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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直接筹资的优缺点

吸收直接筹资的优缺点

吸收直接筹资的优缺点范文第1篇

关键词:筹资方式;筹资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5-0098-02

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资本已成为企业发展壮大最重要的制约因素,企业筹资方式的选择及其筹资风险的控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现阶段,企业普遍面临资金短缺问题,而在近几年,我国仍将采用适度从紧的金融政策,所以筹资就成为一个财务管理重要环节。但筹资都伴有筹资风险,尤其是负债筹资,对企业财务经营影响较大。在这里,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对企业筹资方式、筹资风险以及风险的控制措施作些分析。

1 企业筹资方式

企业的筹资方式主要有外部筹资和内部筹资两大方面。

1.1 外部筹资

(1)发行股票。

发行股票是一种直接筹资方式,是股份公司获取自由资金的基本途径。但此种筹资方式是很多企业可望不可及的,一旦成功发行股票,资金的使用成本将是其他企业无法相比的。随着企业生产规模扩大,不断发行股票可提高自由资本占整个资金的比重。由于发行股票而募集到的资金无需偿还,因此,就资金偿还而言,基本上是零风险。

鉴于发行股票方式所筹资金无需偿还和筹集资金巨大的两个特别优势,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已成为当今多数企业筹资的终极目标。其缺点是筹资成本相对较高、分配股利无法抵扣税款、发行费用相对较高。

(2)银行借款。

目前,大多数企业都在运用这种筹资方式,而且融资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都可以操作。向银行借款分为短期借款、中期借款、长期借款三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的需要,合理选择各种不同期限的银行借款,以解决企业经营的资金需求问题。银行借款这种筹资方式筹集资金速度较快,并且银行借款产生的利息比其他借款方式要低得多。主要缺点是银行借款属于债务性资金,必须按时偿还,否则将会引起官司问题。

(3)吸引直接投资。

吸收直接投资主要是企业按照“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原则吸收的最直接投资资金,形成企业资本金的一种筹资方式。企业直接投资的投资者属于企业的所有者,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利,对企业经营控制权有较大的影响力。吸引直接投资的筹资方式种类较多,包括现金投资、实物投资、产权投资、土地使用权投资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企业吸收的直接投资资金属于企业的自有资金,能够迅速扩大企业的生产规模,增强企业实力,主要缺点是容易分散企业的控制权。吸收直接投资是非股份制企业筹措资金的一种基本方式,是目前企业最普遍采用的筹资方式。

(4)发行企业债券。

发行企业债券主要是企业依据规定的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偿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期限的债券。现目前,发行的企业债券多属于长期债券。利用债券筹资利息在税前支付,成本相对较低且债权人无股权,有利于公司掌握控制权。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化发展,企业的规模在不断扩大,经济效益也在不断提高,大企业信用高、偿还能力强,发行企业债券是很好的筹资选择。但是企业债券筹资风险较高、限制条件很多、筹资金额有限、必须定期支付本息,特别是在企业困难时期,债券将会给企业带来致命性的打击。

(5)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筹资是利用商业信用进行融资行为,即利用延期付款的方式购入企业所需的商品,或利用预先收入货款、延后交付商品的方式,得到一笔期限较短的资金。其主要有赊购商品、商业汇票、预收货款三种较为常见的形式。商业信用筹资的主要优点是商业信用容易取得,企业有较大的机动权,企业一般不用提供担保;缺点是商业信用筹资期限短、成本高,容易恶化企业的信用水平以及受外部环境影响大。

(6)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对承租人所选定的租赁物件,进行以其融资为目的购买,然后再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该租赁物件中长期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其优点主要有限制条件较少、筹资速度较快、财务风险较小。但是筹资的资金成本相对于发行债券和向银行借贷来说都要高,某种程度上会给企业经营带来沉重负担。笔者以前就职的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下属的机械化公司部分机械资产就属于融资租赁的筹资形式,有利于实现企业跨行业、跨地域的拓展和联合开发,快速构建投融资平台,走集团化上规模的经营道路。

1.2 内部筹资

内部筹资主要是企业与自愿集资员工的主观意愿达成一致的结果。其优点主要有内部筹资相对风险较小、手续简单、筹资速度快等。缺点是企业如不能扭转经营状况,集资员工很可能不能如期收回集资款,可能会给企业、职工和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严重时甚至会导致企业走向破产。笔者以前就职的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在2005年进行宿淮高速公路路面21标工程建设中,就采用了内部职工集资购买沥青搅拌楼和沥青路面摊铺设备的筹资方式,对本项目按机械折旧和完成工作数量进行单独核算,既解决了企业的筹资问题,也一定程度上拓宽了职工的投资理财渠道,甚至被认为是一种变相的企业职工福利。因有了这个成功的先例,企业内部筹资成了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众多项目筹资的一个重要方式,收到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企业筹资风险

企业筹资风险是指由企业债务筹资引起不能按期偿还的风险以及自身利润下降所产生的风险。筹资风险是针对企业债务筹资的偿还能力而言的,不同筹资方式其偿还压力也就是风险不一样。一般来说,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这种资本属于长期占有的资金,不存在还本付息的压力,风险则几乎不存在,而发行债券、商业信用、租赁这种债务资本则需要还本付息,不同的期限,不同的金额,不同使用效益的资金风险也不同。筹资风险影响因素主要来自两个大的方面:

2.1 筹资风险内因

(1)负债的规模。负债的规模是指企业负债资金在企业资产总额中的比例以及负债的资金总额。企业负债规模大,则利息费用支出增加,由于收益降低而导致丧失偿付能力或破产的可能性也增大。同时,负债比重越高,企业的财务杠杆系数[=息税前利润÷(息税前利润-利息)]越大,股东收益越小。所以,负债规模越大,将导致财务风险增大。

(2)负债的利息率。在相同的负债规模下,负债利息率决定了企业的实际利润额。负债的利息率越高,企业所负担的利息费用支出就越多,企业破产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为在息税前利润一定的条件下,负债的利息率越高,财务杠杆系数越大,股东收益受影响也越大。

(3)负债的期限。负债期限结构不当,这一方面是指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的安排,另一方面是指取得资金和偿还负债的时间安排。企业长短期债务的结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正常运行起着非常关键性的作用。

2.2 筹资风险外因

企业筹资风险外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国际国内金融政策和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有国际汇率波动、银行利率波动、国际国内市场商品价格上涨特别是能源和原材料价格、项目产品的价格在国际国内市场上涨下跌、通货膨胀、国际或国内的贸易保护主义等。利率的直接或间接变动,也会造成项目价值贬值或收益受损。

另一个是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主要是指企业日常生产活动中的固有风险,例如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竞争对手的实力变化、法律法规的变化等等。象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这样的公路建筑企业,如果不能按计划完成项目的建设而影响计量资金及时到帐的风险就属于经营风险,比如原材料供应断档、设备安装使用不合理及管理混乱等引起项目不能及时交付业主以及由于物价上涨引起的施工成本增加。

3 筹资风险的防范措施

不同行业企业面临的筹资风险是不同的,具体的筹资风险管理对策也不同,但总体上还有一些基本的规则可以遵循。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几个措施进行筹资风险的防范。

3.1 合理确定财务债务比率

企业在筹资管理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方法以确定最佳的资本结构,使之尽量达到最优化。一方面,企业在筹资决策中,应确定最佳资本结构,并在追加投资中继续保持最佳结构比例;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原来资本结构不尽合理的企业,可以通过调整资本结构,尽量使其资本结构趋于合理,以至达到资本结构最优化。因此,要通过比较举债经营的财务风险来确定债务的比率,同时也要考虑企业债务的清偿能力,努力做到企业资金的筹集量与企业资金的需求量相互平衡。

3.2 优化组合,选择科学合理的筹资方式

企业管理者要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站在企业长期发展的立场上,安排有丰富专业知识和成熟经验的财务和管理人员,建立内部人才队伍,加强对企业内外部筹资风险影响因素的客观分析,根据企业的经营现状及时调整企业筹资方式,进行严格审核、科学论证筹资程序,结合内外部因素优化调整筹资规模和筹资比例。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为减少筹资风险,就选择了较多的筹资方式,通过科学的分析比较,进行了有机组合,并采取了定期分析和调整比例的动态管理措施。

3.3 强化企业资金管理,加强资金掌控

首先加强企业的资金管理,提高资产的利用率,降低筹资风险。其次,客观科学地分析信用机制,以企业的经营现状来优化科学投资,避免盲目的决策带来经营的资金损失。最后,进一步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及时清理财务往来账,专人负责清欠工作,定期分析汇总,及时回笼资金。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在清理往来账方面就专门成立了专业的清资管理小组,主要负责各项目的往来账清理工作,包括对各项目每两月一次的定期检查、每月两次的提醒督促,对欠账单位每月进行梳理分析、安排专人进行跟踪催款等,并把往来账与各项目的年终绩效考评进行了有效结合,使得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的往来账清理比较及时,坏帐极少,从而有力地降低了企业的资金风险。

4 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筹资方式和筹资风险的控制已成为企业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必须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很好地解决筹资方式的选择问题,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尽量规避或减小筹资风险,让企业步入资金的良性循环轨道,扩大企业的经营,为企业赢得最大价值,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卢家仪.财务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78-99.

[2]王会云.谈企业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J].现代管理科学,2003,(3):22-23.

吸收直接筹资的优缺点范文第2篇

【关键词】筹资方式;资本成本;资本结构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国民经济面对较大的下行压力,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的筹资方式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运营和长远发展。因此,分析企业不同筹资方式的适应性,能够帮助企业选择最佳的筹资策略,从而实现企业的稳健发展。

一、企业的筹资方式及适应性

目前我国企业常用的筹资方式主要包括长期借款、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股票股份、租赁筹资以及直接吸收投资等多种方式,具体操作方式及适应性分析如下:

(一)长期借款

是指企业向银行、其他企业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的各种款项。长期借款是目前企业最主要的长期负债来源。这种筹资的优点是资金到位快,筹资成本低,资金弹性足,能够发挥较好的杠杆效应,而且无需向社会公开企业的财务状况;缺点是借款规模有限,贷款门槛较高且具有较高的财务风险。

(二)发行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企业以债券代表的债权作为书面承诺,约定在特定的时间内向认筹对象支付本金和利息,也是目前企业常用的筹资方式。其优点是筹资成本低,能够优化企业的资金机构,提升企业的治理水平,发挥财务杠杆作用,确保企业的股权的控制等;缺点则是筹资门槛高,筹资规模有限。

(三)发行股票股份

企业通过发行股票股份的方式获取资金即股本,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能够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保障投资者的股东权益及合法收益的书面凭证。股票可以以市场化的手段进行转让,具有较为严格的法定程序和发行要求。这种筹资方式的优点是,财务风险小,门槛低且获取的资金规模大,能够提升企业的借债能力;缺点是资金成本偏高,企业的控制权容易被分散。

(四)租赁筹资

所谓租赁筹资,指的是企业通过出租一定时间内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来获取至今的筹资方式,主要分为售后租回、直接租赁、杠杆租赁三种形式。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租赁筹资方式,能够把资产所有权的经营风险转移给承租方。这种筹资方式的优点表现为:资金到位迅速,筹资方式更为灵活,不影响企业的资金结构,能够规避设备陈旧过时导致的风险,能够获得抵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承租企业的借债能力也不会受到影响;缺点则是租赁成本过高,企业要承担利率变动带来的风险。

(五)直接吸收投资

吸收直接投资是非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筹资的基本形式,指的是企业依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原则,吸收国家、外商、其他企业及个人资金的筹资形式。其优点是能够提升企业的信誉度及生产能力,降低融资风险;缺点则是融资成本较高,企业的控制权容易被分散。

二、企业筹资方式选择的基本原则

企业进行筹资,可以依据以下原则选择适应性较高的筹资方式:

(一)筹资规模的“适度”原则

企业的筹资规模,并非越大越好,应当遵循适度合理的原则。企业的筹资规模要和企业的资金需求相互匹配,筹资规模过大,会导致资金的闲置和浪费;筹资规模太小,又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形象地说,企业筹资,既要遏制“营养不良”,又要避免“过度肥胖”。

(二)筹资机会的“自创”原则

“愚者等待机会,智者造就机会”,企业要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完善财务状况,通过营造良好的筹资环境,来把握更多的筹资机会。

(三)筹资风险“规避”原则

要严格掌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比率,实施审慎的财务政策;要依据筹资项目的时间长短来确定筹资规模和资金的应用;采取组合式的筹资方式,优化筹资结构,降低资金使用风险。

(四)资本结构的“优化”原则

企业选择筹资方式,要遵循筹资成本最低、筹资收益最大的基本要求,要在财经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筹资行为进行多方面的分析。要追求资本结构的最优,最大限度的降低筹资成本。

三、企业筹资方式的策略选择

量体裁衣,依脚穿鞋,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需求选择不同的筹资方式。企业规模不同、企业性质不同、资金需求量不同、资本结构不同,选择的筹资方式自然不同:

(一)中小企业筹资方式选择

在国内外经济形势不太景气的背景下,中小企业选择筹资方式,要严格遵循资本市场风险的原则,结合自己的发展方式,做出决策。中小企业所处的行业不同、环境风险指数不同,也应该对应不尽相同的筹资方式。中小企业要全面衡量自身所处的内外环境,认真考虑自己的发展路径,从而确定恰当的筹资方式。如果是成长型、高风险、高收益的中小企业,可以选择基金投资的筹资方式,也能够使一些不够正式的、民间的风险投资基金获得良好的发展机遇;如果是传统产业中的中小企业,有政府政策的支持,可以借助政府的力量,和一些专业性较高的产业担保机构合作,获取担保互助基金,也可以向一些民间金融机构融资;如果是高新技术型的中小企业,可以借助各级政府、金融部门及行业协会的帮助,向专业的服务型融资机构申请资金。

(二)大型企业筹资方式选择

大型企业可采用的筹资方式比较多,包括发行企业债券、申请银行贷款、增发可转换债券、配股,以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等。以上市公司为例,在国际市场中,上市公司实现股权融资,一般选择增发的方式,很少选择配股。股权增发也已经成为国内上市企业筹资的常见及重要的方式。随着金融政策的放松,融资环境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上市企业可以选择多种形式的融资渠道。目前受经济环境影响,上市企业的盈利水平普遍不高,股东分红的压力较大,利用股权融资的成本不断提高,长远来说,股权增发和配股的筹资方式会逐渐丧失吸引力。发行企业债券这种筹资方式,受国家金融政策的限制,上市企业很少使用。相对来说,上市公司的筹资方式还是以银行贷款为主,内部筹资通常采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这种筹资方式资金的获取时间较短,对企业的资信状况要求较高。以上市企业A公司为例,我们来对其筹资成本进行测算。A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计划以低于2.5%的利率,对外发行24亿元的可转换债券。A公司最近几年的盈利水平较为稳定,最近3年的每股收益别是0.5元、0.7元和0.53元,年均增长率约为6%。2014年A公司的股票红利为0.2元,2012年8月的股票市价为15元,我们假设该公司增发每股6元,可转换债券每股为8元,按照2%来计算手续费,增发股权和可转换债券的筹资成本分别达到了10%和11%。再来观察同样是筹集24元资金,A公司的股本付出,增发股票的股本是4亿股,可转换债券的股本则只需要3亿股。这样看来,A公司的筹资方式中,可转换债券的筹资成本最低,其次是银行贷款,增发股票及配股的筹资成本要更高一些。

四、总结

通过对企业不同筹资方式适应性的分析,不难看出,不同类型的企业应当选择不同的筹资方式。企业要坚持资金成本率最低的原则,不管是“几选一”,还是“组合拳”,选择的过程都要综合考虑企业的内外环境、企业性质、现实需求,优化筹资框架,选择最佳的筹资结构,来实现企业的资金募集。

作者:陈楠 单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财政局

参考文献

[1]柯志宾.企业并购的筹资和支付方式研究[J].现代商业,2012(36).

[2]马超.不同支付方式下的公司并购绩效实证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3.5.

吸收直接筹资的优缺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众筹 直接融资 刑法规制

互联网众筹的本质是通过互联网向众人筹集小额资金为某个项目或企业融资,有“密集筹资”、“大众集资”之称。[1]众筹小额、大众、公开的融资模式使其具有低成本、便捷化、受众广的天生优势,在当前国内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下,成为解决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途径。但是众筹在中国尚处于法律灰色地带,面临重大法律风险,更为严重的是,众筹在我国还未孕育发展却已沦为犯罪分子有效的犯罪工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集资诈骗时有发生且愈演愈烈。因此,规范市场行为、打击违法犯罪已刻不容缓,但准确区分众筹违规行为与犯罪行为,进而实现刑法规制目的依然是横在司法实践面前的阻碍。

一、互联网众筹的主要类型及监管现状

(一)主要类型

众筹本身依其回报方式的不同,主要包括四种模式(如下表):

(二)监管现状

2015年央行联合银监、证监等十部委下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众筹的官方定义及监管原则。其中股权型众筹融资主要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投资者只能进行小额投资,受中国证监会监管;借贷型众筹则被定性为民间借贷,由银监会监管,借贷型众筹平台只能是单纯的信息中介,不得形成资金池,不得提供本金担保等增信业务。同时明确规定众筹平台所筹资金必须托管在银行,不得搞自融业务。

随后,中国证监会在其下发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中进一步细化了官方对于股权众筹认定的标准:公开、小额和大众。公开指的是可以公开宣传融资项目;小额指的是融资规模和每个投资人能参投的金额不能太大;大众指的是投资人的数量应该比较多。可见,不管在众筹原理和国家监管层面,都认为众筹是一种面向社会大众公开小额集资的行为。但是,我国对互联网众筹的监管仍然局限于“三行一会”的多头监管模式,这与目前众筹预售、借贷和股权三类众筹混合发展的现状格格不入。如扬州通过众筹设立起的“500人咖啡馆”,投资人每人投资3000元,不仅能够获得3000元的咖啡券,更重要的是还能获得咖啡馆一定的股份。这种模式凸显了众筹受众广、成本低的特征。

二、刑法规制互联网众筹的措施及难题

(一)规制措施

1.众筹平台。众筹平台作为金融创新工具,不仅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及个人的融资问题,同时还进一步拓宽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为民间沉淀资金的流动性注入了新的活力,迎合了资本市场对于高收益率的期待。就目前国内的众筹平台来看,有两种发展模式,一种是纯信息中介模式,如“拍拍贷”。这种模式的众筹平台只是一种从事资金撮合的中介机构,其提供的只是一种投资机会,不会在平台上形成资金池,资金托管在第三方金融机构,基本上不存在法律风险,也被监管层所认可;

另一种则是准金融机构模式,如“平安陆金所”。这种模式的众筹平台以自身资质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参与到交易中来,成为影响出借人是否将款项借出的重要因素,在交易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很容易在平台上形成资金池,其从事的业务内容应当被定性为准金融机构。还有如“宜信”债权转让模式,其CEO通过个人帐户进行债权转让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将债权重新组合转让给放贷人,实质上进行的是资产证券化。这种模式大大突破了平台作为中介机构的职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集资诈骗罪。如司法实践中比较典型的“东方创投案”和“优益网案”(如下表)即是如此。

2.融资人。融资人在平台上公开投资标的募集资金,极易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具备四个特征,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回报性)、社会性(对象不特定性)。公开性和社会性的认定事实上成为借贷型众筹和股权型众筹难以规避的刑事法律风险难题。鉴于我国对借贷型众筹并没有明确的“国家规定”来规范,区分两者的关键就落到了利诱性(回报性)。因为集资人一旦承诺固定回报,集资人归集资金的行为即成为了吸收存款的行为。而股权型众筹为规避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刑事法律风险,一些股权众筹平台采取了创新和保守相结合的策略、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即投资人必须经过实名认证并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然后平台采用线下一对一方式单谈,最终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但即使如此,各种变通方式也依然只是权宜之计,众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边界不清已是事实,或者说大部分网络众筹均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相符。

(二)规制难题

1.罪与非罪界限不清。一是我国虽然在政策层面确定了众筹“公开、小额和大众”的认定标准,但是对于什么是“小额”和“大众”却没有明确的界限,众筹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极易达到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最低追诉标准,从而作为犯罪来打击,扼杀了众筹发展的空间;二是作为众筹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最重要的借贷型众筹,其保本保息的本质与非法集资非常接近,而区分的关键在是否承诺固定回报,但是如果不事先约定固定利息,借贷双方不可能达成投资合意,借贷型众筹也就失去了生存空间;三很多众筹平台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开展了担保、债权转让、已经突破了既定模式演变为准金融机构模式,如2015年12月28日由银监会牵头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列出了借贷型众筹的12项禁止行为,这些行为到底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在“国家规定”层面仍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即使部分众筹平台取得长足发展,但基本上都是政策给予的红利,这种办法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能够有效规避非法集资风险,其效果有待考察。

2.此罪与彼罪不易认定。司法实践中突出反映在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分上,顽疾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明和认定中。一方面,“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往往具有隐蔽性和难以觉察的动态性,实践中需要结合客观行为和行为人的主观供述来推导非法占有的故意,争议较大。如融资人将部分集资款用于正常生产经营,部分集资款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后因经营不善或金融形势恶化,导致无法归还的,应当如何认定?有的集资者未将集资款项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用于个人还债、其他经营乃至挪归他人用于其他投资,投资人集中提现或者经济形势恶化,导致资金链断裂而无法还本付息,能否认定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另一方面,实践中往往会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最终落脚在证据的收集和采信上,而理论上互联网非法集资以网络为载体,犯罪过程被全程记录在互联网上,只要电子数据不被损毁或篡改,总会留下痕迹。但是在当前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认定还远未达到应有水平的情况下,如何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是办理这类案件中时常遭遇的难题。

三、刑法规制互联网众筹的路径及方法

(一)基本路径

集资可以采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不同模式。对于这两种不同的融资模式,法律相应发展出了两套不同的集资监管制度。对于直接融资,法律一般通过《证券法》予以调整。《证券法》的核心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要求资金需求者通过注册,披露广泛信息,以让资金供给者自己做出是否提供资金的投资判断。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证券法》还规定了一套严格的反欺诈制度和相应的便利诉讼程序。对于间接融资安排,法律则设置了与证券法完全不同的监管思路。此类法律强调对于金融中介机构的安全性和健康性要进行持续监管,以保证金融中介机构能够审慎经营。最为典型的就是《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严格限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要求保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或者净资产比例。此外,还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和特殊的市场退出措施,减少金融中介机构破产的可能以及破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司法实践中将互联网众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规制,实际上是混淆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以间接融资的方式统领了所有互联网众筹行为。这样的逻辑之下,互联网众筹的合法化途径只有两个:一是筹资者必须成为具有特许设立的存款类金融机构,直接吸收公众存款。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任务,即使资金募集者有合理的资金需求,其也不一定能够满足设立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条件;二是众筹平台必须成为具有特许设立的存款类金融机构,由筹资者通过众筹平台间接融资。这又成了传统的银行吸储放贷模式,完全无法体现互联网众筹的优势。

因此,在现有的非法集资刑法规制模式下,众筹基本上缺乏合法化的途径,只能面临被禁止的命运。但一味禁止众筹并不符合公共利益。一方面,之所以会产生互联网众筹这种模式,就是因为其具有融资成本低、小额投资、便捷化等优势,一旦用间接融资的监管模式监管众筹,便会使这些优势丧失殆尽;另一方面,说到底,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秩序的目的在于防范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来说,间接融资机制中对金融中介机构的实质监管,只是一种可能的选择,甚至可能并非是最好的选择。多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大量呆坏账已经说明了这点。

相比而言,直接融资的监管模式更适合于互联网众筹。首先,互联网众筹本身就是一种直接融资模式,只不过借用了互联网平台使信息传递更快捷而已;其次,互联网本身就是一种强化信息披露的绝好制度,募资者和出资者通过进度更新和反馈机制频繁进行交互,显著减少了信息的不对称,提高了投融资双方的沟通和交易效率,无需监管机构付出额外的信息纰漏监管成本,只需严厉地打击欺诈即可,这样会使众筹的融资成本更低。因此,放弃用间接融资手段处理互联网众筹问题,改用直接融资方式,不仅是为了更好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公共政策目标,也是我国经济转型所选择的方向。

(二)主要方法

在直接融资的监管模式之下,刑法分类规制互联网众筹的基本方法将更加科学,方向将更加明确。即众筹平台不能演变为金融机构,融资人不能做虚假陈述。

一是众筹平台的本质是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商,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商的行为通常属于中立行为的帮助,没有制造不被法所容许的危险,不宜作为帮助犯处罚。[2]因此,众筹平台在发展过程中不能演变为类金融机构,成为筹资者所筹资金的资金池,不能对资金作投资性安排,如自动投标模式和自融自保模式。[3]对于有自融行为的众筹平台等于其实施了集资行为,在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的四性时,应当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打击;众筹平台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但对于以其自身资质提供担保的众筹平台,这种众筹模式从根本上来说已经不是直接融资模式,失去了众筹的本质,其从事的业务应当被认定为融资担保业务,性质上演变为了金融机构,按照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定罪处罚。

二是对于通过众筹平台集资项目的集资者而言,其行为应当按照其所从事的不同众筹类型种类区别定罪。在股权型众筹中,集资者众筹广告的星期其实就是一种公开发行股份(证券)的行为,对于其中未经批准,而擅自发行证劵、达到刑法追诉标准的行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而在借贷型众筹中,首先应当明确非法集资的本质是欺诈,这是造成出资人与集资人之间信息不对称,进而容易使出资人被置于不利地位的重要因素。因为如果没有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则因出资人具有正常人的判断能力而决定是否出资,这也属于民事意义上意思自治,双方当事人在这种意义上做出的决定,应该各自承担起风险。[4]这情况下,可以以民间借贷来处理。但如果以欺诈方式吸纳资金,非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去炒股或炒期货等,则也使一般投资人处于高风险状态,刑法应予以干预,暂且可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处罚,待《证劵法》修改之后,在进一步考虑以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规制。

综上,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其发展中的各种缺陷需要有效的规制,但刑法作为法益保护的最终手段,应当始终保持谦抑,在评价犯罪时严格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并灵活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为众筹融资的创新发展提供空间。同时,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也应提前预防、果断打击,为众筹融资的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注释:

[1]黄健青、辛乔利:《“众筹”——新型网络融资模式的概念、特点及启示》,载《国际金融》2013年第9期。

[2]陈洪兵:《网络中立行为的可罚性探究——以P2P服务提供商的行为评价为中心》,载《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吸收直接筹资的优缺点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 筹资

1 筹资渠道与方式解析

1.1 筹资渠道是指筹措资金来源的方向与通道,体现资金的来源与流量。中小企业筹资渠道主要包括:

1.1.1 银行信贷资金。可向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商业银行贷款,也可在特定条件下向政策性银行贷款。

1.1.2 其他金融机构资金。可向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劵公司、财务公司等贷款、物资融通。

1.1.3 其他企业资金。别的企业利用闲置资金投资本企业,在购销往来过程中通过商业信用方式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对债权人短暂资金占用。

1.1.4 居民个人资金。企业职工和居民个人的结余货币,作为游离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之外的个人资金,可用于对企业的投资。

1.1.5 国家资金。中小国有企业主要资金来源是国家投资。还有税前还贷、减免各种税款等,形成隐形资金来源。

1.1.6 企业自留资金。主要包括提取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无需企业通过一定方式去筹集,而直接由企业内部自动生成或转移。

1.2 筹资方式是指企业筹集资金所采取的具体形式。我国中小企业筹资方式主要有:

1.2.1 吸收直接投资。依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直接吸收国家、法人、个人投入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有利于增强企业信誉、尽快形成生产能力、降低财务风险,但资金成本较高、容易分散企业控制权。

1.2.2 利用留存收益。资金成本较普通股低、保持普通股股东的控制权、增强公司信誉,但筹资数额有限制、资金使用受制约。

1.2.3 向银行借款。筹资速度快、可以发挥财务杠杆作用、借款弹性较大、借款成本较低,但筹资数量有限、限制性条款比较多、筹资风险较高。

1.2.4 利用商业信用。筹资速度快、弹性大、成本较低、但风险大、筹资数量有限。

1.2.5 融资租赁。限制条款少、财务风险小、税收负担轻、设备淘汰风险小、筹资速度快,但主要缺点就是资金成本较高。

1.2.6 应收账款转售。可及时回笼资金、节省收账成本、降低坏账损失风险、有利于改善企业财务状况、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但限制条件较多、筹资成本较高。

吸收直接筹资的优缺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筹资方式;选择和应用

1. 中小企业筹资的环境和现状分析

1.1中小企业标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我国中小企业的标准根据行业不同大体有: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工业企业标准为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建筑企业标准为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

1.2 中小企业筹资环境分析

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在活跃市场经济,解决就业问题,提高居民收入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维度和广度不断扩大,中小企业筹资现状日益堪忧。筹集资金是资金运动的起点,也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企业投资活动和资金营运活动的需要。但资金融通困难仍然是制约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首要因素①。一是,从宏观角度看,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尚不健全,在如何衡量中小企业贷款资质以及中小企业还贷能力方面主观性较强,虽然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保证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效果只是差强人意。二是,从行业发展看,中小企业行业发展环境不乐观。大部分的中小企业为人力资源密集型产业,缺乏核心技术,产品处于贴牌生产等中间环境,缺乏话语权,行业竞争秩序不规范。三是,从企业自身出发。我国中小企业由于缺乏核心竞争能力,财产担保能力较差等原因,筹资渠道和能力受到一定限制。

北京绿色奇点是一家2003年开始创业的小微高科技企业,公司的初始发展资金主要是企业老板依靠朋友关系借到的60万元。此后,企业发展一直处于市场开发和产品资金紧张状态,一方面,企业产品科技含量高,但是市场占有率低,销售额不高,如果企业想要进一步发展,必然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宣传,打开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另一方面,企业属于科技创新型企业,公司产品的研发需要进一步的投入,以占领产品技术优势。

2. 我国中小企业主要筹资方式

企业筹资方式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企业筹集资本的具体形式,二是工具。这两方面内容明确表明了资本属性(资本债券或股权性质)及其期限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主要融资方式有两种:负债筹资方式和权益筹资。

2.1负债筹集资金方式

2.1.1 银行贷款方式

我国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方式是银行借贷。银行贷款是一种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缺乏资金的最有效方式,具有时效性,稳定性等特点。但是,银行贷款在审核企业贷款资质和贷款总体规模上有一定的限制。

2.1.2 债券筹资方式

债券筹资是中小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情况,自主筹资的形式。通过债券筹资,企业可以在保证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基础上,发挥债券筹资优势,帮助企业在使用较低资金成本情况下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但是,利用债券筹资方式的风险较大,筹资的资金规模与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密切相关。

2.1.3融资租赁方式

融资租赁是早期企业发展过程中,常见的筹资方式。这种方式既可以有效节约企业资金压力,还可以通过技术、设备等合作,帮助企业产品的升级改造。但是,融资租赁具有一定的期限,具有契约性质,如果利用不得当,企业会背负严重的经济负担压力。

2.1.4 信用筹资方式

信用筹资方式是指中小企业利用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商业信用,进行筹资。信用筹资是以信用为基础,因此筹资方式较为简便,筹资难度较低单筹资规模较大。但是,信用筹资方式具有风险性,时效性,一旦企业发生意外情况无法偿还债务而引发信任危机,企业外部发展情况会进一步恶化。

2.2 权益资金筹资方式

权益资金筹资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发行股票和直接吸收投资。一是,发行股票是目前上市公司筹资发展基金的有效形式。股票相对于债券具有风险低,时间无限制等优点。但是,发行中小企业发行股票筹资会加大公司财务外部风险,资金成本较高。二是,吸收投资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常见的融资方式。企业通过直接吸收投资,可以帮助企业获得发展基金,促进企业规模的扩大。但是直接吸收第三方投资也会因为股权分散,导致企业领导层决策能力受到影响,对公司控制力下降。

3.中小企业筹资方式的选择和应用

3.1 中小企业筹资过程中考虑的因素

3.1.1 企业筹资过程成本

中小企业自身规模较小和资金积累方式主要依靠自身盈利,而一个企业要想做大做强,紧靠自有资金积累是不够的,因此,中小企业必须筹资。企业筹资成本是指,企业为筹集发展资金必须付出的成本,比如,企业采用负债筹集资金中的银行贷款,就必须要付出银行贷款利率。一般情况下,由于负债筹资方式中的企业筹资成本是税前利润制服,因此,相对于权益筹资方式,大部分的中小企业更加青睐负债筹资方式。

3.1.2 企业筹资风险

企业发展必然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其本身就伴随着较大风险。企业筹资风险是指,企业能否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财务账目的清算。权益筹资方式是利用投资方资金换取企业部分股权的形式,实现风险共担而且也没有到期债务的压力;负债筹资方式是企业通过出售或者抵押企业或个人财产获取外部资金支持,既有到期债务压力,而且风险全部由企业个人担负。因此,从企业筹资风险考虑,中小企业更加青睐权益投资

3.1.3 企业筹资结构

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能仅依靠一种筹资方式,而且,紧靠一种投资方式,根本无法满足发展企业的资金需要,因此,中小企业筹资过程中必须要多种形式并用,做好企业筹资结构构建。一是,处理好企业负债与权益筹资比例。权益筹资具有风险小的优势,而负债筹资具有成本小的优势,因此企业在筹资过程中,必须要根据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及时调整二者比例,降低企业筹资成本。二是,做好企业筹资中、长期规划。做好企业筹资中、长期规划就是要企业根据规划做好企业筹资方式的安排,如果是短期缺乏资金,企业可以选择商业信用负债筹资方式,如果是长期投资,则权益筹资较好。

3.2 选择最佳筹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