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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安全奖惩制度

监理安全奖惩制度

监理安全奖惩制度范文第1篇

奖惩是指监狱按照与监管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根据罪犯在改造中比较突出的好坏表现予以奖励或处罚的一种制度。罪犯奖惩工作对罪犯的改造行为具有引导、预测、评价和激励作用,对罪犯的改造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罪犯的奖惩可分为以下几种:一般性奖惩与决定性奖惩,物质性奖惩与非物质性奖惩,法定性奖惩与非法定性奖惩,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在这里我们主要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

随着监狱事业的,现行监管法规中的一些奖惩规定发展缓慢在某些方面甚至束缚基层警察的手脚、抑制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主要表现在:

一、奖励方面

1、法律条款空洞,在实际执行中缺少可操作性。

2、对罪犯实施重大奖励的权力配置失衡。

3、罪犯受奖面过窄,行政奖励与刑事奖励不能紧密结合。

二、处罚方面

1、处罚手段单一,效果不佳。

2、现行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处罚手段未上升至法律法规的层面上来。

针对奖惩工作的不合理之处,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1、完善法律体系,健全配套的法规、规章。

2、修改法律条款,从多方面对罪犯实施奖惩,提高改造质量。

3、加强研究的奖惩规定,及时把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奖惩手段上升为法律。

目 录

一、奖惩规定在对罪犯监管改造工作中的作用和意义………………………1

二、奖惩的分类…………………………………………………………………1

三、当前罪犯奖惩工作现状与存在………………………………………2

(一)监狱执法中对罪犯实施奖励存在的问题………………………………2

(二)监狱执法中惩罚措施存在的问题………………………………………5

四、改进罪犯奖惩工作的思考与建议…………………………………………6

一、奖惩规定在对罪犯监管改造工作中的作用和意义

奖惩是指监狱按照法律与监管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根据罪犯在改造中比较突出的好坏表现予以奖励或处罚的一种制度。

奖励与惩罚始终是人类改造自身的一个基本手段,这一基本手段在监狱的作用更是尤为突出。奖是对罪犯积极行为的认可、肯定和鼓励,惩则是对罪犯消极行为的制止、否定的抛弃。罪犯奖惩工作对罪犯的改造行为具有引导、预测、评价和激励作用。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机关对罪犯实施奖惩是刑罚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奖惩不明、赏罚不分将对监狱的监管安全产生种种不安定因素。试想监狱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奖励手段,罪犯在高墙电网,举目无亲的环境里将失去改造的信心和努力的方向不知该如何渡过漫漫刑期,特别是老年、患病、残疾和刑期长的罪犯甚至失去活下去的信心;同样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惩罚手段,罪犯在狱内无视监规狱纪消极改造、抗拒改造而得不到及时的、强有力的制止和惩罚,不但对违规的罪犯达不到改造好的目的,而且会其他表现一般或积极的罪犯,也不利弘扬狱内改造正气。

综上所述罪犯的奖惩工作是监狱执法的基础工作,如果奖惩规定不科学,不合理,不完善将罪犯改造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因此科学的奖惩规定对罪犯的改造具有极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奖惩的分类

对罪犯奖惩的分类是一项十分复杂的技术性工作,在监狱法学研究中对罪犯的奖惩分类有很多种,主要有以下四种分类:

1、按照奖惩结果对刑期变化的影响程度可分为:一般性奖惩与决定性奖惩。一般性奖惩主要包括物质性奖惩、处遇性奖惩、积分性奖惩等。决定性奖惩主要包括表扬、记功、减刑、假释和警告、记过、禁闭、加刑等。

2、按照是否有属性可分为:物质性奖惩和非物质性奖惩。

3、按照有无法律规定,可分为:法定性奖惩和非法定性奖惩。法定的奖励有:行政表扬、物质奖励、记功、离监探亲、减刑、假释。处罚有:警告、记过、禁闭、加刑。非法定性奖励有:评为好学员、活动积极分子,技术能手、改造标兵、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等。处罚有:停止接见、停止共餐、打亲情电话,临时管制,送严管队等。

4、按裁决机关与工作程序的不同可分为: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这种分类方法简单、直接、易懂也是是笔者最为倾向的一种。简言之,行政奖惩是在监狱权限内,经监狱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即可执行《监狱法》规定的行政奖惩,有表扬、物质奖励、记功、离监探亲四种行政奖励;有警告、记过、禁闭三种行政处罚。刑事奖惩则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刑事奖励有:减刑、假释。刑事处罚有:加长刑期或因在狱内又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经监狱侦察、终结而被法院判为死刑或死缓。

三、当前罪犯奖惩工作现状与存在问题

近年来,监狱机关认真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新的方针,充分合理地利用行政、刑事奖惩手段在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特别是随着监狱事业的迅速发展,一些奖惩规定、指导思想却未能与时俱进,在某些方面约束基层警察的手脚,抑制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一)监狱执法中对罪犯实施奖励存在的问题。

1、法律条款内容空洞,在实际执行中缺少可操作性。

如:我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记功。(1)遵规守纪,努力,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作出一定贡献的;(7)对国家和有其他贡献的。这些规定对不熟悉监狱工作的人们看来没有什么不妥,但笔者做为一名基层监狱警察却深知其有太多的不合理性。要说其不合理性,首先要表扬、记功这两种行政奖励对罪犯改造的重要性。

罪犯在监狱受到的最大惩罚就是失去了人身自由,没有一名罪犯不愿意早日出狱回归社会,而早日获得自由的正当、合法途径便是得到政府的减刑、假释。要想获得减刑、假释必须符合条件,在减刑、假释的条件中,获得表扬、记功的次数,积分的多少,入狱的间隔期的长短便是硬性的规定。以笔者单位办理减刑案件的规定为例,三年刑的罪犯,入狱服刑要超过12个月(在看守所期间不计),改造积分210分,表扬1次,记功1次。刑期长的罪犯,其他条件也累计增加。如果罪犯没有表扬、记功等奖励,则不可能被减刑,因此罪犯十分看重这些奖励,但监狱警察在实际工作中却很难按照条款对罪犯给予奖励。让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对照法律条款逐条来分析。

第1款是遵规守纪,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对于这一款绝大部分服刑人员都能做到,但是不可能对于所有做到这一点的服刑人员都给予表扬或记功,因为依照《河南省监狱系统罪犯考核奖惩办法》第24、25条的规定,表扬每季度组织一次,记功每半年一次,获得记功奖励的前提是必须有一次表扬,且比例都控制在15%以内,这意味着100名罪犯即使90名达到了要求,最多只有14名罪犯获得奖励,而剩下的76名罪犯不可能得到奖励。

第2款是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对于这一款很少有罪犯做到,甚至没有罪犯做到,监狱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可能是违法犯罪现象多的场所。一年也就至多一两起,甚至两年还没有一起,由于监狱很少有违法犯罪活动发生甚至根本就没有发生。罪犯也很难有机会从阻止违法犯罪活动方面得到的奖励。

第3款规定是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随着市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影响,我国绝大多数监狱已不再办,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主要靠引进一些外来的简单加为主。如为社会上的企业提供一些技术含量低的劳务。市场有旺季有淡季,旺季的时候生产任务重,对罪犯生产任务的要求相应也就高,大多数罪犯们也就是刚刚完成,再加上有些其他原因大多数罪犯有时还不能完成。因此从生产任务方面对罪犯实施奖励意义不大。

第4款规定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爱护公物绝大多数罪犯均能做到,但节约原材料就不好说了,厂方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把损耗率的标准降的极低,达到这个标准就算节约否则为浪费。这个标准实际上对罪犯来说刚刚达到或者节约一点就算不错了,何来的成绩?而且由于罪犯之间由于年龄、体质等差别尽管都是尽力而为结果却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这样就有失公正性。

第5款规定是进行技术革新或传援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笔者在前面已提到罪犯从事的大多是技术含量低的手工劳动,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大多是眼见的活,能搞什么技术革新或传授生产技术而且要有一定的成效?

第3至5款规定的多是生产劳动方面的,因此从生产方面对罪犯给予奖励可操作性极差,效果不明显。对于老年罪犯,患病罪犯,残疾罪犯来说,他们在生产劳动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如果从生产方面实施奖励对他们来说也有失公平。而且目前老病残罪犯在押犯群体中也不是个小数目,且有日益扩大之势。

至于第6款规定在防止和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可以奖励,监狱不是灾害事故的多发地,同违法犯罪活动一样,灾害事故在监狱机关可能几年也不发生一起,那么罪犯在平时的改造中哪有机会去防止和消除呢?监狱警察更不会为了给罪犯实施奖励而给他编上一条。

第7条规定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则更是模糊。

2、对罪犯实施重大奖励的权力配置失衡。

监狱机关作为国家独立和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在我国刑事执行活动中理应处于主导地位,配置相应的权力,以便对有关的刑罚执行活动具有较强的调控能力。现实中尽管监禁刑在我国的整个刑事执行中占有极高的比例,但刑罚执行主体却被人为地分割为公安看守所、监狱、法院三个部分。由于在刑罚执行的权力配置上多头并行,各机构在行使职权时,自觉或非自觉的都要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必然造成监狱机关权力弱化。在对罪犯进行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时,受职权限制,无法进行规范、严格的管理,在对罪犯进行减刑、假释刑事奖励时,要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的改造表现最为了解的监狱不能确定对罪犯如何进行刑事奖励,而对罪犯服刑改造情况基本不了解的审判机关却最终决定如何进行奖励。在实际工作中,每次减刑裁定批下来后,总会在罪犯中产生不小的波动,有的是不知何故减刑月份减的太少,有的是同等条件裁定的减刑月数却有多有少,尽管为不数不多但对罪犯改造造成的消极影响仍是极大的,挫伤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质疑法律的公正性。

3、罪犯受奖面过窄,行政奖励与刑事奖励不能紧密结合。

罪犯在日常改造中只要达到奖励条件,就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但在实际工作中,罪犯得奖励的权利却受到了人为因素的限制,比如:在《监狱法》第57条规定的7种情形中,罪犯只要达到一种情形监狱就可以给予行政奖励,但在《河南省监狱系统罪犯奖惩考核办法》中却规定每次只能控制在15%,这使监狱在执法中很为难。尽管有多名服刑人员达到奖励标准却因有比例限制,不得不淘汰一批,被淘汰掉的罪犯思想上必然有想法,也影响到以后的改造。刑事奖励同样如此。从上讲,罪犯获得刑事奖励是法律所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罪犯的改造表现只要达到法定的奖励条件,就应当予以减刑、假释。然而在现实执法中,法院人为地限定减刑假释比例,如有的法院限定全年减刑比例为25%,一些达到减刑条件的罪犯也减不了刑、,同时人为地限定办理减刑假的次数,这也减少了罪犯获得奖励的机会,如有的法院限定每年办理二次,有的限定每年办理四次,这些都影响了奖励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行政奖励与刑事奖励具有紧密的递进关系,罪犯只有获得一定数量的行政奖励才能获得刑事奖励,行政奖励是刑事奖励的依据和基础,刑事奖励是行政奖励的必然结果。罪犯在狱内改造的动力就是用自己的积极改造行为得到监狱机关的认可来获得行政奖励,再积累一定的行政奖励获得刑事奖励即减去刑期或给予假释早日重获自由。但在现实中行政奖励与刑事奖励却相脱节。因为《监狱法》只对罪犯刑事奖励的基本条件作了一此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明确行政奖励种类数量与刑事奖励幅度的关系。从而使行政奖励与刑事奖励产生了严重的矛盾。例如3年刑罪犯如果获得一个表扬一个记功就可减刑,而同样是3年刑的罪犯获得了2个表扬2个记功也可减刑,尽管他们所获得的行政奖励有多有少,但他们减去的刑期基本上没有多大的判别,使监狱的考核效果大打折扣,也使罪犯的心理失衡。

(二)监狱执法中惩罚措施存在的问题

罪犯在监狱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有3种:警告、记过、禁闭。受到刑事处罚则是由于在狱内又犯罪而被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定罪。监狱的处罚措施对于保证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制止和纠正罪犯的消极行为、预防和减少狱内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监狱事业的发展,狱内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有的处罚手段在某些方面已不适用于新局面。主要表现在:

1、手段单一,效果不佳。

在狱内的三种行政处罚中:警告和记过的作用和性质差不多,对罪犯的切身利益影响不大,按照现行的规定受警告处分的罪犯三个月内不准减刑或将减刑间隔期推迟3个月,记过则规定6个月内不准减刑或将减刑间隔期推迟6个月,这虽然对有减刑机会的罪犯有一定的影响,但只要规定的期限一过,罪犯只要有减刑机会照样可以减刑,而且有的裁定的的减刑月数并不比未受过处分的减刑月数少。对于刑期较短没有减刑机会的罪犯警告、记过这两种处罚手段更是显得软弱无力几乎对罪犯没有什么实质影响,对罪犯的威慑力不够。

禁闭这一处罚手段对罪犯有一定的威慑力,因为罪犯在平常的改造中可以吃的饱,睡的好,可以与其他一起服刑的罪犯聊天,可以参加监狱组织的娱乐活动,相对自由一些,而禁闭则将罪犯的自由限定在一个更小的范围内,限制其用餐的次数和量数、不允许洗漱。白天要将背褥抱出禁闭室等,对违规罪犯进行一系列的严格管理而且罪犯要忍受孤独,除此之外还将罪犯的减刑间隔期推迟一年,如果罪犯只有一次减刑机会很可能被错过,即使有两次或两次以上则极有可能错过一次,对罪犯的影响较大。尽管这一手段比较有效,但并不能经常使用,因为:首先,只有比较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才能给予禁闭处罚,对于犯小错的罪犯用不上。其次,对于有减刑机会,违规后认错态度较好的罪犯,监狱为了能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不愿对罪犯处理的过于严厉而影响其以后的改造,有时选择了放弃。这有一定的好处有积极的一面,但也有一定的弊端因为这在某种程度上对违规的罪犯也可以说是一种姑息。

警告、记过、禁闭这三种规定的行政处罚手段除了有上述弊端之外,而且对于小的违规违纪现象打击不到,在实际工作中监狱对小的违规违纪现象一般扣除罪犯的改造积分,但扣除积分的效果并不是很好,对于积分已超过减刑规定积分的罪犯、没有减刑机会或减过刑的罪犯来说无所谓。因此说现行的处罚手段单一、效果不佳。

2、现有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处罚手段未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上来。

在全国大多数监狱中对违规的罪犯根据轻重程度,视情节除了给予扣分、警告、记过、禁闭等处罚措施外,还有限制接见次数及接见时间或停止接见,限制打亲情电话、限制狱内消费、责令在罪犯大会上作深刻检查、罚打扫卫生或勒令面壁思过、停止亲情同居、停止离监探亲、加戴戒具、送严管队进行较长时期的严格管理,限制违规处理期间受行政奖励等一些灵活有效的手段,正是这些手段的运用弥补了警告、记过、禁闭这三种处罚手段的不足,保障了狱内改造秩序的稳定,但这些手段却散见于省监狱管理局的内部规定或狱内自己的规章制度上,没有系统的全面的上升为法律法规。因此监狱在执行上有时感觉缺少法律依据而渐渐弃之不用。

四、改进罪犯奖惩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1、完善法律体系,健全配套的法规、规章。

我国监狱工作的法制建设已走过半个多世纪的曲折历程,初步形成了具有特色的主义的法律体系,但与监狱工作法制化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诸多。《监狱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监狱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其并没有涵盖整个刑事执行活动,难以全面规范我国的整个刑事执行活动,同时《监狱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明确,其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是并列的刑事执行法还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下位法,或是一部政府管理监狱的行政法,没有明确定位。再者与《监狱法》配套的行政法规《监狱法实施条例》迟迟不能出台,规范重要执法活动的部门规章也出台甚少,这些是造成监狱对罪犯实施考核奖惩时,奖惩规定过于笼统、原则、缺乏操作性,行政奖励与刑事奖励脱节的重要原因。

当前应以《监狱法》为中心抓紧制定几部法律规范,建立完整的罪犯考核奖惩体系,加快起草全国监狱统一的《罪犯考核奖惩办法》对现有的行政规章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统一奖惩标准,使《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罪犯考核奖惩办法》能够配套运作,出台规范重要执法活动的部门规章,如关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实体规范,对刑事奖励的呈报,审批办案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在立法中充分考虑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业务联系,用刑事规范指导对罪犯的奖惩工作,理顺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的关系,以形成一个健全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

2、修改完善奖惩规定,从多方面对罪犯实施奖惩,提高改造质量。

由于目前监管法规中的一些奖惩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可操作性不强,造成了在执法中不同地区和不同监狱有不同的规定和习惯做法,自行其是,对此除了制定全国统一的《罪犯考核奖惩办法》统一奖惩标准外,还要对监管法规中的奖惩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出的、实用的、具有普遍性和现实意义的的条款,以利于监管机关执行,也利于统一各刑罚执行机关的规章制度。现行奖惩条款规定的过于笼统、原则是导致奖惩面过窄的直接原因。我国《监狱法》中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是对罪犯实施奖惩的法律依据,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六种具体情形中(第七种情形比较模糊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有四种情形都是从生产劳动方面实施奖励,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七种具体情形中(第八种也比较模糊是“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有三种情形是对罪犯从生产劳动方面考核处罚。在《监狱法》规定的十三种具体情形中有七种都是从生产劳动方面实施奖惩,这势必造成“重生产轻管教”的不良倾向,使罪犯只注重生产劳动表现而忽视认罪悔罪、“三课”和其他恶习的矫治,而且这些奖惩规定不能涵盖现实中罪犯的整个改造过程,如生活卫生、文明礼貌、改造态度等方面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就造成执法中监狱警察普遍认为某个罪犯在某方面表现表现都很好或很坏,但实施奖惩时却发现条款不对,找不到依据,不能及时对罪犯实施奖惩,不利于及时有力的奖优罚劣,从而罪犯的改造。由于实施考核奖惩的方面过窄而大多集中于生产劳动方面,这对于老年罪犯,患病罪犯、残疾罪犯这些在生产方面表现不佳的罪犯无形中受到奖励的机会少,受到处罚的机会大,也不利于他们安心改造,同时现行的奖惩规定对于一些从事特殊改造岗位的罪犯涉及较少,如罪犯监督小岗、罪犯教员、罪犯组长、记录员、售货员、质检员、罪犯医生等。因此增强法律条款的实用性,丰富对罪犯的奖惩面,细化奖惩的适用情形,制定出针对老、病、残罪犯及特殊改造岗位罪犯的考核奖惩办法。使监管法规中的奖惩规定能够多方面,全方位的对罪犯的改造行为进行科学的指导,适时制止或鼓励罪犯消极或积极的改造行为。这对于强化监管机关的职能,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3、打破现行奖惩规定中的比例限制,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要改进罪犯奖惩工作,建立科学的罪犯奖惩体系,除了上述的完善法律体系,健全配套的法规及增强条款实用性,丰富对罪犯的奖惩面外,打破现行一些规定中人为的比例限制势在必行。笔者在前面已经阐述过,有一些罪犯达到了奖惩条款规定的标准却因比例限制而不得不淘汰,但淘汰掉的一些罪犯并不是因为改造表现不好,也不是因为条件不够,而是因为受到比例因素的制约,如《河南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规定的获得表扬、记功等行政奖励的比例是15%,有的法院限定获得减刑、假释等刑事奖励的比例是25%,这些都极大的限制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从而也使监狱机关在对罪犯实施奖励时自由裁量权过大。如果有20个奖励指标,30个罪犯达到条件,那么淘汰谁或者选中谁就有一定的随意性。一些罪犯为了使自己不被淘汰,就极有可能自己或通过家属拉关系,走后门,向监狱警察行贿,从而也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即使是一些淘汰行为已经很公正了,一些罪犯还是认为,改造好不如拉关系走捷径来的快。还有一些罪犯被淘汰掉,总是固执地认为自己是因为没钱、没关系才被淘汰掉的,从而不安心改造发牢骚、讲怪话,这让监狱警察做思想工作也不容易,况且这个环节也确实是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一些素质不高的警察也因此栽了跟头,因此应取消对罪犯实施奖惩的比例限制,最大限度的提高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消除影响公正执法的不利因素。罪犯只要达到法定的奖惩条件就应当予以奖惩,从而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4、加强科学的奖惩规定,及时把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奖惩措施上升为法律。

罪犯奖惩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全面的科学的认识和研究罪犯奖惩工作,促进奖惩指导思想的科学化。目前对罪犯的奖惩工作面临诸多矛盾,这些矛盾都不是一时形成的,是长期积累的结果,在某些方面甚至已不能适应监狱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要加强对科学奖惩规定的研究工作,目前除了法定的几种奖惩手段外,全国大多数监狱都有一些成功的、实用的、有效的奖惩措施和习惯做法被广大监狱人民警察所用。这些非法定性奖惩主要有:评罪犯为好学员、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优秀罪犯教员,技术能手、改造标兵、活动的积极分子等行政奖励;有停止接见、会餐、限制离监探亲、办学习班或送严管队予以严格管理等行政处罚,并且这些非法定的奖惩措施在全国监狱系统都有许多相似之处,存在着许多共同点,有些奖惩措施的名字也许不尽相同,但内容却都大同小异,这也反映了这些非法定性奖惩的发展趋势趋向一致,有些内部奖惩规定正逐渐被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所认可并作为刑事奖惩量刑的依据。这些奖惩措施对于科学奖惩规定的研究和制定积累了丰富的素材和依据,但如果不能被法律所认可,在法治的大环境下,监狱将不得不抛弃,但这不符合法制精神也不利于监狱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要促请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罪犯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协调规则》使监狱的行政奖励与审判机关的刑事奖励衔接的更加紧密,解决减刑比例限制问题,减刑办理次数问题和非法定性奖惩措施的认定问题,要及时把目前一些成熟的、成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法规。只有加强科学奖惩规定的研究和制定,才能确保我国的监管工作在新形势下能与时俱进,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

1、《警衔晋升培训教程》

2、《狱政管》

3、《管教工作法规制度汇编》

4、《监狱工作研究》

《浅谈罪犯奖惩机制的科学化》

5、《监狱研究》

《对监狱工作法制化的研究与思考》

1. 司法部部编

主编:王 泰 出版时间:2002年12月 145-146页

2.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主编:王晓东 出版时间:1998年6月 221页-237页

3. 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编

(2001年版)内部资料 出版时间:2002年7月

4. 主编:高国建

2003年第5期

5. 《监狱工作研究》编辑部 作者:郑玉刚 朱玉明 余红军 2003年10月

第32页 第34页

2003年6期

编辑出版:中国监狱学会编辑部 主编:王明迪 作者:高太强 朱平伟 徐新军

监理安全奖惩制度范文第2篇

天然气公司2006年度经营管理目标总则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全体员工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不断巩固和发展企业文明建设成果,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2006年度经营管理目标总则。 一、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 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按照县委“整合资源,打造环境,壮大产业,强化保障,加快发展”的工作思路,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创新为途径,以效益为中心,以安全稳定为保障,以优质服务为宗旨,全力推进企业三个文明建设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总的要求: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大力度,开足马力,充分发扬“团结拼搏,明礼诚信,优质高效,唯旗是夺”的企业精神,积极谋划新思路,探索新机制,落实新举措,以新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推动企业新发展。  二、企业总的目标任务 (一)、生产及效益目标: 1、实现总收入3600万元; 2、实现利税390万元; 3、完成天然气供气量 1500万M3; 4、年新发展天然气用户做到与县城总体发展同步;有计划的对老用户实施分户集中制改造;配合小区、旧城改造,对城区管网分段设置阀井以及管网移位和更换年久失修、腐蚀严重的管网设施。 (二)、消耗控制目标: 1、成本费用控制保持在去年的水平上,力争再有所下降; 2、天然气输损率在去年的基础上力争下降3%; 3、工程费用额≤3%; 4、安装材料损耗率<5%。 (三)、工作(生产)质量、进度指标: 1、材料、商(产)品使用合格率≥98%; 2、工程设计、安装质量验收合格率≥98%; 3、天然气用户使用违规违章行为稽查到位率≥98%; 4、天然气管网及其燃气安装、使用设施(备)维修及时率≥98%,返修率≤2%; 5、燃气表返检率≤5‰。 (四)、安全控制目标: 1、安装、检定使用主要设施(备)完好率≥98%; 2、安装主要设施(备)事故率≤0.5次/台•年; 3、安全值班车辆事故率≤0.5次/辆•年; 4、使用安全设备完好率100%; 5、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和意外停气事故的发生。 (五)、进一步优化员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全员整体素质。 1、健全完善有利于提高员工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激励措施和办法。对思想素质好的员工,可根据企业的需要优先选派到相关单位(部门)培训和学习;业务水平好的员工,企业可指定从事独立技术工种。 2、坚持做好内部技术岗位、技术人员的考评考核工作。企业在做好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晋升与年度考评工作的同时,可依据内部技术岗位的特点,对从事技术工作的员工进行考评分档定级,与工作实绩、经济利益挂钩。 3、继续普及、推广、应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努力推进学习型企业的组织与建设,加大岗位培训、岗位练兵的力度,鼓励员工函授、自学成才,不断提高全员的岗位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增强全体员工主动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六)、实施科学管理,全力推进企业管理规范化进程。 1、积极开发人力资源,推动人才合理流动,使人才配置更加科学化、合理化,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充分发挥现有员工的潜在能力。 2、不断强化企业管理创新,继续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聘制度,坚决执行末位淘汰机制,要把有本事、想干事、能干事、不出事的人选拔出来,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对那些不把心思用在工作上,而热衷于投机取巧,做表面文章的人,要坚决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予以惩戒。 3、要深化技术创新意识,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技术进步,跟踪技术发展潮流和趋势,不断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要坚持按照“科学规划、稳步推进,有利管理,精心实施”的原则,认真做好总表、户内分表、IC卡表用户实施室外分户集中制改造工作. 4、要按照自律和法律相结合,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各项制度。在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上坚持严格逗硬考核,促使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5、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务核算和会计监督,强化成本核算,不断完善公司财务控制体系,严格实行定额管理,实现资金管理“零不良”目标。

6、加强以质量为中心的生产现场管理,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程,严格工艺设计和业务操作,确保工程质量全面达标,并保证各种原始记录完善、整洁,内容真实。严格执行各项生产质量标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坚持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度。 7、坚持走规模和质量协调发展之路,以质量和效益为核心再造企业整个业务流程,最大限度地实现技术上的功能集成和管理上的职能集成,提高企业的运转效率,逐步实现企业整体运营在质量、效益、成本、服务和安全等方面的改善和提升。 8、坚持以“安全供气为重点,安全管理为基础,整改隐患为已任”的工作目标不动摇,落实安全监管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督和检查,坚决执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度,遏制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的使事故远离生产。 (七)、认真抓好三个文明建设,不断优化企业发展软环境。 1、不断加强员工思想道德教育,培育“四有”新人,逐步引导全体员工牢固树立为用户服务、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思想品德。 2、深入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不断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向深入,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3、加强“文明”建设,坚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开展对五好家庭、文明职工、文明科室(窗口)、先进工作者等文明细胞建设的评选表彰,不断促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整体水平的有效提高。 4、坚持以“用户为中心”,深入开展树行业新风,创“优质服务窗口”活动。不断补充完善服务的标准和内容,进一步转变经营作风,改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艺术,切实搞好行风建设。 5、恪守信誉至上宗旨,从严查处损害用户利益和向用户“吃、拿、卡、要”等行业不正之风。教育员工爱岗敬业,珍惜岗位,注重团结,塑造良好形象,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6、深入调查研究,区别不同情况,运用诚信手段,妥善处理涉及用户利益的各种矛盾,要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防止各种违法行为、邪教组织活动和社会丑恶现象发生,切实保障企业和用户的财产安全,营造安定团结的局面,全力打造“平安企业”,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成果。 三、权利和义务 1、各科室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2、公司下属各科室的经营、生产和管理必须维护企业利益和声誉。 3、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依法经营(生产),接受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4、各科室依据公司经营管理目标总则,结合本科室经营(生产)需要和实际,制定出各项可行的管理和考核制度、办法,报公司批准,并严格组织实施。 5、各科室要加强核算,降低成本和费用,做好节约挖潜、增收节支工作。 6、各科室负责人在自己管辖责任范围内,有权提出经营(生产)管理新方式和推广新技术的建议和意见;有权建议对工作不负责、劳动态度差、技术业务水平低等不符合使用条件的临时工、合同工予以依法辞退;对违规违纪正式员工有权在科室内变更岗位;有权决定效益工资的分配方案。 7、各科室有做好企业内部环境保护、绿化美化、卫生管理和治安保卫工作的义务。 四、考核 (一)、考核层次: 公司实行二级考核,即:公司对科室,科室对个人。并实行分级负责,一级考核一级。 (二)、考核办法: 1、各科室依据公司年初制定的《总则》内容进行考核,按月计发效益工资,年终结算。 2、各科室依据岗位职责和《总则》考核内容,按月按时提交完成目标任务自查表,由经营集团根据掌握的全公司情况和科室提供的自查情况对科室进行综合考核。对未按时提交自查表和应提供考核依据而未提供的科室,将视为未完成任务(或放弃),不纳入考核,不计发当月效益工资;对提供数据、资料不真实的,不纳入月、季考核,同时在下次兑现中加倍扣除超领部分。 3、加班工资纳入科室年度费用综合考核;但公司统一安排的值班和突发性工作加班不列入考核。同时,加班必须由分管经理签署意见经理审批同意后,计发加班工资。 4、月、季、年考核兑现,一律按本《总则》的考核内容及其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三)考核内容: 1、各科室按职责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分别得当月、季效益工资的70%;剩余30%作为风险金,全年或半年兑现一次;对全年超额完成或未完成目标任务,公司奖(惩)风险金的0-200%。对月、季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科室,可在效益工资基础上增发5-20%;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科室,按完成任务的比例扣减,效益工资已发的,在下次考核中扣除。 2、按职能科室分工的目标任务和指标考核 (1)、办公室 ①、公司员工未出现盗窃、、嫖娼、卖淫、吸(贩)毒、贪污、计划外生育、邪教组织活动等,未被公安机关或其它执法机关直接处理的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200-400元;若发生,科内及责任科室人均惩100-200元,当事人惩执法机关处罚额的100-200%;未出现处理(或处罚)公司奖10000元,科内奖公司兑现额的5-10%。 (以公安、执法机关执行为考核依据) ②、公司爱国卫生、普法依法治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等精神文明建设检查验收合格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200-400元;若不合格,科内及责任科室人均惩100-200元;省级卫生先进单位、市级最佳文明单位、市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范单位保持验收合格公司每项奖5000元,科内奖公司兑现总额的10-20%。公司精神文明建设每升级、上档、达标一项,全公司奖20000元,科内奖公司兑现总额的5-10%。 (以上级相关部门考评为考核依据) ③、对重要文件、资料、图纸(片)、报表(册)、数据等软件资料建立、收集、整理、归档、抄(报)送及时无误,重要会议、电话、通知转达及时准确,参谋助手、综合协调、检查督促、后勤保障、服务保密等工作完成无差错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200-400元;若未完成,科内人均惩100-200元。 (以检查结论和上级部门反馈意见为考核依据) ④、办公用品(具)管理规范,无丢失、浪费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200-400元;若未完成,科内人均惩100-200元;所在科室(或员工)保管、使用者,赔偿损失总额的10-100%。 (以公司帐本和清理检查结果为考核依据) ⑤、车辆管理达标、无责任事故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150-300元;若未达标或发生事故,科内人均惩100-200元;车辆事故,除按交通规定处理外,惩当事人按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金额的10-100%。 (以交通部门确认为考核依据) ⑥、门岗安全无事故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150-300元;若公司办公区域(院内住户)出现安全事故,科内及责任科室(住户)人均惩100-200元;同时,按事故损失额10-100%进行赔偿(院内住户除外)。 (以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为考核依据) 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150-300元;若未完成任务,科内人均惩100-200元。 (以任务完成情况为考核依据) (2)、财务科 ①、完成公司销售收入、利税计划数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200-400元;若下降,科内人均惩100-200元;同时,与任务比,公司按上升5%的绝对数进行奖励,科内奖公司兑现额的2-5%。 (以财务报表为考核依据) ②、公司成本费用控制在计划内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200-400元;若超支,科内人均惩100-200元;同时,与任务比,公司以节约额的10%奖励,科内奖公司兑现额的5-10%。 (以财务报表为考核依据) ③、发票、票据管理规范、无遗失(损坏)和差错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200-400元;若未完成,科内人均惩100-200元;并追究相关科室和人员责任。 (以相关部门和公司清理、检查为考核依据) ④、资金管理规范,现金催收、存行、汇(兑)及时无差错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200-400元;若未完成,科内人均惩100-200元;同时,现金丢失、差错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以银行对帐单和公司财务现金日记帐为考核依据) ⑤、无违反财会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150-300元;若发生,科内人均惩100-200元。 (以上级部门检查验收结论为考核依据) ⑥、帐本建立规范、无误,帐簿记录完整、清楚,帐款、帐帐相符,数据、报表报送及时准确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150-300元;若未完成,科内人均惩100-200元。 (以上级部门反馈意见和检查结论为考核依据) 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150-300元;若未完成任务,科内人均惩100-200元。 (以任务完成情况为考核依据) (3)、安全稽查科 ①、公司全年无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200-400元;同时,公司奖10000元,科内奖公司兑现额的5-10%;若发生,科内及责任科室人均惩100-200元,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级部门确认为考核依据) ②、安全知识宣传、培训达到任务数;公司的安全消防设施例行检查,内部安全管理规范,软、硬件资料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运作有序,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安全检查考核合格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200-400元。若未完成,科内人均惩100-200元。 (以软件资料记录和上级部门检查结论为考核依据) ③、完成工程质量验收达标、督促收费抄表人员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工作,规范行业行为,纠正处理及时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200-400元;未完成(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科内人均惩100-200元。 (以质量验收达标率和相关检查记录为考核依据) ④、对营业用户和居民用户违规使用、耗用燃气未及时交费等行为,质量服务跟踪、安全稽查1-2次/季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200-400元;若未完成(或到位),科内人均惩100-200元;同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预算损失额10-30%赔偿。 (以安全规范用气检查表用户签字和抄表到位为考核依据) ⑤、天然气用户违规违章用气行为稽查率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和对用户违规违章使用天然气行为,查处、教育、纠正、督促整改及时,处理意见原始记录完整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150-300元;若未完成,科内人均惩100-200元;同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事故的,按预算损失额10-20%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创收节支(总额再减去规定应收成本、费用后计算),公司按创收额的25%计提,科内奖提取额的40-50%。 (以违规违章处理意见书和财务科数据为考核依据) ⑥、公司员工未出现借工作之便故意刁难用户或向用户吃、拿、卡、要或损公肥私等有损企业形象的行为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150-300元;若发生,科内及责任科室人均惩100-200元,当事人按发生额的20倍进行惩处。 (以群众或用户反馈和公司了解查实为考核依据) 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150-300元;若未完成任务,科内人均惩100-200元。 (以任务完成情况为考核依据) (4)、规划科 ①、完成新发展用户和集中制改造规划任务数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200-400元;若下降,科内人均惩100-200元;同时,比任务数每上升1户,奖科内8-20元。 (以实际缴费开户数为考核依据) ②、完成整改、搬迁、管道敷设规划任务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200-400元;若未完成,科内人均惩100-200元。 (以实际安装数量为考核依据) ③、规划设计合理、定位准确规范、材料费用预(结)算详细准确、及时,规划准确率≥95%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200-400元;若未完成,科内人均惩100-200元;同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预算损失额50-100%赔偿。 (以联合验收情况和财务提供数据为考核依据)

监理安全奖惩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 安全监理 控制措施

一、明确安全监理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2)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3)督促承包方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组织好分项分部工程安全技术交底。(4)检查承包方各项安全措施到位情况和关键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5)指令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订立安全协议。(6)检查承包方的其他各项安全工作,如防火、防洪,冬防寒夏防暑及卫生防疫等。(7)监理部选派得力的工程师,从事安全监理工作,并监理岗位责任。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要点

工程项目开工后,在全面审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时,要着重审查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各项制度的落实,责任到人,安全设备到位。受业主委托,安全监理工程师代表业主全权处理施工中的违章操作现象,同时也有义务协助承包商完善各种管理制度。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方法有:

(1)审查各类有关施工安全的文件,审查进场作业的各单位资质及他们对各工序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保证体系、人员配备。

(2)审查在本工程拟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审查承包商在工序交接检的安全报告。

(4)跟踪检查,签办安全技术证书;对每道工序的安全事宜予以确认。

(5)在施工中,如遇下列情况,负责安全的监理工程师,可下达暂时停工的指令,安全监理工程师在下达暂时停工的指令后,及时上报总监办,请总监代表复核后,补发书面停工令或撤销。第一,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检验指出,未见改进或者改进措施不合格;第二,已发生事故未处理而继续施工者;第三,安全措施未经检查,或无措施擅自施工者;第四,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盲目施工者;第五,擅自变更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材料构件者;第六,未经资质审查进场的分包分院,擅自施工者。

(6)最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主要有:

第一,脚手架。脚手架是高空作业中必不可少的设施,脚手搭设不牢,不稳以及使用不当,都容易出现事故,因此脚手架是安全监理的重点之一。

第二,高空作业。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高空作业往往是在所难免的,而高空作业防护不当,往往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安全监理工作中,特别注意此环节中的临边作业,洞口作业以及悬空操作。

第三,施工机械及施工用电。施工机械及施工用电所引起的事故,也是近年来安全事故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此要督促施工单位经常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对于其他一些中小型机械等,也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落实防火责任制,设立消防组织人员,消防器材准备充分,不得挪用,制定明火使用审批制度,焊接作业要有人负责防护防火灾事故。

三、安全控制具体措施

1.技术措施

(1)审核施工现场项目部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措施的可行性;重点对坑开挖和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高空作业、交叉作业、塔式起重机、人货电梯、临时用电等工程或部位进行审查;

(3)监理安全文明检查制度和安全会议制度,项目安全生产组建每周召开各方参加的项目安全例会;对本周的安全检查情况予以审查,并核查已出现的安全问题是否已经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同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安全;

(4)通过合理定制,进行牧师检查的辅助措施做好安全文明,环境保护。

2.组织措施

(1)健全监理组织,完善职责分工及有关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

(2)监理部设定安全文明生产安全文明责任人,常抓不懈;

(3)编制本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详细的工作细则;

(4)大张旗鼓的宣传、树立文明安全生产的意识。

3.经济措施

(1)制定安全公约,明确要求、责任,明确奖惩规定。开工前监理组织业主、施工各方召开会议,制定本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规定,提出具体的文明工地的要求,要求应具体,切合实际,并制定具体的奖惩条款,对违反安全作业规定的行为的奖惩应具有具体的奖惩数额;

(2)组织联合检查组,定期对工地检查,有违规者严格执行奖惩。

4.合同措施

(1)协助业主签订好施工合同,对合同中设计施工安全的条款,应严禁,不出现对业主不利的条款;

(2)做好工程安全记录,保存好各种安全管理文件;

监理安全奖惩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履行职责及其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奖惩、管理的活动。为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其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开展效能监察的目的是促使监察对象尽职尽责,勤政廉政,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企业发展。

第三条开展效能监察要坚持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管理相结合,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基层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效能监察的立项审批,效能监察建议的审批,决定整改措施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效能监察的标准

第五条合法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合约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执行和完成计划、任务、预算、合同等预定的目标。

第七条合理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从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实际出发,进行科学管理,并取得预期效果。

第八条效能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完成计划规定的产品品种、数量、质量和成本、盈亏、安全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九条岗位职责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是否正确行使工作权限等。

第十条程序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能否遵守议事规则,严格工作程序,是否违反工作程序。

第三章效能监察的内容

第十一条对企业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行使职权,能否尽职尽责,做好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坚持优质低耗,有效使用人力、物力、财力。

第十三条对销售及煤质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依法经营,是否执行集团公司煤炭集中销售和煤质管理规定;经营思想和服务作风是否端正;经营目标是否实现。

第十四条对物资采购、出售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政策法规,是否遵守集团公司关于物资设备采购、废旧物资处理等相关的制度和规定,是否违反相关的程序,是否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思想。

第十五条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国家财政法规、财经纪律和集团公司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是否认真执行各项成本和费用标准。

第十六条对建设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出租出售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规定审批项目和合理选择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和工期要求,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是否认真进行合同管理和造价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定额标准审定工程量和工程费用;是否预见和认真协调好工程建设中的矛盾;是否认真进行竣工验收或审计;是否对房地产的出租出售进行招标或竞价。

第十七条对医药及设备耗材的采购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督对象是否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政策法律,是否遵守集团公司关于医药及设备耗材招标的规定,在招标采购、运输、质检、保管、服务、签定及履行合同等经营活动中,是否认真把关。

第四章效能监察的程序

第十八条效能监察的一般工作程序为:

(一)调查摸底,选题立项。选题一般由监察部门负责,也可由基层单位或职能部门自报项目,监察部门汇总审核,提出立项意见,填写立项表。集团公司立项监察的问题,报总经理审批;基层单位立项监察的问题,报本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审批,并报集团公司监察局备案。监察局设立效能监察台帐和档案,并不定期

检查,年终考核评比后装订归档。各单位每年二月底前将立项情况上报集团公司监察局,特殊情况可随时立项。

(二)查清问题,分清责任。确定立项后,监察部门应向被监察单位和有关人员提出应汇报的问题,应提供的资料以及应配合事项和具体要求。同时,监察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调查人员,制定调查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实施效能监察的人员要深入现场,运用实际调查、资料分析、目标考核、效益审计、因果分析等方法全面了解情况,核准事实,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与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交换意见。

(三)提出建议,改进管理。调查终结后,监察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单位一起共同研究,提出改进企业管理和对有关人员的奖惩意见,形成《效能监察意见书》,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送有关单位执行。监察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如有不同意见,可按规定程序向监部门提出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原监察建议的执行。经复议仍维持原意见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监察部门负责对监察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整理资料,立卷建档。监察终结后,监察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逐项立卷存档。卷内材料包括:1、《效能监察立项表》;2、效能监察方案;3、《效能监察终结报告》;4、《效能监察建议书》及执行情况回复;5、对有关人员的奖惩意见;6、效能监察过程中收集的各种材料及有关会议记录。

第五章效能监察的评估

第十九条效能监察的评估内容:

(一)立项准确。能够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关键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选题立项。

(二)领导重视。单位党政领导重视支持效能监察工作,及时研究分析对策,认真解决效能监察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效能监察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安排整改。

(三)监察得力。能够发挥监察部门的协调作用,监督检查方法得当,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建议可行。

(四)效果明显。能够发挥效能监察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奖惩兑现。能够对发现的勤政廉政典型或效能监察中取得突出成效的工作人员予以奖励;对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工作失职。管理失当的有关人员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效能监察的评估采取百分制考核的办法进行(评估细则附后)。

第二十一条效能监察的评估等级分为优秀、优良、一般三种,经百分制考核,90 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 分(含)至90 分的为优良,80 分以下的为一般。

第二十二条效能监察评估由集团公司监察局组织进行,每年评估一次。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效能监察奖惩由监察部门负责提出奖惩建议或根据领导授权直接奖惩。集团公司监察局对效能监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表彰。效能监察的奖惩情况应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一项依据。

第二十四条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可以进行年度评比奖励或按项目一次性奖励,有关经费,由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和效能监察取得的经济成果提出意见,报行政办公会研究审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建议或直接予以奖励:

1、工作勤奋,管理有方,为企业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2、忠实履行职责,对挽回经济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维护企业利益有突出贡献的;

3、开展效能监察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效能监察经验成果在省部级单位采用或推广的;

4、在效能监察中主动挖掘案源,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有显著成绩的;

5、在效能监察中解决关键问题,对改进企业管理,增加经济效益有突出贡献的;

6、主动举报或反映线索,对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挽回经济损失有贡献的;

7、其他需要奖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阻挠、干扰监察部门正常履行职责的;

2、打击报复监察干部或包庇袒护被监察对象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效能监察建议的;

4、其他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

在效能监察中,发现对有关人员需要同时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将材料移送同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

第七章监察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六条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的职责:

1、负责选题立项,或提出立项建议;

2、负责制订效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与效能监察的实施;

4、负责查处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5、负责总结、推广监察对象的典型实践和管理经验。

第二十七条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的权限:

1、有权要求被监察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合同、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2、有权责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停止涉嫌损害国家、企业、职工

合法利益的行为;

3、有权建议暂停涉嫌违纪人员的工作或职务;

4、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5、有权向监察对象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的建议或作出相应决定。

第八章监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监察对象有以下权利:

一、对批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批评或处罚的监察部门或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直至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察文书次日起30 日内向发出文书的监察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监察文书的效力;

三、对监察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监察决定的监察部门或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察决定的执行;

四、有权要求与监察对象或监察内容有利害关系的效能监察承办人员回避;

五、检举、控告效能监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事实与行为。

第二十九条监察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主动配合效能监察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不得包庇违法违纪行为;

二、积极采纳监察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认真执行监察部门作出的监察决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所述“较大经济损失”为1 万元至10 万元;“重大经济损失”为10 万元至50 万元;“巨大经济损失”为50万元以上。

第三十一条不可预见是指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事件。

第三十二条对本细则中的行为性错误、未规定错误处分起点的结果性错误,不依照或参照违纪数额。

监理安全奖惩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关键环节

据权威数据统计,我国因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每年经济损失超过了10亿元。安全生产事故的频繁出现,严重影响了非煤矿山企业的深入的发展,这对我国矿业资源的开发也起到了消极的作用,因此必须采取一切有力措施,拒绝安全生产故障的出现。

1 设计管理环节

非煤矿山采选工程、公共辅助设施的设计社是保证非煤矿山能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性环节。做好上述设计工作,工作人员才能够以此为依据进行选址,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论证工作。非煤矿山的设计工作是否达到优良的程度,直接关系到采矿工程是否达到了科学合理的状态。如果能够切实保证设计方案优良,则就能够从根本上杜绝非煤矿工程出现安全问题,从这一点就可以知道,设计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起着引领的作用。设计环节,设计者需要做好如下工作:

1.1 测绘与安全预评价

非煤矿山基础建设项目是否合理,与地形测绘是否准确直接相关,为此,设计者必须要掌握地形的精准坐标,预先收集各种测绘材料,以此保证矿山设计顺利进行。设计期间,设计单位就需要对非煤矿山工程做好安全预评价工作,这既是国家法律的要求,同时也是采矿企业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举措。非煤矿山企业原本就是属于高危行业,矿山开发期间,各种各样危险因素都会对矿山开采产生干扰,对其开采矿预先作出安全评价,利于开采人员预先了解各种文献因素,就可以预先制定安全防护对策,这对矿山工程的科学合理是一种重要保障。安全预评价机构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既要有多年的从业经验,又要有能力承担相应的后果。

1.2 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而且业绩突出

设计单位只有拥有设计资质,才能够从事非煤矿山的设计工作,这一点非煤矿山企业绝对不能退让,定要严防“资质借用”情况的出现。资质达到法定要求之后,非煤矿山企业需要选择高等资质、声誉优良的设计单位,尤其是一些重要、重要的非煤矿山工程更需要选择资质相符合的设计单位。企业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选择设计单位,主要把好设计单位关,才能够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合理。

1.3 做好安全设施设计工作,并且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我国相关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对于非煤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必须进行审核。此项审核工作也是有效避免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安全设施设计审核,能够有效的避免企业一切以利益为重,以矿石为重,从而忽视了设计方案本身的科学合理性。

2 施工队伍管理环节

2.1 把握好施工资质准人

施工队伍的资质等级是在审查其专业技术人员的质量、数量及历史业绩的基础上核定的,矿山施工总承包资质按不同等级规定了所能从事的工程范围,在工程外包中一定要保证施工队伍符合相应资质要求。对重大、重要工程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实行招投标准人,从源头上把握施工队伍的合法、合格。

2.2 签署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根据《安全生产法》要求,在同一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作业单位的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业主方要肩负起统一协调管理责任。通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义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做好事故预防。同时,业主方可依据协议,对重大的安全生产活动、事故应急救援进行有效的统一协调管理,从而避免和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

2.3 对施工队伍进行有效质量监督

对施工队伍虽然实行了资质准入制度,但如果对其后续施工不进行监督管理,可能会出现人员配备不到位、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及施工组织混乱的现象,极有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所以对施工队伍的后续监督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工作,一是必须按招投标时的承诺及施工合同要求,监督施工方将所需人员特别是技术骨干及机械设备配备到位,以保证施工力量和技术质量;二是对重大、重要工程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以保证工程质量,防范工程安全隐患。

2.4 严格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工程竣工验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按不同的要求(标准)按阶段逐层次验收,验收中施工方和监理方必有不同阶段的完善的竣工报告和监理报告,要将施工质量造成的安全隐患消灭在工程竣工以前。验收中对一些重要的矿山建设工程及安全设施,比如:井简、开拓平巷、斜井、及露天矿山的边坡角、平台、台阶高度、进出沟等的位置要对照施工图,利用精密测绘测量仪器进行检测、校核,力求保证施工图与设计一致,至少应保证在相应测量标准(规范)允许的范围之内,并提供相应的测绘数据报告。

3 完善“一岗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1 理顺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

我国关于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已表达得非常清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各岗位负责人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应切实履行所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做到“一岗双责”。

3.2 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根据“一岗双责”的层级安全责任体系,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将整个矿山的安全目标分解到每个领导、每个层次的负责人、直至每个员工,将各自责任以责任书的形式签字认可,让每一个员工都清楚自己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所在。

3.3 安全生产中的好坏及时给予奖惩

矿山企业应根据自己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制定出目标责任制履行的奖惩办法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安全奖惩办法,并且奖惩要有一定的力度,让获奖的员工更有工作激情,让受罚的员工感到“心疼”。依据《奖惩办法》,对安全生产中的好、坏给予公开、公平、公证的及时奖惩,对每年的目标责任制进行认真考核,并兑现奖惩,从而提高各级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知非煤矿山开采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处理不当,都会导致安全问题的发生,为此,有关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把好设计关、做好施工队伍的管理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等。

参考文献

[1]王涛.沁阳市专项整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J].资源导刊,2011(1).

[2]赫志明.浅谈非煤矿山安全管理[J].今日科苑,2008(6).

[3]勾红英,罗智文,袁东.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报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内江科技,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