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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直接投资的优点

吸收直接投资的优点

吸收直接投资的优点范文第1篇

一、投资发展周期论

邓宁在其投资发展周期论中指出,一国的净对外直接投资地位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密切的相关关系。其中,净对外直接投资地位由净对外直接投资额(对外直接投资与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差额)表示;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由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人均GNP)来衡量。因此,IDP理论的具体内容就是:随着一国经济的发展及人均GNP水平的提高,该国的净对外直接投资呈现出周期性规律,即净对外直接投资经历四个发展阶段(之后邓宁又提出了第五个发展阶段)。

投资发展周期论提出的五个发展阶段内容如下:第一阶段,较少吸收外资,没有对外直接投资,净对外直接投资额等于零或者接近于零的负数;第二阶段,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但是对外直接投资额较小,净对外直接投资额表现为绝对值不断扩大的负数;第三阶段,由于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在减少,或由于对外直接投资的速度快于吸收外资的速度,净对外直接投资额表现为绝对值不断减小的负数;第四阶段,对外直接投资比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增长更快,净对外直接投资额为正值,且呈增长趋势;第五阶段,净对外直接投资额虽然为正,但是呈现减少趋势。

投资发展周期论给发展中国家以启示:一个处于较落后经济水平的国家,虽然在投资发展的第一阶段资金和技术都十分短缺,既无资金流入也无资金流出,但是经过大量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并加以利用和消化后,就可以进入以吸收外国直接投资为主的第二阶段,随后在资金、技术积累到一定程度后便可以进入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并重的第三阶段。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兴起就是极好的证明,它们由投资发展第二阶段进入第三阶段大概需要20―30年的时间。

二、中国投资发展周期的实证分析

中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由最初的严格限制外资进入到积极吸引外资,再到鼓励企业“走出去”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无论是吸收外国直接投资还是对外直接投资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那么中国的投资发展是否能够用投资发展周期理论来衡量和预测,即目前中国处于投资发展周期的第几阶段,以及今后其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趋势如何?进一步讲,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其投资发展是否会像周边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那样,经过投资发展周期的第一阶段,再由第二阶段进入第三阶段,以及需要多长时间,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中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趋势分析

根据表1中第2行数据可以看出,中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大致以1992年为转折点。1982―1991年期间,在政府的支持下,如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和《关于鼓励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投资的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由起步阶段过渡到缓慢发展阶段,虽然吸收外资规模整体上较小,但是呈现出缓慢上涨趋势。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中国进一步完善了引进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法规,并给予政策的大力支持,如1995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实施细则》及其相关法律文件。自此中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呈现出快速上涨趋势,由1992年的112亿美元增加到1998年的455亿美元。虽然1999年和2000年吸收外国直接投资额有所下降,但是2001年又回升至469亿。2002年又进一步增至527亿美元。又据商务部统计,2003年1-10月份,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2696家,比去年同期增长 17.99%;合同外资金额886.83亿美元,同比增长33.75%;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35.56亿美元,同比增长5.81%。可以预测,中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将继续保持增长态势。

(二)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趋势分析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可以说经历了一个从限制到鼓励,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改革开放初期,政府严格监管和限制企业的海外投资,投资主体主要是大型的贸易集团,如中石化、中粮和中信。之后,政府对企业海外投资的限制有所放松,如1985年颁布了《关于在国外开设非贸易性合资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扩大了投资主体的范围,同时下放了部分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批权,简化了部分审批手续。在此情况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迅猛发展。1987年FDI流出额达到了第一个峰值,为4.10亿美元。但是,鉴于中国企业有盲目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倾向,政府又加强了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审批,在一定程度上使对外直接投资额有所回落。1988、1989和1990年三年的FDI流出额分别为0.75、2.36和1.07亿美元。

然而,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十分活跃,它已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且随着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的发展,各种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而对外直接投资可以绕开贸易壁垒,是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的有效途径。为此,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了“走出去”的开放战略,指出“既要对外开放我们的市场,同时也要开拓国外市场。”而后在十六大报告中又进一步指出:“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拓宽发展空间,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自此,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又有所增长,且增长态势明显。1999年对外直接投资额由1998年的2.59亿美元增至5.91亿美元,增幅达128%,2000年数值为5.51亿美元。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在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急剧下降的2001和2002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出现了新高,数额分别达7.08和9.83亿美元。另据商务部统计,2003年1-10月,经批准和备案设立的境外非金融类中资企业400家,中方协议投资额16.59亿美元,同比增长49%和79%。可以预测,在全球经济逐渐复苏的国际环境下和中国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定将迅速增长。

(三)中国净对外直接投资趋势分析

在中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之后,中国的净对外直接投资也显示出一定的变化规律。1983―1991年期间,由于中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规模都较小,所以净对外直接投资自然也很小,净对外直接投资额在负50亿美元以内,且变化幅度较小;而1992年以后,在中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迅速增长的情况下,中国净对外直接投资额的变化幅度较大,由1992年的负110亿美元变化至1998年的负452亿美元,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1999年虽然有所上升,但是2000、2001和2002年又迅速回落,整体上表现为绝对值逐渐增大的负值。

三、结论

通过以上对中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和净对外直接投资的趋势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的投资发展遵循邓宁的投资发展周期理论:1983―1991年经历了投资发展周期的第一阶段,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规模都很小;1992―2002年处于投资发展周期的第二阶段,吸收外国直接投资规模较大,对外直接投资也有了一定规模,净对外直接投资额表现为绝对值不断扩大的负数(在图上呈现出下降趋势)。

吸收直接投资的优点范文第2篇

[关键词]FDI;税收优惠政策;成本收益分析;政策影响力

一、引言

外国直接投资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了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它对投资国以及东道国以及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通过对103个国家的研究发现,20世纪90年代这些国家中只有4个国家没有对FDI提供任何优惠。1991至2000年期间,世界各国共有1185项FDI政策改革,其中1121项是朝着有利于吸引FDI的方向改进。可见,世界各国对FDI的重视是日益加深的。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截至2005年6月底,全国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530153个,合同外资118271.99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59061.64亿美元。2002年,中国引资总额更是超过了美国,成为世界上吸收外资最多的国家。取得这样的成果是和我国吸引FDI的大量相关优惠政策是分不开的。一般而言,吸引FDI的优惠政策包括财政优惠、金融优惠和其他优惠工具。在这三种优惠政策中,财政优惠中的税收优惠应用最为广泛,这也是上世纪80年代以后爆发一轮轮全球减税浪潮的重要原因。但有些问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首先,就是与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的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分析问题;其次,我们应该深入的分析一下税收优惠政策在FDI的选址过程中究竟对最后的决策产生多大的影响,也就是他对决策的影响权重究竟有多大。这也正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应该说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经济效应的研究早已开始。国外的有鲁特和艾哈迈德(Root&Ahmed,1978)、德弗罗和弗里曼(Devereux&Freeman,1998)、杰克。明茨和托马斯。齐奥普洛斯(JackM.Mintz&ThomasTsiopoulos,1992)、格罗普和科斯蒂尔(Gropp&Kostial,2000)、Blomstrom&AriKokko(2003)等等,它们从不同角度分析了税收因素在外资投资决策中的影响力度大小及其经济效应。从国内来看,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期间和2001年入世前后,有关FDI的国民待遇和税收优惠问题就曾经受到学界的关注。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我国宏观经济环境和微观市场基础的发展和完善,2004年我国开始了第二轮税制改革,这其中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问题成为这次改革的重点,关于FDI的税收优惠政策效应的探讨再次成为了学界的焦点。

二、FDI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论依据及工具选择

对于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最具有说服力的解释是“幼稚工业说”,其基本要义与国际贸易理论中支持保护措施的幼稚工业说是完全相同的即:在一国某一产业发展的初期,由于生产规模小,技术也不十分成熟,生产的成本较高,该国在这一产业不具有比较优势。如果能够引入外国资本,并以此带动技术和管理技能的引进以及随着东道国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那么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产量的增加,技术的成熟与进步,东道国该行业生产的平均成本将下降,从而使东道国获得在这一产业的比较优势。可是,由于存在着市场缺陷或失效的现象,完全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是难以实现这一目标的。比如,由于市场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可能因无法判断企业某一投资项目是否能够盈利而对投资于该项目望而却步,于是出现投资不足。所以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介入以弥补市场调控的缺陷,使投资能够反映某一项目在长期内降低成本的潜力。

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许多国家采取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相互配合,避免了政策目标的模糊性和调节对象的单一性,其具体做法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直接优惠方式,通常表现为免税期和低税率;二是间接优惠方式,通常表现为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和亏损结转。直接优惠方式和间接优惠方式的运行结果是不一样的。直接优惠方式的特点是对税收直接免除,这不但造成税收收入的流失,而且容易造成钻政策空子逃避税收。间接优惠方式的特点是对税收的间接减免,这种形式是允许企业在合乎规定的年限内,分期缴纳或延迟缴纳税款,其税收没有放弃,有利于体现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因此,不少学者认为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优惠方式要比减免税更为有效。发达国家一般较少或很谨慎地使用直接优惠方式,主要以间接优惠为主。即使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逐渐由以直接减免税为主转向以间接优惠引导为主。

三、FDI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效应分析

(一)FDI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

税收优惠政策最直接的成本就在于税收优惠直接减少了一国的税收收入。而且在当前税收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各个国家甚至在某个国家范围内的不同地区会出现以争夺FDI为目的的税收优惠竞争,从而导致过度“慷慨”的税收优惠,这不仅造成大量财政收入的减少,而且将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扭曲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除此之外,针对FDI的税收优惠政策还会诱发资本外逃、政策性寻租、转移利润和逃避税等行为,这些非直接的、隐性的成本也是我们不容忽视的,甚至他们会占到优惠政策总成本的很大比重。资本外逃形成假外资,也就是国内资金为了获取外资所拥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各种途径在境外绕一圈之后以FDI的形式回到国内。从2000年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上看,我国贸易顺差241亿美元,FDI约为400亿,但外汇储备比1999年增加了93亿,差额高达550亿美元,这么大的误差很难完全计入“误差与遗漏”项下。所谓政策性寻租是指,因为很多的优惠政策都是有一定的裁量空间的,甚至于某些部门和地方有较大的政策决定权,这就给寻租行为留下了巨大的空间。从而在引进等量FDI的情况下,大量的腐败官员和利益集团又从中分一杯羹,而国家利益则受到侵害。跨国企业大量的转移利润的行为以及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等各种其他逃避税行为,造成大量资金的流失。世界银行中国代表处估计,1995年我国对外资实行税收优惠而让渡的税收利益达到了660亿人民币。有关专家估计,外资企业利用关联交易在我国每年避税300亿以上。应该说很多FDI之所以进行投资,其看中的往往不单纯是直接的税收优惠,而是与这些优惠政策相关的潜在的利益优惠,所以后三种成本虽然难以精确计算,但我们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

税收优惠政策最直接的收益即是吸引来大量的FDI,而FDI进一步对引资国产生各种积极的影响,概括起来这些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本形成效应。FDI的引进,尤其是与之相伴的实物资源的流入,以及由此引致的母国相关企业的追加或辅助投资,有效缓解了我国隐性的投资不足。(2)技术进步效应。FDI的增长促进了中国工业技术的进步,其“示范”效应及其于与前向和后向企业的交易互动关系促进了先进技术、技能和管理经验在国内的扩散。(3)结构调整效应。FDI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升级,提升了产品的出口竞争力水平,通过打破引资国产品出口的路径依赖,推动其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4)外贸拉动效应。FDI带来了贸易替代效应、贸易创造效应、贸易补充效应和市场扩张效应,有利于引资国接近国际市场,增加出口,优化出口结构。(5)就业拉动效应。FDI通过在国内大量创办新企业和产业关联效应,直接或间接地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同时,其对国内员工的职业培训和企业员工的“干中学”效应,有效推动了引资国国内劳动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水平、创新研发能力的提升。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FDI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本收益大量体现为间接效应,相关的精确的数据很难取得,所以这就给本应该量化的成本收益分析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但这样的分析同样有它的现实意义,它让我们更加理智、客观地看待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

(二)税收优惠政策对FDI投资目的地选择的影响力分析

1.影响FDI投资区位选择的一般因素分析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NationConferenceonTradeandDevelopment,简称UNCTAD)设计了一套决定国际直接投资的区位因素。UNCTAD按照动因的不同将FDI分为了四大类,他们投资区位选择过程中所考虑的因素是不同的。市场开发型的FDI重点考虑东道国的市场规模、市场增长率、关税、国民待遇、运输成本等因素;资源开发型的FDI重点考虑原材料可获得性和成本、劳动力成本、技能等因素;战略资产增加型的FDI重点考虑技术或战略资产、当地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等因素;追求效率型的FDI重点考虑规模经济、投入品成本、基础设施、运输成本、供应商及分销商的集聚水平等因素。应该说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复杂的因素体系,税收因素只是FDI投资决策考虑的众多因素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而且,吸引FDI的优惠政策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而言,吸引FDI的优惠政策包括财政优惠、金融优惠和其他优惠工具。财政优惠主要包括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亏损结转下期、免税期、投资补助、投资额纳税抵免、对国外红利、利息派发的税额减免、对长期投资收益优惠待遇、对合格支出的增税减免、零关税或低关税、基于就业的减免、对价值增值的税额抵免、对外国硬通货所得的税额抵免和税额减免等。金融优惠主要包括补助金、补贴贷款、政府参股、优惠费率、政府保险或贷款承诺等;其他优惠包括基础设施补贴、服务补贴、市场优先、外汇优惠待遇等。

2.FDI税收优惠政策影响力分析

国外的相关分析可以说是由来已久了。鲁特和艾哈迈德(Root&Ahmed,1978)利用41个发展中国家1966~1970年的数据进行计量,分析他们依据年度人均FDI的流入量,把这些国家分为没有吸引力的、具有适度吸引力的和具有高度吸引力的三类国家。44个变量被选择当做潜在重要的影响因子,以鉴别这三类国家组。在6个与政策相关的影响因子中三个与税收水平相关,其中公司税率被证明是鉴别三类国家组的有效影响因子。然而,税收激励法规和税收宽免没有被证实是有效的影响因子。德弗罗和弗里曼(Devereux&Freeman,1995)发现税收对资本是选择在国内投资还是国外投资的决策的影响并不显著,但是税收却影响了FDI的区位选择。杰克。明茨和托马斯。齐奥普洛斯(JackM.Mintz&ThomasTsiopoulos,1992)在对中欧和东欧的转型经济国家外国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研究后发现,税收优惠并不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有效方法。通过对有关数据的分析,他们发现,大多数情况下税收优惠在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中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只有两种例外情况,那就是极端高的税收水平以及所谓的自由资本。除此以外,不同国家间微小的利润税差异不可能对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格罗普和科斯蒂尔(Gropp&Kostial,2000)的研究方法力求在减少非税因素干扰的基础上,分析税收对FDI流动的影响。这一研究运用了OECD国家1988~1997年的数据,建立了FDI流动和法定税率以及其他宏观经济变量之间的方程式,进行回归分析,考察税率变化对FDI流动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税率变化对FDI流动有着显著影。Blomstrom和AriKokko(2003)指出跨国公司主要是被东道国强大的经济基础所吸引,其中最重要的是市场规模和实际收入水平,其次还包括东道国的技能水平、基础设施有利于高效专业化生产的其他资源的可用性,贸易政策、政治和宏观经济稳定也是重要的决定因素。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基础条件相差不多时,税收优惠这一直接的优惠手段的作用会比较明显,如果一个国家单纯的运用税收优惠手段而不重视其他条件的培育,那么税收优惠对FDI的影响是很小的,至少它的吸引力不会太长久。

国内的学者在这一领域的著述也是很多。高培勇(1997)认为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以优惠促开放”的政策极大的推动了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但他同时指出差异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造成了地区发展的不均衡,有害市场公平竞争等问题,而且他认为税收优惠只能说是吸引FDI的众多环境因素之一。马拴友(2001)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结论,税收优惠和税收优惠预期与外商投资是正相关的关系,但我国惊人的经济增长速度和汇率水平的变化也是FDI投资的重要诱因。梁琦(2003)对中国外国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进行了实证研究,在其得到的实证结果中,开放度、关联度和优惠政策变量都具有正的估计系数,而反映市场有效需求的指标的估计系数为负。而且,地区开放度的影响大于地区产业关联,地区产业关联的影响又大于地区对吸引外商投资而采取的优惠政策的影响。徐思嘉,麦挺(2004)同样认为曾经在中国引进外资中起重要作用的优惠政策已经退居次要地位,外商现在更为看重的是地区开放度和地区产业关联程度。夏杰长。李朱(2004)分析认为作为资本和公司在国家、区域间的流动性增大的结果之一,利用税收激励吸引FDI的诱惑将增大;但在存在巨大政治和制度风险的环境中,跨国公司对税收制度的稳定性和简单性比税收优惠赋予更高的价值。

小结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FDI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是有其理论及现实依据的。国内外学者对FDI税收优惠政策的看法虽然存在一些争议,但是在以下几个方面还是比较一致的。首先,税收优惠政策对FDI的地区和结构分布是有影响的,在资本流动加剧的今天,它是一个不能轻易放弃的引资手段;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度的把握,并且相关优惠措施一定要明确、科学、合理,以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决策程序将负面效应控制在最小;第三,单纯的税收优惠政策决不是吸引FDI的长久之计,必须注重国家市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法规制度的完善等问题,否则的话,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将得不偿失。

具体而言,个人认为我国针对FDI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作出如下调整:首先,对中央各部委尤其是各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顿,清理违法优惠,调整过度优惠,规范合理优惠,切实避免地方间和部门间的恶性税收优惠竞争,鼓励地方依靠各自不同地区的区位和要素禀赋来吸引外资。第二,继续坚持适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要以“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为原则,逐步将FDI向国民待遇的方向调整。第三,细化税收优惠政策条款和实施领域,尤其将优惠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相结合,改变过去“大优惠”的思路,使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第四,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资公司的监管力度,有效防止关联交易行为等避税行为的发生,减少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必要成本。第五,采取符合WTO要求的方式,实行税收优惠,通过建立双边、多边协议创造更加灵活的优惠机制来适应宏观经济因素的多变性。第六,在实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我们更要注重加强公平效率的市场环境的培育,社会公用基础设施的改善,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和社会法律制度的完善,应该说这些方面才是能否吸引到FDI的根本决定条件。

参考文献

[1]高培勇。演变中的中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J].涉外税务,19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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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梁琦。跨国公司海外投资与产业集聚[J].世界经济,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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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夏杰长,李朱。税收政策对外商直接投资(FDI)影响的国外研究综述[J].国外社会科学,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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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Blomstrom&AriKokko著,赵学尽,黄克臣译。外国直接投资激励经济学[M].经济资料译丛,2003,(2)。

[10]UNCTAD.IncentivesandForeignDirectInvestment,1996.

[11]RootandAhmed.TheInfluenceofPolicyInstrumentsonManufacturingDirectForeignInvestmeninDevelopingCountries,JournalofInternationalBusinessStudies,1978,9(3)。

[12]Devereux,M.andGriffith,R.,TaxesandtheLocationofProduction:EvidencefromaPanelofUSMultinationals,JournalofPublicEconomics,1998,68.

吸收直接投资的优点范文第3篇

国际直接投资2001~2002年出现下降,这种趋势目前仍在持续。短期来看,由于战争因素的影响,美国经济复苏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加大,国际资本市场很快再现繁荣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国际FDI流动趋缓的势头将持续一段时期。但是,从中长期来看,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推进,国际直接投资仍将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并出现快速增长。英国经济学人资讯社(EIU)4月1日发表的分析报告指出:全球FDI将在2003年出现复苏,2004年实现较快增长,2003~2007年期间的增长速度可能超过世界GDP和国际贸易的增长水平(新加坡《联合早报》2003年4月2日)。

近年来的国际直接投资活动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跨国购并仍然是国际直接投资的主导方式。统计表明,2001年世界直接投资的急剧减少,首先是跨国公司之间的购并大幅度下降所造成的,但是,由于跨国购并额的下降幅度与全部直接投资流入额的下降幅度相近,前者在后者中所占比重并没有降低,跨国购并仍然是最主要的投资方式。

第二,IT投资是引发国际直接投资波动的决定性因素。IT产业购并投资的快速增长曾经是90年代后半期国际直接投资的显著特点之一,2000年该行业购并增长对全部购并投资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2.8%。另一方面,在2001年跨国购并的下降额中,仅IT投资购并的下降额就占了55.5%(日本贸易振兴会《贸易投资白皮书》,2002年9月)。2002年起IT商品和服务开始进入缓慢复苏阶段,但是由于海湾战争的影响,国际著名机构(美国高技术调查公司IDC)已经将原来IT产业投资6%的增长预测值下调为3.7%(《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4月1日),据此估计,短期内IT相关的直接投资仍然难以出现较快增长。

第三,流向发展中国家的FDI比重有所提高。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直接投资占全部直接投资的比重,1997年曾经达到41%,但以后逐年降低,2000年仅有17%。2001年,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直接投资虽然也出现下降,但由于下降幅度明显低于发达国家,使得所占份额上升到28%。主要原因在于流向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以绿地投资方式为主,而这种投资受发达国家资本市场波动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

第四,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引资竞争日趋激烈。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出现两极分化倾向,2001~2002年,中国、菲律宾、印度等国家仍然保持了较大幅度增长,其中中国2002年的外商直接投资流入量已经上升到发展中国家流入总量的37%(根据世界银行《2003年全球发展金融》,2003年4月2日;另外,2001年中国吸收外来直接投资占发展中国家的比重是23%);其他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下降幅度很大。二是墨西哥作为NAFTA(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员同时又与EU(欧盟)建立FTA(自由贸易协会)关系的发展中国家,吸引直接投资方面成效突出,在连续几年增长的基础上2001年再增86.1%,占世界FDI总额的比重也由0.9%提高到3.6%,表明已经加入自由贸易区的发展中国家在吸收直接投资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三是各国竞相采取更为开放和优惠的吸收外资政策,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注意。

二、周边国家吸收外资政策的新特点

(一)韩国的外资优惠政策

90年代中期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韩国政府开始改变以往限制外资流入的政策,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外商投资。首先是大幅度放宽行业准入和各种限制性规定,其内容:一是放开准入行业,在所有1058个行业中,仅有近海渔业、沿岸渔业、广播电台、电视台等4个行业禁止外资进入,其他全部放开。二是放开关于外方持股比例的限制,1030个行业允许外方100%持股,只有24个行业有不同程度的比例限制。三是取消过去对外资企业持有土地用途和面积的限制。四是放宽关于外国投资者投资资金下限的要求,目前的规定是投资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韩元(约5万美元)和投资比重不得低于10%。

其次是实施外商投资的鼓励和优惠政策。1995年4月韩国开始实施新的《引进外资法》,将电子信息、电气机械设备制造、精密机械、新材料、生物工程、航空、运输、环境能源领域、社会基础设施等行业列为鼓励行业,此后在1998年11月又进行了补充。目前总共有533个行业被确定为鼓励外商投资领域。对于这533个行业,主要实施了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最初7年免征,以后3年减半征收的“七免三减”政策;二是对投资用机械设备免征进口关税、特别消费税和附加值税;三是对投资企业进口提供通关便利。

(二)泰国的外资优惠政策及其特点

按照泰国政府2000年3月公布的《外国人事业法》,所有行业都允许外资进入,只是在43个行业外方持股比重或外方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重不得超过50%。其中绝对禁止的行业有9个,需要经过内阁会议同意并由商务部长批准的行业有13个,需要经过外国人事业委员会同意并由商业登记局批准的有21个行业。绝对禁止外方持股超过50%的领域包括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农业、果树园、渔业、药草采集、文物交易拍卖、佛像和僧钵的制造和贩卖、土地交易等。

按照泰国的产业分类,鼓励外资进入的行业有126个,第一类是26个农业和农产品加工行业;第二类是18个采掘业;第三类是16个轻工业行业;第四类是22个机械、运输设备和金属制品等行业;第五类是电子、电气机械零部件行业;第六类是15个化学、造纸、塑料等制造业;第七类是20个服务和公共事业行业。对鼓励类行业的优惠程度根据投资地区有所不同。所有外资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包括:从盈利之日起的3~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在免征期内发生亏损可以从优惠期结束后的税前利润额中扣除。其次,还根据不同地区对外资企业给予不同的机械、原料进口关税减免优惠政策。

(三)日本的外资企业鼓励政策

不仅发展中国家通过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一些发达国家也开始在这方面进行尝试,日本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日本从80年代中期实行资本项目自由兑换以来,基本取消了对外商投资的限制。但是由于其国内企业之间所特有的序列纽带关系,以及人工成本高昂等因素的影响,外资进入相对困难。90年代以来,长期的经济萧条使得日本政府开始大幅度调整经济政策,希望通过吸收更多的外国资本给日本经济带来活力,尤其是许多深受人才外流困扰的地方政府也准备通过积极吸收包括外资在内的投资者来本地投资,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1998年日本政府出台了一项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决定对157个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贷款,最高担保额可以达到企业全部资产的95%。此外,为了完善面向外资企业的服务体系,日本还在政府设置的企业信息服务机构“日本贸易振兴会”建立了专门的咨询窗口和网络。

近年来,日本政府进一步提出了通过制度创新促进结构调整、振兴经济的方针,其中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允许地方政府建立各种形式的“经济结构改革特区”,并通过颁布专门法律在特区内实施特殊政策。其中包括了以吸收外资为主要目的的“经济特区”。例如在日本冲绳县设立的“特别自由贸易区”,在吸引外来投资方面实施了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区内企业可以从事加工贸易、保税(关税和消费税)加工产品并出口,如果产品需要在国内市场销售,企业可以在按照零部件、或按照成品自由选择一种税率缴纳关税。二是对区内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法人事业税、固定资产税、土地保有税等减免优惠待遇;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规定:在开业后连续10年中企业所得税按照从企业所得中扣除35%之后的基数征收;照此计算,在前5年企业所得税率仅为22.9%,相当于法定所得税率(40.9%)的55.9%;后5年的所得税率平均为27.4%,相当于法定税率的67.0%。三是对制造业设备投资给予一定减税优惠,如可从企业所得基数中扣除相当于机械设备购入价值的15%、建筑物投入金额的8%;同时投资设备可享受特别折旧优惠。四是对区内企业吸收当地30岁以下年轻人就业给予特别补助和奖励,其中补助最长可享受两年,补助金额最高可达补助对象员工工资的1/3。五是区内企业还可以享受冲绳县的其他鼓励性政策优惠,如对制造业、公路货物运输、仓储、包装、批发商业、软件、信息处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设计、自然科学研究等行业给予产地调查、清理和购置费用补贴等。该区从2001年建立以来,已经在吸收外来投资方面取得明显成就,其中包括来自德国、意大利、加拿大等国企业的投资。

除了以上三个国家之外,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越南和印度等国家都在继续实施、并不断增加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三、我国在引资竞争中面临的主要压力

长期的经济增长潜力和巨大市场规模以及大量存在的廉价劳动力是我国在吸收外资方面的明显优势,这也是2001~2002年我国吸收FDI能够实现恢复性增长的主要原因,但是,由于许多国家竞相调整外资政策,向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多优惠,各国之间的引资竞争日趋激烈,再加上我国目前在市场体制、投资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今后吸收外资的总体形势不容盲目乐观。

(一)政策优势正在逐步消失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经济主体结构单一、市场化程度很低,投资环境与国际水平相差甚远,为了加快经济发展进程,采取了积极有效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经济发展战略,并向外资企业提供了各种政策优惠。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多元化的经济主体结构已经初步形成,投资环境也得到了明显改善。外商投资企业长期享有的部分超国民待遇陆续取消,目前仅在投资设备进口、加工贸易管理和企业所得税方面保留了一些区别于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但实际上这些政策与韩国、东南亚国家相比已经没有什么优势,在优惠期限、行业准入限制等方面甚至处于劣势。

(二)流入我国的直接投资增长存在不确定性

90年代的经验表明,我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增长趋势与国际直接投资增长趋势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年份出现反向变化,即在国际直接投资快速增长时期流入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增长明显回落;而在国际直接投资萧条时期我国吸收的直接投资会出现强劲增长。这种特点说明二者之间、特别是我国与美国等主要资本流入国之间在吸收国际资本方面存在一定替代关系。2002年中国吸收外资首次超过美国位居世界第一位,并不能说明我国的引资竞争力已经超过美国,主要是由于“911”和美国股市疲软、企业信誉危机等因素的影响,带有很大的偶然性。短期来看,美国资本市场的低迷仍然要持续一段时期,这有利于我国吸收外资的增长,但是随着美国等世界主要国家经济复苏、资本市场再度出现繁荣,同样有可能导致流入我国直接投资的减少。英国经济学人资讯社(EIU)4月1日发表的报告认为,中期内美国仍为全球FDI的主要目的地,在2004~2007年期间将占世界FDI总量的1/4,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三)在建立自由贸易区方面相对滞后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快,各种层次的自由贸易区纷纷建立,世界经济格局出现了很大变化。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有利于促进区域内成员之间的相互投资,同时能够吸引区域外企业为了达到零关税进入自由贸易区市场的目的到区域内进行投资。因此,作为重要自由贸易区成员的发展中国家在吸引外资方面更具有竞争力,墨西哥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墨西哥是NAFTA成员,并且与EU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因此,在墨西哥投资的企业,其产品可以零关税进入两大市场)。目前在东亚范围内各种形式的自由贸易区开始出现,日本、韩国之间已经在建立自由贸易区方面取得进展(2002年7月日本和韩国正式启动了由政府官员、学者和企业代表共同参与的日韩FTA研究计划,预计2004年完成研究报告,2005年启动政府谈判),而且都在积极准备与东盟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这将十分有利于韩国和东南亚国家吸收更多外国投资,对我国吸收外资会带来一定分流压力。

(四)投资环境还存在很大差距

调查显示,尽管我国已经在完善基础设施等“硬件”环境方面取得明显效果,但是诸如政策制定缺乏透明性、变动频繁,各地政策执行不尽统一、具有随意性,政府工作效率低、缺乏服务意识,市场监管不力、出口退税困难重重等外商关于“软”环境方面的批评依然强烈。此外,从企业税赋来看,一方面,我国的企业社会保障支出相对于薪酬的比例高于韩国、印度和东南亚各国;企业所得税率(法定税率)仅低于印度2.7个百分点,高于韩国、东南亚国家5~10个百分点;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仅低于越南5个百分点,高于韩国、印度和东南亚国家5~20个百分点(参见日本贸易振兴会《亚洲的投资环境比较》2002年5月)。由此可见,在没有政策优惠的条件下,外资企业税赋成本明显高于主要竞争对手。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存在的法定税赋之外的“乱收费”现象对外资企业投资环境的危害更为严重。

(五)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是投资环境的重要方面。长期以来,国内存在的侵权行为成为困扰外资企业的难题之一,许多企业为此付出了高昂成本。虽然政府加大了打击力度,但是效果不够明显,制假售假现象依然十分猖獗。根据日本贸易振兴会2002年一项针对在华日资企业所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回答说自身受到侵权的企业和认为中国国内的侵权行为具有进一步恶化趋势的企业比重都超过了50%。此外,近60%的企业对中国政府打假行动的实际效果表示不满意。由此可见,这种状况对外资企业的投资信心已经产生了很大影响。

(六)有利于购并投资的制度环境尚未形成

随着资本市场趋于稳定和经济复苏,购并形式的直接投资仍然会出现大幅度增长势头。尤其是IT制造业和金融、石油化工、机械设备等大型投资多数是按照购并方式运作的,墨西哥2001年吸收外资的高速增长主要就是来自美国城市银行集团大规模购并投资的贡献。但是我国的购并活动刚刚起步,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形成,并不具备大量吸收购并投资的制度与操作条件。这将大大降低我国吸收外资的竞争力。

四、取消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目前理论界和实际经济部门关于外资政策调整问题存在一些不同看法。一部分观点认为应该尽快调整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在实施内外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同时,取消外资企业设备进口免税政策。毫无疑问,构筑一个多元化的经济主体结构,实现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随着投资环境的逐步完善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取消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所享有的优惠税率等“超国民待遇”也是一种必然。但是,在目前形势下如果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将会进一步加大我国在引资竞争中所面临的压力和困难,并给经济增长带来一些不利影响。

首先,取消优惠政策可能导致流入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增长趋缓,甚至出现下降。在我国原有的政策优势已经基本消失的情况下,取消对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意味着外商投资的成本、特别是其中的进口设备关税和海关代缴税税赋会明显上升,并改变投资者的收益预期。为了回避这些成本,跨国公司可能选择其他具备政策优惠和综合成本优势的国家进行投资。1996年4月我国一度取消了对外商投资设备进口征税的减免优惠,结果导致1996~1997年连续两年出现外商直接投资协议额的大幅度下降,流入东南亚国家的外资比重却明显上升。直到1998年重新恢复对鼓励类和允许类直接投资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之后,协议额的下降趋势才得到抑制。但已经对其间及以后实际到位资金增速的大幅度回落、甚至转为负增长产生了一定影响。

其次,外商直接投资增速回落或出现负增长,将对全社会投资增长、乃至经济增长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按照实际到位资金计算,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在我国全社会投资中的比重超过10%,新增投资的减少或下降,都将对全社会投资增长产生直接的影响。以1999年为例,当年外商实际到位资金减少11%,仅此一项因素的影响,就使得全社会投资少增长了1.1个百分点,在当时通货紧缩趋势加剧、投资需求严重疲软(全社会投资增长仅达到5.1%)的背景下,对宏观经济稳定的影响很大。2002年我国能够在世界经济普遍萧条的背景下实现8%的较快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外商直接投资的恢复性增长和外资企业出口的强劲增长。此外,目前主要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涉外税收、外资企业工业增加值、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在全国税收、工业增加值和出口总额中的比重也分别达到了19%、28%和52%左右的水平,因此,外商投资增长形势的变化会对这些经济总量产生相应影响。

再次,通过吸收外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效应可能减弱。引进先进技术、资本和管理知识,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是我国产业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20年来吸收外资的实际经验表明,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明显优势,对提升我国制造业整体的装备程度和技术水平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比较优势等内在因素的影响、跨国公司的投资相对集中在我国的劳动密集型行业或资本密集型行业的劳动密集型加工环节(如电子通讯设备的非核心技术部分的加工、装配环节),这样的结构性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抵销了外商投资本身的资本和技术优势,使得外商企业投资对整体产业结构的提升效应有所减弱(赵晋平:“吸收外资的产业政策研究”《管理世界》2002年5期)。为了进一步提高吸收外资对资本和技术装备水平升级的影响,吸引外商向资本密集型行业和加工环节投资的产业政策导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需要保持有效的政策调控手段。从鼓励发展的资本密集型产业投资来看,投资设备和技术投入占有相当高的比重。因此,在国内缺乏足够替代能力和进口关税仍然较高的条件下,对这些鼓励类行业的投资设备进口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实施一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仍然是最为有效的政策手段之一。1997年我国取消新批外资企业设备进口税收优惠之后,外商投资项目平均规模比上年下降了18.5%,1998年重新恢复这项政策后,这一指标又很快上升了8.4%;此外,从产业结构的变化来看,1997年外商工业投资比重比上年下降了9个百分点,其中机械、交通运输设备、电气机械行业等资本密集型行业的合计比重由上年的9.6%下降到2.8%,1998年又出现不同程度的回升。这些变化反映了此项政策对外资项目的资本、技术水平以及产业结构的直接影响。

五、政策建议

(一)将建立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政策体系确定为我国外资政策调整的中长期目标

从长期来看,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我国目前存在的许多制度性成本因素将逐步消除,综合实力会真正成为各类企业之间竞争的决定性因素,在这种环境下,吸收外资将具备由政策鼓励向市场引导转变的条件,方能真正实现各类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二)现阶段,应当保持吸收外资鼓励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为了提高对跨国公司投资的吸引力,在世界各国的引资竞争中保持必要的优势,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需要继续实施吸收外商投资的鼓励性政策,对面向国家鼓励行业或地区的外商投资给予减免投资设备关税、海关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三)为实现长期政策调整目标作好过渡性安

为了防止过快的政策调整可能对经济增长产生的负面影响,对于中长期的政策调整目标,有必要作好过渡性安排。其基本方向是由按照企业身份确定的政策优惠逐步向按照鼓励内容确定的优惠政策转变。进口设备的减免税收政策应当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相结合,对于面向鼓励行业投资的所有企业逐步给予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则应当与地区政策相结合,如对于面向国家鼓励的中西部和其他特殊区域投资的所有企业逐步给予优惠等。

(四)对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区域的外商投资实行长期的鼓励性政策

由于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加工贸易,便于政府对其进行海关和税收监管,应当成为继续政策鼓励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对于向这些地区集中的企业除了长期给予投资设备、原材料等必要生产手段以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的海关代缴税等优惠之外,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或其他税收(包括地方性税收)优惠方面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灵活性。

吸收直接投资的优点范文第4篇

[关键词] 两税合一 国际直接投资 外资流入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统一定为25%,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结束了目前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并存的局面,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方面都实现了统一,外资企业不再享受超国民待遇,内外资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有人担心, 两税合一会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我国引入外资的规模和速度。因为我国周边新兴经济体正在崛起,东南亚各国、印度等开始成为投资热点,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影响外资的重要因素上逐渐和我国趋同,而且在某些因素上比中国更加具有优势,而这些国家都实行大量的优惠措施吸引投资者。两税合一,将提高我国对外资的税率、取消税收优惠,使外商经营成本提高,一些流动性较强的外商投资就有可能撤离, 一些准备选择中国作为投资地的外资也可能转移投资方向,转到周边低税国家和地区。这种担心是毫无必要的,两税合一不会影响我国外资流入,理由如下:

一、税收政策不是影响外资投向的主要因素

国际投资的实践表明,决定外商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关键因素是投资环境,外国投资者更倾向于将资金投入具有良好投资环境的地区。良好的投资环境主要包括明确的政策、统一的法律、透明的制度和公平的待遇,以及健全的基础设施,高水平的工业化程度和广大的市场容量等方面。投资的安全是投资者首要考虑的因素。根据经济学家约翰・邓宁1977年提出的著名的“OLI”理论,一个国家要吸引跨国企业的投资,必须包括三个方面的优势,即所有权优势(O)、区位优势(L)和内部化优势(I)。其中区位优势最为关键,决定着外资的进入和投资地区的选择,以及外商直接投资的类型和部门结构。而决定区位优势的是一国的政局、政策和法律。若政局不稳,意味着投资有全部丧失的可能;政策多变,将使投资者无所适从;法律不健全,投资者的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护,这就意味着在该国投资存在很高的非商业性风险。即使该国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但在高风险的环境中,投资随时丧失,投资者利益不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取得的税收优惠利益根本实现不了,皮之不存,毛之焉附?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只能起到部分激励作用,而非决定作用,在提升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竞争优势方面非常有限。例如乌拉圭曾是世界上对外国投资征税最低的国家,但它对外资的吸引力并不大。相反,美国尽管对外资企业不实行税收优惠,却一直是世界上吸引外国投资最多的国家。

从未来走势看,我国吸收外资的基础因素在不断优化,如投资领域进一步扩大、潜在消费需求不断增长、软硬环境明显改善、国民经济发展势头强劲、外商在制造业转移中普遍将我国视为投资信心最强国等。这意味着,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只会增强而不会减弱。目前全球500强企业中已有400多家在中国设立了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很多跨国公司纷纷将地区总部迁往北京、上海等地,这些企业进入中国更多的是看中中国这个庞大的市场对全球经济波动有较强的抵御能力,具有市场“畜水池”的作用,看中的是我国良好的综合投资环境。

二、外商投资者享受税收优惠的好处有赖于投资者母国实行税收饶让制度

根据税收管辖权基础理论,国际投资者往往面临着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的双重征税问题。国际上普遍采用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制度来避免双重征税。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抵扣本国居民就其外国来源所得在国外已纳的税额。根据这种方法居住国政府承认收入来源国地域管辖权的优先行使,但并不承认其独占税收管辖权,也就是说,居住国还要行使居民管辖权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只是允许将在国外实缴税额从应向居住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所以按照抵免法,外国投资者并没有享受到东道国的税收优惠利益,外国投资者由于税收优惠在东道国未缴的税收不得在母国扣除,实际上是东道国把给予外国投资者优惠部分的税收收入转移给了投资者母国。而税收饶让制度,是指居住国政府应收入来源国的要求,将其居民在境外所得因享受来源国给予的税收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而在居住国应纳税款中给予抵免。这样,就是作为投资者母国的资本输出国减少了税收,而投资者享受到了东道国的税收优惠利益。

因此外商投资者享受税收优惠的好处有赖于投资者母国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单纯由我国税法赋予外资企业各种税收优惠, 如果投资者母国不实行税收饶让,则税收优惠的利益将被投资者母国政府获得,并不必然使外商投资者直接受益,两税合一更多的是涉及我国与投资者母国之间的利益博弈。

实际上,目前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79个国家或地区中,仅有15个在与我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包含有税收饶让条款,而其余64个国家均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包括香港、澳门、美国等对我国资本输出的主要国家和地区。

对我国投资前十名的国家或地区按实际利用外资占我国外资总量的比重进行具体分析(见下表)。

来源于商务部外资统计数据(“*”是实行税收饶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

可以看出,对我国投资前10名的国家和地区合计占我国外资总额的85%以上,其中来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国家的外资占外资总额不到25%,加上其他来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国家的外资,估计总量也不超过30%,也就是说我国超过70%的外商直接投资来自于与我国尚未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虽有协定但并不包含税收饶让条款的国家和地区。从这个角度来看,由于大部分国家并没有和我国签订饶让制度,外资在我国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在他们回到不实行税收饶让的资本输出国申报时,还要补足这部分税款。因此,我国调整涉外税收优惠制度,实际较多涉及的是税收收入在投资者母国与我国之间的分配问题,而对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不大。

三、新税法的内容更加合理,两税合一将使我国的投资环境更加稳定完善

原税法条款内容过于原则,大量政策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法出多门,造成税收优惠层次过多,优惠政策目标存在相互交叉,影响了政策效力的发挥。新税法使得政策明朗化,“两税合一”之后,可操作性强,规范性与透明度高,符合国民待遇原则,更契合国际化市场经济的需要。两税合一将会使中国的投资环境更加稳定和完善,会使一些持观望态度的外资加速进入,成为吸引外资进入的一种助推器,而不会对外资的流入造成影响。

新税法中设立的税率为25%,与周边国家的税率差不多,也低于世界平均税率,是个合理易接受的税率。“两税合一”也并不是要取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是针对现行税收优惠的“普惠性”、政策目标不明确以及优惠方式不合理等问题,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重点产业仍实行15%的优惠税率,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可见新税法是以合理的“特惠制”取代目前紊乱的“普惠制”,变“直接减免”的优惠方式为国际普遍适用的“间接”优惠方式,减少引进外资的盲目性,提高外资利用水平,使税收优惠政策更加规范与透明。

此外,新税法还设定了优惠过渡期。按照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的原则,对在新法公布前已经批准的企业给予5年过渡期,国家扶持的鼓励性企业仍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免征、减征的优惠措施,大大减轻了新法给已设立的外资企业带来的影响,减少了外资的恐慌。

西门子发电集团财务总监蒋建华表示,两税合并影响不大,过渡期足够企业把优惠措施用完。根据商务部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前3个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158.93亿美元,同比增长11.56%,比去年同期多出5个百分点。专家认为,两位数的引资增速体现出外商对我国投资信心的恢复,可见两税合一并未削弱外商投资我国的信心,外资更看中的是我国平稳健康的经济面。综上分析,新税法的变动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承受的范围,对于其外资流入不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四、投资领域的重大变化使得两税合一对外资流入的影响不大

最近几年,我国的外商投资领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从早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逐步向高科技、知识型领域转变,我国从加工组装地逐步向制造基地转变,外商在华产业向纵向方向延伸。相对于轻工业而言,重工业,尤其是技术含量高、生产设备复杂的行业,如石油加工、机械设备制造业等,对生产条件有较高的要求,需要有一定技术的熟练劳动力,要求较好的市场环境、基础设施,因而受税收的影响较小。

另外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服务行业不断地对外资开放,服务行业的外商直接投资会变得越来越多。服务贸易市场增长最快的潜质是中国成为吸引外商投资的一个比较优势,预计在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服务业依旧是外商在华投资所青睐的领域。商务部最新统计资料表明,外资银行在华业务近年来发展非常迅速,资产、存款和贷款的年增速均在30%以上。对该行业来说税率从33%降到25%,其实是减税的优惠。

此外“十五”以来,我国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步伐加快,成果显著,农产品国际贸易进一步发展。农业利用外商投资呈现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农业领域正成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新热点。据不完全统计,近4年来仅国际粮农机构、多边金融组织以及外国政府等向我国提供的无偿援助和优惠贷款项目就达50多个,协议金额2亿多美元,项目区覆盖了吉林、山西、宁夏等23个省(市、区)。而根据新税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综上,投资领域的重大变化使得外资企业受税收的影响较小,故而从这方面看,两税合一也对外资流入的影响不大。

五、小结

综上所述,税收优惠并不是影响外资流入的决定性因素,我国拥有13亿人口的全球最大市场,GDP平均增速高达9%,这才是最关键的外资吸引力;还有劳动力资源丰富,低成本仍将是我国在较长期内的竞争优势;以及日益完善的基础设施,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硬环境。“两税合并”之后,可操作性强,规范性和透明度高,投资的软环境将更加完善。因此外资不会因为两税合一而大幅减少,我国应该有这个自信。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熊伟:国民待遇与外资税收优惠制度之改革[J].中国法学,1998(2)

吸收直接投资的优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涉外税收优惠,外商直接投资,优惠方式,企业所得税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改革初期所形成的以区域性优惠为主的多层次涉外税收优惠格局已经难以适应现阶段的经济发展要求,税收优惠政策在扩大外资规模、提高外资质量、增强外资使用效率等方面的促进作用日渐不足。因此,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需要对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将十分有助于继续发挥该政策在吸引外资过程的导向作用,对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水平,保持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中的主要问题

(一)区域倾斜过度,加大了地区间的发展差距

我国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在优先发展东部沿海地区,通过东部带动西部,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目标指引下,当时吸引外资的大量税收优惠措施都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并使得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呈现“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地”逐渐递减的区域性倾斜特征。

不可否认,区域倾斜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提高东部地区的引资能力、加速当地的资本形成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并有效促进了东部地区整体经济的高速发展。但过度的倾斜,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中西部地区的招商引资变得相对困难,导致外资在我国的地域分布上逐渐失衡(见表1),从而间接加大了区域经济间的发展差距。

(二)缺乏产业导向性,引致外资的产(行)业分布结构不合理

长期以来,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着力点一直放在吸引外资的数量和规模上,并没有过多地考虑如何与我国的产业发展政策相结合,来有选择性和针对性的吸引外资,导致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引资相对不足、外资投资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从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各行业的情况来看(见图一),FDI中的绝大部分投向了第二产业中的传统制造业和第三产业中的房地产业,而国家重点发展的农林牧渔业、科教文卫等行业吸引FDI的数量只占FDI总量的七分之一左右,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相背,无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升级。

(三)优惠手段过于单一,不利于提高引资质量

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偏重于采用优惠税率和税收减免等直接优惠方式,对于被国外广泛采取的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应用较少。单一的直接优惠手段,虽然具有短期效果显著的优点,但在促进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以及加速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并没有太多的激励作用,而且过于直接的优惠措施还易于被纳税人利用来进行偷逃避税,扭曲税收优惠的引导作用。

此外,由于世界各国对本国公司境外投资所得的税收政策不同,使得我国对外资企业所实行的低税率等直接优惠措施的主要受益者是几个国际避税地,而如美国、日本等不少发达国家并未获得太大优惠。因此,从提高引进外资质量和增强外资使用效率的长远考虑,现阶段的税收优惠方式还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

(四)过度优惠,影响内费企业的正常发展

在理论上,涉外税收优惠可分为全面优惠和特定优惠。我国涉外税制创立之初,为了弥补当时投资环境存在的缺陷,并考虑到国内税制本身也面临着较大的调整,所以选择了全面优惠的方式。

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在改革开放后提供给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的范围之广、幅度之大以及时间之长都是罕见的。近年来,随着大量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不断出台和流入我国的FDI逐年增加,有关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问题逐渐开始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外资企业所享受的各种“超国民待遇”,特别是其在所得税税率上与内资企业的不平等,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不但有悖于公平竞争的要求,而且不利于民族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此外,由于内外资企业待遇的差别过大,还使得部分内资企业总是想方设法与外资拉上关系,以享受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于是直接引发了“假外资”的现象,这些“假外资”在迅速消耗我国有限资源的同时,更对内资企业产生了巨大的“挤出效应”,加剧了内资企业的人才流失和下岗失业等问题的出现。

二、调整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路径

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效率,并对国内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了一定的阻碍。因此,从提高外资利用水平,保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需要对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建立以产业性优惠为主、区域性优惠为辅的涉外税收优惠体系

建立以产业性优惠为主、区域性优惠为辅的涉外税收优惠体系是指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要着力加强与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战略的协调配合,把外商投资的重点引导到我国急需发展、鼓励发展的产业上来,以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产业间的均衡发展;同时,通过逐步减少东部沿海开放地区的多层次税收优惠以及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招商引资的税收优惠幅度,将外资引入中西部地区,充分发挥外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缩小地区间差距,实现东、中、西部地区的良性发展。具体而言:

1.制定明确的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外资投向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提高流入第二产业的外资质量。首先,通过加大对农业等第一产业的税收优惠幅度,吸引外资、引入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速度,缩小与发达国家农业产业化水平和农业组织化程度的差距。其次,给予投资水利、能源、交通运输等基础产业的外资企业更具吸引力的税收减免措施,以缓解我国基础产业发展滞后的局面。同时,为了促进外资向知识型现代服务业流动,提升我国的文化、教育等行业的发展水平,有必要对相关的外资企业提供明确的税收优惠。此外,就第二产业而言,在一些我国已经占据世界领先地位的诸如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以及电视、冰箱、空调等一般电信设备制造业领域,可以逐渐减少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我国现阶段水平与世界差距较大的计算机、电子通信设备、航天航空、生物制药等高科技的新型制造业则应实行幅度较大的税收减免和优惠,以鼓励外资的进入。

2.调整税收优惠的地域倾斜方向,鼓励外资流入中、西部地区,努力实现区域均衡发展的战略目标。首先,减少东部地区的涉外税收优惠措施。目前,我国东部沿海开放地区的经济水平较为发达,投资环境也相对优越,税收优惠政策已经不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因此,对于该地区,除保留具有示范效应的特殊性区域优惠和延续原有优惠政策执行至期满外,应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其余的税收优惠。其次,结合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战略,综合考虑中、西部地区的产业结构、地理环境、自然资源等特殊情况,制定一套合理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外资投向国家急需发展的地区和产业,提高外商投资对中、西部地区GDP增长的贡献率,促进中部崛起和西部发展。

(二)改进优惠方式,加强间接优惠的调节力度

涉外税收优惠方式主要包括以税收减免、税率优惠为代表的直接优惠和以加速折旧及投资抵免为主要形式的间接优惠。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起飞阶段习惯采用短期效果显著的直接优惠方式来吸引外商投资,发达国家则青睐有利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易于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间接优惠方式。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综合国力日渐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完善,招商引资的政策重点已从单纯追求外资数量向着力提升引资质量转变,更加注重与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协调使用。此时,继续倚重改革初期使用的税收减免和税率优惠等简单的直接优惠方式来吸引发达国家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已较难,适时转变涉外税收优惠方式,加强间接优惠的调节力度才是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的正确选择。

运用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方式吸引外资,对于纳税人而言,虽然不改变其总体税负,但使税负前轻后重,有利于减少投资初期的负担;对政府而言,只是推迟征收,税收并未减少。而投资抵免的优惠方式一般只与投资额的多少有关,投资越多,抵免越多,具有适用范围广,受其他因素影响较小的特点,特别是对于初期投资较大的如基础设施、能源交通、高新技术等行业的鼓励效果明显。因此,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和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考虑,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即逐渐形成以间接优惠为主导、直接优惠为辅助的涉外税收优惠方式。

(三)适时进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井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目前,我国实行的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带来的问题较为突出,尤其是所得税率不统一导致企业间竞争变得扭曲和复杂,阻碍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因此,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在吸引外资的同时,保证民族企业的健康发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将是我国下一阶段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重要内容。考虑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短期内会对我国利用外资总量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确保两税合并的顺利进行,避免出现外资大规模撤离的现象,可以进行如下准备:

1.安排合理的过渡期。现阶段,我国巨大的市场潜力、持续高速增长的经济等因素对于外资企业的吸引力正在与日俱增,加之我国对外资企业提供的其它税收优惠措施和各种优厚的鼓励投资政策,绝大多数外资企业不会仅仅因为税率的变化就采取消极撤资的“用脚投票”方式,但是考虑到在华跨国公司的集体要求和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新加坡等国际避税地的中小外资企业对于税率变化相对敏感的特殊情况,同时,也为了再次明确我国政府始终鼓励外资企业来华投资的态度,可以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安排一个合理的过渡期(例如5年,在过渡期内外资企业仍享受优惠),以缓解税率变化给外资企业带来的不适应性。

2.加快增值税转型进程。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明显降低投资高新技术领域和能源、原材料等基础行业的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因增加增值税抵扣而获得的财力,会弥补部分因所得税并轨而增加的支出,这有利于两税合并的顺利进行。故应及时总结东北老工业区进行增值税转型的经验,并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以缓解所得税合并给外资企业带来的阵痛。

三、进一步完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配套措施

通过建立新型涉外税收优惠体系、改进税收优惠方式以及统一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调整,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将会更加适应“扩大外资规模、提高外资质量、增强外资使用效率”的战略要求。当然,为了使之能够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要辅以相关的配套措施。

(一)规范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法制化管理

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我国政府吸引外资的重要手段,自对外开放以来,其政策的制定、解释、执行等过程始终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1991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不仅标志着我国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基本确立,也确保了各项具体政策的法律适用性。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为追求外资数量,出台了规范性和透明度较差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在造成税收优惠导向不明和实际操作随意性较大等问题的同时,还致使地区间为吸引外资进行恶性竞争,干扰了国家招商引资的总体战略部署。

因此,为了增强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加强其与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配合,提高我国招商引资政策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必须要对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措施进行清理整顿,并加强法制化管理和监督。

(二)引入税式支出制度,提高涉外税收优惠的实际效益

涉外税收优惠作为吸引外资的一种政策工具,其不但具有刺激和鼓励外商投资的正面效应,也不可避免的会带来税收流失的负面影响。故在实际应用中,有必要将实行税收优惠放弃的税收收入与优惠带来的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以此作为确定某项优惠措施是否可行以及具体优惠幅度的依据。引入税式支出,即是从支出角度认识涉外税收优惠,便于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涉外税收优惠产生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以预算形式加强对优惠总量的计划性管理,控制优惠幅度,增强政策的刚性和透明度,进而提高涉外税收优惠的实际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