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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化的原因

老龄化的原因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文献综述;述评

前 言

根据联合国的数据,到 2050 年, 全球老龄人口将增加到近 2 0 亿, 而60 岁以上的人口也将超过15 岁以下的青少年人数。由此可见,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世界性潮流,而我国在1999年的时候,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32亿,占总人口比重超过了10%,这也标志着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 且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老龄人口比较多和人口老龄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之一。由此可见,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成为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共同面对的挑战之一。

一、关于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现状的探讨

目前,大部分学者通过分析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认为中国步入人口老龄化以来,老龄化发展加速,且进程很快。如刘思敏(2011)认为,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快于西方的原因在于中国近三十多年的人口计划生育的政策,使得人口生育率长期低于人口的更替水平。徐文杰(2011)则进一步认为,经济发展水平的状况决定了老年人口分布的状况,因此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人口老龄化也相对比较严重。

二、关于我国人口老龄化特点的研究

1、“未富先老”。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具有“未富先老”这样一个显著的特点。“未富先老”是邬沧萍教授首先在20世纪80年代首先提出,他认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总人口和老年人口都占世界的五分之一,又由于中国长期积贫积弱,在改革开放前我国的GDP还不到世界的1%,中国人口庞大,并且又迎来加速老龄化阶段,是典型的“未富先老”的国家(2006);田雪原(2010)则认为在21世纪的今天,“未富先老”的特点始终伴随着我们,制定人口老龄化发展的政策等,必须考虑到这样的特点的制约和影响;冯慧阳(2011)基于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认为“未富先老”的特点是更加明显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速度赶不上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刘士杰和原新(2011)则把“未富先老”认为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2、“未备先老”。另有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的人口老龄化具有“未备先老”的特点。如李建民,杜鹏等学者(2006)则认为“未富先老”并不是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本质特征,中国当前的老龄人口问题也是和“未富先老”无关的,并指出老龄化挑战的真正含义是“未备先老”。而穆光宗等(2011)则认为人口老龄化除了具有“未富先老”的特点外,还具有“未备先老”,“孤独终老”的特点。

3、区域发展不平衡。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的区域发展不平衡也是人口老龄化的一大特点。如王志宝,李国平等(2013)通过分析了近20年的人口面板数据,认为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区域差异较大,且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关联性比较高,认为经济发展是推动人口老龄化的重要的因素之一。

4、其他特点。其他学者则从自己的角度提出了人口老龄化的其他特点。如钱凯(2010)认为人口老龄化除了具有以上两个特点外,还具有老龄人口总量“多”,老龄人口的增速“快”的特点。史佳颖等认为(2013)人口老龄化在微观层面上表现为少子老龄化,因此中国的老龄化还具有典型的少子化特征。

三、关于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研究

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的人口老龄化在21世纪共分为三个阶段。如徐文杰(2011)认为,2001—2020为快速老龄化阶段,2021—2050为加速老龄化阶段,2051—2100为稳定的重度老龄化阶段。穆光宗(2011)则指出,人口老龄化将伴随着21世纪的始终,而且2030—2050年是中国人口老龄化最严重的时期。

而有的学者则从其他角度提出了我国未来的老龄化趋势研究。如贾云竹等(2012)是从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女性化的趋势研究出发,认为随着我国未来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女性各个年龄段死亡风险的进一步降低,未来我国老年人中的女性化程度将会逐渐深化。

四、关于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影响因素研究

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是两个方面的作用结果:一方面是生育率降低,另一方面是我国人均寿命的延长。如孙一(2010)认为人均寿命的延长,出生率下降是造成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原因。但是学者对这两个影响因素的作用机制的看法确不尽相同。如吴红乔(2010)认为少子化是我国发生人口老龄化的根本原因,而我国少子化的直接形成原因是由于生育率的降低;何建宁(2010)在对人口老龄化的影响因素进行了计量分析和回归分析之后,认为影响人口老龄化的主要因素是生育率,而人口密度又是影响生育率的根本原因。

有些学者则从其他的角度分析了人口老龄化的形成原因。如原新等(2009)采用假设模拟的方法再现了1982-2007年人口发展进程,考察了相关人口学变量:生育率、平均预期寿命、人口惯性作用对人口老龄化的影响,结果发现在这三个变量中,人口惯性作用的贡献率为最大,为56. 06%;马骁骁(2010)则通过实证分析证明,在造成人口结构老龄化的原因中,经济水平和生育政策是两个最为显著的影响因素,并认为即使中国实施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经济增长对人口老龄化的促进作用仍要大于政策因素,但与国际相比,经济因素起到的作用仍相对较小。

五、关于我国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研究

(一)经济层面。一些学者认为人口老龄化对国民收入分配、消费、储蓄投资、劳动力供给和劳动生产率、中国长期经济增长等经济领域带来一定的影响。

1、关于人口老龄化对国民收入分配的影响。李军(2013)认为人口老龄化改变了经济活动中的劳动力和非劳动力人口的数量比例,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经济的供给和需求,最终影响了整个经济的运行。何奇等(2012)认为人口老龄化正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正从积极因素转向消极因素,因此中国应当逐渐降低财政支出的规模,可将更多的财政资金分配到我国的公共教育领域。

2、关于人口老龄化对消费的影响。在人口老龄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研究中,有关人口老龄化与消费需求的研究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王金营等(2006)通过中国自1978年以来的时间序列分析,将人口年龄结构引入了标准消费人的消费函数中,发现人口老龄化对消费水平、消费规模、消费结构均有影响,并且发现随着老龄化程度的提高,会使人均收入提高所带来的消费水平增加速度减小,老龄化也会降低未来消费水平和比率;王森(2010)在将人口的年龄结构引入消费函数的基础上,采用中国的数据进一步解决了消费函数可能存在的伪回归问题,使模型对现实的解释方面更加具有说服力和可靠性。于潇等(2012)利用包含人口年龄结构的消费模型,分析了人口老龄化对消费的影响,并实证分析和讨论了中国的消费函数,对人口老龄化和消费之间关系做了进一步的研究。

3、关于人口老龄化对储蓄投资的影响。学者们对人口老龄化对储蓄投资的影响的观点不尽相同。大部分学者认为根据生命周期理论,老年人口比重的相对提高会导致国民储蓄率的降低。如杜本峰(2007)认为人口老龄化会使中国储蓄率和投资率下降,从而加大了资本积累的不确定性,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进而导致经济发展出现系列波动;刘永平和陆铭(2008)则以中国家庭中的父母自利性假设为出发点,得出老龄化程度的提高使储蓄率下降的结论;而李中秋,王朝明(2013)同样认为中国人口老龄化对储蓄率有负效应,且由于未富先老,城乡倒置的老龄化状况,使得人口老龄化对储蓄率的影响方面更加复杂。

有些学者不完全认同人口老龄化对储蓄率的负效应或者程度。如唐东波(2007)借助于一个简单的两期叠代的模型,揭示了人口老龄化一般会使得居民的最优储蓄增加的结论;王森(2011)则基于VAR模型的方法,使用了1979-2009年的数据,对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对居民储蓄率的影响做了定量分析,结果发现人口老龄化虽然对居民储蓄率有影响,但影响程度并不大,贡献率仅占1%左右,而居民收入增长率和通货膨胀率反而对居民储蓄率的影响比较大;毛毅(2012)则区分了当期和上期的老年人口抚养比对人均居民储蓄的影响,他是运用地区面板数据,实证分析了当期的老年人口抚养比对人均居民储蓄的影响为负的,而上期的老年人口抚养比对人均居民储蓄并没有显著影响;黄润龙(2012)认为多种经济社会因素影响了居民储蓄水平,而人口老龄化是是通过社会经济变量来间接影响储蓄水平,而且认为,老年人因为消费减少及我国家庭结构的变化因素,会导致储蓄随着老龄化而增加;朱礼华,赵志勇(2013)运用中国的省级面板数据和日本的有关方面数据,针对老龄化的储蓄效应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人口老龄化的储蓄效应具有阶段性的特征,并且中国近20年来的经验数据也表明,老年人口比率的上升提高了国民储蓄率,但是预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将会展现出类似于日本的人口老龄化储蓄效应,即人口老龄化将降低国民储蓄率。

4、人口老龄化对劳动力供给和劳动生产率的影响。一般而言,人口老龄化会导致劳动力短缺,降低劳动生产率。但有的学者认为,针对我国具体的情况,我国虽然已经进入到人口老龄化的阶段,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劳动力短缺的情况。如祁峰(2010)认为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生育年龄的人口多,一段时间内并不会出现劳动力短缺的问题,但国家政府方面应该积极防范。并从老年人口与青年人口的状况对比,认为人口老龄化会降低劳动生产率。

5、关于人口老龄化对中国长期经济增长的影响。大多数学者认为人口老龄化不利于中国经济的长期增长。如彭秀建(2006)运用“中国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对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宏观经济后果进行了量化分析,发现中国人口老龄化将通过劳动力的负增长以及由此导致的物质资本的低增长来减缓中国经济增长速度;陆铭(2008)认为长期经济增长将随着老龄化增强而下降,但如果加快人力资本积累速度,将会大大地减缓对经济增长的不利影响;齐传均(2010)则从三个角度进行了实证分析:人口老龄化将导致劳动力供给下降、人口老龄化不利于资本形成、人口老龄化将削弱全要素生产力,分析认为,人口老龄化对经济增长方面的不利影响是不容置疑的。

6、其他方面的影响。吴帆、李建民(2010)从人口老龄化对社会的代际关系影响角度,认为人口老龄化加深了社会代际关系的变化,从而使劳动力市场方面、社会公共资源分配方面、社会养老保障和待机利益关系格局等具体的方面都呈现出一些新特征;刘辉煌等(2012)利用因素分解和动态面板的实证分析,认为中国近年来人均碳排放量增加的原因是人口老龄化,并且人口老龄化和碳排放存在显著的倒U型关系。

(二)社会层面。另有一些学者认为,人口老龄化同样也对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社会领域产生一定的影响。如田雪原(2007)认为随着老龄人口数量的增加,用于养老金及医疗支出的数额和比例也随之增加,从而使得政府财政压力增大,政府预算中用于支持经济发展的工业支出则紧缩,必然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童玉芬等(2008)针对北京市的人口老龄化状况,就北京市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保障支出的影响做了定量关系分析,认为人口老龄化与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成明显的正相关的关系,并预测了北京市未来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变动对社会保障支出的影响;林森,张军涛(2013)认为人口老龄化会对医疗保险产生影响,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参保人员的结构老化,二是医保“隐形债务”的增加,三是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增加,并参照了国外医疗保险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验,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其他影响:包玉香(2012)从人口老龄化对区域经济的影响角度出发,以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为基础,将人口老龄化因素引入了该模型中,得出人口老龄化对区域经济的效应具有双重效应—正效应和负效应等一系列结论。陈卫民,张鹏(2013)从人口年龄结构如何影响通货膨胀的角度出发,将人口结构引入一个生产者最优化模型当中,并经过实证研究,认为当老龄化程度较高时,老年人口比重上升会推动通货膨胀率上升。

六、评述和建议

1、国内学者对我国的人口老龄化现象以及老龄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相当丰富的理论成果,然而,他们的观点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例如,有的学者提到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存在着严重的区域间的不平衡,但是他们在分析这种不平衡的时候,并没有讨论区域间的人口迁移(流动)对人口年龄结构的影响。

2、有关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研究是大量学者研究的重点,但是大多数的研究集中在定量分析和描述性分析的基础之上,定性分析的研究相比国外而言,还不是特别充足。

3、关于很多问题的研究,学术界还没有完全统一的说法。如有关人口老龄化对储蓄的影响分析上,很多学者用不同的模型和假设条件会得到不同的结论,如何利用更加科学的模型和方法来分析我国的这种影响,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4、关于人口老龄化的应用还有很多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地方,其学科的适应性和广泛性使得人口老龄化可以用于分析其他很多方面,如和资源环境的分析相结合,可以分析人口老龄化和碳排放的关系;和金融资本相结合,可以分析人口老龄化和我国的金融状况的关系;和开放性经济相结合,可以分析人口老龄化和对外贸易的关系等等,这些都是可以值得进一步思考的有关领域。

【参考文献】

[1]刘思敏.中国人口老龄化现状及其对策分析[J].中国城市经济,2011(29).

[2]徐文杰.中国人口老龄化现状及对策研究—基于社会统计学的分析[J].东方企业文化,2011(18).

[3]田雪原.“未富先老”视角的人口老龄化[J].南方人口,2010(2).

老龄化的原因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中美对比;成本;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4-0052-02

年满60或者65岁以上的人口称为“老年人口”,60岁以上的人口超过10%或者65岁以上的人口超过7%,则称为老龄化社会。李建新[1]、彭希哲[2]等均提出全球老龄化问题的趋势,指出人口老龄化问题将成为人类社会的常态。美国未来二十年内,65岁以上的人口将约在20%。而中国老龄化的问题尤为严峻。1999年以来,我国进入了老龄化社会,通过国家统计局编《2011中国统计年鉴》,我国的老龄化人口从2001年的7.1%增长到2010年的8.87%[3]。根据我国老龄办在2015年9月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已超过2个亿,占总人口的14.9%,未来二十年平均每年增1 000万老年人,到2050年左右,老年人口将达到全国人口的1/3。莫龙[4~5]通过大量数据研究中国老龄化超前指数,预测2040年中国将出现老龄化人口的高峰。通过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中国目前已经严重处于老龄化社会。

一、老龄化原因

美国人口老龄化的原因一是美国人寿命延长,二是美国家庭出生率降低。现在美国人平均寿命在78岁,而在十年后有可能提高到80岁;而出生率逼近历史最低。

中国人口老龄化主要有三个因素:第一,中国人的寿命已经大大延长。世界历史预期寿命从40~70岁,美国用了约一百年,中国只用了不到五十年。第二,中国的计划生育取得了重大胜利。第三,经济的快速发展。王志宝通过近二十年来中国老龄化的区域差异及演变,得出了经济发展与老龄化的显著相关性,经济发展也是中国老龄化的重要推动性因素。

因此,寿命延长和出生率降低是中美老龄化共同的原因,但中国的情况较美国严重得多,加之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及医疗水平迅速提高,更加重了中国老龄化问题。

二、老龄化的成本

作为一般情况,老年生活的经济支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医疗费用支出,二是养老服务支付,三是老年日常生活费用。

美国有超过1/3的联邦政府预算花在超过65岁以上的老年人身上,社会安全部门对于退休者的支出每年为7 000多亿美元,医疗保险超过5 000亿美元,还在迅速增加,并且一年付给各年龄层穷人的补助30 000亿美元中有超过1/3付在65岁以上老人身上。如果采取现在的福利政策,美国现在的工资税高于中位数工资的15%,预测未来十年内将提高到25%,而21世纪中期将达到40%。中国与美国有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的劳动人口中,目前只有不足1/3加入了公共养老金系统。中国也在积极改革养老保险制度,从统账结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做实个人账户,经历了发展的三个阶段,但仍存在个人空账和难以保值增值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就社会保障方面,中国比美国还有很大差距,未来面临着更大的经济压力。中国人储蓄率很高,可大部分用于家庭的教育、住房和医疗支出,仅有一小部分可以用于晚年的退休生活。另外,中国农业人口庞大,以往很多人依靠“养儿防老”的传统养老方式,但随着出生率的下降,这种养老方式已经逐渐弱化。

2006年调查显示,中国老年人的医疗费用总额占家庭医疗费用总额的75%左右,老年人的医疗费用是家庭医疗费用支出的重要部分。“公费医疗支付”和“自己支付”相结合是老年人主要的医疗费用支付来源方式,由此可见,老龄化社会的经济成本正在不断增加着。

中国的老龄化还体现在城乡差异上,人口的生育、死亡和迁移加速了农村人口老龄化[6]。据统计,2009年农村居民人均医疗保障支出约为城镇居民的1/3,人口如此众多的农村如果逐步达到城镇居民的医疗水平,那么,中国的医疗支出将是如何庞大的数字。有人通过简单的估算,采用最保守的算法,2030年中国将投入将近90%的GDP用于老年人的医疗支出,并且还会更高,这样中国老龄化问题将带来更大的经济压力。

因此,比较美国老龄化的经济成本构成,由于中国的社会保障的不完善和城乡较大的差异,中国老龄化给经济带来的压力要比美国大得多。

三、老龄化的经济对策

世界惯常做法,对于老年服务和日常生活的支出,除个人缴纳、子女负担,就需要国家筹资。美国20世纪40年代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至今已经七十年,由于步入老龄化社会时间长,并且由于移民等原因使得美国老龄化人口增长慢,所以在应对老龄化问题上美国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立法方面,美国先后颁布了三部法律,《社会保障法案》《美国老年人法》和《禁止歧视老年人就业法》,并修订了《禁止歧视老年人就业法》,取消了强制退休的法律条文;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老龄问题,例如老人问题管理署、政府老龄问题顾问委员会和社会保障总署;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确立了“受益人同时也是缴费人”的思想,即老人在职时从工资中扣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由所在单位再配套一定比例,建立了老龄化的保障网。

对于中国来说,需要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同时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改变中国一些现有的政策:

1.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充分发挥老年人力资源优势

老年人需要有能力和意愿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美国已经废除了70岁强制退休的条文。对中国来说,延长退休年龄更重要。美国等早期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的退休年龄早就提高了,相比之下,我国的退休年龄还是在刚刚解放时制定的,直到近一两年才有逐步延长的设想。

2.增加财富的透明度,向富人收取高税

美国21世纪时,其工资税已经达到了40%,依靠如此高的税收来维持老年服务的成本。另外,美国富人很多将财富最后捐给了社会。但中国情况有所不同,目前大部分工薪阶层的工资并不高,如果也采用40%的工资税,生活会受到极大影响。相反,中国一些富人收入过高,占有社会财富的比例过大,特别还有一些隐性收入,这样会加大社会两级分化及不稳定因素,因此应增加全社会的财富透明度,向富人收取高税,补充我国用于老年人生活的资本。

3.完善社会保障,选择合理的养老制度

老年生活重要的支出之一是医疗费用。这就要求社会健全老年医疗保障制度,使老年人不致因为疾病导致经济危机。同时,要建立针对老年人医疗管理机构,培养一批专门从事老年医疗保健的卫生工作者,特别在社区配备必要人员,为包括老年人在内的社区成员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另外,要注意老年人再学习和再教育工作,重视老年人的文化教育,对老年人进行健康再教育,包括保健常识、护理知识、应急措施等,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4.逐步放宽现行的生育政策

缓解老龄化问题主要是经济手段,也是必须手段,但要辅以人口手段,逐步放宽生育政策。这样既能缓解老龄化问题,也可将人口对社会经济的压力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

5.积极发展老龄产业,开拓老年消费市场

中国老年人口基数大、发展快,而针对老年人的老龄产业则严重滞后。一些专家预测,全国老龄消费者中每年有100亿的购买力没有实现,所以老龄产业是个大市场[7]。就中国目前情况而言,不仅缺乏养老机构,而且缺乏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医护人员,更缺乏具有老年健康知识的护理和服务人员。

四、结论

1.寿命延长和出生率降低是中美人口老龄化共同的原因,但美国老龄化持续时间长、发展慢,而中国人口基数大、老龄化发展快,加之中国生活及医疗水平迅速提高,使中国的老龄化问题较美国严重得多。

2.比较美国老龄化的经济成本构成,中国社会保障相对不完善,城乡差异较大,使中国老龄化问题给经济带来的压力要比美国大得多。

3.对于中国来说,需要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同时考虑我国实际情况,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富人税收,逐步放宽生育政策,开拓老年消费市场,同时还要大力提高我国生产力水平,发展高新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才能很好解决我国老龄化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李建新.国际比较中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变动特征[J].学海,2005,(6):15-19.

[2] 彭希哲,胡湛.公共政策视角下的中国人口老龄化[J].中国社会科学,2011,(3):121-138.

[3] 中国统计年鉴(2011)[K].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

[4] 莫龙.1980―2050年中国人口老龄化与经济发展协调性定量研究[J].人口研究,2009,(3):10-19.

[5] 莫龙.人口老龄化对中国人口发展战略的制约及对策[J].人口与发展,2013,(1):52-63.

老龄化的原因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经济 管理

1 测度人口老龄化的指标

在研究人口老龄化的过程中,除了要界定好人口老龄化的概念,还要确定反映人口老龄化的具体指标。在这里我们主要阐述最主要的指标是反映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指标。它主要包括以下两种:①老年人口比例,也就是指60岁或65岁以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比。这个比例的变动用来衡量人口老龄化或年轻化的标准。计算公式为:老年人口比例=(60岁或65岁以上人口数÷总人口数)×100%。②人口的老少比,是指老年人口与少年儿童人口数之比,老少比的变动能够反映出老年人口与少年儿童人口的比例情况,它可以反映出人口年龄结构是老龄化还是年轻化。[2]老少比高于30%的为老年型社会,低于15%的为年轻型人口,介于两者之间的是成年型人口结构。它的计算公式为:老少比=(60岁或65岁及以上的人口数÷0-14岁人口数)×100%。

2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原因分析

2.1 人口惯性导致老龄人口在出生率下降后仍在增加 人口惯性是指达到生育更替水平后人口继续增长的趋势。因经济、技术、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人口的生育率会在短时间内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以至降到生育更替水平以下。但是人口的惯性作用会使老龄人口仍保持相当一段时间内的增长。随着低龄组人口生儿育女,剧增的出生人口数,将超过死亡人数。但随着他们年龄继续增大,死亡人数将逐渐下降,老龄人口越来越多,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断增加。我国又实施了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水平和出生率不断下降,人口惯性会使老龄人口总数持续增长。在越来越大的总人口中,0-14岁的人口所占比例变小,60岁及以上的人口所占比例变大。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将越来越严重,因人口老龄化引起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将越来越凸显。

2.2 计划生育政策加速了人口老龄化 为了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减少消费和资源消耗,提高储蓄率和投资率,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确保重要产品的人均产量更快地提高,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起,就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即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我国的人口出生率不断下降。根据《2002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统计数据》可知,我国2002年的生育率为12.86‰,比1973年的生育率下降了15.21‰,我国的少年人口比重也急剧下降,从39.7%下降到24.9%。由此可见,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低生育率是人口老龄化的重要原因。

2.3 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人口平均寿命的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加快,卫生医疗服务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死亡率下降是经济发展尤其是医疗卫生条件改善的直接原因。经济发展、生产力的提高,物质产品越来越丰富,不仅能够满足了人民的温饱需求,而且还提高了人们的营养水平,为延长人们的寿命提供了基本的物质保障。

3 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经济后果

3.1 人口老龄化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 劳动年龄结构的老化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产生总体性影响。人口老龄化会导致劳动生产率和经济增长速度下降。从经济学角度讲,一个地区的国民收入总额等于每个经济活动人口平均创造的国民收入乘以经济活动的人口数量。国民收入经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最终要形成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两大部分。积累基金是扩大再生产的源泉,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国民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消费基金多,积累基金就少,反之,消费基金少,积累基金就多。随着老年人口数量的增加,公共和私人两个方面支出的养老金和退休金的数量要增加,用于社会保险和福利支出增加,对生产基金的积累产生消极的影响,从而制约经济的发展。政府近年来在养老保障、退休金和社会福利方面的资金投入不断增加,不断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积累基金,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3.2 人口老龄化带来了健康和医疗保障的挑战 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老年人口的健康状况、医疗保障体系和医疗服务提供三个方面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首先,老年人的健康水平和老年人口疾病谱发生变化。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显示,老年人慢性病患病率明显高于其他年龄组,慢性病治疗的成本将成为社会沉重的负担。其次老龄化将加重医疗保障的筹资压力。我国没有专门针对老年人口的医疗保障制度,老年人的医疗保障包含在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中。目前医疗保障制度控制成本的机制尚未建立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行为还远远偏离公益性,老年人口患病率的增加将导致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和医疗负担的加重,这进一步加大了筹资的压力。最后,人口老龄化加大了社会保障缺口。由于人口老龄化进程快于经济发展水平,使得社会对人口老龄化的承受能力较为软弱,尤其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致使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重在城镇,在农村的覆盖面则较窄。

3.3 人口老龄化降低了投资和储蓄水平 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对储蓄有明显的影响,居民的储蓄是银行贷款的主要来源之一,是重要的投资资本。储蓄率越高,能用于投资的钱就越多,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增长;储蓄率下降,能用于投资的钱就少,不利于经济的增长。人口老龄化后,老年人口增加,老年人退休后的经济收入下降,用于储蓄的钱变少。另外,伴随着年龄的增大,老年人用于养老、医疗卫生服务的支出增加,可能还会动用过去的储蓄。老年人退休后成为单纯的消费人口,成为劳动力人口提供税收的享受者,导致储蓄率下降,投资比例降低。在我国储蓄水平下降后,政府用于投资的资金就会随之减少,投资减少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减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速度。

4 结束语

但是鉴于我国目前的国情,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实现二胎软着陆是需要一定时间的,且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后也只可能在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后,才会收到实际的缓解老龄化的效果。因此,针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和特点,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应对老龄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努力建立广泛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制度,实行弹性的退休政策,强化人力资源投资,大力发展经济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1]廖立国.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经济增长效应分析[D].吉林大学 2011.

老龄化的原因范文第4篇

根据国际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及以上的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超过10%,或者是65岁及以上的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超过7%,则说明这个国家或地区进入老年型社会。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经济、科技和医疗条件的发展和计划生育导致生育率的下降,中国老龄化呈现加速态势。国家统计局2012年全国0.85‰人口抽样调查显示,中国65岁及以上的人口达到12714万人,占人口总数的9.4%,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比,2年内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上升了0.5个百分点,说明中国老龄化态势已非常严峻。

在中国人口老龄化大背景下,内蒙古作为一个资源丰富、面积广大的自治区,其经济发展迅速,人口稀少,因而有其特有的人口老龄化特征。且由于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等方面影响是全方位的。因此,分析内蒙古地区的老龄化现状及其特征,对未来内蒙古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 、内蒙古人口老龄化演变特征及其影响

根据1953-2010年的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可以展现内蒙古人口老龄化的演变历程。

图1 内蒙古自治区六次人口普查年龄结构比例

数据来源:《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

如图1,内蒙古65岁以上人口比重从1953年开始一直处于上升趋势,从1990年的4%上升到2010年的7.56%。具体看内蒙古的老龄化发展特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内蒙古人口老龄化进程在21世纪后加剧

内蒙古人口发展有一定特殊性,20世纪90年代之前,内蒙古人口老少比低于15%,属于“年轻型”人口结构。从1990-2000年其老少比从14.2%上升到26%,10年内快速迈入“成年型”人口结构。内蒙古2007年时老年人口比例达到7.12%,内蒙古由此进入老龄化社会,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其老年人口比例达到7.56%,3年间老年人口比重提高0.44%。因此,虽然内蒙古迈入老龄化社会步伐稍晚,但其步伐较快。

(二)老龄人口增速快于总人口增速

根据最近三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1990年、2000年、2010年内蒙古地区人口总数分别为2145.65万人、2332.33万人、2471万人,人口总数增长速率分别为8.7%、5.95%,而老龄人口在三次普查中人数分别为85.99万人、128.46万人、187万人,增长速率分别为49.38%、45.57%,老龄人口增速分别是人口总数增速的5.6倍和7.7倍,充分说明内蒙古人口老龄化发展迅速。

(三)人口老龄化推力为底部老龄化

由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生育率不断下降,内蒙古进入老龄化社会后,呈现底部老龄化,主要表现为少年儿童人口下降速率高于老年人口上升速率。从1982-2010年,0-14岁少儿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从35.52%下降到14.1%,年均下降0.8%,而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从3.61%上升到7.56%,平均每年上升0.15%,约为前者的五分之一。

(四)老龄化程度城乡存在差异

由于经济条件、医疗水平条件等方面差异,城乡之间老龄化进程存在一定差别。2010年,内蒙古城镇总人口为1272.02万人,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总数为96.78万人,占城镇总人口比重为7.05%。乡村的总人口为1098.61万人,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总数为90.03万人,占乡村总人口比重为8.2%。无论是老年人口数量还是老龄化程度,城镇均高于乡村。

三、 内蒙古人口老龄化与全国平均水平比较

(一)内蒙古人口老龄化程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人口老龄化提高速度快于全国

如图2所示,从1953年的数据看,内蒙古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为2.97%,而全国平均水平为4.42%,比内蒙古高出1.45个百分点,且从1964年之后一直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由此说明内蒙古的老龄化程度低于全国。从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看,1990年之后,内蒙古老龄化提高速度明显快于全国平均水平,从1990-2010年,20年间老龄化程度增长了89%,而同期全国平均水平则增长了59%,前者增长速度是后者的1.5倍。

图2 内蒙古与全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比较

数据来源:《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

(二)内蒙古总抚养比和老年抚养比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1964年开始,不管是内蒙古还是全国,人口总抚养比一直呈现下降趋势,尤其是1964-1982年下降幅度最大,分别下降了27和18.08个百分点,内蒙古人口总抚养比下降幅度大于全国。内蒙古老年人口抚养比从1964年开始处于缓慢下降的态势,而20世纪90年代之后开始快速上升,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内蒙古的老年人口抚养比总体从50年代开始就一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见表1)

(三)内蒙古总和生育率低于全国水平,但其人口老龄化速度相对快于全国

从1990-2010年,内蒙古总和生育率从2.1下降为1.07,全国总和生育率从2.31下降到1.18,分别共下降了49%和48%,内蒙古略快于全国。总和生育率的下降必然导致少儿人口的比重下降和老年人口比重的相对提高,并且变化强度基本一致,这就是内蒙古人口老龄化速度相对快于全国的主要原因。

(四)内蒙古和全国城乡老龄化程度都存在差异

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10年内蒙古城镇中65岁及以上老人占城镇总人口比重为7.05%,乡村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乡村总人口的8.2%,城乡差距1.05个百分点。同期全国城镇总人口为67000.55万人,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5225.42万人,占城镇总人口比例为8%,乡村总人口66280.53万人,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6667.29万人,在乡村总人口中比重为10.06%,城乡老年人口比重相差2.06个百分点,该差异高于内蒙古城乡差异水平。

四 、比较的结论及相关对策建议

(一)比较的结论

内蒙古老龄化程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其进入老年型社会的时间也比全国要晚,但内蒙古人口老龄化提高速度稍快于全国。内蒙古与全国老龄化主要原因都是计划生育导致生育率的下降,从而老年人口比例增大。同时人口老龄化城乡差异的存在是内蒙古和全国都面临的问题,农村地区老龄化趋势严峻。总体上,内蒙古地区人口老龄化水平相对全国来说还较低,面临的老龄人口各方面问题不算太严重。虽然内蒙古整体人口老龄化形势不如全国严峻,但由于内蒙古老龄化速度稍快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内蒙古老龄化问题及其未来的社会问题不容乐观,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内蒙古老龄化问题。

(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对策建议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老龄政策和法规体系。加强对老年群体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使老年人相应权利、利益和地位得到合理保护,伦理道德上立法要做好相关准备。

加快完善适应老龄化发展的、覆盖范围广和形式多样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农村地区养老保障问题。按照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乡统筹原则,推进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要不断完善原有制度和保障力度,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则是先逐步加大覆盖范围,发展多种类型的保障,然后再慢慢加大其保障力度。

适度加大对医疗卫生系统的投入和医疗队伍建设。老年群体不断增多,政府需要加大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的投入,恰当安排医疗卫生资源,增加城市和乡村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完善老年常见疾病的预防,为不断增加的老年人口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老龄化的原因范文第5篇

关键词:老龄法治;价值要素;立法原则;政府责任;司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3.8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8-0097-04

作为人口大国,我国的老龄人口逐年增长,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数接近1.8亿,占总人口数的13.26%。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养老、医疗、维权等诸多问题已成为我国面临的一项紧迫而严峻的课题。长期以来,囿于老龄法在规范层面的缺失,法学界对老龄问题鲜有论及。在倡导依法治国和民生法治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在法治框架内破解老龄问题是值得思考的。老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组成部分,其旨在针对人口老龄化所导致的社会关系的变化,通过老龄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老龄事务治理结构的变革。本文试图从老龄法的价值要素、立法构建、运行机制三个方面,对老龄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予以探讨,以期引起理论和实务界对此论题的关注。

一、老龄法治价值论

法治价值观的设立既是法治的出发点,也是法治的归宿。法治可以表征为一种理想化的状态,是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的统合,本身即涵括了价值因素。法治价值是以法律价值为承载体现出来的,其实质是法律对社会基本价值的确认,以及法律在发挥社会作用的过程中对社会基本价值的保护和助长。而不同时代、不同社会、不同群体的价值标准导致了法律价值的相对性。因此,在人口老龄化的特殊语境下,老龄法所应维系和促进的社会基本价值也有其特殊性。笔者认为,老龄法治除了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要素之外,有两个价值是必须予以强调的。

1.权利保障构成老龄法治的基调。老年人权利保障的价值理念以西方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观为理论渊源,人权是作为人理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来源于人性本身,是人的尊严的体现和保障。正如美国《独立宣言》所声明的:“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自由,他们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而在国家这个共同体中,人权通过与法律的结合,使人权的内容日益拓展,人权的实现和保障更加充分,人权成为现代法律的终极价值。老年人因其年龄、生理等原因而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但他们并不因客观条件的制约而丧失其作为人的自然属性和作为社会共同体成员的资格,其与社会的其他群体一样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组成部分,依据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应当平等地享有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等。特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社会权利被载入到法律规范中,包括生存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经济文化权利。社会权的实现不仅需要及时排除非法侵害,而且要求国家提供其实现的条件,依赖于国家的积极作为。老年人基于其生理特征的制约,其权利的实现更加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帮助和扶持。世界各国的老年人法律规范都强调了国家对老年人的帮扶义务,但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帮扶不仅仅是“满足老年人的需求”,也不是国家出于同情和怜悯给予老年人的简单施舍,而是国家基于老年人对基本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所作的制度性安排,是老年人作为社会一员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要求的体现。这也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在老年人立法上所出现的“从需求到权利”这一趋势的体现。具体到我国的老龄法治,传统的孝文化强调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在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有所体现。但这种赡养只是对老年人最基本的生存需求的满足,老年人的一些特殊权利如政治参与权、文化教育权等,单靠子女赡养是无法实现的,这就需要国家承担保障老年人权利的职责。因此,我国老龄法治要改变“满足老年人需求”这一理念,而应以权利保障为价值依归。老龄法的构建和运行必须围绕尊重和保障老年人的权利这一主线。

2.公平确立老龄法治的主旨。老龄法的公平价值理念最早来自于西方的人道主义价值观,人道主义的实质是要对所有人表示尊重,使每个人获得公平和体面的对待,尽可能地解除每个人的痛苦。[1]而按照罗尔斯对平等的正义原则的经典表述,正义(公平)原则被分为两类,一是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二是差异原则。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主张所有人都有平等权利拥有同样数量的基本自由。[2]这一原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实质公平或结果公平。老年人权利保障的特殊性决定了老龄法在其价值取向上首先考虑的必须是结果的公平,即老年人能够同其他年龄层的人群一样享有同样的、平等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从属性上讲,老龄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规范性、社会性、公平性、福利性是其基本特征。因此,老龄法必须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以社会公平为核心价值理念。老龄法能够弥补相关法律对老年人群体这一特殊调整对象的规范漏洞,通过倾斜性、针对性立法对这一弱势群体进行扶持,对其他社会强势群体进行统御,体现社会互助合作精神,以实现老年人与其他社会群体平等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从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我国老龄法体系构建过程中,公平价值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对社会资源在老年人和其他人群之间进行分配的原则、规则予以制度化、法律化,使他们在对社会资源的占有上体现公平性。二是公正解决老年人与其他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对冲突的利益关系制定相应的协调规则,实现群体之间的动态理性平衡。三是为预防和解决涉老纠纷提供公正的法律途径和救济机制。

二、老龄法治构建论

法治的实质在于良法之治。如何构建真正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和法制发展现状的老龄法律体系,是达成老龄法治预期目标的必备前提。现行的老龄法律体系在立法内容、整体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在现阶段,要使我国的老龄法律规范成为一个内容合理、结构优化、和谐一致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必须对立法原则、立法构建模式、法律体系的架构等问题予以认真考量。

1.老龄立法的基本原则。(1)老龄政策法律化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政策和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但从长远来看,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逐渐将国家的政策法律化。特别是将解决某一类具体问题的政策上升为法律,使其具有更好的调整效果。因为与政策相比,法律在内容、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具备更多优势。我国老龄问题的解决长期存在以政策代替法律的现象,从我国老龄相关法律规定统计可知,现有专门性法律1件;其他涉老法律23件;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约394件,其中法规和规章12件,[3]其余全部为国务院及其部委关于老龄问题的指导意见、通知、复函、批复等带有明显政策性特点的规范性文件。然而,恰恰是这些数量庞大的涉老政策性文件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发挥着真正的法律功能,这与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是不相符的。因此,在构建老年法体系时,要逐渐将政策上升为法律,把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符合老年人群体利益、需要较长时间贯彻执行的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定型化、条文化、规范化。(2)适应性原则。这一原则有两项要求。一是与我国老年人口的结构特点相适应。我国老年人口众多,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使得我国的老年人群体在年龄层次、经济能力、生理状态、知识技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就要求通过立法保障老年人基本权利时,不能忽视这些方面的区别,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来制定老年法规范,以使立法符合老年人实际需要。二是与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差异较大,即使在各个地区内部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如城乡差异。这些客观上要求老年立法不能搞一刀切,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出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老龄法规范,这就要求地方的老龄法立法工作必须在实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展开。(3)整体性原则。当前我国的老龄法律体系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系统性,没有形成一个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分散性立法无法有效保障老年人的特殊权益。除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我国现有关于老年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个部门法规范中,尚未形成专门的、完整的老年人权利保障制度体系。如民法、婚姻法、刑法、诉讼法以及地方性法规虽对老年人权利保障都有所体现,但要么是规定的不详细,要么是不再适应现今人口加速老龄化所引发的特殊情势。二是存在规范冲突。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但该款与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不一致,目前农村的五保供养已由农村集体供养转为公共财政供养。因此,我们在立法上要注重老年法规范之间的结构性、逻辑性和关联性,以形成一个内容完备、和谐统一的老年法体系。(4)借鉴域外经验原则。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应该加大和加深对国外先进的老龄法立法经验的借鉴,特别是借鉴那些老龄化问题比较凸显的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对这些国家老龄事业发展中的最新情况进行及时的了解和研究。目前,世界上有140多个国家的法律中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条款。发达国家的老年政策法规体系比较健全,涉及老年人生活的各个领域,最突出的是美国和日本。美国颁布实施了《社会保障法》《医疗保障法》《美国老人法》《禁止歧视老人就业法》《禁止歧视老年人法》等,这些法律的特点是:内容详细,组织落实,有经费保证。日本颁布了《国民年金法》《日本老年人福利法》《日本老年人保健法》,形成了劳动就业、收入保障、医疗保健以及社会保险四大对策体系。[4]这些成熟的做法我们可以借鉴。

2.老龄法体系的构建模式。纵观老龄法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的立法例,其老龄法体系的构建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专门化模式。即为解决老龄问题而进行专门性的单独立法,以德国、日本等国家为典型。二是混合模式,即老龄法律规范不仅以单行老龄法律法规的形式存在,而且在其他部门法中也有所涉及,且多见于社会保障法、社会福利法中,以美国为典型。基于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特点和法制发展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的老龄法体系的构建应兼采西方老龄法体系的专门化模式和混合模式,创立以老龄基本法为基础、老龄专门法为核心、其他涉老规范为补充的“有中国特色的混合模式”。

3.老龄法体系的基本架构。当前我国的老龄法规范比较分散,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除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专门性老龄法,其他的专门性老龄法规范多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此外大量涉老规范散见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部门法中,存在效力等级不高、规范冲突等立法缺陷。因此,笔者认为,基于我国的老龄立法现状,我国的老龄法体系的基本架构应以老龄基本法为基础、老龄专门法为核心、其他涉老规范为补充。第一,以老龄基本法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规定老年人基本权利和政府责任、指导老龄法制建设的基础性法律。由于目前的《老年法》存在原则性太强,条纹粗疏、可操作性弱等不足,应予以修订。第二,通过老龄专门法将重大、复杂老龄问题的处理制度化、规范化。鉴于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以及人口老龄化的特点,笔者认为,老年人社会保障、老年人医疗卫生保健和老年人服务是当前最重要的、亟待立法的三个领域。其中老年人社会保障立法应以老年人社会保险立法和老年人社会救助立法为主,老年人医疗卫生保健立法重点在于制定《老年人保健法》,老年人服务立法的核心任务在于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三位一体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予以规范化、制度化。第三,其他部门法中的涉老规范则将老龄问题纳入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的调整范围,弥补老龄专门法规定的不足,同时更多地关注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就业权、诉讼权等其他权利,与专门法共同构成一个统一的、制度化的老龄权利保障体系。刑法和行政法中的禁止虐待老年人条款、老年人监护制度、精神赡养的规定、对老年人犯罪予以宽宥的规定、方便老年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规定、保障老年人的劳动权的规定都是今后一个时期立法完善的重点。

三、老龄法治运行论

老龄法治的运行作为具体实践,指通过老龄法规范的具体实施,解决老龄社会所面临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以期实现老龄法治的理想目标。老龄法治运行的实践应侧重于两个维度的思考:其一是老龄法实施过程中的政府责任的定位以及责任形式的确定问题;其二是老年人权利的诉讼救济机制。

1.老龄法治中的政府责任。如前文所述,老龄法尤其是老龄专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围,其确认和维护的老年人基本权利需要借助政府的积极作为,才有可能成为老年人实际享有的权利。因此,政府如何通过行政干预,实现社会财富向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公平转移,对于我国的老龄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1)政府责任的合理定位。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政府在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等基本保障中的介入程度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由改革开放前的全面化的政府保障,转变为当前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保障责任。表面上看政府责任有所减轻,但实际的运用效果仍然是强化了行政干预的力度。一方面,虽然政府不再作为养老保险、老年人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金的直接支付方,但政府仍然是法规的制定者、具体制度的执行者、制度运行的监管者,甚至部分项目的出资方,留给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的余地很小。另一方面,在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上,政府承担了主要的出资责任,虽然民间养老服务机构有了一定发展,但硬件设施完备、服务质量高的养老机构仍然以公办为主。因此,如何在保证政府投资的基础上,吸纳民间资本和社会团体参与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是今后老龄工作的重点之一。总的来说,政府在老龄法治的运行上仍然占主导地位,市场机制的引入和民间力量的调动是不足的。这种责任模式事实证明无法充分保障老龄制度的完美运行。因此,合理定位政府责任是今后老龄事务管理的基础和前提。笔者认为,老龄法治中的政府应该是有限政府,即政府不是直接承担所有的出资和管理责任,而是作为一个引导者,通过调动企业、个人、社会等多方力量来参与制度的运行,不是完全放弃对老龄事务的管理,而是以另一种方式来行使政府的责任,最终建立一个政府主导型的社会化的老龄法治运行机制。对于我们这个老龄法治建设刚刚起步的国家来说,在有限与全能的老年人权利保障之间探索最优路径,的确是对老龄法律制度能否实现平稳、健康运行的一个严峻考验。我国目前状况是保障不足,即对满足老年人基本生存需求的财政投入不足,如养老保险基金存在缺口,农村养老和医疗保险投入不足。因此,我国的老龄法治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应以政府为主导,倡导积极的政府责任,通过社会财富再分配以减少社会不公。在清晰界定政府责任并确实使其承担起这种责任的同时,充分调动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市场分担相应的责任,随着责任共担机制的逐渐形成,强化和凸显政府的间接引导责任。当然,在强调政府是主导的责任主体的同时,还必须注意防止另一种倾向,就是将政府的责任“扩大化”,希望政府大包大揽,这对老龄法治的运行是不利的。也就是说,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同时,应明确界定政府的有限责任。

(2)政府责任的具体形式。①财政出资责任。稳定的资金来源是老年人权利保障的物质基础。一方面,政府是老年人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承担者之一。在老年人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时,政府财政要承担最后的支付责任。另一方面,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长效财政投入机制,规范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对社会力量所建立的养老服务机构,政府应给予资金补贴,同时提供贷款贴息、土地使用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②监管责任。监管责任的有效实施不仅能节约政府的财政资源,还能提高整个制度的效用和价值。政府主导最主要的体现就是在监管责任的履行上。[5]其一,政府要对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投资、管理、发放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包括对养老保险资金筹集过程中违规行为的惩处、优化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对养老保险资金的审计等等。其二,在支持和发展机构养老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依法对从事养老服务产业的举办人资格、养老机构设立的条件和标准、申办程序等实施前置性规制,纳入依法监管、规范管理的轨道。[6]③鼓励和引导责任。老龄事务的管理不仅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更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尤其是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政府的主导作用除了政策制定和资金支持外,更重要的是担负起鼓励和引导责任,以培育一个关爱老年人的社会环境。其一,鼓励建设养老服务的社会捐赠平台和志愿者工程,实现社会捐赠和志愿活动的规范化和常态化。其二,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改进和完善对社会养老服务产业的金融服务。其三,鼓励和支持组建养老服务行业协会。明确养老行业协会的角色和职责,赋予行业协会相应的评估和监管职权。其四,督促和鼓励教育部门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建立校企合作的培养培训机制,或成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学校,以培养专业化、标准化的养老服务人员。

2.老年人权利的司法救济。老龄法治的运行除了依靠政府履行管理职责外,法院也应承担起老年人权利保障职责,即老年人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权利救济。由于老年人在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和性格特点等方面存在特殊性,如果法院完全按照固有模式来审理涉老案件,将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一定难度,因此涉老案件的审理应有别于一般案件的审理,在审判机构设置、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1)老年法庭的设立。自1991年中国首个老年法庭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设立后,[7]老年法庭的建设和发展已经历了20多个年头。但时至今日,在老龄人口迅速增加的社会背景下,各地方法院仍没有对涉老案件的审理给予足够重视,专门的老年法庭只是在部分省市设立,并没有普及到全国。应该看到,由于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经济水平和文化程度的限制,其参与诉讼活动确有困难。大部分涉老案件都是赡养、婚姻、住房、继承等民事案件,且当事人多为家庭内部成员,诉讼关系和案件性质较为单一,因而设立专门的老年法庭既可以方便此类涉老民事案件的集中审理,也可方便老年人参与诉讼。因此老年法庭的设立应是今后涉老案件审理的基础性工作。

(2)涉老案件的审理机制。由于涉老案件的特殊性,在诉讼过程中也应适用特殊的原则和方法。要确立涉老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原则。受理阶段,为老年人创造条件,可设立老年人接待室,随时接待老年人投诉。同时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采取上门接待和收案的方式。针对卧床不起的病患老年当事人,可派人到其病床边接受口头。对缴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老年人,实行缓交、减交和免交。案件审理阶段,在开庭时间和地点的确定上,尽可能方便当事人,如开庭时间可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决定,开庭地点可确定在法院、特定场所或老年人家中。案件举证阶段,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法官可采用询问、告知、说明、释疑等方式,指导老年人举证。在审理方式上,鉴于当事人多为家庭内部成员,为了避免家庭矛盾激化,尽量采用调解方式结案,且对赡养、扶养案件宜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以便及时结案。案件执行阶段,及时执行,特别是某些直接影响老年人基本生活的赡养案件更要急事急办。同时建立回访制度,检查和督促生效案件是否得到真正落实,并组织专门力量加快执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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