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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公司风险管理

信贷公司风险管理

信贷公司风险管理范文第1篇

汽车金融公司作为新兴汽车消费信贷机构,与银行有很大的区别,在信贷风险的管理上面临更大挑战,分析汽车金融公司的信贷风险成因对信贷风险管理有重要意义。

1.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

在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可分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通过对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来影响国家经济的总体运行。国家通过一系列的经济手段来调节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当市场供求平衡情况发生变化时,会直接影响国民的收入水平和市场的物价水平,国民收入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居民消费信贷的还款情况,物价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居民进行消费活动的行为,从而间接影响着汽车金融公司作为消费信贷机构的贷款资金的发放以及回收,造成汽车金融公司的信贷风险。

2.市场竞争加剧的影响

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预计,到2025年,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余额将达到5250亿元人民币。面对如此巨大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国内可以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和部门都纷纷准备抢占市场先机,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其中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开始成为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上最大的竞争主体。汽车金融公司若与商业银行发生不良竞争则会导致信贷风险的加剧,遭受损失。

3.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汽车金融公司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中国汽车金融市场始于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允许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试点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已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而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成立于2006年,导致消费信贷业务缺乏良好的信用体系为其提供信贷参考依据。此外,相关政府部门虽然颁布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但这些规章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法律层次不高,难以发生法律效力。总之,汽车金融公司在提供信贷业务的过程中,面临着消费者的信用风险。

4.汽车金融公司内部原因

首先,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目前只能借鉴国外的风险管理经验,缺乏符合中国特色的信贷风险管理技术。其次,由于汽车金融公司处于整个汽车产业链中的重要位置,对公司内部员工的数量和素质都应有较高的要求。但从实际上来看,汽车金融公司工作人员存在较大的欠缺,不仅是人员配备数量上的欠缺,还体现在员工素质上的参差不齐。

二、我国汽车金融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对策

从汽车金融公司的角度出发,要改善信贷风险的管理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1.建立健全公司内部信贷风险管理体系。要实现信贷风险的有效管理,汽车金融公司须加强对信贷风险的识别、规范对信贷风险的度量、完善对信贷风险的控制与处理。在信贷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提高对信贷风险的警惕性。

2.加强与竞争方的合作,实现互利互惠。汽车金融公司的竞争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作为国内最早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关于信贷业务开展和信贷风险管理的相关经验,通过与银行的良性竞争和合作,可以有效降低和控制信贷风险。

3.注重人才培养,优化人力资源体系。随着汽车金融公司的不断发展,人才匮乏成为重要的发展问题。人才匮乏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第一,与高校合作,开设汽车金融专业课程;第二,从社会招聘有信贷工作经验的人才予以厚待;第三,建立公司内部的人才培养体系,开设培训课程。

三、总结

信贷公司风险管理范文第2篇

张洪武分享了自己的三点看法。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新的风险管理工具提供保障。

我国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关键时期。这两年我国农业面临国内农业生产成本“地板”与国际市场价格“天花板”双重挤压,以及“国货入库、洋货入市”等问题,给我国农业造成了巨大冲击。其根本原因在于,加入WTO后较低的关税承诺,使我国农产品,尤其是大宗农产品不具备国际竞争的比较优势。从大的趋势来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应该是提高农业竞争力的根本出路。以往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对于资金的需求不是十分强烈。现在,我国耕地流转比例已经达到了3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达到了270万家左右,他们发展生产所需的资金数量,是以往普通农户的几百甚至几千倍,因此必须借助金融的力量。

但农业“融资难、融资贵”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一些发达国家也没有找到很好的解决办法。银行不愿意贷款给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核心问题是他们的有效抵押物不足,满足不了银行风险控制的有关要求。农业产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业性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面临同样的风险管理难题,难以承担起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的主力军责任。因此,创设新的政策工具,建立一整套体现政策性、专注于农业、相对独立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发挥衔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资金供给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解决银行的后顾之忧,成为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

2015年下半年,中央决定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将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每年拿出20%、约230亿元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前三年作为注册资金重点用于建立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国家层面组建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为省级机构分险增信,构建起完整的专门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全国性担保、再担保组织机构体系。

各省积极响应、迅速行动,目前已有26个省成立了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另有7个省正在积极筹建中,预计年底前挂牌成立。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报经国务院批准,于今年5月成立了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农担公司”)。国家农担公司拟分三年形成150亿元的注册资本金规模,首批约10亿再担保业务也在10月份正式落地,国家农担公司确立“风险共担、利率优惠、不缴存保证金”的基本原则,先后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储银行等签署“总对总”战略合作协议,与中国工商银行、国开行、农发行、中信银行等十几家主要银行类金融机构初步达成战略合作意向,将于近期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

应该说,国家创设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这一新的政策工具,找准了农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痛点,顺应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资金的迫切需求,打消了银行等资金供应者在风险管理方面的顾虑。同时,改变传统的农业直接补贴方式,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政策性、普惠性、市场化、专业化优势,可以将更多金融活水引入农业农村发展领域,既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也保证了财政资金的公平,代表了财政支农资金改革的方向。

现代农业金融风险管理需要组合运用多种风险管理工具。

建立专注农业、相对独立的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是解决农业融资难、融资贵政策设计中的重要一环。作为政策性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正在从保费补贴、风险代偿、系统风险救助等方面,进行一系列的风险防范政策设计。但是,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运行是完全市场化的,需要运用市场化的手段管控风险。农业风险最主要的是自然和市场两种风险。在中国,尤其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今天,农业还有第三种风险――政策调整带来的风险,比如今年开始实施的玉米收储制度改革。

就传统的融资担保业务而言,风险是农户、银行、担保公司三方共担的关系。首先,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承担信贷风险造成的代偿损失的大部分。同时,通过建立与银行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银行也要对代偿损失担负一定比例的责任。担保机构也需要新型经营主体出具必要的反担保措施。除了上述的传统模式,目前比较流行的是供应链金融的方式,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下行链和产出农产品的上行链,把资金流转化为可控的商品流,可以有效防范信贷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同时资金的闭环运行,也可以保证贷款偿还的优先顺序。

但是,仅仅依靠上述的风险管理措施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进一步拓宽视野,创新思路,使更多的风险管理工具联起手来,共同分散风险。

首先,担保公司与保险公司具有天然的合作属性。一方面,如果担保公司的担保客户同时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客户,客户的保单就是一份优质的抵押品,起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信,为担保公司分险的作用。同时,担保公司也可以把新型经营主体购买保险,作为提供担保的必要条件,有助于保险公司扩大客户群体规模,开发新的产品,增加业务收入。

其次,保险公司也需要一个分险的渠道。随着中国期货市场的不断发育,运用期货、期权分散大宗农产品风险,成为可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购买保险公司相应品种农作物的目标价格保险产品,来确保和稳定预期收益;保险公司通过购买期货公司的“场外期权”产品,实现风险分散转移;期货公司将转移过来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化解。

从农业信贷担保的角度,今后可以探索“担保+保险+期货”组合式的风险模式,这可以说是现代农业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创新。一方面保险和期货提供了从自然到市场的全方位风险管理保障,保险标的成为农业融资的优质抵押物,提升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抗风险能力,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贷款资金安全。另一方面,担保业务可以反向促进农业保险以及期货市场的产品创新和结构优化,提升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活跃度。实现了三方风险共担,才能实现互利共赢。同时,三方共同发力,既有利于防范化解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也有利于平缓粮食收购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政策性风险,推动改革取得预期成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过程中,与银行、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而与期货公司打交道,也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他们的市场意识、风险意识、质量意识。随着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壮大,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就会不断增强。

根据上述模式,最初的农业融资风险控制只涉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担保公司三方,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保险和期货,风险控制体系就更完善了,成为同舟共济的关系。

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愿意与保险、期货行业通力合作。

张洪武介绍了国家农担公司下一步的重点工作。

一是跟踪“保险+期货”试点工作的进展,积极介入相关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活动中,为其提供优质、优惠的担保服务。

二是探索与大的保险机构、期货公司开展“总对总”的战略合作。目前国家农担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总对总”战略合作谈判已基本完成。下一步,国家农担公司将把合作重点放在与互联网金融、产业金融等新的金融业态合作上,还将积极探索与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交易所的通力合作,借助现有的客户资源,从中挖掘和培育共同客户群体,分工合作,共同推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三是实现大数据下的信息共享。国家农担公司正在着手研发建立统一的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信息系统,具备新型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生产信息、财务信息、信用纪录等大数据的采集,以及担保业务风控分析、线上审批、保后管理等多种功能。

信贷公司风险管理范文第3篇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只贷不存”的特殊企业,为有效识别和管理风险,必须对其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当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合规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作者对此进行了分类系统研究。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分类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4 年度河南省社科联调研课题《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问题研究》(编号:SKL-2014-3508);郑州市2012 年度社会科学调研课题《郑州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研究》(项目编号:98) 的部分成果。

【作者简介】毕鹏翾,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风险管理、财务管理、会计信息化。

截至2013 年12 月底,全国已建立7839 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达8191.27 亿元。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扩张,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也不断凸显和积聚。根据风险发生的原因,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可分为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合规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以下对此进行分类系统研究。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指债务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和道德等因素不能或不愿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而构成违约,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遭受损失的风险。研究表明,信贷资产质量与经济增速呈显著的正相关。在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小额贷款公司将承受更大的信用风险,包括道德性信用风险和非道德性信用风险。

(一) 道德性信用风险

所谓道德性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缺乏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在主观上没有偿还债务的意愿,有履约能力但故意逃避履约责任而形成的信用风险。

2012年7月,测评我国各城市商业信用环境状况、反映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就的“2012中国城市商业信用环境指数(CEI)”课题成果,成果公布了286个城市(包括35个大城市和251 个地级市) CEI 综合评价,其中第一名仅得85.186分,80分以上共有6个城市,75~80分有46个城市,70~75分有179个城市,70分以下有55个城市。可见,我国城市整体商业信用水平较低,各地在信用经济发展、市场经济秩序监管、诚信道德水平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在社会诚信缺失、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社会监管不严格的背景下,债务人的道德风险在信用风险中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将面临比较严峻的道德性信用风险。

(二) 非道德性信用风险

所谓非道德性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等非主观原因导致缺乏偿债能力而形成的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信用风险。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的主要对象是中小微企业和农户,而作为债务人的中小微企业和农户自身经营面临着巨大风险。中小微企业债务人自身面临严峻的经营风险,如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产品竞争力低下、对市场潜在需求研究不透彻等原因导致企业遭受损失的市场风险;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导致企业遭受损失的财务风险;由于签定合同不慎,陷入合同陷阱,导致企业遭受损失的法律风险等。农户债务人自身面临严峻的农业风险,如由于农业自然灾害的发生导致农户遭受损失的自然风险;由于在农业生产和农产品销售过程中,市场供求失衡、农产品价格波动或经营管理不善、信息不对称、市场前景预测偏差等原因导致农户遭受损失的市场风险;由于使用伪劣种子、化肥和农药或工业污染等原因导致农户遭受损失的社会风险等。

由于债务人自身面临诸多风险,同时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面临严重的非道德性信用风险。其中,小额贷款公司要特别关注农户债务人的自然风险。因为我国自然灾害种类多、分布范围广、发生频率高、造成的损失重,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开展则被限定在某一行政区域(区或县) 内,所以一旦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域发生自然灾害,就有可能出现大量客户同时违约的现象,小额贷款公司尤其是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将遭受致命打击。

二、操作风险

所谓操作风险,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治理机制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等,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风险。这里所指的操作风险不包括法律风险,而主要表现为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和治理机制缺陷以及内部员工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信贷决策越权和道德因素等造成损失的风险。可见,操作风险具有普遍性,它普遍存在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和管理的各个方面。操作风险可能引发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目前,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建立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三会一层”管理架构未能真正发挥作用,内部缺乏足够制衡;二是内部控制低效或失效,普遍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内部审计不作为、信贷管理不严格、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三是员工素质较低,除部分高管和业务骨干外,多数员工未从事过金融工作,金融理论和实践知识欠缺,缺乏从事金融业的必要技能;四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人员紧缺,员工兼岗现象较为普遍,可能出现在公司未及时采取切实控制措施的情况下员工兼任了不相容岗位;五是由于针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研发的管理软件较少,而且软件在业务系统设计、操作授权等方面可能存在缺陷等等,这些问题极易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操作风险的产生。

三、利率风险

所谓利率风险,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状况在利率出现不利波动时所面临的风险,它不仅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影响其资产、负债的经济价值。

目前,贷款利息收入是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惟一的利润来源,因此贷款利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与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直接挂钩,上限是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因此,央行贷款基准利水平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小额贷款公司的收益状况。央行升息会直接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成本上升,而央行降息会直接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下降,盈利空间收窄,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可能会失去部分争取银行渠道融资的优质客户,这些将对小额贷款公司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近年来,我国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比较频繁,有时一年中调整多次,如2011年连续3次上调基准利率,2012年连续2次下调基准利率。频繁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必然会影响到小额贷款利率的频繁调整,从而影响到小额贷款公司的收益,形成利率风险。同时,在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加快的背景下,未来利率的市场化波动将会进一步加大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难度。

四、流动性风险

所谓流动性风险,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即当其流动性不足时,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以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影响其盈利水平而造成损失或破产的风险。

几乎每个小额贷款公司都受困于资金问题。首先,资金规模受限。很多省市设置了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如河南省和湖南省规定的上限为2亿元,陕西省规定的上限为3亿元。这样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规模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当资金需求旺盛而现有资金规模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资金放贷速度快于资金回收速度的小额贷款公司将面临资金紧张的问题,出现“无款可贷”的尴尬局面。其次,融资渠道和融资金额有限。被定位为“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不被允许吸收公众存款,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联合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虽然部分省市提高了融资比例,但依然无法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的需求。有限的融资渠道和融资金额大大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筹资能力。

当公司流动性计划不完善、不良资产过高或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时,小额贷款公司将面临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进而无法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从而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损失的风险;负债流动性风险是指小额贷款公司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来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从而引发相关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表象,其根本原因是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等,可以说流动性风险是一种派生性风险。

五、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原有小额贷款公司政策的不完善、现有小额贷款公司政策的重大变化或未来有关小额贷款公司重要政策的出台,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的风险。

(一) 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政策模糊带来的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说明央行认可其金融机构的身份。但截至目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尚未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做出表态。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业务,执行金融机构标准,却不能获得金融机构地位。在税收征缴、对外融资、法律诉讼方面,被视为一般工商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难以享受正规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在税收征缴方面,服务“三农”、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小额贷款公司被排除在所有税收优惠政策之外,按一般企业征税;在对外融资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时,不但不能享受相对较低的同业拆借利率,而且要负担与中小企业一样甚至更高的贷款利率;在法律诉讼方面,与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贷款纠纷案件往往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调整,法律保障力度有限。高额的税收负担和融资成本以及有限的法律保障大大增大了小额信贷公司的生存压力。

(二)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政策不明带来的风险

中国银监会不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责任,而是由愿意试点的地方政府负责。各地政府自行出台了标准不一的地方性监管政策,如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并会同省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和河南银监局建立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并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公安厅建立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可见由于国家没有统一、明确的监管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小额贷款公司受到金融办、工商局、财政厅、银监局等多部门共同监管,容易出现多头管理、监管缺乏专业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约束政策带来的风险

国家各级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贷款利率及业务区域等方面制定了约束政策,这些政策约束不但束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同时也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带来了风险,如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上限规定就不符合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发展规律。由于单笔小额贷款业务相对成本较高、风险较大,小额贷款公司需要依靠规模经济来降低小额贷款业务成本和分散风险,从而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因此,这种资金规模限制(注册资本上限的规定) 将直接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效率不能充分发挥,极大地影响到小额贷款公司的未来可持续发展。

六、合规风险

所谓合规风险,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其他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风险主要是强调小额贷款公司因为各种自身原因主导性地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而遭受的经济或声誉的损失。合规风险是操作风险存在和表现的重要诱因。

目前,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营运期间抽逃注册资本、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跨区经营、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息贷款、暴力手段收账、账外经营、超比例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现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各级政府出台了严格的监管办法,如河南省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如下规定:“由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主管部门取消当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会同有关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这种风险性质更严重,造成的损失也更大。随着各地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顿力度的加大,违法违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将面临巨大的合规风险。

七、法律风险

所谓法律风险,是指在日常经营活动或各类交易中,小额贷款公司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法律要求,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这里所指的法律风险主要关注小额贷款公司所签署的各类合同、承诺等法律文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能力。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的蓬勃发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屡屡发生,如信用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借款合同纠纷、抵押借款合同纠纷、质押借款合同纠纷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等。究其主要原因,首先是合同文本存在问题。由于缺乏统一的合同文本以及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所采用的合同文本为自行拟定,或者改编自其他金融机构,这些自行拟定或改编的合同文本存在的法律漏洞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了法律风险。其次是合同内容存在问题。由于缺乏金融、法律等方面人才,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准确判断贷款人的信用状况、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抵押物和质押物的价值及其所有权归属等因素,从而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了法律风险。

八、战略风险

所谓战略风险,是指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决策失误或对决策执行不当给小额贷款公司造成的导致损失发生的风险。战略风险和操作风险都取决于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管控能力,都可能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但与操作风险相比,战略风险反映的是公司管理层综合管理和驾驭能力的不足致使公司发展方向出现偏误的战略性、全局性风险。

目前,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明确的战略定位,缺乏核心竞争力,一是在盈利模式上,过度依赖贷款利息和高利率;二是在发展模式上,盲目追求资本规模扩张;三是在业务定位上,重视非农业务,忽视“三农”业务;四是在客户定位上,偏向优质、贷款数额相对较大的客户,喜欢“傍大款、垒大户”。由此可见,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着严重的战略风险。

九、声誉风险

所谓声誉风险,是指由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小额贷款公司负面评价的风险。

目前,由于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经不起利益的诱惑,不诚信经营,甚至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如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暴力催债、变相提高利率等。这些不法行为不但让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行业遭受诟病,而且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甚至影响到社会的安全稳定。

另外,一些“地下钱庄”和诈骗团伙利用人们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不了解,假冒正规小额贷款公司骗取贷款人的高额利息或保证金、手续费。据易贷中国最新贷款安全统计信息结果显示,自2011年下半年以来,在各种网络贷款骗局中,假扮正规小额贷款公司的骗子比例占六成以上。这些假冒正规小额贷款公司的“地下钱庄”和诈骗团伙给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行业的声誉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

综上所述,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应提高风险意识,及时识别各类风险,并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控风险,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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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公司风险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问题;对策

2005年8月,我国正式决定在民间融资比较活跃的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和内蒙古5个省、自治区进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性质,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只贷不存”的政策指导下,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向农户、个体工商户及微型企业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业务具有机制灵活、手续简便、放款速度快等特点,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规范民间借贷、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小额贷款公司在机构定位、监管体制、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却可能影响其进一步持续发展。

一、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性质定位不明晰,无法享受金融企业普惠待遇。从试点之初,小额贷款公司就面临着属普通企业、还是特殊金融机构的机构性质定位不明晰的尴尬。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经营、监管和终止受《公司法》的约束。从这个角度看,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普通企业的性质。根据《指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经营贷款业务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又具有金融业务的性质,不完全适用《公司法》。这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成为依照《公司法》经营金融产品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较好地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不足,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这种尴尬的机构性质定位却使得其不能像其他金融机构一样享受金融企业普惠待遇。比如,在税收政策上,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普通工商企业的标准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不能像一般金融机构一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无法获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支持。从商业银行融入资金时,即使商业银行同意贷款,也只是按照一般工商企业贷款利率执行,享受不到在同业拆借基础上加点执行的待遇。这种较高的融资成本,显然不利于处于起步阶段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二)缺乏与小额贷款公司相匹配的法律法规。我国在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同时,相应的法规规章未同步出台,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能完全满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需求。虽然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经营、监管和终止条件做了相关的规定,但并没有从内容上真正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地位作用、权利和义务。如前所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吸收公众存款,其设立、经营、监管和终止受《公司法》的约束,不适用《商业银行法》。然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贷款业务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行为,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又不完全适用《公司法》。同时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范围的局限性,其经营特点既不同于普通企业,又有别于金融企业,风险防范和抵御能力相对其他金融机构来说明显较弱,又不完全适用《商业银行法》。可见,目前我国缺乏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监管等方面专门的法律法规依据,没有从法律法规制度层面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信贷产品单一,制约了业务的持续发展。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发放贷款,不吸收公众存款,其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业务具有“小额、分散”的特点,业务中资金贷放速度要快于资金回收速度,因此,对流动资金有较大的需求。而《指导意见》中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以及主要资金来源的规定,显然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陷入流动性困境,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不足,不能有效满足小额信贷市场需求,散失市场发展机遇,限制其可持续发展。资金来源的单一性可能带来的另一负面影响是,在利益的驱使下,小额贷款公司很可能利用非法集资等手段募集资本,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另外,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目前采用的还是传统的抵押、质押担保模式,这就要求借款人要以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或找其他有经济实力的人担保。而那些自有资产较少且没有什么社会关系的借款人将不能享受小额信贷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单一的信贷产品,将制约其盈利水平,不利于其业务的持续发展。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具有较大的操作风险,风险防范任务艰巨。《巴塞尔协议》中将操作风险定义为,因操作流程不完善、人为过失、系统故障或失误及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人员因素中的操作失误、违法行为、越权行为和流程因素中的流程执行不严格。现代信贷业务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对信贷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以及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目前,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人员构成上看,高层管理人员普遍缺乏金融从业背景和专业的管理经验;大部分具体工作人员未从事过金融业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弱、业务知识欠缺、风险意识不强,极易产生操作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分散”业务原则下呈现的“额度小、期限短”的业务特点,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操作风险。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成立发展的时间不长,许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还不完善,尚未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岗位和配备相应的人员对公司进行风险控制管理,风险防范也只停留在规章制度的字面上。如果公司贷款担保难以保证,经营人员风险意识不强,信贷“三查”执行不到位,资产保全措施不得力,公司的风险隐患就较大,风险防范任务艰巨。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明,容易出现监管“真空”。《指导意见》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 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虽然强调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必须要有一个主管部门,但是并没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因此,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业务监管过程中常存在着监管主体不明的现象。现实中,常常是地方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工商局等部门共同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而监管职责又不清晰,因此在具体业务监管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监管漏洞,甚至存在监管“真空”现象。此外,由于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金融办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容易使监管流于形式化。

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使小额贷款公司在起步阶段能稳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业务特点以及特殊的机构性质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因此,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其弥补传统金融机构和经济促进功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需求,从政策服务、税收优惠、风险补偿等方面研究适合本地的具体扶持政策。

在政策服务上,建议以征信系统为基础,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信息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处于业务发展的初期,受多种因素的制约,还没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缺乏征信系统的支撑。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不能通过征信系统快速、准确地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他行贷款、异地贷款和担保情况等信息,增加了信贷决策风险。同样,人民银行也不能及时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过程中收集的有关借款人的信息资料纳入征信系统。因此,建议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组织下,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为基础,联合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征信信息查询平台,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提供征信信息的保障。

此外,在税收优惠方面,可以考虑在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初,给予其一定期限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待其发展稳定后再全额纳税;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涉及小企业贷款、“三农”贷款的业务,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考虑予以一定的风险补偿,可以采取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降低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质押评估费和公证费的费率等优惠措施。

(二)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明确市场定位。为更好的规范和引导我国小额贷款组织健康持续的发展,建议尽快完善与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法律规章。建议把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企业范畴,从法律层面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性质和作用,使其与其他金融企业处于同等的地位,为其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其次,监管主体可以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特点,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和管理提供相对统一规范的依据,有效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市场退出、日常监管等一系列问题,有效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风险。最后,还应协调新增的、与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与已有法律法规之间的一致性。使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等经济行为既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又符合金融管理秩序的相关规定。

(三)拓宽融资渠道,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实现持续盈利。《指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机构的个数和融资额度的双重限制,虽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传导具有一定的防范作用,但是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改变这一状况,相关部门应制定“正向激励”机制,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例如: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且赢利能力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考核评价后允许其增资扩股或提高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比例;还可以借鉴国际上一些成功的小额贷款机构的融资经验,利用来自国际组织或国家政策性银行的批发性贷款,建立小额信贷基金,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提供保障。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为农业发展和微型企业提供小额信贷业务为主。为实现公司的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在现有制度范围内不断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这就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信贷调查上做足“功课”,充分了解现实和潜在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如资产、信誉、经营能力、发展前景等,经济交往和生活交往对象情况,是否有不良记录等,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应积极开发各种符合农业发展特点、适合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的信贷产品,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形式的担保贷款或信用贷款、组合贷款,以提高自我生存能力。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还应不断创新服务内容,如以自身为载体,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沟通平台,更好的发挥民间借贷的规范作用。

(四)加强人才、制度建设,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特点决定了其是个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业,人才是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灵魂。为更好的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必须加强人才建设。一方面,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可以组织内部交流、外出学习等多种培训方式,对员工进行业务及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以提高员工的业务操作技能,严守职业操守,降低道德风险。另一方面,随着公司的发展,逐步引进具有专业经验的高素质人才,以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信贷风险的控制。

防范操作风险的另一个措施是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还不是很久,相关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等制度的建设还不是很完善,不能较好的规范业务操作,难以有效的防范资金风险。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贷款管理、风险控制等制度,制定严密的信贷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在风险控制方面,除了加强对制度的建设,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考虑结合自身业务的特点,选择相关的指标,运用风险评估技术,建立风险预警系统。风险预警系统建立后,可以通过对风险预警系统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计算和比较,较早的发现自身的风险,并尽快采取防范措施,使公司风险降到最低。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还应不断修正风险预警系统中的相关指标,使风险预警系统更具科学性,从而充分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

(五)构建科学的监管体系,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在政府的主导下,各相关部门应相互配合,构建科学的监管体系,为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提供保障。首先,应明确主要监管主体以及监管职责,督促监管主体建立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鉴于其金融业务性质和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的特点,应建立银监会分支机构负责市场准入、合规监管、市场退出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窗口指导和信贷总量、利率监测,地方政府建立风险处置基金,金融办参与风险管理,出现风险时负责风险处置,形成三者各负其责,又相互补充的监管体系。其次,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共同对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动态监测,并相互及时 通报信息,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各类风险。

参考文献:

[1]杨柳,薄卫平.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喜与忧[J].中国金融,2010(9).

[2]潘广恩.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制度设计[J].中国金融,2010(9).

[3]陈玉娟,孙利荣,吴伟中.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定位与持续发展研究[J].特区经济,2009(12).

信贷公司风险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保证保险 信用风险管理 信贷模式创新

近年来随着市场消费信贷需求和经营性融资需求不断增加,配套的保证保险需求也非常强烈,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保险公司基于贷款保证保险进行了多种尝试,并有逐渐扩大之势,但与此同时,对于贷款保证保险应当如何管理,很多业内主体仍然存在相当多的争议。毫无疑问,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育和成熟,贷款保证保险以及相关的其他金融产品必然地重新走到台前,在这种背景下,认真审视保证保险走过的曲折历程,特别是对车贷险经营失败的经典案例再次进行重新反思,对于未来保证保险健康稳步发展,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由此展开,对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些观念进行剖析,对还贷保证类保险在经营管理上急需澄清的关键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1.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历史及现状

在保险史上,可能没有哪一个险种像车贷险一样给财产保险全行业带来过山车式的巨大震荡和冲击。我国车贷险真正开始于1998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同年,中国人保推出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即车贷险。车贷险从深圳肇源,迅速普及。

1999年4月,央行配套出台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的相关举措,有效刺激了私人的汽车消费,汽车消费贷款由此急速升温。一时间,车贷险成为了各大保险公司竞相争夺的“蛋糕”,保险公司为了追求保费规模,将经营目标锁定在车贷险及其带动的车险保费上,车贷险市场在不规范的激烈竞争中急速畸形膨胀,以平均每年200%的速度迅猛增长。到2002年下半年该业务发展到鼎盛,但是随车贷险而来的风险也日益凸现,高赔付率、高贷款逾期率、高风险率、低费率和低追偿成功率等都成了车贷险的致命所在,各家保险公司开办的车贷险业务最后几乎全部处于亏损状态,巨大的风险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放弃车贷险。2003 年8 月开始到2004年,全国各家保险公司陆续宣布停办车贷险业务,一度红火的车贷险淡出市场,而由此遗留的各种问题直到2010年才陆续清理完成。此后,有部分保险公司尝试重开车贷险,但大多以冷淡收场告终。

纵观车贷险发展历史,其对于配合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刺激消费需求的增长,促进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个险种本身的市场价值是得到认可的,但是与此相伴的种种问题和严重后果成为很多公司多年以来沉重的负担,并给银行业和保险业带来深重影响,至今车贷险仍是很多公司的梦魇。

2.车贷险经营失败原因分析

回首车贷险的经营过程,很多业内见仁见智,进行了从内到外的系统性分析,但是分析的最终结论集中在诈骗严重、承保质量低、社会征信体系的缺失、追偿乏力、产品缺陷等等,到今天,很多保险公司对车贷险视为畏途,并因此将还贷保证类保险划入,不敢涉足。阴影深重,可见一斑。

但灭六国者六国也非秦也,上述分析切中了问题的表象,却缺乏更深层次的思考,车贷险严重亏损的根源究竟是什么,什么才是最应该吸取的教训,这对于我们重新探索还贷保证保险领域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从更为根源的角度进行分析,车贷险失败的原因主要在于下述几点。

2.1是经营管理者风险认识不清,缺少对信用风险和信贷流程的深刻认识。从产品的设计、业务流程的设定、实务操作的执行各个方面都要求管理者和经营者对于信贷风险的关键风险节点具有理性而深刻的认识,并与银行的相应流程进行有机的嵌合,否则就会导致在业务管理及实务操作上设计不到位、执行易走形。从最初的产品设计来看,虽然在核保审核和贷后管理的流程仍有明显缺陷,但整体看对于风险是有较为慎重的考虑的,然而在实际开展之中,绝大多数执行者对车贷险业务的风险性认识不足,盲目发展,对风险源控制不力,很多原则性的责任限制、流程要求都放松甚至放弃,导致风险失控。

2.2是大面积推广、一哄而上,导致管理失控。还贷保证保险是对流程要求严格的管理型险种,必须置于强有力的管理和监督之下,适合专业团队精兵推进,并不适于大面积铺开,车贷险的教训就在于无视险种本身的风险特点,盲目推广,全面开花,管理完全失控。各地保险公司为追求规模,随意删除除外责任,任意扩大承保风险,滥签补充协议,进入一种非理性竞争状态。这对我们的启示是: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当市场主体一哄而上的时候,是否有足够的冷静与清醒,对管理者的智慧是一个重大考验;车贷险的失败给行业树立了一个非常沉重的样本。

2.3是责任分工不清,风险管控落空。由于银行将全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因此在审贷过程中主观上放松了审贷的责任感,存在明显的心理风险;而保险公司却未承担起审贷职责,相反,仍完全寄希望于银行的审贷流程,完全接受银行的审贷结果。这样权责不对等的状态,使得风险管控落空,甚至于银行为扩大贷款规模,随意放松审贷门槛,造成业务质量低下,更有甚者,“一车多贷”、“空车套贷”、“虚拟贷款人”等恶意骗贷行为畅行无阻。

2.4是保前、保中、保后的风险控制意识不强,风险管理流程形同虚设。

汽车信贷风险的主要来源包括可控风险(有意违约) 和非可控风险(被迫违约) 。可控风险主要来自于道德风险、违规操作风险、首付款风险等,虽不能完全消除,但通过对可控因素的调节控制,可以有效地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非可控风险主要来自于突发意外事件导致还贷能力丧失、利率风险、流动风险等等,这些风险是不可控的或控制起来是难度很大的。

良好的保前、保中、保后风险控制,包括核保控制、贷后管理、追偿处理等,就是要控制可控风险,同时最大限度地识别和预见非可控风险,并及早采用对策,以最大可能地降低损失的发生。由于机动车辆的流动性、快速贬值性,车贷业务尤其需要采用严格的全程风险控制。全程风险控制,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有严格的整套控制流程、专业化的后台管理团队、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和灵敏的信息反应速度。遗憾的是,车贷险经营中,在绝大多数基层公司,上述条件并不具备,甚至严重缺乏风险控制意识,风险管理流程和制度形同虚设,直接导致业务质量低下,同时也刺激了道德风险的发生。

2.5是内外勾结,道德风险加大。在车贷险迷局之中,道德风险导致的损失漏洞非常之巨大。如前所述,由于车贷险经营管理流程风险控制薄弱,因此给部分从业人员以可乘之机。在整个业务链条中,涉及到的具体人包括贷款者、经销商、银行职员、保险公司人员等人员,这些人中的部分人员相互勾结,采用虚拟贷款人、编造手续、一车多贷等手段,直接从银行骗贷,并将风险完全转嫁到保险公司。这种道德风险在狂热的市场氛围和明显的管理缺陷诱惑下得到不断强化,最终给保险公司留下了巨大的窟窿。

2.6是一些客观因素导致车贷险风险扩大。如企业和个人征信制度尚未建立、部分地区车辆抵押登记制度不完善、汽车大幅降价使得车辆贬值速度加快、国家信贷紧缩政策、政府治理违章超载、2003年突然爆发的非典事件等,都对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能力产生相当大的影响。这些因素大多属于非可控因素,大大增加了还贷违约行为,而保前风险控制手段难以针对这些因素有效发挥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车贷险的经营风险。

其实,反观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过程,上述结论同样适用,经营者管理失控、风险认识不正确、非理性竞争、市场参与者一哄而上、严重的道德危机等等导致风险迅速累积,直到某一刻客观环境的变化引爆了多米诺骨牌式的连环雪崩。这为所有信用风险市场的参与者敲响警钟,信用风险的特殊性,要求所有参与者保持冷静头脑,张弛有度,进退有据。

3.未来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前景

我国信贷规模逐年扩大,2011年末全国银行贷款余额为55.1万亿元,同比增长16.2%,其中个人消费贷款8.9万亿元。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经销商的分期付款方式等都直接或间接地实现了贷款发放的功能。这些都为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特别的,我们以融资租赁公司为例,对其发展前景进行简要展望。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工具,金融租赁立足于“资产信用”,使得一些信用状况一时不易鉴别的新企业或中小客户也可以享受到融资服务。金融租赁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转型升级方面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2010年末,全国融资租赁公司数量达202家,融资租赁交易额约4500亿元,同比增长了60.7%。 2009年我国融资租赁总额位居全球第四,但从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租赁额占厂房及设备所有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来看,我国渗透率仅为3.1%,远低于世界平均渗透率17%,预计到2015年末,融资租赁业在中国将发展成银行信贷和证券融资的重要补充。融资租赁公司需要从银行获取授信,在这个过程中,保证保险可以扮演重要角色。

另外,国家对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高度关注。自2011年10月以来,中央屡次强调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对商业银行下达了行政命令,要求其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的平均水平,近日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的获批也可视为政府支持小微企业金融的一个姿态。与此同时,市场也不愿意错过小微企业金融的盛宴,小贷公司在夹缝中顽强生长,近年来实现爆发性增长,截至2011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282家,贷款余额3915亿元,全年累计新增贷款1935亿元。贷款保证保险也可以在小微企业贷款领域发挥出积极地作用。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金融市场,一些其他风险转移机构,如融资担保公司这些年也得以迅速发展,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其偿付能力及经营稳定性存在令人担忧之处,如最近北京金融局宣布26家不满足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过期作废,数量占到北京融资担保公司的25%。与此相对,保险公司在资本金、偿付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则非常明显,因此保险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将成为融资担保公司的有效替代者。

4.保证保险经营管理策略探讨

深入研究保证保险的风险分布,采用强有力的内部管理和资源组织方式,是开展和稳健推进保证保险的关键;因此,重开还贷保证保险,必须从战略和战术上进行科学架构、合理规划。

4.1建立垂直化的组织和人员管理架构

保证险管理要求高,专业技术性强,过程监控要求高,简单地按照一般财产险产品的管控模式,极易出现前述规定动作变形、管理失控的情况。因此应当建立总分支垂直化的组织和人员管理架构,确保总公司对经营团队直接的人权、事权控制,对保证保险实施严格的授权经营,确保各项风控要求能够从始至终贯彻到底。事业部制管理形式是较为可行的组织形式。

总公司保证保险主管部门必须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组织能力,并对金融市场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和快速的反应能力。因此,总公司应当设置专岗进行行业发展研究,建立跨行业的沟通机制,以便及时发现行业性的资源动向,实现保证险业务的随时跟进或者转向。

4.2采取专业团队拓展与有限度推广

保证险的前述特点决定了业务的拓展与推广不能简单利用现有队伍,必须结合资源分布,组建专业团队,确保团队的技术水平及管理控制能够实现全流程的操作规范到位。

同时保证保险不适于全面铺开,切忌大面积推广,应当从信贷资源丰富的大中型城市进行由点到点地渐次铺开。一旦全面铺开,风险选择标准必然降低,风险管理水平难以保证,这也是车贷险的经营所验证的。盲目的市场拓展以及非理性的市场竞争,必然地导致管理失控。因此,必须将市场的推广控制在一个稳定的标准之上,符合一点,开展一点,不盲从,不跟风,稳扎稳打,精英化经营。

4.3建立规范完善的承保及保后管理流程

鉴于保证保险风险的特殊型和专业性,必须在承保核保、保后跟踪、理赔、追偿等一系列环节设置科学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流程,以充分满足保证险的风险管理要求。考虑到不同信贷模式风险状况的差异,必须就具体项目类别对全流程进行充分深入地研究和认识,对于各环节的风险点设置有效的识别和防范方式。结合不同贷款项目,流程会有所差异。关键在与下述重点环节:

保前风险审核。保险公司必须全面介入审贷环节,进行深入的信用风险评估。通过调取信用评估报告、第三方调查、问卷调查、家访等方式,综合判断借款者的还款能力和潜在道德风险状况,做出可靠的信用评价。在此环节,调查问卷、家访流程、文件资料要求等等必须设定严格的标准,并且要求执行者严格执行,所有环节都必须准确到位,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拒保,坚决杜绝“动作变形”,不给管理失控留下隐患。

保后跟踪管理。承保后,应为客户建立完整的信用档案,并采用便捷的电子化管理方式,以便进行高效的保后跟踪。跟踪事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来自银行反馈的财务信息,如银行帐户资金的显著下降,还款逾期等,发生上述情况,必须立即启动客户回访,视需要进行催收;二是检测非正常的环境变化,比如本地市场环境的变化、政策调整等等,根据环境变化对特定客户可能产生的影响,决定是否启动客户回访;三是客户回访,包括前述有风险预警的回访,和一般性的定期回访,回访应着重调查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现状,了解是否信用风险是否扩大,此环节也必须严格按照一些列规范流程和标准进行严格执行,如果回访给出了明确的预警信号,必须进行二次风险评估,必要时采取止损手段。

追偿与资产处置。追偿及资产处置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最后环节,也是一个保底的环节。结合不同类的抵押物及业务类别,追偿及资产处置具有不同的要求。在一款保证险产品设计之初,应建立有效的第三方合作渠道,以保证追偿与资产处置的有效实施。

4.4明确定位,价值发展

在银行—保险公司—贷款人的链条中,保险公司到底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开展信贷保证险,除银行外,还可能涉及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等准金融实体,如何与这些金融市场参与者做好角色分工?保险公司作为一个行业的独特价值体现在哪里?这是需要在业务开展中时刻牢牢把握的,唯此,才能在不理性的市场环境中保持清醒头脑。

保险公司的价值集中体现在通过还贷风险的承担使得贷款者信用升级,从而促成信贷交易的达成;站在放贷者的角度看,保险公司的价值在于有效降低其“或有负债”,美化财务报表,从而使企业在股市有更好的表现。保险公司的特别优势在于资本金雄厚、偿付能力充足、信誉有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其他的关联保险产品,能从其他角度降低还贷风险,这是其他公司难以替代的。保险公司具备一定的数据积累及风险管理积累,因此对于特定行业的信用风险识别和判断,保险公司有条件能够具备更为专业的能力。另外,保险公司本身也沉淀大量的资金,可以承担投资者的职能,因此,在特定的时机,保险公司的资金也可纳入整个信贷流程之中,从而实现更高程度的资源整合。

保险公司的还贷保证保险业务在很多场合,必然面对诸如担保公司等的竞争,保险公司必须积极发挥自身的特定优势,进行错位竞争,如果与担保公司等陷入简单的价格之争,还贷保证业务的亏损指日可待。

4.5积极探索业务创新,实现风险收益平衡

保证保险的经营必须满足市场需求,才能获得生命,如果保险保障责任范围过窄,管理过于简单严格,有可能根本无法满足市场有效需求。前面提到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重启车贷险,因为要求过于苛刻,比如要求必须设置一定比例的绝对免赔率,银行根本无法接受,所以无法得到市场的认同,很快便无声无息了。兼之单纯采用传统业务模式,保险公司并不能充分凸显行业性价值,还贷保证保险的发展空间受到严重限制,因此必须通过不断的业务创新,突破风险控制瓶颈,弹性地满足市场需求,实现保费规模与效益的均衡发展。目前较受关注的业务创新形式包括:

4.5.1引入新的风险承担者,实现风险分散与转移。比如,有些保险公司在工程机械融资租赁过程中,将工程机械生产商和销售商引入保证保险体系,由其承担10%的初始损失,并承担回购责任,进而用缴纳部分保证金的方式,将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责任锁定。这种操作模式就通过引入新的参与者,分担了保险风险,一方面,相当于保险公司首先设置了10%的绝对免赔率,同时确保了抵押物的变现,对全流程风险点进行了有效的控制,业务合作得以顺利达成。

4.5.2通过供应链融资等手段,整合分散企业,实现风险分散。供应链融资是近年兴起的创新融资形式,指银行通过审查整条供应链,基于对供应链管理程度和核心企业的信用实力的掌握,对其核心企业和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由于供应链中除核心企业之外,基本上都是中小企业,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供应链融资就是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这种方式将大量分散的中小企业整合到一起,与核心企业的信用绑定,形成了有效的风险分散,使得整体的违约率和信用风险控制在一定水平之下。这种方式的不足之处在于风险水平高度依赖核心企业的风险状况,如果核心企业出现严重的经营问题,保险公司将面对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因此采用这种方式,需要对行业和核心企业进行全面的可行性论证,并采取有效的风险转移手段。

4.5.3强化保险集团资源整合,实现全流程运作。还贷保证保险存在的前提是融资需求的普遍和旺盛,在与银行、融资企业等市场主体合作过程中,综合调动保险集团的资金、关联金融资源,通过全流程的资源整合,能够通过满足市场主体的其他需求,从而为保证保险的稳健开展提供更好的条件。

4.5.4联合政府,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借助政府力量政府,紧扣经济热点,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探索发展保证保险,可以做为保证保险开办初期的一种有效借力模式。浙江宁波通过“政府+保险+银行”的风险共担模式,去年一年向1485户小企业的15.64亿元贷款提供保险支持,为缓解当地小微企业融资困境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4.5.5利用互联网经济的高度分散性,实现业务模式创新。互联网经济的力量正在不断释放,其高度分散性的客户分布为很多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商机,“长尾理论”已被众多实践所证实。保证保险也可以借力互联网,实现销售的创新。可供研究的一个典型案例是阿里金融,其利用淘宝平台积攒的海量交易数据为信贷决策提供支持。阿里金融开发了贷款团购,正在打造一条信贷流水线,建成真正的信贷工厂,实现贷款的批量化“生产”,据了解,阿里金融总共已为10万户企业提供了贷款,坏账率只有0.9%,未来的发展前景广阔。

4.5.6利用新型风险转移手段化解保证保险风险。近年来各种新型风险转移手段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保险连结证券(ILS)产品包括巨灾债券(CAT Bonds)、行业损失担保(ILW)、Sidecars和债务抵押债券(CDOs)等都越来越多地被用来将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这些新形式的证券产品在传统再保险和转分保之外提供了新的巨灾保障的替代手段。车贷险,以及其他的还贷保证保险都可以借助债券形式,向社会进行风险转移,从而为保证保险的经营提供稳定的条件。这是一条可以探索的道路。

4.6逐步积累信用资料

保险公司通过持续的数据积累,可以逐步建立并完善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档案。通过资料积累以及深度挖掘,可以为保证保险的进一步做大,包括为将来信用保险的发展,提供数据支持和技术储备。

参考文献:

1.徐昊逊.基于多方博弈的汽车消费信贷问题研究,《知识经济》2010年第02期

2.宋玮.对车贷险市场风险管控的思考,《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年第06期

3.周万春.工程机械按揭销售的风险特征及控制策略分析, 《企业家天地》2007 年3 月号

4.钱雪亚、邓娜.汽车营销模式的金融创新, 《统计与决策》2004年第10期

5.吕志铭.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金融公司合作的前景,《经济论坛》 2007年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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