=3.173,TC2=10.542。

YT=12.655+0.149XT(6)

全部通过了显著性检验,2002~2007年的FDI平均增长率为0.213。则这期间GDP的平均增长率为0.213×14.9%=3.17%,增长3.17%,即2002~2007年间的FDI增长可以带给GDP3.17%的增长贡献率。

(二)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了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从20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外商企业就开始在北京市投资设厂。最初外商投资质量不高,仅投资在餐饮业,而后又主要投资在第二产业。此后,又根据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集中于第三产业。从1996年开始,外商投资中工业、建筑业占比之和已不到40%,而居民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在外商直接投资中的比例不断上升,2000年居民服务业占整个外商直接投资的80%以上。按照2002年后新的统计口径,北京市外商直接投资中第三产业产值比值一直高于第二产业产值。第三产业占全市实际利用外资的比重由2004年的62.8%、2005年的65.5%、2006年的75.9%提高到2007年的80.6%。2007年第三产业实际利用外资40.8亿美元,同比增长18.3%。外商直接投资中第三产业产值的比重逐年增加,有力促进了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

(三)外资全员劳产率对北京市全员劳产率贡献显著。以Z表示北京市全员劳产率,以W表示外资企业全员劳产率,以1997~2006年全员劳产率的数据为基础建立模型:

Z=a×W+b(7)

进行一次回归后得:

Z=-35116.85+0.767789W(8)

R2=0.918855,R=0.959,调整后的R2=0.908712,F=90.589,TC1=-2.68,TC2=9.518。

结论:通过显著性检查,接受计算结果。

从上面的计算看到,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与北京市技术创新是正相关,在1997~2006年的整个阶段,外资企业全员劳产率每提高1元/人,就会给北京市工业企业的全员劳动生产率带来大约0.77元的增长。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外商独资企业不重视消化吸收。根据《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06年北京市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经费为150,328万元、11,441万元,技术引进经费和消化吸收经费之比为1∶0.0761。这就意味着:投入1元钱买技术,而实际用于技术转化的经费只有几分钱,买技术和技术转化的经费差距是十几倍甚至百倍的关系。北京市消化吸收比例低,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外商独资企业消化吸收不够,即外商直接投资带来的技术,直接拿来使用,不开发创新。跨国公司内部的技术交易成为技术转移的发展趋势,但跨国公司往往只将现成的、标准化的技术转让给海外的子公司使用,而先进的技术往往留在母公司。

(二)合资企业不重视研发投入。合资企业的研发投入少,如北京市某汽车合资企业,中外方各占50%股权,由于中方与外方有技术差距,实际外方占据了公司的有利位置,在合资公司内具有强有力的发言权,对研发投入具有决定权。而外方一般对合资公司内新产品的研发投入很少,中方又无力反对。据统计,2003~2006年四年中,该公司几乎没有研发投入,只在2007年有1.3亿元的投入,仅占当年销售收入的0.55%,至于用于引进消化的研发投入就更少了,或干脆没有。

(三)与内资企业合作逐年减少。据统计,1996年北京市中外合作企业FDI为4.29亿美元,2007年北京市中外合作企业FDI减少为1.8亿美元;1996年北京市中外合资企业FDI为8.49亿美元,2007年北京市中外合作企业FDI为7.799亿美元,1996年略有减少。从占比看,1996年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企业FDI占北京市FDI的80%以上,而2007年占比不足20%;相反,外商独资企业的占比从1996年的17.6%猛增到2007年的80.7%。与内资企业合作逐年减少,对本地经济增长特别是技术进步会带来不利的影响。

四、几点建议

(一)给予外资企业平等的“国民待遇”。对外资企业过高的“超国民待遇”或不平等的“低国民待遇”对内、外资企业发展都不利。前者会造成盲目引进许多外商投资或将内资企业变相转变成外资企业,造成内外资企业不公平竞争,后者则会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负担,不利于外资企业发展。因此,应给予外资企业平等的“国民待遇”,使企业之间平等竞争。

(二)规范对合资企业的管理。加大对外资服务的力度,优化为外资服务;对外资公司尤其是合资公司的服务与监控并举,特别是对50%股份的中外资合资企业,政府要监控原料来源、财务等等,要求其投入研发费用用于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树立良好的政绩观,提高FDI的质量。树立良好的政绩观,不要盲目引进外资,搞重复建设;要提高FDI的质量,真正实现“市场换技术”。另外,在引进外资中要注意环境保护,严控“两高一资”行业,继续引导外商扩大增资、并购等非“绿地投资”。

(四)促进内外资企业的合作。利用北京市总部优势和科技资源优势,鼓励北京市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院校、研究所的合作,尤其是产学研的结合;鼓励跨国公司以非独资的方式设立R&D机构、加强合作,建立企业间虚拟R&D网络联盟。鼓励内、外资企业的人才交流,学习模仿,扩大外资企业、研发机构对内资企业的技术溢出。

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外国直接投资;激励政策;溢出效应;激励成本

[中图分类号] F831.48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外国直接投资(FDI)激励政策的概念最初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83年提出的,即“激励措施或限制措施应理解为任何旨在影响某项投资决定,并可增加或减少该潜在投资所获利润或改变其所涉风险者。”1989年,经合组织再次阐明激励政策是:旨在影响投资决策、增加潜在投资的利润、或转移潜在投资风险而采取的一整套政策措施。”然而,从历史上看,出于对本国经济控制权的担心,发展中国家曾经对FDI持排斥态度,他们宁愿举债也不愿意进行股本融资或接受FDI。此后,发展中国家对FDI的政策倾向始终在微妙变化中:从20世纪40―50年代的允许政策到60―70年代的限制政策,从80年代的自由化政策到90年代以后演变为激励政策甚至是竞争吸引政策。各国政府纷纷降低外资准入门槛,并对外国投资开放新的部门。为了鼓励外商投资,越来越多的东道国政府出台了各种形式的投资激励政策。

本文将从经济学的视角探寻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采取这些激励措施的动因及其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是,在开支方面上的代价是否合理,并从理论分析的结论出发,对我国当前的投资激励政策效应进行探析,并从中得出相应的启示。

二、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激励政策的动因

(一)外国直接投资具有溢出效应

由于掌握和使用新技术在市场竞争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个厂商目前的新技术研究和开发活动很大程度上决定其将来的市场竞争地位。各国对FDI的态度和政策改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以知识溢出的前景为基础的,这些利益以各种外在性或“溢出”的形式存在。因此,通过采取各种不同的优惠手段政策,发展中国家希望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进行直接投资,以期促使跨国公司的无形资产与关键技术在向子公司转移过程中扩散到当地企业。根据Maguns Blomstrom和Ari Koko(1996)的论述,溢出效应是指由于跨国公司的进入或参与,东道国企业所获得的生产效率方面的进步。具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产业内的溢出效应,也称示范效应,主要是指当地企业迫于竞争压力,通过学习、模仿跨国公司的技术和管理提高效率;第二类是产业间的溢出效应,也称产业关联效应。主要指跨国公司通过为当地供应商和客户提供技术指导和业务关联,带动相关企业的发展;第三类是人力资本流动所产生的溢出效应,即在跨国公司工作过的人员流向内资企业后,将其在跨国公司接受的培训、学习的技能和经验带到内资企业,进而提升内资企业的人力资本。

如果外国厂商和本地厂商的区别在于外国厂商拥有某种可溢出到本地厂商的特有的无形资产和关键技术,就可以证明这类激励政策是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投资者的个人利益比社会利益(包含溢出效应)更低,除非激励措施来补偿外国投资者,否则外国投资的总量会低于其最优数量。对外国投资者进行政府补贴的动机,在于消除私人和社会回报之间的差距,从而促进更多的FDI流入。

(二)投资激励政策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重要的决定因素

跨国公司投资区域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是东道国的经济基础,比如市场规模和实际收入水平,其次还包括东道国的技术水平、基础设施、其它资源的可用性。此外,贸易政策、政治和宏观经济稳定也是重要的决定因素而投资激励政策过去一直被视为是对FDI决策影响相对较小的决定因素。而当今世界,投资激励已遍及全球,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在没有任何形式的激励的情况下,能参与到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竞争中。投资激励政策主要包括财政激励(如给外国投资者免税期和更低的税率)、金融激励(如为外国跨国公司提供补助金和优先的贷款权)以及其他的政策激励,如市场优惠,甚至还有垄断权等。

尽管跨国公司的高层习惯于贬低激励的作用,认为这可能隐含政府试图掩盖该经济体对投资者保护的不足和投资环境方面的欠缺,以政府激励当作抵补投资风险,但现在也乐愿承认激励政策在投资决策中日益增加的重要性。而最近有关对FDI进行激励的效果,特别是对财政优惠的研究结果表明投资激励已经变成国际投资流动中重要的决定因素。不过,政府与投资者对激励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尽相同(见表1):

由此可见,投资者在某个地区内的数个备选地点之间作选择时,激励政策的影响在国家间争夺FDI竞争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外国直接投资激励政策效应的理论分析

政府对FDI的政策决定着FDI可能扮演的角色,外国直接投资激励政策的目的是要促使FDI进入并实现其技术的外溢效应,但现实中这种诱导未必能达到预期效果。

(一)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企业之间的竞争

如果某国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对外国投资者抱有偏见,那么,为了克服外国投资者面临的各种障碍,FDI激励政策也许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由于跨国公司拥有比东道国企业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他们的进入往往排挤了东道国企业,降低了其所占市场份额。竞争效应促进国内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前提是内外资企业具有相当的竞争能力。外资的进入对一国研究开发活动是产生了激励效应还是替代效应,是刺激了东道国的技术进步还是强化了东道国的技术依赖,其中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还在于国内企业的技术能力和竞争能力。现实中,某地或某国大量外国公司存在的本身或许就是本地工业薄弱的一个信号,在这种情况下,当地厂商可能不仅不能吸收任何生产能力的外溢,反而会被迫将市场份额让给外国公司。

随着FDI的流入,最初的投资激励成本在时间推移中因经济增长而得到补偿。然而,要在经济增长、就业和税收等方面对预期的未来收益做出可靠的计算是困难的,而这是确定补贴额的必要条件。在FDI项目是受东道国的投资政策激励而不是经济基本规律驱动的情况下,问题就变得更复杂了,原因是这些投资者是相对自由的,在第一个地点内的预期利益还未实现时,他们可以轻易地决定转移到其他政策更优惠的地方。因而,外国直接投资激励政策很可能是得不偿失的。

(二)引资国之间或引资国内部的激励竞争

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各级地方政府,都积极地参与引资竞争,以激励政策为基础的竞争日益加剧。在汽车等大型投资项目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激励成本呈现上升趋势。不同的是,在发达国家中,财政激励更为普遍,每个与FDI有关的工作职位的补贴通常可以达到数万美元之多;而在发展中国家,除了基础设施和土地享受补贴的出口加工区和工业园,还更加倾向于采用建立免税区和其他金融补助,而实际上,财政优惠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投资激励,已经成为国际投资中更为重要的决定因素。此外,模仿效应导致各东道国激励政策越来越相似。当一国政府看到竞争者采取的措施时,会努力追上甚至超过。在激励政策措施方面,每个东道国都希望区别于竞争者,使自己拥有更多的优势。竞争的结果导致各东道国FDI激励政策所必须支付的成本越来越高。

即便所有的政府都有避免这种恶性竞争的意愿,但是单个政府采取行动可能会造成FDI从本国流向激励更多的国家,竞争中“囚犯两难”常常使得政府轻易不敢削减已有的激励政策,政府越来越感到这种“锦标赛(Bidding War)”带来的压力,不得不竞相提高给投资者的公共补贴和优惠水平,或者放宽对环境保护和工人权利保护的限制,直到最后这种成本可能超过FDI所能够带来的技术外溢等方面的收益。而且,从投资者来讲,在确定几个备选的投资地点以后,可以和投资国政府就投资环境和可能的激励等方面进行谈判,要求最好的报价。各国政府不得不考虑激励竞争的可能结局,即东道国之间的竞争使得利润和社会福利更多地转移到跨国公司的手里。

“囚徒困境”博弈使FDI的激励竞争有时不但不会提高反而会降低一个国家的福利水平。在对过去15年来30个国家、183个FDI项目的评估中发现,有25%~45%的项目对一个国家的福利水平具有净负面影响。虽然FDI激励政策能在一定程度上鼓励FDI进入,但是从整个社会看,政策带来的损失常常大于收益。

四、我国外国直接投资激励政策的效应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FDI)增长迅速,累计吸收FDI近8000亿美元,2008年我国在全球吸收FDI排名第4位,2007年排名第3位,2009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900.3亿美元,达到全球第2位,仅次于美国。但是,我们也应看到,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资本的积累,早期对外资实施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

(一)FDI的外溢效应与我国的吸收能力不协调

FDI的进入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技术外溢。首先,外商投资对内资企业产生负向溢出效应的渠道主要是市场和产品的竞争,而产生溢出效应的关键是内资企业的技术吸收能力和吸引外资企业员工的可能性,那些自身技术水平较高和对人才有较强吸引力的内资企业才更可能获得来自外资企业的溢出效应。我国许多地区和行业的人力资本还未达到有效吸收国际技术溢出的水平,间接获得的“技术溢出”也相当有限,因此出现了外资对中国技术进步作用“有产业而无技术”的现象。目前,较低的人力资本能够很好地与FDI结合,但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FDI,本地企业在人力资本积累未达到门槛临界值时,盲目利用外来技术资本、模仿新产品、新工艺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导致本地企业由于过分依赖外来技术而抑制了自身的研发活动,对本地企业的技术创新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FDI挤出效应带来“贫困化增长”

虽然FDI可以提高一国的GDP水平,但对整体的社会福利而言却未必是一件好事。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统计数据得知,中国1993―2003年间年均GNP要低于GDP大约114亿美元,这意味着外国投资收益会随着外商投资规模的增加而增加,造成了中国国民财富的流失。据世界银行估计,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所获得的年平均利润率为16%~18%。假设外国直接投资在中国所获得的年平均利润率为17%,那么根据截至2005年底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为6224.05亿美元,可以推算出外商2005年从中国大约赚走了1058亿美元的利润。如果再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所赚取的利润还要高。

许多实证研究表明,在国内缺少吸收能力的情况下,FDI对国内投资存在挤出效应,其中相对低效率的FDI通过各种制度性优势(如各种优惠政策)取代了更高效率的国内投资。我国的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对所有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不加区别地实行优惠税率,这使外资企业不必采用先进技术就获得了对内资企业的竞争优势,削弱了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的动力,诱使大量的外资积淀于一般的生产、加工、消费性等行业,造成了这些行业的过度发展,相对地阻碍了外资向高精尖产业的流动,形成了外资结构不合理的现象。由于外资进入的主要是竞争性行业或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产业,外资企业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内市场获得竞争优势,挤出了相对具有更高效率的国内企业。

(三)地方政府间FDI投资激励竞争造成“囚徒困境”

我国不同地区之间以争夺FDI为目的的税收优惠竞争,导致了过度“慷慨”的税收优惠、土地优惠等,这不仅造成大量财政收入的减少,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扭曲了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2008年前,国家规定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基本税15%以及“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但是很多地方均以各种方式突破了这一政策底线。由此造成的缺口最后不得不由财政补贴。除此之外,针对FDI的税收优惠政策还会诱发资本外逃、政策性寻租、转移利润和逃避税等行为,这些非直接的、隐性的成本也是不容忽视的,甚至它们会占到优惠政策总成本的很大比重。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政府意识到对外资的过度优惠尤其是税收优惠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并在2008年正式实施“两税合并”,对于外资的针对性优惠被取消,外资与内资企业在税率上回到了同一起跑线。然而,在现实中内外资在实际税负水平上并不一致。因为地方政府在税率、税基、减免权等征收管理方面却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并可以通过先征后返、税前抵扣、财政补助等方式予以企业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这使得外资企业在“两税合并”后仍能享受到相当程度的税收优惠;此外,地方政府还可以针对外资提供各种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包括地价、水价、电价以及劳动力价格等,全国各地针对外资的各种优惠“土政策”仍层出不穷。2008年7月我国税务部门对开发区进行了税收清查,结果清理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地方违规涉税文件多达88份,这也充分说明,“两税合并”并不足以有效调节地方政府的引资行为,这种引资冲动更多地来自于地方政府在现行体制下的激励竞争。

五、启示

FDI能否有效地促进引资国经济增长取决于各国的自身特点,因而不具有世界性的普遍意义和相关结论。尽管中国连续多年成为最“吸金”的发展中国家,但也为此付出巨大代价,如土地成本、环境成本、挤出国内投资、加大地区发展水平差距等。因此,有充分理由对投资激励仅仅集中于外国投资者的问题持谨慎态度。外资带来的只是学习条件和可能性,而不是学习本身。我们应该强调要变“优惠政策”为“开放政策”。任何激励政策必须以规则为基础,而且在同等条件下所有投资者(本国和外国)都可获得,而不是以自由决定的政策为基础。除了激励性政策外,一国的总体产业政策是影响FDI流入的重要决定因素,完善基础设施以及改善整体商业环境作为其投资激励政策的一部分,这样不仅可以吸引FDI的流入,还可以促进国内企业的发展以及增加通过与外国公司竞争而获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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