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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方法论作为一种具体的方法论,不同于历史唯物主义这一一般的哲学方法论,它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历史观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历史唯物主义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础,它为社会科学方法论提供一般的方法论指导,而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历史唯物主义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具体化。社会科学方法论是联结历史唯物主义和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的中间环节和桥梁,因而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可以取代的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来直接指导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的看法是偏颇的。为了进一步推动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丰富历史唯物主义,很有必要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这一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人手。
一、积极扬弃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成果
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在100多年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中,产生了大量的积极成果,主要包括以孔德、斯宾塞、迪尔凯姆、韦伯、温奇、吉登斯等为代表的众多社会科学家系统创建的两对相互对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包括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以及对它们所做的种种有益的综合研究。就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而言,后一种研究的积极成果意义更大,因为社会科学方法论就是一种综合的社会科学方法论,而在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史上,韦伯、温奇、吉登斯等社会科学家试图将相互对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综合起来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则是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直接的理论前提。
吉登斯在《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一种对解释社会学的建设性批判》中,立足于解释学立场也尝试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以及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来开展社会学研究。吉登斯同意温奇对韦伯的质疑,即认为韦伯“错误地假定人类行为的解释可以采取一种逻辑上与自然科学特征相同的因果关系形式(如果不是在内容上)”,并进一步以他称之为“能动者因果关系”的理论探讨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
吉登斯又通过建构“结构二重性”理论来综合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吉登斯在《社会的构成》中认为,“结构二重性”(dualityofstructure)指的是“�Y构同时作为自身反复组织起来的行为的中介与结果;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并不外在于行为,而是反复不断地卷入行为的生产与再生产。”因而“在结构二重性观点看来,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对于它们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来说,既是后者的中介,又是它的结果。
总体而言,他们的努力都加深了人们对于人文科学的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论之间关系的理解以及综合它们的基础的理解。这无疑为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建构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前提。
二、基于唯物史观融合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
一般说来,有什么样的世界观或哲学观,就有什么样的方法论,世界观或哲学观和方法论是一致的。人们对于社会所形成的理论化、系统化的观点就是所谓的社会哲学,以这一社会哲学指导去观察、研究、分析和处理各种社会现象就是所谓研究社会的方法论,即社会科学方法论。因此,社会科学方法论是以社会哲学为基础的。
传统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主要包括两对相互对立的科学方法论,即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与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它们分别以两对对立的社会哲学为基础。
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以“社会独特论”和“社会类似论”的社会哲学为基础。“社会独特论”认为社会虽然是自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社会一旦产生就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从而与自然区别开来。社会的独特性在于,它是一种人文或文化现象,是人的主观活动的结果。因此,在“社会独特论”看来,既然社会是一种不同于自然现象的独特的人文或文化现象。那么不应照搬在研究自然现象时十分有效的自然科学方法(实证的方法),而应运用人文科学方法(理解的方法)来研究这种独特的社会现象。“社会类似论”认为社会是自然长期发展的产物,又是自然的~部分,社会是一种“类自然现象”,具有类似于自然的客观特点和规律。因此,在“社会类似论”看来,既然社会是一种与自然相类似的现象,那么在研究自然现象时十分有效的自然科学方法(即实证的方法)对于研究社会现象也应是十分有效的。
关键词:诠释学;自然科学;诠释学解读
中图分类号:B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3-0030-02
科学观察的中立性、科学事实的客观性是自然科学自我认识所奉行的基本准则。可是,在科学研究的实践中,人们发现科学家的知识背景、思想习惯以及社会文化因素对于科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影响,对于科学发现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观察渗透理论、科学事实的价值负载成为科学哲学研究必须面对的问题,由此促成了人们从诠释学、知识社会学等角度理解和认识自然科学的思潮。本文将从分析德国哲学家狄尔泰将诠释学理解为与经验自然科学对立的人文科学方法论的观点入手,通过解析当代美国学者克里斯和科克尔曼斯对自然科学的方法与本质层面的双重解读,阐释自然科学自我理解形成的基本逻辑。
一、诠释学作为人文科学方法论
诠释学最早的形式是对神圣文本的解释,最早的诠释学可称为圣经注释理论的诠释学,指的是研究圣经的解释原则。19世纪中叶,狄尔泰将诠释改造为与自然科学方法论相对的、普遍的人文科学的方法论。狄尔泰认为,自然科学同人文科学同样都是真正的科学。只不过,自然科学是从外说明世界的可实证的和可认识的,人文科学则是从内理解世界的精神生命。因而,说明和理解分别是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各自的独特方法。
狄尔泰的观点代表了人们当时对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关系的基本共识,即“在经验的自然科学和理解的人文科学之间存在着以下的几种差别:第一,自然对于对象的经验材料或对所有科学家都相同,或是所有科学家共同约定而毫无争议的。无论哪一种情况,它们都是客观的、确定的,任何分歧都能通过经验检验来解决。人文科学很难有这种无可争辩的经验材料。它们只涉及意义的对象,这些对象的解释建立在解释者不同的旨趣、状况和先验信念的基础上,因而总是易于受到质疑。第二,自然科学的理论是通过观察、陈述、归纳和演绎形成的说明性的思维产物。而人文科学只限于重新描述材料,以一种更清晰、更一致的方式重现材料的意义,它们力图理解而不是说明。第三,自然科学所使用的语言很大一部分可以公理化,形成一个形式语言系统。它的语言具有直白性、单一性、确定性。相反,人文科学不能避免使用日常语言,它的语言带有隐喻性、模糊性和歧义性。第四,自然科学的成果能够得到没有理论负荷的材料的证实或证伪,理论和材料之间唯一重要的关系是所属关系。在人文科学中,材料只能在某些解释里表现出来,不同的解释可能以不同的方式显示材料,人文科学的材料是不断地被诠释和被塑造的。第五,自然科学的概念力图消除拟人的指称或内涵,即自然科学的概念是不被人的任何主观的或非理性因素所污染的,而人文科学的概念不可避免地受到人类的各种主观因素和非理性因素的影响。第六,自然科学理论只有具有概括性和普适性时才有意义,而人文科学并不避免概括性,同时,它们也关注特殊性。自然科学家追求普遍性的知识,人文科学家还追求局部性的知识。第七,自然科学原则上是无个人专断特征的,断言的可靠性可辩明性与本人身份无关。人文科学却带有权威的痕迹,人文科学家的一系列个人非科学背景总是为它的解释提供辩护。第八,自然科学是一种缺乏终极基础的科学,它切断了与日常生活的利益关系和实践联系,而诠释人文科学本身就沉浸在日常生活之中,它与日常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1]35
狄尔泰的观点产生了持久的影响。在自然科学的探讨上,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并没有对自然科学理论作诠释学的解读。这种情况一直延续至20世纪中期,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对立集中表现为诠释学与实证主义的对立,美国学者D·伊德(DON IHDE)在文章中把这种情形描述为“实证主义解释学(H/P)的二元复合体”。克里斯(ROBERT P.CREASE)则认为,在这个复合体中,似乎每一方都向另一方让予领土,几乎没有人尝试使这个二元复合体的一方参与到另一方之中,特别是在自然科学的探讨中,人们一直把解释学作为一种潜在的资源放在一边不予追究,当受实证主义影响的对科学的理解暴露出弱点时,这些弱点并没有因为通过对整个自然科学的解释学范围作更为深刻的评价而得到应有的弥补。
二、诠释学作为自然科学研究的方法
自觉地对自然科学进行诠释学解读开始于20世纪晚期。按照克里斯的观点,大致有三类学者率先从事这方面的研究:一是少数受过大陆哲学训练的专业哲学家,如希兰(PATRICK A.HEELAN)、伊德、基西尔(THEODORE J.KISIEL)、科克尔曼斯(JOSEPH J.KOCKELMANS);二是具有现象学、解释学哲学的背景的科学哲学家,象M·埃杰(Martain Eger);第三类学者克里斯称他们为更具主流特点的科学哲学家,象J·罗斯(Joseph Rouse)和受分析哲学影响的社会学者。
克里斯认为,到目前为止,还不能把对科学的解释学的解读看做是对科学研究的解释学纲领的构建。但是,对科学的解释学的解读,他提出了一组富有启发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可称之为意义先于技术。这是对实证主义和主流哲学家科学观的无意义前提的批判。实证主义和主流科学家虽然给予科学发现、科学理论的形成一个理性的理由或非理性的范式,但是,他们没有追问科学发现和科学理论构建的意义前提,他们把科学描述为只是由实践、由技术或计算方法的运用构成的,这是一种错误的定性。因为,数据、结果及实验室的活动都是由解释而形成的。如果人们作出蹩脚的解释,那么就将得到错误的描述。在解释学看来,意义的产生在科学中如同在其他人类活动中一样,不仅仅依据从部分到整体的运动,而且要借助于这样一个过程,即把现象置于现有的意义框架之中。当这种意义的假设部分地引起了疑问的时候,则通过进一步的探究在持续进行的解释活动中做进一步的考察和改进。
第二种观点,可以称之为实践比理论更重要,这个观点既对第一种观点作了解说又将人类应对世界的认识活动,建基于实践活动之上,突出了人类活动的合理性、合历史性特征。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科学活动中,意义先于技术,就第二种观点来说,据以解释现象的意义框架,并不仅仅包括工具、文本和观点。而且涉及主体和客体分离之前,由文化与历史所决定的人与世界的冲突。也就是说,当一个人试图进行解释时,他会受到历史与文化方面的历史传统的影响;尤其当一个人试图发现一种深刻而丰富的与世界的联系时,更是如此。因此,这种解释学实践的本质和范围就是科学中解释学研究的主题。
克里斯所讲的第三种观点,称之为境遇先于抽象的形式化。这种观点认为,真理只是涉及特殊的文化和历史背景中向某人揭示某事,甚至科学知识,也绝不可能完全超越这些文化和历史所决定的复杂情况,即绝不能把它们撇开,仿佛科学知识是从无有中抽象出来。科学所揭示的这种现象的特殊性,往往被这样一种事实所掩盖,即如果科学的(实验室)环境无误,这些现象就可以在许多的不同的文化和历史背景中自己说明自己。这种概括可能使人们对脱离实际的知识产生错觉,因为科学工作始于与某种具体情境现有的关联及对这种情境的理解,科学绝不会把具体情境抛在一边,理解决不会超出解释学的范围。在模糊的、高深莫测的、自相矛盾的情境中,意义的获得并非是超越个人与世界的关系,或是从这种关系中抽象出来的,而是对这种关系的深化和扩展 [2]4-5 。
三、诠释学作为科学研究的纲领
克里斯虽然承认解释学对科学的看法是必要的,但是他反对把从诠释学的角度解读科学看做是对科学研究的诠释学纲领的构建。其他学者希兰、科克尔曼斯等人则明确地提出了构建一种对科学做诠释学解读的研究纲领的必要性。希兰指出:“如果哲学想要找一个良好机会来完成它对自然科学和一切科学的普遍反思的作用,那么通过诠释学的探讨,在科学哲学中恢复那些要素却是必不可少的” [2]10 。科克尔曼斯是科学的诠释学—现象学的创始人之一。他提出:“自然科学生来就是诠释学的事业,自始至终就是彻头彻尾的诠释学事业,也就是说,在每一方面它都具有诠释学的成分” [2]41。
科克尔曼斯认为,自然科学诠释学的现象学(他基本上关注的是本体论问题)应当在具体的历史境况中和历史条件下研究团体和科学家个人所从事的科学事业,应该把注意力放在作为整体而持续发展的科学上。他认为,自然科学作为一个整体科学过程,是一项不断发展的科学事业,他具有彻头彻尾的诠释学本质。说明、发现、实验、观察以及寻求所观察到的事物的诠释总是联系在一起的。作为一个整体,科学实践生来就具有诠释学的成分,它的所有组成部分也是如此。
科克尔曼斯的贡献在于他指出了现代科学的诠释学特征的最具重要的方面:首先,科学的所有形式的描述、说明和理解都是诠释学的高级形式。科学家并不说明某物是什么,而只说明在一定数量的假设下,它将有什么表现。因此,科学家的工作总是从典型的预先把握、预先洞察和预先构想等诠释学方面着手。其次,无论科学家怎样观察、测量、描述,从经验概括中进行归纳、推理,并阐明所谓的“自然规律”,他们总是依据一个意义框架来阐明他们所探讨的现象。而且,从一定程度上讲,这种框架与所观察到的现象不是无关的,经过考察可知,即便这些有独创性的世界图景,也是以一些源于以前的理论或构想的要素为基础才得以构成的。再次,所有科学工作都是在诠释学的范围内进行的,没有哪一门科学能超越这一点,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科学家无法对那是什么作出真实的描述;也并不意味着这些陈述中没有一个是绝对的或永恒的,没有一个是决定性的或全面的;应该说,它们穷尽了一些真的东西,但是并没有一劳永逸地穷尽关于“那是什么”的真理。
四、结语
施莱尔马赫将诠释学看做神圣经典的理解技术,狄尔泰将其看做是与自然科学无涉的人文科学研究方法论,伽达默尔则在既遵循又超越狄尔泰的意义上将诠释学阐释为一种人文科学的本体论。克里斯与科克尔曼斯在汲取上述观点的基础上从方法和本体角度依据诠释学对自然科学的双重解读则真正地实现了诠释学与自然科学的结合,即揭示了自然科学研究的诠释学条件,又使诠释学成为自然科学自我理解的本体论,最终促进了科学诠释学的出现。
参考文献:
[1]黄小寒.“自然之书”读解—科学诠释学[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
系统法学是将系统科学与法学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法学思想、法学流派和法学理论,其核心思想是法或法律就是系统,任何法的现象都是具有系统意义的现象,可以运用系统科学方法加以解释和说明。有观点认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学与系统科学“合流”已经面临急需解决的技术性问题,既不仅要在法学研究中运用系统科学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方法”,而且要利用系统技术学、应用学和科技成果来定量表述法律现象,构造法学研究、法制建设的新图景。法学研究引进系统科学的技术性难题,反映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统一合流的普遍性问题,这就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存在着某些由来已久的“鸿沟”。这种鸿沟主要表现在:第一,两者研究对象的差别,自然科学以某种相对稳定的自然现象或较为简单的机能系统作为研究对象,而社会科学则主要以人和人类社会这一复杂的巨系统作为研究对象;第二,两者理论体系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两者的理论在可预言方面、可重复方面和清晰性方面的差别。
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区别对待,在很大程度上确实存在上述观点所说的“鸿沟”。由于系统科学主要来源于自然科学,而法学又属于社会科学,上述观点无疑隐含着认为系统科学和法学也存在“鸿沟”的观点。这个隐含着的观点无疑构成将系统法学引进到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大障碍。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如何认识系统科学与法学的关系的问题,或者说如何加深对系统科学方法的认识的问题。
提出量子论的普朗克(M.Planck)认为,“科学是内在的整体,它被分解为单独的部门不是取决于事物的本质,而是取决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实际存在着由物理学到化学、通过生物学和人类学到社会科学的连续的链条,这是一个任何一处都不能被打断的链条”。 “系统”、“信息”、“概念”与一切哲学范畴一样具有最广泛、最深刻、最高度的概括性,它们不只是概括物质世界或思维中某一领域或某一比较狭窄的方面,而是概括了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的一切现象和一切过程所共有的东西,解释这些现象和过程的一般规律。“以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为中心的系统科学,用整体论的、严谨精细的综合分析方法,将填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鸿沟,冲破因专业划分过细而形成的学科间的屏障。”根据这个论断,我们可以认为,那种认为法学研究中,必须在社会科学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作出明确的区分,必须在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方法之间化出一条界限的观点是片面的和不成立的。在这里我们可以说,系统科学与法学不是同一层次的知识体系,法学的研究对象包含于系统科学的研究对象之中。因此,那种认为由于系统科学与法学存在研究对象的差别而构成系统法学研究的一个技术性难题的观点,实质上是对系统科学方法以及系统科学与法学的关系的一种错误理解。
但是,我们还必须承认,相比于系统科学,目前的各种法学理论在理论的可预言方面、可重复性方面和清晰性方面是有距离的,有“鸿沟”的。在某种意义上,系统法学正是为了使传统的法学理论在这几方面有所改观而兴起的。如何使系统法学具有某种程度的可预言性、可重复性和清晰性,确实存在一定的技术性难题。如何解决这些技术性难题,我们可以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移植到法学研究中得到初步的启示。经济学和社会学与法学一样同属于社会科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在相当程度上和范围内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重合的、相同的,而且经济学和社会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术语与法学中的一些概念和术语在直观的形式上和实质的内容上具有很强的“亲和性”,这使得经济学和社会学相对容易地移植到法学研究中,并建立相应的法学理论。系统法学研究中,也应当参考这种思路。解决这些技术性问题的过程,也就是一种系统法学理论确立和完善的过程。
二、知识结构与研究方向
一个法学研究者的知识结构,决定着其对系统科学的理解和认识。而其对系统科学有怎样的认识和理解,又决定着其如何将系统科学移植到法学,决定着其怎样研究系统法学。系统科学,首先是我国系统科学界的科学研究成果,对于系统科学的具体内容和理论框架,我国系统科学界也有不同的认识。系统科学中包含了很多复杂的数学原理和公式,法学学者是很难到达充分了解和精通的程度的。也许有个别法学学者有这样的能力,但是如果对系统法学不感兴趣,对系统法学研究也没有任何意义。作为法学研究,法学学者也不必对这些数学知识要到达充分了解和精通的程度。只要具备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只要对系统科学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方法”有正确的和一定程度的认识和理解,就可以进行富有成果的系统法学研究。至于什么属于系统科学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方法”,目前的系统科学学科本身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作为法学研究者,在进行系统法学研究中,我们既应当尊重目前系统科学研究成果中的“共识”,也很有必要从系统科学研究成果中“各取所需”,充分发挥我们的想象力,形成我们自己的对系统科学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方法”的理解与认识。任何学科移植性的研究都不可能是简单的生搬硬套,想象力是必不可少的。
每一个法学研究者都是在一定的知识结构背景下产生一些法学理论观点的,这些观点是先于他们的完整的法学理论而在头脑中就形成了的。这些观点可能是研究者们思辨的火花,也可能是受他人理论或观点的激发而形成的灵感。这些观点一旦确定,思维过程以及理论创新就必然受到相应的影响和指引,或者说受到相应的束缚和制约。在那一层次、那一角度形成这些观点,就在相应的层次上、角度上展开思维。比如,将法的现象视为阶级现象,就自然而然形成阶级分析法学。系统法学也同样对法形成了一个基本观点或定义,既法或法律是系统。系统是个抽象的概念,同时也是容易理解的和接受的概念。因此,这种定义或这种思想,对法学研究的制约最小,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极大的空间。如果我们在法学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两方面到达相当精通的程度,我们的系统法学就可以在“法哲学”方向、“实证法学”方向和“社会法学”方向取得均衡的丰富的发展,使得系统法学成为一个内容极其丰富的理论体系,我们对系统科学方法的运用,我们的思维过程以及理论创新就会呈现出一种相当美妙的景象,可上,可下,可“软”,可“硬”,可大、可中、可小,可定性描述,可定量描述,可局部描述,可整体描述。目前,在系统法学还没有成熟的时候,在我国法学界整体上知识结构有所缺憾的时候,我国法学界系统法学的研究应当侧重于作为系统法学基础的“法哲学”研究方向和“实证法学”研究方向,在我看来,也就是运用系统科学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方法进行系统法学研究。
已有的非属于系统法学倡导者的学者的具有系统法学意义的研究成果,应当属于系统法学的“法哲学”研究方向和“实证法学”研究方向。这些研究成果,相比一些倡导系统法学的学者的“定量分析”、“系统工程方法的应用”等研究方向的研究成果,显然要具有更高的法学理论层次和法律实践应用价值。这说明,系统法学研究,必须首先重视某种“法哲学”和“实证法学”方向的研究。系统法学长期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理论地位和价值,没有受到我国法学界的相当重视,我认为,那些倡导系统法学的研究者没有在“法哲学”和“实证法学”研究方向上深入下去并取得一定成果,而是过多地侧重“法制建设”、“定量分析”和“系统工程方法的应用”这类问题,是重要的原因之一。系统法学倡导者们所进行的很多系统法学研究,由于大量充斥“法制建设”、“定量分析”和“系统工程方法的应用”等内容,并运用一些数学模型来表述这些内容,这构成了我国整个法学界了解和认识系统法学的技术性障碍,实际上也降低了系统法学的理论层次,削弱了系统法学应当呈现的抽象性、概括性和思辨性,容易使我国法学界对系统法学误解为只能研究一些细致末节的法的现象,甚至只是故弄玄虚。我认为,在系统法学研究中,运用系统科学的原理和基本概念解释和说明法的现象,与应用系统工程方法解决或预测立法、司法、执法实践活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是应当区分考虑的。
三、谁会进行系统法学研究
作为一种事实情况,一个受过法学高等教育的人,没有极特殊的情况,是不会继续另一种自然科学方面的高等教育的,也不会去从事一种专业技术工作。目前我国法学界的中坚力量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接受了法学高等教育,而后又直接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一批中青年学者。其中很少有人具有相当的自然科学的知识,不少人还不能说对哲学以及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有相当程度的理解。我国确实有一些人受过自然科学方面的高等教育后来又接受了法学高等教育,或者从事了法律职业,这些人从事系统法学研究时非常适宜的。不过这一少部分人很少会有进行系统法学研究的动力,这又与我国学术研究的评价和激励体制有关。系统法学研究是一件很辛苦的创造性工作,是一件相当耗费精力、时间和金钱的事情,是一件有风险的事情。“即使同时具备良好的自然科学知识和法学知识结构,也不一定在这一过程中做到实质性突破。”如果按照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对传统的阶级分析法学进行改造和完善,对西方法学流派进行探讨,甚至是基本没有思想的抄袭,都能获得一定的学术名声、职称和经济利益,那么一部分有潜力的研究者当然就会认为,没有必要去辛苦地冒险地研究起初看起来注定是有些陌生和粗糙的系统法学。系统法学兴起时,我国的法学理论和法学方法都很“贫困”,科学和科学技术受到国家的鼓励和支持,强调按照科学和客观规律办事,那段时期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都面临很多具体问题,可以说是“百废待兴”。在这些背景下,系统法学研究主要体现在“法治/法制系统工程”方面,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在今天,系统法学研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和成果,我们不得不说与我国法学界的总体上的知识结构和法学研究的评价体制有相当关系。
一个受过自然科学领域高等教育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适当的观察与分析,就会发现法学研究本身、法律推理、人类设计的法律制度、法的实际运行、法律制度的演变等许多法的现象都体现了系统科学的原理,这些法的现象都可以进行系统科学的解释。他会认为一些法的现象可以成为系统科学的很好的素材和例证。逻辑上如此,事实上也是如此,几十年来,很多杰出的科学家从数学、物理学、生物学、计算机科学、经济学等方面大大丰富和发展了系统科学,他们的很多关于系统科学的研究成果都论及了法和法律,只不过他们基本上是点到而止,一代而过,没有展开论述。当然,系统科学的合理性与正确性也无需法学的参与和贡献。法学是一个开放的领域,对所有学科的学者都开放,绝不仅仅是受过法学高等教育的人们的领地,其他学科的学者对法学研究作出了巨大的重要的贡献的事情是很正常的,是常有的。如果我国法学界长期忽视和漠视系统法学,那么有一天,自然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搞出了一个系统法学研究成果,也是很正常的。
作者email:lijingju@public.tpt.tj.cn
参考文献
《系统科学》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许国志主编,2000年9月第1版。
《系统科学论著选(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法治系统科学研究会编。
一、心理学自然科学模式产生与发展的背景
主流心理学(MainstreamPsychology)与科学心理学(ScientificPsychology)同义,即心理学的主流是一种采用了自然科学模式的科学心理学。诸多知识本身与知识之外的原因使得自然科学模式成为心理学研究一直以来的主流。
1.知识背景
哲学和生理学是心理学产生19世纪末的双重知识来源。“心理学虽有一长期的过去,但仅有一短暂的历史”[2](P2),在冯特之前的几千年间,心理学长期作为哲学的一个知识门类而没有独立的地位,但哲学却为整个心理学提供了认识-欲求的基本概念体系;笛卡尔以来的近代二元论传统以及实证主义精神同时也为心理学的自然科学化做了哲学铺垫。19世纪中期,赫尔姆霍茨、韦伯与费希纳等生理学家首开通过实验和测量研究人类心理的先河,证明了用自然科学方法来研究心理过程的可能性。生理学家的心理研究为心理学的先行者提供了方法-技术模板,直接促进了(实验)心理学的建立。自然科学模式心理学“诞生”以及此后发展的宏观知识氛围是启蒙以降科学理性思维方式的主导地位,即研究主体与客体的本质二分,对客观、一元真理在场的形而上学预设,对研究主题的对象化、客观化处理等。这种思维方式甚至渗透到了人类学和社会学等经典的社会科学之中,心理学也不能避免。在这种知识氛围和相应的评价标准下,人文科学知识在价值序列上自然处于低位,这也解释了人文科学取向心理学在心理学学科内部的边缘地位。
2.知识社会学因素
知识社会学关注知识的社会性维度,致力于考察知识与学科中的社会、文化、心理、利益等非真理性因素。心理学从整体上采用自然科学模式并非纯粹出于学术理性的考虑,而是在学科内外有着诸多知识社会学因素的参与。从心理学外部的社会背景来讲。社会公众对(自然)科学及科学专家的信奉使得自然科学模式心理学的存在与发展有了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其次,资本主义的兴起即与自然科学在技术领域的应用有关,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对工具、实效知识的普遍高扬使得易于应用的自然科学模式心理学有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至于心理学内部,建制化、专业化、职业化后的学科,会相应产生出相应的科学共同体,科学共同体作为一个权力-利益系统必然寻求扩张垄断与自我辩解,这使得其信念与利益时常高于真理本身:人的心理行为并不等同于客观自然物但却套用了研究客观自然物的研究方式,如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所言,“这一错误发端于心理学家们对曾给自然科学带来辉煌成就的机械主义方法论的崇拜”[3],即非学理的自然科学崇拜与科学共同体的群体协商、默认是自然科学模式在心理学研究中长期合法的保证。二、自然科学模式心理学的理论特征心理学在知识上的最高追求是达到客观普适的、价值中立的真理。而其对真理的理解则攀附了自然科学的标准,因此其效仿自然科学研究自然物的主客分离的研究范式来研究人及其心理与行为,这深刻贯穿到了心理学的方方面面。
1.强调研究对象的可观察性
实证主义哲学本身承接了近代经验哲学的传统,与这一经验传统相对应,从早期的内容-构造心理学到随后的行为主义心理学至今日的认知心理学,皆主张研究对象的可观察性,往往为可直接观察性。冯特和铁钦纳强调心理学研究的对象为可内省的内部经验;行为主义心理学则认为心理学应排除无法直接观察的内在意识,而应代以可直接观察的外显行为;当今的认知心理学也保留了行为主义的这一主张,并进一步通过外部行为反应推论内部的认知过程规律。必须提及的是,强调研究对象的可观察性不仅仅关联对研究对象的选择与取舍,同时也是对研究对象的理解与建构。这一建构在本体层面将人视作动物或机器,将人的心理与行为视作客体、对象甚至是物理事实的存在;在技术实施层面,这一建构直接导致了心理学中的还原主义与元素主义,“心理学研究的根本途径在于将心理分解为一些基本的元素,或将心理、行为归结为低级运动形式如物理、化学、生物过程,然后以元素说明整体的性质,或以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的规律说明人及其心理、行为的规律。”[4]
2.实验室实验法及方法中心
自然科学的研究目标通常为对研究对象进行本质观察或发现研究对象间的因果关联,同时这些研究应是可重复、可验证的。为此,诸自然科学在研究方法上需要在实验室中即控制条件下对研究对象进行数量化观察和相应的数学分析。现代心理学“诞生”的标志即是冯特等人采用了这种自然学科的研究方法来研究人类心理。自冯特以后,虽然心理学中实验、问卷-测量和观察等方法并存,但实验法(主要为定量的实验室实验法)一直是心理学方法的主流和心理学知识的主要来源。心理学中实验室实验法的要义在于通过脱离日常生活情景,在实验室中对变量进行精心控制,对心理的外部结果———生理和行为进行数学统计分析,以达到因果关系的解释。对科学方法的过度强调也使心理学陷入了方法中心的误区:首先,以方法作为评价心理学科学性和心理学知识客观性的唯一标准,正如卡特尔所言:“心理学除非建立在实验和测量的基础上,否则就不能达到自然科学那样的明确和精密。”[2](P173)其次,方法的意义高于问题本身的价值,对程序和技术的关注优于对问题价值的关注,除却规定研究对象的可观察性之外,能否对对象施以科学研究也决定了心理学对研究问题的取舍。
3.个体主义
通常认为心理学的分析水平多在微观的个体层面,在个体之外往往最多延伸至家庭,这种角度固然有其合理性,但心理学在其自然科学模式下却普遍存在着将个体视角走向极端个体主义的误区,即使心理学中的社会心理学也秉持个体主义。所谓个体主义是“强调个体心理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否认或忽视个体心理与社会文化的内在联系,把个体研究同社会文化孤立开来而从个体内部寻求心理或行为的解释。”[5]在心理学中,个体主义和自然科学模式内在契合,造成这种个体主义的直接原因仍然要归结于心理学的自然科学模式,正如叶浩生教授所言:“文化因素、社会影响在实验室中则无法控制和操纵,更无法操作化和量化,为了维护科学研究的可信度和效率,只能弃之不顾。”[6]
4.价值中立的知识立场
价值中立立场的背后是一种客观主义的认识论,其要求在研究中排除所有成见,保持“不偏不倚的中性态度”,如实地观察和描述事物以发现客观普适的真理。不过即使在自然科学中,是否存在着价值中立的客观真理,也成为了一个引起广泛争论的学术议题:库恩范式论和科学知识社会学皆怀疑自然科学知识的客观性。不过心理学科学共同体通常信任自然科学知识的价值中立性,同时认定在心理-行为领域也存在着类似自然科学的不牵涉主观因素的普遍知识或规律。如若采用自然科学式的客观方法来研究人及其心理与行为,并基于数学方式来呈现、分析研究结论,将会避免价值涉入,从而达到希求中的普适真理。即心理学家认定,在自然科学模式指导下其自身的科学活动以及科学活动的结果都因科学方法的带入而得到了价值中立性的保证。
三、单一自然科学模式下心理学的困境与出路
作为心理学主流样态的自然科学模式心理学,对心理学的产生、发展与实际应用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其对科学的信奉优先于对人的关切,不顾人不等同于动物或机器的独特本质,执着于套用上述研究自然物的立场去研究人及其心理与行为,使得心理学成为了一门充满了困境与危机的科学。
1.困境
首先,心理学是研究人自身的一门科学,但人在心理学中的形象至今仍是还原式的动物或机器,“科学心理学将人性降格为单一的自然物的存在,消解了人的独特本质,使得人在心理学中被遗落或消解。”[7]学术界作为一个精英系统,其观点本身就需要超群出众,而心理学研究往往通过复杂的技术程序来验证一个生活智慧中早已存在的观点;执着于方法-技术的心理学用力于枝节、琐碎的问题而没有兴趣也无力建构出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具有真正影响力的理论,在科学心理学100多年的传统中,尚未产生出可以广泛影响周边学术领域的学者和理论。其次,从学科的最高追求———科学性上来讲,心理学并不成功。著名理论心理学家SigmundKoch曾指出,“心理学自一百多年前脱离哲学以来,一直未能成为独立科学,且因受其本身条件限制,心理学将来也永远不可能发展成为独立科学。”[8]最后,心理学过度张扬了科学性,采用缺乏生态效度的实验室实验法而导致了与真实人性和现实生活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正如英国心理学家P.凯林在《心理学大曝光———皇帝的新装》中指出的,“科学心理学已经避免去研究那些人类存在的真正问题。它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它选择了一个自然科学的方法,而这种方法是不能很好地胜任调查这么一种问题的,同时也因为许多实验心理学家通过求助于不人道的客观科学以避免他们的个人冲突。”[9]
同时与科学模式相关联的个体主义立场也无力面对复杂的社会政治生活现实,有学者对实验社会心理学做出了批评,认为这种实验室实验是“真空中的实验,宏大的社会现实被弯曲为人为的实验室中漠不相关的个体之间虚假的社会互动”。[10]面对六七十年代席卷欧美的学生运动、女权运动和黑人运动,科学心理学家束手无策。此外还需指出的是,学科建制化也给心理学带来了负向的后果。后果之一即是学科封闭,对生活世界和周边学术领域中优质、精彩的心理学资源视而不见。甚至在心理学内部,各分支领域也往往秉持专业化态度,这造成了心理学在内部的分裂。后果之二在政治-伦理层面:正如爱德华•萨义德(EdwardSaid)所言,持专业态度、职业态度的知识分子,将会“无可避免地流向权力和权威,流向权力的要求和特权,流向被权力直接雇佣。”[11]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致使地质灾害频发,严重影响到社会安定、和谐。地质灾害发生时,可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如何能够更为客观、全面的了解地质灾害问题,选择合理的防治措施显得十分重要。经过多年来的研究和实践,逐渐从认识论和方法论两种角度对地质灾害进行阐述。认识论强调地质灾害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地质灾害发生的根源在于地质体重力作用失衡,地质体边界条件、激发条件和初始条件发生不同的组合搭配,导致地质灾害出现。方法论则是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角度开展工作,寻找问题的合理解答,为后续防震救灾工作开展提供指导和依据。由此,本文主要就地质灾害防治研究的认识论与方法论进行分析,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合理改善措施。
关键词:
地质灾害;灾害防治;认识论;方法论
经过多年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研究,在防治工程研究上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尽管当前理论研究成果较多,分析技术和快速反应能力得到了显著提升,但是在实际管理决策中运用的技术却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针对性不强、不准确问题尤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经济持续增长。出现此种问题的原因在于地质灾害防治研究工作未能得到正确的方法论和认识论指导,致使实际工作出现偏差,影响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成效。由此看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研究的认识论与方法论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对于后续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开展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1认识论与方法论概述
1.1认识论
认识论主要是对人类认知本质和发展过程的理论研究,通过对发生、发展和影响全过程的规律摸索,寻求事物本质所在。认识的根本任务在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逐渐上升,更为深刻的探究事物本质发展规律。就认识论本质来看,可以将其看作是自然观的具体成效,结合自然科学的发展来不断创新和完善人类对社会的认知,深入挖掘信息观、时空观、运动观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更好的适应自然科学的发展,提升人们的思想境界[1]。
1.2方法论
方法论是一种对认识过程的图示,将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更为形象的展示出来。科学方法论是在科学认识研究相关方法和结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实际问题,了解到各种理论、结构和发展趋势之间的关系。自然科学方法中观察法、数学法和实验法,哲学方法中则包括了思维与实证、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自然科学方法和哲学方法在逻辑上是存在密切联系的,均是强调内容和形式、结构与功能之间的和谐统一[2]。在利用科学方法探索客观事物本质内涵过程中,主要包括对理论和实践、结构和功能、组合和要素之间的关系探究。系统科学是由于学科特性,方法论中涉及内容较广,除了部分与整体、简单与复杂以及原因与结果传统哲学内涵以外,进一步整合了要素、结构、功能和层次等新式内容,具有更为深远的哲学意义。对于自然观的认识论,则主要是强调探究事物本质内涵,了解到事物的矛盾论,主要是指事物运动个性是具有的独特本质,为自己特殊矛盾规定。自然科学观方法论并不仅仅局限在理论层面上的研究,更加倾向于实践活动,通过大量的实践来积累经验,获取更多的知识。科学行为的方法论主要包括分割论和整体论。
2地质灾害研究的认识论
2.1地质灾害共性
地质灾害的共性主要是强调地质灾难事件在发生、发展和运动过程中存在相同的属性,即自然属性、资源属性和社会属性。就地质灾害事故来看,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崩塌等均属于此列,这些地质灾害事故发生后将造成岩土变形和破裂运动,进而带来严重的危害。地质灾害共性成因要素主要包括地质体所在区域的水文条件、气象环境因素以及地层地貌等,其内在本质则是重力作用失衡,呈现出来就是地质体微观到宏观的破坏运动,在条件的诱导下渐变逐渐超临界变化[3]。
2.2地质灾害的个性
地质灾害个性表现为地质事件的发生、发展和运动过程中呈现出来的特殊性,更多的是反映出地质灾害本身的成分和环境作用特性,伴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表现出明显的不确定性。也正是这种不确定性,在受到不同外部作用力影响下呈现不同的形式。认识个性则是为了更进一步认识这一特性,从而有针对性建立模型进行修复,降低地质灾害事故发生几率。崩塌作为地质灾害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具有十分突出的运动特征、突然性特点,崩塌事故在发生和发展过程中,可能转化为滑坡和泥石流更为严重的地质灾害,带来更大的损失。滑坡灾害的发展过程是水平运动,表现为牵引式、推移式和坐落式等等,进而产生不同程度上的地质危害。地面塌陷是岩体内部结构断裂发生沉降,地表出现连续性的变形,带来危害。
3地质灾害防治的方法论
3.1方法论的选择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涉及内容较广,在防治相关研究中应该注重复杂系统非线性科学思维的吸收和培养,更要充分的掌握分割论的核心思想内容。地质灾害防治的整体论则是实际工作开展的指导思想,结合实际情况为工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支持,优化工程布局。分割论在地质灾害防治研究中应用,主要是用来深入解剖地质灾害个性,客观阐述地质灾害的成因,探究地质灾害发生规律,将最终得到的计算结果反映到整体论层面上,进而通过全局的对比和分析,实现逼近实在[4]。
3.2基于整体论的方法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研究更加倾向于整体集成方面的研究,通过提炼主要问题,对比概念设计。整体论的方法主要包括归纳、类比和演绎。其一,归纳是指深入挖掘事物本质,对比多个事物的发展规律,总结出一般性概念,并结合实际案例产生结论[5]。其二,类比是利用已经被证明的公式去验证案例,对比研究对象,从而为后续决策作出更正确的判断,有针对性开展工作。其三,演绎则是从普遍性理论知识角度去探究个别事物本质内涵和规律,得出特殊性结论的一种研究方法。
4结论
综上所述,地质灾害是一种可以了解和认识的问题,在充分认识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防治对策,由于地质灾害的个性和共性具有复杂性特点,所以从宏观角度去衡量是可以将其简化为线性、可确定问题进行处理,以此为后续防灾工作开展提供坚实保障和支持。
参考文献:
[1]刘传正.地质灾害防治研究的认识论与方法论[J].工程地质学报,2015,11(5):809~820.
[2]周彬,朱晓强,杨达源等.长江三峡水库库岸消落带地质灾害防治研究[J].中国水土保持,2014,31(11):43~45.
[3]王得楷,马琦明,陈怀录等.甘肃城市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研究[J].甘肃科学学报,2012,22(3):53~56.
[4]刘广润,徐开祥.三峡水库岸沿岸移民区地质灾害防治研究[J].工程地质学报,2013,11(1):8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