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传承传统文化的建议

传承传统文化的建议

传承传统文化的建议

传承传统文化的建议范文第1篇

音乐教育哲学问题是当今国际音乐教育学术界探讨的热点问题。继2009年11月在广州大学举办的首届音乐教育哲学学术研讨会之后,我国音乐教育哲学研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本次会议除了延续关于音乐教育哲学的讨论,还提出了“传统音乐教育”这一近年我国音乐教育学术界关注的重要论题;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既是进行传统音乐教育研究的基础,也是探索传统音乐文化当代传承的路径。将音乐教育哲学与传统音乐教育结合进行探讨,是大会主办者探索本土音乐文化教育模式的有益尝试。

两天的会议议程包括:专家主旨发言、圆桌会议、博士论坛、研究生论坛四项内容。会议讨论的主题包括:

一、当今世界音乐教育哲学的发展趋势

在全球化为背景的多元社会环境下,中国的音乐教育者应该怎样看待音乐教育所具有的新的意义?美国密歇根大学音乐教育系主任玛丽・麦卡锡(Marie McCarthy)教授为与会者介绍了国外音乐教育哲学的发展趋势,在其主旨报告《变迁世界中的音乐教育哲学:新视野与未来发展的方向》中麦卡锡回顾了上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审美音乐教育哲学与实践音乐教育哲学的发展历程,指出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音乐教育哲学成为音乐教育的宣传、政策的主要知识来源。音乐教育哲学的研究基础已经得到扩展,一些学者开始从多元学科来寻找理论的支持,这些理论包括了心理学、女性主义、音乐人类学、社会学、文化研究以及流行音乐的研究。针对这种新的研究趋势,麦卡锡提出当今音乐教育哲学要研究的五个问题:(1)音乐教育者怎样理解音乐的意义?(2)“认知”音乐意味着什么?(3)今天学校中的音乐教育是如何被重视、被宣传、被倡导的?它们的基础是什么?(4)全球化背景下学校音乐教育中的音乐到底是“谁”的音乐?(5)从伦理的角度来思考,到底什么样的音乐教育才是“好的”音乐教育?以此提醒当代音乐教育者将他们听赏和看待音乐的方式重新概念化并考虑音乐存在的社会和文化背景的复杂性。麦卡锡所介绍的国外音乐教育哲学的新趋势对于发展中的中国音乐教育无疑具有启示的意义。

二、音乐教育哲学的理论研究与探索

音乐教育哲学作为本研讨会的主旨议题之一,是本次会议讨论的重点。参会代表们从音乐教育哲学的内涵和外延,对基于中国音乐教育实际情况的音乐教育哲学研究做了深刻的分析。

哲学是人类对世界理论化、系统化认识的总结,是特定社会和历史中的产物。西方的音乐教育哲学与中国传统的“乐教”哲学的关系何在?中国传统“乐教”哲学对于今天的音乐教育有何启示意义?如何在音乐教育实践中贯通中西?这些问题正是探索本土音乐教育模式的关键,也是本次会议的目的所在。管建华《音乐文化哲学与音乐教育哲学思想》一文以社会文化哲学、民族文化哲学、历史文化哲学为基础来探讨音乐文化哲学与音乐教育哲学的关系;该文尝试汇通中西哲学,提出建立中国文化哲学为基础的中国音乐教育哲学思想。周凯模《中土“乐教”哲学与民间音乐传承》提出中国自古就有基于中土宇宙论的乐教哲学体制,在近代引进西方教育分科体制后,中土“通才式”的教育体制断裂,中土优秀的乐教思想被忘却。而在民间“乐教”思想中,却依然坚守着中土“天人合一”的哲学精髓,是对古代优秀乐教思想的延续,因此对于中国民间乐教传统的丰富资源的调查研究任重道远。代百生《音乐美育:中国音乐教育思想的发展主线》中认为以“美育”为发展主线的中国音乐教育思想既源于德国古典哲学“审美”与“美育”观念的吸收,也体现了中国儒家礼乐思想的文化传统的影响。提出正确认识音乐美育的内涵,将有助于建立中国特色的音乐教育哲学理论。

在该论题中,“审美”和“实践”音乐教育哲学思想与中国音乐教育实践的关系尤其受关注。覃江梅《当代音乐教育哲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邓兰《实践还是审美――“二元对立”批判范式下中国音乐教育的困惑》、王州《论“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的音乐课程基本理念》、刘倩男《“审美”与“实践”音乐教育哲学思想对我国音乐教育的现实指向》等文章,都以中国音乐教育实践为现实背景,对当代音乐教育哲学研究中“审美”和“实践”两种范式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讨论。

此外,从哲学层面进行理论研究的还有张业茂《“音乐教育”的语形、语义与语用――对“音乐教育”的语言分析》、朱玉江《从交往理论看音乐教育实践哲学》、韩忠岭《两种哲学视阈下音乐教育的哲学诉求》、柳良《对美国当代音乐教育哲学观念的若干思考》、姬晨《兼容并蓄・相得益彰――从课标修订管窥我国基础音乐教育的哲学观》等文,这些探讨对中国音乐教育理论研究的发展无疑具有积极的参考作用。

三、传统音乐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代表们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分别从学校音乐教育和民间音乐传承两个层面展开,讨论了学校音乐教育中传统音乐教育的现状以及传统音乐民间活态传承的方式等问题。

学校作为专门、系统的教育机构,是个体社会化的重要基地,学校音乐教育中的传统音乐教育是传承传统文化,培养民族认同的重要手段。当下学校中的传统音乐教育处于何种地位?如何推进传统音乐在当代音乐教育中的实践?本次会议的代表们分别就不同层次学校音乐教育与传统音乐教育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樊祖荫《音乐艺术院校传统音乐教育的现状及思考》提出了当前音乐院校传统音乐教育的现状为重视与衰减并存。提出今后应重点加强本科阶段的传统音乐学习,同时各院校应展开与传统音乐教育相关的学术活动,营造浓郁的传统音乐教育氛围,进一步激发学生对传统音乐的感情与学习兴趣,把传统音乐教育从技能、音乐理论的学习提升到文化的层面。谢嘉幸《传统音乐教育――从理论思考到实践探索》以自己亲身的实践与研究“教学生唱自己家乡的歌”为例,提出建立以民族音乐文化传承为基础的学校音乐教育的重要性,既有助于全球化背景下音乐多样化的保护与开发,又有助于传统音乐文化的理论研究转化为学校教学资源,同时有助于沟通多种类型的音乐教育。陈雅先《校园文化生态与岭南传统音乐的高校传承》提出营造良好的高校校园文化生态对于岭南传统音乐在高校传承的重要性在于:调节、维持高校音乐活动主体的群际关系,促进校园岭南传统音乐活动正常开展,并提出营造校园文化生态的具体途径。刘瑾《对我国学校音乐教育中民族性与国际性关系的梳理与思考》认为学校音乐教育中的民族性与国际性之间的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相互拒斥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支撑、互为依存的关系;只有尊重民族和文化的个性与差异,并在此基础上展开交往,才能生成国际性。

另一方面,教育作为传承的手段,是延续地方文化,传承民族精神的载体。如何推进传统音乐的活态传承?并在音乐教育中延续民族精神?围绕民间音乐传承主体在地方文化传承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以及民间音乐传承的方式对于当代音乐教育的启示,代表们各抒己见。马达《民间学术团体在岭南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的作用及意义――以广东省大埔县广东汉乐研究会为例》论述了大埔县广东汉乐研究会在当地广东汉乐保护与传承中的作用及意义,并以实地田野工作考察资料的论证,指出在当今市场经济时期发挥民间学术团体的作用是保护和传承岭南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策略之一。郭大烈、黄琳娜《利用儿歌民谣教学传承纳西族语言文化》论述了面对纳西族语言和传统东巴文化面临消亡危机,自1999年以来,两位作者在家乡古城丽江创办东巴文化传习所的经历,他们用自己的租屋建盖传习所校舍,利用纳西族传统儿歌、民谣在小学里进行传承民族语言文化的教学,传承优秀东巴文化,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张天彤《民间传统音乐传承模式研究――以少数民族民间传统音乐传承为例》根据其多年来的田野工作实践,总结出5种民间传统音乐传承渠道、两种民间传统音乐传承方式、4种民间音乐传承人。

此类的文章还有袁静静《文化转型下潮州大锣鼓的变迁与发展――潮州大锣鼓的田野考察与分析》、曾璐莹《大埔广东汉乐的活态存在与传承中的文化自觉》、焦皓华《广东汉乐声音景观评价与大埔汉乐文化区域的形成》、邹)姣《景观生态学视野下的潮州大锣鼓声音景观研究》等。

四、从不同视角关注中国音乐教育与

传统音乐文化传承的现状

除以上论题,参会代表还从不同视角对中国音乐教育与传统音乐文化传承的现状与问题给予关注。如李岩《淬本而新――文化退潮现象研究》中,从近代史研究的视角,深入剖析了近代诸方家如康有为、梁启超、曾志、李叔同、沈心工、王光祈等人与此相关的音乐言行,提出这些人物的所谓“落后言行”对于我们认识历史的重要性。潘妍娜《建国初期至“”前(1949―1966)潮州大锣鼓的发展与变迁》从历史人类学的视角以潮州市民间乐团为个案,叙述了潮州大锣鼓在建国初期的发展与变迁。仲立斌《广州粤剧传承与现状调查――以城市民族音乐学的视角》通过城市民族音乐学的视角,对生长在广州这一特殊社会文化语境城市中的传统乐种粤剧进行了考察。柳进军《在田野与乐谱间踱步》以一位作曲家的视角,讲述了其对云南少数民族音乐的改编与创作的心路历程。

此次会议对于音乐教育哲学和传统音乐教育问题的探讨,有益于我国音乐教育研究的健康发展。在音乐教育哲学研究方面,能够客观地关照我国学校音乐教育发展的历史和当今音乐教育的现状,批判性地思考西方各音乐教育哲学流派,同时对建立中国特色的音乐教育哲学理论进行了思考。在传统音乐教育研究方面,对从社会渠道的传承到学校渠道的传承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通过大量的田野工作,归纳总结出许多有益的经验和方法,同时从理论层面对传统音乐教育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进行了思考和论证。

本次研讨会意义深远,相信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将会促进我国音乐教育哲学和传统音乐教育及其相关研究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传承传统文化的建议范文第2篇

乡村传统文化对于乡村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价值和不可替代的功能。梁漱溟认为,所有文化,多半是从乡村而来,又为乡村而设———法制、礼俗、工商业等莫不如是(《乡村建设理论》,2006)。乡村传统文化中长期积淀而形成的地域民俗文化传统,以及乡村生活现实中原本存在的许多合理的传统文化因素,对乡村生产以及乡村生活秩序建构有着弥足珍贵的价值成分(罗建河、韩迎春,2007)。乡村传统文化氛围对道德意识、风俗习惯、社会责任感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这是在我国乡村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乡村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道德教育功能,节庆、禁忌、游艺、歌舞以及民间口头文学等都能通过榜样、言教和舆论等方式对人进行品德教育,另外,对祖先的崇拜等仪式也会对人的人伦教育起到良好的作用。随着我国乡村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乡村人口迅速向城镇转移,乡村出现了“空心化”现象,这也使乡村传统文化面临着空前的危机,乡村传统文化呈现碎片化趋势,乡村文化的主体性逐渐消失,乡村传统文化的价值回归与文化重构成为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当我国乡村同时面对传统文化危机和道德危机时,乡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将难以实现。因此,延缓乡村的解体,倡导眷恋乡土、重视亲情、恪守乡规民约、勤俭质朴的乡村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乡村传统文化中有益于实现社会和谐的优秀传统文化基因,对于当下我国乡村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价值和不可替代的功能。总之,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不仅有利于增强乡村社会的凝聚力,也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作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需要重新认识与深入挖掘乡村传统文化的现实价值。

2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内容

我国对于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实行区分不同层面的保护,至少应在非物质层面与物质层面开展保护。乡村传统文化是乡村社会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和风俗习惯的总和,是乡村社会人类生产与生活的总汇,影响和支配着乡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乡村传统文化的核心是非物质形态的(比如,乡规民约、民间故事与传说、乡村文体活动、民间手工艺术、乡土农事活动等),而乡村传统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是物质形态的(比如,乡村山水风貌、乡村聚落、乡村建筑、乡土服饰等)。在非物质层面,保护与传承的内容又分为思想层面和行为层面。思想层面包括:乡村生活的独特价值、乡规民约、宗族组织与文化、孝文化、民歌与民谣、民间故事与传说等;行为层面包括:农耕方式、乡土农事活动、民间文体活动、民间手工艺术、传统节庆活动等。在物质层面,保护与传承的内容包括:乡村自然风貌、乡村传统聚落、乡村历史建筑、不同地域的传统乡村服饰和民族服饰等。

3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对策思路

3.1寻求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与经济发展和生态发展的协调

从经济角度看,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和经济发展关系复杂。在物质生活水平低下的年代,出于满足生存之需,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往往让位于经济发展;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消费越来越受到重视,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经济价值逐渐展示出来,保护与传承和经济发展之间维系一种互促关系就成为可能。从生态角度看,乡村传统文化蕴含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智慧,挖掘这些智慧有助于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有助于实现乡村绿色发展。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在经济、生态、文化、社会等方面具有多重作用,对于美丽乡村建设意义重大。总之,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和乡村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但在建设美丽乡村的背景之下,两者之间可以形成一种互促关系,能实现在乡村经济发展中保护与传承、在保护与传承中促进发展。

3.2探寻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新模式

比较与借鉴发达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对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经验,吸收国内不同地域保护与传承乡村传统文化的成功经验,探寻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科学规律、利益平衡杠杆、有效发展路径和政府承担的角色以及干预的手段等,归纳总结出保护与传承我国乡村传统文化的新模式。具体可以通过选择典型乡村开展案例分析,深入了解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新型模式,以促进我国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

3.3构建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新机制

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系统地加以研究。在探寻保护与传承的新型模式的基础上,还要针对多重目标构建多重机制,并进一步确立政策支持体系和具体政府建议。针对乡村传统文化破碎化和主体性逐渐消失的现状,要构建乡村传统文化认同的重建机制;针对城市文化等外来文化对乡村传统文化的冲击,要构建乡村文化自信的培育机制;以维系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和乡村经济发展的互促关系为目标,要构建以乡村传统文化为核心的乡村文化产业发展机制;针对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成果会逐渐被周边村镇效仿并分享经济利益的现实,要构建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成果的地域共享机制;针对政府在引导我国乡村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作用,要构建政府在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中的作用机制。

3.4提出促进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政策建议

传承传统文化的建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 TRIPS协议;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 G7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6-0012-03

由于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的反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中并未包含有关传统文化的相关定义及保护的具体范围。目前在TRIPS中关于传统知识的讨论、给予的概念也是狭义上的,其讨论的传统知识是可以产生新的技术发明的传统知识,而且现行专利制度并不是将专利授予传统知识本身,而是基于传统知识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二次发明。TRIPS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主要包括版权、商标权、地理标识权、专利权、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以及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而对于TRIPS中有关传统文化与传统知识的讨论主要集中于第27条第3款(b)项第二句,该条款并不直接包括传统文化或是传统知识,而是关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在2001年《多哈宣言》的第19段,就将TRIPS协定第27条第3款(b)项的审议由植物品种保护扩展到TRIPS协定与CBD的关系、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并且明确了传统知识是新一轮贸易谈判的优先考虑议题之一。TRIPS协议第二部分第一节“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延伸到表达方式,但不得延伸到思想、程序、操作方式或数学概念本身。”也就是说,TRIPS协议旨在保护各种“智力创新”,而不涉及“智力源泉”(包括传统文化)。WTO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在智力成果独创性或首创性之上,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必须是新作品、新技术、新知识。欧美文化在知识产品的现代化生产和传播中,以各种“智力创新”的形式得到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周延保护;与此相反,传统文化,包括传统工艺、民间传说、土著礼仪及地方视听表演艺术等,则因为是世代传承的(不符合原创性要求)、依附部族的(不具有个人主体特征),无法适用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TRIPS协议中传统文化保护的相关利益平衡原则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利益的平衡

TRIPS协议签定主要是由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推动的,其中的“游戏规则”也是由大多数发达国家制定,满足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一个国家知识产权的发展状况与该国的经济、科技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水平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TRIPS中的知识产权强保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极为不利,存在严重失衡现象。从表面上看来,TRIPS协议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互相协商谈判之后制定的,但实际上,这貌似“公平”的协议中存在着诸多的“不平衡”。

TRIPS中并未具体规定有关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却包含有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的相关弹性条款。TRIPS协议的第一部分“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中的第七条为“目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在这一条款里,明确说明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且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据此,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的发展中国家相当于“生产者”,而利用传统文化资源,进行生产或是再创造并取得利益的发达国家就相当于“使用者”,在发达国家使用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资源的同时,应采取相应合理的措施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而不是肆意使用传统文化资源进而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发展中国家拥有丰富的生物资源,发达国家却利用其发达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取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动植物遗传基因,以达到满足自身商业利益的目的。发达国家的一些公司在开发土著居民的土地时,先开发原料,然后对这些天然资源进行所谓的“提纯”或加工,将其视为“发明”,并宣布他们对这些发明拥有知识产权。发达国家通过运用发明权利,直接或间接占有土著居民的生物资源或知识,在这一过程中,其行为非但没有得到发展中国家的事先同意,而且并未给予发展中国家任何的经济补偿,极大地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其中有关生物剽窃的案例数不胜数,在马达加斯加热带雨林中,有一种具有独特遗传性状的稀有长春花植物,这种植物可以作为药物用来治疗某些癌症。根据从紫长春花属植物中提取的长春花碱和豌豆碱制造的药品,对治愈何杰金病和小儿淋巴细胞白血病能起到很大的作用。据此,美国礼来制药公司(Elililly)把它开发成为药物,并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利润——仅在1993年销售额就达1.6亿美元,每年从这些药品中盈利上亿美元。而马达加斯加(这些紫长春花属植物来源地)却没有从中得到任何的利益。

(二)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与改编者、使用者、传播者利益的平衡

这里提到的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不是上文中提到的传统社区或是传统部族,因为之所以将传统文化资源的来源地定为传统社区或是传统部族,是由于很多传统文化资源是经过世代流传下来的,因此无法确定其真正的创作时间或是具体的权利归属,在这种情况下的传统文化资源处于公共领域,因此可以将政府或是传统社区、传统部族看作是该传统文化资源的权利所有人。而本文提到的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是可以确定的权利所有人,也就是说,有一些传统文化资源是可以确定其权利归属的,比如有些传统技艺或是一些传统中医药配方是由拥有该技艺或是知晓该配方的家族世代相传的,那么这些家族的后代便可以看作是传统文化资源的传承人。

传统文化在经过改编后是否产生了新的文化类型,是否就可以否认该传统文化资源传承人的权利与利益?笔者认为,虽然经过改编的传统文化和原始的传统文化之间产生了很大的不同,但是经过改编的文化是基于原始的传统文化才产生的,因此不可否认传统文化传承人对此利用的贡献,经过改编的传统文化可以产生新的文化形式或是文化类型,但这并不妨碍传承人声明其对此传统文化的权利。改编者在对确定了该传统文化资源归属的传统文化进行改编前,应先征得该传统文化传承人的事先同意,通过双方达成合意的方式取得同意后方可对此传统文化进行改编。在改编的过程中,改编者不应作出任何损害原传承人精神利益的举动,也就是应保持对该传统文化资源的最大限度的尊重,也就是注重经济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双平衡。

传统文化资源在被商品化之前,其经济利益十分有限,主要体现的是精神价值而不是经济价值,而通过产业化将其转化为生产力后,就能体现其社会效益,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文化传承人可以同意他人对其所传承的传统文化资源的正当合理的利用,并且从中获取报酬。这既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播和持续发展,又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其财产权。在传统文化传承人许可使用过程中,传承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两者的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既要严格保护传承人的利益,又要顾及使用者的效率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三、代表性国家对TRIPS中相关弹性条款运用的范例

(一)对TRIPS相应弹性条款的解读

弹性条款,又被称为灵活性条款,是法律规范中具有“弹性、灵活性”的条款,它大量存在于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中。国内法规范中的弹性条款一般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模式或后果的法律规则,法官在适用该条款时有自由裁量权,适用时既可以作扩大解释也可以作缩小解释。国际法规范中的弹性条款,是因为条约的缔结过程中缔约方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难以协调,但为了达成协定,谈判各方在利益平衡基础上达成的妥协结果。弹性条款是国际条约谈判、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技术性和策略性手段。

所谓的TRIPS弹性条款是指TRIPS协议中为各成员方设定相应自,成员方可以以自身的方式对其进行灵活性解释和实施的条款。TRIPS弹性条款是为了平衡WTO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协调各成员方不同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而产生的,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协调。如上所述,发达国家一直在推动国际上的知识产权强保护,而由于经济发展与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如果在国际范围内实施知识产权强保护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有诸多的不利因素,尤其是在TRIPS协议中,很多规定都是由发达国家推动制定的,TRIPS协议中甚至没有对于传统文化和传统知识的明确保护。在此状况下,就需要发展中国家积极寻找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并加以利用,来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

(二)代表性国家对TRIPS中弹性条款的灵活运用

在利用TRIPS协议的弹性条款方面,发展中国家印度和巴西一直是处于“先驱”地位,为利用弹性条款做出了大量的努力,相对落后的非洲国家也有着历史教训和经验,主要是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保护方面。譬如,巴西对于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的利用主要集中在强制许可方面。专利的强制许可是为了解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专利药品的费用高昂导致很多贫穷落后的国家不断提高研发药品的成本费,使国内财政陷入严重的困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巴西政府运用了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设置了完备的强制许可制度。印度对TRIPS中弹性条款的运用主要集中在平行进口方面,为了本国利益,印度政府充分利用TRIPS协议弹性条款,利用TRIPS中第6条有关权利用尽制度设计由本国自由选择的原则,制定出了最适合其利益的平行进口制度和相关出口规则,达到其预期的目的。

再如,非洲的突尼斯以及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突尼斯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突尼斯在其1966年《文学和艺术产权法》中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并确立了以版权保护的模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由相关部门与机构对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进行收费管理。1976年3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共同帮助之下,突尼斯制定了《突尼斯著作权样板法》,该法也独立地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了保护,由于整个立法中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两个国际性机构的参与,这一法规的出台使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进入到国际视角,具有里程碑的意义。1994年突尼斯对其《文学和艺术产权法》进行了修改,使民间文学和艺术的保护更趋完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于1977年3月在班吉召开会议修改《利伯维尔协定》,并通过了《班吉协定》,签字国为喀麦隆、中非、加蓬、象牙海岸、毛里塔尼亚和布基纳法索、乍得、刚果、贝宁、多哥、尼日利亚、塞内加尔。1984年马里加入这一组织,共有成员国13个。《班吉协定》由本文部分和9个附件组成,其中附件7以“著作权与文化遗产”为标题对民间文学与艺术进行了规定。非洲作为自然资源最丰富的地区,各种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艺术亦是层出不穷,《突尼斯著作权样板法》和《班吉协定》的出台,对于整个非洲地区的文学艺术的保护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对我国运用TRIPS协议相关弹性条款的建议

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意味着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达到TRIPS规定的最低标准要求,遵守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同时,也应注重自身利益,不能忽视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社会公共利益,一味追求对协议的严格高标准的实施。虽然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了长足发展,基本上与国际标准相一致,但我国科技水平基础薄弱,传统知识产权意识欠缺,TRIPS协议还是会给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一定压力和挑战。中国是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的文明古国,因此如何在国际范围内保护我国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难点之一。目前我国应充分利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来保护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

一是应充分理解把握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TRIPS协议中规定了各国应该采取“适宜的方式”来规制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而TRIPS中并未明确说明“适宜的方式”的具体形式,因此我国可以采取对保护我国传统文化有利的措施来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加以规制。例如采取事先同意机制、利益平衡机制以及披露传统文化资源来源地机制等。TRIPS中还规定了利益平衡机制,比如对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对于这一点,可以将之转换成传统文化来源地与传统文化资源使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对其加以规制。还有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原则,我国立法可以利用这一点对于其他国家盗用我国传统文化资源加以规制。

二是应积极参与TRIPS协议多边谈判。一方面,中国要积极参与多边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制定,使其更适合中国自身的发展状况。中国的传统文化资源需要保护,不仅要在国内法上加强保护,而且要在国际上争取多边保护;另一方面中国应重视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域合作,增强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谈判地位和发言权,改善贸易大国操纵多边贸易体制决策程序的局面。中国不应一味地指责和抱怨国际知识产权强保护的不公平性,而应努力提高中国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争取更多的国际话语权,将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TRIPS协议中。只有对传统文化的国际化予以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有效实现本土传统文化资源权利人可持续性有竞争力的财产利益及精神利益。

[参考文献]

[1]冯晓青.南北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失衡及其利益平衡之重构[J].吉首大学学报,2005(3).

[2]古祖雪.基于TRIPS框架下保护传统知识的正当性[J].现代法学,2006(4).

[3]黄玉烨.知识产权利益衡量论——兼论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J].法商研究,2004(5).

[4]李明德.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的关系[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5]林鸿.论传统知识利益分配的实现模式[D].厦门大学,2006.

[6]吕炳斌.TRIPS协定中的传统知识问题——专利视角的探讨[EB/OL].国际经济法年会论文系列..

[7]孟云凤.TRIPS弹性条款的解释及其国内实施[D].厦门大学,2009.

[8]师华.从TRIPS协议弹性条款谈起[J].政治与法律,2003(5).

[9]吴汉东.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对象[J].中国法学,2010(1).

[10]肖婷.刘华锋.透过TRIPS协议看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3).

[11]叶盛荣.李旭莲.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博弈策略——基于知识产权之利益平衡机制[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8(12).

传承传统文化的建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民族文化 文化传承 传承模式

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5-0265-02

地缘关系的影响,贵州各民族长期生活在相对封闭和稳定的自然和社会生境中,依靠其独特的传承方式和内在充满活力的远行机制,将民族文化以多层次、多侧面系统的世代相接。它既包括文化横向的扩散和改变的传播活动,同时也内涵了文化纵向承接的保持和积累,使民族文化在历史的发展中具有稳定性、延续性和完整性。

一、村规民约――文化传承的强制性

在贵州各民族近现代社会中,文化传承通过严密的社会组织系统,通过村规民约形式来保证文化传承的完整性与延续性,社会强制是整个文化传承系统中最具有功能与效能的一种方式。

1.村规民约的功效:贵州各民族每一个社会成员,他的社会化除了家庭、家族和民俗对他有极大的影响外,整个社会的传统习惯和规章制度也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否则难以生存。因为贵州近现代少数民族大多数依旧保持“聚族而居”的习惯,无论是苗族、侗族、布依族,还是水族,他们居住在深山峡谷地带,生存环境十分恶劣,经济生活方式或是狩猎―采集经济、或是“斯威顿经济”、或是自给自足的落后的农业经济类型,生产方式、生产力较为落后,个人力量有限,离开集体很难生存。村规民约是基于所有民族成员的需要通过民主协商方式制定的,成员对规则具有极强的认同感,服从规则就是自然而然的事,可见一方面对规则的心理认同,另一方面不服从规则带来不利后果的利益权衡,村规民约就成了每一个民族成员自觉遵守的规则,从而保证了文化传承的功效性。

2.苗寨的“榔规”的规范: 议榔是农村公社时期民主制度的残留,由某一区域各寨子共同参与。议榔每隔几年或更长时间,召集一次会议,制定新的榔规。这些榔规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习惯法”。会议由榔头主持,榔头由各寨寨老、理老等推举产生。每次议榔首先由各寨寨老或理老们商议议榔内容,然后召集群众大会议定,由大会通过,然后宣读生效,即具有了规范性。

3.侗族习惯法的规范:侗族款约法,或称习惯法,主要通过口头、书面、石刻碑文等形式进行传统文化传承。口头背诵,是侗族人民最原始、最普遍、最广泛的传承方式,用具有音韵、节奏生动形象的语言来表述款项款约;书面传抄条款,是汉文化大量传入侗族地区以后才出现的表达方式,它是用汉文方块字来记录侗语的语音,一般只有抄写人和他的继承人才能看懂。书面抄写突破了传承的时空限制;碑刻也是其中一种传承方式,最早的款碑是无字款碑,都是在款坪上树立一块高大坚实的石头,并在坚实石头前设讲款台,以示订立的款约像石头一样坚实、永存、神圣不可侵犯,称之为“勒石盟款”,也称石头法。

民族文化的传承是任何一个民族得以持续生存与发展内在基本需求,适应传统民族文化和传承民族传统文化是每一个民族成员获得社会生存的基本保证;贵州各民族整个文化系统的传承就像一张密密麻麻、纵横交错的经纬网格,其中的经线是各民族的习惯法,其中的纬线是宗教、禁忌与道德,而构筑的经济纬网格则是各民族的民俗生活习惯,经纬交错点则是各民族的社会组织和文化职司。这张文化经纬网渗透了贵州各民族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以及家庭生活,使民族文化思想得以良性传承。

二、民俗习惯――自然传承的潜移默化

自然传承存活在大量的民族物质民俗、精神民俗、社会民俗和语言民俗之中,它与贵州近现代各民族的民俗活动共生共灭,而生生不息的民俗活动就是民族文化资源源源不断的摇篮和温床。

1.服饰民俗传承功能:贵州少数民族的习俗是其文化观念世俗化的表现。苗族是一个苦难深重的民族,它们经历了艰难漫长的历史,贵州各少数民族中苗族近现代支系最为烦琐,因此他们的服饰文化族内多采多姿,苗族服饰传承历代不衰,因为这个曾经经历太多苦难的民族在被迫离开中原迁徙西南的过程中,需要依靠统一的服饰来强调民族的团结,并保持自己民族悠久的传统与文化;在很多苗族的刺绣图案上都有水波纹,表示苗族祖先曾经跋山涉水,渡过长江、黄河最后来到西南。苗族姑娘穷尽一生的精力来制作衣裳,因为在苗族内部有无数“婚姻集团”,同一个“婚姻集团”内的男女才能通婚;苗族人的服装是“化石”,因为他们用针作笔,用线为墨,贯注其内在文化精神,用自己的血和泪,把几百年的苦难和迁徙的坎坷道路用刺绣的方式撒在了衣裙上,使苗族文化代代相承,永不熄灭。

2.建筑民俗传承功能:贵州各民族的住屋建筑作为一种文化的物质载体,或者以一种物质文化现象、物质文化的存在形式呈现在世人面前,不同程度表现了每一个民族所特有的文化心理结构,包括伦理思想、审美追求、价值取向、民族性格和等立体化的、深层的文化心理,决定了民族建筑的形式方法、行为风俗和技术特征,最后以纷繁复杂的住屋形式和聚落景象而展现。同时也作为文化传承的物质载体而富有了鲜活的生命力。因为他们把对自然生境的改造和适应创造一个人神共居的世界的理念、把对稳定而美好生活方式的追求的希望、把精密的技术体系、把和谐的村落形态、把传统的家庭形态、把固定的社会结构、把深层的精神结构、把异族文化的冲撞结晶统一传承了下来。如,松桃苗族自治县正大乡“苗王城”的布局,地处云贵高原,湘、黔、渝交界的武夷山腊尔台地西缘,由七个村寨构成,沿国滴河和官舟河分布,形成一个类似太极“S”状构图,七个村寨首尾相接,构成一个类似”七星阵”图案,寨内军事巷道形成”八卦迷巷,歪门斜道”。这是历经石各野、龙哥达、吴不尔、龙西歌、吴黑苗等历代苗王苦心积虑经营成为“南长城”的军事重镇,是苗族建筑文化精神传承的历史象征。

贵州少数民族可以说是习俗万千成系统,这些习俗是整个文化系统中非强制性的组成部分,它的存在和延续起着平衡社会成员生产、消费和协调人际关系的作用,各民族中的饮食、服饰、居住、礼仪、节日、婚姻、丧葬等均是习俗文化系统的部分,习俗在传承中具有外露性、直接性、整体倾向性、强烈感染性、原始再生性以及口耳相传性,这种文化的传承并不需要依赖强制性的外来力量去促进,它是靠约定俗成以及整个民族社会的自然延续来完成其使命,它是通过各民族的日常生活潜移默化来传承其文化思想的内核。

三、宗教与禁忌――底层心理束缚性传承

贵州近现代少数民族,除回族信奉伊斯兰教外,其他民族有少部分信奉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等,主体信奉自然宗教,或称多神教。多神崇拜这是贵州近现代少数民族宗教特色。民间盛行的占卜、巫术和禁忌更是给贵州宗教抹上了巫觋神秘的色彩,在民族文化传承中以心理束缚进行传承。

1.祭司的文化传承功能:我们把沟通人神之间的特殊人的集团叫祭司,彝族称祭司为“毕摩”,苗族称巫师,布依族称布摩、雅牙,侗族称法师、道师,水族称鬼师、过阴婆。每一个民族都把本民族的作为精神支柱,相应的祭司就是他们的精神导师,在贵州各民族传统文化中和各种各样的禁忌就构成了他们的底层心理界面。如苗族传统文化中的巫师,不仅是巫文化的代表人,而且还是从事一切与此相关活动的主持者,他们有极高的社会威望和社会地位,巫师不仅向苗族同胞口述具有传统意义和经典意义的制度、规则、民族掌故、原始哲学、伦理道德、法术咒语、宗教礼仪、祖宗名谱等等并且经常替人驱鬼除邪、禳灾祈福 ,还必须是医生,懂得医理,为人们疗伤治病。苗族文化中的内容,无论天文、地理、历法、算术,还是军事、历史、乐舞、医药、技艺无不渗透巫文化的魅影。苗族的巫师和巫文化的影响,在整个苗族文化传承系统中,承担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同理布依族的布摩、雅牙(男女巫师的称谓),他们在族中除了主持卜卦、进行预测吉凶祸福外,还通过巫术为人们“驱鬼”、“赶鬼”活动,在其间传承鬼神观念和神人共性观,还将许多民族传统文化内容融合进仪式每一细节,是旁观者无不受到熏陶和教育。

2.宗教和禁忌的文化传承系统功能:宗教和禁忌一方面作为整个少数民族文化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而存在,另一方面它对文化系统的传承功能还体现在:(1)将人们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模式用制度的方式固定下来,由此使各种社会因素和力量成为一个统一的稳定整体。(2)通过人们浅层“无意识”作用起着良性的教育能动功能。贵州少数民族社会在近现代依然保持“神道设教”的传统,通过祭司作为文化的传播者,通过小型或大型的祭祀活动的典礼和仪式作为文化传播的载体,与本族民众即文化接受者产生生理和心理共鸣,从而完成文化传承使命。(3)宗教禁忌使既定的社会规范与价值神圣化,使个人愿意服从群体目标,个人冲动服从群体准则。使大多数社会群体成员循规蹈矩、不敢越雷池一步,同时对个别害群之马严加惩戒,或者通过禁忌禳解仪式把他们解脱出来,从而束缚性地完成社会道德规范及整体文化传承。(4)宗教及宗教禁忌伴随每一个族内成员个人发育成熟乃至死亡一生时光,特别是成人礼仪和入会礼仪,严格的禁忌和痛苦的考验强化了新成年者和入会者所担负的职责和义务的意识,从而在短时间完成族内文化传承,起着束缚性传承民族文化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吴泽霖,陈国均.贵州苗夷社会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

[2]吴泽霖.吴泽霖民族研究文集[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1.

[3]姚丽娟.侗族地区的社会变迁[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

[4]徐万邦.中国少数民族文化通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

[5]杨二国.少数民族服饰符号与象征[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

传承传统文化的建议范文第5篇

一、主题发言——高校传承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自觉意识

开幕式上,中国音乐学院院长赵塔里木在致辞中强调:少数民族音乐传承师资培养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音乐学院愿意为少数民族音乐的科学研究和教学实践搭建更好的平台。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主任李松在讲话中认为:强烈的人为性文化因素使我们面对传统时,常将之与封建落后迷信等同视之,在过往的历史上钉上封条。作为实现自我认知的一部分,是时候丢弃旧药方,在音乐教育的权威规范体系中为传统悠久的多元民间音乐、大众音乐生活开辟“去遗产化”和“去边缘化”的空间了。

在主题发言环节,五位教授针对本次会议的主题展开论述。樊祖荫认为:我国高等音乐艺术院校的少数民族音乐教育,应以培养具有高度的民族文化自觉意识、为建设和发展各民族音乐文化事业所需要的专业人才,为其总的培养目标。包括招生、专业与课程设置、教学的方式方法、师资队伍建设与教材建设等均围绕培养目标进行设计与实施。田联韬从具体的实例切入,将自己多年带研究生论文写作的经验分享给大家,最后落脚到音乐学分析角度进行展开。萧梅以《再谈二十世纪的两本书》作为隐喻,探讨如何通过对“两本书”的反思,来考虑在高校传承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自界,探索突围与共建的问题。张欢以新疆师范大学音乐学院作为实例,探讨音乐教育体系化的重建与双重乐感文化内涵及实践内容。他认为:音乐教育的关键问题在于其内容和文化土壤构成的关系,“植入式”的民族音乐教育难以解决音乐教育者该有的思维框架。谢嘉幸以实施“广西少数民族民歌教唱工程”为实践,探索在当下诸多的音乐文化已经失传,许多孩子再也不了解自己的音乐母语的背景下,他继“让每一个孩子会唱自己家乡的歌”之后,又提出“教每一个学生唱自己家乡的歌”,力求通过教唱,恢复自己的音乐文化传统。此项目以广西为试点,包括开展调查、师资培训、编写教材、建立网络平台与资源库以及提供咨询材料等五项内容。

二、少数民族音乐师资培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多位老师针对此环节,从实际出发,阐释自己的观点。郁正民对于课程视角下的少数民族音乐教师培养现行政策,实施强基固本措施与建议。他认为应该“加强少数民族艺术教师培养行动计划”和出台“少数民族高等音乐教育课程政策”(特别是非地区的聚居地政策)等。他还提出要提倡“自助餐”式、多学科交叉、“订单式”的课程设置以及要打破班级制,提倡“导师制”培养的制度。徐寒梅结合广西艺术学院民族艺术系办学实例,分析在现存音乐教育体制一贯制带来的教学内容西化、少数民族师资在人才培养模式中文化和技艺缺失、本土与外来音乐的>中突、现代社会对传统音乐的弱视等情况下,如何走出少数民族音乐师资培养误区的问题。和云峰从中央音乐学院少数民族音乐课程的教学模式与教材建设以及多年的实践出发,对开展教学工作提出实事求是、注重学生的兴趣点、全面采用多媒体手段等想法。金铁红认为萨满教与萨满调对蒙古、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等民族传统音乐的影响,体现在审美意识、音乐形态、传承方式等几个方面。嘉雍群培从藏传佛教的古籍中挖掘音乐学方法,对少数民族音乐传承与发展起到了借鉴作用。苏娟对青海省少数民族音乐教育的现状做了调查研究,从如何建立符合本省师资培训机制,如何建设具有本省特色的少数民族音乐课程体系,如何开发产、学、研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等三个方面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李槐子提出“高等音乐院校在少数民族音乐传承中究竟该承担什么”的问题。

三、少数民铗音乐教学方泫探讨

杨民康结合他在中央音乐学院从事相关教学的经历,认为中国少数民族音乐课作为国内音乐艺术院校的重要教学内容和学科方向,应该按照学历层次的不同而分学习阶段与教学层次;同时结合田野考察和分析技能的学习,逐步开设研究方法论研讨课及专题讨论课。张应华针对贵州苗族音乐学校教育传播,提出三对悖论:一是教育观念层面上的现代性“同一性”和后现代“差异性”的悖论;二是多元文化教育理想与“文化代际传播”之“封闭性”的悖论;三是行动策略“差异化”诉求和“同一性”实际操作的悖论。尹媛对云南红河北岸彝族歌唱声腔系统的教学进行了关注,通过田野调查,对地方性音乐文化知识体系进行了梳理、传承和应用的实践性研究。

四、少数民族音乐课程与教材建设

少数民族音乐课程与教材建设是少数民族音乐发展的基础建设之一。蓝雪霏提出高校如何介入到少数民族音乐保护工程,对于少数民族高等音乐教育提出了增加培养指标、关注少数民族音乐生源、加强师资培训、实施资源整合等办法。王华根据中央民族大学音乐学院多年的教学实践,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少数民族音乐教育与课程建设做具体论述。黄凌飞以拉祜族葫芦笙舞“体化”传承作为切入点,提出在日益走向多样化的当今社会中,随着人们认识世界方式的改变,这种东方音乐身体运动的文化价值和传承生态是否能给以中国音乐文化为主体来建设的中国音乐教育体系提供一种“中国经验”?陈蔚以“山花儿”校园传承之路,探讨理论研究与教学实践要并举研究。尚建科认为少数民族多元文化音乐课程的建构,关键在于突破现代性音乐教育体制下普遍主义的音乐“语法”规范、本质主义的审美理性法则以及科学主义的技术规训手段,将少数民族音乐文化视为多样性的符号文本,引导学生理解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多样性所指内涵,突出课程的人文性、地域性和综合性,最终形成少数民族多元文化音乐课程的文化建构模式。孙凡探讨了非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专业音乐院校中的少数民族音乐教育传播问题。以其自身的院校的少数民族音乐教育为研究、实践对象,在对相关师生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有目的地针对不同专业,开设系列少数民族音乐课程。

五、少数民族音乐传承模式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